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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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三十一年大明正統十四年 春正月 1月1日 ○曲宴于內殿,世子及宗親二品以上侍宴。

    宗親三品以下文武堂上官以上及耆老宰樞,皆賜宴,又饋倭、野人于弘禮門左右廊。

     1月2日 ○癸未,量移譿于京畿龍仁縣。

     1月3日 ○甲申,遣都體察使皇甫仁于平安道,命都承旨李思哲,餞于慕華館。

    築行城自理山郡央土裡至渭原郡,石築七千四百七十八尺,削土一萬一千六百六十尺,設杙四百尺,置關門于央土裡。

    築煙臺,圍八十八尺,役本道軍一萬三千九百八十七人,二月初十日起役,至三月初六日而止。

    以裡計者,十裡二百七十步四尺。

     ○賜野人都萬戶童吾沙介衣帶鞍靴緜布,以嘗徙居婆豬江,今復歸順也。

     1月4日 ○乙酉,傳旨春秋館:「前撰《高麗史》,失於疎略,令更撰之。

    遼賜世子冕服之事,又逸焉。

    今復讎校,雖一字一事脫漏而可改者,竝皆付標以啓。

    」 1月5日 ○丙戌,以閔伸爲兵曹判書,樸仲林兵曹參判,李思任工曹參判,李先齊戶曹參判,金俒之兵曹參議,申貴僉知中樞院事,樸仲孫守司憲執義,金守溫守兵曹正郞。

    守溫以兄僧信眉之故,特命除政曹。

    又以兀良哈指揮林多陽可爲副萬戶。

     1月6日 ○丁亥,司憲府啓:「今以樸仲林爲兵曹參判,金守溫爲正郞。

    臣等以爲仲林認宋重孫之奴爲己奴,使之變易父子,紊亂綱常,今拜政曹堂上,甚爲不可。

    且守溫,訓之子也。

    訓父遭喪在永同。

    訓自沃溝道經而不入見,來至京城,不卽肅拜,潛謁恭靖大王,被不忠不孝之罪。

    如此者之子孫,用之亦足矣,今又使任政曹。

    如是則後人何所懲戒!請皆改之。

    」 上曰:「若等之言然矣。

    然予自少知仲林之爲人,其心固不以他人之奴爲己奴,變易父子者也,必陷於姦奴所欺,但其終義禁府推鞫時,堅執不悟爲非耳。

    然此非永不敍用之罪也。

    守溫之事,曩昔不忠者子孫弟姪,竝禁錮,其後大臣國人皆曰:『不可連坐。

    』或啓於輪對,或有上書言者。

    又因政府之議,竝令許通。

    守溫亦於此時,始得赴試,旣已登科,授以此職,又何不可!」 遂不允。

     1月7日 ○戊子,田制詳定所都提調河演啓:「京畿田制不明,國庫虛耗,職此之由,須及今春,分其田品。

    若以爲民間貧乏,供頓爲難,則書員色吏,皆以國庫支給,庶無民間騷擾之弊。

    」提調金宗瑞、鄭麟趾、鄭苯、尹炯啓:「去年京畿不稔,今春民生貧乏,書員色吏廩給,雖出於公,其他差備各人支待,必及於民,不無騷擾之弊,姑待秋成,更議施行。

    」上從宗瑞等議。

     1月8日 ○己醜,兵曹參判樸仲林辭職,上曰:「毋嫌憲府之言,就職。

    」仲林啓:「臣罪旣重蒙宥,且速得參六曹,臣之荷恩,殆難罄言,今又特陞二品,俾受政曹。

    不肖之資,濫受重任,若又見敗,恐負聖恩耳,非以憲府之請爲嫌也。

    」 ○司憲府復請樸仲林、金守溫不宜政曹,不允。

     1月9日 ○庚寅,司諫院啓:「樸仲林曾以一奴之故,遂犯重罪。

    古人雲:『一介取予,千駟萬鍾係焉。

    』此雖一奴,原其情則甚爲貪汚。

    將此心以居政曹,豈合於理!金守溫,不忠者之子,請竝改之。

    」不允。

     1月10日 ○辛卯,司諫院又請仲林、守溫之事,上不答,仍謂承政院曰:「予疾作有日,不能悉答。

    爾等知此意,待吾疾瘳以啓。

    」 ○刑曹申:「忠順衛陳敬直竊赴防甲士姜倫告身,冒受月俸,律該杖一百刺字。

    」上以功臣之孫免杖,但刺字,付處外方。

     ○世子引見同副承旨李季甸曰:「前此工商賤隷,皆用於流品,近加設上林園之職,且別其散官之號以授之,但其司直司正之號,與流品同。

    若私賤得司直司正,而其本主反不若其奴之職,甚爲未便,故使私賤之職不過九品。

    然或因特旨得司正司直者有之,或積其功勞,當授司正司直者處之爲難。

    欲於上林園,改司正司直之號,職號與流品不同,自無嫌矣。

    如此則私賤不必限九品也。

    今改稱司愼、司謹、司順、司信何如?」 季甸與諸承旨議:「請改司直爲管事,副司直爲副管事,司正爲典事,副司正爲副典事。

    」從之。

     1月13日 ○甲午,世子視事。

    右贊成金宗瑞申:「向化野人,旣受爵祿,無所統攝,常與其黨聚會飮酒,因以鬪爭,或殺傷人物。

    臣等與禮曹議區處之術,鹹曰:『依甲士例,令屬各衛,計其仕到,陞授職秩,似爲便益。

    』且令此輩兼司僕未便。

    童羅松介,本無才能,而位至僉樞;金古道介以其祖至誠歸順,特除僉樞,然有惡疾,中樞諸臣同坐共食,鹹以爲難,請竝除行上護軍。

    」 禮曹判書許詡曰:「其四品以上人,令與上大護軍同入番;五品以下,除巡綽等事,分屬甲士,仍錄功課,其勤於侍衛,仕到多者陞職,不勤者降職,則自有勸懲之心,而觀感變化矣。

    其傑黠終不順者,遣還本土。

    」世子曰:「所議允當,予將啓達。

    」 ○上謂承政院曰:「稱父母妻子兄弟之病,啓請鋪馬者頗多,其禁斷之術,商議以聞。

    」左承旨趙瑞安曰:「果有鋪馬濫騎之弊。

    稱父母有病,乘傳而行者多矣,未見其父母死者也。

    雖近侍之人,旣受祿賜,上恩固厚,當父母疾病,騎私馬以行,何有不可!竝不給傳便。

    」上曰:「若集賢殿臺諫因父母疾病往來者,固當給傳,其餘勿許可也。

    親父母有疾,急急來啓,人君聞之,其忍不許乎!爾其知之。

    」 ○刑曹申:「公州囚強盜白同等十人,依律斬。

    遂安囚良女蔔眞謀殺夫,淩遲處死。

    」從之。

     1月15日 ○丙申,月食。

     1月16日 ○丁酉,司諫院請樸仲林、金守溫之事,不允。

     ○移配譿于驪興府。

     1月18日 ○己亥,司諫院又請仲林、守溫之事,上曰:「仲林之事,予旣言之,更無所言。

    守溫則今政曹臺諫堂上官,豈無如此之人乎!且古者罰不及嗣,如此來請,甚爲不可。

    」遂不允。

     ○世子引見義禁府提調李孟畛等,議兵曹官吏之罪,仍命堂上之罪,俱以對制上書詐不以實律,改照以啓。

    金世敏、金銚、鄭而漢在獄中上書曰: 臣等伏念聖上至仁愼刑之意,雖於匹夫匹婦,慮被誣妄,一笞一杖,不敢輕易施行。

    臣等於崔淳、金自麗等事覺擧之時,隻疑誤錯,初不知尹培用意所爲,豈有隱諱敷同之理哉!今義禁府各日推問臣等不知之情,具在供辭,至於決罪取招,不更推問,預書招辭,以爲尹培用意辭因,匿不申聞,朦朧申達,緊關到多二字不書,泛稱新司勇,沒實敷同申聞,使之署名。

