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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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酉)十一年大明宣德四年 春正月 1月1日 ○戊申朔,上率王世子及百官,行賀正禮,禦勤政殿,受群臣賀禮。

    王世子詣太平館,見使臣,使臣贈鍍金碧玉帶一腰、班白綾巾一幅。

    回贈黑細麻布、白細苧布各二匹。

     ○命知申事鄭欽之,邀使臣,宴于勤政殿,及暮,上與使臣禦勤政門,觀放火砲。

     ○金滿求滿花席及樸頭矢六十箇、紅黑草笠各一、黑漆櫃五、紅猠皮合包十、簇子一雙,命贈之,但滿花席,則答以「進獻外,市肆所無。

    」 1月2日 ○己酉,地震。

     ○斡朶裡千戶豆許阿下、忘應、乃舍豆、女眞千戶毛多好、伊裡介、乃伊、兀良哈千戶古赤甫下、凡察、伊羅介、都波下、指揮於夫老、百戶夫乙巨等,來獻土物,賜衣笠靴,回賜緜布七十九匹。

     1月3日 ○庚戌,兀狄哈指揮豆稱介等四人、女眞指揮於夫老等三人,來獻土物,賜衣笠靴,回賜緜布四十五匹。

    別賜豆稱哈綠染紬七匹、緜布三匹。

     ○以吏曹參議樸葵,爲黃海道觀察使。

     ○賜祭儀: 前期,忠扈衛於主人第大門外,設欽差使臣幕次。

    使臣至,掌次者引之,次司儀引主人以下,俱就東階下位,西面立哭,主婦以下,哭於靈座之後幔下。

    使臣出次,立於門西東面,執事者陳饌於使臣,東南當門,北向西上。

    司儀入告,主人去杖免絰,司儀引主人出內門止哭,迎於大門外,見賓先入立於門右北面。

    司儀引使臣入,主人以下內外皆止哭。

    使臣升自東階,立於靈前北向,執事者以饌升,設於靈前。

    司儀引主人,升自西階,立於靈右,司儀贊上香祭酒,使臣立上香,立祭酒。

    〈連奠三爵〉祝取皇帝祭文,詣靈左西向立讀訖,主人八拜。

    祝奉祭文出戶,盛于卓上銅盤中焚之,主人退哭於東階下,內外皆哭。

    司儀引使臣出就幕次,執事者撤饌訖,司儀復引使臣,出復門外位,主人出內門止哭,拜送於大門外。

    使臣還,主人絰杖哭而入。

     ○領集賢殿事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等上書曰: 恭惟主上殿下,以天縱不世之資、精一緝熙之學,右文興化,敎養作人之道,至矣盡矣。

    然於聖心,猶且嫌然,以爲未至,乃命臣等,悉陳興學之方。

    臣等猥以慵疎,備員本殿,承命戰慄,不敢含默,謹將一二管見,條列于後,伏候上裁。

    一,古者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皆入太學,欲其敎養作成,以備他日之用也。

    乞今朝官子孫,皆入于學,待其學優,年至二十五歲,乃得從仕。

    其有蔭子孫年十五以上者,除五部學堂升補,許令盡入成均,窮經學道。

    一,文武之用,不可偏廢。

    然古書有曰:「偃武修文,覿文匿武。

    」是誠帝王治天下國家之要道也。

    我太宗以武科諸事,比擬文科者,蓋權一時之宜而行之,非萬世之常典也。

    大抵馳馬學射,固兒子之所好,而豪勢之家,爲尤甚焉,況復殿試放榜,賜蓋賜宴,遊街三日,加以爵命之榮,鼓舞聳動,是率一國之子弟,歸之於武擧也。

    安有勞心苦思,精硏經籍之念哉?學之不興,良以此也。

    乞自今武擧之法,一依《元六典》,其鄕試、殿試,賜蓋賜宴等事,竝皆亭罷,仍講四書若一經,庶合古之良將,敦詩書、悅禮樂之法。

    一,前朝有九齋都會課試之法,所以鼓舞士子,興起斯文之術也。

    文章特達之士,比比而出,竊意未必不由乎此也。

    乞於五部學堂講學之餘,每當六月,時散文臣,輪日往會,命題製述,科次唱榜,作新士氣,其於右文之治,不爲無補。

    一,內外學春秋課試之法,已有成規。

    乞令中外申明,政府六曹及文臣館閣二品以上,會于成均館,或考講經書,或令製述,以鍊其才,以勵其氣,其外方各道,亦倣此例。

    一,竊見殿下,於萬機之暇,下慮太學諸生居處之宜、飮食之隆,優待勸勉之意,古所未有,然而爲生員者狃於世累,不識大體,雖繩以法,莫肯入學。

    乞令攸司曉諭中外,各年生員,皆令赴學,其或居館累年,老不中第者,考其禮曹月講分數圓點多小,除授京職,則庶乎學問之功不廢,仕進之路亦通矣。

    一,外方各官,皆置敎授訓導,監司考其殿最,禮曹課其書徒,輒以上聞,法亦至矣,然徒有其文,莫見其效。

    乞於慶尙左右道,各置都會二所,每所四十人,全羅、忠淸道,各置二所,每所三十人,江原道置二所,每所二十人,黃海、平安道,各置一所,每所二十人,鹹吉道置一所十五人,春自三月望後,至四月晦日,秋自八月望後,至九月晦日,擇敎授之通經史者、生徒之好學問者聚會,養以公廩,使勤學問,監司守令敦加勸勉,庶窮村草澤之士,知所向方,而振起矣。

