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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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職,古今重選。
凡爲朝士,必經是任,諳練庶務,將爲他日之用,有益治體。
今之朝士不體此義,多慕京官,不樂外任,一補外宰,憚於六期,托故窺免,甚爲不當。
自今大小朝士及功臣與二品以上子壻,例授外任,以杜輕外之弊。
如有窺避者,限六年不敍,以爲恒式。
○吏曹啓:「本朝於王女稱公主翁主,於宗室之女,獨無稱號,有違禮制。
謹稽古制,宗室之女稱郡主縣主,乞依此制,本朝親近宗室之女,稱郡主縣主,疎遠者,非特旨,不授。
」從之。
10月18日 ○己酉,禦帳殿,引見讓寧大君禔,仍設宴。
王世子及孝寧大君??[1]以下諸宗親入侍,賜禔馬及鷹子。
是日朝,傳旨承政院曰:「關係進獻大事外,一應公事,毋得啓達,臺諫雖來,亦勿啓。
」故臺諫上疏,俱未啓。
○賜祭于卒都摠制郭承祐。
敎曰: 折衝禦侮,爲臣之懋功;將禮加恩,有國之彜典。
惟卿稟資雄偉,操行眞純。
係出於將門,才長於武略。
屢捷倭寇,夙成靜邊之勳;克殲野人,茂著平賊之効。
是用嘗見器於昭考,累委任以元戎。
可謂爲王爪牙,爲國藩翰,而一代之勇將也。
予嘉舊績,鎭玆南方,庶展膂力之強,倚爲幹城之將。
何訃音之忽至,俾予衷而衋傷!爰遣禮官,就緻菲奠。
於戲!死生脩短,雖理數之難逃,哀榮始終,豈幽明之有間!故玆敎示,想宜知悉。
○以??爲順成君,樸賡妻李氏爲鹹陽郡主,邊尙服妻李氏爲德川郡主,李寬植妻李氏爲仁川郡主,金澣妻李氏爲高城郡主,趙孝山妻李氏爲祥原郡主,李希宗妻李氏爲安城郡主,李恒信妻李氏爲鹹安郡主,李叔畝妻李氏爲韓山郡主,金閑妻李氏爲茂珍郡主,李孜妻李氏爲載寧郡主。
10月19日 ○庚戌,左司諫金中坤等上疏曰: 信者,人君之大寶,國保於民,民保於信。
讓寧大君禔得罪見絶,放黜于外,太宗恭定大王有命曰:「自予千歲之後,不得往來于京。
」是則太宗所以保全之計也。
厥後殿下召見于內,政府臺諫固請止之,殿下命之曰:「後如召見,必諭臣僚。
」是則殿下之所以示臣庶從諫之信也。
上有大訓,又有明命,竝如日星,臣民之所共見聞,當與國家固守而勿失者也。
厥後屢復召見,今又不諭臣僚,潛使入內,是雖殿下友愛之至情,其如太宗之大訓何哉?其如殿下示信之義,亦安在哉!伏望殿下仰體太宗之大訓,勿忘前日之有命,速賜遣還,勿復召見,宗社幸甚。
大司憲吳陞等上疏曰: 讓寧大君禔罪惡貫盈,得罪宗社,太宗不忍加罪,隻黜于外,嚴其禁防,其仁愛之心、保全之計,深且切矣。
爲禔計者,改心滌慮,以蓋前愆,小答太宗仁愛之心,而不此之顧,罔有悛心,私通群小,屢幹邦憲,其狂悖之行,亦復如前,此豈出入宮闈,密邇左右者乎!殿下第以友于之情,數賜召見,出入宮禁,凡有血氣者,莫不寒心驚駭,非所以保全之也。
伏望殿下,體太宗之遺訓,重宗社之大計,無復接見,以副一國臣民之望。
掌令李逈更啓,上曰:「爾等之意,予已知之。
」逈曰:「不宜接見之人,召入宮禁,夜分不送,臣等尤加驚駭。
然往者已矣,請聞不復召見之命。
」上曰:「毋更言。
」右獻納李宜洽又啓,上曰:「勿言。
」 ○禮曹啓:「京畿、黃海、平安道,使臣頭目支待衾枕鞍子,斂於民戶,實爲有弊。
請因已制之數,每一道加造一百五十件,如或破毀,各以其道官物改造。
」從之。
10月20日 ○辛亥,視事。
○序班崔眞還向鹹吉道。
○禮曹啓:「泰仁縣住盧石安,年三歲父歿,十三母歿。
兄石山侍殯三月得疾,石安獨廬墓,常恨年幼未聞父啓手之命,朝夕奠哭泣不輟,親負土日三加塚,三年不怠。
請錄用勸勵。
」從之。
10月22日 ○癸醜,視事。
○賜鹹吉道監司金孟誠、知預原郡事李克文、平安道監司樸葵、都節制使曺備衡、寧邊判官李楨等衣一襲,以捕海靑也。
賜判鏡城郡事柳衍之衣一襲,以捕堆昆也。
10月23日 ○甲寅,雷雨。
10月24日 ○乙卯,視事。
○兵曹啓:「甲士等狀告:『舊甲士取才時,騎步射中一才入格者,仍存其職。
』」命下政府諸曹同議。
領議政黃喜以爲:「當番甲士除他務,元數八百內,今不入格者九十九人。
竊見騎步射取才之狀,入格者幸也,不入格者亦幸也,新取才入格者亦幸也。
以不相越之才,每年充補,幾至百人,恐無實才,徒使官爵猥濫。
然武才,非氣衰者所能,五十以上氣衰者,用二才俱入;五十以下,但取一才。
」贊成許稠以爲:「當番甲士八百人內不中者,幾至百數。
由此觀之,每年新拜八品者,亦必近百矣。
竊意舊甲士,其初選擇,不爲不精,新甲士未必優於舊甲士,而用舍煩擾,至於如此,無奈徒爲官爵之濫乎?願自今從舊制,用一才入格者。
」從稠議。
10月25日 ○丙辰,大司憲吳陞、執義趙瑞康、掌令李逈、持平李具商等,因誤書啓本辭職,不允。
10月26日 ○丁巳,以曺備衡爲都摠制。
先是每朝賀,以史官,行協律之任,至是新做朝賀議註,始以奉常官,帶協律郞。
○頭目崔敬病死,命緻奠。
10月27日 ○戊午,鹹吉道都節制使河敬復,上箋謝賜衣。
○長興府使金墩辭,引見曰:「汝非任外之臣,見爾之書,不得已授之,往勤乃職。
」 10月28日 ○己未,視事。
上謂左右曰:「新撰《六典》,政府六曹,今已畢見乎?疑處幾何?」安崇善曰:「歷覽之際,生疑固難。
」上曰:「予與經筵官講論,然後刊行。
集賢殿儒輩平日讀書,或不生疑意,至於進講之書,則用力精察,故生疑處蓋多。
今《六典》亦令進講,則必有生疑改正之處。
」又曰:「今頭目死者,若報朝廷,則將雲路得疫疾死乎?其燒屍漂水,有違送終之禮,何以爲咨?」申商對曰:「初得疫疾而來,命醫同偕來醫人,療治未効。
緻奠設齋,又聽使臣指揮,燒屍漂水。
以此悉報爲可。
」上曰:「非盡燒之,或有齎還骸骨者,且漂水之事,不合於禮。
幷此以報,無乃不可乎?」商曰:「凡喪祭,一聽使臣之言,非我擅爲也。
從實報之爲可。
」權軫曰:「昔有中朝孫使臣,到國中自經而死,其偕來使臣言:『毋疑毋懼。
』故我國不報朝廷,及其回還事發,反詰我國,受禍不小。
今所報之辭,問諸使臣可也。
」上曰:「然。
令承政院立藁以啓。
」 ○刑曹啓:「靈巖郡囚黃莫同歐殺德重,律該處絞。
」上曰:「莫同初非有心於殺而打之,且非獨莫同,他人亦爭打,宜從末減。
」 ○上曰:「曩大臣等獻議雲:『凡決訟,已有成規,頒行中外。
其或貪暴者,雖稱正決,爲誤決,濫擊申聞鼓。
此而不禁,決訟無期,當依律治罪。
』予意以謂雖識理之人,決訟之際,亦或失正,況其無知者,以利爲心而犯禁乎?宜置之度外,勿治其罪。
邇來濫訴者過多,自今再度濫訴擊鼓者,減一等治罪。
」 ○上謂安崇善曰:「近長興守金墩拜辭之日,語予曰:『外方春秋都會,隻製小詩,徒費廩祿,不見其効。
』予亦以謂不可。
」崇善曰:「非特外方,京中課試之法,亦不可。
」上曰:「吾欲更議于大臣。
」遂傳旨禮曹曰: 頃因廷議,五部學堂則每當六月,令時散文臣輪日會于學堂,命題科次,唱榜勸勵,諸道則分置都會所,春自三月望後至四月晦日,秋自八月望後至九月晦日,擇通經術敎官,或考講、或製述,以鍊其才,已有年矣。
今聞諸道不體此意,全以製詩爲務,故好學之士厭而不赴,總角之童樂於閑遊,非徒費廩,未見成効。
自今諸道都會,量加日數,經書諸史中,從自願講論同異,敦勸之餘,兼製詩文。
京中學堂課試之法,予亦未知其可,若之何則士氣作新,文風益振乎?其與政府諸曹同議以啓。
○禮曹啓:「京畿衿川住戶長莊美,父歿未幾,母又歿,連守墳,一日一歠粥,朔望緻祭,至今不廢。
交河縣住黃檿父母沒,連六歲守墳,蔬食歠粥,寢苫枕塊,哭泣不輟。
陰竹縣住尹珠,其父得疾,專身不遂,不離側奉養,及歿,擗踴哭泣,廬墓三年。
兪賁父歿守墳,泣血三年,未嘗見齒。
金均母歿,織屨編茵,賣以爲食,廬墓三年,又三年不廢朔望之奠。
川寧縣住安六孫年十一父歿,廬墓三年。
陽智縣住韓信事父母盡愛敬,父歿守墳,不廢朝夕之奠,哀慼三年。
高陽縣住生員洪伊年過四十,不求聞達,不離親側奉養,雖難繼之物,盡力求索以獻。
楊州府住前訓導申安善年方五歲父歿,奉母孝養,及母死,合葬于父墳,三年不出洞口,朝夕朔望奠兩墳如一,不作佛事,鄕黨敬信。
原平住及第李孟畯妻文氏年二十一夫亡,守信凡三十年。
全羅道全州記官李貞年十二母歿,抱屍哀呼,晝夜不輟,居于殯側,親自炊爨,以供朝夕,守墳三載。
茂珍郡記官金羅年九歲母歿,廬于墳側,以終三年。
南原府住姜一遇年十六母歿,守墳三年,以禮終制。
龍安縣住高天桂,己亥年征對馬島時,代父以行,被虜拘留,至庚子年乃還,父已死,行喪三年,養其母盡孝。
茂珍郡住船軍李實妻年十四,擧家瘟疫,隣裡不通,母及兄俱歿。
女與其父藁葬於外,父又歿,女呼天擗地,以槽掩葬父屍,晝夜不離。
疫氣旣息,乞貸邑裡,先葬父母,後葬其兄。
全州住參軍鄭尙周妻金氏年二十六夫亡,隨夫母以居,年逾八十,孝養無違。
康津縣住生員金适妻金氏,年二十五夫亡,不離姑側,奉養至誠,愈久不衰。
慶尙道慶山縣住孫日宣,家有疫疾,父歿未期,母又歿,人皆畏避。
日宣親負屍藁葬,朝夕哀哭,遂同穴而葬,歠粥面墨,盡心緻奠,以終三年。
寧海府住樸龍,無奴僕,産業至貧,父歿葬訖,廬于墓,不顧生産。
大丘郡任船軍樸得春,家貧無賴,母死守墳,歠粥擔石。
至騎船之期,則賣田雇人,以代其役,遂終三年。
永川郡住散員金學文事親孝,得四時新物,必先獻父母,父歿身係船軍,未得恒居墳側,番上則戍海,番下則守墳,薦時食一如生時。
忠淸道稷山縣住食醫崔子雲,母歿守墳三年,朝夕哭泣,親執炊爨。
父專身不遂,臥床者七月,子雲親自湯樂,灸之得差,猶不離側,盡心孝養。
洪州住陳謹,年方十歲父歿,哀痛過情,及母死,廬于墓側,朝夕哀呼。
大興縣住樸近妻郭氏,年二十六夫死,斬衰三年,祥禫之後,不歸其家,侍舅姑側,紡績織紝,以供衣服,親調甘旨以奉養。
保寧縣女甘勿伊年三十九夫亡,服衰三年。
服闋,母及兄弟欲嫁之,匿不從,隨子以居。
舅死,又喪三年,母死,又喪三年。
公州住金叅妻樸氏年十八夫亡,親備朔望之奠,以終三年,隨舅氏以居,盡心奉養者,今四十三年。
溫水縣住姜訥妻年二十五夫亡,母欲奪志,不從,守節至今。
泰安郡住金洽妻若信年三十三夫亡,服喪三年,隨舅姑盡孝養,及舅姑歿,又行三年喪,至今守信。
平安道安州住魯思點,父歿守墳三年,朝夕哭奠,負土成墳。
上項孝子節婦內,未蒙褒賞者,依他例復戶;孝子才堪從仕者,量才敍用。
」從之。
○摠制李澄石上言: 乃而浦,倭館所在,而本處置使防禦之所也。
今兵船少,而以秩卑千戶差下,非徒示弱於倭,亦恐生變,宜加兵船倍於前數,以玉浦都萬戶,移差于乃而浦,乃而浦千戶,移差于玉浦,與見乃梁萬戶同力防禦,則兩處防禦,可得而實矣。
南海島土地沃饒,民多入居,脫有倭寇,則水陸之兵,皆未及救,深爲可慮。
宜於本道中央築城,差遣武人,令其守禦,則可無疑慮矣。
船軍者,所以整兵船鍊軍器,以待敵至者也,而專事屯田陸物之役,防禦甚爲虛疎。
屯田則徒勞戍卒,而無益於國家,陸物雖除三件,但備二件,亦無不足,若省屯田陸物之役,則防禦自實,而民力亦裕矣。
下兵曹,與政府諸曹同議。
僉曰:「訪問其道監司處置使,然後更議施行。
」從之。
10月29日 ○庚申,禦經筵,始講《六典》。
上曰:「書筵官,皆以兼官爲之,未便。
且崔萬理、樸仲林入講之時,世子頗與問難,無他,以二人侍從日久相親故也。
餘員更日入講,俱是新面,故世子羞澁不言。
以此觀之,書筵官除兼官,設祿官久任,以專其任可也。
」安崇善曰:「設祿官擇正士,以專敎養甚可。
」上曰:「議于三議政以啓。
」崇善啓:「女,從人者也。
宗室與文武各品,夫旣貶爵,而妻則仍久未便。
自今收職牒人之妻,亦收爵牒。
」上曰:「然。
令吏曹立法。
」 10月30日 ○辛酉,視事。
上謂左右曰:「人命至重,殺人者殺。
然罪疑惟輕,疑罪則赦之可也。
今黃莫同、內隱金共打德中以死,以此論之,則何者重打而緻死乎?分卞甚難。
若以未分緻傷者,謂爲疑罪赦之,則過輕,若以傷人爲重,而竝殺之,則過重,二者之間,處之難矣。
且存留養親之法,他罪則然矣,若殺人者亦以存留免死,未便。
所謂殺人雲者,謀故殺人乎?幷言戲殺乎?令刑曹相考以聞。
」 ○判書安純啓:「今以倭水車與吳緻善所造水車,激水試之,倭水車可用於灌漑,緻善水車可汲井,不可灌漑。
倭水車於農事甚便益,請分送工匠于諸道,造而用之。
」上曰:「一人造之,而可及明年之農事乎?令諸道見樣以造可矣。
農事至重,若大小官吏用意勸農,則何患民食國用之不裕乎!」純又曰:「農桑重事,古者大司農之職,專掌農桑,今典農寺,隻管各司奴婢身貢,而不管農桑,有違古制。
請令專管農桑。
」上曰:「令集賢殿考古制以啓。
」 ○禦經筵。
○遣宣慰使摠制趙琓于鹹吉道。
○刑曹啓:「逃亡奴婢、仍執據執奴婢、容隱奴婢、招引放賣奴婢推考等事,令都官聽理畢決後,報本曹論罪。
京城內及城底十裡內居人犯奸盜等事,令漢城府聽理,杖罪以上則畢推考,移關本曹論罪。
」下政府諸曹同議。
黃喜等以爲:「凡幹奴婢事,依啓目;奸盜事仍舊。
」從之。
○參判鄭淵啓:「平安、黃海道各站每年進獻及朝廷使臣所齎雜物,隻以站路人吏,未易輸轉,又令各官人民轉輸,故非徒站路受弊,各官亦皆困疲,其弊無窮。
請於各站,量置車牛,以救其弊。
」下政府諸曹同議。
○傳旨刑曹: 在前十惡及謀故殺人外,如鬪歐殺戲殺等死罪人,以存留養親,或減等施行,然《大明律》存留養親條雲:「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旨上裁。
」其常赦所不原條雲:「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強竊盜、放火之類,雖會赦,竝不原宥。
其過誤犯罪,〈如過失殺傷人、失火誤毀、遺失官物之類〉竝從原赦。
」,則人命至重矣,過失殺外,其餘殺人者,無依據,減等未便,更考律文磨勘以聞。
刑曹啓:「《大明律》存留養親條雲:『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旨上裁。
』常赦所不原條雲:『凡犯十惡殺人之類,雖會赦,竝不原宥。
』律文內泛稱殺人之類,而不分謀故殺、鬪歐殺、戲殺、誤殺言之,則或當赦宥,臨時定罪名,稱鬪歐殺、戲殺、誤殺特免耳,不在存留養親之例矣。
若謀故殺則無疑,雖鬪歐戲誤殺,竝依律文施行。
」從之。
○詳定所提調黃喜、孟思誠、許稠、鄭招等議:「臣等謹按,漢靈帝中平間,望氣者皆言:『京師當有大兵,兩宮流血。
』大將軍何進言於帝,大發兵講武平樂觀下,帝躬環甲,此乃威壓之術也。
唐玄宗先天二年,講武驪山之下,雖雲親環戎服,《開元禮》講武儀,載皇帝服武弁之服,文武九品以上服公服。
宋孝宗乾道四年,講武候朝門外,被金甲,乃欲報金人不共戴天之讎,卽臥薪嘗膽之日也。
恐此不可爲後世法也,宜倣《開元禮》,服武弁之服,然未詳其制,宜服便服。
」 上曰:「予更思之,君臣皆著甲,甚爲非常。
自今依唐制,予則服便服,東西班服時服,其以此著儀註。
」 十一月 11月1日 ○壬戌朔,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安純、申商等曰:「兵曹武備司郞廳,久任若何?」喜等議曰:「一國庶務,皆自六曹出,豈宜兵曹郞廳,獨久其任?自今六曹正佐郞有闕,則以他官員吏充差,毋令六曹自相移差,共滿三十箇月,然後遞差。
佐郞若賢能,則待其曹堂上別薦,仍遷正郞,以久其任。
」從之。
○吏曹啓:「宗室諸君、元尹、正尹、功臣及時散一品以下正妻封爵,皆從夫職,其夫犯罪削職,則妻之爵牒,亦幷收取,待夫還受職牒,亦許還給。
」從之。
11月2日 ○癸亥,禦經筵。
○安樂郡地震。
11月3日 ○甲子,視事,經筵。
○刑曹啓:「金涉母年今八十八,其弟河左足蹇,洲兩目盲。
」命減一等,流三千裡于固城。
○刑曹啓:「江原道伊川囚金毛知裡,惡其弟蔔萬竊盜,與其子無失龍及三寸叔李天壽殺蔔萬沈水。
請依期親故殺律,杖毛知裡、天壽一百,流二千裡。
緦麻親故殺,絞罪減一等,杖無失龍一百,流三千裡。
」上曰:「凡服制,尊長爲卑幼皆有服,律文,尊長殺卑幼,不至於死,必有深意。
然竊盜,罪不至死,以兄而殺弟,其殘忍薄惡,不可勝言,當置死刑。
然律文甚明,不可枉法處死,宜從所啓。
」 ○吏曹啓:「雜職權務等闕上直者,決笞還任後遞差,則已曾受判矣。
若各衙門遞兒人及祿官遷轉衙門,則不曾擧論,故姦詐之輩,謂已受祿,將必遞差,故不上直者頗多。
自今上項闕上直者,依權務雜職例,依律科罪後遞差。
」從之。
11月4日 ○乙醜,禦經筵。
謂侍講官偰循曰:「今撰《忠臣圖》,除處險難者外,勿錄何如?」循對曰:「自古果敢之臣鮮矣,敢言諫諍之臣,不可不垂於後。
」上曰:「然。
其悉錄之。
」 ○傳旨司憲府: 三品以下犯罪者,除十惡外,勿收職牒,依訟者例,令坐廳上親問後,公緘劾問,已曾立法。
今刑曹司憲府務欲速決,犯罪朝士及辭連者三品以下六品以上,竝坐之庭中,使吏典使令陵辱詰問,非徒有違於法,殊失待朝士之意。
自今犯罪朝士,公緘劾問,以爲恒式。
○禮曹啓:「同知摠制朱仁在鹹興府卒,請行弔賻。
」從之。
11月5日 ○丙寅,視事。
大司憲吳陞等上書曰: 一。
史官,記當時之善惡,垂褒貶於後世,苟不多置員額,以廣見聞,則政令之得失、民生之休感,豈能悉書而詳傳哉?是以古者內而國都,以至州縣,莫不有史,所以廣聞見,而博記錄也。
國家旣置史翰八人,日侍左右,又以儒臣兼帶春秋,掌記時事,其京官編修之職,可謂備矣。
然於外方,則無記事之官,故監司守令之賢否、閭閻民俗之淳漓、一切災祥之故,無得而記焉,誠明時之闕典也。
乞命攸司,諸道界首敎官,擇人差任,仍帶春秋,俾令隨事筆之,以廣記錄,則盛朝之事,無所脫漏,而監司守令之不法者,亦畏憚而不得肆矣。
一。
臺諫,人主之耳目,朝廷之儀表,苟不尊重其任,則焉能犯顔規諫,而竦動觀聽,殫糾百司哉!古昔哲王,莫不尊重諫官,乃所以尊朝廷也。
國家旣置臺諫,凡所格例,皆異常員,其尊重之意至矣。
然比年以來,率以諫官兼帶書筵,混處僚屬,無異常員,況臺諫一員,輪次與講,仍察書筵官勤慢,已載《續典》,乞命攸司,勿令臺諫兼任書筵,一依《續典》施行,以專尊重臺諫之意。
一。
父母生育之恩,昊天罔極;人子欲報之心,無有紀極。
惟聖人酌久近之中,爲三年之喪,期而小祥,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其制度之宜、節目之詳,允合天理人情之至,實萬世之不可易也。
夫子責宰予之短喪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
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觀聖人此語,則父母三年之喪,不可小有輕改也。
曩者,國家以禮曹獻議,立父在爲母期之法,此法載諸《儀禮》,而朱文公曰:「喪禮須從《儀禮》爲正。
」然文公爲萬世,勒成《家禮》,而此法不幷著錄,必有取舍之深意,豈可舍此,而從彼哉?況前朝之季,丁父母喪者,才過百日,飮酒食肉,無異平昔,恬不爲愧,民彜物則,幾至泯滅,良可慨也。
恭惟我太祖應運開國,深慮風俗之頹敗,乃復三年之舊制,行之已久,雖不肖者企而及之,而今復短之,臣等竊恐民俗必漸衰薄,末流之弊,有不可勝言者矣。
乞命攸司,革父在爲母期之法,復循舊章,定爲三年之喪,俾盡人子之至情,以成億萬年報本忠厚之俗。
一。
爵祿,人君所以待賢,國家安危係焉,不可不重也。
漢明帝惜一郞官,愛重名器,以成東京之業,此已然之明効也。
國家旣設褒擧之法,俾令朝官歲擧賢良,而殿下又於用人之際,必使吏兵曹覈論賢否,親考官案,察其來歷,然後乃加除授,其用人之法,詳且盡矣。
然庸劣之徒,累遷資級者,間或有之,是有司未盡選用之緻然也。
伏望殿下每當銓注之日,出禦正殿,招緻吏兵曹堂上官,親問賢否與其來歷而敍用之,則咫尺天威,執政者不得施其計,而銓選之法,益明且正矣。
一。
赦者,所以蕩滌瑕穢,廣施殊恩,而召緻和氣。
近年以來,有司或以赦前之事,推覈啓聞,殿下雖不加以本罪,往往例收職牒,然於律文追奪除名之條不多,而皆爲重罪,將赦前免罪之事,反蒙重律,實爲未便。
自今赦前之事,雖情狀可憎,竝勿擧論,以廣赦宥之殊恩。
一。
守令,近民之職,小而一賦一役之均否,大而民生之休戚,皆係於守令之賢不賢。
我殿下酌知是理,旣愼選差任,而又當陛辭之日,丁寧面命,其愛民重任之意,深且切矣。
然而爲守令者不體上意,貪饕殘酷,流毒民生,以下邦憲者,比比有之,是由黜陟之不明也。
且於殿最之際,至爲四中,然後遞差,使凡庸之吏久處親民之任,坐費官廩,苟延歲月,弊及於民,殊失聖上愛民重任之意。
乞命攸司,申嚴考績黜陟之法,復三中遞差之制,則凡庸之吏,不得久居州縣,而生民益蒙至治之澤矣。
上謂左右曰:「中朝地廣,外有列國,故皆置史官,以記時事。
是以程子謂:『史官旁記列國之事,以示勸戒。
』若我朝古有此法乎?」黃喜對曰:「古無其制。
