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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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唯監司,各官守令施實德於民而撫字者,間或犯杖罪,便罷其職,甚未可也。

    然本朝士大夫犯杖以上之罪者,隻贖之,不收職牒,其律已輕矣。

    予更思之。

    」命代言等曰:「令提學尹淮、參判申檣等,改校《東人文》、《益齋集》,俾鑄字所印之。

    」又謂左代言金宗瑞曰:「近來平安道監司權蹈、趙賚、趙從生,相繼罷職。

    大抵監司久任爲最,若愛民撫字者,幸犯杖罪而遞,則有違擇任之意。

    自今犯公罪杖以上者不遞,但附過,過犯多,然後加罪如何?中朝六部尙書,任至十餘年,或二十餘年,聖人以下之資,豈無過尤?意必赦之耳。

    此事至重難決,然欲考律文,以行此法,卿等備考律文以啓。

    」 ○上謂詳定所提調許稠等曰:「廟號,何以詳定?」稠對曰:「如穆祖廟號則仍舊,其下聖穆之穆,欲改之。

    」上曰:「若然則是改諡,不可也。

    昔漢時始稱宗,高麗亦稱宗,其後隻稱有功德之君爲宗,餘悉去之。

    高麗僭稱之事,太宗惡而盡革之。

    今存其諡,去其廟號,何如?此事,當慮其傳久無弊而定之也。

    高麗之時,旣稱廟號,又稱諡,未知何據?卞季良據高麗之制,請行祧廟朔望之祭,此法不見於經傳,高麗之法,豈盡行古制乎?本朝凡事,動遵古制,豈於此獨行古制,所無之事乎?未見以一字、而兩用於廟號、諡號者,此事至重,不可輕改,熟思而審處之可矣。

    予意以爲存其諡、去其廟號可矣。

    」稠曰:「上敎然矣。

    」上曰:「宜精察詳定。

    」 ○親傳太祖忌晨祭香祝。

     ○知申事安崇善啓:「自古人君遇旱必減膳,然非盡除膳羞,隻減其數而已。

    今雨澤稍足,請進酒。

    」上曰:「今日雖雨,明日不雨,則得無愧乎?其勿進。

    」崇善又啓曰:「今日之雨旣洽,且雨徵不絶,況氣候不調,酒不可不進!請減前數以進。

    」不允。

     ○交河縣監捕代兒草幕明火賊今音麻以送,囚義禁府。

     ○承政院啓:「前此官吏犯公罪杖六十以上者,隨卽決杖,竝收職牒。

    今公罪則雖杖一百,亦令收贖,不收職牒,實爲寬典。

    然緣律文,官員無故過限不赴任者及無故不朝參公座者,隻杖八十,竝附過還職。

    其他不稱還職者,類此而推,竝皆罷職。

    中外官吏,雖謹守官職,頗有功績者,事出偶爾,情非故犯,乃因一事之失,遽見黜革,至爲未便。

    乞依律文,文武官犯公罪杖以上,明白立文案,每年一考,記錄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數輕重,以憑黜陟之法,但贖其罪,通考記錄及其考滿當遷,隨其所犯次數輕重,降職有差。

    」命下刑曹,與政府諸曹同議。

     ○慶尙道右道處置使據船軍等狀告啓:「海領受職船軍子孫,從願許入仕敍用。

    雖本非船軍子孫,不入甲士及他仕路者,亦勿論有無職,竝屬船軍,則軍務勞逸,庶幾平均;水陸軍職,無所貴賤。

    」命下兵曹磨勘。

    本曹啓:「永樂十四年九月日受敎:」船軍三年一次授海領職,陞至三品,旣有仕路。

    「近因陳言受敎,船軍內自願從仕者,許令從仕,故謀避船軍者,雖不合從仕,皆求屬各司吏典及別軍皂隷之類,各官守令未能充立,今後船軍自願從仕者,一禁。

    又本年正月日受敎:『船軍內騎步射有能自願甲士者,依侍衛牌例取才。

    』請上項海領受職人子孫,依閑良例取才敍用。

    」從之。

     5月23日 ○丙戌,禮曹據鹹吉道監司關啓:「阿木河住斡朶裡千戶麻乙大言:『唐人波乙愁、甫下等,不係楊木答兀虜掠,吾所年久役使者。

    今逃脫出去,願令還給。

    』千戶伐乙愁言:『曾居于餘下來往巨陽城之日,交易唐人也叱大,至今使喚,今乃逃亡。

    若以被擄楊木答兀人例出送,則實爲痛悶。

    』今問根由,則波乙愁甫下言:『元隨父母,居巨陽城。

    去癸卯年,爲楊木答兀所虜,退計六年間,隨母逃向朝鮮之時,吾兄弟見執麻乙大爲奴役使。

    』也叱大言:『元居巨陽城,父母皆歿,叔父率我,賣與伐乙愁爲奴。

    』據此看詳,也叱大所言,與伐乙愁所告相同,然本係唐人,亦幷上送。

    今後此等交易人逃來,其主野人,持文券來說,則何以處之?」命與政府諸曹同議。

    右議政孟思誠等曰:「也叱大,宜隨例入送。

    今後逃來者,亦不可還給其主。

    」從之。

     5月25日 ○戊子,視事。

     ○兵曹啓:「都城各門,以人定罷漏鍾聲,隨卽開閉,然後庶幾晨昏明白,人物出入有時矣。

    陰霧日則未聞鍾聲,以緻開閉失時,非徒有人物出入停滯之弊,把門者率多受罪,甚爲未便。

    請自今初更五點,行巡甲士,每一門加定一人,於人定罷漏鍾一聲,監巡摠制專掌發遣,同把直護軍五員開閉,以爲恒式。

    」從之。

     ○傳旨禮曹: 「自今各道各官迎新監司齎去敎書,勿用結綵結棚、儺禮、軍威。

     ○義禁府啓:「忠州亂言人柳衍生言:『金寶重奪吾妓芮城花,反生疑忌,與梁汝恭訴吾過失于都節制使,節制使信之,欲定軍役。

    且予欲糶義倉,牧使判官叱曰:「汝對妓而坐,心行不肖者。

    」黜而不與。

    槐山、陰城、堤川等官守令與節制使宴也,對吾妓,共訴吾過,以此含怨,詐稱謀叛。

    』請依壬寅年王旨,亂言幹犯於上,情理切害者處斬,籍沒家産,決不待時。

    」從之。

     5月26日 ○己醜,日暈。

     5月27日 ○庚寅,視事。

    判書權畛、申商等啓,「今令各道迎新監司,毋得用山棚、儺禮、結綵、軍威。

    臣等以爲前此無王旨之行,尙備禮以迎,況今奉王旨以行,不可不備禮。

    若以爲有弊,則除山棚、儺禮,但以結綵、軍威迎之何如?」從之。

    知申事安崇善等啓:「此禮,非每邑而行之,慶尙道則尙、晉、慶、星等大州而已。

    朝廷使臣之來,亦設上項等禮,所以尊帝命也。

    以小弊而廢舊禮,恐不可也。

    請竝仍舊。

    」上曰:「卿等之言是也,然監司數遞,年例事也。

    除別例奉王旨使臣外,新監司則禁山棚、儺禮、結綵、軍威若何?」左代言金宗瑞對曰:「宜仍舊勿禁。

    若農時或年歉,則監司臨時除之,安有膠柱之弊乎?請仍舊以尊王命。

    」從之。

     ○上謂安崇善曰:「凡中外官吏折獄之際,不曾明愼,以生爲死,以死爲生者,間或有之,如莫山、象伊之事是已,言之痛心。

    其令集賢殿,抄錄歷代斷獄之失,卿亦抄《江湖紀聞》內,誤斷刑獄者以聞,予欲下敎曉諭。

    」 ○戶曹啓:「管絃盲人等,請依樂工例,春秋賜米。

    」命各加豆一石。

     ○黃海道白川、延安、海州、載寧等官大雨。

     ○上謂禮曹判書申商曰:「昔魏主睿,遣人於吳,以馬易珠璣翡翠、玳瑁,吳主權曰:『此皆孤所不用,而可以得馬,孤何吝焉?』遂與之。

    古尙如此,況我國之於倭邦乎?倭主再爲失禮,不從其請宜矣。

    然古人雲:『彼僻我忠。

    』豈以彼之失禮,而虧吾之禮義乎?予聞倭主年少,切求戲玩之物,銅觜鳥與野雉,可預備之。

    」商曰:「雉本耿介,恐難馴擾。

    」上曰:「往者講武所獲白雉,亦且馴擾,放於後苑,何不擾之有?」商曰:「雉則令慶尙道預備。

    」上曰:「可也。

    」 5月28日 ○辛卯,大雨。

    傳旨承政院: 今夜若有大雨,則川邊人戶,恐或漂沒。

    其令漢城府預先通諭,俾免水災。

     ○義禁府啓:「前平安道監司趙賚、前平壤少尹樸天茂、護軍樸景武、監正李遜、前署令金如晦、前監司趙從生、三和緜令周召、順安縣事崔瀋、京畿經歷安完慶等,請竝拿來推鞫。

    」從之。

    以嘗濫刑推鞫平壤府囚權每邑同也。

     5月29日 ○壬辰,大雨。

     ○視事。

     ○親傳朔祭香祝。

     ○傳旨: 來朔日朝賀,欲見左武衛使人。

    若雨不得受朝,則再詣闕,而一不接見,無奈不可乎?太宗嘗引見大內殿使人于廣延樓,今欲於慶會樓下,設儀仗、陳軍士,引見若何?其議可否以啓。

     右議政孟思誠、吏曹判書權軫、贊成許稠、禮曹判書申商等議曰:「倭客歸期不迫,何必汲汲賜見乎?慶會樓上,固不可引見,樓下則卑濕,退進爲難。

    況引見客人,則必備儀物禮樂,然後乃可,宜待天晴賜見爲便。

    」 ○兵曹據平安道監司關啓:「義州百戶等,請依慶源、鏡城百戶例,下敎差下。

    」命政府諸曹同議,僉曰:「可。

    」從之。

     ○行司直庾順道,嘗請試驗古人用渴烏激水之法,以救旱,上命繕工監,聽順道言,製造試之。

    順道乃考古文造之,激水不得。

    又徙置池水激之,又不得。

    順道啓:「臣試以小竹造之,口汲而激之,水激數尺。

    今用大竹而造,依古文置火竹端以引之,不如前日所試。

    臣恐制造不如古也,甚慙赧。

    」人多笑之。

     ○淸道郡人康龍妻一産三女。

     六月 6月1日 ○癸巳朔,江東縣令李伯善辭,上引見曰:「平安道使臣連續往還,民間多弊,未得安集,田野多荒。

    往撫民生,且謹用刑。

    」 ○吏曹據慶尙道監司關啓:「慶州判官金自怡奸本官妓,及其推鞫,乃自上京。

    請令憲府推之,亟罷其職。

    」從之。

     ○禦慶會樓下,觀宗親射侯。

     6月2日 ○甲午,大雨。

     ○日暈。

     ○禦慶會樓下,令孝寧大君??[1]以下諸宗親射侯,分賜內廐馬二十匹。

     ○賜被虜楊木答兀逃來唐人波乙愁等五人衣笠靴。

     ○兵曹啓:「濟州,非惟牛馬放牧之場,乃元朝入放麂子蕃殖之所,今閑雜之徒,??殺牛馬及麂子殆盡,將來可慮。

    乞令濟州旌義、大靜及東西監牧官,審視牛馬放牧及麂子依接處,以其附近居人,量定考察。

    」從之。

     ○頒賜新刊《雪菴法帖》于宗親、政府、六曹、代言司、集賢殿等官。

     ○下敎曰: 刑者,輔治之具,雖古之盛世,固不得而廢也。

    舜爲天子,惟刑之恤,臯陶爲士,明五刑,以弼五敎,克底雍熙之治,籲盛矣哉!降至于秦始皇,尙殘暴,而趙高之徒,務刻酷急法,無仁恩,二世而亡,可不戒歟!蓋獄者,人之死生係焉,苟不眞得其情,而求諸箠楚之下,使有罪者幸而免,無罪者陷于辜,則刑罰不中,以緻含怨負屈,終莫得伸,足以傷天地之和,召水旱之災,此古今之通患也。

    予甚軫慮,歷觀前代刑獄之變,姑擧其尤著者。

    晉時,臨淄縣有寡婦,養姑甚謹,姑以其年少,勸令改適,婦守節不移,姑愍之,密自殺。

    親倘告婦殺姑,官爲考鞫,寡婦不勝苦楚,乃自誣。

    獄當決,適曹攄爲縣令,知其冤,更加辨究,具得情實,時稱其明。

    唐時,淮西吳元濟叛,帝悉以兵事,委丞相武元衡討之。

    成德王承宗,遣人詣中書,爲元濟遊說,辭指不遜,元衡叱出之,承宗又上書詆元衡。

    及元衡死,王士則告承宗遣卒張宴所爲,捕得鞫之,宴等具服,乃誅之。

    厥後平虜,李師道拒命伏誅,披其文籍,有賞殺元衡者,始知殺元衡者非承宗乃師道也。

    宋時,錢若水爲同州推官,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女奴父母訟於州,命錄事鞫之。

    錄事嘗貸錢於富民不獲,乃劾「富民父子數人,共殺女奴,棄屍水中,遂失其屍。

    」富民不勝榜楚,自誣服。

    州官審覆無異,若水獨疑之,留其獄數日不決,錄事詬若水曰:「若受富民錢,欲出死罪耶?」若水笑謝曰:「今數人當死,豈不小留,熟視其獄詞耶?」留之旬日,知州屢趣之不能得,上下皆怪之。

