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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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啓:「宣德二年八月初十日受敎:『刑曹司憲府雜訟繁多,所掌之事,未得專治,或緻差誤,其定給奴婢奉足,令都官主之。
』宣德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受敎:『奴婢奉足,各司毋得擅定,移文主掌刑曹,改正施行。
』今本曹雜訟繁劇,請依宣德二年八月受敎,各司奴婢定給之事,還送都官。
」從之。
閏4月5日 ○丙戌,輪對。
○傳旨承政院: 予念民生窮迫,欲免今年兩麥田租,何如?且於收麥之田,又種晩穀,通計收租之法,其與政府六曹議之。
左議政黃喜、工曹判書成達生等以爲:「兩麥晩穀,通計收租,甚不可也,請隻收晩穀之租。
若兩麥田租,則宜於京畿,限今年除之。
」上曰:「京畿、黃海、平安等道,去歲失農尤甚,其竝免今年兩麥之租。
」 閏4月6日 ○丁亥,視事,輪對。
○進賀使愼宜君仁、副使戶曹參判趙賚,回自京師。
○召還利川付處宜山君南暉。
○禮曹據典廐署呈啓:「前此宗廟親行大祭,用羊六口,攝行則代用羔一口,若雌羊則專以孶息,雄羊則多畜無益。
請宗廟攝行祭及永寧殿祭,皆用羊。
」從之。
○京畿監司請:「毀陰竹縣旻天寺,構本縣國庫。
」黃海道監司請:「毀海州極樂寺,構靑丹驛。
」從之。
○工曹啓:「昭格殿、太一殿,神位多而殿小,請改構。
」上曰:「昊天上帝,其肯下臨閭閻之間乎?是未可知也。
可待豐年營之。
」 閏4月7日 ○戊子,日暈,日珥。
○輪對。
○傳旨刑曹、漢城府、司憲府都官曰: 今當農月,雨澤愆期,除訴良、奸盜、奔競、禁酒、守禦邊境、侵損於人外,不緊禁令雜訟,限秋成停之。
閏4月8日 ○己醜,日暈,日珥。
月暈。
○視事,輪對。
○傳旨鹹吉道監司: 永興伯崔氏之裔前別將金原忠、崔慶、前郞將樸春、前散員金世用、學生魯緻、陳秀、張節、金思革、張齊、宋天生、張日休、趙扶、樸春奉、樸乙奇、樸升貴、樸茂、李培、趙珣義、張生繼等,除自己軍役外,勿差雜役。
○吏曹據禮曹關啓:「奉常寺齋郞等,無故滿三十日,有故滿百日者,論罪還仕,故雖累年不仕者,亦得還仕,有違成衆官之例。
且每當四時大享,所任不足。
請自今無故滿三十日,有故滿百日者,依各司吏典例,削其前仕,從下復屬。
」從之。
○吏曹啓:「五部管領,請給隊長、隊副、遞兒五,漢城府考其勤慢敍用。
元有職者,授行職,如有違犯,漢城府及本部外,毋得擅便論罪。
」從之。
○漢城府啓:「丙午年版籍,迄今乃成。
京城五部,戶一萬六千九百二十一,口十萬三千三百二十八,管領四十六,城底十裡,戶一千六百一,口六千四十四,管領十五,其休養生聚,可謂盛矣。
乞依周、唐之制,五部各坊五家爲比,置長一人;百家爲裡,置正一人。
城底各面三十家爲裡,置勸農一人,每一裡皆立標,以辨夫家之衆寡、貴賤老幼。
凡征役之施舍、祭祀婚姻喪紀農桑之勸懲,每當施令,家至戶諭,以時奉行,使奔亡者無所匿,遷徙者無所容,相保相守,以成禮俗。
」命下吏曹與政府諸曹同議,僉曰:「今之五家長卽比長,管領卽裡正。
各坊管領四十六,尙難擇定,若以一萬六千九百二十一戶,每百戶置一裡正,加一百二十三人,何以充差?且城底各裡,旣有管領,兼掌勸農,不必更設,宜仍其舊。
」從之。
○兵曹啓:「各品陳言一款,前此每三年一改軍籍,但修改年老有故者而已,若船軍之慣船上、侍衛、鎭牌之能射禦者,苟無其故,皆仍本役,今也不然,改籍之際,守令不自親執,委諸胥吏,雖元定船軍、侍衛、鎭牌,若富強行賄,則移于歇役,故非惟貧賤無告之徒,代受其苦,又失船上射禦慣熟之兵。
人之言曰:」改軍籍,乃猾吏釣賂之媒,窮民賈禍之梯也。
「民之流離失所,傷和召災者,靡不由此。
試以新籍,質諸舊籍,則奸猾用事,昭然可見。
請自今,除年老故闕外,勿令修改,則民怨可息,而水陸軍丁之壯實者,亦不至耗失矣。
」命政府諸曹同議,僉曰:「有故者,隨卽充定,報于都節制使,標記正案,又錄草案,待六年載諸正案。
」從之。
○刑曹啓:「今詳蠱毒人禁令及告捕人賞給條件律雲:」凡造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敎令者斬。
造畜者財産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竝流二千裡安置。
若以蠱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遠之限。
若裡長知而不擧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請自今裡正長及四隣,知而不告,依律施行。
裡正長告後,不用心推考守令,減裡正長一等。
但銀則非本國所産,告捕者,官給緜布五十匹。
」從之。
○刑曹啓:「載寧囚強盜得守,律該斬。
」從之。
閏4月9日 ○庚寅,日暈,日珥,日背。
○輪對。
○禮曹啓:「旱氣太甚,請祭享外,勿令擊鼓。
」從之。
閏4月10日 ○辛卯,月犯左執法。
月暈。
○輪對。
○傳旨兵曹: 黃海道強盜,或燒人家或殺行商,攘奪財物,載寧、平山守令等,匿不以報。
其被燒家舍、見殺人數及捕賊之狀,推問以啓。
○禱雨于北郊。
閏4月11日 ○壬辰,月暈。
流星出房北,入心東,狀如拳,色白。
○視事。
上論勸課農事之方,禮曹判書申商啓:「安東地窄人多,無閑曠之處,且人皆節用,故雖値兇歉,不至飢餓,其農事縝密,非他郡可比。
」礪山君宋居信曰:「全羅道地多陳荒,自江原流民徙居之後,戶口甚繁,山林藪澤,悉皆耕墾。
」上曰:「苗之生於旱時者,與待雨而生者,孰善?」知申事鄭欽之對曰:「旱時苗草俱生,及其雨也,苗長而草腐,莫若旱時生苗之爲愈也。
」上慮平安、鹹吉兩道農事疎闊,命承政院,每遇兩道人,必問農作之狀,且使知《農書》。
○傳旨刑曹: 許磐石贈趙末生奴婢,屬公。
○右代言許誠啓:「金九德之諡,贈以安靖,似爲未可。
」上曰:「古有君臣同諡者,何嫌乎?」俄命詳定所,考古制以聞,尋止之曰:「諡者,據平生所行得失,重於除官也。
」 ○江原道監司啓:「凡漕運時國貢米??及雜貢沒失者,請徵轉解之吏。
」上曰:「貧人失沒衣服,固可哀也,況又徵耶?」 ○輪對。
○政府六曹啓:「古者遇旱減膳雲者,天子七腥,諸侯五腥之謂也,非謂酒也。
且減之耳,非徹之也。
今殿下憂旱不進酒,願許之。
」上曰:「人有本不飮酒者,予雖不飮,氣自平安,何必飮乎?」 ○賜各司鼠損布貨于各司奴婢之貧窮者。
○禮曹啓:「埋骨僧合東西兩邊,隻八人,難以收埋。
請於兩邊,各加二人。
」從之。
閏4月12日 ○癸巳,雨,大雷。
○輪對。
閏4月13日 ○甲午,視事。
鹹吉道節制使河敬復啓:「營鎭屬軍官,請皆敍用。
」不允。
禮曹判書申商曰:「中國遼東山海衛軍官受職者頗多。
我國軍官,雖未得盡用,如摠牌、小牌之屬,宜令授職。
」啓事訖,上與代言等議之,僉曰:「不可。
」 ○輪對。
○政府六曹復請進酒,不允。
○詳定所啓:「謹按唐制,東宮於妃父母之亡,遣使緻奠,妃祖父母,則未之及焉。
東宮妃,則祖父母亡,奔喪,及葬往焉,練祥往焉。
乞依古禮,今金九德緻祭臨葬時,徽嬪親往緻奠。
且《文公家禮》,子孫於葬前,無文告之辭,請除祭文。
」從之。
○禮曹啓:「宣德元年八月十七日受敎:」兩班之女,父母俱歿,無主婚辦事,過時未嫁者,以付會計官物資給。
「臣等以爲雖有父母兄弟,而貧乏不能資粧,以緻失時者,亦或有之。
請勿論父母兄弟有無,分其世係高下、貧乏輕重,量給國庫陳米,使備資粧,其成婚女數、父職姓名及官給資粧之數,京中漢城府、外方監司,每歲抄錄以聞。
其內外四寸以上之親,不共備資粧者及資粧不遵令過侈者,一依《六典》申明考察。
」從之。
○傳旨慶尙道監司: 鹹吉、平安兩道地品好,而無知之民,泥於舊習,農事齟齬,未盡地力。
欲採可行良法,使其傳習,道內耕種耘穫之法、五穀土性所宜及雜穀交種之方,訪之老農,撮要成書以進。
且《農書》一千部,以國庫米豆,換紙印進。
「 閏4月14日 ○乙未,輪對。
○親傳望祭及祈雨祭香祝。
閏4月15日 ○丙申,月暈,兩珥。
○視事。
禮曹參議高若海啓:「《續六典》,乃國家萬世通行之法也,隻令一二人撰集,不無偏見之弊。
願依陳言例,咨諸大臣,取衆議施行。
」上曰:「《續典》所載,皆祖宗已行之事,豈可更改?若立新法,則當如卿言,今若更議,必各執所見,衆口紛紜,莫適所主,必立新法,然後乃已。
新法固不可立也,試以奴婢斷決一事觀之,受敎立法非一,其受敎立法者,類非虛心而至公也,皆以利於一己者,援據大體而請立之,弊固多端,不可更議。
」 ○代言等啓:「人有奸人之妻,而纔出房外,本夫追殺之者。
有司以爲律文,但有登時殺傷者,勿論之語,故若未登時,而追殺於外,則當與鬪歐殺人者同矣。
」上曰:「相奸後本夫追殺,雖非奸所捕殺,亦可謂登時殺傷也。
鬪毆殺人者,經赦則免死,無赦則當死,今以追殺於外者,比於鬪毆殺而抵罪,則無乃不愜人情乎?更考以啓。
」 ○輪對。
○禱雨于社稷。
○刑曹啓:「強盜吳德生等五人,律該斬。
」從之。
閏4月16日 ○丁酉,幸西郊觀稼,賜食農人。
○賜祭于判敦寧金九德。
其文曰: 人臣敬忠之心,不渝終始;國家褒崇之典,當備榮哀。
惟卿雅量端方,醇資溫懿。
以奕世衣冠之冑,爲累朝縉紳之儀。
參政提綱,無施不可。
牧民觀俗,所至有聲。
若夫門楣開彤管之祥,承恩日表;庭蘭衍蕃椒之慶,作配春宮。
苟非傳家積德于厥躬,安能與國匹休於永世?頃授敦寧之任,用伸親敬之情。
庶享耄耋之遐齡,永膺子孫之榮養。
如何不憖,奄爾長辭?自聞訃音,令具恤制。
旣節惠以贈諡,且緻奠以敍哀。
於戲!晝夜死生,雖理數之必至,君臣恩禮,豈幽明而有殊? ○前恭安府尹權肅卒。
閏4月17日 ○戊戌,日暈。
○輪對。
○日本藤貴久、藤原賴久,遣人來獻土物,回賜貴久正布三百十八匹,賴久二百七十二匹。
○成均司成鄭坤上書曰: 國家於成均之外,又設四部,而置敎授訓導,州府郡縣,亦置敎官,俾訓誨之,中外子弟之赴學者,其麗不億也。
然取士之額,文科之外,隻生員百人而已,中者僅百之一,故在鄕校而年滿四五十者尙多,向學之心,因以怠惰,舍而從他技者,亦多有之。
前朝取士之法,在文科之前者,曰監試,試以詩賦,號曰進士。
在文科之後者曰,升補試,試以疑義,號曰大賢。
厥後以生員試,代升補試,而監試亦行焉。
今之學生甚多,而取士之途未廣。
願復設進士試,試以賦表,以振多士之氣。
且院宇之設,所以待行旅也。
頹北不修,則非徒有風雨號咷之患,亦有盜賊剽竊之憂。
願下令各道,擇僧人可幹事者,具報監司,使居院宇之旁,以時修葺,以寓行旅,仍報于朝,授其院住持,其供力營辦者,亦除職以勸勵之,各驛館舍,亦令監司檢察,有不修葺者,罪其驛丞。
命下禮曹,與政府諸曹同議,僉曰:「今生員試,已依前朝進士例行之。
且一年之內,竝行及第、生員、進士三試大煩,請依《元典》仍舊。
各道院宇甚多,若竝差住持,則與宗屬寺社住持相混,請依《元典》,其院主僧人,除雜役完恤,有能修葺者啓聞,授僧職,元有職者加職。
」從之。
閏4月18日 ○己亥,日暈。
○視事。
○刑曹啓:「私奴龍儉走匿兀狄哈地面,律該絞不待時。
」命杖一百,定爲濟州官奴。
龍儉,卽野人金同介之子也。
○上語卞季良曰:「昔太宗命權近,著五經吐,〈凡讀書,以諺語節句讀者,俗謂之吐。
〉近讓之不得,遂著《詩》、《書》、《易》吐,唯《禮記》四書無之。
予慮後學,或失本意,以訓諸生,若因此而敎,豈不有益?」季良對曰:「近尙讓之,況小臣乎?四書,臣於幼時學之,《禮記》則本不學。
且《禮記》文多瑣屑,而意亦旁通,不可執一以定。
先儒亦言:『《禮記》,漢儒掇拾煨燼之餘,語多未詳。
』似難考定。
」上曰:「然。
」右議政孟思誠曰:「有吐則臣恐學者不着力硏究。
」上曰:「程、朱亦慮學者,未達經書奧旨,故着註解,令其易知。
外方敎導若因此誨人,則豈無補乎?」 ○禮曹判書申商啓曰:「古典所載山川之神,今所汰去者非一,然文獻不足,難以考汰去之由,復祀爲難,棄之亦未安。
」季良曰:「《書》雲:『祀于新邑,鹹秩無文。
』又雲:『柴望秩于山川。
』國之大事,莫祀若也。
」上亦曰:「漢時除淫祀,劉向曰:『家人尙不能絶郊祀,何可除之?』」命商曰:「其考太祖時祀典汰去之由,與大臣共議以聞。
」 ○上語代言等曰:「今聞上國所求,鷹子黑狐等物,我國私議者,或謂皆宦者尹鳳所爲,予恐此言,或聞於上國。
又聞議者,以予爲過於事大之禮,方今上國遣使賞賚,無歲無之,其眷遇之隆者無他,但以我國本禮義之邦,歲修職貢,朝聘以時耳。
大國待之甚厚,而不盡誠事之,則是爲大不敬,殊失人臣之義,其可乎?」知申事鄭欽之曰:「昔大王爲狄人所侵,事之以犬馬皮幣而不已。
以小事大,禮當如是,況今上國待之其厚,何可不盡心敬事乎?」上曰:「私議者不知大體,以進獻石燈盞、鷹子與尹鳳往來之事,每有輕議,予甚非之。
然不可強禁,苟欲言之,入告於予,不爲私議可也,卿等知之。
」 ○輪對。
閏4月19日 ○庚子,輪對。
○親傳宗廟祈雨祭香祝。
閏4月20日 ○辛醜,日暈。
○輪對。
○以崔閏德爲兵曹判書,柳思訥左軍摠制,黃鉉仁壽府尹。
○禱雨于宗廟。
○以旱還給罪人職牒。
閏4月21日 ○壬寅,日暈有珥。
雨雹,圓徑或寸餘。
○視事,輪對。
○楊根、砥平等處大,雨雹,傷禾穀。
○命造信炮,分送于各道。
○兵曹啓:「軍士等欲歸本家,令兄弟托以親病告狀,守令不審眞僞,卽許陳省,因此衛士虛疎。
自今本曹不時啓聞,差人發摘,如有冒受陳省者,幷其守令治罪。
姑令各道監司,先行發摘,移文本曹。
」從之。
閏4月22日 ○癸卯,畫龍祈雨。
○輪對。
○上使謂右議政孟思誠曰:「諡號所以記平生實行,今奉常寺員會議,又告諸提調,完議以定,似未可也。
從古制,令奉常寺一員,定諡如何?」思誠對曰:「臣嘗爲典儀注簿,一員定諡,本古制也。
厥後變爲僉議,誠爲未可,宜令本寺一員,以其所見聞,酌定如史官之例。