」上曰:「古有野史,其義何如?」喜曰:「所謂野史,非謂史官也。
有志之士,處於山野,旁記所聞。
」上曰:「然。
」掌令李思任啓:「近來外方官吏,汎濫之事頗多。
若遣史官,記其善惡,以示勸戒,則彼必畏憚而不得肆矣。
」上又曰:「書筵官差任之法,則方議于政府六曹,是必憲府未知,而言之也。
」又曰:「母喪期年之法,聖人所制,則天皇後改爲三年喪,雖違聖賢之法,緣人子之情則厚矣。
故歷唐迄宋,千有餘年,不改而通行之,我朝遵行,其來久矣。
太宗參酌聖經,改以父在爲母期之法,此正程、朱所謂古人母期之法,豈薄於母而然乎?但以義推之耳。
此法已成於太宗,又合於聖經,豈遽輕改乎?曩聞服母喪者,徒知期年之服,而不知心喪三年之義,飮酒啗肉,以至娶妻者,間或有之,此豈仁人君子之所忍爲哉?如此之人,已命勿赦。
」又曰:「親自選用之法,其意雖美,勢不能行。
凡事,皆令有司處之,及其歸一,然後啓達取決,何獨用人一事,而必親選乎?」思任啓:「太祖用人,皆親選,故官得其人,請遵太祖之憲。
」上曰:「雖欲行之,豈以予一己,而盡察人之賢否乎?必待有司之精選,然後予更察,而除授可也。
」又曰:「赦前所犯,不令加罪,今已立法,憲府未及知也。
守令考績之法,議諸大臣,今已成規,又何朝更夕變乎?」仍謂思任曰:「狀內之條,予皆嘉納,然更議施行。
」臺諫六曹政府出,上謂安崇善曰:「外方史官差遣事,下吏曹,議于政府六曹以啓。
」崇善啓:「用人重事,臣意亦請親選甚便。
」上曰:「此法,前此已試之,有不可者,故改之。
大抵衆人之賢否,豈一人所能盡知,而精察乎?卿等就君前,論衆人長短,於倉卒之間,豈得其情乎?莫若退坐政廳,平其心、易其氣,於人之賢否,察之甚詳,考之反覆,然後予亦更察而用捨焉。
」 ○禦經筵。
○傳旨刑曹: 唐律,拷囚不得過三度,總數不得過二百。
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
疏議曰:「本犯杖罪以下、笞十以上,推問不承,若欲須拷,不得過所犯笞杖之數。
若本犯雖徒一年應拷者、拷滿二百不承者,取保放之。
」是乃律文本意。
今京外官吏拷訊之時,本犯雖是該笞,拷訊之數,過於笞數,有違欽恤之意。
自今徒罪以上及重罪辭連人外,其餘不過笞杖者,其拷訊之數,毋得過本犯笞杖之數何如?其與政府諸曹同議以啓。
○吏曹啓:「今以水原府判官復立便否,議于詳定所,提調孟思誠等以爲:『加設爲便。
』許稠以爲:『若加設判官,則官員一位衙祿,必加隣官。
若振威民戶甚少,將不能自立,曩者欲割水原任內永新而不得,反得菁好驛裡,又添過客支待之弊,自後振威,尤不能支。
宜割過多民戶,移給振威。
』黃喜以爲:『水原事務之繁,古猶今也,其革判官。
自開國以後,殆將四十年,而能辦庶務,未見失其期會之責,何必復置,徒費廩祿?凡立制度,隨罷隨復,無有定制,則有乖示信之義。
乞依祖宗成憲,勿復可也。
或者曰:「水原屬縣頗多,地大民衆,非一人所能治。
」然國家何獨偏厚於水原,而薄於狹窄傍郡,貧益貧、富益富哉?如不得已,必欲救其民衆事繁之弊,宜以附近割屬於褊小傍郡,亦可也。
若曰監司本營,不可不富益,則傍郡旣非胡、越,亦在一道一日之程耳。
臣昔年承乏江原監司,以春川之亥安、淮陽之文登、方山、瑞華,割屬於附近狹小楊口、麟蹄等縣,道裡遠近、事務繁簡,庶乎適中而民便之。
』」 下戶曹,以喜、稠等議,移文京畿監司,訪問便否以啓。
○刑曹啓:「尙州囚鄭存義,欲奸船軍金升妻,欲捕之,存義抽刃拒捕,律該處絞。
」命鹹一等。
○大護軍樸堧上言: 古制,凡祭祀享人鬼之樂,迎送神,皆用黃鍾宮,蓋黃鍾爲北方子位之律,在天則爲虛、危之纏,而虛星爲天之宗廟也。
又一說雲:「子爲祀者所首之方,故用此宮,以享人鬼。
」按此則祭用黃鍾宮,取義自別,非所以辨尊卑也。
朝會殿庭君擧用黃鍾宮者,蓋黃鍾爲十二律之首,諸律皆生於黃鍾,統於所尊,無與爲抗。
又於用樂之際,黃鍾不爲他律役,如用黃鍾爲宮,則其所用七聲,皆本律之音,不雜淸聲,純粹弘雅。
且於五聲,黃鍾屬君,又其位置居尊面南,有人君之象,故歷代之制,皇帝出入,用黃鍾宮,群臣禮拜,用姑洗宮。
按此則君擧用黃鍾者,專以尊君而別之也。
臣妄意今日殿庭雅樂之用,每月朔日朝賀,則殿下獨專取尊,故出入之際,用黃鍾宮當矣。
若正至朝賀,則必有兩件重禮,用樂不可混同。
初度望闕之儀,則殿下固以臣禮自處,而出入禮拜,仍用黃鍾宮,似未爲當,改用姑洗宮,以章侯度。
至於禮畢,而闕牌徹去之後,行本朝之禮,則殿下出入用黃鍾宮,世子及群臣禮拜用姑洗宮,一如朔日之儀,以明君臣之分。
又迎詔勑之禮,則詔勑入勤政門,奏黃鍾宮;殿下率群臣行禮,用姑洗宮。
於聖節賀禮,殿下出入及禮拜,亦用姑洗宮可也。
但樂譜所演黃鍾姑洗宮非一,更擇黃鍾一宮,屬於迎命,勿用殿下出入所用之黃鍾。
又擇姑洗一宮,屬於正至聖節,殿下望闕之禮及詔勑行禮之儀,勿用世子禮拜所用之姑洗何如? 申商、孟思誠、黃喜等以爲可,鄭招以爲:「黃鍾宮屬於天子,而諸侯不可用,則殿下常時亦不可用矣。
今旣用之,則天子祀天享宗廟出入,皆奏黃鍾矣。
雖正至向闕禮迎命時,用之何害?」許稠以爲:「臣未學樂,不敢妄議。
乞令集賢殿,備考歷代用樂制度,然後獻議。
」從喜等議。
○刑曹啓:「羅州囚良女六月,與奸夫升豆伊,殺其夫崔元奉,律該六月淩遲處死,升豆伊處斬。
」從之。
○黃喜、孟思誠、許稠等議社稷神牌所書稱號,以爲:「謹按《周禮》《小司徒》:『凡建邦國,立其社稷。
』疏曰:『邦國立其社稷者,諸侯亦有三社三稷,謂國社、侯社、勝國之社,皆有稷配之。
』《祭法》:『王爲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爲立社曰王社,諸侯爲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爲立社曰侯社。
』唐《開元禮》諸州祭社稷儀:『社神以後土句龍氏配之,稷神以後稷棄配之。
』宋淳熙四年祀社稷儀注:『祀日,掌事者設神位版於壇上,席以莞。
』《洪武禮制》府州縣祭社稷儀式:『石主長二尺五寸、方一尺,埋於壇南正中,去壇二尺五寸,隻露圓尖,餘埋土中。
神號,府稱府社之神、府稷之神,州稱州社之神、州稷之神,縣稱縣社之神、縣稷之神。
神牌二,以木爲之,朱漆靑字,身高二尺二寸、闊四寸五分、厚九分,坐高四寸五分、闊八寸五分、厚四寸五分。
臨祭設於壇上,以矮卓盛頓,祭畢藏之。
』國初,社稷石主及神牌,依洪武制禮及前朝之制製造,而神牌書曰太社之神、太稷之神。
乞依宋制、《洪武禮制》及國初舊制,造神位版,但神號書曰太社之神、太稷之神,似違古制。
伏望依《祭法》,書曰國社之神、國稷之神,其後土氏、後稷氏,仍舊配祭。
」鄭招以爲:謹按古制,社主以石爲之,以受霜露風雨,以達天地之氣。
是故喪國之社,屋之,不受天陽也。
朱子曰:『社有主而稷無主,不曉其意,恐不可以爲己意增添。
』唐《開元禮》祭社稷儀,隻設神座,無神位版。
《洪武禮制》府州縣社稷主制,朱添靑字,古經不見,恐出於道家。
且若作神牌,則必有室以藏,是屋也。
乞依古制及唐《開元禮》與朱子之說,以石爲社主,稷及配位無主,臨祭設神座,以擬神位,祝文書國社國稷。
「從喜等議。
11月6日 ○丁卯,琉球國王使人來,命舍于東平館,又命禮官問慰。
○判慶源都護府事宋希美進箋,謝表裏。
○刑曹據開城留後司關啓:「府接私奴都羅赤,元是百姓姜祐之奴,而見賣于人,今乃執其本主衣袖,惡言相鬪,有甚於告訴。
請依贖身補充軍告其本主者及婢夫奴妻告主者例,杖一百,流三千裡,令本主還執役使。
」從之。
○刑曹據平安道監司關啓:「官婢營婢等,與其官及他官兩班、人吏、伴人及敎導、出使人員等,潛奸所生,竝以有定夫例論,未便。
請依官妓等其官役使時所生例論。
」從之。
11月7日 ○戊辰,禦經筵。
○禮曹啓:「今至日議政府賜宴時,請令六曹參判大司憲以上赴宴。
」上曰:「同知摠制府尹,皆許赴宴。
」知申事安崇善啓:「右議政仍令緻仕柳寬,國老也,宜許赴宴。
」上曰:「然。
自今凡賜宴,每令參宴。
」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申商、鄭招等議之,其一曰:「卿等言:『今來琉球國王使人,於至日朝賀,不可與本國群臣同序於庭,宜停至日接見。
必若接見,則引見于時座所。
』予更思之,隣國使臣至京,累日不見,則殊無主人之意。
且不於至日備禮之時,而見于移禦狹宦之處,無乃不可乎?」喜等對曰:「琉球國,乃皇帝錫命封爵之邦,非野人、倭客之比,與本國群臣同班行禮未便,宜於受朝之後,入序西班三品之列行禮,仍賜引見。
」其一曰:「前日已議書筵官除兼官,改以祿官之事。
其祿官之數與衙門之次、官員職銜,何以爲之?」喜等曰:「員數與職銜,則輔德、弼善、文學、司經、正字各二,官名則仍舊稱書筵。
」上曰:「仍舊稱書筵,則於官吏職銜,棄官名而稱世子輔德,有違他官之制,更議以啓。
」喜等曰:「書筵官,旣爲世子僚屬,則官吏職銜,除世子,稱書筵輔德爲便。
」從之。
11月8日 ○己巳,視事,經筵。
講《六典》至父在母喪期年心喪三年之條曰:「近憲府疏請罷母喪期年,一從三年,其意厚矣。
然此乃聖人之法,且太宗成憲,不可遽革,予不允之。
然往者或有期年後飮酒食肉,以至娶妻者,憲府劾問娶妻之由,答曰:『父命也。
』三年之內,許子娶妻,亦非父所得擅爲也。
故令永不敍用,此必謂南季瑛而發也。
季瑛母喪三年內,娶李仲蔓之女,雖有父命,若號泣而告,則父亦有天理,豈不聽之乎?是則季瑛不得辭其責矣。
」 ○命減內廐馬百匹,仍減各官所納藁草。
○兵曹啓:「前此充補甲士及別侍衛取才時,一百八十步,左右各限三步立標;舊甲士下番取才及內禁衛褒貶取才時,一百八十步,左右各限五步立標。
然皆過近,難於中格。
請自今充補甲士及別侍衛取才,左右各五步;舊甲士下番及內禁衛褒貶取才,左右各十步立標。
」從之。
○傳旨兵曹: 自今每年八月上旬,啓定講武之所,除講武場所在及經過州縣外,勿令刈草,虛費民力。
○使臣請給齎奉海靑頭目等毛衣,命議于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申商、鄭招等,僉曰:「旣以齎奉海靑爲辭,不可不給。
」命以山獺狐狸皮,製二十領給之。
○傳旨鹹吉道監司及接伴使曰: 頭目等到各驛,或以非義打傷人物,通事等非唯不禁,反行陰嗾,甚不可也。
自今有如此者,其悉以啓。
○判府事崔潤德上言: 臣受築城子之命,沿海諸郡,則自前年始築,慶尙道監司緩於布置,今年始役太晩,故命放之。
臣以爲當此之時,聖德覃被海域,居民無事,然倭寇之心,未可知也。
己亥年,攻倭擒千餘人以爲奴,小臣又奪倭艘四十,倭人向我國,嫌隙已起。
然其心以爲:「我國必嚴備禦。
」不敢生變。
今當無事,若不豫防,雖有後患,其將何及?古者沿海之地,無有居民,倭人深入爲寇,如引月、沙斤驛之戰是已。
今海邊居民稠密,倭寇下船,則虜掠不難,數小船軍,必不勝矣。
須當此時,堅築城子,有事則固門防禦,無事則盡趨田野,爲治之要務也。
且今民生狃於安逸,以築城爲勞民,然孰不使民以爲治乎?臣嘗往鹹吉道,見道內各官皆有城基,問諸各邑,披閱古籍,備載王太祖設州郡築城之意,若取而覽之,則築城之意,盡知之矣。
上嘉納。
○執義趙瑞康啓:「星州牧使李洽、密陽府使柳之禮等,枉刑冰壺月、尹位等緻死。
臣見獄辭,訊杖二次,已至露骨,是必加法外之刑也。
固宜痛懲,今命勿推。
臣等以爲雖經赦宥,宜劾問科罪。
」上曰:「今已經赦,且其罪不至於流,何必更劾?」 11月9日 ○庚午,幸景福宮,率王世子及群臣,行賀冬至望闕禮,禦勤政殿,受王世子及群臣賀禮,琉球國王使夏禮久、副使宜普結制及船主等,立于西班三品之列。
拜訖,引見使副于殿內,夏禮久奉咨文跪進。
咨曰: 琉球國中山王尙巴志緻書曰:照得,洪武至永樂年間,自祖王、先父王,遣使齎禮馳獻,又承累蒙貴國遣使到國及惠珍貺。
厥後本國爲無能諳海道之人,以緻疎曠多年。
竊念隣國交通,亦尙往來之義,行人傳命,用堅和好之盟。
今專遣正使夏禮久等,順塔便道日本國對馬州客商來船一隻,齎捧菲儀,前詣國王殿下奉獻,少伸微誠,幸希叱納。
所有今差去人員附搭物貨,仍乞寬容貿易,早爲打發回國,便益。
禮物:蘇木二千觔、白礬一百觔。
上覽之曰:「時寒水路,艱苦而來。
」夏禮久等對曰:「自我國祖王、父王,相修交好之禮,厥後倭人阻隔,久廢修好。
年前欲修前好,粧船待風,殆將數月,風不順便,卒未來聘。
去六月,對馬賊首六郞次郞商船到國,借騎而來。
且貴國被虜人物留我國者,百有餘人,欲率而來,船隻狹窄,風且不便,未得率來。
」上曰:「知王厚意。
」 ○上還時坐所,禦帳殿設宴,王世子及宗親入侍,賜宴于議政府。
○上曰:「前日議定琉球國使臣,依權豆例,序於三品班次,然權豆雖受中朝官職,居本國境內,今琉球國使臣,乃敵國之使,序於從二品班次若何?」黃喜以爲:「琉球國客人,旣不與本朝群臣一時行禮,豈計其班次高下,宜序於三品之行。
」孟思誠、權軫、許稠等以爲:「前此日本國王使人,序於本國三品之列,其來尙矣。
今琉球國王使人,亦依日本國王使臣例,序於三品班次,似不失宜。
」申商以爲:「琉球國小於日本。
日本國王使人,已序於三品之行,則今此客人,不宜序於二品之列。
」從之。
11月10日 ○辛未,禦經筵。
○司憲府啓:「讓寧大君禔妾女件伊,用紫紬轡而行,爲禁亂吏所捕。
件伊與恭寧君裀妓妾奉金鍾,偕到大司憲吳陞妓妾錦江兒家請之,錦江兒使隣女召史請于陞,陞謂禁亂吏曰:『勿告本府。
』請笞件伊、奉金鍾各五十,錦江兒、召史四十。
陞則辭證已明,而愧以風憲長官,公行請托,不肯輸情,請幷照律科罪。
」命件伊、奉金鍾收贖,召史勿論,陞罷職。
○大司憲吳陞上言曰: 臣以不才,濫居風憲之首,日夜祗懼,豈敢徇私,以招物議?顧以昏庸,未合人望耳。
前月素識隣女召史來告曰:「所知一女,犯用紫紬轡,爲禁亂吏所捕。
」臣聞之,略無一言。
後進本府,刑房吏告其事,臣聞之,更無異辭,其吏移告執義,執義目其吏,遽督他事,吏卽趨出。
後數日,同僚取書吏等供辭,織成王所不說禁亂所捕勿告之語,遂以劾臣。
臣竊疑公事之體,當先鞫犯令之人,以正其罪,今乃舍其犯人,而急於劾臣,專以絶臣爲心,風憲之任,不當如是,伏望聖察。
命左代言金宗瑞,議諸大臣。
申檣、尹淮、鄭招等以爲:「憲府啓辭明白,而陞之上書,無所發明,宜勿復辨。
」申商以爲:「爲陞計者,慙愧自服之不暇,而反爲上書,宜加罪責。
」孟思誠以爲:「事理無窮,安知陞之不枉法?然事已至此,難以辨明,不如不辨之爲愈。
」黃喜以爲:「大臣之言,不辨治罪,似爲未便。
然陞之上書,無辨明之辭,雖下刑曹辨之,必不發明。
知不得解而下獄,亦甚未便。
」許稠、權軫等以爲:「憲府啓辭,有所據依,若與犯者皆下獄詰問,則臺員繫獄,義不可復辨。
」命留其書。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申商、鄭招、尹淮、申檣等議之曰:「戶曹據鹹吉道監司關啓:『今年本道甚艱,軍資、義倉所納之稅,願以皮穀收納,以備來春播種之用。
』何以處之?」喜等以爲:「諸道監司競以見愛於民爲心,每歲啓之如此。
若從其意,則不出數十年,國廩虛耗,不可必從。
但鹹吉道則今年失農,而加以支待使臣,艱苦倍他,其義倉所納,宜以皮穀收納。
」 ○戶曹啓:「鹹吉道各官還上,請依乙巳年受敎,貧窮未備本色者,令相換納官,其田稅及義倉還上米,則除相換,竝以本色收納。
」命依所啓施行,但義倉米,則勿分皮穀雜穀,竝從自願收納。
11月11日 ○壬申,幸景福宮,率王世子及群臣,行賀千秋禮。
○還時坐所,禦經筵。
上謂李兢曰:「中外士大夫及庶人之家,皆立祠堂乎?雖立祠堂,不設神主而行祭,則徒爲虛器而已。
」兢對曰:「祠堂則已有定期,故皆立之,若神主設否,臣未之知。
」上曰:「令禮曹相考以啓。
」上謂偰循曰:「侍中鄭夢周,守死不變;注書吉再,執節不移,上疏乞退,於所撰《忠臣圖》內,竝圖形作贊。
」 ○吏曹啓:「書筵輔養儲副,職任非輕,而以他官兼之,未便。
請自左右輔德,至左右正字,別爲祿官,以世子左輔德右輔德,世子左弼善、右弼善,隨次差下,其序次別,仍舊以書筵爲名,革左右副正字。
」從之。
○刑曹據都官呈啓:「今將逃亡奴婢、仍執據執奴婢、容隱奴婢、招引放賣奴婢等事,令本司聽理。
然本司自來但囚訟者家奴,餘人則不得擅便囚禁,若逃亡奴婢執便付官等事,必待報曹,然後囚禁,則非徒事緩,必將還逃。
且以本司數小杖首,押直進退,不至逃脫爲難。
請自今逃亡奴婢及仍執據執容隱招引放賣人員內,宜囚禁者,本司擅便施行。
且今典獄署鏁匠,依式領受進退。
」從之。
11月12日 ○癸酉,禦經筵。
○兵曹啓:「司僕寺飼馬穀草,令京畿各官,每一匹以二十五斤收納,民弊實多,請自今減五斤,定爲二十斤。
兀良哈馬,則每一匹給十五斤,每年自十月,至翌年三月上納。
自三月至四月,以東西籍田穀草養之,不足則以當番諸員,於壺串、伯顔、頭昆、箭串及廣州、楊根水邊近處,刈野草補之。
」從之。
11月13日 ○甲戌,還禦景福宮。
○經筵。
○政府啓:「冬至日,領議政黃喜入參向闕禮,至本朝賀禮,身氣不平,未得入參。
憲府招通禮門吏,問喜不入之故,吏以實對,憲府以不告其由,笞其吏。
臣等思之,喜雖有罪,而通禮門之吏,暫無與焉,反以受笞,有違公道。
且政府,百官之長,堂上進退,告于憲府,固無前例,今乃受辱,羞愧悉多。
」傳旨承政院曰: 政府所啓,予以爲是。
卽召持平李具商,問其所以,具商啓:「以首相不入賀禮,通禮門吏曾不來告,故罪之。
」上曰:「通禮門吏,略無過失,而反受罪,憲府處事,實未正大。
且大臣此言,發於至情。
」遂下司諫院,鞫憲府官吏以啓。
○賜琉球國王使送使副使衣各二領,餘人各一領。
11月14日 ○乙亥,受常參,輪對,經筵。
○江陵判官權深辭,引見曰:「江原道土地塉薄,每歲禾穀不登,民生窘迫。
若其年之豐稔、民之富足,非守令之力所能緻也,斂散以時,賑恤窮乏,不至飢寒,責在守令,往盡乃心。
且刑罰,重事,不可不愼。
近來守令非法枉刑,以緻傷生,予所軫念,爾其愼之。
」 ○琉球國正使夏禮久,進烏梅木七十四斤、深中靑二十兩、胡椒二十斤、蔓藤一百箇,副使宜普結制,進束香八斤十三兩、靑磁盃一事。
回賜夏禮久正布六十匹,宜普結制三十匹。
○親傳望祭香祝。
11月15日 ○丙子,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今琉球國王移咨本國,若使攸司修書契以答,似違於禮,以咨修答,則非隣國交通之禮,何以處之?以書契答之,彼雖有怒於大小強弱,何畏!然琉球國交通中朝,至受爵命,非倭人之比,中朝必見本國修答之文,不可不合於禮也。
雖以書契答之,勿用圖書安印若何?故人有言曰:『彼雖無禮,我不可以無禮待之。
』當稽古文以答。
」孟思誠曰:「宜稽古文以答。
」申商曰:「琉球乃至小之國,無衣裳之制、禮義之事。
今咨文雲:『右咨朝鮮國。
』此必是指咨公廳也。
臣意修書契以答,似無害也。
」上曰:「咨內初面書名,咨下著署,亦非咨文之例,然指予也,非指公廳也,予更思之。
」上又曰:「外方界首敎授官,職帶史官,此雖美法,然事重不可輕易爲之。
敎授官若非其人,則妄記時事,以垂後世,其弊不小。
京中史官,其選至重。
」知申事安崇善啓:「京中史官,雖吏曹差下,若非其人,則春秋館又不受之矣。
」代言等又啓:「外方勸戒之事,每春秋馳報,若有特異之事,何不知而遺失乎?且貪汚者,何畏身後之名,而不爲乎?其敎授官帶春秋,似不可也。
」上曰:「稽古制以啓。
」 ○輪對,經筵。
○以許誠爲大司憲,金中昆左司諫。
○兵曹啓:「今以平安、黃海道各站車牛事,議于政府諸曹,黃喜等以爲可,孟思誠等以爲:『以車轉物,黃海道七站所能,或山高不能通行,輸以牛馬,則可得無弊,然其便否,問於兩道,然後更議。
』李孟畇等以爲:『車載之事,已曾試之,久則難繼,不可行也。
』」從思誠等議。
○兵曹啓:「義州人民,困於支待使臣,將悉流移。
及其流移,勢難及救,深遠各官人民,預先移置,使之安業,以實邊邑。
」下政府諸曹同議。
孟思誠等以爲:「使臣支待之弊,義州尤甚,其餘各官,亦皆調弊,不堪其苦。
若使其民移置義州,則是爲破東補西,疑若不可。
宜窮推道內曾逃往他道之民,竝置義州,使之安業。
」李孟畇等以爲:「小民安土重遷,遽令移置,則必生怨咨,勢有未安。
近年嘉山以北各官之民,頗多流亡,宜盡刷逃往本道深遠處及他道者,悉令還本。
又募道內自願移居者,限年減租,尤加完恤,庶或得宜。
」許稠、黃喜等以爲:「曾逃往黃海者,先行推刷入居爲便。
」申商以爲:「困於使臣支待,非獨義州,路傍各官皆然,而義州之民,流移最多者,必有其故,若不探其故,而強聚流氓,則隨聚隨散,何益於事?願令其道監司,訪問其由及救弊之方於其邑吏民,然後更議。
」從思誠等議。
○禮曹據樂學牒呈啓:「朝會樂設立之初,樂工不足,以雅樂署樂工二十四名從自願,受敎兼屬,以祭享朝會兩樂取才,加給到遷轉,已成格例。
請其後加屬樂工十九名,亦依初受敎,通計兩樂取才遷轉。
」從之。
11月16日 ○丁醜,上率世子及群臣,拜賀節日表,摠制田時貴奉表以行,賜時貴衣二領及毛冠笠靴。
