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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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奉冊寶。
恭上皇太後尊号。
曰、崇慶皇太後。
歡愉并洽于宮庭。
膏澤宜均于海宇。
所有事宜。
開列于後。
一、在内親王之福晉以下。
公之妻以上。
着加恩賜。
一、外藩蒙古諸王之福晉以下。
公之妻以上。
着加恩賜。
一、民公侯伯以下。
二品大臣以上命婦。
着加恩賜。
一、從前尚過公主格格之額驸等、照伊等品級。
着加恩賜。
一、從前恩诏後。
升職加銜補官者。
悉照現在職銜。
給與封典。
一、在京文官四品以上。
武官三品以上。
着各加一級。
一、在京王公文武官員。
任内有降級罰俸住俸者、鹹與開複。
又在京官員。
現在議降議罰者、悉與豁免。
一、外藩蒙古王公以下。
台吉以上。
有罰俸住俸者、鹹與開複。
其現在議罰者、悉與豁免。
一、京城巡捕三營兵丁、着加恩賞給一月錢糧。
一、除十惡不赦外。
犯法婦人、盡行赦免。
一、上三旗包衣佐領下拜唐阿及太監等、着賞給一月錢糧。
一、上三旗辛者庫當差婦人、着酌議賞賜。
一、罰贖積谷、原以備赈。
冬月嚴寒、鳏寡孤獨貧民、無以為生。
着直省各督撫令有司、務将積谷酌量赈濟。
毋令奸民假冒支領。
一、各處效力贖罪人員、向無定限。
多緻苦累。
殊堪矜憫。
着該管官、查系已滿三年者。
聲明犯罪緣由、奏請酌量寬免。
一、内務府莊頭等、所有累年積欠、在雍正十二年前者。
着查明請旨豁免。
于戲。
隆名丕峻。
銘苕琬以揚庥。
純嘏彌增。
溥夤埏而錫福。
布告天下。
鹹使聞知。
○吏部議覆、光祿寺少卿德爾弼奏、請将内務府總管、照侍郎品級。
改為從二品。
并議将内閣學士、亦改為從二品。
從之。
○吏部議覆、湖南巡撫鐘保等疏、請移湘鄉縣縣丞、駐永豐市。
湘鄉縣武障司巡檢、駐婁底市。
臨湘縣土門巡檢、駐桃林。
兼管土門地方。
零陵縣縣丞、駐周堂寺。
沅陵縣縣丞、駐荔溪。
裁汰新田縣白面寨巡檢一員。
添設城步縣橫嶺峝巡檢一員。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準、内閣學士岱奇奏、旗員曆任外省。
有在任所置産者、令各自首出。
交該省督撫、勒限責令變價回旗。
如有隐匿不報、查出财産入官。
地方官失察、照例議處。
得旨、依議。
向來涿州地方、旗人在彼居住者甚多。
有廣置田産、為恒居常業之計者。
有躲避差役、苟且偷安者。
伊等身系旗人、久居民地。
介乎兩歧之間。
稽查殊有未便。
若言京中無産養活。
現今畿輔之地、設立井田。
營治地畝。
俱有田可耕。
盡可謀畫生理。
将此等人口、移往彼處、墾種井田。
以圖養贍。
似屬妥協。
着八旗大臣、查明詳議具奏。
○又議準、奉天府府尹宋筠疏稱、複州屬、複盛複甯複古等三社。
并甯海縣之積金一社。
附别社完糧地畝。
均請照銀地額數、改徵銀兩。
從之。
○又議覆、安慶巡撫趙國麟疏報、雍正十二年、安慶等七府州屬。
開墾水田、二十九頃八十九畝有奇。
旱田、一十二頃九十五畝有奇。
并壽州民人認墾旱地、六頃十畝有奇。
應令該撫、俟升科之年、照額徵解。
從之。
○又議覆、總督銜浙江巡撫程元章疏報、雍正十二年、嘉興等七州縣。
開墾并改墾田地山草蕩河、共一百五十三頃九十八畝有奇。
