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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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筵。

     ○司憲府啓:「監察金攸、金守智、李元商、金克柔等,不從傳旨會飮罪,制書有違。

    攸爲首,杖一百,克柔、守智、元商爲從,九十。

    元商、守智捽髮相詰罪,不應爲杖八十,從重杖九十。

    」命攸、克柔,各減三等;守知,減一等;元商,功臣之孫,隻收職牒,外方付處。

     ○禮曹啓:「赴宗學宗親,請令辰仕申罷。

    國忌及父母式暇,亦令赴學,每日連前五授抽牲考講。

    」從之。

     ○兵曹據慶尙道監司關啓:「東來縣人車元吉女子小斤,嘗被虜於倭,居對馬島五十年,生女及孫。

    今率子孫,隨商倭逃至東萊倭館,請就元吉完聚以生。

    」命依所啓,且給衣糧。

     ○刑曹啓:「尙衣院匠人金俊、樸忠等盜用禦帶金,律該處斬,曾命減一等。

    斬刑減等者,雖無刺字之例,然所犯至重,不可不刺字,請刺盜內府財物五字。

    」從之。

     8月26日 ○甲午,受朝參,輪對,經筵。

     ○傳旨漢城府曰: 僧徒,托以諸處營繕,寓居城中,或有娶妻者,其推鞫治罪。

     時僧徒多集京都,或奸人妻妾,或通倡妓,恣行淫慾,故有是命。

     8月27日 ○乙未,受常參,輪對,經筵。

     ○左司諫卞季孫等上疏曰: 本月二十三日,闕內軍士誤聞使臣詣闕,不待號令,自相喧擾。

    臣等竊謂軍令,以威爲重,雖在行伍間,尙且銜枚,況宿衛之士聽無根之說而妄動,實非細故也。

    兵曹鎭撫所專掌軍士,若號令素嚴,則安有如此者乎?軍士輕動,由號令之不嚴,非特浮言者之罪耳。

    伏望命下兵曹鎭撫所官吏于攸司,推考科罪。

     不允。

     ○遣宣慰使慶昌府尹樸信生于吉州。

     8月28日 ○丙申,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刑曹覆請金衍罪,上謂代言等曰:「金衍之死,何如?」右代言金宗瑞對曰:「自古剛明之主待宦寺以嚴,不爾則難制,然衍匿獐之罪,恐不至死。

    」左副代言南智亦曰:「宗瑞之言是矣。

    」上默然良久曰:「減等可也。

    」遂命杖一百、流三千裡于昆南。

     ○傳旨戶曹: 各官守令分還上以鬥升,故村民等種子口食未贍,又欲加受,進退官門,淹留累日,以廢農業。

    自今村民到官,隨卽量多小分給,務令得中。

     8月29日 ○丁酉,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禮曹啓:「去乙未年受敎:『設倭學,令外方鄕校生徒良家子弟入屬,合于司譯院,依蒙學例遷轉。

    』本學非他學之例,往還滄波劍戟間,實爲可憚,故求屬者少,而生徒三十餘人,唯用一遞兒遷轉,故生徒多托故不仕。

    雖或一二人僅存,不解文字,隻通言語,非徒通事者難繼,譯解倭書,恐將廢絶。

    請從初受敎,依蒙學例加給一遞兒,每二人遷轉,以勸後來。

    」從之。

     ○傳旨禮曹: 遣人于對馬島,求得造冊紙倭楮以來。

     ○刑曹啓:「光州人張延壽,刺殺昌平人金加介,律該處絞。

    」從之。

     8月30日 ○戊戌,受常參,輪對,經筵。

     ○親傳朔祭香祝。

     ○以李明德爲工曹判書,盧閈都摠制,李順蒙摠制,崔蠲開城府留後。

    上謂右代言金宗瑞曰:「卿知崔蠲乎?」對曰:「臣知其爲人。

    」上曰:「今觀其貌,迂拙癡訥,保無詐僞也。

    」對曰:「但觀其貌,而不考其行,則上敎然矣。

    蠲外飾儒名,內實奸猾,曾經州郡,非獨貪汚,恣私任所倡妓,播人耳目。

    」上笑曰:「知人之難,豈不信歟?」 九月 9月1日 ○己亥朔,日暈。

     ○受常參,視事,經筵。

     ○司憲府上疏曰: 尙衣院官金乙玄、尹須彌、河圖等,監造進上帶,不能考察,至使匠人盜用飾金。

    提擧白環、別坐兪興俊、宋成立,則非惟不察盜金,監浩衣襨之際,亦不精察,緻使針工盜用,其爲不敬之罪大矣。

    本院職司內帑,所係匪輕,反以不敬之輩,還就其任,實爲未便。

    乞遞乙玄等任,更擇廉謹精巧者差充。

    環則本自寒微,別無功勞,隻以巧性,得至三品,宜夙夜不怠,思盡其任,顧乃委諸匠人,減綴幅數,而曾不精察;盜竊帶金,而又不覺擧。

    至於推鞫金元呂之時,通書獄中,指揮巧飾,其久居一司,敢與工匠通同掩護之狀,昭然可見。

    用心陰譎,莫與爲比。

    是豈再贖杖罪,必須還仕者乎?伏望更下攸司鞫問,依律痛懲,以戒後來。

     命罷環職,餘竝勿論。

     ○慶尙右道處置使啓:「道內各浦船軍私備餱糧,一朔相遞赴防,倘有倭賊見於海外,則分騎助戰,或風水不調,或追尋賊船,行至遠海,糧必乏絶,不可無補添也。

    一道之內,左道各浦,則以國庫米穀,分載大中小船,中大船則每一隻載五六石,中孟船載四五石,劍船載三四石,已爲恒式。

    乞依此例,以各官國庫米穀,分大中小船,幷令加造追倭船分載之,以備不虞。

    」 命下兵曹磨勘。

    本曹啓:「依從所申施行,但各浦營田所出有餘者,用其穀補之。

    」從之。

     ○禮曹啓:「今僧徒出入京城者,皆考帖字。

    請禪敎宗僧,則各其宗色掌,各司有所任僧,則各其司,汗蒸僧及明通寺僧,則仰曹皆給印信帖字,其不留宿城中,因公事出入者勿禁。

    」從之。

     ○兵曹啓:「訓鍊觀武經習讀官、內禁衛及祿官等,竝除雜事,專習武經。

    」從之。

     ○掌令崔文孫啓:「今聞遣判府事崔閏德于忠淸道,審視城基,臣以爲不可。

    本道之民,今年困於量田,又有使臣支待之勞,非獨人民勞苦,驛路亦爲搔擾,又因災傷,田穀不實,米價至高。

    若有及時造築之城,則旣已看審,請令其道監司與節制使,同議築之,勿遣大臣。

    」 上曰:「今閏德之行,言者非一,大臣亦然。

    予意以謂欲成大事,不可盡從人言。

    築城之事,已委閏德,閏德所陳,予必從之。

    閏德亦非不知民弊者,欲就大功,安可計小弊?」上謂千秋使鄭淵曰:「禮部若問:『種馬及進獻馬皆大,此何小乎?』答雲:『我國達達馬種,放于濟州者本少,因年久土馬相間。

    種馬及別進之馬,則極揀擇,故差大,若常貢馬,亦極揀擇,則達達馬少而難繼,專以土馬而進,故差小也。

    』禮部又問:『前日所進綿紬廣矣,今何狹乎?』答雲:『別進獻之紬,別織之故廣,若常貢之紬,則貿易故狹也。

    』」禮曹判書申商曰:「雖中國綵段,尙有廣狹,何問之有?」上然之。

     9月2日 ○庚子,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執義鄭苯等上疏曰: 保國之道,當慮安危;役民之道,必察豐歉,此萬世之恒規也。

    殿下軫慮沿邊城郭之未備,曾命崔閏德往于慶尙道,與監司節制使巡行州郡,審其修舊創新之處,皆已定基,今又命閏德等,往視經營之事,此安不忘危之至慮也。

    然臣等竊謂全羅道,則歲戊申量田,慶尙、忠淸,則歲己酉量田,民之勞擾費穀,可知矣。

    今年又有使臣支待需索之煩、進獻物件備辦之事、損實敬差踏驗之官,驛路騷擾,視古爲多。

    且因風水之災,米穀至貴,生業之艱,從可知矣。

    一品宰相率其徒從,往于外方,則驛騎之多、供億奔走之弊,豈曰小哉?擇豐稔之地,因已定之基,指揮經營,則監司節制使,亦可能辦矣,何必重煩大臣乎?若忠淸道則往年失農,民尙艱食,明年秋成,更命往審,不爲晩也。

    伏望殿下,姑停此擧,以慰臣民之望。

     左司諫卞季孫等上疏曰: 沿邊城堡,命大臣相視監築,是誠急務也。

    臣等竊謂築城雖曰大事,旣有方面監司與節制使,則不必別遣大臣而監督之。

    相地雖曰重事,遣一大臣,而與其道監司節制使共議,則庶可得矣,何必具其使副與從事官,以煩驛路,以擾州郡耶?且諸郡之城,不可一時而竝築也。

    今春崔閏德、樸坤等相擇之地非一,姑令其道監司,今年築一城,而其未盡相地之處,則後日更遣,未爲晩也。

    方此秋耕拾栗之時,民生勞優,不可不慮,一年再遣大臣,則郡邑豈無其弊?願殿下,勿遣閏德等,以除民弊。

     上不允曰:「城堡,固國重事,不可緩也。

    雖曰今年事劇民艱,假如明年,復如今年,則奈何?」 ○刑曹啓:「全州囚私奴巨乙升,鬪殺私奴莫山,安嶽囚百姓金上佐,歐殺其妻內隱伊,鹹興囚私奴春吉,鬪殺百姓洪末訖金,請竝依律處絞。

    」從之。

     ○刑曹啓:「茂長縣懺堂寺僧戒心,素愛年少僧處雲。

    及處雲徙居他寺,戒心夜到處雲所,處雲方與僧信峯臥,戒心妬刺信峯,信峯走匿,戒心欲滅口刺殺處雲,律該處斬。

    」從之。

     ○刑曹啓:「平壤水軍李自河,歐殺其妻正月,律該處絞。

    」命減一等。

     9月3日 ○辛醜,受常參,輪對。

     9月4日 ○壬寅,日暈。

    太白晝見。

     ○上以時服,率百官拜賀千秋箋,工曹參判鄭淵奉箋以行,賜淵毛冠衣笠靴。

     ○遣判府事崔閏德、戶曹參議樸坤于忠淸、全羅、慶尙三道巡審城堡。

     9月5日 ○癸卯,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漢城府啓:「各色補充軍姊妹女孫等,本無定役,已依宣德四年五月二十日兵曹受敎,俾得永良,而幷錄補充軍案未便,請勿成籍。

    補充軍受職去官人等後所生,亦勿幷錄。

    」從之。

     ○刑曹啓:「慶州囚私奴古音三三犯竊盜,律該處絞。

    」從之。

     ○傳旨刑曹: 各人所犯,照律啓聞後若減等,則其杖贖之數及職牒收取等差,勿通考照律元罪,從減等之數施行。

     ○慶尙道靈山、昌寧、鹹安、昌原、玄風、鹹陽、珍城、漆源等官地震。

     ○命知申事皇甫仁曰:「趙深、趙由信,勿敍東班,授西班職。

    」深,禾之子;由信,禾之孫也。

    深今拜軍器副正,臺諫具疏申請,故有是命。

     9月6日 ○甲辰,受常參。

     ○兵曹據司僕寺提調所申啓:「來辛亥年以後歲貢馬,刷出各牧場三四歲馬,預養進獻,已曾受敎。

    三四歲馬無病喂養爲難,又於作騸時,或緻傷,非唯經年喂養,虛費料豆,至四五歲,體貌猶未壯,不合進獻。

    請自今點馬別監同都節制使,依詳定尺數,從自願以三歲兒馬二匹,換調習壯實馬一匹,分養于各官。

    京畿各牧場兒馬,則刷聚本寺,換易分養于各官,臨時進獻。

    」從之。

     9月7日 ○乙巳,受常參,視事。

    贊成許稠啓:「國朝令本係常人,不得齒士類之法,未盡善也。

    常者,平常也。

    平常之人,豈有不通仕路之理乎?前朝盛時,惡下之陵上,文武參外官,令執法官直斷施行,故風俗不至澆薄,今則參外及有蔭子弟,必皆啓達論罪,故文武士族外,工商賤隷之輩,亦必啓達論罪,恐將與士類混雜,良賤無等矣。

    」上曰:「工商賤隷雜職者,則不得齒士類尙矣,若齒於東西職次者,職旣無別,待何有異乎?」摠制鄭招啓:「中朝官制,各品皆有雜職,不列於流品,本朝官制,則無雜類之別,故工商賤隷,皂隷所由、螺匠杖首之類,若得受職,則竝齒朝班,甚爲未便。

    乞減西班官職,別設雜職,以尊文武官。

    」上然之曰:「如此輩受東西班職者,亦參朝班乎?」判書申商對曰:「司饔、司幕、尙衣院、上林園樂工、圖畫院之輩,皆非流品,不得參班,其餘雖工商賤隷,若受東西職,則竝參朝班矣。

