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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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術,胗候人病,不考方書,妄以己意,輒稱無害,以傷人命。

    自今診候後,愼勿輕言無害,詳考方書,以謹治療。

     ○放還高得宗。

     5月25日 ○戊戌,大雨。

    震京畿民二人。

     ○世子出慕華館,欲試銃筒軍,令步甲士近仗防牌六十及自募人走三百步,又囊沙百五十斤,擧而趨五十步,能者八人,各賜環刀,遂朝衍禧宮。

     ○召左贊成皇甫仁謂曰:「吏曹以新除監察李處義爲芳幹之壻也,請改差。

    芳幹在太宗時,不削屬籍,但付處遠方耳,在予之時,乃削屬籍。

    且其友壻樸敬武等,皆已敍用,處義雖拜監祭,何害?」又曰:「京畿監司許詡啓:『曩者京畿防禦不緊,革處置使,仍設左右道僉節制使。

    僉節制使,各守其鎭,不能巡行考察,防禦諸事,或緻疎虞,請復處置使。

    且江華,海門要害之地,須要人民繁盛,故前朝抄下三道海邊船上慣熟人民以實之。

    今者設三牧場,人民所居之地褊小,請罷牧場。

    』然予聞江華地潤草茂,牧場不可盡罷。

    詡又請:『京畿海邊,作鎭築城,以備不虞。

    』卿將上項事意,與本府共議以啓。

    」政府啓:「芳幹之罪,關係匪輕,處義不宜爲監察。

    京畿旣置左右道僉節制使,巡行諸浦,考察守禦之具,處置使,不必復立,其設鎭築城,京畿密邇京城,若有邊警,可得及機應變,亦不必爲也。

    江華牧場則存其一處,以爲牧馬之場,罷二場,以廣民居。

    」從之,牧場,令兵曹更議。

     ○義禁府啓:「倭人和知羅多羅所奸良女富貴,律當斬。

    」命減一等。

     5月26日 ○己亥,議政府啓:「上體未寧,常行公事,令本府直決。

    今東宮斷決庶務,請皆申達施行。

    」從之。

    又啓:「雨澤已洽,請許諸道進上。

    」不允曰:「自七月以後則不待請而許之矣。

    」 ○刑曹啓:「慶尙道慶山囚強盜李吉等三人,依律處斬。

    」義禁府啓:「內醫院禦藥竊盜仲和等二人,罪當斬。

    」皆從之。

     5月27日 ○庚子,司諫院啓:「高得宗奉使無狀,宜置重典,蒙恩付處,得保性命,尋許外方從便,今又放還,無以鑑後,乞收是命。

    」上曰:「得宗實無原情。

    」不允。

     5月28日 ○辛醜,司僕寺提調李思險等上書曰: 馬政,軍國重事,不可忽也。

    在昔成周,設司馬以掌馬政,置司牧以治牧地。

    漢人三十六所之苑、養馬之官與夫太僕之職,無非重此政也。

    至唐貞觀中,馬之蕃息,七十餘萬,而開元之間,增至百餘萬,究厥所由,得其人以爲掌馬之官,時其水草,以蕃其息;謹其出入,以節其用之緻然。

    今我國家旣設牧場,又置監牧,亦於春秋,分遣朝臣,點其虛實,其於馬政,可謂勤矣。

    然濟州一島,號稱蕃息,其數止於九千七百九十二匹。

    諸道蕃息,雖曰多矣,止於二萬二千四百六匹,而每歲散於民間者,未滿千數,得乘良馬者鮮少,而況進獻別馬土馬種馬,歲歲常貢,尤不可不備。

    議者曰:「牧場多矣,馬亦蕃矣,何必徙民築場,妨農困民?」臣等以爲諸道牧場之多者,不過千餘匹,其餘謹數百匹,而地窄草盡,築場移放之弊,無歲無之,牧場之數雖衆,而實非多矣。

    以臣等所見,忠淸道泰安、慶尙道巨濟,居民鮮少,土地閑廣,水草俱足,虎豹所無,築場功省,依濟州例,聽民仍耕,私自築場,以爲牧場,則泰安可放萬餘匹,巨濟可放七千餘匹。

    若曰泰安,防禦之所,不宜革除,則泰安、瑞山相距一息,倂合爲一,兩存其號,吏無革罷之怨,民無移徙之弊,兵力益強,永作巨鎭,其牧馬之利,擬於濟州,實爲便益。

    臣等職掌牧馬,凡有利於馬政,豈宜含默?姑以管見,仰達天聰,伏望聖裁,差遣大臣,以觀便否。

     下兵曹擬議。

     ○慶尙道都節制使崔淑孫進白鵲。

    禮曹判書金宗瑞與入直堂上官賀曰:「前者甘露降於廣州,今入白鵲,見於慶尙,祥瑞屢見,是以陳賀。

    」上曰:「甘露,於方書有常飮之文,不足爲祥。

    若白鵲則考之中原,天下皆以爲賀,然此白鵲何足爲瑞?予聞賀言,頗有赧色,卿等愼勿復言,毋使京中大臣知而來賀。

    」 ○賜忠淸道德山住百歲老人李思敏米及酒肉。

     六月 6月1日 ○癸卯朔,世子還京城。

     ○賜右議政河演幾杖,演上箋謝。

     ○刑曹啓:「忠淸道恩津囚強盜張守等三人、江原道春川囚強盜上佐等,依律處斬。

    」從之。

     6月3日 ○乙巳,日暈。

     ○世子出光化門,令甲士防牌近仗等三百六十餘人走二百五十步,又兩手各持囊沙五十斤行百步,欲試銃筒軍也。

     ○世子朝衍禧宮。

     6月5日 ○丁未,世子還京城。

     6月6日 ○戊申,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前此別侍衛甲士試取時,令漢城府或考奴婢有無,或考資産貧富,揀選之法至矣。

    然近年軍士馬匹點考之際,或借或瘦,以此得罪者多,是必奴婢資産,未能精考也。

    自今取才入格後馬匹點考時,兵曹更考奴婢文卷,可備騎蔔馬者充差。

    若大小人員借騎內禁別侍衛甲士等烙印馬匹者,父子外,與者借者,竝移刑曹論罪,沒入其馬。

    」從之。

     6月7日 ○己酉,前縣監張孝生啓:「臣家簷下,有小雀來巢,俗號楮雀,生雛大如山鳩,臣異之,以繩繫之,使不得飛去。

    」上使宦者金龍往觀之,又謂承政院曰:「歲丁巳,有人告:『外書雲觀地,鳴如吼,隣家鵝鴨聞之,皆應鳴。

    』時予欲講武,意謂不祥,使首陽、安平往察之,乃鵝鴨群聚亂鳴,而人誤聽也。

    《三國史》:『有氣如煙,鹹以爲瑞,其中一人指爲蚊蝱,乃反以言蚊蝱者爲妄。

    」近興天寺有妖氛,皆曰瑞氣,至有言佛放光,擧國競趨,又命首陽往觀之,乃蛟蝱聚飛,將旱之做,而人見誤也。

    又我國人嘗如京,見獒在天子左右,問從何來,答曰:「彼鷲鳥所生,來自西方。

    」及觀《遼史》,鷲生大犬,獻于天子,立侍左右,予以爲疑,近中朝使陳立來,問之,立曰:「豈有鷲生犬之理?必鷲取犬,欲飼其雛,而犬幸生也。

    」又文孝宗啓:「三角山有小雀生大鳥。

    」成達生亦言:「鶴鷯生鵰。

    」予意此雛或他鳥之卵,而楮雀育之,或此人取他雛,指爲楮雀雛也,皆未可知。

    「其母雀來鳴哺養之節、成巢生卵之由,使住書審視之。

    尋又傳旨曰: 臨瀛嘗畜一楮雀生雛,今使金龍見之,乃與所見同。

    楮雀生大雛,其常也,不足爲瑞。

     仍命上林苑哺養放之。

    注書李諴長還啓:」以臣所見,定非他鳥所生。

    「 6月8日 ○庚戌,世子朝衍禧宮。

     ○申明闕內禁火之法。

     6月9日 ○辛亥,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諸島商船格倭無定數,故對馬島姦詐倭人欲受過海糧,寄他道商船,冒稱格倭而來者,間或有之。

