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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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零星報墾田地不及一畝,雖有一畝或系山頭地角、不相聯絡,例免升科;老田相聯、逐漸滋墾,雖不及一畝,仍行彙升
報墾零星地畝,免其升科,給發印照付據
各屬墾升田地應由道府結轉,随文請領墾照
民間零星報墾田地不及一畝,雖有一畝或系山頭地角、不相聯絡,例免升科;老田相聯、逐漸滋墾,雖不及一畝,仍行彙升
一件遵批饬行事。
布政使司德牌:乾隆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奉巡撫部院吳批本司折禀:竊照閩省各屬報墾首墾田畝一案,前奉憲行司,數不及一畝者概免升科等因,業經分檄通饬遵照在案。
茲本司卷查乾隆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内閣奉上谕:從來野無曠土,則民食益裕。
即使地屬畸零,亦物産所資。
民間多辟尺寸之地,即多收升鬥之儲。
乃往往任其閑曠,不肯緻力者,或因報墾則必升科,或因承種易滋争訟,以緻愚民退縮不前。
前有臣工條奏及此者,部臣以國家惟正之供,無不賦之土,不得概免升科,未議準行。
朕思則壤成賦,固有常經,但各省生齒日繁,地不加廣,窮民資生無策,亦當籌劃變通之計。
向聞邊省山多田少之區,其山頭地角,閑土尚多,或宜禾稼,或宜雜植。
即使移科糧納賦,亦屬甚微,而民夷随所得之多寡,皆足以資口食。
即内地各省,似此未耕之土、不成坵段者亦頗有之。
皆聽其閑棄,殊為可惜。
用是特降谕旨,凡邊省内地,零星地土可以開墾者,嗣後悉聽該地民夷墾種,免其升科,并嚴禁豪強首告争奪,俾民有鼓舞之心,而野無荒蕪之壤。
其在何等以上仍令照例升科,何等以下免其升科之處,各省督撫悉心定議具奏,務令民沾實惠,吏鮮阻撓,以副朕子惠元元之至意。
欽此。
嗣奉前署憲王遵旨酌議會折覆奏。
于乾隆六年九月初三日,奉準戶部咨覆,應如所議,嗣後閩省民間開墾零星地畝,不及一畝者免其升科;如雖及一畝,或系地角山頭,不相毗連者,亦免升科。
其有經界聯絡一畝以上,仍行照例分别水旱年限升科。
至所墾分數、土名、四至,饬令該地方官勘明,果無侵占,悉準給照開墾,嚴禁豪強霸占阻撓。
其在兩縣聯界地方開墾者,饬該地方官查明前後熟田糧載何縣,即歸該縣給照;并将所墾四至、土名,填入照内,以杜豪強侵占等因。
乾隆六年七月十九日題,本月二十一日奉旨依議欽遵各在案。
是民間零星報升田地,凡數不及一畝者,及雖有一畝,或系山頭地角,經界不相聯絡者,例得概免升科。
惟是所墾土地,間有在老田旁餘地,逐漸滋墾,陸續呈報之戶,其滋墾之田,雖不及一畝,而實則與老田相連一塊,此等續墾田地,似非零星不成片段者之比。
今應否仍行彙冊報升,以免老田、新墾,一升、一免,辦理互異。
抑或一體免升之處,理合查案禀請,伏候憲台察奪批示,以便通饬遵照等由。
奉批:據禀民間零星報墾田地,凡數不及一畝,及雖有一畝,或系山頭地角,經界不相聯絡者,例免陛科外,惟是所墾地土,間有在老田旁餘地,逐漸滋墾,雖不及一畝,而實則與老田相聯一塊,此等續墾地畝,似非零星不成片段者之比,今應否仍行彙升,以免老田、新墾,一升、一免等因。
所議甚為周匝,如禀通饬遵照可也。
此繳。
奉此。
報墾零星地畝,免其升科,給發印照付據 一件彙報事。
布政司德牌:乾隆二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奉巡撫部院吳批本司呈詳:查得閩縣冊報乾隆二十五年分裡民首墾田地應征銀米起科年分,當經轉詳,奉憲鈞批:查乾隆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奉上谕:凡邊省内地零星地上可以開墾者,悉聽該地民夷墾種,免其升科,欽遵在案。
又乾隆六年九月初三日,準到戶部咨:嗣後閩省民間開墾零星地畝,不及一畝者免其升科。
