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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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未付籍者及可置鹽盆之地與鹽戶人口多少,盡令刷出。

    且鹹吉、平安,亦依諸道例推刷。

    」上謂承政院曰:「向者義鹽色,請於一時遍遣敬差官於諸道,予以年饑不從,止遣數人,今又請推刷無遺,予意以爲不可也。

    」 9月26日 ○丙申,傳旨兵曹: 二十歲以上子弟,許屬忠順衛,今成均五部學堂諸生等爭先入屬。

    今後二十五歲以上者,方許入屬,雖已屬者,若未滿二十五歲者,削之。

    「時司憲府啓:」忠順衛,不論老少,皆令入屬,英明可學之輩,盡棄其學,而皆屬焉,不唯成均五部盡爲空虛,良材美質,皆趨他岐而變爲不善矣。

    「上可其議,命議政府議之。

    其議不一,上以二十五歲爲限。

     9月27日 ○丁酉,世子朝衍禧宮。

     ○召宗親,觀擊毬。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伏承敎旨:『火砲,軍國重事,不可不設官以掌之。

    』闕內合藥之所,稱司??局,使二從五品,副使二從六品,丞四從八品,皆用內侍府官屬兵曹,祿科,三軍甲士隊副隊長給料餘數給之。

    書員二,擇各司奴婢解書算者爲之;使令十,亦以各司奴爲之。

    書員,遞兒職上林園給事一;使令,遞兒上林園副給使二,一年兩都目,相遞受職。

    」從之。

     ○命饋衍禧宮旁近民六十餘人。

     9月28日 ○戊戌,曲宴。

     ○都承旨柳義孫以母病請告,賜藥給傳遣之。

     ○傳旨承政院: 李石貞,予之親屬,且善射者。

    前日,予以爲拙直,特加職秩。

    今聞誠妃以一婢敎絃歌,以與臨瀛,石貞進臨瀛第曰:「此婢,吾妾也。

    」臨瀛卽放之。

    欲下石貞法司以問,然此婢非入侍者,又非臨瀛之妾,罪雖無名,心實不肖,罷之何如? 左承旨黃守身等曰:「石貞之罪若此,則非但罷職而已。

    」遂命收奪告身。

     ○全羅道潭陽、茂珍、寶城、興陽、海南、樂安地震。

     9月29日 ○己亥,雨雹。

     ○世子代行講武于平康縣。

     ○鹹吉道都節制使報:「吾都裡指揮斜老秋、也豆麿等推刷楊裡人,奉勑出來。

    」其勑曰: 皇帝勑諭斡木河居住建州左衛指揮額黑裡男鎖兒哥帖木等。

    近聞往年楊木答兀帶去遼東土民十家,見在爾等處寄住。

    今已革心向化,欲復回還,爾等亦各欲送來。

    玆特遣勑,往諭爾等,宜遵奉朕命,卽將前項人口,盡行放回,令的當人護送,至遼東摠兵鎭守官處,庶見爾等忠誠之意,朝廷論功陞賞,必不吝惜。

    不許仍前留拘阻當,緻彼嗟怨失所,爾等其欽承之。

     上諭都節制使曰: 前此朝廷勑諭,令本國送還楊裡人高早化等。

    其時本國以不幹我國回奏。

    後欽差官吳良到國,又說楊裡人事,亦答以不知。

    今豆麿等請朝廷受勑而來,楊裡人等去留,卿皆勿與其事。

    且吾都裡存留安業者,凡察、童倉等嘗謀欲誘去,畏我邊將,未遂其計,今恐或憑藉勑諭,誘引而去。

    若然則卿宜開諭曰:「朝廷屢降勑旨,存留安業之人,汝等不可擅便帶去。

    」禁遏不送。

    如有不得已之勢,奉勑之人,雖不可侵脅,亦不可示弱,縱其所爲,卿審其事宜,臨機善處。

     9月30日 ○庚子,雨雹。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一百九〉 冬十月 10月1日 ○辛醜朔,傳旨禮曹: 文昭殿薦新,各以月令薦進,已有成法。

    然萬物之生不齊,或有其月未及成熟者。

    若可及之物,趁時以進,毋或稽緩。

     10月2日 ○壬寅,司諫院左正言金長春啓:「向者田制色請減站驛寺社及文廟等田,獨不許寺社田。

    臣等以爲文廟田,尙且革之,而寺社田如舊,於後世見聞何?臣等又以年兇,請停藍浦等築城,未蒙兪允。

    今下三道之饑,倍於曩時,請須停之。

    非特下三道,黃海、江原兩道,又傷於水旱,諸道侍衛軍之從東宮講武者,請便道罷遣,其未番上者,亦命除之。

    」上曰:「寺社田,祖宗革之殆盡,其存者幾何?田制官自以爲儒者,請減寺社田。

    夫僧徒,旣非麋鹿,盡革其田,何以得生?築城,本欲爲民,今若停之,明年又如此,無時可築也。

    凡備邊司,惟力所及者則爲之可矣。

    侍衛軍,昔太宗時,雖當兇歲,悉令番上。

    其時有人以年荒請停番上者,大臣請罪之,以其若從其請,則後必因循也。

    予執心不固,屢從人言,以除番上,今若等又請之,將議諸大臣。

    」長春曰:「寺社之有田少,而無者多,僧徒猶生,盡革何妨?築城雖曰爲民,其如年饑何?」上曰:「文廟雖無田,官具粢盛矣,僧徒若給官廩,當盡革其田矣。

    且汝等當此時,盡汰僧徒乎?如其不然,豈可盡革寺社之田乎?當閑暇之時而不築城,變生不虞,其能及乎?大臣有言其不可廢,有言其可停。

    然勸築之者,豈不審年儉而強築之乎?誠不得已也。

    侍衛軍士,予卽罷遣,其餘番上者,當與大臣更議。

    」 10月3日 ○癸卯,遣知中樞院事洪師錫,如京師賀明年正,兼獻海靑一連。

     ○傳旨兵曹: 今年失農,民生可慮,諸道侍衛牌,限丙寅年八月,勿令番上。

    且代行講武,隨從侍衛牌,獵罷日,隨卽放送。

     ○司憲府啓:「中樞院副使柳守剛嘗爲慶尙道監司,救荒諸事,曾不顧慮;失農之狀,不以實啓,有違分憂奉職之意,請罪之。

    」命勿論。

    憲府又請,不允。

     10月4日 ○甲辰,以樸堧爲中樞院副使,安止爲仁順府尹。

     ○初,上以行宮在門外,諸司供上之物,勿令婢子轉輸。

    安平大君瑢路見婢子戴供上者以啓,下內資判事金塡、尹金俓、判官樸回、注簿邊大海、郭紛、直長吳佺、宋啓後、內贍判事慶智、少尹柳陽植、判官申仲舟、注簿洪伊、崔湑、直長李培倫、李仁敬于義禁府鞫之,罷其職。

