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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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彰靈貺。

    見聞所及,歡忭惟均。

    恭惟性稟英明,姿凝岐嶷。

    尊居鶴禁,允符四海之心;昵侍龍樓,常荷兩宮之眷。

    緻玆貞符之見,實是泰亨之徵。

    伏念臣邈處荒陬,端逢盛際。

    雖阻鳧趨之列,倍殫燕賀之誠。

     奏本曰: 宣德四年五月初二日,欽差太監昌盛、尹鳳等官到國,欽傳宣諭:「中用的海味等件,進將來。

    」欽此。

    備辦到海味等物,差陪臣左軍同知摠制權蹈,齎領赴京進獻。

    一。

    眞魚一千八百三十尾,民魚五百五十尾,沙魚九十尾,芒魚三百八十尾,洪魚二百尾,蘆魚一百尾,年魚五百尾,大口魚一千尾,鯉魚二百尾,秀魚四百四十尾,文魚二百首,石首魚一千尾,靑魚五百觔,蘇魚五百觔,鯽魚五百觔,鰒魚七百觔,古道魚二百觔,烏鰂魚二百觔,大蝦二百觔,黃魚鮓六桶,鯉魚鮓一桶,土花鮓九壜,石花酢三壜,生蛤鮓四壜,蘇魚鮓三壜,白蝦鮓七壜,紫蝦鮓四壜,石首魚子鮓四壜,紅蛤鮓二壜,早海菜五百觔,海菜一千觔,絲海菜三百觔,海菜耳三百觔,昆布四百觔,海衣一百觔,甘苔二百觔,海花二百觔,黃角三百觔,松子一千觔,黃酒五壜,燒酒五壜。

     又奏曰: 宣德四年五月初二日,欽差太監昌盛、尹鳳等官到國,欽傳宣諭:「火者及會做茶飯的婦女、學樂的小妮子與將來。

    」欽此。

    今將選揀到火者婦女等,差陪臣左軍同知摠制權蹈,管領根同欽差官等赴京。

    火者六名,會做茶飯的婦女一十二名,學樂的小妮子八名。

     又奏曰: 宣德四年五月初二日,欽差太監昌盛、尹鳳等官到國,欽傳宣諭:「做鞍橋子的花文木幷石燈盞進將來。

    」欽此。

    今備花文木幷石燈盞,差陪臣左軍同知摠制權蹈,齎領赴京進獻。

    花文木鞍橋子六副,石燈盞一十事。

     又奏曰: 宣德四年五月初二日,欽差太監昌盛、尹鳳等官到國,欽傳宣諭:「爾去朝鮮國,對國王說知,尋將狗鷹來。

    」欽此。

    今將雜鷹幷大狗,差陪臣左軍同知摠制權蹈,管送赴京進獻。

    雅鶻三十連,黃鷹一十連,皂鷹四連,大狗四十隻。

     ○賜權蹈衣一襲笠靴。

     ○幸太平館,餞使臣。

     ○命知申事鄭欽之,傳廢徽嬪告宗廟香祝。

    其祝曰: 冢婦失德,不堪爲配於儲宮。

    大義斷恩,敢用告廢于昭鑑。

    「 ○放趙秩于全義縣。

     ○差僉知司譯院事許原祥,管押被擄唐人王進等六名,解送遼東。

     7月20日 ○甲子,輪對。

     ○鹹平縣監羅寅、高敞縣監李麟祥辭,上引見,歷言七事以勉之,且曰:「聞東西北面之人,多流徙全羅道,爾等撫綏安集之,以副予意。

    予之言此,欲令爾等銘諸心不忘也。

    」 ○禦勤政殿下敎曰: 蓋聞配匹之際,生民之始,運祚之脩短、國家之盛衰係焉。

    昔周文王之爲世子,得聖女姒氏,以爲之配,以和鳴窈窕之德,推樛屈逮下之仁,緻麟趾之應,貽燕翼之謀,籲美矣哉!降及後世,淳風漸薄,女訓不傳,後妃嬪禦,間有不念室家之宜,競希燕私之寵,甚至挾媚道、行壓勝,以速廢黜。

    稽諸史籍,雖中冓之言,率多曖昧,若乃情迹敗露,不可掩覆者,斯皆自取之者,又誰咎哉?惟我祖宗,家法甚正,動得內助。

    予於往歲,冊封世子,以金氏乃累葉名家,擇以爲嬪,不期金氏媚道壓勝,事發有端。

    寡人聞而震驚,卽遣宮人審問,金氏對曰:「侍女胡椒敎我也。

    」乃召胡椒,親問其由,胡椒言:「去年冬月,主嬪常問,婦人見愛於男子之術,婢對以不知,主嬪強之,婢乃敎之曰:『割得男子所悅婦人之鞋,燒爲末,和酒以飮男子,則我可以見愛,而彼因之疎斥矣。

    可將孝童、德金二侍女之鞋以試之。

    』」二人則金氏所忌者也。

    金氏卽取二人之鞋,親手割之,以自挾持,如是者三也,欲施其術,而未得其間耳。

    胡椒又言:「厥後主嬪復問更有何術,婢又敎之曰:『兩蛇交接所洩精氣,拭以巾而佩之,當得男子之昵愛矣。

    』所敎二術,前所聞者,傳聞於樸信棄妾重加伊;後所聞者,傳聞於鄭孝文妓妾下蓬萊也。

    又有世子宮侍女順德,本金氏家婢。

    曾於金氏藥囊,得所剪鞋皮而怪之,示諸胡椒曰:『誰敎我嬪爲此事者?』卽取而藏之。

    」寡人備聞斯語,卽召順德覆問,更無異辭。

    且曰:「婢嘗至主嬪母家,出鞋皮以示之,仍告其故,其皮猶在婢所。

    」乃出以進。

    於是寡人,同中宮乃召金氏,親問情由,一一自服,剪皮具在,詞證明白,非前世曖昧疑似之比。

    噫!眞有是事矣。

    嗚呼!定國儲而擇配,固將以承宗祧、作母儀,衍萬世之洪祚也。

    今金氏爲世子嬪,曾未數年,而其運謀,敢爲妖邪,已至如是,尙何望其無妬忌之心,著肅雍之德,成《鷄鳴》至三之告,召《螽斯》,則百之祥乎?此祖宗所不歆,宮壼所不容,理合廢黜,予豈得已?已於宣德四年七月二十日,告于宗廟,廢金氏爲庶人,收奪冊印,黜還私第,終不使薄行之人,汚我家法。