    若水一朝詣知州,屛人言曰:「若水所以留其獄者,密使人訪求女奴,今得之矣。

    」因密使人送女奴於知州所,知州乃垂簾,引女奴父母問曰:「汝今見汝女,識之乎?」曰:「安有不識也?」因從簾中推出示之,父母泣曰:「是也。

    」乃引富民父子悉縱之,其人泣曰:「靡使君,某滅族矣。

    」知州曰:「推官之賜也。

    」太宗聞之,驟加褒擢。

    又湖北市有一家,止夫婦二人者,婦美不愜其夫。

    偶有蔔者寄宿,婦慕其俊雅,遂殺其夫,以情告,願與偕往,蔔者忿其不義,佯視其夫,就取其刃,倂婦殺之而去。

    及朝,有常在其家工役老至,見二屍相枕,流血盈地,恐累己卽逃。

    須臾隣裡方覺,執工役者聞之官,不復自明,卽誣服焉。

    蔔者去,後日蔔於市自若也。

    聞工役者將正典刑,自首其故,憲司以蔔者殺婦,可償夫命,而又自首義之,與工役者俱釋焉。

    又有臨江王三郞瞰江樓居,其妻憑欄食菓,偶核墮舟中少年之巾,少年擧首,意婦人挑之,及暮,行入其家,闃無人聲,隨復登舟,覺濕其履,置竈焙乾。

    其夜,王三郞歸見,其妻殺死,血流盈地,朝集隣裡,見血蹤直至舟中,遂執少年赴官,少年不復自明,誣服焉。

    但不見婦人履及刃,獄吏指近江亭牌子,似有物,視之,履與刃也。

    款成獄級,陳靑疑之,請假歸早行江上,王之隣婦問之,陳答雲:「已將舟中少年正刑矣。

    」隣嫗愕然曰:「冤哉!正犯者,某獄吏也。

    」陳密以告司理,喚獄吏推問,具得其情,少年遂得釋,獄吏處死。

    元時,袁州萍鄕有高嶺,嶺北張姓娶嶺南周氏女,歸寧,張遣其弟候之。

    至嶺中,妻倦少坐,弟先抱其孩歸,久而妻不歸。

    張與其弟同至坐處,無有也。

    復至周宅,又無有。

    同周復登嶺尋訪,則妻死於叢林中,且無首矣。

    周紐其弟赴官,疑弟欲濫之不從,殺之以滅口,弟遂誣服。

    官勒都官,索頭與刃,都官解頭與刃,將弟處死。

    踰年,張之二隣人遇其妻於建康旅邸,相視駭愕。

    隣告以故,妻泣曰:「冤哉!其時坐嶺上時,有一髯客擔箬籠上山,四顧無人,拔刀脅取我衣服與鞋,喚出籠中一婦人衣之,斷其頭,緻籠中,推其屍於林,令我入籠中,負擔以行,凡半月餘日到此。

    」未幾,髯客歸,二隣人紐之聞官,卽承準無詞。

    申刑部取旨,髯客處死,以款司償其弟命,州縣吏各黥籍,邑宰郡司理檢覆官皆降罷。

    先都官迫於官司,盜開他人棺,取婦人頭申解,亦處死。

    又京師小木局木工,與其長爭,長曲不下,工遂絶不往來,衆工謂口語非大嫌,醵酒肉強工造長居,和解之,暮醉散去。

    工婦淫,素與所私者,謀戕良人,不得間。

    是日,以其醉於讎而返也殺之,倉卒藏屍無所,乃啓室中土榻甎,寘屍空中,復甎故所。

    明日,婦往長家哭曰:「吾夫昨不歸,必而殺之。

    」訟諸警巡院,院以長仇也,逮至搒掠,不勝毒自誣服。

    院詰長屍處,曰:「棄壕中。

    」責仵作二人,索之壕弗得。

    刑部禦史京尹,交促具獄甚急,期十日七日五日三日。

    至四被笞,終不得,而期益近。

    二人因謀別殺人應命,暮坐水傍,一翁騎驢渡橋,擠水中從驢去,懼狀不類,不敢輒出,又數受笞。

    涉旬餘,度翁爛不可識,擧以聞院,召婦審視,婦撫而大號曰:「是矣。

    」取夫衣招魂壕上,脫筓珥具棺槨葬之。

    獄遂成,院當長死案,上未報可。

    騎驢翁之族,物色翁不得,一人負驢皮道中過,宛然其所畜,執愬於邑,亦以鞫訊憯酷,自誣刼翁而殺之,屍藏某地,求之不見,輒更曰:「某地。

    」辭數更,卒不見。

    負皮者瘦死獄中。

    歲餘,前長奏下,衆工憤其冤而不能爲之明,長竟斬,衆工愈哀嘆,徧訪其事,無所得。

    乃裒交鈔百定,處處置衢路,有得某工死狀者,酬以是。

    一日,有故偸將盜他人家,尙早不可,乃闇中依木工婦垣屋,以須迫鍾,時忽醉者踉蹌而入,酗而怒婦,詈之拳之且蹴之,婦不敢出聲。

    醉者睡,婦微誶燭下曰:「緣而殺吾夫,體骸異處土榻下二歲餘矣。

    榻旣不可火,又不敢塡治。

    吾夫尙不知腐盡以否,今乃虐我。

    」歎息飮泣。

    偸立牖外悉得之,默自賀曰:「奚偸爲!」明發入局中號於衆:「吾已得某工死狀,速付我錢。

    」偸且俾衆遙隨我,往入婦舍,去土榻席闆甎,則屍見矣。

    衆工突入,反接婦送官,婦吐實,醉者則所私也。

    官復窮壕中死人何從來,仵作款擠何物騎驢翁墮水。

    仵作誅,婦泊所私者,磔于市。

    先主長死吏,皆廢終身。

    官知水中翁,卽鄕瘦死者事。

    然以發之,則吏又有得罪者數人,遂寢。

    負皮者,冤竟不白。

    工之死,當坐者,婦與所私者止耳,乃牽聯殺四五人。

    此事變之轇輵,而不可知者也,讀史至此,良用惻然。

    又以我國近來之事言之。

     壬寅歲,本宮婢元莊,與其子介吾彌告:「船軍林成富至吾家,發不道語。

    」宜川郡守卽攝成富鞫之,及杖訊三次,然後乃承,司憲府審覆,杖訊二次,尙不得情。

    且介吾彌見蔔龍,傳說成富所言,則與造宜川官者相同,及與蔔山傳說,則未嘗言成富有此等語,皆是違端,而不爲推明,使言辭歸一,但意成富實有是語,不肯引服,遂不復詳究,誤入成富於死罪。

    予使政府六曹大臣會議,亦以爲當死,予尙有疑,移其獄於義禁府,俾問成富發言之由,元莊乃服:「與成富有隙,謀陷之罪,欲見其受笞杖耳。

    成富初無是言。

    」於是成富得免,元莊等反坐。

    苟不復案,未得其實,則成富之就戮無疑矣。

    己酉年暮夜,有賊邀殺倭通事李春發于路上,棄其杖木而去。

    春發女壻告雲:「有女巫住連及其子獅子素怨婦翁,今婦翁死於獅子家前。

    驅奴扣獅子門叫號,而不肯出視,情迹可疑。

    」義禁府捕鞫之,獅子弟象伊供稱:「家兄與隣人金小古彌、金每邑同,等積憤于春發,常欲擊殺,今乃幷力下手。

    」獄官又收其杖,至獅子家,則獅子家籬長木,適拔其一,以杖植于拔出之穴,與之相合,其長短亦齊。

    獄官痛拷住連、獅子、小古彌、每邑同,加以壓膝,猶不服。

    然象伊所供,無可疑者,且有杖可驗,獄將成矣。

    予以重賞,購得告殺春發者,會邊相告:「洪成富、金生彥等與春發有舊嫌,殺春發者,疑是此輩。

    」乃逮二人鞫問,二人果服。

    及鞫生彥共謀者,生彥匿眞犯者,妄引倭奴普守及婢夫幹沖,二人不忍訊杖,皆自誣服雲:「從生彥下手殺死。

    」其幹沖供稱狙伺之地、下手之勢、春發遭擊頭足,撲地之狀尤悉。

    獄官引至死處參驗,良以爲是。

    及捕下手正賊李得究問,方知普守元不參謀,乃與獅子等皆免。

    幹沖元不知情,但以聽生彥之言,呼出春發于路耳,終不與殺,亦得減死。

    論成富等三人處死。

    向非邊相之告,獅子等當受極刑,豈不冤哉?又永興府官庫被盜,有人爲匿名書,告官奴延萬、加叱同、內隱達等人所爲,府使信之,逮繫拷問,不得其情而釋之。

    未幾,軍器庫失火,監司令推放火者,竟莫知何人。

    及延萬、內隱達在逃,府使遂擬火軍器庫者此等奴也,捕加叱同,酷刑以鞫,不堪其苦,乃自誣服雲:「與延萬、內隱達共議火之。

    」府使乃令府吏更鞫,吏杖訊尤刻。

    監司別遣差使員覈實,亦皆勒收供招。

    及延萬等二人自歸就獄,求欲辨明,府使鞫之,下府吏又鞫之,差使員又鞫之,皆濫刑取辭,以實加叱同之言。

    內隱達被杖數百而死。

    及監司更使他差使員推之,延萬、加叱同等,冀得自伸,懇告實無放火之事,顧乃不肯平反,杖訊逾急,繼以壓膝者三次,構成獄辭。

    監司刑曹政府以次審覆,亦不上讞,至于大辟。

    予以事發無迹,曖昧難明,擬於處決,乃使刑官往劾,移其獄於義禁府,使之詳究,果無其實,乃論刑曹以下官吏之罪,卽釋加叱同、延萬等。

    載閱獄案,加叱同之受杖,一千三百餘下,延萬之受杖,幾乎四百。

    箠楚之下,何求不得者,此之謂也。

    及至今夏,水口門外草幕住僧,爲明火賊所殺,其脫死僧海田認洞裏伐石者所爲,義禁府乃捕鞫之,有金俓婢夫莫山供稱:「四月初九日侵夜,與徐重、樸延、豆之、夫存、彌麿伊等五人,出水口門外伐兒峴草幕北窺伺。

    夜二鼓末,夫存敲石火爇以蒿,至草幕,迎見一僧出外便旋,樸延持小杖擊之,仆地如死。

    夫存將蒿火投于法堂裏,卻有僧擲其蒿火于外。

    夫存又抽草幕蓋茨,爇以寘法堂中,亂投石礫,恐喝僧徒。

    且曰:『爾等若不以所紵財物,盡數給我,我當殺汝輩無遺。

    』僧徒於是呼哀乞命,悉出財物以給。

    俄有二僧逃出,我輩逐得捕一僧於乾川,樸延以杖擊之,僧又仆,樸延與儕輩,以沙石擊其頭面。

    又捕一僧於施食臺下,幷力拴縛,亂箠之,乃退入田間散臥,待門開偕入城內。

    」莫山又供:「劫偸贓物,埋於主家砧側,妻小斤及彌麿伊妻薔藢見知。

    」杖薔藢而訊,則供稱:「初十日,彌麿伊將贓物裹以袱,隱藏於爐冶踏闆下空中。

    婢問:『此是何物?』彌麿伊道:『汝所不知。

    』且潛潛休說。

    至其日晩食後,彌麿伊卻將偸物出去。

    」薔藢又供稱:「前妄言初十日,彌麿伊將贓物出去。

    其實十一日,獄官到主家,搜檢去後,婢愈生疑惑,便將彌麿伊所藏贓物,盡燒於竈間。

    」獄官悉捕草幕近地伐石者十二人,羅列庭下,使海田指出賊人,海田目金俓家奴夫存、樸延、徐重、豆之等四人曰:「此吾所見之賊也。

    」明日,又列別人二十于庭,使夫存等易服,雜處其間,海田又指四人,且目樸延曰:「就中此人,刼打尤甚者也。

    」於是樸延色動,愧懼異於衆。

    海田又告:「賊徒刼我之時,我偶得石塊,打賊足上,應有傷處。

    又於賊徒去後,得其所遺皮紐繩鞋。

    」獄官遍召一幹人等視之,則夫存足上,適有傷處。

    又問繩鞋之主,則皆言卽是夫存所當着者也。

    獄官益無所擬,獄幾成矣。

    四月十九日,正賊樸萬、亡吾之等,見獲於迎曙驛,鞫于義禁府,具吐情實,兇徒甚衆。

    且出正贓,然後乃知莫山等之招皆妄也,遂釋莫山等。

    莫山等之妄招,非其實情,冀免箠楚耳。

    儻使不得樸萬等,則莫山等當服重誅矣。

    由斯以觀,斷獄得情,其實難矣。

    追惟往事,安知或有類此者乎?每一念之,益切寒心。

    予觀中外折獄之官,最初推鞫,文葉苟成,後之覆案者,率皆因循,文緻其辭,未有參驗詳究,以求事情者也。

    且如象伊、莫山等之獄,近在都下,法司臺諫,同委官代言,會于義禁府訊問,尙或如此,況其他乎?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續,苟或一失,悔將何及!此予之夙夜矜恤,未嘗頃刻而忘于懷者也。

    繼自今爲吾執法中外官吏,尙其鑑古戒今,精白虛心,無拘於一己之見,無主於先入之辭,毋雷同而効轍,毋苟且以因循,勿喜囚人之易服,勿要獄辭之速成,多方以詰之,反覆以求之,使死者不含怨於九泉,生者無抱恨於方寸,群情胥悅,緻囹圄之一空,協氣旁流,臻雨暘之鹹若。