     上從之,但朝官子孫待年二十五歲條,則除內禁衛甲士外,一依上書行之,其武科條,則令兵曹更議以聞。

     1月4日 ○辛亥,視事。

    上謂大臣等曰:「使臣以帝命,求石燈盞甚勤,若果帝命,則不可不應也。

    使臣之還,附副本而獻之乎?別遣人偕使臣獻之乎?予意太祖時,或有附使臣進獻之例,處之何如?」左議政黃喜、判府事卞季良曰:「雖有附獻之例,以今觀之,似未可也。

    崔得霏緻祭,其子弟必有謝恩之行,附獻何如?」上曰:「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

    昔帝緻祭李茂昌之父,茂昌喪畢,然後入見,受職而還。

    然古文有雲:『子卽釋服行謝禮。

    』若無親子,族親與同裡人行之,則謝恩不可緩也。

    」喜、季良曰:「喪畢入見,雖有古例,今不當如是。

    得霏之子則方在喪次,其壻可行,兼齎石燈盞,偕使臣而獻,似可。

    」命禮曹判書申商,擬議以聞。

     上謂喜、季良曰:「前日疏上興學條件,已聞回話否?」季良曰:「臣未聞也。

    」上曰:「古者卿大夫之適子與凡民之俊秀,得入太學,今有蔭子弟,皆入泮宮,則無乃過多乎?」季良曰:「京官三品以上子弟,皆入學宮可也。

    」上曰:「武科亦賜牌、賜蓋、賜宴、遊街,無異於文科,判府事屢言其不可。

    然此太宗已立之法,不可輕改,但試取時,講四書二經何如?」喜與季良曰:「射禦之才,三千甲士,亦皆能之,武科之異於甲士者,但以講兵書也。

    然不過粗通三四書而已。

    如此而與文科無異,故士皆捨文就武。

    今使講四書一經,則可矣。

    」上曰:「授職之事何如?」季良曰:「二十五歲,則授職可矣。

    今十八歲授職之法,始於樸錫命欲除其子之術。

    」喜曰:「此法乃太宗時河崙等所定也。

    」上曰:「予亦嘗聞樸錫命,爲其子立此法也。

    其餘條件,予皆依允,若武科與諸學,一例試取,則不可也。

    」季良曰:「臣未知一例與否。

    尹淮語臣曰:『武科乃諸學例也。

    』今考《元典》,無放榜、賜蓋,三日成行之法,依舊制何如?」上曰:「予更商量。

    」季良曰:「科場必考經書本文,然後得製之。

    今使不見本文,則必誦經書,然後乃得製述,恐無盡治四書五經者也。

    」上曰:「如不得見本文,則學者必緻慮矣。

    但以三經,命題何如?」季良曰:「然。

    且古者有賜酺之禮,《宋鑑》與前朝史,亦載三日大酺之語,宜行古制。

    」上曰:「《通鑑》亦載之矣。

    然近年以來,禾穀不登,且無慶事,未敢擧行,今於春秋,已賜八十歲以上人米。

    」季良曰:「大酺之制,古之良法,宜速行之。

    」 ○命還給金淇告身。

     ○王世子詣太平館,宴慰使臣。

    酒八行,使臣怒曰:「執銀甁者,笑我矣。

    」乃司彜提擧李宣、李季疄也。

    命召責之,改其任。

     ○兵曹啓:「前此各領甲士、隊長、隊副額數均一。

    去癸卯年,革龍賁、虎牙兩司,分屬各領之時,各品額數,多少不均,實爲未便。

    且三軍五員隊長隊副,亦或不齊,今將各領及三軍額數,改正磨勘以聞。

    一。

    在前甲士一千內,十司中、左領各司直三,副司直三,司正四,副司正十。

    右領各司直二,副司直四,司正四,副司正十。

    前後領各司直二,副司直四,司正三,副司正十一。

    摠司直一百二十,副司直一百八十,司正一百八十,副司正五百二十。

    今改正,每領各司直二,副司直三,司正五,副司正十。

    幷十司司直一百,副司正一百五十,司正二百五十,副司正五百。

    一。

    在前各領隊長隊副一千五百、攝隊長隊副六百內,中左右領各隊長十,隊副二十,攝隊長四,攝隊副八。

    前後領各隊長九,隊副二十一,攝隊長二,攝隊副九,摠隊長四百八十,隊副一千二十,攝隊長一百八十,攝隊副四百二十。

    今改正,每領各隊長十,隊副二十,攝隊長四,攝隊副八。

    幷十司隊長五百,隊副一千,攝隊長二百,攝隊副四百。

    一。

    在前三軍五員四百十五內,中軍司直二十一,副司直二十九,司正三十五,副司正五十四。

    左右軍各司直二十一,副司直二十九,司正三十五,副司正五十三。