     10月5日 ○乙巳,議政府據兵曹呈啓:「樸丁及僧義宗妄告新地,欺罔國家,驚動人聽,罪惡莫甚。

    請令義禁府拿來推鞫,依律施行。

    」從之。

     10月6日 ○丙午,世子至自講武,朝衍禧宮。

     ○工曹參判權啓孫上書曰: 忠順衛之設,出自宸衷,蓋慮其衣冠子弟之仕路狹而沈滯者,可因是以發達也。

    聖恩周洽,仁同化育,大小臣僚,莫不歡呼,此往昔之未遑而國家之令規也。

    大抵法立則弊生,彼重則此輕,古今之通患。

    命下之日,中外學徒棄書冊而執弓矢,雷動雲合,至於不在門蔭之別者,亦且貿貿棄業而之他焉,惟仕宦是求,以學業爲餘事,爭習射禦者,不知其幾千,而留居成均者,僅數十人。

    廢業冒進,一至於此。

    其爲父兄者,亦以子弟之入仕爲幸者,比比有之,文風士習,靡然趨下。

    曾謂法立未幾而弊遽如是乎?深可歎已。

    臣竊伏惟念,學校者,扶天理立人紀,蓋不可一日忽也。

    忠順雖曰軍士,旣無把守巡綽等苦,其閑歇與忠義衛等,九日在家,三日入番而已。

    已屬人內,年過四十,摧頹已甚,不堪爲學業外,宜於出番之日,竝令依舊入學讀書,其不曾隷學舍者,亦令於所居部入學,禮曹嚴立課程,憑考行藝。

    如有懶不就學,重犯敎令者,則移文兵曹,削籍忠順,以警其餘。

    續後願屬者,兵曹考其中外學籍而謄名者,方許入屬,出番之日,亦如上項而就學。

    如是而明畫其規矩,昭示勸懲,則學校可興,而文風振起;仕路大通,而民望浹洽,庶無偏廢之失矣。

     ○宗簿寺啓:「護軍洪治死未葬,瑞山尹譿欲奸其妾不得,一日,以微服徒步至其妾兄家,搜之不得,反箠妾兄,淫蕩無節,請論以法。

    」命削譿職。

    宗簿寺更請黜外以懲之,不允。

     10月8日 ○己酉,移禦首陽大君第。

     10月9日 ○庚戌,議政府據兵曹呈啓:「忠義衛子弟敎訓之法雖立,而然無考課之條,故無所勸懲。

    自今所讀經書張數,逐日置簿,敎官監署,呈番節制使,送于忠勳司,每月季,節制使同忠勳司官考其敎官勤慢,報兵曹。

    不仕九日以上者罷職,前銜則當敍不敍。

    歲抄,考其受訓人講書通否,通多番加資。

    」從之。

     ○司憲府啓:「前縣監鄭瑀告:『今以行司正樸堧子自荊爲女壻。

    自荊慊資裝不備,且以女肥短,托言失行棄之。

    』下義禁府鞫之,久未得情。

    」上曰:「大抵決獄,以不失大綱爲主。

    義禁府徒以自荊泥醉使酒等事爲主而欲決,皆末也。

    其女若眞失行,則自荊其夜當卽棄去,仍宿其家,至朝嬭母來鄭家,贈禮物送之,婚禮可謂成矣。

    自荊觀其衾褥衣服之不華,厭其貧寒,托以失行而棄之,明矣。

    」義禁府更鞫,果驗。

    自荊坐誣,杖六十徒一年,復令完聚。

     ○忠淸、全羅、慶尙道都巡察使金宗瑞復命啓曰:「洪州、興陽牧場,水草俱足,但山腰有雜木,許入斫伐,復令放馬。

    瑞山郡都飛山,若置牧場,則放馬三四百匹,然徙民三百二十戶,然後乃可爲也。

    又水草不足,勿令築場。

    泰安郡西北自知靈山浦口至于波治島,二十餘裡,橫截築場可矣。

    然其間民居幾四百戶,遷徙甚難。

    因前知靈山、大小山、利山串三牧場,今又增置禿津串、新串二牧場,可放四百匹。

    鹹平縣海際串,可置牧場,然居民三百戶,亦難遷徙。

    請於海際之甕巖及城浦,築二場,可放五百匹。

    羅州押海島,可放馬六百匹,其居民六十戶,刷出居陸。

    珍島郡風土,與濟州相似,宜爲牧場。

    除民居田宅外,自件示未浦至于彌士浦,可放四千匹;自富之山頂至于倉浦,可放三百匹;自海原東至于德柄平,可放二百匹,徙三處民七十戶于邑城近地築場。

    靈巖郡黃原串,可放四千匹。

    其居民四百餘戶,散處海邊,四無救援,海賊可畏,竝皆刷出築場。

    巨濟縣溟珍浦築場,歷鵝川城隍堂至于加羅山,可放三千匹。

    且諸道牧場內之田,依濟州例,聽民築場耕作。

    」從之。

     10月11日 ○壬子,召集賢殿直提學金汶、李季甸,傳旨曰: 戶曹以錢幣難繼,請改用楮貨,其考古制以啓。

     汶等稽古制以進。

    季甸又上書曰: 泉貨之法,歷代所重也。

    我國專用布幣,其來久矣,至本朝,以楮代布,以遵華風,甚美事也。

    但人心憚於改舊,不樂從新,故嚴立重法,以督其行,而少民怨咨,裡巷之間,至有鈔出國鈔鈔之語。

    鈔鈔者,諺語貧乏之辭也,此深疾楮貨而形之於言也。

    然此特人心不習而憚之耳,非法不良也。

    行此之法,堅如金石,日月旣久,則流行後世,可無弊也,乃代以錢,又立凡諸貿易不用雜物之令,嚴加重罪,至沒財産,愚民犯禁,反以爲怨。

    臣舅踶上書,深陳犯法之弊,其後稍弛其禁。

    踶與判府事卞季良同過市中,市人跪見季良曰:「相公請除錢禁,吾輩鹹謝。

    」季良指示踶曰:「非我也,是也。

    」其人傳呼曰:「活我者,是公也。

    」此臣耳目之所見聞也。

    新法之行,其難如此,今又改錢用楮,人心胥動,勢所必至也。

    錢楮兩幣,固不可輕重也。

    然施行之際,豈無利害乎?臣請陳之。

    楮幣始於宋,盛於元,而亦時王之所行也。

    然用楮之時,臣親聞之,字有明白,暫不疲軟者爲上品,價米五六升;暫至疲軟者爲中品,價米三四升;其疲軟破毀者爲下品,或直一二升,或至不直一升者,非其官之定價,其勢然也,亦不可強使同之也。

    今若行楮幣,則不可不定其價,官定其價,則一楮貨之價,豈止五六升而已哉?楮幣,特半張紙耳。

    傳至幾人手而上品爲中品,中品爲下品乎?國家又豈肯別立三品之價歟?民之犯禁,可前知也。

    民有犯禁,則不可不加刑也。

    今立嚴刑之法,則民之怨咨,與初行楮幣之時何以異哉?且改法之時,人心之擾攘必矣。

    錢幣則自歷山之鑄,無代無之。

    今之欲改,特患銅乃異國所産難繼之物,且已鑄錢文爲工匠所鎔與夫流入倭國,日至於減耳,非有巨弊不可行也。

    臣考《文獻通考》及諸書,乃有鐵錢之制。

    論其錢品,雖在銅錢之下,然其竝行蓋亦多矣。

    今以鐵鑄之,則無改法之紛擾,又非難得之物,當絶盜鎔之弊。

    雖曰流入倭國,倭人之崇用鐵錢,亦未知似銅錢與否也。

    縱不能永絶兩弊,産於本國,其用無窮,豈有難繼之憂哉?且錢文之價,或輕或重,有時而異。

    然輕則一市皆輕,重則一市皆重,未有擇善惡如楮貨三品之殊也。

    時俗雖不興用,亦無所憚,人心安焉,何煩更改,以亂人心哉?楮幣始於張詠,《金史》稱其銅少權制,則錢其本,而楮特救弊之物耳,又何必舍本而之末乎?且要其終而言之,萬卷楮貨,一無所用;一貫錢文,可成一器。

    若使人去取兩幣,人心所樂,疑當在於錢文也。

    自行銅錢之法,嚴立鑄器之禁,鑄器乃日用所切,不可無也。

    若立鐵錢之法,則盜鑄重事,固在不恕,鑄器之禁,所當除也。

    臣又謂貨幣不可制一定之價,亦不可專用貸幣而禁他物之兼用也。

    臣今所聞市裏錢文之價,米賤而錢無及時之用,則一升之米,或至十三;如有和賣等事,而緊切於用錢,則或少至七八。

    米之貴賤,錢之緩急,自有其時,未可以一槪定也。

    非獨錢也,凡物皆是。

    若以京中緜布之價言之,穀貴則一匹之價,米僅止四五鬥,穀賤則幾至一石。

    若不論其時宜而一一同價,豈有變通之義乎?以此推之,他皆可見,此不可制一定之價也。

    我國風俗,凡諸買賣,必以緜布定價,緜布未足,充以他物,其來尙矣,不可遽革也。

    雖欲革之,勢亦甚難。

    如欲買田莊第舍,則率以緜布計之,或至數百匹,不用雜物,專用貨幣,則數百匹緜布,計錢數百餘貫,雖富商大賈,未易辦也,況其他乎?且日用所急買賣之物,直綿布數十匹者多矣。