    今後格倭、日本國使臣及大內殿使送船,依前例不拘其數,其餘諸島商船,依對馬島格倭例,大船定四十人,中船三十人,小船二十人,計口給料,以除無名之費。

    」從之。

     6月10日 ○壬子,日暈。

     ○世子引見左贊成皇甫仁、都承旨李承孫,傳上敎曰:「以特旨別例加資者,自其後更待三十朔加資,則殊無特旨加資之意,通計特旨前朔數加資何如?且革濟州左右都知管何如?」仁等曰:「特旨前朔數通計,上敎允當。

    濟州都知管所管戶數甚多,使之如奴隷,後漸推刷,移屬軍籍,今所存者少。

    宜悉屬于軍,革都知管之號。

    」上曰:「政府僉議以啓。

    」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軍器監提調三,其一,例以兵曹參判爲之。

    然兵曹事務煩劇,不得仕于軍器監。

    且雖非提調,兵曹本管軍器之事,請革參判提調。

    又軍器提調之數至三,比他爲多,永罷其一。

    」從之。

     6月11日 ○癸醜,世子還京城。

     ○刑曹啓:「典獄囚強盜金乙生等五人,依律處斬。

    」從之。

     ○忠淸道淸州住李雲德等三人進石鍾亂,各賜衣一領。

     6月12日 ○甲寅,諭江原道監司: 內贍寺令史金滿告:「襄陽府人金延奇嘗言:『東距府海路百餘裡之地,有蓼島。

    』」今更詳問延奇等,備悉以聞。

     6月13日 ○乙卯,賜軍器監火砲匠藥匠助役奴子米布有差。

     ○史官始入書筵。

     6月14日 ○丙辰,世子朝衍禧宮。

     ○刑曹啓:「忠淸道淸風囚強盜黃上佐等三人,依律處斬。

    」從之。

     ○傳旨承政院: 朝官若有差任出使者,各其司謀欲改差,呈手本于承政院,煩瀆啓達,甚爲未便。

    今後各告該曹,該曹分揀啓達,以爲恒式。

    凡各司論弊之事,亦依此例。

     6月15日 ○丁巳,以李正寧、李梡、尹延命竝爲奉憲大夫,韓確吏曹判書,樸安臣藝文大提學,李承孫吏曹參判,閔伸同知中樞院事,尹敞中樞院副使,尹得洪中樞院副使,崔士儀仁壽府尹,李審兵曹參義,柳義孫承政院都承旨,樸仲林右承旨,李壅、趙貫竝僉知中樞院事,任孝明司憲掌令。

    上謂承孫曰:「予欲俾卿久任喉舌,然卿母年老,承旨務劇,未得晨夕奉養。

    今拜此職,宜速帶金往見卿母。

    」承孫不念養待之隆,多納賄物,識者譏之。

    確以妹之故,宣授少卿,遂見知於上,歷監司兵曹,今拜吏曹。

    然銓選任重,確短於學問,且昧大體,朝議不愜。

     ○諭諸道監司: 火砲,禦邊制敵之器,本國銅鐵不産,由是火砲不多。

    今欲加鑄,道內各官破銅器及廢亡寺社銅器,無遺計數以聞。

     6月16日 ○戊午,傳旨承政院: 近年中外盜賊興行,許令軍士陳告捕捉,軍士侵擾閭裡,以緻騷動,或傷人,命今後開諭率領鎭撫禁止。

     6月17日 ○己未,京畿監司啓:「道內各官飢民賑恤品官有功勞者,元有職,加一資;白身,從九品,竝以散官除授,以勸後人。

    」從之。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平安、鹹吉道土官五品,準朝官六品,以此遞降,雖是土官,不可猥濫除授,依朝官例,用行守之法。

    」從之。

     ○諭鹹吉道都節制使: 今啓:「斡朶裡劉農介挈家逃移,欲問於保授人及隣裡。

    」若強詰保授人及隣裡,則非徒無益,見留者亦且動搖,卿宜諭見留者曰:「皇帝遣使問汝等去留情願,皆曰:『願留。

    』國家從汝之情,特加撫恤,汝雖夷狄,亦人耳,何故不從帝命,背國厚恩,數數潛逃乎?借曰不知,汝等隣裡保受,安有不知之理乎?自今以後,汝欲移歸,第明言之,國家必不禁汝。

    」如此開諭。

    且考前後行移禁防條件,益加禁防。

    近來移逃者相繼,必是禁防疎闊所緻,會寧節制使、高嶺萬戶,嚴加詰責,又自今思所以撫綏禁防兼全之道,毋使逃移。

     6月18日 ○庚申,上聞刑曹判書辛引孫得病遭母喪,賜魚肉,仍賜書曰: 親喪,固所自盡,不可不重也。

    然卿年今老矣,加以嬰疾,贏憊倍昔,不可素食,況禮經有雲:「五十以上,血氣旣衰,素食不能下咽。

    恐成疾者,可以肉汁及脯醢,助其滋味,疾止亦當復初。

    」此聖人所以無以死傷生之意也。

    卿若固執小節,猶食素飱,則哀痛之際,宿疾彌深,不克襄事,亦未可知。

    然則父母地下之靈,寧不有憾?人主眷念之心,其肯安乎?宜從權制,強飱肉汁脯醢,以副予意。

     6月19日 ○辛酉,世子還京城。

     ○傳旨議政府: 領議政黃喜年過八十,政府事繁,慮恐勞神,未暇怡養。

    今後傳敎議得公事及本府合坐日外,常行庶務,其勿以煩。

     ○吏曹報議政府: 知印金礪志等上言:「前此政府六曹,無時別薦,知印去官,自立行守之法,遂革別薦。

    然錄事知印,同是政府衙前,六房錄事則越一都目,受遞兒職,八年內去官,獨知印以多年前銜,早暮奔走,至八九年,始受遞兒七八品之職。

    三十人,若依例都目去官,則至十五年,猶未去官,各自痛憫。

    伏望或加給都目,或依參外十五朔加資例,七品受職後,薦狀去官,以暢小臣鬱抑之情。

    」本曹參詳成衆去官之法,內直茶房各一百人,一年四人;議政府錄事七十四人,一年三人,竝二十五年,然後去官;中樞院錄事九十三人,一年三人,歷三十一年去官;六曹錄事中樞院六房錄事幷二十五人,一年二人,歷十三年去官;議政府六房承發案牘錄事幷八人,一年一人,歷八年去官。

    如此勞逸分揀,都目定限去官,已曾立法。

    今知印等,別無艱苦,三十人內一年二人去官,至十五年呈都目,亦雲足矣,今乃希望官爵,亂雜上言,甚爲不當。

     政府啓:「雖分勞逸,以定都目,然知印則非內直茶房中樞院錄事之例,元數三十人內六曹各三人、府十人、本房二人,非猶常時早暮勤仕,無時承差奔馳,艱苦倍他,故前此分揀差年功勞,薦狀去官,自立行守之法,以從七品越一資去官未便,遂罷薦狀。

