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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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申)二十二年大明正統五年 春正月 1月1日 ○甲辰朔,上行望闕禮,以左議政許稠卒,停本朝賀禮。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請革通禮門通贊,加設宗簿寺注簿一、兼注簿一,以副司直兼差,序於集賢殿副修撰之下、司僕注簿之上。

    」從之。

     ○吾都裡都督童凡察等八人來獻土物。

     1月2日 ○乙巳,上宴於思政殿。

    中宮宴於康寧殿,蓋追設正朝會禮也。

     1月3日 ○丙午,遣禮曹正郞金滉、前檢律堅仲善于遼東,質問律文。

     ○刑曹啓:「鹹吉道慶源囚強盜尹雄萬,請依律處斬。

    」從之。

     ○傳旨前正郞金何曰: 今通事金辛來言:「遼東人家藏胡三省《蠃蟲錄》欲市之,臣旣與定約而來。

    」其以今送麻布十五匹買來。

     1月5日 ○戊申,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曰: 其放營中所養土豹于山谷。

     前此節制使受野人所捕土豹,喂養營中欲獻,故有是命。

     1月6日 ○己酉,宗茂直所遣要時老虧羅、三未仇羅等來獻土宜。

     1月7日 ○庚戌,節日使同知中樞院使李思儉回自京師啓曰:「遼東鄒大人謂臣曰:『須啓殿下,贈送玉燈三四事。

    』又使鎭撫王永謂臣曰:『玉燈事,毋忘以啓。

    』」 ○辛亥,傳旨金何等曰: 今送麻布十匹,聽金辛之言,買《大明集禮》以來。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本朝親享宗廟儀注內,參神辭神,皆四拜;晨祼奠幣及獻爵飮福,皆再拜。

    太宗朝依《事林廣記》公侯及品官祀祼儀,晨祼及獻爵後,俛伏興出戶,就前楹外都呈再拜。

    其後獻議者以祀先儀非侯國之制,據唐、宋古制,每室晨祼及獻爵飮福,皆再拜,其四拜與再拜,相間行禮。

    今按中朝刊行《皇帝時享太廟儀》,奠幣獻爵讀祝後無再拜,隻行俯伏興平身,百官同。

    賜福胙時,皇帝跪飮福酒,受胙後,皇帝俯伏興平身四拜,百官同。

    乞依中朝之制,宗廟每室晨祼及獻爵,殿下跪,衆官皆跪。

    晨祼及獻爵讀祝後,殿下俯伏興平身,衆官皆俯伏興平身。

    亞終獻亦依此例,但無百官同詣飮福位。

    殿下跪,衆官皆跪,飮福受胙後,殿下俯伏興平身,衆官皆俯伏興平身降復位,殿下四拜,衆官皆四拜。

    其餘祭儀,亦依上項例修改。

    」 從之。

    卽命判承文院事鄭陟、判內贍寺事卞孝文,改修宗廟親祀儀注。

     1月10日 ○癸醜,議政府啓:「錄事等專掌事務,若受遞兒職,則皆仕於本衙門,使他錄事代其任,故或緻遺失,或有誤錯。

    且於各司,遞代頻數,職事疎虞,反庫解由,其弊多端。

    非獨錄事,其餘成衆官,其弊亦然。

    請自今景福宮、昌德宮、架閣庫錄官外,成衆官及錄事等東班遞兒受職者,幷於西班差下。

    」 從之。

     ○司諫院右獻納崔敬身啓:「吏曹以樸陽孫定于本院掾吏,注書安仲毅請托吏曹,移定于承政院掾吏,請問其由。

    」上曰:「此小事也,其勿擧劾。

    」 ○鹹吉道都節制使奉書承政院曰: 野人部落,自慶興府城底連亘愁濱江,皆能射禦,其數甚多,羈縻之策,不可緩也。

    酋長指揮古邑同介來告曰:「先父豆稱介,與童猛哥帖木兒始事本國,其賞賜,與童猛哥帖木兒無異。

    父死之後,服事貴國,更無他心。

    其待猛哥帖木兒子弟則與猛哥帖木兒生時同,其待我輩,則例視他野人,甚爲缺望。

    請依猛哥帖木兒子弟例,襲父萬戶之職。

    」其辭甚懇,請從其願,授萬戶之職,以爲羈縻之計。

     下兵曹,與議政府同議以聞。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校書館字學勸勵未盡條件,更加磨勘以聞。

     一,凡事久則必熟。

    今本館參外官滿四年去官後,全不顧慮,故竟無成效。

    自今曾經本館篆字習熟三品以下六品以上者,依成均館宗學博士例,三四品則兼校理,五六品則兼郞,俾掌其任,必須本館薦望,方許敍用。

     一,大篆用之於碑碣,小篆用之於圖書,上方篆用之於印章,皆不可闕。

    每當四孟朔,本曹其與學提調試取,先書大篆,次小篆,次八分,給分數,分爲三等,及當殿最,憑考施行。

    又於歲終,通考分數等第,當去官時,通計四年分數,以四十分以上爲一等,雖當外補,乃拜京官淸要職,仍兼館職。

     一,常時全不隷習,故不知書字者頗多。

    本館提調每月一次坐本館,令錄官兼官書寫篆文,次其等第,每月季啓聞。

    又於歲終,移文吏曹,以憑陞黜。

     一,野人書契到禮曹,令本館審視印迹,若印畫明白,而不識別者附過,至五次罷其職,仍習篆字,待次年敍用。

     一,禮曹及本館取才時,一二次托故不書者,囚其次知;三次不書者,啓聞論罪。

     一,香室入直及因公有故,令後朔追書。

     一,新及第分館時,令吏曹擇年少善書者差定。

    」 從之。

     1月11日 ○甲寅,刑曹參判柳季聞上言曰: 妻父時年七十二歲,有病無妻,臣妻亦以獨女侍側,朝夕奉養。

    臣今受慶州府尹,本州距京都十餘日,必未得挈家赴任。

    況臣歲在乙卯七月,拜江原道監司,歷二期丁巳七月召還,九月奉使中朝,戊午三月回還,其年七月,受黃海道監司,己未七月遞還,摠計五年間離家出使,今又離妻子六期赴任,心實缺望。

    請移差京都近邑,使之挈家赴任,上答聖恩,俯育妻子,臣子職分,庶得兩全。

     上覽之曰:「在太宗時,法令最嚴,雖有父母之故,未得辭避,況妻子乎?昔李之直久不見用,人皆謂極諫所緻,其實辭免外寄也。

    逮至今日,法令陵夷,故今兪孝通受慶州府尹,托以本貫辭避,其實爲妻子也。

    予欲終身不敍,政府僉曰:『可用之人也。

    』吏曹又以爲可授敎授之任,予亦然之。

    蓋出入勤勞,臣子職分當爲,季聞以五年出仕,歷敍前功,兼陳妻父老病,予欲鞫問,將付何司?」都承旨金墩啓曰:「當下憲府。

    」上曰:「若罪季聞,當自孝通始。

    」 1月12日 ○乙卯,視事。

    上曰:「科田之法,有可議者焉。

    昔在太祖朝,大君例給科田二百五十結,大臣獻議曰:『科田數少則大君計活爲難,請加賜五十結。

    』太祖不允,此言載在實錄。

    及至太宗朝,首正田制,大君皆給田三百結,其餘宗親,皆因職秩準科給之,科田皆在京畿,故不足於給賜。

    議者以爲:『宗親科田太多。

    』予令大君科田,復賜二百五十結。

    然讓寧、孝寧、誠寧則皆太宗所賜,故不忍裁減,予之親子,皆已量減矣。

    然東西班當受科田者,其數頗多,故往者戶曹請以加屬軍資賜宗親。

    議政府議以爲:『須待閑田給賜,不可以假屬軍資賜之也。

    』予以爲若然,則土田有限,宗親尙不得受,況朝士乎?予從戶曹之請,間或以假屬軍資給宗親。

    倘社稷靈長,宗親衆多,則其分田,不亦難乎?予欲族屬疎遠者初受五六品準科給之,後雖陞秩,不復加給何如?若以爲不可,則復給科田於外方又何如?許稠嘗謂予曰:『若給科田於外方,則高麗私田之弊復生矣。