    惟爾刑曹,體此至懷,曉諭中外。

     ○兵曹啓:「騎槍勢,兩騎對立,相距一百五十步。

    聞鼓聲,走馬各作左右揮槍勢,〈揮馬鞭,作着槍勢。

    〉皆疾前,隔三四十步,相作着槍勢。

    兩騎旣近,互相盤馬,相看相着,或排之或避之,不過三回。

    一騎先走,作背槍勢,一騎追走,作着槍勢。

    走者或左或右,追者交作左右着槍勢而着之,後誤着脥,走者奪之返追,左揮而着,右揮亦着,又誤着過脥,走者復奪槍,反着擊如上勢。

    聞金聲,走馬而回,作左右揮着背勢而止。

    步槍勢,兩人對立,聞鼓聲,各作揮槍,〈左右揮背作著槍勢〉皆疾前著槍,相廻相著,或排之或避之,餘皆如騎槍勢爲之,而左右勢,則於取才等第,分給爲難。

    甲士及自願人,春秋習射時,依此列預習,若無故不預習甲士,來壬子年都試,始不許赴試。

    武科及都試下番甲士取才,則依前例用芻人爲之。

    」從之。

     ○兵曹啓:「平安、黃海道分定焰焇元數過多,未易煮取,今更磨勘改定。

    前此每年春秋兩等合藥之數,摠三千斤,今若減半,則一年一千五百斤。

    以此分定,則前此平安道一千五百斤,今定爲二百七十斤,黃海道一千五百斤,今定爲二百七十斤,江原道九百四十斤,今定爲三百六十斤,載在貢案上納。

    其餘不足七百斤,於留後司、忠淸、慶尙、全羅道,每年差遣軍器監員,就陸地深遠各官,煮取以用。

    」從之。

     6月3日 ○乙未,大雨。

     ○視事。

    左代言金宗瑞啓:「書雲視日沈雲起,不察流星之變,請杖六十。

    」允之,仍謂禮曹判書申商曰:「書雲觀,職掌司天,不可不詳察天變也。

    官吏等不用心候察,故雖有天變,暫不啓達,如流星日暈、日珥之類,人所共見,故候察而啓,若其人所不知之變,則不啓。

    依坐更例,司天官吏,每一更定數人,使察天文,各以所見,待開門卽啓如何?」商對曰:「中國設內司天之官,皇帝每日候察,故司天之人,謹愼觀望。

    乞依中朝設內司天之官。

    」上曰:「此法,似難更之,然更議以啓。

    」 ○鹹吉道都事安復初、全羅道都事文叙辭,上引見,謂叙曰:「全羅道連年豐稔,他道流移人民皆就食,爾往撫集。

    」謂復初曰:「鹹吉道近年失農,民生可矜,然其所産土豹海靑,皆是進獻之物,不可廢也。

    勿撓民間捕獲。

    」 ○工曹參議樸瑞生上言: 頃者奉使日本,見舂砧之車,樂其無人力而自斡,使學生金愼往察灌漑之車,亦無人力而自注。

    廻還之日,造其形以上焉,庶助殿下務本厚生之政,卽蒙下命工人,造而試之,其灌漑之易,優於中國之車矣。

    然大體相同,而其細微之制,未盡善,故重澁而難斡。

    此無他,工人不審金愼之言,而自用其智以造之故也。

    臣之汲汲於設此者,爲其無人力之勞,而自能灌漑也。

    今工人之所造,非惟體制未盡善,欲其人踏而升之,故輻大闆厚,體重而難自斡也。

    人踏而升之者,倭國所不爲。

    臣但因自斡之車,得臆料之便,而幷以上聞耳。

    近聞外方監司定差使員,俾造設焉,差使員亦效京中造設之法,不以自斡爲尙,而皆設踏升之車,故民見人力之費,而惡之矣。

    然則設之雖勤,何益之有?是車之用,其等有二。

    流川則自斡而灌之上也,止水則踏而升之下也。

    踏升之車,雖費人力,而遇旱災,不可不用,故其堅緻牢密,一如今之所造,而不至於易毀可也。

    自斡之車,則一以輕便爲主,而不以厚重爲尙也。

    蓋敎民之事,不示之以難,而示之以易,然後民皆樂而效之矣。

    今造之車,締造艱苦,規模牢密,不如日本之車簡樸而易造也。

    人之見之者皆曰:「非畎畝細民之所能造也。

    」故造此者不以斲刻精巧爲尙,而伐木爲輻,縛闆懸桶,使民易造而已。

    臣生長外方,嘗觀築川灌漑之難矣。

    守令以時差遣色吏,各率農民,赴而役之,防築大則必用數百人之力,中則用數十人,小則用十餘人,累日乃成。

    或有水至而決潰,則亦如之,其民力之勞,誠多矣。

    今此車則不然,雖以匹夫之力,猶能爲之矣。

    況自斡之車,一成而設之,則不用人力,而晝夜自灌乎!自斡之術有四焉。

    輻之長短大小,鹹得其中,一也。

    激水之闆,長短、廣狹、厚薄,鹹得其中,二也。

    挹水之桶,大小稀密,鹹得其中,三也。

    變漫流爲急水而設之,四也。

    岸高水深,則輻宜長,岸低水淺,則輻宜短,而大小,則相水之強弱而栽之也。

    川之流稍急稍深,則闆之厚,宜乎四五分,而稍短且狹矣。

    川之流急而深,則闆之厚,宜乎七八分,而長且廣矣。

    川之流大急大深,則闆之厚,宜乎一寸,而又加長廣矣。

    挹水之桶,多則過重而難斡,小則過稀而難挹,其大小闊窄亦然。

    宜審水之漫急,而疎密得中,大小適宜,不使至於今之所造之誤也。

    凡此諸術,隻就其地,相水之強弱,而爲之栽制,不可以臆度,而預爲之也。

    自斡之車,在漫流固不可施,日本人,有築川通溝,而設之者矣。

    今於漫流,小加防築,通一小溝而設之,則可以爲急流而自斡矣。

    今奉使者,亦不知其術而妄作,有乖於殿下愛民重農之至意,故仰陳所懷,伏望殿下,以此下諭諸道,仍命金愼,校正於一方,示之以易,而使諸造者取法焉,則庶幾水車正,而灌漑之利成矣。

     知申事安崇善啓:「瑞生職掌工曹,同金愼令本曹匠人造作試驗。

    」從之。

     ○刑曹啓:「前知沃溝縣事李昇平,橫斂軍官各人等米豆緜布,總緜布二百九十六匹、正布四十七匹、米八十三石、豆九石六鬥,以造軍營。

    又欲供饋燔瓦僧,稱爲施食,斂民戶米五石。

    又以鹽給鎭軍等,收麻二百四十餘束,用以結網,又將靑魚,和賣民間,斂米九石。

    又托進上,農月聚軍官田獵,又使村民贏糧耕屯田,招置官妓。

    其他不義,難以枚擧,宜照律科罪,然事在赦前,未可追論。

    」 6月4日 ○丙申,受常參。

     ○禮曹啓王世子正至受宮官及群臣朝賀儀、師傅賓客相見儀、書筵進講儀。

    正至受宮官朝賀儀: 前一日,有司設王世子座於正殿東序,西向,設宮官次於宮門外,又設宮官位於殿庭,文東武西,俱重行北向,相對爲首,設典儀位於西階南,贊者二人在南差退,俱東向北上,設宮官門外位,文官道東,武官道西,重行相向,以北爲上。

    其日,翊衛司勒所部屯門,列仗如常。

    宮官依時刻,集宮門外,皆就次,各服公服。

    左中護贊請中嚴,近仗就陳於閤外,諸侍衛之官,各服其器服,俱詣閤奉迎。

    典儀帥贊者先入就位,宮官俱就門外位,五品以下先入就位。

    左中護白外辦,王世子服公服以出,左右侍衛如常儀。

    王世子卽座西向坐,宮官四品以上以次入就位。

    立定,典儀曰:「再拜。

    」贊者傳贊,宮官在位者,皆鞠躬再拜興平身。

    爲首者一人,升自西階,進當王世子座前東向跪,贊者唱跪,宮官皆跪。

    爲首者賀稱:「具官某等,玆遇三陽開泰,萬物鹹新,〈冬至雲:」律應黃鍾,日當長至。

    「〉伏惟王世子邸下與時同休。

    」賀訖,俯伏興。

    贊者唱俯伏興平身,宮官皆俯伏興平身,爲首者降復位。

    典儀曰:「再拜。

    」贊者傳贊,宮官皆鞠躬再拜興平身。

    左中護前承令,降詣宮官西北東向立,稱令旨,贊者唱跪,宮官皆跪。

    左中護傳令曰:「履玆三陽,〈冬至雲:」履長之節。

    「〉願同嘉慶。

    」傳訖,還侍位。

    贊者唱俯伏興再拜興平身,宮官在位者,皆俯伏興再拜興平身,宮官以次出。

    左中護前跪白禮畢,俯伏興還侍位,王世子降座以入,侍衛如來儀。

     一。

    正至受群官賀儀: 前一日,有司設王世子座於正殿東序,西向,設群官位於殿上,文官二品以上在南,宗室及武官二品以上在北,每等異位重行,東向相對爲首,設不升殿者位於殿庭,文官三品以下在東,宗室及武官三品以下在西,每等異位重行,北向相對爲首。

    〈宗室,每品班頭別設位,大君,特設位於正一品之前。

    〉奉禮郞設門外位於東宮門外,文東武西,每等異位重行,相向北上。

    其日,王世子朝賀訖還宮,翊衛司勒所部屯門列仗。

    宗室及文武群官,依時刻各服公服,集宮門外位。

    左中護贊請中嚴,近仗就陳於閤外,諸侍衛之官各服其器服,俱詣閤奉迎。

    掌儀帥贊者,入就西階下,奉禮郞引群官等非升殿者,先入就位。

    左中護白外辦,王世子著公服以出,侍衛如常,卽座西向坐。

    掌儀升就西階上東向立,贊者二人仍立於階下,奉禮郞引宗室及文武二品以上入門。

    左中護前跪,請邸下興,俯伏興還侍位。

    王世子立於座前,宗室及文武二品以上升就位。

    立定,掌儀唱再拜,贊者傳贊,群官上下皆頓首再拜,王世子頓首答再拜。

    群官爲首者一人,進王世子前東向立,賀稱:「某官某等,玆遇三陽開泰,萬物鹹新。

    〈冬至雲:」律應鍾黃,日當長至。

    「〉恭惟王世子邸下,與時同休。

    」賀訖,退復位。

    掌儀唱再拜,贊者傳贊,群官上下皆再拜,王世子答再拜。

    左中護前承令,退傳令曰:「履玆三陽,〈冬至雲:」履長之節。

    「〉願同嘉慶。

    」傳訖,還侍位。

    掌儀唱再拜,贊者傳贊,群官上下皆再拜,王世子答再拜。

    宗室及文武二品以上降出門。

    左中護前跪請邸下陞座,俯伏興還侍位,王世子升座。

    三品以下,仍立於殿庭。

    左中護前跪白禮畢,俯伏興還侍位。

    王世子降座以入,侍衛如來儀。

    奉禮郞引三品以下以次出。

     一。

    與師傅賓客相見儀: 前期,有司設王世子座於正殿東序,西向,師傅位於西序,二師賓客位於師傅之南小退,俱東向北上,又設師傅及二師賓客次於宮門外。

    其日質明,翊衛司、勒所部、仗衛陳設如常。

    師傅及二師賓客,至宮門外次,具公服。

    左中護贊請中嚴,師傅及二師賓客,立於正殿門西差退,俱東向。

    左中護白外辦,諸侍衛之官,各服其器服,俱詣閤奉迎。

    王世子着公服以出,左右侍衛如常儀。

    王世子降東階下西向立,〈若二師賓客特見,則王世子不降階,立於座前以竢。

    〉師傅及二師賓客入就西階下。

    王世子升自東階,就座前西向立,師傅及二師賓客,升自西階,就位東向立。

    王世子頓首再拜,師傅及二師賓客頓首答再拜〈若二師賓客特見,則二師賓客先拜。

    〉訖,師傅及二師賓客降。

    王世子降立東階下,師傅及二師賓客出門。

    左中護前跪白禮畢,王世子入,左右侍衛如來儀。

     一。

    書筵進講儀: 每日淸晨,師傅及二師賓客至書堂,〈輔德以下隨品行禮如元典〉有司設王世子座於正殿東序,西向,師傅座於西序,二師賓客座於師傅之南小退,俱東向北上,輔德以下座於前楹間,北向東上。