    一用貨幣而禁用他物,則蓄錢數十餘貫者幾人,禁他物之兼用,亦甚難矣。

    非獨民間之買賣然也,至於尙衣院奉常寺濟用監所納布價,皆用正布。

    且換易諸君第宅,亦用布貨,此特大槪耳,其他支給用布亦多,國家亦未是專用貨幣也。

    雖欲盡用貨幣,臣恐國家所蓄錢文,亦難充也。

    臣又謂法之不行,自有司始,凡諸收贖與其徵闕,專用錢文,載在國典。

    然而刑曹義禁府徵贖之時,雜用貨布;各司徵奴婢工匠之闕,或代以紙,或納他物,京中如此,何禁外方乎?監司如此,何禁守令乎?此有司先擾之也。

    京中暫有和賣之事,則一日之間,錢價甚高。

    使中外官吏一依國典,凡諸收贖與夫徵闕,皆不用雜物;國家支給之事及各司奴婢之貢,以錢文爲主,則不制一定之價,不禁他物之用,錢價日高,不煩刑罰,而貨幣興矣。

    若立鐵錢之法,則有司必以爲楮幣之造,功省費少;錢文之鑄,費多難成,不如楮貨之爲便也。

    臣意以爲改法,重事,不可輕也。

    且無關輕重,有當爲之事,則猶不可已也,況此錢幣,爲國重寶,何憚其費乎?埋炭之役、鼓鑄之事,亦不待興大衆而爲之也。

    伏惟聖裁。

     召左議政申槪、右議政河演、左參贊李叔畤、右參贊鄭麟趾、戶曹判書鄭苯及汶、季甸,使世子傳旨,議鐵錢便否。

    槪等皆曰:「鐵錢難鑄。

    」季甸曰:「初行楮貨,改用銅錢,今又改爲楮,無乃變法輕數乎?昔宋文帝時,江夏王義恭請改錢法,何尙之論:『違衆立法,何能久哉?』不聽而改,未經旬時,其法果不行。

    今日改法,安知後日之不如此乎?今聞通事金辛之言,中國鑄鐵甚薄而美好,若果如此,猶可行也。

    」世子謂諸相曰:「此言如何?」槪等曰:「此言似矣,鐵錢難行也。

    雖改楮貨,不峻其令,任其所用,終必無弊。

    」 10月12日 ○癸醜,慶尙道都觀察使李季疄上書曰: 臣於七月,受命而來,巡視田野,道內久旱不雨。

    若慶州、安東、河陽、慶山、大丘、淸河、尙州、善山、星州、榮川、醴泉、永川、義興、金山、開寧、比安、寧海、盈德、迎日、長鬐、義城、興海、禮安、眞寶、龍宮、奉化、新寧、軍威、靑松、昌寧、玄風、仁同、居昌等州縣,災傷尤甚,水田高地則全不立種,雖或立種,皆苗而不秀,卑地則七月雨後,苗勃興而反朽,亦秀而不實者,十居八九。

    旱田雖不似水田,然或種疎不盛,或遭霜不實,其實而收穫者,才半矣。

    災傷之處,已有免稅之規,其不實之田,若從舊例收稅,則雖盡收其田之所出,臣恐不足取盈之數矣。

    況今連年失農,民生窘迫,比屋皆然,雖欲稱貸而益之,不可得也。

    臣竊謂癸亥之災,未若今年之甚,特施仁恩,用減稅糧。

    伏望量減失農州郡租稅,以厚民生。

     不報。

     10月15日 ○丙辰,霧,大風雷雨。

     10月16日 ○丁巳,議政府據兵曹呈啓:「開國之初諸臣典兵之時,諸道侍衛牌,勿論歲之豐兇,竝皆番上,各屬其家,田獵土木之役,使之如奴。

    革私兵之後,一歲之內,一月番上,又無土木之役,休息大過。

    然近來或因年荒,屢除番上,以此歲稍不稔,皆願還鄕,告狀申訴。

    若此不已,因循蹈襲,軍政必至陵夷,國家之慮,莫此爲甚。

    今田制有年分九等之法,自今侍衛牌所居州縣年分下之上以上者,悉令番上;下之中,點考放送;下下年,全不番上,以爲恒式。

    」從之。

     10月17日 ○戊午,世子引見都承旨柳義孫等,傳上旨曰: 近判書金宗瑞言:「民間多事。

    」今欲遣官諸道,問民疾苦,然部民告訴之法,不可行也。

    宗瑞又言:「驛吏凋殘太甚,監司巡行,驛騎幾至五十匹。

    」今欲定其數不過十匹,如何?又下三道監司依東西兩界例,留鎭一州,統察諸郡,程驛之弊,可救矣。

     左承旨黃守身曰:「當今守令,何至侵擾百姓如此乎?若其細微之事,間或有之矣。

    」同副承旨李純之曰:「宜遣暗行敬差官,往察州郡。

    」義孫曰:「宜無時發遣行臺。

    」諸承旨又曰:「監司巡行,馬匹不可少,又不可限其數也。

    」世子又問曰:「近年民間騷擾,其弊何由?」義孫曰:「守令侵刻民膏,以支使客,此百姓受病也。

    」左副承旨樸以昌曰:「假令上欲用一張紙,監司倍數分定州郡,州郡又倍蓰褧斂於民。

    凡百事爲皆是,民間之弊,固其宜矣,當今節用爲急。

    」 10月18日 ○己未,成均生員黃季夏等上書曰: 國家之治,係乎人才之盛;人才之盛,關於師道之立。

    自古帝王所以建學立師,養育人才者,以此也。

    竊見大司成金泮稟性眞醇,學術博雅。

    昔在太宗之時,先正臣權近上書薦其學行之高,自是國家尊信其賢,歷試華秩。

    歲在己酉,始除司藝,歷司成大司成,至于兼司成,其間不懈于位,循循敎誨,講論性理,培養邦本者,今已十七年于玆,其作人之功,誠不細矣。

    近年登科之士,號爲文學者,太半皆泮所敎也。

    國家褒崇其功,授僉知中樞,以尊其位,仍兼司成,以掌其敎,不意曾未數歲,落僉知降爲大司成。

    位秩之高卑,縱無關於敎訓,無乃有虧於明時崇重師儒之意乎?臣等竊自有憾焉。

    昔後漢光武以博士桓榮,擢爲太子少傅,兼賜輜車乘馬者,褒其稽古之力也。

    伏惟聖裁。

    臣等又有憾焉。

    前大司成金爲民,氣稟淳樸,學問篤實,唯知奉公,勤於職事。

    歲在癸醜,授以司成,甲子,升爲大司成,表儀儒林。

    曩者銓曹罷去其職,臣等驚惶失措,以爲若以曠職而罷之,則再經成均,孜孜訓誨;以爲衰耗而罷之,則聰明無減,且非緻仕之年矣;以爲下科而罷之,則其罷之也,當在七月都目矣。

