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暴露出來的矛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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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臣等會議得:山東巡撫塞楞額奏稱,運送緞匹員外郎曹等,于勘合外加用沿途州縣各站馬匹、騾價、程儀、杠夫、飯食革料等物一案,審據曹供稱:“從前禦用緞匹俱由水運,後恐潮濕,改為陸運驿馬馱送,又恐馬或驚逸,途間有失,是以地方官會同三處織造官員定議,将運送緞匹于本織造處雇騾運送,沿途州縣酌量協助騾價、盤纏。曆行已久,妄為例當應付,是以多支馬匹,收受程儀,食其所具飯食,用其所備草料,俱各是實。我受皇恩,身為職官,不遵定例,冒取驿馬銀兩等項,就是我的死罪,有何辯處”等語。筆帖式德文,烏林人麻色同供:“我二人新赴任所,去年初經陸運緞匹,以為例當應付,冒昧收受,聽其預備。就是我們死期到了,又有何辯處。”等因。俱已承認。随将沿途索取銀兩帳目核算:曹收過銀三百六十七兩二錢,德文收過銀五百十八兩三錢二分,麻色收過銀五百零四兩二錢。查定例“馳驿官員索詐财物者革職”等語。但曹等俱系織造人員,身受皇上重恩,理宜謹慎事體,敬守法律,乃并不遵例,而運送緞匹沿途騷擾驿站,索取銀錢等物,殊屬可惡。應将員外郎曹革職,筆帖式德文、庫使麻色革退。筆帖式、庫使均枷号兩個月,鞭責一百,發遣烏喇,充當打牲壯丁。其曹前站家人方三、麻色家人祁住、德文舍人馮有金,雖聽從曹等指令,而借前站為端,騷擾驿途,索取銀錢,亦屬可惡。應将方三、祁住、馮有金各枷号兩個月,方三、祁住鞭責一百,馮有金責四十闆。其曹等沿途索取銀兩,雖有賬目,不便據以為實。應将現在賬目銀兩照數嚴追令交廣儲司外,行文直隸、山東、江南、浙江巡撫,如此項銀兩于伊等所記賬目有多取之處,将實收數目查明,到日仍着落伊等賠還可也。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參見《紅樓夢學刊》1987年第1輯。
該題本原藏大連市圖書館,與第一曆史檔案館發現的雍正七年七月“刑部移會”兩相照應,對研究曹家在雍正上台後的遭際有一定意義。但有的研究者認為,此一題本的發現,加強了曹家被抄原因的經濟罪案說,或更加證實了張書才提出的騷擾驿站說,餘以為不然。題本中保留的口供說:“從前禦用緞匹俱由水運,後恐緞匹潮濕,改為陸運驿馬馱送,恐馬驚逸,途間有失,于是地方官會同三處織造官員定議,将運送緞匹于本織造處雇騾運送,而沿途州縣酌量協助騾價、盤纏。曆行已久,妄為例當應付,是以加用夫馬,收受程儀,食其所具飯食,用其所備草料,俱各是實。”這說明運送龍衣時多加一些騾馬、草料、程儀,是三處織造會同地方官決定的,曆行已久,并不是曹膽大妄為。家人方三等在口供裡也說:“沿路驿站所給銀兩俱系我們經手是實,所給數目多少不等,俱有賬目可查。”總管内務府查的結果是:“内開曹收過銀三百六十三兩二錢。”則又說明路上賬目異常清楚。那末,既是“厲行已久”之事,賬目又一清二楚,為何偏要在這個時候懲辦曹?豈不令人深長思之麼?此其一。
其二,此題本開頭部分山東巡撫塞楞額的奏疏最堪注意。塞疏也承認:各驿站的過往差使因種種原因額外多索以及違例應付的情況,經常發生,是“曆年相沿,彼此因循”已久的事情,雖然知道違例,大家也感到“莫可如何”。說明對此類事以前并未深究。何況塞疏說的是一般的驿遞差使,至于運送龍衣,恐怕更不好深究了。不僅不好深究,說不定沿途各地方驿站還要主動加馬加糧,惟恐拍不上織造官的馬屁而懊喪呢。這完全是情理中事——如果在康熙朝,誰敢碰江甯織造曹寅、蘇州織造李煦一根毫毛?可是這位塞楞額偏要追究,親自将三處織造最近一次運送龍衣的情況“查訪”得清楚“既确”,要求雍正皇帝敕下各織造官,以後不得多索夫馬、程儀,以發揚“愛惜物力、培養驿站之聖心”。而雍正也就立即接受此建議,并表彰塞楞額“毫不瞻徇,據實參奏,深知朕心,實為可嘉”。要不是塞楞額事先已獲悉雍正對曹一家的态度,他和“聖心”能夠符合若契嗎?因此所謂曹“騷擾驿站”一案,說穿了不過是整治曹的口實而已。
其三,還有更可疑者,固封曹房産是在雍正五年十二月,而總管内務府對曹“騷擾驿站”案做出判決,已經是雍正六年六月,時間過去半年之久。豈有半年前發生的事情反而是半年後對另一事的判決所緻之理?