又定海縣、墾戶開墾田、三頃九十五畝有奇。
所有應徵銀課米石、均令按年照數徵收。
其上虞等縣、額外開墾田地。
應令該撫查實、照例升科。
從之。
○兵部議準、副都統李元亮疏請、漢軍養有兵等。
準與漢軍武童、一體考試。
從之。
○又議覆、廣西右江總兵官潘紹周疏稱、廣西武弁缺員。
有距省遙遠者。
應酌量品級崇卑。
令總督提鎮、分别就近委署。
查鎮屬員弁無多。
若都司守備缺員。
即令總兵委署、于體制不合。
應請嗣後廣西都司守備缺員。
就近令提督揀員委署。
仍即報明總督。
遊擊以上、無論遠近、仍令總督揀員委署。
從之。
○庚辰。
上詣奉先殿行禮。
○詣火神廟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禮部議覆僧道給與度牒一事、虛文多而實際少。
與朕意尚不相符。
朕之谕令清查僧道者。
并非博不尚佛老。
屏斥異端之名也。
蓋以僧道之中。
有應付、火居、二種。
借二氏之名。
而作奸犯科、肆無忌憚。
恐将來日流日下、更無所底止。
是以酌複度牒之法。
辨其薰莸。
判其真僞。
使有志焚脩者、永守清規。
而市井無賴之徒、不得竄入其中。
為佛老之玷。
此乃培護二氏法門之深意。
望其肅清嚴整。
若朕有沙汰僧道之心。
則何不降旨勒令伊等還俗。
而乃酌複度牒之制。
慎加甄别。
又何為乎。
至于給發度牒一事。
若經由僧道錄司之手。
勢必又滋苛索之弊。
且禮部議稱度牒一張、交銀三錢。
夫交官者雖僅三錢。
而本人之所費、恐十倍于此矣。
此等之人、亦吾赤子。
朕豈忍歧視。
而使之不得其所乎。
僧有宗門教門律門之分。
皆遵守戒律、清淨焚脩者。
即應于此中選擇僧錄司、以為缁流之領袖。
或亦可行。
至于應付僧徒、皆令受戒。
給與度牒。
若不願受戒者勒令還俗。
此事禮部所議、多有未備。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九卿、定議具奏。
若有以此舉為多事。
無益僧道、而徒滋煩擾者。
亦準奏聞、請旨。
○兵部議覆、左副都禦史署甘肅提督二格奏、查從前散給兵饷。
常有不肖隊目。
将饷銀收回。
指扣還欠項之名、任意掯留。
甚至盡行侵用。
現今刊發流單式樣。
嚴饬五營。
将兵丁應關饷銀數目。
填注單首。
如有欠項者。
将所欠何項。
作何分季扣還。
并已扣現扣未扣數目、逐一開明。
令将備等查扣清楚。
足兌包封。
當堂呈驗。
連單給發。
兵丁照單領銀。
可免侵漁之弊。
并請通行直省各督撫提鎮、亦照此辦理。
應如所奏。
從之。
○又議覆、吏部尚書署陝西總督印務劉于義奏稱、肅州城守營所設守步兵丁。
足以敷用。
惟一切遠役。
必須馬兵協濟。
請于新兵内、摘馬兵五十名。
步兵一百五十名。
守兵三百名。
又肅州鎮标、原議挑足戰兵三千名。
肅州鎮營制、向系馬八步二。
今添募之兵、應仍照馬八步二補額。
其鎮标、除撥入城守營馬兵五十名外。
尚有新舊馬兵二千五十名。
不敷馬兵三百五十名。
先于新舊步兵内、挑選精壯拔補。
如不足數、再行召募補額。
至肅鎮、除撥入城守營步兵一百五十名外。
尚有步兵三百八十六名。
不敷步兵二百十四名。
除可以拔補馬兵若幹名外。
其餘按照步兵不敷之數召募。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以署兵部刑部尚書傅鼐、為刑部尚書、仍兼管兵部尚書事務。
○以陳世倌、實授都察院副都禦史。
○以右春坊右中允任啟運、署日講起居注官。
