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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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赴司人員内酌量遴委。

    如曾署别缺卸事回省候委人員,應以投文之日起扣滿兩月後方準再行酌委,俾班次不緻混淆,而委署得歸核實。

    是否有當,合将遵批查議緣由,具文詳請察核批示,以便載入章程,永遠遵行一案。

     奉批:如詳辦理。

    仰即載入章程,永遠遵行。

    至閩省遇有随時新定章程,以及準到部咨改議例文各案,向系刊入省例、條例二書,通頒文武各衙門□知遵守。

    查該司前送省例,僅據刊刷至道光二十三年止,又條例一書亦祗刊至道光二十八年止。

    此後六部并省中改議章程,案情不少,雖據刊刷一、二次,亦有議定之後查無造送者,辦理殊未畫一。

    此項例書有關随時檢用,未便短缺,并即移會臬司,谕饬承胥将道光二十三、二十八等年起,至現在止,應行刊送各案,先行逐案照抄造冊呈送,以憑稽核。

    一面将前項二書全行複核。

    如此案先經議定,旋複更易者,即将前件扣除,删繁就簡,刊刷呈送備查,毋稍稽延。

    仍錄報撫部院查照,并候批示。

    繳。

    又先于三月初二日,奉撫憲批:如詳準将泉漳七學調缺教職改為酌委,惟定以扣滿兩月,未免日期太促,殊不足以杜趨避而絕弊窦,自應将該七學如遇缺出,總以出缺之前半年暨出缺之月,曾經赴司畫到人員内,酌量遴委。

    如曾署别缺卸事回省候委人員,應以投文之日起扣滿半年,方準酌委。

    仰即遵照辦理。

    仍将候委人員赴司畫到者,按月于初旬開折送查,毋延。

    并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

    奉此,除錄批呈報院憲,并載入章程,永遠遵行,暨備移臬司抄案造冊呈送外,劄饬刊入省例,通頒遵照。

     佐雜等官輪委銷差限制章程 一件詳明事。

    鹹豐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奉總督部堂王批本司詳:奉撫憲劄開:據該司申稱:據間用從九品嚴思誠申稱:竊卑職前奉省會總局司道憲行知,以上遊延屬匪徒複肆猖狂,業奉調募兵勇,會合剿捕,誠恐匪徒溷迹,乘機竊發滋事,省會重地,亟宜委員加緊巡防,所有西門外一帶地方單日巡查,派委卑職按期會同武弁前赴澈夜周巡等因。

    當因輪委名次将次曆班,随經申請注冊暫行扣委,以便端事供公在案。

    前項差務現已事竣,相應銷差,另候驅策。

    理合具文申報,伏懇察核俯賜注冊序委等由到司。

    據此,除注冊外,合就具文呈報。

    又據另文申據試用縣丞黃瑚望禀稱:竊卑職□才,毫無知識。

    本年二月,自京來閩,禀到之後,仰蒙饬委派查保甲及彈壓平粜。

    數月以來,幸無贻誤。

    雖卑職到省名次輪委未能到□,誠恐軍務■〈阝空〉■〈阝忽〉之際,差委需員,伏念卑職仕版初登,諸多未谙,且現在平粜差務尚未完竣,可否仰乞準其留省學習,所有輪委酌委均請暫予扣免等由到司。

    據此,除注冊扣委外,理合呈報各等由到本部院。

    據此,查候補佐雜各項人員到省後,投文候委,遇有委署缺出,應按原到省日期及奉批先後,照章按班序委,原以杜親避擇缺之弊。

    現當延、建、邵、汀各府賊勢蔓延,被擾地方縣佐、巡典實任署事各員,或應查參,或無下落,均須委員接署;而賊氛未靖,地方殘破,屆班輪委之員,無不視為畏途,諸多取巧規避。

    今候委之員忽請扣委,忽請銷差,若不定以限制,則應委人員進退盡可自由,何以絕取巧規避、□謀擇缺情弊?且曆辦教雜之日,銷差候委,俱系由司詳請院示,以接到批行之日始行計冊委用,亦無以本員呈報之日即準注冊輪委,轉報了事。