    其逢迎從臾,使陷罪辜,侍女胡椒,付諸有司,明正典刑。

    惟是異常之事,實有駭於國人之見聞,尙慮大小臣寮,未能究知本末,故玆敎示。

     ○設嘉禮色,禁婚嫁。

     ○遣同副代言皇甫仁,贈石燈盞二事、黃鷹一連于昌盛。

     ○遣宣慰使領敦寧府事韓長壽于留後司,判漢城府事李種善于黃州,參判崔士康于平壤,摠制元?于安州、尹夏于義州。

     ○昌、李兩使臣詣闕辭,上迎入勤政殿,行茶禮。

     ○命收前摠制金五文、原州牧使李蟠職牒,罷敦寧府丞金仲淹職。

    五文,廢嬪金氏之父;仲淹,其兄也。

    胡椒,李蟠妾女子也。

     ○昌盛以段子一匹,欲買人蔘,未遂而怒,打迎接都監使趙貫、判官金宥謙。

     ○傳旨刑曹: 今入朝唱歌女,私婢則幷其父母,已皆除役,宜以公賤年歲相等者,償其本主,又以公賤,各給奉足二名。

    公處婢則免其父母役,給奉足二名,執饌女亦免父母役,給奉足二名,若父母俱免役者,隻給一名。

    「 ○義禁府啓:「胡椒敎金氏壓勝之術,請依律處斬。

    」從之。

     7月21日 ○乙醜,上率王世子及百官,餞昌、李兩使臣于慕華樓。

     ○小火者宋璟等六人、執饌女重婢等十二人、唱歌女雪梅等八人,隨使臣以行。

     ○親傳敬順王後忌晨祭香祝。

     ○掌令崔文孫啓:「伏覩敎書,胡椒敎金氏之術,乃學於樸信妾重加伊、鄭孝文妾下蓬萊,請鞫之。

    」上曰:「胡椒非親聞,乃傳聞之事,其勿鞫之。

    」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伏覩敎旨,廢黜金氏,典刑胡椒,斷則明矣。

    然重加伊、下蓬萊交結宮人,誨以妖術,遂成禍階,罪不容誅。

    順德將其剪鞋之皮,示諸金氏之母家,仍告其故,其爲父母者,所當顚倒震恐,備辭上達,顧幸其寵,潛藏掩護,以至如此,其爲不忠甚矣。

    鄭孝文愛妾下蓬萊交結宮人,陰誨妖邪,則孝文豈不知之?伏望殿下,將此重加伊、下蓬萊、鄭孝文、金五文等,下攸司鞫問,依律科斷。

     不允。

     ○命給火者韓洪、金善告身。

     7月22日 ○丙寅,受常參,視事,輪對,禦經筵。

     ○親傳度祖忌晨祭香祝。

     ○大司憲金孝孫等上疏曰: 伏覩敎書,金氏媚道壓勝,事發有端,是必祖宗之靈,陰諭聖衷,使薄德之人,早絶宮壼也。

    惟我殿下,廓揮剛斷,具其事由,明示國人,實我朝鮮萬世之福也。

    伏覩敎書,金氏婢順德曰:「嘗至嬪母家,出鞋皮以示之,仍告其故。

    」則金五文必知其女之邪行矣。

    父子相隱,雖曰人情,爲五文者,當思大義,將胡椒敎諭之術,卽聞于上,以沮其謀可也。

    不此之顧,略無動心,以至今日,其與聞妖邪之謀奚異哉?彼不得其間,未施其術,實天幸也。

    殿下隻收五文夫妻職牒,大小臣僚罔不憤惋。

    伏望將五文夫妻,命下攸司鞫問,以正其罪。

    且重加伊、下蓬萊等,將其妖邪汚穢之術,敎諭胡椒,以施宮掖,其所敎雖在胡椒入宮之前,如此之人,不可安處王都,以害良善,以毀風俗。

    乞將此輩屛逐于外,永絶陰邪妖媚之術。

     不允。

     7月23日 ○丁卯,頒《海靑圖》一百本于諸道,蓋欲習見捕進獻鷹也。

     7月25日 ○己巳,受常參,視事。

    右議政孟思誠啓: 「公私賤娶良女,則已有定法,獨公私賤嫁良夫,則未有定限。

    由是公私婢欲良其子,皆指其奸夫之良者曰:『此人,實此兒之父也。

    』以他人之父爲己之父,他人之子爲己之子,名實逆亂,彜倫以斁。

    況私賤,則其主猶禁之,若公賤,則誰能禁之?以此皆求良人而嫁之,冀其子之爲良也。

    如此,則不出十年,公賤盡爲良人,而未有孑遺矣。

    公賤不可無也,若皆免賤爲良,則必復求良人而役之,將來之弊,其可不圖乎?且決訟之官,不勝其煩者,專以良賤之事耳。

    若無定限之法,則後日詞訟之繁,將不勝斷決矣。

    請自今定年限,使良夫不得娶賤女,庶爲便益。

    」大司憲金孝孫亦曰:「前朝亦有賤者隨母之法,此其可矣。

    」上曰:「祖宗立法之意,欲令良人日增也。

    若立此法,則與祖宗立法之意相遠,是改祖宗之法也。

    與其立此法,寧復賤者隨母之法也。

    」 ○輪對,禦經筵。

     ○吏曹啓:「前此司譯院、書雲觀、典醫監等,雜科生徒,口傳白身陞九品。

    九品則八品,八品則七品,七品則六品,皆陞品口傳。

    請自今竝對品口傳。

    」從之。

     ○詳定所提調等議啓新及第恩榮宴禮:「奉命者與受賜者,俱詣闕受命,宴後俱詣闕謝恩。

    坐次則受賜者,與判書同等以上,判書東壁,參判代言以次差退,受賜者西壁。

    受賜者,與判書差等以下,判書北壁,參判東壁,代言差退,受賜者西壁,非堂上官則南行。

    若禮曹判書有故,則以他曹判書代之。

    」從之。

     7月26日 ○庚午,受朝參,視事,輪對,經筵。

     7月27日 ○辛未,受常參,輪對,經筵。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孟山縣監朱仁軌,以平壤土官等狀及前副正裵乙富所擧,除授此職。

    臣等竊見《六典》:「守令,近民之職,民之休戚係焉,選擧不可不精也。

    自今兩府以至顯官六品,各擧所知,以曾經顯秩有名望者、歷仕中外,有聲績者,以備除授。

    」臣等以謂土官之職,候伺迎送,奔走服勞而已,安知臨民處事,以答宵旰之憂乎?仁軌起身土官,未可謂之顯秩,亦未可謂之歷仕也。

    其同類土官等狀,固非出於至公,但以汲引之心,聯名告狀,以開媒進之階。

    且擧主裵乙富素無名望,則豈可足信乎?若曰以土官除授守令,已有前例,則其土官職事,卽同吏典,有乖國家重選之本意。

    伏望殿下亟罷仁軌職,代以循良之吏。

     上曰:「予當商量。

    」 7月28日 ○壬申,視事,輪對,經筵。

     ○兵曹啓:「濟州軍丁之法,與陸地不同。

    乞自今依陸地軍丁之例,父爲正軍,子壻爲奉足,三丁爲一正軍。

    」命下政府諸曹同議。

    議雲:「去丁亥年,按撫使啓奉王旨,第一科左右都知管人祿各三十九名,第二科東西司守都鎭撫各三十名,第三科各所都千戶東西上司守各二十四名,第四科上鎭撫各二十一名,第五科副司守副鎭撫各十八名,第六科各所上千戶鎭撫各十五名,第七科各所副鎭撫各十二名,第八科各所千戶各九名,第九科各所上副百戶吏兵房吏目各六名,第十科各所百戶六房吏目各三名。

    後於壬辰年,啓奉王旨,人祿改稱奉足,多者不過十人,其次五六人,又其次二三人,科等分給,餘皆屬之軍役。

    今本州不分職品高下、差備緊慢,竝給奉足,多少不均,實爲未便。

    請自今左右都知管奉足各十名,都鎭撫各所都千戶、守城都千戶各八名,上鎭撫各所上千戶各六名,副鎭撫各所副千戶、各門副千戶各四名,鎭撫各所千戶、百戶各二名,竝以無役人定給。

    若遞所任,屬軍防禦,則各從元額,減半定給,無差備者,專除。

    其侍朝員人奉足,則三四品給六名,五六品四名,參外二名。

    及其置散還鄕,則考其軍役有無,於上項所任遞差,依土官例爲之。

    其土官及侍朝員人,雖其奉足不足於定數,勿令加給,其納進上馬者,勿給奉足。

    其餘軍丁,非遠方贏糧往來之比,各於門外,隨意防禦,則不必三丁爲一,而仍舊爲之。

    其軍役單丁者,給奉足一名,如有警急,則時散大小員人,勿分奉足,竝令赴防。

    」從之。

     7月29日 ○癸酉,受常參,輪對,經筵。

     7月30日 ○甲戌,受常參,視事。

    右代言鄭淵啓:「老幼犯竊盜者,竝刺字乎?」上曰:「幼者後有改過之理,老者餘生無幾,皆不宜刺字。

    」刑曹參判柳季聞曰:「刺字所以記其罪,老幼不可獨免。

    」判府事許稠曰:「老幼不加杖而收贖,況刺字之苦,甚於笞杖,何可刺字乎?」上曰:「然。

    」遂傳旨刑曹:「年七十以上、十五歲以下者,勿刺字。

    」 ○輪對。

    經筵。

     ○命召黃喜、孟思誠,議請免金銀堪爲使副者,喜、思誠曰:「此事甚重,乞以宗親爲使,以都摠制元閔生爲副。

    」命以恭寧君?爲使,元閔生爲副。

     ○日本國豐州太守源持直,緻書禮曹雲: 禮者,敬之表,而義者,信之徵也。

    我於貴朝,雖存敬信,未通禮義。

    今石城冷泉津,爲我之有焉,中國外邦之船,未有綴棹於此者,貴朝官船,已著本津管內合島,風路有便,護送得達赤間關,隻候好風而已,勿爲不虞之慮。

    我近建梵刹,法器未整,因求《大般若經》一部、大鏞一口,若獲所圖,厚貺莫大。

     仍獻土物。

    禮曹答書,回賜《般若經》一部、正布一百六十匹。

     ○宗金、宗貞盛、宗茂直等,遣人獻土物,回賜宗金正布二百匹,貞盛九十一匹,茂直一百六匹。

     ○司憲府啓:「前摠制鄭孝文匿妓妾下蓬萊,不見埋沒,所司,請囚鞫之。

    」命囚義禁府推鞫。

     ○義禁府啓: 「洪成富造意殺害李春發罪及倭客通同,將銀及銅錢雜物貿易罪,從一斬。

    金生彥加功殺害春發罪及客人通同,白銀銅錢行用罪,從重斬。

    金悟、高龍奉客人通同相約,潛出銅鑞鐵,而價銀潛給罪,竝斬,犯禁財物入官。

    李得時、幹忠等加功殺害春發罪,竝絞。

    申白、李得時在逃時知情藏匿罪,杖一百、流三千裡,邊遠衛分充軍。

    象伊同生兄思才及金少古未、每邑同等,同議殺害李春發事誣證罪,杖一百、流三千裡,加役三年,許令收贖。

    」 命依所啓,唯金悟、高龍奉、幹忠各減一等,象伊勿論。

     八月 8月1日 ○乙亥朔,日食。

    上素服禦勤政殿楹外,救食如儀,陰雲不見。

     8月2日 ○丙子,受朝參,視事。

     ○親傳文宣王釋奠祭香祝。

     8月4日 ○戊寅,命召承文院提調黃喜、孟思誠、卞季良、許稠、申商、尹淮等,議請免金銀時獻禮物可否,淮、商、稠、思誠、喜等議以謂:「非謝非賀,又非朝覲之比,獻禮物,恐無名。