    觀其不罷於此時,則知其考功之居上矣。

    臣等不知所由,徒自痛惜。

    伏望聖上收用舊績,不廢人善,復就舊職,不惟臣等之懽忻,實斯文之大幸也。

    昔孔戣緻仕,韓愈上書曰:「視聽心慮,苟未昏錯,則未聽其去,以明人君貪賢敬老之道。

    」伏惟聖裁。

     不允。

    爲民本無經學,加以老耗,諸生絶無受業者,但憑幾就睡而已。

     10月20日 ○辛酉,世子引見都承旨柳義孫等,宣上旨曰: 駙馬不可不學,依宗學例建官置師,則不可也。

    今駙馬各自私學,讀某書畢,則或予親講,或令承政院講之,何如? 義孫曰:「令各詣所居部學堂受業爲便。

    」左承旨黃守身曰:「以駙馬受敎於部學爲難,宜如聖敎。

    」世子又曰:「醫學,人所共賤,然所係甚重。

    向者擇良家子弟年少聰敏者若幹人,俾習其業。

    然此輩以醫業爲賤,爭相窺免,今欲使登科者習之,何如?」守身曰:「登科者,固欲揚歷華秩,今令習醫,必不用心。

    昔漢學講肄生,以登科者爲之,未有其効,此其驗也。

    」 10月24日 ○乙醜,議政府據兵曹呈啓:「伏承敎旨:『下三道欺隱稅糧人吏入居兩界者,屢擊鼓申訴,則必有無罪而抱冤者,令監司更詳分揀以啓。

    』臣等參詳,右人等,罪合痛懲,然遇赦未盡推覈,果或有罪魁脫漏,而無罪者橫罹。

    請令監司擇定剛明守令,更加推覈,錄其欺隱蔔結之數以啓。

    此後如有陳訴者,更令閱實,所告不實,論以制書有違,而後入居。

    若守令推覈不以實者,亦令罷黜。

    」從之。

     10月25日 ○丙寅,刑曹啓:「今年漕轉船五十餘艘,遭風敗沒,失米豆二萬五千五百餘石,死者二十五人。

    請罪巡訪使尹得洪、從事官柳規及敬差官南薈。

    」命規等贖杖有差,得洪勿論。

    鹹吉道監司報:「野人餘無乃等十戶、楊裡人多羅一戶,願居境內勃乙加退之地。

    」命議政府禮曹議。

    領議政黃喜、判書金宗瑞、左參贊李叔畤議:「宜從其請,但楊裡人,元係上國,每降勑諭推刷,若幷存接後如敗露,於義不可,開諭遣還。

    」左議政申槪、右議政河演、左贊成皇甫仁、右參贊鄭麟趾、參判尹炯議:「一時歸附之人,不可區別,竝皆存接。

    」上從喜等議。

     ○諭鹹吉道都節制使都體察使: 皇甫仁之行,浪甫兒罕一不來見。

    其子護軍浪伊升介超授四品,且兼司僕,深蒙國恩,妻子尙在京中,請告還鄕,而亦不來見,是必有異心。

    卿令親信野人伺察其志,且謂浪伊升介曰:「爾爲近侍,不可久留不還。

    」如此擧義開諭,督令上送。

     又諭會寧節制使李仁和: 予使卿久在邊塞者,以其生長本道,深知事體,能撫野人也。

    今聞浪甫兒罕、童所考加茂等皆厭卿起怨,以至願欲移居,則卿久在邊方,始勤終怠,待野人以薄,不以恩信也。

    禦戎之道,固不如是,綏之以恩,繩之以威,恩威兼盡,乃能悅服。

    卿勿終怠,撫綏得宜,以副予意。

     ○義禁府啓:「樸丁欲其邀賞,妄告新地,欺罔天聰,至於動衆遠行,虛費糧餉。

    僧義宗以新地之說,誑誘愚民,欲率與俱往,驚惑衆聽,律皆當斬。

    」命減等,各杖一百。

     10月26日 ○丁卯,司憲府啓:「樸丁、義宗等妄告新地,使國家動衆勞民,虛費糧餉,罪在不赦,而末減施行,中外觖望,請置於法。

    」上曰:「往者妄告新地者非一,皆寬其罪,何獨樸丁而置之極刑乎?」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成均館牒報:『謹按《大戴記》雲:「年三十四十之間而無藝,則無藝矣。

    」孔子亦言其進德之序曰:「三十而立。

    」勉進後生曰:「四十而無聞焉,斯亦不足畏也。

    」先儒從而釋之曰:「人之血氣,三十而壯,四十而定。

    過此則神日衰怠,少能精進。

    」古人多以三十四十爲成德之序,今之英明可學之輩,未至三四十,舍其學問,而卽求仕進,甚者早筮仕路,兼治於學,徼幸一得。

    非徒不專其業,心術亦壞,有累道學。

    自今除元不讀書者外,生員進士四十而不能自勉者、幼學三十而不能自立者,仍許入仕。

    且忠順衛已入屬者內,生員進士年未滿四十者、幼學年未滿三十者,竝令罷黜,還歸於學,以重敎化之本。

    』」下議政府議之。

    右參贊鄭麟趾曰:「限年入屬,曾以二十五歲爲定,不必更議。

    願依甲士侍衛之例,分爲三番,輪次侍衛,其中元赴學舍者,下番年及出番日,許令就學讀書。

    」左議政申槪、右議政河演曰:「忠順衛,專爲家門子弟不學無能未免白身者設也。

    生員進士,雖未得登第,固非白身之例。

    且年過四十而不第,授以敎導,其他成衆處,亦許入屬,仕進之路,不爲不廣。

    況以太學之生,出番則挾冊受業,入番則衣甲帶劍,列於羽林,似乖大體。

    生員進士,勿許屬忠順衛,以專所業。

    」皆不報。

     10月27日 ○戊辰,諭鹹吉道都節制使: 前此國家於吾都裡,多方撫恤,竟不得留;逃去之時,與兵追捕,亦不能止;奏達朝廷,又不得請,其部落情願仍留者,亦數數逃去,深思往日之事,誠可愧也。

    今聞體察使皇甫仁之言,其仍留者,安心土着,無移徙之勢,予甚喜之。

    然近得卿書,童所老加茂等言:「部落之遠居者,若移徙,則吾不能禁。

    」此言亦可慮也。

    卿其詳稽累降內書事目,善處施行。

    若任其逃去而不禁,固未可也,固欲留止而制禦太過,使聞于上國,亦未可也。

    卿以此意密諭邊將,撫之益篤,制之得宜,使無浮動之心。

     ○命集賢殿副校理金禮蒙、著作郞柳誠源、司直閔普和等,裒集諸方,分門類聚,合爲一書。

    後又命集賢殿直提學金汶、辛碩祖、副校理李芮、承文院校理金守溫,聚醫官全循義、崔閏、金有智等編集之,令安平大君瑢、都承旨李思哲、右副承旨李師純、僉知中樞院事盧仲禮監之,歷三歲而成,凡三百六十五卷,賜名曰《醫方類聚》。

     10月28日 ○己巳,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前此事大表文稱稽首;本國中外箋文稱頓首。

    謹按《禮記》《郊特牲》:『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避君也。

    』注雲:『諸侯於天子稽首,大夫於諸侯亦稽首,惟家臣於大夫不稽首者,非尊重家臣也,以避國之正君也。

    』乞依古例,中外箋文頓首,改稱稽首。

    」從之。

     十一月 11月3日 ○壬申,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諸種野人每年往來頻數,驛路凋弊。

    若禁其來朝,有乖撫綏之義,自今定每歲來朝之數,兀良哈十行,骨看及吾都裡七行。

    每行酋長則正官一、伴人四,其餘則正官一、伴人二,以爲恒式,毋使一人每年上來,量其疎數,待滿三年,輪番上送。

    且忽剌溫,地壤隔絶,眞虧直介親朝者,罕有之,女眞人詐稱子壻弟姪,冒名來朝,以要賞賜。

    其所來朝,非出於誠,義當不納,然不可遽絶,一歲來朝,不過五行。

    其近居邊境林阿車、虧未車、大小居、節南納、高說、高漆等諸種虧知介來朝者,一歲不過二行,正官伴人之數如上,其餘女眞人或詐稱虧知介,冒名來朝者,都節制使拒以不納。

    若稱酋長使送,受文引來者,都節制使厚慰,仍遺土物遣還。

    若諸種一時上來,則驛路受弊,量其多小,必待農隙,分運上送。

    」從之。

     11月4日 ○癸酉,禮曹佐郞李善老啓:「臣自江界窮歷諸山,以求新地,鴨綠江以南則無所疑也。

    然新地之說,喧騰已久,無知之民,謀避徭役,擧室逋亡,或至死亡,或至困苦,兩界之民,騷然未已。

    民之所疑之地,不過江界之咊獻以東、北靑之伐相以西、鹹興之阿闌以北、惠山之鴨綠以南也。

    今觀形勢,大略自江界至北靑相距幾十五六日程,自鹹興至鴨綠相距幾十日程,其間所在閑曠之地,四山回抱,衆水環流,土田可耕,人物可居,誠郡縣可設之處也。

    臣妄謂割邑無用之地,別立一縣,寬其賦役,期以數年,則鴨綠防禦,不勞而自固;新地有無,不求而自見,無知之民流散之弊,將自此而永絶矣。

    況其中又有門巖之石,可一夫當關而萬夫莫開,眞天作危險之地也,脫有彼賊乘間入守,則弊有不可勝言者矣。

    」乃下政府議之。

    政府以爲:「善老所啓之地,天氣寒澟,不宜五穀,不可以置邑,但甲山郡之因車外、尹賢方、仇非、三水等處,與甲山相距遙遠,道路至險,人物未易相通,故避役之人,或有逃去者。