    」上曰:「卿等之言然矣,其令詳定所議設雜職便否。

    」啓事者出。

    上謂代言等曰:「工商賤隷杖首之類受職者,勿取旨論罪之議,何如?」皇甫仁等對曰:「雖工商賤隷,豈無可用之才?旣受流品,則不可區別待之也。

    嚴刑以厚風俗,稠之議,非正論也。

    」上曰:「然。

    設雜職之議何如?」僉曰:「設雜職,待以異類,必皆缺望,豈厚意也哉?若參外則可矣,參上則尤難矣。

    」上然之。

     9月8日 ○丙午,受常參。

     ○親傳翼祖忌辰祭香祝。

     ○禮曹據奉常寺牒呈啓:「前此宗廟六室、德陵、安陵、智陵、淑陵、義陵、純陵、定陵、和陵、健元陵、齊陵奠饌卓子,漆以朱土松煙,文昭殿、廣孝殿、厚陵、獻陵卓子,漆以朱紅全漆。

    今詳文昭殿、廣孝殿則皆像平時,故依舊以朱紅全漆着漆。

    健元陵、齊陵、獻陵卓子,請依宗廟六室及諸山陵例,松煙着漆。

    」從之。

     9月11日 ○己酉,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雅樂,本非我國之聲,實中國之音也。

    中國之人平日聞之熟矣,奏之祭祀宜矣,我國之人,則生而聞鄕樂,歿而奏雅樂,何如?況雅樂,中國歷代所製不同,而黃鍾之聲,且有高下。

    是知雅樂之制,中國亦未定也,故予欲於朝會及賀禮,皆奏雅樂,而恐未得製作之中也。

    以黃鍾之管而候氣,亦未易爲也。

    我國在東表,寒暑風氣,與中國頓殊,豈可用我朝之竹,而爲黃鍾之管乎?黃鍾須用中國之管可也。

    今講《律呂新書》,且稽歷代應候,不可一二計,而樂器之制,皆未得其正也。

    至宋朱文公門人蔡元定,考古人遺制而造樂器,文公稱美之。

    其後元定見放于外,文公通書雲:『所製音律未協,待還更定。

    』宋朝之樂,亦未正也。

    令伶人黃植入朝,聞奏《雅樂》,長笛、琵琶、長鼓相間而奏於堂上,中國亦雜用鄕樂也。

    」右議政孟思誠對曰:「古雲:『合止柷敔,生鏞以間。

    』則間奏《俗樂》,自三代之前,當已有之。

    」上曰:「樸堧所造黃鍾之管,據何制而栽正乎?」思誠曰:「據宋、元之制,而容唐黍一千二百以造。

    」上曰:「今以秬黍,定黃鍾之管,未可也。

    中國之人以黃鍾之管,盛秬黍而知其量也,非以秬黍而正黃鍾也。

    古人雲:『定律以上黨之黍。

    』,則以我國之黍,而定黃鍾之管,甚不可也。

    」思誠曰:「其容秬黍中者千二百,則非常黍之謂矣。

    」上曰:「奉常習樂者,不如慣習都監之人,須令慣習之人,習熟可也。

    樸堧、鄭穰,皆新進之人,未可專保,卿其留心焉。

    」又謂左右曰:「使臣若過宿所而行,則各官備衾枕爲難,令濟用監造若幹,隨使臣以行若何?」代言等對曰:「可矣。

    」上又曰:「今秋旱氣太甚,蕎麥成熟何如?」對曰:「久旱,故皆不實。

    」上曰:「旱甚無若今年,他穀何如?」對曰:「大小豆,亦皆不實。

    」上曰:「予聞旱田之穀,比水田最切民用,今思之,水田之穀,尤切於用。

    國用民食,何物爲重?」對曰:「國用則水田爲重,民食則旱田爲重。

    凡民十月以前,專賴旱田穀以生,國用則大米多,而小米寡矣。

    」上曰:「然。

    」 ○禮曹判書申商啓:「織造婢,毋聚官門,依私家例量給苧麻,每歲一人織二匹以納,則庶事簡,而織婢不厭其苦矣。

    」上不答。

    商出,上謂代言等曰:「申商之言,不可也。

    」對曰:「公家之事,何可若是?」上曰:「進貢非數年之事,不可不布置。

    予意以謂凡事專治,則無不成,今別立一司,擇人而任之,得如典廐暑令金器之者,職高則授行職,職卑則授本品,久任專治,則事可易成矣。

    」對曰:「上敎誠然。

    」上曰:「古有織造司乎?」對曰:「未知。

    」尹粹曰:「當新設紙造所,皆以爲紙品必未及南原、全州,今紙造所紙品極高,反不用南原、全州之紙。

    若設一司,專治織造,則亦必極善。

    」上曰:「新設紙造所時,許稠以爲不可,紙品之善,今乃若是,其議設織造司便否以啓。

    」 ○輪對,經筵。

     ○上聞鹹吉道都節制使河敬復,欲進馴鹿曰:「珍禽奇獸,古人所戒,其令勿進。

    」 ○刑曹啓:「平康囚私婢永珍衣,與私婢寶德相鬪,蹴寶德脥,七日而落胎,又三日而死。

    凡鬪歐殺人,律當處絞,不因歐傷而落胎者,或至殞命,今永珍衣暫蹴寶德,不至於傷,若以鬪歐殺例論,則於情法可疑。

    曾降王旨:」罪之疑於輕重,而其情理相等者,則當從輕典,其情理近於重者,務合於法。

    「今永珍衣之罪,伏候上裁。

    」命減一等。

     ○刑曹啓:「永柔囚私奴豆難殺新白丁李元吉,鳳山囚螺匠明莫同鬪殺百姓韓仁己,康津囚船軍白仁達鬪殺船軍樸義,竝律該處絞。

    」從之。

     9月12日 ○庚戌,平壤府院君趙大臨卒。

    大臨字謙之,平壤府人,文忠公俊之子。

    建文壬午,中生員試,補德壽宮提控。

    癸未,拜護軍,冬,尙慶貞公主,封平寧君,丙戌,改平壤君。

    庚寅,以賀平定北方赴京,丙申,加崇祿。

    己亥,以謝恩使赴京,壬寅,又加輔國崇祿、平壤府院君。

    丙午,又加大匡輔國,至是以病卒,年四十四。

    性謙謹。

    訃聞,輟朝三日,賜米豆七十石、紙二百卷。

    諡康安,溫柔好樂康,寬容和平安。

    一子武英。

     9月13日 ○辛亥,禦經筵。

     ○兵曹啓:「前此進獻歲貢土馬種馬,以五尺七寸以下、四寸以上,受敎定之。

    其五尺四寸馬,則體貌過小,請以五尺七寸以下、六寸以上者揀擇,而毛色相當者,則五尺八寸,亦幷揀擇。

    黑五明雄馬及鐵靑雄馬、烏觜、烏眼、烏腎、烏蹄、潔白雄馬等三色,每年旁求,未易得之,自今各道牧場內,有上項三色馬,勿令作騸,以爲種馬孶息,私處三色馬,亦禁作騸孶息。

    」從之。

     ○慶尙道慶州、新寧、興海、淸河、迎日、密陽、金海、蔚山、義城、寧海、河陽、聞慶、眞寶、長鬐、淸道等官地震。

     9月14日 ○壬子,親傳望祭香祝。

     ○命摠制李蕆,搥碎楊根大灘巖石,以久旱水淺石出也。

    上以使臣支待事繁,欲竢明春,蕆再請,故從之。

    蕆無他才能,以奇巧見用。

     9月15日 ○癸醜,賜賻同知摠制李原吉紙六十卷。

     9月16日 ○甲寅,受朝參,視事。

    詳定所請改定科曰陳告限,上曰:「許令陳告,則幸人犯罪,喜人死亡,廉恥道喪,士習不美,令戶曹折給,則或有不均之嘆,今使侍朝者無不受田,則勤勞而秩尊者,反不得準科而受。

    至於三千甲士,亦欲受田,則將何以均給乎?」工曹參判柳季聞曰:「臣意以謂受田者,皆時行也。

    於官案名下,書其元受田幾結,又書閑田之數以啓,受點折給,則庶無不均之嘆。

    」申商曰:「給田瑣事,何煩親給?」上曰:「予何能親給?」季聞曰:「官爵不得傳於後嗣,若科田則傳及子孫,臣以爲至重也。

    」摠制河演曰:「季聞曾有此議,臣亦以爲不可,身歿期年後陳告則可矣。

    」上曰:「待期年則一日之內,告者至百千,將不可勝給矣。

    」商曰:「待期年陳告,豈美風乎?」上曰:「給田重事,當立新法,其更議以啓。

    」詳定所又啓:「功臣賤妾所産,請勿許功臣田。

    」上曰:「旣爲祖先承重,屬忠義衛,其給功臣之田以報功也,何不可之有?」演曰:「我國之人,號稱知禮義,以其有貴賤上下之分也。

    今功臣賤妾之子,亦令屬忠義衛,大小士民,莫不缺望,若又給田,則尤不可也。

    嫡室之女,且不得遞受,況賤妾之子乎?」上曰:「女雖嫡,不得承重;子雖賤,亦能奉祀,何可竝論?功臣雖歿,功不可不報,雖賤妾之子,得祭先世,以祭田遞受,何害?古有圭田之法,予亦爲外親,置圭田五十結,此人不可不給田以奉祀也。