」傳旨禮曹: 自今諡號,勿告提調,唯判事以下議定。
閏4月23日 ○甲辰,輪對。
○命左代言金赭曰:「行司直安吉婢七寶訴良之事及凡犯罪爲首者,或以功臣子孫,或以特恩減赦,則爲從者,依律文內,罪人自首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亦準罪人,原免減等續罪法,一皆減等原免乎否?其就府院君李稷第議之。
」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共造稷第議以爲:「七寶訴良,限內未呈,不可更議。
若罪人爲首者,減罪原免,則爲從者,亦減等原免,可依律文立法。
」 ○以旱閉崇禮門、開肅淸門,徙市。
○平安道泰川郡地震。
閏4月24日 ○乙巳,日暈。
○視事,輪對。
○贊成權軫啓:「禁火都監因通道路,多毀人家。
」上曰:「勿令毀之。
太宗時有啓者曰:『宜開通都城西門,以地勢觀之,則路出李叔蕃家前甚宜。
』其時官吏畏叔蕃,由恭請王殿前通之。
今之通路,必有訟者,可待十月毀之。
」 ○兵曹啓:「平安道館軍充定補充軍,立馬滿五年以上者,請依例賞職。
雖未得立馬,滿十五年立役者,依京中補充軍去官例,差授其道土官衛領之職。
」從之。
○刑曹啓:「平安道人強盜孫嚴松,請依律處斬。
」從之。
閏4月25日 ○丙午,輪對。
○親傳風雲雷雨祭,香祝。
○大雨。
○命停諸處祈雨祭。
閏4月26日 ○丁未,日暈,日珥,日背。
○輪對。
○政府六曹請進酒,許之。
閏4月27日 ○戊申,日珥。
○視事。
判府事卞季良啓:「設侍衛軍士,欲其捍外衛內備不虞也。
比來因內外無事,外方侍衛軍士,或因農時,或因兇年,或因寒暑,勿令番上,騎船軍或分四番,或分三番,使專務農,此誠殿下恤民之心,然禍患每生於不虞,豈可姑恃安靜,以弛備禦乎?但當以他術存恤耳。
」上曰:「近來緩弛,非故爲之也,但因年歉耳,卿言是也。
」 ○漢城府啓:「今五部管領,已給隊長、隊副、遞兒五,城底十裡色掌,事務倍加,請依五部管領例施行。
」從之。
○輪對。
閏4月28日 ○己酉,輪對。
閏4月29日 ○庚戌,日旁靑赤雲,相間旋繞。
日珥。
○輪對。
閏4月30日 ○辛亥,日暈,日珥。
○親傳朔祭香祝。
○視事,輪對。
○兵曹啓:「前此外方居生軍士等,遭父母祖父母喪者,聞喪日爲始,給暇百日,百日後翌日不現身者,例皆論罪,故未及百日,先自脫衰還京,實爲不可。
自今百日終制後,計其程途遠近施行。
」從之。
○兵曹據京畿監司關啓:「草賊興行,非惟京畿,黃海道亦然。
請令京畿留後司,黃海、平安道各官居住,侍衛牌、下番甲士、鎭軍及閑散人、新白丁有馬者,各於其面,不拘多少,隨所居附近定之,如有賊人,及時追捕。
」從之。
五月 5月1日 ○壬子朔,日暈。
○輪對。
5月2日 ○癸醜,視事,輪對。
○善山府使李吉培、安州判官康理、洪川縣監金豼等辭,上引見曰:「近連年失農,賴祖宗之德,不至餓殍。
予每除守令,必擇其人,爾等宜體予意,勸民農桑,使得富庶。
」 ○忠淸道監司中軍同知摠制崔洵卒。
○戶曹啓:「各人戶口,京中漢城府、外方各官守令,據其狀告成給。
其規式,則某年號月日。
戶口,準府在某年成籍戶口帳內,某部某坊第幾裡,外方某面某裡住,某職姓名年甲本貫四祖、妻某氏年甲本貫四祖、率居子息某某、奴婢某某等。
準給者漢城府、外方某州縣僉署,周挾改字數及有無橫書踏印。
一本粘連立案,一本給狀告戶首,毋令疊給。
」從之。
5月3日 ○甲寅,輪對。
○果川縣冠嶽山佛成峯,崩壓僧舍,五人死。
○慶尙道慶州、淸道、慶山、泗川、晉州、漆原、鎭海、永川、昌寧、蔚山、密陽、陜川等官,大風二日,樹木亦折。
全羅道濟州大風雨,牛馬多朣死。
順天、寶城、鹹平大風,木柵頹落。
鹹吉道定平、鹹興、北靑大水,人多溺死。
5月4日 ○乙卯,親傳端午祭,香祝。
○率王世子,齋宿于昌德宮。
○慶尙道星州大風,折樹木,壓人家,死者三。
5月5日 ○丙辰,上率百官,行端午別祭于廣孝殿。
○幸西郊觀稼,還至慕華樓,觀衛士騎射。
5月6日 ○丁巳,視事。
○鹹吉道監司崔蠲啓:「本道地極北鄙,前此不設學校,識字者蓋寡。
今文明之化廣被,大小州縣,各置敎官,生徒之額,不減他道,登科第者,比比有之,人皆觀感,漸抛馳馬試劍,鹹願叩篋橫經。
然或學舍未備,且無闆刻經書,學者患之。
伏望依各司營造例,募僧構學舍,啓聞賞職,又募僧刊行經書。
姑將道內二三年濟用監納神稅布及犯罪人沒官財産,收贖錢布,換紙以印,分于各官。
」下禮曹。
禮曹啓:「請依所啓,但印書紙,則以道內公儲布物,量宜支給。
」上曰:「可給一年貢納神稅布。
」 ○上曰:「黃海道賊黨,屢見捕獲,宜若畏避,而尙恣行無忌,捕獲之人,反爲賊矢所中,何哉?」知申事鄭欽之對曰:「郡縣使殘劣無勇之徒捕之,故?懦未捕,請遣三軍鎭撫捕之。
」上曰:「令兵曹擬議以聞。
」 ○兵曹啓:「黃海道江陰、谷山、京畿松林、平安道祥原、三登等處,草賊成群,未易捕獲,守令亦不盡心擒捕,賊勢益張,自今守令窮追捕獲,又報監司節制使,令鎭撫率軍士捕之。
幷許自募有能捕獲者,啓聞賞功,其不用心守令及鎭撫,隨卽治罪。
」從之。
5月7日 ○戊午,日暈。
○對馬島宗右馬助貞澄,遣人獻土物,回賜米豆各五十石、燒酒三十甁、正布五十匹。
左衛門大郞,遣人獻土物,仍報國王皇帝薨逝聲息,回賜正布一百三十匹、黑細麻布白細苧布各十匹、雜彩花席二十張、虎豹皮各三張、松子三石、人蔘三十斤。
左衛門大郞又遣其子,請學國朝言語,許之。
○宗貞盛,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五十五匹。
○遣三軍鎭撫于平安、黃海道,捕草賊。
5月8日 ○己未,刑曹啓:「強盜趙元己,律該處斬。
」從之。
5月9日 ○庚申,親傳太宗忌辰祭,香祝。
5月10日 ○辛酉,日暈。
太白晝見。
5月12日 ○癸亥,視事。
禮曹判書申商啓:「今來宗貞盛所遣人,願受田爲氓。
」上問贊成權軫曰:「太宗時亦有如此者乎?」軫對曰:「大內殿伐三島,有功於我國,以完山爲本鄕,請受田爲氓,諫院上疏以爲:『倭人請居邊境,其計難測,不可許。
』乃止。
」上曰:「誠然矣。
」 ○輪對。
○大司憲崔府等啓..「固城縣吏申訴內贍寺,督納數外布子,本府議遣監察,開庫驗其虛實,月令監察金孝芬,獨以爲不可,本府劾之,答辭又不恭,請擧司避嫌。
」從之,仍命刑曹鞫孝芬。
○刑曹啓:「平安道囚,殺人李每邑金、金義珍,律該處斬。
」從之。
5月13日 ○甲子,日暈。
○輪對。
○親傳齊陵香祝。
5月14日 ○乙醜,日暈。
○視事。
○親傳望祭香祝。
○義和宮主安氏卒,賜賻米豆各一百石。
安氏,卽高麗恭愍王定妃也。
○賜僉摠制以上及集賢殿、臺諫、忠義、別侍衛、注書等,馬各一匹。
5月16日 ○丁卯,視事。
上曰:「予聞鹹吉道水災,鹹興尤甚,漂沒百餘家,其故何也?其地古亦有水災乎?」判書安純、申商對曰:「本道山高野平,水易就下,鹹興地尤平衍,古亦有水災,然未聞若此之甚也。
」 5月18日 ○己巳,對馬島左衛門大郞,緻書禮曹,請於巨濟島外小島,遣人種麥,答書曰:「巨濟島外,無可耕之地,肆未啓達。
」 5月19日 ○庚午,視事。
○傳旨平安道監司: 新白丁相聚草竊,因各官追捕,棄其妻子,逃匿山谷,饑餓窮迫,勢將益肆寇攘,終必渡江而走。
其置防護所,禁其出入,臨機審度,使之無弊。
○遣舍人鄭苯于鹹吉道,審各官水災之狀。
○禮曹啓:「古制畫龍祈雨,俟雨足三日,賽以豭,取畫龍投水中。
本朝畫龍及五方祈雨報祀,在立秋之後,有違古制。
請自今畫龍及土龍祈雨後,三日內雨澤浹洽,則不待立秋,擇吉報祀,三日內不雨,則勿報祀。
」從之。
○司憲府書吏等上言:「凡劾臺省,問當該一員,曾有敎旨。
今刑曹信孝芬,窺免己罪之言,盡劾臺員,非是。
」上曰:「予初以爲下義禁府,則例當囚鞫,故令刑曹便宜推劾,何困辱憲府至是耶?」知申事鄭欽之對曰:「憲府有罪下刑曹,古無是例,自河演爲大司憲始矣。
憲府,風紀之司,而再三避嫌,見辱至此,不可復仕。
」上曰:「得人爲難,何可輕遞?其令刑曹勿論臺長,但鞫孝芬。
」 5月20日 ○辛未,禮曹啓:「按古制,魏明帝時,漢獻帝後曹氏薨,葬用車服禮儀,皆依漢制;唐太宗時,隋煬帝後蕭氏殂,詔以皇後例葬之。
今義和宮主之葬,請依古制,用王妃禮,其車服禮儀,從前朝之制。
」從之。
5月21日 ○壬申,太白晝見。
○京畿安峽人金起南,進皂鷹一連,賜緜布三匹、米豆幷四石。
○直集賢殿金墩,承命撰西漢以下歷代譜系圖,以進。
5月22日 ○癸酉,日暈。
太白晝見。
○以崔府復爲大司憲,南智執義,李堅基、成念祖掌令,金俓、文承祚持平。
○兵曹啓上大護軍、護軍、內禁衛褒貶取才之法:「步射一百八十步,左右各五步立標,三矢俱入;騎射二次內三發三中;或步射二矢入標;騎射三發三中以上者爲上等。
步射三矢內一矢入標;騎射三發一中、二發二中以上,二事內一事入者爲中等,二事俱不入者爲下等。
五考內三上以上加資,下等貶黜。
若幷四中以上貶黜,則慣於騎步射者,或反見黜,其中等人,請勿貶黜。
」 命上大護軍、護軍,勿幷取才,餘依所啓。
5月23日 ○甲戌,親傳太祖忌辰祭,香祝。
○大司憲崔府辭職,不允。
5月24日 ○乙亥,改營建春門。
○私婢自在擊光化門鍾,訴其冤,承政院問其故,答曰:「義禁府當直員禁之故擊鍾。
」上曰:「設申聞鼓,欲其人得而擊之,使下情得達也。
何故禁之?若所申不實,則罪在其人,豈關司鼓之吏乎?如此被禁者必多,其下憲府,鞫當直員。
」遂罷金仲誠、柳渼義禁府職事。
5月25日 ○丙子,視事。
命朝啓,參議以上勿俯伏,擧首而坐。
○司直鄭得萱婢延德,詐稱其女無害已死,納誠妃殿爲侍女。
延德死,得萱兄弟以爲無後,婢家産奪之,無害訴于妃,妃啓之,命下得萱于義禁府鞫之。
○刑曹啓:「平安道人夫隱,妬其夫劉仁守與後妻同居,使其子失仇知、兄趙天,夜殺仁守及妻子六人,律該淩遲。
」從之。
○鴻臚寺少卿崔得霏卒,賜棺槨及米豆幷二十石、紙七十卷。
5月26日 ○丁醜,鹹吉道監司啓:「鹹興、定平、北靑、端川、甲山、吉州、鏡城等官,因水災,漂流民戶三百九十一,溺死人口一百六十一。
○左司諫金孝貞等上疏曰: 名分,天下之大防,名分定然後,上下相保,而國家治安矣。
《易》曰:「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辨上下定民志。
」又曰:「卑高以陳,貴賤位矣。
」夫貴以臨賤,賤以承貴,上以使下,下以事上,乃天理民彜之當然,而治道之根本也。
是故帝舜,使契爲司徒,敎以人倫,又慮敎之或不率也,命臯陶作士,明刑以弼敎,期于無刑。
後世之論刑者,不知出此,其陷於商、申之刻薄者,無足論矣,至於俗吏姑息之論、便文自管之計,則又一以輕刑爲事。
然刑愈輕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長其悖逆作亂之心,使獄訟愈繁,則不講乎先王之法之過也。
永樂十八年九月日,禮曹受敎:「朱文公言於孝宗曰:『願陛下,深詔中外司政典獄之官,凡有獄訟,必先論其尊卑、上下、長幼、親疎之分,然後聽其曲直之辭。
凡以下犯上,以卑陵尊者,雖直不右,加凡人之坐。
』高麗之俗,緣此義,民有陵犯守令者,共斥逐之,至瀦其宅而後已。
願自今,如有府史胥徒告其官吏品官,吏民告其守令監司,若非關係宗社安危及非法殺人,亦勿受,以杖一百、流三千裡論罪。
」臣等以爲文公所論,統言下之不可陵上,禮曹受敎,隻言府史胥徒之不可告其官吏品官、吏民之不可告其守令監司,而餘不及焉,語有未瑩。
近者或以小民,而歐打守令者有之,或以驛吏,而陵辱朝臣者亦有之,見者爲之寒心,聞者莫不驚駭,其他犯分亂俗之輩,固難悉擧。
惟我殿下,勵精圖治,法制大備,澤及生靈,昇平日久,然民情狃於安逸,反不安分,肆意驕侈,風俗日至於澆漓,其漸誠不可長也。
當今之時,尙且如此,將來之患,詎可勝言?伏望殿下,體大舜之美意、察文公之格言,自今凡以卑陵尊、以下陵上、以幼陵長者,雖直不右而罪之。
若在下者曲,則各依本律,加一等論斷,其情狀尤甚者,取旨痛懲,以成淳厚之俗,以遏陵僭之漸。
臣等所言,非欲殿下深於用法而過於用刑也。
庶幾有助於世敎,而仰稱殿下,期於無刑之本意,伏惟殿下,留意焉。
上曰:「爾之等言美矣。
然非小事,不可遽行,予更商量。
」 ○禮曹啓聖澤呈才儀: 舞隊率樂官上妓衣冠行次,上妓一人爲王母,左右各四人爲俠舞。
王母在中,俠舞分左右向北,作三隊而立,奉蓋三人立其後,奉簇子一人、奉竹竿子二人前進。
引人仗二人、龍扇二人、鳳扇二人、尾扇二人,東西分立,奉旌節六人,每一隊間立。
樂官奏《千年萬歲》,引子簇子與竹竿子,足蹈而進,樂止。
口號曰:「上聖之化,覃被要荒,遠人之心,不勝舞蹈。
冀容入隊,永觀厥成。
」訖,樂奏前樂,簇子仍立其位,竹竿子小退,左右分立。
王母與俠舞足蹈而進,小退而立。
王母小進,樂止。
緻語曰:「聖澤,慰朝廷使臣也,慰使臣,所以欽上德也。
殿下事大以誠,帝用嘉之,特遣使臣,國人歡忻,作是歌焉。
」訖,樂奏《嗺子》,令,王母退復位。
樂止。
樂官奏獨聲《賀聖朝》,令王母與俠舞,唱聖澤詞:「於皇聖澤,洽于萬方。
際天所覆,莫不梯航。
維我海邦,曰自先王。
式虔侯度,寵章是服。
明昭我王,允也繼述。
克敬克誠,昵承優渥。
翩翩使車,載馳原隰。
自天子所,來莅遐域。
王出郊迎,如覩穆穆。
王拜稽首,聖壽萬億。
維王之誠,維帝之德。
上下交泰,慶流罔極。
」訖,樂止。
樂官奏《黃河淸縵》,王母與俠舞向北而舞,訖,樂止。
樂官奏《中腔》,令王母不出隊,周旋而舞,俠舞八人回旋而舞。
四方四隅,象八卦而立。
樂止。
樂官奏《賀聖朝》,令王母向坎而始,左旋回舞,坎、震、離、兌四方,對舞。
王母向艮而始,如前回舞,艮、巽、坤、乾四隅,對舞,從樂節次,循環而舞,訖,樂止。
樂官又奏前樂,威儀十四人,唱聖澤詞,回旋三匝復位,樂止。
樂官奏《中腔》,令王母與俠舞回旋還作隊,東西分立,樂止。
樂官奏《千年萬歲》,引子竹竿子前進於簇子,左右分立,樂止。
口號曰:「德洽生成,克盡懷柔之道;情深感激,式陳頌禱之詞。
」樂節將終,拜辭小退。
訖,樂官又奏《千年萬歲》,引子簇子與竹竿子,足蹈而退,王母與俠舞足蹈而進。