    摠司直六十三,副司直八十七,司正一百五,副司正一百六十。

    今改正,每軍各司直二十一,副司直三十,司正四十,副司正五十五。

    幷三軍司直六十三,副司直九十,司正一百二十,副司正一百六十五。

    一。

    在前三軍近仗二百內,中軍隊長二十四,隊副四十四。

    左右軍各隊長二十三,隊副四十三。

    摠隊長七十,隊副一百三十。

    今改正,每軍各隊長二十,隊副四十。

    幷三軍隊長六十,隊副一百二十。

    」從之。

     ○金滿求鞍子二部、猠皮合包四、鹿皮合包二、馬粧二部、天靑韂二部、黑斜皮海獺皮矢筒各一、馬毛網巾一、三刀子五部,命與之。

     ○慶尙道鹹陽、珍城、居昌、安陰、全羅道鎭安、雲峯等官地震。

     ○鹹吉道監司啓:「曾令築吉州、龍城兩邑城子,然兩城一時竝擧,則工役實難。

    況吉州巨鎭,彼人來往,糧餉所在,且有水患,不可無城子。

    其倉庫館宇及人戶,則用州民,來春移設,其邑城,則待秋成稍稔築之。

    」從之。

     1月5日 ○壬子,流星出張南,入大廟南,狀如拳,色白。

     ○遣內史韓龍鳳,贈別膳于使臣。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交隣,有國之重事;奉使,人臣之大節。

    爲使臣者,苟不以禮義自守,廉恥自勵,則辱君命、虧使節矣。

    我朝交隣以道,頻遣朝臣,講信修好,其慮深矣。

    然前此奉命之臣,不體上意,貪利重物,以辱君命者,間或有之。

    思厥所由,豈非禁防之未嚴乎?況於奉使赴京之時,嚴立禁防,猶有幹憲者矣。

    獨於交隣之際,未立此法,而多挾私貨,敢行買賣,以緻辱命可乎?且島夷之俗,雖曰無知,蠢蠢之中,必有識者。

    豈可以汚辱之名,加我禮義之邦,而敢欺耶?伏望殿下命下攸司,依赴京朝臣之例,定其禁物,限其所齎,令其道監司,嚴加考察,搜檢物件,如有冒濫者,隨卽啓聞,按律科罪,俾全使節。

     命下禮曹。

     ○金滿求鍮鐥、鍮盤、鍮湯灌各一、磁器大小幷一百二十、磁酒器六、油厚紙數十張、緜布一匹,命與之。

     1月6日 ○癸醜,視事。

    上謂左右曰:「太平館改造之事,何以處之?已毀未造之時,使臣若來則奈何?」右議政孟思誠曰:「今太平館之基,西高東下,地且陜隘,移於興天寺若何?」上曰:「興天寺,太祖願刹也。

    太祖謂太宗曰:『毋毀佛殿。

    』是不可毀也。

    太宗嘗曰:『使臣館不可不置於昌德、景福兩宮之間。

    』營於興福寺之基若何?」禮曹判書申商曰:「興福寺基趾廣闊,地勢平正,改造則功省矣,但恨在市井之中也。

    」上曰:「若宜營館,則移市可矣。

    或曰:『仍本館舊基而改,令高大可也。

    』設使臣至,姑以權宜,待於興天寺亦可也。

    」命戶曹判書安純,與政府六曹議之,僉曰:「仍舊基改創爲便。

    」從之。

     ○禦經筵,輪對。

     ○忠淸道監司報: 各官鄕吏或自求,或因鄕吏數少,以外孫定役,或以他官鄕裡,因所居定役,率非久遠,正朝而後出者頗多。

    今者多方托故,窺免吏役,紛紜申訴,若從所告,盡免其役,則鄕吏日減,各官凋殘。

    請以壬申年開國以來,登科雜科及三丁一子,依例免役外,或連三代,或連二代立役者及雖己身立役,而自願求屬者,勿許免役,以實州郡。

     命下政府諸曹同議。

    判書李孟畇等曰:「可。

    」左議政黃喜以爲:「雖己身立役,而壬申年前始役者,勿許免役。

    」從喜等議。

     1月7日 ○甲寅,禦便殿,與宗親打毬。

     1月8日 ○乙卯,視事。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爲人子者,固所自盡也。

    今崔自達於戊申春,幸中都試,五月丁父得霏之喪,至十月,兵曹差授副司正,自達遽自脫喪,任然隨領。

    臣等以爲百日免喪,本謂軍士之名載兵籍者也。

    自達初以閑良試才,本非軍士,則當告丁憂之故,以終喪制。

    不此之顧,頑忍無恥,自除其服,以媒仕進,其忘親慕祿之心,詎可勝言?《傳》曰:「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