    」季良以謂:「執贄陳請,不違於禮。

    」從喜等議。

    上又謂知申事鄭欽之曰:「今爲東宮擇配,宜妙選處女,世系婦德,固皆爲重,然姿或不美,則亦不可也。

    以予父母之心,欲親擇取,然無古禮,未得行之。

    欲令聚昌德宮,使內官與侍女、孝寧大君選之,若何?」喜、思誠、季良、商、淮等皆曰:「可。

    」稠獨以爲。

    「未可也。

    若令聚一處選揀,則是取之專以貌,不以德也。

    」上曰:「暫見之餘,何以便知其德?旣未能取之以德,又不以容可乎?宜巡往處女之家,擇其可者,更聚昌德宮選之。

    」僉曰:「可。

    」 8月5日 ○己卯,受常參,視事。

    經筵。

     ○戶曹據鹹吉道監司關啓:「本道之地,水田少而旱田多,今蟲食旱田禾殆盡,男女老幼勤力捕拾,又自七月至九月,採蓄草食橡栗無暇。

    若令此時悉赴採金之役,則非惟不得拾蟲,救荒之物,亦不得備矣。

    請停今秋採金,使專備荒。

    」從之。

     ○刑曹啓:「通事鄭自順,與頭目張信同謀,將信段子,詐以使臣之言,付都監賣之,潛將使臣所用草席等物送其家,律該杖一百、刺字。

    」從之。

     ○義禁府啓:「前摠制鄭孝文疎棄正妻,嬖妓妾下蓬萊,及被憲府之劾,答雲:『一犬吠影,衆犬吠聲。

    』辭甚倨傲,請照律治罪。

    」命付處淸州。

     8月6日 ○庚辰,受朝參。

     ○分遣嘉禮色提調:工曹判書吳陞、內官韓龍鳳于忠淸道,知敦寧府事安壽山、內官金和尙于慶尙左道,工曹參判李蕆、內官裵萱于慶尙右道,判漢城府事李種善、內官金淳于全羅道,選處女。

     ○傳旨承文院: 今計稟使齎進帝所禮物,亦依東宮方物狀例爲之。

     8月7日 ○辛巳,受常參,視事。

    上謂吏曹參議高若海曰:「忠淸道今年禾穀,比前年孰優?」若海對曰:「卑濕之地,禾穀之盛,優於前年,高燥之處,不及也。

    」若海纔遞忠淸監司而來,故問之。

     ○禮曹判書申商啓:「本曹賜宴時,押宴官受宴使臣坐次,請以職次爲高下。

    」上曰:「是大不可。

    予思此禮久矣,古禮,外祖母,恩愛之源,故雖以君,而服期年之服,然君命至,則下庭再拜而聽命,況臣子乎?若以職次爲坐,則押宴官職卑,受宴使臣職高,承命者反坐其下而賜宴,其可乎?更議以聞。

    」 ○司憲府啓:「副元尹碩、副正尹頎等,俱詐移病,經宿門外,誣罔天聰,請罪之。

    」上曰:「自古宗室持身最難,所以然者,無他,生長富貴,不知艱苦之事耳。

    承政院,其召二人,以予言切責之。

    」 ○輪對,經筵。

     ○大司憲金孝孫等上疏曰: 魘魅之罪,載在律文十惡之內,犯此者,不在原免之例。

    今胡椒將壓勝之術,施於宮掖之中,非他魘魅者比也。

    殿下斷付攸司,明正典刑,收其父李蟠職牒,其於斷罪之義,可謂得矣。

    然戶曹佐郞李種仁,蟠之子,胡椒之兄也。

    其父延坐,已收職牒,則其子安可得參朝列乎?伏望罷種仁職,以示後來。

     不允。

     ○刑曹啓:「僧人等因營造各司及橋梁受大禪師禪師官敎者,娶妻歸俗,不復納官,敎于官,轉賣同名之僧。

    請自今還俗僧人官敎,隨卽收送吏曹,如有隱匿不納者,治罪。

    」從之。

     8月8日 ○壬午,受常參,輪對,經筵。

    上謂右代言鄭淵曰:「太平館乃迎接使臣之所,而廳事隘陋,儀觀不嚴。

    予初欲改營,試問左右,有一二大臣沮之者,提調等曰:『若聚僧徒役之,則可不煩民,不數月而功易成矣。

    』予亦以爲犯令剃髮者頗多,未能盡令歸俗,若役數月,而給度牒,則庶得兩全矣。

    乃募無度牒僧一千餘人,命護軍金倣,取材于加平,倣不察山之險易,伐木幾以千數,今下山者未十之一二,而僧徒又死。

    自國初迎使臣于此者,殆二十餘年,何必至今,日而謀此事乎?所費之米,至八百餘石;所役之夫,至一千餘人,而竟無寸効,予於今悔不聽沮之之言。

    其左右行廊及禦室,則今已毀矣,宜遂改營,若廳事則勿改可也。

    」仍命義禁府,繫倣鞫之。

     8月9日 ○癸未,受常參,輪對,經筵。

     ○司憲府啓:「臺諫,人主之耳目,職在規諫,糾察百官,非他諸司之比。

    請依《六典》勿幷考功。

    」不允。

     8月10日 ○甲申,知申事鄭欽之啓:「前日昌、尹、李三使臣,齎去進獻物件數目內,石首魚一千尾,注書禹孝剛出草,誤書一千斤。

    臣亦不察,左代言許誠乃覺之。

    」卽命召左右議政及承文院提調,改書奏本咨文,遣人追及三使臣之行,密換前書而還。

    欽之啓:「進獻文書誤錯,專是小臣不察之罪,乞待罪于家。

    」從之。

     ○慶尙道監司啓:「仁同縣監報:『縣有加林寺,久廢無僧,願以材瓦,修葺倉庫及鄕校。

    』晉州亦報:『任內永善縣公館荒廢,大小使客,或止宿人吏家,縣有新寺,僧不居者有年,願撤材瓦造公館。

    』請依兩邑所報施行。

    」從之。

     8月11日 ○乙酉,大雨。

     ○親行秋夕別祭于健元陵,王世子亞獻。

     ○命囚禮曹佐郞李中允、承政院注書禹孝剛、承文院博士孫士晟于義禁府,以進獻物數,孝剛起草,而中允、士晟書寫也。

     8月12日 ○丙戌,視事,輪對,經筵。

    上謂左右曰:「使臣李相,甚不肖人也,所至輒打人。

    以本國之人,而敢肆剛愎,豈復有如此者乎?予又聞昌盛盜迎接都監銀鉢,又所過州縣,如交倚坐子等物,見其美者,便取之,又奪民間之馬而去,尹鳳聞而推還之。

    盛之貪頑無恥,不亦甚乎!」 ○刑曹啓:「法孫奴婢,舊不與俗人相傳,至戊戌己亥庚子年間,傳給俗人者頗多,是必辛醜年屬公令出後,僧人等恐不得役使,與俗人相應,追記年月,以成文契,其迹見著。

    且凡文契立案之法,其主狀告所在官,官取財主及證筆供辭,然後給之,獨法孫奴婢,皆就他道及他官受立案,又非一道內每邑成給,其所就受,不過數邑,則必其財主證筆供辭,或預取、或僞造,於所知守令,相應成文,其迹尤著,冒法瞞官,姦惡莫甚。

    請將法孫奴婢內,丁酉年以前文契,傳得役使明白,戊戌年公文單子陳省載錄者,勿令擧論,其戊戌年以後,辛醜年八月十日以前,傳得京外官立案文契等,竝分肉法孫,從正決絶。

    」 從之。

     8月13日 ○丁亥,受常參,輪對,經筵。

     8月14日 ○戊子,親傳望祭香祝。

     8月15日 ○己醜,親行秋夕祭于廣孝殿,王世子亞獻。

     ○前藝文館大提學李行上言曰:「臣年今已七十九,齒豁腳軟,梗於起止,食啜尤難,況復咳嗽間作,將不久在聖明之世!願歸江陰父母宅兆所在,待盡餘生。

    」許之。

     ○遣嘉禮色提調刑曹參判柳季聞、內官崔龍于京畿,選處女。

     ○琉球國人包毛加羅等十五人,飄到江原道蔚珍縣,以爲賊,擒之以聞,命驛送于京,優其館待,仍給衣及靴。

     8月16日 ○庚寅,受朝參。

     ○以趙從生爲兵曹參判,河演右軍摠制,趙菑右軍同知摠制。

     ○禦思政殿,餞計稟使恭寧君?、副使右軍都摠制元閔生,從事官隨從官等,賜坐于月臺上,諸宗親駙馬入侍,日暮乃罷。

    賜?氈草笠各一、貂裘、毛冠、耳掩、段子、衣一襲、紬衣一襲、護膝、鹿皮、斜皮靴各一,閔生貂裘、毛冠、耳掩、衣、笠、靴,從事官隨從官等十二人笠、毛冠、耳掩。

    別賜盤纏、麻布六十匹、苧布十匹、石燈盞十事、貂鼠皮五十張、寢席十張、厚紙四十卷、茶三鬥、刀子八十部。

     8月17日 ○辛卯,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鹹吉道去歲失農,監司不盡心救荒,今年又失農,其道所貯米穀,果足救荒乎?」戶曹判書安純對曰:「有餘矣。