    然以前銜艱苦從仕,且其差年十年以上啓功郞三十朔已滿者,依他參外例計之,拜參月數已滿,又十年從仕者,雖去官亦未爲太早。

    請自今差年十年以上啓郞功三十朔已滿人內,有勤勞可薦者,或越二年,或越一年,本府僉議啓聞去官。

    」從之。

     ○傳旨禮曹: 予稍解音律,當祭時聞之,多有可笑者。

    凡音樂,和而後鬼神享,今樂工舞童,或爲官員丘史,或爲公家使令,專不習樂。

    大抵音律雖已知者,不習則忘,況以初不知者役之他處,一朝驅而用之,音樂其能和乎?鬼神其能享乎?又齋郞不足,則代以別軍,甚無謂也。

    其役以使令者,禮曹量減;以丘史率行者,憲府推劾。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濟州雖在海外,然已爲郡縣治牧守,其鄕中諸事,固當依他例,京在所專掌糾理,而其州族姓稱爲左右都知管,至造印信,役使良民,非徒有違於例,民實受弊。

    請革都知管,收其印信,減其奉足之半,鄕中諸事,依他例京在所考察。

    千戶百戶等職,沿邊各官通例,請仍其舊。

    奉足亦減其半,有闕勿補。

    」從之。

     6月20日 ○壬戌,傳旨戶曹: 行同知內侍府事嚴自治,加賜科田二十五結。

     6月21日 ○癸亥,世子朝衍禧宮。

     6月22日 ○甲子,司憲監察安哲孫路遇壽春君玹、翼峴君璭失禮,下義禁府鞫之,贖杖八十,奪職三級。

     6月23日 ○乙醜,議政府據兵曹呈啓:「各衛節制使及軍士勤慢考察條件,磨勘後錄。

     一,每歲抄,各衛節制使病多者,移關憲府,推考啓聞,例蒙恩宥。

    由是不畏軍令,如前托故,不以時入直。

    請自今除服制式暇及以病賜暇外,其餘雜故,每歲抄計其最多者罷職,以嚴宿衛。

     一,司禁及上大護軍入直巡綽遲緩者,初犯論罪,再犯罷職。

     一,武科入格者,鍊才時無故不參,出身之後,棄其所業,有違國家鍊才之意。

    今後托故不來者,仕到衙門,則削到三十;受職者,移關憲府論罪;三犯罷黜;口傳別坐,當敍不敍。

    」從之。

     6月24日 ○丙寅,震人于洪濟院平。

     6月28日 ○庚午,傳旨兵曹: 今後世子出入時,鎭撫一人隨從,考察軍士。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一百八〉 秋七月 7月2日 ○癸酉,以鄭甲孫判漢城府事,李堅基藝文館提學,尹祥同知中樞院事,金允壽中樞院副使,金世敏漢城府尹,許詡司憲府大司憲,韓磌戶曹參議,金銚刑曹參議,樸以寧僉知中樞院事,卞孝敬司諫院左司諫大夫,閔伸京畿都觀察使,成奉祖忠淸道觀察使,愼幾全羅道觀察使,趙惠黃海道都觀察使,李孟畛鹹吉道都觀察使,丁艮全羅道處置使。

     7月3日 ○甲戌,震平安道宣川郡民二人。

     ○諭諸道監司: 銅鐵,鑄兵器,軍國重物。

    我國産出之地非一,其數不多;吹鍊之術,未得其要,國用不贍,是可恨也。

    若有告産銅之地及吹鍊之要者,量功輕重,重者,良民則賞職;鄕吏,免役;公私賊隷,自願賞給;入居抄出未行者,卽令悉免。

    功輕者,隨宜賞給。

    雖所告不實,勿罪,道內州郡鄕裡村落,徧令曉諭。

     ○遣禮曹佐郞李善老于平安、鹹吉道,求新地。

    初,鹹興人樸丁言:「捕鷹甲山郡中江之地,誤入一境,別有山川,自成一局,土地沃饒,人居可百餘戶。

    其酋卓仁奇、王斯達、申思敬等挽留數日,饋以酒食,夜則共守,懼遇害,乘間逃還。

    」國家疑逃賦不逞之徒,聚居山谷,遣人尋訪未得。

    丁恐抵罪逃,至是捕獲,下義禁府鞫之,丁曰:「近又往新地而還,樹標路上以志之,初非畏罪而逃,欲更探虛實以告耳。

    」上謂左贊成皇甫仁、禮曹判書金宗瑞曰:「予卽位今二十七年,人言見新地者非一,而竟未得焉,皆是妄也。

    今此樸丁之言亦妄也,然不可聞而置之也。

    且凡人之言,若僞則易至差誤,此人前後屢問之而新地人名衣服等狀,明白言之,一無所錯,亦似不妄。

    今使善老率軍求之乎?先遣數人尋覓,而後率軍更入乎?」仁等曰:「先遣七八人,尋訪詳知,而後更議區處。

    」上遣善老,率京軍二十五人,先往平安道,發其道兵數百,往求之。

    仍諭善老書曰: 新地居人,倘或有之,本非背國,不過逃避賦役,其罪可赦。

    且屢經赦宥,必無治罪之理,今遣爾尋之者,但慮無賴之徒聚居山谷,無倉庫糧餉之備,如遇水旱,必當餓莩,有違體天字民之意。

    彼人不知國家大義,驚惑逃竄,妄幹不順之罪,勢所必至,予甚憐憫。

    爾到日,宣諭予意,按堵如舊,以待國家之命,率其渠魁以來。

     又命世子,引見承旨與善老,議方略。

    善老曰:「若到甲山等處,登絶頂而相之,則人民所居可知。

    」世子曰:「此非以地理之術可求也。

    」聞善老之言者,多笑之。

     7月4日 ○乙亥,司諫院啓:「慶尙道旱甚,禾穀不盛。

    監司柳守剛,救荒之事,不早布置,且至今不報禾穀之狀。

    如此之人,不宜任使,請遞其職。

    」上曰:「前日政府已請遞之,姑遣知印于其道,使審禾稼,待其人來,更議施行。

    」遂命憲府劾之。

    守剛以門蔭累拜華秩,不諳事機,及爲監司,惑官妓,於路上駄載偕行,其於救荒之事,一不措置。

     7月5日 ○丙子,世子還京城。

     7月6日 ○丁醜,議政府據刑曹呈啓:「三犯竊盜,本勿論赦前後,處絞。

    永樂二十年十二月府受敎:『竊盜三犯者,須據赦後爲坐。

    』自後竊盜雖至十犯,遇赦卽免,罔有悛心,盜賊之興,日滋月盛。

    竊觀《大明律》,凡竊盜三犯者絞。

    以曾經刺字爲坐,不論赦之前後,況律文但雲:『初犯刺右小臂膊上,再犯刺左小臂膊上。

    』不言三犯所刺之處,則不計赦前後絞,制律本意明矣。

    今後三犯竊盜,通計赦前,依律處絞。

    」從之。

    遂傳旨刑曹: 京外被囚未決者及不知新法而犯者,不可竝置極刑。

    速諭中外,京中限今月二十日,近道八月初十日,遠道八月晦日,自此以後犯者,方依此法施行。

     7月7日 ○戊寅,世子朝衍禧宮。

     ○傳旨義禁府: 持平李繼善詣行宮啓事,步出南門,壽春君玹、翼峴君璭自西門騎馬過行,繼善以爲辱命,啓請避嫌,又從後騎馬而還。

    壽春、翼峴駐馬路傍不遠之地,繼善不下馬過行,甚爲無禮,推鞫以啓。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京畿防禦,雖非下三道之比,地近海門,備禦之事,不可不慮。