舞退,奉蓋三人、威儀一十四人,亦從而出。
○傳旨兵曹: 京畿永平、鐵原、朔寧、廣州、楊根、江原道平康、淮陽等處,講武場,勿禁耕墾山田,但禁私獵。
5月27日 ○戊寅,命停闕內軍器庫造成。
5月28日 ○己卯,日暈。
5月29日 ○庚辰,義禁府啓:「鄭得芝爲首,杖一百、徒三年,鄭得萱、鄭得蓀、金得知爲從,杖九十、徒二年半,竝發二千裡內衛分充軍。
」命各減二等,杖得芝八十,充扶安鎭軍;得蓀七十,沃溝鎭;得智七十,忠淸道水營,竝充軍。
○宗貞盛,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六十八匹、燒酒二十甁。
左衛門大郞,亦獻土物,回賜正布五十五匹。
5月30日 ○辛巳,視事。
○全羅道監司進皂鷹二連、鴉鶻十連。
○親傳朔祭香祝。
○兵曹啓:「平安道閭延郡留營鎭撫等狀告:『本郡極邊要害,初面受敵之地,防禦之緊,非他郡比。
緣此雖有才幹者,未得從仕于京,偵候戍禦,暫不得息。
鹹吉道慶源、鏡城、吉州、甲山等官鎭撫,則以初面防禦之功,於鹹興府土官,一年一人輪次除授,臣等獨未蒙恩,各自缺望。
』今者兵曹受敎:『留營鎭撫內,從所在官薦望。
』安州道三人、義州、朔州、江界道各一人,於平壤府土官,四年一次敍用,而本郡則不與,請本郡鎭撫,亦依各處鎭撫例,許令遷轉,以勸後人。
」 從之。
六月 6月1日 ○壬午朔,命藝文館大提學吳陞爲委官,與刑曹判書金自知、大司憲崔府、左獻納崔孝孫、右副代言李師厚,鞫亂言公州人樸龍及事幹申得龍等七人于義禁府。
6月3日 ○甲申,禮曹啓:「對馬島小童吾都音甫侍,今爲學習而來,請給糧,就司譯院讀書。
」從之。
○義禁府啓:「私奴申若老、申得龍,素與百姓樸龍有隙,遂誣構龍嘗言:『戶長李澤爲王。
』又言:『金姓李姓人爲王。
』若老、得龍等含忿造言,當以誣告論。
若老爲首,杖一百、流三千裡、加役三年,得龍爲從,杖一百、徒三年,依建文四年敎旨,奴犯徒流者收贖。
」 從之。
6月4日 ○乙酉,日暈。
○視事。
上曰:「曩奏火者親喪,禮部問:『何故來奏?』答曰:『有服喪者在朝廷故耳。
』崔得霏,朝廷之臣,非陪臣也。
雖無服喪者,奏達何如?」左議政黃喜、禮曹判書申商對曰:「宜奏之。
」上曰:「未可以此事委人遣之,欲於來秋進鷹時幷奏,無奈晩乎?」喜曰:「未晩也。
」 ○上謂代言許誠曰:「文昭殿、廣孝殿、健元陵、獻陵,有名日別祭,舊用四行卓及左右俠卓。
戊戌年許稠爲禮曹判書,與政府同議啓,太宗曰:『禮主誠敬,禮煩則必不淨潔,隻用四行卓及左右饌卓。
』予今思之,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宴享使臣尙用左右俠卓,何獨於陵殿不然?其與禮曹及詳定所,更議以啓。
」 6月5日 ○丙戌,卒府院君趙英茂妻康氏,惡長子叙,愛其次子秩及理。
秩、理陰誘其母,毀祠堂而賣家舍,諫院請鞫康氏、秩、理罪,上曰:「予亦聞之,甚惡其無母子兄弟之義。
此事關係風俗,爲憲司者何不治之?」卽下義禁府鞫之。
6月6日 ○丁亥,受朝參。
左司諫金孝貞啓:「臣等曾上疏請嚴尊卑之分,使不相陵僭,未卽蒙允,近者驛吏陵轢朝官,常民打陽守令。
不唯是耳,大相之妻,見辱於村民;舊官之子,受挫於鄕吏,此非細故,有關風俗。
自今有犯陵上之罪者,加等施行,以嚴名分,以厚風俗。
」上曰:「此等事已有條格,斷罪者臨時上下可也。
然當更議以行。
」 ○上謂左右曰:「趙英茂建家立廟,欲其傳諸後世也。
子孫不顧其意,遽毀廟賣家,豈近人情?曾聞欲賣家,而無買者,故因緣明嬪殿乃賣之,其心以爲賣於常人,則必有無故賣家之罪,賣於明嬪,則人無間言,其設心不亦慘乎?已賣之後,予乃知之。
今秩言:『明嬪殿雲:「上亦已知而買之。
」』其往來通言者,幷鞫之。
」義禁府啓:「秩、理等以爲:『母與兄叙亦知之。
』請幷康氏及叙對辨。
」上曰:「姑勿囚康氏,但囚叙鞫之,可知其情矣。
」 6月7日 ○戊子,忠淸道監司進皂鷹二連。
6月8日 ○己醜,視事。
義禁府請拷訊趙秩,上曰:「子之於親,奉養有闕,尙爲大罪,秩等毀祠堂,使神主無所依歸,事幹不孝,拷訊一次。
」 ○對馬島四郞左衞門,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八十七匹。
6月9日 ○庚寅,鹹吉道敬差官鄭苯復命,上引見問水災,對曰:「漂流家舍摠六百六,溺死及壓沒者一百六十九,覆沙田八千六百十二結。
端川郡有一裡盡漂沒,四十餘人登一大樹,水嚙樹根皆覆沒。
又有數戶漂沒,男子遊出,女四五人登屋上,漂到海口,知不得生,以衣蒙頭入水死,監司匿不以聞。
又鏡城官門前有柳樹,一日忽天昏氣蒸熱,有一物如布匹,自空中悠揚而下,乃火燒樺皮也,柳樹觸熱死。
自鹹興至甲山之境,山上草木盡燒,人以爲天火。
」 6月11日 ○壬辰,視事。
刑曹啓遼東軍人,打殺義州人之故,上曰:「遼東軍人爲惡至此而不奏,朝廷無以懲之,宜咨遼東都司,使之奏達,其議于承文院。
」提調贊成權軫曰:「殺人者殺,天下之法一也,宜須奏達。
」上曰:「若使臣所犯,則未可奏達,軍人微者也,而肆其暴惡,可奏之,以戒後來。
卿等會議以聞。
」 ○義禁府提調權軫啓:「趙秩言:『毀祠堂之故,無他,以其地卑濕,不宜安神主,故欲營他處以安之。
』此言甚曲,雖不詳問,罪已大矣。
」上曰:「秩毀先世祠堂,又賣父家,使昆弟不得有焉,佯言不得已毀之,其情可知也。
且予聞構祠堂之處,地非洿下,秩之言,欲免罪耳。
構祠堂,所以奉神主也。
毀之之罪,豈以神主在不在,爲輕重哉?其更鞫之。
」上謂代言等曰:「秩之事,憲府當劾而不劾,責之何如?」知申事鄭欽之、左代言金赭對曰:「臣等聞前日臺員欲問,有沮之者,故不果。
請鞫沮之者。
」命囚大司憲崔府及上護軍皇甫仁、監正陳仲誠、少尹權照、正郞鄭吉興、李師元等于義禁府。
義禁府啓:「今臺員議秩之事,終不劾,請幷鞫之。
」上曰:「此就職未久,宜勿劾。
」尋命釋府等。
執義南知、掌令李堅基、成念祖等避嫌。
初,士林爭言,秩毀廟賣家之事,府等爲風憲官,佯若不聞,持祿容身甚矣。
今臺員坐官累日,亦不彈劾,物議非之。
○直集賢殿韓處寧死,賜棺槨及米十石、紙七十卷。
6月12日 ○癸巳,召南智、李堅基、成念祖等就職,智等又辭職,不允。
智等曰:「任風憲者,過失雖小,不宜就職。
」上曰:「前日臺員,久居其職,不曾彈劾,予尙寬之。
爾等就任不久,又何嫌焉!」 ○義禁府啓:「趙秩毀廟賣家,且誣言,上亦知之。
凡誣告人至死罪,所誣人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裡、加役三年。
」命勿流,隻杖一百,其母告秩病,命贖之。
○左司諫金孝貞等上疏曰: 臣子之職,忠孝而已,爲人臣而不忠不孝,罪不容於天地之間矣。
今趙秩以仲子,慮其終不得傳家也,計利誘母,毀祠堂而賣父家,使先世神主,靡有所依,其爲不孝甚矣。
及其究問,欲免己罪,造飾所無之言,以歸于上,其爲不忠,亦大矣。
秩之罪惡,固無末減之理,殿下特從寬典,隻令贖罪,爲惡者何所懲哉?伏望殿下,依律斷罪,以正綱常。
命義禁府、勿贖、杖之。
6月13日 ○甲午,司諫院啓:「趙秩造飾所無之言,以歸于上,不忠大矣,而止杖一百,請依律斷罪。
趙叙以主祀宗子,委其先世神主於不當置之處,亦不可謂之無罪,康氏以夫之故,得至封爵,而毀其祠堂,使神主無所依處,罪亦重矣。
請皆懲之。
」不允。
○執義南智等上疏曰: 今義禁府,劾趙秩之罪以聞,殿下特從寬典末減。
臣等竊謂秩懷不孝不弟之心,毀祠堂而賣家舍,厥罪匪輕,又於諫院劾問之際,答以不實,言及於上,其爲不敬莫大焉。
伏望殿下,依律科斷,以戒後來。
不允。
○左司諫金孝貞等,又上疏曰: 臣等前日將趙秩之罪,具辭申請,殿下以欽恤之仁,隻令杖之,餘悉勿論。
臣等以爲秩之罪,非特犯不孝,又犯不忠。
秩謀濟己欲,求賣父家,非一日矣。
窺免其罪,托辭於上,似若不得已而爲之者,不忠之狀明著,非罪之疑者也。
請從前疏之請,以懲其惡。
且康氏計利毀廟,義絶於父,又欲掩罪,發爲誣辭,罪固不小。
趙叙雖不與毀廟賣家之議,聞神主靡有所依,不卽奉主以安淨室,至四十四日之久,乃置他處,殊無宗子誠孝奉祀之意,其罪亦豈小哉?伏望竝令科罪,以正人倫。
不允。
○命還給尹璠職牒。
6月14日 ○乙未,親傳望祭香祝。
○視事。
左司諫金孝貞啓:「趙秩犯不忠不孝之罪,依律科斷。
」上曰:「卿等深論秩罪,以爲不忠,然秩罪非不忠也。
不忠雲者,包藏禍心,而形於言語者也。
秩之所言,豈可以不忠幷論乎?旣以不孝,決杖一百,何可加罪?」孝貞曰:「言及於上,其不忠莫甚,隻令杖之,爲臣子者,孰不缺望?請黜于外。
」上曰:「秩欲免己罪,而有是言,非不忠也,卿等勿言。
」執義南智啓:「秩毀祠堂,而賣父家,其不孝甚矣。
請依律科斷,外方安置。
」上曰:「卿言是也。
然不可加罪。
」尋命配秩于杆城,罷理職,從臺諫之請也。
南智又啓:「仁壽府判官趙憐,嘗至東坡驛歐驛人,驛子樸龍,與其子罵憐,捽其髮曰:『京中宰相,多我交親。
爾烏帶客也,何辱我耶?』憐執龍付臨津縣,縣監李根完曰:『龍,吾所畏者也。
』且語龍曰:『爾受京中勢家書狀來,則爾罪可免。
』因與龍問今歲農事,與家人相語無異,豈守令之道乎?請鞫根完。
憐狀告雲:『龍使其妻蔔德,就勢家受書狀而歸。
』本府執龍子天己問之,則曰:『父賂左議政黃喜馬一匹,且設宴受書狀而歸。
又賂大提學吳陞、都摠制權希達,馬各一匹,都摠制李順蒙牛一首。
』故本府劾喜,乃命勿論,臣等深以爲嫌。
」上曰:「此風聞也。
且事在赦前,何可劾也?」智曰:「龍之事,人所共知,實非風聞。
且時未分赦前後,請劾問。
」上曰:「何可小事強劾大臣乎?」智曰:「喜以首相,修書以請,此在赦後,不可不劾。
」上曰:「勿論。
」智曰:「根完與龍談話,似與家人相語,甚可憎也。
請鞫之。
」上曰:「然。
宜問其情。
」初,京畿監司,囚龍于原平鞫之,喜等通書,請輕其罪,憲司聞而劾之。
龍素稱元惡吏,廣占土田,多畜良馬,行賄權勢,不畏邦憲,肆其奸暴,朝臣受辱者,非止趙憐。
順蒙、陞,無足論矣,喜以冢宰,陰受其賂,欲縱大惡,恬然請托,其志鄙矣。
○命喜就職。
喜啓:「受樸龍馬及設宴,給以書狀,皆非臣所爲,而憲司劾之,上以爲赦前事,命勿論。
臣以不肖,濫居首相,爲一國具瞻,而受如此玷身之名,殿下雖命勿問,臣安能披露心腸,家喩戶曉哉?今若不復辯明,則物議安知虛實乎?請就攸司辯質。
」請之再三,至於涕洟,上曰:「卿若欲辯之,取蔔德一招,可知也。
」卽命憲府執蔔德鞫之。
○掌令李堅基啓:「南智發議,欲彈趙秩,崔府雲:『詳聞然後可劾。
』臣亦從之。
今府被責,而臣獨就職,心實未安,乞解臣職。
」不允。
○右議政仍令緻仕柳寬上書曰: 黃海道文化縣,是臣本鄕,自爲幼學,下去多年,聞諸父老之言,乃知事迹久矣。
九月山是縣之主山,在檀君朝鮮時名阿斯達山,至新羅改稱闕山,其時文化始名闕口縣,至前朝陞爲儒州監務,至高宗代,又陞爲文化縣令,山名闕字,緩聲呼爲九月山。
山之東嶺,高大而長,至一息安嶽郡而止。
嶺之腰有神堂焉,不知創於何代,北壁檀雄天王,東壁檀因天王,西壁檀君天王,文化之人常稱三聖堂,其山下居人,亦稱曰聖堂裡。
堂之內外,鳥雀不棲,麋鹿不入。
當旱暵之時祈雨,稍有得焉。
或雲檀君入,阿斯達山,化爲神,則檀君之都,意在此山之下。
三聖堂至今猶存,其迹可見。
以今地望考之,文化之東,有地名藏壯者,父老傳以爲檀君之都,今隻有東、西卯山,爲可驗耳。
或者以爲檀君,都于王儉城,今合在箕子廟。
臣按檀君與堯竝立,至于箕子千有餘年,豈宜下合於箕子之廟?又或以爲檀君,降於樹邊而生,今之三聖,固不可信,然臣又按遂古之初,混沌旣開,先有天而後有地。
旣有天地,則氣化而人生焉。
自後人之生也,皆以形相禪,豈得數十萬年之後至堯時,復有氣化,而生之理?其樹邊之生,固爲荒怪。
伏惟聖鑑裁擇,命攸司講求所都,以祛其疑。
命留之。
○兵曹據京畿監司關啓:「宣德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受敎:」父爲船軍,未受職而死,則親子親孫繼後立番者,通計仕日敍用。
「據此,父爲船軍未受職,年老除役,其親子繼戶立軍,及至都目,通計父子仕去官,其子願令父受職者頗多,請依所願。
」 從之。
6月15日 ○丙申,命先鞫樸龍妻蔔德。
知申事鄭欽之啓:「昨日黃喜使其子來告曰:『憲府劾問之際,言辭不公。
』未得親進劾實,請移義禁府,使得面質。
」掌令成念祖啓:「蔔德不直納招,請囚鞫之。
」乃命義禁府囚蔔德鞫之。
是日,天己逃義禁府,尋獲囚之。
6月16日 ○丁酉,受朝參。
○命義禁府執樸龍囚之。
○以樸氏、崔氏竝爲貴人。
瑈大匡輔國、晉平大君,瑢大匡輔國、安平大君,璆大匡輔國、臨瀛大君,義生元尹,崔府右軍摠制。
○命皇甫仁、權照、陳仲誠、鄭吉興、李師元就職。
○平安道中和郡地震。
6月17日 ○戊戌,平壤府地震。
6月18日 ○己亥,視事。
○平安道監司啓:「道內各官蠱毒者之子孫,請悉推刷,使處孟山、陽德等官,區別族類,勿通他境,有如捕告蠱毒者,賞之。
」上曰:「蠱毒之術,曖昧難知,若灼知,則固當嚴刑,豈可以蠱毒者之子孫,區別外之哉?更議以聞。
」 6月19日 ○庚子,義禁府鞫天己,雲:「贈馬設宴求書狀等事,非我所供,憲府強取之。
」命囚崔府、南智、李堅基、成念祖、金俓、文承祚及趙憐。
6月21日 ○壬寅,夜,白虹再見西方。
○視事。
知申事鄭欽之啓:「旌義縣監張戢,在訓鍊觀,考績居下,請改差。
」上曰:「受貶者左遷於外,無乃可乎?然左遷,而爲守令,則後之爲守令者,必缺望矣。
豈無他人?改之可也。
」府院君宋居信啓:「臣之妻弟前司正辛孝忠,喪畢未官,乞於別侍衛鎭撫敍用。
」上曰:「已知之。
」旣出,上謂代言等曰:「從孝忠之願,入仕何如?」左副代言鄭淵對曰:「別侍衛用到宿之處,有職者不可入,若鎭撫則可矣。
」上曰:「鎭撫有闕則塡差。
」左代言金赭曰:「居信啓私事於朝,不可。
若攸司得聞,豈不劾之?」上曰:「居信誠失言矣。
然此老未可與他人比,勿露於外。
」 ○進賀使李種善、副使金益生,回自京師。