    』然予以爲政令衰替,則雖給科田於畿內,亦必生弊。

    以此二者,卿等其議以聞。

    」 ○上曰:「兪孝通恒受京職,未經外寄,故陞資嘉善,以除慶州府尹,亦爲榮也。

    謀欲辭免,託言慶州爲本貫。

    又以爲奴婢所居之邑則似或然矣,又託妻病則實憚其外寄也。

    季聞托言妻父年老,又言唯一女子未得孝養,婦人不可謂之獨子也。

    且言屢經監司,再赴京師,自敍勞績,是甚無禮矣。

    予謂季聞膂力方強,不憚王事矣,不意其窺免至於如此。

    將下孝通、季聞等于義禁府,鞫問其由,其草傳旨以進。

    且我國外官府尹幾處?」金墩對曰:「慶州、全州而已。

    」上曰:「欲以堂上官已行三品授之,又欲以觀察使兼任何如?然不可遽立新法,汝熟聞予言矣,其議以啓。

    」 ○傳旨義禁府:「兪孝通受慶州府尹,乃以妻病辭免;柳季聞亦爲慶州府尹,又以妻父老病窺免。

    且季聞以出使入朝,論功上言,無禮事由,惑鞫以聞。

    」 ○中樞院府事曺緻以老病辭。

     1月13日 ○丙辰,幸東郊觀獵。

     1月14日 ○丁巳,義禁府鞫兪孝通、柳季聞之罪以啓,命皆收奪告身。

    前此,慶州府尹相繼卒於任所,故孝通等惑於邪說,又憚於六期,皆托故窺免。

    凡辭避者,已四人矣,故上罪孝通、季聞等。

     ○禮曹啓:「《傳》曰:『妻者,齊也,謂齊於己也。

    一與之齊,終身不改,上以主宗祀,下以繼後嗣,恩義之重,莫踰於此。

    死生契闊,宜當報之以禮』。

    謹稽古制,《儀禮通解續》:』父在爲母期』。

    《傳》雲:『何以期也?屈也。

    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

    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

    疏曰:『子於母屈而期,心喪猶三年,故父雖爲妻期而除,然必三年乃娶者,通達子之心喪之志故也』。

    《中庸或問輯釋》藍田呂氏曰:『三年之喪,達乎天子者三,爲父母及長子幷妻也。

    天在爲母及妻雖服期,然本爲三年之喪,但爲父爲夫屈也。

    故齊衰,期之餘喪。

    異者有三,服而加杖,一也。

    十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二也。

    夫必三年,然後娶,三也。

    《禮記》《喪大記》雲:『期之喪三不食,食疏食水飮,不食菜果三月,旣葬,食肉飮酒。

    期終喪不食肉,不飮酒。

    父在爲母爲妻』。

    又雲:『期居廬喪不禦於內者,父在爲母爲妻』。

    且《喪服小記》:『宗子母在,爲妻禫』。

    又雲:『爲父母妻長子禫』。

    古人所以制爲妻喪如是其厚者,莫非因人情天理而爲之節也。

    後世人心偸薄,卿大夫士妻亡而子在衰絰之中,或才過期年,甚者未過百日,任情而娶,習以爲常,夫婦之道,衰薄至甚,誠可寒心。

    今後大小員人妻亡者,服制則依本朝已成之制,娶妻則必待三年之後。

    若因父母之命者及無後年過四十不獲已及時更聚者,許令期年而後行之,以厚人倫之本。

    」 從之。

     ○書雲副正申丁道上書,略曰: 欽承敎旨,謹稽成周都鄙委積之政與夫漢、唐以後常平、義倉、鄕社救荒之法,罄竭臆度,謹陳如左。

    夫年有豐兇,穀有貴賤,凡物價貴賤,亦各有時。

    若工商巫女業中神堂神稅,竝屬義倉,當穀賤時,增其價以糴之,當穀貴時,減其價以糶之,便於民情,切於救荒。

    然民間穀不足,則以布貨易穀,人人所難,務本緻力,則財用足矣。

    且民生日用,莫急於鹽,故古今帝王莫不以鹽利爲務,今欲補義倉,無如鹽利。

    後世好名者或有恥言鹽利,蓋以桑弘羊藉口耳。

    夫弘羊生長商賈之家,唯知秋毫之利,而不識大體,漢武用之,流毒當時,貽譏後世。

    小人而有才,誤人害國如此。

    若以識大體,奉國無私者,使處鹽權,則一年之中,義倉必充,民間用鹽不患於不足矣。

    今各道宜鹽之地,荒廢甚多,其開治者,百無一二。

    各司奴婢海邊居生者,常不下數萬,若竝與鹽幹役使,量定官鹽之額,優給餘利,衣食自足,則人樂就役,將見義倉充盈,而且有補於軍國之用矣。

    且還上年年不能悉納,而守令皆以虛數,爲報朝廷,倘緻緩急,其將奈何?願自今令各道守令定限自首,隻報實數。

    及其遞代授受之際,若其指無爲有,詐不以實,解由成給者,新舊等皆六年不敍,虛報之弊,可除矣。

    夫農有三及時,一曰耕種,二曰耘耔,三曰收獲,皆不可不緻力而失時者也。

    是故雖値豐稔,必有損穀;雖有兇荒,必有登稔。

    又均是肥腴之田,穀種不異,而必有兇歉之異。

    塉薄之田,又皆類此,皆以人力三不及之緻也。

    然務農,專在守宰得其人而已。

    如非其人,奪民南畝,移以他役而勸課,不過鞭其後至者而已,安敢望民生安業力農而得其豐稔之效哉!今守令除授,不顧德行,但以聰敏才藝取用而已。

    才有君子小人之異,願自今兼以孝悌而慈祥有才者除授,使勸課有方,民得安業力農,而穀不稔民不足者,未之有也。

     下議政府。

     ○刑曹啓:「全羅道濟州人前副司正姜正容殺良女召隱德,請依律處絞。

    」從之。

     1月15日 ○戊午,全羅道錦山人尹成大來啓:「本郡及龍潭縣産金銀銅鑞鐵,又於鎭川,亦産銀石。

    臣嘗採之,炒鐵以試。

    」又進石雄黃曰:「産於本郡僧惠悟家北。

    惠悟雲:『此乃朱紅也。

    』」上命尹成大及銀工乘傳送于全羅、忠淸道,仍傳旨兩道觀察使曰: 聽成大之言,採取試之,擇品好者以送。

    其金銀銅鑞石雄黃産出多少、力役難易竝啓,毋令他人採之。

     ○右獻納崔敬身啓:「李孟軫拜慶州府尹,辭以喪妻,托其兄孟畇啓于上,得免外寄,其實憚六期也。

    請與季聞、孝通一體科罪。

    」上曰:「孟軫非此等人之比也,其置勿論。

    」敬身更啓:「孟軫托以妻亡,難於久任。

    前此金乙辛之於慶州,李宜泳之於歙谷,皆喪妻而赴任,何獨於孟軫不可赴任乎!況妻亡者,勿除外寄,其法未立,則豈可托以無妻而窺免乎?請治其罪,以警其餘。

    」上曰:「凡事不可忖度也,其勿復言。

    」敬身又啓曰:「季聞、孝通、孟軫,其厭憚六期之意則一也。

    獨治季聞、孝通,特貸孟畛,則國家用罰之意何如?」上不允。

     1月16日 ○己未,月食。

     ○以定爲永川君,黃裕懷川君,尹巖坡平君,權恭花川君,安崇善禮曹參判,黃緻身刑曹參判,樸信生工曹參判,李思儉仁壽府尹,盧龜祥漢城府尹,李吉培刑曹參議,成念祖承政院左承旨,趙瑞康右承旨,李世衛左副承旨,鄭忠敬右副承旨,閔伸同副承旨,權孟慶僉知中樞院事,李蓁慶州府尹。

     ○忽剌溫納木河衛指揮伐乙巨豆所遣指揮松古老、薛列河衛指揮家乙多茂所遣指揮加乙愁等辭,各賜衣一襲笠靴,別賜靑紅木綿各二匹。

    又賜其酋長伐乙巨豆、家乙多茂等黑麻布各二匹、靑木綿各一匹、紅木緜各一匹、鞍子各一部、有紋席各二張。

     ○宗貞盛所遣郞甘未多羅、而羅而羅、非也波仇沙羅、望古音甫羅等、宗彥七所遣表阿時羅等來獻土物。

     1月17日 ○庚申,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上言曰: 臣子之於君父,事有迫切,則哀鳴懇告,理之然情之至也。

    竊念臣才猥劣,不敢建事,謬蒙聖知,托臣以北方之事,受命以來,失寐忘食,惟務事功之成就,不顧一身之毀譽。

    歲在甲寅春數月之間,畢徙數萬之衆於邊疆,化草莽爲田疇,使民得食,繼而築會寧、慶源、慶興之城與諸小堡,使民有備。

    新築甲山屯城,增修惠山。

    又欲築吉州邑城,戒事已周,而功將成矣。

    邊方之軍需爲急,創造漕船,每歲運米,庶幾糧餉有備。

    凡此,皆後門重事也。

    開國以後,蓋亦有志而未遑及此,幸賴宸衷之斷,遽集於數年之內,雖臣上體至仁,不害民不奪時,豈無頑民妄興怨咨者乎?治不忘戰,兵家常事,況境連賊藪,變在朝夕,則繕甲兵、鍊士卒,不可不急,故令諸郡馬不健者改之,甲不堅者堅之,兵不利者利之,卒不鍊者鍊之。

    又或失伍離次者、不曉坐作者、違期不至者、至而逃者,皆按律科罪,非欲虐民也,在軍法不得不爾。

    豈無悍卒橫生忿心者乎?國家威德所曁,遠近諸種,爭先納款,歸附之多。

    適當於今日,往來之煩,供億之勞,官吏怨惡者幾許人哉?向化無賴之徒,雖漸磨已久,兇狡之性,尙未盡革,怨役其家,怒役其族,捃摭虛僞,顯然詆毀,本道從仕之輩,溺於家人族屬之誣辭。

    雖有學識者,未免己私,闇然非毀。

    鄕戶入居,僉議所同,雖未入境,先怨於臣。

    裨將廢置,自有公論,一語不協,則便生嫌隙。

    如此懷私枉怨者,寔繁有徒,乃與頑民悍卒胥動浮言,謗毀百端。

    雖然臣爲主將,苟有一毫之不義,則必形於外、害於事,豈懷私枉怨者之所獨見聞也?萬民所瞻,三軍所視,雖欲閉藏,卒不可掩,其辨之固不難矣。

    第在數千裡之外,九重遙隔,無由得辨。

    然明見萬裡之聖鑑、照臨下土之天日,必有辨之矣,臣何復慮?自古建事之臣,多招謗毀,理勢使然,臣又何嫌?唯欲北方之事,無大無小,竭力必建,死而後已。

    今不幸而得風疾,半身不仁,灸藥無效,病証日加,餘生無幾。

    伏望聖慈矜憐,俾及氣息之猶存,得歸骸骨於田園,不勝至願,涕泗以聞。

     上覽之,謂都承旨金墩曰:「金宗瑞何爲出此言乎?卿亦有所聞乎?」墩對曰:「臣於去冬,聞司憲府聞宗瑞不法事,欲劾之。

    未幾,臣又聞以所告者曾與宗瑞有嫌,故寢之。

    臣其時欲以聞,尋聞憲府遂寢不劾,不啓耳。

    」上曰:「憲府所劾者,何等事也?」墩對曰:「臣所聞十餘事。

    忽剌溫納賂於宗瑞愛妓者,乃送于京,一也。

    土田予奪,繫一己之好惡,二也。

    起復還鎭時,自安邊攜妓至鏡城,三也。

    其餘則臣不詳矣。

    然宗瑞,儒者也。

    起復赴鎭,實哀慟之時也,豈有攜妓之理乎?曾有旨雲:『吉州以北軍民之事,都節制使專之。

    』彼不知有此旨而言也。

    宗瑞在鏡城,距塞百有餘裡,野人焉能納賂於宗瑞之妓乎?宗瑞必聞憲府之論,上此書也。

    」上曰:「是皆妄也。

    宗瑞之功大矣,不可動也。

    」遂傳旨于宗瑞曰: 卿毋懷浮動之心,如其有疾,謹愼調攝,更加盡心,恪謹乃職。

     1月18日 ○辛酉,判內侍府事金仲貴死,賜棺槨及葬具。

     1月19日 ○壬戌,受常參,視事。

    戶曹參判高若海啓:「今奴婢推刷色,或以子孫之逃避,加刑於父母,或以父母之逃避,加形於子孫。

    父子之間,相爲容隱,已曾立法,獨於推刷奴婢,乃廢此法,實爲不可。

    且守令六期,誠爲美法,然爲守令者憚於六期之久,怠於民事,民之見侵於猾吏,含怨不小,臣請改爲三年。

    臣親經守令,故悉知其弊。

    」 上曰:「予已知之矣,卿之所見若爾也。

    」若海出,上謂金墩曰:「六期之法,不可輕議,故予不敢輕易答之,至若奴婢推鞫之事,果如若海所啓也。

    」墩對曰:「容隱之法,雖已如此,若推逃避之人,不問父母子孫,何由得出?不然,則不數年間,各司奴婢,皆盡爲亡匿矣。

    」上曰:「試與議政府議之。

    」及視事畢,諸臣皆退,墩亦將退,上呼墩進禦榻下,謂墩曰:「金宗瑞之功,不爲小矣。

    撫集新民,招降諸種,使東北一方晏然無警,此其功之尤者也。

    昔高麗侍中尹瓘之征北方也,擧朝大小臣僚,皆請殺之,時王不聽,俾專其任,以成厥功。

    予未知請殺者是耶,不聽者非耶。

    以今觀之,瓘之後孫聯姻王室者十餘人,高麗大臣之後,莫如尹氏之盛也。

    然則不聽者必是矣。

    自古功成之後,鮮有能保全者矣。

    樸好問,本輕佻人也。

    昔兼司僕時,崔閏德及宦官印守爭譽其勇,及選可使婆豬江者,大臣亦薦好問,此無他,言語動止便利故也。

    宗瑞亦薦爲會寧節制使。

    好問回自會寧,予欲問北邊事,引見內殿,好問曰:『宗瑞怯懦,不合將帥。

    且射禦非其所長,徒欲耀威於野人耳,其能服衆心乎?李澄玉威制太過,其與斡朶裡〈卽吾都裡〉側日久矣。

    倘不移差慶源,則其勢必不能相容矣。

    臣專事懷綏,乃與凡察愛之如兄弟,凡察亦愛臣,而部落帖妥。

    凡察亦忌宗瑞。

    監司當用文臣,將帥當用武臣,以澄玉代宗瑞可矣。

    』宗瑞實薦好問,而好問乃反讒害宗瑞如此。

    然因予所問而言之,故予不加罪。

    予意以爲宗瑞欲威制凡察,好問欲懷綏凡察,所尙不同故也。

    好問言必誇懷綏,乃曰:『彼有事變,則許令斡朶裡入保城內,彼亦感我至恩矣。

    』彼懷禽獸之心,不可信也。

    其後兀狄哈之犯邊,皆近境野人導之也,好問此計非也。

    好問謂以澄玉爲暴,而乃欲爲都節制使,其言之變詐如此,爾其知之。

    宗瑞之功甚大,非小人所能間也。

    今當新附人民安集四鎭之時,宗瑞不可遞也。

    然四鎭已安,而厥功旣成,則出鎭于外,今已七八年,不顧家事,亦可憐也。

    欲擇將爲都節制使者,以爲副將,使宗瑞親任,每事同議,習知備邊之事,則可使代宗瑞。

    爾與兵曹判書皇甫仁、參判辛引孫議堪爲將帥者以啓。

    」墩與仁、引孫等同議,薦義州牧使李穰、僉知中樞院事權孟慶、吉州牧使金允壽、安東大都護府使李思任、上護軍鄭孝完、慶源僉節制使樸以寧、慈城郡事兪益明等,仍啓曰:「如此則宗瑞當親任之矣。