    臣懇辭不服,承旨曰:「此招非吾所爲,不得更改。

    署名則署,不署則否。

    」臣等皇恐上鑑,不敢違拒,署名誣服,伏望聖慈施行。

     上卽以是書示孟畛等,仍曰:「兵曹悉知尹培所犯,而欲其不露,不卽啓達,故爲稽遲。

    以此取招何如?」僉曰:「如欲取此招,則何難!然須用刑杖,乃可取也。

    」上曰:「然則宜以詐不以實律,照得以啓。

    」 ○重設慶讃于佛堂,四日而罷。

     1月19日 ○庚子,司諫院左獻納趙白珪啓:「昨聞上敎,退而考之,但李之直曾受不忠之罪,其子孫見用,至爲堂上官。

    然之直爲諫官,言事錯誤,固不與金訓之罪同科。

    」上曰:「之直以何事受何等罪乎?」白珪曰:「未敢詳知。

    」上曰:「金訓其初受罪時,有司以不忠論請,太宗特以出使不復命律斷之,又使從便。

    且恭靖王與太宗,略無纖芥嫌隙之心,金訓雖謁恭靖王,固非背太宗而從恭靖王也。

    己亥年間,李迹私請將帥,使赴東征,事覺,予使之籍沒家産,定爲官奴,然尋使從便,此豈不忠之例乎!予意以爲金訓家産,欲追給之。

    且諫官言事,則事之首末,固當細推而言,何故昨日有問,對以不知,今日有問,又對以不知乎?爲諫官者,尙且如此乎?予卽位三十餘年,未聞如此可笑之言也,予反赧顔。

    」 白珪乃退。

     1月20日 ○辛醜,議政府啓:「江原道失農,民生艱苦,請停東宮講武。

    」上曰:「今者,東宮亦請勿行,予已責之。

    講武,祖宗成憲,以予疾病不得親行者累年,以故事多日非,講武不可不行也。

    且軍士觸冒寒暑,身自熟習,庶知軍旅之事也。

    予以爲東宮不爲,則欲使臨瀛大君、翼峴君及兵曹堂上都鎭撫率軍士訓鍊,何如?」 僉曰:「稱講武而使大君諸君代行,有違大體,固不可也。

    」上曰:「予之欲以大君諸君代之者,以昔太宗講武時放鷹於利川等處,而使李叔蕃率軍士獵於廣州等處故耳,今曰不可,是也。

    」仍傳旨兵曹:「今春等東宮代行講武,改以豐壤等處。

    其江原道講武諸事,勿令預備。

    」 1月22日 ○癸卯,司諫院上疏陳時務: 一,各道監司兼牧之法,其弊非一。

    大抵界首官,地大民稠,庶務浩繁,牧使判官分掌治之,尙不不暇給。

    今監司兼牧,巡行無暇,雖當在牧,道內公事,未有餘力,兼牧之事,豈可望治!於是一州庶事,盡付判官。

    雖無餘事,力有不贍,況監司兼州,號稱本營,各道進上,都會于此,判官專掌,夙夜未遑。

    又有京來大小使臣、道內別常差使員,以公事相接,會于監司,輻輳竝臻,靡日有歇。

    首領官、檢律、敎諭、譯丞,亦在是焉,朝夕寒暄,禮謁祇待,判官一身,鞅掌奔走,又不暇焉,何及於民事乎!由是事無大小,盡付監考色吏,姦猾弄權,浚民膏血,無所不至,民之困瘁,可勝言哉!其弊一也。

     上項使客及監司首領官隨從伴黨、營吏、驛子,常不下數十人,支待之須,其費不貲。

    一州公須,必不能補其萬二,則將斂民以供辦,若據平壤、鹹興之例,給以廩餼,則耗費國儲。

    此法之立,公私有損,其弊二也。

     大州兼縣,多至十餘,少不下五六,兼縣還上,判官不能親往捧納。

    近聞監司使隣境守令兼督之,隣境之守舍其官而治他州之事,其州判官,至以錢穀之重,付之他官,政體乖方,非所宜也,其弊三也。

     千室之邑,一人治事,稽緩錯誤,十常七八,爲監司者所當糾理。

    然監司旣爲兼牧,則其責亦有所分,安得掩覆己過而歸罪於佐貳乎!由是爲判官者,無所忌憚,煩劇之事,益以不治,其弊四也。

     監司兼牧,挈家赴任,久居所部,人情顧戀,勢所必至。

    大抵褒善糾違,激濁揚淸,便於初志之銳,而難於淹久之餘。

    前朝按廉六朔之法,豈無其意!且人情靡不有初,鮮克有終。

    監司久任,慮有鮮終之患,其弊五也。

     今國家凡父母妻父母在道內者,不許除拜其道監司首領官。

    又曩歲,監司首領官之妻,有因歸覲沐浴等事,其道往還者,有司痛治不恕,豈非賄賂之行、幹請之屬,有所托歟?今監司親率妻孥,留居部內,至于三期,子壻弟姪歸覲問安,往來不絶,經過州郡,支待饋遺,弊不可言。

    不唯此也,歲臘俗節,道內親屬,其不往謁乎!聯戚守令,不通問遺乎!若爾則賄賂,其不得行乎!幹請其不得入乎!乃何國家之法,詳於前而略於後耶?其弊六也。

     鹹興、平壤,詞訟不繁,兼牧之官,公事淹滯,不至若是,而監司挈家久任之弊,豈無可言者歟!臣等願革監司兼牧之法,復立各州牧使之官,以除生民之弊,以嚴彈糾之法。

     一,《續典》一款,節該:「兩班婦女,皆乘有屋轎子。

    不能備者,四品以下之妻,路次乘馬。

    」其婦女之不得徒行明矣,而徒行之禁未立,故雖士大夫之妻、貴族之女,徒行街路,恬不爲愧。

    無識之徒,或比肩以行,或走馬以觸,與庸人婦女無異,誠爲未便。

    且婦人無外事,今京外兩班婦女,或稱香徒,或稱神祀,各齎酒肉,公然聚會,恣意娛樂,有累風敎。

    又於行幸及中朝使臣來往之時,行廊與緣路各處,浮階結幕,或升墉,或攀樹下箔以觀,男女雜遝,靦面無恥,非唯取笑於上國,抑亦有乖於婦道。

    臣等伏望特令禁斷,以正婦道。

     一,凡訴誤決者,必其情理迫切,不得自伸者也。

    待其等官吏遞畢,然後得訴,故雖甚冤抑者,至于累年,未得訴冤,雖憲府受狀,還送其司。

    或前決之人,還拜其司,或其司之官,戚聯前官,或文券之內,有祖父伯叔兄弟甥舅之署,則竝稱相避,必待其官遞代,然後聽理,遷延淹滯,經歷年久,文案遺失,證佐物故,不得改正。

    其無相避者,或牽於交承之分,以爲今遽改正,則前官得罪,或怵於利害之情,以爲:「前決者,蓋因情勢所不得已,則我亦何必改正而取前得者之怨哉!」一有不顧勢利,俓情而行,則毀言日布,未久而罷者,容或有之。