○輪對,經筵。
○命工曹,進節日表筒畫龍見樣,覽之曰:「今看見樣,則畫龍有牙齒,拜表時,予見表筒,不畫牙齒。
」卽命畫員齎金追及聖節使之行畫之。
聖節使回報:「表筒五龍及袱內一龍,皆不畫牙齒,今幷加畫而行。
」命憲府,鞫工曹佐郞元志於及畫員以啓,憲府啓:「志於不能詳察,請笞五十。
畫員楊斐、令史鄭理杖六十。
」命笞斐、理各二十,志於勿論。
11月17日 ○戊寅,受常參,輪對,經筵。
○命還給樸景武、金如晦、揭有廉職牒。
11月18日 ○己卯,受常參,視事。
申商啓:「今使臣入京,倭人亦慕義而來,不可拒之。
請令變服入來,勿令使臣知之。
」上曰:「凡事莫顯莫見,曩者張淸被虜於倭,到本國,議欲留之,以華人不可匿,故給衣還送。
本國與日本交通,中國已知之矣。
事大以誠,而獨此小事秘之,後若發覺,則不直甚矣,不可爲也。
」許稠啓:「今來倭人,皆要興販,不專爲獻琛也。
自今除通信倭人外,但持行狀往來者,舍于京畿近處各官,令通事來進所獻之物,不許親入京都。
」上曰:「然。
其語倭人曰:『適今使臣來京,事甚煩劇。
爾等除肅拜,所獻之物,傳授禮曹郞廳以進。
』其國王及九州節度使送人,許令肅拜。
」 ○刑曹啓:「判義州牧使李尙興、判官金尙安、知碧潼郡事樸晨、知閭延郡事金敬、前判江界都護府使田時貴、知理山郡事崔澄、前知昌城郡事鄭臣貴等,不曾移置卑下處居民,去六月大水,緻令民家漂流。
尙興律該杖八十,餘各九十。
又尙興、尙安等,使洪沖等五名,渡江取莞草,以緻溺死,又於大水,不爲警備,又令江沖等六名溺死,律該杖八十。
尙安從重杖九十,尙興八十。
」命減尙安、澄、臣貴、晨、敬三等,尙興、時貴勿論。
○戶曹啓:「水車監造官手本內,倭水車,若於田未盡乾時用之,則二人一日之役,可灌數畝之田,宜移文各道,預備造車之材,令匠人指導造作,竝就陂澤,習激水之狀,使農民樂用。
唐水車,亦竝造作,外方匠人有能傳習,利於灌漑者,令監司考其實效,啓聞賞功。
」 從之。
11月19日 ○庚辰,受常參,輪對。
○召黃喜、孟思誠、權畛、許稠議事。
其一曰:「都巡察使柳殷之啓:『頭目陳亮等回自阿木河,告使臣曰:「被虜唐人百有三名出來。
」尹鳳答雲:「今當冬月,難以率行,姑令分置端川、北靑等官,待春和入送。
」倘如此言,則端川、北靑等官,女眞雜類間處,恐將往來行言,宜置鹹興以南各官過冬。
』此論何如?」喜等曰:「今年鹹吉道,至爲疲弊,不宜置本道,宜乘溫暖之日,分運率來,經由鐵原、長湍,置于留後司,竢春發行爲便。
」其二曰:「宗學宗親,曾置有司,敬寧君是已。
予謂親戚間,稱爲有司,記其過失相責,恐將超嫌,曾傳旨宗簿曰:『自今宗學,除宗親有司,學中之事則敎官,學外之事則宗簿考察。
』予更思之,學中記過,非敎官之事。
然則定有司與否,處之何如?」喜等曰:「嚴師之捶楚、慈母之訶叱,但見其恩,未見其讎;學中有司,亦以責善,不至傷恩。
宜仍舊待弊生革之,未晩也。
」其三曰:「崔閏德獻議曰:『慶尙道南海、東萊相望對馬島,倭賊最先之地,宜速築城,以備不虞。
若以役農民爲不可,則當令船軍築之。
』此論何如?」喜等曰:「京畿船軍,猶曰不可役使,況此地,防禦緊要之處,尤不可役船軍也。
」上曰:「大臣所議,予甚嘉之。
」遂傳旨殷之曰: 使臣若言唐人留置之事,卿爲自對曰:『本道冱寒,過冬甚難,宜乘溫暖之日,分運出送,置于王城之旁。
』 ○禮曹啓:「宗貞盛修書遣藤次郞,求賜米穀,今年正月,已賜米豆幷百石,請賜一百五十石。
」從之。
11月20日 ○辛巳,受常參,輪對。
○賜琉球國使副使衣各一襲,船主伴人等衣各一領。
11月21日 ○壬午,受朝參。
11月22日 ○癸未,受常參,視事,輪對。
○平安道監司啓:「永樂十五年五月日司憲府受敎內:」奉使人員,常時高官重祿,厚蒙上恩。
及至赴京之時,又授米穀楮貨,以資行裝,又賜路次盤纏,而平安道監司乃於每行,備小刀子、石燈盞、人蔘、五味子等物,贈至從事官,赴京之行無窮,其弊不小,請皆禁斷,以除積年之弊。
命禁人蔘、石燈盞、五味子等物,其餘雜物勿禁。
「敬此。
每年赴京之行,毛冠、耳掩、毛套、軟坐兒、刀子、多般食物,下至從人,無不備給,實是巨弊。
一年所用雜物之數,不可勝計,此皆非以公物措辦,無非出於民戶,製造之功,亦出於民手。
況本道地塉民貧,加以境連上國,本國使臣迎護送及上國使臣支待之弊,視他道百倍,加以上項雜物,每年收斂,民弊莫甚。
請自今勿許備給,以歇邊民。
」下禮曹磨勘以啓。
11月23日 ○甲申,輪對。
○對馬島六郞次郞等,來獻土宜。
11月24日 ○乙酉,受常參,輪對。
○左司諫金中坤等上疏曰: 竊謂父母者,子之天地也。
非父不生,非母不養,生我育我之德,昊天罔極,固不可以輕重之也。
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聖人制爲三年之喪,使過者俯而就之,不至者企而及之,是天下之通喪,無貴賤一也。
父在而爲母期年,非薄於母,以其家無二尊故耳。
其哀幕之心,曷嘗一日忘于懷哉?我國家稽古典禮,遵行此制,誠爲美法也。
然而纔過期年,授之以官,任之以事,束帶立朝,坐於官府,任事行刑之無暇,安有心喪之念乎?於是士皆習以爲常,服期之後,飮酒淡笑,無異平日,以至燕爾新婚,恬不爲愧,此豈法制之本意哉?風俗之漓,一至於此,言之可爲於悒。
矧今四方寧謐,無軍旅之急,何必用心喪之人?《禮》曰:「三年之喪,若駟之過隙。
」母喪期年,餘月幾何?願自今勿除拜職,以終心喪,以厚風俗,不勝幸甚。
不允。
○刑曹啓:「林川百姓黃所乙萬,奸其弟豆乙金妻八月,請竝處絞。
」從之。
11月25日 ○丙戌,輪對。
○知豐川郡事金有生辭,引見曰:「邇來各官守令,枉刑傷人者頗多,汝其愼之。
且民間事煩,專以支待使臣也。
若守令盡心圖之,則其中細務,猶可備辦,而民弊自除矣。
」 ○右正言李謙之啓:「母喪期年,專以家無二尊之義,其法雖美,然三年之內,任職居官,實乖制法之本意。
雖不得已任官,任於執法之官,尤爲未便。
請勿除官任職,以厚風俗。
」上曰:「爾等之言,予甚嘉之。
然旣曰心喪,則期年之後,何必不任官職?」 ○命左副代言宋仁山,同政府六曹設宴于普濟院,迎慰張童兒。
接伴使李澄玉行酒,童兒謂仁山等曰:「此宰相,北方之人,皆愛而畏之,得如此將帥未易。
」 ○命知申事安崇善,問安于使臣,仍告曰:「險遠之路,跋涉勞苦。
」使臣曰:「每站設宴,何苦之有?吾等此行,正是遊觀,且吾等率採捕軍,但捕海靑二連。
本國則多捕海靑土豹,專以殿下至誠也。
」 ○使臣進段子四匠,東宮四匹,回贈麻布四十匹、石燈盞二事。
○兵曹啓:「濟州牧場,乃良馬所産之地。
守令等以爲:『旣以本土人差任監牧官,牧養之事,無預於己。
』曾不用心,馬匹孶息,漸不如舊。
自今守令亦兼監牧官,同監牧官考察牧養孶息。
」從之。
11月26日 ○丁亥,上率王世子及百官,幸太平館,宴慰使臣。
使臣獻段子二匹,回贈麻布二十匹。
○築閭延郡城。
○命同知摠制李澄玉,伴送張童兒。
11月27日 ○戊子,遣知申事安崇善,邀使臣于太平館,及至,上迎入思政殿,設溫斟宴。
○遣宣慰使參贊李孟畇于留後司,判書李明德于黃州,摠制申槪于平壤,李安吉于安州。
○命內官金淳,齎別膳贈使臣。
○傳旨兵曹: 今使臣之行,遼東迎逢軍,如不及到,則以本國軍人護送,若道遇遼東軍,卽令還來。
11月28日 ○己醜,受常參,視事,輪對。
○許稠入啓:「使臣騎馬而來,今其馬物故,宜贈馬以送。
」卽命安崇善,贈內廐馬一匹曰:「聞大人失馬,命臣進之。
」使臣答曰:「昌大人伴人死者五六,尙且無憾,予何惜一馬,遽受其價!」崇善曰:「殿下贈馬,出於至誠。
」使臣答曰:「聖旨雲:『朝鮮,財物不敷之國,雖一條線勿受。
』予何違命!」崇善曰:「此馬非私贈也。
大人騎馬而來,今當回程,不可無馬,請勿卻。
」 ○傳旨戶禮曹: 今後倭客人所進物件,回贈布子準計之時,若有零數,三四匹則以五匹,八九匹則以十匹加之;十一二匹則以十匹,六七匹則以五匹減之,從其成數施行。
11月29日 ○庚寅,禦經筵。
○崔眞等回自鹹吉道。
使臣張定安到金化縣有疾,遣直提學兪尙智、醫員楊弘遂,齎藥問安。
○傳旨兵曹曰: 今後西墻門、勤政門、慶會樓外門,集賢殿副提學以上及臺諫員,跟隨一名外,勿令許入。
「 11月30日 ○辛卯,上率王世子及百官,錢張童兒于慕華館。
○遣宣慰使少卿韓確于義州。
○差司譯院注簿金精秀,管押被虜唐人王哈士塔,解送遼東。
十二月 12月1日 ○壬辰朔,都摠制樸實卒,輟朝二日。
諡靖孝,寬樂令終靖,大慮行節孝。
○兵曹啓:「濟州子弟因進上及私事往還者,或給鋪馬,或給草料粥飯,無識之人侵擾驛路者頗多。
請自今立法禁之,如有犯禁者,三品以上,移關刑曹;四品以下,其道監司論罪。
」從之。
12月2日 ○癸巳,禦經筵。
○昌盛、尹鳳、張定安等,率童猛哥帖木兒弟凡察及管下野人十一名、被虜唐人男婦共八十二名,回自鹹吉道,命左議政孟思誠、刑曹判書鄭欽之、左副代言宋仁山,迎于普濟院,宴慰之。
12月3日 ○甲午,禦經筵。
○幸太平館,宴慰使臣。
凡察率其管下,行四拜禮,上曰:「爾等傾心從使臣而來,予甚嘉悅。
」 12月4日 ○乙未,輪對,經筵。
○命內史金淳,齎別膳贈三使臣。
○禮曹判書申商啓:「今來使臣頭目,皇帝勑曰:『宜給合用衣鞋之類。
』故欽遵勑書,於使臣頭目,皆給衣服冠靴。
今於奏本,具錄所贈之物何如?」上曰:「前此勑禁贈物,故略不贈遺。
今來勑書旣曰:『宜給衣鞋之類。
』自今以後,使臣之來,依此勑書,以示慰賓之意,贈物可矣。
況今進獻奏本,旣曰:『欽蒙聖旨,欽依施行。
』,則意已備矣。
所贈衣鞋,何必具奏?其與承文院提調同議以啓。
」商又啓:「承文院專掌事大文書,而提調竝兼他務,糾察無暇。
乞自今本曹堂上與提調,常坐本院,考其勤慢。
」上曰:「然。
」 12月5日 ○丙申,輪對。
○命濟用判事洪師錫,往審江界府城子移於萬浦口子便否。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申商、鄭招、尹淮等,命安崇善議事,其一曰:「鹹吉道野人連續往來,今年加以支待四使臣,民生疲弊。
歲癸卯,平安道失農,又以牽去進獻馬匹,民生艱苦,戶蠲所貸還上二石,以償其苦,今鹹吉道之民,亦宜蠲減,當減幾石,欲減三石,何如?」喜等以爲:「鹹吉道土地塉薄,年穀不登,然境連野人,軍需不可不儲。
若每戶減三石,則一年所納之穀,未充所蠲之數,宜依平安道例,每戶減二石。
」其二曰:「接伴使盧閈、成達生等,回自鹹吉道言:『尹鳳畏昌盛不得行其志,盛亦蔑視鳳,故凡事,盛專擅行之。
盛謂閈曰:「明年除尹公,當率他人而來。
」閈曰:「雖無他人,大人獨可捕也。
」盛頷之。
』閈之此言,未知是否,然不可以是薄待鳳,而偏厚於盛也,宜待之如一。
我非欲贈與求媚也,但使二人,各自以爲獨厚於我耳。
且前日盛使崔眞,密告安崇善曰:『後當以段綃,計酬其直,先備磁鍾二十、石燈盞三事、滿花席以給。
』從之否乎?若從之,則席子當給幾張?餘物亦皆許乎?令迎接都監使告之曰:『畏勑,難以無價而贈。
若麤綃木綿中給之,當換所請物件以贈。
』則昌必悅從矣。
以此言之,亦何如?昔黃儼來時,太宗每脫毛裘贈之,我亦欲贈所着毛衣,何如?」喜等曰:「不可贈裘,但憑回贈優給,以悅其心爲便。
石燈盞,宜從童兒之例,均贈三使臣,席子則或給五丈爲便。
若待價換給之言,似不可。
」其三曰:「我國牛隻本不多,近因失農,民食尙不足,其有餘力以養農牛乎?緣此可用之牛尤少。
詮聞朝廷欲換牛隻一萬,果如此言,則本國民間農牛無遺,深以爲慮。
將告于尹鳳雲:『先白大人,然後欲告昌大人,願指揮。
』何如?」喜等曰:「上敎是矣。
」其四曰:「前日尹鳳往鹹吉道,中路贈送萬應膏,其時卽欲回贈,然非汲汲之事,中止不送。
今鳳回還,當回贈乎?雖不回贈,豈以是爲嫌哉!處之何如?」喜等曰:「殿下待鳳以厚,非一事也。
此物,雖不回贈,無妨。
」其五曰:「我非私厚李揚也。
太宗同庚誓文曰:『死生同之。
』揚別無才能,超授堂上官。
昔年入朝時,犯法奪職,今已九年,欲還給職牒,何如?」喜、思誠、商、招等以爲:「受罪已久,還給爲便。
」軫、稠等以爲:「此乃贓吏之類,不可輕赦。
」其六曰:「承文院常仕提調,曾以李兢爲之,今兢以代言,未得考察,當用何人?」喜等曰:「事大之事至重,且不知漢音者,不可知其得失而考察也,他無可當此任者。
代言雖是重選,請以兢遷授閑官,日仕考察。
」其七曰:「使臣等再請造給被虜唐人八十二名衣服,何如?」喜等曰:「上國之民,道經王都,衣甚單寒,宜造衣給之。
」上曰:「當從僉議施行。
」 ○尹鳳往弟重富家,命內官崔濕,齎別膳贈之。
○知司諫尹須彌等上疏曰: 禮,過公門下馬,齒路馬有誅,所以廣敬也。
漢時,太子不下司馬門,公車令得以劾之,太後謝以敎子不謹,然後乃入。
夫太子,國之儲副也;公車令,官之微者也。
以太子之尊,見劾於公車令,誠以大防,不可不謹也。
今把門禁軍,爪牙之士也,非特司馬門而已。
海平君尹延命不畏法令,反手毆之,其入公門鞫躬之禮安在?不敬之心大矣。
刑曹劾罪,請置於法,殿下特乘寬恩,命留其狀,其於懲惡戒後之義,有所嫌焉。
伏望命攸司依律科斷,以懲不敬之罪。
不允。
○命還給李揚職牒。
○傳旨司憲府: 金士信嘗任閭延,贈送土豹皮于孝寧大君??[1],大君不受還送。
今憲府覈士信貪汚之罪,士信雲:『大君已受,事覺乃還。
』憲府信之,再劾大君,大君雖受之,不宜加罪,況不受乎?且不信大君之言,而信士信之言,尤爲未便,勿更問。
12月6日 ○丁酉,受朝參。
○琉球國王使送夏禮久、宜普結制及對馬島六郞次郞等辭,引見曰:「不忘故意,專使修好,予心喜之,歸告汝王。
」夏禮久等對曰:「我王知路之後,願修誠款,令臣等知路。
」上曰:「予甚嘉之。
」答琉球國王書曰:「我國與貴邦,世敦信睦,緣海路遼夐,以緻多年疎曠。
今王思繼先君之好,專使來聘,仍惠禮貺,更示以交通往來之意,寡人深用喜謝。
庶堅此心,以永終譽,豈不美哉?不腆土宜,聊表微誠,竊希領納。
苧、麻布各十五匹,人蔘一百斤,滿花席十五張,虎皮五張,松子二百斤。
」 ○命安崇善,齎奏本詣太平館示使臣,昌盛曰:「今率來唐人等衣服,若未及造,則以布給之可也。
」崇善答曰:「殿下已知之矣。
」 ○大司憲許誠等上疏曰: 爵以勸善,罰以懲惡,此國家之常典也。
李揚歲在壬寅奉使天庭之際,濫受富商之賂,冒名奴子,率行赴京,多挾私物,恣行販賣,貽笑朝延。
贓滿罪盈,法當處死,殿下降從寬典,俾全身首,凡在士林,靡不缺望,然廢置累年,不歷仕版,貪鄙之徒,小有寒心。
今者別無功賞,特賜職牒,非唯貪墨之輩曾不忌憚,贓犯之吏亦將妄擬,繼踵而引領矣。
伏望亟收成命,以嚴懲惡。
不允。
掌令李思任更啓:「揚之罪惡,死有餘辜,特蒙再造之恩,保全至今,幸矣。
又賜職牒,臣恐自此貪冒滋彰,請勿許職牒,以懲後來。
」上曰:「予之還給,有意存焉,勿復言。
」揚子明晨,淸原君之女壻也。
○黃海監司沈道源辭職。
○繕工注簿權宰、注書裵杠,各進玉帶環,賜馬各一匹。
○安崇善啓:「尹鳳與盧閈雲:『帝欲換牛馬各一萬匹,翰林院奏雲:「朝鮮小國,今海靑土豹捕捉事煩,不宜幷換牛隻。
」帝從之,不下勑書。
吾還備奏牛隻不産之由,然於昌大人處,力言之甚可。
』」 ○兵曹啓:「前此受敎:『鹹興、平壤土官,準朝官遞降差下。
』自今各翼千戶及海領受職人,請依土官例,亦遞降差下。
」從之。
12月7日 ○戊戌,命知申事安崇善邀三使臣,至闕,上迎入思政殿,設溫斟宴。
○大司憲許誠等上疏曰: 李揚欺妄姦詐,貪黷汚穢,雖市井鄙夫,蔑以加矣。
且冒名率行孫石、獨大之輩,負債推徵之事,訴訟于官,迨今未已,誠宜廢黜終身,以保餘喘。
今反還給職牒,靦面周行,其於懲惡之道何如?伏望還收是命,以正邦憲。
不允。
12月8日 ○己亥,尹鳳設宴于弟重富家,慰昌、張兩使臣,命內官崔濕齎酒肉贈之。
12月9日 ○庚子,禦經筵。
○以李蕆爲右軍都摠制,崔士儀中軍摠制,權孟孫右副伏言,兪尙智同副代言,李兢僉摠制。
○令館伴鄭淵告尹鳳雲:「頭目沈貴自鹹吉道回還,路上蹴打控馬人車得生項背,翼日乃死。
官審杖痕,項及兩肩臂上皆靑赤,口唇兩傍,各裂五分而死。
本國將欲奏聞,先議于大人。
」鳳聞之,憤怒大叫。
上命左代言金宗瑞曰:「卿見鳳徐諭之曰:『沈頭目殺人雖可憎,然頭目陪大人出來者,本國何忍奏達乎?』觀勢曉諭,俾不忿怒。
使臣歸期已逼,賓客怒則於主人之心安乎?且此輩前年發憤,遂緻今年一國人民,共受百端巨弊。
匹夫之死,雖可惜,豈可更增其怒,以構將來之弊!」宗瑞馳至,鳳憤怒喧呼不已,宗瑞與盧閈見鳳諭之,鳳怒卽解,懽然喜謝不已。
○張定安頭目一人,以木梳囑工漆之,工不記其面,誤與他人,頭目怒打其工濱死。
都監告于定安,定安打頭目垂死。
尹鳳頭目走馬鍾樓街,躪人而死,上惡之,使言於鳳,鳳杖頭目四十。
○傳旨鹹吉道監司: 今死車得生,依因公物故船軍例,賻米豆幷四石,復戶三年。
12月10日 ○辛醜,受常參,視事。
上曰:「沈貴殺人事,將奏朝廷,尹鳳聞之,謂盧閈曰:『此乃頭目所殺,不幹於予,然帝聞鳳之頭目殺人,則事亦不美,予將罪貴,請勿奏。
』予已議于大臣許之,鳳若不罪,則彼無所懲。
其諷于鳳,徵埋葬錢,給死者家,何如?」申商對曰:「臣聞頭目,聽之甚懼,徵給埋葬錢可也。
」上曰:「令館伴諷之。
」 ○谷山府院君延嗣宗,爲其壻司直趙由禮求官,以書授由禮,呈承政院,承政院問其書意,由禮詐言他事。
上覽之,下司憲府推劾。
憲府請嗣宗及由禮罪,上曰:「老臣之書,何足過哉?」命贖由禮杖一百,嗣宗勿論。
○申商啓:「申明立家廟設神主之法。
」上曰:「人子爲其親徒立家廟,不設神主而祭之,實非也。
何必立新法令?依已降之法而考察,亦可治罪,及明年憲府糾之可也。
」謂大司憲許誠曰:「憲府毋忘糾察。
」 ○許誠啓:「李揚職牒,不宜還給,願收成命。
」上曰:「卿等之意美矣,然非欲復用揚也。
太宗誓文有曰:『患難相救。
』故還給耳。
」誠曰:「誓文則泛稱耳。
揚之所犯,義當處死,而得全性命幸矣,宜廢爲庶人。
如是,然後貪汚之徒,庶可懲矣。
」上曰:「入朝者,孰不率奴興販?揚受人之賂,冒名率奴,以是得贓吏之名。
今命還給者,以有太宗誓文也。
」誠極言揚犯贓罪重,不可還給,上曰:「卿言然矣。
然以誓文之故與之,勿更言。
」 ○上曰:「使臣回還路上,令館伴盧閈爲自言告使臣雲:『每靑則殿下,爲上國盡心布置,旣定捕戶,又聽私捕,如有捕者,鹹加重賞。
是以諸道之人,盡心捕獲,雖非採捕軍,片無遺欠。
今來採捕軍,無所容力於其間,今後勿更率來。
』何如?再三力言之。
」 ○戶曹據兵曹關啓:「濟州人千戶金石等八名,於竹島西海,斬獲海寇,請賜米人三石。
」從之。
○刑曹判書鄭欽之啓:「鄭囷訴繼母於官曰:『吾父作書與之曰:「爾繼母潛通四寸兄生子,非吾子也。
奴婢汝皆役使,勿許非吾子者。
」』命義禁府鞫之,以事證曖昧,且在赦前放之。
囷父文書,還給否乎?」上曰:「父書非僞造,還給可也。
」欽之曰:「雖非僞造,後更同居,名實相違,還給未便。
」上曰:「父雖妄人,而書非僞造,則其不還給,無乃違於事理乎?」 ○傳旨: 今後光化門禁婦女出入,永濟橋庭及勤政殿庭,亦勿許入。
12月11日 ○壬寅,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等議事,其一曰:「牛隻之事,予當見鳳言之,採捕軍則無益而有弊,已令接伴使,因便言說。
然更思之,邊方小國,無他産物,隻有海靑,往往捕獲,前此無方不到,盡心搜捕,我之盡心,天地日月照臨。
今朝廷別遣採捕軍,幷授絲網以送,深恐廷議,以我爲不用心也,心實驚惶。
欲以此意親說鳳,何如?」喜等曰:「非獨語鳳,雖語昌、張,亦無妨也。
」其二曰:「今朝尹鳳囑崇善小楮曰:『吾已老,倘乞骸,將老本國。
請賜高陽南村仇知裡柳堤及三聖堂西新小島,以爲田園。
』將從之乎否?」喜等曰:「當從之,但以行移分揀後,通諭答之爲便。
」其三曰:「詳定所啓:『京中箇月各司內,工曹則體例與他曹不同。
仁順府、內資、內贍、禮賓寺、濟用濫所掌物色,豈皆緊要?或有輕歇,且一庫分掌者二員。
若奉常典農寺軍器繕工司宰監義盈、長興庫司醞署,國用雜物頗多,然無箇月,事多陵夷。
乞量減在前箇月各司,移於奉常等司,以掌緊要物色,官員定其箇月。
』然一司之中,官吏箇月,或無或有,無乃未便乎?」稠曰:「前此禮賓雞豚,每每告匱,自設箇月以來,事不廢弛,今待使臣,未有遺欠。
此已然之明驗,緊要各任,不可不久任,宜從啓目施行。
」喜等議亦同。
○命安崇善,回贈昌盛細麻布五十匹、石燈盞三事、彩花席六張、茶鍾二十,尹鳳、張定安各細麻布二十五匹、石燈盞三事、彩花席六張、茶鍾二十。
東宮回贈昌盛細麻布四十匹,尹鳳二十匹,張定安十匹。
○尹鳳欲先往瑞興,潛詣闕辭,上迎入思政殿,設宴慰之。
鳳還重富家,命送酒肉。
○遣宣慰使尹重富于瑞興,仍代韓確兼爲義州宣慰使,從尹鳳之請也。
○遣宣慰使雲城君樸從愚于留後司。
12月12日 ○癸卯,尹鳳齎土豹五隻,發向瑞興,幸慕華館餞之,命鄭淵伴送于義州。