○以故奉恩将軍尤奇之子壽克襲職。
○西安按察使何師儉、因病解任。
以原任直隸按察使魏定國、署西安按察使司按察使。
卷之八
恭上皇太後尊号。
曰、崇慶皇太後。
歡愉并洽于宮庭。
膏澤宜均于海宇。
所有事宜。
開列于後。
一、在内親王之福晉以下。
公之妻以上。
着加恩賜。
一、外藩蒙古諸王之福晉以下。
公之妻以上。
着加恩賜。
一、民公侯伯以下。
二品大臣以上命婦。
着加恩賜。
一、從前尚過公主格格之額驸等、照伊等品級。
着加恩賜。
一、從前恩诏後。
升職加銜補官者。
悉照現在職銜。
給與封典。
一、在京文官四品以上。
武官三品以上。
着各加一級。
一、在京王公文武官員。
任内有降級罰俸住俸者、鹹與開複。
又在京官員。
現在議降議罰者、悉與豁免。
一、外藩蒙古王公以下。
台吉以上。
有罰俸住俸者、鹹與開複。
其現在議罰者、悉與豁免。
一、京城巡捕三營兵丁、着加恩賞給一月錢糧。
一、除十惡不赦外。
犯法婦人、盡行赦免。
一、上三旗包衣佐領下拜唐阿及太監等、着賞給一月錢糧。
一、上三旗辛者庫當差婦人、着酌議賞賜。
一、罰贖積谷、原以備赈。
冬月嚴寒、鳏寡孤獨貧民、無以為生。
着直省各督撫令有司、務将積谷酌量赈濟。
毋令奸民假冒支領。
一、各處效力贖罪人員、向無定限。
多緻苦累。
殊堪矜憫。
着該管官、查系已滿三年者。
聲明犯罪緣由、奏請酌量寬免。
一、内務府莊頭等、所有累年積欠、在雍正十二年前者。
着查明請旨豁免。
于戲。
隆名丕峻。
銘苕琬以揚庥。
純嘏彌增。
溥夤埏而錫福。
布告天下。
鹹使聞知。
○吏部議覆、光祿寺少卿德爾弼奏、請将内務府總管、照侍郎品級。
改為從二品。
并議将内閣學士、亦改為從二品。
從之。
○吏部議覆、湖南巡撫鐘保等疏、請移湘鄉縣縣丞、駐永豐市。
湘鄉縣武障司巡檢、駐婁底市。
臨湘縣土門巡檢、駐桃林。
兼管土門地方。
零陵縣縣丞、駐周堂寺。
沅陵縣縣丞、駐荔溪。
裁汰新田縣白面寨巡檢一員。
添設城步縣橫嶺峝巡檢一員。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準、内閣學士岱奇奏、旗員曆任外省。
有在任所置産者、令各自首出。
交該省督撫、勒限責令變價回旗。
如有隐匿不報、查出财産入官。
地方官失察、照例議處。
得旨、依議。
向來涿州地方、旗人在彼居住者甚多。
有廣置田産、為恒居常業之計者。
有躲避差役、苟且偷安者。
伊等身系旗人、久居民地。
介乎兩歧之間。
稽查殊有未便。
若言京中無産養活。
現今畿輔之地、設立井田。
營治地畝。
俱有田可耕。
盡可謀畫生理。
将此等人口、移往彼處、墾種井田。
以圖養贍。
似屬妥協。
着八旗大臣、查明詳議具奏。
○又議準、奉天府府尹宋筠疏稱、複州屬、複盛複甯複古等三社。
并甯海縣之積金一社。
附别社完糧地畝。
均請照銀地額數、改徵銀兩。
從之。
○又議覆、安慶巡撫趙國麟疏報、雍正十二年、安慶等七府州屬。
開墾水田、二十九頃八十九畝有奇。
旱田、一十二頃九十五畝有奇。
并壽州民人認墾旱地、六頃十畝有奇。
應令該撫、俟升科之年、照額徵解。
從之。
○又議覆、總督銜浙江巡撫程元章疏報、雍正十二年、嘉興等七州縣。
開墾并改墾田地山草蕩河、共一百五十三頃九十八畝有奇。
又定海縣、墾戶開墾田、三頃九十五畝有奇。
所有應徵銀課米石、均令按年照數徵收。
其上虞等縣、額外開墾田地。
應令該撫查實、照例升科。
從之。
○兵部議準、副都統李元亮疏請、漢軍養有兵等。
準與漢軍武童、一體考試。