    且蘆洞、車軍萬水洞、崔天己水洞、熊德水洞等四處,皆彼賊所由之路,防禦尤緊,倘有賊變,因車外、尹賢方、仇非、三水等處,孤弱無援。

    若置邑於三水,則三水居民及魚面水洞居民本多,故徙民入居亦少。

    且以因車外、尹賢方、仇非爲援,勢亦強矣,三水置邑爲便。

    」上遂下諭書于平安道觀察使節制使曰: 三水及善老所啓之地置邑便否,訪問啓達。

     11月5日 ○甲戌,以尹師路爲通憲大夫,柳江中樞院副使,盧物載同知敦寧府事,奇虔、安崇直竝僉知中樞院事,愼詮守司諫院右獻納,尹培守右正言,李梡忠淸道都節制使,李澄玉慶尙道左道都節制使,金允壽慶尙道右道處置使。

     ○上謂都承旨柳義孫、右副承旨李思哲、司憲執義鄭昌孫曰:「大明太宗文皇帝獲麒麟福祿,命工圖畫,又命文臣讃詠賦詩。

    宣宗皇帝時,含譽星見,天下表賀。

    唐憲宗平淮、蔡,柳宗元撰《平淮夷雅》,韓愈作碑讃揚功德。

    我祖宗積德累仁,化家爲國,隆功盛德,卓越前古,旣讃《龍飛詩》,歌頌功德。

    然其體効詩作四言,頗未盡意,今又欲令文臣或絶句或長篇或讃或頌,隨意撰述,鋪張功德之盛,以傳萬世,卿等與集賢殿官分製以進。

    」後寢其命,竟不作。

     11月6日 ○乙亥,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又講書筵。

    左賓客金宗瑞言:「近受命巡歷下三道,民間多事,生理艱難,除弊之事,所當講究也。

    且監司一行,驛騎無慮四五十匹,逐日奔馳,人馬無休息之期,驛路凋弊,職此之由。

    監司所至,守令皆欲媚悅,誅索民間,以備供億,其弊不貲。

    請依東西兩界之例,監司兼其道府尹或牧使,挈家赴任,兩期而遞,其殿最時及不得已巡行外,不許無時巡歷,以除州郡驛路之弊。

    」又曰:「部民告訴之禁,誠爲美法。

    若守令貪暴不法,則民之受病,何可勝言?常時告訴,依立法施行。

    如國家遣使問疾苦,則許令陳訴,以伸冤抑。

    」輪參官禮曹參判尹炯言:「方今民間多事,誠如所言。

    祭享備邊等事外,不緊雜事,或蠲罷或姑停,以待年豐。

    」世子曰:「當啓于上。

    」 11月8日 ○丁醜,議政府據吏曹呈啓:「奉常寺,職掌祭祀,其任匪輕,近年以來,擇人不精,或在任未久,一應祭祀,間有不謹,以緻疎虞,有違設官敬祀之義。

    今後判事以下,依臺諫六曹郞廳例,精加揀擇,定爲箇月,衙門勿兼他務。

    注簿以上,待滿三十朔,陞品遷轉;判事須以通訓以上者除授,箇滿則陞授堂上官。

    革副錄事二人,增置判官一人。

    其箇月內,因寺中公事錯誤,杖罪三犯、笞罪四犯者,箇滿當遷時,毋得陞轉,仍於本品改差,若供祭雜物不潔,一犯罷職。

    提調一員,除他務,常坐本寺,檢察諸事。

    前此參外官,以成均館校書館承文院各二人充差,今革副錄事二人,以成均館二人、校書館承文院各一人授之。

    」從之。

     ○賜幾杖于領中樞院事崔閏德,閏德上箋謝。

     ○議政府據禮曹呈申:「今墨寺僧請修病人汗蒸沐浴之具,然東西活人院,旣已設置,以治疾病。

    墨寺間在閭閻,不宜僧居,且其汗蒸沐浴,本無異効。

    請壞墨寺,其汗蒸沐浴之器及立寶米布,分與東西活人院;奴婢,令刑曹區處;材瓦,修葺倭館。

    」從之。

     ○濟州按撫使啓:「州及旌義、大靜,癩疾興行。

    若有得疾者,惡其傳染,置于海邊無人之地,不勝其苦,故墮巖崖以隕其命,誠可憐憫。

    臣令僧人拾骨埋之,三邑各置治病之所,聚病人給衣糧藥物,又設沐浴之具,使醫生僧人監掌治療。

    見在癩病六十九人內,四十五人差愈,十人時未愈,十四人物故。

    但三邑僧,本有軍役,請三邑僧各一人,除其役,常與醫生專事救療,醫生亦許錄用以勸。

    」下兵曹。

     11月10日 ○己卯,世子講書筵。

    輪參官工曹參判權孟孫言:「今年之饑,甚於丙辰。

    今分遣監鍊官于諸道,鑄銃筒,民間之弊,何可勝言?願停罷以俟來歲。

    」慶昌府尹尹祥亦言:「近請告往慶尙而還,銃筒箭材徵斂,甚爲弊事。

    」世子曰:「當啓于上。

    」 11月11日 ○庚辰,世子率百官,行聖節賀禮于景福宮。

     ○傳旨兵曹: 各司諸色匠人及籍名商賈者,雖系良人,勿授隊長隊副,竝除上林園職。

     11月12日 ○辛巳,議政府據吏曹呈啓:「刑曹都官郞廳,本有褒貶之法,歲壬子,詳定所議罷之。

    然刑曹,斷獄之官;都官,決訟之司,其任匪輕。

    自革褒貶以後,或稱病或托故,懶不勤仕,京外獄囚及累年訴訟,淹滯不斷,冤抑莫伸,有違治體,上項刑曹及都官郞廳,依舊褒貶。

    且翊衛司以東宮衛士,亦無褒貶,以緻侍衛虛疎,令所掌兵曹褒貶。

    」從之。

     11月14日 ○癸未,傳旨戶曹: 今年農事不登,民生可慮。

    貢法試行下三道,年分試驗六邑外,其餘失農州縣,每一結旱田減六鬥,水田半減;次失農州縣,每一結旱田減四鬥,水田減五鬥;不失農州縣,每一結旱田減二鬥,水田減三鬥。

     11月15日 ○甲申,世子率百官行冬至望闕禮于景福宮,停本朝賀禮。

    議政府進表裏鞍馬,諸道進箋。

     ○設豐呈,宗親侍宴。

    賜宴二品以上于議政府,集賢殿副提學以上于禮曹,又饋倭、野人于景福宮南廊。

     11月16日 ○乙酉,司憲府啓:「市廛工商販賣之物,率皆假僞,或囊沙覆米,或以木皮破席,暗藏靴鞋。

    如此之類,難以悉擧,愚民每被誑賺,隨買輒毀,虛棄價錢,欺詐日滋,不可不禁。

    謹稽故事,監察分臺京市,檢察奸僞,今依此法,監察一人,日於京市署近地,分臺糾理,如有犯者,推鞫直決。

    」從之。

     11月17日 ○丙子,世子觀射于慕華館。

     ○諭諸道監鍊官: 今年失農,銃筒,軍國重事,不得已鑄成。

    今聞皮翎及箭材,徵求有弊。

    軍器監言:「箭翎不必用皮,而竹木亦好。

    箭材不必用自作木,而楡木眞木水淸木,亦可用也。

    」如此試造,以除民弊。