因此,依筆者愚見,雍正六年總管内務府題本的發現,非但未給曹家被抄的經濟罪案說和單獨的騷擾驿站罪案說增添論據,反而暴露出此二說的重重矛盾,揆情度理,還是政治牽連說更接近曆史實際。
該題本原藏大連市圖書館,與第一曆史檔案館發現的雍正七年七月“刑部移會”兩相照應,對研究曹家在雍正上台後的遭際有一定意義。但有的研究者認為,此一題本的發現,加強了曹家被抄原因的經濟罪案說,或更加證實了張書才提出的騷擾驿站說,餘以為不然。題本中保留的口供說:“從前禦用緞匹俱由水運,後恐緞匹潮濕,改為陸運驿馬馱送,恐馬驚逸,途間有失,于是地方官會同三處織造官員定議,将運送緞匹于本織造處雇騾運送,而沿途州縣酌量協助騾價、盤纏。曆行已久,妄為例當應付,是以加用夫馬,收受程儀,食其所具飯食,用其所備草料,俱各是實。”這說明運送龍衣時多加一些騾馬、草料、程儀,是三處織造會同地方官決定的,曆行已久,并不是曹膽大妄為。家人方三等在口供裡也說:“沿路驿站所給銀兩俱系我們經手是實,所給數目多少不等,俱有賬目可查。”總管内務府查的結果是:“内開曹收過銀三百六十三兩二錢。”則又說明路上賬目異常清楚。那末,既是“厲行已久”之事,賬目又一清二楚,為何偏要在這個時候懲辦曹?豈不令人深長思之麼?此其一。
其二,此題本開頭部分山東巡撫塞楞額的奏疏最堪注意。塞疏也承認:各驿站的過往差使因種種原因額外多索以及違例應付的情況,經常發生,是“曆年相沿,彼此因循”已久的事情,雖然知道違例,大家也感到“莫可如何”。說明對此類事以前并未深究。何況塞疏說的是一般的驿遞差使,至于運送龍衣,恐怕更不好深究了。不僅不好深究,說不定沿途各地方驿站還要主動加馬加糧,惟恐拍不上織造官的馬屁而懊喪呢。這完全是情理中事——如果在康熙朝,誰敢碰江甯織造曹寅、蘇州織造李煦一根毫毛?可是這位塞楞額偏要追究,親自将三處織造最近一次運送龍衣的情況“查訪”得清楚“既确”,要求雍正皇帝敕下各織造官,以後不得多索夫馬、程儀,以發揚“愛惜物力、培養驿站之聖心”。而雍正也就立即接受此建議,并表彰塞楞額“毫不瞻徇,據實參奏,深知朕心,實為可嘉”。要不是塞楞額事先已獲悉雍正對曹一家的态度,他和“聖心”能夠符合若契嗎?因此所謂曹“騷擾驿站”一案,說穿了不過是整治曹的口實而已。
其三,還有更可疑者,固封曹房産是在雍正五年十二月,而總管内務府對曹“騷擾驿站”案做出判決,已經是雍正六年六月,時間過去半年之久。豈有半年前發生的事情反而是半年後對另一事的判決所緻之理?
因此,依筆者愚見,雍正六年總管内務府題本的發現,非但未給曹家被抄的經濟罪案說和單獨的騷擾驿站罪案說增添論據,反而暴露出此二說的重重矛盾,揆情度理,還是政治牽連說更接近曆史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