    」又曰:「求忠臣於孝子之門。

    」然則自達短喪之罪,非特不孝,實有累於風敎也。

    且今當上國賜祭之時,得霏之子,皆服衰絰,而自達獨爲吉服,尤爲不可。

    伏望殿下亟收此職,命攸司按律科罪,俾終喪制,以厚人倫,以礪士風。

     不允。

     ○兀良哈指揮白安土、千戶也郞哈、黃家老、於巾加茂、虧郞巨等,來獻土物,賜衣笠靴,回賜緜布三十二匹。

     ○金滿求鍮器大小幷二十五、黑鹿皮衣一、紅厚紙三十張,命與之。

     1月9日 ○丙辰,移禦于上林園,以重修思政殿、慶會樓也。

     1月10日 ○丁巳,禦經筵,輪對。

     ○禮曹啓:「兀良哈金何山,願留侍朝,請給鞍馬衣笠靴。

    」從之。

     1月11日 ○戊午,親傳春享大祭香祝。

     ○禦經筵。

     ○金滿求火藥,命給一斤。

     1月12日 ○己未,禦幄次視事。

    上謂大臣等曰:「盜賊多夜行,令巡綽官,遍行旁蹊曲徑何如?」左議政黃喜曰:「巡官豈能周行曲徑?」兵曹判書崔閏德曰:「臣自少熟於巡綽,實難周行。

    」喜復曰:「向因火災,置警守所,而人不夜行,城內晏然,復立警守所,似可。

    且行幸宿所,勿令軍士巡綽,但嚴坐更可也。

    」上曰:「然。

    」知申事鄭欽之啓:「武擧之制,自宋以來,皆倣文科。

    」上曰:「武擧試取,祖宗成憲,不可輕改,但加所講經書可也。

    」欽之又啓:「有蔭子弟二十五已前,皆入成均,二十五以後,方許從仕。

    」上曰:「然。

    但二十五以前中文科者,不可不用也。

    」禮曹判書申商啓:「開國以來,祀典所載祀神之處,今皆復立,則其數過多,故移文各道,訪其靈異之所,則無一不靈異。

    雖非降香祝緻祭,其邑守令,亦皆緻祭,或以國庫,或以位田,或以官中,供其祭具,其例不一。

    乞皆以國庫米穀供之何如?」上曰:「祀典沿革,未知可沿可革之由,然旣皆緻祭,則雖不降香祝,亦非不祭也。

    凡其緻祭處,皆以國庫供之可也。

    」 ○禦經筵。

     ○遣內史韓龍鳳,贈別膳于使臣。

     ○千秋使李恪回自京師。

     ○司諫院上疏曰: 無疾不忠不敬之罪,固不容於天地之間,王法所必誅,故太宗斷以大義,置之於法,以正邦刑,其子壻之不可用明矣。

    今以女壻李緊,特授右軍副司正,俾參朝班,實爲未便。

    伏望命收此職,不復敍用。

     不允曰:「緊曾棄妻,予命完聚,緊之告身,其速署經。

    」獻納李賴啓曰:「罪人之壻復敍用,未便。

    」上曰:「女,從人者也。

    壻,不可比於親子,其速署出。

    」 ○金滿求白細緜紬二匹、紅雌牛皮、靑斜皮,命與之。

     ○刑曹啓:「乃而浦千戶曹顔仲,濫增法外鹽軍九人,每月收鹽人二石,令船軍齎魚物換米穀,又除船軍二人役,各徵淸蜜四器,律該杖一百充軍。

    」命隻杖八十,其納蜜者,自願與否,更鞫以聞。

     1月13日 ○庚申,禦經筵。

    講《大禹謨》,至俾予從欲以治,四方風動,惟乃之休曰:「此篇拳拳以刑罰之當謹爲言,刑罰雖非美事,亦聖人所不能已也。

    」檢討官金墩對曰:「刑罰雖不可無,亦不可濫用,故此篇屢言之也。

    」 ○左獻納李賴啓:「前日命署李緊告身,臣等更思之,罪人之後,不可以女壻,而輕議之也。

    緊之娶妻,若在無疾得罪之前,則以女從人,勿論可也,在無疾被罪之後,則是知其有罪而娶之也。

    無疾被罪之後,子壻敍用,自緊而始,是臣等所缺望也。

    」上曰:「若等之言是矣。

    然緊嘗棄妻,予命完聚。

    若從爾言,是予欺緊也。

    」 ○禮曹啓:「乃而浦留住倭三十七戶失火,家財米穀,盡爲所燒。

    請擇絶糧者,量給還上。

    」從之。

     ○以李漬爲海州牧使。

    漬每爲守令,不畏物議,恣行己志,濫費官物,唯事飮酒,贈遺權貴,無所不爲。

     1月14日 ○辛酉,禦經筵。

     1月15日 ○壬戌,慶源兵馬使李澄玉上箋謝恩曰: 聖君施惠,曲加矜憐;父子承恩,曷勝感激!揆分踰望,圖報矢心。

    伏念臣猥以譾才,幸逢盛際。

    莅官未効,而秩彌峻;從事無能,而祿愈多。

    緣遇非常,眷憐尤厚,而臣父全生,優遊仁壽之域,涵泳聖化之中。

    五畝山田,可以免飢乏;一間茅屋,足以送光陰。

    諒臣國爾忘家,謂臣忠焉移孝,尙回睿鑑,灼見危悰,旣賜臣以府庫之藏,又賜父以倉庾之積,非特盡菽水之奉,抑亦爲桑梓之榮。

    庶盡職分之當爲,益固封疆之所守。

    玆蓋伏遇以河海之量,而矢其德;以父母之愛,而察其情,肆於不意之間,霈此無前之澤。

    眇然父子,懽慶難言。

    大哉乾坤,報酬無所。

    謹當惟是赤心之不二,至於白骨以難忘。

    生不憚其捐軀,死猶圖其結草。

     ○遣知申事鄭欽之,邀使臣設溫斟宴于勤政殿,贈鞍馬及細麻布十匹。

    宴罷,上與使臣,禦慶會樓,觀放火砲,使臣歎賞。

     ○金滿求矢服、馬粧猠皮合包、草笠、刀子各一、柳靑鹿皮五張、油厚紙數十張、鞍鐙粧銀三兩,命與之。

     1月16日 ○癸亥,視事。

    上謂大臣曰:「千秋使李恪言:『聞皇帝欲請兵朝鮮,征韃靼。

    』此語果然,則何以處之?」判府事許稠對曰:「元朝亦嘗請兵,右議政緻仕柳寬,親見其事。

    」上曰:「不得已而應之,則宜抄可用兵以送,然我國山川險阻,人物鮮少,當奏朝廷,不免然後應之。

    今來使臣稱聖旨,求玉燈、狗兒,狗兒之求似實,而玉燈則似不實。

    以使臣齎獻玉燈奏本,付于謝恩入朝,崔得霏之壻,若何?宜將此意,諷于使臣。

    」稠曰:「若是則可知其眞僞也。

    」上曰:「今使臣非爲本國來,而其求請甚多,若爲本國奉使而來,尤甚於昌盛矣。

    」稠曰:「李恪言中朝把齊化門者,求賂於本國使臣,恪等不獲已許笠帽乃入。

    」上曰:「金滿亦到遼東,求衣服而來。

    」禮曹判書申商曰:「非獨內官,禮部官吏亦公然受賂。

    古人雲:『賄賂公行。

    』正謂此也。

    」 ○趙愼言子默,擊鼓上言,欲赴試,上曰:「趙璞以一等功臣,削功臣籍,默乃罪人之孫,不可赴試。

    」 ○禦經筵。

     ○金滿求紅紫染細紬各二匹,命與之。

     ○戶曹啓:「忠淸道延豐縣人等上言:『本縣原係忠州任內長延、長豐兩所之地,去癸酉年,始置監務。

    然四環大山,地又塉薄,人戶僅一百八十,田四百五十結。

    又在南北輳集之處,本朝使客及倭客甚繁,加以炒鐵造船,徭役難支,逃散殆盡。

    請以犬牙相入槐山郡東面毛香裡、甲呑、長嶺、乃火石院、代城、山內、栗谷、沙介平、吾田、角乎、覺淵洞、忠州東面官洞、溫井、吾山、楸洞、原通、彌內及忠州任內甘勿、內彌、安富驛等地,割屬本縣,使得阜盛,不失官號。