    王世子出座,輔德以下入庭在東,翊衛以下在西,俱重行北向,相對爲首,再拜訖,侍衛如常。

    師傅及二師賓客,立於正殿門西差退,俱東向。

    王世子降東階下,西向立,〈若二師賓客進講,則王世子不降階,立於座前以竢。

    〉師傅及二師賓客入就西階下。

    王世子升自東階,就座前西向立,師傅及二師賓客升自西階,就座前東向立。

    王世子頓首再拜,師傅及二師賓客,頓首答再拜〈若二師賓客進講,則二師賓客先拜。

    〉就座,輔德以下竝升座。

    王世子先講前日所受,師傅及二師賓客進講如式。

    講畢,輔德以下還侍衛。

    師傅及二師賓客降,王世子降東階下。

    師傅及二師賓客出門,王世子入。

     依允。

     6月5日 ○丁酉,視事,輪對,經筵。

     6月6日 ○戊戌,受朝參。

     ○禦慶會樓下,觀宗親射侯。

     6月7日 ○己亥,受常參。

     6月8日 ○庚子,日暈。

     ○受常參。

     ○傳旨承政院: 宗廟及兩殿薦新,如梨、栗、棗、杏、林檎之類,恐有螬蟲,欲割剝以薦,其令詳定所博考古制以聞。

     右議政孟思誠、贊成許稠等以爲:「有蟲者可疑,然薦割剝不全之果,古文所無,且近褻慢,宜更精擇。

    」判書鄭招以爲:「祭祀禮科,籩實有栗黃,則栗取其實,似亦有制,至如梨、棗、林檎之類,古無割剝之文,宜以全果薦獻。

    」傳旨禮曹及文昭、廣孝殿直等曰: 自今如杏、梨、棗、栗、綠、李、林檎等物薦進時,開剝看審,十分內八九分不蟲損,則精究揀擇以薦,若至三四分蟲損,則勿復揀擇。

     6月9日 ○辛醜,大雨。

     ○兵曹啓:「江原道人民,因所耕瘠薄失農,以至流移。

    四月以後還本各戶,請蠲今年田稅,以恤其生。

    」從之。

     ○義禁府啓:「平安道監司,推鞫平壤囚權每同,不肯覈實,濫行拷訊,多傷人命,據取供招,織成其罪,移關刑曹,刑曹更不推明,報政府,政府又不詳察,輒移文刑曹。

    請推刑曹政府官吏等。

    」不允。

     6月11日 ○癸卯,受朝參。

    引見左武衛所遣上副官人于殿上。

     ○義禁府提調判書權軫、申商、參判沈道源、委官大提學河演、左代言金宗瑞等啓:「前日請刑曹政府官吏等之罪,未蒙依允。

    臣等以爲此乃人命重事,若不推明其罪,後無所懲,不可但已。

    」上曰:「已經赦宥,何須更推?」軫等又啓:「前降赦宥,非是大赦也,請推所犯。

    止於徒罪,則勿論宜矣,若涉流罪,則固不可赦也。

    且曾囚官吏所犯,皆在赦前,而尙鞫之,獨此政府刑曹,事同而獲免,無乃不可乎?」不允曰:「趙賚等躬自推鞫,不肯精察,以傷人命。

    且使人誤入於死,不可不推,若政府刑曹,但據已決正文案,承誤施行而已,其罪固不同也。

    」 ○以金益生爲右軍摠制,柳孟聞中軍摠制,崔海山左軍同知摠制,皇甫仁刑曹參議,奉礪吏曹參議,元昌命僉知敦寧府事,金洽右軍僉摠制。

     ○司僕寺提調啓:「本寺專掌牧養牛馬,而各道島串,未能周知,不謄文案未便。

    請令兵曹移文各道,審視空閑島串私馬入場處以報,更遣委差,同其道監牧官,察水路遠近、水草多小、牧養便否,分其可放馬幾處、可放牛幾處,具錄以啓。

    本寺更磨勘成籍,一置兵曹,一置本寺,一置各道,以憑後考。

    」從之。

     6月12日 ○甲辰,受常參,視事。

     ○傳旨吏曹: 前此尙瑞寺及司膳署官負,知申事獨行褒貶,送吏曹,以呈啓本,深爲未便。

    自今知申事與吏曹堂上同議施行。

     ○傳旨吏曹: 前此各道監司及節制使、處置使、首領官等箇滿,則不論農時遞差,送迎有弊。

    自今依各官守令,俟農隙遞差。

     ○刑曹啓:「今頒降恤刑敎旨,已令鑄字所印出,頒諸中外,然恐紙本裂破或遺失,請令京中用刑各司、外方各官,闆榜張掛其元本,解由傳與。

    」從之。

     ○東良北住兀良哈指揮孫多,捕進土豹二口。

     ○義禁府啓:「平壤囚權每同事,初無告狀者,又無正贓,濫刑拷訊,多害人命。

    樸天茂、李遜、崔瀋,律該杖一百,流三千裡。

    金如晦杖九十,徒二年半。

    周召杖七十。

    樸景武杖八十,徒二年。

    趙賚杖六十,徒一年。

    趙從生杖七十,徒一年半。

    然賚、從生、景武、如晦、召,已經赦宥,例當原免。

    天茂、如晦,追埋葬銀一十兩。

    」 命依所啓,但賚、從生、如晦、景武,竝收職牒,流瀋于固城,遜于光陽,天茂于海珍。

     6月13日 ○乙巳,月暈。

     ○受常參。

     ○大司憲申槪等上疏曰: 培養國脈,在於重民命,重民命在於愼刑辟。

    一夫無辜,至於冤死,尙緻傷和,今平安道平壤之民,誣陷強盜,拘繫桎梏,重遭箠楚,卒緻隕命者十人,豈不召傷太和,以病國家元氣哉?刑曹於冤獄重罪,茫然不察,議政府止準刑曹決案,更不磨勘,倘非殿下日月之明,其生存五名,亦將爲冤鬼矣。

    言之至此,實爲痛心,不圖聖朝刑獄冤濫,至於此極也。

    其治獄官吏與監司,已蒙罪責,惟刑曹政府恬然居位,有乖於法。

    伏望殿下將刑曹判書鄭欽之、參判樸葵、參議李叔畤、正郞閔伸、樸根、佐郞李仁孫、鄭箴、李宗蕃、議政府右議政孟思誠、贊成許稠、參贊吳陞、李孟畇、舍人尹炯、趙瑞康等,特加責貶,以示警戒,以垂後法。