    國家於要害處,列置戰艦,然無統察者,萬戶千戶視以爲常事,多闕略,監司亦因庶務煩冗,巡察之時,亦未躬親訓鍊,甚違國家設兵備邊之意。

    請左右道水軍僉節制使,擇遣有名望武略者,巡行各浦,常加考察,訓鍊士卒,以嚴守備。

    」從之。

     7月8日 ○己卯,遣都體察使皇甫仁于鹹吉道,築行城。

    自鍾城府北肅巖至府南煙臺峯,石築二萬四千五百四十尺;削土二萬五百尺;於沮洳坑塹竪鹿角杙木者,三千六百八十尺,以裡計者,凡二十八裡一百五十一步四尺。

    役其道民一萬四千九百人、江原道二千五百人,八月十五日起役,至九月十五日而止。

    又改築甲山郡惠山石堡,圍二千五百八十五尺。

    役其郡民一千人,八月初五日起役,至九月初四日而止。

     7月10日 ○辛巳,傳旨刑曹: 曾屬閭延官奴仁及其妻子之屬都官者,雖名在賤案,毋得役使。

    茂昌官奴金敬哉,除役使,止收身貢,其妻子之屬都官者,又勿令役使。

     臺諫爭之,皆不允。

     ○傳旨承政院: 持平李繼善失禮於壽春、翼峴,下義禁府鞫之,繼善不輸情,飾辭以對。

    前日安哲孫之事,實是狂妄,繼善其心奸狡,予將痛懲,以戒後來。

    昔予爲忠寧大君,未嘗辟除道路,孝寧亦然。

    時有一飯監者,犯馬于孝寧,孝寧使捕來叱之,尋自愧恨。

    肆予卽位,每戒大君及諸君,日愼一日,禮接朝士,且毋察犯馬者。

    因此朝官之犯馬王子者,比比有之。

    曩李逈爲掌令,犯馬惠寧君,法司請杖八十,予命減三等。

    近日安哲孫則從有司所啓施行,然此二人,非繼善比也。

    且吾子密城、義昌長于宮外,其心謙抑;壽春、翼峴生長宮中,偏蒙予眷愛,稍有驕狂之習。

    其日省其卒徒,單騎以行,其緻繼善之辱有由矣。

    然諺曰:「投鼠忌器。

    」《禮》:「問路馬齒者、蹴路馬芻者,其罪必誅。

    」過公門必下馬,示廣敬也。

    朝臣安有見王子而犯馬陵辱之理乎?繼善以儒者,至拜持平,非不知事理者也。

    予欲痛懲此罪,雖無正律,史傳豈無如此事乎?其議以聞。

     ○田制色提調啓:「今年慶尙、全羅道已失農矣。

    請分遣田制別監于忠淸、京畿,以試貢法。

    」領議政黃喜、左議政申槪啓曰:「京畿、忠淸前年失農,今年農事,雖曰可矣,禾穀未盡發穗,如遇晩風或早霜,今年之事,亦未可知也。

    別監但見苗秀,以爲豐登,行貢法而終或不實,則民之愁怨,其有極乎?且別監七十餘人,巡行州郡,騷擾之弊,亦不貲矣,請停之。

    」從之。

     7月11日 ○壬午,以洪師錫、李思儉竝知中樞院事,柳守剛同知中樞院事,李季疄慶尙道都觀察使,鄭發慶州府尹。

     ○傳旨吏曹: 鹹吉道,野人往來之地,驛丞各司吏典去官者差遣,則野人輕蔑視之,必緻辱矣。

    自今勿論參上參外,擇衣冠子弟遣之。

    又自六品至拜五品者,非經守令,則不得升爲四品;自四品至拜從三品者,非經守令,不得升爲通訓,已曾立法。

    今後未經守令者,雖令特旨加資,須將立法之意,更啓施行,以爲恒式。

     7月12日 ○癸未,大風以雨,拔木偃禾。

     ○議政府禮曹申:「故倭六卽次郞以賊中都萬戶,歸附效力,國家嘉之,自庚戌以來,每年給衣服笠靴米豆或二十石,以至五十石,以厚待之。

    今其子梨花溫繼父來朝,請給米豆十石衣服笠靴。

    」從之。

     ○召大司憲許詡,使首陽大君瑈傳旨曰: 昨,卿啓以李繼善之罪爲疑獄,予反復思之,未知所啓之意。

    繼善初與王子爭禮,已爲非矣,又犯馬過行,極爲無禮,暫無臣子敬君之心。

    如此之人,爲人臣子者所共憤疾,卿以法官之長而曰疑獄,何哉?向者安哲孫不禮於王子而被囚,卿來請保放,今又以繼善爲疑獄。

    與王子無禮者,卿每掩覆其罪,亦何心哉?卿以予私己子而枉罰無罪之臣,予暫無偏黨之心也。

    繼善奸狡,罪實難宥,當以重論。

     詡對曰:「臣安敢掩覆不敬之罪而以殿下有偏黨之心乎?臣昨日詣行宮,路見一諸君微服,止率二奴而行,臣未得察見,至諸君馬前乃下馬。

    其日非風雨晦冥,尙如此,繼善犯馬之日,適大風雨,二王子皆著蓑,而從者止二人,繼善必未詳察而犯馬,則實爲疑獄,故以達臣所懷耳。

    」上曰:「已知卿意。

    」是日,義禁府啓:「繼善罪,比違親王令旨律,杖九十。

    」上謂承政院曰:「予欲杖繼善,然其日王子微服而行,實有疑焉,隻令依律贖之。

    」 7月13日 ○甲申,世子還京城。

     ○司諫院啓:「今趙順生未經守令拜通訓,有違於法。

    且韓??,吏曹判書韓磪母弟也,李繼寧亦女壻也。

    ??以中樞都事遷副曲籤,繼寧以尙瑞錄事陞直長,相避之法旣嚴,而乘間啓達,以毀成法,請改之。

    」上曰:「順生久掌馬政,予以特旨授之。

    韓跌兼任尙衣院,故欲移閑官耳,豈有私意耶?繼寧予將改之。

    」謂都承旨柳義孫曰:「諫臣之言,實爲正大。

    今後如此相避之人,毋得除授。

    」順生無他材能,但以碁弈知名,久任司僕。

    確秉政未幾,任情行私,此實不學無術之緻然也。

     ○傳旨兵曹: 國家旣設忠義衛,以待勳臣之裔,其他卿大夫士之後,或有沈滯,以終其身者,予甚憐憫。

    二品以上子孫壻弟姪,京中實行三品、外官三品守令子孫及曾經臺諫政曹者之子,仕宦之路,磨勘以聞。

     7月14日 ○乙酉,議政府據戶曹呈申:「今田制改詳定事及可革條件,磨勘後錄。

     一,前此各道之田,分屬京中各司及外軍資位田,以充恒貢之數。

    然逐年損實不同,故其不足者,以外軍資,推移充補。

    以此算數甚煩,雖以貢法計之,算數亦煩。

    今州郡驛館公衙公須等位田外,京中兩倉及各司位田,一皆除之,竝稱國用田。

    各其官計京中各司所納恒數,分定民戶,使之輸納,其餘竝入其官國庫。

    如是則非徒算數便易,民間米穀蜜蠟布貨,難易苦歇,庶得均平矣。

     一,考其前日各司位田所納之數,如正布一匹,下田一結二十蔔,計田所出豆十九鬥二升;白米十五鬥、精米三鬥,幷下水田一結十二蔔五束所出米十八鬥;油一鬥,下田六十一蔔所出豆九鬥七升六合;蠟一斤,下田一結二十一蔔九束所出豆十九鬥五升四勺。