    若士卒不附宗瑞,而鹹歸心副將,則恐終相猜矣。

    」上然其言,遂寢其議。

     ○右獻納崔敬身啓曰:「久任之法已立,而禮賓久任也。

    今以注簿李壽山,除訓鍊注簿、兼春秋,有違於立法之意。

    」上謂承政院曰:「久任之官,未滿期遷他官,有舊例否?」金墩對曰:「雖無舊例,史記修撰,固非人人之所爲也。

    壽山曾經翰林,故春秋館特薦之耳。

    」命下政府議之。

    僉議啓曰:「修撰事大,禮賓久任,改除他官便。

    」從之。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倭人等爲沐浴而來者,令其道處置使萬戶視其疾病輕重,重則留五日,輕則留三日,沐浴旣畢,隨卽還入送。

    其虛稱疾病,冒受書契而來者,書契禮物,幷令還授,勿許接納。

    」從之。

     ○傳旨慶尙道觀察使曰: 今聞前參判權孟孫在衰絰病久羸瘦,不宜素食,然不可輕易勸肉。

    今聽醫員趙興周之言,若果羸瘦,必須肉汁,則卿稱傳旨,以勸肉食。

     1月20日 ○癸亥,幸東郊觀放鷹。

     1月21日 ○甲子,禦勤政殿受朝。

    宗彥七所遣而羅加臥都古等隨班獻土物。

     ○前參議李孟常子副司直全之等上言曰: 臣父今受原州牧使。

    《續》《吏典》雲:「己身年過六十,至考滿時近七十者,毋得外補」。

    臣父今六十五歲,及至考滿時,年過七十,請依許倜、鄭子壽例改差。

     從之。

     ○前此,各宮殿門帳,皆用苧布,乃命代麻布。

     ○禮曹與議政府兵曹議凡察饋餉時答說條件以啓:「一,凡察凡事,欲親啓上前,禮曹答曰:『汝意,已悉知之』。

     一,凡察言欲拜其子帶金之職。

    禮曹答曰:『本國之法,官卑無功者,不得驟擢崇班,且不可遙授。

    若令汝子上京宿衛,頗着功績,則隨宜授職』。

     一,凡察言:『斡朶裡往來者,考我印信有無,乃許接納』。

    禮曹答曰:『旣無舊例,勢難擧行』。

     一,凡察請放送朱尙禮,禮曹答曰:『得罪放黜之人,勢難啓達』。

     一,請見向化侍衛人及樸好問,禮曹答曰:『向化人則職姓名啓達,然後乃許相見。

    好問得病未愈,不得動履,相見爲難』。

     一,請胡床,從願賜給。

    」 從之。

     1月22日 ○乙醜,前縣監許晩石資産富饒,有一女尙幼。

    及晩石死,其女在服中。

    前右議政盧閈貪其饒富,許若服闋,慮爲富勢所奪,巧辭誑誘,勒脫衰服,使外曾孫娶之。

    許衣服首飾,侈靡無比,招緻賓客,飮酒宴樂,無異平日。

    右正言鄭次恭啓曰:「方今聖明在上,禮制大明,彜倫乃正。

    今盧閈貪冒利欲,以毀綱常,請下攸司,痛懲其罪。

    」命下司憲府鞫之。

    憲府推劾以聞,命依律離異,許氏之母及兩家辭所連及者抵罪有差,閈特宥之。

     1月23日 ○丙寅,幸東郊觀放鷹。

     1月24日 ○丁卯,泰仁縣監金視石辭,上引見曰:「還上收斂,守令之所當先務也。

    然督徵之,則民甚病焉。

    勸課農桑,亦守令之所當急務也。

    然刻期督之,則反有弊焉。

    且比年以來,各道守令,間有貪汚犯法,以累士風者矣。

    汝往就職,懋哉!」 ○以高若海爲刑曹參判,黃緻身戶曹參判。

     1月25日 ○戊辰,大風雷電。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按《禮記》《玉藻》曰:『君衣狐白裘,士不衣狐白』。

    註雲:『狐之白者少,故惟君得衣之,士賤不得衣也』。

    又曰:『君子狐靑裘』。

    註雲:『君子,謂大夫士也』。

    以此觀之,貴賤章服,自古有等,況本朝士大夫衣冠,已有等差?貂皮,稀貴之物。

    今貂裘與貂皮耳掩,人人皆得穿着,未便。

    自今貂裘及土豹裘,自集賢殿副提學以上穿着,三品以下,隻許狸狐鼠皮。

    耳掩則三品以上用貂皮,四品以下用狸狐鼠皮。

    工商賤隷衣及耳掩,隻用狐狸皮雜毛皮。

    」 從之。

     ○司諫院啓:「今僧徒乃於京外寺社,稱爲十王圖,圖畫人形,至於殊形異狀,無不畫作,其殘忍慘酷之狀,目不忍見,眞得其道者,必不爲此。

    後世奸僧欲營生業,假托佛說,乃爲此圖,張掛佛宇,恐嚇愚民,多聚資財,非徒有乖釋氏慈悲之意,愚民畏慕罪福,不顧生理,傾財失業,未免飢寒,以至棄其父母妻子,逃世剃髮,敗毀綱常,生民之害,實由此圖。

    請令京中司憲府、外方各官窮搜燒毀,其或敢有藏匿,或潛隱圖畫者,許人陳告,隨卽燒毀,按律抵罪。

    」 不允。

     1月26日 ○己巳,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 童凡察辭日啓:「管下童好溫赤、童麿豆、童介豆等,其父已受本國爵命,好溫赤等亦當授職,請爵此三人」。

    右人等居處祖系及武才有無,備細啓達。

    且來京侍衛與本處防戍職秩高下,聽其情願竝啓。

     1月28日 ○辛未,幸東郊觀放鷹。

     ○右獻納崔敬身啓曰:「今以文昭殿舊基,賜讓寧大君,使之築室。

    夫文昭殿,太祖粹容奉安之處,非臣子所得居也,請禁之。

    」上曰:「文昭、廣孝兩殿移安之後,大君請之,故予乃許之。

    乃於廣孝殿故基,人亦有作室者焉,何獨禁文昭殿舊基乎?」敬身欲更啓,右承旨趙瑞康曰:「曾有旨雲:『臺諫有言讓寧之事者,勿啓。

    』予將因便以啓。

    」 1月29日 ○壬申,司諫院上疏曰: 讓寧大君禔狂悖失道,獲罪君父。

    太宗恭定大王廢黜于外,仍命之曰:「自予百載之後,禔不得往來于京。

    」太宗之慮,至深切矣。

    聖上特以友愛之情,源源接見,大小臣僚痛憾,臺省連疏力諫,一不蒙允,遂使禔久留于京,以缺臣僚之望。

    今又賜城內之地,營建私第,是將使禔來處京城,齒列宗室也,臣等審知其尤不可也。

    聖上友愛之篤,雖出於至情,獨不念太宗之遺敎乎?況此文昭殿古墟,乃奉安太祖聖容之地,陟降庭止,僾然如在,凡爲人臣者固不可忍居之地也。

    曾謂以禔之見絶於祖宗而得安處於斯乎!伏望亟收此地,勿令起第以居,上副太宗之慮,下慰臣民之望。

     不允。

     ○議政府啓:「日月之食,起復方位,據其午地而論,今雖地下之食,亦論方位不可。

    乞自今日食在夜、月食在晝者,勿論起復方位。

    」從之。

     1月30日 ○癸酉,視事。

    刑曹參判高若海啓:「前日臣啓相爲容隱之法,未知如何?」上曰:「此法實關綱常,然今當推刷之時,情迹已著,而不拷訊推按,則隱漏者,難以見推。

    」若海對曰:「鞫其族黨與隣保可矣,何必拷掠於綱常所係之人乎?」上曰:「不推則已,若推之則豈拘於容隱之法乎?且但推其隱漏而已,非欲以此而抵罪也。

    」若海又啓曰:「有懷必達,臣子之情。

    臣補外寄,願對冕旅,欲陳愚抱者有日矣。

    夫守令六期之弊,臣曾經歷,悉知其不可。

    雖有志之士,隻經三載,則偸安怠惰,鮮克有終。

    且戀主思親,孰無是心?間有貪汚之吏、六期之吏蠧害生民,不可勝言。

    」上曰:「自立此法,請罷者,不知幾人,予皆不允。

    大抵貪汚之吏,今雖貶黜,尋復爲守令,雖復三載之法,亦何異於六期乎?且人臣出使於外,至有經數十年者,戀主思親,私情也;徇國忘家,公義也。

    臣子受命出使,豈可顧戀私情乎?」若海泣曰:「臣於癸卯年江原道經歷時,始立此法,聞者皆以爲未便。

    至若數十年出使者,將帥之事,非守令之事。

    」上曰:「予已悉卿意。

    」 ○親傳朔祭香祝。

     ○傳旨濟州按撫使曰: 歲在丙辰,崔海山爲都按撫使,馳報雲:「旌義縣,五龍一時昇天,一龍還墜叢薄間,盤旋久之,後乃昇天。

    」龍之大小形色及五龍形體,分明見審乎?且見其龍之全體乎?但見其頭尾乎?但見其腰間乎?龍之昇天時,有雲氣雷電乎?龍之初起處,水中乎?林間乎?原野乎?昇天處,與人家相距幾裡乎?與望見人所在處相距又幾裡乎?一龍盤旋久近,一時望見人姓名及龍之如此昇天前後有無與夫年月處所,訪問其時所見人以啓。

     後濟州按撫使啓雲:「訪諸古老,去丙辰年八月,五龍自海中聳出,四龍昇天,雲霧濛暗,未見其頭。

    一龍墜海邊,自今勿頭至弄木嶽陸行,風雨暴作,亦昇天。

    此外前後,未有見龍形者。

    」 ○司憲府上疏曰: 讓寧大君禔築室于文昭殿遺址,悉深驚駭,昧死謹言。

    禔之罪惡,言之長矣。

    旣以得罪宗社,逬諸于外,獲蒙聖上友愛至仁,往來京師,間得復侍天顔,斯乃聖上再生之恩,而誠不可復加之至德也。

    況歲在戊午,傳旨政府,若曰:「前日令讓寧大君入居京第,已下旨矣。

    今因大臣臺諫等累請,勉從其意,或來于京,或往于外。

    是則實非恒居京第之例,爾政府知會。

    」自是擧國臣民曉然皆知禔之不得恒居于都下矣。

    今則特賜基地,俾營其室,與他宗親竝居無別,則於太宗不得往來之敎何如?於殿下渙命有孚之傳何居?且禔之入來,倘曰無寓,子壻華第,旣非一二,何必爲或來之留,別遺第宅乎?萬有家同諸親家,居同諸親居,則恐其放恣復萌,而反虧聖上友愛之至恩矣。