     上曰:「此事在赦前,初欲勿劾,然趙賚、趙從生等,常在平壤,躬親推覈,不加詳察,其罪不可不推。

    政府刑曹,非不用心詳察,然囚人服招,文案已成,贓物亦見,何由知此輩之誣服乎?本無罪辜,況以赦前之事,而加罪大臣,不可。

    」持平李師曾啓曰:「無辜而枉刑,緻死者九人,僅保餘喘者五人,則政府刑曹者,正當省察之時,乃不審獄詞,妄置死地。

    捨此不懲,將誰懼焉?若以赦前而不加徒杖,宜從賚、從生之例,收其職牒。

    」上曰:「政府刑曹與前後監司之罪,大相不同。

    監司親自推鞫,眼前九人之死,暫不驚駭,不肯用心精察,其罪大矣,然以赦前之事,隻收職牒。

    至於政府刑曹,則據本道決正文案,承誤施行而已,何知此輩之冤獄乎?予不允從。

    」師曾又啓曰:「政府刑曹,昔日永興軍器庫放火人推劾之際,亦不用心,使曖昧之罪,緻之死刑,聖上明察,開釋無辜。

    政府刑曹宜當盡心精察,思免厥愆,今又如此,請加罪責。

    」上曰:「永興之事誤決之罪,政府刑曹,罪有輕重,故其時獨責刑曹,政府則命還就職。

    且事有所未施行者,有所已施行者。

    若未施行之前,雖不自覺,他人知非而改正,則律無罪責,宜勿加罪。

    」 ○右司諫金顧等上疏曰: 刑罰,國之重事也。

    死者不可復生,斷者不可復贖,故凡有罪者,雖至於死,必三覆奏,然後乃斷者,所以示欽恤之意也。

    今者趙賚、趙從生等,爲平安道觀察使,當平壤囚人權每同等推考時,脅取兒童無實之言,枉行酷刑,緻殺無辜,其爲掌邦刑秉國鈞者,所當動念而緻察者也。

    而政府刑曹,不究情實,徒據文案,以達聖聰,非唯不問無辜而至死,亦將陷無辜於死地,其爲不仁不明甚矣。

    伏望命下攸司,推明政府刑曹曠官廢職之罪。

     上敎如答憲司之言。

    右獻納李宜洽啓曰:「脅取小童無實之言,濫加酷刑,緻傷人命。

    雖一人死於非罪,亦且驚惶,況無罪而隕命者九人,則置而勿論,誠爲不可,請下攸司推覈。

    」上敎如前。

     ○傳旨戶曹: 平壤府濫刑緻死韓元吉、金居乃、金貴連、沈莫松、崔彥、金元夫、沈於伊、金珍、洪尙南及永興府濫刑緻死內隱達等,其各賜米豆幷四石,復戶三年。

     ○全羅道處置使,進場島、折爾島、德仇島所得靑琅玕五十九枚,賜得者六人,各米豆幷四石。

     ○禦慶會樓,觀宗親射侯,賜物有差,又令軍士弄槊習杖。

     ○義州大雨三日,漲入義順館,漂流人家三戶,溺死者人六、牛九,田多損毀。

     ○上謂代言等曰:「近來未納史草者幾人?何以罰之?」金宗瑞對曰:「修《太宗實錄》時未納者,裵仲倫、金漢老、李升商、樸錫命也。

    法當懲銀二十兩,禁錮子孫,錫命、升商以功臣,故免子孫罰,仲倫、漢老,則禁錮子孫,但免懲銀耳。

    」上曰:「前此受罰者幾人?」宗瑞曰:「未知。

    」上曰:「欲用漢老之子敬哉,何如?考古制以聞。

    」安崇善啓:「漢老曾犯不忠,又失史草,何不據法,以廢萬世之當典乎?」上曰:「漢老雖曰不忠,其實曖昧。

    漢老之心,惟恐讓寧不愛女子之故也。

    」 6月14日 ○丙子,受常參。

     ○親傳望祭香祝。

     ○刑曹啓:「讓寧大君禔家奴,射殺路人大狗,律該杖一百,徒三年、刺字。

    」命依所啓,但勿刺字。

     ○知申事安崇善啓:「前日贊成許稠與臣雲:『今國家升平日久,四境無虞。

    禮樂之盛、敎化之治,無讓古先,然間有可言者。

    近來以下淩上之風多有之,此甚驚駭者也。

    愚臣特蒙太宗之殊遇、聖上之寵待,無所圖報,常懷不二。

    臣今年逾六十,死無日矣,豈有隱而不陳之事乎?聖上聽信新進之狂言,遞立部民告訴守令之法,命在《六典》。

    老臣以爲自前朝五百年以來,未聞有陵上之風。

    或前任守令,道經前邑,則鄕吏具冠服送迎,其風俗之厚,至於如此。

    今則不然,時任守令,小有微嫌,反加告訴,以揚其過,甚者辱其守令,此等之俗,恐不可長也。

    聖上不聽小臣之言,他日必有每焉。

    』」上曰:「稠之言然矣。

    部民以自己事,告訴守令者,隻決所訟之事,勿論誤決守令之罪何如?」崇善曰:「誤決守令,以部民告訴爲嫌,而不之罪,則誰能畏法,而正決哉?爲誤決爭訟日煩,尤甚不可。

    」上曰:「卿言是矣。

    」又曰:「許稠之言,關于治體,可謂善矣。

    」崇善曰:「誠如上敎。

    」上曰:「許稠之志,大略何如?」崇善曰:「如不永禁,則此條勿載正典,錄於謄錄爲便。

    」上曰:「大臣前後所議,予將更見之。

    」 6月15日 ○丁未,日暈。

     ○受常參,視事。

     ○上護軍南伋、大護軍樸堧、軍器判官鄭穰等,進新做會禮樂器。

     ○命移安置趙秩于京畿,以母康氏上言也。

     ○工曹參判申檣上書曰: 歲丁未,殿下憐臣顯親之情,以父前內資尹包翅超拜通政、判典農,尋爲奉常,又遷司諫,陞工曹參議,恩至渥也。

    甘隱山林,以終天年,實臣父之意,然以臣厚蒙聖恩,委任職事,不忍離去。

    臣竊念子之於父,有懷必陳,臣之於君,亦猶是也。

    愚臣敢不冒陳聖聽!臣父年雖七十一,體氣康強,且無疾病,小心謹愼,鮮有遺忘,倘或臨民,庶不負殿下憂勤之意。

    今安東府缺員,伏望加資以代之,俾臣父更霑雨露之恩,再榮枯槁之資。

    功復惟念,後日追爵之榮,孰若身帶黃金,分憂巨邑,輸答明時之榮快哉?若失此機,無復於平生,此臣所以昧死以陳,區區不已者也。

    伏惟聖慈。

     上曰:「檣上書以幹父爵,指言窠闕,情涉無禮,非識理之士所可爲也。

    然古人有爲親,故受汚辱之命者,以此觀之,檣之志可恕也,姑留之。

    」 6月16日 ○戊申,禦慶會樓,觀宗親投壺,賜物有差。

     6月17日 ○己酉,月食。

     6月18日 ○庚戌,受常參。

     ○禦慶會樓,觀宗親投壺。

     ○兵曹啓:「內禁衛、忠義衛、別侍衛軍官等,各受本番節制使薦狀,每於除授日進呈,非但難於覈實,甚爲亂雜。

    請自今所屬三軍首領官,同各衛各番色掌磨勘,以每品仕多者,每季月報本曹,憑考施行。

    」命與政府諸曹同議。

    僉曰:「可。

    」命依所啓,但忠義衛,依前例施行。

     6月19日 ○辛亥,受常參。

     ○頒賜新印恤刑敎旨于京外官及宗親東班五品以上、西班三品以上。

     ○上謂知申事安崇善曰:「禹承範之女,何不在選揀之列?」對曰:「孟思誠雲:『世有刑人,不合幷選。

    』」上曰:「太宗嘗雲:『承範祖玄寶有功於予,宜錄子孫以報之。

    』承範今受何任?」對曰:「嘗以黃海監司,時事罷職,今爲別窰副提調。

    」上曰:「後日除拜,勿忘更啓。

    」崇善曰:「玄寶之孫,無職年高者,多有之。

    」上曰:「錄其可任職者以聞。

    」 6月20日 ○壬子,視事。

    上謂贊成許稠曰:「近聞卿與代言等,言部民親訴守令者,當勿許受理,冀達於予。

    卿嘗言部民訴守令,甚非忠厚之風,太宗亦嘉納之,歲庚子,已立法。

    予嘗思之,卿言甚善,至於自己所冤,悉令勿受,則假如守令,奪民奴婢,以與他人,更不受理可乎?民生有欲,無主乃亂,必立君長而治之。

    不受訴冤,則豈不害於治體?」稠對曰:「高麗維持五百年者,專以絶陵上之風耳。

    部民之於守令,猶子之於父,臣之於君,截然不可犯也。

    若訴其過惡,則是猶臣子而揚君父之過也。

    況時遣朝官,察守令非法之事,人人得言之乎?」上曰:「旣立告訴之禁,又遣朝官,使民陳訴,實爲矛盾。

    時遣朝官,特一時之法,不合載諸六典。

    古人戒事不師古,立法無據,弊將若何?」稠不能對。

    判書權軫曰:「禁民告訴,則官吏無畏忌之心,將有故行誤決者矣。

    」判書申商、鄭欽之、大司憲申槪等啓:「雖禁部民告訴,自己訴冤則呈,誤決移送他官改正,已成格例。

    」上曰:「自己訴冤,亦令不受之論,未協予心。

    」稠等出。

    上謂代言等曰:「許稠之言何如?」知申事安崇善曰:「匹夫匹婦不獲自盡,民主罔與成厥功。

    下情未達,甚乖治體。

    」上曰:「誤決改正後,勿論其罪何如?」崇善等曰:「若分辨改決,則已有成憲,烏得免罪?不論其罪,則請托誤決之風起矣。

    」上曰:「僉議不同若此,其令詳定所更議,幷削時遣朝官考察條。

    」 ○傳旨承政院: 前此每月初一十六日,師傅、賓客、書筵官,皆會進講後,必饋餉。

    自今除十六日,以每月初一十一二十一日,師傅、賓客、書筵官,俱會書筵進講後,仍設酒果。

     ○吏曹啓:「馬政,軍國重事,故各道監牧官,除兼任驛丞,欲其專掌,以收蕃息之效,近來孶息數少,殊無實驗。

    請令二品以上,各擧三品以下勤謹奉公,且知牧養之術者一人。

    」從之。

     6月21日 ○癸醜,禦慶會樓,觀宗親投壺,賜物有差。

     6月22日 ○甲寅,日暈,月暈。

     ○受常參。

     ○分遣軍容敬差官于諸道。

     ○兵曹啓:「司僕理馬等,因無訓誨醫方,理藥針刺,皆以臆度爲之。

    請擇寺屬醫員可堪者二人,給一遞兒職,選諸員養理馬之年少穎悟者,分隷二醫,傳習《馬醫方》及經驗藥名、治療之術。

    不識字者,則以言語解釋敎訓,其醫員能否則本寺提調,考其受訓者治馬病多少,歲抄啓聞錄用。

    其傳習人,以理治最多者錄用。

    」從之。

     ○義禁府啓:「僧洪惠妻崔莊,與得夫、禿同等,謀殺洪惠。

    得夫又與今音知謀殺人。

    禿同、得夫、今音知,律該處斬,崔莊淩遲處死。

    」從之。

     ○知申事安崇善、左代言金宗瑞等啓:「《大明律》文,語意難曉,照律之際,失於輕重,誠爲未便。

    乞以《唐律疏義》、《議刑易覽》等書,參考譯解,使人易知。

    」上曰:「然。

    錄其可編輯人名以聞。

    」 6月23日 ○乙卯,受常參。

     ○傳旨吏曹: 各處提擧別坐等,口傳未久,隨卽敍用,非獨違久任之意,新舊間公務廢弛,自今待滿周年敍用。

     ○詳定所提調右議政孟思誠、贊成許稠、判書鄭招等議啓元尹以下緻賻:「期親米豆幷三十石,大功親米豆幷二十五石,小功親米豆幷二十石,緦麻親米豆幷十五石,袒免親米豆幷十石。

    」 ○戶曹據義禁府牒呈啓:「明火賊沙介無知捕獲人,請以綿布一百匹,幷犯人家産,一等龍守給八十匹,三等者叱金二十匹。

    」從之。

     ○吏曹啓:「宗親府典籤司,未有所屬,無考察褒貶之處。

    請屬本曹,依宗簿寺例,與本寺提調,同議等第。

    」從之。

     ○命舍人趙瑞康、少尹權克和,譯解《大明律》于詳定所。

     ○傳旨司憲府: 婦女上寺,其風稍息,婦女淫祠,頗多有之,其痛禁城內。

     6月24日 ○丙辰,日暈。

     ○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今年水田之穀何如?」判書權軫對曰:「草多茂穢,不勝鋤治,故不茂盛。

    」上謂代言等曰:「欲令人徧觀近處禾穀之狀,差遣知農事郞官一人審之。

    」右代言南智對曰:「諸道來人言:『慶尙道豐盛,全羅、鹹吉道倍於慶尙,近年所無。

    忠淸道減於慶尙道,京畿尤減於忠淸道。

    』」上曰:「自古鹹吉道失農則已矣,豐盛則他道莫及。

    」 ○傳旨書筵賓客: 世子長於深宮,無所見聞,接人則顔色赧然,擧止羞澁。

    自今若宗親投壺射侯,則令世子入侍,習見接人進退之儀何如? 鄭招、尹淮等以爲:「上之所爲,非禮不動,可令世子入侍觀感。

    」申檣、鄭麟趾以爲:「世子今方學問,未可習見雜事。

    』」上曰:「投壺,古人所以觀心術之邪正者,與焉可也,射侯則不令見之。

    」 ○敎旨: 大抵職任,因事而設,兩殿及世子宮行首牽龍等,以不緊之任,超受官職,甚爲未便。

    其中宮行首牽龍,尤無所任,虛受官爵。

    然是祖宗之法,則不可輕罷,此乃前朝之習,因仍未革,以至于今。

    自今大殿及世子宮繖扇差備,兵曹以忠義別侍內禁衛身彩可觀者,臨時差定,中宮則代以宦官,其行首牽龍,悉令罷去。

     遂下詳定所議之。

    右議政孟思誠、贊成許稠、工曹判書鄭招,皆以爲可,仍啓:「大殿世子宮繖扇差備,專以忠義衛代之。

    」從之。

     6月25日 ○丁巳,禮曹判書申商啓:「今見回賜左武衛物件,以日本物價較之,則回賜之物,不過三四分之一,交隣之義似薄。

    況光綃一匹直,綿布八九匹,扇子則雖中原,一柄準黃金二兩,其直至重。

    今戶曹於光綃一匹,準緜布二匹,扇子五柄準正布五匹,實是太輕。

    雖不準本價,宜折半以給。

    」上曰:「予意亦然。

    光綃一匹準綿布五匹,扇子一柄布子一匹,更磨勘以啓。

    」商又啓:「今命分遣軍容敬差官于諸道。

    臣謂七月雖曰農隙,然晩穀除草及秋耕等事尙未艾。

    守令聞此,必令修補城堡,以緻耕耘失時,遠村之民,因點考軍器,常聚官門,其弊不貲。

    且前此亦無七八月發遣之例,待冬而遣,猶未晩也。

    」從之。

     ○江原道監司高若海啓:「事父母、謹喪祭,孝行全備者,夫亡守信,固守貞節,事舅姑盡孝者,謹錄于後,請旌表門閭,以礪風俗。

    江陵府住故判事李長密之子前郞將成茂、前司直善茂、司直春茂、司正陽茂,父沒,母年七十九,病不食,謂諸子曰:『欲嘗鯉膾。

    』諸子到江濱,鑿氷求之,一鯉躍出,持以供母,其病小愈。

    前知泰州事樸子良之子簽,事父母孝,供甘旨、謹定省。

    母沒,斂葬祥禫,事之如生。

    父年九十六,謂簽曰:『汝之孝養則至矣。

    不仕微賤,是可恨也。

    』勸令從宦,簽曰:『侍側嘗藥者,唯我耳。

    何忍遠離!』養父純至,鄕閭服焉。

    橫城住前敎導高肅,父歿,廬墓三年,一從《家禮》,服闋,母年八十九,肅除通川敎導,辭不就,盡心孝養。

    春川住故將軍樸思德妻韓氏,夫沒有子二人,勿令守墳,自廬墓側,若將終身者四年。

    子剛涕泣固請,奉還其家,守節待死。

    平康縣住故雲山郡事黃載妻金氏,其夫畜二妾于家,略無妬忌,尤緻敬以安其心。

    年四十夫亡,服喪畢,其母欲奪志,金斷髮爲尼,事寡姑十年,姑沒,服喪三年。

    其母年八十七,朝夕奉養,躬自執饌。

    蔚珍郡住小莊,夫溺水死,族人憐其早寡,將奪志,小莊固拒曰:『舅姑皆老,予若棄去,誰奉菽水?況良人臨行謂予曰:「吾父母年已八十,命在朝夕,予若未還,汝肯盡心孝養乎?」妾許之,予若負約,非人類也。

    何面目見亡人於地下?待舅姑歿,克終大事,予所願也。

    』竟不嫁。

    戶長樸英哲妻早寡,親族欲奪志,婦據義固拒,知不免曰:『必予訟于官,終不改節。

    』原州住金俊妻,夫亡服三年喪,遂不食肉茹葷,已十五年。

    父母欲奪志,亡走舅姑家,竟不得嫁。

    旌善郡住金仲陽妻,夫亡,奉養舅姑,日謹不解,已三十一年。

    記官李奉彥妻,夫亡,父母哀其早寡,欲奪志,婦誓曰:『予若改節,生何顔見隣裡鄕黨,死何見良人於地下?』獨居者已三十七年。

    平海郡住黃歸仁妻,夫亡,事舅姑盡孝,姑沒終三年,哀痛如一。

    」下禮曹磨勘以啓。

     ○禮曹啓:「左武衛使送籠甘味,求白鴨一雙、大狗一隻。

    」命給之。

     ○大司憲申槪等上疏曰: 禮,婦人晝不遊庭,無故不出中門,所以謹婦道也。

    本朝《經濟》、《禮典》內:「兩班婦女,除父母、親兄弟、姊妹、親伯叔、姑、親舅、姨外,不許往見,違者以失行論。

    」今士大夫之妻,諂惑鬼神,山野淫昏之鬼,靡不祀之。

    其中松嶽、紺嶽,尤極崇事,每當春秋,躬親往祭,盛設酒饌,托以娛神,作樂極歡,經宿而還,誇耀道路,徘優巫覡,前後雜畓,張樂馬上,姿行嬉遊。

    其夫非惟不禁,恬然偕行,不以爲怪者,比比有之。

    非惟婦女失德莫此爲甚,昏惑邪媚之積習,巫覡歌舞之淫風,將不可禁。

    請自今中外名山神祠,婦女來往,悉行痛禁,如有違者,依《六典》以失行論,竝罪其夫。

    其神祠所在官吏,不用心禁制者,依律論。

    又有山棚儺禮凡諸盛觀之事,大小婦女或張幕路傍,或於行廊樓上,靦面縱觀,略無羞愧,甚乖婦道,尤宜痛禁,違者亦依上項例論罪。

     命留之,仍傳旨司憲府曰: 士大夫妻,親往中外神所祈禱,有乖禮俗。

    自今如有親往者,竝家長論罪,神祠所在官司,不用心禁止者,竝罪之。

     6月26日 ○戊午,受朝參。

     6月27日 ○己未,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賜左武衛使送上副官人,各紬苧麻布各六匹、彩花席十張、人蔘十斤,船主押物,各細麻布各壹匹。

     ○傳旨承政院: 前日朝參,見谷山府院君延嗣宗,以行步艱澁,除朔日朝參外,勿令隨班何如?右議政孟思誠、吏曹判書權軫,已命除常參,然於五日朝參,依舊詣闕。

    除朔日朝參外,竝除何如?然軫年齒雖高,身尙強健,行步無難,何以處之? 左代言金宗瑞等啓:「嗣宗年未至老,然有疾蹇澁,上敎然矣。

    若思誠、軫則年雖老,氣強無病,歷五日一朝參,可能堪也。

    」傳旨禮曹曰: 自今延嗣宗,朔日朝賀外,勿詣闕。

     ○義禁府啓:「私奴樸萬、亡吾之、沙介無知、於勿供招:『本年四月初八日,與同倘高元、樸加、勿金、韓珍衣大、伐介等,宿于敦義門外,沙介無知言:「伐兒峴草幕,隻有三僧,若往則可得糧矣。

    」遂與共議,翌日暮,使沙介無知先往草幕,餘皆隨後。

    沙介無知登後峯,脫白笠揮之,吾輩竝進,夜二鼓,皆持杖,於勿、伐介拾石授之,高元、韓珍衣大、樸加等擊一僧仆地。

    高元拔蓋茨燃火投房內,大聲勑曰:「盡出財物。

    」僧等罄所有給之。

    一僧逃出,樸加、高元等追擊之,僧佯死在地,繫以葛索,覆以空石。

    韓珍衣大、沙介無知等,又擊一僧仆地,高元以沙納兩目中,用木釘刺傷,至利泰院站分贓。

    照律,竝斬不待時。

    高元、勿金、樸加、韓珍衣大、伐介等雖在逃,衆證明白,卽同獄成。

    」從之。

     6月28日 ○庚申,受常參。

    左武衛所遣人辭,命饋之。

    禮曹答書曰: 專人惠書,副以禮物,謹啓收訖,玆將白細苧布黑細麻布各十匹、雜彩花席十張、虎皮五領、人蔘五十斤、紫猠皮靴三對、靑斜皮靴三對、澱靑皮韂三副、靑斜皮五領、紫猠皮五領、大狗三隻、大雄鷄三隻、白鳩三雙,就付回價。

    諭及貴國殿下所索物件,俱在別錄。

    白鶴一隻、白鴨雌雄各三隻、各色鳩雌雄各三隻、白鵝雌雄各二隻、銅觜雌雄各一隻、野鷄雌雄各二隻。

     上覽之曰:「日本所索之物甚多,今隻送本國所産之物,其未送之物,於書契內具由以答若何?」知申事安崇善啓:「日本書契之辭,不合於禮,況事大之禮,則宜纖悉修答,若倭邦則隻錄所送之物,其未送之物,在其中矣。

