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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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九厘 福安縣捐銀三十三兩三錢七分九厘 甯德縣捐銀三十三兩三錢七分九厘 壽甯縣捐銀二十五兩零三分五厘 德化縣捐銀二十五兩零三分五厘 大田縣捐銀二十五兩零三分五厘 漳平縣捐銀二十五兩零三分五厘 甯洋縣捐銀二十五兩零三分五厘 台灣縣捐銀四十一兩七錢二分四厘 鳳山縣捐銀三十三兩三錢七分九厘 嘉義縣捐銀三十三兩三錢七分九厘 彰化縣捐銀三十三兩三錢七分九厘 --以上六十二縣共捐銀一千一百七十八兩 閩省公捐資助照原定章程分别辦理,從前所辦與例未符之案,概不準其援照,一律查銷 一件詳請刊刷省例通饬遵照事。

    嘉慶二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奉總督部堂董批本司呈詳:竊查閩省議立公捐資助一款,原定省例内載:各官請領資助銀兩,如莅任已滿三年、及雖未滿三年而缺繁廉厚、暨參革後審有贓私罪名、并計參浮躁不謹、同改教、降調、給咨引見、告病回籍調理,均不準其請給。

    其餘丁憂、病故、年老、有疾、休緻、以及因公革職并參革後審無餘罪之員,按其本任原屬清苦,察其宦況又屬蕭條,實在無力回籍者,無論家口多寡,按照該員原籍省分之遠近,以定給銀之等差等語,立法本屬周密。

    惟是遞年司、道、府、廳、州、縣額支養廉銀十萬餘兩,按照百分之一勻捐,隻可得銀一千餘兩,以之照例勻給,尚恐不敷支放。

    仍有與例不符者,緣曆年既久,法弛弊生,迨後複藉有辦過準給成案,一任相沿給領,殊與省例不符。

    應請通饬各府州遵照,自嘉慶二十四年九月為始,悉照原定章程分别辦理。

    其從前所辦與例未符之案,概不準其援照,一律查銷,仍刊入省例頒行,俾期永遠遵循,庶足以昭公允,而杜冒濫。

    是否有當,理合具文詳請,伏候察核,批示饬遵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衙門批示饬遵,錄報。

    繳。

    又于九月二十日,奉兼署巡撫部院董批:如詳饬遵,仍刊入例冊頒送。

    并候督部堂衙門批示。

    繳各等因。

    奉此,刊入省例通頒遵照。

     各屬額捐各款如遇交代,總以現銀移交,不準認回自解 一件詳明通饬遵照事。

    道光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奉總督部堂趙批邱署司呈詳:竊照各屬按年額派款以及不時勻捐各項銀兩,非關坐款支銷,即系歸補司庫墊款。

    因各屬壓延不解,以緻嘉慶五年起至道光三年止,統計各屬未完銀數竟有數十萬兩之多。

    經誠前司及本署司将已入詳查參案咨追之項剔出另辦,此外各屬統交存庫及認回自解者,分别列冊限提,并将存司未領各項銀兩一概截留,饬令抵解去後。

    續據各屬先後造冊申覆,其中已入交代者大半以勻攤懸款留抵,并無現銀存庫,認回自解者亦複藉詞延宕,報解甚屬寥寥。

    查各屬未解捐款既多懸款流抵,則存司未領銀兩亦難劃扣,必須将懸款流抵之項逐一清厘,以免藉延。

    除俟各屬查覆齊全,另行詳明,責成該府州清厘提解外,惟查積欠之由,總因各屬視捐款為無關考成,延不捐解,及至交卸,或藉沖繁,或稱苦缺,以養廉不敷辦公、無力捐解之詞,有意宕延。

    且有事故離閩人員,率請認回原籍措繳者。

    積習相沿,殊非政體。

    若不另立章程随時扣解,則将來積欠日甚,司庫墊款愈多,竟無歸補之日。

    查内地各道、府及同、通衙門應由縣支送養廉者,所有年捐各款,上年已詳定章程,由該道、府、廳于各縣解送廉銀内按季照數扣解,不準以各屬未解民欠廉銀扣抵存縣,奉批移饬遵照在案,毋庸再議外,其餘有領款可扣及坐支養廉之同、通、州、縣,統計每年共有赴司領款銀一萬三千九百三十二兩零,其每年應捐各款,除林、蔡二逆軍需及緝匪經費外,共應捐銀一萬一千五百七十八兩零。