    』」命下本道,分辨以聞。

    本道啓:「槐山東面角乎、覺淵、吾田及安富驛等地,距槐山甚遠,宜割屬延豐。

    乃火石院、代城、山內、栗谷、沙介平、甲呑、長嶺、毛香裡等地,距延豐甚遠,仍屬本郡爲便。

    甘勿、內彌等地,兩邑相距雖同,而與延豐縣大山相隔,仍屬本州爲便。

    官洞、溫井、吾山等地,距本州不遠,不宜割屬延豐。

    楸洞、原通、彌內等地,雖與延豐遐隔,然延豐東面,地窄民少,宜幷割屬延豐。

    」從之。

     1月17日 ○甲子,移禦于東宮。

    東宮移居上林園。

     ○遣內史金淳,贈別膳于使臣。

     1月18日 ○乙醜,禦資善堂視事。

    判府事許稠啓:「昨日漢城試,因雨雪未就。

    」上曰:「試官請停,故從之。

    」稠曰:「科試之法非一日,然東堂禁令稍嚴,監試稍寬,昨日搜挾甚嚴,擧子皆苦之。

    生員非試取卽用之人,將使居館讀書者也,不可若是其嚴也。

    」上曰:「予意亦然。

    」命右代言許誠曰:「判府事之言然矣。

    其語于卞判府事。

    」季良亦曰:「上敎甚當,宜令禮曹依舊搜挾,勿使太嚴。

    」 ○大司憲曹緻啓:「僧以仁揚言掌令趙克寬之事,義當闔司避嫌,請移他司劾之。

    」上曰:「僧之所說,唯趙克寬事耳,餘何與焉?若都官刑曹等決事官,因一人避嫌,合司皆避,則寧有紀極?但令掌令避之。

    」 ○幸東郊,觀放鷹。

     ○金滿求火藥鐵銅兒鍮鐵三十斤、黑眞草三斤,命與之,但鍮鐵,給十五斤,眞草二斤。

     1月19日 ○丙寅,禦經筵,輪對。

     1月20日 ○丁卯,視事。

    禮曹判書申商啓:「今生員漢城試,就南部學堂開場,有七十餘生排門突出,試官告本曹,請勿赴試。

    」上曰:「何以自出?」商曰:「其日雨雪,場中窄,故忿怒而出也。

    懲其首唱者何如?」上曰:「士君子無禮如此,勿令赴試可也。

    」兵曹判書崔閏德啓:「今兵器皆不實。

    聞金山韃靼,流離失所,後來之患,未可知,請令修治兵器。

    」上曰:「卿等擬議以聞。

    」閏德曰:「近來防牌攝六十,竝赴營繕,休息無期。

    今思政殿、慶會樓、太平館之役,一時竝擧,民力甚困,姑停太平館之役。

    」上曰:「予已知之。

    」閏德出,上謂代言等曰:「比來禾穀雖登,民未蘇復,宜除防牌六十,專募僧徒,以造太平館。

    雖未及霾雨前,至冬而畢可也。

    思政殿狹隘,慶會樓傾危,故不得已而改之。

    」 ○禦經筵,輪對。

     ○留後司人李天生及加勿,告:「姜義、姜吾乙未、姜乙生、葉鳳生、童金光等,鎔錢鑄器。

    」刑曹鞫之,義等四人皆實,金光不實。

    刑曹以爲誣告,杖天生、加勿各一百,身充水軍。

    上曰:「旣不加賞,又從而罪之,誰敢告捕?刑曹不啓而決罪,非也。

    」命憲府劾問刑曹。

     ○安平大君瑢,娶左副代言鄭淵之女。

     ○使臣賜祭少卿崔得霏。

    其祭文曰: 維宣德三年歲次戊申十月己卯朔十四日壬寅,皇帝遣尙寶監少卿金滿,諭祭于鴻臚寺少卿崔得霏。

    爾以戚裡之榮,克恭而愼。

    所期永遠,遽聞訃音。

    親親之故,良用悼歎。

    特玆遣祭,爾其享之。

     ○兀狄哈豆稱介等辭,賜豆稱介鞍馬衣笠靴及染紬緜布各五匹。

     ○吏曹啓:「茶房左右番參外別監等,請依架閣庫三軍錄事內侍例,加給權務八品遞兒職。

    」命與政府諸曹同議,僉曰:「宜減內侍八品遞兒一,三軍錄事權務遞兒二以給。

    」從之。

     ○吏曹啓:「鹹興、平壤土官,與朝官職品,相準未便。

    請以土官五品。

    準朝官六品,以此遞降其位次,各從從品之末。

    」從之。

     ○命蠲鹹吉道北靑住,各司奴婢去年身貢,以有水災也。

     ○戶曹啓:「京畿水原府去甲辰年漕運之穀,船敗沒溺,今又遭風滄沒,死者六人。

    請自今京畿水路漕轉各官,竝令陸輸。

    」從之。

     1月21日 ○戊辰,禦經筵。

    講《禹貢》至鳥鼠同穴曰:「漢人嘗語予曰:『鷲生狗,鳥鼠同穴。

    』未知是否。

    夫子不語怪力亂神,先儒論怪誕不經,謂此也。

    」 ○輪對。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謹按《六典》,土官除授之法,以寅申巳亥爲式年,蓋欲久其任,而專其務也。

    近年以來,鹹興、平壤府,其土官除授,不依限年之法,竝稱不堪其任,無時改除,故一年之內,累遷資級,或以九品陞爲七品,八品陞爲六品,旣乖除授之法,又以非土着者,濫差土職,以爲仕進之階。

    臣等以爲土官之職雖卑,豈可以一己之好惡,任情差除乎?臣等願土官除授,一依成法,每當式年差下,其托故改除,一皆禁斷,儻有窠闕,薦土人有材幹者,幷錄其居處與父之姓名,然後銓曹更加覈實,如有濫薦者,移文憲司,按律科罪,則庶無屢更冒進之弊矣。