     11月18日 ○丁亥,都體察使皇甫仁啓:「東西兩界行城,邊民萬歲久安之策,赴役軍人,或羸弱,或不及期,或不來赴者頗多,必是各官守令不用心之故也。

    若不痛懲,則視爲常事,漸至陵夷,大事難成。

    竊稽庚申年受敎:『築城軍,各官守令皆以壯丁簽發,及期赴役。

    違者,除收贖決笞。

    又行城之役,無異行師,一應犯罪者,惟功臣及有服之親二品以上,啓聞科罪。

    』請申明此法,令監司依上項受敎施行,論罪置簿,三犯者罷黜;軍人一百名不送者,守令杖一百罷黜。

    」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甲士分六番時,每一番捉虎四十、吹螺赤二十,今合爲三番,每一番捉虎八十、吹螺赤四十,其數過多。

    捉虎,依前數四十;吹螺赤,每衛置二人,共二十四人爲定。

    」從之。

     ○傳旨刑曹: 雖死囚,愼勿枉加刑杖。

    每當拷訊,務盡務恤,以副予意。

     11月19日 ○戊子,兼判吏曹事皇甫仁、判書韓確、參判李承孫啓:「本曹郞廳以軍資副正權尙恭未滿箇月,授平壤少尹,被劾憲府,臣等亦請避嫌。

    」仍啓曰:「近日知吏兵曹承旨不入政房,以此傳旨及本曹啓達之事,出入之際,或緻違誤,請復令承旨入參。

    」上曰:「卿等毋避嫌,承旨依舊例入參。

    」且命憲府,勿劾郞廳。

     11月20日 ○己醜,議政府據吏曹呈啓:「凡朝官奉使在外遷他官者,官敎朝謝,待復命謝恩後賜之,故未還前,又遷他官,或有故終不受者有之。

    奉使在外者,雖不上官,受命出使,實同在官。

    自今官敎朝謝,依守令例下送,使之向闕遙謝。

    」從之。

     11月21日 ○庚寅,守集賢殿直提學李季甸上書曰: 近日下詢行楮貨便否於諸曹臺諫與本殿,臣適在告,未與本殿之議。

    臣之愚抱,盡在初議之時所陳之書,不宜更贅,然臣反復思之,國家立法,必當先甲先庚後甲後庚,計其永終無弊,然後制之,不可遽革遽行也。

    《文獻通考》雲:「錢乏製楮,楮實爲病。

    況僞造日滋,欲楮之不弊,不可得也。

    」觀此一言,則楮貨之終不爲無弊,斷可知矣。

    臣前所陳仍用楮貨後將無弊,特以事理推而言之,非細考古文,知將有弊強爲之說也。

    朱子曰:「鑄私錢、做官會,此是大故,無狀小人。

    」官會,卽楮幣也。

    僞造之弊,錢楮皆有,無狀小人何代獨無?錢文雖稱有盜鑄之弊,然錢之盜鑄,必待工匠而後爲之,且凡諸犯禁,必伺其利也,一貫之錢,鑄之雖易,而鍊磨之功,非一日可就,價亦甚輕。

    以鑄一貫之鐵鑄他器,則其功易就,而其價實倍,工匠豈舍其易就而倍價者,肯爲其難成而省價者,以取重刑哉?臣恐有銷鎔之患,不患有盜鑄之弊也。

    至若楮貨,不待工匠,暫有巧性者,皆可僞造也。

    一日之間,可印數千張,分賣四方,則其利不貲,雖嚴刑,不能止也。

    況鼓鑄鍊磨,猶憚有聲,必屛隱處而爲之矣,印出楮貨,暫無聲聞,何所忌憚?閉戶爲之,誰知之者?利之所在,勢雖易露,尙且爲之矣,僞造印信,是其一事也。

    然僞造印信,未有露於僞造之時,其僞造楮貨,不露於僞造之時,亦明矣。

    轉賣數人之後,雖僞造者見之,亦不知其自造矣,安有露於轉賣之後乎?奸僞紛紜,將有不可勝遏者矣。

    人操造弊之勢,古人所戒,不可不預慮也,《文獻通考》所論,深得之矣。

    且錢文無印信,雖僞造亦無害也。

    漢文帝除盜鑄之令,至武帝而後復禁,此其一證也。

    若楮貨則有印信而兼用僞造,其可乎?銅錢難繼,不可不改也。

    臣前所陳鐵錢之法,臣雖未知難易,然繼銅錢者,莫此若也。

    無改法之弊,無奸僞之起,所當行也。

    若曰難成,歷代何以行之?若曰費多,不猶愈於奸僞之楮貨乎?報漏自擊、火箭及遠,其事甚難,一加睿慮,皆極其至,豈至鐵箭獨有不可成之理乎?若加睿慮而試驗之,臣意巧匠之自出,雖無巧匠之出,傳習水鐵之法於中國,則可得其精妙之術矣。

    凡立新法,人心擾攘,勢所必至也。

    近年以來,水旱相仍,民罹饑饉,正當掃除百爲,安靜人心,不宜改法之時也。

    試驗鐵錢,不必急急,期以歲月可也。

    期以歲月,終無可成,然後行楮貨之法,亦不晩矣。

    大抵喜言國事,人皆曰矯世而幹名;堅執己見,人皆曰固滯而不通。

    且《中庸》曰:「敬大臣則不眩。

    」朱子曰:「信任專而小臣不得以間之,故臨事而不眩。

    」廟堂獻議,國論已定之事,以小臣管見屑屑言之,臣知其不可也。

    然法立而弊,謀救於後,曷若先甲深思,使終無更改之爲愈也?伏望聖裁。

     不允。

     ○春秋館啓:「《太祖實錄》十五卷、《恭靖王實錄》六卷、《太宗實錄》三十六卷,今已各書四本,一本藏于本館實錄閣,三本分藏于忠州、全州、星州史庫。

    」從之。

     ○刑曹啓:「全羅道鹹平囚強盜宋毛知裡等二人,依律處斬。

    」從之。

     11月24日 ○癸巳,世子講書筵。

    輪參官禮曹參議趙遂良言:「輪對之法善矣,廢之已久。

    今於書筵,令群臣輪參,然旅進旅退,無一人進讜言者。

    」世子曰:「廢輪對,非以他故也,以進言者或雜以不切之事耳。

    」遂良曰:「若如此,則祇見其人之阿曲,因此可以察群臣之賢否矣,請復立輪對之法。

    」又曰:「我國易立新法,今《六典》所載之法,纖悉具備,然猶不足,隨事立法,新立條章,幾於千萬,官吏豈能盡知?法皆由六曹而出,六曹宜若盡知,臣今承乏禮曹,曹中之事,尙未記識,況他曹乎?乞於歲抄,具錄其歲所立條章某法爲可行某法爲不可行,啓聞取旨,使官吏皆盡知之。

    」世子曰:「將啓于上。

    」 11月28日 ○丁酉,諭鹹吉、平安道觀察使節制使:「近者沿邊要害處,旣築長城,又無賊變,人心解弛,防禦諸事,恐或疎虞,變生怠忽,理勢之常。

    卿其小心謹畏,寢息造次,常如見敵,嚴飭各處褊將,申明約束,精鍊士卒,以備不虞,無有後悔。

    」 11月29日 ○戊戌,議政府據兵曹呈啓:「都城外面四山,以至峩嵯山,皆禁樵採,獨主山來脈三角山淸涼洞及重興洞以北及道峯山無禁,故樵採之徒,日聚斫伐,漸至童兀。