    由是豪勢幸勝,寡弱負屈,是非顚倒,冤抑莫伸,腐心鬱結,緻傷和氣。

    近聞呈誤決送都官者,幾至六十餘道,淹延未決,或至二十餘年,近者不下七八年。

    訟冤之人,未有得伸者;誤決之官,未有受罪者。

    其有改正,則不過曰公錯之事,已經赦宥而已,官吏何由而懲乎!冤抑何自而伸乎!臣等願別立誤決辨正色,有呈誤決者,憲府移送其色,卽令三省各一,與義禁府提調一、郞廳二交坐辨正,須卽決遣,具由以聞。

    其妄告誤決者、知非誤決者,依已立條章,痛治不恕,則冒濫之訟,庶幾自止;貪軟之吏,庶幾勵矣。

     一,設科取士,國之重事,不可不謹。

    往者,卞季良久典文衡,深見科場之弊,每以講經之非,切切於獻議,一以製述取士。

    近年以來,應擧之士,全尙文詞,不務實學,國家患之,復使講經,是亦權時之宜,不得已也。

    如不得已而爲之,則禁防之法,不可不嚴也。

    大抵人情,易生於目接之際。

    試官之於講生,旣知姓名而與之相對,則不得無愛惡之情,況其所知者乎!況其有舊者乎!況親屬與權勢子弟乎!雖心堅不撓者,不能不爲之少變。

    此心一變,則好惡其得不偏乎!取舍其得無私乎!齊宣見釁鍾之牛而易之以羊,夫牛與羊也,同是無罪之物,而生殺之心頓異者,無他,見與不見耳。

    禽獸猶爾,況人之於人,其情尤切乎!臣等願試官講經之時,設裌帷於前,臺省官分坐內外,入門官在外門外,抽栍呼講生姓名,入坐帷外,使試官不知其姓名,不接其容貌,講經後,卽以通否栍,出示于外,使講生手書通否署名,然後又以其簿,入告于內,以驗眞僞。

    如此則無面對人情之弊,講經之法,庶幾公正矣。

    且曰此法苟難而不可行,則製述試取之時,已有縫彌易書之法,獨於講經,隔帷何憚乎!或曰:「雖在帷外,聲音之接,豈不相知乎!」然其聲音,豈使試官盡知之乎!伏望嚴立此法,以昭正道。

     一,《元吏典》一款,節該:「守令各任一州,戶口多寡、錢穀出納,靡不周知,以均賦役,乃其職也。

    今也巡問按廉慮守令之私其邑也,調兵南郡,則必使北郡之守督之,南郡之宰,調兵北郡。

    非止調兵,凡戶口點檢、軍需轉輸,民不堪苦。

    自今守令不許出境,專治其邑。

    」誠爲令典,不可易也。

    今也各官國庫,其官守令不得自擅,必與差使員開閉,此法之立,其弊多端。

    各官國庫米糧,雖無不時之需,敎官學長之廩,月常支給,故各官守令,每月承差,轉轉監督,此月盡馳而東,翼月則盡馳而西,驛路騷擾,未有休息,其弊一也。

     各道出納米穀內,常時支給與賞賜賻給等事,雖其稽緩,無有巨弊。

    以慶尙一道言之,若倭客賞給米穀,則或客人至浦所後,戶曹勘合文移,乃到其官,而監司巡至遠郡,則其官報監司,監司定差使員,其官據監司之文知會後,差使員乃到支發。

    如此往復,動經旬月,如値雨水,日數倍加。

    客人留浦,虛耗國廩,其弊二也。

     立法本意,專在那移出納。

    然今日則東郡之守開西郡之庫,明日則西郡之守開東郡之庫,互相監督,不月不歲,視爲常事,莫肯緻慮,通同相應,勢所必至。

    倘有公須罄竭,而使客適至;義倉匱乏,而居民阻飢,則未有不應那移之請者也。

    然則徒有煩擾之弊,實無裨益之效,其弊三也。

     守令分猷分念,出宰百裡,其任非輕。

    兵徭刑訟、賦稅科斂,一邑重事,皆委守令。

    至於義倉之穀,非爲私物,而亦使其宰出納,獨於國庫,不信其宰,必令他官一同開閉,於彼則信而任之,於此則疑而二之,彼此不一,大體乖疑,其弊四也。

     臣等伏望一依《元典》守令專治其邑不許出境之法,復令各官專掌國庫,獨任責效,其有那移耗損者,依法痛治,庶幾委任專,而人人自勵;民弊祛,而國儲不耗矣。

     1月23日 ○甲辰,議政府申:「繼母未分婢子作妾所生,依親母未分婢子作妾所生例,屬補充軍。

    」從之。

     1月25日 ○丙午,議政府據禮曹呈,啓禁制條件:「一,九升以上衣服及紗羅綾段綵絹囊子護膝眞絲帶猠皮靴,流品朝士、衣冠子弟、成衆官外,痛行禁止。

     一。

    兩班婦女及女妓外,勿用紗羅綾段鞋。

    男人皮草鞋則勿論尊卑禁止。

     一,各殿各宮別監小親侍及典樂署樂工,常時則通著直領脥注音帖裏,差備時則著團領。

    外方鄕吏著直領。

    京中上林園別監、隊仗、隊副、武士、庶人、外方日守兩班、工商賤隷,通著直領脥注音帖裏。

     一,流品朝士及衣冠子弟、成衆官笠子頂竹之數,三十以下,平竹之數;十四以下其餘各人良賤,頂竹之數;十五以下,平竹;單七以下,通著坎頭。

     一,大紅染外衣,大小朝士已不得穿著。

    今後兩班婦女外衣,庶人賤口男女內外衣服,竝勿用大紅色,隻用桃紅粉紅,始明年禁之。

    」 ○金海任內熊神縣人許仁甫等請別置縣,不允。

     ○議政府據戶曹呈申:「各道州縣所在本官雜穀,旣已竝入其官國庫。

    請以忠淸、全羅道人吏位田,假屬軍資者,擇二千結,屬本宮,每年收稅,漕運納于內需所。

    」從之。

     1月26日 ○丁未,世子出右華門外幕次,受朝參。

    其儀: 前一日,忠扈衛設王世子次於勤政門外庭之西,東向。

    〈在永濟橋北道西。

    〉有司設座於次內當中,設香爐二於座前左右。

    其日,典樂署典樂陳樂於永濟橋北道東近西,西向。

    〈鼓吹樂。

    〉司僕少尹陳?馬於道西當中,〈一匹西向。

    〉又陳?馬於道西左右。

    〈用大儀仗則各三匹西向,用小儀仗則各二匹西向,俱西上。

    〉典儀設文官二品以上位於永濟橋北道西近北,三品以下於道東,宗親及武官二品以上位於橋北道西近南,三品以下於道東,俱每等異位重行,西向相對爲首;〈宗親,每品班頭別設位;大君,特設位於正一品之前。