    」季聞曰:「若不得已給田,則名曰祭田,待親盡還收。

    」上嘉納。

     ○判漢城府事徐選啓:「今年乃五六品立家廟限年也。

    人有托以祖父所居,欲立廟于繼母、繼祖母所居之第,爭者頗多,何以處之?」上曰:「已立廟之家,則勿與衆子女子,皆給承重宗子,其法已立矣。

    若其未立者,何必就繼母、繼祖母所居之第,然後立廟乎?其勿聽理,但考其立廟與否耳。

    」 ○輪對。

     ○刑曹啓:「蔚珍將校林彥,鬪殺龍化驛吏勿加伊,律該處絞。

    」從之。

     ○禮曹啓:「文宣王釋奠祭,正配五位,從享十位,東、西廡從祀一百八位,犧牲共用牛一豕一,分獻不周。

    乞依朱文公釋奠祭儀,羊豕各五之例,牛一仍舊,以代羊五之數,豕用五。

    」從之。

     9月17日 ○乙卯,受常參,輪對。

     ○以成揜爲左軍摠制,曺緻中軍摠制,樸葵戶曹參判,樸瑞生工曹參議,偰循集賢殿副提學。

     9月18日 ○丙辰,受常參,視事。

    憲府啓:「副司直吳倜愛賤妾重德,棄其妻樸氏,使妾乘馬,以扇擁面,僭擬兩班婦女。

    請杖倜八十,重德從本定役。

    」命依所啓,倜以皇親勿論。

     ○摠制鄭招啓:「父母於子,或因一時愛憎,不均分家財奴婢者,官家均給之法,曾命勿錄《六典》。

    臣意以爲若無此法,則一父之子,一苦一樂,父不父、子不子矣。

    須有此法,然後父子兄弟,相與和睦,而允合於天理矣,況官吏治民之私,古有其法也?」上曰:「此是程子之言。

    古人雲:『從其治命,不從其亂命。

    』雖君上之命,若不出於正,則不可從也。

    況以官吏而治民之私,有何不可?然如此則是輕改父命也。

    」招對曰:「其一苦之子,終必爲百姓矣。

    倘使已死父母可作而問之,則父母之情,必不忍至是也。

    且爲子者,自非大舜,雖不揚言父母之過,於其心,豈不潛有所憾乎?均之爲子,而一苦一樂,其可乎?」上曰:「卿言然矣。

    然如此則雖非父母者病所爲,而托辭訴訟,將有如前朝之意決矣。

    官吏奉行之際,無乃有礙乎?」對曰:「群下獻策,上必審其可行而行之。

    然今見此敎旨,首曰:『我今思之。

    』又曰:『痛心。

    』太宗之敎,豈偶然乎?願與大臣廣議而行。

    」上曰:「然。

    」仍命皇甫仁曰:「與政府六曹詳議之。

    」 ○輪對。

     ○兵曹啓:「平山府鎭軍金同良陪使臣涉川溺死,請依船軍例緻賻復戶。

    」從之。

     ○刑曹啓:「鎭安人學生張乙富,與妻兄李甘言:『僧海心奸前妻。

    』甘執海心相詰,乙富歐殺海心。

    乙富律該處絞,甘以元謀,杖一百、流三千裡。

    」從之。

     ○傳旨司憲府: 自今赴京之行,無檢察官者,勿遣監察,令新安站路察訪,往渡江第三宿所,搜掠考察。

    「 9月19日 ○丁巳,受常參,視事,輪對。

     9月21日 ○己未,受常參,視事,輪對。

     ○遣館伴吏曹參判鄭欽之于鹹吉道,以使臣回還也。

     ○親傳神懿王後忌辰齋香祝。

     ○禮曹與詳定所,同議樸堧上書朝會用樂事件以啓:「一。

    每月初一日十六日兩次,依古制純用雅樂,其餘四次,依舊用俗樂。

    右條,唐制雅樂,唯用之郊廟、元會、冬至及冊命大禮。

    《陳氏樂書》《宮架圖》,有朔日受朝、冬至朝賀、元日朝賀。

    乞依古制,朔日及凡大朝賀、冊命大禮、詔誥勑書迎命,用軒架,其餘衙日,姑仍舊。

    一。

    軒懸十八架,設於堂下,琴瑟陳於堂上,皆用六數。

    又其工人習業,不可不預先擇可習樂工三十餘人敎之,其摠數一百三十九人,又擇各司奴子年少者充數。

    右條,樂懸陳設及樂工預習則竝依所申,樂工則除各司奴子,以公私婢子,甲午六月以後,嫁良夫所生及幹尺補充軍等所生,充之。

    一。

    樂之條理,全在始終。

    始終不備,則宮聲容或往而不返,古人以爲不祥之兆。

    願殿下坐殿之後,樂聲未闋,則須令待終而止,至於還殿,亦宜如之。

    右條,上陞座樂止,群臣拜畢樂止,一依古制。

    一。

    朝會之樂,堂上堂下一時竝奏。

    右條,一依陳氏禮書,朝賀隻用軒架。

    一。

    朝會之樂,用旋宮之法,正月則奏大蔟,二月則奏夾鍾,三月姑洗,四月仲呂,逮至十二月大呂而畢,以此肄習奏之。

    一。

    朝會樂架子,勿藏遠處,須於傍近廊下移藏。

    又其體制,不拘前例,輕怏華美改造,用鐵縢束,勿復離析。

    常時則全部移入,蓋覆避塵,用時則全部移出設之。

    一。

    朝會軒架,須用堅軔耐久之木,如二年木楸木等村,可以爲之,其裝飾則椴木之類,亦可矣。

    乞令及時預備用之。

    一。

    軒架之器,除鍾磬外,琴瑟各六、柷梧各一,塤缶箎笛簫笙竽管籥,亦各十部。

    至於鼓制,考之故圖,朝會射儀,皆用建鼓,其裝飾威儀,不類祭樂。

    如此等器,皆不可不預先工作也,宜設樂器監造色,及時制造。

    右四條幷依所申。

    」從之。

     ○刑曹啓:「開寧囚學生郭夫存殺私奴伐介,律該處斬。

    」從之。

     ○上謂代言等曰:「擊毬之事,廷臣援引高麗之弊,請罷者多,然擊毬,本以習武,非爲戲也。

    稽之於古,此等事頗多,皆古人爲習武爲之也。

    予雖不親擊,然究其擊之之理,非善騎馬者,不能也。

    其馳騁之能,必倍於騎射,然後可擊,故習武之事,無過於此。

    前朝之盛,亦爲習武而爲之,但其季世,遂爲戲事,服飾鞍馬,爭尙華侈耳。

    向高若海語予曰:『前朝之季,君王亦有弄毬之弊。

    』以此言之,則國君翫好,雖非擊毬,至有爲伶人之戲者,豈可獨以此,爲人主之弊乎?但其用心之如何耳。

    擊毬之法,如不宜載諸《六典》,則錄於謄錄何如?後若有非之者,則自不爲之可矣。

    」安崇善對曰:「擊毬以備武科三場,載之《六典》,何不可之有?」僉曰:「可錄。

    」上然之。

     9月22日 ○庚申,親傳神懿王後忌晨祭香祝。

     9月23日 ○辛酉,上欲幸豐壤講武,皇甫仁等啓:「使臣還自鹹吉道,京畿供費甚煩,宜停此擧。

    」從之。

     9月24日 ○壬戌,受常參,視事。

     ○宗貞盛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二十二匹,仍刷還被留倭二十名。

    六郞、次郞緻書,請就固城浦仇羅梁來往興利,仍獻土物,回賜正布三十三匹。

    石見州藤觀心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七十四匹。

     ○刑曹啓:「富平囚私奴上佐、豆彥、亡吾之、於裡大等,鬪殺高乙成。

    上佐律該處絞,豆彥杖一百、流三千裡,亡吾之、於裡大等一百。

    」上曰:「衆人共殺一人則疑盡殺之,申商亦謂可盡殺之。

    然以一人之死,而殺衆人不可也。

    《唐律疏議》亦雲:『隻殺爲首者。

    』此雖衆人共傷人命,非謀故殺,乃鬪歐殺也。

    鬪歐殺者,前此亦有得活者乎?」右代言金宗瑞對曰:「近年一二人得活。

    」命上佐、豆彥等各減一等。

     ○都巡察使崔閏德啓:「忠淸道庇仁、保寧兩縣,最是海寇初程,而庇仁邑城則平地,保寧邑城則高丘,皆不合城基。

    又以雜石,交土造築,低微狹窄,且無井泉,實非久安之地。

    庇仁縣竹寺洞新基及保寧縣古邑池內裡新基,則三面據險,內且寬闊,水泉亦足,宜置邑城,且距本縣不過一裡,固無遷徙之弊。

    請於上項新城基,以本道禾穀稍稔各官,量授尺數,十月始役,令監司都節制使監築。

    」從之。

     ○兵曹啓:「今考築城時,幷築敵臺之狀,《唐書》《馬燧傳》,設二門爲譙櫓;陸機《洛陽記》曰:『城上百步有一樓櫓,外有溝渠。

    』;《冊府元龜》,唐王方翼築碎葉鎭城,立四面十二門,皆屈曲作隱伏出沒之狀;上國廣寧、山海等衛城子,皆有敵臺。

    請自今各處築城時,除城面屈曲處外,平直處隨其地形,一百步築一臺。

    」從之。

     9月25日 ○癸亥,受常參,輪對。

     ○以柳漢生爲司憲持平。

     ○刑曹啓:「濟州按撫使金洽,捕獲興販倭,邀其功,詐以勦捕賊倭啓聞,律該杖一百、徒三年。

    」命除徒年贖之。

     ○右司諫權孟孫啓:「臣今自慶尙道來,今年禾穀不實,民生可慮。

    」上曰:「曾聞大小豆、蕎麥則稍盛,無乃因秋旱,亦不實乎?」對曰:「皆枯槁不實。

    」上曰:「今秋則民生猶可矣,來春甚可慮也。

    」仍謂代言等曰:「山郡民生,尤爲可慮,然壬寅年,尙加賑恤,使不阻飢。

    今年水田則稍稔,不如壬寅之甚,若盡心賑貸,則民豈有捐脊者乎?其多畜救荒之物以備之。

    」 9月26日 ○甲子,命上護軍金裀,齎進獻籠黃鷹三十連赴京。

    賜裀毛冠衣笠靴,鷹師等衣笠靴。

     ○鹹吉道龍津、永興等官蝗。

     9月27日 ○乙醜,受常參,視事。

     ○詳定所啓:「土地,非人臣所得而私;世祿,王者所以待士,不可不均。

    請以一品,至成均大司成爲一等,自判通禮門事,至從四品爲二等,五六品爲三等,參外爲四等。

    每年春夏一度,秋冬一度,一年之內,定爲兩度,各其名下,書前受田數。

    且以空閑之田,受點折給四等,各品循環分給,其中遞受之田,仍舊折給。

    新來從仕及遞受人員等,以建文三年八月日戶曹受敎內,令吏曹分其痕咎有無,依初入仕例,移文臺諫署經,然後方許折給。

    其匿田收租者,依永樂十五年三月受敎施行。

    」上從之,仍謂左右曰:「舊法不可更改,然給田之法如此,則庶可矣。

    卿等雖言給田之弊,予意以謂莫如權在於上。

    議者曰:『人主不當親細事。

    』然予於細事,靡不聽斷,獨於給田,以爲不當親細事,何也?」許稠對曰:「臣意以謂萬機至繁,恐勞上體。

    今更思之,官爵雖重,止於一身,土地則傳之子孫,實是重事。

    今所立之法,甚爲便益,庶無後弊。

    」鄭招亦曰:「上敎誠然。

    土地至重,君上所當錫予者,非臣子而所得而私也。

    然後日之弊,未可知也。

    」上曰:「用人莫重也,而或權在吏手,何慮後弊生?」招曰:「給田之制,若至生弊,則何事不弊?此亦不足議於今日也。

    」招又啓:「樸堧上書朝會樂內,用月律之條,已啓下矣。

    臣意以爲用樂之節,上下出入皆不同。

    君上出則奏黃鍾十一月之律,取陽動也;入則奏蕤賓五月之律,取陰靜也。

    以至公侯上卿出入,皆有所用之樂,而其樂不同。

    今若用月律,則殿下與王世子、政丞出入,皆用一樂,而上下無別矣。

    《詩》時邁註雲:『樊遏渠,是肆夏也,天子出入之樂也。

    』上下出入之樂,皆有倫序,不可混也,且向闕位,已設之矣。

    臣之出入不用樂,獨於殿下出入,用樂何如?古文興拜時,亦無樂,是則無用樂之時矣。

    」上曰:「興拜,豈無樂乎?《元史》與諸書,皆有之。

    」招對曰:「臣未得盡見古文,請令集賢殿稽古制。

    」上曰:「予將更議。

    」 ○昌盛等回自鹹吉道,命左議政黃喜、刑曹判書金自知、左代言李孟畇,迎慰于普濟院,使臣不赴宴,徑入太平館,隨至館,宴慰之。

     ○盧閈啓:「使臣等到吉州、鏡城等處,求捕土豹不得。

    使臣嘗謂臣曰:『我於四月着單來,今遇天寒,願啓達賜衣。

    』臣答雲:『臣在遐方,難啓。

    』」 ○傳旨戶曹: 本國人民,但知堤堰之利,不知水車灌漑之益,遇旱失農,誠可憐憫。

    其令各道監司,放可置水車之處,以今所頒水車,依樣製造,監司以時考察,每當殿最,幷錄勤慢,以憑黜陟。

     9月28日 ○丙寅,幸太平館,慰宴兩使臣。

    昌盛曰:「時候漸寒,予欲還歸,頭目等衣靴俱破,願給之。

    且東八站露宿時,不可無蔽風雨之具,幷給帳幄。

    惟殿下獨斷,勿今攸司知之。

    」上曰:「予知之。

    」盛等曰:「鏡城地面土豹有無,未可悉知。

    」上曰:「近境野人,間有來賣其皮者。

    本國則未知生獲之術。

    」盛等曰:「鏡城之地土豹所在,帝亦詳知之。

    」上曰:「昔太祖皇帝時,李敏等以野人地面,捕土豹事,齎勑而來,濫行本國境內,太宗皇帝嚴加罪責,此尹天使所詳知也。

    」鳳對曰:「然。

    」盛曰:「須捕獲以獻。

    」上曰:「土豹有無,兩使臣此行盡知之矣。

    以本國所無之物,而將捕獲進獻爲辭,誠亦難矣。

    」盛等不復言。

    及還宮,命皇甫仁,議于政府。

    黃喜等曰:「無襦衣及靴子者,皆造給。

    帳幄則答雲:『此非難事,主人之情,豈不欲贈?第前年勑諭,明如日星,深恐後日有朝廷之議,未敢贈之耳。

    』」 ○命內官韓龍鳳,齎別膳分贈兩使臣。

     9月29日 ○丁卯,受常參,輪對。

     ○親傳朔祭香祝。

     ○命集賢殿副提學鄭麟趾、奉禮鄭穰,考正周尺于集賢殿,仍命撰《樂譜》。

    上覽《律呂新書》及諸樂書,深知制作之妙,故命撰之。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四十九〉 冬十月 10月1日 ○戊辰朔,受朝參,視事。

