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1791年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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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大革命的第二個階段仿佛一潭湖水,看似風平浪靜,實則暗流洶湧。

    平靜的表象随時可能被打破,蕩起陣陣波瀾。

    這股暗流威力巨大,仿佛海上風暴卷起的旋渦。

    從1789年秋到1791年夏近兩年的時間裡,沒有再發生像巴黎起義、攻占巴士底獄、各省起義和1789年10月5日與10月6日事件一樣意義重大的事件。

    一些明察秋毫的人或許已經感覺到一些不安的力量正在集結并發展壯大,但它們終究沒能形成規模,更沒有引發叛亂。

    事實上,在當地革命激情或報複情緒的影響下,嚴重的犯罪事件此起彼伏。

    據說,保皇黨策劃了兩起陰謀,貴族移民數量不斷增加,邊境地區出現了反革命事件甚至入侵事件,歐洲其他國家對法蘭西局勢持觀望态度。

    從比利牛斯山到萊茵河,法蘭西的改革形式千變萬化。

    那些使用暴力手段、抱有雄心壯志的改革者成了焦點,令民衆既忌妒又害怕。

    盡管如此,局勢至少看起來比之前穩定多了。

    有些改革帶來的好處是永久的,有些則是一時的。

    對于成千上萬的人來說,1789年的全國性危難所帶來的巨大壓力減輕了,大革命似乎正在走向幸福、和平和進步。

    國王與保皇黨分裂了,制憲議會從此至高無上。

    法蘭西農田上的封建大山被推翻,農業開始像被施了魔法一樣快速發展。

    中産階級和國民自衛隊有效地鎮壓了暴力,人民越來越富裕。

    法蘭西人正享受着從未享受過的自由。

    但外面仍是亂世,不和的聲音仍在回響,政客煽動下的社會仍不穩定。

    在這種急劇變化的危局中,亂象雖然無法避免,但可能會在不久的将來煙消雲散。

    或者恰恰相反&mdash&mdash這段平靜的時期正是法蘭西靠近深淵前的黎明,在危險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将給革命注入新的力量。

    然而,曆史雖然承認了局勢的力量是巨大的,但同時也證明了宿命論是錯誤的教條主義。

    但公正地說,危局出現的主要原因是統治者缺乏經驗且形勢極為複雜。

    我們必須承認,如果法蘭西統治者真正具備政治家素質,如果法蘭西貴族不那麼傲慢而且堪當道德榜樣,如果法蘭西的君主及其輔佐者們不那麼愚蠢,那整個事件的進程就會大不相同。

     1789年10月5日和6日的事件後,制憲議會重新着手重建國家機構,這幾乎從一開始就是它的使命。

    接下來的幾個月,制憲議會取得了的顯著的成就,改善了舊的社會形态。

    從此,有益的改革結果[1]開始出現了。

    舊時的野蠻刑罰和君主管轄權已經被廢除。

    被無益的限令扼殺的内部貿易也已逐步放開。

    一部融合了法規和習俗的法典得以确立,這部法典雖矛盾重重,卻也在法蘭西風靡一時。

    随着封建領地的消失,城鎮的壟斷行業和專屬行會也消失了。

    最重要的是,制憲議會宣布實行宗教寬容,稅收制度得到了改革,不公平的稅務豁免權也被取消了。

    這些措施以及其他許多類似的措施不僅公正合理,而且大有裨益。

    因此,很多法蘭西人高度贊揚它為&ldquo1789年的不朽政策&rdquo,就連英國人也深表贊同。

    然而,制憲議會的工作都有一個明顯的特征,那就是對純粹理論熱情無限卻完全忽視了事實本身。

    由于盲目追求創新,制憲議會激化了階級矛盾,加快了革命進程,使趨于穩定的政府陷入了慌亂。

    為了減輕法蘭西民衆對當前政治和社會的不滿,制憲議會采取了一系列行動。

    首先,它發布了著名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這個宣言雖莊嚴、大膽,卻有點兒不切實際。

    接着,它在随後的立法中努力貫徹宣言中的法則。

    就像封建社會的強取豪奪一樣,一紙法令足以讓教會和其他一些機構的巨額财産被充公。

    盡管宣言做出了增加現有權利的承諾,但這一承諾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能實現的。

    不久之後,無論是否尊貴、是否有曆史意義,所有榮譽頭銜都受到了壓制,名望、權威和特權被廢除。

    這個過程缺乏思慮,毫無公平可言。

    盡管社會不可能存在絕對的公平,但制憲議會還是宣稱&ldquo法蘭西人民生而平等&rdquo。

    此外,法蘭西的地方法規也發生了巨變。

    古老的省份連同各種各樣的權利和豁免權一起從地圖上消失了。

    相應地,地方議會也被取締了。

    從此,法蘭西有了新的分區。

    各分區被稱為行政區,每個行政區的組織機構和地方權力分配完全一緻。

     宗教寬容政策宣布後,僧侶和修女們享受到确确實實的新自由 幾個月後,法蘭西的舊機構幾乎全部被推翻。

    制憲議會開始着手為改革後的法蘭西制定憲法。

    憲法保留了君主制,賦予了王室更多自由,同時也削弱了它的很多舊特權。

    從此,王室變成了沒有實權的執行機構,雖然獲得了立法機關的決議權及法案的否決權,卻丢失了立法權。

    至于王室的大臣,則被完全排除在制憲議會之外,沒有任何席位,也沒有投票權。

    立法機關由立法委員會組成,形成一個單獨的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