    即以各屬年額領款扣抵年捐各款,在各屬随時奉扣,不至借口無力,在司庫按年扣收,随時支銷,以免再墊。

    惟各屬額領額捐之數,多寡不齊,有領款少而捐款多者,亦有捐款少而領款多者。

    通盤核計,尚不敷扣銀二千九百餘兩。

    同随時派捐之項,責成該府、州于一年屆滿,勒限提解,不準絲毫存縣。

    如遇交代,總須以現銀移交後任,不準認回自解。

    如敢故違,即由該府、州分别詳請撤追。

    應請自道光四年為始,畫一辦理。

    所有道光三年以前未領銀款,既入交代流抵,未便劃扣,仍令照舊辦理,以免糾纏。

    其餘各縣丞衙門領款既少,捐款無多,毋庸彙辦。

    似此立定章程,按年扣收提解,于司庫支銷捐款,深有裨益。

    本署司為杜絕積欠,免增墊款起見,是否允協,理合開造各屬額領額捐各款數冊具詳,伏乞察核批示,以便刊入省例,通饬遵照。

    再冊開各項領款内,如不敷養廉、孤貧口糧、驿站塘站夫食等項,均系按年造銷捐解,可以随時扣收。

    惟加增養廉一項,系動鹽道庫溢課盈餘,系來年奏銷,未能随時解司。

    又查寶福局彭鑄錢文,已奉奏明暫行停鑄,所有冊開應捐津貼銅費、加買紅銅二款,應俟奉準停鑄後查明司庫墊給各款,照數捐補清楚,再行停止。

    又緝匪經費一款,經前司詳請奏明,以關稅生息撥補司庫墊款,已奉部駁,現在另行查催捐解,是以剔出,合并聲明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批示遵辦具報。

    繳。

    冊存。

     又于四月初二日,奉巡撫部院孫批:如詳通饬遵照辦理,刊入省例頒送。

    所有捐款少而領款多者,亦必須查其随時派捐各項解清,方準将餘銀給領。

    至鹽課盈餘撥給佐雜加增養廉,鹽道雖系來年奏銷解司,但加增養廉遞年奏銷,俱于公費項下籠統造支,迨鹽道解到,又系收入節年公費,轉撥現年公費支用。

    且台灣官莊同屬撥充文職養廉,當未解之先,其養廉仍于公費項下支銷,并不等待解到動給。

    而佐雜加增養廉,既于公費項下造銷,從前必俟鹽課盈餘解到始準支給,本屬未協。

    今既扣收捐款,自應與各項一體按年造銷,随時扣收,以免懸宕。

    仰再核明詳覆。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冊存各等因。

    奉此,遵刊入省例通頒遵照。

     署理懸缺人員應扣修署俟扣完後始可詳借 一件詳明署理懸缺人員應扣修署銀兩酌請半廉半捐事。

    道光十六年正月十七日,奉總督部堂程批本司呈詳:竊查各官借廉修理衙署,前于乾隆三十八年間原定省例:佐雜卸本任署正印,其退支養廉無幾,應照署任半扣;又試用候補人員并無本任養廉,亦照署任半支半扣各等語。

    嗣因修理衙署,例應分别年限捐補,若署事人員署理無員之缺,照半支半捐,則空缺一半無可捐補,必緻捐數不足,有逾例限。

    是以嘉慶八年間,改議實任人員暫離本任并不居住衙署者,未便令其捐銀,應歸在任之員一人獨捐等因。

    至道光八年間,又經吳前司查各屬佐雜額廉無幾,署事隻支半廉,若修署銀兩令其全捐,是所支半廉不敷抵捐修署,轉緻辦公竭蹶,請以嗣後無論正印、佐雜,如系實任與署任各半支食養廉,即令正署各半捐解。

    倘所署系無員之缺,一半養廉應歸空缺造報者,其署任仍應按數全捐。

    如試用候補人員署理無員之缺,雖無本任養廉,署任隻支一半,亦應全數捐扣。

    至出差人員既有分支一半養廉,所有修署銀兩亦應扣捐一半等由,詳奉前憲批準移行遵照在案。

    茲本司檢核扣廉冊案,查各佐雜所借修理衙署銀兩,每案均系一百九十九兩零,定限八年扣繳。

    核計每年需扣銀二十五兩。

    在實任佐雜年支養廉銀四十兩,以之扣完修署二十五兩外尚有剩廉一十五兩。

    若署理懸缺人員,例隻準支半廉銀二十兩,應令全捐修署,轉有不敷扣五兩,勢難責其另措繳完。

    是佐雜微員全藉養廉以資辦公,若因修署應行全扣,并無餘廉可支,非特辦公無資,抑且有所借口,不敷之銀并不補繳,轉緻限滿未能完清,辦理實形窒礙。

    自應量予酌籌,庶免掣肘,應請嗣後無論正印、佐雜,借支修署銀兩,如系正署分支養廉者,令其各半捐解,倘系署理無員懸缺廉隻半支者,應準一律半扣,不足銀兩,仍俟滿限後接續扣完。