    戶曹判書安純啓:「損實踏驗官,依舊令民間支待。

    」上曰:「國家立法,何可使斂民哉?」純與吏曹判書權軫對曰:「雖用公廩,其供饌者,必資於民,轉食閭裡,弊還及民,不如仍舊。

    」從之。

     ○初,憲府以李兼善,緣妻叔父判書李明德之勢,濫受軍職,收職牒,其子季孫上書稱冤,上曰:「此人之職,以下番除授乎?」皇甫仁對曰:「然。

    」上曰:「前此甲士從自願加職下番,其法甚非。

    太宗亦曰:『下番安處者加職,甚不可。

    』厥初立法,非矣,何咎執政者乎?且執政之臣,於下番窠闕,除授一族,豈爲過乎?其還給告身。

    」 ○輪對。

     ○兵曹啓:「蒐狩,國之大事也。

    古者田獵獲禽,擇取三等,上以奉宗廟,次以享賓客,次以充大庖,其餘以與士大夫,習射於澤宮中,其田獵用禽之法,可謂詳且備矣。

    我朝春秋講武所獲之禽,先薦宗廟,次及耆老大臣,此古之良法美意也,而軍士所獲之禽,射獲則給三之一,犬獲則給其半,頒禽之制,優則優矣。

    然大小軍士幸其還受,驅內之禽,不分人馬,爭相發矢,爭相嗾犬,惟馳射是務,盡物取之,多者至數十口,納公不過一二,而餘皆私之,非特有違於蒐狩之禮,殊非尊君奉上之義。

    此無他,還受之法,有以啓之也。

    自今侍衛軍士所獲之禽,皆納鎭撫所,鎭撫所各於名下,開寫所獲之數以啓。

    除國用賜與外,敢有私挾持者,曹與察訪糾察,二品以上啓聞科罪,三品以下直斷。

    」從之。

     10月2日 ○己巳,受常參,輪對。

     ○親傳廣孝殿先告事由祭香祝。

     ○樂學別坐上護軍南汲,造朝會樂器及軒架以進。

     ○知申事皇甫仁等啓:「前日從安純議,令民間供饋踏驗官。

    臣等思之,斂民支待,有乖政體,國家若聞民間有此弊,則當亟禁之,其可反令斂民以供乎?若以爲多費國廩,則民之所供,用何物乎?斂民之事,固不可行也。

    」上從之,命用公廩。

     10月3日 ○庚午,觀稼于迎曙驛平。

     ○命左副代言南智,問安于使臣。

    頭目陳富謂智曰:「朝鮮號稱禮義之邦,前日之宴,不饋吾輩,是何禮耶?」上怒命憲府,鞫禮賓寺官吏以聞。

     10月4日 ○辛未,日暈。

     ○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昨日所過之地,禾稼甚不實。

    」左右對曰:「今年雨多傷稼,江原道尤甚,或有草食者,明春賑濟,不可緩也。

    」上曰:「然。

    」 ○尹鳳邀昌盛,宴于其弟重富家,遣內官崔濕,贈以酒肉。

     ○摠制鄭招上言: 《周禮》《大師樂》,王大食三侑,皆令奏鍾鼓。

    註:「王日擧鼎十有二物,以樂侑食,卒食,以樂徹。

    」漢武帝百官賀正月,二千石以上,上殿稱萬歲,擧觸禦前。

    司空奉羹,大司農奉飯,奏《食擧之樂》。

    後漢明帝《大予樂》郊廟上陵,諸食擧之。

    其後章帝親著歌詩四章,列在《食擧》,又制雲臺十二門詩,各以其月祀而奏之。

    章帝建初五年,始行十二月仰氣樂。

    立春之日,迎春于東郊,歌《春陽》;立夏之日,迎夏于南郊,歌《朱明》;先立秋十八日,迎黃靈于中兆,歌《朱明》;立秋之日,迎秋于西郊,歌《西皓》;立冬之日,迎冬于北郊,歌《玄冥》。

    馬防上言:「聖人作樂,所以宣氣、緻加,順陰陽也。

    」臣愚以謂可因歲首,發大蔟之律,奏雅頌之音,以迎和氣。

    順帝陽嘉二年十月庚午,行禮辟雍,奏應鍾,始復黃鍾樂器,隨月律。

    晉武帝鹹寧元會儀,大官令持羹,司徒持飯,尙書持案,竝授持節,持節跪進禦座前,群臣就席,大樂令,跪奏《食擧》。

    梁武帝時,上壽酒奏《介雅》,食擧奏《需雅》。

    陳宣帝時,定三朝之樂,採梁故事,奏《相和五引》,各隨王月。

    帝擧酒奏《綏韶》,進膳奏《侑韶》。

    後周武帝時,大會食擧,奏《深夏》。

    隋文帝時,牛弘等議曰:「古者宮商角徵羽五引,梁以三朝元會奏之,今改爲五音,其聲悉依宮商,不使差越,惟迎氣於五郊,降神奏之。

    《月令》所謂孟春其音角是也。

    」又曰:「古者人君食,皆用當月之調,以取詩律之聲,使不失五常之性,調暢四體,令得時氣之和,故東漢太子丞鮑業上言:『天子食飮,必順四時。

    爲《食擧樂》,所以順天地、養神明,可依十二月均感天地和氣。

    』此則殿庭月調之義也。

    祭祀旣已分樂迎氣,臨軒朝會,竝用當月之律。

    正月懸大蔟之均,及十二月,懸大呂之均,欲感人君性情,允協陰陽之序也。

    唐祖孝孫十二和,九曰《昭和》,皇帝、皇太子以擧酒。

    十曰《休和》,皇帝以飯,皇太子亦以飯,皆以其月之律均。

    《開元禮》會儀,皇帝擧酒及飯,《休和之樂》作。

    宋元豊會儀,皇帝擧第一爵,作《和安之樂》。

    臣招謹按《食擧之樂》,載於《周禮》,其來遠矣。

    以十二月之律均,則始見於《漢書》,而定於唐制,歷代又以此迎氣五郊,蓋本於《禮記》《月令》焉。

    如後漢《大予樂》,用於郊廟諸陵者,薦食也;用於五郊者,迎氣也;行禮璧雍者,養老也。

    唐《開元禮》會儀,《休安之樂》,用於擧酒及飯,祖孝孫之所定也。

    宋元會儀,皇帝擧酒,其樂《和安》,卽唐《休安》之改名也。

    宋名樂以安,改唐之和,示不相襲,其實一也。

    唯陳採梁故事,以《相和五引》,定爲三朝之樂,然而後世無述焉。

    牛弘所論五引,用於迎氣,月調用於食擧者,合於鮑業之論,獨臨軒朝會,竝用當月之律之雲,與上文所言不倫,果何謂歟?隋代唯用黃鍾一均,十二律內五鍾,謂之啞鍾,隨月用律,旋相爲宮,豈牛弘等所及也!臣愚考之未精,伏望睿裁。

     命下詳定所。

    招又雲: 出入樂,《周禮》《樂師》:」敎樂儀,行以《肆夏》,趨以《采薺》。

    「註:」堂上謂之行,門外謂之趨。

    「禮曰:」升車有鸞和之聲,行步有環佩之聲。

    天子左五鍾,右五鍾。

    出撞黃鍾,右五鍾皆應;入撞蕤賓,左五鍾皆應。

    「由是觀之,黃鍾,所以奏《肆夏》也;蕤賓,所以奏《采薺》也。

    呂叔玉曰:」《肆夏》,《時邁》也。

    「《大司樂》:」王出入則令奏《王夏》,屍出入則令奏《肆夏》。

    「陳氏曰:」王於大饗大射出入奏《王夏》,非此則行以《肆夏》而已。

    「鍾師:」凡樂事,以鍾鼓奏九夏,《王夏》、《肆夏》、《韶夏》、《納夏》、《章夏》、《齊夏》、《族夏》、《祴夏》、《驁夏》。

    「陳氏曰:」《肆夏》,天子用之於祭,則送迎屍;施於身,則行步;登車,佩玉而已。

    「漢高帝時,叔孫通因奏樂人,制宗廟樂,皇帝入廟門,奏《乾安》以爲行步之節,猶古《采薺》、《肆夏》也。

    後漢班固《東都賦》:」春王三朝,會同漢京。

    是日也,萬樂備、百供曁,皇懽洽、群臣醉,降煙熅、調元氣,然後撞鍾告罷,百僚遂退。

    「註:」天子將入,撞蕤賓之鍾。

    「梁武帝十二雅,皇帝出入奏《皇雅》,皇太子出入奏《胤雅》,王公出入奏《寅雅》。

    陳宣帝大建元年,定三朝之樂。

    帝出入奏《穆昭》,賓客入奏《相和五引》。

    後周武帝時朝會,皇帝出入奏《皇夏》,皇太子出入奏《肆夏》,王公出入奏《驁夏》。

    唐太宗時,祖孝孫始爲徙宮之法,造十二和,以法天之成數,號大唐雅樂。

    七曰《太和》,以爲行節,以黃鍾爲宮。

    凡祭祀,天子入門而卽位,與其升降至于還次,行則作,止則止。

    其在朝廷,天子將自內出,撞黃鍾之鍾,右五鍾應乃奏之;禮畢興而入,撞蕤賓之鍾,左五鍾應乃奏。

    八曰《館和》,以出入二舞及皇太子、群公、國老、若皇後之妾禦、皇太子宮臣出入門則奏之,皆以大蔟之商。

    若駕出則撞黃鍾奏《太和》,出太極門而奏《采薺》,至于嘉德門而止,其還也亦然。

    《開元禮》正至朝賀儀,皇帝將出,大樂令,令撞黃鍾之鍾,右五鍾皆應,協律郞擧麾,奏《太和之樂》。

    王公出入奏《館和》。

    及禮畢,皇帝與大樂令,撞蕤賓之鍾,左五鍾皆應,奏《太和之樂》。

    宋元豊元正、冬至大朝會儀,侍中奏外辦,殿上鳴蹕,大樂令,令撞黃鍾之鍾,右五鍾皆應。

    皇帝出西閣,協律郞擧麾,奏《乾安之樂》,百官出入,奏《正安》。

    禮畢,殿下鳴蹕,大樂令,令撞蕤賓之鍾,左五鍾皆應。

    協律郞擧麾,奏《乾安之樂》,《皇明抄白》,聖節、冬至、正朝禮,上陞座樂止,自餘無用樂節次。

    前朝《詳定古今禮》,聖上出入有樂,自餘無用樂。

    臣招謹按,朝賀之樂,唯奏出入行步之節,歷代用律,未聞當月之調。

    然而禮樂制度,廣大精微,臣愚不會樂音,區區微見,豈能萬一?伏惟睿裁。

     命下詳定所。

     ○集賢殿啓:「三父,《家禮》以同居繼父爲一,不同居繼父爲一,元不同居繼父爲一,《儀禮》、宋《五服圖》同。

    今《大明律》三父八母圖內:『從繼母嫁,齊衰杖期,謂父死,繼母再嫁他人隨去者。

    』觀其文勢,乃祖述《家禮圖》內繼母條下『父卒,繼母嫁而己從之,乃服杖期。

    』者也。

    故隨去二字,釋從字也;再嫁他人者,釋嫁字也,豈可以嫁之一字,爲繼母之後夫乎?且古禮三父制律者,必知之矣。

    今從繼母嫁,爲繼母之後夫,則當雲四父八母,不當雲三父。

    又繼母之下,不載父卒繼母嫁己從之乃服杖期之文,豈於繼母尙無服,而於繼母之後夫,始有服乎?又同居繼父,乃同居親母之父也,而齊衰不杖期,繼母之後夫,則齊衰杖期,是親母之後夫反輕,繼母之後夫反重,尤無倫理也。

