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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蕩嬉戲。
或酣醉到堂。
觸穢神明。
輕欺禮法。
犯者堂主白闆首。
重者不共住。
輕者當衆罰跪香一炷。
忏悔改過。
若不遵者。
亦不共住。
在堂僧衆。
皆老人作養。
以光 祖道。
唯以修行為心。
各宜謹守戒法。
調練三業。
制伏過非。
勿使造業。
不得聚首妄生議論。
蠱惑正人。
以啟事端。
或勾引匪人。
破壞常住。
盜取什物。
違者與犯者同坐。
堂中一切事務。
及歲計周支。
俱在堂主一力擔荷。
以一人而肩衆事。
誠難一一恰好。
倘有差失。
大衆亦當體亮。
念其勞苦。
不得求全責備。
妄指過端。
以生别議。
若果有過差。
當會同闆首。
就方丈中茶話。
款叙谏正。
不得遽發粗言。
以傷道體。
凡十方遠到衲子。
俱在外堂旦過寮安歇。
必須入堂問訊。
闆首即當領衆回禮叙謝。
知賓款茶。
不得坐慢。
取罪十方。
若是知識法師。
及高賢衲子。
即白堂主。
當延入内堂寝室安居。
或經冬夏。
務盡心恭敬供養。
大衆朝夕咨請法要。
不得輕慢。
以增罪過。
若在旦過寮。
借歇三五日者。
其齋食皆出内庫。
堂主務要時常經心檢點。
勿使缺乏。
當立寮主。
以司接納。
若内堂遇有辦齋。
次堂亦當普請。
禅堂事務至簡。
租課隻就闆首催取。
或堂主親征故執事不必多立。
但知客一人。
必不可少。
以應答往來賓客。
接待十方衲子。
此職務在得人。
如缺其人。
即以堂中直日僧代管。
客至必須款留待茶。
若施主專至者。
必白堂主禮待。
勿退信心。
若十方衲子。
亦須辨白賢愚。
勿輕去留。
叢林公務。
有事不分内外。
一例普請。
此天下古今之通規也。
今本山道糧則施主親齋。
莊租則佃民自送。
打柴則行人入山。
此外無多勞役。
唯有溪邊運柴。
園中料理蔬菜而已。
如遇普請堂中。
止留直日一人看堂。
其餘齊赴。
不得躲避。
違者罰跪香一炷。
天下叢林。
無論内外。
法屬同體。
而在堂者。
賴行人以助道業。
行人施力用以資修行。
其實勞者居多。
非道心堅固者。
不能久甘苦行。
大段非世俗役使者比也。
凡系常住公務。
而禅堂闆首。
領衆指點作為。
一一皆聽。
不許抗違。
若各人私事。
非系熟情。
不得私自驅用。
即有務下行人叢雜。
或緻喧争。
及過費食物。
或偏衆飲食。
犯種種過者。
先有典座。
聽其約束。
如不和合。
聽堂主處分。
照清規例。
去留任理。
堂中傥見有過者。
亦當白堂主治之。
不許徑自粗言辱詈。
以緻诤論。
以行人可否。
皆堂主通達其情。
非一偏可據。
故其莊民。
非公事不得擅用。
安務下行人。
專在堂主檢點。
安留堂中。
不得私情。
強留親友。
恐有不法。
破壞常住。
以累舉者。
事發有犯連坐。
在堂皆系作養本寺僧徒。
今見叢林有緒。
規模可觀。
或有本寺後進之徒。
素無德行。
不服受業師長教訓。
希圖安閑快意。
假以入堂為名者。
決不許入。
或已入堂。
不守清規戒律。
任情狂為。
不随衆禮誦。
專一養懶。
或不時在外。
仍行飲酒茹葷。
全無慚愧。
隻托虛名。
不務實行。
攪群亂衆者。
堂中闆首悅衆。
請堂主同白住持。
頭首。
即遣出堂。