從之。
○又議覆、廣西右江總兵官潘紹周疏稱、廣西武弁缺員。
有距省遙遠者。
應酌量品級崇卑。
令總督提鎮、分别就近委署。
查鎮屬員弁無多。
若都司守備缺員。
即令總兵委署、于體制不合。
應請嗣後廣西都司守備缺員。
就近令提督揀員委署。
仍即報明總督。
遊擊以上、無論遠近、仍令總督揀員委署。
從之。
○庚辰。
上詣奉先殿行禮。
○詣火神廟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禮部議覆僧道給與度牒一事、虛文多而實際少。
與朕意尚不相符。
朕之谕令清查僧道者。
并非博不尚佛老。
屏斥異端之名也。
蓋以僧道之中。
有應付、火居、二種。
借二氏之名。
而作奸犯科、肆無忌憚。
恐将來日流日下、更無所底止。
是以酌複度牒之法。
辨其薰莸。
判其真僞。
使有志焚脩者、永守清規。
而市井無賴之徒、不得竄入其中。
為佛老之玷。
此乃培護二氏法門之深意。
望其肅清嚴整。
若朕有沙汰僧道之心。
則何不降旨勒令伊等還俗。
而乃酌複度牒之制。
慎加甄别。
又何為乎。
至于給發度牒一事。
若經由僧道錄司之手。
勢必又滋苛索之弊。
且禮部議稱度牒一張、交銀三錢。
夫交官者雖僅三錢。
而本人之所費、恐十倍于此矣。
此等之人、亦吾赤子。
朕豈忍歧視。
而使之不得其所乎。
僧有宗門教門律門之分。
皆遵守戒律、清淨焚脩者。
即應于此中選擇僧錄司、以為缁流之領袖。
或亦可行。
至于應付僧徒、皆令受戒。
給與度牒。
若不願受戒者勒令還俗。
此事禮部所議、多有未備。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九卿、定議具奏。
若有以此舉為多事。
無益僧道、而徒滋煩擾者。
亦準奏聞、請旨。
○兵部議覆、左副都禦史署甘肅提督二格奏、查從前散給兵饷。
常有不肖隊目。
将饷銀收回。
指扣還欠項之名、任意掯留。
甚至盡行侵用。
現今刊發流單式樣。
嚴饬五營。
将兵丁應關饷銀數目。
填注單首。
如有欠項者。
将所欠何項。
作何分季扣還。
并已扣現扣未扣數目、逐一開明。
令将備等查扣清楚。
足兌包封。
當堂呈驗。
連單給發。
兵丁照單領銀。
可免侵漁之弊。
并請通行直省各督撫提鎮、亦照此辦理。
應如所奏。
從之。
○又議覆、吏部尚書署陝西總督印務劉于義奏稱、肅州城守營所設守步兵丁。
足以敷用。
惟一切遠役。
必須馬兵協濟。
請于新兵内、摘馬兵五十名。
步兵一百五十名。
守兵三百名。
又肅州鎮标、原議挑足戰兵三千名。
肅州鎮營制、向系馬八步二。
今添募之兵、應仍照馬八步二補額。
其鎮标、除撥入城守營馬兵五十名外。
尚有新舊馬兵二千五十名。
不敷馬兵三百五十名。
先于新舊步兵内、挑選精壯拔補。
如不足數、再行召募補額。
至肅鎮、除撥入城守營步兵一百五十名外。
尚有步兵三百八十六名。
不敷步兵二百十四名。
除可以拔補馬兵若幹名外。
其餘按照步兵不敷之數召募。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以署兵部刑部尚書傅鼐、為刑部尚書、仍兼管兵部尚書事務。
○以陳世倌、實授都察院副都禦史。
○以右春坊右中允任啟運、署日講起居注官。
○以故奉恩将軍尤奇之子壽克襲職。
○西安按察使何師儉、因病解任。
以原任直隸按察使魏定國、署西安按察使司按察使。
卷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