○張定安以所換野人小馬,欲換善步馬,乃給廐馬,定安不愜其意忿怒,卽以驛馬善步者給之,乃喜。
上謂安崇善曰:「尹鳳雲:『帝好遊戲,至一旬不謁皇太後。
且後宮爭妬,宮人所出,潛相殺之。
皇太子亦輕佻。
』此而不諱,其意必怨也。
」 ○禮曹啓:「藤次郞修書乞米豆,請給三十石。
」從之。
12月13日 ○甲辰,昌盛求茶蔘,贈三使臣各三十斤。
○幸太平館,設餞宴。
上語使臣曰:「本國荒漠之地,凡物不阜,而牛隻尤不盛。
近因水旱,民生艱食,救死不贍,安有養牛之資,因此農牛鮮少,民産可慮。
今聞帝勑本國,令換牛隻一萬,心實惶懼。
本國民戶有牛者,十之一,而其存者不過一隻而已。
雖擧國索之,焉得萬隻?冀大人善奏蠲免,俾我東民偏蒙聖澤。
」昌盛對曰:「殿下極慮民弊,而有是言,何敢不奏?前此金銀之貴,因吾奏達,帝卽蠲之,況此牛隻乎?且易牛隻,非帝命也,遼東人欲以所有,易其所無耳。
往者再換馬,以用於軍政也,牛則非朝廷所用也,殿下勿慮,但盡心捕進海靑可也。
」上曰:「弊邦之産,無物可進,但有海靑土豹耳。
帝再三勑諭,予盡心捕獲以進。
予之此心,天地日月照臨,今者帝遣採捕軍,齎網捕之,深恐帝以本國爲未盡心,而有是命也。
」盛等對曰:「帝非有此意而命之也,願殿下勿疑。
」 ○命議于政府曰:「前日尹鳳潛來,略設宴慰,若昌、張兩使臣聞之,不無嫌焉。
今聞昌、張將欲詣闕,若詣闕,則依饋鳳之例設宴若何?」黃喜等曰:「兩使臣詣闕,則宜設宴,若不詣,則不必請宴。
」 12月14日 ○乙巳,受常參。
○昌、張兩使臣詣闕辭,上迎入思政殿,略設餞宴。
○以李澄判右軍府事,柳孟聞禮曹參判,沈道源摠制,洪姻同知摠制。
○還給柳江職牒。
○命安崇善議于政府,其一曰:「明日,月食也。
慕華館餞宴,勿用樂何如?」黃喜曰:「上敎允當。
」其二曰:「正朝,大名日也。
使臣行次,歲前必未出疆,欲遣人慰之,何如?」喜等曰:「元日,乃日食也。
若必遣人,則宜於初二日行之。
」上謂崇善曰:「今十五日,使臣發行。
是日,月食也,不可用樂。
」崇善曰:「宋時遼、金使到,富弼請罷宴徹樂,執政曰:『不可。
』帝聞契丹不用樂,追悔之。
具陳此故于使臣,勿用樂以謹天變。
」從之。
12月15日 ○丙午,月食。
昌、張兩使臣發還,幸慕華館餞之,不用樂。
○伴送使盧閈、進鷹使柳殷之辭,賜衣笠靴。
奏曰: 欽蒙勑諭:「該王國中出産海靑、黃鷹、白鷹、土豹,勑至,王卽令人,同差去官一同採取,就差的當人,同差來內官昌盛、尹鳳、張童兒、張定安等進來。
」欽此。
臣欽奉,以前欲要進獻,分投差官於境內可捕去處,節次採捕,到海靑六連、白鷹一連。
及今欽依差陪臣右軍都摠制柳殷之,一同欽差官軍前往鹹吉道吉州、慶源等處,儘力採捕,到海靑一連。
又差陪臣上護軍池含,到於吉州、甲山等處,捕獲到土豹三隻及於野人處買到土豹二隻,摠計海靑七連、白鷹一連、土豹五隻。
仍差陪臣柳殷之管領,根同欽差內官昌盛等官,赴京進獻。
12月16日 ○丁卯,禦經筵。
12月17日 ○戊申,月暈。
○幸昌德宮齋宿。
12月18日 ○己酉,親祭于文昭殿,王世子亞獻。
12月19日 ○庚戌,親祭于廣孝殿,王世子亞獻。
○淸州牧使李蓁、知林川郡事李粟、交河縣監許訥辭,引見曰:「予欲功臣之後、大臣之子,皆在朝侍衛,然臨民重事,俾任是職。
爾等非他人之比,體予至懷,往撫民生,且刑罰至重,毋或輕用。
」 ○以李孟畇爲議政府參贊,尹淮藝文提學。
○傳旨承政院: 太宗時,正朝有日食之變,則停向闕賀禮。
自今遇此災變,樂部陳而不作,隻行賀禮何如?其令禮曹擬議以啓。
12月20日 ○辛亥,受常參,視事。
○傳旨禮曹: 日月食,天變之大者。
宜斷音樂、去刑戮、禁屠殺、停朝市,以懼天變。
其與詳定所提,調擬議以啓。
○李湛卒,命禮曹緻祭,賻米豆二十石。
○刑曹據忠淸道監司關啓:「各司逃亡避役奴婢,已過五年而所在處安心土着者,請依父母兄弟依附奴婢例,勿令還本,於所在處,續案施行。
」命下政府諸曹同議,僉曰:「可。
」從之。
○傳旨刑曹: 凡罪囚所犯,不過笞杖,而拷訊之際,過於本罪笞杖之數,有違欽恤之義。
自今除徒罪以上及重罪辭證幹連人外,餘罪該笞杖者,拷訊之數,毋得過本犯笞杖之數。
○還給柳漢職牒。
○禮曹啓:「來正月初一日日食,請於其早,行向闕禮及本朝賀禮,至翌日行會宴禮。
」從之,除本朝賀禮。
○上謂兪尙智曰:「前撰《孝子圖》,有妻叱狗於舅姑前者,其夫黜之,人以爲孝子。
此雖順父母之心,予恐世俗欲去其妻者,援以爲說。
且此小節,勿錄何如?」尙智對曰:「上敎是矣。
」 ○命議于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等曰:「聞李湛今日已逝。
湛之爲人,心行不肖,至奸大君之妾,故削爵不敍,還給職牒可乎?不可乎?」喜等曰:「罰一懲百,古今常道,不給職牒爲可。
」又曰:「成達生曾代鹹吉道都節制使河敬復之任,因接伴使臣,迨今未赴任,欲以判府事李澄代之,孰當?」喜等曰:「達生可矣。
」上曰:「予從僉議。
」又曰:「尹鳳所請柳堤二結六十負,其所灌漑之處,不過數結,利小可決,小島乃鴨島連境之處,陳地可百餘結。
今賜幾結則可乎?」喜等曰:「宜給小島陳地十結、柳堤一結六十負。
」卽傳諭于鳳曰:「今從所請,贈高陽田十二結六十負,未知錄以何人名字?」又曰:「元敬王後薨,太宗爲建廣孝殿,以安其神。
厥後追悔曰:『作原廟設幀,程子非之。
且世傳累葉,則繼世之君,孰不欲建原廟,以安考妣!弊將可慮。
』予亦思之,其弊不貲,欲於文昭、廣孝殿中同堂各室,或於景福宮北,別作一殿,以安四代眞容,何如?」喜等曰:「太祖考妣、太宗考妣幷禰爲三室。
繼世之君嗣立,則遷其祖,而改安其禰,世傳享祀爲便。
」上曰:「若然則繼世之君,輒於第三室,世遷其祖,而代安其禰也。
以孫而遽遷其祖,心所不忍,且宗廟則享祀有時,不可煩黷。
別設原廟於近地者,欲以時物隨所得享薦也。
此議未便,更議以啓。
」稠曰:「今中國設奉先殿於禁內,前朝時亦設景靈殿於禁內。
今特作一殿於禁內,同堂三室,其太祖、太宗,則固百世不遷之主也,幷安禰享祀爲便。
」上司:「諸侯隻祭禰未便,此議亦未穩,令集賢殿更考古制以定。
」集賢殿啓:「唐、宋儀,如宗廟之制。
」喜等曰:「若是則兩宗廟,不可法也。
」 12月21日 ○壬子,受朝參,輪對。
○禮曹啓:「前日,命緻賻李湛。
宗親雖無職者,例皆有賻,今湛親自犯義,得罪削職,臣等以執禮官,例行緻賻未便。
」上曰:「湛罪雖至削籍,依無職宗親例賻之可也。
然更議于詳定所。
」 12月22日 ○癸醜,受常參,視事。
刑曹啓:「宜寧囚私婢米伊,與其夫莫三歐殺其主,律該淩遲處死。
茂珍囚閑蔔隻與徐毛祿,俱年十三,相與手拍,毛祿觸地死,律該處絞。
」命依所啓,但莫三曖昧無證,勿論;閑蔔隻減二等。
上謂參判崔府曰:「今年黃海道民生如何?」府條陳其弊,上曰:「無乃飢饉乎?」府對曰:「雖不足食,飢死則無之。
」上曰:「今使臣支待雞豚,以國庫陳米,貿易用之如何?」府對曰:「貿易而用之矣。
」仍啓:「曾於白翎島,令放養國馬。
此島松木茂盛,若放馬,則連年必放火,松木枯槁矣。
我國之用松木爲重,請勿放馬。
」上曰:「放馬亦有他所,何必此島乎?」大司憲許誠啓:「士大夫家廟之設,限來癸醜年考察科罪。
若然則犯罪者多,不可勝治,請限以戊午年。
」上曰:「凡事定限遠,則人心緩弛,事益虛疎。
雖限戊午年,迨於奉先者,必至戊午年末,乃造祠堂矣。
自今糾察,犯罪者多,則來癸醜年正月爲始,考察治罪可矣。
何可更弛其限乎?且奉先之禮,以誠爲貴,闕於祀事,則人必以爲愚不肖,故雖昏庸之人,亦必企而及之矣。
」 ○輪對,經筵。
12月23日 ○甲寅,受常參,輪對,經筵。
○命議于黃喜、孟思誠、權軫、申商等曰:「今聞遼東迎逢軍,不過四百餘名,其數甚小。
且盧閈言:『使臣若請護送軍,則當以無舊例答之。
倘或強請,如之何?』果或如此,則勢必賴我護送以歸。
若以無例爲辭,不給護送軍,則使臣必久留江上,給之則後必成例,處之何如?」喜等曰:「迎逢雖小,使臣豈久留乎?萬一留連,此則一時之弊也。
若成護送之例,則萬世之弊也,須據理沮之可也。
若強請,則答以啓達,然後區處。
」遂諭于盧閈。
○傳旨刑曹: 《大明律》決罰不如法條雲:「凡官吏決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緻死者杖一百,均懲埋葬銀一十兩。
行杖之人,各減一等,竝罪坐所由。
若監臨之官,因公事於人虛怯去處,非法歐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歐人止折傷以上者,減凡鬪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銀一十兩;其聽使下手之人,各減一等,竝罪坐所由。
」然歐打緻死者隻一人,則於行杖官吏,均徵埋葬銀一十兩,給付被殺人家。
假使一官吏同時歐打緻死者,多至數十人,各徵銀一十兩給付,則徵銀之數,過於死罪收贖之例,非徒公罪反重於死罪,因此官吏破蕩家産,亦不堪徵。
決罰官吏雖衆,隻徵一十兩,分付數十人,則十人各受一兩,其餘十人,不受一兩,則有違埋葬銀一十兩酌定之法。
於律文內,無分辨載錄處,一定施行爲難,其與政府諸曹同議以啓。
○禮曹啓:謹按杜氏《通典》,天子合朔伐鼓,周制,日有蝕之,天子不擧樂素服,置五麾陳五鼓五兵及救日之弓矢。
又以朱絲縈社,而伐鼓責之。
又雲:「夏官太僕掌軍旅田役贊王鼓,日月蝕,亦如之。
」又雲:「諸侯見天子入門,不得終禮者四,日蝕在一。
晉鹹寧三年四年,竝以正朝合朔,卻元會。
」又雲:「蝕前三刻,皇帝服通天冠,卽禦座,直衛如常,不省事。
有變聞鼓音,則避正殿就東堂,服白袷單衣。
」又雲:「其日廢務,百官守本司。
日有變,皇帝素服避正殿,百官以下皆素服,各於廳事前重行,每等異位向日立,明復而止。
」請每當日月之蝕,停朝市斷音樂,去刑戮禁屠殺。
「從之。
12月24日 ○乙卯,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公州住盲人樸生上言,訴奴婢誤決之事,命下憲府閱實。
憲府未畢,又訴雲:「去己亥庚子年間,差使員知沔川郡事樸安臣受金用生奴婢二口、牛馬各二匹、雜穀一百五十石,不卽決斷。
」又訴前等監司守令及事幹朝士頗多。
參判樸安臣上言: 樸生奴婢,去己亥年臣知沔川郡事時所決也。
樸生以金用生、金穩等役使奴婢及良人金賛、光陽等,稱爲祖上逃奴婢,濫執之際,用生受監司移文對辨,推考報使後,樸生謂臣受用生米穀三十石、牛馬數匹誤決,訴于監司,監司乃令洪州牧使樸實、判官林穆、大興縣監樸絜同推奴婢根腳及受贈眞僞,終無一事告實,樸生坐誣,以廢疾收贖,同謀指揮之人,依律論罪。
至今年夏,其前日所稱米穀三十石、牛馬數匹,則沒而不錄,又謂臣受用生奴婢二口而誤決,臣實悶焉,思欲發明,適以忠淸道監司出外,且謂:「憲司推明啓聞。
」不敢自達,及今乃謂:「受雜穀百石、牛馬數匹、奴婢二口。
」受贈之物,隨時增減。
其訴訟奴婢決折,則臣之報使修狀及各官推明文案俱在,是非得失,昭然可考。
雜穀百石、牛馬數匹,潛相授受,固爲難事,奴婢二口,則尤非潛藏役使,終不可掩,覈實無難。
彼盲再曾妄訴,及其坐誣,每以廢疾贖罪,以此甘心。
臣以庸才末學,叨遇聖明,歷仕中外,得至二品,雖無事績,小補明時,其於受贈贓汚,忝辱士風,臣所不意,今彼頑盲,時其廢疾,飾詐誣陷,心實痛悼。
是豈樸盲所能自爲,必有陰謀者矣。
誣陷之罪,實非細故,伏望下攸司,窮推受贈情僞,臣若貪汚,受其一毫之贈,明置於法,彼若誣告,陰害無辜,明正其罪,公道幸甚。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申商、鄭招等,令金宗瑞議曰:「今觀樸生上言,詆毀朝士,或加汚辱之名,必有陰嗾者。
樸安臣又上書訴屈,若罪其書告狀者,後日殘廢者,雖請書告狀,人必不從,若不加罪,則毀辱朝士,不可不論,何以處之?儻若辨正,彼盲方毀憲府,今下本府辨正,無乃不可乎?」喜等以爲:「此盲多毀朝士,不可不問。
右盲所訟,曾下憲府,今尙未畢,何避嫌之有?宜令本府,除此盲所訟他事,先決奴婢得失,然後下此呈文及安臣上書于攸司,辨正爲便。
」 ○刑曹啓:「江華囚水軍崔內隱松歐殺其妻,律該處絞。
」命減一等。
○上謂知申事安崇善曰:「原廟之設,繼世之君,欲事亡如存,凡所薦享,一如生時,以別於宗廟之祭。
我朝旣立文昭、廣孝兩殿,蓋爲太祖、太宗而建,百世不遷。
然不有定制,則後嗣王,亦必每世各立原廟,將來無窮。
其與三議政及許稠、申商、鄭招,同議以啓。
」黃喜等以爲:「上敎甚當。
若上無此敎,則臣等雖欲獻議,所不敢也。
」 ○贊成許稠啓:「煮取焰焇,其功不細,一歲所煮,不過千餘斤,而一設火棚,費藥甚多。
願自今使臣雖欲見火棚,暫設之,以示火藥稀貴。
」上曰:「焰硝除外方所煮,則一年不滿千斤,爲至貴矣。
使臣之見火棚,非徒費藥,萬一中國有變,若以朝鮮火藥爲貴,而求之,則處之至難也,是可畏也。
卿言甚善,予甚嘉納。
」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申商、鄭招等議事。
其一曰:「我太宗朝元日日食,停向闕禮,然近來使臣皆是內官,故雖値元日,不行向闕禮,若朝官來,元日雖日食,必行向闕禮。
本國以日食之故,獨停向闕禮,勢似未便,且當元日,臣子向君父,不可不行其禮也。
樂部陳而不作,隻行賀禮何如?」招曰:「朝官雖或出來,上有天變,循常行禮,甚爲未便。
且樂部陳而不作,古無其例,宜停向闕禮。
」商曰:「皇帝亦以天爲戴,天有變,人行其禮,未便。
」稠曰:「天者,皇帝以上之尊也。
天有日食之變,公行賀禮,不可忍爲。
」軫曰:「日食,皇帝以上之變也。
太宗朝亦停賀禮,宜從前例。
」喜曰:「宜勿行賀禮。
」思誠曰:「樂部陳而不作,隻行賀禮爲便。
」上從思誠議。
其二曰:「宗簿寺啓:『入學宗親,除父母忌日外,其餘服制式暇,皆令入學讀書。
』予意以爲京外學生,皆告服制式暇,宗親入學者,獨除服制式暇,無乃不可乎?」招、商、稠、軫等以爲:「雖父母之喪,除《樂記》外,不禁講讀。
膏梁宗戚,因服制式暇,曠日廢學,則口必生荊,怠心萌矣。
宜除服制式暇,講學不輟。
」思誠以爲:「從他學生例,宜給服制式暇。
」喜以爲:「服制式暇,則依制給暇,令宗簿尋自啓達,使之入學爲便。
」卽命宗簿,依式給暇,服制雖未盡,以入學日期啓達。
其三曰:「原廟之制,終不可廢,則其世數,更議以啓。
」招以爲:「朱子曰:『宗廟享祀有時,不可煩黷,臣子之心,欲其隨獲隨薦,特設原廟以祀之。
原廟雖是古人之所非,不可禁遏。
』殿下今雖立法以禁,繼世之君,當復世立,勢不可禁。
宜依前朝古事,特設景靈殿於禁內,同堂四室,第一室安太祖之神,第二室安太宗之神,第三室安祖考之神,第四室安其禰神。
繼世之君嗣立,則於文昭、廣孝殿中,別作一殿,三年之內,則安其禰而祭之,及祔太廟之後,遷景靈殿所安曾祖神位,遞移祖考於第三室,又移禰神於第四室。
其太祖、太宗、禰廟,則隨意享祀爲便。
」喜等議皆同。
安崇善曰:「若然則親禰之廟,遠在禁外,祖考之廟,近在禁內。
初設原廟之意,取其近便,而無時享薦也,無乃不可乎?且一殿內,捨其禰廟,而獨祭三室,又爲未便。
」稠曰:「親禰之神,三年之後,則移入禁內,何嫌於遠乎?」上曰:「此條,卿其掌之,更考《皇明抄白》以啓。
」其四曰:「歲時合族同宴,古之禮也。
今李湛死,宗親之服,當歲時雖有未盡者,欲令除服會宴,何如?」招曰:「或以公事,不得已而除服制者有之。
宗親之服未盡者,竝令除服赴宴,似爲未可。
待其制盡,於正月內合宴爲便。
」商曰:「湛親自犯義,不可與他宗親比,除服赴宴無妨。
」稠、軫、思誠、喜等以爲:「王世子及三大君服已盡,可令赴宴,其餘小功之親,不可赴宴,待其制盡合宴爲便。
」上從僉議。
其五曰:「使臣連年往來,今已成例。
其支待物件,更不加定民戶,欲其安也。
每當使臣之來,調度不充,則名曰引納,而暴斂於民,其弊爲甚,支待物件預辦何如?」喜等曰:「支待物件,更不加定於民,但計供預備,以陳米豆,購求民間,以備不虞爲便。
」商曰:「不足物色,加定民戶爲便。
」傳旨戶曹曰: 使臣支待物色,臨時行移,及期上納,故弊生於民。
其不得已備辦物色,預先磨勘以啓。
其六曰:「外祖考妣祭文內,稱緻祭于某事,前日卿等已議定。
然鄭招曰:『昔漢文帝謂周亞父曰:「敬問將軍。
」於大臣尙爾,況外祖乎?宜稱敬祭于外祖考妣,又於日月用印。
』何如?」喜等皆以爲可,卽命禮曹,具祭文規式以啓。
12月25日 ○丙辰,受常參,輪對,經筵。
○接伴使鄭淵回啓:「使臣言:『明年五月出來,六月留連,七月歸鹹吉道,將捕鷹子。
』」 ○傳旨黃海道監司: 尹鳳瑞興之第,修葺改蓋,鋪陳亦竝改設,其舊設者,勿令官收。
○工曹啓:「倭水車及唐水車造作匠人,請於京畿、忠淸道幷一名,全羅、慶尙道幷一名發遣。
」從之。
○慣習都監使樸堧上言: 會禮不用女樂,此絶代之令典也。
然呈才舞童正數五十人,幷備闕數幷六十許人,此是久遠不廢之法,不可不慮。
各道監司酌州縣奴婢殘盛,或一官一名,或幷二三官一名,或幷四五官一名,分定貢額,擇童男年十一歲以上十三歲以下容貌端潔、性氣穎悟,可備禦前呈才者,慶尙道十五名,全羅道十名,忠淸、江原道各七名,京畿、黃海、平安道各五名,鹹吉道三名,定爲元額,京外置簿,自壬子年輪次充數上送,官給衣糧,路上亦給草料。
一。
入屬已後,年壯不用及有故不立者,分定各官,依前充數以送。
一。
童男未及成丁,離親去族,生理無依,衣食難繼,則必不樂學。
且童稚容貌未久,而呈才年月有限,令所在官勿役一家,不問父母兄弟遠近族屬,童男所依之戶,放閑勿役,使之來往奉足。
又於四時賜衣糧,優恤勸學,及年壯不用,然後還本定役。
如有兼習衆樂,可爲堂上堂下之工者,仍充奏樂之數。
一。
方響一器,起自梁朝,上下通用,以代鍾磬之音者也。
八音之中,唯磬聲四時不變,而方響亦然。
其餘中虛鑽穴之器,則體薄內空,易感陰陽之氣,故盛夏則乾燥而聲高,隆冬則凝澁而聲下,必依磬聲而調之,然後音始諧和,《詩》所謂依我磬聲者,以此耳。
磬聲之外,唯方響可據,誠爲切要,然我國方響,隻有三部,而其聲過半,不得其正,爲可恨也。
又考門外行樂之器,天子之制,用方響八架,在侯邦,宜半其制而爲之。
且於都監衆工之學,隻有藏之庫內,私習之人,專無所據,非小欠也。
乞令加造,極正修治,一以備行樂之數,一以廣私習之器。
一。
管絃之盲,皆孤寒貧窮無告之人。
往年擇入慣習都監者,僅十有八人,才品可取者,不過四五人,餘皆初學未熟,年已過半,殘廢已甚。
蓋管絃之習,未免艱苦,蔔筮之業,足養妻子,故聰明年少者,皆赴陰陽學,不以音律爲事。
若無激揚之法,則瞽樂廢絶,將不勉也。
古先帝王皆用瞽者,以爲樂師,委之絃誦之任,以其無目而審於音,且以天下無棄人也。
旣爲時用,則疑亦有矜恤之典也。
臣愚妄意已屬都監十八人內,其陪宴年久者,除授東班五品已上檢職,其餘竝許拜參,如有聰明年少,衆樂通曉,自願入屬者,初除七品檢職,待其慣習,例加參職,以開子孫後日之路,則在我爲不費之惠,而在彼爲不勸之勸,似不害理。
況蔔盲檢職,已有其例乎?又其賜米,勿限春秋兩等,四時分與,勸礪興起。
士大夫子孫廢疾者非一,此輩旣無筮仕之理,又無承蔭之例,此正所謂天下之棄人。
如有承重,而遘此變者,雖公卿之子、勳閥之冑,身旣無爵,不得奉祀祖宗,此於聖主一視同仁之化,不無陰谷覆盆之憾,願加四五品檢職以兼濟之,仍謄典冊,永爲恒或。
命下詳定所,同議以啓。
12月26日 ○丁巳,受朝參,輪對。
○還給尹夏職牒。
遂傳旨承政院曰:「自今二品以上職牒收取身死者,依式啓達。
」 ○知肅川郡事金敬、洪州判官金叔箎辭,引見曰:「平安道近因使臣往來,民生騷擾,忠淸道今年禾穀不登,各盡心以恤民生,且愼刑罰。
」 ○禦思政殿,親閱宗廟樂器,上護軍樸堧所造也。
○左司諫金中坤等上疏曰: 祭者,所以報本追遠,而民德歸厚矣。
國家立法定制,一遵《文公家禮》,自卿大夫至於庶人,令立家廟,依品緻祭,然人之感佛已久,齋僧之風,尙未盡革,忌日則名曰僧齋,徒知飯僧之爲急,不顧祠堂之祭。
識者尙爾,況愚民乎?家廟之設,徒爲文具,是可嘆已。
《傳》曰:「上行下効,捷於影響。
」願自今除忌晨齋,以示躬行之義。
又令攸司,一禁僧齋之弊,專心家廟之祭,以厚民風。
又上疏曰: 臣之於君,忠而已,苟有一毫之不忠,天地所不容,神人所共誅。
柳漢者,沂之弟也。
沂之不忠,死有餘辜,夷其族可也。
太宗特以寬仁,但將妻子兄弟,而爲奴婢,俾全身命。
今我殿下旣使免役,再生之恩至矣。
以此終身,幸莫大焉,今又命賜職牒,使得齒於忠良之列,不惟群臣共憤,亦無懲惡戒後之義。
乞命攸司,還收職牒,以警不忠之黨。
上曰:「予於後日,親諭予意。
」 12月27日 ○戊午,王世子及晉平大君瑈、安平大君瑢、竹城君安孟聃進豐呈,夜四鼓乃罷。
12月28日 ○己未,會宗親,觀儺戱,設小酌。
○賜祭李湛。
敎曰: 展親之情,務全終始;推恩之典,何間存亡!惟爾資性溫純,容儀端恪。
以勳親之胤,居屬籍之尊。
爰崇爵秩,期享安榮。
雖或不幸,竟在閑廢。