不許久留。
以傷衆德。
如不遵者。
住持當以法治。
慎勿狥情。
養成後害。
天下叢林。
自有百丈清規。
永為成法。
但本山禅堂。
名雖十方。
非諸方比也。
以老人入山之初。
切念 祖道衰微。
僧失本業。
老人志在中興。
以人材為本。
故始捐束修。
以教習沙彌。
及披剃則建禅堂以教修行。
捐衣資以置供贍。
種種苦心作養。
無非上為 六祖。
以續道脈。
下接十方。
以光叢林。
今奈老人薄德。
不能以滿本願。
中道棄置而去。
則立十方堂主。
以代老人之勞。
但一應所用。
欠缺尚多。
堂主縱體老人之心願。
亦無老人之道力。
恐有缺漏。
不能周至。
本寺頭首執事。
耆舊大衆。
各宜體亮。
當念 祖庭。
無禅堂。
不足稱道場。
無堂主。
不能接十方。
保多衆。
若屬本寺。
未免狥俗。
則不久而廢。
是故本山與堂主。
有賓主之義。
各當以道為懷。
賓主各盡其禮。
不得任意苛責。
以傷和合。
則有壞叢林。
以負老人建立之意。
獲罪六祖。
取譴 龍天。
是當謹戒。
右上條件甚多。
不能備悉。
即此所列事宜。
雖非古規。
乃切救時弊。
就此寶林道場。
苟能一一遵而行之。
則祖道之興。
在此舉矣。
幸勿視為尋常。
輕而忽之。
有負建立之心也。
凡在堂者。
各宜勉之。
萬曆四十一年。
十一月。
十二日。
中興曹溪寶林禅堂。
憨山老人。
德清。
書于十方常住。
憨大師曹溪中興錄序 歲庚子。
餘備兵南韶。
念曹溪末法之湮。
而佛界之幾為廛阓也。
悉逐諸屠酤亡賴。
及所畜雛豚雁鹜之屬。
戒僧徒永斷酒肉。
即客至啜茗。
或飯蔬食。
庶幾稱清淨道場。
以無為肉身菩薩。
慁造累劫。
阿鼻惡業。
諸僧徒始而懔懔。
既乃贊歎踴躍。
若出湯火。
而沃以清泠。
語具餘粵遊草中。
是時憨山大師。
方演法五羊。
遠近缁素。
仰若龍象。
餘将以入賀萬壽。
行慮諸僧徒業習難洗。
末法且終就湮。
就請大師來主是山。
餘從五羊面叩之。
謂寶林一片地。
千古一大事因緣。
非師孰與肩任。
師唯唯。
送餘及靈洲而别。
迄今辛酉。
餘複以籌海之命。
入粵過寶林。
荏苒二十餘年。
真屈伸臂頃。
而師之去寶林。
且八年所矣。
睹所更建。
條布犁然肅穆。
僧徒皆循循。
披缁諷呗。
視昔犢鼻荷鋤酣飽。
目不識之無字。
已恍若奪胎蛻骨。
在三生前者。
其跂慕師而冀旦夕複來。
不啻赤子之慕慈母。
因索餘數行。
走匡廬。
強要師。
無何。
餘蒙 聖恩。
召還陪都。
歸舟薄清溪。
未及曹溪者三舍。
寺僧以師尺一。
并所纂曹溪實錄來。
發函而首以夢幻泡影語相質。
蓋深有感于塵世去來離合之無常也。
及翻閱實錄。
則種種皆有為法。
夫既雲入妄想中。
種種皆幻。
則寶林曹溪亦幻。
即梵宇遺蛻衣缽等。
當無不幻焉。
用此科條森列。
米鹽纖細。
以煩僧徒。
且實錄中。
不以常住法為僧徒律令乎。
一切有為。
皆常住法。
而所雲夢幻泡影。
則不住法也。
夫有常住而後可以不住。
有不住而後可以常住常不住。
有常住常不住。
而後可以無住無不住。
惟常住而諸夢幻空不礙有。
惟常不住而後諸法有不礙空。
諸僧徒由不敢侮法。
入不泥法。
斯于我師所纂實錄。
所譚夢幻。
與所感去來離合空有。
相攝而不相礙。
是即佛祖本來之旨。
亦古德無盡之旨。
餘且與師向夢幻泡影中權住幾劫。
更作商量。
師其函為一轉語報餘。