○鹹吉道監司啓:「道內因水災家舍人口漂流之戶,請限年復戶。
」命限三年復之。
○刑曹啓:「慶尙道永川人崔至誠奴崔石等五人,謀殺主,請竝淩遲處死。
」從之。
○平安道永柔縣人,一産三男,命依例賜米。
6月22日 ○癸卯,召承文院提調黃喜、孟思誠、卞季良、許稠、申商、尹淮等,議賀冊皇後時,進方物于皇太後與否、請賜王世子梁冠、請免金銀等事,僉曰:「賀冊皇後時,進方物于皇太後,古無是例。
王世子梁冠,不可不亟請,若免金銀,則竢請梁冠,而後請之。
」從之。
○慶昌府尹郭存中卒,賜賻紙八十卷、燭十丁。
○義禁府提調權軫、安純、申商等啓:「南智取招之際,拒逆不承,辭且不恭,請避嫌。
」上曰:「勿避嫌。
智猶不承,可拷訊一次。
」 6月23日 ○甲辰,義禁府鞫崔府、南智、李堅基、成念祖、金俓、文承祚、趙憐等,請罪之。
「不允,尋釋之。
又放蔔德及天己等,移樸龍于刑曹。
○刑曹啓:「今鞫驛子樸龍,率其子有智等,淩辱趙憐,律該龍杖一百、徒三年,有智等九十、徒二年半。
請依律施行,移屬道內凋殘金嶺驛,以懲元惡。
」從之。
6月24日 ○乙巳,以金孟誠爲慶昌府尹,安崇善司憲執義,宋褒、趙瑞康掌令。
6月25日 ○丙午,左議政黃喜辭職曰: 臣性本庸愚,見聞孤陋,才非適用,行無足採,遭遇太宗殿下,謬膺器使,而未有絲毫之補,僅免曚曨之誚。
逮事聖明,承乏宰輔,固無學術,加以老衰,無所建明,常懷覆餗之憂,罔知所措。
罪逆深重,慈母見背,未滿百日,伏値東宮入覲帝廷,起臣衰絰,命以陪侍,而臣請終喪制,至于再三,未蒙兪允,朝見日逼,不容固辭,釋衰卽吉,方欲治行,勑停朝見,請反喪次,冀終祥禫,亦未蒙允,冒榮短喪,虧毀禮制,以累風俗,似若無恥,得罪公論。
今被浮言之劾,幸賴日月之明,辨白誣妄,少釋群疑,命仍出仕,恩至渥也。
臣竊見任大責重,而無所蘊,則招謗取禍,勢自當然。
自念臣之素行,旣不足以見信於人,而位極人臣之緻耳,且緣臣之故,累及憲府,不堪驚駭,深自爲愧。
臣雖貪昧,豈以得免贓汚之名,自慊於心,而靦面周行,叨居具瞻之地哉?伏望殿下,察臣老耗無狀,憐臣盛滿難居,投閑置散,俾臣永濡聖澤,不勝幸甚。
不允批答曰: 予惟輔相之重,國家所依;人材之難,古今所同。
惟卿經世之才,適用之學。
謀猷足以綜萬務,德望足以師百寮。
皇考之所信任,寡躬之所倚毗。
爰命作相,允副具瞻。
曩者世子朝見之時,適卿居憂之日。
以關係之重臣,有起復之成憲。
故勉奪哀懇之情,以寄調護之任。
夫從權脫衰,旣古人之所行,短喪卽吉,何時論之敢興!自是辭請雖切,責望益深,廟堂有疑,卿乃蓍龜,政刑有議,卿乃權衡。
凡厥施爲,皆仰贊襄,乃何以浮言之故,遽辭大臣之任乎?予已得其事情,卿何介於心慮?殊非寡人委任責成之意也。
況卿未至老耄之年,何憂盛滿之位?當益以調劑辛甘之道、獻可替否之忠,交修不逮,永保無疆,予所望也。
毋或固辭,亟踐乃位。
喜卽詣闕固辭曰:「臣本昏愚,且今重聽,不宜居職,非獨爲浮言而辭也。
」上曰:「卿未至衰老,何乃發此言也?」喜乃退。
喜,判江陵府事君瑞之孼子也。
與金益精,相繼爲大司憲,皆受僧雪牛之金,時人謂黃金大司憲。
又亂臣樸苞妻居竹山縣,與其奴通,幹僕知之,苞妻殺幹僕,沈于淵,累日屍出,莫知爲誰。
縣官檢屍推之,苞妻恐得情亡入京,匿喜第北園土宇中,居數年,喜乃通焉,苞妻聞事寢乃還。
喜傳得妻父楊震奴婢隻三口,傳得於父者亦不多,而使喚家內及散居農舍者多矣。
執政多年,賣官鬻獄,若其與人議事,或對顧問之時,則言辭溫雅,議論皆中於理,略無差誤,故見重於上,然其心術不正,或有忤己者,陰中傷之。
樸龍妻贈馬設宴之事,固非虛言,上重大臣,故義禁府承上意而推之,臺員誣服,上明照是非,故亦不罪。
臺員或左遷,或改下,若實以天己不供之辭,勒令取招,則臺員之罪,豈止若此而已乎? 6月26日 ○丁未,受朝參,視事。
上謂代言等曰:「名分,天下之重事,世子梁冠,宜速請于朝。
昔定成君爲世子入朝,以五梁冠,序於二品之班,先帝亦嘗以五梁冠服,賜世子,今請加數,雖未蒙賜,必無責也。
」又謂知申事鄭欽之曰:「太宗時有獻議者曰:『歲貢金銀,宜就中朝買來。
』此慮後日難繼之謀也,議寢不行,是必有未當者矣。
若顯然求之,則似著歲貢難繼之情,密求之,則尤爲不可,其諭進賀使元閔生,聞見中朝禁金銀買賣與否、民間興用與否、價之輕重以來。
且送金銀吹鍊人,聞見探取之方。
」欽之曰:「前日左右議政亦言:『若請免金銀未得,則宜以買金銀事奏達。
』」上曰:「姑令元閔生聞見以來。
曾聞日本國産金,不産銀,其召回禮使李藝,問其然否。
若産金,則宜付金價于回禮使,買來。
」 ○持平文承祚、金俓,以誤鞫樸龍辭職,不允。
6月27日 ○戊申,輪對,經筵。
○義禁府啓:「進賀使通事許原祥回還之日,擅請護送軍于禮部,請依律杖八十。
」從之。
○兵曹啓:「今考各道船軍受職格例,《元六典》:『洪武三十年二月日,都評議使司受判內:「船軍賞職,正三品折衝將軍,從三品保義將軍,四品宣節將軍,五品忠毅校尉,六品敦勇校尉,七品敦勇副尉,八品承義副尉,九品隊長差下。
滿四十箇月者,隨其前職高下,陞一級,無職人滿四十箇月者,差隊長。
又滿四十箇月者,差散員。
以次遷轉,官至嘉善去官。
」』《續六典》:『永樂七年二月日議政府受判內:「各道船軍不論箇月,隨其前職高下,陞一級,三年一次差下,官至折衝。
」』今唯四品及九品,以正品散官差下,其餘各品,竝以從品差下,未便。
請自今各道船軍,各品除授,一依《六典》。
」從之。
6月28日 ○己酉,輪對,經筵。
6月29日 ○庚戌,輪對,經筵。
○司憲府啓:「金孝廉嘗知寶城郡事,犯贓鞫問,郡吏皆服,而孝廉獨不承,請送孝廉于本郡,與人吏對辨。
」命已見贓外,勿更鞫之。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四十〉 秋七月 7月1日 ○辛亥朔,禦勤政殿,受群臣朝。
○視事。
上曰:「世子待孝寧大君及諸叔父、諸弟之禮,詳定以聞。
」判府事卞季良、禮曹判書申商等對曰:「此禮甚大,不可輕議。
」上曰:「宜速參酌以定。
」 ○上謂代言等曰:「聞日本國有百篇《尙書》,可令通信使購來。
且倭紙堅韌,造作之法,亦宜傳習。
」知申事鄭欽之啓:「日本國多産金,以紬苧布買來何如?」上曰:「進獻金銀,如不得蠲免,買來進貢可也。
」 ○禦經筵,輪對。
○兵曹啓:「曾下本曹陳言條畫內:『平安道人民差役之苦,他道所無。
本朝使臣及朝廷使臣支對,一年累次往還遼東,動經數朔。
且自備糗糧,艱苦戍邊,加以居鄕所屬館舍,無元定驛吏,故雖三四品子壻弟姪及身經七品者,亦皆輪次爲館軍,以供驛子之役,三等馬,僅得充立,如或故失,督令改立。
因此不堪其苦,比比逃散,上國連境邊方戍禦,漸至虧疎,誠爲未便。
去庚子年,以革去寺社奴婢,分定京畿及下三道各驛,而獨於本道,專不定屬。
乞以黃海、平安道補充軍及革去寺社奴婢,定於各館,使供其役。
』據此。
上項人等,分定各館後,其所耕出處及立馬難易等事,今已移文本道,相考田地出處,則嘉山以北各官,本多閑曠之地,安興以南各驛,革去官屯田及逃亡物故、絶戶人田亦多。
且各館館軍,隔一二年相遞立馬,故其人馬位田,不自執耕,或借耕分用,或給人以耕,隻收田稅,若幷位田分給,則所耕之田,庶乎有餘矣。
立馬難易,則道內大同館外,各館皆無充定館軍,故以有餘丁,富實館軍,一二年相遞立馬,尙且難堪,流亡相繼,況今新定補充軍及寺社奴子,豈易立馬乎?宜以位田,專給新定人等,姑依轉運奴子例,但助驛中雜事,待其阜盛,然後使之立馬。
元立館軍,則給以所居官人馬位田,仍舊立馬。
本曹議得:無恒産補充軍及寺社奴子等,若強令立馬,則雖定限存恤,不勝其役,必至逃散,宜令館軍仍舊立役,其補充軍及革去寺社奴,三丁爲一戶,分其殘盛,每館各定六七戶,以爲助役。
寺社奴稱轉運奴,補充軍稱館夫,竝於《形止案》,錄其役處。
其口分田,則以各官近處軍資田給之,所耕田,則以流亡絶戶人田及公閑田給之,且以近處居人所耕田換給。
其助役補充軍內,如有立馬者,賞以其道衛領之職,依京職例,書補充軍以別之。
各站裡居生付籍有軍役者外,閑役人竝皆存恤,勿差他役,俾助驛事。
」命議政府諸曹同議。
參判崔府、柳穎、崔士康、李蕆、參贊盧閈、李孟畇等,皆以爲可,判書申商、安純、贊成權軫、左議政黃喜等以爲:「補充軍立馬滿五年者,賞職去官。
」命依議得施行,其補充軍賞職去官,從喜等議。
7月2日 ○壬子,禦經筵,輪對。
○遣鷹師三人于通津、海豐、仁川等處,令捕鴉骨。
○賜被虜唐人車三保等衣笠鞋。
○成川人崔峻德,捕進角鷹,賜緜布四匹。
7月3日 ○癸醜,上率王世子及百官,拜賀冊皇後表箋,元閔生、曺緻奉表箋以行。
表曰: 乾道當陽,克篤瑤圖之慶;坤元協德,聿膺寶冊之光。
喜溢臣工,歡騰海宇。
欽惟聰明睿智,剛健粹精。
心正身修,嚴後儀於中壼;家齊國治,覃神化於九圍。
玆縟禮之旣成,緻純禧之駢集。
伏念臣猥將庸質,幸際昌辰。
本支百世之辭,願賡《周雅》;壽富多男之祝,竊效華封。
箋曰: 帝冊揚徽,母儀增重。
儲宮衍慶,邦本益隆。
凡屬見聞,實均蹈舞。
恭惟姿凝岐嶷,性稟英明。
尊居貳極之崇,昵承天寵;蔚啓重離之照,允協輿情。
縟典告成,多福薦至。
伏念臣幸逢昭代,邈在弊封。
迹雖阻於駿奔,誠倍殫於燕賀。
獻中宮禮物,紅細苧布、白細苧布、黑細麻布各二十匹,滿花席一十張,黃花席、雜彩花席各六張。
閔生、緻等幷齎請王世子冠服奏啓本以去。
奏本曰: 議政府狀啓:「照得,洪武二年十月日,中書省咨:『欽奉聖旨,節該:「頒賜國王冕服九章。
陪臣冠服,比中朝臣下九等,遞降二等,王國七等。
陪臣一等,秩比中朝第三等,賜以五梁冠服,二等秩比中朝第四等,四梁冠服。
三等以下,依此遞降。
」』至永樂九年八月日,先君恭定王,欽蒙太宗文皇帝賜冕服九章,止有王世子冠服一節,有可陳達者。
曩於永樂五年間,恭定王男禔,以世子赴京朝見,蒙賜五梁冠服。
竊惟太祖高皇帝,旣令陪臣一等秩,比中朝第三等,賜以五梁冠服,王世子冠服,下與臣等無別,似爲未便。
合無將前項事,因稟達朝廷,請加世子梁冠等數,頒降遵守相應。
」得此。
上項事因,理宜奏請頒降,爲此謹具奏聞。
○差知司譯院事裵蘊,管押被虜唐人車三保等二名解送遼東。
○傳旨吏曹: 前銜別坐,滿五考三上者,加資敍用。
7月4日 ○甲寅,禦經筵,輪對。
○賜禦藥于慶源兵馬使李澄玉,以有風疾也。
○對馬州宗右京亮茂秋,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三十八匹。
○禮曹啓:「今來宗貞盛書契,隻載宗金使送之語,不錄進上之物,別幅又無圖書,而筆畫與書契亦異,請勿納所進。
」從之。
7月5日 ○乙卯,禦經筵,輪對。
○以權軫爲贊成事,馬天牧長興君,趙璿漢原君,鄭孝全日城君,趙從生禮曹參判,崔士康戶曹參判,曺緻、尹夏、趙慕中軍摠制,趙賚、李明德、李恪左軍摠制,李中至右軍摠制,金益生、申檣中軍同知摠制,沈道源左軍同知摠制,柳思訥漢城府尹,趙啓生大司憲。
7月6日 ○丙辰,禦經筵,輪對。
○親傳秋享大祭香祝。
7月7日 ○丁巳,視事,禦經筵,輪對。
○義州牧使報:「使臣太監昌盛、尹鳳、內史李相等,齎勑書出來。
」 ○遣遠接使盧閈于義州,宣慰使李明德于安州,李恪于平壤。
上謂知申事鄭欽之曰:「前此宣慰使及通事等,屢問詔書何事、賞賜幾物,使臣非笑之。
其密諭遠接使盧閈。
」 ○刑曹據都官呈啓:「公私賤訴良者,京外官吏,辨其根腳,從賤之後,訴良者甘心閑役,輒呈誤決,或至再三,淹延歲月。
私賤,則其本主,日訟待決,若公賤,則無用力對辨者,故訴良者一呈誤決,不勤辨訟,長年閑遊。
因此永免賤役,誠爲未便。
今後公處奴婢訴良,則使曉事者二三人辨明,餘依相訟奴婢時得決例改決,從良之間,令其司役使。
」 命政府諸曹同議,僉曰:「可。
」從之。
7月8日 ○戊午,禦經筵,輪對。
○遣宣慰使工曹判書成達生于黃州。
○判義州牧事南宮啓報:「尹鳳言:『今齎來鹿子皮一千張,令本國皮工,熟練以進,有聖旨。
』昌盛言:『進獻巢鷹五十連或一百連,每一連,擇香狗一隻。
且大狗三十餘隻,吾齎還遼東,交付委來宦官,然後還來。
』」遂傳旨各道監司,令進鷹犬。
○平安道義州、安州、龍川、隨川、郭山、定州、撫山、延山、泰川、昌城、宣川、鐵山等處蝗。
7月9日 ○己未,親傳廣孝殿忌辰祭香祝。
7月10日 ○庚申,禦經筵,輪對。
○禁中外昏婚,將采處女也。
○日本源英,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三十匹。
○日本平常嘉,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一百二十四匹。
○九州少貳藤滿貞,遣人獻土物,仍求《大盤若經》,答雲:「貴國諸鎭求去殆盡,未得塞請。
」回賜正布三百八匹。
○宗貞盛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五十三匹。
7月11日 ○辛酉,禦經筵,輪對。
○司憲府啓:「漢城府督徵豐儲倉奴等耗欠米穀,奴等共買段子一匹,令代言趙從生隨從抄奴守命,賂從生求免,事覺,守命在逃。
從生受賂,事涉可疑,雖遇赦宥,請沒其物。
」從之。
7月12日 ○壬戌,禦經筵,輪對。
○以禯爲謹寧君,趙璿漢原君,馬天牧長興君,沈道源戶曹參判,崔士康兵曹參判,申檣右軍摠制,金孟誠中軍同知摠制,成槪左軍同知摠制,崔府慶昌府尹。
○命減北靑、端川、甲山、鹹興、吉州等官被水災人民雜貢。
○始建宗學,令大君以下宗室子弟就學。
7月13日 ○癸巳,視事。
上謂判府事許稠曰:「聞聖旨求割肉宦者,我國宮中,本無割肉之竪,敎而遣之何如?」稠曰:「我朝宮壼之內,動必以正,無不可對人言者,何慮上國之知也?宜敎近侍之竪以遣。
」贊成權軫亦曰:「我朝雖無割肉之宦,然以無爲辭,則恐未信也,莫若遣之。
」上曰:「然。
」稠又啓:「今以下陵上,上下之分,至爲不明。
閔審言嘗爲水原府使,其子道經本府,府吏陵辱太甚。
東坡驛子樸龍、黃海道禾尺之事,皆古所罕聞,風俗一至於此。
自今如有陵上者,請加等罪之。
」上曰:「然。
」 ○上曰:「今百穀垂成,而東風未已,禾熟幾許?」知申事鄭欽之對曰:「早穀熟十分之一,晩穀時未實也。