    且土官之職,不可與朝官比擬,今以土官,準京職差除,實爲未便。

    伏望殿下,俯察瞽言,申明土官除授之法,以杜冒濫,又下土官降級之命,以尊朝官。

     命下吏曹。

    本曹啓:「土官降級之事,已曾移文,其除授之法,乞依諫院所啓。

    」從之。

     ○命知申事鄭欽之,贈石燈盞二事、大狗十隻于使臣,使臣擇大狗五隻,受之。

     ○金滿求造帳紅厚紙四十八張,頭目鄭伯謙求緜布一匹,命與之。

     1月22日 ○己巳,禦經筵,輪對。

     ○幸東郊,觀放鷹。

     1月23日 ○庚午,視事。

    禮曹判書申商啓:「自立科場搜挾之法,中外學者皆誦經書正文及抄集,其後不禁挾冊。

    近日漢城試,雖有搜檢之官,或搜或否,實爲不均。

    搜檢之法,已載《元典》,乞依成憲勿更其法。

    如是則人將勤學,而皆誦經書矣。

    」上曰:「予未知載在《元典》,又有言者,故令勿禁。

    若載《元典》,則何必改乎?更議以啓。

    」上謂左議政黃喜曰:「使臣初言:『前者來時,隻與馬二匹。

    今也與三乎?與二乎?』言之甚勤。

    」喜對曰:「太宗朝,黃儼來,或與一匹,或與二匹,鮮有及三匹者。

    且於慕華樓餞宴,與之則有矣。

    」上曰:「如此使臣,給二匹亦過矣。

    彼雖勤說,已有成例,餞宴勿與,亦可也。

    」上又曰:「石燈盞,使臣欲自齎進,故予曰:『將錄于奏本。

    』使臣曰:『吾欲自進。

    』則是乃自求也。

    雖怒其數少,旣答以難得,不可加給也。

    」 ○命知申事鄭欽之,問安于使臣,仍贈大狗十隻。

     ○禦經筵,輪對。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臣等伏覩除目,以待敎崔允中,降爲檢閱;以奉常錄事吳愼之,代爲待敎,有違資格。