    諸邦客使來參則設位,倭使在北,野人在南,當文武班準品序立。

    〉監察位二於文武班後,西向;副知通禮、典儀位於文官西北,西向;通贊、奉禮郞在北差退南上;又通贊、奉禮郞位於武官西南,西向北上。

    奉禮郞設門外位於直房前,文官在東,宗親及武官在西,俱每等異位重行,相向北上。

    〈宗親別設位如上儀,若客使來參,則設次於東西直房南。

    〉初鼓,兵曹勒所部屯門列仗,〈若日本使、野人酋長來參,則用大儀仗,常時用小儀仗,在道西左右西向俱西上,軍士同。

    〉宗親及文武百官以常服,俱集直房。

    〈若客使來參,則就次。

    〉二鼓,宗親及百官皆就門外位,宮官及侍衛之官〈宮官如詹事之類,侍衛之官如翊衛司司辟司僕之類。

    〉俱詣閤奉迎。

    副知通禮詣閤外俯伏跪,贊請內嚴。

    三鼓,奉禮郞分引宗親文武三品以下,由東西偏門入就位。

    副知通禮白外備,王世子具常服出,繖扇侍衛如常儀。

    將出右華門,樂作。

    王世子詣次卽座,繖扇侍衛如常儀。

    〈陽繖在座前當中,雀扇分左右俱西向,靑扇分在座後東向。

    侍衛之官,分立左右西向,俱西上,立座後者東向。

    〉樂止,宮官及史官分左右俯伏於次內座前,分左右西向,相對爲首。

    奉禮郞分引宗親及文武二品以上,由東西偏門入就位,〈客使來參,則引就位如常。

    〉典儀曰:「再拜。

    」通贊唱鞠躬再拜興平身,宗親及百官鞠躬,樂作,再拜興平身。

    樂止,奉禮郞分引宗親及文武二品以上出。

    〈客使來參,則先引出。

    〉副知通禮進當座前俯伏跪,白禮畢,俯伏興還本位。

    樂作,王世子降座,繖扇侍衛如來儀。

    樂止,奉禮郞分引宗親及文武三品以下出。

     ○義禁府啓:「崔浥贈法帖于李賢老、尹培,請以新甲士崔淳、金自麗陞職,培從請,潛使本領呈手本,乃申曰:『淳、自麗皆到多,而於都目遺忘不薦。

    』遂陞副司正。

    後知到多二字爲非而削之,更申曰:『都目磨勘時,脫漏不書。

    』及憲府推劾,毀到多申達單子,以滅其迹,宜照以朦朧奏準、詐僞制書、專擅選用、棄毀制書等律皆斬,浥亦當斬。

    南知、金世敏、金銚、趙順生、鄭而漢以堂上官,於除授之際,懜然不察,罪該杖八十。

    又世敏、銚、而漢覺擧申聞時,匿培詐僞,當按以朦朧奏準律,然自覺擧,宜以詐不以實律,杖一百徒三年。

    賢老已知培情狀,不告堂上,以緻朦朧申達,亦該杖一百徒三年。

    安完慶以知曹承旨,於朦朧申達之時,不能分辨,罪該杖八十。

    徐盛代以傳令內官,聽浥囑辭,下批前問淳等受職與否於完慶,照漏洩軍情大事律斬。

    淳、自麗以詐假官律,杖一百流三千裡。

    」 又啓曰:「金俊於母喪三年內,通書世敏求官職,世敏授於蘭浦萬戶。

    智、銚、順生、而漢、賢老聽世敏之擧,敷同薦用。

    世敏以朦朧奏準律斬;智等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裡;俊匿不擧哀律,杖六十徒一年。

    」 上命世敏隻收告身,外方付處;銚外方付處;順生、而漢、賢老罷職;智但罷兼職;完慶勿論;培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裡;淳、自麗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盛代減三等,杖一百;浥減二等,杖一百徒三年;俊依所啓施行。

     ○司諫院上疏曰: 樸仲林冒認丐乞之童,欲爲其奴,使奴金三詐稱己子,訴于刑曹,陰誘諸證,誣惑官吏,亂人父子,敗毀綱常,其心固爲姦譎。

    及移義禁府,特命大臣,同三省鞫問,又遣近臣監之,無異親聞,固宜首實,反堅姦計,終不輸情,姦巧莫甚。

    以此莅官,餘可類推,政曹之任,豈稱輿望!至於守溫之事,今考其父訓罪案,永樂十七年十一月日,司憲府狀內,節該:「金訓爲沃溝兵馬使,遭祖母服告暇,不奔其喪,擅自上京,不行肅拜,潛隱其家,密事仁德殿,使妓妾進豐呈,頻受賜物,其懷二心而不忠之跡著矣。

    且其父丁憂在永同縣,過行不見,其忘親不孝,亦甚矣。

    臣子而背君忘親,罪不容誅。

    當時臺諫刑曹請置於法,主上殿下以好生之德,特垂寬典,隻令決杖付處,罪甚重而罰甚輕,爲臣子者,莫不痛憤。

    金訓不念聖上好生之德、保全之恩,乃與李迹、林尙陽等通同相應,又令其子松年囑於李從茂,率行上京,私結權貴,再幹邦憲,是乃自速天誅也。

    伏望殿下一依永樂十四年十一月日特降敎旨,不忠金訓及黨不忠李從茂、李迹、林尙陽、徐省等,依律施行,以正綱常,以戒後來。

    金訓籍沒家産,定屬官奴;李從茂、徐省外方付處;李迹、林尙陽,廢爲庶人,遐方付處,永不敍用。

    」 臣等以此參詳,訓之不忠不孝,情狀明白,再受重罪,籍沒家産,身屬官奴,其薦拔人等,亦受重罪,有至永不敍用者。

    其子守溫所當橫斥不敍,坎軻終身,特承殿下再造之恩,許通仕路,至於登科,名在仕版,固踰涯分,今拜政曹,實駭見聞。

    伏望殿下擴揮剛斷,收仲林、守溫除拜政曹之命,以勵士風,以正綱常。

     上曰:「疏中言主上殿下者,何所指乎?予未喩其意也。

    其言永不敍用者,又指誰歟?」獻納趙白珪啓曰:「臣等據當時憲府疏,謹錄以聞。

    所謂主上殿下,乃疏本文,非今日臣等之言也。

    永不敍用者,林尙陽、李迹也。

    」上曰:「若等擧故事爲言若此者,皆欲廢錮乎?」白珪曰:「若無文籍不知罪名者則已矣,旣有文籍可考,則不得不爾也。

    」命盡召諫官,仍謂白珪曰:「予謂不忠之人非一,而獨擧守溫爲言,何哉?」白珪曰:「往者李之直之事,但聞失言而受不忠之罪,考諸文籍,又不得其事,故未敢更啓。

    且不忠之人,不爲不多,但今守溫爲政曹,故言之耳。

    」上曰:「守溫受職旣久,憲府前此亦以爲言,若等何不於是時爲言,而至今乃言乎?」白珪曰:「其時憲府進諫,故臣等鹹謂憲府之得請,不敢一時竝言,佇待兪音,憲府終不得請,故來啓耳。

    」俄而右司諫河潔、知司諫盧叔仝、右獻納金得禮、右正言金瑞陳亦至,上敎潔等曰:「唐初,輕用謀反之律,太宗非之。

    我太宗之時,法官亦用此律,洪居安不及進膳,論以大逆,太宗非笑之。

    今予問李之直之罪,白珪不能對。

    以不知之事,進言於君,豈諫官之體乎!如此而無所愧怍,是外示公義,而內懷姦巧也。

    令同副承旨李季甸開諭。

    」潔等遂辭職,不允。

     ○司憲府啓:「除授官職,國家重事,今兵曹官吏之罪,不全科判決,深以爲嫌。

    頃者安崇善作罪,本府請全科斷罪,殿下不從,崇善旣免其死,故不數月有此事。

    況此非暗昧難知之事,其故爲誣上之意,昭然明著,非但一事,且至二三,尤不可不全科罪之也。

    」上曰:「若等據法以請,固當矣。

    然不可殺也,又不可加於此也。

    」又啓曰:「近者李純之、黃守身、安崇善相繼犯罪,皆不依律科罪,故執政之官,無所畏懼,乃至如此。

    」上曰:「此人等死罪且至四五,若等之言固當,然近日犯罪減等者非一,獨於尹培,豈可一一從律乎!固不可殺也。

    」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正統五年七月,受敎,節該:『大君公主家,正寢翼廊,梁長十尺,柱長十三尺,』然大梁則十尺過短,小梁則十尺過長。