    凡遇續行請借銀兩,必須查明前借扣清,方準再借。

    如有未扣,仍俟扣完後轉詳。

    如此籌辦,在署理懸缺人員,辦公無虞竭蹶,而借款亦得分别扣清。

    并請載入省例頒行。

    是否允協,理合查案詳請,伏候憲台察核批示,以便移饬遵照。

    再查現據福州府司獄锺國瑞申領代理五縣寨巡檢任内半廉,系署無員懸缺,不敷扣完修署銀兩,應請即照現定章程,準予半廉半捐,合并聲明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批示移饬遵照。

    繳。

    先于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巡撫部院魏批:如詳移行遵照,仍刊入例冊頒送。

    并候督部堂批示。

    繳等因。

    奉此,業經移行遵照在案。

     閩省額派攤捐各款分别半廉半捐 一件酌量改議署理懸缺人員之捐、以資辦公而未體恤事。

    道光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奉總督部堂程批本司呈詳:竊照閩省額派攤捐以及不時勻捐各款,前于嘉慶八年間議定章程,如核減林蔡二逆軍需公捐、資助窮員路費、水口黃田夫食等三款,凡遇署理懸缺人員,隻照署員支食半廉之數半捐。

    又提塘報資、津貼銅費、條省例、謄黃工價、塘站夫食、緝匪經費等六款,如無實任人員支食半廉者,即令署員照額全捐。

    又不時派捐之萬壽經費,各部例價事故、各員京借養廉等款,時有時無,銀數不多,應令在任奉文之員獨捐。

    又辦解顔料一款,系按内地九府、二州分作四股輪派,所需津貼盤費,四年派捐一次,解交輪值派員委辦之該府庫,彙給委員承領。

    應令奉文之員先行墊解,勻作四年,責令在任之員按日捐補。

    以上各款全、半捐章程,刊入省例通行遵照在案。

    此後尚有按屆勻攤之加買紅銅一款,捐數較多,未刊入例。

    是各屬額捐各款,為數本多,迨後将捐數最多之林蔡二逆核減,軍需及津貼銅費、緝匪經費三款先後停捐,業已輕減。

    惟迩年陸續添派之款,不一而足。

    固因地方公用無款可籌,不得不酌量勻捐,以期衆擎易舉。

    然州縣養廉,原為辦公之用,若攤扣過多,非特辦公無資,設遇署理懸缺人員僅支半廉,轉有全捐之款,竟至年無剩廉,殊非體恤之道。

    況查道光十二年七月間,欽奉上谕:據給事中握克精額條奏,各省州縣捐款宜大加裁減,不準過三成以外等因,更應随時裁減,豈可逐漸加增?茲經本司查核各屬應支養廉,以一千兩額廉而計,現有核扣年額應捐窮員資助、水黃夫食、台北械鬥兵費、提塘報資、加買紅銅、津貼顔料盤費、塘站夫食、謄黃工價、條省例價、不時派捐修理省會城垣工料、洪山橋工料、采買海米平粜、不敷萬壽宮工料、漢字中樞政考例價、浙米外銷運費、交代飯食、各員勻攤京借、修理樂器、分賠米價等款,核計派捐銀數已及五成。

    若系署理懸缺人員,隻支半廉銀五百兩而計,内惟資助、水黃、台北械鬥三款半捐,其餘概行全捐,是所支半廉尚不敷扣收捐款,竟至辦公無資,殊屬未協。

    自應酌量改議。

    今本司逐一确查,應于各款之中,量為删減。

    如勻攤之台北械鬥兵費、公捐資助窮員路費、水口黃田夫食三款,原定省例,署理懸缺之員隻應半捐,現在毋庸議改。

    又提塘報資、塘站夫食、各部例價、事故各員京借養廉等款,均系按額勻派,原議署員半廉全捐,今應同續派額給之交代飯食、津貼顔料等六款,俱系事所必需,未便減少,應令署理懸缺人員一律全捐。

    又謄黃工價、條省例價二款,年有年無,并非額給,如遇署理懸缺之員,應改為半捐。

    又不時派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