    」上曰:「王拘兒在廣寧,凡使臣護送之權,盡在是人。

    昔太宗時,再三請紙,太宗不得已贈厚紙三十卷,今又屢請。

    況今入朝之使絡繹,護送之事,不可不慮?今去使臣之行,宜少贈之,以塞其望。

    」遂以三十卷遺之。

     ○輪對。

     ○刑曹啓:「密陽人私奴介龍殺其棄妻夫長守,律該處斬。

    利川人樸吉,謀殺人未成,律該處絞。

    」從之。

     8月18日 ○壬辰,上率王世子及百官,拜請免歲貢金銀表箋。

    表曰: 天之於人、父之於子,仁愛之至也。

    故人之於天、子之於父,苟有窘迫之情、疾痛之苦,則必疾呼而求救者,天下之常理也。

    欽惟皇帝陛下,天覆父臨於四海之內之外,使萬物鹹遂其生,匹夫匹歸,皆獲自盡,而臣有無可奈何之事,徒自憂慼鬱悒,而不以上達,則是不以天與父母,望陛下也。

    臣試陳之,伏惟陛下垂察焉。

    竊念小邦土地褊薄,不産金銀,天下之所共知也。

    故太祖高皇帝洪武五年十月,中書省欽奉聖旨,節該:「古來藩邦遠國,其所貢獻,不過納贄表誠而已。

    今後將來的方物,隻土産布子,不過三五對,表意便了。

    其餘的都休將來。

    」至七年正旦,隻受布匹,其餘金銀器皿,竝皆發回。

    玆蓋高皇帝明見萬裡,灼知小邦之不産金銀也。

    實與神禹任土作貢之意脗合無間,豈非所謂前聖後聖同一揆也者乎?第緣其時,元朝客商興販到,些少金銀,猶有存者,小邦進獻仍舊,遂至于今數十年間,用度罄盡,公藏已竭,以至家抽戶斂,擧國陪臣之家,無有蓄金銀器者,事窮勢迫,此臣所以不敢含默,敷陳心腹,仰觸天威者也。

    臣又自念,臣祖先臣康獻王諱特荷高皇帝之眷佑,旣許王爵,又賜國名,臣父先臣恭定王諱及臣諱連受誥命,凡三世將四十年于玆矣。

    寵異之隆、賞賚之頻,殆無虛歲,不可殫記。

    稽諸書史,小邦之昵被聖恩,未有如今日者也。

    臣之所以欲圖報聖恩於萬一者,未嘗頃刻而忘于懷,又安敢以有爲無,欲廢常貢,以欺天聽也哉?臣之此言,實出至情,皇天上帝、山川鬼神,臨之在上,質之在旁,臣敢誣哉?臣敢誣哉?伏望皇帝陛下,恕臣辭煩,憐臣情迫,遠稽神禹之令典,近述高皇帝之大訓,體天地愛人之仁,推父母保子之心,特降兪音,許免金銀之貢,代以土地所産,則豈惟臣與一國臣民父老歡欣鼓舞於聖化之中也哉?臣祖若父之靈,亦且感激於冥冥之中,而臣之子子孫孫,永被深仁厚澤於千萬世之無期矣。

    欽惟皇帝陛下,少垂憐焉。

     獻禮物表曰: 聖人禦天,克綏四海。

    微臣執壤,聊効寸忱。

    謹備黃白細苧布各二十匹、黑細麻布五十匹、雜色馬一十六匹。

    右件物等,産自荒陬,製匪良匠。

    冀諒由中之信,俯容享上之儀。

     皇太後禮物:紅細苧布一十匹,黑細麻布二十匹。

    中宮禮物:紅細苧布一十匹,黑細麻布二十匹。

     箋曰: 居高聽卑,聖人之大度;有懷無隱,臣子之至情。

    竊念小邦地褊土塉,自來不産金銀。

    太祖高皇帝明睿所照,灼知其然,降旨蠲免,以至發回所貢器皿。

    第以高麗之季,前元客商轉販之餘,謹備貢獻,因循至今,公私所蓄,罄盡無餘。

    遇此目前之急,敢不披肝瀝膽,仰煩天聽也哉?伏望皇太子殿下,導宣睿澤,特蠲金銀之貢,代以物産之宜,以通上下之情,以慰遠人之望,臣之至願也。

     禮物,白細苧布二十匹、黑細麻布三十匹、雜色馬四匹。

     ○幸慕華館,餞恭寧君?等。

     ○吏曹據兵曹關啓:「請革平安道生陽、嘉平、良策三道館丞,自生陽至嘉平館置察訪一,稱爲平安道生陽館路察訪;自新安至義順館置察訪一,稱爲平安道新安館路察訪,差遣。

    」從之。

     ○差司譯院注簿金湛,管押被虜唐人王狗兒等二名,解送遼東。

     8月19日 ○癸巳,受常參,視事,經筵。

     ○時修葺都城,發諸道軍役之。

    江原道監司啓:「本道因水旱風變,禾穀不登,若於九月,悉赴都城之役,則秋耕救荒,皆失其時,民生可慮。

    請秋收後發遣赴役。

    」命待十月役之,幷諭他道。

     8月20日 ○甲午,受常參,輪對,經筵。

     8月21日 ○乙未,受朝參。

     ○親傳文昭殿先告事由祭香祝。

     ○視事。

    上曰:「平安道境接上國,而民甚稀少,欲徙下三道之民實之,以備後患者,有年矣。

    然遷徙重事,怨咨必興,故未果行之。

    若令入居,則限十年復戶免租,以示優恤何如?」右議政孟思誠對曰:「專以平民入居,則怨咨尤甚,若徙犯罪者,則庶無怨懟之弊。

    唐太宗嘗徙南方罪囚,以實遼東,終至稠密。

    其民雖怨,豈如無罪之民乎?」上曰:「罪囚幾人乎?」兵曹判書崔閏德曰:「犯罪者必不多,且遷徙,人情所難,未可遽行。

    平安道之民,雖曰稀少,然今自平壤,北至江界,西至義州,城堡相望,鷄犬相聞,但近因年歉,流移他道者頗多。

    爲今之計,莫若嚴立刷還之法,且限七八年,復其徭役,蠲其租賦,則初雖怨咨,終必喜復舊土矣。

    」上曰:「此法旣立,宜更申明。

    」 ○上曰:「慕華樓傾危已甚,以其營繕之功不細,未卽改造,待閑暇時改造爲可。

    」 ○輪對,經筵。

     ○義禁府啓:「禹孝剛誤書進獻物數,律該杖七十。

    」命減一等杖之,釋李中允、孫士晟。

     8月22日 ○丙申,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刑曹啓:「梁山人卞福守因會飮,以石打傷人緻死,律該處絞。

    」命贖之,給付被殺人家。

     8月23日 ○丁酉,受常參。

     8月24日 ○戊戌,受常參,視事。

     ○右議政仍令緻仕柳寬上書曰: 謹按唐德宗貞元年間,詔以二月一日、三月三日、九月九日,宜使文武官寮,選勝地,追賞爲樂,其時四門博士韓愈,作《太學生彈琴詩》序曰:「與衆樂之之謂樂,樂而不失其正,又樂之尤也。

    四方無鬪爭金革之聲,京師之人,旣庶且豐。

    天子念緻理之艱難,樂居安之閑暇,肇置三令節,詔公卿群有司,至于其日,率厥官屬,飮酒以樂,所以同其休、宣其和、感其心、成其文者也。

    三月初吉,實維其時。

    司業武公,於是總太學儒官三十有六人,列燕于祭酒之堂,罇俎旣陳,肴羞惟時,醆斝序行,獻酬有容,歌風雅之古辭,斥夷狄之新聲。

    裒衣危冠,與與如也。

    有儒一生,魁然其形,抱琴而來,歷階而升,坐于罇俎之南,鼓有虞之《南風》,賡之以文王、宣父之操,優遊夷愉,廣厚高明,追三代之遺音,賞舞雩之詠歎。

    及暮而退,皆充然若有得也。

    武公於是作歌詩以美之,命屬官鹹作之,命四門博士韓愈序之。

    」臣又按宋太宗雍熙元年十二月,賜京師大酺三日,詔曰:「王者賜酺推恩,與衆共樂,所以表昇平之盛事,契億兆之歡心。

    累朝以來,此事久廢,蓋逢多故,莫擧舊章。

    今四海混同,萬民康泰,嚴禋始畢,慶澤均行,宜令士庶共慶休明,可賜酺三日。

    」至期,帝禦丹鳳樓觀酺,詔侍臣賜飮。

    自樓前至朱雀門張樂,作山車旱船,往來禦道。

    又集開封諸縣及諸軍樂人,列于通衢,音樂雜發,觀者溢道。

    遷市肆百貨於道之左右,召畿甸耆老,列坐樓下,賜以酒食。

    明日宴群臣于尙書省,獻歌詩頌賦者,數十人。

    高麗取法於唐,以三月三日、九月九日爲令節,文武大小臣僚,至於庶人,皆隨意爲樂。

    三月三日,遊於原野,謂之踏靑;九月九日,陟於峯巒,謂之登高,所以樂太平之盛也。

    我國家仁政所被,島夷航海而獻琛,山戎皮服而來庭,邊塞絶戈甲之聲,黎庶無遷徙之勞,況今五穀鹹登,萬民共樂,太平盛際,超軼唐、宋,老臣閑居,考古證今,竊謂今日正合士歌于庠,農歌于野,以樂太平之辰也。

