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粜例
關燈
小
中
大
目錄
乘缺故昂,摘懲一二,其米自出,不必過為厲禁
錢價報銷易銀章程
嗣後平粜端差赍詳候示
嗣後遇有平粜之時,兵丁請借倉榖,務照例案通詳候示辦理
乘缺故昂,摘懲一二,其米自出,不必過為厲禁
一件遵批通饬事。
布政使司劉牌:乾隆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奉前撫部院鐘批據長汀縣禀稱:卑邑今歲仰承天庥,早晚秋禾俱獲有收。
卑職伏思汀屬山多田少,産米不多,即遇豐年,亦不敷本地民食。
勸谕百姓,務須撙節蓋藏,不可輕易粜賣,花消殆盡。
惟是鄰近廣東薄收,赴汀搬運者多,近日糧價稍昂。
方今四海一家,豈敢遏籴?而囤販居奇,自所當禁。
卑職惟有恪遵憲谕,因事調劑。
外運者不可秦越相視,聽其流通。
奈本處民食,亦當籌酌,使無濫粜,徒飽市儈之貪壑,庶無此盈彼缺之虞,米價亦不緻騰貴也等緣由。
奉批:鄰省歉收,借資近地糧食,固例禁遏籴,但其作何搬運,由水由陸,有無透漏他所,亦當随時體察,不令滋弊。
至囤販居奇,亦所當禁。
第此時正值農民市粜,苟有販戶買積,本地亦足相資。
将來設或乘缺故昂,緻妨民食,摘懲一二,其米自出,亦不必過為厲禁,反緻匿運他所也。
此中調劑盈虛之處,自有權宜,惟在地方有司随時斟酌籌辦,庶不緻法立弊生。
仰布政司即行轉饬,并通行各屬遵照。
餘已悉。
此繳。
奉此。
錢價報銷易銀章程 一件再請酌定易銀買補錢價通饬遵照事。
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九日,蒙藩司錢憲牌:竊照閩省各屬平粜谷價制錢,先于乾隆二十九年,經前司詳定每銀一兩,易錢九百文。
嗣因各屬錢價較平,于乾隆三十三、四等年,又經本司核定九五、九八,先後詳明饬遵在案。
茲查乾隆三十四年已粜未買及本年請粜倉榖之福防廳、閩縣、侯官、連江、羅源、閩清、莆田、尤溪、霞浦、福安、甯德、福鼎、壽甯、德化等縣閏五月分各報錢價,每兩易錢自一千零一十文至一千零五十文不等。
并據長樂、古田、屏南、永福、仙遊、晉江、惠安、同安、安溪、龍溪、平和、诏安、南平、順昌、将樂、建安、毆甯、建陽、崇安、松溪、政和、邵軍廳、邵武、光澤、建甯、泰甯、甯化、清流、永定、大田、永春州等州縣并仁壽縣丞閏五月分各報錢價每兩易錢自九百八十文至一千文不等。
又據漳浦、浦城、長汀、上杭、漳平等縣閏五月分各報錢價每兩易錢自九百五十文至九百七十文不等。
本司備查錢價低昂不一,各屬情形不同。
今歲錢價既較上年更為平減,現在每銀一兩,自九百五十文至一千零五十文不等。
如令其仍照原議九八易銀,不無賠累。
若聽其按時出易,又不免于捏報滋弊。
自應折中定價,俾官民鹹知遵守。
除每銀一兩易錢在九八以下者,照舊聽其各按時值易換外,其每銀一兩易錢一千文以上者,準照搭放兵饷之例,每錢一千易銀一兩。
至每銀一兩易錢九八以上至一千文者,仍照上年議定成例,統以九八為率,畫一造報。
惟是粜價錢文盈千累萬,秋成瞬屆為甚。
促在通都大邑商賈流通,不難趕辦,若
布政使司劉牌:乾隆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奉前撫部院鐘批據長汀縣禀稱:卑邑今歲仰承天庥,早晚秋禾俱獲有收。
卑職伏思汀屬山多田少,産米不多,即遇豐年,亦不敷本地民食。
勸谕百姓,務須撙節蓋藏,不可輕易粜賣,花消殆盡。
惟是鄰近廣東薄收,赴汀搬運者多,近日糧價稍昂。
方今四海一家,豈敢遏籴?而囤販居奇,自所當禁。
卑職惟有恪遵憲谕,因事調劑。
外運者不可秦越相視,聽其流通。
奈本處民食,亦當籌酌,使無濫粜,徒飽市儈之貪壑,庶無此盈彼缺之虞,米價亦不緻騰貴也等緣由。
奉批:鄰省歉收,借資近地糧食,固例禁遏籴,但其作何搬運,由水由陸,有無透漏他所,亦當随時體察,不令滋弊。
至囤販居奇,亦所當禁。
第此時正值農民市粜,苟有販戶買積,本地亦足相資。
将來設或乘缺故昂,緻妨民食,摘懲一二,其米自出,亦不必過為厲禁,反緻匿運他所也。
此中調劑盈虛之處,自有權宜,惟在地方有司随時斟酌籌辦,庶不緻法立弊生。
仰布政司即行轉饬,并通行各屬遵照。
餘已悉。
此繳。
奉此。
錢價報銷易銀章程 一件再請酌定易銀買補錢價通饬遵照事。
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九日,蒙藩司錢憲牌:竊照閩省各屬平粜谷價制錢,先于乾隆二十九年,經前司詳定每銀一兩,易錢九百文。
嗣因各屬錢價較平,于乾隆三十三、四等年,又經本司核定九五、九八,先後詳明饬遵在案。
茲查乾隆三十四年已粜未買及本年請粜倉榖之福防廳、閩縣、侯官、連江、羅源、閩清、莆田、尤溪、霞浦、福安、甯德、福鼎、壽甯、德化等縣閏五月分各報錢價,每兩易錢自一千零一十文至一千零五十文不等。
并據長樂、古田、屏南、永福、仙遊、晉江、惠安、同安、安溪、龍溪、平和、诏安、南平、順昌、将樂、建安、毆甯、建陽、崇安、松溪、政和、邵軍廳、邵武、光澤、建甯、泰甯、甯化、清流、永定、大田、永春州等州縣并仁壽縣丞閏五月分各報錢價每兩易錢自九百八十文至一千文不等。
又據漳浦、浦城、長汀、上杭、漳平等縣閏五月分各報錢價每兩易錢自九百五十文至九百七十文不等。
本司備查錢價低昂不一,各屬情形不同。
今歲錢價既較上年更為平減,現在每銀一兩,自九百五十文至一千零五十文不等。
如令其仍照原議九八易銀,不無賠累。
若聽其按時出易,又不免于捏報滋弊。
自應折中定價,俾官民鹹知遵守。
除每銀一兩易錢在九八以下者,照舊聽其各按時值易換外,其每銀一兩易錢一千文以上者,準照搭放兵饷之例,每錢一千易銀一兩。
至每銀一兩易錢九八以上至一千文者,仍照上年議定成例,統以九八為率,畫一造報。
惟是粜價錢文盈千累萬,秋成瞬屆為甚。
促在通都大邑商賈流通,不難趕辦,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