    」從之。

     ○禮曹啓:「書雲觀官員掌觀天文,或不用心候察。

    自今本司亦定候察官,每以天變有無,本觀則禮曹、闕內則承政院,皆於罷漏前呈文,以憑考察。

    其天文生元額二十,又加十人。

    」從之。

     ○上曰:「凡祭享祝文,前期一朔,預先親押,已有定例。

    自今每遇祭享,臨時親押傳香何如?」知申事安崇善啓:「前此預先受押者,恐臨時有故,未得親押,且不可代押也,依舊爲便。

    」上曰:「然。

    」 6月29日 ○辛酉,受常參。

     ○兵曹啓:「各殿行首牽龍等,以閑歇之任,超受官職,未便,請竝革除。

    大殿及世子宮繖扇差備,以忠義衛內有身彩壯實者,依備身雲劍差定例,本曹擇定,中宮繖扇差備,以宦官代之。

    其傳嚴則代以司謁,中禁則移屬司謁房,其中禁取才定屬,依前例本曹掌之。

    繖扇藏於大駕儀仗一處,臨時令蓋陪受出,傳授奉持者。

    革行首牽龍等,分其仕日多小,大殿行首內,仕日最多者四品,其次五品,其次六品,其次七品,其次八品;中宮世子宮行首內,仕日最多者五品,其次六品,其次七品,其次八品,待闕敍用。

    大殿牽龍內,仕日最多者一人六品,中宮世子宮牽龍內,仕日最多者一人七品去官,其餘牽龍等於七品去官處,待闕分送,前仕通計去官。

    」從之。

     ○兵曹啓:「今考軍器監各色槍,或十二三尺,或十尺十一尺,或八九尺,長短不齊,殿庭列立時,高下參差未便。

    請自今軍器監及各道方物所造槍長短尺數,曹與三軍都鎭撫軍器監提調,同議酌定。

    」從之。

     ○禮曹啓:「會禮宴歌人三十四、文舞人四十八,請以奉常寺齋郞,武舞人四十八,奉常寺武工內,擇年二十歲以上二十歲以下穎悟貌美者差充,其齋郞元數三百、武工元數一百五十,各加五十人。

    」從之。

     6月30日 ○壬戌,親傳朔祭香祝。

     ○傳旨承政院: 每月初一十一二十一日,世子會師傅賓客進講,仍設酒果。

    熱時飮酒,則汗出疾作,師傅進酌於世子,世子不得已飮之,書筵官亦不得已飮之,於六月除會講乎?雖會講,隻行茶禮乎? 左代言金宗瑞、右副代言宋仁山等以爲:「會講之法纔立,不可遽革。

    且無極熱廢禮之文,隻行茶禮爲便。

    」同副代言李競以爲:「六七月除會講,始於八月爲可。

    」從宗瑞等議。

     ○上引見安崇善、尹粹于思政殿,品題人物。

    時忠淸、江原兩道監司,箇滿當遷,上以戶曹參議樸坤、兵曹參議李叔畤、刑曹參議皇甫仁等議之,崇善曰:「坤則趙禾之壻也。

    其妻母金氏淫行播中外,豈可授以監司之任?監司至重,守令臧否、生民休戚,繫於一身,不可不選。

    」粹亦陳其不可,上曰:「卿等之言然。

    」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五十二〉 秋七月 7月1日 ○癸亥朔,受朝參。

     ○宗貞盛緻書禮曹,請還被留鳩方等五名,仍進大刀。

    答書曰:「諭及鳩方等,安土樂業,情願不回,未得起遣,唯往年被留未津介陸郞、麻子古前等,推刷發還。

    」回賜正布五匹。

     ○吏曹啓:「前此訓鍊觀參外去官爲首者,除本觀注簿,其次者以副司直兼奉禮。

    今已革兼奉禮,其次臨民爲當者,請依成均校書館及成衆官例補外。

    」從之。

     7月2日 ○甲子,日暈。

     ○親傳秋享大祭香祝。

     ○以吳陞爲議政府參贊,安純戶曹判書,崔士康兵曹判書,李明德工曹判書,李皎都摠制,鄭招藝文館大提學,李漸同知敦寧府事,尹淮藝文館提學,禹承範兵曹參判,高若海刑曹參判,文貴中軍摠制,趙完右軍摠制,文孝宗左軍摠制,柳殷之右軍摠制,金益生中軍同知摠制,田時貴左軍同知摠制,李孟畛慶昌府尹,李士寬僉摠制,皇甫仁江原道觀察使,成達生鹹吉道都節制使,樸礎江界節制使,裵樞左獻納。

    礎嘗坐贓,且今衰老,不宜邊將,人多譏之。

    樞,無節人也。

    今拜諫官,亦爲時議所譏。

     7月3日 ○乙醜,南平縣監吳璉辭,引見曰:「近來流民,率皆就食全羅道,往勤撫綏。

    且官吏用刑多不中,其克明愼。

    」 7月4日 ○丙寅,受常參,視事。

     ○刑曹啓:「通事金陟語伴送人曰:『我國書狀官,比中朝禦史。

    』漏洩國事,律該處斬。

    」從之。

     ○傳旨刑曹: 中朝行久任之法,故九年內,苟有功能者,各於本官,仍加其職,雖遭親喪,待其除喪,還授其職,官吏犯公罪者,雖至杖罪,決杖還任,通考九年,乃行罷黜。

    我朝則本不行久任之法,而官吏犯公罪杖六十以上者,贖罪還任未便。

    且我朝本不久任,故京官則雖無過失,隨例遞差,其犯公罪杖六十以上者,雖使還任,還任未久,而欲用窠闕,旋卽遞差,則贖罪還任,殊無意謂。

    外方則旣行久任,其公罪杖六十以上,情非故犯者,可使還任,然中外異例,亦未便。

    其與政府諸曹同議以啓。

     右議政孟思誠等以爲:「凡官吏犯公罪杖以上還任之法,一從律文,能稱其職者,雖有罪責,竝令還任,不稱者,雖無罪責,亦當貶黜。

    其用舍之法,隨其能否,量宜施行。

    京官雖累次遷轉,每年兩考,至三十箇月通考;外官每年兩考,至三十箇月通考,至六十箇月又通考,以其所犯次數輕重,量加黜陟,則京外庶同一體矣。

    」贊成許稠以爲:「 國家旣分輕重,擇其當久任處,立中外箇月之法,姑就中外久任處,依律文施行。

    又各道監司所錯事,除關係國家外,待其遞代上京推劾。

     命從思誠等議。

     ○集賢殿啓:「今考至正條格中統聖旨內一款:『諸告人罪者,皆須明註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誣告者抵罪反坐。

    如有論告本管官司者,許令直赴上司陳告,其餘竝不得越訴,如有冤枉屢告不理及決斷不公者,亦令直赴上司陳告。

    』」上曰:「然則古有訴告主司之法,豈拘於陵上之禁,而不訴冤抑哉?向者許稠所言,矯枉過直,不宜施行。

    」安崇善等曰:「君門遠於千裡,堂下遠於百裡,使民不得自伸,則含冤負屈,愁嘆於下,而君不知矣。

    禁民不告冤抑之事,甚非爲政之體。

    」上曰:「待詳定所議得,然後決其可否。

    」 7月5日 ○丁卯,受常參。

     ○慶尙道監司啓:「草溪郡住私婢若非一産三男,二男物故。

    」代言司啓:「一乳三男者,贈米十石,若二死一生,則無賜米之例。

    」上曰:「古人雲:『一乳生三男,賢材多。

    』此女二子雖死,賜米不亦可乎?」安崇善啓:「無舊例,不可賜。

    」命下禮曹議之。

    本曹啓:「宜減半,賜五石。

    」從之。

     7月6日 ○戊辰,太白晝見。

     ○受朝參。

     ○藤七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二百七十一匹,刷遣被留人孫三郞。

     ○王女卒,年二歲,司記車氏之出也。

     7月7日 ○己巳,兵曹啓:「前此濟州監牧官高俊上言:『陸地各官避役鄕吏、官奴、驛子、公私賤隷、諸色匠人、津尺、鹽幹等有役雜類,十年以後逃亡入歸者,已皆推刷出陸,其陸地各官雜色軍丁逃避入接者,亦依上項例出陸,各還本役。

    』請自今濟州入歸人等,令所在官,考京外官印信明文,以察出入,如有逃匿後現者,其容隱戶主、裡正長及守令,竝依《六典》論罪。

    」從之。

     ○摠制崔沄卒,緻弔緻賻。

     7月8日 ○庚午,親傳元敬王後忌晨祭及風雲雷雨報祀祭香祝。

     ○以金一起僉知敦寧府事,李宜洽左獻納。

     7月9日 ○辛未,日珥。

     ○吏曹啓:「新設兼監察祿牌,請從兼職,以正六品職事成給。

    」上曰:「凡官吏給祿,例皆從實職,欲從兼職,無乃不可乎?古有其例乎?」知申事安崇善等啓:「無舊例,不可從兼職。

    」從之。

     ○吏曹啓:「三別窰因新設事煩,但以別監二員,分左右考察燔瓦爲難,請加設二員。

    」從之。

     7月10日 ○壬申,月暈。

     7月11日 ○癸酉,受朝參,視事。

     ○司憲府啓:「黃州判官李承門在官,聞其父遜杖流南極,終莫之顧,殊無人子之義,律該杖八十。

    」上曰:「罪承門則後日在外居官者,父雖小罪被囚,竝棄官而來,處之何如?」代言等對曰:「承門之父,累日被囚,罪且不小,承門在任不來,罪誠不細。

    」上曰:「然。

    」命減一等。

    承門前此爲永興判官,聞無子三寸叔金孝孫之喪,卽顚倒奔喪,監司嫉之,囚于高原,識者鄙之。

    今視其父,曾不如叔,非厚於叔也,慕其財也。

    行若狗彘,不足責也。

     ○詳定所都提調孟思誠、提調許稠、鄭招等議啓:「去庚子九月日禮曹受敎:『府史胥徒,不得告其官員品官,吏民不得告其監司守令者,正以姦猾之徒有不快意,謀欲陷害,捃摭過犯以告之,非謂含冤負屈者,不得伸理也。

    』癸卯四月日司憲府受敎:『外方誤決,呈其道監司,監司誤決,呈本府。

    』緣此中外官司,受理守令監司誤決,乞仍《續典》舊文,其遣朝官,按行州郡。

    大小守令貪汚酷刑等事,悉令發摘,雖竦動一時,以耳目聽察爲治,本非美法。

    況旣已下敎,禁品官吏民告其守令,而又遣朝官,受其告訐,實爲矛盾,乞除此法。

    」從之。

     ○知申事安崇善啓:「大提學鄭招語臣曰:『予受校正曆法之任,今已數年,未得其要,日夜憂慮。

    校正官行司直庾順道年老,司直金久冏懶慢不勤,以此二人,終身不得也明矣。

    書雲判事黃思祐、行副正樸恬皆庸暗,問之東則曰東,問之西則曰西,此亦難與有爲也。

    願與同知摠制鄭麟趾,同加校正。

    』」上曰:「予聞金久冏懶慢之儒。

    」崇善曰:「吟風詠月則此輩可矣,任國事則誠不可矣。

    」上曰:「使鄭麟趾往,同鄭招校正之。

    天文雖未可詳知,以所及知者立藁,則後人可以因此而成就矣。

    」 ○吏曹判書權軫,請遣各道踏驗敬差官,上曰:「去歲,大臣等念損實不中,請除委官,分遣成衆官,反有弊焉。

    今年勿遣敬差官與踏驗官,委諸其道監司可也。

    」 ○上曰:「予聞桑葉有餘,虛棄不用,加定蠶室,別坐養之,何如?」安崇善對曰:「桑葉有餘矣。

    又作蠶室,何害?」金宗瑞、南智、尹粹、宋仁山等曰:「今年新立三別窰,役民甚煩,不可別作蠶室。

    但於昌德宮,差定別坐,養之爲便。

    養之旣畢,如有餘桑,勿禁民間採取,亦無妨也。

    」上從宗瑞等言。

     7月12日 ○甲戌,日暈。

     ○熒惑犯房上第二星。

     ○受常參。

     ○傳旨禮曹: 出使二品以上賜餞之時,受餞者或托故不赴,甚爲無禮。

    自今若有不得已之故,則親自啓達,若未親進,則令子弟具由以啓。

     以近日鹹吉道節制使成達生、雞林府尹金乙辛,皆托故不預餞宴故也。

     ○義禁府啓:「伐兒峴草幕強盜私奴伐介,律該處斬。

    」從之。

     7月13日 ○乙亥,日暈。

     ○受常參,視事。

     ○刑曹啓:「安州水軍徐巨萬謀殺人,律該處斬。

    」從之。

     ○刑曹啓:「楊州戶長申立,因公差到日守鹹豆彥家,打其母緻死,律該處絞。

    」命下政府諸曹同議。

    參贊吳陛、贊成許稠、判書權軫等以爲:「按律文,因公歐人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此專指官員言之,非謂使令也。