予之所以敦睦之心,曷嘗替哉?肆當疾病之嬰,庶幾藥餌之效。
何圖訃音,遽貽傷悼?今命中官,特陳菲奠。
諒予至懷,膺此恤章。
凡爲朝士,必經是任,諳練庶務,將爲他日之用,有益治體。
今之朝士不體此義,多慕京官,不樂外任,一補外宰,憚於六期,托故窺免,甚爲不當。
自今大小朝士及功臣與二品以上子壻,例授外任,以杜輕外之弊。
如有窺避者,限六年不敍,以爲恒式。
○吏曹啓:「本朝於王女稱公主翁主,於宗室之女,獨無稱號,有違禮制。
謹稽古制,宗室之女稱郡主縣主,乞依此制,本朝親近宗室之女,稱郡主縣主,疎遠者,非特旨,不授。
」從之。
10月18日 ○己酉,禦帳殿,引見讓寧大君禔,仍設宴。
王世子及孝寧大君??[1]以下諸宗親入侍,賜禔馬及鷹子。
是日朝,傳旨承政院曰:「關係進獻大事外,一應公事,毋得啓達,臺諫雖來,亦勿啓。
」故臺諫上疏,俱未啓。
○賜祭于卒都摠制郭承祐。
敎曰: 折衝禦侮,爲臣之懋功;將禮加恩,有國之彜典。
惟卿稟資雄偉,操行眞純。
係出於將門,才長於武略。
屢捷倭寇,夙成靜邊之勳;克殲野人,茂著平賊之効。
是用嘗見器於昭考,累委任以元戎。
可謂爲王爪牙,爲國藩翰,而一代之勇將也。
予嘉舊績,鎭玆南方,庶展膂力之強,倚爲幹城之將。
何訃音之忽至,俾予衷而衋傷!爰遣禮官,就緻菲奠。
於戲!死生脩短,雖理數之難逃,哀榮始終,豈幽明之有間!故玆敎示,想宜知悉。
○以??爲順成君,樸賡妻李氏爲鹹陽郡主,邊尙服妻李氏爲德川郡主,李寬植妻李氏爲仁川郡主,金澣妻李氏爲高城郡主,趙孝山妻李氏爲祥原郡主,李希宗妻李氏爲安城郡主,李恒信妻李氏爲鹹安郡主,李叔畝妻李氏爲韓山郡主,金閑妻李氏爲茂珍郡主,李孜妻李氏爲載寧郡主。
10月19日 ○庚戌,左司諫金中坤等上疏曰: 信者,人君之大寶,國保於民,民保於信。
讓寧大君禔得罪見絶,放黜于外,太宗恭定大王有命曰:「自予千歲之後,不得往來于京。
」是則太宗所以保全之計也。
厥後殿下召見于內,政府臺諫固請止之,殿下命之曰:「後如召見,必諭臣僚。
」是則殿下之所以示臣庶從諫之信也。
上有大訓,又有明命,竝如日星,臣民之所共見聞,當與國家固守而勿失者也。
厥後屢復召見,今又不諭臣僚,潛使入內,是雖殿下友愛之至情,其如太宗之大訓何哉?其如殿下示信之義,亦安在哉!伏望殿下仰體太宗之大訓,勿忘前日之有命,速賜遣還,勿復召見,宗社幸甚。
大司憲吳陞等上疏曰: 讓寧大君禔罪惡貫盈,得罪宗社,太宗不忍加罪,隻黜于外,嚴其禁防,其仁愛之心、保全之計,深且切矣。
爲禔計者,改心滌慮,以蓋前愆,小答太宗仁愛之心,而不此之顧,罔有悛心,私通群小,屢幹邦憲,其狂悖之行,亦復如前,此豈出入宮闈,密邇左右者乎!殿下第以友于之情,數賜召見,出入宮禁,凡有血氣者,莫不寒心驚駭,非所以保全之也。
伏望殿下,體太宗之遺訓,重宗社之大計,無復接見,以副一國臣民之望。
掌令李逈更啓,上曰:「爾等之意,予已知之。
」逈曰:「不宜接見之人,召入宮禁,夜分不送,臣等尤加驚駭。
然往者已矣,請聞不復召見之命。
」上曰:「毋更言。
」右獻納李宜洽又啓,上曰:「勿言。
」 ○禮曹啓:「京畿、黃海、平安道,使臣頭目支待衾枕鞍子,斂於民戶,實爲有弊。
請因已制之數,每一道加造一百五十件,如或破毀,各以其道官物改造。
」從之。
10月20日 ○辛亥,視事。
○序班崔眞還向鹹吉道。
○禮曹啓:「泰仁縣住盧石安,年三歲父歿,十三母歿。
兄石山侍殯三月得疾,石安獨廬墓,常恨年幼未聞父啓手之命,朝夕奠哭泣不輟,親負土日三加塚,三年不怠。
請錄用勸勵。
」從之。
10月22日 ○癸醜,視事。
○賜鹹吉道監司金孟誠、知預原郡事李克文、平安道監司樸葵、都節制使曺備衡、寧邊判官李楨等衣一襲,以捕海靑也。
賜判鏡城郡事柳衍之衣一襲,以捕堆昆也。
10月23日 ○甲寅,雷雨。
10月24日 ○乙卯,視事。
○兵曹啓:「甲士等狀告:『舊甲士取才時,騎步射中一才入格者,仍存其職。
』」命下政府諸曹同議。
領議政黃喜以爲:「當番甲士除他務,元數八百內,今不入格者九十九人。
竊見騎步射取才之狀,入格者幸也,不入格者亦幸也,新取才入格者亦幸也。
以不相越之才,每年充補,幾至百人,恐無實才,徒使官爵猥濫。
然武才,非氣衰者所能,五十以上氣衰者,用二才俱入;五十以下,但取一才。
」贊成許稠以爲:「當番甲士八百人內不中者,幾至百數。
由此觀之,每年新拜八品者,亦必近百矣。
竊意舊甲士,其初選擇,不爲不精,新甲士未必優於舊甲士,而用舍煩擾,至於如此,無奈徒爲官爵之濫乎?願自今從舊制,用一才入格者。
」從稠議。
10月25日 ○丙辰,大司憲吳陞、執義趙瑞康、掌令李逈、持平李具商等,因誤書啓本辭職,不允。
10月26日 ○丁巳,以曺備衡爲都摠制。
先是每朝賀,以史官,行協律之任,至是新做朝賀議註,始以奉常官,帶協律郞。
○頭目崔敬病死,命緻奠。
10月27日 ○戊午,鹹吉道都節制使河敬復,上箋謝賜衣。
○長興府使金墩辭,引見曰:「汝非任外之臣,見爾之書,不得已授之,往勤乃職。
」 10月28日 ○己未,視事。
上謂左右曰:「新撰《六典》,政府六曹,今已畢見乎?疑處幾何?」安崇善曰:「歷覽之際,生疑固難。
」上曰:「予與經筵官講論,然後刊行。
集賢殿儒輩平日讀書,或不生疑意,至於進講之書,則用力精察,故生疑處蓋多。
今《六典》亦令進講,則必有生疑改正之處。
」又曰:「今頭目死者,若報朝廷,則將雲路得疫疾死乎?其燒屍漂水,有違送終之禮,何以爲咨?」申商對曰:「初得疫疾而來,命醫同偕來醫人,療治未効。
緻奠設齋,又聽使臣指揮,燒屍漂水。
以此悉報爲可。
」上曰:「非盡燒之,或有齎還骸骨者,且漂水之事,不合於禮。
幷此以報,無乃不可乎?」商曰:「凡喪祭,一聽使臣之言,非我擅爲也。
從實報之爲可。
」權軫曰:「昔有中朝孫使臣,到國中自經而死,其偕來使臣言:『毋疑毋懼。
』故我國不報朝廷,及其回還事發,反詰我國,受禍不小。
今所報之辭,問諸使臣可也。
」上曰:「然。
令承政院立藁以啓。
」 ○刑曹啓:「靈巖郡囚黃莫同歐殺德重,律該處絞。
」上曰:「莫同初非有心於殺而打之,且非獨莫同,他人亦爭打,宜從末減。
」 ○上曰:「曩大臣等獻議雲:『凡決訟,已有成規,頒行中外。
其或貪暴者,雖稱正決,爲誤決,濫擊申聞鼓。
此而不禁,決訟無期,當依律治罪。
』予意以謂雖識理之人,決訟之際,亦或失正,況其無知者,以利爲心而犯禁乎?宜置之度外,勿治其罪。
邇來濫訴者過多,自今再度濫訴擊鼓者,減一等治罪。
」 ○上謂安崇善曰:「近長興守金墩拜辭之日,語予曰:『外方春秋都會,隻製小詩,徒費廩祿,不見其効。
』予亦以謂不可。
」崇善曰:「非特外方,京中課試之法,亦不可。
」上曰:「吾欲更議于大臣。
」遂傳旨禮曹曰: 頃因廷議,五部學堂則每當六月,令時散文臣輪日會于學堂,命題科次,唱榜勸勵,諸道則分置都會所,春自三月望後至四月晦日,秋自八月望後至九月晦日,擇通經術敎官,或考講、或製述,以鍊其才,已有年矣。
今聞諸道不體此意,全以製詩爲務,故好學之士厭而不赴,總角之童樂於閑遊,非徒費廩,未見成効。
自今諸道都會,量加日數,經書諸史中,從自願講論同異,敦勸之餘,兼製詩文。
京中學堂課試之法,予亦未知其可,若之何則士氣作新,文風益振乎?其與政府諸曹同議以啓。
○禮曹啓:「京畿衿川住戶長莊美,父歿未幾,母又歿,連守墳,一日一歠粥,朔望緻祭,至今不廢。
交河縣住黃檿父母沒,連六歲守墳,蔬食歠粥,寢苫枕塊,哭泣不輟。
陰竹縣住尹珠,其父得疾,專身不遂,不離側奉養,及歿,擗踴哭泣,廬墓三年。
兪賁父歿守墳,泣血三年,未嘗見齒。
金均母歿,織屨編茵,賣以爲食,廬墓三年,又三年不廢朔望之奠。
川寧縣住安六孫年十一父歿,廬墓三年。
陽智縣住韓信事父母盡愛敬,父歿守墳,不廢朝夕之奠,哀慼三年。
高陽縣住生員洪伊年過四十,不求聞達,不離親側奉養,雖難繼之物,盡力求索以獻。
楊州府住前訓導申安善年方五歲父歿,奉母孝養,及母死,合葬于父墳,三年不出洞口,朝夕朔望奠兩墳如一,不作佛事,鄕黨敬信。
原平住及第李孟畯妻文氏年二十一夫亡,守信凡三十年。
全羅道全州記官李貞年十二母歿,抱屍哀呼,晝夜不輟,居于殯側,親自炊爨,以供朝夕,守墳三載。
茂珍郡記官金羅年九歲母歿,廬于墳側,以終三年。
南原府住姜一遇年十六母歿,守墳三年,以禮終制。
龍安縣住高天桂,己亥年征對馬島時,代父以行,被虜拘留,至庚子年乃還,父已死,行喪三年,養其母盡孝。
茂珍郡住船軍李實妻年十四,擧家瘟疫,隣裡不通,母及兄俱歿。
女與其父藁葬於外,父又歿,女呼天擗地,以槽掩葬父屍,晝夜不離。
疫氣旣息,乞貸邑裡,先葬父母,後葬其兄。
全州住參軍鄭尙周妻金氏年二十六夫亡,隨夫母以居,年逾八十,孝養無違。
康津縣住生員金适妻金氏,年二十五夫亡,不離姑側,奉養至誠,愈久不衰。
慶尙道慶山縣住孫日宣,家有疫疾,父歿未期,母又歿,人皆畏避。
日宣親負屍藁葬,朝夕哀哭,遂同穴而葬,歠粥面墨,盡心緻奠,以終三年。
寧海府住樸龍,無奴僕,産業至貧,父歿葬訖,廬于墓,不顧生産。
大丘郡任船軍樸得春,家貧無賴,母死守墳,歠粥擔石。
至騎船之期,則賣田雇人,以代其役,遂終三年。
永川郡住散員金學文事親孝,得四時新物,必先獻父母,父歿身係船軍,未得恒居墳側,番上則戍海,番下則守墳,薦時食一如生時。
忠淸道稷山縣住食醫崔子雲,母歿守墳三年,朝夕哭泣,親執炊爨。
父專身不遂,臥床者七月,子雲親自湯樂,灸之得差,猶不離側,盡心孝養。
洪州住陳謹,年方十歲父歿,哀痛過情,及母死,廬于墓側,朝夕哀呼。
大興縣住樸近妻郭氏,年二十六夫死,斬衰三年,祥禫之後,不歸其家,侍舅姑側,紡績織紝,以供衣服,親調甘旨以奉養。
保寧縣女甘勿伊年三十九夫亡,服衰三年。
服闋,母及兄弟欲嫁之,匿不從,隨子以居。
舅死,又喪三年,母死,又喪三年。
公州住金叅妻樸氏年十八夫亡,親備朔望之奠,以終三年,隨舅氏以居,盡心奉養者,今四十三年。
溫水縣住姜訥妻年二十五夫亡,母欲奪志,不從,守節至今。
泰安郡住金洽妻若信年三十三夫亡,服喪三年,隨舅姑盡孝養,及舅姑歿,又行三年喪,至今守信。
平安道安州住魯思點,父歿守墳三年,朝夕哭奠,負土成墳。
上項孝子節婦內,未蒙褒賞者,依他例復戶;孝子才堪從仕者,量才敍用。
」從之。
○摠制李澄石上言: 乃而浦,倭館所在,而本處置使防禦之所也。
今兵船少,而以秩卑千戶差下,非徒示弱於倭,亦恐生變,宜加兵船倍於前數,以玉浦都萬戶,移差于乃而浦,乃而浦千戶,移差于玉浦,與見乃梁萬戶同力防禦,則兩處防禦,可得而實矣。
南海島土地沃饒,民多入居,脫有倭寇,則水陸之兵,皆未及救,深爲可慮。
宜於本道中央築城,差遣武人,令其守禦,則可無疑慮矣。
船軍者,所以整兵船鍊軍器,以待敵至者也,而專事屯田陸物之役,防禦甚爲虛疎。
屯田則徒勞戍卒,而無益於國家,陸物雖除三件,但備二件,亦無不足,若省屯田陸物之役,則防禦自實,而民力亦裕矣。
下兵曹,與政府諸曹同議。
僉曰:「訪問其道監司處置使,然後更議施行。
」從之。
10月29日 ○庚申,禦經筵,始講《六典》。
上曰:「書筵官,皆以兼官爲之,未便。
且崔萬理、樸仲林入講之時,世子頗與問難,無他,以二人侍從日久相親故也。
餘員更日入講,俱是新面,故世子羞澁不言。
以此觀之,書筵官除兼官,設祿官久任,以專其任可也。
」安崇善曰:「設祿官擇正士,以專敎養甚可。
」上曰:「議于三議政以啓。
」崇善啓:「女,從人者也。
宗室與文武各品,夫旣貶爵,而妻則仍久未便。
自今收職牒人之妻,亦收爵牒。
」上曰:「然。
令吏曹立法。
」 10月30日 ○辛酉,視事。
上謂左右曰:「人命至重,殺人者殺。
然罪疑惟輕,疑罪則赦之可也。
今黃莫同、內隱金共打德中以死,以此論之,則何者重打而緻死乎?分卞甚難。
若以未分緻傷者,謂爲疑罪赦之,則過輕,若以傷人爲重,而竝殺之,則過重,二者之間,處之難矣。
且存留養親之法,他罪則然矣,若殺人者亦以存留免死,未便。
所謂殺人雲者,謀故殺人乎?幷言戲殺乎?令刑曹相考以聞。
」 ○判書安純啓:「今以倭水車與吳緻善所造水車,激水試之,倭水車可用於灌漑,緻善水車可汲井,不可灌漑。
倭水車於農事甚便益,請分送工匠于諸道,造而用之。
」上曰:「一人造之,而可及明年之農事乎?令諸道見樣以造可矣。
農事至重,若大小官吏用意勸農,則何患民食國用之不裕乎!」純又曰:「農桑重事,古者大司農之職,專掌農桑,今典農寺,隻管各司奴婢身貢,而不管農桑,有違古制。
請令專管農桑。
」上曰:「令集賢殿考古制以啓。
」 ○禦經筵。
○遣宣慰使摠制趙琓于鹹吉道。
○刑曹啓:「逃亡奴婢、仍執據執奴婢、容隱奴婢、招引放賣奴婢推考等事,令都官聽理畢決後,報本曹論罪。
京城內及城底十裡內居人犯奸盜等事,令漢城府聽理,杖罪以上則畢推考,移關本曹論罪。
」下政府諸曹同議。
黃喜等以爲:「凡幹奴婢事,依啓目;奸盜事仍舊。
」從之。
○參判鄭淵啓:「平安、黃海道各站每年進獻及朝廷使臣所齎雜物,隻以站路人吏,未易輸轉,又令各官人民轉輸,故非徒站路受弊,各官亦皆困疲,其弊無窮。
請於各站,量置車牛,以救其弊。
」下政府諸曹同議。
○傳旨刑曹: 在前十惡及謀故殺人外,如鬪歐殺戲殺等死罪人,以存留養親,或減等施行,然《大明律》存留養親條雲:「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旨上裁。
」其常赦所不原條雲:「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強竊盜、放火之類,雖會赦,竝不原宥。
其過誤犯罪,〈如過失殺傷人、失火誤毀、遺失官物之類〉竝從原赦。
」,則人命至重矣,過失殺外,其餘殺人者,無依據,減等未便,更考律文磨勘以聞。
刑曹啓:「《大明律》存留養親條雲:『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旨上裁。
』常赦所不原條雲:『凡犯十惡殺人之類,雖會赦,竝不原宥。
』律文內泛稱殺人之類,而不分謀故殺、鬪歐殺、戲殺、誤殺言之,則或當赦宥,臨時定罪名,稱鬪歐殺、戲殺、誤殺特免耳,不在存留養親之例矣。
若謀故殺則無疑,雖鬪歐戲誤殺,竝依律文施行。
」從之。
○詳定所提調黃喜、孟思誠、許稠、鄭招等議:「臣等謹按,漢靈帝中平間,望氣者皆言:『京師當有大兵,兩宮流血。
』大將軍何進言於帝,大發兵講武平樂觀下,帝躬環甲,此乃威壓之術也。
唐玄宗先天二年,講武驪山之下,雖雲親環戎服,《開元禮》講武儀,載皇帝服武弁之服,文武九品以上服公服。
宋孝宗乾道四年,講武候朝門外,被金甲,乃欲報金人不共戴天之讎,卽臥薪嘗膽之日也。
恐此不可爲後世法也,宜倣《開元禮》,服武弁之服,然未詳其制,宜服便服。
」 上曰:「予更思之,君臣皆著甲,甚爲非常。
自今依唐制,予則服便服,東西班服時服,其以此著儀註。
」 十一月 11月1日 ○壬戌朔,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安純、申商等曰:「兵曹武備司郞廳,久任若何?」喜等議曰:「一國庶務,皆自六曹出,豈宜兵曹郞廳,獨久其任?自今六曹正佐郞有闕,則以他官員吏充差,毋令六曹自相移差,共滿三十箇月,然後遞差。
佐郞若賢能,則待其曹堂上別薦,仍遷正郞,以久其任。
」從之。
○吏曹啓:「宗室諸君、元尹、正尹、功臣及時散一品以下正妻封爵,皆從夫職,其夫犯罪削職,則妻之爵牒,亦幷收取,待夫還受職牒,亦許還給。
」從之。
11月2日 ○癸亥,禦經筵。
○安樂郡地震。
11月3日 ○甲子,視事,經筵。
○刑曹啓:「金涉母年今八十八,其弟河左足蹇,洲兩目盲。
」命減一等,流三千裡于固城。
○刑曹啓:「江原道伊川囚金毛知裡,惡其弟蔔萬竊盜,與其子無失龍及三寸叔李天壽殺蔔萬沈水。
請依期親故殺律,杖毛知裡、天壽一百,流二千裡。
緦麻親故殺,絞罪減一等,杖無失龍一百,流三千裡。
」上曰:「凡服制,尊長爲卑幼皆有服,律文,尊長殺卑幼,不至於死,必有深意。
然竊盜,罪不至死,以兄而殺弟,其殘忍薄惡,不可勝言,當置死刑。
然律文甚明,不可枉法處死,宜從所啓。
」 ○吏曹啓:「雜職權務等闕上直者,決笞還任後遞差,則已曾受判矣。
若各衙門遞兒人及祿官遷轉衙門,則不曾擧論,故姦詐之輩,謂已受祿,將必遞差,故不上直者頗多。
自今上項闕上直者,依權務雜職例,依律科罪後遞差。
」從之。
11月4日 ○乙醜,禦經筵。
謂侍講官偰循曰:「今撰《忠臣圖》,除處險難者外,勿錄何如?」循對曰:「自古果敢之臣鮮矣,敢言諫諍之臣,不可不垂於後。
」上曰:「然。
其悉錄之。
」 ○傳旨司憲府: 三品以下犯罪者,除十惡外,勿收職牒,依訟者例,令坐廳上親問後,公緘劾問,已曾立法。
今刑曹司憲府務欲速決,犯罪朝士及辭連者三品以下六品以上,竝坐之庭中,使吏典使令陵辱詰問,非徒有違於法,殊失待朝士之意。
自今犯罪朝士,公緘劾問,以爲恒式。
○禮曹啓:「同知摠制朱仁在鹹興府卒,請行弔賻。
」從之。
11月5日 ○丙寅,視事。
大司憲吳陞等上書曰: 一。
史官,記當時之善惡,垂褒貶於後世,苟不多置員額,以廣見聞,則政令之得失、民生之休感,豈能悉書而詳傳哉?是以古者內而國都,以至州縣,莫不有史,所以廣聞見,而博記錄也。
國家旣置史翰八人,日侍左右,又以儒臣兼帶春秋,掌記時事,其京官編修之職,可謂備矣。
然於外方,則無記事之官,故監司守令之賢否、閭閻民俗之淳漓、一切災祥之故,無得而記焉,誠明時之闕典也。
乞命攸司,諸道界首敎官,擇人差任,仍帶春秋,俾令隨事筆之,以廣記錄,則盛朝之事,無所脫漏,而監司守令之不法者,亦畏憚而不得肆矣。
一。
臺諫,人主之耳目,朝廷之儀表,苟不尊重其任,則焉能犯顔規諫,而竦動觀聽,殫糾百司哉!古昔哲王,莫不尊重諫官,乃所以尊朝廷也。
國家旣置臺諫,凡所格例,皆異常員,其尊重之意至矣。
然比年以來,率以諫官兼帶書筵,混處僚屬,無異常員,況臺諫一員,輪次與講,仍察書筵官勤慢,已載《續典》,乞命攸司,勿令臺諫兼任書筵,一依《續典》施行,以專尊重臺諫之意。
一。
父母生育之恩,昊天罔極;人子欲報之心,無有紀極。
惟聖人酌久近之中,爲三年之喪,期而小祥,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其制度之宜、節目之詳,允合天理人情之至,實萬世之不可易也。
夫子責宰予之短喪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
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觀聖人此語,則父母三年之喪,不可小有輕改也。
曩者,國家以禮曹獻議,立父在爲母期之法,此法載諸《儀禮》,而朱文公曰:「喪禮須從《儀禮》爲正。
」然文公爲萬世,勒成《家禮》,而此法不幷著錄,必有取舍之深意,豈可舍此,而從彼哉?況前朝之季,丁父母喪者,才過百日,飮酒食肉,無異平昔,恬不爲愧,民彜物則,幾至泯滅,良可慨也。
恭惟我太祖應運開國,深慮風俗之頹敗,乃復三年之舊制,行之已久,雖不肖者企而及之,而今復短之,臣等竊恐民俗必漸衰薄,末流之弊,有不可勝言者矣。
乞命攸司,革父在爲母期之法,復循舊章,定爲三年之喪,俾盡人子之至情,以成億萬年報本忠厚之俗。
一。
爵祿,人君所以待賢,國家安危係焉,不可不重也。
漢明帝惜一郞官,愛重名器,以成東京之業,此已然之明効也。
國家旣設褒擧之法,俾令朝官歲擧賢良,而殿下又於用人之際,必使吏兵曹覈論賢否,親考官案,察其來歷,然後乃加除授,其用人之法,詳且盡矣。
然庸劣之徒,累遷資級者,間或有之,是有司未盡選用之緻然也。
伏望殿下每當銓注之日,出禦正殿,招緻吏兵曹堂上官,親問賢否與其來歷而敍用之,則咫尺天威,執政者不得施其計,而銓選之法,益明且正矣。
一。
赦者,所以蕩滌瑕穢,廣施殊恩,而召緻和氣。
近年以來,有司或以赦前之事,推覈啓聞,殿下雖不加以本罪,往往例收職牒,然於律文追奪除名之條不多,而皆爲重罪,將赦前免罪之事,反蒙重律,實爲未便。
自今赦前之事,雖情狀可憎,竝勿擧論,以廣赦宥之殊恩。
一。
守令,近民之職,小而一賦一役之均否,大而民生之休戚,皆係於守令之賢不賢。
我殿下酌知是理,旣愼選差任,而又當陛辭之日,丁寧面命,其愛民重任之意,深且切矣。
然而爲守令者不體上意,貪饕殘酷,流毒民生,以下邦憲者,比比有之,是由黜陟之不明也。
且於殿最之際,至爲四中,然後遞差,使凡庸之吏久處親民之任,坐費官廩,苟延歲月,弊及於民,殊失聖上愛民重任之意。
乞命攸司,申嚴考績黜陟之法,復三中遞差之制,則凡庸之吏,不得久居州縣,而生民益蒙至治之澤矣。
上謂左右曰:「中朝地廣,外有列國,故皆置史官,以記時事。
是以程子謂:『史官旁記列國之事,以示勸戒。
』若我朝古有此法乎?」黃喜對曰:「古無其制。
」上曰:「古有野史,其義何如?」喜曰:「所謂野史,非謂史官也。
有志之士,處於山野,旁記所聞。
」上曰:「然。
」掌令李思任啓:「近來外方官吏,汎濫之事頗多。
若遣史官,記其善惡,以示勸戒,則彼必畏憚而不得肆矣。