    移文吏曹問之,則答雲:「從藝文館薦望差除。

    」臣等竊謂除授之法,不可不重,有過而左遷,則宜矣,無過而降級,古所未聞。

    今允中本無過失,乃降本級,實爲未便,愼之雖有薦望,待闕充差可也。

    伏望命下銓曹,俾正差除。

     ○開城留後司啓:「安和寺僧信勝,擅燒死僧埋之,以幹邦憲,請罪之。

    」不允。

     1月24日 ○辛未,傳旨工曹: 自今宮闕外,公私屋宇,勿用朱漆。

     ○禮曹啓:「日本通信使,從水路累月往還,遲速難期。

    請自今使以下私齎布物,許於赴京之行,倍數齎去,金銀、銅錢、花席、虎、豹皮等物,一皆禁斷。

    監司發差使員,憲府亦遣吏搜檢。

    」從之。

     ○禮曹啓文科殿試儀: 試前一日,繕工監設題闆于殿庭東西。

    其日鷄鳴,赴試生會于闕門外。

    質明鼓三嚴,侍臣先就殿庭,東西分立,次引赴試生,俱入庭北向立。

    中禁傳嚴,爐煙升。

    殿下出升座,侍臣橫行,行四拜禮還位次。

    奉禮郞引讀券官入就位,重行北向立,通贊贊鞠躬四拜興平身,讀券官及赴試生,皆鞠躬四拜興平身,次引讀券官,由東階升殿就座。

    先是,有司設讀券官二品以上座於東璧,三品以下座於南行近東,又設赴試生座於東西廊。

    次代言傳宣,通禮門稱有旨,赴試生皆俯伏。

    通禮門以試題付于闆上,赴試生興,殿下入內,侍臣出。

    赴試生進寫題各就座,日未昏,皆進卷子而出。

     武科殿試儀: 先期,有司於試場,除地爲壇,設大次於壇上南向。

    又於其南,張步射之侯三,〈遠侯二百四十步,中侯一百八十步,近侯八十步。

    〉設騎射之的左右各三,〈的間相距二十五步,三的共五十步。

    左射者射左,右射者射右。

    〉立騎槍之標三。

    〈左右互對,標間相去,準騎射之的。

    〉車駕動,侍衛導從如常儀,至大次前下馬,入次卽座。

    兵曹訓鍊觀及赴試人,入大次前,重行北向,行四拜禮訖。

    二品以上由西階升,就壇上座,三品以下各供事。

    赴試人皆退,持弓矢以竢,兩人爲耦就射位。

    射遠侯人發三矢,衆耦以次射訖退。

    中侯小侯皆如上儀。

    騎射驟馬射的人,發三矢訖退。

    騎槍驟馬作勢,每標皆變勢過三標,又變勢以退。

    擊毬驟馬備勢,行杖出毬門訖皆退。

    車駕還宮,侍衛導從如常儀。

     文武科放榜儀: 先期,設唱榜位於殿階上左右,近南相向,〈文科在左,武科在右。

    〉設左右侍臣位於殿庭東西如常儀,〈內臣在侍臣之後〉設諸生位於殿庭,文東武西,中心爲頭,每等異位重行,俱北向。

    鼓初嚴,繖扇仗衛入陳如常儀。

    鼓二嚴,代言及上護軍、護軍入庭,行四拜禮,侍衛如常儀。

    次內侍茶房參上參外入庭,行四拜禮,東西分立,次行首牽龍入庭,行四拜禮分立,〈已上竝時服,唯執卷內侍公服。

    〉次奉禮郞引侍臣入庭〈三館及訓鍊觀參外隨至竝朝服〉橫行,行四拜禮,東西分立。

    〈三館在左侍臣之後,訓鍊觀在右侍臣之後。

    〉鼓三嚴,中禁傳嚴,爐煙升,殿下出升座。

    通禮門唱榜員,內侍執卷員,揖出位,由東西階各就位,唱諸生名,〈先文後武,相間唱之,皆中禁侍呼。

    〉諸生公服入就位。

    〈奉禮二人在左右指揮〉以次唱畢,通贊贊鞠躬四拜興平身,諸生鞠躬四拜興平身。

    通贊贊跪,諸生皆跪,分賜紅牌,〈文科,吏曹主之;武科,兵曹主之。

    〉次賜酒果及花,〈酒果,茶房主之;花,內侍主之。

    〉次賜蓋。

    〈一等,司謁主之。

    〉通贊贊俛伏興,四拜興平身,諸生俛伏興,四拜興平身。