    以此觀之,從繼母嫁一條,疑當在繼母條下,偶緻錯誤圖畫耳。

    但啓箚《靑錢圖》內,書從繼母嫁父五字,而題雲四父八母服圖,則傳訛承謬之緻,恐未爲定說也。

    」 命下詳定所。

     10月5日 ○壬申,親傳冬享大祭香祝。

     ○輪對。

     10月6日 ○癸酉,輪對。

     ○遣內官韓龍鳳,贈別膳于兩使臣。

     10月7日 ○甲戌,太白晝見。

     ○受常參,視事。

    架閣庫錄事全仁老上言:「臣從仕三十四年,老母年今九十四,乞賜錄用。

    」命下吏曹。

    本曹啓:「仁老以獨子,不曾歸養老母,已爲不可,且他人必援此爲例,請勿敍用。

    」上曰:「有九十之母,而從仕者罕矣。

    且外方之人,己雖老,勸其子從仕者多矣,特敍此人歸養可矣。

    」 ○輪對。

     ○禮曹啓:「宣德五年六月初一日敎旨:」各官分置倭人內,己亥年因公出來及商倭等,從願送還本土,其願仍居者,勿爲奴安置。

    「請自願還歸者,待其土主使人,錄名書契付送,其願仍居者,給閑田復戶,如有父母夫婦相離者,從願完聚。

    」從之。

     10月8日 ○乙亥,受常參,輪對。

     ○右代言金宗瑞啓:「臣到義禁府,見元非、樸長守竝産女斤婢,父旣被殺,母又久囚,衣食難繼,其生可矜。

    」命賜斤婢米一石及襦衣。

     10月9日 ○丙子,雷電。

     ○受常參,輪對。

     ○以柳思訥爲左軍摠制,樸信生工曹參判,申檣右軍同知摠制,高若海慶昌府尹,柳季聞大司憲,李師厚漢城府尹,元昌命右軍僉摠制,李審司憲執義,李師孟右獻納。

     10月10日 ○丁醜,召讓寧大君禔,設宴于內,王世子及諸君侍宴。

     ○左司諫卞季孫等上疏曰: 讓寧大君禔得罪於君父,見絶於宗社,太宗有命曰:「自予千歲之後,不得往來于京。

    」聖訓嚴矣。

    曩者殿下,召見于內,政府臺諫固請止之,殿下命之曰:「後如召見,必諭臣僚。

    」此擧國所共知,今乃無因召見,不使臺諫知之,非徒失信於下,上負太宗聖訓,誠可痛心。

    伏望殿下,卽命黜還,勿復召見,宗社幸甚。

     不允。

    季孫等庭立固請,上曰:「前日已議諸大臣,豈必諭諸諫員!爾等所進疏,無他語,隻印出舊文耳,予但見始末一二字而已。

    後雖上疏,予必不覽。

    且讓寧時方欲還,爾等乘晩乃進,此但備前例也。

    」季孫等曰:「時有前後,而事則一;人有古今,而心則同,故所進章疏,不得不同也。

    日晩進疏者,上旣不諭,臣等晩知故也。

    」上曰:「讓寧今欲還,勿復言。

    」 ○命囚前大司憲李繩直、執義鄭苯、掌令張脩、崔文孫、持平金子鏗、左代言南智等于義禁府,從諫院之請也。

    初,淑善翁主安氏,與鈴平君尹季童爭家基,狀訴于憲府,憲府視爲尋常婦女聽理,移牒漢城府也,泛稱狀氏。

    及漢城府之啓也,智見有狀氏語,欲啓之,路遇苯洩其語。

    憲府還收牒于漢城府,句去其語而還之,且令漢城府,還受啓目于代言司,欲削之故也。

     ○吏曹啓:「前此受敎,各道損實踏驗官,令其道監司褒貶,然監司未能遍審踏驗之處,而獨自品第爲難。

    請與損實敬差官同議以啓。

    」從之。

     10月11日 ○戊寅,受朝參,視事。

    左司諫卞季孫啓:「前日不諭臣等,召見讓寧,臣等上疏,未蒙兪允,心切痛閔。

    」上曰:「如有非常之事,則宜上疏以諫。

    予之召見讓寧,非今日始也,曩者召見,而爾等不可,予不聽而召見者,今已再三矣。

    諫院隻以傳授之言,從前例上疏而已,況無大罪,予何不召見乎?諫官當以不見爲非,今何諫其召見耶?此非爾等所能止也。

    」 ○義奈府提調權軫啓:「鈴平君尹季童,與淑善翁主爭家基狀訴,辭甚不恭,臣等欲問其由,而命勿論,故未敢耳。

    」上曰:「季童,愚惑無知荒唐人也。

    終不可加罪,故命勿問耳。

    」軫又啓:「雖不加罪,願曉以法令。

    」上曰:「此誠頑愚人也。

    然卿言是矣,其幷囚鞫之。

    」仍問曰:「南智之事何如?苯,識理者也。

    處事有失,則義當待罪,而圖免己責,還取其文改之,又與皇甫仁言,其辭姦詐,又答諫院之書,飾辭不直,固非識理之士所爲也。

    南智之事,非漏說,院中所議也。

    幸遇舊知,偶言行事之失耳,予以爲輕。

    」 ○輪對。

     ○司諫院啓:「今年禾穀不稔,而都巡問使崔潤德,每道數處,一時築城,民力罷弊,請停今年築城,其不得已沿邊可築處,待豐年,一道不過一處,令其道監司監築。

    忠淸道量田敬差官,亦勿發遣。

    」不允。

     ○慶尙道監司啓:「今以倭語傳習之事,訪于金海、梁山、東萊等官及乃而、富山等浦,皆雲:」若聚各官傳習,則以有數通事當番,及率倭上京之時,無敎訓人,宜聚倭人,到泊各浦,使當番通事敎訓,而擇各浦鎭撫之解文字者,定爲監考,以察勤慢,則庶便於傳習。

    「如以閑良子弟傳習,則必欲以父兄,爲奉足,若從所願,則其父兄率皆水陸軍丁,充補爲難。

    請於倭人到泊各浦船軍內,擇年少姓敏者,乃而、富山浦各十名,鹽浦六名,待其當番傳習,或有自願者,各其居近處,幷聚敎訓。

    」命下禮曹,與政府諸曹同議。

    僉曰:「可。

    」從之。

     ○刑曹啓:「高山縣人姜莫同,鬪殺白萬,律該處絞。

    」從之。

     10月12日 ○己卯,命囚持平樸以昌于義禁府,尋釋之。

    以昌答諫院公緘雲:「兩相避嫌,則自有公論。

    諫院包羞忍恥,強劾無辜,臺諫一體,予實愧汗。

    」諫院皆避嫌。

     ○命內官韓龍鳳,贈別膳于兩使臣。

     10月13日 ○庚辰,受常參,視事。

    刑曹啓:「河東縣人船匠吳富令,與私奴金元、船匠金莫同、宋末訖,鬪殺補充軍宋若老。

    富令律該處絞,餘竝杖一百。

    」命依所啓,唯富令減一等。

    仍謂左右曰:「鬪歐殺人者,非謀故殺也。

    事若見著,則其死可知,若暫與鬪歐之後,病死限內,則以爲殺人而殺之,甚可憫也。

    」許稠對曰:「此誠可疑。

    」上曰:「鬪歐殺人者,可活則活之可也。

    」 ○上曰:「諫院之狀,予未知其意。

    」右代言金宗瑞對曰:「諫院令執憲府書吏以來,樸以昌曰:『臺諫之吏,非有命,不相拿來,例也。

    』遂不送,諫院強執以歸,推鞫取辭,以昌非之,答本院劾書不恭。

    」上曰:「臺諫書吏不相拿來,古歟?」稠對曰:「官員失職卽遞,若吏及所由,持憲府之體,不得拿來尙矣。

    」上曰:「然則諫院非矣。

    且諫院避嫌,然乎否?若避嫌,則不宜待畢劾以昌之後。

    今劾以昌,極論其失,上書然後避之,其情似嫉以昌而爲之矣。

    」權軫對曰:「諫院實非矣。

    」上再三曰:「若此然乎?」左右皆不對。

    軫曰:「今鞫以昌,答雲:『鄭苯先入常參時,與張脩、崔文孫偕行論議,我在後未及聞。

    』更令面質,苯雲:『非會坐而議也。

    行過殿庭而說,故彼不得聞。

    』以此觀之,以昌無罪矣。

    」上曰:「以昌雖聞其議,不言是非,則無罪矣,況不聞乎?然不與議,則當出仕,其欲避嫌者非矣。

    」宗瑞對曰:「臺員一人避嫌,則擧司避之,例也。

    」上曰:「不與則何必避乎?爲以昌計,但發明己事,不辱諫院可矣,其答書緻辱,非也。

    」仍問曰:「餘人何如?」軫曰:「南智雲:『臣懼漏言之罪,以實對之,不自覺其言之非也。

    其後私語其非於承傳色,臣無他語,豈敢欺罔,欲脫苯罪,不以實告耶?』涕泣不語,以此竟日。

    」上曰:「其大指,不過於此。

    」又問:「臺諫相詰,古亦有諸?」軫曰:「古多有之。

    」上曰:「其釋以昌。

    」左右皆出,上謂代言等曰:「諫院之事是乎?」皇甫仁對曰:「實非也。

    欲避嫌則不當畢劾,今乃織成罪過,然後避之,是必疾惡而爲之矣。

    」宗瑞曰:「諫院初啓之時,不擧以昌,其不擧者,爲無罪也。

    怒其不遣書吏,意謂義禁府不究劾,強劾上書,然後避嫌,似乎含忿欲著其罪也。

    」上曰:「初若公心劾問,終似含忿,不公矣。

    」 ○輪對。

     ○序班崔眞詣闕,上引見于思政殿,眞請除其族尹熙富等五人職。

     ○全羅道處置使,得珊瑚樹以進,枝幹縱橫,大如人股,長可二尺。

    上曰:「昔奉西局有之,不如此樹之大也。

    《本草》雲:『樹少則不紅爲最貴。

    』其問得者之名以聞。

    」 ○義禁府具李繩直等罪以啓,命鄭苯、張脩、崔文孫,自願付處;繩直、子鏗,已罷職勿論;南智,功臣之孫,亦勿論。

     ○命吏曹,復以金洽爲濟州按撫使。

    下少尹樸好問、判官李茁于刑曹劾之。

    好問回自濟州,告兵曹曰:「吾見其啓草,有興利船,不無疑慮之語,今啓本內,洽削不以聞。

    」命茁往訊其由,茁拷訊州人,竟不得情而還。

    有司以洽奏事,詐不以實,贖杖一百。

    至是,上知好問所見,不是啓草,實爲差使員報草,且知洽之不詐,召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等議曰:「今濟州捕倭之所,自古倭人不到之地也。