    他皆類此,至計合勺,甚爲煩瑣,合勺之數,今除之。

     一,前此一結定稅三鬥,各品科田及外方各位私田則一結二鬥。

    今一結極數,改定二十鬥,而稅米豆從本稅之數計除,其一結二鬥仍舊。

     一,前此田品,限以三等,故山上山腰山下之田,比常田倍數計之,今三等之下,又加三等。

    假令以山上田爲六等,則以前十結五十五蔔之地,今爲一結,其地甚闊。

    且下三道,雖山上田,或不用倍數,其法不一。

    上項山田,今除倍數之法,從其田蔔結元數,隨其地品高下,以分其等。

     一,今試貢法,考其各驛位田盈縮之數,淸安縣之時和驛田,本一百結,今盈二結八十八蔔;鹹安郡春谷、巴水二驛田,本一百六十結,今縮五結四十六蔔。

    盈縮如此各異。

    盈者移屬國用田,縮者待八道地品改量後,當更續議,姑從元定蔔結之數,推移準給。

     一,鄕校位田無制,多寡不同。

    今酌前數,開城府二十結,留守府十五結,牧大都護府十結,都護府知官四結,縣官二結折給。

     一,衙祿位田,今定留守府六十結,牧大護府五十五結,都護府五十結,知官牧判官四十五結,縣官四十結。

     一,公須位田,今分大中小路,留守府大都護府牧官,大路則三十結,中路二十五結。

    都護府知官,大路二十五結,中路二十結,小路十五結。

    縣官,大路二十結,中路十五結,小路十結折給。

    各官任內公須位田,竝皆革除,除鹹吉、平安道外六道州府郡縣,分爲大中小路。

    全州、淸州、忠州、公州、尙州、星州、黃州、水原、原平、淮陽、善山、楊州、天安、礪山、鳳山、龍仁、竹山、振威、金城、金化、鹹昌、聞慶、開寧、抱川爲大路。

    慶州、廣州、洪州、羅州、海州、原州、江陵、安東、晉州、南原、平山、瑞興、春川、昌原、金海、密陽、潭陽、古阜、丹陽、溫陽、沃川、淳昌、茂珍、載寧、陜川、淸道、永川、榮川、蔚山、梁山、鹹安、金山、大丘、槐山、靈巖、永平、果川、衿川、陰城、鎭川、新昌、禮山、全義、筵歧、永同、黃澗、文義、海美、康津、南平、長城、任實、海南、金溝、昌平、泰仁、井邑、慶山、東萊、義城、基川、三嘉、彥陽、高靈、軍威、義興、新寧、珍原、高陽、靈山、陽智、稷山、延豐、恩津、尼山爲中路。

    南陽、江華、驪興、利川、順天、延安、三陟、襄陽、鐵原、寧海、順興、長興、豐德、安山、仁川、安城、朔寧、楊根、林川、淸風、泰安、韓山、舒川、沔川、瑞山、益山、珍島、錦山、珍山、金堤、谷山、安嶽、遂安、豐川、白川、平海、通川、旌善、高城、杆城、寧越、平昌、鹹陽、草溪、醴川、興海、靑松、昆陽、寶城、樂安、靈光、富平、陽川、金浦、長湍、砥平、積城、漣川、川寧、喬相、臨津、交河、臨江、麻田、陰竹、陽城、加平、通津、鴻山、提川、平澤、懷仁、定山、靑陽、淸安、懷德、鎭岑、扶餘、石城、庇仁、藍浦、結城、保寧、唐津、永春、報恩、靑山、木川、龍潭、連山、臨陂、萬頃、綾城、光陽、龍安、鹹悅、扶安、鹹平、玉果、高山、沃溝、興德、高敝、茂長、務安、求禮、谷城、雲峯、長水、鎭安、茂朱、同福、和順、興陽、新恩、甕津、文化、牛峯、長連、信川、松禾、長淵、康翎、江陰、兔山、殷栗、蔚珍、歙谷、伊川、平康、洪川、橫城、楊口、麟蹄、安峽、盈德、固城、巨濟、南海、居昌、宜寧、河陽、龍宮、奉化、淸河、漆原、鎭海、河東、仁同、眞寶、知禮、安陰、玄風、山陰、丹城、比安、禮安、迎日、長鬐、昌寧、泗川、機長、大興、狼川、德山、牙山爲小路。

     二,院位田,洪武二十四年十月,都評議使司詳定,大路每一院二結,中路每一院一結五十蔔,小路每一院一結,其後不分大中小路,田之多寡不同。

    今定大路院一結五十蔔,中路一結,小路五十蔔,皆以院旁近田折給。

    自京都抵竹山、稷山、開城府、抱川爲大路,自竹山抵尙州,自鎭川抵星州,自稷山抵礪山,自開城府抵中和,自抱川抵淮陽,自京都抵廣州度迷津爲中路,其餘院,皆小路。

     一,漢江渡、三田渡、路渡、楊花渡、臨津渡丞廩給位田,本皆八結五十蔔,今給八結。

    津尺位田,漢江渡本三十二結,今給二十結;路渡本三十二結五十蔔,今給十五結;三田渡本十一結,今給十結;楊花渡本十九結五十蔔,臨津渡本二十二結,碧瀾渡本三十三結,右三渡爲大路,今給十結;廣津、洛河本三結,阻江本十二結,綿江本十二結,右四渡爲中路,今給三結;其餘津渡爲小路,竝給一結。

     一,水站水夫位田,本每一人二結。

    今以六等田法改結蔔,則必至減縮,今給一結五十蔔。

     一,京中各司及外方田稅貢案,其道田品,畢分揀後,以九等年田稅多寡,更加磨勘成籍。

    今秋等田品導行帳及分類帳三秩,隨卽成籍,分置其官及戶曹監司。

     一,全州慶基殿祭位田八結九十九蔔六束,其餘諸道眞殿無之,今革位田,以國庫供辦。

     一,社稷、文宣王祭位田,例以雜祠給位田未便。

    且祀典所載嶽海瀆山川城隍祭位田,或有或無,今竝革之,皆以國庫供辦。

     一,京畿各官人吏位田,每一結稅二鬥,納廣興倉。

    忠淸、全羅、慶尙、江原、黃海道各官人吏位田每五結內,二結屬廣興倉,三結爲口分。

    然廣興納二結之稅六十鬥,每年不足,以口分充之,位田有名而無實。

    況他艱苦軍役之人,亦皆無位田!今悉革之。

    兵正倉正獄正客舍正國庫直及紙匠位田,亦竝革之。

     一,京畿水原、楊州、振威藥店位田八結七十八蔔一束。

    此他道所無,亦竝革之。

     一,東西窰瓦匠位田十七結,初以鷲頭傳習之功折給,其餘瓦匠及諸色匠人,皆無位田,今革之。

     一,宗廟幹,初以良民爲之,給位田十二結,今所屬奴婢甚多,以供其事。

    且奉常寺祭壇直位田九結四十三蔔,今壇直,以都官奴爲之,上項位田,竝皆革之。

     一,喬桐水軍口分田四百二十八結五十二蔔,江華水軍口分田三百五十結二十五蔔八束,初移全羅道民爲水軍,故給田以恤之。

    今安業已久,且他船軍,亦不給田,今革之。

     一,前此各司公廨田,竝皆革之,而惟駙馬府二百五十結,緻仕耆老所一百結,圖畫院三十結,忠扈衛一百結,惠民局二十結,濟生院典醫監各三十結,東活院二十五結,西活院三十結,司譯院八十結如舊。