    請以山下旁近居民,定爲山直禁伐。

    」從之。

     11月30日 ○己亥,全羅道監司申:「海南縣産鐵甚多,請勿官禁,聽民取用。

    」從之。

     十二月 12月1日 ○庚子朔,貴人楊氏父南平縣監楊景,追贈議政府左贊成。

     12月4日 ○癸卯,議政府據戶曹呈啓:貨幣之用,代各不同,而本國稽諸古典,又倣上國之制,始用楮貨,行之有年,別無巨弊,特以銅錢歷代所用,乃立楮幣兼用之法,民心未定,故又有禁行楮幣之令,專用銅錢。

    然銅非本土所産,見在之數不多,經費難支,誠爲可慮。

    自今復用楮貨,其可行條件,具列于後。

     一,永樂年間所造楮貨,與今新造楮貨通用。

     一,宣德元年受敎:『楮貨一張,折錢四十一文。

    』今酌定楮貨一張錢五十文,許令竝用。

     一,永樂二十年受敎:『笞一十,贖銅錢六百文,準楮貨六張。

    』今酌定笞一十,楮貨則十二張,勿收布貨。

     一,犯十惡奸盜、非法殺人、枉法受贓行師外,徒以下之罪,楮幣興用間,勿論尊卑,從自願,竝令收贖,楮貨銅錢,聽從所納,凡徵稅和賣等民之所納於官者,竝許錢楮通用。

    其所收錢,京外官毋得擅用,悉送濟用監。

     一,祿俸頒賜錢,代以楮貨。

    各司柴炭菜蔬燈油筆墨車錢,皆用楮貨。

     一,楮貨紙,令諸道州縣納休低幹司贍署,依前例造作。

     一,楮貨雖柔軟,字印明白,則用之,其破毀不堪用者,還納司贍署二張,換給新楮貨一張。

     一,商賈之徒,將錢文潛隱貿易他境者,依客館金銀貿易例,大懲鑑後,有能捕告者,將犯人家産充賞。

    「從之。

     12月5日 ○甲辰,兵曹報議政府: 《元》《續典》及謄錄所載鋪馬之法,至爲詳盡。

    諸道監司節制使處置使之行,馹騎甚夥,以至親戚故舊之私行者,亦或給傳,或憑公事,使人乘馹,往來他道。

    以故驛路日益凋殘,實爲可慮。

    請自今諸道不緊鋪馬,一皆禁斷。

    凡騎鋪馬者,驛丞錄其匹數於馬行冊,每月季,封緘報監司,監司不開封,以送本曹。

    監司節制使處置使巡行馬匹,幷錄於冊,驛丞若不從實以錄者,重論。

     左參贊李叔畤議曰:「監司專制一方,三品以下杖一百流三千裡之罪,亦使直斷,其委任之專至矣,獨於鋪馬一事,尙疑之,使驛丞錄其馬數報兵曹,則以監司之任,見制於郵吏,非徒有違大體,驛丞殿最,在監司掌握,豈能盡錄監司濫騎之數乎?徒爲文具耳。