如雖及一畝,或系地角山頭,不相毗連者,亦免其升科。
悉準給照開墾,嚴禁豪強霸占等因亦在案。
今該縣報墾冊内,将不及一畝之鈔地亦行造入,與定例未符。
仰即轉饬遵照定例辦理,給與印照管業,毋得任聽經胥弊混,勒索滋擾。
其照内即将
布政使司德牌:乾隆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奉巡撫部院吳批本司折禀:竊照閩省各屬報墾首墾田畝一案,前奉憲行司,數不及一畝者概免升科等因,業經分檄通饬遵照在案。
茲本司卷查乾隆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内閣奉上谕:從來野無曠土,則民食益裕。
即使地屬畸零,亦物産所資。
民間多辟尺寸之地,即多收升鬥之儲。
乃往往任其閑曠,不肯緻力者,或因報墾則必升科,或因承種易滋争訟,以緻愚民退縮不前。
前有臣工條奏及此者,部臣以國家惟正之供,無不賦之土,不得概免升科,未議準行。
朕思則壤成賦,固有常經,但各省生齒日繁,地不加廣,窮民資生無策,亦當籌劃變通之計。
向聞邊省山多田少之區,其山頭地角,閑土尚多,或宜禾稼,或宜雜植。
即使移科糧納賦,亦屬甚微,而民夷随所得之多寡,皆足以資口食。
即内地各省,似此未耕之土、不成坵段者亦頗有之。
皆聽其閑棄,殊為可惜。
用是特降谕旨,凡邊省内地,零星地土可以開墾者,嗣後悉聽該地民夷墾種,免其升科,并嚴禁豪強首告争奪,俾民有鼓舞之心,而野無荒蕪之壤。
其在何等以上仍令照例升科,何等以下免其升科之處,各省督撫悉心定議具奏,務令民沾實惠,吏鮮阻撓,以副朕子惠元元之至意。
欽此。
嗣奉前署憲王遵旨酌議會折覆奏。
于乾隆六年九月初三日,奉準戶部咨覆,應如所議,嗣後閩省民間開墾零星地畝,不及一畝者免其升科;如雖及一畝,或系地角山頭,不相毗連者,亦免升科。
其有經界聯絡一畝以上,仍行照例分别水旱年限升科。
至所墾分數、土名、四至,饬令該地方官勘明,果無侵占,悉準給照開墾,嚴禁豪強霸占阻撓。
其在兩縣聯界地方開墾者,饬該地方官查明前後熟田糧載何縣,即歸該縣給照;并将所墾四至、土名,填入照内,以杜豪強侵占等因。
乾隆六年七月十九日題,本月二十一日奉旨依議欽遵各在案。
是民間零星報升田地,凡數不及一畝者,及雖有一畝,或系山頭地角,經界不相聯絡者,例得概免升科。
惟是所墾土地,間有在老田旁餘地,逐漸滋墾,陸續呈報之戶,其滋墾之田,雖不及一畝,而實則與老田相連一塊,此等續墾田地,似非零星不成片段者之比。
今應否仍行彙冊報升,以免老田、新墾,一升、一免,辦理互異。
抑或一體免升之處,理合查案禀請,伏候憲台察奪批示,以便通饬遵照等由。
奉批:據禀民間零星報墾田地,凡數不及一畝,及雖有一畝,或系山頭地角,經界不相聯絡者,例免陛科外,惟是所墾地土,間有在老田旁餘地,逐漸滋墾,雖不及一畝,而實則與老田相聯一塊,此等續墾地畝,似非零星不成片段者之比,今應否仍行彙升,以免老田、新墾,一升、一免等因。
所議甚為周匝,如禀通饬遵照可也。
此繳。
奉此。
報墾零星地畝,免其升科,給發印照付據 一件彙報事。
布政司德牌:乾隆二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奉巡撫部院吳批本司呈詳:查得閩縣冊報乾隆二十五年分裡民首墾田地應征銀米起科年分,當經轉詳,奉憲鈞批:查乾隆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奉上谕:凡邊省内地零星地上可以開墾者,悉聽該地民夷墾種,免其升科,欽遵在案。
又乾隆六年九月初三日,準到戶部咨:嗣後閩省民間開墾零星地畝,不及一畝者免其升科。
如雖及一畝,或系地角山頭,不相毗連者,亦免其升科。
悉準給照開墾,嚴禁豪強霸占等因亦在案。
今該縣報墾冊内,将不及一畝之鈔地亦行造入,與定例未符。
仰即轉饬遵照定例辦理,給與印照管業,毋得任聽經胥弊混,勒索滋擾。
其照内即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