天啟壬戌孟秋南京光祿寺少卿西浙祝以幽撰。
憨山老人夢遊集卷第五十二
或酣醉到堂。
觸穢神明。
輕欺禮法。
犯者堂主白闆首。
重者不共住。
輕者當衆罰跪香一炷。
忏悔改過。
若不遵者。
亦不共住。
在堂僧衆。
皆老人作養。
以光 祖道。
唯以修行為心。
各宜謹守戒法。
調練三業。
制伏過非。
勿使造業。
不得聚首妄生議論。
蠱惑正人。
以啟事端。
或勾引匪人。
破壞常住。
盜取什物。
違者與犯者同坐。
堂中一切事務。
及歲計周支。
俱在堂主一力擔荷。
以一人而肩衆事。
誠難一一恰好。
倘有差失。
大衆亦當體亮。
念其勞苦。
不得求全責備。
妄指過端。
以生别議。
若果有過差。
當會同闆首。
就方丈中茶話。
款叙谏正。
不得遽發粗言。
以傷道體。
凡十方遠到衲子。
俱在外堂旦過寮安歇。
必須入堂問訊。
闆首即當領衆回禮叙謝。
知賓款茶。
不得坐慢。
取罪十方。
若是知識法師。
及高賢衲子。
即白堂主。
當延入内堂寝室安居。
或經冬夏。
務盡心恭敬供養。
大衆朝夕咨請法要。
不得輕慢。
以增罪過。
若在旦過寮。
借歇三五日者。
其齋食皆出内庫。
堂主務要時常經心檢點。
勿使缺乏。
當立寮主。
以司接納。
若内堂遇有辦齋。
次堂亦當普請。
禅堂事務至簡。
租課隻就闆首催取。
或堂主親征故執事不必多立。
但知客一人。
必不可少。
以應答往來賓客。
接待十方衲子。
此職務在得人。
如缺其人。
即以堂中直日僧代管。
客至必須款留待茶。
若施主專至者。
必白堂主禮待。
勿退信心。
若十方衲子。
亦須辨白賢愚。
勿輕去留。
叢林公務。
有事不分内外。
一例普請。
此天下古今之通規也。
今本山道糧則施主親齋。
莊租則佃民自送。
打柴則行人入山。
此外無多勞役。
唯有溪邊運柴。
園中料理蔬菜而已。
如遇普請堂中。
止留直日一人看堂。
其餘齊赴。
不得躲避。
違者罰跪香一炷。
天下叢林。
無論内外。
法屬同體。
而在堂者。
賴行人以助道業。
行人施力用以資修行。
其實勞者居多。
非道心堅固者。
不能久甘苦行。
大段非世俗役使者比也。
凡系常住公務。
而禅堂闆首。
領衆指點作為。
一一皆聽。
不許抗違。
若各人私事。
非系熟情。
不得私自驅用。
即有務下行人叢雜。
或緻喧争。
及過費食物。
或偏衆飲食。
犯種種過者。
先有典座。
聽其約束。
如不和合。
聽堂主處分。
照清規例。
去留任理。
堂中傥見有過者。
亦當白堂主治之。
不許徑自粗言辱詈。
以緻诤論。
以行人可否。
皆堂主通達其情。
非一偏可據。
故其莊民。
非公事不得擅用。
安務下行人。
專在堂主檢點。
安留堂中。
不得私情。
強留親友。
恐有不法。
破壞常住。
以累舉者。
事發有犯連坐。
在堂皆系作養本寺僧徒。
今見叢林有緒。
規模可觀。
或有本寺後進之徒。
素無德行。
不服受業師長教訓。
希圖安閑快意。
假以入堂為名者。
決不許入。
或已入堂。
不守清規戒律。
任情狂為。
不随衆禮誦。
專一養懶。
或不時在外。
仍行飲酒茹葷。
全無慚愧。
隻托虛名。
不務實行。
攪群亂衆者。
堂中闆首悅衆。
請堂主同白住持。
頭首。
即遣出堂。
不許久留。
以傷衆德。
如不遵者。
住持當以法治。
慎勿狥情。
養成後害。
天下叢林。
自有百丈清規。
永為成法。
但本山禅堂。
名雖十方。
非諸方比也。