    伏望殿下,遵太宗之遺敎,斷以大義,收還造家之命,以全友愛之道。

     不允。

     ○忠淸道扶餘縣地震。

     二月 2月1日 ○甲戌朔,幸東郊觀放鷹。

     ○忽剌溫碧河衛都事羅伊昆所遣指揮於乙赤、都事代乙介所遣指揮忘家阿裡等來獻土物。

     ○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 今送事目,乃凡察之言,卿其磨勘措置。

     又傳旨觀察使: 今送事目,與都節制使同議磨勘以啓。

     事秘,人不得知也。

     2月2日 ○乙亥,持平鄭孝康啓:「讓寧大君禔得罪宗社,今賜文昭殿舊基,大治第宅,臣等不勝憾憤,前日上疏請止之,至今未得報可。

    」左副承旨李世衡曰:「近日有旨:『若以讓寧之事來啓者,勿令啓達。

    』」遂不啓。

    至晡,右獻納崔敬身伏閤極陳禔之罪,宦官金忠亦雲:「諫讓寧之事,有旨不納。

    」遂不啓達。

     ○判中樞院事李順蒙訟奴婢於刑曹,罵辱刑曹堂上。

    司憲府劾問,按律以啓,上特原之,命承政院,召順蒙戒之曰:「卿之年齒已老,可以料事之時,何狂悖至老未已乎?自今宜加謹愼,勿爲狂妄之行。

    」順蒙雖出身武藝,然無過人之才,貪淫無節,位列崇秩,每有所犯,上皆赦不之罪,故酗酒狂悖,老而尤甚。

     ○兵曹啓:「凡門外行幸時,四衛節制使,臨時啓聞差定爲難。

    請每位增置節制使各一,預先受點,輪次扈從。

    若各衛二人俱有故,則本曹推移差定。

    」從之。

     2月3日 ○丙子,上謂承政院曰:「來三月初二日,中宮將浴于溫井,其支待諸事,皆從儉約,勿煩農民。

    其與兵曹堂上司僕提調等磨勘以啓。

    」 ○司憲府司諫院交章曰: 竊謂昔在成周,王季受太伯之讓,嗣大王之緖。

    夫以太伯之德,固無得罪君父,而猶且適吳不返,以王季之聖盡因心則友之篤,而終不召還,誠以公義私恩之不可相掩也。

    今禔旣無太伯之賢,反有狂悖之行,獲罪君父,見絶宗社,太宗旣逬于外曰:「自予百載之後,禔不得往來于京。

    」其慮後之旨,深切著明矣。

    殿下愛不得召居京都,禔亦義不居都下明矣。

    歲在戊午,殿下諭臣等若曰:「禔或來于京,或往于外,則禔不得久居京,亦以明矣。

    」今返錫基地,特起私第,苟處京師,竝列懿親,殿下友愛之情雖篤,而太宗之遺訓何如?殿下示信之意何如?且臣等承乏言路,將禔之事,冀達天聽,承政院壅而不聞,臣等憤悶無措,曾謂聖朝而有是事耶?不惟違於從諫弗咈之意,恐有累於萬世之靑史也。

    伏望殿下,俯從臣等之請,亟收起第之命。

     疏入,上曰:「此必讓寧事也,故予不覽焉,爾承政院以予言答之。

    臺諫於讓寧之事,每將已成之規來啓,正如鑄字所模印書闆耳。

    若臺諫強請不已,則讓寧築第功訖之間,勿復見臺諫矣。

    」持平鄭孝康謂左承旨成念祖曰:「讓寧之事,非獨臺諫缺望,擧國臣僚,實是共憤,須當善啓。

    」念祖曰:「有旨勿啓,上敎嚴重,不敢更啓。

    」 2月4日 ○丁醜,親傳社稷祭香祝。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自鹹吉道安邊府高山站至慶源府馬乳站,其間斜路各站,共計五十六,但分爲二道察訪,二人分治,道路遙隔,往來考察,事多緩弛。

    請分爲三道,自高山站至鹹興府德山十七站爲一道,仍號高山;自洪原縣新恩站至吉州古站二十一站爲一道,號居山;自鏡城府明原站至慶源馬乳十八站爲一道,號輸城,增置察訪一人,分掌考察。

    」 從之。

     ○傳旨承政院: 中宮溫井行幸時,凡所進禦之物,悉減常時之半。

     ○持平鄭孝康、右獻納崔敬身啓曰:「讓寧大君起第於京都,與他宗親竝列,甚爲不可。

    」右承旨趙瑞康使宦官金忠以啓,忠曰:「傳敎甚嚴,吾何敢啓?」瑞康以此答之,孝康等乃退。

     ○司憲府啓曰:「左承旨成念祖使注書答臺諫之言,甚爲簡慢,請按其罪。

    」不允。

     2月5日 ○戊寅,幸東郊觀放鷹。

     2月6日 ○己卯,禦勤政殿受朝。

     ○司憲府司諫院交章曰: 天高聽卑,庶獲從人之吉;人微情達,當盡回天之誠。

    冀蒙一允,何有囁嚅?禔罪貫盈,太宗大王廢黜于外,遺命曰:「今以禔付諸群臣。

    」且曰:「自予百歲之後,不得往來于京。

    」昭示終身不返之意,則禔之一身,殿下雖切友愛,義不得私許進退,固已明矣。

    旣令禔往來于京,又賜引卒,得列宗親,擧國臣民,罔不缺望。

    然猶京無私第,國人皆謂止得往來而已。

    今又特賜基地,構第永居,是雖殿下友愛天至,豈太宗爲宗社萬世之大計乎!歷代聖人處如此之變者,孰無友愛之情?莫不斷以大義,此天下後聖不易之常道也。

    臣等伏覩聖上裁決萬機,雖至細事,必議大臣,斯甚美矣。

    況禔之一身,太宗旣付群臣,則使禔築室處京,全脫其罪,恐非睿鑑所獨斷也。

    倘以臣等之言爲不足採,則謀及大臣,皆曰可然後斷之,臣等何敢有辭乎?伏望殿下,俯留三思,訪諸大臣,收還起第之命,以快臣民之望。

     不允。

    仍謂承政院曰:「文昭殿舊基,予本非欲賜讓寧,讓寧無家,予乃賜之,今臺諫交章固爭。

    若以文昭殿舊基,曾爲禦容所安之地,不可以居,則安平、晉陽、臨瀛之家,皆太祖、太宗之舊邸,延昌君家亦世子誕生之處,先請毀此四家可也。

    且讓寧旣已往來國中,則不可一日無私第。

    築此第舍,傳之子孫,有何不可?讓寧雖往來京都,然不齒宗親,不參朝列,予心實嫌焉,亦一國臣民所共知也。

    是以臺諫言讓寧事者幾二十年矣,予皆不聽。

    今又諫請不已,何也?前後章疏,予皆不覽,令悉還付,臺諫,如不齎去,置而不收。

    」且曰:「若言讓寧之事,則欲不接見,讓寧治第未畢之前,予勿復視事矣。

    」右承旨趙瑞康以臺諫章疏四通,還付崔敬身、鄭孝康,且傳諭上旨,孝康等曰:「臣等所啓之事不可,則臣等甘受罪戮,乃何拒而不允,悉還諫疏?此乃前古所無之事,曾謂聖朝而乃有此事耶?何不爲後世之慮?且讓寧之不可入國中,太宗實屬臺諫。

    太宗聖慮,豈不遠哉?請更啓。

    」瑞康曰:「敎命嚴重,難以更啓。

    」孝康等庭立終日,至暮謂都承旨金墩曰:「君居喉舌之長,臺諫之言,何不以啓?臣等爲殿下耳目,疊進封章,未回天意,猶爲缺望,今又還封章,實千古之所無,非聖朝美事也。

    我朝億萬世之取法,正在今日,豈可以此貽譏後世哉?請君更啓。

    」墩謂宦官金忠曰:「臺諫庭爭,乃其職也。

    今雖不聽,不宜還授封章,此乃古昔所未聞也。

    爾須善辭以啓。

    」上謂承政院曰:「凡幹讓寧前後章疏,予曾欲悉焚,故今還付其疏,然姑留之。

    」仍命臺諫勿復更言。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曰:「各道營鎭守城騎船侍衛等諸色軍士,國初因高麗衰季民不阜盛之時,姑以見在戶口之數而定額,故付籍各色軍數不敷。

    自是以後,昇平日久,島夷山戎,竝皆賓服,民不見兵,生生自育,人物蕃殖,田野盡闢,閭閻撲地,斯乃聖聖相承五十年休養之澤至矣。

    古人雲:『兵可百年不用,而不可一日不備。

    且安不忘危,常如見敵』。

    今雖戎狄帖服,四境無虞,然備禦之策,不可不嚴。

    大抵軍士之中甲士號爲精勇者,取才以充之,厚祿以養之也。

    往者將臣河敬復久任北方,與野人戰,悉知其要,啓增一千,是其明驗也。

    乞今更加三千,與前三千分爲六番,第一番一千人,初年十二月十五日入番,受春夏兩孟朔祿俸;第二番一千人,翌年六月十五日入番,受秋冬兩孟朔祿俸。

    他番放此。

    如此六番輪次侍衛,則下番在家,當三十月矣。

    下番三十月之間,錄名于所居附近營鎭軍籍,毋令擅自出入,倘有緩急,報本曹取旨移文,急令馳赴所屬營鎭而應變,無變卽放,永爲恒式,則祿俸仍舊,而精卒自增三千。

    番上則爲宿衛禁兵,下番則爲禦敵勇士,中外軍卒,自然精強。

    且依別侍衛例,一年用兩都目,則兩番均受祿俸,而士卒無白首沈滯之嘆,子弟絶有才虛老之恨矣。

    曾有役者,鍊才充補,而所居官各以閑良,卽充其闕,則外方軍額,亦自漸增矣。

    」 從之。

     2月7日 ○庚辰,視事。

    大司憲尹璠、知司諫院事黃守身啓:「臣等各以讓寧大君禔不宜起第京都,再三陳請,未蒙兪允,不勝憾憤。

    」上默然良久曰:「卿等言此久矣。

    讓寧旣往來于京,起第京都,何爲不可?身者,本也。

    家者,末也。

    何緻意於末而敢言若是乎?」璠等啓曰:「今大治第舍,使讓寧恒居于京,非惟臣等之缺望,其於太宗遺敎何?且無居第,則雖或有入京之時,不敢久留之意猶有存焉,今若此,則與他宗親無別矣。

    」上曰:「讓寧或往或來,皆稟予命,則不如他宗親者多矣。

    自古聖人之言,或有爲而發,太宗遺敎,亦一時有爲而言也。

    讓寧無大惡,但以狂悖得罪耳,予欲使築第而居于京也。

    」璠等再陳其不可,上曰:「卿等之言雖若此,予之惑亦難解也。

    」禮曹判書閔義生啓曰:「慶尙道富山浦恒居倭人六十餘戶,今來商倭,又無慮六千餘人,而營屬船軍則本八百餘人,其正軍不過四五百人,倘有事變,乃以數百人,何能爲乎?請加鎭軍,以壯軍勢。

