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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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
準其開銷之處。
亦着一并議奏。
再軍興以來。
承辦官員。
若有借稱軍需名色。
派累百姓者。
着該督撫、即行嚴參。
重治其罪。
若該督撫不據實參奏。
經朕訪聞。
必将該督撫一并重處。
○以原任侍講開泰、為翰林院編修。
在批本處行走。
○召署河東鹽政孫嘉淦來京。
以侍郎用。
○調原任按察使魏定國、喬學尹、原任禦史謝濟世、來京引見。
○甲子。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甘省百姓。
連年挽運軍需。
已蒙皇考恩旨。
将本年地丁錢糧。
全行蠲免。
朕聞平涼府所屬廳州縣。
并鞏昌府屬西固廳。
慶陽府屬環縣。
及甯夏府屬靈州之花馬池、石溝等堡。
中衛之香山一帶。
今歲收成稍歉。
朕心轸念。
着将各該處本年額徵本色糧石。
緩至來年夏收後。
該督撫看年歲光景奏聞。
再行徵收。
至于冬底明春。
恐此歉收諸處。
有乏食之百姓。
着該督撫悉心确查。
動用倉儲。
借給米糧。
務令糊口有資。
不緻失所。
又聞固原、環縣、等處之民。
有移就鄰封營生者。
着該地方官安插料理。
至來年青黃不接之時。
該督撫尤宜留心體察。
善為撫恤。
毋得疎忽。
○又谕、鄂敏前因侍班時。
驅逐王國棟。
舉動遲緩革職。
其過尚小。
着賞複翰林院編修。
在奏事處學習行走。
○又谕、方苞着在南書房行走。
現今南書房滿洲翰林甚少。
着大學士等、于滿洲翰林内。
揀選學問優長。
老成谙練者。
數員。
帶領引見。
俟朕簡用。
○又谕、皇考幾筵前祭奠之杯盤。
理宜敬謹收貯。
内管領海六十等、乃竟疎忽。
将金盤遺失。
情殊可惡。
海六十、積蘭泰、翁鄂托、着革職。
并将倉上人等、一同拏交刑部。
會同總理事務王大臣等。
嚴審定拟具奏。
内務府總管丁皂保、盛安、系特行派往雍和宮辦事之人。
并不嚴查屬員。
以緻将金盤遺失。
甚屬不合。
丁皂保、盛安、交該部嚴察議奏。
再此事俱系内務府總管等。
平日并不嚴行約束疎忽所緻。
着将莊親王、及其餘内務府總管等、俱交該部察議。
公讷親、甫經辦理内務府總管事務。
着免其交部。
○乙醜。
孝敬皇後忌辰。
遣官緻祭。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各直省叢林古刹。
所有齋田。
原為高僧梵修之地。
僧徒衆多。
借此以資香燈齋供之用。
至曆年久遠。
其本寺僧徒。
及施主之子孫或私行變賣。
以緻佛門祖庭。
常住無資。
是以皇考曾降谕旨。
令地方官留意清查。
将現在之齋田。
查明登記冊檔。
不許售賣。
将來續置者。
亦報明地方官。
載入冊内。
并令該督撫等、留意稽察。
此皇考護持法教。
利益宗徒之盛心也。
但直省地方。
叢林古刹之外。
多有庵觀茶亭、社廟淨室等項。
