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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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大臣、即于軍營存貯銀内。
按名散給。
務令均沾實惠。
○丁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自京師至易州。
共計七州縣。
民人供應差役。
急公可嘉。
朕已降旨、将本年應徵錢糧。
全行蠲免。
并曉谕業戶等。
酌寬佃人租糧。
使伊等同沾恩澤。
今思此七州縣内。
有入官地畝。
均系窮民佃種。
完納租銀。
雖官租與民業不同。
而佃戶趨事赴功。
則與旗民無異。
亦當一體加恩。
以示優恤。
着将入官地畝。
本年佃戶租銀。
照定例、每一錢者寬免三分。
該督可即轉饬州縣官。
遵朕谕旨。
實力奉行。
毋使胥吏侵蝕中飽。
○戊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以湖廣九溪協副将李椅、為襄陽鎮總兵官。
以漕标中軍副将高钰、為四川川北鎮總兵官。
○己未。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福建巡撫盧焯疏言、邵武縣之永安所屯田。
每畝徵米四鬥三升五合有奇。
霞浦縣之福甯衛屯田。
每畝徵米三鬥三升有奇。
又每畝徵修倉銀一分三厘。
糧額實為過重。
請照中則屯田例、每畝徵米二鬥。
其多徵之米。
并福甯衛應徵修倉銀兩。
概予豁除。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準、署江蘇巡撫顧琮疏言、通州三角司巡檢。
舊借駐官河鎮。
與所轄各沙。
暌隔百有餘裡。
應就近移駐呂四場。
并添建衙署。
從之。
○是月。
三禮館總裁大學士鄂爾泰等奏、拟定纂修三禮條例。
一曰正義。
乃直诂經義。
确然無疑者。
二曰辨正。
乃後儒駁正舊說。
至當不易者。
三曰通論。
或以本節本句。
參證他篇。
比類以測義。
或引他經。
與此經互相發明。
四曰餘論。
雖非正解。
而依附經義。
于事物之理有所發明。
如程子易傳胡氏春秋傳之類。
五曰存疑。
各持一說。
義皆可通。
不宜偏廢。
六曰存異。
如易之取象。
詩之比興。
後儒務為新奇。
而可欺惑愚衆者。
存而駁之。
使學者不迷于所從。
然後别加案語。
遵折衷彙纂之例。
庶幾經之大義。
開卷了然。
而又可旁推交通以曲盡其義類。
得旨。
此所定六類。
斟酌允當。
着照所奏行。
○署川陝總督兼甘肅巡撫劉于義奏言、瓜州回民。
于雍正十三年借給耔種口糧。
共一萬二千石。
腳價銀二千二百七十一兩。
應自乾隆元年為始。
分作六年清還。
茲據額敏和卓、以回子添制衣服。
買補車騾等事。
本年秋收所餘糧石。
僅供諸項之用。
呈懇寬限一年。
可否允準之處。
伏候訓示。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調任江西巡撫嶽浚奏報、辦理山東武闱事竣。
再赴江西新任。
得旨、知道了。
江西自常安諸務廢弛之後。
俞兆嶽複徒務小節。
而不能整饬大綱。
所以特命汝往。
汝其勉力為之。
以副朕簡任之意。
○河南巡撫富德奏請、加赈永城縣被水災民兩月。
并借給社倉谷石。
得旨、知道了。
赈恤饑民。
當如救焚拯溺。
朕斷不有所吝惜也。
但使民受實惠。
而吏不中飽。
則其權全在汝等。
○署廣西布政使楊錫绂奏報、到任日期。
得旨、撫臣既系新行。
汝又補授伊始。
所當事事和衷。
虛心講求。
以圖地方政治改觀。
兵民樂業。
以副朕望。
○巡視台灣禦史白起圖等奏報、擒捕新港、加志閣、二社兇番。
得旨、知道了。
此等事。
馬骥從前何以不奏。
着伊明白回奏。
看來武弁、大有苟且了事之意。
甚非慎重海防之道也。
○直隸提督宗室德沛奏請、增添公費名糧。
以資營務。
得旨、兵制乃國家經久之法。
豈可一時驟改。
若如是。
恐開虛冒假替之弊。
且即稱各鎮尚有應改者。
試與李衛一并詳議看。
○雲南昭通鎮總兵官徐成貞奏、滇省歲收歉薄。
昭通府屬。
自七分至三四分不等。
因報明官兵回營。
附摺奏聞。
得旨、總兵乃封疆大員。
豈有水旱而不以實入告之理。
即地方中有不能達之民隐。
