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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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氏。
○庚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各省秋審情實人犯、停止勾決。
兵部議覆、甯夏将軍阿魯奏、駐防兵丁。
有親祖父母父母。
家無次丁。
欲将伊子孫調回就養者。
請照官員養親之例、準其退甲調回。
應如所請。
其伯叔父母、雖無就養之條。
但本身并無子嗣、例應将伊侄過繼承祧養贍者。
俱令該族長佐領等、查明咨部、調回養贍。
永着為例。
從之。
○刑部議奏、張揚成誣指妻徐氏、與弟張洪仁通奸、殺死張洪仁徐氏一案。
查律、兄毆弟故殺者、杖一百。
流二千裡。
故殺妻者、絞。
二罪俱發、以重者論。
張揚成應拟絞監候。
得旨、張揚成依拟應絞、着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此本内稱律載兄故殺弟者、杖一百。
流二千裡。
故殺妻者絞、等語。
朕思弟乃手足之親、較妻為重。
兄故殺弟、殘忍已極。
今殺妻拟抵、而殺弟轉輕。
于情理未協。
其如何更定律例之處。
着九卿會議具奏。
尋議、伏查大功小功缌麻尊長、毆卑幼死者、絞、故殺、亦絞。
毆大功堂弟妹死者、杖一百。
流三千裡。
故殺者、絞。
今應請将故殺期親弟妹。
照故殺大功弟妹者律、均拟絞監候。
至故殺期親弟妹、既更定拟絞。
則毆期親弟妹至死者、亦應請改正、照本律滿徒加一等。
杖一百。
流二千裡。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沛縣民王小報妻、李氏。
廣東東莞縣民李喬木妻、陳氏。
陽山縣民餘觀保妻、鄧氏。
○辛醜。
命莊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公讷親、戶部尚書海望、刑部尚書徐本、随駕前往泰陵。
果親王、平郡王、大學士張廷玉、在京辦事。
○補叙和通呼爾哈陣亡員弁。
鑲黃旗滿洲副都統馬爾齊、正黃旗滿洲副都統兼侍郎舒楞額等、二十四員、襲蔭祭葬有差。
○壬寅。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哈元生、漢仗尚好。
着賞給副将銜。
前往西路軍營。
交與提督樊廷、聽其差委。
效力贖罪。
○癸卯。
谕、朕親送皇考梓宮、前往山陵。
地方官員跪迎梓宮。
不必接駕。
俟回銮時、照例接駕。
○除河南荒棄地畝額賦。
谕、朕禦極以來、仰體皇考聖心、時時以愛養百姓為念。
前訪聞得豫省濱河兩岸、堤壓柳占地畝。
及鄭州鹽磏地畝。
每年應徵額賦、小民輸納維艱。
已降谕旨、悉予寬免。
以纾民力。
繼又聞得尚有鹽磏飛沙、河坍水占。
地無可耕、糧仍賠納之處。
随又降旨、令該撫詳确查勘、核實奏聞。
今據巡撫富德奏稱、遵旨派委府州有司、查得祥符、杞縣、洧川、中牟、荥澤、陽武、封邱、蘭陽、儀封、鄢陵、汜水、偃師、鞏縣、孟津、宜陽、嵩縣、登封、内黃、新鄉、延津、浚縣、滑縣、孟縣、原武、濟源、武陟、淮甯、襄城、長葛、禹州、密縣、南陽、新野、裕州、葉縣、信陽州、汝州、魯山、郏縣、寶豐、伊陽、商城等四十二州縣。
或因飛沙堆積、不堪布種。
或因水勢沖刷、坍入中流。
或因淹浸日久、變成鹽磏、盡屬不毛。
或因外高内低、水無去路、積為陂澤。
共地、二千三十餘頃。
計糧銀、共九千八百七十九。
兩零。
漕米、共三百二石。
九鬥八升零。
朕思任土作貢、國有常經。
其欺隐地畝者、自當治以應得之罪。
若田土荒棄、無地有糧。
則當速沛恩膏、以解闾閻之困。
豫省荒廢地畝、既據該撫确查奏聞。
着照所查之數、造冊報部、将額賦永遠豁除。
以副朕惠鮮懷保之意。
○又谕、刻經需用闆片。
經内務府奏準、于直隸、山東、出産梨木地方購買。
乃近聞地方官奉行不善。
所解闆片、竟有不堪應用者。
内務府俱行發回。
朕思此等闆片、雖不合式。
然既已解送到京、又複運回原處。
其樹木業經砍伐。
腳價又須重出。
在地方官豈能料理妥協。
勢必贻累小民。
甚屬未便。
嗣後解到闆片。
除合式者收用外、其不合式者、尚可留為刊刻書籍之用。
着内務府亦行收存、不必發回。
再從前所定價值、每片銀三錢二分。
其中或有不敷、可令地方官酌量增添。
毋令稍有累民之處。
即解到不合式闆片、亦準照原定價值開銷。
以免賠累。
至于直隸山東承辦地方官、料理不能盡心。
着該督撫等、嚴行申饬。
嗣後務須妥協辦理、不得絲毫累民。