    」上曰:「昔島倭聞慶尙道點番上軍士,登山隱避者數月。

    今遽增軍數,則亦無乃驚駭乎?」義山對曰:「雖於一浦,增設軍數,何至驚駭乎?」左參贊河演啓曰:「我國家東西兩界則將帥守令,皆選武藝之士,南方不然,實爲未便。

    」上曰:「卿言是也。

    大抵北方軍卒,鍊習兵陣,故人皆武勇。

    南方久無邊警,不習兵備,脫若有變,則誠可畏矣。

    然人物本自鷙悍,苟能習武,可以無敵矣。

    安不忘危,古有明訓,予亦留意南方之事。

    且築城巡察之命纔下,而有獻議沮之者曰:『恐勞民力也。

    』然興民之利者,何計目前之弊,而廢萬世之利乎?卿等今若措置南方之事,則不拘民弊,當深思遠慮,使之一勞永逸,不亦可乎?」都承旨金墩啓曰:「今生齒日繁,而軍額不增,請行號牌之法。

    」上曰:「國家昇平日久,生齒之繁,倍於往昔。

    觀其奴婢之繁息、分田之不敷,則可知矣。

    此法在太宗朝,庶幾行之,而有一大臣獻議沮之,民亦皆不欲,故遂停之。

    今若復行此法,則必無隱漏者矣。

    然慮犯法者多也。

    爲治當擧其大體,不可如是其察察也,試與朝臣議之。

    」上曰:「我祖宗草創之初,凡幹禮制,多襲高麗,有違古制者多矣。

    逮予嗣位,令許稠、鄭招更定其沿革,悉倣《開元禮》,然稠之學問,旣不博洽,性又固執,頗有訛謬之事。

    如冊封王妃世子之類,不能通曉禮書文義,率以臆意撰定,厥後始知其非,遂爲一時之笑。

    今欲擇文臣一二人,定宗廟朝會禮樂及王妃世子儀仗。

    」墩乃薦少尹李孝之,上從之。

     2月8日 ○辛巳,大司憲尹璠、知司諫黃守身等守闕啓:「讓寧大君不宜起第京都。

    」右承旨趙瑞康曰:「曾有旨雲:『臺諫以讓寧之事來啓者,毋得以聞。

    』難以啓達。

    」 ○議政府六曹使舍人啓曰:「初傳敎,但許讓寧往來于京而已。

    今大治邸第,留居京師,不特有乖臣僚之望,實有乖於太宗遺敎。

    」上曰:「讓寧雖暫留一日,將何所寓乎?故但治寓宿之處耳。

    若僭分越禮,則言之可矣,不然,則雖大建第宅,亦何害焉?且大臣欲言,則固當面啓,今乃踵臺諫而言,予心以爲不可。

    」 ○議政府啓曰:「國家禁風聞擧劾之法者,恐其挾私織成,陰中良善也。

    但守令,近民之職,慮有庸劣之徒貪汚亂政,貽弊生靈,許令憲府風聞擧劾,實是懲惡愛民之良法也。

    近年以來,憲府聞監司守令所犯,不指斥而泛稱道內使臣守令有犯,故監司未能的知,泛遣差使員,遍加窮問,無辜之人,亦被推劾,或至濫刑,甚乖事體。

    乞自今聞監司守令有犯,須審察的知,直劾犯者,勿令無辜之人竝被騷擾之弊。

    」 從之。

     2月9日 ○壬午,議政府六曹臺諫詣闕諫讓寧大君不宜起第京中,不從。

     2月10日 ○癸未,以李登爲啓川君,安完慶司諫院右司諫大夫,金吉通司諫院右獻納。

     ○臺諫闔司守闕,欲諫讓寧大君起第京都,不得啓而還。

     ○京畿龍仁縣人李孟晢,其祖都乙歿於京都,其父適患??垂死,未能斂葬,但號泣而已。

    孟晳承父志,葬斂如禮,廬墓三年。

    及母歿,躬自執饌,又不廢定省。

    後父歿,襄事以禮,又廬墓哀毀,杖而後起。

    事聞,除中部錄事。

     ○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曰: 兀狄哈、吾良哈等自相侵掠,搶奪人畜,其被耗者,亦必報復,依數徵還,而後已也。

    故雖強力者恐其後日之患,未敢輕易下手。

    本國兩界沿邊居民被虜者,比比有之,然大國不可以小人鼠竊之故輕擧報復,置而不論,又無徵還之法。

    緣此彼人恣行不忌,屢生邊釁。

    近來童凡察來言曰:「嫌眞、巨節、南訥等類所居地面,距本國或七日或五六日之程。

    非惟侵虐吾良哈及我輩,又於本國邊境,連年入侵,殺擄人物,我等至極痛憤。

    我等與兀良哈及本國軍馬,春秋入歸侵虐,使彼不得耕耨,則自然順服矣。

    」前此獻議者亦雲:「彼人等侵害邊境,後無報復之擧,故彼人容易來侵,報復徵還之法不可不行。

    」右二說以爲得策矣。

    昔童凡察使其女壻射殺我國之人一名,河敬復欲徵馬三匹,予隻令徵一匹,此已行之例也。

    間者愁者哈及巨乙加哈等被捉拘留之際,使人言於同類人及子弟曰:「朝解被虜人等,在某某家。

    將本人等,悉皆發還,買我而去。

    」同類人等,竟不發還。

    以此觀之,本國被虜之人,雖欲徵還,而聽命與否,未可必也。

    然累被侵掠,恝然任置,則邊境之患,何時而息乎?今後彼人,如有侵奪我之人馬財物,則須卽量率兵馬,臨境耀威,不卽加兵,使隣近野人詰責,準數徵還。

    如此則縱不得徵,使彼不得安心耕牧,彼人竊發之計,庶可潛消,而容易來侵之患,亦可除矣。

    卿意以爲何如?熟議以聞。

     宗瑞回啓曰: 敬奉紬繹,正合臣意,不勝欣躍。

    臣於丙辰慶源人物被擄之後,卽上書再三陳請,又於己未春,親朝啓達。

    臣所陳請,亦非欲引軍深入,輒行殺伐,第觀兵近境,多張旗幟,震動鼓角,大示威武,如將掩襲,則彼必不得安心耕耨,坐使挫困。

    然合南道兵,動大衆以往,我亦困矣。

    臣每於春秋,率軍防禦,在營出征,其勞一耳。

    且四鎭正軍之精銳者,不役他事,常時守禦,浹旬出征,不至於勞。

    賊程要衝南京、豆門,距我境師行二日、疾行一日程,自豆門距南訥、林阿車、巨節居處,亦皆不遠。

    若於豆門,設三木柵,分處三軍,晝則耀兵,夜則收保,分遣隣近野人,詰責前後侵淩之罪,則諸種必懷忌憚矣。

    況去年諸種所居處,霜降失節,禾穀不稔,又多疫氣,頭畜俱斃,人亦饑饉。

    兀良哈等方與小巨節爭相報復,小巨節稔惡不悛,又殺我漁人,奪我馬匹,自造可攻之釁。

    斡朶裡與南訥、巨節、林阿車結怨,欲食其肉。

    乘此飢困之隙,資其仇敵之憤,待其草長,率營屬當番軍卒,竝刷四鎭精銳,當不下數千。

    往于豆門,陳兵示威,分遣吾良哈、斡朶裡,或詰責或侵掠,則雖不得盡還我被擄人物,彼必失耕種之時矣。

    今一試之,如得其策,後復如之,竊發之計潛消,而容易來侵之患亦除,誠如聖敎。

    非獨兀良哈諸種畏怯,近在我境動搖如斡朶裡凡察之輩、梗化如兀良哈松高老之徒,亦寒心破膽,悔罪歸順之不暇矣。

     2月11日 ○甲申,禦勤政殿受朝。

    宗茂直所遣沙每而羅、宗貞盛所遣多羅沙也文等隨班獻土物。

     ○幸東郊觀放鷹。

     2月12日 ○乙酉,議政府據兵曹呈啓:「竊詳各道牧場馬匹瘦損緻死監牧官牧子治罪之法,《大明律》牧養畜産不如法條:『牧養牛馬損失,群頭群副,每一頭笞三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宣德六年本曹受敎:『牧場放飼馬匹死傷牧子,依各官繫飼國馬物故守令例,每二匹徵馬一匹。

    監牧官則比律文群頭群副例坐罪,罪至杖九十,徒二年半』。

    本曹與司僕寺提調同議牧場馬匹瘦損緻死者,若依律文施行,則群頭群副之罪旣輕,罪不及於監牧官,而怠棄職事之瑞,從此而起,甚違於軍國馬政。

    若依宣德六年受敎,則繫飼放飼,自有分辨,而一體施行,似爲未便。

    自今牧子徵馬,常時看養如無知串、江華等牧場,則三匹物故者,徵馬一匹;雖有牧子,若常時未得看養各島,則四匹物故者,徵馬一匹。

    若其監牧官則每年春節孶息之狀,親審措置。

    且於場內如泥濘深坎馬匹緻傷之處,無遺巡審,冬寒風雪,喂養得宜,勿令損傷,使之蕃息,斯乃職分之當爲,而力所可及也。

    大抵馬之蕃息與瘦損,專係監牧官之勤怠,豈與中朝數多山野牧養比倫哉!依《大明律》乘官畜脊破領穿條,各隨所管群頭多少,通計論罪,罪至杖一百徒三年,驗數折算科罪,不及數者,不坐。

    」 從之。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校書館專掌諸書闆字模印群書,事務浩禦,但有參上官一人,事多闕失。