    伏望聖鑑允許,以三月三日、九月九日爲令節,俾諸大小臣僚、中外士民,各當其日,選勝地遊樂,以形容太平之氣象。

     ○傳旨兵曹: 昌盛頭目孫中曾奪義順館軍之馬而去,迨今匿不聞,其推鞫以啓。

     ○義禁府啓:「金倣因伐材加平,坐費國料八百餘石,宜以其米減半計贓,律該杖九十、徒二年半。

    」命隻杖九十。

     8月25日 ○己亥,受常參。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自古用人之法,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

    今監察金伯行,別無才能,又無功績,本年七月初五日,以繕工直長,陞爲注簿,是月十七日,授本職,曾未半月,累次遷官,有違用人之法。

    且《續六典》,永樂三年十一月日,司憲府受判:「選用監察,令政府臺諫,薦曾經京外着,政迹有淸望者爲之。

    」則監察之選,尤不可不精也。

    伏望殿下,還收伯行監察之職,自今選用監察,一依《六典》,以杜冒進之漸。

     ○遣吏曹參判崔士康于江華,審定城基。

     8月26日 ○庚子,受朝參,視事。

     ○刑曹啓:「甲午六月二十八日以後,公私婢嫁良夫所生,竝令從父爲良,故公私婢,有的實賤夫者,欲以其子爲良,詐稱潛奸良人所生,立證告訴,以有夫女之子,指爲奸夫所生,曖昧難辨,請勿聽理。

    且公私婢一月之內,屢更其夫,良賤人互相交嫁,故聽訟官吏眩於處決,非徒良賤混淆,不父其父者,亦有之。

    自今公私婢,本無定夫,而良賤人互相潛奸,所生訴良者,勿聽理。

    」命下政府諸曹同議,僉曰:「可。

    」從之。

     ○兵曹啓:「上護軍高得宗等上言:『請於漢拏山邊四面約四息之地,築牧場,不分公私馬,入放場內,居民六十餘戶,悉移於場外之地,從願折給。

    又窮推濟州逃來人戶,於下陸初面海珍境內,笠巖、於蘭兩處,置館築城,擇濟州子弟能幹事者,差館丞,下陸之馬,驅入城內歇息乃行,其敗船人口,存恤活命。

    且於往返時,出來人,則從濟州牧官行狀,入歸人,則從陸地各官行狀,館丞嚴加考察,無行狀者,轉報監司還本,使不得彼此流移,館丞陞黜,令其道監司主之。

    本州土性瘠薄,農夫於田內,必造八場,養牛取糞,播種後必聚牛踏田,乃能立苗。

    今受敎內,令牛隻盡出陸,本州之民,無以耕農。

    且牛隻孶息之戶,本不多。

    晝則放于人戶近處,夜則入處八場,與牧場之馬全不相雜。

    請停牛隻出陸之令,以慰民望。

    』命下本曹磨勘。

    今詳漢拏山下築場牧馬及下陸初面設置館所,請依所申。

    館丞則勿令別差,令其道驛丞兼任。

    牛隻出陸,則依宣德三年受敎,三年一次,官給其直,從自願貿易出陸。

    」從之,唯漢拏山築場,則可遣官審定,更移文全羅道監司,訪問館所可設處,回報雲:「笠嚴江邊,無可設城館處,距於蘭江邊十裡許,海珍南面狗山城內,有田可耕,且有水泉,可置城館。

    」從之。

     8月27日 ○辛醜,幸西山等處觀稼,仍放鷹。

     8月28日 ○壬寅,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僧徒等各司造成赴役者外,若不給度牒,則十月初一日過限後無度牒者,盡令還俗乎?以國令論則然矣,僧徒不可盡去,自古爲然。