」上又曰:「書筵官差任之法,則方議于政府六曹,是必憲府未知,而言之也。
」又曰:「母喪期年之法,聖人所制,則天皇後改爲三年喪,雖違聖賢之法,緣人子之情則厚矣。
故歷唐迄宋,千有餘年,不改而通行之,我朝遵行,其來久矣。
太宗參酌聖經,改以父在爲母期之法,此正程、朱所謂古人母期之法,豈薄於母而然乎?但以義推之耳。
此法已成於太宗,又合於聖經,豈遽輕改乎?曩聞服母喪者,徒知期年之服,而不知心喪三年之義,飮酒啗肉,以至娶妻者,間或有之,此豈仁人君子之所忍爲哉?如此之人,已命勿赦。
」又曰:「親自選用之法,其意雖美,勢不能行。
凡事,皆令有司處之,及其歸一,然後啓達取決,何獨用人一事,而必親選乎?」思任啓:「太祖用人,皆親選,故官得其人,請遵太祖之憲。
」上曰:「雖欲行之,豈以予一己,而盡察人之賢否乎?必待有司之精選,然後予更察,而除授可也。
」又曰:「赦前所犯,不令加罪,今已立法,憲府未及知也。
守令考績之法,議諸大臣,今已成規,又何朝更夕變乎?」仍謂思任曰:「狀內之條,予皆嘉納,然更議施行。
」臺諫六曹政府出,上謂安崇善曰:「外方史官差遣事,下吏曹,議于政府六曹以啓。
」崇善啓:「用人重事,臣意亦請親選甚便。
」上曰:「此法,前此已試之,有不可者,故改之。
大抵衆人之賢否,豈一人所能盡知,而精察乎?卿等就君前,論衆人長短,於倉卒之間,豈得其情乎?莫若退坐政廳,平其心、易其氣,於人之賢否,察之甚詳,考之反覆,然後予亦更察而用捨焉。
」 ○禦經筵。
○傳旨刑曹: 唐律,拷囚不得過三度,總數不得過二百。
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
疏議曰:「本犯杖罪以下、笞十以上,推問不承,若欲須拷,不得過所犯笞杖之數。
若本犯雖徒一年應拷者、拷滿二百不承者,取保放之。
」是乃律文本意。
今京外官吏拷訊之時,本犯雖是該笞,拷訊之數,過於笞數,有違欽恤之意。
自今徒罪以上及重罪辭連人外,其餘不過笞杖者,其拷訊之數,毋得過本犯笞杖之數何如?其與政府諸曹同議以啓。
○吏曹啓:「今以水原府判官復立便否,議于詳定所,提調孟思誠等以爲:『加設爲便。
』許稠以爲:『若加設判官,則官員一位衙祿,必加隣官。
若振威民戶甚少,將不能自立,曩者欲割水原任內永新而不得,反得菁好驛裡,又添過客支待之弊,自後振威,尤不能支。
宜割過多民戶,移給振威。
』黃喜以爲:『水原事務之繁,古猶今也,其革判官。
自開國以後,殆將四十年,而能辦庶務,未見失其期會之責,何必復置,徒費廩祿?凡立制度,隨罷隨復,無有定制,則有乖示信之義。
乞依祖宗成憲,勿復可也。
或者曰:「水原屬縣頗多,地大民衆,非一人所能治。
」然國家何獨偏厚於水原,而薄於狹窄傍郡,貧益貧、富益富哉?如不得已,必欲救其民衆事繁之弊,宜以附近割屬於褊小傍郡,亦可也。
若曰監司本營,不可不富益,則傍郡旣非胡、越,亦在一道一日之程耳。
臣昔年承乏江原監司,以春川之亥安、淮陽之文登、方山、瑞華,割屬於附近狹小楊口、麟蹄等縣,道裡遠近、事務繁簡,庶乎適中而民便之。
』」 下戶曹,以喜、稠等議,移文京畿監司,訪問便否以啓。
○刑曹啓:「尙州囚鄭存義,欲奸船軍金升妻,欲捕之,存義抽刃拒捕,律該處絞。
」命鹹一等。
○大護軍樸堧上言: 古制,凡祭祀享人鬼之樂,迎送神,皆用黃鍾宮,蓋黃鍾爲北方子位之律,在天則爲虛、危之纏,而虛星爲天之宗廟也。
又一說雲:「子爲祀者所首之方,故用此宮,以享人鬼。
」按此則祭用黃鍾宮,取義自別,非所以辨尊卑也。
朝會殿庭君擧用黃鍾宮者,蓋黃鍾爲十二律之首,諸律皆生於黃鍾,統於所尊,無與爲抗。
又於用樂之際,黃鍾不爲他律役,如用黃鍾爲宮,則其所用七聲,皆本律之音,不雜淸聲,純粹弘雅。
且於五聲,黃鍾屬君,又其位置居尊面南,有人君之象,故歷代之制,皇帝出入,用黃鍾宮,群臣禮拜,用姑洗宮。
按此則君擧用黃鍾者,專以尊君而別之也。
臣妄意今日殿庭雅樂之用,每月朔日朝賀,則殿下獨專取尊,故出入之際,用黃鍾宮當矣。
若正至朝賀,則必有兩件重禮,用樂不可混同。
初度望闕之儀,則殿下固以臣禮自處,而出入禮拜,仍用黃鍾宮,似未爲當,改用姑洗宮,以章侯度。
至於禮畢,而闕牌徹去之後,行本朝之禮,則殿下出入用黃鍾宮,世子及群臣禮拜用姑洗宮,一如朔日之儀,以明君臣之分。
又迎詔勑之禮,則詔勑入勤政門,奏黃鍾宮;殿下率群臣行禮,用姑洗宮。
於聖節賀禮,殿下出入及禮拜,亦用姑洗宮可也。
但樂譜所演黃鍾姑洗宮非一,更擇黃鍾一宮,屬於迎命,勿用殿下出入所用之黃鍾。
又擇姑洗一宮,屬於正至聖節,殿下望闕之禮及詔勑行禮之儀,勿用世子禮拜所用之姑洗何如? 申商、孟思誠、黃喜等以爲可,鄭招以爲:「黃鍾宮屬於天子,而諸侯不可用,則殿下常時亦不可用矣。
今旣用之,則天子祀天享宗廟出入,皆奏黃鍾矣。
雖正至向闕禮迎命時,用之何害?」許稠以爲:「臣未學樂,不敢妄議。
乞令集賢殿,備考歷代用樂制度,然後獻議。
」從喜等議。
○刑曹啓:「羅州囚良女六月,與奸夫升豆伊,殺其夫崔元奉,律該六月淩遲處死,升豆伊處斬。
」從之。
○黃喜、孟思誠、許稠等議社稷神牌所書稱號,以爲:「謹按《周禮》《小司徒》:『凡建邦國,立其社稷。
』疏曰:『邦國立其社稷者,諸侯亦有三社三稷,謂國社、侯社、勝國之社,皆有稷配之。
』《祭法》:『王爲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爲立社曰王社,諸侯爲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爲立社曰侯社。
』唐《開元禮》諸州祭社稷儀:『社神以後土句龍氏配之,稷神以後稷棄配之。
』宋淳熙四年祀社稷儀注:『祀日,掌事者設神位版於壇上,席以莞。
』《洪武禮制》府州縣祭社稷儀式:『石主長二尺五寸、方一尺,埋於壇南正中,去壇二尺五寸,隻露圓尖,餘埋土中。
神號,府稱府社之神、府稷之神,州稱州社之神、州稷之神,縣稱縣社之神、縣稷之神。
神牌二,以木爲之,朱漆靑字,身高二尺二寸、闊四寸五分、厚九分,坐高四寸五分、闊八寸五分、厚四寸五分。
臨祭設於壇上,以矮卓盛頓,祭畢藏之。
』國初,社稷石主及神牌,依洪武制禮及前朝之制製造,而神牌書曰太社之神、太稷之神。
乞依宋制、《洪武禮制》及國初舊制,造神位版,但神號書曰太社之神、太稷之神,似違古制。
伏望依《祭法》,書曰國社之神、國稷之神,其後土氏、後稷氏,仍舊配祭。
」鄭招以爲:謹按古制,社主以石爲之,以受霜露風雨,以達天地之氣。
是故喪國之社,屋之,不受天陽也。
朱子曰:『社有主而稷無主,不曉其意,恐不可以爲己意增添。
』唐《開元禮》祭社稷儀,隻設神座,無神位版。
《洪武禮制》府州縣社稷主制,朱添靑字,古經不見,恐出於道家。
且若作神牌,則必有室以藏,是屋也。
乞依古制及唐《開元禮》與朱子之說,以石爲社主,稷及配位無主,臨祭設神座,以擬神位,祝文書國社國稷。
「從喜等議。
11月6日 ○丁卯,琉球國王使人來,命舍于東平館,又命禮官問慰。
○判慶源都護府事宋希美進箋,謝表裏。
○刑曹據開城留後司關啓:「府接私奴都羅赤,元是百姓姜祐之奴,而見賣于人,今乃執其本主衣袖,惡言相鬪,有甚於告訴。
請依贖身補充軍告其本主者及婢夫奴妻告主者例,杖一百,流三千裡,令本主還執役使。
」從之。
○刑曹據平安道監司關啓:「官婢營婢等,與其官及他官兩班、人吏、伴人及敎導、出使人員等,潛奸所生,竝以有定夫例論,未便。
請依官妓等其官役使時所生例論。
」從之。
11月7日 ○戊辰,禦經筵。
○禮曹啓:「今至日議政府賜宴時,請令六曹參判大司憲以上赴宴。
」上曰:「同知摠制府尹,皆許赴宴。
」知申事安崇善啓:「右議政仍令緻仕柳寬,國老也,宜許赴宴。
」上曰:「然。
自今凡賜宴,每令參宴。
」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申商、鄭招等議之,其一曰:「卿等言:『今來琉球國王使人,於至日朝賀,不可與本國群臣同序於庭,宜停至日接見。
必若接見,則引見于時座所。
』予更思之,隣國使臣至京,累日不見,則殊無主人之意。
且不於至日備禮之時,而見于移禦狹宦之處,無乃不可乎?」喜等對曰:「琉球國,乃皇帝錫命封爵之邦,非野人、倭客之比,與本國群臣同班行禮未便,宜於受朝之後,入序西班三品之列行禮,仍賜引見。
」其一曰:「前日已議書筵官除兼官,改以祿官之事。
其祿官之數與衙門之次、官員職銜,何以爲之?」喜等曰:「員數與職銜,則輔德、弼善、文學、司經、正字各二,官名則仍舊稱書筵。
」上曰:「仍舊稱書筵,則於官吏職銜,棄官名而稱世子輔德,有違他官之制,更議以啓。
」喜等曰:「書筵官,旣爲世子僚屬,則官吏職銜,除世子,稱書筵輔德爲便。
」從之。
11月8日 ○己巳,視事,經筵。
講《六典》至父在母喪期年心喪三年之條曰:「近憲府疏請罷母喪期年,一從三年,其意厚矣。
然此乃聖人之法,且太宗成憲,不可遽革,予不允之。
然往者或有期年後飮酒食肉,以至娶妻者,憲府劾問娶妻之由,答曰:『父命也。
』三年之內,許子娶妻,亦非父所得擅爲也。
故令永不敍用,此必謂南季瑛而發也。
季瑛母喪三年內,娶李仲蔓之女,雖有父命,若號泣而告,則父亦有天理,豈不聽之乎?是則季瑛不得辭其責矣。
」 ○命減內廐馬百匹,仍減各官所納藁草。
○兵曹啓:「前此充補甲士及別侍衛取才時,一百八十步,左右各限三步立標;舊甲士下番取才及內禁衛褒貶取才時,一百八十步,左右各限五步立標。
然皆過近,難於中格。
請自今充補甲士及別侍衛取才,左右各五步;舊甲士下番及內禁衛褒貶取才,左右各十步立標。
」從之。
○傳旨兵曹: 自今每年八月上旬,啓定講武之所,除講武場所在及經過州縣外,勿令刈草,虛費民力。
○使臣請給齎奉海靑頭目等毛衣,命議于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申商、鄭招等,僉曰:「旣以齎奉海靑爲辭,不可不給。
」命以山獺狐狸皮,製二十領給之。
○傳旨鹹吉道監司及接伴使曰: 頭目等到各驛,或以非義打傷人物,通事等非唯不禁,反行陰嗾,甚不可也。
自今有如此者,其悉以啓。
○判府事崔潤德上言: 臣受築城子之命,沿海諸郡,則自前年始築,慶尙道監司緩於布置,今年始役太晩,故命放之。
臣以爲當此之時,聖德覃被海域,居民無事,然倭寇之心,未可知也。
己亥年,攻倭擒千餘人以爲奴,小臣又奪倭艘四十,倭人向我國,嫌隙已起。
然其心以爲:「我國必嚴備禦。
」不敢生變。
今當無事,若不豫防,雖有後患,其將何及?古者沿海之地,無有居民,倭人深入爲寇,如引月、沙斤驛之戰是已。
今海邊居民稠密,倭寇下船,則虜掠不難,數小船軍,必不勝矣。
須當此時,堅築城子,有事則固門防禦,無事則盡趨田野,爲治之要務也。
且今民生狃於安逸,以築城爲勞民,然孰不使民以爲治乎?臣嘗往鹹吉道,見道內各官皆有城基,問諸各邑,披閱古籍,備載王太祖設州郡築城之意,若取而覽之,則築城之意,盡知之矣。
上嘉納。
○執義趙瑞康啓:「星州牧使李洽、密陽府使柳之禮等,枉刑冰壺月、尹位等緻死。
臣見獄辭,訊杖二次,已至露骨,是必加法外之刑也。
固宜痛懲,今命勿推。
臣等以爲雖經赦宥,宜劾問科罪。
」上曰:「今已經赦,且其罪不至於流,何必更劾?」 11月9日 ○庚午,幸景福宮,率王世子及群臣,行賀冬至望闕禮,禦勤政殿,受王世子及群臣賀禮,琉球國王使夏禮久、副使宜普結制及船主等,立于西班三品之列。
拜訖,引見使副于殿內,夏禮久奉咨文跪進。
咨曰: 琉球國中山王尙巴志緻書曰:照得,洪武至永樂年間,自祖王、先父王,遣使齎禮馳獻,又承累蒙貴國遣使到國及惠珍貺。
厥後本國爲無能諳海道之人,以緻疎曠多年。
竊念隣國交通,亦尙往來之義,行人傳命,用堅和好之盟。
今專遣正使夏禮久等,順塔便道日本國對馬州客商來船一隻,齎捧菲儀,前詣國王殿下奉獻,少伸微誠,幸希叱納。
所有今差去人員附搭物貨,仍乞寬容貿易,早爲打發回國,便益。
禮物:蘇木二千觔、白礬一百觔。
上覽之曰:「時寒水路,艱苦而來。
」夏禮久等對曰:「自我國祖王、父王,相修交好之禮,厥後倭人阻隔,久廢修好。
年前欲修前好,粧船待風,殆將數月,風不順便,卒未來聘。
去六月,對馬賊首六郞次郞商船到國,借騎而來。
且貴國被虜人物留我國者,百有餘人,欲率而來,船隻狹窄,風且不便,未得率來。
」上曰:「知王厚意。
」 ○上還時坐所,禦帳殿設宴,王世子及宗親入侍,賜宴于議政府。
○上曰:「前日議定琉球國使臣,依權豆例,序於三品班次,然權豆雖受中朝官職,居本國境內,今琉球國使臣,乃敵國之使,序於從二品班次若何?」黃喜以爲:「琉球國客人,旣不與本朝群臣一時行禮,豈計其班次高下,宜序於三品之行。
」孟思誠、權軫、許稠等以爲:「前此日本國王使人,序於本國三品之列,其來尙矣。
今琉球國王使人,亦依日本國王使臣例,序於三品班次,似不失宜。
」申商以爲:「琉球國小於日本。
日本國王使人,已序於三品之行,則今此客人,不宜序於二品之列。
」從之。
11月10日 ○辛未,禦經筵。
○司憲府啓:「讓寧大君禔妾女件伊,用紫紬轡而行,爲禁亂吏所捕。
件伊與恭寧君裀妓妾奉金鍾,偕到大司憲吳陞妓妾錦江兒家請之,錦江兒使隣女召史請于陞,陞謂禁亂吏曰:『勿告本府。
』請笞件伊、奉金鍾各五十,錦江兒、召史四十。
陞則辭證已明,而愧以風憲長官,公行請托,不肯輸情,請幷照律科罪。
」命件伊、奉金鍾收贖,召史勿論,陞罷職。
○大司憲吳陞上言曰: 臣以不才,濫居風憲之首,日夜祗懼,豈敢徇私,以招物議?顧以昏庸,未合人望耳。
前月素識隣女召史來告曰:「所知一女,犯用紫紬轡,爲禁亂吏所捕。
」臣聞之,略無一言。
後進本府,刑房吏告其事,臣聞之,更無異辭,其吏移告執義,執義目其吏,遽督他事,吏卽趨出。
後數日,同僚取書吏等供辭,織成王所不說禁亂所捕勿告之語,遂以劾臣。
臣竊疑公事之體,當先鞫犯令之人,以正其罪,今乃舍其犯人,而急於劾臣,專以絶臣爲心,風憲之任,不當如是,伏望聖察。
命左代言金宗瑞,議諸大臣。
申檣、尹淮、鄭招等以爲:「憲府啓辭明白,而陞之上書,無所發明,宜勿復辨。
」申商以爲:「爲陞計者,慙愧自服之不暇,而反爲上書,宜加罪責。
」孟思誠以爲:「事理無窮,安知陞之不枉法?然事已至此,難以辨明,不如不辨之爲愈。
」黃喜以爲:「大臣之言,不辨治罪,似爲未便。
然陞之上書,無辨明之辭,雖下刑曹辨之,必不發明。
知不得解而下獄,亦甚未便。
」許稠、權軫等以爲:「憲府啓辭,有所據依,若與犯者皆下獄詰問,則臺員繫獄,義不可復辨。
」命留其書。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申商、鄭招、尹淮、申檣等議之曰:「戶曹據鹹吉道監司關啓:『今年本道甚艱,軍資、義倉所納之稅,願以皮穀收納,以備來春播種之用。
』何以處之?」喜等以爲:「諸道監司競以見愛於民爲心,每歲啓之如此。
若從其意,則不出數十年,國廩虛耗,不可必從。
但鹹吉道則今年失農,而加以支待使臣,艱苦倍他,其義倉所納,宜以皮穀收納。
」 ○戶曹啓:「鹹吉道各官還上,請依乙巳年受敎,貧窮未備本色者,令相換納官,其田稅及義倉還上米,則除相換,竝以本色收納。
」命依所啓施行,但義倉米,則勿分皮穀雜穀,竝從自願收納。
11月11日 ○壬申,幸景福宮,率王世子及群臣,行賀千秋禮。
○還時坐所,禦經筵。
上謂李兢曰:「中外士大夫及庶人之家,皆立祠堂乎?雖立祠堂,不設神主而行祭,則徒爲虛器而已。
」兢對曰:「祠堂則已有定期,故皆立之,若神主設否,臣未之知。
」上曰:「令禮曹相考以啓。
」上謂偰循曰:「侍中鄭夢周,守死不變;注書吉再,執節不移,上疏乞退,於所撰《忠臣圖》內,竝圖形作贊。
」 ○吏曹啓:「書筵輔養儲副,職任非輕,而以他官兼之,未便。
請自左右輔德,至左右正字,別爲祿官,以世子左輔德右輔德,世子左弼善、右弼善,隨次差下,其序次別,仍舊以書筵爲名,革左右副正字。
」從之。
○刑曹據都官呈啓:「今將逃亡奴婢、仍執據執奴婢、容隱奴婢、招引放賣奴婢等事,令本司聽理。
然本司自來但囚訟者家奴,餘人則不得擅便囚禁,若逃亡奴婢執便付官等事,必待報曹,然後囚禁,則非徒事緩,必將還逃。
且以本司數小杖首,押直進退,不至逃脫爲難。
請自今逃亡奴婢及仍執據執容隱招引放賣人員內,宜囚禁者,本司擅便施行。
且今典獄署鏁匠,依式領受進退。
」從之。
11月12日 ○癸酉,禦經筵。
○兵曹啓:「司僕寺飼馬穀草,令京畿各官,每一匹以二十五斤收納,民弊實多,請自今減五斤,定爲二十斤。
兀良哈馬,則每一匹給十五斤,每年自十月,至翌年三月上納。
自三月至四月,以東西籍田穀草養之,不足則以當番諸員,於壺串、伯顔、頭昆、箭串及廣州、楊根水邊近處,刈野草補之。
」從之。
11月13日 ○甲戌,還禦景福宮。
○經筵。
○政府啓:「冬至日,領議政黃喜入參向闕禮,至本朝賀禮,身氣不平,未得入參。
憲府招通禮門吏,問喜不入之故,吏以實對,憲府以不告其由,笞其吏。
臣等思之,喜雖有罪,而通禮門之吏,暫無與焉,反以受笞,有違公道。
且政府,百官之長,堂上進退,告于憲府,固無前例,今乃受辱,羞愧悉多。
」傳旨承政院曰: 政府所啓,予以爲是。
卽召持平李具商,問其所以,具商啓:「以首相不入賀禮,通禮門吏曾不來告,故罪之。
」上曰:「通禮門吏,略無過失,而反受罪,憲府處事,實未正大。
且大臣此言,發於至情。
」遂下司諫院,鞫憲府官吏以啓。
○賜琉球國王使送使副使衣各二領,餘人各一領。
11月14日 ○乙亥,受常參,輪對,經筵。
○江陵判官權深辭,引見曰:「江原道土地塉薄,每歲禾穀不登,民生窘迫。
若其年之豐稔、民之富足,非守令之力所能緻也,斂散以時,賑恤窮乏,不至飢寒,責在守令,往盡乃心。
且刑罰,重事,不可不愼。
近來守令非法枉刑,以緻傷生,予所軫念,爾其愼之。
」 ○琉球國正使夏禮久,進烏梅木七十四斤、深中靑二十兩、胡椒二十斤、蔓藤一百箇,副使宜普結制,進束香八斤十三兩、靑磁盃一事。
回賜夏禮久正布六十匹,宜普結制三十匹。
○親傳望祭香祝。
11月15日 ○丙子,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今琉球國王移咨本國,若使攸司修書契以答,似違於禮,以咨修答,則非隣國交通之禮,何以處之?以書契答之,彼雖有怒於大小強弱,何畏!然琉球國交通中朝,至受爵命,非倭人之比,中朝必見本國修答之文,不可不合於禮也。
雖以書契答之,勿用圖書安印若何?故人有言曰:『彼雖無禮,我不可以無禮待之。
』當稽古文以答。
」孟思誠曰:「宜稽古文以答。
」申商曰:「琉球乃至小之國,無衣裳之制、禮義之事。
今咨文雲:『右咨朝鮮國。
』此必是指咨公廳也。
臣意修書契以答,似無害也。
」上曰:「咨內初面書名,咨下著署,亦非咨文之例,然指予也,非指公廳也,予更思之。
」上又曰:「外方界首敎授官,職帶史官,此雖美法,然事重不可輕易爲之。
敎授官若非其人,則妄記時事,以垂後世,其弊不小。
京中史官,其選至重。
」知申事安崇善啓:「京中史官,雖吏曹差下,若非其人,則春秋館又不受之矣。
」代言等又啓:「外方勸戒之事,每春秋馳報,若有特異之事,何不知而遺失乎?且貪汚者,何畏身後之名,而不爲乎?其敎授官帶春秋,似不可也。
」上曰:「稽古制以啓。
」 ○輪對,經筵。
○以許誠爲大司憲,金中昆左司諫。
○兵曹啓:「今以平安、黃海道各站車牛事,議于政府諸曹,黃喜等以爲可,孟思誠等以爲:『以車轉物,黃海道七站所能,或山高不能通行,輸以牛馬,則可得無弊,然其便否,問於兩道,然後更議。
』李孟畇等以爲:『車載之事,已曾試之,久則難繼,不可行也。
』」從思誠等議。
○兵曹啓:「義州人民,困於支待使臣,將悉流移。
及其流移,勢難及救,深遠各官人民,預先移置,使之安業,以實邊邑。
」下政府諸曹同議。
孟思誠等以爲:「使臣支待之弊,義州尤甚,其餘各官,亦皆調弊,不堪其苦。
若使其民移置義州,則是爲破東補西,疑若不可。
宜窮推道內曾逃往他道之民,竝置義州,使之安業。
」李孟畇等以爲:「小民安土重遷,遽令移置,則必生怨咨,勢有未安。
近年嘉山以北各官之民,頗多流亡,宜盡刷逃往本道深遠處及他道者,悉令還本。
又募道內自願移居者,限年減租,尤加完恤,庶或得宜。
」許稠、黃喜等以爲:「曾逃往黃海者,先行推刷入居爲便。
」申商以爲:「困於使臣支待,非獨義州,路傍各官皆然,而義州之民,流移最多者,必有其故,若不探其故,而強聚流氓,則隨聚隨散,何益於事?願令其道監司,訪問其由及救弊之方於其邑吏民,然後更議。
」從思誠等議。
○禮曹據樂學牒呈啓:「朝會樂設立之初,樂工不足,以雅樂署樂工二十四名從自願,受敎兼屬,以祭享朝會兩樂取才,加給到遷轉,已成格例。
請其後加屬樂工十九名,亦依初受敎,通計兩樂取才遷轉。
」從之。
11月16日 ○丁醜,上率世子及群臣,拜賀節日表,摠制田時貴奉表以行,賜時貴衣二領及毛冠笠靴。
○輪對,經筵。
○命工曹,進節日表筒畫龍見樣,覽之曰:「今看見樣,則畫龍有牙齒,拜表時,予見表筒,不畫牙齒。
」卽命畫員齎金追及聖節使之行畫之。
聖節使回報:「表筒五龍及袱內一龍,皆不畫牙齒,今幷加畫而行。