」上曰:「東風之害,甚於水旱。
自予卽位十年于玆,東風屢作,未知其故。
」 ○禦經筵,輪對。
○分遣宦官于各道,選年少火者。
○傳旨忠淸、全羅
』宣德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受敎:『奴婢奉足,各司毋得擅定,移文主掌刑曹,改正施行。
』今本曹雜訟繁劇,請依宣德二年八月受敎,各司奴婢定給之事,還送都官。
」從之。
閏4月5日 ○丙戌,輪對。
○傳旨承政院: 予念民生窮迫,欲免今年兩麥田租,何如?且於收麥之田,又種晩穀,通計收租之法,其與政府六曹議之。
左議政黃喜、工曹判書成達生等以爲:「兩麥晩穀,通計收租,甚不可也,請隻收晩穀之租。
若兩麥田租,則宜於京畿,限今年除之。
」上曰:「京畿、黃海、平安等道,去歲失農尤甚,其竝免今年兩麥之租。
」 閏4月6日 ○丁亥,視事,輪對。
○進賀使愼宜君仁、副使戶曹參判趙賚,回自京師。
○召還利川付處宜山君南暉。
○禮曹據典廐署呈啓:「前此宗廟親行大祭,用羊六口,攝行則代用羔一口,若雌羊則專以孶息,雄羊則多畜無益。
請宗廟攝行祭及永寧殿祭,皆用羊。
」從之。
○京畿監司請:「毀陰竹縣旻天寺,構本縣國庫。
」黃海道監司請:「毀海州極樂寺,構靑丹驛。
」從之。
○工曹啓:「昭格殿、太一殿,神位多而殿小,請改構。
」上曰:「昊天上帝,其肯下臨閭閻之間乎?是未可知也。
可待豐年營之。
」 閏4月7日 ○戊子,日暈,日珥。
○輪對。
○傳旨刑曹、漢城府、司憲府都官曰: 今當農月,雨澤愆期,除訴良、奸盜、奔競、禁酒、守禦邊境、侵損於人外,不緊禁令雜訟,限秋成停之。
閏4月8日 ○己醜,日暈,日珥。
月暈。
○視事,輪對。
○傳旨鹹吉道監司: 永興伯崔氏之裔前別將金原忠、崔慶、前郞將樸春、前散員金世用、學生魯緻、陳秀、張節、金思革、張齊、宋天生、張日休、趙扶、樸春奉、樸乙奇、樸升貴、樸茂、李培、趙珣義、張生繼等,除自己軍役外,勿差雜役。
○吏曹據禮曹關啓:「奉常寺齋郞等,無故滿三十日,有故滿百日者,論罪還仕,故雖累年不仕者,亦得還仕,有違成衆官之例。
且每當四時大享,所任不足。
請自今無故滿三十日,有故滿百日者,依各司吏典例,削其前仕,從下復屬。
」從之。
○吏曹啓:「五部管領,請給隊長、隊副、遞兒五,漢城府考其勤慢敍用。
元有職者,授行職,如有違犯,漢城府及本部外,毋得擅便論罪。
」從之。
○漢城府啓:「丙午年版籍,迄今乃成。
京城五部,戶一萬六千九百二十一,口十萬三千三百二十八,管領四十六,城底十裡,戶一千六百一,口六千四十四,管領十五,其休養生聚,可謂盛矣。
乞依周、唐之制,五部各坊五家爲比,置長一人;百家爲裡,置正一人。
城底各面三十家爲裡,置勸農一人,每一裡皆立標,以辨夫家之衆寡、貴賤老幼。
凡征役之施舍、祭祀婚姻喪紀農桑之勸懲,每當施令,家至戶諭,以時奉行,使奔亡者無所匿,遷徙者無所容,相保相守,以成禮俗。
」命下吏曹與政府諸曹同議,僉曰:「今之五家長卽比長,管領卽裡正。
各坊管領四十六,尙難擇定,若以一萬六千九百二十一戶,每百戶置一裡正,加一百二十三人,何以充差?且城底各裡,旣有管領,兼掌勸農,不必更設,宜仍其舊。
」從之。
○兵曹啓:「各品陳言一款,前此每三年一改軍籍,但修改年老有故者而已,若船軍之慣船上、侍衛、鎭牌之能射禦者,苟無其故,皆仍本役,今也不然,改籍之際,守令不自親執,委諸胥吏,雖元定船軍、侍衛、鎭牌,若富強行賄,則移于歇役,故非惟貧賤無告之徒,代受其苦,又失船上射禦慣熟之兵。
人之言曰:」改軍籍,乃猾吏釣賂之媒,窮民賈禍之梯也。
「民之流離失所,傷和召災者,靡不由此。
試以新籍,質諸舊籍,則奸猾用事,昭然可見。
請自今,除年老故闕外,勿令修改,則民怨可息,而水陸軍丁之壯實者,亦不至耗失矣。
」命政府諸曹同議,僉曰:「有故者,隨卽充定,報于都節制使,標記正案,又錄草案,待六年載諸正案。
」從之。
○刑曹啓:「今詳蠱毒人禁令及告捕人賞給條件律雲:」凡造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敎令者斬。
造畜者財産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竝流二千裡安置。
若以蠱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遠之限。
若裡長知而不擧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請自今裡正長及四隣,知而不告,依律施行。
裡正長告後,不用心推考守令,減裡正長一等。
但銀則非本國所産,告捕者,官給緜布五十匹。
」從之。
○刑曹啓:「載寧囚強盜得守,律該斬。
」從之。
閏4月9日 ○庚寅,日暈,日珥,日背。
○輪對。
○禮曹啓:「旱氣太甚,請祭享外,勿令擊鼓。
」從之。
閏4月10日 ○辛卯,月犯左執法。
月暈。
○輪對。
○傳旨兵曹: 黃海道強盜,或燒人家或殺行商,攘奪財物,載寧、平山守令等,匿不以報。
其被燒家舍、見殺人數及捕賊之狀,推問以啓。
○禱雨于北郊。
閏4月11日 ○壬辰,月暈。
流星出房北,入心東,狀如拳,色白。
○視事。
上論勸課農事之方,禮曹判書申商啓:「安東地窄人多,無閑曠之處,且人皆節用,故雖値兇歉,不至飢餓,其農事縝密,非他郡可比。
」礪山君宋居信曰:「全羅道地多陳荒,自江原流民徙居之後,戶口甚繁,山林藪澤,悉皆耕墾。
」上曰:「苗之生於旱時者,與待雨而生者,孰善?」知申事鄭欽之對曰:「旱時苗草俱生,及其雨也,苗長而草腐,莫若旱時生苗之爲愈也。
」上慮平安、鹹吉兩道農事疎闊,命承政院,每遇兩道人,必問農作之狀,且使知《農書》。
○傳旨刑曹: 許磐石贈趙末生奴婢,屬公。
○右代言許誠啓:「金九德之諡,贈以安靖,似爲未可。
」上曰:「古有君臣同諡者,何嫌乎?」俄命詳定所,考古制以聞,尋止之曰:「諡者,據平生所行得失,重於除官也。
」 ○江原道監司啓:「凡漕運時國貢米??及雜貢沒失者,請徵轉解之吏。
」上曰:「貧人失沒衣服,固可哀也,況又徵耶?」 ○輪對。
○政府六曹啓:「古者遇旱減膳雲者,天子七腥,諸侯五腥之謂也,非謂酒也。
且減之耳,非徹之也。
今殿下憂旱不進酒,願許之。
」上曰:「人有本不飮酒者,予雖不飮,氣自平安,何必飮乎?」 ○賜各司鼠損布貨于各司奴婢之貧窮者。
○禮曹啓:「埋骨僧合東西兩邊,隻八人,難以收埋。
請於兩邊,各加二人。
」從之。
閏4月12日 ○癸巳,雨,大雷。
○輪對。
閏4月13日 ○甲午,視事。
鹹吉道節制使河敬復啓:「營鎭屬軍官,請皆敍用。
」不允。
禮曹判書申商曰:「中國遼東山海衛軍官受職者頗多。
我國軍官,雖未得盡用,如摠牌、小牌之屬,宜令授職。
」啓事訖,上與代言等議之,僉曰:「不可。
」 ○輪對。
○政府六曹復請進酒,不允。
○詳定所啓:「謹按唐制,東宮於妃父母之亡,遣使緻奠,妃祖父母,則未之及焉。
東宮妃,則祖父母亡,奔喪,及葬往焉,練祥往焉。
乞依古禮,今金九德緻祭臨葬時,徽嬪親往緻奠。
且《文公家禮》,子孫於葬前,無文告之辭,請除祭文。
」從之。
○禮曹啓:「宣德元年八月十七日受敎:」兩班之女,父母俱歿,無主婚辦事,過時未嫁者,以付會計官物資給。
「臣等以爲雖有父母兄弟,而貧乏不能資粧,以緻失時者,亦或有之。
請勿論父母兄弟有無,分其世係高下、貧乏輕重,量給國庫陳米,使備資粧,其成婚女數、父職姓名及官給資粧之數,京中漢城府、外方監司,每歲抄錄以聞。
其內外四寸以上之親,不共備資粧者及資粧不遵令過侈者,一依《六典》申明考察。
」從之。
○傳旨慶尙道監司: 鹹吉、平安兩道地品好,而無知之民,泥於舊習,農事齟齬,未盡地力。
欲採可行良法,使其傳習,道內耕種耘穫之法、五穀土性所宜及雜穀交種之方,訪之老農,撮要成書以進。
且《農書》一千部,以國庫米豆,換紙印進。
「 閏4月14日 ○乙未,輪對。
○親傳望祭及祈雨祭香祝。
閏4月15日 ○丙申,月暈,兩珥。
○視事。
禮曹參議高若海啓:「《續六典》,乃國家萬世通行之法也,隻令一二人撰集,不無偏見之弊。
願依陳言例,咨諸大臣,取衆議施行。
」上曰:「《續典》所載,皆祖宗已行之事,豈可更改?若立新法,則當如卿言,今若更議,必各執所見,衆口紛紜,莫適所主,必立新法,然後乃已。
新法固不可立也,試以奴婢斷決一事觀之,受敎立法非一,其受敎立法者,類非虛心而至公也,皆以利於一己者,援據大體而請立之,弊固多端,不可更議。
」 ○代言等啓:「人有奸人之妻,而纔出房外,本夫追殺之者。
有司以爲律文,但有登時殺傷者,勿論之語,故若未登時,而追殺於外,則當與鬪歐殺人者同矣。
」上曰:「相奸後本夫追殺,雖非奸所捕殺,亦可謂登時殺傷也。
鬪毆殺人者,經赦則免死,無赦則當死,今以追殺於外者,比於鬪毆殺而抵罪,則無乃不愜人情乎?更考以啓。
」 ○輪對。
○禱雨于社稷。
○刑曹啓:「強盜吳德生等五人,律該斬。
」從之。
閏4月16日 ○丁酉,幸西郊觀稼,賜食農人。
○賜祭于判敦寧金九德。
其文曰: 人臣敬忠之心,不渝終始;國家褒崇之典,當備榮哀。
惟卿雅量端方,醇資溫懿。
以奕世衣冠之冑,爲累朝縉紳之儀。
參政提綱,無施不可。
牧民觀俗,所至有聲。
若夫門楣開彤管之祥,承恩日表;庭蘭衍蕃椒之慶,作配春宮。
苟非傳家積德于厥躬,安能與國匹休於永世?頃授敦寧之任,用伸親敬之情。
庶享耄耋之遐齡,永膺子孫之榮養。
如何不憖,奄爾長辭?自聞訃音,令具恤制。
旣節惠以贈諡,且緻奠以敍哀。
於戲!晝夜死生,雖理數之必至,君臣恩禮,豈幽明而有殊? ○前恭安府尹權肅卒。
閏4月17日 ○戊戌,日暈。
○輪對。
○日本藤貴久、藤原賴久,遣人來獻土物,回賜貴久正布三百十八匹,賴久二百七十二匹。
○成均司成鄭坤上書曰: 國家於成均之外,又設四部,而置敎授訓導,州府郡縣,亦置敎官,俾訓誨之,中外子弟之赴學者,其麗不億也。
然取士之額,文科之外,隻生員百人而已,中者僅百之一,故在鄕校而年滿四五十者尙多,向學之心,因以怠惰,舍而從他技者,亦多有之。
前朝取士之法,在文科之前者,曰監試,試以詩賦,號曰進士。
在文科之後者曰,升補試,試以疑義,號曰大賢。
厥後以生員試,代升補試,而監試亦行焉。
今之學生甚多,而取士之途未廣。
願復設進士試,試以賦表,以振多士之氣。
且院宇之設,所以待行旅也。
頹北不修,則非徒有風雨號咷之患,亦有盜賊剽竊之憂。
願下令各道,擇僧人可幹事者,具報監司,使居院宇之旁,以時修葺,以寓行旅,仍報于朝,授其院住持,其供力營辦者,亦除職以勸勵之,各驛館舍,亦令監司檢察,有不修葺者,罪其驛丞。
命下禮曹,與政府諸曹同議,僉曰:「今生員試,已依前朝進士例行之。
且一年之內,竝行及第、生員、進士三試大煩,請依《元典》仍舊。
各道院宇甚多,若竝差住持,則與宗屬寺社住持相混,請依《元典》,其院主僧人,除雜役完恤,有能修葺者啓聞,授僧職,元有職者加職。
」從之。
閏4月18日 ○己亥,日暈。
○視事。
○刑曹啓:「私奴龍儉走匿兀狄哈地面,律該絞不待時。
」命杖一百,定爲濟州官奴。
龍儉,卽野人金同介之子也。
○上語卞季良曰:「昔太宗命權近,著五經吐,〈凡讀書,以諺語節句讀者,俗謂之吐。
〉近讓之不得,遂著《詩》、《書》、《易》吐,唯《禮記》四書無之。
予慮後學,或失本意,以訓諸生,若因此而敎,豈不有益?」季良對曰:「近尙讓之,況小臣乎?四書,臣於幼時學之,《禮記》則本不學。
且《禮記》文多瑣屑,而意亦旁通,不可執一以定。
先儒亦言:『《禮記》,漢儒掇拾煨燼之餘,語多未詳。
』似難考定。
」上曰:「然。
」右議政孟思誠曰:「有吐則臣恐學者不着力硏究。
」上曰:「程、朱亦慮學者,未達經書奧旨,故着註解,令其易知。
外方敎導若因此誨人,則豈無補乎?」 ○禮曹判書申商啓曰:「古典所載山川之神,今所汰去者非一,然文獻不足,難以考汰去之由,復祀爲難,棄之亦未安。
」季良曰:「《書》雲:『祀于新邑,鹹秩無文。
』又雲:『柴望秩于山川。
』國之大事,莫祀若也。
」上亦曰:「漢時除淫祀,劉向曰:『家人尙不能絶郊祀,何可除之?』」命商曰:「其考太祖時祀典汰去之由,與大臣共議以聞。
」 ○上語代言等曰:「今聞上國所求,鷹子黑狐等物,我國私議者,或謂皆宦者尹鳳所爲,予恐此言,或聞於上國。
又聞議者,以予爲過於事大之禮,方今上國遣使賞賚,無歲無之,其眷遇之隆者無他,但以我國本禮義之邦,歲修職貢,朝聘以時耳。
大國待之甚厚,而不盡誠事之,則是爲大不敬,殊失人臣之義,其可乎?」知申事鄭欽之曰:「昔大王爲狄人所侵,事之以犬馬皮幣而不已。
以小事大,禮當如是,況今上國待之其厚,何可不盡心敬事乎?」上曰:「私議者不知大體,以進獻石燈盞、鷹子與尹鳳往來之事,每有輕議,予甚非之。
然不可強禁,苟欲言之,入告於予,不爲私議可也,卿等知之。
」 ○輪對。
閏4月19日 ○庚子,輪對。
○親傳宗廟祈雨祭香祝。
閏4月20日 ○辛醜,日暈。
○輪對。
○以崔閏德爲兵曹判書,柳思訥左軍摠制,黃鉉仁壽府尹。
○禱雨于宗廟。
○以旱還給罪人職牒。
閏4月21日 ○壬寅,日暈有珥。
雨雹,圓徑或寸餘。
○視事,輪對。
○楊根、砥平等處大,雨雹,傷禾穀。
○命造信炮,分送于各道。
○兵曹啓:「軍士等欲歸本家,令兄弟托以親病告狀,守令不審眞僞,卽許陳省,因此衛士虛疎。
自今本曹不時啓聞,差人發摘,如有冒受陳省者,幷其守令治罪。
姑令各道監司,先行發摘,移文本曹。
」從之。
閏4月22日 ○癸卯,畫龍祈雨。
○輪對。
○上使謂右議政孟思誠曰:「諡號所以記平生實行,今奉常寺員會議,又告諸提調,完議以定,似未可也。
從古制,令奉常寺一員,定諡如何?」思誠對曰:「臣嘗爲典儀注簿,一員定諡,本古制也。
厥後變爲僉議,誠爲未可,宜令本寺一員,以其所見聞,酌定如史官之例。
」傳旨禮曹: 自今諡號,勿告提調,唯判事以下議定。
閏4月23日 ○甲辰,輪對。
○命左代言金赭曰:「行司直安吉婢七寶訴良之事及凡犯罪爲首者,或以功臣子孫,或以特恩減赦,則爲從者,依律文內,罪人自首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亦準罪人,原免減等續罪法,一皆減等原免乎否?其就府院君李稷第議之。