    且太宗尙有完護之令,何可盡使歸俗乎?京中赴役外,餘僧亦令外方各處赴役,更定期限,盡給度牒若何?」左右皆曰:「可矣。

    」禮曹判書申商獨曰:「國中多僧徒者,以禁令未嚴也。

    若聽自願,盡給度牒,則無乃不可乎!」上曰:「宜更商確。

    」又謂左右曰:「今使臣護送軍宋仍邑金到遼東,誘本衛人金隆而還,此盜上國之人,宜置典刑。

    然實不識事理,迷惑而然耳,予不忍殺之。

    皇帝亦有好生之德,以杖一百、流三千裡,奏達若何?」仍命護送金隆于遼東。

     ○禮曹啓:「琉球國飄風人送還與否,與政府諸曹同議,僉曰:『本人等如欲留居,則於慶尙沿海官,給衣糧土田穀種,使之安業,欲還本土,則修舟楫、給糧餉,囑倭客以遣。

    』」從之。

     8月29日 ○癸卯,受常參。

     ○戶曹啓:「請於禾穀稍登忠淸、慶尙二道,分遣敬差官量田。

    」從之。

     九月 9月1日 ○甲辰朔,受朝參,視事。

     ○命召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議曰:「今聞自廣寧至山海衛,達子多掠人物。

    予曾未知如此,命弟裀爲計稟使遣之,恐中路遇賊也。

    遣人追還與加送善射武士,孰得?」喜等曰:「以王親爲計稟使,昌盛等已知而去。

    聞遼東諸路,至修館舍以待,何可追還?莫若擇武士二人、良馬四匹遣之。

    」從之。

     ○傳旨平安道監司: 前此恭寧君之行,所持馬少,其擇各站良馬授之,甲冑片箭,亦竝擇善給之。

     傳旨都摠制元閔生: 今移咨遼東,令其護送。

    又加送隨從官二人、馬四匹,其留以待。

     ○傳旨兵曹: 廣州、楊根等處講武場內,刈草者勿禁。

    且今番上各道侍衛牌,常時則散處于家,但闕內入番日侍衛。

    且安州城,已令造築,然多聚軍丁,欲及期畢築,督役太嚴,則不堪其苦,疾疫將興,且未牢實。

    若於期限內,未及畢築,則更竢秋築之可也。

     9月2日 ○乙巳,受常參。

     ○計稟使加定隨從官大護軍崔淑井、行司直金仲熙等,齎軍器、衣甲、火砲以行。

     9月3日 ○丙午,上率王世子及百官,拜賀千秋箋,賜千秋使趙慕衣笠靴。

     ○遣敬差官軍器副正具綱于慶尙左道,禮曹佐郞趙遂良于右道,內資尹李安敬于黃海道,司宰副正尹炯于全羅道。

    上曰:「各官守令,貪饕酷刑及民間疾苦,按行州縣,出入閭裡,依曾降敎旨,本意詳悉,開導訪問,其重事,推問覈實。

    若連坐人多,未卽畢推之事,則定差使員推之,鄕願品官元惡人吏等,欺官毒民者,亦竝鞫以聞。

    」 ○差右軍司直宋成立,管押逃來唐人金隆,解送遼東。

     9月4日 ○丁未,受常參,視事。

     ○禮曹啓:「生藥鋪所賣唐藥,前此令入朝從事官買來,本人等不盡心貿易,由是藥材未備,無以施與。

    請依典醫監、惠民局、濟生院例,本鋪官人,輪次入送,凡諸藥材,連續買來。

    」從之。

     9月6日 ○己酉,受朝參,視事。

    禮曹判書申商啓:「我國事大,莫重譯學,今司譯院生徒,但習語訓,不曉文理,接待上國使臣及我國使臣入朝之日,傳譯舛訛,以緻譏笑。

    故嘗命擇衣冠子弟,使習吏學,稍通文義,然不可無倡率之方。

    前校理李邊,已中文科,猶嗜吏學,以爲己任,手不釋卷,譯院學生皆願受訓,宜以邊爲訓導,使之表率唱勵。

    然邊今方在喪,未逾一年。

    」左議政黃喜、判府事許稠從而啓曰:「邊誠好吏學,曩欲啓起復,未經小祥,故未遂耳。

    」上曰:「譯學,實國家重事。

    邊亦體予意,勤學不倦,雖未經小祥,宜令起復,授西班職。

    」 ○吏曹啓:「永樂二十一年本曹受敎:」近年新及第,分于成均、校書、承文三處時,各以前職對品口傳,有違先後之分。

    自今京職施行外,前銜七品以下,竝以權知、學諭、正字、副正字口傳,以爲恒式。

    「請令新及第元有職者,除分館隨品,京外敍用,其自願降爲九品權知者,依前受敎施行。

    」從之。

     ○刑曹啓:「百姓禹欣萬,與百姓今音注有宿憾,欲殺之,以石亂擊,已絶復蘇,律該處絞。

    」從之。

     ○禮曹啓:「今物故琉球國人理馬加羅,請給棺及紙二十卷,令漢城府聚香徒收葬之,立標,略設掩壙奠。

    」從之。

     ○司憲府啓:「鹹吉道向化野人等,多以亡兄妻及從妹作妾,汚染風俗,請移文推劾。

    」命勿劾,令所在官痛禁。

     9月7日 ○庚戌,受常參。

     9月8日 ○辛亥,受常參。

     ○親傳翼祖忌辰祭香祝。

     ○日本河州太守源傳,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三十七匹。

     ○源省後室融仙,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七十四匹。

     ○吏曹啓:「翊衛司宗學,竝無統屬,有違他例。

    請以翊衛司屬兵曹,宗學屬禮曹。

    」從之。

     ○禮曹啓:「宮闕外官府及私處間閣,禁用朱漆,已曾立法,京外無識之徒,或用朱漆,實爲僭擬。

    請京中則司憲府,外方則觀察使糾理。

    」從之。

     ○傳旨工曹: 自今進上橐鞬之飾,勿用金絲,竝用銀絲。

    「 9月9日 ○壬子,以重陽濁酒樂于耆老宰樞,令會宴于普濟院,因柳寬上書也。

     9月10日 ○癸醜,命付處摠制權踐于提川,尹得洪于延安,前牧使邊處厚于白川,以不立祠堂也。

     9月11日 ○甲寅,受朝參,視事。

     ○右議政緻仕柳寬等進箋,謝賜酒樂。

    箋曰: 天道循環,適遇亨嘉之會;聖恩寬大,均霑老疾之流。

    喜溢臣民,事光簡策。

    伏念臣等猥將庸劣,位至崇高。

    歷試簡煩,未有絲毫之補;徒增階級,以縻爵祿之榮。

    今逢嘉節之臨,欲効前脩之樂。

    豈圖賜宮醞以罇甕,分樂府之笙歌!喜氣滿樓,歡聲震路。

    玆蓋至仁涵育,大度包容。

    耕田鑿井得其生,跂行喙食遂其性。

    而臣等優遊盛代,沐浴恩波。

    共祝主上殿下,降福孔皆,斂箕疇之九五福;享年有永,過周曆之八百年。

     ○刑曹啓:「鹹興府人百姓樸波豆歐殺其妻,律該處絞。

    」從之。

     ○上嘗命左議政黃喜、知申事鄭欽之,修《璿源錄》。

    欽之啓:「《璿源錄》閣狹隘,請增建三間。

    」上曰:「雖一間可藏百餘櫃,何必增建,以困民力?」 9月12日 ○乙卯,受常參。

     ○謝恩使摠制李中至等,回自京師。

     ○以楊繼元爲左正言,李伯黔右正言。

     9月13日 ○丙辰,受常參,視事。

     ○刑曹啓:「私奴每方欲殺妻兄衆伊,火其妻母家,律該處斬。

    」從之。

     9月14日 ○丁巳,受常參。

     ○親傳望祭香祝。

     ○兵曹啓:「江原道守山浦萬戶張弘道擒琉球國人七名,判蔚珍縣事金益祥擒八名,請加爵賞。

    」從之。

     9月15日 ○戊午,石城小吏宗金遣人,來獻土物。

     ○軍資判事金滓等,修治江監傾危處,壓死者四人,傷者三十餘人,遣醫救之。

     9月16日 ○己未,上軫慮軍資監壓死人,停朝參、視事、輪對、經筵。

     ○傳旨義禁府: 軍資江監造成監役官判事金滓、判官崔瀹之、直長金自南等,董役不謹,緻人壓死,又皆散走,不卽救活。

    副正皇甫規、注簿柳尙榮、鄭穰、直長閔騫、錄事崔福海等,亦不謹事,其皆鞫問,竝囚監役提調工曹判書吳陞、前判牧事禹均等。

    初造成時,地正及營造,皆不平正堅實,以緻傾危,其時監造提調官,竝囚鞫之。

     9月17日 ○庚申,受常參。

     ○大司憲金孝孫等上疏曰: 謹按《續六典》,有曰:「奉使中國者,必令政府六曹臺諫選擧。

    」此乃謹事大、重使命之意也。

    近年以來,此法不行,間或不稱專對,貽笑朝廷者有之,如萬壽、希達之事,可以鑑矣。

    今正朝進箋使李君實,雖有射禦之才,至於專對之任,恐或未當也。

    伏望殿下,更令政府六曹臺諫,選而遣之。

     不允。

    掌令張脩更請之,上曰:「君實以副使行,且行期已迫,不可改也。

    」 ○禮曹啓:「今來藤七及左衛門大郞子也伊知,皆求圖書,請竝造給。

    」從之。

     ○黃海道巡威梁船軍等上言: 「本梁兵船,初泊海州槌串甚便,自乙巳年始遷無知串。

    本串地皆沙石,且四面受風,故船常閣岸,必待潮滿,乃得浮水,半潮則兵船動搖,風浪日至,破壞一船,修葺用材,不下數百株,其弊不貲。

    若松明浦槌串,則泊船處便穩,且藏風,易以依岸,乞於兩地,擇便遷泊。

    」命政府諸曹同議以啓。

    摠制李明德、判漢城李種善等以謂:「巡威梁兵船,若移泊槌串,則深入海門,不宜防禦。

    無知串則泊處多石,又有風險,且東隣龍媒島,西近康翎鎭,倭變不足畏也。

    若移松明浦,則所守處頗多,船常浮泊,出入防禦甚便。

    」參判柳季聞、河演、崔士康、李蕆、判書金自知、崔閏德、贊成權軫、右議政孟思誠、左議政黃喜等以爲:「移文其道監司,訪問便否後更議。

    」從喜等議,更訪問。

    回報雲:「無知串與龍媒、康翎相阻,防禦最緊,不可不置兵船,況其泊船之處,與道內廣巖、豐川二梁相似,別無風險。

    又其地略無巖石,但有沙土,破傷兵船,萬無可疑。

    若松明浦,則船泊處,雖或便易,然距高沙浦相去咫尺,且與海州康翎遙隔,似未及救,不便戍禦也。

    巡威梁泊船之地,仍舊爲便。

    」從之。

     ○上謂義禁府提調李孟畇曰:「大抵欲正傾危之屋,則當悉備器械,謹愼用心,乃無後患。

    今軍資官吏等不具器械,其罪一也。

    使其屋傾覆,罪二也。

    緻人多壓死,罪三也。

    不卽救活,罪四也。

    不救而爭還,罪五也。

    當其壓人,宜驚救不暇,唯自預料見囚,憚於徒行,恝然入來,暫不奔救,緻令可生者亦死,意其會飮沈醉,而莫之顧也。

    心之頑惡甚矣,宜鞫情由以聞。

    仍命知申事鄭欽之曰:」今軍資被傷僧人等,其速移文外方,令護本家,且慮太平館營造僧等,亦或有寒凍者,其盡心考察,俾免死傷。

    「 9月18日 ○辛酉,受常參,視事。

     ○親傳貞淑王後忌辰祭香祝。

     ○兵曹參判趙從生啓:「臣昨日點閱受田牌軍器,有京畿陽城住,檢參議年八十二歲者,亦與焉,恐失老者安之之義,願勿令點考。

    」上嘉納曰:「有科田,欲以忠信待士也。

    老者雖不與點考,而食其田,何害於義?」遂傳旨兵曹曰: 自今受田牌內,年七十以上者,其除春秋軍器點考,以示優老之義。

     9月19日 ○壬戌,受常參。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事大之禮,不可不謹;奉使之臣,不可不擇。

    苟不擇人而使之,則辱命之端,職此而生。

    永樂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本院受判:「奉使中國者,必令政府、六曹、臺諫選擧。

    」載在《續典》。

    今進箋副使李君實,起身卑微,不學無知,徒以馳射之技,過蒙上恩,位至二品,寵榮已極,宜當圖報。

    不此之顧,乃於前日,幸憑掌管之權,威脅人民,貪暴縱慾,其無廉恥,衆所共知,齒列本朝,尙且不宜,況使於上國,使之專對乎?伏望殿下亟收此命,一依《六典》,愼揀廉介之士,使之專對,不至辱命。

     不允。

    左正言楊繼元啓:「君實非徒不解文字,心術亦且不正,恐辱君命。

    」上曰:「聽不聽在予,何進疏之晩也?」 9月21日 ○甲子,古阜、興德等官地震。

     ○受朝參,視事。

     ○親傳神懿王後忌晨祭香祝。

     ○鹹吉道監司啓:「各官貢金,則以春秋兩等,定數採取,若船軍採金,則無日限及定數,或役四十日、或二十日,或採十七兩、或七八兩,多少不一。

    況船軍非平民之比,修葺兵船器械,役事甚苦。

    請春秋兩等,各役二十日,一日人各採一釐。

    」命除船軍採金之役。

     9月23日 ○丙寅,前此貿鹽一石之直,納正布一匹、楮貨一張、銅錢二文,至是以其直輕,乃加銅錢之數。

    時民間不喜用錢,米一升直錢十二三文。

     9月24日 ○丁卯,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今童猛哥帖木兒請來見,太宗嘗敎曰:『此人居吾境內,爲吾藩籬,宜待之以厚。

