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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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捐收銅觔,倘有成色低潮,如杵銅、黃銅及殘廢銅器,僅準八折秤收,原以預備耗折。

    今捐繳銅錢,即可立時撥用,應請毋庸再行加耗,以昭核實。

     一、現辦防剿經費,系在省會設立總局,遴委賢員,會同府、廳、縣選舉公正紳士,分别勸谕。

    此次收捐銅觔,應即在于省會,另行設局,一體委員會同辦理。

    該捐員、捐生等所繳銅觔,應令前赴寶福局上兌,即由該局委員會同寶福局員督饬秤手,當面較兌。

    總以秤針平直為準,以免畸輕畸重之弊。

    所收之銅,即令爐頭驗明成色,随時收入局庫,以備鼓鑄。

    其捐繳銅錢銀兩者,均令前赴永豐官局兌收,付單繳局,聽候撥解,以免挑運之煩。

     一、此次收捐銅觔,原為鼓鑄要需,現議在任各官,分别勻派。

    其候補人員暨佐雜、教職及紳商士庶,均準報效。

    惟省外地方,相距較遠,應請照案遴委幹員,馳赴各府、州屬,會同該府、廳、縣等選舉公正紳衿,剀切勸谕,勉力輸将。

    總期多多益善,以資接濟。

    即将所收銅觔,或折收銀兩,責成該管府、州,随時解省兌收,以期迅速。

     一、前辦捐輸各案,均系饬令捐生赴司投納,限定三八日期具呈候批,懸牌兌收。

    此次捐銅,議定由省設局,所有報捐各生,應将年貌、籍貫、三代履曆以及認捐銅觔、錢數、銀數,暨願得文武監生、貢生同何項官階職銜、封典、級紀,切實聲明,具呈赴局,并将捐項随呈投納,由局核例相符,即日分别填給部照實收,發領收執。

    其省外各府、州報捐各生,應由該府、州先給收單付執,一面将捐生三代、年貌、履曆及願得何項議叙,彙造清冊,連同捐項一并解赴省局兌收,并由該局即日核明,分填執照實收,轉發給領。

    如有情願赴省投捐者,仍聽其便。

     一、現辦捐收銅觔,凡各捐員、捐生,無論捐繳現銅及捐繳銅錢暨折繳銀兩,應照憲行,均不另加部省飯食。

    惟照費一項,仍令照常随繳,以備解部。

     一、曆次捐輸,均俟捐有成數,或停止後始行彙冊請獎。

    現因制錢不敷輪轉,是以議捐銅觔,以資鼓鑄,而濟時艱,較諸他例同為緊要,應請随時察看情形,一俟捐有成數,即行奏請獎叙一次,俾各捐生早荷恩施,及時自效。

    其捐數轉多者,并即詳請端折奏懇聖恩,破格從優議叙,以昭激勸。

     一、閩省此次收捐銅觔,原因制錢短绌,鼓鑄急需起見。

    惟現在勸捐防剿經費,乃系按例八折,遞減一成,每百兩以七十二兩交納。

    若捐輸錢文,每銀一兩,準繳制錢一千六百文。

    今收捐銅觔,自應查照京師捐銅局成案,每銅四十觔作實銀一十兩。

    雖奉憲行,仍按現辦捐輸防剿經費準照籌饷例七二折申算請獎,如未能繳銅而願繳銀者,每百兩交實銀七十二兩等因。

    是與現辦捐輸防剿經費章程僅繳票錢者,不特難易懸殊,且捐項亦有輕重。

    現當庫儲支绌之際,防剿經費乃接濟軍糈要項,自須照常辦理,而捐銅一案,亦屬待鑄急需,惟有量為變通,以期踴躍。

    伏查捐輸津米案内,曾将清查虧欠人員,準予一體報捐,已奉奏準有案,又京師火器營推廣捐輸章程,凡有罷斥參革之員情願捐複及援例贖罪者,均準加成報捐查辦。

    其候補、候選文職人員加捐升銜暨武員加捐應升頂戴,均準推廣報捐。

    現在閩省銅錢至绌,民困難纾,自應仿照辦理,庶捐輸防剿、捐輸銅觔各有其人,不緻顧此失彼。

     一、此次收捐銅觔,并準捐繳銅錢,系照防剿經費章程,仍以七二折申算請獎。

    如有情願繳銀者,每百兩即令交實銀七十二兩。

    遵照憲行,不準再行折算。

    其已經派定應捐數目,即于奉文之日起,定限半年以内,照數繳交清楚。

    倘逾限不繳,即行由局移司,扣廉發交寶福局委員代為購買,以免懸宕。

     一、閩省現因制錢缺乏,收捐銅觔,以資鼓鑄,自應廣為招徕。

    如有商民情願出資前赴各處收買者,準其具呈,由局給照,即于照内填明姓名暨往何處收買。

    如買回銅觔,沿途關隘,均準免稅,經由地方,亦不得留難需索。

    該商民等若願獎勵,即照章程分别呈請辦理。

    如不願獎勵,并即按照時價給領,以示體恤。

     一、捐生赴局報捐,或捐銅觔,或捐銅錢,或捐銀兩,均令各歸各項,不得以半銅、半錢及湊繳銀兩,以緻零星轇轕。

     一、曆辦捐輸,凡外省在閩貿易、遊幕、紳士、商民及文武官員随任子弟、并現任候補、試用各官,均準報捐。

    此次亦應照辦,以廣招徕。

     一、此次收捐銅觔,應照憲行,随時發交寶福局收儲,鼓鑄制錢,歸于鼓鑄制錢項下造報,毋庸另案報銷。

    其新鑄錢文,究應如何行用,請即由藩司衙門核議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