」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共造稷第議以爲:「七寶訴良,限內未呈,不可更議。
若罪人爲首者,減罪原免,則爲從者,亦減等原免,可依律文立法。
」 ○以旱閉崇禮門、開肅淸門,徙市。
○平安道泰川郡地震。
閏4月24日 ○乙巳,日暈。
○視事,輪對。
○贊成權軫啓:「禁火都監因通道路,多毀人家。
」上曰:「勿令毀之。
太宗時有啓者曰:『宜開通都城西門,以地勢觀之,則路出李叔蕃家前甚宜。
』其時官吏畏叔蕃,由恭請王殿前通之。
今之通路,必有訟者,可待十月毀之。
」 ○兵曹啓:「平安道館軍充定補充軍,立馬滿五年以上者,請依例賞職。
雖未得立馬,滿十五年立役者,依京中補充軍去官例,差授其道土官衛領之職。
」從之。
○刑曹啓:「平安道人強盜孫嚴松,請依律處斬。
」從之。
閏4月25日 ○丙午,輪對。
○親傳風雲雷雨祭,香祝。
○大雨。
○命停諸處祈雨祭。
閏4月26日 ○丁未,日暈,日珥,日背。
○輪對。
○政府六曹請進酒,許之。
閏4月27日 ○戊申,日珥。
○視事。
判府事卞季良啓:「設侍衛軍士,欲其捍外衛內備不虞也。
比來因內外無事,外方侍衛軍士,或因農時,或因兇年,或因寒暑,勿令番上,騎船軍或分四番,或分三番,使專務農,此誠殿下恤民之心,然禍患每生於不虞,豈可姑恃安靜,以弛備禦乎?但當以他術存恤耳。
」上曰:「近來緩弛,非故爲之也,但因年歉耳,卿言是也。
」 ○漢城府啓:「今五部管領,已給隊長、隊副、遞兒五,城底十裡色掌,事務倍加,請依五部管領例施行。
」從之。
○輪對。
閏4月28日 ○己酉,輪對。
閏4月29日 ○庚戌,日旁靑赤雲,相間旋繞。
日珥。
○輪對。
閏4月30日 ○辛亥,日暈,日珥。
○親傳朔祭香祝。
○視事,輪對。
○兵曹啓:「前此外方居生軍士等,遭父母祖父母喪者,聞喪日爲始,給暇百日,百日後翌日不現身者,例皆論罪,故未及百日,先自脫衰還京,實爲不可。
自今百日終制後,計其程途遠近施行。
」從之。
○兵曹據京畿監司關啓:「草賊興行,非惟京畿,黃海道亦然。
請令京畿留後司,黃海、平安道各官居住,侍衛牌、下番甲士、鎭軍及閑散人、新白丁有馬者,各於其面,不拘多少,隨所居附近定之,如有賊人,及時追捕。
」從之。
五月 5月1日 ○壬子朔,日暈。
○輪對。
5月2日 ○癸醜,視事,輪對。
○善山府使李吉培、安州判官康理、洪川縣監金豼等辭,上引見曰:「近連年失農,賴祖宗之德,不至餓殍。
予每除守令,必擇其人,爾等宜體予意,勸民農桑,使得富庶。
」 ○忠淸道監司中軍同知摠制崔洵卒。
○戶曹啓:「各人戶口,京中漢城府、外方各官守令,據其狀告成給。
其規式,則某年號月日。
戶口,準府在某年成籍戶口帳內,某部某坊第幾裡,外方某面某裡住,某職姓名年甲本貫四祖、妻某氏年甲本貫四祖、率居子息某某、奴婢某某等。
準給者漢城府、外方某州縣僉署,周挾改字數及有無橫書踏印。
一本粘連立案,一本給狀告戶首,毋令疊給。
」從之。
5月3日 ○甲寅,輪對。
○果川縣冠嶽山佛成峯,崩壓僧舍,五人死。
○慶尙道慶州、淸道、慶山、泗川、晉州、漆原、鎭海、永川、昌寧、蔚山、密陽、陜川等官,大風二日,樹木亦折。
全羅道濟州大風雨,牛馬多朣死。
順天、寶城、鹹平大風,木柵頹落。
鹹吉道定平、鹹興、北靑大水,人多溺死。
5月4日 ○乙卯,親傳端午祭,香祝。
○率王世子,齋宿于昌德宮。
○慶尙道星州大風,折樹木,壓人家,死者三。
5月5日 ○丙辰,上率百官,行端午別祭于廣孝殿。
○幸西郊觀稼,還至慕華樓,觀衛士騎射。
5月6日 ○丁巳,視事。
○鹹吉道監司崔蠲啓:「本道地極北鄙,前此不設學校,識字者蓋寡。
今文明之化廣被,大小州縣,各置敎官,生徒之額,不減他道,登科第者,比比有之,人皆觀感,漸抛馳馬試劍,鹹願叩篋橫經。
然或學舍未備,且無闆刻經書,學者患之。
伏望依各司營造例,募僧構學舍,啓聞賞職,又募僧刊行經書。
姑將道內二三年濟用監納神稅布及犯罪人沒官財産,收贖錢布,換紙以印,分于各官。
」下禮曹。
禮曹啓:「請依所啓,但印書紙,則以道內公儲布物,量宜支給。
」上曰:「可給一年貢納神稅布。
」 ○上曰:「黃海道賊黨,屢見捕獲,宜若畏避,而尙恣行無忌,捕獲之人,反爲賊矢所中,何哉?」知申事鄭欽之對曰:「郡縣使殘劣無勇之徒捕之,故?懦未捕,請遣三軍鎭撫捕之。
」上曰:「令兵曹擬議以聞。
」 ○兵曹啓:「黃海道江陰、谷山、京畿松林、平安道祥原、三登等處,草賊成群,未易捕獲,守令亦不盡心擒捕,賊勢益張,自今守令窮追捕獲,又報監司節制使,令鎭撫率軍士捕之。
幷許自募有能捕獲者,啓聞賞功,其不用心守令及鎭撫,隨卽治罪。
」從之。
5月7日 ○戊午,日暈。
○對馬島宗右馬助貞澄,遣人獻土物,回賜米豆各五十石、燒酒三十甁、正布五十匹。
左衛門大郞,遣人獻土物,仍報國王皇帝薨逝聲息,回賜正布一百三十匹、黑細麻布白細苧布各十匹、雜彩花席二十張、虎豹皮各三張、松子三石、人蔘三十斤。
左衛門大郞又遣其子,請學國朝言語,許之。
○宗貞盛,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五十五匹。
○遣三軍鎭撫于平安、黃海道,捕草賊。
5月8日 ○己未,刑曹啓:「強盜趙元己,律該處斬。
」從之。
5月9日 ○庚申,親傳太宗忌辰祭,香祝。
5月10日 ○辛酉,日暈。
太白晝見。
5月12日 ○癸亥,視事。
禮曹判書申商啓:「今來宗貞盛所遣人,願受田爲氓。
」上問贊成權軫曰:「太宗時亦有如此者乎?」軫對曰:「大內殿伐三島,有功於我國,以完山爲本鄕,請受田爲氓,諫院上疏以爲:『倭人請居邊境,其計難測,不可許。
』乃止。
」上曰:「誠然矣。
」 ○輪對。
○大司憲崔府等啓..「固城縣吏申訴內贍寺,督納數外布子,本府議遣監察,開庫驗其虛實,月令監察金孝芬,獨以爲不可,本府劾之,答辭又不恭,請擧司避嫌。
」從之,仍命刑曹鞫孝芬。
○刑曹啓:「平安道囚,殺人李每邑金、金義珍,律該處斬。
」從之。
5月13日 ○甲子,日暈。
○輪對。
○親傳齊陵香祝。
5月14日 ○乙醜,日暈。
○視事。
○親傳望祭香祝。
○義和宮主安氏卒,賜賻米豆各一百石。
安氏,卽高麗恭愍王定妃也。
○賜僉摠制以上及集賢殿、臺諫、忠義、別侍衛、注書等,馬各一匹。
5月16日 ○丁卯,視事。
上曰:「予聞鹹吉道水災,鹹興尤甚,漂沒百餘家,其故何也?其地古亦有水災乎?」判書安純、申商對曰:「本道山高野平,水易就下,鹹興地尤平衍,古亦有水災,然未聞若此之甚也。
」 5月18日 ○己巳,對馬島左衛門大郞,緻書禮曹,請於巨濟島外小島,遣人種麥,答書曰:「巨濟島外,無可耕之地,肆未啓達。
」 5月19日 ○庚午,視事。
○傳旨平安道監司: 新白丁相聚草竊,因各官追捕,棄其妻子,逃匿山谷,饑餓窮迫,勢將益肆寇攘,終必渡江而走。
其置防護所,禁其出入,臨機審度,使之無弊。
○遣舍人鄭苯于鹹吉道,審各官水災之狀。
○禮曹啓:「古制畫龍祈雨,俟雨足三日,賽以豭,取畫龍投水中。
本朝畫龍及五方祈雨報祀,在立秋之後,有違古制。
請自今畫龍及土龍祈雨後,三日內雨澤浹洽,則不待立秋,擇吉報祀,三日內不雨,則勿報祀。
」從之。
○司憲府書吏等上言:「凡劾臺省,問當該一員,曾有敎旨。
今刑曹信孝芬,窺免己罪之言,盡劾臺員,非是。
」上曰:「予初以爲下義禁府,則例當囚鞫,故令刑曹便宜推劾,何困辱憲府至是耶?」知申事鄭欽之對曰:「憲府有罪下刑曹,古無是例,自河演爲大司憲始矣。
憲府,風紀之司,而再三避嫌,見辱至此,不可復仕。
」上曰:「得人爲難,何可輕遞?其令刑曹勿論臺長,但鞫孝芬。
」 5月20日 ○辛未,禮曹啓:「按古制,魏明帝時,漢獻帝後曹氏薨,葬用車服禮儀,皆依漢制;唐太宗時,隋煬帝後蕭氏殂,詔以皇後例葬之。
今義和宮主之葬,請依古制,用王妃禮,其車服禮儀,從前朝之制。
」從之。
5月21日 ○壬申,太白晝見。
○京畿安峽人金起南,進皂鷹一連,賜緜布三匹、米豆幷四石。
○直集賢殿金墩,承命撰西漢以下歷代譜系圖,以進。
5月22日 ○癸酉,日暈。
太白晝見。
○以崔府復爲大司憲,南智執義,李堅基、成念祖掌令,金俓、文承祚持平。
○兵曹啓上大護軍、護軍、內禁衛褒貶取才之法:「步射一百八十步,左右各五步立標,三矢俱入;騎射二次內三發三中;或步射二矢入標;騎射三發三中以上者爲上等。
步射三矢內一矢入標;騎射三發一中、二發二中以上,二事內一事入者爲中等,二事俱不入者爲下等。
五考內三上以上加資,下等貶黜。
若幷四中以上貶黜,則慣於騎步射者,或反見黜,其中等人,請勿貶黜。
」 命上大護軍、護軍,勿幷取才,餘依所啓。
5月23日 ○甲戌,親傳太祖忌辰祭,香祝。
○大司憲崔府辭職,不允。
5月24日 ○乙亥,改營建春門。
○私婢自在擊光化門鍾,訴其冤,承政院問其故,答曰:「義禁府當直員禁之故擊鍾。
」上曰:「設申聞鼓,欲其人得而擊之,使下情得達也。
何故禁之?若所申不實,則罪在其人,豈關司鼓之吏乎?如此被禁者必多,其下憲府,鞫當直員。
」遂罷金仲誠、柳渼義禁府職事。
5月25日 ○丙子,視事。
命朝啓,參議以上勿俯伏,擧首而坐。
○司直鄭得萱婢延德,詐稱其女無害已死,納誠妃殿爲侍女。
延德死,得萱兄弟以爲無後,婢家産奪之,無害訴于妃,妃啓之,命下得萱于義禁府鞫之。
○刑曹啓:「平安道人夫隱,妬其夫劉仁守與後妻同居,使其子失仇知、兄趙天,夜殺仁守及妻子六人,律該淩遲。
」從之。
○鴻臚寺少卿崔得霏卒,賜棺槨及米豆幷二十石、紙七十卷。
5月26日 ○丁醜,鹹吉道監司啓:「鹹興、定平、北靑、端川、甲山、吉州、鏡城等官,因水災,漂流民戶三百九十一,溺死人口一百六十一。
○左司諫金孝貞等上疏曰: 名分,天下之大防,名分定然後,上下相保,而國家治安矣。
《易》曰:「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辨上下定民志。
」又曰:「卑高以陳,貴賤位矣。
」夫貴以臨賤,賤以承貴,上以使下,下以事上,乃天理民彜之當然,而治道之根本也。
是故帝舜,使契爲司徒,敎以人倫,又慮敎之或不率也,命臯陶作士,明刑以弼敎,期于無刑。
後世之論刑者,不知出此,其陷於商、申之刻薄者,無足論矣,至於俗吏姑息之論、便文自管之計,則又一以輕刑爲事。
然刑愈輕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長其悖逆作亂之心,使獄訟愈繁,則不講乎先王之法之過也。
永樂十八年九月日,禮曹受敎:「朱文公言於孝宗曰:『願陛下,深詔中外司政典獄之官,凡有獄訟,必先論其尊卑、上下、長幼、親疎之分,然後聽其曲直之辭。
凡以下犯上,以卑陵尊者,雖直不右,加凡人之坐。
』高麗之俗,緣此義,民有陵犯守令者,共斥逐之,至瀦其宅而後已。
願自今,如有府史胥徒告其官吏品官,吏民告其守令監司,若非關係宗社安危及非法殺人,亦勿受,以杖一百、流三千裡論罪。
」臣等以爲文公所論,統言下之不可陵上,禮曹受敎,隻言府史胥徒之不可告其官吏品官、吏民之不可告其守令監司,而餘不及焉,語有未瑩。
近者或以小民,而歐打守令者有之,或以驛吏,而陵辱朝臣者亦有之,見者爲之寒心,聞者莫不驚駭,其他犯分亂俗之輩,固難悉擧。
惟我殿下,勵精圖治,法制大備,澤及生靈,昇平日久,然民情狃於安逸,反不安分,肆意驕侈,風俗日至於澆漓,其漸誠不可長也。
當今之時,尙且如此,將來之患,詎可勝言?伏望殿下,體大舜之美意、察文公之格言,自今凡以卑陵尊、以下陵上、以幼陵長者,雖直不右而罪之。
若在下者曲,則各依本律,加一等論斷,其情狀尤甚者,取旨痛懲,以成淳厚之俗,以遏陵僭之漸。
臣等所言,非欲殿下深於用法而過於用刑也。
庶幾有助於世敎,而仰稱殿下,期於無刑之本意,伏惟殿下,留意焉。
上曰:「爾之等言美矣。
然非小事,不可遽行,予更商量。
」 ○禮曹啓聖澤呈才儀: 舞隊率樂官上妓衣冠行次,上妓一人爲王母,左右各四人爲俠舞。
王母在中,俠舞分左右向北,作三隊而立,奉蓋三人立其後,奉簇子一人、奉竹竿子二人前進。
引人仗二人、龍扇二人、鳳扇二人、尾扇二人,東西分立,奉旌節六人,每一隊間立。
樂官奏《千年萬歲》,引子簇子與竹竿子,足蹈而進,樂止。
口號曰:「上聖之化,覃被要荒,遠人之心,不勝舞蹈。
冀容入隊,永觀厥成。
」訖,樂奏前樂,簇子仍立其位,竹竿子小退,左右分立。
王母與俠舞足蹈而進,小退而立。
王母小進,樂止。
緻語曰:「聖澤,慰朝廷使臣也,慰使臣,所以欽上德也。
殿下事大以誠,帝用嘉之,特遣使臣,國人歡忻,作是歌焉。
」訖,樂奏《嗺子》,令,王母退復位。
樂止。
樂官奏獨聲《賀聖朝》,令王母與俠舞,唱聖澤詞:「於皇聖澤,洽于萬方。
際天所覆,莫不梯航。
維我海邦,曰自先王。
式虔侯度,寵章是服。
明昭我王,允也繼述。
克敬克誠,昵承優渥。
翩翩使車,載馳原隰。
自天子所,來莅遐域。
王出郊迎,如覩穆穆。
王拜稽首,聖壽萬億。
維王之誠,維帝之德。
上下交泰,慶流罔極。
」訖,樂止。
樂官奏《黃河淸縵》,王母與俠舞向北而舞,訖,樂止。
樂官奏《中腔》,令王母不出隊,周旋而舞,俠舞八人回旋而舞。
四方四隅,象八卦而立。
樂止。
樂官奏《賀聖朝》,令王母向坎而始,左旋回舞,坎、震、離、兌四方,對舞。
王母向艮而始,如前回舞,艮、巽、坤、乾四隅,對舞,從樂節次,循環而舞,訖,樂止。
樂官又奏前樂,威儀十四人,唱聖澤詞,回旋三匝復位,樂止。
樂官奏《中腔》,令王母與俠舞回旋還作隊,東西分立,樂止。
樂官奏《千年萬歲》,引子竹竿子前進於簇子,左右分立,樂止。
口號曰:「德洽生成,克盡懷柔之道;情深感激,式陳頌禱之詞。
」樂節將終,拜辭小退。
訖,樂官又奏《千年萬歲》,引子簇子與竹竿子,足蹈而退,王母與俠舞足蹈而進。
舞退,奉蓋三人、威儀一十四人,亦從而出。
○傳旨兵曹: 京畿永平、鐵原、朔寧、廣州、楊根、江原道平康、淮陽等處,講武場,勿禁耕墾山田,但禁私獵。
5月27日 ○戊寅,命停闕內軍器庫造成。
5月28日 ○己卯,日暈。