    且柱高十三尺,亦爲過長。

    至於各品家舍,正寢行廊,尺寸無等,實爲未便,今更詳定。

    大君六十間,內樓十間,正寢、翼廊、西廳、內樓、內庫,每間長十一尺,廣前後退竝十八尺,退柱十一尺。

    有遮陽斜廊長十尺,廣九尺五寸,柱九尺。

    行廊長九尺五寸,廣九尺,柱九尺。

    公主親兄弟親子五十間,內樓八間。

    正寢、翼廊、西廳、內樓、內庫,每間長十尺,廣前後退竝十七尺,退柱十尺。

    正寢、翼廊、西廳、內樓有遮陽斜廊長九尺,廣八尺五寸,柱八尺五寸。

    行廊與鈄廊同。

    宗親及文武官二品以上四十間,正寢、翼廊、西廳、內樓、內庫,每間長九尺,廣前後退幷十六尺,退柱九尺。

    正寢內樓有遮陽鈄廊,長八尺五寸,廣八尺,柱八尺。

    行廊與鈄廊同。

    三品以下三十間,內樓五間。

    間閣尺寸,與二品以上同。

    庶人十間,內樓三間。

    每間長八尺,廣七尺五寸,柱十尺五寸。

    」 從之。

     1月27日 ○戊申,世子視事後詣闕,引見左議政河演、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等,宣上旨曰:「厥初造楮幣之意,欲以通有無,且利權在於上也。

    我太宗之時用楮貨,未久而罷,近日復用楮幣,慮不興用,欲設禁防,政府曰:『不必立法,自然興用。

    』今聞民不樂用,如之何?」演曰:「近年以來,水旱相仍,米價湧貴,故如此耳,期以永久,時和歲豐,則自然興用矣。

    」宗瑞曰:「初用楮貨之時,臣及見之。

    用布之餘,遽令用楮貨,故民頗不樂,至十年之後,人始興用。

    今又久用銅錢而用楮貨,故民不樂用,此事固不可刻日而遽令行之也。

    且各司收贖徵闕,皆以米布與紙,而不以楮貨,故皆不以爲貴也。

    」演曰:「別立都監,凡各司收贖徵闕,悉令送于都監何如?」苯曰:「臣聞商賈之言曰:『楮貨之用,於民無大害,於國亦無大害,但奉法官吏,凡徵贖皆以雜物,而不用楮貨。

    如漢城府商賈行狀之稅,若納楮貨者,則淹延委置,不卽出給,故爭以雜物輸納。

    』此官吏先自毀之也。

    徵贖等事,令都監皆收楮貨。

    」宗瑞曰:「雖設都監,其使令必不能一一徵督,令各司自徵,送于都監。

    」甲孫曰:「漢城府徵私債,皆以楮貨徵給,何如?」宗瑞曰:「貧民一鬥之米,悉以楮貨徵給,則誰肯見貸乎!但久遠負債,未能償還者,以楮貨徵給爲便。

    」世子又曰:「向者金賛成所言向化人區處,予已啓達,令卿等議便否。

    」僉曰:「向化人分屬別侍衛,勤仕少過者陞職,慵惰放逸者降職,則彼勸懲之心而自成禮順之俗矣。

    然其仕到,不可與別侍衛和會計之也。

    」又問曰:「童羅松介、馬右其、浪伊升巨等,旣兼司僕矣,仍令入直乎?」僉曰:「向化人入直于內,則固爲不可,入直于外司僕何如?」世子曰:「已曾入直內司僕,而遽令直宿于外,則其心必不自安矣。

    羅松介則佯若尊之,勿令入直可也,馬右其等,仍令直宿何如?」僉曰:「允當。

    」又議曰:「凡訴奴婢誤決者,令漢城府聽理何如?」宗瑞曰:「昔議誤決受理便否,或曰:『宜別立都監以聽之。

    』領議政黃喜獨曰:『戊寅年立辨定都監,尋罷之。

    甲午年復之,訴者雲集,都監不能獨決,分送各司,一司所受,或至百餘道,不能畢決而罷,今雖別立都監,弊復如前。

    』議遂寢。

    今若使漢城府聽決,則雖擇人任之,然一漢城府,安能一一辨決乎!」演曰:「漢城府雜訟,固多於憲府刑曹,奚暇兼理誤決乎!仍舊令都官辨決爲便。

    」又議曰:「凡講經之時,雖政府堂上掌試,若同列堂上之子則必不出難處以講問。

    試官抽出講處,令諸生書其註,若不能悉書者,使書其義,何如?」演曰:「臣屢爲試官,場屋之事,備嘗知之,雖同列大臣之子,未能容私。

    」宗瑞曰:「科擧之事,高麗之季,頗爲猥濫,至于我朝,固無其弊。

    凡考試之時,堂上官或至二三,又有臺諫與集賢殿官,其中一人雖有挾私者,安能使在位者皆然乎!」苯曰:「卞季艮力言講經之弊,令諸生書註,遲滯難行,不可爲也。

    」上又謂政府曰:「臺諫以仲林、守溫不宜政曹,敢請不已,果不合於政曹歟?仲林之事,毋以永豐連姻之故,有所隱諱。

    」演以潔之兄避嫌。

    宗瑞曰:「守溫,其父雖犯不忠之罪,其身無咎,政曹郞廳,有何不可!仲林於臣爲族姪,自少共處,悉知其心術之微,甚拙直人也。

    決斷之才,雖或不足,欲以他人之奴爲己奴,固無是也。

    」苯曰:「臣亦詳知仲林之心,此事專以愚惑之故,信聽奴予之言,至於此耳。

    」上曰:「今緻詰諫官者,非欲以此罪之也,要令知予意也。

    曰予近年以來,屢經悲患,疾病經身,或於婦女,或於宦官,喜怒無常。

    然於公事,未敢發也,近日或於公事間,亦發之無常。

    且前年十月間,得惡心嘔逆之疾,至十二月小愈,歲後復發,近日又愈。

    然今猶知喜怒無常,此則不甚昏昧也。

    若至一二年,則意謂懜然全不知也,卿等知之。

    」 ○司憲府請兵曹官吏之罪,上曰:「若等據法爲言,固當矣。

    然近年朝臣雖犯死罪,例皆末減,獨於尹培,其可殺乎?」復請曰:「前者,執政有犯,輒赦不罪,故無所忌憚,繼踵而起。

    今若一斷其罪,後人庶可鑑矣。

    李賢老則崔浥之請,聞之已熟,堂上亦必知之,乞皆全科斷決。

    」上曰:「近來謀反強盜外,其餘罪人,類皆減等。

    若死罪過多,則雖強盜,亦或原免,獨至尹培之身,豈可一一依律!賢老之事,若等不知情實。

    初賢老與崔浥同在諺文廳,相從已久,如有私情,崔浥之請,當曲從之,乃不聽許,誠可嘉也,況敢罪之乎!爾等之言,何其不相當如是乎!若堂上則予亦以爲無大臣之體,以堂上自謂不知可乎!金世敏亦旣免死矣,下官尹培,不足論也。

    然死罪有五,誠如爾等之言,赦之固難,然出於好生之心,爾等不可強也。

    崔浥之請於賢老,非實陳其情而請之也,賢老亦不知事之是非,故乃答以當次則可爲也。

    予則以爲如賢老者,世豈多乎!」竟不允。

     ○刑曹申:「古阜囚強盜所乙進等十六人,依律斬。

    天安囚莫德謀殺夫,綾遲處死。

    」從之。

     1月28日 ○己酉,召集賢殿副提學鄭昌孫,議改撰《高麗史》,仍傳旨春秋館:「《高麗史》,頗失疎略,今更考閱,備悉添入。

    」遂命右贊成金宗瑞、吏曹判書鄭麟趾、戶曹參判李先齊及昌孫監掌之。

     ○臺諫請兵曹官吏之罪,上曰:「尹培,鈴川君親叔,而首陽大君亦且連姻,豈無人情!且尹培之母上言,稱母後六寸,於予心有所戚戚然,予豈以此輕赦可殺之人乎!初與東宮論此事,曰:『尹培則終不可殺也。