    凡各司點心,皆分事務緊慢,以國庫支給,除駙馬府耆老所外,上項各司公廨田革之。

     一,迎曙亭幹位田一結,今革位田,蠲其雜役。

    」從之。

     7月15日 ○丙戌,世子朝衍禧宮。

     ○國俗以七月十五日,就寺招魂以祠,是日無賴僧徒入都城,於街巷竪幡幢,擊錚鼓,設卓陳饌,唱死人名,號曰百種施食。

    士女坌集,施捨粟布,惟恐不及,卿士之家,亦有爲者。

    上聞之,大怒,謂承政院曰:「僧徒縱恣,以至此極。

    予亦聞之,卿等何不以啓?」又召司憲府曰:「何不禁耶?」詰責不已。

    時掌令閔騫見僧搖鈴梵唱,似若不聞而行,人多譏之。

     7月16日 ○丁亥,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樂學工人救弊條件,磨勘後錄。

     一,工人率皆遠方之人,故不仕者多。

    自今以居近道及京中閑人爲先差定。

     一,齋郞武工勤仕者,依舊復給別到。

     一,齋郞武工樂工,皆是與祭者,不可不擇。

    自今各司去官吏典及諸色人內,除老疾醜陋者,擇三十五歲以下差定,其新屬者,以二十五歲以下者擇定。

    」 一,慣習都監舞郞武工,專爲會禮而設,所業與樂學齋郞武工無異。

    請合屬樂學,其遞兒去官,依前數一體施行。

     從之。

     ○傳旨承政院: 高麗之君,崇信浮屠,佛法極盛,我太祖開國之初,減革寺社,太宗沙汰幾盡,沒其臧獲土田。

    祖宗以來,度僧之法,非不詳且嚴也,都無一人納丁錢爲僧,而削髮之徒,日滋月長,以千萬計。

    歲壬戌,政府申明舊法,而增一二條,然四年之間,亦未聞一人納丁錢者也。

    近右參贊鄭麟趾言:「年少之僧之多,無如此時。

    」宦竪等亦言:「僧徒出入都城尤恣。

    」予惟前日錄籍之法善矣,然僧徒亦是吾赤子,嚴其錄籍,禁其出入,必有不得乞食而餓者矣。

    丁錢,《元典》以五升布百匹爲定,然此布,今所不用之物,欲易以正布,酌定三十匹。

    自今凡爲僧者,須準此數納官,方許爲僧。

    若私自削髮者,依成憲施行,而良民及公賤,限內外四寸,全家入居兩界;私賤則限異姓四寸、同姓八寸,皆永屬於官,亦限內外四寸,全家入居。

    又許人陳告,以其僧給告者爲奴。

    如此則私賤之主,必用心嚴禁,而犯法爲僧者,必畏人陳告矣。

    或曰:「私賤,本皆願屬於公。

    若立此法,則私賤故犯法削髮也。

    」予曰:「不然。

    入居之苦重,而屬公之願輕,或說爲不通矣。

    」且婦女往來寺社之禁,載在令甲,今聞往來者頗多,何其法之不嚴也?大抵法不自行,待人而行。

    雖立法詳嚴,而奉法之吏,不能遵行如此,則爲之何哉?其議以聞。

     7月17日 ○戊子,世子還京城。

     ○司憲府啓:「慶尙道監司柳守剛未滿遞期改差,臣等意必有罪而有是命也,今授中樞之職,願收是命。

    」又啓曰:「仁則議親,特以不忍之心,俾免賤役,猶之可也,敬哉有何可恕,例之於仁,亦免賤役乎?敬哉得保首領,從事賤役幸矣,今有是命,一國臣民,孰不痛憤?」上曰:「守剛非以有罪而改差,但大臣議啓短於救荒耳。

    敬哉,往者囚義禁府,極其困苦,纔免於死。

    且其妻子,竝屬爲奴,盡沒財産田民。

    敬哉雖免賤役,名在賤案,於懲惡足矣。

    」皆不允。

     ○慶尙道右道處置使報: 對馬州倭二船齎宗貞盛文引,不赴知世浦,直到孤、草島釣魚,還向本島,泊每每島。

    遣兵船追捕,皆有兵刃,拘留船主、倭二人于巨濟縣。

     命議政府禮曹議之。

    令禮曹緻書宗貞盛曰:「曾約以貴州人釣魚孤、草兩島者,不持兵器,以足下文引到知世浦,受萬戶文憑往釣,回到本浦納稅,受批乃歸。

    今有二船違背前約,邊將捕獲,請置於法,國家以修好之意,悉令放遣。

    足下一遵前約,將此人嚴加治罪,竝將前後如此之徒,亦令痛治。

    」 7月18日 ○己醜,傳旨禮曹: 霖雨太甚,災害迫切,勿擇日,亟行祈晴祭。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連年失農,糜費可慮,請停京外養老宴。

    」從之。

     ○護軍安素啓:「臣嘗到慶州,有石似玉者埋土中,取三塊而來。

    」遂獻之,命玉工視之,乃碯石也。

     7月19日 ○庚寅,世子朝衍禧宮。

     ○傳旨司憲府,竹山付處禮放還。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伏承敎旨,二品以上子孫壻弟姪,京官實行三品、外官三品守令子孫及曾經臺省政曹者之子,仕宦之路,磨勘後錄。

     一,上項子弟稱忠順衛,定額六百,分四番,每番百五十人,輪番入直闕內二日,屬于兵曹。

     一,遞兒職,三軍司勇十二、副司正司正各九,增置副司直六、司直三,一年兩都目,仕多者次次遷轉,五品去官。

     一,取才之式。

    步射三矢,皆及一百八十步,或騎射四發二中,三發三中,五發一中以上,馬手俱快,此二事內一事入格者;步射一百八十步二矢及或《小學》四書中一書內問三處者,粗通以上,或騎射三發二中,四發一中,馬不鈍,此三事內二事入格者取之。

    須考其人父祖告身及內外族親曾經顯秩者,保單子,乃許取才。

     一,取才入格者,兵曹點考騎蔔馬,啓聞差定。

     一,入直時持弓矢甲冑,又常時佩劍,行幸侍衛,依別侍衛例。

    犯法者,兵曹推劾,不論有無職,竝皆啓聞收贖。

     一,每番設節制使各一,率領入直。

    勤慢考察等事,一依別侍衛節制使例。

     一,欲見病親者,須考所居官陳省給暇。

     一,給到數,一依別侍衛例。

     一,捉虎山行及鍊軍士山行巡綽等事,勿使爲之。

     一,藝文館襲門蔭取才入格,移關吏曹,無窠闕未得敍用者及前銜參外,願屬忠順衛者聽。

    」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甲士以侍衛精卒,番上日少,退休日多,厥數猥多,不爲精銳。

    下番之間,閑遊慢弛,軍裝馬匹,棄而不顧,及其番上,或相借貸,倘有緩急,實爲無用。

    銃筒,軍國重事,別軍本爲此而設,近來有不得已之事,輒令役使,專不肄業。

    別侍衛以前銜番上甚數,且近仗防牌攝六十,職品相等,而所任不同,閑苦懸絶,一樣給料,誠爲未便,可行條件,磨勘後錄。

     一,甲士元額,本以六千分六番,每番一千。

    今於元額六千,減一千五百人,改爲三番,每一番一千五百人。

    中軍仍舊爲四司,左右軍各三司,加置龍奮虎牙二司。

    三軍均各四司,摠十二司。

    司各五領,每軍五百人,每司一百二十五人,每領二十五人。

    一年兩都目,十二司和會,三十人去官,每領司直副司直三、司正副司正各五、司勇十人。

     一,自司直以下不給祿,每一人月給俸米二十鬥。

    前此六番相遞時,退休日多,故有仍留五十日之法,今分三番,請勿仍留,除服制式暇外,其以雜故請暇者,下番後準計立番,一依前受敎施行。

     一,銃筒肄習人,除別軍外,又取京外無役者,稱銃筒衛,屬于兵曹,專委肄習,兵曹郞廳同軍器監官員考察。

    其公座簿,兵曹郞廳監署。

    取才則勿論身之長短,年三十以下走力俱入者,取二千四百人分三番,一番內十人從六品去官,正七品以下計仕日多者授散官職,正七品二十、從七品四十、正八品六十、從八品八十、正九品一百、從九品八百,每一人月給俸米六鬥。