5月29日 ○庚辰,義禁府啓:「鄭得芝爲首,杖一百、徒三年,鄭得萱、鄭得蓀、金得知爲從,杖九十、徒二年半,竝發二千裡內衛分充軍。
」命各減二等,杖得芝八十,充扶安鎭軍;得蓀七十,沃溝鎭;得智七十,忠淸道水營,竝充軍。
○宗貞盛,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六十八匹、燒酒二十甁。
左衛門大郞,亦獻土物,回賜正布五十五匹。
5月30日 ○辛巳,視事。
○全羅道監司進皂鷹二連、鴉鶻十連。
○親傳朔祭香祝。
○兵曹啓:「平安道閭延郡留營鎭撫等狀告:『本郡極邊要害,初面受敵之地,防禦之緊,非他郡比。
緣此雖有才幹者,未得從仕于京,偵候戍禦,暫不得息。
鹹吉道慶源、鏡城、吉州、甲山等官鎭撫,則以初面防禦之功,於鹹興府土官,一年一人輪次除授,臣等獨未蒙恩,各自缺望。
』今者兵曹受敎:『留營鎭撫內,從所在官薦望。
』安州道三人、義州、朔州、江界道各一人,於平壤府土官,四年一次敍用,而本郡則不與,請本郡鎭撫,亦依各處鎭撫例,許令遷轉,以勸後人。
」 從之。
六月 6月1日 ○壬午朔,命藝文館大提學吳陞爲委官,與刑曹判書金自知、大司憲崔府、左獻納崔孝孫、右副代言李師厚,鞫亂言公州人樸龍及事幹申得龍等七人于義禁府。
6月3日 ○甲申,禮曹啓:「對馬島小童吾都音甫侍,今爲學習而來,請給糧,就司譯院讀書。
」從之。
○義禁府啓:「私奴申若老、申得龍,素與百姓樸龍有隙,遂誣構龍嘗言:『戶長李澤爲王。
』又言:『金姓李姓人爲王。
』若老、得龍等含忿造言,當以誣告論。
若老爲首,杖一百、流三千裡、加役三年,得龍爲從,杖一百、徒三年,依建文四年敎旨,奴犯徒流者收贖。
」 從之。
6月4日 ○乙酉,日暈。
○視事。
上曰:「曩奏火者親喪,禮部問:『何故來奏?』答曰:『有服喪者在朝廷故耳。
』崔得霏,朝廷之臣,非陪臣也。
雖無服喪者,奏達何如?」左議政黃喜、禮曹判書申商對曰:「宜奏之。
」上曰:「未可以此事委人遣之,欲於來秋進鷹時幷奏,無奈晩乎?」喜曰:「未晩也。
」 ○上謂代言許誠曰:「文昭殿、廣孝殿、健元陵、獻陵,有名日別祭,舊用四行卓及左右俠卓。
戊戌年許稠爲禮曹判書,與政府同議啓,太宗曰:『禮主誠敬,禮煩則必不淨潔,隻用四行卓及左右饌卓。
』予今思之,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宴享使臣尙用左右俠卓,何獨於陵殿不然?其與禮曹及詳定所,更議以啓。
」 6月5日 ○丙戌,卒府院君趙英茂妻康氏,惡長子叙,愛其次子秩及理。
秩、理陰誘其母,毀祠堂而賣家舍,諫院請鞫康氏、秩、理罪,上曰:「予亦聞之,甚惡其無母子兄弟之義。
此事關係風俗,爲憲司者何不治之?」卽下義禁府鞫之。
6月6日 ○丁亥,受朝參。
左司諫金孝貞啓:「臣等曾上疏請嚴尊卑之分,使不相陵僭,未卽蒙允,近者驛吏陵轢朝官,常民打陽守令。
不唯是耳,大相之妻,見辱於村民;舊官之子,受挫於鄕吏,此非細故,有關風俗。
自今有犯陵上之罪者,加等施行,以嚴名分,以厚風俗。
」上曰:「此等事已有條格,斷罪者臨時上下可也。
然當更議以行。
」 ○上謂左右曰:「趙英茂建家立廟,欲其傳諸後世也。
子孫不顧其意,遽毀廟賣家,豈近人情?曾聞欲賣家,而無買者,故因緣明嬪殿乃賣之,其心以爲賣於常人,則必有無故賣家之罪,賣於明嬪,則人無間言,其設心不亦慘乎?已賣之後,予乃知之。
今秩言:『明嬪殿雲:「上亦已知而買之。
」』其往來通言者,幷鞫之。
」義禁府啓:「秩、理等以爲:『母與兄叙亦知之。
』請幷康氏及叙對辨。
」上曰:「姑勿囚康氏,但囚叙鞫之,可知其情矣。
」 6月7日 ○戊子,忠淸道監司進皂鷹二連。
6月8日 ○己醜,視事。
義禁府請拷訊趙秩,上曰:「子之於親,奉養有闕,尙爲大罪,秩等毀祠堂,使神主無所依歸,事幹不孝,拷訊一次。
」 ○對馬島四郞左衞門,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八十七匹。
6月9日 ○庚寅,鹹吉道敬差官鄭苯復命,上引見問水災,對曰:「漂流家舍摠六百六,溺死及壓沒者一百六十九,覆沙田八千六百十二結。
端川郡有一裡盡漂沒,四十餘人登一大樹,水嚙樹根皆覆沒。
又有數戶漂沒,男子遊出,女四五人登屋上,漂到海口,知不得生,以衣蒙頭入水死,監司匿不以聞。
又鏡城官門前有柳樹,一日忽天昏氣蒸熱,有一物如布匹,自空中悠揚而下,乃火燒樺皮也,柳樹觸熱死。
自鹹興至甲山之境,山上草木盡燒,人以爲天火。
」 6月11日 ○壬辰,視事。
刑曹啓遼東軍人,打殺義州人之故,上曰:「遼東軍人爲惡至此而不奏,朝廷無以懲之,宜咨遼東都司,使之奏達,其議于承文院。
」提調贊成權軫曰:「殺人者殺,天下之法一也,宜須奏達。
」上曰:「若使臣所犯,則未可奏達,軍人微者也,而肆其暴惡,可奏之,以戒後來。
卿等會議以聞。
」 ○義禁府提調權軫啓:「趙秩言:『毀祠堂之故,無他,以其地卑濕,不宜安神主,故欲營他處以安之。
』此言甚曲,雖不詳問,罪已大矣。
」上曰:「秩毀先世祠堂,又賣父家,使昆弟不得有焉,佯言不得已毀之,其情可知也。
且予聞構祠堂之處,地非洿下,秩之言,欲免罪耳。
構祠堂,所以奉神主也。
毀之之罪,豈以神主在不在,爲輕重哉?其更鞫之。
」上謂代言等曰:「秩之事,憲府當劾而不劾,責之何如?」知申事鄭欽之、左代言金赭對曰:「臣等聞前日臺員欲問,有沮之者,故不果。
請鞫沮之者。
」命囚大司憲崔府及上護軍皇甫仁、監正陳仲誠、少尹權照、正郞鄭吉興、李師元等于義禁府。
義禁府啓:「今臺員議秩之事,終不劾,請幷鞫之。
」上曰:「此就職未久,宜勿劾。
」尋命釋府等。
執義南知、掌令李堅基、成念祖等避嫌。
初,士林爭言,秩毀廟賣家之事,府等爲風憲官,佯若不聞,持祿容身甚矣。
今臺員坐官累日,亦不彈劾,物議非之。
○直集賢殿韓處寧死,賜棺槨及米十石、紙七十卷。
6月12日 ○癸巳,召南智、李堅基、成念祖等就職,智等又辭職,不允。
智等曰:「任風憲者,過失雖小,不宜就職。
」上曰:「前日臺員,久居其職,不曾彈劾,予尙寬之。
爾等就任不久,又何嫌焉!」 ○義禁府啓:「趙秩毀廟賣家,且誣言,上亦知之。
凡誣告人至死罪,所誣人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裡、加役三年。
」命勿流,隻杖一百,其母告秩病,命贖之。
○左司諫金孝貞等上疏曰: 臣子之職,忠孝而已,爲人臣而不忠不孝,罪不容於天地之間矣。
今趙秩以仲子,慮其終不得傳家也,計利誘母,毀祠堂而賣父家,使先世神主,靡有所依,其爲不孝甚矣。
及其究問,欲免己罪,造飾所無之言,以歸于上,其爲不忠,亦大矣。
秩之罪惡,固無末減之理,殿下特從寬典,隻令贖罪,爲惡者何所懲哉?伏望殿下,依律斷罪,以正綱常。
命義禁府、勿贖、杖之。
6月13日 ○甲午,司諫院啓:「趙秩造飾所無之言,以歸于上,不忠大矣,而止杖一百,請依律斷罪。
趙叙以主祀宗子,委其先世神主於不當置之處,亦不可謂之無罪,康氏以夫之故,得至封爵,而毀其祠堂,使神主無所依處,罪亦重矣。
請皆懲之。
」不允。
○執義南智等上疏曰: 今義禁府,劾趙秩之罪以聞,殿下特從寬典末減。
臣等竊謂秩懷不孝不弟之心,毀祠堂而賣家舍,厥罪匪輕,又於諫院劾問之際,答以不實,言及於上,其爲不敬莫大焉。
伏望殿下,依律科斷,以戒後來。
不允。
○左司諫金孝貞等,又上疏曰: 臣等前日將趙秩之罪,具辭申請,殿下以欽恤之仁,隻令杖之,餘悉勿論。
臣等以爲秩之罪,非特犯不孝,又犯不忠。
秩謀濟己欲,求賣父家,非一日矣。
窺免其罪,托辭於上,似若不得已而爲之者,不忠之狀明著,非罪之疑者也。
請從前疏之請,以懲其惡。
且康氏計利毀廟,義絶於父,又欲掩罪,發爲誣辭,罪固不小。
趙叙雖不與毀廟賣家之議,聞神主靡有所依,不卽奉主以安淨室,至四十四日之久,乃置他處,殊無宗子誠孝奉祀之意,其罪亦豈小哉?伏望竝令科罪,以正人倫。
不允。
○命還給尹璠職牒。
6月14日 ○乙未,親傳望祭香祝。
○視事。
左司諫金孝貞啓:「趙秩犯不忠不孝之罪,依律科斷。
」上曰:「卿等深論秩罪,以爲不忠,然秩罪非不忠也。
不忠雲者,包藏禍心,而形於言語者也。
秩之所言,豈可以不忠幷論乎?旣以不孝,決杖一百,何可加罪?」孝貞曰:「言及於上,其不忠莫甚,隻令杖之,爲臣子者,孰不缺望?請黜于外。
」上曰:「秩欲免己罪,而有是言,非不忠也,卿等勿言。
」執義南智啓:「秩毀祠堂,而賣父家,其不孝甚矣。
請依律科斷,外方安置。
」上曰:「卿言是也。
然不可加罪。
」尋命配秩于杆城,罷理職,從臺諫之請也。
南智又啓:「仁壽府判官趙憐,嘗至東坡驛歐驛人,驛子樸龍,與其子罵憐,捽其髮曰:『京中宰相,多我交親。
爾烏帶客也,何辱我耶?』憐執龍付臨津縣,縣監李根完曰:『龍,吾所畏者也。
』且語龍曰:『爾受京中勢家書狀來,則爾罪可免。
』因與龍問今歲農事,與家人相語無異,豈守令之道乎?請鞫根完。
憐狀告雲:『龍使其妻蔔德,就勢家受書狀而歸。
』本府執龍子天己問之,則曰:『父賂左議政黃喜馬一匹,且設宴受書狀而歸。
又賂大提學吳陞、都摠制權希達,馬各一匹,都摠制李順蒙牛一首。
』故本府劾喜,乃命勿論,臣等深以爲嫌。
」上曰:「此風聞也。
且事在赦前,何可劾也?」智曰:「龍之事,人所共知,實非風聞。
且時未分赦前後,請劾問。
」上曰:「何可小事強劾大臣乎?」智曰:「喜以首相,修書以請,此在赦後,不可不劾。
」上曰:「勿論。
」智曰:「根完與龍談話,似與家人相語,甚可憎也。
請鞫之。
」上曰:「然。
宜問其情。
」初,京畿監司,囚龍于原平鞫之,喜等通書,請輕其罪,憲司聞而劾之。
龍素稱元惡吏,廣占土田,多畜良馬,行賄權勢,不畏邦憲,肆其奸暴,朝臣受辱者,非止趙憐。
順蒙、陞,無足論矣,喜以冢宰,陰受其賂,欲縱大惡,恬然請托,其志鄙矣。
○命喜就職。
喜啓:「受樸龍馬及設宴,給以書狀,皆非臣所爲,而憲司劾之,上以爲赦前事,命勿論。
臣以不肖,濫居首相,爲一國具瞻,而受如此玷身之名,殿下雖命勿問,臣安能披露心腸,家喩戶曉哉?今若不復辯明,則物議安知虛實乎?請就攸司辯質。
」請之再三,至於涕洟,上曰:「卿若欲辯之,取蔔德一招,可知也。
」卽命憲府執蔔德鞫之。
○掌令李堅基啓:「南智發議,欲彈趙秩,崔府雲:『詳聞然後可劾。
』臣亦從之。
今府被責,而臣獨就職,心實未安,乞解臣職。
」不允。
○右議政仍令緻仕柳寬上書曰: 黃海道文化縣,是臣本鄕,自爲幼學,下去多年,聞諸父老之言,乃知事迹久矣。
九月山是縣之主山,在檀君朝鮮時名阿斯達山,至新羅改稱闕山,其時文化始名闕口縣,至前朝陞爲儒州監務,至高宗代,又陞爲文化縣令,山名闕字,緩聲呼爲九月山。
山之東嶺,高大而長,至一息安嶽郡而止。
嶺之腰有神堂焉,不知創於何代,北壁檀雄天王,東壁檀因天王,西壁檀君天王,文化之人常稱三聖堂,其山下居人,亦稱曰聖堂裡。
堂之內外,鳥雀不棲,麋鹿不入。
當旱暵之時祈雨,稍有得焉。
或雲檀君入,阿斯達山,化爲神,則檀君之都,意在此山之下。
三聖堂至今猶存,其迹可見。
以今地望考之,文化之東,有地名藏壯者,父老傳以爲檀君之都,今隻有東、西卯山,爲可驗耳。
或者以爲檀君,都于王儉城,今合在箕子廟。
臣按檀君與堯竝立,至于箕子千有餘年,豈宜下合於箕子之廟?又或以爲檀君,降於樹邊而生,今之三聖,固不可信,然臣又按遂古之初,混沌旣開,先有天而後有地。
旣有天地,則氣化而人生焉。
自後人之生也,皆以形相禪,豈得數十萬年之後至堯時,復有氣化,而生之理?其樹邊之生,固爲荒怪。
伏惟聖鑑裁擇,命攸司講求所都,以祛其疑。
命留之。
○兵曹據京畿監司關啓:「宣德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受敎:」父爲船軍,未受職而死,則親子親孫繼後立番者,通計仕日敍用。
「據此,父爲船軍未受職,年老除役,其親子繼戶立軍,及至都目,通計父子仕去官,其子願令父受職者頗多,請依所願。
」 從之。
6月15日 ○丙申,命先鞫樸龍妻蔔德。
知申事鄭欽之啓:「昨日黃喜使其子來告曰:『憲府劾問之際,言辭不公。
』未得親進劾實,請移義禁府,使得面質。
」掌令成念祖啓:「蔔德不直納招,請囚鞫之。
」乃命義禁府囚蔔德鞫之。
是日,天己逃義禁府,尋獲囚之。
6月16日 ○丁酉,受朝參。
○命義禁府執樸龍囚之。
○以樸氏、崔氏竝爲貴人。
瑈大匡輔國、晉平大君,瑢大匡輔國、安平大君,璆大匡輔國、臨瀛大君,義生元尹,崔府右軍摠制。
○命皇甫仁、權照、陳仲誠、鄭吉興、李師元就職。
○平安道中和郡地震。
6月17日 ○戊戌,平壤府地震。
6月18日 ○己亥,視事。
○平安道監司啓:「道內各官蠱毒者之子孫,請悉推刷,使處孟山、陽德等官,區別族類,勿通他境,有如捕告蠱毒者,賞之。
」上曰:「蠱毒之術,曖昧難知,若灼知,則固當嚴刑,豈可以蠱毒者之子孫,區別外之哉?更議以聞。
」 6月19日 ○庚子,義禁府鞫天己,雲:「贈馬設宴求書狀等事,非我所供,憲府強取之。
」命囚崔府、南智、李堅基、成念祖、金俓、文承祚及趙憐。
6月21日 ○壬寅,夜,白虹再見西方。
○視事。
知申事鄭欽之啓:「旌義縣監張戢,在訓鍊觀,考績居下,請改差。
」上曰:「受貶者左遷於外,無乃可乎?然左遷,而爲守令,則後之爲守令者,必缺望矣。
豈無他人?改之可也。
」府院君宋居信啓:「臣之妻弟前司正辛孝忠,喪畢未官,乞於別侍衛鎭撫敍用。
」上曰:「已知之。
」旣出,上謂代言等曰:「從孝忠之願,入仕何如?」左副代言鄭淵對曰:「別侍衛用到宿之處,有職者不可入,若鎭撫則可矣。
」上曰:「鎭撫有闕則塡差。
」左代言金赭曰:「居信啓私事於朝,不可。
若攸司得聞,豈不劾之?」上曰:「居信誠失言矣。
然此老未可與他人比,勿露於外。
」 ○進賀使李種善、副使金益生,回自京師。
○鹹吉道監司啓:「道內因水災家舍人口漂流之戶,請限年復戶。
」命限三年復之。
○刑曹啓:「慶尙道永川人崔至誠奴崔石等五人,謀殺主,請竝淩遲處死。
」從之。
○平安道永柔縣人,一産三男,命依例賜米。