内務府查收闆片、亦須公平驗看。
倘有勒掯抑捺等弊、查出定行究處。
該承辦地方官、不得因有此旨、遂将不堪應用之闆解送。
有誤刻
○庚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各省秋審情實人犯、停止勾決。
兵部議覆、甯夏将軍阿魯奏、駐防兵丁。
有親祖父母父母。
家無次丁。
欲将伊子孫調回就養者。
請照官員養親之例、準其退甲調回。
應如所請。
其伯叔父母、雖無就養之條。
但本身并無子嗣、例應将伊侄過繼承祧養贍者。
俱令該族長佐領等、查明咨部、調回養贍。
永着為例。
從之。
○刑部議奏、張揚成誣指妻徐氏、與弟張洪仁通奸、殺死張洪仁徐氏一案。
查律、兄毆弟故殺者、杖一百。
流二千裡。
故殺妻者、絞。
二罪俱發、以重者論。
張揚成應拟絞監候。
得旨、張揚成依拟應絞、着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此本内稱律載兄故殺弟者、杖一百。
流二千裡。
故殺妻者絞、等語。
朕思弟乃手足之親、較妻為重。
兄故殺弟、殘忍已極。
今殺妻拟抵、而殺弟轉輕。
于情理未協。
其如何更定律例之處。
着九卿會議具奏。
尋議、伏查大功小功缌麻尊長、毆卑幼死者、絞、故殺、亦絞。
毆大功堂弟妹死者、杖一百。
流三千裡。
故殺者、絞。
今應請将故殺期親弟妹。
照故殺大功弟妹者律、均拟絞監候。
至故殺期親弟妹、既更定拟絞。
則毆期親弟妹至死者、亦應請改正、照本律滿徒加一等。
杖一百。
流二千裡。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沛縣民王小報妻、李氏。
廣東東莞縣民李喬木妻、陳氏。
陽山縣民餘觀保妻、鄧氏。
○辛醜。
命莊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公讷親、戶部尚書海望、刑部尚書徐本、随駕前往泰陵。
果親王、平郡王、大學士張廷玉、在京辦事。
○補叙和通呼爾哈陣亡員弁。
鑲黃旗滿洲副都統馬爾齊、正黃旗滿洲副都統兼侍郎舒楞額等、二十四員、襲蔭祭葬有差。
○壬寅。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哈元生、漢仗尚好。
着賞給副将銜。
前往西路軍營。
交與提督樊廷、聽其差委。
效力贖罪。
○癸卯。
谕、朕親送皇考梓宮、前往山陵。
地方官員跪迎梓宮。
不必接駕。
俟回銮時、照例接駕。
○除河南荒棄地畝額賦。
谕、朕禦極以來、仰體皇考聖心、時時以愛養百姓為念。
前訪聞得豫省濱河兩岸、堤壓柳占地畝。
及鄭州鹽磏地畝。
每年應徵額賦、小民輸納維艱。
已降谕旨、悉予寬免。
以纾民力。
繼又聞得尚有鹽磏飛沙、河坍水占。
地無可耕、糧仍賠納之處。
随又降旨、令該撫詳确查勘、核實奏聞。
今據巡撫富德奏稱、遵旨派委府州有司、查得祥符、杞縣、洧川、中牟、荥澤、陽武、封邱、蘭陽、儀封、鄢陵、汜水、偃師、鞏縣、孟津、宜陽、嵩縣、登封、内黃、新鄉、延津、浚縣、滑縣、孟縣、原武、濟源、武陟、淮甯、襄城、長葛、禹州、密縣、南陽、新野、裕州、葉縣、信陽州、汝州、魯山、郏縣、寶豐、伊陽、商城等四十二州縣。
或因飛沙堆積、不堪布種。
或因水勢沖刷、坍入中流。
或因淹浸日久、變成鹽磏、盡屬不毛。
或因外高内低、水無去路、積為陂澤。
共地、二千三十餘頃。
計糧銀、共九千八百七十九。
兩零。
漕米、共三百二石。
九鬥八升零。
朕思任土作貢、國有常經。
其欺隐地畝者、自當治以應得之罪。
若田土荒棄、無地有糧。
則當速沛恩膏、以解闾閻之困。
豫省荒廢地畝、既據該撫确查奏聞。
着照所查之數、造冊報部、将額賦永遠豁除。
以副朕惠鮮懷保之意。
○又谕、刻經需用闆片。
經内務府奏準、于直隸、山東、出産梨木地方購買。
乃近聞地方官奉行不善。
所解闆片、竟有不堪應用者。
内務府俱行發回。
朕思此等闆片、雖不合式。
然既已解送到京、又複運回原處。
其樹木業經砍伐。
腳價又須重出。
在地方官豈能料理妥協。
勢必贻累小民。
甚屬未便。
嗣後解到闆片。
除合式者收用外、其不合式者、尚可留為刊刻書籍之用。
着内務府亦行收存、不必發回。
再從前所定價值、每片銀三錢二分。
其中或有不敷、可令地方官酌量增添。
毋令稍有累民之處。
即解到不合式闆片、亦準照原定價值開銷。
以免賠累。
至于直隸山東承辦地方官、料理不能盡心。
着該督撫等、嚴行申饬。
嗣後務須妥協辦理、不得絲毫累民。
内務府查收闆片、亦須公平驗看。
倘有勒掯抑捺等弊、查出定行究處。
該承辦地方官、不得因有此旨、遂将不堪應用之闆解送。
有誤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