    請置提擧別坐二人,以三品以下六品以上充差,與本館官員,司中庶務一體施行。

    遞代時,依祿官例,解由傳掌。

    」從之。

     2月13日 ○丙戌,幸東郊觀放鷹。

     2月14日 ○丁亥,親傳望祭香祝。

     ○賜祭于卒左議政許稠。

    其文曰: 惟卿生稟秀氣,輔以經學。

    信古好義,動遵禮則。

    才優經濟,行敦綱常。

    歷任中外,聲績日彰。

    公耳忘私,履正以行。

    夙夜匪懈,竭節殫誠。

    臨事而懼,遠慮深謀。

    人之所忽,卿獨爲憂。

    遇知昭考,屢蒙褒奬。

    擢陞樞省,事業彌廣。

    後予承緖,眷注益篤。

    知無不言,多所啓沃。

    久掌春官,制度渙然。

    累典銓曹,選擧惟賢。

    施無不可,倚任是專。

    爰立作相,表儀縉紳。

    正色立朝,允矣大臣。

    年踰七十,處決精詳。

    仍賜幾杖,庶保康強。

    及聞嬰疾,卽遣良醫。

    朝夕療治,速痊是期。

    雲胡不憖,遽至於斯?追惟舊德,良用傷悲。

    爰命攸司,緻賻贈諡。

    凡玆恤典,靡所不備。

    又遣禮官,伻陳菲薄。

    不亡者存,歆此一爵。

     2月15日 ○戊子,受常參。

     2月16日 ○己醜,禦勤政殿受朝。

    宗貞盛所遣三未仇羅五羅、宗茂直所遣三甫羅而羅、而郞古羅等隨班獻土物。

     ○漢南君??親迎禮賓錄事權格女。

     ○賀正使柳守剛回自京師。

     ○傳旨慶尙道觀察使: 陜川郡海印寺,乃太祖所構。

    令其本郡守令隨毀隨葺,已曾行移,今竝皆頹圯,略不修治,推劾以啓。

    其頹圯處,聽其幹事僧海會之言,無弊繕修。

     ○傳旨戶曹: 大莊化主僧惠會代納正鐵,受價米三百九十餘石,其分納於晉州、鹹陽,以充官用。

     乃以陜川治內冶爐縣所貯之米支給。

     2月17日 ○庚寅,傳旨禮曹鑄印一顆,以賜覺林寺,蓋將用之於水陸時也。

     2月18日 ○辛卯,受常參,視事。

    司憲掌令牟恂、司諫院左正言樸積善啓曰:「前日臣等欲諫讓寧治第京中,再詣闕庭,承政院輒雲:『事關讓寧者,有旨勿啓。

    』臣等不得啓而還,臣等恐言路自此而廢。

    且太宗遺敎甚嚴,請勿令讓寧起第京中。

    」再三啓請,不允。

     ○議政府右議政申槪上言曰: 臣竊惟鹹吉、平安南道赴防之弊,固爲大矣,而入保之弊,尤爲大。

    赴防之弊,止於行役之勞、餱糧之備、馬匹之斃而已,入保之弊,尤大者有五。

    凡人之生,廬舍完固,器用周備,然後可以安業。

    至入保閱七八月而還,則或爲行旅吹爨之用,或爲野火迎燒,無以庇風雨,而日用器物,亦皆燒亡。

    不得已而更造,年年不已,一也。

    至于秋成則入保之令嚴急,故禾未盡熟,而便行打穗,窟地埋之,或腐朽或被盜,又或收藏未盡,置之而去,行旅之馬、山野之獸,食之而盡。

    且入保窘迫,不能多齎米糧,入城之後,難於出城取用,糜粥經冬,僅存軀命。

    又不事紡績,身無完衣,率多赤體,二也。

    或當農月,緻有告變,則不問虛實,督令入保,禾穀瓜蔬,耕耘失時,無復秋成之望,三也。

    赴防之軍、元居之民,竝處一城,城小人多,男女混雜,坐臥行立,不容異處,以緻相亂,四也。

    城堡近處,多木小草,牛馬飢乏,又無廐蔽,露處雪霜,至春則生者少,而死者多。

    耕牛闕乏,亦年年不已,五也。

    有此五弊,民安得不爲逃散之計也?野賊未滅,則此弊不去,此弊不去,則雖有強存者,安能奮力禦賊而有死其上之志乎?唯鹹吉道土沃而廣,且有魚鹽之利,故綏撫安接,至于年久,則猶有安存之理。

    平安北鄙之民,昔日安業者,專以江北之田膏腴而無稅,故甘心樂業,永世土著,今則不得耕以爲生,念之及此,可謂痛哭。

    謹按《高麗史》,德宗命平章柳韶,創置北境關防,起自西海濱古國內城界鴨綠江入海處,東跨威遠、興化、靜州、寧海、寧朔、雲州、安水、靑塞、平虜、寧遠、定戎、朔州等十三城,東傳于海,延袤數千裡,以石爲城,高二十五尺,廣如之。

    首尾凡三朔程。

    自是東西蕃賊,不敢窺邊。

    至文宗時,爭來款塞,願置州縣,屬籍偏戶者,殆近萬人。

    今中朝亦自山海衛至遼東數千裡之地,鑿塹築堡樹木,北胡不敢有窺覦之心,而無入保騷擾,閭閻撲地,牛羊布野。

    乞依中朝與高麗防胡之策,自義州至慶源,起築長城,則可爲萬歲之利矣。

    如以時屈擧嬴爲慮,則姑且相其賊入要害處,隨其地形,或開塹或樹木或積石,量其遠近,置煙臺置戍卒,則野賊必不能突入,而入保之弊,庶可紓矣。

    非惟紓入保之弊,南道赴防之弊,亦將省矣。

    議者曰:「霖雨江水暴溺,則塹必塡塞,而木石漂沒,勢將難行。

    」此甚不然。

    江濱漲流所及處,則誠不可爲,審其岸高不及處,或塹或木或石,隨宜施設,則地形雖或有迂直不二,苟使無空缺處而賊不得入,則可矣。

    高麗三月程城基與中朝數千裡坑塹,未必無迂直也。

    唯審定基地者,須要有智略見識者,乃可見也。

    且此役不必大行調發,止用元居之民與赴防之軍,酌量分委,猶可得成。

    若以勞民爲言,則古有對敵而欲據必爭之地者,必大興師,且戰且城,其勞民無甚於此,而必行者,以其所得者大,而所損者至於民卒一時之勞耳。

    今設關之弊,未至於且戰且城之勞苦,而其利則赴防入保之可省,民安耕鑿,永無逃散之計矣。

    暫勞而永逸,無如此擧也。

    古人以長江爲固而建國者多矣,未聞以長江之險而反以小寇爲憂者也。

    此可謂無策矣。

    臣聞兩道入保之弊,而欲獻此策久矣。

    每見北來人與熟知邊事者,輒問之,其弊則言之不異,至於設關則可者小,而否者多。

    嘗爲兩界將帥而爲大臣者,亦以爲不可,臣亦疑之,久蘊胸臆而不敢發。

    今更反復思惟,欲省兩道巨弊,未見有他奇策。

    其言否者,未知以姑息之計耶?未達弊之輕重也耶?中朝長城,雖雲萬裡,以山海衛關觀之,止於人行可通處築之,未必不論夷險而皆築也。

    今自義州至于慶源,其間夷險形勢,雖難遙度,然江岸壁立與夫峻嶺絶壑不可攀緣、不可踰越處皆是,而易通坦途,不能百分之一也。

    若得設關則不止於於禦外寇之侵,而或內有疑貳欲叛者,亦不得肆行,其利豈不遠且大哉?以此觀之,雖多用民力,以築長城,未爲不可。

    關防旣固,則江邊諸城之築,不須汲汲也。

    臣之所聞於人者,多有異同,愚陋之見,不敢不達,故敢獻狂瞽之說,伏惟上裁。

     ○鹹吉道都節制使馳報兵曹曰:「忽剌溫指揮阿充哈來言:『忽剌溫毛都古、那伊寬等,將入寇閭延。

    』已移文諸鎭,謹愼應變。

    又送阿充哈于京都。

    」兵曹轉啓。

     2月19日 ○壬辰,幸慕華館,觀擊毬射毛毬。

     2月20日 ○癸巳,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富山浦來居倭人等謀欲受料,詐稱爲今來林溫之子而羅等船棹夫而來。

    請遣僉知中樞院事李藝,推刷還送,其冒濫事由,通書于宗貞盛。

    」從之。

     2月22日 ○乙未,受常參禮畢,諸臣皆退。

    上謂都承旨金墩曰:「秦築長城,貽譏後世;杜顔造橋於河,取笑當時。

    然長城乃萬代之所賴,河橋亦當世之所利,故欲建萬世之長策者,不計一時之功役。

    獻議者雲:『築長城於東西兩界,則賊不得侵突,邊民自安矣。

    』予聞之久矣。

    然重其事,故不敢發耳。

    近者申槪上疏請築長城,汝可見之。

    予以爲縱不得連亘數千裡,當於賊路要害處,或塹坑或樹柵,雖二三邑之民賴以安居,亦足矣。

    」墩對曰:「臣聞邊民入保之苦,不可勝言。

    春則野處,秋則入保,略無耕鑿樂生之利,邊民焉得不散乎?築長城於沿邊,乃萬世之長策也。

    倘不能築長城,遣其有智識者,巡審沿邊要害之地,增設柵堡,各置萬戶,收入旁近人民,以防賊虜之侵,則邊民庶免邊遠入保之苦矣。

    」上曰:「增設柵堡,其策亦可也。

    汝與兵曹判書皇甫仁、參判辛引孫同議,擇可任其責者以聞。

    築長城,乃大事也,成不成,未可期也。

    汝等密議,愼勿露。

    」墩與皇甫仁、辛引孫議啓:「臣等三人之外,未知其可也。

    」上曰:「然則皇甫仁可矣。

    」遂以仁爲平安、鹹吉道都體察使,托以檢沿邊防戍城堡增減爲名,其實蓋欲築長城計也。

     ○以宋翠爲司憲持平,延慶判安州牧事。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去壬子年,以中宮儀仗之數不合古制,乃增其數。

    今考杜氏《通典》諸司職掌,本國中宮行幸古圖儀仗之數,亦不準古制。

    請加造白澤旗二、金粧刀銀粧刀二、節四、金鉞鈇二、銀鉞鈇二、金鐙四、金直瓜二、銀直瓜二、金橫瓜二、銀橫瓜二、銀交倚腳踏一副、銀水鑵一、銀水盆一,以備鹵簿。

    」 從之。

     2月23日 ○丙辰,視事。

     ○親傳寒食祭香祝。

     ○上謂承政院曰:「我國太一之辰,隨方緻祀,實爲未便。

    高麗之時,僭稱海東天子,故中國照臨之星,妄謂今年某方移次,隨處緻祀。

    自天下觀之,我國如一葉耳,豈可分東西南北而緻祀乎?中國以爲西方而祀之,我國亦以爲西方而祀之,於黃海道可乎?汝等其議以聞。

    」 ○傳旨曰: 生民之數,有國家者所當先知,故歷代帝王必先考其當代戶口之數,載在版籍,然其法代各不同。

    周小司徒之職,均土地以稽民而周知其數。

    凡起徒役家,毋過一人,以其餘爲羨,唯田與追胥,竭作隨時。

    高穎建輸籍之法,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爲浮客,被強家收太半之賦,爲編氓奉公,上蒙輕減之征,浮客悉自歸於編戶。

    又民部侍郞裵蘊以民間脫漏戶口及詐注老少尙多,奏令貌閱,若一人不實,則官司解職。

    又許民糾得一丁者,令被糾之家代輸賦役。

    是時,諸郡計帳進丁二十四萬三千,新付口六十四萬一千五百。

    唐武後時,平閣舍人李喬上表曰:「黎庶之數、戶口之衆,條貫不失者,在於明其付籍而已,宜令禦史督察檢校,設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撫之,施權衡以禦之,爲制限以一之,然後逃亡可還,浮寓可絶,戶無所遺,人無所匿矣。