    』且楊木答兀,則仁宗皇帝勑雲:『叛歸爾境,毋得納逋。

    』此人固非楊木答兀之比。

    上國雖知,何害於義?今乃慕義求見,其心可尙,可不許其來乎?」左議政黃喜曰:「姑辭而拒之,更待固請,然後許之何如?」 ○義禁府啓:「金滓等三人緻人壓死,律該杖一百、徒三年。

    」上曰:「若以他官視人顚壓,可救而不救,則是所任外事,其罪稍輕。

    且有戲殺人者,當其相戲之時,心雖相善,若因戲誤殺,則便爲死罪,況金滓等職在當救,而憚其徒步,視人被壓,棄而不救,滓等之罪不小。

    宜更按律,若無正條,則比律亦可也。

    」俄而又敎曰:「何用比律?若無正條,當取旨施行。

    」 ○大司憲金孝孫等上疏曰: 賞罰,人主之大權,賞不可以僭,刑不可以濫,賞罰得其中,然後勸懲之道立矣。

    今琉球客人阻風海上,困餓依岸,而無兵器,其所齎持者不過鬥米,非賊船明矣。

    判蔚珍縣事金益祥、守山浦副萬戶張弘道等,爭先射中,以誇其能,人而不仁,莫此甚也。

    臣等以爲妄殺人命者,固可罪矣,褒賞之典,又何加焉?伏望殿下,還收賞賜之命,以明盛代賞罰之權。

     不允。

    掌令張脩啓:「飢困依岸之人,爭先射中,有何功可賞?」上曰:「功疑惟重,明有聖訓。

    且古有買死馬,而緻生者,今予之嘉賞者,以激後來也。

    」 ○藝文奉敎崔自淵、成均博士崔孟河、校書郞趙峿等上書曰: 君父之義一也,而忠孝之道無異。

    故《經》曰:「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

    」又曰:「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

    」此所謂忠臣出於孝子之門也。

    奉常直長兼成均博士嚴幹,慶尙道尙州人也。

    自居童稚,事親之餘,力學不倦,歲在甲午,獲登科第,至庚子受奉常副錄事、兼成均學錄,此恪謹乃職,移孝爲忠之時也。

    第以兩親俱老,邈在天南,憂定省之久曠,惜事親之日短,乞身歸養,不離其側,親執甘旨,克盡奉養之道。

    及至連喪,廬墓六載,寢苫啜粥,不事浮屠,一從《家禮》,其於事親,終始固無歉矣。

    凡爲人子者,孰不養親,而幹之養親,鄕黨宗族稱孝焉;孰不廬墓,而幹之廬墓,遠近見聞皆服焉。

    此無他,誠孝之至,爲人之所不能及也。

    一鄕之人,宜有公論,而幹之孝行,無間焉,豈可以常流視之哉?其時判牧事曹緻嘉其孝行,馳報監司,欲其擢用,以旌其行。

    免喪之後,還授本職,拘於循資之格,十有六年,尙未去官,年幾五十,鬢已成絲,此臣等所不能緘默也。

    矧今盛朝崇孝之日,幹之孝行如彼,而老於一館又如此,豈不有虧於聖代之孝治乎?伏聖殿下不次擢用,以礪孝風。

     啓下吏曹。

     ○傳旨刑曹: 本宮奴婢,非私處之例。

    雖已付各司正案者,若審知爲本宮奴婢,則決屬本宮。

     9月25日 ○戊辰,流星出南鬥柄,入西方天際,狀如甁,色白,尾長六尺許。

     9月27日 ○庚午,義禁府啓:「判軍資監事金滓、判官崔瀹之、直長金自南等,視人覆壓,不卽掘取,以緻死傷罪,比律車馬殺傷人條,杖一百、流三千裡,追埋葬銀一十兩。

    不救覆壓人,散走來京罪,比將帥不固守條斬。

    滓爲首,瀹之、自南爲從。

    皇甫規、柳尙榮、鄭穰、閔騫、崔福海等,杖八十。

    」命依所啓,但瀹之、自南杖一百、徒三年,穰、福海減三等,規勿論,尙榮、騫竝功臣之孫,亦勿論。

     ○罷吏曹參議高若海職,以嘗爲忠淸道監司,出入人罪也。

     9月28日 ○辛未,視事。

    禮曹判書申商啓:「今赴宗學宗親,請依成均館諸生居齋例,居宿讀書。

    」上曰:「當從父母之意行之。

    敬寧君以下八歲以上人,皆令赴學,其供億則一依居齋之例,若小童,當漸以敎之。

    聖人雲:『朝聞道,夕死可矣。

    』雖未至大達,日聞善言,不亦幸乎?其居宿與否、庶孽入學與否及衣冠制度,竝擬議以啓。

    」 ○輪對,經筵。

     9月29日 ○壬辰,受常參,視事。

    上謂禮曹判書申商曰:「今赴宗學宗親等,不論有職無職,竝着儒冠若何?」商曰:「時未議定。

    」 ○親傳朔祭香祝。

     ○禮曹啓大臣出使時賜餞禮曹儀: 其日,奉命者〈禮曹判書參判及代言。

    判書有故,則代以他曹。

    〉及應受賜者詣闕受命,赴禮曹就座。

    奉命者在東,受賜者在西,參判代言以次差退。

    若受賜者與判書差等以下,則判書北壁,參判代言東壁。

    執事者,設饌卓及盞斟酒。

    受賜者各於座前俛伏跪,執盞飮〈奉命者,亦於坐前俛伏跪先擧。

    〉訖,俛伏興就座。

    進饌行酒至七周後,執事者收盞徹卓。

    翼日早,奉命者詣闕復命,受賜者詣闕謝恩。

     遣使各道宣勞竝會儀: 使臣〈三品以下,六品以上朝官。

    〉至日,應受賜者率其屬及州官,時服迎於郊外,隨至館。

    使臣以宣醞置堂上卓上,〈有賜物,則賜物卓在東,宣醞卓在西。

    〉立於卓東西向,應受賜者自西門入庭北向立。

    使臣小前南向立,稱有旨,退復位,應受賜者行稽首四拜,由西階升堂北向跪,使臣西向,宣旨雲雲,應受賜者俛伏興〈有賜物,則使臣以授,受者小前跪,受以授從者,俛伏興。

    〉就座。

    〈使臣在東,受賜者在西。

    〉執事者設饌卓及盞斟酒,受賜者各於座前,俛伏跪執盞飮,〈使臣樸於前俛伏跪先擧。

    〉訖,俛伏興就座。

    進饌行酒至七周後,執事者收盞徹卓,受賜者降立於庭,使臣復於卓東。

    受賜者行稽首四拜訖,就門外立,使臣出,躬身以送。

     從之。

     ○琉球國人包蒙古羅等十四人辭,命饋之。

    禮曹緻書于琉球國王府執禮官曰:「本國與貴邦隔海,未嘗嗣音。

    今者貴國人包蒙古羅等,乘船遭風,飄至本國海岸,謹以啓聞。

    我殿下深加憐恤,令攸司館待,仍給衣糧等物發回。

    」緻書于西海道日向、大隅、薩摩三州太守藤貴久曰:「琉球國飄風人包蒙古羅等一十四名,回還本國,經由貴境,冀撥船護送。

    」 9月30日 ○癸酉,受常參。

     ○以??爲厚寧君,??[1]益寧君,尹季童鈴平君,李隨吏曹判書,李孟畇藝文館大提學,鄭欽之吏曹參判,崔士康戶曹參判,鄭淵刑曹參判,徐選判漢城府事,李種善開城留後司留後,許誠知申事,李師厚左代言,李孟畛右代言,皇甫仁左副代言,金宗瑞右副代言,南智同副代言,金孝芬左正言,楊繼元右正言。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事可言而必達,臣子之至情;言可採而必從,人主之美德。

    臣等職忝言路,不可終默,謹以一二管見,條列以聞,伏惟聖鑑裁擇。

     一。

    國家參酌古今,制禮作樂,其於祀事,各有等級,而禁淫祀之令,載在《六典》。

    今之世俗,尙循舊習,惑於巫覡妖誕之說,是崇是信,或家或野,無地不作,以至踰分越禮,名山之神,皆得而祭之,荒淫耽樂,糜費家産,恣情極欲,混亂男女之別。

    非惟庶民爲然,卿大夫之家,習以爲常,或稱祈恩,或稱半行,恒歌恒舞,往來絡繹,甚者率其婦女,躬自祈禱,恬不爲愧。

    又以先祖之臧獲,稱爲衛護之奴婢,使先祖之神寄食於巫家,神如有知,其肯享之乎?臣等以爲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伏望殿下亟罷國巫,如有祈禱,特遣朝臣,以禮祭之。