    況《元典》鋪馬條:『監司,一方重任,事務煩多,不拘定額。

    其餘大小別常擅發鋪馬者,重論。

    』成憲昭昭,何事紛更,以成文具之法乎?乞依《元典》施行。

    凡監司不法事,憲府風聞糾理,載在《續典》,其鋪馬事,亦令憲府風聞糾理。

    」領議政黃喜曰:「濁其源,求其流之淸,殆有難焉。

    高麗盛時,有驛馬病肥之謠,所以言其使命之少也。

    今勵精圖治,雖一城邑之基、牧馬之場、堡柵之地,必遣大臣從事官審定,故使命猥濫,驛馳煩冗,民不得寧。

    頃者有遼東差來若欽差一宦者之來,國家奔走之勞、支待之弊,是其驗也。

    且我大小使臣,容有率妓而行,所過守令,執贄以悅之,豈其徒步而行哉?亦一弊風也。

    自今諸道如有難斷之事,監司都節制使亦皆大臣也,各具便否,啓聞施行。

    至於諸道分遣香祝,除祈恩願狀外,監司行祭香祝,亦令進上回還人順帶而行,毋煩使命,以淸其源,以省馳驛支待之弊,則亦慰民生之一端也。

    」事竟不行。

     ○刑曹啓:「鹹吉道鹹興囚李甘同逃入彼境,依律處斬。

    」命減一等。

     ○領中樞院事崔閏德卒。

    閏德字伯脩,襄莊公雲海之子,以蔭補官。

    歲丙子,從父征倭于寧海之磻浦,射賊連斃之。

    庚辰,太宗驛召賜見,因問磻浦破賊之狀,命仕訓鍊觀,明日,拜本觀副司直。

    壬午,以郞將超授護軍,明年,陞大護軍。

    居父憂,命起復。

    丙戌,出知泰安郡事,丁亥,召拜大護軍,庚寅,中武擧,明年,特拜右軍同知摠制,尋出爲鏡城等處節制使,童孟哥帖木兒等服其能射禦。

    乙未,改永吉道都巡問察理使,俄遷右軍摠制,戊戌,進中軍都摠制,明年,拜議政府參贊。

    太宗命將征對馬島,以柳廷顯爲三軍都統使,閏德爲都節制使,往督之,移工曹判書。

    癸卯,出爲平安道都節制使,期滿當遞,上特命留之曰:「邊境有變,卿姑在鎭,以待安靜。

    」乙巳秋,復以參贊召還,明年,陞判左軍都摠制府事,戊申,遷兵曹判書,庚戌,判中軍都摠制府事,己酉,命爲忠淸、全羅、慶尙道都巡察使,審定州縣城基。

    壬子冬,婆豬江李滿住入寇閭延,殺掠人民,癸醜正月,特復爲平安道都節制使,命征之,四月,閏德率諸將分軍往討,斬獲頗多。

    五月,擢拜議政府右議政。

    後賊復來警邊,命爲都按撫使,往鎭平安。

    甲寅春,自以武將,上箋辭議政,不允。

    明年春,進左議政,夏,復上箋乞辭政府,隻行按撫之任,又不允。

    丙辰,領中樞院事,庚申,居繼母憂,服闋,復領中樞院事。

    甲子以年近七十辭職,不允。

    乙醜,十一月,賜幾杖。

    時得疾甚篤,欲起拜受命,子弟止之曰:「疾殆矣,不宜動作。

    」閏德正色曰:「吾平生雖朋僚相接,尙不以疾廢禮,況君賜乎!」力疾而起,冠帶出迎,拜受堂下,還入臥上。

    遣醫問疾,恩賜稠重。

    遺命不作神佛事,治喪以儉素。

    至是卒,年七十。

    上悼甚,輟朝三日,命禮官弔祭,賻米豆七十石、紙百卷,官庀葬事。

    諡貞烈,淸白守節貞,有功安民烈。

    閏德性眞率簡易,多勇略,爲一時名將。

    其弟閏福、閏溫、閏禮未昏而父歿,聚養其家,皆資給以昏,土田贓獲,推以與之,但嘗爲軍器監提調,役別軍起第,人譏之。

    子淑孫、敬孫、廣孫、泳孫。

     12月6日 ○乙巳,議政府據吏曹呈啓:「竊稽正統八年四月傳旨,其禁自占官爵之法至矣。

    然近來各司提調堂上官,往往不審傳旨事意,某人可任某事,煩瀆啓達。

    且守令,近民之職,國家重選,或稱老親侍藥,公然希望,至有上言者,有累於士風。

    自今凡幹自占官爵之事,本曹及承政院,勿許聽受。

    」從之。

     ○司宰副正宋復元母死,賜棺槨紙一百卷、石灰六十石。

     ○鹹吉道都節制使樸從愚啓:「伏承諭書,察浪甫兒罕動靜。

    其子護軍伊升巨言:『父於十一月,欲朝見大明,率龍城妻及兄大護軍浪仇難加麟可管下二十餘人,與上護軍金波乙大入朝,當於明年二三月還。

    』臣謂伊升巨曰:『汝何故以近侍久不還京?』伊升巨曰:『患虐疾,未果耳。

    今欲還京侍衛,但諸處吾都裡兀良哈則侍衛者,多至於東良北,獨有一人侍衛,深以爲悶。

    願與弟副司直於乙巨豆、族叔指揮浪宋古老偕往侍衛。

    』今使通事黃石押三人以送。

    」下政府禮曹議之。

    政府議雲:「浪甫兒罕初告國家雲:『欲娶羅太女於龍城,往來其家。

    』後又雲:『率羅太女往來東良北。

    』國家以撫綏之義,皆從其請。

    今率羅太女,潛往上國,其欺誑國家,恣慢無禮甚矣。

    令都節制使如此詰責,若羅太女還謁父母,因以拘留,如其不來,密令父母托疾招來,拘留不遣。

    其於乙巨豆、宋古老,令禮曹察其族勢強弱,若非關係者,隻授例職遣還,勿許侍衛。

    」 12月8日 ○丁未,傳旨刑曹: 鹹吉道四鎭之民,當設立之初,潛投彼境,見執而還者,比比有之。

    予以新徙之民,不能自存,或因乞糧,或避差役而緻然,不依律文,皆令減死。

    歲在壬戌,政府啓:「四鎭之民,移徙已久,安業居生,尙且如前逃匿,是無他,逃叛之刑不重也。

    如此大辟,末減從輕,有違治道。

    」予從其請,乃立處斬之法。

    然自是以後,予尙不忍,依前末減者久矣。

    至今年逃竄之徒益盛,漸不可長也。

    是不念國家欽恤之意,奸狡莫甚,難以容赦。

    攸司請依壬戌年受敎施行,然慮恐各官守令於其時,曉諭不詳,而愚民亦或不知律該於死也,而今遽置極刑,亦所不忍。

    自丙寅三月初一日以後,如前犯禁者,依律施行。

    其令各官守令反覆告諭,使窮村僻巷之民無不周知。

     遂下諭書于鹹吉道。

     12月9日 ○戊申,上聞吏禮曹郞廳宴會,命司憲府鞫之。

    時吏曹正郞樸崷、李永肩、鄭軾、佐郞金淡、李徽、金閏福、禮曹正郞樸審問、趙峿、曺錫文、佐郞李善老、李皎然及議政府舍人鄭賜、檢詳樸仲孫會禮曹,招緻倡妓,大設宴樂,憲府按治,竟皆削職。

    上謂承政院曰:「舍人檢詳吏禮曹郞廳,於近闕公廨,公然宴會,召聚妓女,縱情極欲,恬不爲愧,士風不美,漸不可長。

    此輩皆一時名士,尙且如此,其餘無識之徒,安足責耶?自今禮曹郞廳不得擅緻妓女事件,擬議以聞。

    」 12月10日 ○己酉,江原道監司李先齊啓:「每朔月令薦新及朔望進上生魚肉,夏月累日之程,易緻朽爛,甚爲不可。

    請於嶺東江陵、高城、嶺西原州、春川等處藏氷,生魚肉薦新時,使得用氷,不至壞爛。

    」下禮曹。

    禮曹報議政府:「四處藏氷爲難,江陵、春川兩處,酌一年所用藏氷。

    鹹吉道及江原道歙谷旁近州縣薦新,皆從金城到京,竝許藏氷。

    」政府啓:「令其官隨番人吏,每一處隻藏百錠,毋得轉輸,以供使客。

    違者,以敎旨不從論罪。

    」從之。

     12月11日 ○庚戌,鹹吉道都節制使樸從愚啓:「自鐵嶺至于五鎭,大嶺巨海作險,唯一大路而已,其間要害有三,曰鐵嶺,曰磨雲嶺,曰磨天嶺。

    請設關門,晝開夜閉,依渡丞例,差官把截。

    三嶺東西,皆有經路,亦置小關,以土官各一人守之。

    」命政府兵曹議之。

    領議政黃喜、左議政申槪、右議政河演、左贊成皇甫仁、左參贊李叙畤、右參贊鄭麟趾、判書安崇善、參判成念祖等議:「自鐵嶺至五鎭,東接滄溟,西阻峻嶺,中有一路,設關三嶺,以絶逋亡,似或有理。

    然自鏡城航海而下,則水路旣通,逋逃者必不皆由三嶺。

    且西指平安山蹊,曲經不可勝數,豈可盡設關防?雖或設關,如値冱寒,風雪峻嶺,不唯抱關之苦,氷雪四塞,朝夕之水,亦難得矣。

    將何以居處於此而守之乎?且常時行旅,亦被阻留,弊亦不小。

    由玆以觀,設關之策,旣無利益,而徒有其弊,人將厭苦矣。

    」從之。

     12月12日 ○辛亥,議政府據兵曹呈啓:「甲士每歲十二月初十日、九月初一日遞番。

    自合爲三番之後,以二月初一日、九月初一日遞番,或五朔或七朔,朔數不均。

    且別侍衛銃銅衛近仗防牌攝六十等,竝皆六朔遞番,甲士亦以二月二十日、八月二十日遞番。

    」從之。

     12月13日 ○壬子,議政府據戶曹呈啓:「市準之法,因物時直,平其高下,以便民情。

    然雜物之價,非一二人所能悉知。

    京市署官及分臺監察,每當市準之時,遽令一二商賈臆度定價,又不如意,勒令增減。

    狡詐之徒,或乘時要利,任情高下,或通牙行,共爲奸計,至於估計贓物,生死關焉。

    今後凡物品秩及時價輕重,戶曹聚富商大賈,互相辨問,或永爲定價之物,或一年或三朔市準之物,一一分揀。

    其布貨皮鐵衣服柴木等價,雖隨時或有輕重之差,亦不甚懸絶,皆有一定之價,竝以布貨錢楮定價。

    異土所産銅鑞丹木白磻藥材等物,京市署報戶曹,隨時定價。

    如朝夕變價菜蔬魚肉細碎食物,依前例,京市署市準。

    」從之。

     12月14日 ○癸醜,刑曹啓:「典獄署囚強盜金理等三人,依律處斬。

    」從之。

     ○吾都裡都萬戶童因豆等五人、兀良哈都司婁時可等七人來獻土物。

     12月15日 ○甲寅,議政府據禮曹呈申:「有人汝訖羅,年三歲,被虜野人,今得還鹹吉道,不知父母鄕貫。

    若置其道,思戀彼土,恐或逃歸,請給衣服笠靴,送于全羅道,嫁與良女,給田安業。

    」從之。

     12月16日 ○乙卯,遣都體察使皇甫仁于平安道。

     12月18日 ○丁巳,遣仁順府尹安止于全州,禮賓少尹金吉通于忠州、星州,奉安三朝實錄。

     12月20日 ○己未,世子代行臘享于宗廟。

     12月21日 ○庚申,諭京畿、忠淸、黃海道監司: 司饔房分遣諸員,捕蟹爲醢。

    諸員托以進上,盜用魚蟹,或率妻子以去,多般營私,貽弊民間,推劾以聞。

     12月22日 ○辛酉,兀良哈都萬戶拜麻剌哈、指揮虧弄哈,各率其子來朝,授虧弄哈萬戶職,竝賜衣一襲,爵其子。

     ○傳旨禮曹: 倭、野人接待之事,若有可議,必先與政府同議啓達。

     12月23日 ○壬戌,歲星犯軒轅大星。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州縣邑城監築官吏,已有論賞之法,兩界行城監築官吏,亦依此例,五年內不頹者,陞資;連千尺以上頹者,論罪;千尺以下頹者,雖不加罪,亦不行賞。

    」從之。

     12月26日 ○乙醜,上謂承政院曰:「昔韓承舜入朝,被盜刦奪,後刑部捕其盜,盡得其物,雖小片簡亦出。

    若有秘密之書,則悔之何及?趙克寬嘗啓曰:『秘密事,不宜錄於事目』予以爲然。

    今卿等不知是意,秘密如天文之類,幷錄事目,甚爲不可。

    今後秘密之事,勿錄事目,別書一本,令通事路間誦習,至義州留置而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