」命憲府,鞫工曹佐郞元志於及畫員以啓,憲府啓:「志於不能詳察,請笞五十。
畫員楊斐、令史鄭理杖六十。
」命笞斐、理各二十,志於勿論。
11月17日 ○戊寅,受常參,輪對,經筵。
○命還給樸景武、金如晦、揭有廉職牒。
11月18日 ○己卯,受常參,視事。
申商啓:「今使臣入京,倭人亦慕義而來,不可拒之。
請令變服入來,勿令使臣知之。
」上曰:「凡事莫顯莫見,曩者張淸被虜於倭,到本國,議欲留之,以華人不可匿,故給衣還送。
本國與日本交通,中國已知之矣。
事大以誠,而獨此小事秘之,後若發覺,則不直甚矣,不可爲也。
」許稠啓:「今來倭人,皆要興販,不專爲獻琛也。
自今除通信倭人外,但持行狀往來者,舍于京畿近處各官,令通事來進所獻之物,不許親入京都。
」上曰:「然。
其語倭人曰:『適今使臣來京,事甚煩劇。
爾等除肅拜,所獻之物,傳授禮曹郞廳以進。
』其國王及九州節度使送人,許令肅拜。
」 ○刑曹啓:「判義州牧使李尙興、判官金尙安、知碧潼郡事樸晨、知閭延郡事金敬、前判江界都護府使田時貴、知理山郡事崔澄、前知昌城郡事鄭臣貴等,不曾移置卑下處居民,去六月大水,緻令民家漂流。
尙興律該杖八十,餘各九十。
又尙興、尙安等,使洪沖等五名,渡江取莞草,以緻溺死,又於大水,不爲警備,又令江沖等六名溺死,律該杖八十。
尙安從重杖九十,尙興八十。
」命減尙安、澄、臣貴、晨、敬三等,尙興、時貴勿論。
○戶曹啓:「水車監造官手本內,倭水車,若於田未盡乾時用之,則二人一日之役,可灌數畝之田,宜移文各道,預備造車之材,令匠人指導造作,竝就陂澤,習激水之狀,使農民樂用。
唐水車,亦竝造作,外方匠人有能傳習,利於灌漑者,令監司考其實效,啓聞賞功。
」 從之。
11月19日 ○庚辰,受常參,輪對。
○召黃喜、孟思誠、權畛、許稠議事。
其一曰:「都巡察使柳殷之啓:『頭目陳亮等回自阿木河,告使臣曰:「被虜唐人百有三名出來。
」尹鳳答雲:「今當冬月,難以率行,姑令分置端川、北靑等官,待春和入送。
」倘如此言,則端川、北靑等官,女眞雜類間處,恐將往來行言,宜置鹹興以南各官過冬。
』此論何如?」喜等曰:「今年鹹吉道,至爲疲弊,不宜置本道,宜乘溫暖之日,分運率來,經由鐵原、長湍,置于留後司,竢春發行爲便。
」其二曰:「宗學宗親,曾置有司,敬寧君是已。
予謂親戚間,稱爲有司,記其過失相責,恐將超嫌,曾傳旨宗簿曰:『自今宗學,除宗親有司,學中之事則敎官,學外之事則宗簿考察。
』予更思之,學中記過,非敎官之事。
然則定有司與否,處之何如?」喜等曰:「嚴師之捶楚、慈母之訶叱,但見其恩,未見其讎;學中有司,亦以責善,不至傷恩。
宜仍舊待弊生革之,未晩也。
」其三曰:「崔閏德獻議曰:『慶尙道南海、東萊相望對馬島,倭賊最先之地,宜速築城,以備不虞。
若以役農民爲不可,則當令船軍築之。
』此論何如?」喜等曰:「京畿船軍,猶曰不可役使,況此地,防禦緊要之處,尤不可役船軍也。
」上曰:「大臣所議,予甚嘉之。
」遂傳旨殷之曰: 使臣若言唐人留置之事,卿爲自對曰:『本道冱寒,過冬甚難,宜乘溫暖之日,分運出送,置于王城之旁。
』 ○禮曹啓:「宗貞盛修書遣藤次郞,求賜米穀,今年正月,已賜米豆幷百石,請賜一百五十石。
」從之。
11月20日 ○辛巳,受常參,輪對。
○賜琉球國使副使衣各一襲,船主伴人等衣各一領。
11月21日 ○壬午,受朝參。
11月22日 ○癸未,受常參,視事,輪對。
○平安道監司啓:「永樂十五年五月日司憲府受敎內:」奉使人員,常時高官重祿,厚蒙上恩。
及至赴京之時,又授米穀楮貨,以資行裝,又賜路次盤纏,而平安道監司乃於每行,備小刀子、石燈盞、人蔘、五味子等物,贈至從事官,赴京之行無窮,其弊不小,請皆禁斷,以除積年之弊。
命禁人蔘、石燈盞、五味子等物,其餘雜物勿禁。
「敬此。
每年赴京之行,毛冠、耳掩、毛套、軟坐兒、刀子、多般食物,下至從人,無不備給,實是巨弊。
一年所用雜物之數,不可勝計,此皆非以公物措辦,無非出於民戶,製造之功,亦出於民手。
況本道地塉民貧,加以境連上國,本國使臣迎護送及上國使臣支待之弊,視他道百倍,加以上項雜物,每年收斂,民弊莫甚。
請自今勿許備給,以歇邊民。
」下禮曹磨勘以啓。
11月23日 ○甲申,輪對。
○對馬島六郞次郞等,來獻土宜。
11月24日 ○乙酉,受常參,輪對。
○左司諫金中坤等上疏曰: 竊謂父母者,子之天地也。
非父不生,非母不養,生我育我之德,昊天罔極,固不可以輕重之也。
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聖人制爲三年之喪,使過者俯而就之,不至者企而及之,是天下之通喪,無貴賤一也。
父在而爲母期年,非薄於母,以其家無二尊故耳。
其哀幕之心,曷嘗一日忘于懷哉?我國家稽古典禮,遵行此制,誠爲美法也。
然而纔過期年,授之以官,任之以事,束帶立朝,坐於官府,任事行刑之無暇,安有心喪之念乎?於是士皆習以爲常,服期之後,飮酒淡笑,無異平日,以至燕爾新婚,恬不爲愧,此豈法制之本意哉?風俗之漓,一至於此,言之可爲於悒。
矧今四方寧謐,無軍旅之急,何必用心喪之人?《禮》曰:「三年之喪,若駟之過隙。
」母喪期年,餘月幾何?願自今勿除拜職,以終心喪,以厚風俗,不勝幸甚。
不允。
○刑曹啓:「林川百姓黃所乙萬,奸其弟豆乙金妻八月,請竝處絞。
」從之。
11月25日 ○丙戌,輪對。
○知豐川郡事金有生辭,引見曰:「邇來各官守令,枉刑傷人者頗多,汝其愼之。
且民間事煩,專以支待使臣也。
若守令盡心圖之,則其中細務,猶可備辦,而民弊自除矣。
」 ○右正言李謙之啓:「母喪期年,專以家無二尊之義,其法雖美,然三年之內,任職居官,實乖制法之本意。
雖不得已任官,任於執法之官,尤爲未便。
請勿除官任職,以厚風俗。
」上曰:「爾等之言,予甚嘉之。
然旣曰心喪,則期年之後,何必不任官職?」 ○命左副代言宋仁山,同政府六曹設宴于普濟院,迎慰張童兒。
接伴使李澄玉行酒,童兒謂仁山等曰:「此宰相,北方之人,皆愛而畏之,得如此將帥未易。
」 ○命知申事安崇善,問安于使臣,仍告曰:「險遠之路,跋涉勞苦。
」使臣曰:「每站設宴,何苦之有?吾等此行,正是遊觀,且吾等率採捕軍,但捕海靑二連。
本國則多捕海靑土豹,專以殿下至誠也。
」 ○使臣進段子四匠,東宮四匹,回贈麻布四十匹、石燈盞二事。
○兵曹啓:「濟州牧場,乃良馬所産之地。
守令等以爲:『旣以本土人差任監牧官,牧養之事,無預於己。
』曾不用心,馬匹孶息,漸不如舊。
自今守令亦兼監牧官,同監牧官考察牧養孶息。
」從之。
11月26日 ○丁亥,上率王世子及百官,幸太平館,宴慰使臣。
使臣獻段子二匹,回贈麻布二十匹。
○築閭延郡城。
○命同知摠制李澄玉,伴送張童兒。
11月27日 ○戊子,遣知申事安崇善,邀使臣于太平館,及至,上迎入思政殿,設溫斟宴。
○遣宣慰使參贊李孟畇于留後司,判書李明德于黃州,摠制申槪于平壤,李安吉于安州。
○命內官金淳,齎別膳贈使臣。
○傳旨兵曹: 今使臣之行,遼東迎逢軍,如不及到,則以本國軍人護送,若道遇遼東軍,卽令還來。
11月28日 ○己醜,受常參,視事,輪對。
○許稠入啓:「使臣騎馬而來,今其馬物故,宜贈馬以送。
」卽命安崇善,贈內廐馬一匹曰:「聞大人失馬,命臣進之。
」使臣答曰:「昌大人伴人死者五六,尙且無憾,予何惜一馬,遽受其價!」崇善曰:「殿下贈馬,出於至誠。
」使臣答曰:「聖旨雲:『朝鮮,財物不敷之國,雖一條線勿受。
』予何違命!」崇善曰:「此馬非私贈也。
大人騎馬而來,今當回程,不可無馬,請勿卻。
」 ○傳旨戶禮曹: 今後倭客人所進物件,回贈布子準計之時,若有零數,三四匹則以五匹,八九匹則以十匹加之;十一二匹則以十匹,六七匹則以五匹減之,從其成數施行。
11月29日 ○庚寅,禦經筵。
○崔眞等回自鹹吉道。
使臣張定安到金化縣有疾,遣直提學兪尙智、醫員楊弘遂,齎藥問安。
○傳旨兵曹曰: 今後西墻門、勤政門、慶會樓外門,集賢殿副提學以上及臺諫員,跟隨一名外,勿令許入。
「 11月30日 ○辛卯,上率王世子及百官,錢張童兒于慕華館。
○遣宣慰使少卿韓確于義州。
○差司譯院注簿金精秀,管押被虜唐人王哈士塔,解送遼東。
十二月 12月1日 ○壬辰朔,都摠制樸實卒,輟朝二日。
諡靖孝,寬樂令終靖,大慮行節孝。
○兵曹啓:「濟州子弟因進上及私事往還者,或給鋪馬,或給草料粥飯,無識之人侵擾驛路者頗多。
請自今立法禁之,如有犯禁者,三品以上,移關刑曹;四品以下,其道監司論罪。
」從之。
12月2日 ○癸巳,禦經筵。
○昌盛、尹鳳、張定安等,率童猛哥帖木兒弟凡察及管下野人十一名、被虜唐人男婦共八十二名,回自鹹吉道,命左議政孟思誠、刑曹判書鄭欽之、左副代言宋仁山,迎于普濟院,宴慰之。
12月3日 ○甲午,禦經筵。
○幸太平館,宴慰使臣。
凡察率其管下,行四拜禮,上曰:「爾等傾心從使臣而來,予甚嘉悅。
」 12月4日 ○乙未,輪對,經筵。
○命內史金淳,齎別膳贈三使臣。
○禮曹判書申商啓:「今來使臣頭目,皇帝勑曰:『宜給合用衣鞋之類。
』故欽遵勑書,於使臣頭目,皆給衣服冠靴。
今於奏本,具錄所贈之物何如?」上曰:「前此勑禁贈物,故略不贈遺。
今來勑書旣曰:『宜給衣鞋之類。
』自今以後,使臣之來,依此勑書,以示慰賓之意,贈物可矣。
況今進獻奏本,旣曰:『欽蒙聖旨,欽依施行。
』,則意已備矣。
所贈衣鞋,何必具奏?其與承文院提調同議以啓。
」商又啓:「承文院專掌事大文書,而提調竝兼他務,糾察無暇。
乞自今本曹堂上與提調,常坐本院,考其勤慢。
」上曰:「然。
」 12月5日 ○丙申,輪對。
○命濟用判事洪師錫,往審江界府城子移於萬浦口子便否。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申商、鄭招、尹淮等,命安崇善議事,其一曰:「鹹吉道野人連續往來,今年加以支待四使臣,民生疲弊。
歲癸卯,平安道失農,又以牽去進獻馬匹,民生艱苦,戶蠲所貸還上二石,以償其苦,今鹹吉道之民,亦宜蠲減,當減幾石,欲減三石,何如?」喜等以爲:「鹹吉道土地塉薄,年穀不登,然境連野人,軍需不可不儲。
若每戶減三石,則一年所納之穀,未充所蠲之數,宜依平安道例,每戶減二石。
」其二曰:「接伴使盧閈、成達生等,回自鹹吉道言:『尹鳳畏昌盛不得行其志,盛亦蔑視鳳,故凡事,盛專擅行之。
盛謂閈曰:「明年除尹公,當率他人而來。
」閈曰:「雖無他人,大人獨可捕也。
」盛頷之。
』閈之此言,未知是否,然不可以是薄待鳳,而偏厚於盛也,宜待之如一。
我非欲贈與求媚也,但使二人,各自以爲獨厚於我耳。
且前日盛使崔眞,密告安崇善曰:『後當以段綃,計酬其直,先備磁鍾二十、石燈盞三事、滿花席以給。
』從之否乎?若從之,則席子當給幾張?餘物亦皆許乎?令迎接都監使告之曰:『畏勑,難以無價而贈。
若麤綃木綿中給之,當換所請物件以贈。
』則昌必悅從矣。
以此言之,亦何如?昔黃儼來時,太宗每脫毛裘贈之,我亦欲贈所着毛衣,何如?」喜等曰:「不可贈裘,但憑回贈優給,以悅其心爲便。
石燈盞,宜從童兒之例,均贈三使臣,席子則或給五丈爲便。
若待價換給之言,似不可。
」其三曰:「我國牛隻本不多,近因失農,民食尙不足,其有餘力以養農牛乎?緣此可用之牛尤少。
詮聞朝廷欲換牛隻一萬,果如此言,則本國民間農牛無遺,深以爲慮。
將告于尹鳳雲:『先白大人,然後欲告昌大人,願指揮。
』何如?」喜等曰:「上敎是矣。
」其四曰:「前日尹鳳往鹹吉道,中路贈送萬應膏,其時卽欲回贈,然非汲汲之事,中止不送。
今鳳回還,當回贈乎?雖不回贈,豈以是爲嫌哉!處之何如?」喜等曰:「殿下待鳳以厚,非一事也。
此物,雖不回贈,無妨。
」其五曰:「我非私厚李揚也。
太宗同庚誓文曰:『死生同之。
』揚別無才能,超授堂上官。
昔年入朝時,犯法奪職,今已九年,欲還給職牒,何如?」喜、思誠、商、招等以爲:「受罪已久,還給爲便。
」軫、稠等以爲:「此乃贓吏之類,不可輕赦。
」其六曰:「承文院常仕提調,曾以李兢爲之,今兢以代言,未得考察,當用何人?」喜等曰:「事大之事至重,且不知漢音者,不可知其得失而考察也,他無可當此任者。
代言雖是重選,請以兢遷授閑官,日仕考察。
」其七曰:「使臣等再請造給被虜唐人八十二名衣服,何如?」喜等曰:「上國之民,道經王都,衣甚單寒,宜造衣給之。
」上曰:「當從僉議施行。
」 ○尹鳳往弟重富家,命內官崔濕,齎別膳贈之。
○知司諫尹須彌等上疏曰: 禮,過公門下馬,齒路馬有誅,所以廣敬也。
漢時,太子不下司馬門,公車令得以劾之,太後謝以敎子不謹,然後乃入。
夫太子,國之儲副也;公車令,官之微者也。
以太子之尊,見劾於公車令,誠以大防,不可不謹也。
今把門禁軍,爪牙之士也,非特司馬門而已。
海平君尹延命不畏法令,反手毆之,其入公門鞫躬之禮安在?不敬之心大矣。
刑曹劾罪,請置於法,殿下特乘寬恩,命留其狀,其於懲惡戒後之義,有所嫌焉。
伏望命攸司依律科斷,以懲不敬之罪。
不允。
○命還給李揚職牒。
○傳旨司憲府: 金士信嘗任閭延,贈送土豹皮于孝寧大君??[1],大君不受還送。
今憲府覈士信貪汚之罪,士信雲:『大君已受,事覺乃還。
』憲府信之,再劾大君,大君雖受之,不宜加罪,況不受乎?且不信大君之言,而信士信之言,尤爲未便,勿更問。
12月6日 ○丁酉,受朝參。
○琉球國王使送夏禮久、宜普結制及對馬島六郞次郞等辭,引見曰:「不忘故意,專使修好,予心喜之,歸告汝王。
」夏禮久等對曰:「我王知路之後,願修誠款,令臣等知路。
」上曰:「予甚嘉之。
」答琉球國王書曰:「我國與貴邦,世敦信睦,緣海路遼夐,以緻多年疎曠。
今王思繼先君之好,專使來聘,仍惠禮貺,更示以交通往來之意,寡人深用喜謝。
庶堅此心,以永終譽,豈不美哉?不腆土宜,聊表微誠,竊希領納。
苧、麻布各十五匹,人蔘一百斤,滿花席十五張,虎皮五張,松子二百斤。
」 ○命安崇善,齎奏本詣太平館示使臣,昌盛曰:「今率來唐人等衣服,若未及造,則以布給之可也。
」崇善答曰:「殿下已知之矣。
」 ○大司憲許誠等上疏曰: 爵以勸善,罰以懲惡,此國家之常典也。
李揚歲在壬寅奉使天庭之際,濫受富商之賂,冒名奴子,率行赴京,多挾私物,恣行販賣,貽笑朝延。
贓滿罪盈,法當處死,殿下降從寬典,俾全身首,凡在士林,靡不缺望,然廢置累年,不歷仕版,貪鄙之徒,小有寒心。
今者別無功賞,特賜職牒,非唯貪墨之輩曾不忌憚,贓犯之吏亦將妄擬,繼踵而引領矣。
伏望亟收成命,以嚴懲惡。
不允。
掌令李思任更啓:「揚之罪惡,死有餘辜,特蒙再造之恩,保全至今,幸矣。
又賜職牒,臣恐自此貪冒滋彰,請勿許職牒,以懲後來。
」上曰:「予之還給,有意存焉,勿復言。
」揚子明晨,淸原君之女壻也。
○黃海監司沈道源辭職。
○繕工注簿權宰、注書裵杠,各進玉帶環,賜馬各一匹。
○安崇善啓:「尹鳳與盧閈雲:『帝欲換牛馬各一萬匹,翰林院奏雲:「朝鮮小國,今海靑土豹捕捉事煩,不宜幷換牛隻。
」帝從之,不下勑書。
吾還備奏牛隻不産之由,然於昌大人處,力言之甚可。
』」 ○兵曹啓:「前此受敎:『鹹興、平壤土官,準朝官遞降差下。
』自今各翼千戶及海領受職人,請依土官例,亦遞降差下。
」從之。
12月7日 ○戊戌,命知申事安崇善邀三使臣,至闕,上迎入思政殿,設溫斟宴。
○大司憲許誠等上疏曰: 李揚欺妄姦詐,貪黷汚穢,雖市井鄙夫,蔑以加矣。
且冒名率行孫石、獨大之輩,負債推徵之事,訴訟于官,迨今未已,誠宜廢黜終身,以保餘喘。
今反還給職牒,靦面周行,其於懲惡之道何如?伏望還收是命,以正邦憲。
不允。
12月8日 ○己亥,尹鳳設宴于弟重富家,慰昌、張兩使臣,命內官崔濕齎酒肉贈之。
12月9日 ○庚子,禦經筵。
○以李蕆爲右軍都摠制,崔士儀中軍摠制,權孟孫右副伏言,兪尙智同副代言,李兢僉摠制。
○令館伴鄭淵告尹鳳雲:「頭目沈貴自鹹吉道回還,路上蹴打控馬人車得生項背,翼日乃死。
官審杖痕,項及兩肩臂上皆靑赤,口唇兩傍,各裂五分而死。
本國將欲奏聞,先議于大人。
」鳳聞之,憤怒大叫。
上命左代言金宗瑞曰:「卿見鳳徐諭之曰:『沈頭目殺人雖可憎,然頭目陪大人出來者,本國何忍奏達乎?』觀勢曉諭,俾不忿怒。
使臣歸期已逼,賓客怒則於主人之心安乎?且此輩前年發憤,遂緻今年一國人民,共受百端巨弊。
匹夫之死,雖可惜,豈可更增其怒,以構將來之弊!」宗瑞馳至,鳳憤怒喧呼不已,宗瑞與盧閈見鳳諭之,鳳怒卽解,懽然喜謝不已。
○張定安頭目一人,以木梳囑工漆之,工不記其面,誤與他人,頭目怒打其工濱死。
都監告于定安,定安打頭目垂死。
尹鳳頭目走馬鍾樓街,躪人而死,上惡之,使言於鳳,鳳杖頭目四十。
○傳旨鹹吉道監司: 今死車得生,依因公物故船軍例,賻米豆幷四石,復戶三年。
12月10日 ○辛醜,受常參,視事。
上曰:「沈貴殺人事,將奏朝廷,尹鳳聞之,謂盧閈曰:『此乃頭目所殺,不幹於予,然帝聞鳳之頭目殺人,則事亦不美,予將罪貴,請勿奏。
』予已議于大臣許之,鳳若不罪,則彼無所懲。
其諷于鳳,徵埋葬錢,給死者家,何如?」申商對曰:「臣聞頭目,聽之甚懼,徵給埋葬錢可也。
」上曰:「令館伴諷之。
」 ○谷山府院君延嗣宗,爲其壻司直趙由禮求官,以書授由禮,呈承政院,承政院問其書意,由禮詐言他事。
上覽之,下司憲府推劾。
憲府請嗣宗及由禮罪,上曰:「老臣之書,何足過哉?」命贖由禮杖一百,嗣宗勿論。
○申商啓:「申明立家廟設神主之法。
」上曰:「人子爲其親徒立家廟,不設神主而祭之,實非也。
何必立新法令?依已降之法而考察,亦可治罪,及明年憲府糾之可也。
」謂大司憲許誠曰:「憲府毋忘糾察。
」 ○許誠啓:「李揚職牒,不宜還給,願收成命。
」上曰:「卿等之意美矣,然非欲復用揚也。
太宗誓文有曰:『患難相救。
』故還給耳。
」誠曰:「誓文則泛稱耳。
揚之所犯,義當處死,而得全性命幸矣,宜廢爲庶人。
如是,然後貪汚之徒,庶可懲矣。
」上曰:「入朝者,孰不率奴興販?揚受人之賂,冒名率奴,以是得贓吏之名。
今命還給者,以有太宗誓文也。
」誠極言揚犯贓罪重,不可還給,上曰:「卿言然矣。
然以誓文之故與之,勿更言。
」 ○上曰:「使臣回還路上,令館伴盧閈爲自言告使臣雲:『每靑則殿下,爲上國盡心布置,旣定捕戶,又聽私捕,如有捕者,鹹加重賞。
是以諸道之人,盡心捕獲,雖非採捕軍,片無遺欠。
今來採捕軍,無所容力於其間,今後勿更率來。
』何如?再三力言之。
」 ○戶曹據兵曹關啓:「濟州人千戶金石等八名,於竹島西海,斬獲海寇,請賜米人三石。
」從之。
○刑曹判書鄭欽之啓:「鄭囷訴繼母於官曰:『吾父作書與之曰:「爾繼母潛通四寸兄生子,非吾子也。
奴婢汝皆役使,勿許非吾子者。
」』命義禁府鞫之,以事證曖昧,且在赦前放之。
囷父文書,還給否乎?」上曰:「父書非僞造,還給可也。
」欽之曰:「雖非僞造,後更同居,名實相違,還給未便。
」上曰:「父雖妄人,而書非僞造,則其不還給,無乃違於事理乎?」 ○傳旨: 今後光化門禁婦女出入,永濟橋庭及勤政殿庭,亦勿許入。
12月11日 ○壬寅,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等議事,其一曰:「牛隻之事,予當見鳳言之,採捕軍則無益而有弊,已令接伴使,因便言說。
然更思之,邊方小國,無他産物,隻有海靑,往往捕獲,前此無方不到,盡心搜捕,我之盡心,天地日月照臨。
今朝廷別遣採捕軍,幷授絲網以送,深恐廷議,以我爲不用心也,心實驚惶。
欲以此意親說鳳,何如?」喜等曰:「非獨語鳳,雖語昌、張,亦無妨也。
」其二曰:「今朝尹鳳囑崇善小楮曰:『吾已老,倘乞骸,將老本國。
請賜高陽南村仇知裡柳堤及三聖堂西新小島,以爲田園。
』將從之乎否?」喜等曰:「當從之,但以行移分揀後,通諭答之爲便。
」其三曰:「詳定所啓:『京中箇月各司內,工曹則體例與他曹不同。
仁順府、內資、內贍、禮賓寺、濟用濫所掌物色,豈皆緊要?或有輕歇,且一庫分掌者二員。
若奉常典農寺軍器繕工司宰監義盈、長興庫司醞署,國用雜物頗多,然無箇月,事多陵夷。
乞量減在前箇月各司,移於奉常等司,以掌緊要物色,官員定其箇月。
』然一司之中,官吏箇月,或無或有,無乃未便乎?」稠曰:「前此禮賓雞豚,每每告匱,自設箇月以來,事不廢弛,今待使臣,未有遺欠。
此已然之明驗,緊要各任,不可不久任,宜從啓目施行。
」喜等議亦同。
○命安崇善,回贈昌盛細麻布五十匹、石燈盞三事、彩花席六張、茶鍾二十,尹鳳、張定安各細麻布二十五匹、石燈盞三事、彩花席六張、茶鍾二十。
東宮回贈昌盛細麻布四十匹,尹鳳二十匹,張定安十匹。
○尹鳳欲先往瑞興,潛詣闕辭,上迎入思政殿,設宴慰之。
鳳還重富家,命送酒肉。
○遣宣慰使尹重富于瑞興,仍代韓確兼爲義州宣慰使,從尹鳳之請也。
○遣宣慰使雲城君樸從愚于留後司。
12月12日 ○癸卯,尹鳳齎土豹五隻,發向瑞興,幸慕華館餞之,命鄭淵伴送于義州。
○張定安以所換野人小馬,欲換善步馬,乃給廐馬,定安不愜其意忿怒,卽以驛馬善步者給之,乃喜。
上謂安崇善曰:「尹鳳雲:『帝好遊戲,至一旬不謁皇太後。
且後宮爭妬,宮人所出,潛相殺之。
皇太子亦輕佻。
』此而不諱,其意必怨也。
」 ○禮曹啓:「藤次郞修書乞米豆,請給三十石。