或築室數間。
随緣施舍。
或應酬經忏。
不事戒行。
若一概清查。
頭緒繁多。
不肖之人。
因而作奸。
必滋紛擾。
我皇考聖鑒及此。
原欲降旨申明。
未及頒發。
今朕仰承先志。
詳繹聖訓。
明白曉示。
着各地方官。
将叢林古刹之齋田、應行清查者。
秉公清查。
編入冊籍。
禁止售賣。
并嚴禁胥役地保。
恐吓索詐等弊。
其庵觀茶亭。
社廟淨室等處。
止令該住持。
将現在産業、開明數目。
自赴州縣呈明立案。
官吏不必概行清查。
以緻生事之徒。
借稱功令。
互相告讦。
擾累地方。
着該部通行各直省督撫。
轉饬所屬。
分晰辦理。
實力遵行。
倘有借端生事者。
必重治其罪。
○是月。
署甯遠大将軍查郎阿。
等。
遵旨覆奏。
巴裡坤、哈密、留屯兵一萬二千名。
恐不敷堵禦防範調遣之處。
謹悉心酌議。
與其止住進口之回兵。
不若整頓挑派之戰兵。
請先在肅州鎮标、挑派二千名。
甘省提标、挑派三千名。
涼州、挑派四千名。
西甯、挑派四千名。
甯夏、挑派一千名。
河州、挑派五百名。
固原、挑派二千名。
應需馬<?馬犬>、除各兵原有牲口外。
其不敷者、即于軍需馬<?馬犬>内、各按兵數酌給。
并于口外安西鎮标屬、暫挑二千名。
或猝有需用。
則口外口内預備之兵。
即可接續前往策應。
得旨、覽奏、具見公忠為國。
料理甚屬妥協。
卿自辦理西路軍務以來。
原蒙皇考嘉獎。
益當勉力。
始終如一。
方能不負知遇之恩也。
○廣西巡撫金鉷奏、年谷順成。
每米一石。
價二錢三四分至六七分不等。
得旨、各省奏報收成分數。
務期确實。
勿以粵西路遠、而稍有粉飾也。
○廣東潮州總兵官範毓<?香奇>奏報、嘉應州潮陽縣等處。
于八月十六日。
飓風陡作。
沿海堤岸沖決。
田禾被淹。
城垣廬舍船隻。
俱有損壞。
得旨、被水民人。
深可憫恻。
可加意撫綏。
毋令失所。
并傳谕該督撫知之。
○廣東巡撫楊永斌、奏報雨水糧價。
及查辦潮陽等縣、被風情形。
并新撫猺疆。
均屬甯貼。
得旨、督撫奏報秋成分數。
務須據實直陳。
不可絲毫粉飾。
潮陽等處被風船隻民房。
可确查赈恤。
新撫搖疆、及澳門夷人。
務令鎮撫安貼。
實力行之。
勿徒見之章奏之間也。
○浙閩總督郝玉麟奏、修築海塘情形。
得旨、海塘工程。
深廑皇考聖懷。
朕即位以來。
更為憂念。
特命大學士嵇曾筠、前往總統料理。
卿可就近寄信相商。
協同經畫。
為一勞永逸之計。
以慰朕望。
○又奏、水師營兵丁徐明等、以差操事繁。
暮夜至官署喊禀無狀。
已發司審究。
該管守備楊名标、派撥不當。
亦屬不合。
但未便即行參劾。
緻長刁風。
得旨、兵丁恣肆。
漸不可長。
當嚴加懲治。
以儆刁風。
守備楊名标、當察其居官何如。
再定。
○廣東提督張溥、奏報各屬雨水飓風情形。
得旨、覽奏知道了。
被水遭風。
損傷之人口田廬船隻。
俱應加意赈恤。
不可怠忽。
可傳朕旨、與該督撫知之。
○福建建甯總兵官李蔭樾具奏、建甯鎮三營。
息銀充裕。
請仿立社倉。
以濟兵食。
得旨、辦理亦是。
須實力行之。
○兩廣總督鄂彌達具奏、查拏平樂縣兇橫滋事之獞民廖老大等。
分别審辦。
得旨、杖斃首惡。
以儆餘黨。