    其授散官,依他例隨闕塡差。

    又於每當番,亦分三番,一番屬中軍,二番左軍,三番右軍,各持銃筒,六日相遞,入直闕內。

    凡行幸,勿論出入直,竝隨駕爲步兵。

    銃筒火藥,私藏於家,則不無耗損之弊。

    三番所持銃筒火藥,兵曹竝皆監封,一番所持火藥,輪受入直,其餘藏于軍器監,如有行幸,隨卽分授。

    其入直行幸侍衛等事外,毋役他事,依別軍例給奉足。

    當番時則京外本家雜役,蠲減完恤。

    若各司吏典近仗防牌差備軍別軍螺匠皀隷等京役,願屬者聽。

     一,防牌元額四千五百分三番,每番一千五百人,分屬三軍。

    十二司,與甲士同。

    一年兩都目,每司五人去官。

    每隊長十、隊副十五,皆不給祿。

    當番每一人,月給俸米十五鬥。

     一,近仗五百四十,今加六十,合六百,分三番,每一番二百。

    一年兩都目,七人去官。

    中軍隊長二十八、左右軍隊長各二十六、三軍隊副各四十,當番每一人,月給俸米十二鬥。

     一,攝六十,一千八百分三番,每番六百。

    一年兩都目,二十一人去官。

    每領攝隊長四、攝隊副六,月俸與近仗同。

     一,別侍衛一千六百,分上下番,每番八百,當番亦分八番。

    今改分爲三番,番各一千,當番分四番,每番二百五十人。

    一年兩都目,二十四人去官。

    遞兒職五六品各十二,七品二十,八品三十,九品五十。

     一,上林園職品本少,如飯監匠人等不得已賤口授職者,授以攝隊長隊副。

    今攝隊長隊副給月俸,則賤口除職者無祿科,請於上林園司直副司直各四,今加各二;司正八,今加四;副司正十二,今加八;給事十二,今加二十三;副給事十六,今加十九。

     一,十司,今加二司,甲士去官遞兒十,今加五;防牌去官遞兒二十八,今加二;別侍衛去官遞兒八,今加四;五六品各八,今加各四;七品十六,今加四;八品二十四,今加六;九品四十,今加十;銃筒衛去官遞兒十,攝六十近仗去官遞兒,幷十四。

    如此新設加額者多。

    且前此九品遞兒及吏典去官者,授攝隊長隊副,今給月俸,則上項人無敍用之處。

    上護軍二十,今加四;大護軍三十,減六;護軍五十今加十,共計每司上護軍大護軍各二,護軍五。

    又三軍司直六十六,今加四;副司直九十三,今加十四;司正一百二十,加十四;副司正一百八十,加九;司勇一百九十五,加一百五。

     一,甲士別侍衛充筒衛近仗攝六十防牌,竝皆六朔相遞。

    」從之。

     ○兵曹報議政府曰: 嫁良夫所生,曾令京外官,每式年推刷成籍,送于本曹。

    然或成籍而不錄其所居,或有不成籍者,故京外付籍,除婦女及弱丁外,二十歲以上男丁二千四百十一人,而立役者才七十人,其餘專不立役,逃漏閑遊,有違立法本意。

    請將京外付籍嫁良夫所生,限今年竝令自見,如前隱漏不見者,許官主陳告從賤。

    本曹事煩,擇剛明勤謹朝官二人掌之,許使本曹隨卽分揀,告于堂上。

    各年受敎,相考姓名鄕貫及父母存沒,明白載錄成籍,分番立役。

    今後京外官,亦依上項例成籍,以杜奸狡逃役之弊。

     政府啓:「八道散居之人,不論遠近,皆詣兵曹,則失農人民,贏糧來往,弊固不貲。

    除別差朝官,令兵曹移文漢城府及諸道,隨其所居,推刷移文,兵曹成籍,分番立役。

    且付籍男丁二千四百十一人內立役者,唯七十人,其餘竝皆隱漏,所掌兵曹,曾不檢擧,亦爲不可。

    然自覺擧,難以追論。

    今後若不檢擧,以緻隱漏,則當該郞廳罷黜。

    」從之,命差朝官二人,以主其事。

     7月20日 ○辛卯,鹹吉道都觀察使李孟畛辭,世子引見,宣上旨曰:「鹹吉道,我國家興王之地,其道之民,在祖宗時,蒙其德澤至矣。

    自予卽位以來,賦役煩重,且近年有築城之役,民之勞苦,倍於他道,予甚憐之。

    選卿爲監司,往盡乃心,閭閻民瘼,一一具錄以聞。

    」 ○傳旨兵曹: 《續六典》:「隊長隊副,以能走及有力者充差。

    」且步甲士取才,被甲冑帶弓矢,趨至三百步者取之。

    然試取節次不明,勇劣相混,有違選揀士卒之意。

    新設銃筒衛,試取之法又未立,今鑄鍮壺,體圓經七寸,旁有二穴,上穴徑二分,下穴徑三分。

    自上穴至壺上端一尺,兩穴間二寸一分,皆用周尺。

    注水滿壺決之,水竭上穴之間,能走二百七十步者爲一走,二百六十步者爲二走,二百五十步者爲三走。

    又兩手各持五十斤之物,能行百六十步者爲一力,百三十步者爲二力,百步者爲三力。

    近仗防牌攝六十,取三走三力以上者;銃筒衛,取二走三力,二力三走以上者;步甲士,取一走三力,一力三走以上者。

    步甲士取才,騎步射仍舊。

    鍮費注水,隻用走時。

    筒銃衛防牌近仗攝六十等下番取才,兩手各持五十斤之物,行至八十步。

     ○傳旨兵曹: 海靑乃進獻之物,關係至重,近年未得捕獲,甚可慮也。

    平安、鹹吉、江原、黃海道人民,有能捕獲者,依例賞職賞布。

    又所耕田稅外,築城赴防等雜役,一連限一年,二連限二年蠲減。

     ○司憲掌令閔騫啓:「臣等伏見傳旨:『女妓佩連香,內宴外,常時勿役。

    』此妓,判院事李順蒙所畜者。

    順蒙若不啓達,聖鑑何以及知而有是命乎?順蒙雖不親啓,若夤緣以達,則與親達無異,不敬莫甚。

    」上曰:「宰相妓妾,予命除役者非一二。

    若等何但於此而來啓乎?若永除其役,則若等之請似矣,但令常時勿役耳,何害於義?亦非順蒙所啓,若等無疑。

    」騫曰:「曾命除役者,臣等所未及知,不敢追議。

    今順蒙倨傲無禮之狀累著。

    往年踞胡床于禦輦之側,人有禁者,反叱之。

    又扈從椒水,多受賂遺,下義禁府推劾,叱辱府官及承旨,臣子之不敬,無如順蒙者。

    佩連香之事,或親自以啓,或夤緣以達,皆是不敬,故臣等劾問其由。

    」上曰:「人君施特恩,而於理有所不合,則執法之臣,據法來諫可也。

    不啓於君,擅自推劾,是有敬君之心乎?先自不敬,而欲正人之不敬可乎?今日若等之事,非徒不可播聞於當時臣子之耳目,亦不可傳示於後世也。

    當世之人,其以若等爲敬君乎?後世之人,亦以若等爲敬君乎?若等之心以爲有禮乎?以爲無禮乎?」仍問劾順蒙時與議者,騫對曰:「順蒙無禮之罪,不可不懲,故問之耳,安敢有不敬之心乎?有禮無禮,臣等之心,本不計較。