    自卿大夫以至庶人,所當祭者祭之,不近巫覡之徒,其巫家衛護奴婢,悉令屬公,永絶巫覡之風,以斷妖誕之俗。

    一。

    《春秋》,凡有興作必書,所以重民力也。

    今我都邑宮闕公廨,靡不完具,而各司營繕,一時俱擧,勞民傷財,或有緻傷人命。

    雖曰募僧爲之,其爲勞役則一也。

    且供億之費、營繕之資,莫不出於民力,不無愁嘆之聲。

    若此不已,則恐傷和氣。

    臣等以謂土木之擧,視歲之豐歉,一年役一處,未爲晩也。

    乞除不得已宮闕館舍外,各司營繕,一皆停罷。

    一。

    學校之興廢,在乎師道之明暗。

    師得其人,則人材輩出,苟非其人,則雖官倍於舊,未見其效也。

    今我殿下,崇儒重道,郡縣皆置敎官,其敎養之道,至矣盡矣。

    然以生員爲師表,尙且不宜,又以年高幼學爲敎導,其摧頹不足爲師表,其學術不足於訓誨,未知亥豕魯魚之辨,安敢望其使人昭昭乎?於是反謂生徒曰:「爾其昏昏,不足敎誨。

    」淹延歲月,期望遞代,其委任之意安在?人才之出,難矣哉?幼學年壯懶學者則必曰:「吾雖不學,若得敎導,庶可免役。

    」甘心自棄。

    非徒失於敎養之方,且爲不學冒進之階,此學者之大患,而文敎之所以不振也。

    《書》曰:「任官惟賢才,爵罔及惡德。

    」乞自今幼學,勿授敎導之任,以杜冒濫,以振文敎。

    一。

    惟我國家,各處營繕,役以僧徒,其休養生息、愛重民力之意,可謂至矣。

    然度牒之法,備載《六典》,其無度牒者,則須卽論罪,還俗差役,而示信於民可也。

    今赴役僧徒與夫老疾之僧,竝給度牒,其奔走服役者,日以彌衆,而率多年少,則豈皆前此剃髮者乎?姦詐避役之徒,希望度牒,朝剃髮而夕趨事者,容或有之,公私賤隷逃避剃髮者,亦或有之。

    非徒軍額日減,異端日盛,竊恐失信於民也。

    臣等竊聞信者,人君之大寶也。

    國保於民,民保於信。

    執此之令,堅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時。

    況此《六典》,祖宗成憲,不可輕有紛更?伏望殿下,收還度牒之命,其無度牒者,依《六典》竝令還俗,以杜逃役之漸,以實軍額。

    一。

    惟我都城,地窄人稠,接屋連墻,草蓋之家,十居七八,一遇火災,連燒百餘戶。

    是以別窰之瓦,必先給失火之戶,誠爲美法也。

    然失火之家,財産旣乏,能復造家者十之一二,而貧乏之人,僅庇風雨耳,安能買瓦乎?此無他,民産不裕,而瓦之價過重也。

    且別窰之瓦,果先給失火之人,則自丙午至今三四年間,可盡爲瓦家矣。

    其瓦蓋之家,猶未至十之二三,則未知所易之瓦,置之何所乎?不歸於民,則必有所歸。

    抑別窰一年燔瓦,才數十餘萬張,而往往或補於國用,雖買賣者切切求之,亦難得也。

    臣等竊謂京畿東西南三面,各置一窰,役以僧徒,除幹事之僧,其判官每窰,擇有名望者二三幹之。

    出軍資陳米二三千石、濟用典農緜布二三百匹,分授三窰,京山松木稠密之處,或伐枝條,或伐枯幹,以資燔造。

    其買賣之際,量減其價,令漢城府親檢五部各坊草蓋之家,籍送工曹,工曹啓聞,然後分送三窰。

    又以監察考其間閣多少、前受有無,先給失火之戶,次給草蓋之家,其中衆所共知貧乏者,勿令納價,給與殘瓦,則不出數年,都城之內,盡爲瓦家,而不幸有火災,必無延燒之弊矣。

    一。

    夫婦,人倫之本,萬化之源,《詩》始《關雎》,《易》基乾坤,其旨微矣。

    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有三從之道,無他適之義。

    一失其身,則行同禽獸,罪莫大焉。

    在常人固不容誅,況兩班婦女乎?臣等以謂常人則內外無別,出入無時,或迫於強暴,怵於利欲,能不改其素者鮮矣。

    本朝兩班婦女,則深閨固門,內外有別,其不爲強暴所汚者明矣。

    往往不勝淫慾,恣行無忌,情見事白,而有司拘於律文,不肯典刑,其爲縱淫亂倫者,何所懲乎?《書》曰:「敗常亂俗,三細不宥。

    」乞自今將兩班婦女失行者,明正典刑,以防淫佚,以正風俗。

    一。

    科田陳告之法,有違養廉恥之意,故歲在庚寅,我太宗大王因本院之疏,審而定之,至丙午,戶曹據《元典》,請復陳告之法。

    臣等以爲給田之意,本以養廉恥也。

    但以陳告之先後給之,則爲士者利人之敗,而競欲先告,及聞無後老疾者,隱然覘其存歿,或陳告於垂死之日,或預告於未歿之前,非徒有累於士風,其無廉恥甚矣。

    於是廉靜無求者,雖終身而不得,孜孜爲利者,必僥倖以多得。

    若曰陳告之法,《元典》所載,而無紛紜付托之請,誠有益於分田,然一人陳告,多至數十結,而全給陳告之人,則有不均之歎。

    且不全給,而用之於他,則有乖陳告之法。

    臣等竊謂陳告之法,事在草創,特因時定制耳。

    我太宗大王參酌時宜,更定其制,所以砥礪廉恥,誠萬世不易之令典也。

    大抵太宗成憲,非有害於事者,固不可得而改也,奈何戶曹反以無廉恥之事,請而復行耶?伏望殿下,遵太宗大王之成憲,令戶曹考其前受多少有無,差等分給,而籍送憲府,憲府每年春秋,受各品科田單子,以憑戶曹給田之文,如有不均,痛繩以法,則庶無不均之歎,而廉恥之風行矣。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四十五〉 冬十月 10月1日 ○甲戌朔,受朝參。

     10月2日 ○乙亥,幸慕華樓,觀擊毬。

     ○進鷹使洪師錫齎海靑一連、黃鷹十連以行。

    錫師錫衣笠靴及藥。

     ○傳旨禮曹: 都城修築三處,各遣醫員二人,以療軍人有疾者。

     又傳旨修城禁火都監: 今天氣漸寒,修築之軍,或因露宿夜役,觸寒成疾,或壓土石,以緻毀傷。

    其飮食居處及醫藥雜物,其悉親視,盡心救活。

     ○賜魚肉于讓寧大君禔。

     10月3日 ○丙子,雷雨。

     ○受常參,視事。

    有韓遂者憚於直宿,欲以所受科田納公,囑兵曹參議閔義生陳告,宗簿少尹卞孝文,不知義生已告,僞署遂姓名,呈于戶曹,謀欲遞受,事覺。

    刑曹推劾,請杖八十,例收職牒,上曰:「此人貪於受田,而不顧廉恥也。

    」遂從之。

    孝文稍能吏事,以禮曹佐郞陞正郞,然秉心不廉,役公奴若家僕,大起第宅,峻其垣墻,士林譏之曰:「爲少尹尙如此,過此則不可勝言矣。

    」 ○禮曹啓:「濟生院惠民局,皆兼任東西活人院。

    活人院所用唐藥,隨其移文,卽皆輸送,其唐藥之價,惠民局則受于濟用監,而濟生院獨未受。

    請依惠民局價給其藥。

    」從之。

     ○傳旨: 自今各道所進方物,如矢筒鷹鼓之類,勿用金銀飾。

     10月4日 ○丁醜,傳旨慶尙道監司:「樊溪萬戶所捕倭船內,唐人則給衣送京,勿令路上寒凍;本國人則索其父母族親,悉令完聚,無族親者,給付閑田衣食存恤;倭人則給田宅衣糧,使不飢寒,所在守令,常加撫綏。

    」 10月5日 ○戊寅,流星出室,入西房天際,狀如拳,色赤,尾三尺許。

     ○親傳冬享大祭香祝。

     10月6日 ○己卯,受朝參,視事。

     ○刑曹啓:「鐵山人表進德妻毛時加伊,欲殺其夫奸女,積薪於門,仍火之,律該處斬。

    」從之。

     10月7日 ○庚辰,受常參。

     10月8日 ○辛巳,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予於少時,見外牌番上甚數,近來年又不登,故除春節番上,于今二年。

    言者謂平居無事之時,如此成習,則儻或有變,必不整齊,雖祈寒酷熱,皆令番上,以備不虞可也。

    」左議政黃喜曰:「然。

    」上曰:「嚴寒苦熱番上,無乃不可乎?」喜曰:「因時制宜,裁自聖心。

    」 ○刑曹啓:「基川人金都緻以族兄得守竊其稻,毆殺之,律該處絞。

    」從之。

     10月9日 ○壬午,受常參。

     ○賜唐人白甲老等十七人衣笠靴。

     10月10日 ○癸未,分遣量田敬差官于慶尙道醴泉、晉州、昌寧、鹹陽、善山、慶州、大丘、金海、順興、義城、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