懾伏人心。
辦理亦是。
向後切須留意稽查。
無得疎忽。
○直隸河道總督朱藻、具奏河工情形。
得旨、據奏整理北河事宜。
已悉。
務在實力奉行。
至摺内孑然孤立一語。
甚屬錯謬。
前已面谕矣。
汝以孤立為憂。
倘有所依附觀望。
不更為可危乎。
程家寨引河一事。
知道了。
○廣東布政使薩哈諒具奏、辦理稅羨情形。
得旨、徵稅擾民之斃。
朕深知之。
看汝辦理情形。
仍蹈苛刻之習矣。
但朕特降寬大之旨者。
原欲使百姓實沾恩澤。
若汝等稽察不力。
徒飽官吏之私。
而百姓不被其惠。
則汝等地方大員之罪。
不可逭矣。
将此旨并傳爾督撫知之。
○漕運總督顧琮奏、請蠲免江南蘇松二府浮糧。
又請禁關稅赢餘、逐年加增陋習。
得旨、所奏浮糧關稅二件。
甚屬可嘉。
汝未陳奏之先。
朕早已洞悉。
敕交王大臣密議。
因國家經費。
須當量入為出。
通盤計算。
兼之求治不可太速。
一時未可輕舉。
然汝奏與朕意吻合。
朕甚忻悅覽焉。
○蘇州巡撫高其倬奏、江陰縣地棍夏壽等、糾夥至浒墅關稅房。
肆行不法。
饬屬嚴拏究辦。
得旨、海保才離任、而即有此事。
汝尚有顔面乎。
皇考每以高其倬、魏廷珍、并論。
謂皆有才、而皆不實心任事。
汝毋以今日為得計也。
朕之心。
即皇考之心。
朕之賞罰。
豈與皇考有異乎。
土棍妄行。
大幹法紀。
若再不能拏獲重懲。
汝不能辭縱盜之大譴。
且高其倬之柔奸。
皇考能姑容之。
朕不能姑容也。
勉之戒之。
○又奏、收成分數、并查勘京口水府廟、風潮沖坍江岸堤工民房情形。
得旨、被旱州縣。
雖系偏災。
必須加意料理。
以濟吾民之食。
不可又蹈從前陋習。
江岸沖坍之處。
可與趙宏恩、悉心商辦。
不可怠忽。
卷之三
準其開銷之處。
亦着一并議奏。
再軍興以來。
承辦官員。
若有借稱軍需名色。
派累百姓者。
着該督撫、即行嚴參。
重治其罪。
若該督撫不據實參奏。
經朕訪聞。
必将該督撫一并重處。
○以原任侍講開泰、為翰林院編修。
在批本處行走。
○召署河東鹽政孫嘉淦來京。
以侍郎用。
○調原任按察使魏定國、喬學尹、原任禦史謝濟世、來京引見。
○甲子。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甘省百姓。
連年挽運軍需。
已蒙皇考恩旨。
将本年地丁錢糧。
全行蠲免。
朕聞平涼府所屬廳州縣。
并鞏昌府屬西固廳。
慶陽府屬環縣。
及甯夏府屬靈州之花馬池、石溝等堡。
中衛之香山一帶。
今歲收成稍歉。
朕心轸念。
着将各該處本年額徵本色糧石。
緩至來年夏收後。
該督撫看年歲光景奏聞。
再行徵收。
至于冬底明春。
恐此歉收諸處。
有乏食之百姓。
着該督撫悉心确查。
動用倉儲。
借給米糧。
務令糊口有資。
不緻失所。
又聞固原、環縣、等處之民。
有移就鄰封營生者。
着該地方官安插料理。
至來年青黃不接之時。
該督撫尤宜留心體察。
善為撫恤。
毋得疎忽。
○又谕、鄂敏前因侍班時。
驅逐王國棟。
舉動遲緩革職。
其過尚小。
着賞複翰林院編修。
在奏事處學習行走。
○又谕、方苞着在南書房行走。
現今南書房滿洲翰林甚少。
着大學士等、于滿洲翰林内。