    劄司立即遵照前指,将禀請暫免輪委佐雜等官,應如何示以限制,逾限不請銷差,及當作何示懲,悉心妥議定章,詳覆察奪。

    凡銷差人員,仍照曆辦詳候批示,再行注冊輪委。

    其嚴思誠一員,即以接到此次院劄之日為銷假日期,以杜弊端,而免效尤等因。

     奉此,查嚴思誠一員遵照劄指辦理外,本司遵查現在輪委佐雜各員,據請扣委文報到司查核,同時有無本班輪委缺出,如有缺出,無論名次先後,均不準其扣委。

    至奉差務各員呈請銷差,倘該員果系事竣旋省,予限五日内文報銷差補委,由司轉詳批示,俟奉憲批準之日起,遇有缺出方準委署,以杜取巧規避擇缺之弊。

    是否有當,理合具文詳明,伏候察核批示,以便出示曉谕,并載入章程遵行一案。

     奉批:如詳辦理,仰即由司出示曉谕,并刊入省例通頒呈送。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于九月初八日,奉巡撫部院慶批:如詳辦理。

    仰即出示曉谕,并刊入章程永遠遵行。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

    奉此,除出示曉谕外,劄饬刊刷章程呈送通頒。

     部覆閩省縣丞補缺查照成案輪次辦理 一件咨覆事。

    本年五月二十七日,奉兼署巡撫部院李憲案:同治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準吏部咨:文選司案呈,準福建巡撫王咨稱:議叙縣丞秦維榕請示案内,奉部咨覆:此後福建縣丞序補輪次,即積為一候補、一委用、一捐納、一候補、一委用、一議叙、一候補、一委用、一捐納、一捐輸,此與各項佐雜積缺輪次微有不同。

    其實議叙到班,所有捐輸以前積過之捐納,亦應接算;捐輸到班,所有籌饷例内議叙以前積過之捐納,亦應接算。

    統于籌饷定例十缺内,蟬聯回環遞算,并未将十缺一周輪次更改,行令詳查例案辦理。

    計閩省佐貳雜職各缺,自奉到铨補新章以後,均按例定班次接續序補,并未歧異。

    今縣丞班次,奉部核覆頻改,積一捐納後,一議叙、一捐納、一捐輸,積至捐輸為一周。

    此外如布經曆、布都事、布庫大使、布照磨、按經曆、按照磨、按司獄、直州同、州吏目、府經曆、府司獄、同通照磨、巡檢、典史各缺,其序補班次,是否仍照例定班次,積至議叙為一周,抑何項佐貳雜職應與縣丞現定輪次,積用捐輸,始為一周?誠恐以後補缺輪次紊亂,不厭詳慎,合再咨部逐一核示等情。

    據此,相應咨部查照核示等因前來。

    查該省縣丞一項,前經咨覆該省,佐雜序補班次,自豫工開例後候補一人、委用一人、捐納一人,兩捐納之後用議叙一人,以九缺為一周。

    自籌饷開例後,添用捐輸一人,以十缺為一周。

    捐輸與議叙雖均在兩捐納之後輪用,而議叙人員,自豫工例以後用過之捐納,均須積算。

    捐輸人員,須自籌饷例以後用過之捐納,方準積算。

    是以各省序補輪次,有與籌饷例所載輪次恰合者,即有先行輪用議叙,再輪用捐納後,捐輸始能接用者。

    其實議叙到班,所有捐輸以前積過之捐納,亦應接算;捐輸到班,所有籌饷例内議叙以前積過之捐納,亦應接算。

    統于籌饷定例十缺内,蟬聯回環遞算,并未将十缺一周輪次更改。

    該撫仍應詳查例案辦理等因,咨覆在案。

    今據該撫咨稱;縣丞班次,奉部頻改,此外各項佐貳雜職,如布經曆、布都事、布庫大使、照磨、按經曆、按照磨、按司獄、直州同、州吏目、府經曆、府司獄、同通照磨、巡檢、典史各缺,其序補輪次是否仍照例定班次,積至議叙為一周,抑何項佐貳雜職應與縣丞現定輪次積用捐輸為一周等因,請示到部。

    查各項佐貳雜職輪補班次,自籌饷開例後,候補、委用、捐納、議叙四項仍接算從前豫工例以後用過班次輪補。

    惟捐輸一項,系自籌饷開例起,積二捐納後接用捐輸。

    此議叙、捐輸二項積缺之各不同也。

    如豫工例以前适用至議叙止,則籌饷開例後自系另行起算,候補委用捐納,候補委用捐納、捐輸,候補委用議叙。

    若籌饷例以前、豫工例以後,已于議叙後積用過一捐納,則籌饷開例後接用之捐納,即積為第二捐納,以議叙積算,實已積第二捐納,自應于候補委用後接用議叙。

    若以捐輸而論,則籌饷例以前豫工等例,用過至捐納,不得積算,是籌饷開例積缺起,僅積一捐納。

    此系籌饷開例時議叙,則應積算豫工等例用過之捐納。

    至捐輸則不積算豫工等例用過之捐納,緻将所補各缺有與兩捐納、一捐輸再接議叙之輪次相合者。

    即有如營前縣丞一缺,候補委用捐納,候補委委用議叙,候補委用捐納、捐輸之輪次相同者,并非本部前于營前縣丞一缺始行改定,積為候補委用捐納,候補委用議叙,候補委用捐納捐輸為一周也。