    』故末減施行。

    若賢老之事則尹培引之甚力,其父再上書言賢老之預謀。

    觀其父上書,則尹培引賢老之意可知。

    尹培又言:『吾受本衛手本,以語賢老。

    答曰:「當次則爲之。

    」』賢老此言固是,乃以此歸咎何哉?當初崔浥請托之時,答曰:『都目已過,不可爲也。

    』及崔浥以尹培受手本之事告之,則曰:『若當次則可爲也。

    』所答之言,無奈可乎!及堂上同議覺擧之時,其事尙不露,賢老乃言之,豈人人所得爲哉!況賢老,狂簡之儒;崔浥,穎悟宦官也。

    賢老與崔浥相交已久,崔浥之請,宜若諾從,乃不肯許,賢老之事,可謂足矣。

    然於兵曹覺擧之時,悉陳尹培姦謀,則善莫大焉,旣不能然。

    且其法帖之贈,雖不足數,然亦受而不拒,以此成罪定律,乃以功臣之孫,隻罷其職。

    若堂上之罪,豈可一切處之!故以金世敏爲首,收其職牒,外方付處。

    金銚又減一等,隻令付處。

    以此而降,或罷職或勿論,處之之道,豈加於此!大抵予之所爲,人有非之者,反而思之,可以從之者則從之,此事則反顧而無可疑者,予終不改也。

    」 臺諫復請曰:「大抵刑期無刑,今若處之以輕,官吏犯法,前後相望,用刑其有窮乎!上以賢老不知其情,歷擧諭之,然臣等以爲不如是也。

    堂上知情,亦且無疑,竝須依律科罪。

    」不允。

     1月29日 ○庚戌,司諫院請兵曹官吏之罪至再三,不允。

     ○司憲府闔司來啓曰:「李賢老,與崔浥交結已久,其從請無疑,而乃曰:『若受職當次則可爲也。

    』其意欲以中立觀變,事成以爲己功,事若敗露,歸咎於尹培也。

    如此之人,但罷其職,甚爲未便。

    」上曰:「卿等以中立爲言,昔有微反唇者,論以腹非之律,今賢老答崔浥之言曰:『當次則爲之。

    』予意以爲善答也。

    然以至正之道論之,不無罪焉。

    旣加拷問,又罷其職,卿等不知其意,反以爲中立,是亦腹非之律也。

    」遂不允。

    司諫院上疏曰: 賞罰,人主之大權,不可不愼,苟或爵賞失柄,則恩權下移;刑罰失當,則紀綱不立。

    《書》曰:「惟辟作福作威。

    臣而有作福作威,其害于而家,兇于而國。

    」聖人垂戒之意嚴矣。

    今世敏、尹培等操弄政柄,專擅選用,盜竊主權,死有餘辜。

    南智、金銚、順生、而漢、賢老等曲意敷同,其罪匪輕,亦不可恕。

    且崔浥、徐盛代等,罪惡深重,宜正典刑,殿下特垂好生之德,竝從輕典,擧國臣民罔不憤惋。

    伏望殿下依律剛斷,以懲僭竊之罪,以杜朋比之漸。

     ○司憲府上疏曰: 政莫大於用人,罪莫大於欺君,苟或人臣欺罔君父,專擅選用,則豈客貸其罪,以長姦臣之心乎!今兵曹官吏乃聽小竪崔浥之請,以到少新司勇崔淳、金自麗,妄稱到多,朦朧申達,陞授八品,其無所忌憚而姿行姦計,莫此若也。

    是可爲也,孰不可爲也! 臣等考其文案,賢老與堂上,皆以不知崔浥之請定罪,臣等以爲不然也。

    賢老初聞崔浥之請,答以「當次則爲之。

    」賢老於崔浥,相從交結久矣,豈不預考文案而知其當遷與否哉!若知其不當遷,而果欲不從崔浥之請,則當尹培將崔淳、自麗之名告于堂上入抄之時,當擧義沮之,而默不駁議,申下之後,知其陞授,而亦默不言。

    及其事已喧播,申目改正之時,已知因崔浥之請而陞授,又後不實言,朦朧申達。

    且堂上責令推覈,而淹延不推,幾至旬日,此必以崔浥之請,付諸尹培,徐觀成否,事成則誇功于崔浥,敗露則歸罪於尹培,周旋其間,無所可否,實聽崔浥之請而事之成否,委諸尹培,暗圖後日免罪之階,其欺君亂政之罪,有甚於培,而姦狡之計慘矣。

    堂上南智、世敏、金銚、順生、完慶、而漢,亦無不知之理。

     甲士之職,考其十二司和會薦狀,以仕日多少而遷轉,例也。

    尹培雖欲妄冒陞授,然入抄之時,成草而遍告列位,皆頷之而後正書之,正書而亦告列位,皆頷之而後入內,其考之也再三,而何故都無一人擧義緻詰,考覈仕到多少,而唯唯諾諾,陽若不知,靡然從之,以成郞廳之陰謀乎?至于改正申目,詐不以實,又於會議內曹,托故不申,此實知情行詐,朦朧沒實,姑待本府推覈之如何耳,其聽崔浥之請而欺君亂政,彰彰明甚矣。

    又況金俊方在衰絰之中,而朦朧申請,除授萬戶,一之足矣,而再幹大罪,豈可以一時好生之心,末減欺君弄權之罪,大失國家用刑之道乎!今此所犯,原情按律,罪重律輕,準律科罪,尙有餘辜,況其恩重於義,太減其罪,益啓後日欺君亂政之端乎! 前此李純之、黃守身、安崇善之罪,皆從末減,今日所犯,靡不由此。

    且崔浥、盛代俱以近侍宦官,夤緣請托,漏洩機事。

    崔淳、自麗依附宦竪,妄冒受職,罪亦匪輕。

    伏望崔淳、自麗、崔浥、盛代、尹培、賢老、而漢、完慶、順生、金銚、世敏、南智之罪,斷以大義,依律科罪,以副臣等之望。

     ○議政府據吏曹呈申:「軍資監所管京中及城底十裡還上斂散,已令漢城府掌之。

    軍資監事少員多,請革注簿一人。

    」從之。

     ○議政府啓:「僧人度牒之法,各年受敎,詳悉無遺,但奉行官吏不肯用心,陵夷日甚,自今申明舊章,嚴加考察。

    然其丁錢,許納五升布,今民間所不用,請代以緜布,正布則二十匹,緜布則十五匹。

    且都城內許僧出入者,隻以省視父母,和賣市物而已,無識僧徒,橫行閭裡,累日留宿,汚染風俗。

    乞令痛禁,依《元典》寡婦家出入僧人例論;知情容止者,依律論罪。

    」 從之。

     ○諭平安、鹹吉道都體察使皇甫仁:「歲在壬戌,平安道昌城居民,多有逃散者,下旨推訪,皆匿深遠處,不久乃還。

    去歲春,又聞平安人民,亦多逃散,慮其無識人民潛往彼土,其去處及流亡之數,再三下諭,韓確啓雲:『各官逃亡人民,元居入居升戶二千二百七十九,丁四千九百七十七。

    』其去處不分辨啓達,是必不曲盡推考也。

    卿於道內各官逃散人物去處,已刷還、未刷還之數,備悉聞見以來。

    」 1月30日 ○辛亥,司諫院闔司來請兵曹官吏之罪,不允。

     二月 2月1日 ○壬子朔,臺省請兵曹官吏之罪至再三,不允。

    退而交章曰: 欺罔,人臣之大罪;刑罰,人君之大柄。

    欺君弄權,而政柄在下;罪重罰輕,而刑罰無章,則國家之事,將日非矣,此臣等所以不能自已而期於得請者也。

    今兵曹官吏,昵在天日之下,朋比宦竪,竊弄權柄,以爵賞之公器,爲一己市恩之資,朦朧申達,濫授官職,其罔上弄權之罪,莫此爲甚。

    當初義禁府覈問之時,一國臣民擧知欺罔之罪,必將明置於法,以懲奸臣之雄也。

    及啓下之日,皆從末減,以至隻罷職事,或有就職者,大小臣民罔不駭愕,以爲聖鑑之裁斷,雖出於好生之心,然刑罰之施,當從朝廷公論,豈可使此輩得脫罪網!《書》曰:「刑故無小,宥過無大。