揀選學問優長。
老成谙練者。
數員。
帶領引見。
俟朕簡用。
○又谕、皇考幾筵前祭奠之杯盤。
理宜敬謹收貯。
内管領海六十等、乃竟疎忽。
将金盤遺失。
情殊可惡。
海六十、積蘭泰、翁鄂托、着革職。
并将倉上人等、一同拏交刑部。
會同總理事務王大臣等。
嚴審定拟具奏。
内務府總管丁皂保、盛安、系特行派往雍和宮辦事之人。
并不嚴查屬員。
以緻将金盤遺失。
甚屬不合。
丁皂保、盛安、交該部嚴察議奏。
再此事俱系内務府總管等。
平日并不嚴行約束疎忽所緻。
着将莊親王、及其餘内務府總管等、俱交該部察議。
公讷親、甫經辦理内務府總管事務。
着免其交部。
○乙醜。
孝敬皇後忌辰。
遣官緻祭。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各直省叢林古刹。
所有齋田。
原為高僧梵修之地。
僧徒衆多。
借此以資香燈齋供之用。
至曆年久遠。
其本寺僧徒。
及施主之子孫或私行變賣。
以緻佛門祖庭。
常住無資。
是以皇考曾降谕旨。
令地方官留意清查。
将現在之齋田。
查明登記冊檔。
不許售賣。
将來續置者。
亦報明地方官。
載入冊内。
并令該督撫等、留意稽察。
此皇考護持法教。
利益宗徒之盛心也。
但直省地方。
叢林古刹之外。
多有庵觀茶亭、社廟淨室等項。
或築室數間。
随緣施舍。
或應酬經忏。
不事戒行。
若一概清查。
頭緒繁多。
不肖之人。
因而作奸。
必滋紛擾。
我皇考聖鑒及此。
原欲降旨申明。
未及頒發。
今朕仰承先志。
詳繹聖訓。
明白曉示。
着各地方官。
将叢林古刹之齋田、應行清查者。
秉公清查。
編入冊籍。
禁止售賣。
并嚴禁胥役地保。
恐吓索詐等弊。
其庵觀茶亭。
社廟淨室等處。
止令該住持。
将現在産業、開明數目。
自赴州縣呈明立案。
官吏不必概行清查。
以緻生事之徒。
借稱功令。
互相告讦。
擾累地方。
着該部通行各直省督撫。
轉饬所屬。
分晰辦理。
實力遵行。
倘有借端生事者。
必重治其罪。
○是月。
署甯遠大将軍查郎阿。
等。
遵旨覆奏。
巴裡坤、哈密、留屯兵一萬二千名。
恐不敷堵禦防範調遣之處。
謹悉心酌議。
與其止住進口之回兵。
不若整頓挑派之戰兵。
請先在肅州鎮标、挑派二千名。
甘省提标、挑派三千名。
涼州、挑派四千名。
西甯、挑派四千名。
甯夏、挑派一千名。
河州、挑派五百名。
固原、挑派二千名。
應需馬<?馬犬>、除各兵原有牲口外。
其不敷者、即于軍需馬<?馬犬>内、各按兵數酌給。
并于口外安西鎮标屬、暫挑二千名。
或猝有需用。
則口外口内預備之兵。
即可接續前往策應。
得旨、覽奏、具見公忠為國。
料理甚屬妥協。
卿自辦理西路軍務以來。
原蒙皇考嘉獎。
益當勉力。
始終如一。
方能不負知遇之恩也。
○廣西巡撫金鉷奏、年谷順成。
每米一石。
價二錢三四分至六七分不等。
得旨、各省奏報收成分數。
務期确實。
勿以粵西路遠、而稍有粉飾也。
○廣東潮州總兵官範毓<?香奇>奏報、嘉應州潮陽縣等處。
于八月十六日。
飓風陡作。
沿海堤岸沖決。
田禾被淹。
城垣廬舍船隻。
俱有損壞。
得旨、被水民人。
深可憫恻。