    用此律減立罪,不合制律本意。

    況豆彥母,於差去事,不相幹涉?立若得生,則猾吏無所懲戒,宜從所啓。

    」參判樸信生、鄭淵、申檣、沈道源、判書崔士康、李明德、參贊李孟畇、右議政孟思誠等以爲:「因公挾私,未甚現著,又不服招,罪在可疑,宜從末減。

    」命減一等。

     ○贊成許稠啓:「今士大夫家,以其祖考之神,委巫覡家,號爲衛護,或給奴婢至四五口雲,若不給,則父母之神病後嗣。

    幽明雖殊,理則一也,安有父母之神,而病其子孫哉?甚爲非義,請令憲府痛禁。

    」上曰:「安知爲衛護奴婢而禁之乎?」稠曰:「使管領與隣裡考之,若不告而現,則幷其管領隣裡罪之,則安有不告者乎?」上然之。

    大司憲申槪亦啓:「非獨給奴婢,或稱避病,或稱問蔔,士大夫婦女,公然往來巫覡之家者,比比有之,請幷禁之。

    」上曰:「自今其禁衛護及兩班婦女往來巫覡家。

    」 7月14日 ○丙子,日暈,月暈。

     ○受常參。

     ○親傳望祭香祝。

     ○司譯院注簿方緻知,回自遼東啓:「使臣昌盛、尹鳳、張童兒、張定安二行,相繼發向本國。

    」以判漢城府事盧閈、吏曹參判鄭淵爲遠接使。

     ○傳旨漢城府: 務停之法,專爲農民也。

    元隻俱在京中者,亦不聽理,甚爲未便,自今不幹農業者所訟,依式聽理。

     7月15日 ○丁醜,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前此使臣來者多,則遣遠接使一人乎?二人乎?」吏曹判書權軫對曰:「遣一人。

    」知申事安崇善啓:「盧閈雲:『太宗時,三使臣因一事而來,遣遠接使一人。

    』」上曰:「予亦以爲若因一事而來,則令盧閈接見,鄭淵可還也。

    然雖因一事而來,遣遠接使二人,分爲二行,接待而來,則無乃輕便乎?」軫曰:「分則便矣,若不分,則如之何?」上曰:「此事未可預知,遣二人可也。

    且朝中頭目與遼東頭目,待之有差,中朝之令也。

    我國前此一體待之,今頭目來者甚衆,待之有差,如何?」軫及鄭欽之等對曰:「頃者無等,而今乃有差,則必生忿隙矣。

    」上曰:「頭目多而太平館窄,待之如何?」申商對曰:「修葺興天寺,分處可也。

    」上曰:「使臣若不分送,則難矣,造草屋於館旁,而接之可也。

    」商曰「將寒奈何?」上曰:「造屋而塗墍之可也。

    以予所知,頭目之多,未有如此時者也。

    」商曰「前此未有若是之多,但元朝釐降公主之後,使臣頻頻往來,頭目甚多,分接宰相之家,受供具而饋之。

    」上曰:「其時釐降公主,使臣之無時來往然矣。

    」 ○儀禮詳定所啓:「自今王世子,賻外祖父母、嬪父母、師傅,米豆幷三十石,賓客二十石。

    」從之。

     ○刑曹啓:「江界府女大伊,與奸夫百姓嚴松,謀殺本夫金貴生。

    大伊律該淩遲處死,松處斬。

    」從之。

     ○吏曹啓:「前此南部、中部學堂,置敎授官及訓導官各二人,以任敎訓。

    今赴學生徒漸盛,倍於他學堂,未易敎訓,或緻廢學,請中南二部學堂,各加敎官一人。

    」從之。

     ○安崇善啓:「留後司,舊都,且國家初面鉅處,今留後崔蠲,老衰無儀彩,且闊於處事,使臣見之必笑,宜遞其任。

    」上曰:「移任忠淸監司何如?」崇善曰:「監司之職重矣。

    蠲所至有不廉之名,不宜此任。

    」上曰:「後日,更啓改差。

    」 ○上謂禮曹判書申商曰:「近來使臣,無歲不來,中國與本朝,合爲一家,情親至矣。

    然凡人之交,親則必疎,理之自然。

    今待使臣,不以相親爲恃,蓋修禮敬待之可也。

    」申商曰:「上敎是矣。

    」上曰:「本朝昇平,四境無虞,當今之事,祗事朝廷而已。

    使臣供辦之事,盡心爲之可也。

    」 7月16日 ○戊寅,判康津縣事吳傅、三和縣令鄭詵辭,引見曰:「守令之任,安民省刑爲重。

    且水車備旱重事,依法排設,則於民大有利焉。

    」 ○禮曹啓:「兀良哈指揮孫多,進土豹二口,請回賜緜布四十匹。

    」從之。

     ○禮曹據慶尙道監司關啓:「富山浦出來倭如仇麿而老、古未而老等二名,欲見乃而浦恒居母親,請從願相見。

    自今情願留居人外,父母族親相見還歸者,其道監司直斷行移。

    」從之。

     7月17日 ○己卯,月暈。

     ○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遣宣慰使都摠制李皎于安州。

    兀良哈千戶也吾家等,來獻土宜,賜笠靴,回賜綿布五匹。

     ○復以河敬復爲鹹吉道都節制使,命停新除成達生之行。

     ○兵曹啓:「前此進獻狗兒,京畿六十六隻,忠淸道九隻,慶尙道四十二隻,全羅道五十九隻,黃海、江原道各十三隻,平安道十一隻,鹹吉道三隻分定,給料養飼。

    曾因傳旨,竝減前數,於各道營鎭,隻許四十隻分養,今次進獻時,恐或不足。

    請依前定之數求索,給料豐養以待。

    」從之。

     ○司憲府啓:「巫覡本不得雜處朝市,於城外遙隔處,稱爲巫覡裡,區別居生,其來已久。

    近來雜處,兩班婦女,無時來往,或招集病人,至使癘氣,傳染隣裡,甚爲未便,請自今竝就城外,同類聚居處。

    且士大夫家往往以祖考之神,稱爲衛護,邀緻巫覡之家,給與婢僕,以充役使,闔門親往諂黷祀之,小有疾病,指以爲祟,輒行祈禱,殊無尊祖敬宗之義。

    兩班婦女,偶有疾病,托以避病,往依巫家,甚違婦道。

    自今痛禁,如有違者,罪其家長及巫家,其不告擧管領色掌,竝皆論罪。

    」從之。

     ○兵曹啓:「海州人趙貴生欲奸義母,其父永生捽貴生髮,貴生紾其指令仆地,律該斬不待時。

    」從之。

     ○刑曹啓:「乃而浦留居倭時羅三甫羅,因興販到巨濟縣,官奴李先乘醉恐嚇時羅三甫羅,執到船泊處,探其所載物,繫其髮欲付官,時羅三甫羅逃走入水,李先追執之,相與浮沈,時羅三甫羅登船,擠李先溺死。

    請依律徵錢四十二貫,給付先家。

    」上曰:「李先先執時羅三甫羅,時羅三甫羅欲脫走入水,李先不放,遂至溺死,是自取也,勿論。

    」 7月18日 ○庚辰,受常參。

     ○安崇善啓:「今來使臣頭目至多,供億雞豚,恐難繼也,宜分定京中人戶收納。

    」上曰:「以米貿易何如?」崇善曰:「國庫米有數,若限使臣回還貿易,則國庫殆盡矣。

    」上曰:「斂之於民,義所未安。

    」對曰:「中外何擇焉?外方所納,亦斂民間者也。

    若斂所不當斂,則上敎然矣,今日之斂,迫於事勢,不獲已耳。

    」上曰:「古人雲:『軍旅之事,則雖斂民無妨。

    』」對曰:「今日使臣供辦之重,豈下軍旅乎?」上曰:「其議于戶曹以啓。

    」 7月19日 ○辛巳,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今聞使臣,爲招安楊木答兀而來,其歸也,若少與軍卒,則危道也,多與則野人驚怖,恐生邊釁,具辭奏聞何如?」孟思誠、權軫等啓曰:「誠如上敎。

    」上曰:「使臣若往來童猛哥帖木兒處,則護送馬兵,不可不與。

    」思誠等啓曰:「此則曲從爲便。

    」上曰:「然。

    」上曰:「使臣因打捕海靑,橫行各官,弊亦滋甚。

    雖非使臣親監捕捉,本國素所盡心,將具辭奏聞何如?」思誠等雲:「上敎允當。

    」上謂崇善曰:「高麗行師北方,爭戰甚多。

    尹瓘之事,亦載史冊,令春秋館,詳考以聞。

    」上又曰:「我國儀仗之數,本以百計,後見金瞻家所藏儀仗圖,然後減其半。

    今減金銀鐙瓜鉞鈇之數,而增旌旗翣扇之數改造,則無乃金銀不費,而儀仗不減乎?儀仗之數,令集賢殿考古制以聞。

    」 ○司宰監正李成幹、刑曹佐郞金滉啓:「臣等妻兄前少尹閔休,方居殯側,今曉無因自剄。

    」卽命義禁府劾其由。

    休,驪川府院君汝翼之子也。

     ○賜祭于驪川府院君閔汝翼。

    敎曰: 翊運開國,誠稀世之殊勳;崇德紀功,乃有邦之令典。

    思克篤於終始,禮當備於哀榮。

    惟卿以端正之資、溫雅之量,謙恭有守,勤儉無華。

    加以學問之專精,德業之崇廣,遭逢聖祖於潛邸,久管軍務之樞機。

    當前朝魚爛之時,寔我家龍興之日。

    衆鹹戮力以推戴,卿亦協心而贊襄,克成厥功,用集大命。

    拯人民之塗炭,誓帶礪之山河。

    令聞夙彰,嘉猷畢獻。

    薦膺器使,徧歷淸華。

    是以昭考隆簡注之恩,寡人深倚賴之望。

    至乃守山陵而恭恪,允副予之孝思,陞爵秩以褒崇,曷稱卿之偉績!眞四世之元老,而百僚之表儀。

    何朝參之未幾,遽訃音之旋報?追惟往行,惕然興哀。

    旣令節惠以易名,玆遣禮官以緻奠。

    於戲!耆英旣逝,慨舊德之難忘;寵數斯加,慰貞魂之不昧。

     ○義州、平壤蟲食禾。

     ○兵曹據慶尙道監司關啓:「右道都萬戶,道船軍十六名,敗船溺死,請依例緻賻復戶。

    」從之。

     7月20日 ○壬午,遣宣慰使都摠制柳殷之于平壤。

     ○誠惠翁主卒,芳幹之女,上護軍趙愼言之妻也。

    傳旨代言司:「此翁主,非他宗親之例也。

    緻奠緻賻有無及大君以下宗親行服與否,其議政府諸曹以啓。

    」右議政孟思誠等以爲:「翁主義絶,不可依宗親例緻祭及賻,又不可服喪。

    」鄭欽之以爲:「女已許嫁,則雖叛逆,不緣坐,及其亡也,不可不服。

    」從思誠等議。

    傳旨承政院: 懷安君之子,義絶宗社,不可行服,又不可緻奠。

    然太宗常加矜恤,或召見于內,女子之未嫁者,俾之有家,且其女子,皆授官爵。

    予又聞其未嫁之女,放置于外者,躬親井臼,甚憫之。

    議諸大臣,人給奴婢二十口,以厚其生。

    今趙愼言之妻,雖不可以他宗親之例緻賻,情所當恤,欲賜賻物,何如?令禮曹擬議。

     思誠、商、招等以爲:「女子之未嫁者,俾之有家,給以蒼赤,但令免飢寒耳。

    女壻若有可用者,授官爵,非以妻故,不論賢否,而用之也。

    至於緻賻,則優待宗親之禮,豈可輕施於義絶有家有子之婦乎?」許稠、沈道源等以爲:「前以公義下議,臣等亦以公義啓之,今則以私恩下議,臣等亦以私恩獻議,從略例賜賻爲便。

    」從思誠等議。

     ○義禁府請鞫閔休妻及妹壻李成幹、金滉、權末生等,從之。

     ○戶曹啓:「使臣支待肉物,已令各道上納,然其數甚多,未易猝辦。

    請令京中各部除鰥寡孤獨外,勿論雞鴨,大戶納五首,中戶三首,小戶一首。

    又令禮賓寺、仁壽、仁順府於諸處供饋,毋用鷄兒。

    」從之。

     7月21日 ○癸未,親傳敬順王後忌晨祭香祝。

     ○大司憲申槪等上疏曰: 禮,婦人晝不遊庭,無故不出中門,聖人所以謹嚴婦道,至於如此。

    本朝婦女循襲前朝弊風,每有綵棚儺禮及盛觀之事,爭聚街巷,盛張幄幕,或憑樓欄,靦面縱觀,恬不羞愧,非惟有乖婦道,竊恐使聘接迎之際,或緻蕭同叔子之笑。

    願自今婦女觀戲,一切禁抑,以革弊風,以正婦道,不勝幸甚。

     不允。

     ○戶曹據黃海道監司關啓:「今來使臣四、頭目一百五十,比前倍多,況尹鳳留連本家時,支費浩繁,所用油蜜,舊者已盡,新者未産,乞本道所納義盈庫油蜜,勿上納用之。

    今考淸蜜,則京中用度亦不足,請除其道各官上納貢油十石。

    」從之。

     ○兵曹據忠淸道監司關啓:「僧徒本非安土恒居,少有差役,隨卽逃避。

    又每年七月望後,則稱爲移山,負擔流移者,絡繹於道,自三別窰役僧軍以後,盡數流移,役將及民,甚爲可慮。

    請限三別窰畢役,幷於時居寺社錄籍,禁其出入。

    若以覲親不得已隣境出入者,所居官給行狀後乃行,無行狀出入者,勿論有無職,治罪充軍。

    且居各寺可當差役者,皆以京中各司及橋梁營繕之功受職者,以微功受職,苟免其役,未便,乞幷赴役。

    」命與政府諸曹同議。

    參判申檣、參贊吳陞等議謂:「宜從所啓。

    」判書鄭欽之、贊成許稠、判書權軫、右議政孟思誠等議:「不可役有職僧,餘依所啓。

    」命從思誠等議。

     ○義禁府啓:「今鞫閔休妻及李成幹、金滉、權末生等,皆雲:『休常以未定父葬地爲憂,每言寧死,不食飮。

    』恐因此自剄。

    」命皆釋之。

     7月22日 ○甲申,親傳度祖忌晨祭香祝。

     ○命知申事安崇善,議于政府諸曹曰:「得免歲貢金銀之後,去年使臣初來宴享時,花裙用金銀與否,議諸大臣,或曰:『可代以他物。

    』或曰:『可仍舊用之。

    』予從仍舊之議,然金銀器皿,尙仍舊用之,似乎不可,欲代用朱紅盤,旣已命造。

    今宴使臣,用銀盤乎?用朱盤乎?且前賜磁器,用輒虧破,曾以金銀飾邊,今當宴時,脫其飾而用之乎?因而用之乎?若以金銀器不可示於使臣,則本國臣僚金銀之帶,使臣所目擊,處之如何?」左議政孟思誠、吏曹判書權軫、贊成許稠、判書申商、鄭欽之、崔士康、參判申檣等以爲:「除銀盤,代以朱盤,磁器之飾,因以用之可也。