    」又曰:「用其義刑義殺,勿庸以次汝封。

    」未審殿下以爲今此所犯,出於過誤,情可矜而可恕乎?其如聖人刑故無小之義何如?人犯大罪,爲君上而不知則已矣,旣已知而不繩之以法,則姦臣何所懲乎?將無所忌憚,則不若不知之爲愈也。

    未審殿下何惜大罪,益啓後日權臣亂政之端乎?其於聖人罰一懼千之義何如?原其情則欺君亂政,按其事則故犯而無赦,原情按律,一無可恕。

    伏望依律處之,快人耳目。

     不允。

     ○以金宗瑞爲議政府右贊成、知春秋館事、兼判兵曹事,南智判中樞院事,尹炯工曹判書,金孝誠知中樞院事,安止藝文館大提學,李邊刑曹參判,趙遂良司憲府大司憲,金文起兼知兵曹事,金連枝兼知刑曹事。

    上以權踶、安止等所撰《高麗史》筆削不公,乃命改撰。

    時安止知春秋,以宗瑞代之。

    炯爲大司憲,優遊觀望,無所建白,嘗與同列論事,及上緻詰,初若不如議者,同列患之,至是,陞授判書,自以爲得計。

    兼判吏曹事樸從愚農莊在通津,李克孝嘗爲縣監,賦役無少貸,從愚銜之。

    克孝登重試,考未滿,擢京官,尋拜司憲監察,克孝爲房主,例當陞五品,從愚出之爲海州判官。

    克孝據親老不遠敍之法上言,命改之。

    至是,從愚又降授成均注簿。

     2月2日 ○癸醜,臺諫闔司來請兵曹官吏之罪至八九,不允。

     2月3日 ○甲寅,守司憲執義樸仲孫上疏曰: 近將兵曹官吏罪犯,請論如法,累瀆宸聰,未蒙兪允,不勝憤激。

    臣伏念禦下之方,莫貴乎從諫;刑法之施,當審其情法。

    言苟合理,則芻蕘可採;罪若故犯,則法當無赦,故《書》稱舜之德曰:「舍己從人。

    」至於用刑則曰:「刑故無小。

    」今兵曹官吏誣上行私之罪,乃聖鑑之洞照,旣以灼知其情而皆從末減,未審殿下之末減者,以爲出於過誤而可恕乎?情涉疑似而可輕乎?抑以或勳或賢或貴而可議也,則律文八議,乃曰:「其犯十惡,不用此律。

    」探其情考其律,固無可減之端。

     臣竊惟刑罰,萬世之大防,此防一毀,末流有不可勝言之弊,安可恃今日之堂堂而不慮後日之弊乎?前日傳旨曰:「已曾酌量定罪,不可加減。

    」臣以爲事若未合於義,雖十易之,猶爲可也,況刑罰,國家之大事!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必須稽于衆論,而後處之可也。

    殿下旣知情律相當,又以臣等之言爲是,然猶固拒不納,豈非悅而不繹、從而不改乎?伏望斷以大義,依律施行,則議獄之明斷、從諫之美德,一擧而竝傳矣。

     不報。

    初,崔淳、金自麗事敗,上以兵曹除授猥濫不止此,命兵曹正郞權琦、佐郞權孝良,盡取前日批目,檢覈于承政院,乃得下番甲士洪沙乙麿擅授司直等事以啓,下義禁府鞫之。

    臺諫以署經沙乙麿告身,皆避嫌,故仲孫獨言之。

     2月5日 ○丙辰,傳旨禮曹:「鹹吉道邊務及倭、野人接待之事,與右贊成金宗瑞同議施行。

    」 ○平安道監司報:「聖節使護送遼東鎭撫王璜來言:『遼東軍人以山獵採蔘等事橫行者,都司已曾禁之,然今觀遼東軍人往來朝鮮近境者,或有之,竊恐渡江盜其牛馬。

    自今遼東大路以東鴨綠江近境來往人,執捉囚繫,啓達殿下,發還都司。

    』」 ○春秋館議改撰《高麗史》,議論不一。

    史官辛碩祖、崔恒、樸彭年、李石亨、金禮蒙、河緯地、梁誠之、柳誠源、李孝長、李文炯議曰:「作史之體,必有紀傳表志,備載事跡,各有條貫,遷、固以來,皆襲此體,無有改者。