不能白之奇冤。
亦賴汝等據實陳奏。
則督撫有所畏懼。
不至上下相蒙矣。
所謂不可越位者。
不可用己私而幹與民事耳。
卷之三十一
按名散給。
務令均沾實惠。
○丁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自京師至易州。
共計七州縣。
民人供應差役。
急公可嘉。
朕已降旨、将本年應徵錢糧。
全行蠲免。
并曉谕業戶等。
酌寬佃人租糧。
使伊等同沾恩澤。
今思此七州縣内。
有入官地畝。
均系窮民佃種。
完納租銀。
雖官租與民業不同。
而佃戶趨事赴功。
則與旗民無異。
亦當一體加恩。
以示優恤。
着将入官地畝。
本年佃戶租銀。
照定例、每一錢者寬免三分。
該督可即轉饬州縣官。
遵朕谕旨。
實力奉行。
毋使胥吏侵蝕中飽。
○戊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以湖廣九溪協副将李椅、為襄陽鎮總兵官。
以漕标中軍副将高钰、為四川川北鎮總兵官。
○己未。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福建巡撫盧焯疏言、邵武縣之永安所屯田。
每畝徵米四鬥三升五合有奇。
霞浦縣之福甯衛屯田。
每畝徵米三鬥三升有奇。
又每畝徵修倉銀一分三厘。
糧額實為過重。
請照中則屯田例、每畝徵米二鬥。
其多徵之米。
并福甯衛應徵修倉銀兩。
概予豁除。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準、署江蘇巡撫顧琮疏言、通州三角司巡檢。
舊借駐官河鎮。
與所轄各沙。
暌隔百有餘裡。
應就近移駐呂四場。
并添建衙署。
從之。
○是月。
三禮館總裁大學士鄂爾泰等奏、拟定纂修三禮條例。
一曰正義。
乃直诂經義。
确然無疑者。
二曰辨正。
乃後儒駁正舊說。
至當不易者。
三曰通論。
或以本節本句。
參證他篇。
比類以測義。
或引他經。
與此經互相發明。
四曰餘論。
雖非正解。
而依附經義。
于事物之理有所發明。
如程子易傳胡氏春秋傳之類。
五曰存疑。
各持一說。
義皆可通。
不宜偏廢。
六曰存異。
如易之取象。
詩之比興。
後儒務為新奇。
而可欺惑愚衆者。
存而駁之。
使學者不迷于所從。
然後别加案語。
遵折衷彙纂之例。
庶幾經之大義。
開卷了然。
而又可旁推交通以曲盡其義類。
得旨。
此所定六類。
斟酌允當。
着照所奏行。
○署川陝總督兼甘肅巡撫劉于義奏言、瓜州回民。
于雍正十三年借給耔種口糧。
共一萬二千石。
腳價銀二千二百七十一兩。
應自乾隆元年為始。
分作六年清還。
茲據額敏和卓、以回子添制衣服。
買補車騾等事。
本年秋收所餘糧石。
僅供諸項之用。
呈懇寬限一年。
可否允準之處。
伏候訓示。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調任江西巡撫嶽浚奏報、辦理山東武闱事竣。
再赴江西新任。
得旨、知道了。
江西自常安諸務廢弛之後。
俞兆嶽複徒務小節。
而不能整饬大綱。
所以特命汝往。
汝其勉力為之。
以副朕簡任之意。
○河南巡撫富德奏請、加赈永城縣被水災民兩月。
并借給社倉谷石。
得旨、知道了。
赈恤饑民。
當如救焚拯溺。
朕斷不有所吝惜也。
但使民受實惠。
而吏不中飽。
則其權全在汝等。
○署廣西布政使楊錫绂奏報、到任日期。
得旨、撫臣既系新行。
汝又補授伊始。
所當事事和衷。
虛心講求。
以圖地方政治改觀。
兵民樂業。
以副朕望。
○巡視台灣禦史白起圖等奏報、擒捕新港、加志閣、二社兇番。
得旨、知道了。
此等事。
馬骥從前何以不奏。
着伊明白回奏。
看來武弁、大有苟且了事之意。
甚非慎重海防之道也。
○直隸提督宗室德沛奏請、增添公費名糧。
以資營務。
得旨、兵制乃國家經久之法。
豈可一時驟改。
若如是。
恐開虛冒假替之弊。
且即稱各鎮尚有應改者。
試與李衛一并詳議看。
○雲南昭通鎮總兵官徐成貞奏、滇省歲收歉薄。
昭通府屬。
自七分至三四分不等。
因報明官兵回營。
附摺奏聞。
得旨、總兵乃封疆大員。
豈有水旱而不以實入告之理。
即地方中有不能達之民隐。
不能白之奇冤。
亦賴汝等據實陳奏。
則督撫有所畏懼。
不至上下相蒙矣。
所謂不可越位者。
不可用己私而幹與民事耳。
卷之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