6月22日 ○癸卯,召承文院提調黃喜、孟思誠、卞季良、許稠、申商、尹淮等,議賀冊皇後時,進方物于皇太後與否、請賜王世子梁冠、請免金銀等事,僉曰:「賀冊皇後時,進方物于皇太後,古無是例。
王世子梁冠,不可不亟請,若免金銀,則竢請梁冠,而後請之。
」從之。
○慶昌府尹郭存中卒,賜賻紙八十卷、燭十丁。
○義禁府提調權軫、安純、申商等啓:「南智取招之際,拒逆不承,辭且不恭,請避嫌。
」上曰:「勿避嫌。
智猶不承,可拷訊一次。
」 6月23日 ○甲辰,義禁府鞫崔府、南智、李堅基、成念祖、金俓、文承祚、趙憐等,請罪之。
「不允,尋釋之。
又放蔔德及天己等,移樸龍于刑曹。
○刑曹啓:「今鞫驛子樸龍,率其子有智等,淩辱趙憐,律該龍杖一百、徒三年,有智等九十、徒二年半。
請依律施行,移屬道內凋殘金嶺驛,以懲元惡。
」從之。
6月24日 ○乙巳,以金孟誠爲慶昌府尹,安崇善司憲執義,宋褒、趙瑞康掌令。
6月25日 ○丙午,左議政黃喜辭職曰: 臣性本庸愚,見聞孤陋,才非適用,行無足採,遭遇太宗殿下,謬膺器使,而未有絲毫之補,僅免曚曨之誚。
逮事聖明,承乏宰輔,固無學術,加以老衰,無所建明,常懷覆餗之憂,罔知所措。
罪逆深重,慈母見背,未滿百日,伏値東宮入覲帝廷,起臣衰絰,命以陪侍,而臣請終喪制,至于再三,未蒙兪允,朝見日逼,不容固辭,釋衰卽吉,方欲治行,勑停朝見,請反喪次,冀終祥禫,亦未蒙允,冒榮短喪,虧毀禮制,以累風俗,似若無恥,得罪公論。
今被浮言之劾,幸賴日月之明,辨白誣妄,少釋群疑,命仍出仕,恩至渥也。
臣竊見任大責重,而無所蘊,則招謗取禍,勢自當然。
自念臣之素行,旣不足以見信於人,而位極人臣之緻耳,且緣臣之故,累及憲府,不堪驚駭,深自爲愧。
臣雖貪昧,豈以得免贓汚之名,自慊於心,而靦面周行,叨居具瞻之地哉?伏望殿下,察臣老耗無狀,憐臣盛滿難居,投閑置散,俾臣永濡聖澤,不勝幸甚。
不允批答曰: 予惟輔相之重,國家所依;人材之難,古今所同。
惟卿經世之才,適用之學。
謀猷足以綜萬務,德望足以師百寮。
皇考之所信任,寡躬之所倚毗。
爰命作相,允副具瞻。
曩者世子朝見之時,適卿居憂之日。
以關係之重臣,有起復之成憲。
故勉奪哀懇之情,以寄調護之任。
夫從權脫衰,旣古人之所行,短喪卽吉,何時論之敢興!自是辭請雖切,責望益深,廟堂有疑,卿乃蓍龜,政刑有議,卿乃權衡。
凡厥施爲,皆仰贊襄,乃何以浮言之故,遽辭大臣之任乎?予已得其事情,卿何介於心慮?殊非寡人委任責成之意也。
況卿未至老耄之年,何憂盛滿之位?當益以調劑辛甘之道、獻可替否之忠,交修不逮,永保無疆,予所望也。
毋或固辭,亟踐乃位。
喜卽詣闕固辭曰:「臣本昏愚,且今重聽,不宜居職,非獨爲浮言而辭也。
」上曰:「卿未至衰老,何乃發此言也?」喜乃退。
喜,判江陵府事君瑞之孼子也。
與金益精,相繼爲大司憲,皆受僧雪牛之金,時人謂黃金大司憲。
又亂臣樸苞妻居竹山縣,與其奴通,幹僕知之,苞妻殺幹僕,沈于淵,累日屍出,莫知爲誰。
縣官檢屍推之,苞妻恐得情亡入京,匿喜第北園土宇中,居數年,喜乃通焉,苞妻聞事寢乃還。
喜傳得妻父楊震奴婢隻三口,傳得於父者亦不多,而使喚家內及散居農舍者多矣。
執政多年,賣官鬻獄,若其與人議事,或對顧問之時,則言辭溫雅,議論皆中於理,略無差誤,故見重於上,然其心術不正,或有忤己者,陰中傷之。
樸龍妻贈馬設宴之事,固非虛言,上重大臣,故義禁府承上意而推之,臺員誣服,上明照是非,故亦不罪。
臺員或左遷,或改下,若實以天己不供之辭,勒令取招,則臺員之罪,豈止若此而已乎? 6月26日 ○丁未,受朝參,視事。
上謂代言等曰:「名分,天下之重事,世子梁冠,宜速請于朝。
昔定成君爲世子入朝,以五梁冠,序於二品之班,先帝亦嘗以五梁冠服,賜世子,今請加數,雖未蒙賜,必無責也。
」又謂知申事鄭欽之曰:「太宗時有獻議者曰:『歲貢金銀,宜就中朝買來。
』此慮後日難繼之謀也,議寢不行,是必有未當者矣。
若顯然求之,則似著歲貢難繼之情,密求之,則尤爲不可,其諭進賀使元閔生,聞見中朝禁金銀買賣與否、民間興用與否、價之輕重以來。
且送金銀吹鍊人,聞見探取之方。
」欽之曰:「前日左右議政亦言:『若請免金銀未得,則宜以買金銀事奏達。
』」上曰:「姑令元閔生聞見以來。
曾聞日本國産金,不産銀,其召回禮使李藝,問其然否。
若産金,則宜付金價于回禮使,買來。
」 ○持平文承祚、金俓,以誤鞫樸龍辭職,不允。
6月27日 ○戊申,輪對,經筵。
○義禁府啓:「進賀使通事許原祥回還之日,擅請護送軍于禮部,請依律杖八十。
」從之。
○兵曹啓:「今考各道船軍受職格例,《元六典》:『洪武三十年二月日,都評議使司受判內:「船軍賞職,正三品折衝將軍,從三品保義將軍,四品宣節將軍,五品忠毅校尉,六品敦勇校尉,七品敦勇副尉,八品承義副尉,九品隊長差下。
滿四十箇月者,隨其前職高下,陞一級,無職人滿四十箇月者,差隊長。
又滿四十箇月者,差散員。
以次遷轉,官至嘉善去官。
」』《續六典》:『永樂七年二月日議政府受判內:「各道船軍不論箇月,隨其前職高下,陞一級,三年一次差下,官至折衝。
」』今唯四品及九品,以正品散官差下,其餘各品,竝以從品差下,未便。
請自今各道船軍,各品除授,一依《六典》。
」從之。
6月28日 ○己酉,輪對,經筵。
6月29日 ○庚戌,輪對,經筵。
○司憲府啓:「金孝廉嘗知寶城郡事,犯贓鞫問,郡吏皆服,而孝廉獨不承,請送孝廉于本郡,與人吏對辨。
」命已見贓外,勿更鞫之。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四十〉 秋七月 7月1日 ○辛亥朔,禦勤政殿,受群臣朝。
○視事。
上曰:「世子待孝寧大君及諸叔父、諸弟之禮,詳定以聞。
」判府事卞季良、禮曹判書申商等對曰:「此禮甚大,不可輕議。
」上曰:「宜速參酌以定。
」 ○上謂代言等曰:「聞日本國有百篇《尙書》,可令通信使購來。
且倭紙堅韌,造作之法,亦宜傳習。
」知申事鄭欽之啓:「日本國多産金,以紬苧布買來何如?」上曰:「進獻金銀,如不得蠲免,買來進貢可也。
」 ○禦經筵,輪對。
○兵曹啓:「曾下本曹陳言條畫內:『平安道人民差役之苦,他道所無。
本朝使臣及朝廷使臣支對,一年累次往還遼東,動經數朔。
且自備糗糧,艱苦戍邊,加以居鄕所屬館舍,無元定驛吏,故雖三四品子壻弟姪及身經七品者,亦皆輪次爲館軍,以供驛子之役,三等馬,僅得充立,如或故失,督令改立。
因此不堪其苦,比比逃散,上國連境邊方戍禦,漸至虧疎,誠爲未便。
去庚子年,以革去寺社奴婢,分定京畿及下三道各驛,而獨於本道,專不定屬。
乞以黃海、平安道補充軍及革去寺社奴婢,定於各館,使供其役。
』據此。
上項人等,分定各館後,其所耕出處及立馬難易等事,今已移文本道,相考田地出處,則嘉山以北各官,本多閑曠之地,安興以南各驛,革去官屯田及逃亡物故、絶戶人田亦多。
且各館館軍,隔一二年相遞立馬,故其人馬位田,不自執耕,或借耕分用,或給人以耕,隻收田稅,若幷位田分給,則所耕之田,庶乎有餘矣。
立馬難易,則道內大同館外,各館皆無充定館軍,故以有餘丁,富實館軍,一二年相遞立馬,尙且難堪,流亡相繼,況今新定補充軍及寺社奴子,豈易立馬乎?宜以位田,專給新定人等,姑依轉運奴子例,但助驛中雜事,待其阜盛,然後使之立馬。
元立館軍,則給以所居官人馬位田,仍舊立馬。
本曹議得:無恒産補充軍及寺社奴子等,若強令立馬,則雖定限存恤,不勝其役,必至逃散,宜令館軍仍舊立役,其補充軍及革去寺社奴,三丁爲一戶,分其殘盛,每館各定六七戶,以爲助役。
寺社奴稱轉運奴,補充軍稱館夫,竝於《形止案》,錄其役處。
其口分田,則以各官近處軍資田給之,所耕田,則以流亡絶戶人田及公閑田給之,且以近處居人所耕田換給。
其助役補充軍內,如有立馬者,賞以其道衛領之職,依京職例,書補充軍以別之。
各站裡居生付籍有軍役者外,閑役人竝皆存恤,勿差他役,俾助驛事。
」命議政府諸曹同議。
參判崔府、柳穎、崔士康、李蕆、參贊盧閈、李孟畇等,皆以爲可,判書申商、安純、贊成權軫、左議政黃喜等以爲:「補充軍立馬滿五年者,賞職去官。
」命依議得施行,其補充軍賞職去官,從喜等議。
7月2日 ○壬子,禦經筵,輪對。
○遣鷹師三人于通津、海豐、仁川等處,令捕鴉骨。
○賜被虜唐人車三保等衣笠鞋。
○成川人崔峻德,捕進角鷹,賜緜布四匹。
7月3日 ○癸醜,上率王世子及百官,拜賀冊皇後表箋,元閔生、曺緻奉表箋以行。
表曰: 乾道當陽,克篤瑤圖之慶;坤元協德,聿膺寶冊之光。
喜溢臣工,歡騰海宇。
欽惟聰明睿智,剛健粹精。
心正身修,嚴後儀於中壼;家齊國治,覃神化於九圍。
玆縟禮之旣成,緻純禧之駢集。
伏念臣猥將庸質,幸際昌辰。
本支百世之辭,願賡《周雅》;壽富多男之祝,竊效華封。
箋曰: 帝冊揚徽,母儀增重。
儲宮衍慶,邦本益隆。
凡屬見聞,實均蹈舞。
恭惟姿凝岐嶷,性稟英明。
尊居貳極之崇,昵承天寵;蔚啓重離之照,允協輿情。
縟典告成,多福薦至。
伏念臣幸逢昭代,邈在弊封。
迹雖阻於駿奔,誠倍殫於燕賀。
獻中宮禮物,紅細苧布、白細苧布、黑細麻布各二十匹,滿花席一十張,黃花席、雜彩花席各六張。
閔生、緻等幷齎請王世子冠服奏啓本以去。
奏本曰: 議政府狀啓:「照得,洪武二年十月日,中書省咨:『欽奉聖旨,節該:「頒賜國王冕服九章。
陪臣冠服,比中朝臣下九等,遞降二等,王國七等。
陪臣一等,秩比中朝第三等,賜以五梁冠服,二等秩比中朝第四等,四梁冠服。
三等以下,依此遞降。
」』至永樂九年八月日,先君恭定王,欽蒙太宗文皇帝賜冕服九章,止有王世子冠服一節,有可陳達者。
曩於永樂五年間,恭定王男禔,以世子赴京朝見,蒙賜五梁冠服。
竊惟太祖高皇帝,旣令陪臣一等秩,比中朝第三等,賜以五梁冠服,王世子冠服,下與臣等無別,似爲未便。
合無將前項事,因稟達朝廷,請加世子梁冠等數,頒降遵守相應。
」得此。
上項事因,理宜奏請頒降,爲此謹具奏聞。
○差知司譯院事裵蘊,管押被虜唐人車三保等二名解送遼東。
○傳旨吏曹: 前銜別坐,滿五考三上者,加資敍用。
7月4日 ○甲寅,禦經筵,輪對。
○賜禦藥于慶源兵馬使李澄玉,以有風疾也。
○對馬州宗右京亮茂秋,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三十八匹。
○禮曹啓:「今來宗貞盛書契,隻載宗金使送之語,不錄進上之物,別幅又無圖書,而筆畫與書契亦異,請勿納所進。
」從之。
7月5日 ○乙卯,禦經筵,輪對。
○以權軫爲贊成事,馬天牧長興君,趙璿漢原君,鄭孝全日城君,趙從生禮曹參判,崔士康戶曹參判,曺緻、尹夏、趙慕中軍摠制,趙賚、李明德、李恪左軍摠制,李中至右軍摠制,金益生、申檣中軍同知摠制,沈道源左軍同知摠制,柳思訥漢城府尹,趙啓生大司憲。
7月6日 ○丙辰,禦經筵,輪對。
○親傳秋享大祭香祝。
7月7日 ○丁巳,視事,禦經筵,輪對。
○義州牧使報:「使臣太監昌盛、尹鳳、內史李相等,齎勑書出來。
」 ○遣遠接使盧閈于義州,宣慰使李明德于安州,李恪于平壤。
上謂知申事鄭欽之曰:「前此宣慰使及通事等,屢問詔書何事、賞賜幾物,使臣非笑之。
其密諭遠接使盧閈。
」 ○刑曹據都官呈啓:「公私賤訴良者,京外官吏,辨其根腳,從賤之後,訴良者甘心閑役,輒呈誤決,或至再三,淹延歲月。
私賤,則其本主,日訟待決,若公賤,則無用力對辨者,故訴良者一呈誤決,不勤辨訟,長年閑遊。
因此永免賤役,誠爲未便。
今後公處奴婢訴良,則使曉事者二三人辨明,餘依相訟奴婢時得決例改決,從良之間,令其司役使。
」 命政府諸曹同議,僉曰:「可。
」從之。
7月8日 ○戊午,禦經筵,輪對。
○遣宣慰使工曹判書成達生于黃州。
○判義州牧事南宮啓報:「尹鳳言:『今齎來鹿子皮一千張,令本國皮工,熟練以進,有聖旨。
』昌盛言:『進獻巢鷹五十連或一百連,每一連,擇香狗一隻。
且大狗三十餘隻,吾齎還遼東,交付委來宦官,然後還來。
』」遂傳旨各道監司,令進鷹犬。
○平安道義州、安州、龍川、隨川、郭山、定州、撫山、延山、泰川、昌城、宣川、鐵山等處蝗。
7月9日 ○己未,親傳廣孝殿忌辰祭香祝。
7月10日 ○庚申,禦經筵,輪對。
○禁中外昏婚,將采處女也。
○日本源英,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三十匹。
○日本平常嘉,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一百二十四匹。
○九州少貳藤滿貞,遣人獻土物,仍求《大盤若經》,答雲:「貴國諸鎭求去殆盡,未得塞請。
」回賜正布三百八匹。
○宗貞盛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五十三匹。
7月11日 ○辛酉,禦經筵,輪對。
○司憲府啓:「漢城府督徵豐儲倉奴等耗欠米穀,奴等共買段子一匹,令代言趙從生隨從抄奴守命,賂從生求免,事覺,守命在逃。
從生受賂,事涉可疑,雖遇赦宥,請沒其物。
」從之。
7月12日 ○壬戌,禦經筵,輪對。
○以禯爲謹寧君,趙璿漢原君,馬天牧長興君,沈道源戶曹參判,崔士康兵曹參判,申檣右軍摠制,金孟誠中軍同知摠制,成槪左軍同知摠制,崔府慶昌府尹。
○命減北靑、端川、甲山、鹹興、吉州等官被水災人民雜貢。
○始建宗學,令大君以下宗室子弟就學。
7月13日 ○癸巳,視事。
上謂判府事許稠曰:「聞聖旨求割肉宦者,我國宮中,本無割肉之竪,敎而遣之何如?」稠曰:「我朝宮壼之內,動必以正,無不可對人言者,何慮上國之知也?宜敎近侍之竪以遣。
」贊成權軫亦曰:「我朝雖無割肉之宦,然以無爲辭,則恐未信也,莫若遣之。
」上曰:「然。
」稠又啓:「今以下陵上,上下之分,至爲不明。
閔審言嘗爲水原府使,其子道經本府,府吏陵辱太甚。
東坡驛子樸龍、黃海道禾尺之事,皆古所罕聞,風俗一至於此。
自今如有陵上者,請加等罪之。
」上曰:「然。
」 ○上曰:「今百穀垂成,而東風未已,禾熟幾許?」知申事鄭欽之對曰:「早穀熟十分之一,晩穀時未實也。
」上曰:「東風之害,甚於水旱。
自予卽位十年于玆,東風屢作,未知其故。
」 ○禦經筵,輪對。
○分遣宦官于各道,選年少火者。
○傳旨忠淸、全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