    若編年之法則檃括本史,以便觀覽耳。

    今不作本史,乃於編年,欲令備載,鋪敍甚難,至別有世系地理,贅莫甚焉。

    且凡例內,如朝會、祭祀、街衢經行、春秋藏經道場、生辰受賀、王子誕生、賜敎禮物、人日頒祿、燕享中國使臣之類,皆以常事,略而不書,隻書初見。

    若有本史而作編年則可也,今無本史而略之如此,殊失史體。

    乞依歷代史家舊例,作紀傳表志,無遺備書,然後就令已撰編年,更加刪潤,別爲一書,與本史竝傳,庶合古人修史之體矣。

    或以爲高麗事跡,本多疎缺,欲爲紀傳表志,難以就緖,然前史列傳,有一人之事,隻書數行,亦有當立傳而史失行事,不得立傳者。

    事迹不備者,雖闕之,亦未爲害,苟制作得體,事之難易遲速,不必復論。

    」 魚孝瞻、金係熙、李勿敏、金命中議曰:「作史之體,必立紀傳表志,固是常例,但恐功不易就,非數年之內所可必成。

    又體例闕略,不似古人之作,雖或成之,反不堪觀也。

    以宋朝之事觀之,本史之外,有全文,又有續編。

    乞依《宋史》全文之例,今撰《高麗史》,更加校正,仍舊頒行。

    其記傳表志之作,如不得已,姑得後日。

    」 知館事金宗瑞、鄭麟趾將二議以啓,從孝瞻等議。

    宗瑞、麟趾入見東宮曰:「欲於編年,備記時事,例多不通,願從碩祖等議。

    」東宮入啓,上命以記傳表志改撰。

     2月9日 ○庚申,講書院右翊善申叔舟等啓:「今世孫年紀漸長,凡講說之旨,悉皆通曉,隻令臣等贊讀,似爲輕易。

    古制,雖親王之子,尙有師傅,以任敦勸,今若擇立老成師傅,俾之講讀,則自有敬重之心,聽受益專矣。

    日講讀之處,乃東宮議事之地。

    講論之時,或東宮出而議事,則講讀未畢而亟罷焉,或有纔始而還出之時,或因東宮已出視事,待其還入,至有移日未得進講。

    請擇定他所,俾有常處。

    且一日一進讀,不復再講,故雖有句讀差誤之處,翼日之朝乃知之,講之已熟,改之爲難。

    且今晝刻漸長,天氣向和,朝講後至午,又講朝所講。

    」 上曰:「立師傅則不可。

    晝講之法,依所啓施行。

    」 ○幼學崔進賢上書曰: 江陵府珍富縣爲講武場,而民受其瘼,臣備知之矣。

    昔我太宗大王之臨幸于此,非欲爲遊田之所也,後遂爲講武之所而不革,非我太宗之本意也。

    近以道塗艱遠,非萬乘往巡之地,革講武之所,設網牌之場,以除禽獸之害,以備乾豆之資,欲以便於公私也。

    然每歲網牌下歸,侵耗閭閻,雞犬不得寧息,其騷擾之弊,甚於大駕供頓之費。

    加以大嶺以西,居民鮮少,本爲禽獸滋育之處,雖日獵以繼之,猶且不勝其苦,今者民畏禁令,不敢私獵,其所在禽獸,千百成群,所過之田,禾稼立盡,其害甚於水旱。

    其民之所以流離轉徙,倍於他處者,實爲此也。

     且有禁耕之弊,其地山耕石畦,土疎無力,一易之田,不得再易矣。

    今者平原廣野,莽然極目,爲糜鹿之所,而民不得耕耨,假如無禽獸之害,民何所耕食而土著哉!事有輕重,當審而行之。

    若國家以鐵原講武之地,不贍於乾豆之資,則珍富等處小民之害,不足計也。

    不然,此地之民,獨不爲太平之民可乎?臣竊謂以殿下之樂聞讜言,豈知而不革哉!必無人臣敢上達於天聰也。

    臣,緻雲之子也。

    臣父過蒙上知,欲報殿下之恩,而未遂其志,常言此事,在所當罷,故臣不揆卑賤,輕冒天威,伏惟裁擇。

     不報。

    時以講武場之故,嶺西人民,流移太半,橫城、洪川、伊川、平康尤甚。

     ○刑曹申:「新溪縣囚強盜田龍等八人,依律斬。

    」從之。

     2月13日 ○甲子,司憲府啓:「前年下三道,雖雲小稔,京畿失農,甚於丁卯,連歲兇歉,民實艱食,無識之徒,不顧將來,糜費酒饌,誠爲可慮。

    大小祭享及各殿各宮供上隣國客人支待外,中外用酒一禁。

    」命始三月禁之,其中飮不至醉者、如服藥不得已用酒者,分情狀輕重,或笞三四十,或一二十,最輕者勿論。

     2月14日 ○乙醜,李賢老、尹培自首曰:「去歲十二月批:『攝隊副蔡石連例罷,以高尙忠補之。

    』批旣下,同僚正郞權琦請曰:『石連,予所愛護者也,請仍其職,勿移關諫院。

    』臣等答曰:『後批改下何如?』琦曰:『如是則前仕不得通計,月俸亦未得受,須聽予言。

    』臣等忘而移諫院,琦又請之甚力,故還取其關改之,因印其上,又改批目。

    臣等俱以不肖,罪亦多矣。

    然非臣等所用意也,敢自首。

    」 命下義禁府。

    賢老又言:「隊副金俊,無故而罷。

    左議政河演通書請不罷,故從之。

    」演聞之,請避嫌,命毋嫌就職。

     2月15日 ○丙寅,兼判兵曹事金宗瑞等啓:「李賢老、尹培自首之事若實,則當於洪沙乙麿之事未露之前言之,至事敗,然後乃言,外人不無疑焉。

    洪沙乙麿之事,權琦所啓也。

    賢老以此嫉之,欲加罪於琦而爲此計也,於士風甚爲不美。

    事之虛實,義禁府當辨之,然願殿下知此意。

    」 上曰:「賢老所爲,卿等所啓,未知孰非孰是。

    今義禁府方按問,待其畢推,則是非自見矣。

    」 2月16日 ○丁卯,成均生員鄭自淸等上言曰:「行大司成金泮,今以老病罷職。

    臣等竊謂緻治之美,實關人材之盛,人材之盛,必因師傅之賢,故自古帝王莫不以師傅爲重,終始委任,以緻作成之効。

    今國家選賢與能,置諸師表之位,俾盡敎養之方,其重儒重道之意,可謂至矣。

    臣泮秉心寅畏,操行恬靜,學於權近,六經諸子之書,靡不硏究,近亦許精敏,薦書于上,請任文翰。

    夫近,乃我國眞儒也。

    豈無所見而薦之歟!又嘗賦詩,華使見而嘆服。

    後以書狀入朝,歌詩四篇,以謝皇恩,帝乃賜覽,下翰林院,傳之後世,其文行德望,非特高出東方,抑亦聞于上國。

     且自擢第,職掌成均,誨人不倦,作成人材,凡號爲經明行修,布列庶位者,多出其門,裨益斯文,光賁國家,莫斯人若也。

    去歲甲子,以年至七十,上書緻仕,殿下不允,其珍重斯人至矣。

    然而授以行大司成,其行職之授,臣等以爲有愧於待賢之禮,猶有憾焉。

    豈意今日反罷其職乎!其於泮退休之志,雖雲幸矣,然於國家任賢之意,豈不有虧乎!泮年雖高,聰明不減於曩時,敎誨無異於前日,豈可以老病而棄之乎!伏望復還函丈之列,用慰多士之望。

    」 不允。

    初,泮爲大司成,金末爲司成,與兼司成尹祥論經書異同,各執所見,務爲己勝,互相爭詰,至有詬罵者,士論非之。

    於是,罷泮而移末於宗學。

    泮少有文名,爲儕輩所推,師事文忠公權近,其見經書注解要語、師儒訓說,卽書于冊,至有不辨行墨,或者譏其固陋。

    其治經也,熟而不精,學者多不心服。

    嘗增校權近《入學圖說》,名曰《入學圖補說》以進,其議論牽合附會,識者不取。

    泮本寒素,又無子,及罷,遑遑無所歸,自淸等上書乞復職,不得。

     2月21日 ○壬申,正朝使戶曹參判李先齊齎勅還自京師。

    其勑曰:「頃者建州衛都督李滿住男亦當哈來朝奏請,去歲九月間,往甫出河圍獵,留家人丹八,看守家小。

    比回,其丹八帶馬八匹幷弓箭,不知所往,遂襲蹤入王國邊境。

    未審丹八自行遁去,或被王國人所獲,懇請朝廷聚還等情。

    然彼係附近邊衛,旣有所陳,豈可閉拒!且王素以禮義自處,苟有逃免之徒,詎容下人隱匿!勑至,王宜令守邊頭目挨究丹八幷其馬匹之物,送至遼東總兵鎭守官處,給還其家,庶見王睦隣恤人之意。

    王其體朕至懷。

     ○遣通事崔倫,押王田保如遼東。

    奏曰:「欽奉勑旨,照得比奉以前,先據議政府狀啓:『據平安道都觀察使韓確備江界節制使李穰呈:「該正統十三年九月初二日,巡哨人張益順報說:「不知來歷騎馬野人一名,到來江邊」。

    卽便差軍,捉拿到官,盤問得稱係李滿住管下人王田保,今年七月,隨同滿住長子果剌哈及管下人八名,前來婆豬江舊居地面,打圍住至月半,爲緣生理艱辛,欲要就食,向朝鮮國出來,情願留住。

    得此商量得野人詭計難測,必是窺覘虛實、道路迂直,似前作耗,邊患可慮。

    以此不許入堡,權於堡外人家知在撥軍看守外,呈乞照驗。

    」得此具啓。

    』臣據此參詳,凡係上國軍民,曾被野人搶虜逃來者,不揀漢人、諸種野人及原係本國人,悉皆解送,未敢容留。

    如有素與和好野人地面逃來人口,不係上國軍民,發還本土;委係讎人管下,就行拘留,其或酋長悔罪懇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