    國家久無虞,故人爭欲因事成功,適見倭人獲之,雖非賊船,予初欲賞功,以長其心。

    自古邊將立功,庭議有異,使之解體,今乃抵洽杖一百,民亦受訊杖三次,誠可憫也。

    人必以爲捕獲倭人非美事,將必不獲矣。

    予欲還洽本任,賜受杖人以物,何如?」喜曰:「臣亦見前判官太石鈞,聞其本末,悔洽遞任,上敎誠然。

    」命還洽職,仍命兵曹,品第捕倭有功者以聞。

    上護軍高得宗,因輪對,詳陳濟州捕倭之事,故有是命。

     ○兵曹啓:「本年五月二十八日,曹與政府諸曹同議受敎:『補充軍女孫,無立役之法,勿付籍。

    』本年九月初五日,漢城府受敎:『補充軍受職去官人所生,勿幷錄案。

    』請自己婢妾所生女孫及補充軍未去官前所生,竝勿付籍。

    」從之。

     ○刑曹啓:「平壤人私奴於裡金招緻裡人,歐其主,遂與其黨,持弓矢追之不及。

    於裡金,律該處斬。

    」從之。

     ○刑曹據都官呈啓:「護軍李轀家婢其每,嫁百姓李天奇,生女古未;前僉節制使樸得年家婢芍藥,嫁百姓李生,生女春月,竝年少逃匿。

    崔興汭聞一私婢亡匿金城縣人家,以告得年,得年與興汭,偕至其家問其女,女雲:」我乃居京李護軍家婢也。

    「得年知非春月,欲脅爲婢,與興汭謀,佯若不知,雲:」汝乃吾婢芍藥所生春月也。

    「撻之再三,縛緻縣官,誣妄取辭,執以去。

    轀聞之,訴都官鞫之。

    得年與其子東文,誘古未雲:」若爲我婢,當囑李生,永免乃役,汝若不從,而竟未免爲婢,則受苦必甚。

    如欲使官家信之,則莫若與乃父天奇相詰,批其面也。

    「幷誘李生、芍藥以利害,及對辨,天奇謂古未雲:」爾何謂他爲父乎?「古未罵雲:」彼老奴汝是我父耶?「天奇執令仆地。

    古未執天奇衣襟,毆其頰,李生、芍藥亦誣指古未爲春月。

    上項人等,變亂父子,敗毀綱常,其罪莫甚。

    請依律斬古未,杖得年一百流三千裡,東文一百、徒三年,興汭一百,李生九十,芍藥以隻坐尊長免罪。

    」 從之。

     10月14日 ○辛巳,受常參,輪對。

     ○親傳望祭香祝。

     10月15日 ○壬午,受常參,視事,輪對。

     ○戶曹啓:「去乙巳年受敎:『不用銅錢者,分其所犯輕重,重者典刑,輕者杖一百,身充水軍,沒其家産。

    』錢貨之用,本以利民,而論罪之令過重,以至傷生破産。

    請自今鬥升以下米穀外,不用銅錢,全用米布者,令京市署禁之,犯者,違律論罪。

    」從之。

     ○摠制李蕆率石工及軍人一百,鑿楊根大灘石,舟行稍易。

     ○上謂代言等曰:「李蕆嘗言:『迎使臣時,軍粧朱槍,年久無色,請改造。

    』予思之,朱紅非本國之産,雖用朱紅,豈得耀軍威於使臣之見乎?予見甲士所着朱紅兜牟,甚爲無色,莫若黑漆之儉質而有光也。

    槍與兜牟,皆用黑漆,隨毀隨補,如有無色者,罪當該官,其以此意諭諸兵曹。

    」 10月16日 ○癸未,受朝參,輪對。

     ○兩使臣出遊盤松亭,令捕池魚觀戲,命摠制李蕆,齎內醞往慰之。

     10月17日 ○甲申,受常參,視事。

    開城留後司啓:「本都西南近海,請築城郭。

    」上謂左右曰:「曩予以爲開城雖空,城郭則可修,今啓本來矣。

    雖曰西南近海,非若常時防禦之所,然亦可因以修築也。

    」吏曹判書權軫對曰:「縱當修築,必備器械,然後爲之。

    」上曰:「雖雲可築,豈謂此時便築乎?其令政府六曹議啓。

    」 ○上謂代言等曰:「前朝之季,吏典去官者,多除小邑守令,有諸?」皇甫仁等對曰:「然。

    」上曰:「今聞守令一二年之間,遞者至四五人,送迎之弊不貲,此無他,成衆去官者,不問才否,而皆除守令故也。

    若是則小邑受弊,必多矣。

    」 ○輪對。

     ○忠淸道永同縣地震。

     10月18日 ○乙酉,受常參,輪對。

     ○賜頭目四十七人襦衣及靴。

     ○工曹啓:「水銀深重靑等物,産於州郡者頗多,各官吏民厭其受弊,更相隱諱。

    請令監司擇遣守令,詳加訪問,有見告眞水銀深重靑者,僧及良人,隨品賞職;鄕吏驛子,免役;賤人則賞錢。

    」從之。

     ○上曰:「周尺之制,歷代皆不同,而黃鍾之管亦異。

    古人因聲制樂,我國之人,聲音異於中國,雖考古制而造管,恐未得其正也。

    與其制之,而取笑於後,寧不造。

    」命停鄭麟趾、鄭穰等,造周尺管。

     10月19日 ○丙戌,受常參,視事,輪對。

     ○以成達生爲右軍摠制,李漸左軍同知摠制,尹須彌知司諫院事,閔厚生右獻納,許詡持平,趙講、崔脩左右正言。

     ○兵曹據平安道監司關啓:「閭延、江界住補充軍等,請依鹹吉道慶源鏡城補充軍例,勿令番上,許於防禦要害閭延郡赴防。

    」從之。

     ○義禁府啓:「開城人李春吉奸樸長守妻元非,與元非伺長守醉睡殺之。

    元非律該淩遲處死,春吉處斬。

    」從之。

    初,元非不服,訊杖十七次、壓膝五次,猶不服,至是不杖乃服,人疑其誣也。

    且證以幼女之言,成其母罪,實有愧於相隱之律矣。

     ○刑曹啓:「谷城縣人魚奉,鬪殺百丁靑道,律該處絞。

    」從之。

     ○上謂代言等曰:「古者公處奴婢,必令産兒七日後立役者,矜其棄兒立役,以傷小兒也。

    曾命加給百日,然臨産而立役身勞,則未及其家而産者,或有之,若臨産月,除役一朔,何如?彼雖欺罔,豈過一月乎?其令詳定所幷立此法。

    」又謂金宗瑞曰:「更改舊制,雖曰不可,然歷代繼世之君,因其時宜,或汰或設。

    曩者郭存中掌汰冗官,所減之錄,至三千餘石,厥後惟加設集賢殿、宗學兩官耳。

    今聞刑曹因事劇煩,未察獄訟,深以爲嫌,稽之古制,六部員或多或少,今欲加設刑曹郞官二員,合爲八員,雖與他曹不同,亦可也。

    如是則專掌刑決之事,庶爲便益,其議諸兩議政以聞。

    」 10月20日 ○丁亥,受常參,輪對。

     ○刑曹啓:「中外官吏有犯當論者,或遷官、或去任,則依《大明律》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事發,犯公罪笞以下勿論。

    其事發去任者,則律無所載,各依本犯罪名,按律科斷。

    謹按《唐律疏議》無官犯罪條雲:『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官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餘罪論如律。

    』註雲:『事發去官者,謂事發句問未斷,便卽去職。

    』請自今事發去官者,亦依《大明律》去任事發例,犯公罪笞以下勿論。

    」從之。

     10月21日 ○戊子,受朝參,視事,輪對。

     ○禮曹啓:「大明禮制榜文:『樂人承應之時,許穿舊制靴袍,出外不許。

    』請依宣德元年正月受敎,武工及雅樂典樂署樂工七品以下,奏樂日外,不許穿靴。

    」從之。

     ○江原道監司啓:「本道因水災失農,民食不足,請免今年各官未納貢物。

    」從之。

     10月22日 ○己醜,受常參,輪對。

     10月23日 ○庚寅,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今待使臣,守法則至矣,然頭目單衣而來,時漸寒冱,不可無禦寒之服,故已與之矣。

    幷贈使臣,不亦可乎?前日議諸政府,黃喜雲:『金滿嘗請毛衣,不與。

    今旣守法,使臣亦不請,何必與之?』孟思誠雲:『贈以鼠皮衣、毛冠、耳掩可也。

    』或雲:『宜以土豹貂皮衣與之。

    』予意以謂喜之言,不易之論也,然如思誠之言則可矣。

    土豹貂皮,中國之人以爲至寶,且旣以土豹,爲非本國所産,則土豹皮衣,固不可與也。

    但給鼠皮衣,則彼可禦寒,而不以爲利矣。

    」吏曹判書權軫曰:「當暑而來,無襦衣,故已給頭目,宜幷贈使臣。

    」參贊許稠曰:「土豹貂衣,不可與也,鼠皮衣則但可禦寒,與之可也。

    」上曰:「若贈毛衣,則毛冠、耳掩、靴,亦可與之乎?」稠曰:「此乃禦寒之具,皆當與之。

    然其與之者,非從其請,但使禦寒耳,中國聞之,必不以爲非矣。

    」上曰:「帝待本國使臣甚厚,雖贈一毛衣,何過之有?且此法不必久傳也。

    使臣見聖旨,怒曰:『何獨稱內史,而不稱朝官乎?』其意謂聖旨非出於宸衷,乃聽朝官之奏而爲之也,予將使有司備之。

    」禮曹判書申商曰:「今旣守法,凡物皆不贈,何必贈衣,以開後弊?今若以無衣贈之,則後日無單裌衣者,皆當贈之,是啓求請之端也。

    」上曰:「姑令備之,予更思之。

    」 ○先是,傳旨于江原、鹹吉道監司曰:「今所訪蓼島,在襄陽府靑臺上、通川縣堂山登望,則見于子醜間;在吉州無時串、洪原縣蒲靑社望見,則見于巳午間。

    其令詳明勤恪人望見以聞。

    」至是,鹹吉道監司報:「令殿直田闢等四人,往無時串登望海中,有東西二峯如島嶼,一微高,一差小,中有一大峯。

    立標測之,正當巳午間。

    」遂送闢于京。

     ○上,學《啓蒙算》,副提學鄭麟趾入侍待問,上曰:「算數在人主無所用,然此亦聖人所制,予欲知之。

    」 ○輪對。

     ○賜平安道監司趙從生一表裏,知三登縣事李從衣一襲,以捕海靑也。

     ○禮曹啓:「永樂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吏曹受敎:『生員進士可爲人師者,取保擧,居京者禮曹、居外者監司試以四書二經,差爲敎導。

    』永樂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九日,本曹受敎:『年四十歲以下生員,勿差敎導。

    』今居京者,亦不就試,本曹竝歸外方,頗有冒濫之弊。

    請年四十以上生員,依國試不中人取才例,各道監司試以四書二經,移文本曹,本曹更試,移文吏曹,方許敍用。

    」從之。

     10月24日 ○辛卯,受常參,輪對。

     ○上謂代言等曰:「曾因卞季良上疏,以年終還願之事,議于政府六曹。

    予意以爲隻爲予之一身祈福,宜罷之,後更思之,非爲予一身,乃爲國家求福。

    稽之古典,有告焉有祈焉。

    又雲:『祈洪休也。

    』又雲:『祈天永命。

    』以此觀之,祈告之事,肇自上古,可令仍舊勿革。

    」 10月25日 ○壬辰,視事。

    詳定所啓:「文科初場,請疊用講經製述。

    」上曰:「講經有對面行私之弊,故昔權近以爲不可,近年卞季良亦言其不可,惟樸訔力白太宗,遂行講經之法。

    然予以爲製述之際,猶恐容私,令縫彌易書,以杜冒濫,況面對講說,豈無不公之弊?自戊戌年以後,請罷講經者頗多,大司成黃鉉亦從卞春亭之言,請除講經,抽出五經中二題製述。

    立法未久,鉉復雲:『儒者多務抄集,不尙經學,願復講經。

    』以鉉一人而言之反覆如此。

    」摠制鄭招對曰:「臣意以爲講經,記誦而已,製述則詞章也,非聖人性命道德之學也。

    歷代取人,皆用製述,而又有明經之科。

    苟心存經史,則雖曰記誦,尙有達理識事之益矣。

    徒事抄集,不務實學,此當今之巨弊也。

    」上曰:「雖習抄集,亦皆經史之文也。

    習之何害?」招對曰:「若集先儒所述之文,以爲矜式則可矣。

    今擧子以儕輩所述,稍見許可於人者,掇拾裒集,晝誦夜思,以僥倖其一中,其志趣甚矣。

    後雖登第,何用哉?疊行講經之法,今雖不用,若於《六典》,存而不削,則生徒未知取舍,自不怠於經學矣。

    」上曰:「不用則削之可也,何以欺罔爲哉?」招曰:「或十年一次,觀世變而疊用之,以防將來之弊可也。

    」上曰:「此法,實有將來之弊。

    」招曰:「製述取人之時,尙有在家喫粘飯,能占科第名之誚,況面對講經,豈無私情乎?然非一人所獨掌也,而又有臺諫參之,以初開卷處講問,答某某義者爲粗,通某某義者爲通,明立課程以試之,安有不公之弊乎?」上曰:「此實弊法,予更紬繹而行。

    」左右皆出,上謂代言等曰:「講經之法,卿等謂何?」代言等揣上意,爭言講經之弊,上曰:「以予心度之,若講舊知者,豈肯問以難處乎?」仍傳旨詳定所曰: 講經之法,當不復行,更以興學他術議啓。

     ○詳定所啓:「公處婢子將産之月及産後百日,請竝除役。

    」從之。

     ○輪對。

     ○兵曹據慶尙道監司關啓:「去己酉年出來對馬島倭餘時老、汝每時羅等,願居本國,請安置自願處。

    」命給田舍口糧,俾不飢寒,守令常加存恤。

     ○兵曹據鹹吉道都節制使牒呈啓:「吉州、鏡城、慶源各翼千戶等,都節制使每於春秋褒貶以聞,而不得加資,未便。

    請上項各人,五考三上者加資,四中及一下者罷黜。

    平安道各翼千戶,亦依此例。

    」從之。

     ○刑曹啓:「慶州人學生李加伊,鬪殺妻之奸夫張順義,律該處絞。

    」從之。

     ○議政府據刑曹呈啓:「斫木監役官護軍申通禮,強奸官婢古音德,請依律絞。

    古音德初拒而哭,宜不坐罪,然其後自來相奸,當以和奸論,杖九十。

    但以一奸事而男強女和,治罪各異,於法可疑,伏取上裁。

    」上曰:「通禮初使人執來,古音德哭而不從,強之乃通,通禮當論以強奸。

    然古音德亦有夫,而後日自來,亦豈無罪?其減通禮一等,餘依所啓。

    」刑曹更啓:「通禮之母,年今七十七歲,且有口喎疾,然強奸,常赦所不原,不在存留養親之例。

    請決杖流之。

    」命決杖贖流。

     10月26日 ○癸巳,輪對。

     ○刑曹啓:「謹按《儀禮經傳通解》,臧文仲曰:『婦人無刑。

    雖有刑,不在市朝。

    』註雲:『無黥刖之刑。

    』犯死刑者,猶不暴屍,今婦人刑戮無定所,或於市或於城外,不合古制。

    請自今婦人犯大辟者,就城外行刑,許人收屍,無令暴露。

    」從之。

     10月27日 ○甲午,邀兩使臣,迎入思政殿,設溫斟宴。

     ○遣判內贍寺事趙貫,管押種馬赴京。

     10月28日 ○乙未,受常參,輪對。

     ○以李椀爲全義君,尹延命海平君,金顧右司諫,安修己、閔厚生左右獻納。

    椀尙太宗淑善翁主之女,延命尙太宗愼寧宮主之女。

     ○命右代言金宗瑞,語使臣曰:「前日回奏雲:『海靑隨獲隨進。

    』今獲海靑有日,淹留不進,於心未安,且慮生病,欲別差人進獻。

    」昌盛勃然怒曰:「吾等回還之日,齎去未晩也。

    今若捕土豹十口以給,則吾卽還矣。

    」宗瑞曰:「土豹若有則奚啻十數?無則雖一口可獲乎?土豹之有無,使臣已親見之矣。

    」盛曰:「退去退去。

    」尹鳳亦變色曰:「吾輩還期在邇,可姑停之。

    」上更令宗瑞語使臣雲:「當從請停留。

    」盛等大喜,要宗瑞同宴痛飮。

    盛曰:「今普天率土,靡不貢獻。

    西海之人,多進海靑至千數,一二海靑,豈爲可誇?但以國王至誠事大,故使吾等來耳。

    」宗瑞曰:「我殿下事大至誠,故欲隨獲隨獻耳。

    」盛曰:「所言雖是,吾當齎獻矣。

    」 ○傳旨刑曹: 京外官吏鞫竊盜,前後所犯,雖無違端,疾其所爲,濫加訊杖,或急於得情,擅行亂杖,或托以罪囚逃匿,久繫侵逼。

    因此或緻殞命,其諭中外,毋令若是。

     10月29日 ○丙申,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年前使臣金滿督捕鷹子,予亦盡心,捕得七十餘連以進。