」從之。
12月13日 ○甲辰,昌盛求茶蔘,贈三使臣各三十斤。
○幸太平館,設餞宴。
上語使臣曰:「本國荒漠之地,凡物不阜,而牛隻尤不盛。
近因水旱,民生艱食,救死不贍,安有養牛之資,因此農牛鮮少,民産可慮。
今聞帝勑本國,令換牛隻一萬,心實惶懼。
本國民戶有牛者,十之一,而其存者不過一隻而已。
雖擧國索之,焉得萬隻?冀大人善奏蠲免,俾我東民偏蒙聖澤。
」昌盛對曰:「殿下極慮民弊,而有是言,何敢不奏?前此金銀之貴,因吾奏達,帝卽蠲之,況此牛隻乎?且易牛隻,非帝命也,遼東人欲以所有,易其所無耳。
往者再換馬,以用於軍政也,牛則非朝廷所用也,殿下勿慮,但盡心捕進海靑可也。
」上曰:「弊邦之産,無物可進,但有海靑土豹耳。
帝再三勑諭,予盡心捕獲以進。
予之此心,天地日月照臨,今者帝遣採捕軍,齎網捕之,深恐帝以本國爲未盡心,而有是命也。
」盛等對曰:「帝非有此意而命之也,願殿下勿疑。
」 ○命議于政府曰:「前日尹鳳潛來,略設宴慰,若昌、張兩使臣聞之,不無嫌焉。
今聞昌、張將欲詣闕,若詣闕,則依饋鳳之例設宴若何?」黃喜等曰:「兩使臣詣闕,則宜設宴,若不詣,則不必請宴。
」 12月14日 ○乙巳,受常參。
○昌、張兩使臣詣闕辭,上迎入思政殿,略設餞宴。
○以李澄判右軍府事,柳孟聞禮曹參判,沈道源摠制,洪姻同知摠制。
○還給柳江職牒。
○命安崇善議于政府,其一曰:「明日,月食也。
慕華館餞宴,勿用樂何如?」黃喜曰:「上敎允當。
」其二曰:「正朝,大名日也。
使臣行次,歲前必未出疆,欲遣人慰之,何如?」喜等曰:「元日,乃日食也。
若必遣人,則宜於初二日行之。
」上謂崇善曰:「今十五日,使臣發行。
是日,月食也,不可用樂。
」崇善曰:「宋時遼、金使到,富弼請罷宴徹樂,執政曰:『不可。
』帝聞契丹不用樂,追悔之。
具陳此故于使臣,勿用樂以謹天變。
」從之。
12月15日 ○丙午,月食。
昌、張兩使臣發還,幸慕華館餞之,不用樂。
○伴送使盧閈、進鷹使柳殷之辭,賜衣笠靴。
奏曰: 欽蒙勑諭:「該王國中出産海靑、黃鷹、白鷹、土豹,勑至,王卽令人,同差去官一同採取,就差的當人,同差來內官昌盛、尹鳳、張童兒、張定安等進來。
」欽此。
臣欽奉,以前欲要進獻,分投差官於境內可捕去處,節次採捕,到海靑六連、白鷹一連。
及今欽依差陪臣右軍都摠制柳殷之,一同欽差官軍前往鹹吉道吉州、慶源等處,儘力採捕,到海靑一連。
又差陪臣上護軍池含,到於吉州、甲山等處,捕獲到土豹三隻及於野人處買到土豹二隻,摠計海靑七連、白鷹一連、土豹五隻。
仍差陪臣柳殷之管領,根同欽差內官昌盛等官,赴京進獻。
12月16日 ○丁卯,禦經筵。
12月17日 ○戊申,月暈。
○幸昌德宮齋宿。
12月18日 ○己酉,親祭于文昭殿,王世子亞獻。
12月19日 ○庚戌,親祭于廣孝殿,王世子亞獻。
○淸州牧使李蓁、知林川郡事李粟、交河縣監許訥辭,引見曰:「予欲功臣之後、大臣之子,皆在朝侍衛,然臨民重事,俾任是職。
爾等非他人之比,體予至懷,往撫民生,且刑罰至重,毋或輕用。
」 ○以李孟畇爲議政府參贊,尹淮藝文提學。
○傳旨承政院: 太宗時,正朝有日食之變,則停向闕賀禮。
自今遇此災變,樂部陳而不作,隻行賀禮何如?其令禮曹擬議以啓。
12月20日 ○辛亥,受常參,視事。
○傳旨禮曹: 日月食,天變之大者。
宜斷音樂、去刑戮、禁屠殺、停朝市,以懼天變。
其與詳定所提,調擬議以啓。
○李湛卒,命禮曹緻祭,賻米豆二十石。
○刑曹據忠淸道監司關啓:「各司逃亡避役奴婢,已過五年而所在處安心土着者,請依父母兄弟依附奴婢例,勿令還本,於所在處,續案施行。
」命下政府諸曹同議,僉曰:「可。
」從之。
○傳旨刑曹: 凡罪囚所犯,不過笞杖,而拷訊之際,過於本罪笞杖之數,有違欽恤之義。
自今除徒罪以上及重罪辭證幹連人外,餘罪該笞杖者,拷訊之數,毋得過本犯笞杖之數。
○還給柳漢職牒。
○禮曹啓:「來正月初一日日食,請於其早,行向闕禮及本朝賀禮,至翌日行會宴禮。
」從之,除本朝賀禮。
○上謂兪尙智曰:「前撰《孝子圖》,有妻叱狗於舅姑前者,其夫黜之,人以爲孝子。
此雖順父母之心,予恐世俗欲去其妻者,援以爲說。
且此小節,勿錄何如?」尙智對曰:「上敎是矣。
」 ○命議于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等曰:「聞李湛今日已逝。
湛之爲人,心行不肖,至奸大君之妾,故削爵不敍,還給職牒可乎?不可乎?」喜等曰:「罰一懲百,古今常道,不給職牒爲可。
」又曰:「成達生曾代鹹吉道都節制使河敬復之任,因接伴使臣,迨今未赴任,欲以判府事李澄代之,孰當?」喜等曰:「達生可矣。
」上曰:「予從僉議。
」又曰:「尹鳳所請柳堤二結六十負,其所灌漑之處,不過數結,利小可決,小島乃鴨島連境之處,陳地可百餘結。
今賜幾結則可乎?」喜等曰:「宜給小島陳地十結、柳堤一結六十負。
」卽傳諭于鳳曰:「今從所請,贈高陽田十二結六十負,未知錄以何人名字?」又曰:「元敬王後薨,太宗爲建廣孝殿,以安其神。
厥後追悔曰:『作原廟設幀,程子非之。
且世傳累葉,則繼世之君,孰不欲建原廟,以安考妣!弊將可慮。
』予亦思之,其弊不貲,欲於文昭、廣孝殿中同堂各室,或於景福宮北,別作一殿,以安四代眞容,何如?」喜等曰:「太祖考妣、太宗考妣幷禰爲三室。
繼世之君嗣立,則遷其祖,而改安其禰,世傳享祀爲便。
」上曰:「若然則繼世之君,輒於第三室,世遷其祖,而代安其禰也。
以孫而遽遷其祖,心所不忍,且宗廟則享祀有時,不可煩黷。
別設原廟於近地者,欲以時物隨所得享薦也。
此議未便,更議以啓。
」稠曰:「今中國設奉先殿於禁內,前朝時亦設景靈殿於禁內。
今特作一殿於禁內,同堂三室,其太祖、太宗,則固百世不遷之主也,幷安禰享祀爲便。
」上司:「諸侯隻祭禰未便,此議亦未穩,令集賢殿更考古制以定。
」集賢殿啓:「唐、宋儀,如宗廟之制。
」喜等曰:「若是則兩宗廟,不可法也。
」 12月21日 ○壬子,受朝參,輪對。
○禮曹啓:「前日,命緻賻李湛。
宗親雖無職者,例皆有賻,今湛親自犯義,得罪削職,臣等以執禮官,例行緻賻未便。
」上曰:「湛罪雖至削籍,依無職宗親例賻之可也。
然更議于詳定所。
」 12月22日 ○癸醜,受常參,視事。
刑曹啓:「宜寧囚私婢米伊,與其夫莫三歐殺其主,律該淩遲處死。
茂珍囚閑蔔隻與徐毛祿,俱年十三,相與手拍,毛祿觸地死,律該處絞。
」命依所啓,但莫三曖昧無證,勿論;閑蔔隻減二等。
上謂參判崔府曰:「今年黃海道民生如何?」府條陳其弊,上曰:「無乃飢饉乎?」府對曰:「雖不足食,飢死則無之。
」上曰:「今使臣支待雞豚,以國庫陳米,貿易用之如何?」府對曰:「貿易而用之矣。
」仍啓:「曾於白翎島,令放養國馬。
此島松木茂盛,若放馬,則連年必放火,松木枯槁矣。
我國之用松木爲重,請勿放馬。
」上曰:「放馬亦有他所,何必此島乎?」大司憲許誠啓:「士大夫家廟之設,限來癸醜年考察科罪。
若然則犯罪者多,不可勝治,請限以戊午年。
」上曰:「凡事定限遠,則人心緩弛,事益虛疎。
雖限戊午年,迨於奉先者,必至戊午年末,乃造祠堂矣。
自今糾察,犯罪者多,則來癸醜年正月爲始,考察治罪可矣。
何可更弛其限乎?且奉先之禮,以誠爲貴,闕於祀事,則人必以爲愚不肖,故雖昏庸之人,亦必企而及之矣。
」 ○輪對,經筵。
12月23日 ○甲寅,受常參,輪對,經筵。
○命議于黃喜、孟思誠、權軫、申商等曰:「今聞遼東迎逢軍,不過四百餘名,其數甚小。
且盧閈言:『使臣若請護送軍,則當以無舊例答之。
倘或強請,如之何?』果或如此,則勢必賴我護送以歸。
若以無例爲辭,不給護送軍,則使臣必久留江上,給之則後必成例,處之何如?」喜等曰:「迎逢雖小,使臣豈久留乎?萬一留連,此則一時之弊也。
若成護送之例,則萬世之弊也,須據理沮之可也。
若強請,則答以啓達,然後區處。
」遂諭于盧閈。
○傳旨刑曹: 《大明律》決罰不如法條雲:「凡官吏決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緻死者杖一百,均懲埋葬銀一十兩。
行杖之人,各減一等,竝罪坐所由。
若監臨之官,因公事於人虛怯去處,非法歐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歐人止折傷以上者,減凡鬪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銀一十兩;其聽使下手之人,各減一等,竝罪坐所由。
」然歐打緻死者隻一人,則於行杖官吏,均徵埋葬銀一十兩,給付被殺人家。
假使一官吏同時歐打緻死者,多至數十人,各徵銀一十兩給付,則徵銀之數,過於死罪收贖之例,非徒公罪反重於死罪,因此官吏破蕩家産,亦不堪徵。
決罰官吏雖衆,隻徵一十兩,分付數十人,則十人各受一兩,其餘十人,不受一兩,則有違埋葬銀一十兩酌定之法。
於律文內,無分辨載錄處,一定施行爲難,其與政府諸曹同議以啓。
○禮曹啓:謹按杜氏《通典》,天子合朔伐鼓,周制,日有蝕之,天子不擧樂素服,置五麾陳五鼓五兵及救日之弓矢。
又以朱絲縈社,而伐鼓責之。
又雲:「夏官太僕掌軍旅田役贊王鼓,日月蝕,亦如之。
」又雲:「諸侯見天子入門,不得終禮者四,日蝕在一。
晉鹹寧三年四年,竝以正朝合朔,卻元會。
」又雲:「蝕前三刻,皇帝服通天冠,卽禦座,直衛如常,不省事。
有變聞鼓音,則避正殿就東堂,服白袷單衣。
」又雲:「其日廢務,百官守本司。
日有變,皇帝素服避正殿,百官以下皆素服,各於廳事前重行,每等異位向日立,明復而止。
」請每當日月之蝕,停朝市斷音樂,去刑戮禁屠殺。
「從之。
12月24日 ○乙卯,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公州住盲人樸生上言,訴奴婢誤決之事,命下憲府閱實。
憲府未畢,又訴雲:「去己亥庚子年間,差使員知沔川郡事樸安臣受金用生奴婢二口、牛馬各二匹、雜穀一百五十石,不卽決斷。
」又訴前等監司守令及事幹朝士頗多。
參判樸安臣上言: 樸生奴婢,去己亥年臣知沔川郡事時所決也。
樸生以金用生、金穩等役使奴婢及良人金賛、光陽等,稱爲祖上逃奴婢,濫執之際,用生受監司移文對辨,推考報使後,樸生謂臣受用生米穀三十石、牛馬數匹誤決,訴于監司,監司乃令洪州牧使樸實、判官林穆、大興縣監樸絜同推奴婢根腳及受贈眞僞,終無一事告實,樸生坐誣,以廢疾收贖,同謀指揮之人,依律論罪。
至今年夏,其前日所稱米穀三十石、牛馬數匹,則沒而不錄,又謂臣受用生奴婢二口而誤決,臣實悶焉,思欲發明,適以忠淸道監司出外,且謂:「憲司推明啓聞。
」不敢自達,及今乃謂:「受雜穀百石、牛馬數匹、奴婢二口。
」受贈之物,隨時增減。
其訴訟奴婢決折,則臣之報使修狀及各官推明文案俱在,是非得失,昭然可考。
雜穀百石、牛馬數匹,潛相授受,固爲難事,奴婢二口,則尤非潛藏役使,終不可掩,覈實無難。
彼盲再曾妄訴,及其坐誣,每以廢疾贖罪,以此甘心。
臣以庸才末學,叨遇聖明,歷仕中外,得至二品,雖無事績,小補明時,其於受贈贓汚,忝辱士風,臣所不意,今彼頑盲,時其廢疾,飾詐誣陷,心實痛悼。
是豈樸盲所能自爲,必有陰謀者矣。
誣陷之罪,實非細故,伏望下攸司,窮推受贈情僞,臣若貪汚,受其一毫之贈,明置於法,彼若誣告,陰害無辜,明正其罪,公道幸甚。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申商、鄭招等,令金宗瑞議曰:「今觀樸生上言,詆毀朝士,或加汚辱之名,必有陰嗾者。
樸安臣又上書訴屈,若罪其書告狀者,後日殘廢者,雖請書告狀,人必不從,若不加罪,則毀辱朝士,不可不論,何以處之?儻若辨正,彼盲方毀憲府,今下本府辨正,無乃不可乎?」喜等以爲:「此盲多毀朝士,不可不問。
右盲所訟,曾下憲府,今尙未畢,何避嫌之有?宜令本府,除此盲所訟他事,先決奴婢得失,然後下此呈文及安臣上書于攸司,辨正爲便。
」 ○刑曹啓:「江華囚水軍崔內隱松歐殺其妻,律該處絞。
」命減一等。
○上謂知申事安崇善曰:「原廟之設,繼世之君,欲事亡如存,凡所薦享,一如生時,以別於宗廟之祭。
我朝旣立文昭、廣孝兩殿,蓋爲太祖、太宗而建,百世不遷。
然不有定制,則後嗣王,亦必每世各立原廟,將來無窮。
其與三議政及許稠、申商、鄭招,同議以啓。
」黃喜等以爲:「上敎甚當。
若上無此敎,則臣等雖欲獻議,所不敢也。
」 ○贊成許稠啓:「煮取焰焇,其功不細,一歲所煮,不過千餘斤,而一設火棚,費藥甚多。
願自今使臣雖欲見火棚,暫設之,以示火藥稀貴。
」上曰:「焰硝除外方所煮,則一年不滿千斤,爲至貴矣。
使臣之見火棚,非徒費藥,萬一中國有變,若以朝鮮火藥爲貴,而求之,則處之至難也,是可畏也。
卿言甚善,予甚嘉納。
」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申商、鄭招等議事。
其一曰:「我太宗朝元日日食,停向闕禮,然近來使臣皆是內官,故雖値元日,不行向闕禮,若朝官來,元日雖日食,必行向闕禮。
本國以日食之故,獨停向闕禮,勢似未便,且當元日,臣子向君父,不可不行其禮也。
樂部陳而不作,隻行賀禮何如?」招曰:「朝官雖或出來,上有天變,循常行禮,甚爲未便。
且樂部陳而不作,古無其例,宜停向闕禮。
」商曰:「皇帝亦以天爲戴,天有變,人行其禮,未便。
」稠曰:「天者,皇帝以上之尊也。
天有日食之變,公行賀禮,不可忍爲。
」軫曰:「日食,皇帝以上之變也。
太宗朝亦停賀禮,宜從前例。
」喜曰:「宜勿行賀禮。
」思誠曰:「樂部陳而不作,隻行賀禮爲便。
」上從思誠議。
其二曰:「宗簿寺啓:『入學宗親,除父母忌日外,其餘服制式暇,皆令入學讀書。
』予意以爲京外學生,皆告服制式暇,宗親入學者,獨除服制式暇,無乃不可乎?」招、商、稠、軫等以爲:「雖父母之喪,除《樂記》外,不禁講讀。
膏梁宗戚,因服制式暇,曠日廢學,則口必生荊,怠心萌矣。
宜除服制式暇,講學不輟。
」思誠以爲:「從他學生例,宜給服制式暇。
」喜以爲:「服制式暇,則依制給暇,令宗簿尋自啓達,使之入學爲便。
」卽命宗簿,依式給暇,服制雖未盡,以入學日期啓達。
其三曰:「原廟之制,終不可廢,則其世數,更議以啓。
」招以爲:「朱子曰:『宗廟享祀有時,不可煩黷,臣子之心,欲其隨獲隨薦,特設原廟以祀之。
原廟雖是古人之所非,不可禁遏。
』殿下今雖立法以禁,繼世之君,當復世立,勢不可禁。
宜依前朝古事,特設景靈殿於禁內,同堂四室,第一室安太祖之神,第二室安太宗之神,第三室安祖考之神,第四室安其禰神。
繼世之君嗣立,則於文昭、廣孝殿中,別作一殿,三年之內,則安其禰而祭之,及祔太廟之後,遷景靈殿所安曾祖神位,遞移祖考於第三室,又移禰神於第四室。
其太祖、太宗、禰廟,則隨意享祀爲便。
」喜等議皆同。
安崇善曰:「若然則親禰之廟,遠在禁外,祖考之廟,近在禁內。
初設原廟之意,取其近便,而無時享薦也,無乃不可乎?且一殿內,捨其禰廟,而獨祭三室,又爲未便。
」稠曰:「親禰之神,三年之後,則移入禁內,何嫌於遠乎?」上曰:「此條,卿其掌之,更考《皇明抄白》以啓。
」其四曰:「歲時合族同宴,古之禮也。
今李湛死,宗親之服,當歲時雖有未盡者,欲令除服會宴,何如?」招曰:「或以公事,不得已而除服制者有之。
宗親之服未盡者,竝令除服赴宴,似爲未可。
待其制盡,於正月內合宴爲便。
」商曰:「湛親自犯義,不可與他宗親比,除服赴宴無妨。
」稠、軫、思誠、喜等以爲:「王世子及三大君服已盡,可令赴宴,其餘小功之親,不可赴宴,待其制盡合宴爲便。
」上從僉議。
其五曰:「使臣連年往來,今已成例。
其支待物件,更不加定民戶,欲其安也。
每當使臣之來,調度不充,則名曰引納,而暴斂於民,其弊爲甚,支待物件預辦何如?」喜等曰:「支待物件,更不加定於民,但計供預備,以陳米豆,購求民間,以備不虞爲便。
」商曰:「不足物色,加定民戶爲便。
」傳旨戶曹曰: 使臣支待物色,臨時行移,及期上納,故弊生於民。
其不得已備辦物色,預先磨勘以啓。
其六曰:「外祖考妣祭文內,稱緻祭于某事,前日卿等已議定。
然鄭招曰:『昔漢文帝謂周亞父曰:「敬問將軍。
」於大臣尙爾,況外祖乎?宜稱敬祭于外祖考妣,又於日月用印。
』何如?」喜等皆以爲可,卽命禮曹,具祭文規式以啓。
12月25日 ○丙辰,受常參,輪對,經筵。
○接伴使鄭淵回啓:「使臣言:『明年五月出來,六月留連,七月歸鹹吉道,將捕鷹子。
』」 ○傳旨黃海道監司: 尹鳳瑞興之第,修葺改蓋,鋪陳亦竝改設,其舊設者,勿令官收。
○工曹啓:「倭水車及唐水車造作匠人,請於京畿、忠淸道幷一名,全羅、慶尙道幷一名發遣。
」從之。
○慣習都監使樸堧上言: 會禮不用女樂,此絶代之令典也。
然呈才舞童正數五十人,幷備闕數幷六十許人,此是久遠不廢之法,不可不慮。
各道監司酌州縣奴婢殘盛,或一官一名,或幷二三官一名,或幷四五官一名,分定貢額,擇童男年十一歲以上十三歲以下容貌端潔、性氣穎悟,可備禦前呈才者,慶尙道十五名,全羅道十名,忠淸、江原道各七名,京畿、黃海、平安道各五名,鹹吉道三名,定爲元額,京外置簿,自壬子年輪次充數上送,官給衣糧,路上亦給草料。
一。
入屬已後,年壯不用及有故不立者,分定各官,依前充數以送。
一。
童男未及成丁,離親去族,生理無依,衣食難繼,則必不樂學。
且童稚容貌未久,而呈才年月有限,令所在官勿役一家,不問父母兄弟遠近族屬,童男所依之戶,放閑勿役,使之來往奉足。
又於四時賜衣糧,優恤勸學,及年壯不用,然後還本定役。
如有兼習衆樂,可爲堂上堂下之工者,仍充奏樂之數。
一。
方響一器,起自梁朝,上下通用,以代鍾磬之音者也。
八音之中,唯磬聲四時不變,而方響亦然。
其餘中虛鑽穴之器,則體薄內空,易感陰陽之氣,故盛夏則乾燥而聲高,隆冬則凝澁而聲下,必依磬聲而調之,然後音始諧和,《詩》所謂依我磬聲者,以此耳。
磬聲之外,唯方響可據,誠爲切要,然我國方響,隻有三部,而其聲過半,不得其正,爲可恨也。
又考門外行樂之器,天子之制,用方響八架,在侯邦,宜半其制而爲之。
且於都監衆工之學,隻有藏之庫內,私習之人,專無所據,非小欠也。
乞令加造,極正修治,一以備行樂之數,一以廣私習之器。
一。
管絃之盲,皆孤寒貧窮無告之人。
往年擇入慣習都監者,僅十有八人,才品可取者,不過四五人,餘皆初學未熟,年已過半,殘廢已甚。
蓋管絃之習,未免艱苦,蔔筮之業,足養妻子,故聰明年少者,皆赴陰陽學,不以音律爲事。
若無激揚之法,則瞽樂廢絶,將不勉也。
古先帝王皆用瞽者,以爲樂師,委之絃誦之任,以其無目而審於音,且以天下無棄人也。
旣爲時用,則疑亦有矜恤之典也。
臣愚妄意已屬都監十八人內,其陪宴年久者,除授東班五品已上檢職,其餘竝許拜參,如有聰明年少,衆樂通曉,自願入屬者,初除七品檢職,待其慣習,例加參職,以開子孫後日之路,則在我爲不費之惠,而在彼爲不勸之勸,似不害理。
況蔔盲檢職,已有其例乎?又其賜米,勿限春秋兩等,四時分與,勸礪興起。
士大夫子孫廢疾者非一,此輩旣無筮仕之理,又無承蔭之例,此正所謂天下之棄人。
如有承重,而遘此變者,雖公卿之子、勳閥之冑,身旣無爵,不得奉祀祖宗,此於聖主一視同仁之化,不無陰谷覆盆之憾,願加四五品檢職以兼濟之,仍謄典冊,永爲恒或。
命下詳定所,同議以啓。
12月26日 ○丁巳,受朝參,輪對。
○還給尹夏職牒。
遂傳旨承政院曰:「自今二品以上職牒收取身死者,依式啓達。
」 ○知肅川郡事金敬、洪州判官金叔箎辭,引見曰:「平安道近因使臣往來,民生騷擾,忠淸道今年禾穀不登,各盡心以恤民生,且愼刑罰。
」 ○禦思政殿,親閱宗廟樂器,上護軍樸堧所造也。
○左司諫金中坤等上疏曰: 祭者,所以報本追遠,而民德歸厚矣。
國家立法定制,一遵《文公家禮》,自卿大夫至於庶人,令立家廟,依品緻祭,然人之感佛已久,齋僧之風,尙未盡革,忌日則名曰僧齋,徒知飯僧之爲急,不顧祠堂之祭。
識者尙爾,況愚民乎?家廟之設,徒爲文具,是可嘆已。
《傳》曰:「上行下効,捷於影響。
」願自今除忌晨齋,以示躬行之義。
又令攸司,一禁僧齋之弊,專心家廟之祭,以厚民風。
又上疏曰: 臣之於君,忠而已,苟有一毫之不忠,天地所不容,神人所共誅。
柳漢者,沂之弟也。
沂之不忠,死有餘辜,夷其族可也。
太宗特以寬仁,但將妻子兄弟,而爲奴婢,俾全身命。
今我殿下旣使免役,再生之恩至矣。
以此終身,幸莫大焉,今又命賜職牒,使得齒於忠良之列,不惟群臣共憤,亦無懲惡戒後之義。
乞命攸司,還收職牒,以警不忠之黨。
上曰:「予於後日,親諭予意。
」 12月27日 ○戊午,王世子及晉平大君瑈、安平大君瑢、竹城君安孟聃進豐呈,夜四鼓乃罷。
12月28日 ○己未,會宗親,觀儺戱,設小酌。
○賜祭李湛。
敎曰: 展親之情,務全終始;推恩之典,何間存亡!惟爾資性溫純,容儀端恪。
以勳親之胤,居屬籍之尊。
爰崇爵秩,期享安榮。
雖或不幸,竟在閑廢。
予之所以敦睦之心,曷嘗替哉?肆當疾病之嬰,庶幾藥餌之效。
何圖訃音,遽貽傷悼?今命中官,特陳菲奠。
諒予至懷,膺此恤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