以老人入山之初。
切念 祖道衰微。
僧失本業。
老人志在中興。
以人材為本。
故始捐束修。
以教習沙彌。
及披剃則建禅堂以教修行。
捐衣資以置供贍。
種種苦心作養。
無非上為 六祖。
以續道脈。
下接十方。
以光叢林。
今奈老人薄德。
不能以滿本願。
中道棄置而去。
則立十方堂主。
以代老人之勞。
但一應所用。
欠缺尚多。
堂主縱體老人之心願。
亦無老人之道力。
恐有缺漏。
不能周至。
本寺頭首執事。
耆舊大衆。
各宜體亮。
當念 祖庭。
無禅堂。
不足稱道場。
無堂主。
不能接十方。
保多衆。
若屬本寺。
未免狥俗。
則不久而廢。
是故本山與堂主。
有賓主之義。
各當以道為懷。
賓主各盡其禮。
不得任意苛責。
以傷和合。
則有壞叢林。
以負老人建立之意。
獲罪六祖。
取譴 龍天。
是當謹戒。
右上條件甚多。
不能備悉。
即此所列事宜。
雖非古規。
乃切救時弊。
就此寶林道場。
苟能一一遵而行之。
則祖道之興。
在此舉矣。
幸勿視為尋常。
輕而忽之。
有負建立之心也。
凡在堂者。
各宜勉之。
萬曆四十一年。
十一月。
十二日。
中興曹溪寶林禅堂。
憨山老人。
德清。
書于十方常住。
憨大師曹溪中興錄序 歲庚子。
餘備兵南韶。
念曹溪末法之湮。
而佛界之幾為廛阓也。
悉逐諸屠酤亡賴。
及所畜雛豚雁鹜之屬。
戒僧徒永斷酒肉。
即客至啜茗。
或飯蔬食。
庶幾稱清淨道場。
以無為肉身菩薩。
慁造累劫。
阿鼻惡業。
諸僧徒始而懔懔。
既乃贊歎踴躍。
若出湯火。
而沃以清泠。
語具餘粵遊草中。
是時憨山大師。
方演法五羊。
遠近缁素。
仰若龍象。
餘将以入賀萬壽。
行慮諸僧徒業習難洗。
末法且終就湮。
就請大師來主是山。
餘從五羊面叩之。
謂寶林一片地。
千古一大事因緣。
非師孰與肩任。
師唯唯。
送餘及靈洲而别。
迄今辛酉。
餘複以籌海之命。
入粵過寶林。
荏苒二十餘年。
真屈伸臂頃。
而師之去寶林。
且八年所矣。
睹所更建。
條布犁然肅穆。
僧徒皆循循。
披缁諷呗。
視昔犢鼻荷鋤酣飽。
目不識之無字。
已恍若奪胎蛻骨。
在三生前者。
其跂慕師而冀旦夕複來。
不啻赤子之慕慈母。
因索餘數行。
走匡廬。
強要師。
無何。
餘蒙 聖恩。
召還陪都。
歸舟薄清溪。
未及曹溪者三舍。
寺僧以師尺一。
并所纂曹溪實錄來。
發函而首以夢幻泡影語相質。
蓋深有感于塵世去來離合之無常也。
及翻閱實錄。
則種種皆有為法。
夫既雲入妄想中。
種種皆幻。
則寶林曹溪亦幻。
即梵宇遺蛻衣缽等。
當無不幻焉。
用此科條森列。
米鹽纖細。
以煩僧徒。
且實錄中。
不以常住法為僧徒律令乎。
一切有為。
皆常住法。
而所雲夢幻泡影。
則不住法也。
夫有常住而後可以不住。
有不住而後可以常住常不住。
有常住常不住。
而後可以無住無不住。
惟常住而諸夢幻空不礙有。
惟常不住而後諸法有不礙空。
諸僧徒由不敢侮法。
入不泥法。
斯于我師所纂實錄。
所譚夢幻。
與所感去來離合空有。
相攝而不相礙。
是即佛祖本來之旨。
亦古德無盡之旨。
餘且與師向夢幻泡影中權住幾劫。
更作商量。
師其函為一轉語報餘。
天啟壬戌孟秋南京光祿寺少卿西浙祝以幽撰。
憨山老人夢遊集卷第五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