    滿久留遼東,因而生病,多死於路,唯獻十餘連。

    今昌盛等,亦爲捕鷹而來,所獲海靑,止而不送,比欲親齎以進,以見奉使勤謹之意,且欲要功復來也。

    」孟思誠對曰:「帝所戲玩之物,久留不進,甚不可也。

    」上曰:「吾聞十月之內進獻,則可及飛放,今乃久留如此。

    」上謂代言等曰:「往者濫擊申聞鼓者,卽命科罪,今更思之,如是則有懷欲達者,畏法而不能言。

    且迷惑之人,率皆不知而擊,故予不欲加罪,卿等知之。

    」上又曰:「凡告身滿五十日不署,無乃不可乎?可任其職者卽署,不可者卽啓改差可也。

    」知司諫尹須彌對曰:「微有過咎者,留而不署,欲懲戒之,非終不署也。

    」上曰:「然。

    然自今有不署者,未滿五十日,具由取旨。

    」上又曰:「故燒人家者,不分首從斷罪,不可也。

    首謀者處斬,爲從者杖一百流三千裡,亦足懲矣。

    政府議以爲:『宜竝處斬。

    』予以爲不可。

    」遂命右代言金宗瑞,更議于政府。

     ○輪對。

     ○序班崔眞詣闕辭,上引見于思政殿,命左副代言南智饋之,優賜魚物海菜,使臣駭問前日先進海靑之語。

    使眞及頭目楊春先到平壤,看守海靑,以待其行也。

     ○命內官崔濕,贈別膳于兩使臣。

     ○刑曹啓:「司僕少尹樸好問,見太石鈞捕倭報草,以爲啓草妄冒啓達,以緻按撫使金洽誣構受罪,請杖八十。

    」以功臣之後,命收職牒三等。

     ○詳定所啓:「宣德四年四月日,禮曹受敎:『曾祖廟,依文公、《家禮》大宗小宗圖,推曾祖之長子之長孫爲宗,營祠堂、立神主行祭。

    同曾祖衆子孫詣其家,與執事以物相助。

    其有相去遠,而不能與祭者,則依《文公家禮》,隻於祭時,旋設位,以紙榜標記,祭畢焚之。

    祖禰廟祭,亦然。

    』臣等竊詳同曾祖衆子孫,繼祖繼禰而爲小宗,別立祠堂者,依已定格例,四仲之月請暇,各於祖禰廟,緻齋行祭。

    至祭曾祖之日,以國家未立給暇之式,故奔走供職,而不得齋心與祭,誠爲未便。

    請自今上項別立祠堂者,當祭曾祖之時,給暇一日,緻齋助祭,祭祀之日,繼禰小宗家亦然。

    」命禮曹與政府諸曹同議,僉曰:「可。

    」從之。

     ○兵曹據鹹吉道都節制使關啓:「慶源府及龍城等兩處留防軍,每朔一處一百五十名,輪番赴防。

    今觀彼賊,每以草長四五月八九月及十月出來,故五朔防禦最緊,春三朔則草未盛長,牧馬爲難,六七月則霾雨水深,無舟楫未得越江,十一十二月則雪深冱寒,故上項七朔,古無出來之時,而不分防禦緊慢,每月一百五十名,終歲赴防。

    自安邊至慶源二十餘日程,往來赴防,動經三朔,或因水漲雪深,半塗淹留,糧餉乏絶,人馬凍餒,弊固不貲。

    當初隻以鏡城、慶源兩官元居人守護之時,每使留防軍一百五十名赴防。

    自丙午年,以鏡城魚遊澗以北一百二十戶,移屬慶源、吉州、明間以北二百四十四戶,割屬鏡城之後,但使其邑軍丁常時守護,亦非不足也。

    儻或有變,可卽量聚旁近各官人馬赴防。

    請上項防禦緊要五朔,則以慶源、龍城各一百名赴防,不緊七朔,則以五十名赴防。

    其一年所除一千九百名,則令翼年赴防,以減留防軍之苦。

    」從之。

     ○兵曹據平安道監司關啓:「宣德五年九月十八日傳旨: 無書狀赴京之行,勿遣監察搜檢令新安館路察訪,於渡江第三宿所搜檢。

     其察訪往還時,草莽無人之境,不無狄人刦掠之虞。

    請依遼東入歸通事護送例,以義州留防軍護送,或於渡江初宿所搜檢,則庶無別定護送之弊,而搜檢亦便。

    」命於初宿所搜檢,使臣同歸之行,勿令搜檢。

     10月30日 ○丁酉,受常參,輪對,親傳朔祭香祝。

     十一月 11月1日 ○戊戌朔,受朝參,視事,輪對。

     ○全羅道處置使郭承祐進靑琅玕,賜承祐一表裏,告者前副司直林有巢衣一襲,得者船軍潘浩生米豆幷三十石,文繼元十石。

     ○吏曹啓:「朝廷少卿受職人員,願受妻之爵牒者頗多。

    謹稽永樂九年七月初六日議政府受敎:『光祿少卿正五品,比本朝正三品,減一等從三品祿科,鴻臚寺少卿從五品,比本朝從三品,減一等正四品祿科。

    』今考其坐次及提調節制使所任,則依二品例爲之。

    請少卿受職人等妻之爵牒,從其坐次,以品例成給。

    」從之。

     11月2日 ○己亥,受常參,輪對。

     ○宗貞盛緻書禮曹,請於加背、仇羅兩梁、豆毛、西生兩浦捕魚,又請還左衛門五郞,皆不許。

    六郞、次郞,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二十八匹。

    藤七又獻土物,回賜正布四十三匹。

    寄書志左源公雲:「往年貴鎭被留人彥五郞等十一名,我殿下命本曹刷還間,適因藤七回船,仍令帶去,照名收聚。

    」又寄書佐志源公雲:「往年被留貴鎭人三郞、四郞等十一名,我殿下命本曹刷遣間,適因藤七回船,令帶前去,惟照名收領。

    」 ○召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贊成許稠、戶曹判書安純等議,「一。

    曾命市裏鬥升以上買賣,專用銅錢,今年畿內不稔,若令專用銅錢,則有貨者未易換穀,民必苦之,處之如何?」喜等以爲:「前下之令,勿復申明。

    使買賣之際勿拘多少,兼用錢文。

    」「一。

    朝會樂工,選居畿內,甲午年以後,嫁良夫之産及幹尺補充軍之産,故贏糧遠來,難堪其役,處之何如?」喜等以爲:「宜擇京居甲午年以後,嫁良夫之産及巫女盲人之子充之。

    」「一。

    父爲大夫之時,祭三代,父歿後子爲庶人,隻祭二代。

    將父生時所祭祖妣之主,重襲以藏,及爲大夫,則再出襲藏之主設祭,其法未便。

    今於《六典》削之何如?」喜等以爲:「宜從文公之禮,立定限以厚風俗。

    」從之。

     11月3日 ○庚子,上以時服,率百官拜賀正朝表箋,同知摠制崔士儀、柳漢,奉表箋以行,賜士儀、漢衣毛冠笠靴及藥。

     ○輪對。

     ○江原道監司獻白雉。

     11月4日 ○辛醜,小雪。

     ○視事,輪對。

     ○王世子及百官,欲賀靑琅玕、白雉及瑞雪,命勿賀。

     ○召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吏曹判書權軫、禮曹判書申商、摠制鄭招等議,「一。

    先是,令每年農隙,新造軍資庫七十間。

    今判府事崔閏德等,往築下三道城,若又使民伐材轉輸,則民必苦焉,處之何如?」喜等以爲:「雖有築城之役,軍資造成,不可廢也,宜放材木所在隣近州郡之築城者,使伐材。

    」「一。

    今年禾穀不稔,積年所貸還上,若令畢納,則又賣田廬以償之,而流離失所矣。

    何以處之?」喜等以爲:「姑息不徵,則陳陳相積,後必難堪。

    」命姑停斫木之役及遠年還上之納。

     ○禮曹啓:「前者奉常少尹樸堧,上言受敎:『朝會樂工,竝以公私婢子,甲午年六月以後嫁良夫所生及幹尺補充軍所生,京居者定屬。

    』其京居賣蔔、盲人、經師、巫女各色補充軍等子孫,竝推定屬。

    」從之。

     11月5日 ○壬寅,傳旨諸道監司曰: 各官人民失農貧甚者,若一時盡徵積年所貸,則必賣田宅以償之,流離失所矣。

    其視産業貧富徵之。

     ○受常參,輪臺,經筵。

    始講《通鑑續編》。

     11月6日 ○癸卯,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通事艾儉等來報:「內官金滿到會同館,口傳聖旨雲:『可速還國,多獲海靑亟進。

    』」命知申事皇甫仁告使臣曰:「今聞聖旨,欲以所獲海靑,別遣人以獻。

    」昌盛大怒曰:「吾見勑書,決其可否。

    雖稽緩進獻,帝責吾等,不責殿下。

    」尹鳳亦作色曰:「姑停之。

    」仁以啓,又命仁告之曰:「獲此海靑,已有日矣。

    今聞聖旨,尙因仍不進,臣心未安,今欲進獻。

    且吾豈計帝責之有無?但欲盡吾享上之誠而已。

    予以主人,再煩使臣之聽,甚無禮,然獲海靑不進,尤爲無禮,義當速獻。

    且使臣在此而獻之,亦使臣之所獻也,何必親自齎進乎?」命判司僕寺事張友良,齎海靑赴京,辭於使臣。

    仁以上敎告之,盛大怒撫胸曰:「吾自幼至長,昵侍天庭,豈不知禮?吾等齎來勑書所載諸般海味鷹犬,無遺備給,則吾乃卽還矣。

    可奏雲:『今所獲海靑,昌盛欲自齎去,不給故未卽進獻。

    』外路宰相入朝之時,吾等亦傳如此聖旨者多矣,此尋常事也。

    土豹終未捕獲,則具書以來。

    吾於此國,無親戚故舊,顧戀何物,而久留乎?明日當回去。

    又年前獲養海靑,累月不進,今何如此汲汲耶?」卽令頭目王勝馳往平壤,看守海靑。

    鳳亦變色曰:「吾等還期不遠,待見今來勑書,然後進獻可也。

    」兩使臣怒不已。

    仁密沮友良告辭,復來以啓,又命仁告之曰:「捕土豹與否,難以逆料。

    年前獲海靑,累月不進者,以其時未有進鷹之勑,時又盛熱也。

    天使行止,不可輕擧,今言明日乃還,寡人失望。

    且此海靑,天使不給,故未卽進獻之語,何敢奏達乎?」盛猶大怒曰:「今來勑書到後,決進獻可否,殿下必欲卽獻,則吾當取海靑於此,親自看養矣。

    」接伴使盧閈、鄭欽之等與仁議曰:「前去崔眞、楊春及今去王勝等,堅守海靑,不許友良,必欲齎去,兩相爭競,則其勢不美。

    」仁偕友良還,具由以啓。

    召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等議,喜等以爲:「使臣請待見勑書,決其可否,姑停之似可。

    」又命仁告之曰:「前日欲獻海靑,使臣沮之,故停之。

    今又欲獻海靑,使臣又雲:『見勑書後,決其可否。

    』故又停之。

    」仁立昌盛所館門外,盛令通事傳語曰:「吾無可言之事。

    且汝豈易見我?」終不出。

    仁見鳳告之,鳳收忿微哂,待仁出曰:「獲一海靑,何如此屑屑耶?」盛再召艾儉等,詳問金滿所傳聖旨之意。

     ○司諫院上疏曰: 出納之任,不可不愼;朋比之漸,不可不杜。

    曩者憲府受淑善翁主狀告,移文漢城府,泛稱狀氏,其不恭甚矣。

    代言南智見憲府不恭之罪,不卽啓達,私與執義鄭苯,暗相告語,密使改正。

    臣等以爲出納近臣,私相比附,漸不可長,伏望命下攸司,明正其罪,以杜朋比之漸。

     上曰:「疏辭太甚,其留之。

    」 ○命注書裵杠追王勝之行,語通事崔倫雲:「勝若欲齎海靑以還,則諭李貴、全吉等拒之曰:『吾等受殿下之命來養。

    今無殿下之命,豈可授汝乎?』固欲齎還,則貴、吉等,亦從而來。

    」 ○禮曹啓:「今來藤七及六郞、次郞等齎來書契,乃求狗兒。

    狗兒進獻之物,請勿給。

    」從之。

     11月7日 ○甲辰,受常參,輪對,經筵。

     ○命右代言金宗瑞,問安于兩使臣,使臣言:「吾等回還在邇,其以所備禦膳物目及獲海靑與否來告。

    」命將物目示之,昌盛曰:「海靑雖未滿十連,必獲三五連,然後乃還,不爾則明年亦不還。

    」 ○召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參贊許稠、禮曹判書申商、摠制鄭招、申檣、提學尹淮議曰:「近聞成均館生員,隨聚隨散,居館者少。