    其與議者,臣及大司憲許詡、掌令任孝明、持平羅洪緖也。

    」上曰:「予以若等爲大不敬。

    」遂內製傳旨,下政府曰: 公私奴婢許通放良,其事至重,不敢輕易爲之,至於己身放役,其事至小,特旨施行者多,故諴寧君及敦寧李皎妾妓,內宴外勿往慣習都監,已有年矣。

    佩連香,予於宴宗親見之,知其爲順蒙妾也,去年又聞戚連金貴人。

    近日予以爲此妓,旣爲宰相所畜,且貴人之族,雖放役,何害於義?於是傳敎,內宴外勿往慣習。

    憲府劾順蒙曰:「己妾之事,何以啓達?」答曰:「我不啓達。

    」更劾曰:「上何由知之?」答曰:「假使我知其所由,安敢書之以答?」又劾之,答曰:「請府啓達則可知。

    」憲府乃來以啓。

    予謂言事之臣,見人君過擧,則當直來告之,期於必從,固善也。

    今特下施恩之事,雖失於中,不使君知之,私自推究,於禮合乎?憲府所爲,謂之私曲,則固不可,然君上所爲,有司不親啓之,而私自鞫之,涉於不敬,是風不可傳於後世也。

    自內特下之事,憲府則不啓其君,而私自劾之;順蒙則曰:「假使知之,安敢書之?」憲府則累日不啓,順蒙則曰:「啓達則可知。

    」憲府聞此言乃來啓。

    以此觀之,順蒙之言有禮乎?憲府有禮乎?丙午年,以韓有紋爲吏曹參議,諫院以爲不可,劾吏曹堂上,予數之曰:「人君用人不當,汝當諫君,而遽劾吏曹,是欲使臣下廢閣君命乎?漢成帝欲以劉歆爲中常侍,左右固諫以爲未曉,大將軍於是言於鳳,鳳以爲不可乃止。

    我用人而諫官劾吏曹,則成帝欲用人而爲左右所抑之弊,將復作矣。

    」於是諫官皆左遷。

    今日之事,較彼弊又甚焉。

    人君施特恩于臣下,有司不啓君而劾其人,使言君上所知之由,是君之恩命不行,而臣下之權,得以行也。

    高麗之季,奸侫納賂權門,得拜高官,時人不知所咎,有因特旨而拜官者,衆口非議。

    今憲府之事,若不禁之,高麗之弊,不久而作矣。

    若因言事而有過,則雖所言不中,要使言路勿塞而掩覆之可也。

    此事涉於不敬,所係至重,國家衰亂,未必不由於此,故予不得已欲下義禁府鞫之。

     領議政黃喜曰:「事或失序,意無私曲,請優容。

    」左議政申槪曰:「臣之子爲順蒙女壻,不可以議,然臣心以爲憲府過乎不敬。

    」右議政河演曰:「勢甚不敬,義當鞫之,然料事得中爲難。

    且非私曲,切責勿罪,若飾非自是,則依聖敎施行。

    」左參贊李叔畤、右參贊鄭麟趾曰:「雖意不私曲,事涉不敬,下獄覈問後,罪之與否,惟上所裁。

    」遂囚大司憲許詡、掌令閔騫、任孝明、持平羅洪緖于義禁府,傳旨曰: 女妓佩連香之事,司憲府問於李順蒙,累日緻詰,然後來啓。

    大抵人君雖聽小人宦官之言,特下莫大之恩,當直來啓,以正其君,豈有擅自推究之者乎?今司憲府妄度順蒙夤緣啓達,不啓於我,自私劾之,不敬莫甚。

    順蒙答曰:「啓聞則可知。

    」至以引君爲證,憲府當卽啓達,猶不以啓,詰問不已,其心以謂若來啓,則予必掩覆歟?且其終欲得何情歟?如此事情,鞫問以啓。

     命左承旨黃守身同鞫之。

    順蒙狂妄粗率,徒以功臣之冑,位至崇品,以永興大君稱爲侍養。

    因此驕橫,數犯禁網,至是憲劾至家,忿怒大罵,謂族弟樸筍茂曰:「明日吾當啓達,須將此不肖人輩,緻之於獄。

    」 ○傳旨承政院: 予再經憂患,避居于此,欲經累歲,今忽思之,夏月雷雨,川渠漲溢,人苦跋涉,是豈小弊?然春夏,人未甚苦,若風雪冱寒之時,供億轉輸及大小侍衛之人往來之苦,不可忍視。

    今欲移禦臨瀛第。

     遂命宦者田吉洪修治。

     ○遣採訪別監于鹹吉、平安道捕海靑,諭之曰: 本國海靑進獻,今已十六餘年,捕獲之少,未有如近年,進獻之少,亦未如近年者也。

    進獻之少,止於一年,則猶雲可也,若至累年,則必謂我國不謹矣。

    每於入朝使臣之行,進獻海靑,已有宣諭,而尙未多獲,則非惟有乖於事大之誠,皇帝春秋方富,宦者藉此而來必矣,其弊不可勝言。

    當其時,雖悔何益?鹹吉、平安道多事,煩民之事,予不忍言,然進獻,重事,不可廢也,體予至懷,盡心捕獲。

    若人君好鷹犬,耽樂遊畋,則爲人臣者,固當極諫,如或不聽,則亦已焉耳。

    若外受捕鷹之命,似若用心,而實不盡於心,則豈人臣之義哉?予本不好鷹,近年以來,加以老病,尤不留意,此乃爾等之素知也。

    然汲汲捕獲者,以其進獻事重也。

    本道之人,不體予意,乃曰:「今年節候尙暖,或日時尙早,或雜鷹多來之後,海靑隨至。

    」如此托言而不盡心捕之。

    監司節制使與守令皆信之,以爲:「海靑捕獲,猶未晩也。

    」及其春節之逼,海靑乃稀,則無如之何矣。

    臣子受君父之命而有所爲之事,則當盡心圖之,期於必成,如或不然,是欺君父也。

    鹹吉、平安道未獲海靑,非徒一二年,每歲皆然。

    自宣德以來,進獻之數,每歲而減,至於近年,隻進二連。

    外國固拒進獻之命,終不進獻則已矣,答不得已而進,則何前日多進十餘連,而近年以來所獲如此其少也?上國謂之何哉?今年儻或未獲,則進獻之事,將至於廢,深可慮也。

    大抵海靑雖於十一月十二月之間,或有捕之者,然八九十月,最爲可獲之時,爾知此意,多獲之術,盡心爲之。

     7月21日 ○壬辰,刑曹啓:「平安道平壤囚強盜閔無豆、甑山囚強盜車莫同、鹹吉道端川囚強盜石留等二人、慶尙道密陽囚強盜大平等二人,依律處斬。

    」從之。

     ○祈晴于北郊及宗廟社稷。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辛酉十一月受敎:『孤草島釣魚倭船潛持兵器者,收取沒官,不許釣魚。

    』然但汎稱兵器,故雖佩小刀者,例論兵器未便。

    自今弓箭槍長劍環刀甲冑外,其餘勿以兵器論。

    」從之。

     7月22日 ○癸巳,世子引見左承旨黃守身,問推鞫憲府之狀,出示內製事條: 一,人聞傳旨,孰不以爲李順蒙啓請乎?若謂順蒙啓請無疑,則當直請順蒙之罪;意順蒙啓請而不能無疑,則特下傳旨之事,疑之而私自推問不可也。

     一,大抵辨明之際,人多引天爲證,然天遠而不言,故聞者不信之矣。

    若引君爲證,則聞者卽信而無疑,不亦可乎?聞證君之辭而猶不信,則其於敬君之義何? 一,幼弱之君,憸小導之以非義,大臣憂之,謂:「誰爲此乎?」此正理也。

    若特下之事,君不知而臣私自推究,豈有是理! 一,假有夤緣啓請,必不因承政院。

    予恒居深宮,不接外人,此必或因內人,或因王子。

    旣知不因承政院不因他人,猶不啓請,私自推劾,何也? 一,答辭雖不引君爲証,但曰:「我不啓請」,則卽當信之。

    何者?雖甚不肖之人,豈敢以所啓爲不啓乎?於此小事,曲生妄疑,固欲得君之所聞,是敬君之意乎? 一,本國非徒武臣,雖執政儒臣,猶不禁畜妓,自古而然。

    若以爲不可,則請立禁防可也,獨於此事,援引《大明律》可乎?若必用律,當竝前畜妓者而請之。

    若以爲已往之事,此事亦不爲已施之恩乎? 一,臣之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