可加意撫綏。
毋令失所。
并傳谕該督撫知之。
○廣東巡撫楊永斌、奏報雨水糧價。
及查辦潮陽等縣、被風情形。
并新撫猺疆。
均屬甯貼。
得旨、督撫奏報秋成分數。
務須據實直陳。
不可絲毫粉飾。
潮陽等處被風船隻民房。
可确查赈恤。
新撫搖疆、及澳門夷人。
務令鎮撫安貼。
實力行之。
勿徒見之章奏之間也。
○浙閩總督郝玉麟奏、修築海塘情形。
得旨、海塘工程。
深廑皇考聖懷。
朕即位以來。
更為憂念。
特命大學士嵇曾筠、前往總統料理。
卿可就近寄信相商。
協同經畫。
為一勞永逸之計。
以慰朕望。
○又奏、水師營兵丁徐明等、以差操事繁。
暮夜至官署喊禀無狀。
已發司審究。
該管守備楊名标、派撥不當。
亦屬不合。
但未便即行參劾。
緻長刁風。
得旨、兵丁恣肆。
漸不可長。
當嚴加懲治。
以儆刁風。
守備楊名标、當察其居官何如。
再定。
○廣東提督張溥、奏報各屬雨水飓風情形。
得旨、覽奏知道了。
被水遭風。
損傷之人口田廬船隻。
俱應加意赈恤。
不可怠忽。
可傳朕旨、與該督撫知之。
○福建建甯總兵官李蔭樾具奏、建甯鎮三營。
息銀充裕。
請仿立社倉。
以濟兵食。
得旨、辦理亦是。
須實力行之。
○兩廣總督鄂彌達具奏、查拏平樂縣兇橫滋事之獞民廖老大等。
分别審辦。
得旨、杖斃首惡。
以儆餘黨。
懾伏人心。
辦理亦是。
向後切須留意稽查。
無得疎忽。
○直隸河道總督朱藻、具奏河工情形。
得旨、據奏整理北河事宜。
已悉。
務在實力奉行。
至摺内孑然孤立一語。
甚屬錯謬。
前已面谕矣。
汝以孤立為憂。
倘有所依附觀望。
不更為可危乎。
程家寨引河一事。
知道了。
○廣東布政使薩哈諒具奏、辦理稅羨情形。
得旨、徵稅擾民之斃。
朕深知之。
看汝辦理情形。
仍蹈苛刻之習矣。
但朕特降寬大之旨者。
原欲使百姓實沾恩澤。
若汝等稽察不力。
徒飽官吏之私。
而百姓不被其惠。
則汝等地方大員之罪。
不可逭矣。
将此旨并傳爾督撫知之。
○漕運總督顧琮奏、請蠲免江南蘇松二府浮糧。
又請禁關稅赢餘、逐年加增陋習。
得旨、所奏浮糧關稅二件。
甚屬可嘉。
汝未陳奏之先。
朕早已洞悉。
敕交王大臣密議。
因國家經費。
須當量入為出。
通盤計算。
兼之求治不可太速。
一時未可輕舉。
然汝奏與朕意吻合。
朕甚忻悅覽焉。
○蘇州巡撫高其倬奏、江陰縣地棍夏壽等、糾夥至浒墅關稅房。
肆行不法。
饬屬嚴拏究辦。
得旨、海保才離任、而即有此事。
汝尚有顔面乎。
皇考每以高其倬、魏廷珍、并論。
謂皆有才、而皆不實心任事。
汝毋以今日為得計也。
朕之心。
即皇考之心。
朕之賞罰。
豈與皇考有異乎。
土棍妄行。
大幹法紀。
若再不能拏獲重懲。
汝不能辭縱盜之大譴。
且高其倬之柔奸。
皇考能姑容之。
朕不能姑容也。
勉之戒之。
○又奏、收成分數、并查勘京口水府廟、風潮沖坍江岸堤工民房情形。
得旨、被旱州縣。
雖系偏災。
必須加意料理。
以濟吾民之食。
不可又蹈從前陋習。
江岸沖坍之處。
可與趙宏恩、悉心商辦。
不可怠忽。
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