    欲謁聖視學,仍取士如何?」稠、招、淮、檣等以爲:「取士以奬居館,則是以利誘之,甚爲不可。

    但視學謁聖可也。

    」思誠、商等以爲:「唐太宗增廣生員,漢明帝臨雍拜老,人到于今稱之。

    視學取士爲可。

    」 ○三登縣人安有、用禮等,捕獲海靑,賜安有緜布三十三匹,用禮十匹。

     ○命送內帑緜布一百七匹于平安道,以待捕海靑者賞之。

     ○宗簿寺啓:「入學宗親講讀,不通者,依已曾受敎降坐,然或降坐後,移病滿三十日乃還舊坐,非惟肄業不勤,罰亦不嚴。

    請自今有犯降坐宗親,聽講滿三十日後,許復其坐。

    」從之。

     11月8日 ○乙巳,受常參,輪對,經筵。

     ○親傳文昭、廣孝殿先告事由祭香祝。

     11月9日 ○丙午,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命放前摠制鄭孝文。

     ○命囚前執義鄭苯、掌令張脩、崔文孫、持平樸以昌、金子鏗等于義禁府,以久不啓成槪奴婢事也。

     ○以禮曹參判崔府爲黃海道觀察使。

     ○命內官金淳,齎別膳贈于兩使臣。

     ○禮曹據全羅道監司關啓:「濟州住前敎導梁深年十五,父患淋疾,旁求藥餌,療治得愈。

    父歿廬墓盡禮,又事母孝,母歿又欲廬墳,兄弟親戚以家貧止之,不聽,躬擔土石營塚,祥禫之祭,一依《家禮》。

    請旌門敍用。

    」上曰:「廬墓三年,人子常事,然此是海外之人,宜旌其孝。

    」從之。

     ○刑曹啓:「萬頃縣人金敏,與其妻私婢德加伊、禮賓寺奴勿金,共殺全貴生,分其財,請竝處斬。

    」從之。

     ○刑曹啓:「吉州住百姓張莫金因宿嫌,與裵卵三、樸夫介共謀,火百姓要成家。

    莫金、卵三、夫介,律竝處斬。

    」命依所啓,減卵三、夫介一等。

     11月10日 ○丁未,受常參,輪對,經筵。

     ○刑曹判書金自知上書曰: 刑者,輔治之具,國家之重事也。

    居是任者,苟非其人,刑罰不中,召怨傷和,職此之由。

    臣以不才,久居是任,性本駑鈍,昧於施爲,處事多錯,豈可以一二盡言也哉?姑擧大者,殺高乙成者,私奴上左也,而差使員等以豆彥爲首,殺海心者,張乙富也,而差使員等以李甘爲首。

    臣亦不能精察具狀,以上豆彥、李甘等,實賴聖上欽恤之仁,明睿所照,獲全軀命。

    此二人者,倘受刑戮,以緻冤枉,則其有累於明時,有虧於聖化,豈不萬萬也哉?推此則臣之罪,豈特容於死而已乎?聖上以包容之德,雖不加罪臣身,臣實負罪,豈敢自安,久居刑官之長乎?伏望聖察,罷臣職事,以開賢路,以勸臣僚。

     不允。

     11月11日 ○戊申,上率百官,遙賀千秋。

     ○謝恩使同知敦寧府事李皎、同知摠制金乙辛,奉勑回自京師,上以時服,率王世子及百官,迎勑于慕華館。

    勑曰: 惟王至誠端恪,敬事朝廷,比所進海靑等皆嘉,朕用懽悅,今使臣回,特勑奬諭。

    繼今王國中有好海靑,更用心尋訪進來。

     ○命知申事皇甫仁,傳寫勑書示使臣,昌盛見之,喜其勑內無速進之意曰:「人忙天不忙。

    吾等欲待見勑書,決行止者爲此也。

    其速使人于鹹吉道,審其捕海靑與否以來。

    」 ○禦經筵,輪對。

     ○傳旨集賢殿: 本殿乃常時早仕之官,自今日令三人侍講,相與接見可也。

     前此日二人進講,故有是命。

     ○命蠲鹹吉道各司奴婢,全失農者身貢。

     11月12日 ○己酉,視事,輪對,經筵。

     ○命知申事皇甫仁,問安于使臣,昌盛言:「吾等分進獻之物,一人先行。

    」 ○內法酒用獐骨。

    上護軍金陟、大護軍馬邊者,以獵于豐壤,司僕諸員嚴龍爲豬所害死,命囚義禁府,尋釋之。

    仍命自今勿釀獐骨酒,賜嚴龍米豆幷五石、紙五十卷。

     ○囚知刑曹事李叔畤、正郞柳之涵于義禁府,以誤決成槪奴婢也。

    叔畤性多三思,凡所施爲,畏首畏尾,知部數月,訴訟多滯。

     ○賜祭于卒平壤府院君趙大臨,敎曰: 死生有命,難逃脩短之期;恩禮緣情,當極哀榮之數。

    卿以元勳之嫡長,自弱歲而恭勤,聽家庭訓誨之方,無紈綺驕奢之習。

    德業崇廣,名譽著聞。

    肆我昭考作婚媾之親,愛親最篤;寡人敦雍睦之義,接遇彌隆。

    陞爵秩以寵榮,尤謙恭而自守。

    庶享上壽,永儀表於我家,胡奈盛年,遽乘化爲異物?卿遘厥疾,使問且醫,氣力方強,藥餌乃效。

    豈意加于小愈,反爲至于長辭?驚聞訃音,良用嗟悼。

    旣令輟朝而議諡,又使緻奠以敍哀。

    於戲!永懷勳戚之臣,敢忘卿之平昔?爰擧弔恤之典,諒體予之至情。

     ○禮曹啓:「今承敎旨: 西班護軍以上於纛祭,無齋戒陪祭,未便。

    其齋戒及陪祭有無,考古制以聞。

     謹按《洪武禮制》,凡各處守禦官,俱於公廨後築臺,立旗纛廟,設軍牙六纛神位,春祭用驚蟄日,秋祭用霜降日,祭物用羊、一豕、一帛一白色、祝一、香燭酒果。

    先期,各官齋戒一日,至日,守禦長官,武服行三獻禮。

    若出師,則取旗纛以祭,班師則仍置于廟。

    儀注與社稷同。

    本朝諸祀儀式內,獻官諸執事外,無陪祭官,請依《洪武禮制》,獻官諸執事外,武班不許陪祭。

    」從之。

     ○初,別侍衛樸喜明言曰:「尹鳳之揚揚我國者,狗功也。

    可爲狗,設水陸齋。

    」鳳族人金雨霖聞之,訴鳳,鳳怒以啓,命下義禁府鞫之。

    本府啓:「喜明向使臣語甚不恭,律該杖一百。

    」命杖之,充水軍。

     ○上謂左右曰:「尹鳳語崔濕曰:『本國信儒者之說,不好佛事。

    中國自太祖皇帝以來,皆好佛事,洪熙最好,親設水陸佛氏之來尙矣。

    』中國豈無儒者?未知中國果好佛乎?」成達生、徐選、權軫、安純等啓曰:「臣等親見好佛之事。

    」純又曰:「中國好佛太甚,華人以爲:『國祚因此不長。

    』」 11月13日 ○庚戌,日暈。

     ○受常參,輪對,經筵。

     ○命知申事皇甫仁,告使臣雲:「永柔縣捕得海靑。

    」使臣喜曰:「留養之,吾等當齎進。

    」遣頭目陳富于平安道,與王勝看守海靑,以待其行。

     ○命右副代言尹粹、同副代言安崇善,往太平館,與使臣同封進獻禦膳諸物。

     ○左正言趙講啓:「代言南智以近臣漏洩公事,臣等疏請治罪,未蒙兪允。

    同一事也,而鄭苯已受罪,請下智攸司推劾。

    」上曰:「非智之罪也。

    聽智之言,而敢行非法者,實有罪也。

    」 ○召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贊成許稠、禮曹判書申商、提學尹淮、摠制鄭招等,草奏本曰:「今將已捕海靑二連,擬候欽差內官昌盛回還時進獻外,先將一連及雜鷹大狗等物,差陪臣根同尹鳳進獻。

    」命知申事皇甫仁告昌盛,盛怒曰:「若是則汝國訴我于帝,欲吾輩速還也。

    」招尹鳳于房中,令人傳語于粹等曰:「吾輩一時回還,姑停封裹,捕給土豹四口、海靑六連,然後吾乃還。

    」鳳出封先進物件,使人啓曰:「先獲海靑,吾欲齎進,後所獲者,付于昌公。

    吾若不奏,帝豈知殿下已捕而緩進乎?」昌盛遣頭目孫中于平壤,看守永柔縣所獲海靑。

     11月14日 ○辛亥,受常參,輪對,經筵。

    上曰:「宋太祖取人之法美矣。

    然多取則豈得精選?是猶恩賜也。

    」侍講官鄭麟趾對曰:「太祖取人之法,有足稱美者。

    雖多取之,皆有一長,是不遺天下之材也。

    」 ○親傳望祭香祝。

     ○尹鳳到弟重富家,遂詣闕,上迎入思政殿行茶禮。

    上欲以明日餞鳳于太平館,鳳啓曰:「毋餞于館,餞于慕華館可也。

    」鳳還向重富家設酌,命內官崔濕,齎別膳往贈之。

    鳳復謂濕曰:「歸啓殿下,但餞于慕華館。

    」蓋鳳旣與昌盛言:「往瑞興待之,若不速發,則吾當復來偕行。

    」其意不欲復來,恐盛疑之,令不餞于館,示將復來也。

    昌盛曰:「吾等一時回還,勿分封禦膳物件,悉齎以來。

    」命代言尹粹、安崇善等往封之,封裹之時,盛密嗾頭目李連等,奪其盛醢物綵紋磁缸,守者拒之,通事邊處誠止之曰:「此乃盛進獻醢物缸,不可奪也。

    」連怒,碎其缸,杖處誠傷其頭,處誠走,連擊之,又傷其額。

    盛大怒,令頭目數人拿處誠,裸其體,杖背及臀七十下,又欲打其胸,頭目等請止之,盛亦自知不義,令語接伴使曰:「吾欲見缸之形,守者不許,故棰之。

    」 ○義禁府啓:「司宰注簿太石鈞,嘗爲濟州監牧官,馬多物故,乃欲免罪受祿,請于臺員。

    又語摠制申檣、上護軍高得宗,使之請托,檣聽石鈞言,請于大司憲柳季聞、掌令李菑,令速斷決,季聞、菑聽檣之請。

    執義李審聽左議政黃喜之請,掌令玉沽、持平柳漢生從季聞之言,罪未論決,輒署石鈞告身,又欲及期受祿,夜進請罪啓本,得宗以石鈞受祿之事,請于代言司,然未施行。

    請杖石鈞、檣、季聞、審、菑一百,沽、漢生八十,笞得宗五十。

    」命依所啓,但檣隻罷職;季聞功臣之子,隻收職牒;漢生功臣之子,隻罷職;審、菑收贖。

     ○義禁府啓:「前摠制成槪,以奴婢推考之事,請于臨江縣監鄭承緖、江陰縣監柳宗植,承緖、宗植聽槪之請,請竝杖一百。

    監司禹承範受槪狀告,送于江陰,杖八十。

    」命依所啓,承範隻罷職;槪以功臣之子,隻收職牒。

     11月15日 ○壬子,受常參,輪對,經筵。

     ○命右副代言尹粹,問安于使臣,昌盛曰:「捕給土豹二口、海靑二連,吾乃回還,不然則雖久不還。

    」尹鳳請停慕華樓餞宴,從之。

    尹鳳仍宿重富家,命內官崔濕,遺以回贈黑細麻布三十匹。

     ○以鄭麟趾爲右軍同知摠制,樸安臣吏曹參議,姜籌禮曹參議,李堅基執義,鄭甲孫掌令,南澗持平。

     ○召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議曰:「本國自來役民無定限,或至旬月,民甚苦之。

    欲稽古制,限定日數,毋至旬月何如?」僉曰:「可。

    」 ○宗貞盛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四十七匹,仍發還往年被留黑房等十三名,宗彥七盛國緻書,謝賜米豆及送還人口,仍獻土物,復請悉還被留人口,答書雲:「諭及人口,曾奉王旨,從願發還。

    」回賜正布六十匹。

     11月16日 ○癸醜,受朝參,經筵。

     ○命同副代言安崇善,問安于兩使臣,昌盛曰:「速捕土豹海靑以來。

    吾亦欲還,自今日將禦膳來封。

    」尹鳳發向瑞興,命知申事皇甫仁,同政府六曹,餞于洪濟院,成達生伴行。

     ○判府事緻仕鄭以吾上言:「臣今老病,餘生無幾,獨子苯獲罪,放置于外,無復有救藥者。

    伏望聖慈移置京畿,使得藥物相續。

    」命移置楊州。

     ○賜永柔縣令金小良衣一襲,以捕海靑也。

     11月17日 ○甲寅,雷電雨雪。

     ○受常參,輪對,經筵。

     ○震仁川郡人家槐樹,火燒二日。

     ○賜酒右議政緻仕柳寬。

     11月18日 ○乙卯,受常參,視事。

    摠制柳思訥、贊成許稠啓:「前此憲府無事,則一員常仕,若有可疑之事,則會坐處決,故事無錯誤。

    今因事劇,分掌以治,所掌尙不能治,何暇議他房之事?因此被劾,取笑多矣。

    」上曰:「誤決及奴婢之事,已移他司,但糾正是非而已,更除何事?公賤訴良者,良賤籍俱不明,則屬補充軍,獨於私賤不然,不可也。

    予問於知部,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