    」宋天禧五年,詔諸州縣:「自今招來戶口開墾荒田者,申入戶籍,毋得以客戶增數。

    」舊制縣吏能增戶口,縣卽申示,乃加其俸錢。

    又紹興五年,詔諸路:「經殘州縣,親民官到任,據見存戶口實數批上印,歷滿任日,亦如之,以考殿最。

    」以此觀之,歷代之法,雖因時異制,其所以急於籍民編戶之意,則同也。

    惟我太祖承高麗闆蕩之餘,慮民産之無恒、戶口之日縮,嚴立戶籍之法,自成籍以後逃亡流移人及許接容隱之人,按律科罪,載諸《元典》。

    逮至太宗之朝,又立隣保正長之法,詳加矜束,禁絶流移,載諸《續典》。

    然而有司奉行未至,緻使公私賤口及諸色軍人相繼而逃,不獲已議立號牌之法,行之數年,流亡稍息。

    適因年歉,獻議紛紜,因此遂罷其法。

    到今思之,本國昇平日久,生齒之繁,倍於前昔,著籍者少,而隱漏者十居六七。

    守令不能悉知而漏報,監司亦不之察而轉聞,國家懜然不知戶口之實數,有乖於治體,誠爲未便。

    玆用延訪大臣,或曰:「戶口之數,苟守令留心察之,則豈有不知之理乎?況近因年歉,還上賑濟分給之時,加見甚多?乞委守令將各年戶口帳、還上賑濟分給文案,密察磨勘。

    每於歲抄,具錄元加見逃亡物故之數報之。

    且令監司每當殿最之際,戶口增多者居上等,減損者居下等。

    仍令守令安詳徐察,如有務於速成,緻使驚動,增減不實,緻有民怨,隨其加見,便行役使者,依律重論。

    」又曰:「欲明戶口之法,無如號牌。

    昔已行之,以民心厭惡而罷之,今若復立號牌之法,加見之人,隻錄於籍,勿令差役,則民口庶可悉,而號牌之法行矣。

    」或曰:「守令褒貶之法,已載《元典》,不必更論。

    但號牌之法,行之未久,輒以民心厭惡而罷之,似難復行。

    令守令將各年戶口帳及移來移去生産物故案,安詳徐察,期以不漏,勿爲速成,以緻驚駭。

    」或曰:「本國風俗有子壻多者,出贅而結廬於家園之內。

    苟使守令密察磨勘,以增減戶口爲等第,則破家遷徙,必不得聊生矣。

    但於常時考察之際,守令及品官人吏通同,隱漏不報,或侵虐其民,緻怨移居者,痛繩以法。

    如有能興水利,開墾陳地,召民許耕,以增戶口者,特加褒典。

    」或曰:「丁口畢現之法,無如隣保號牌之法,玆法與中朝保甲之法相同。

    乞自今申嚴隣保之令,復擧號牌之法,因其號牌而見者,勿令別定他役,亦不要速成,行之旣久,則漏挾之民,竝皆自見矣。

    」或曰:「丁口畢見,勢似難矣。

    乞令監司量其州縣人物多少,倍定軍額,則人丁自然加見矣。

    假如元額五百處,則加五百;元額一千處,則加一千。

    如此加定,其有隱者少矣。

    」諸說未知孰是,其令東班六品以上、西班四品以上商確故事,參酌時宜,熟議以啓。

     ○刑曹啓:「全羅道順天囚私奴都羅大謀殺其主,請依律處斬。

    」從之。

     2月24日 ○丁酉,前正郞金何以火者親喪咨文齎進官往遼東。

    上謂何曰:「爾到遼東,謂許智曰:『我國禮制,一依朝廷體例。

    以此凡幹朝廷禮制等書,務要必得。

    我於去年到北京,詣禮部,本部郞官出示《大明集禮》一部,粧成二十八冊。

    其書所載,都是禮制。

    我於其時,不得是書而來,我又欲得是書,汝今去北京,若聞已曾頒降,則須得是書見贈。

    若未得本文,傳寫而來,我乃重報汝矣。

    若朝廷秘之,未曾頒降,連累汝身,則汝不必求,我亦不敢復望矣。

    』許智如已發行,則求見入北京人,可轉諭此意於許智,如未就道,則乃以此意,贈布一二匹,丁寧開諭,斟酌施行。

    」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北靑府濟仁館、終浦兩柵裡,本無驛吏。

    前此乃以正軍,一年相遞立馬,然正軍無時助戰,及春秋防禦,使之立馬,實爲不可。

    請以本部補充軍十六名,分屬兩柵裡,依平安道站屬補充軍例,以立馬多少,每當式年授職。

    」 從之。

     2月25日 ○戊戌,受常參。

     ○世子遣使緻奠于傅左議政許稠。

    其文曰: 惟公天資粹美,學問精深。

    德尊一代,識達古今。

    弼亮三朝,公耳忘私。

    論道巖廊,望重蓍龜。

    爲賓爲傅,發我之蒙。

    庶幾百年,永仰高風。

    天何不憖,而奪之速?追惟舊德,不勝傷衋。

    陳辭敍情,伻蕆椒漿。

    英靈如在,來格洋洋。

     2月26日 ○己亥,禦勤政殿受朝。

    忽剌溫兀狄哈察河衛指揮可裡甫下所遣指揮赤乙多、古城衛指揮豆乙古所遣指揮古乙麿嘉、吉河衛都事汝乙豆所遣指揮多時麿、吉河衛指揮臥裡大所遣指揮多裡應可等隨班獻土物。

     ○持平鄭孝康啓曰:「今以延慶判安州牧事。

    慶爲人旣無學識,又無武才。

    安州職兼防禦,豈此庸人所能當也?請改授他人。

    」上曰:「或言延慶可任守令,予不知而授之,當議諸政府改之。

    」 ○童凡察辭,賜衣二襲、靴笠、靑木綿二匹、柳靑紬二匹、紅紬四匹;子甫老及權豆養子指揮老古赤,各賜衣一襲、靴笠,別賜甫老靑木緜二匹、紅紬二匹,老古赤靑木緜三匹、紅紬三匹;麾下九人,各賜衣一襲靴笠。

     2月27日 ○庚子,受常參。

     ○昭格殿提擧禮賓寺尹李賀上言: 昭格殿,醮祀上帝之所,固當肅淸寂寥,不可汚穢而喧擾也。

    軍器監於醮殿之東百步之內,旣造藥庫,今者又欲造劑藥廳於藥庫之西,臣心以爲不可也。

    伏望上裁施行。

     下議政府議之。

    僉議啓:「醮殿八十步外,擇可營之地,營造劑藥廳便。

    」從之。

     2月28日 ○辛醜,受常參。

     ○議政府啓:「前者本府受敎:『成衆官遞兒職,竝令西班差下。

    』臣等更詳參考,東班遞兒本十五,竝差西班,則慮窠闕不足。

    請事務稍簡交代時解由便易。

    如繕工直長一、司膳食醫一、廣興倉丞、典獄署丞、京市錄事副錄事等合六遞兒,仍舊。

    」不允。

     ○宗簿寺啓曰:「告狀欲復其戶者,或稱四祖子孫,私作族圖,紛紜陳訴者頗多。

    然譜系疎遠,故分辨爲難。

    雖不載《宗親錄》、《類附錄》,若衆所共知明白無疑者,乃許復戶。

    至於度祖以上子孫,尤爲疎遠,派系難辨,納其可驗文契者,方許復戶,其餘勿受,以杜冒濫之弊。

    」 從之。

     2月29日 ○壬寅,受常參。

     ○親傳朔祭香祝。

     ○禮曹緻書于宗貞盛曰: 富山浦留居倭人藤三郞等三十九名,欲要受糧,與己未年十二月日足下使送上官人某及宗茂直、宗彥七等使送上官人某等,冒稱一時出來。

    今此冒濫人等,推考入送,仍將本人等幷妻子花名,書契後錄,一一治罪幸甚。

    餘不多及。

     ○議政府據刑曹呈啓:「今推刷色受敎:『各司奴婢推考時,同産子孫,若有容匿者,雖有違端,拘於相爲容隱之法,不卽拷訊推鞫,故公處奴婢等,或稱逃亡物故,互相推調,多方容匿,若不窮詰,無由見推。

    非但公賤日減,永免爲良者或有之,故容隱情狀明白者,乃加拷訊鞫問』。

    其立法詳盡,而中外官吏不能詳察本意,其或情狀不明者及父母去處,亦皆拷訊推考,有乖於立法本意。

    自今同産子孫容匿,情迹明白,而尙不招承者,乃加拷訊,若其父母去處,毋得拷訊子孫推鞫。

    」 從之。

     ○自己未七月旱暵,至是年冬,雨雪猶未優渥,京中井泉皆涸,都人乏水。

    及是春,雖數雨,井泉猶涸。

     三月 3月1日 ○癸卯朔,禦勤政殿受朝。

     ○親傳中宮溫井行幸時告宗廟香祝。

     ○領中樞院事崔閏德上言: 臣猥以不才,歷任諸道,奔走往復,凡州府郡縣、沿海各處道裡遠邇、山川險夷、軍民休戚、戎機緩急,庶得以備知之矣。

    故敢以瞽言,屢煩天聰,往往有蒙兪音,尤有以起臣心之感激也。

    臣今桑楡已晩,且義母病日劇,慮在朝夕,又將管窺若幹言條陳之,伏望聖裁,老臣之願,無踰是矣。

     一,鹹吉道四鎭近處住坐野人,依遼東東寧衛築半月城,許令入屋,施恩澤以撫之,彼亦有人心者,豈無感恩圖報之理乎?終爲我國之民,不期然而然矣。

     一,平安道慈城西海萬戶所,東南西三面,皆爲高山,北面一路距江。

    彼賊若用小船忽渡江,則人民無倉卒避亂之地。

    池寧恠左右,皆有曠土,長可六十餘裡,頗有可耕之地,宜移西海萬戶營於此,甚爲便益。

     一,江界鄭夫人垈,三面皆險,但一面受敵,誠宜造築新城,令沿江旁近人民冬節入保,則便於屯戍,無遐地取糧之苦矣。

     一,理山入保民家,或百餘裡或九十裡,往來之弊不小。

    宜審視山羊會、羅下谷、童遷、央土、伊通巾等處爲一所,修義洞、內、外都乙漢等處爲一所,中央可置小堡處,更令訪問布置,以除冬節邑城入保之弊。

     一,義州地面淸水等處,是乃小朔州、大朔州及龜州、安義、定寧各路通行中央之地,正爲松骨山以北遼東、開原、忽剌溫等諸路輻輳之處,而又巨鎭隔遠,救援難及,宜移定寧於此,以爲鎭戍之處。

    若是,則守禦省,而爲利多矣。

     一,臣側聞平安道入居與久居人民,逃亡者頗多。

    是必有其然,誠可慮也。

    宜更訪問,以蕃其生。

     一,慶尙、全羅道諸島及串內,依平安、鹹吉道例,差千戶百戶,又築海州城,以備防禦,不使有倭人入侵之害。

    人民深入串內,農作往來之時,賊人尤可畏也。

    亦令設小堡木柵,使千戶百戶率領耕作,亦爲便益。

     一,臣嘗歷觀五道海邊各官,皆負海之處。

    今聞高興新鎭,置於隔海之地三十餘裡,脫有緩急,人民被虜可慮。

    宜更審視,設於臨海要害之處,以嚴防守。

    其珍島郡,亦依此施行。

     一,野人與倭奴,皆懷報復之心,各道各處城子,不可不築。

    然此輩旣不爲火砲,則雖甕城敵臺可也。

    甕城之長,不下五六十尺,但置於城門而已,若敵臺則每三百尺置三敵臺,厥數甚多,而況所築全用鍊石,工役尤難,宜皆除之,速令畢築。

    如是則民力可省,而事功易就矣。

    沿海郡縣,每有金城,堂堂屹立,則彼雖有報復之心,安能爲害乎? 下兵曹。

     ○上謂都承旨金墩曰:「近日中宮將幸溫井,本邑人民,必多受弊,其令戶曹,人給還上穀豆各一石;八十以上老人,蠲穀豆各一石;所經道路傷損麥田,亦令量宜償之。

    」 ○領中樞院事崔閏德繼母卒,賜米豆幷三十石、紙七十卷、石灰六十石。

     ○初,行隊長安成雨等上言曰: 去庚寅年,擇各領隊長隊副壯勇者三百人,稱爲防牌,常習金鼓旗麾坐作進退之節與五音陣圖之法,其後又加設一千二百人,以習戰陣之事,自戊戌年始役以營繕,不習戰陣,有乖當初設立之意。