    」參贊吳陞、參判高若海、禹承範等以爲:「我國銀盤之用,使臣已曾見之,豈可遽廢不用?與朱盤間用可也。

    磁器則仍舊用之。

    」 ○賜酒讓寧大君禔。

     ○掌令金復恒請允前日之疏,上曰:「歲己亥,司諫院亦以此事上疏,予親啓太宗,太宗曰:『本國舊俗,其來尙矣。

    別無巨弊,何必強禁?』太宗之敎如此,故不禁至此。

    爾等上疏之意美矣,然一朝盡革爲難,且以古視今則猶減矣。

    況中國亦有燃燈、儺禮、山棚、雜戲,則都人士女,擧皆爭聚誇視。

    昔漢時兇奴入朝,士女亦爭聚觀,則古亦有其風矣,豈可以汲汲禁斷!漸次治之,則其風自絶矣。

    」 7月23日 ○乙酉,月暈,日暈。

     ○禮曹啓:「諸君以上則有禮葬,自元尹以下至期親,則緻賻米豆幷三十石,大功親二十五石,小功親二十石,緦麻十五石,袒免親十石,幷行緻奠緻弔。

    」從之。

     7月25日 ○丁亥,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傳旨兵曹: 江原道江陵府方林、洪溪驛等處講武場內人民可居之地,聽民居住耕種,獐鹿外熊豬虎豹,勿禁捕捉。

    「 ○以樸瑞生爲兵曹參議,李叔畤工曹參議。

     ○知泰川郡事,捕白鷹以進,賜衣一襲。

     ○兵曹啓:「義州百戶依慶源、鏡城例差下,已曾立法,請自今差七人。

    」從之。

     ○上欲以戶曹參議樸坤,爲忠淸道監司,問吏曹判書權軫曰:「樸坤妻母,雖有醜行,非自己之事,差遣何如?」軫對曰:「監司之任至重,無諸己而後非諸人,淫女之壻,不宜黜陟之任。

    」又問:「戶曹參判樸信生何如?」軫與安崇善曰:「學術荒疎,不宜處煩。

    」又問:「前知申事許誠喪畢乎?」軫曰:「未也。

    」上以李叔畤爲忠淸道監司,軫曰:「慶尙道都節制使李澄石赴任已五年,可遞。

    」上曰:「何故若是久歟?」軫曰:「其弟澄玉爲慶源節制使,故授澄石慶尙節制之任,使養老親,今澄玉已遞,宜改澄石之任。

    」上曰:「然。

    」以同知摠制金益生代之。

     7月26日 ○戊子,傳旨承政院:「使臣支待雞兒,於京中各戶收納,心實未安,令各官差等上納何如?」安崇善啓:「上敎至當,然各官雖有會計雞兒,皆爲虛數,有名無實,必取於民而納之,轉輸之弊,亦不爲細,以此較之,京中收納,反爲便易。

    」 ○大司憲申槪上書曰: 臣資性樸愚,學術粗淺,謬蒙主知,歷任中外,濫側淸班,訖無絲毫之效,何意寵渥屢霑微軀?長于風憲,尤所不堪。

    竊惟耳目之官、紀律之權,自非剛毅之志、骨鯁之風,介特不群,雅望義色,動于朝端者,莫可處也。

    而臣敢以蚊背,謬負太山,遂緻處事不敏,被劾法官,何逃失職之譴?況臣素患寒熱,頃在全羅,遽發沈緜,殆濱於死,數月乃間,潮熱餘氣,今猶不止,乞令免職,以保孱庸。

     不允。

     7月27日 ○己醜,視事。

     ○孝寧大君??[1]、敬寧君??等啓:「前此典籤司於六曹郞廳,依政府舍人司例通關,今吏曹以本府爲所屬,令除關字呈狀,然無堂上議合之辭,而擅自呈狀,未便。

    若錄堂上議合之辭,則呈狀無例,請依政府舍人司例施行。

    」命勿屬吏曹,且勿褒貶。

     ○慶尙道監司啓:「一。

    巨濟島外面栗浦之田,聽河淸加耳瑟浦接居之人,仍舊耕作,令玉浦、永登浦萬戶,考察守護。

    一。

    河山島之田,距兵船所泊處遙隔,且於水路二息程,農民乘小船出入,恐或見害。

    自今禁其來往耕作。

    一。

    彌勒山北外面海平之田,置別望守護,令農民來往耕作,使不得恒居。

    一。

    興善島東外面巨乙亡浦外面長串,禁民居及耕田。

    巨乙亡浦內面之田,令人民徙居于內面,赤梁近處,置別望守護,來往耕作。

    一。

    南海島東外面蘭浦居民,徙居于本島內面,其田地,令赤梁萬戶考察守護,來往耕作。

    一。

    南海島南外面加火浦、古乙浦居民等所耕牛峴內面平山營田一處之田,令平山萬戶守護,來往耕作。

    其牛峴外面大洋邊之田,禁民起耕。

    」命政府諸曹同議,皆曰:「可。

    」從之。

     ○命停京中各戶收納鷄兒。

     ○傳旨戶曹: 今來使臣及頭目,倍於前數,京畿、平安、黃海道支待所用油蜜燭蠟不足,則其道監司,以軍資米穀,量宜貿易用之。

     ○前慶州判官金自怡上言:「臣不奸州妓駕鶴。

    」不報,仍曰:「赦前之事,不宜更論,然其申訴之辭,極爲詳盡,豈其行奸而如此發明?大抵奸事,不可如此強推。

    監司曹緻更定差使員五六,緻令二人死,過矣。

    」自怡雖免此罪,曾任麻田,有不廉之名,又與兄弟,分父母財不均,人頗鄙之。

     7月28日 ○庚寅,日暈,日珥。

     ○受常參。

     ○傳旨刑曹: 犯罪在獄鰥夫、寡女及受刑人幼弱子息,若不恤養,則或飢寒緻死,自今授其族親,乳兒則授有乳者,無族親則官家收護,所在官吏,常加撫恤。

    如有不察,緻令飢寒者,京中憲司、外方監司糾理。

     7月29日 ○辛卯,日暈。

     ○受常參,輪對。

     7月30日 ○壬辰,視事。

    判府事崔閏德啓:「臣嘗入朝中國,見磨箭接羽之端,筋結而漆之,我國則不結不漆,故雨雪之日,箭羽脫落。

    臣於往歲征日本時,頗嘗試之,且倭人之性,好戰於雨濕之日。

    請自今以筋結而漆之。

    」上曰:「予甚嘉之,然常時國用之漆不足,奈何?」閏德曰:「雖不盡漆,半漆之亦可也。

    」命下兵曹。

    閏德又啓:「臣於年前,巡視下三道各官城基,一邑內至有五六處可改者,悉令改築,唯沃溝、臨陂等官,無石可築。

    沃溝有小城,至爲窄狹,若有變急,民無可藏之地,至全州有可依處,相距四息,故令改築之。

    城郭當築於無事之時,倘不於此時築之,而後之人主,優遊不斷,則城邑之築,未可知也。

    今當閑暇之時,宜悉改築。

    」上曰:「何必欲速?期以十年,役其官人民,當農隙築之可也。

    其與兵曹及參議樸坤等,同議以啓。

    」閏德又啓:「近年欽依勑諭,待使臣專不贈遺。

    今使臣頭目,多至百五十,臣意以謂於其接見之際,宜多備侍衛之士。

    」閏德出。

    上曰:「曩者星山君李稷語予以此事,予意以爲不可,何用衛士之多乎?」尹粹對曰:「雖不加數,宜精擇有實之士,爲雲劍差備,不可隻取容貌。

    」上曰:「不然。

    一二衛士,雖有實才,將安用之?」 ○親傳朔望祭香祝。

     ○江界節制使樸礎辭,引見曰:「往訓士卒,勸課農桑。

    且野人來則撫之,去則不追可也。

    」 ○傳旨: 每當朔日朝賀,備設朝儀軒架,未便。

    自今霾雨及冬節,則隻設建鼓、應鼓、朔鼓各一,編鍾、編磬各四,若倭、野人隨班朝賀則備設。

     ○傳旨戶曹: 恭順君妻三韓國大夫人王氏,因前受守信田,加給百結;昭悼君妻三韓國大夫人沈氏,給守信田百結。

     八月 8月1日 ○癸巳朔,日暈。

     ○受朝參,輪對。

     ○禮曹據鹹吉道節制使關啓:「慶源人金吉三等,曾因採進獻海菜,到西時羅串,爲嫌眞兀狄哈所虜,兀狄哈都指揮豆稱介、臥者好、兀良哈指揮照好、司直金骨乙都介等,救之得活。

    請賞豆稱介靑緜布十匹、紅緜布五匹,臥者好、照好等各緜布十匹,骨乙都介綿布八匹。

    」命依所啓,加給豆稱介紅緜紬五匹。

     8月2日 ○甲午,受常參,視事。

    上謂孟思誠曰:「人言會禮不可用女樂,若罷女樂,而男樂足觀則可矣,若不合音律,則奈何?且文武舞者之服,恐不似中原,其於旁觀何?欲用中朝之樂,而盡棄鄕樂,斷不可也。

    」思誠對曰:「上敎誠然。

    何可盡棄鄕樂乎?先奏雅樂,而兼用鄕樂可矣。

    今文武舞衣服之制,亦未知其是否也。

    」上曰:「嘗使人圖其衣服而來,與今制作不同,是可疑也。

    」權軫對曰:「若不類中朝之樂,則不如仍舊用鄕樂也。

    」 ○輪對。

     ○以??爲元尹。

     ○司憲府啓:「無識之徒,惑於邪說,凡有疾病死亡,輒行野祭,以爲非此無以解祟,男女成群,招集巫覡,盛設酒肉。

    又引僧徒,邀置佛像,香花茶食,羅列于前,歌舞梵唄,交錯竝作,淫邪諂瀆,壞禮敗俗,莫此爲甚。

    請令守令嚴加禁理,如有犯者,官吏及裡正長、色掌,竝治其罪。

    」從之。

     8月3日 ○乙未,設曲宴。

     8月4日 ○丙申,輪對。

     ○親傳釋奠祭香祝。

     ○遠接使盧閈馳報:「今來使臣昌盛、尹鳳俱得疾。

    」命集賢殿直提學兪尙智,率樸允德問安。

     ○召承文院提調孟思誠、許稠、申商、鄭招、申檣等曰:「今來使臣,請我兵卒,欲往野人地面。

    野人與我有舊嫌,不可動兵冞入其境,具由奏聞何如?野人地面入歸時,護送軍不可不給,何以處之?今來勑書,非賞賜,又非詔書,結棚迎之未便。

    若平壤府結棚,而京中不設,則甚爲不可,何以處之?前此齎賞賜使臣,則遣五處宣慰使,今送五處乎?三處乎?海靑土豹,使臣雖不親捕,我當盡心採捕。

    使臣多率頭目,分道橫行未便,具由奏聞,勿令親捕何如?」思誠等曰:「請我兵卒,義難從之,須當奏聞。

    護送軍,勢不可辭,曲從爲便。

    勑書果無賞賜,則一依儀注,自平壤勿設山棚爲可。

    宣慰使,在禮接之厚薄耳,權從厚禮,送五處爲可。

    若奏除使臣親捕之事,則措辭爲難,勉從爲可。

    」從之。

    上曰:「本國北境,野人散居,而使臣欲率軍入歸,奏聞未還,而使臣強欲入歸,則何以處之?」思誠等曰:「雖本土,野人所居之地,不可動軍而行。

    若強欲入歸,則喩以大義,待明降決其可否。

    」上曰:「已知之。

    」上謂安崇善曰:「自降勑諭毋贈遺以物之後,年前昌、尹之來,不給一物,昌、尹怒,多率頭目,故爲侵逼,其兆已現。

    大臣或雲:『宜贈遺以從其欲。

    』予不從之,果今多率頭目以來,其志將以侵本國也。

    然反復思之,略無愧恨。

    昔周之季,天下諸侯,皆不朝周,齊威王獨朝之,天下賢之。

    本國敬遵聖旨,不行贈遺,人孰非之?古今天下,以正道行之,未見有非之者。

    昌、尹貪利忘義,雖無足道,中國豈無達理大臣乎?自反而縮,雖昌、尹怒,何愧之有?」 8月5日 ○丁酉,輪對。

     ○親傳秋夕祭香祝,遣宣慰使工曹判書李明德于黃州。

     8月6日 ○戊戌,受朝參,視事。

     ○詳定所啓:「太祖以上四廟有廟號,則合於唐、宋故事,但廟號與諡號相疊,非古也。

    然追上已經二十餘年,宜仍舊。

    」 ○安崇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