    至各省佐貳雜職積缺成案,有自籌饷例以後始用第一捐納者,其積缺适與定例一候補、一委用、一捐納、一候補、一委用、一捐納、一捐輸、一候補、一委用、一議叙之輪次相同。

    亦有自籌饷例以後接用第二捐納者,其積缺即與營前縣丞成案一候補、一委用、一捐納、一候補、一委用、一議叙、一候補、一委用、一捐納一捐輸之輪次相同者。

     所有福建佐貳雜職序補輪次,應由該督撫等饬令查照該省籌饷以前及籌饷例以後所有佐貳雜職各缺積缺成案。

    如查與定例輪次相同者,即照定例輪次辦理。

    如查與營前縣丞成案輪次相同者,亦即照營前縣前成案輪次辦理。

    相應咨覆可也等因到本兼署部院。

    準此,行司查照辦理。

     同治十三年六月案。

     捐納捐升并遞保官階,行令引見後方準序補差委省例 一件咨覆事。

    同治十二年二月初八日,奉巡撫部院王憲案:同治十二年正月二十日,準吏部咨:文選司案呈,準福建巡撫王咨稱:據候補知縣周世駿申稱:順天人,祖籍浙江,由監生報捐州吏目分發,簽掣四川,咨署邛州吏目,告病開缺,丁父憂,服滿病痊起用。

    在浙改捐縣主簿,指分福建補用,并免驗看,領咨來閩。

    于鹹豐七年七月十五日到省,于籌辦匪首投誠出力保奏。

    鹹豐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奉上谕:着免補縣主簿,以縣丞補用。

    欽此。

    複因防剿上遊出力奏保免補本班,以知縣留閩補用。

    丁母憂,服阕來閩。

    于同治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回省,領咨晉京。

    同治十一年二月十七日吏部帶領引見,奉旨:周世駿準其以知縣留于福建補用,并加同知銜。

    欽此。

    于五月初六日抵省。

    伏查卑職系曾任實缺人員,遞保知縣,留閩補用,應以原保奉文留省日期後同治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服滿回省之日作為到省日期,按班序補等由到司。

    據此,查該員系屬曾任實缺遞保知縣留省補用之員,應以原保奉文後同治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服滿到閩之日作為到省日期,扣滿一年,甄别按班補用,詳請咨部核覆等因前來。

    查本部議覆禦史張盛藻條奏章程内開:嗣後凡由各項已仕、未仕、捐納、捐升人員、并捐升後遞保官階班次留省補用、行令赴部引見、尚未赴部各員,于接到此次部文後,統限三個月給咨赴部引見,給照回省後,方準分别序補差委署缺任事。

    如未經赴部以前,按照曆屆章程,概不準先行差委署缺等因在案。

    今周世駿順天監生,祖籍浙江,由四川邛州吏目告病開缺。

    嗣經丁憂,服滿、病痊起用,遵例報捐主簿,指分福建試用,并免驗看。

    因籌辦投誠出力,鹹豐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奉上谕着免補主簿,以縣丞補用,欽此。

    又因防剿上遊出力,保奏請免補本班,以知縣留閩補用。

    經部查與例案相符,于鹹豐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奉上谕:着照部議行。

    欽此。

    丁母憂服滿,同治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到省。

    嗣經赴部于同治十一年二月十七日引見,奉旨:周世駿着準其以知縣留于福建補用。

    欽此。

    茲據該撫咨稱:該員于五月初六日到省,查該員系屬曾任實缺遞保知縣留省補用之員,應以原保奉文後同治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服滿到閩之日作為到省日期,扣滿一年,甄别按班補用等因請示到部。

    查該員由四川邛州吏目告病開缺,嗣經病痊遵例報捐主簿,指分福建試用,并免驗看,未經取具赴選文結注冊,續經勞績保舉縣丞,遞保知縣,應俟赴部引見回省後,方準補缺。

    是該員未經赴部以前,按照章程,不準先行差委署缺,即不得作為在省之員,自應以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六日引見回省之日,作為該員到省日期,扣滿一年甄别後,按班序補。

    所有該撫咨請以同治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服滿到閩之日作為到省日期之處,應毋庸議。

    相應咨覆可也等因到本部院。

    準此,行司轉行遵照,仍刊入省例頒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