    訓鍊戰陣之法,將爲廢絶,如有邊警,實爲無用。

    自今常習戰鬪用劍之勢,以備緩急。

    其平壤、鹹興隊長隊副等步兵,亦依此例,常時鍊習。

     下兵曹議之。

    至是,兵曹啓:「國初倣古制,旣設馬兵,增設隊副隊長之數,號爲防牌,訓習住隊進退之節,與馬兵疊爲掎角,摧鋒陷敵,所係匪輕。

    比來昇平日久,營繕稍煩,始役防牌,其流之弊,至今未革,稍有營繕,輒役之,有違設立之意。

    然國家營繕,旣不可廢,防牌之外,更無可使之人。

    凡幹營繕,役以防牌,猝革爲難。

    然專役營繕,而不習攻戰之備,將來可慮。

    自今除特旨外,各司毋得擅啓役使,永爲恒式。

    又每年春秋二仲,防牌役使,一皆禁斷,悉令聚會,一依上言,令訓鍊觀掌之,習其金鼓旗麾坐作進退之節、五音陣圖之法,使知禦敵之術,以備不虞。

    其下番防牌及外方營鎭屬步兵肄習之法,亦依此例。

    」 從之。

     3月2日 ○甲辰,親傳先農祭香祝。

     ○中宮幸忠淸道溫水縣溫泉,晉陽大君瑈、安平大君瑢、同副承旨閔伸、兵曹參判辛引孫、正、佐郞各一人、甲士一百人扈從。

     ○平安、鹹吉道都體察使兵曹判書皇甫仁辭,上引見于內殿,賜弓矢及彩段衣一領。

    仁仍啓齎去事目:「一,沿邊邑城各口子石堡木柵堅牢與否考察事。

     一,沿邊各口子煙臺晝望措置、要害分揀增減事。

     一,防戍之狀及軍數點檢事。

     一,今春等沿邊各官人口畢還本與否考察事。

     一,沿邊各官及口子火砲火藥着霾與否、傳習人放火與否考察事。

     一,鹹吉道新設四邑入居人物流移與否推劾事。

     一,自甲山至閭延,自昌城至義州,相距遙隔,江邊置邑便否,訪問親審事。

     一,江界鄭夫人代、理山兪欣裡及小朔州等處築城便否親審事。

     一,新入居人物,不能完恤,連結逃散後,虛疎推劾,不還本各官推劾事。

     一,有所犯守令及萬戶千戶軍士,二品以上,啓聞施行;三品以下,直斷,收贖笞杖,隨宜施行。

    」 3月3日 ○乙巳,受常參。

     ○通事護軍金汗上言曰: 戊午年赴京,臣父病死,及回還,至己未年,命臣脫衰還仕曆算。

    今曆算事訖,父墳在忠淸道淸州,請下去終制。

     不允。

     ○兵曹據平安道敬差官樸根呈啓:「入居人,宜量給元居人熟田,元居人所耕十結以上則抽給三結,七八結以上則抽給二結,五六結以上則抽給一結,三四結以上則勿令抽給。

    其元居人則聽其自願,開墾陳地。

    其入居之人起耕結數,所在守令秋季報于監司,監司檢覆。

    其非己身向化,而年七八十歲以上累代恒居者之子孫入居後逃亡謀避者,幷勒還曾定入居之處。

    且理山、江界、閭延、慈城、碧潼、昌城等各官入居逃亡者,令合排察訪及館路察訪隨卽推劾,其見推人數,每年轉報本曹,本曹憑考施行。

    丁巳戊午兩年之間入居之人,自初年至于今逃避者,數至六百四十五戶,而所在各官守令專不用心任置,深爲未便。

    依已曾受敎,移文推劾抵罪。

    」 從之。

     3月4日 ○丙午,幸東郊觀放鷹。

     3月5日 ○丁未,受常參。

     ○初,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上備邊之策曰: 臣於北方之事,擧其大遺其小,先其急後其緩,故所有可行之事,未遑上達。

    今遭疾病,不啓而死,則臣罪固大,力疾強記,條具于後,心昏氣弱,未及纖悉,儻蒙睿聽,雖死無憾,不勝隕越之至。

     一,會寧,北門管鑰,尤不可不固。

    往年水災,其平地良田,多被損毀,又逋亡者,獨多於諸鎭。

    今臣之憂,正在於此,思所以救其弊,固無他策。

    本府圓山堡西北古山城之下,有百家足耕陳地;綠野嶺以南、釜回還嶺之間,平地與山麓,亦有百家足耕之地。

    慶源境壤廣闊,耕有餘地,若割鍾城附近慶源之地,入于鍾城,次割會寧附近鍾城之地,入于會寧,則土地尤足矣。

    正軍逃者,旣非鬼蜮,則必有所歸,但推之不固耳。

    況初自各官入居文籍明白乎?其令各官刻期推刷,或未見推者,擇其族親隣裡中家風有實者,許令代入,以充元額,使之得耕上項土田,則足以養生,而軍額不縮矣。

    又會寧正軍內無馬者,五十八人;慶興無馬者二十五人,雖督令立馬,財産不足,立馬無由。

    乞濟州刷出有咎馬及本道各牧場國用不合馬,幷刷分給何如? 一,臣於東良設鎭一事,寤寐不忘,常常問於熟知者及彼人往來者,皆曰:「平地可耕處,本來鮮少,而往年多被水損,旁多石山險阻,可耕之地亦少。

    凡建邑置軍,先講足食之道,而後可擧。

    」誠若人言,則徒擾彼人,實不得遂,何益於我?是故不敢輕擧,因循至今。

    然人言難信,須待親審,定其可否。

     一,農桑,生民衣食之源。

    本道水田之利、養蠶之功,與他道無異。

    雖沿邊新邑,風氣不甚相殊,其利亦然,但土俗不好耳。

    其勸課之法,不可以常例同,必別立勸賞,而後可至興行。

    漢制,力田者,與孝悌同科。

    宋制,每耕田一頃,與轉一資,又借種免租。

    乞吉州以北守令能勸耕水田三百結以上、植桑三千條以上而有實績者,特加資級,仍免本田租稅三年;民戶能耕水田十結以上、植桑百條以上者,復戶二年勸勵何如? 一,北方風氣強勁,俗習好勇,不學經書,罕知親上事長之意。

    間有志於學者,經書難得,或有模寫者,其功甚難。

    乞諸道所刊經書,多印廣布,以勤敎誨。

    其有通經書十人以上,其敎官,特加一資;學生能通四書一經者,京職土官中敍用勸勵何如? 一,角弓比之於劍,其用尤緊,出處不可不慮。

    本道北靑以南造弓者鮮少,端川以北稍多。

    是故北靑以北軍士,皆持角弓,而不良者不多,洪原以南軍士所持,率皆不良。

    乞於鹹興、永興、吉州、鏡城四界首官,置造弓所於所屬各官,例收民間故失牛馬角筋,堅緻造作,隻賣於軍士,收其價利。

    願修折弓者聽,隨其所補多少,亦收功利,竝資造弓之費,永爲恒式,則庶幾良弓多矣。

     下兵曹,與議政府議之。

    僉議啓曰:「退設鍾城郡,已曾定議,但以民未阜盛未敢耳。

    今遽割土地屬之未便,待退設後更議施行。

    入居逃亡人未推者,擇其親戚隣裡,許令代入,則南道各官鄕戶騷擾之弊無窮。

    令本道監司具其入居後逃亡人口之數啓聞後,更議施行。

    會寧及慶興正軍無馬者,濟州刷出有咎馬及本道各牧場國用不合馬,幷刷分給事,依上言施行。

    東良設鎭,須待親審,定其可否事及吉州以北守令能勸耕水田三百結以上、植桑三千條以上而有實績者,特加資級,仍免本田租稅三年;民戶能耕水田十結以上、植桑百條以上者,復戶二年勸勵等事,亦依上言施行。

    諸道所刊經書,多印廣布勢難,姑於各道所在冊闆中,勿論集註輯釋,四書、《詩》、《書》,各印一百八十件,送于禮曹,禮曹因本道因公上來人傳送。

    又於鹹興、永興、吉州、鏡城四界首官置造弓所等事,亦依上言施行。

    其微少修補,勿取功利。

    」 從之。

     ○持平宋翠啓:「前此,本府如有風聞,雖不直指其人,然發擧所犯者,今特令直指其人。

    若爾則犯罪者,皆懷怨於本府,請依舊例施行。

    」上曰:「泛然擧劾,不直指其人,此皆庸劣憸人所爲,非法之正也。

    且有言責者,義當彈糾,則死且不避,何憚後患乎?結怨之言,非言官所可道也。

    」 ○右正言鄭次恭於朔日朝參,乃以公服著白靴,爲憲司所劾,左遷奉常注簿。

     ○初,宗簿寺啓:「本寺職在糾察宗親,故告身署經,竝皆署合。

    請依他署合衙門例,交代之際,勿令解由。

    」下議政府。

    議政府僉議啓:「告身署合,乃擇用人才之法,不關解由。

    京外官解由,載在《六典》,其法玆重,若以告身署合,勿令解由,解由之法陵夷。

    交代解由,請依他例施行。

    」從宗簿所啓。

     3月6日 ○戊申,禦勤政殿受朝。

     3月7日 ○己酉,受常參。

     ○以李繼和爲司諫院右正言。

     3月8日 ○庚戌,受常參,視事。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謹按《家禮》,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方可成婚,此朱文公所以參古今之道,酌禮令之中,順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而言也。

    後世貪鄙者不察壻婦之性行,徒慕一時之富貴,未免童幼,爭先議昏,其弊不可勝言。

    是以漢王吉以爲:『夫婦,人倫大綱,夭壽之萌也。

    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爲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故敎化不明,而民多夭』。

    宋司馬光曰:『世俗好於襁褓輕許爲婚,亦有指腹爲婚者。

    及其旣長,或不肖無賴,或身有惡疾,或家貧凍餒,或喪服相仍,或從宦遠方,遂至速獄緻訟者多矣。

    是以先祖太尉嘗曰:「吾家必俟旣長,然後議昏,旣通書,不數月必成昏,故終身無此悔。

    」乃子孫所當法也』。

    先賢之訓如此,而今之風俗,尙有慕其富貴,議昏太早,至於高官有識者,亦皆如此,非所以合二姓之好,上以奉宗祀,下以繼後世之道也。

    自今三月初八日以後,一依《文公家禮》,男年十六以上,女年十四以上,方許昏嫁。

    其父母年過五十,情願子女昏嫁者,依本國預壻之例,男女年十二以上,乃許告官成婚。

    其議昏者,若依司馬家之法,通書不數月成昏,則資粧之備,難以卒辦,納采後毋過期年。

    其犯令者,京中則司憲府漢城府、外方則監司守令考察,按律斷罪。

    其冒年男女離異,雖經赦宥,亦皆離異,以革積弊,以正風俗。

    」 從之。

     3月9日 ○辛亥,幸東郊觀獵。

     ○慶尙道晉州人鄭現龍罵辱本邑守令,全家黜鄕,徙諸鹹吉道會寧鎭。

     3月10日 ○壬子,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平安道定州人孫貴生女面時年十三歲,其母得狂疾。

    面時聞服生人之肉病愈,遂斷手指,和酒以飮之,其母病愈,請旌門復戶。

    」從之。

     3月11日 ○癸醜,知中樞院事成達生上疏曰: 臣去秋,以黃海道都巡察使巡審沿邊各官,竊思備邊之策,條列于後,伏望上裁施行。

     一,伏審黃海道沿邊防禦之狀,海州之龍媒梁兵船四艘,康翎之茄乙浦、甕律之吾乂浦、殷粟之廣巖梁兵船皆六艘,長淵之阿郞浦、豐川之許沙浦兵船皆五艘。

    以此五六艘之兵船,若遇三四艘之賊船,則足以臨機應變,倘賊大擧入寇,則自龍媒距廣巖梁六百餘裡,各浦兵船,相去遙隔。

    萬戶等各在其所,不知號令,以所領數小兵船,豈敢敵大擧侵突之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