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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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依期遵辦在案。

     計折式四扣 府州糧價月報折式 某府州為傳付事:遵将卑府州屬乾隆六十年某月分米榖荳麥紋銀各價值開具清折,呈送憲台察轉。

    須至折者。

    計開: 乾隆六十年某月分 某縣 上米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若幹 中米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若幹 下米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若幹 榖每官石價銀若幹各錢若幹 大麥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若幹 小麥每官石價銀若幹各錢若幹 黃荳每官石價銀若幹各錢若幹 市銀市平百十 制錢每兩易換錢壹幹文 鏡面庫平百十 再乾隆六十年某月分府州屬總數開列于後計開:某府州屬價與上月較增相同稍減 上米每倉石幾兩幾錢幾分至幾兩幾錢幾分較貴幾錢幾分與上月相同較賤幾錢幾分 中米每倉石幾兩幾錢幾分至幾兩幾錢幾分較貴幾錢幾分與上月相同較賤幾錢幾分 下米每倉石幾兩幾錢幾分至幾兩幾錢幾分較貴幾錢幾分與上月相同較賤幾錢幾分 核稿某人經承某人 繕寫某人 各縣糧價月報折式 某府某縣為傳付事:遵将卑邑本年某月分米榖豆麥紋銀價值開具清折,禀報憲台察核。

    須至禀折者。

    計開:乾隆六十年某月分 上米每官石價錢若幹合錢若幹較上月增若幹同減若幹 中米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若幹 下米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若幹 榖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花幹 大麥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若幹 小麥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若幹 黃荳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若幹 制錢市銀市平鏡面庫平每兩易換錢若幹若幹 核稿某人經承某人 繕寫某人差役某人 各縣糧價旬報折式 某府某縣為欽奉上谕事:遵将卑邑乾隆六十年某月初一日起至初十日止十一日起至二十日止二十一日起至三十日止米榖豆麥确按市賣價值,遵照按旬折報憲台察核須至禀折者。

    計開: 乾隆六十年某月分上旬中下 上米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若幹較上旬相同增若幹減若幹 中米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若幹 下米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若幹 榖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若幹 大麥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若幹 小麥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若幹 黃豆每官石價銀若幹合錢若幹 制錢市銀市平鏡面庫平每兩易換錢若幹若幹 核稿某人經承某人 繕寫某人差役某人 各縣雨水旬報折式 某府某縣為折報事:遵将本年某月上中下旬晴雨鹽價等項開具清折呈送憲台察核。

    須至折者。

    計開: 乾隆六十年某月初一日起至初十日止十一日起至二十日止二十一日起至三十日止 初一日雨(晴)(陰),某時起至某時止,入土幾寸幾分。

     初二日 初三日 初四日 初五日 初六日 初七日 初八日 初九日 初十日 各屬應完錢糧議立定章例冊 欽命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鄧為詳請示遵事。

    同治七年九月初四日,奉總督部堂英批本司詳:案奉巡撫部院卞面谕:以閩省錢糧積弊甚深,饬即設法挽回,以期年清年款等因。

    本司遵查,前奉部行,各屬征收錢糧,上忙提解三分,下忙提解五分,其餘二分,統歸奏銷前一律完清,不容絲毫短少,久經通饬遵照在案。

    祗緣閩省山海交錯,土瘠民貧,催科之難,甲于他省。

    溯查從前地方完善,年榖順成,曆年奏銷,完至八分以上。

    嗣因鹹豐三年軍興以來,被匪蹂躏之處,小民蕩析離居,固已無可征收,其逼近賊氛各屬,亦因時聞風鶴,籌辦防剿,耕作失時,田多荒廢。

    迨至地方收複,糧冊半遭焚毀,戶額更屬無稽,催輸之難,較前尤甚。

    經各前司詳奉前憲奏明蠲緩,并限定年分清厘田賦,所征錢糧免計分數,僅将完善各處額銀入冊核報。

    是以曆年辦理奏銷,統計分數,雖在七分以上,而解完現銀,殊形短绌。

    同治六年,地方肅清已久,清厘田賦年限亦經屆滿,所有各屬錢糧,統應按照全省額征核計考成。

    本司于上年九月間造報五年奏銷之後,酌按各屬情形,限定銀數,按月提解,系照上三屆分數加增限完,本屬稍多,如果各州廳縣縣丞依限完解,統計分數可完至七分八厘左右,比較三屆均屬有盈。

    乃截至本年造報奏冊,核計解完地丁驿站銀兩僅得七分四厘四毫,按三限完分數,尚短三厘有奇,較之五年分數則稍有盈餘。

    雖各屬催征不力,而糧額較多之處,花戶抗欠成風,書差積弊殊甚,挽回非易。

    且各屬征糧情形不同,以緻未能照限提解。

    現在七年分秋收在即,錢糧可期旺征。

    本司拟将七年分各屬應完丁耗、米耗、驿站銀兩,除曆年全完各屬外,參核六年分奏銷案内各屬實在解完分數,酌量加增厘毫,限定銀數,饬令解完。

    倘奏銷之時,何處征解不足,查明詳參,以副奏報而示懲儆。

    似此裒多益寡,通計七年奏銷,可完至七分六厘有奇。

    從此遞年加增,以期漸有起色。

    查閩省錢糧,例應次年六月奏銷,五月底截數,向無遲誤。

    亦因地方多事,遲至九、十月始能截數造報。

    本司誠恐六年奏報又複遲延,是以本年截數稍行提早,以翼逐漸挽回。

    今七年限解之數,現已核定,分饬知照。

    明年截數之期,拟又提早一月,定于五月間造報。

    特是上下遊各屬地方情形不同,征糧遲早亦難畫一,或上忙期内絕無新糧可征,或竟遲至次年春間始克旺收。

    各屬征收既有遲早,提解亦未能一律。

    因思本管府州為親臨上司,見聞較确,自應責成就近察看所遲征糧情形,參以部定忙奏提解分數,自本年九月起截至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将各廳縣縣丞于上下兩忙分作數批完解,或何時僅能征解若幹,或何時可以多解,終照所限之數盡征盡解。

    各按征收旺淡遲早,限定征解月分,責成府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