    次唱榜員以下下殿,橫行行四拜訖,各復位次。

    侍臣以下,橫行行四拜訖,殿下降座入內,諸生以次出,奉禮郞引侍臣出。

     從之。

     ○金滿求雨傘、黃蜜、緜子、水獺皮、人蔘、雀舌茶、酥油、燒酒、栢子酒,命與之。

     1月25日 ○壬申,視事,禦經筵,輪對。

     ○幸東郊,觀放鷹。

     ○命禮曹佐郞閔厚生,緻祭于左代言金赭。

    敎曰: 脩短之期,雖關於理數,君臣之義,無間於幽明。

    永懷弼亮之賢,庸示褒崇之禮。

    惟爾性資明敏,器量宏深。

    識達施爲,名已優於仕版;學通今古,藝再捷於文場。

    肆予莅政之初,擢置近臣之列。

    每當經筵之講讀,發揮聖學之淵微。

    眞文苑之英,而縉紳之秀者也。

    爰作喉舌,以代予言。

    讜論合於時宜,謀猷切於啓沃。

    出納惟允,裨益良多。

    予心曰嘉,眷遇卽篤。

    謂將永世,長補眇躬。

    雲胡告病之未幾,忽聞訃音之斯至?興言及此,曷勝衋傷?玆命禮官,往奠一爵。

    於戲!良臣已逝,悲一鑑之忽亡;恤典斯擧,慰九原之不昧。

     ○吏曹啓:「開城留後司館判官及醫學生徒元有職者,請隨品用於京外官,無職者,則以齊陵、厚陵直,爲遞兒。

    」命下政府諸曹同議,僉曰:「判官則改稱館別差,定額二十,擇解文字者定之。

    給穆淸殿直一,爲遞兒,元有職者,以行職差下。

    若醫學生徒,則其成才者,將由醫科出身,勿給遞兒爲便。

    」從之。

     ○金滿求馬粧蒺藜砲、大小發火、火藥等物,命與之。

     ○司憲府啓:「敦寧府錄事黃義軒,以執事詣獻陵行祭,托疾不侍衛還香,潛率倡女,宿於盧處中家,彈琴唱歌,徹夜宴飮,請杖八十。

    」從之。

     ○許稠啓:「自古昇平日久,則備禦懈弛,以緻不虞之患。

    慶尙道沿海各官,倭寇朝夕往還,而城堡不完,不可不慮。

    臣願不限歲月,每當農隙築之,期以十年,則城堡完固矣。

    」上然之,卽命右副代言鄭淵曰:「許稠之言,防微慮遠之計也。

    慶尙沿海各官築城之事,其告于兩議政。

    」 1月26日 ○癸酉,視事,禦經筵,輪對。

     1月27日 ○甲戌,視事,禦經筵,輪對。

     ○命知申事鄭欽之,贈使臣毛衣冠及衣一襲、靴套苧麻布各十匹、人蔘十五斤、滿花方席四張、滿花寢席二張、石燈盞一事,頭目十八人,各衣靴及麻布二匹。

    使臣進段子、羅紗、白細毛子、大綃各一匹、錦護膝、錦囊、靑畫白磁鍾、白磁畫鍾、玄雲油煙墨、紅象毛馬飾、畫鑌簫、畫鑌鞘柄、畫鑌雙刀子、銀筯、具象牙鞘柄、三刀子、雙刀子、豬、羊各一口,回贈麻布二十九匹、苧布九匹。

    進中宮段子、羅紗、大綃各一匹、緜臙脂五百、粉櫃二、針五百、象牙鞘柄三刀子,回贈麻布十匹、苧布五匹。

    進世子宮段子、羅紗、綃各一匹、紅象毛馬飾、油煙墨、靑玉柄刀子、嵌金尖子、具象牙鞘柄三刀子,回贈麻布十匹、苧布八匹。

    進徽嬪宮段子綾白綾綃各一匹、粉櫃二、緜燕脂五百、針五百、象牙鞘柄三刀子,回贈麻布十匹、苧布四匹。

    贈晉平大君瑈、安平大君瑢、臨瀛大君璆各段子五匹,回贈各麻布十五匹、苧布五匹。

     ○刑曹判書金自知辭職曰:「臣以庸材,過蒙聖恩,位至判書,動輒錯誤,宜坐重譴,旣令免罪,復命就任。

    然臣以刑曹長官,昏昧事理,再觸邦憲,不合盛世設官分職之意,請收臣職,代以他人。

    」不允。

     ○遣宣慰使判敦寧府事韓長壽于留後司,都摠制元閔生于平壤,摠制趙慕于義州。

     1月28日 ○乙亥,上詣太平館行茶禮,患微瘇,命世子行餞宴。

    使臣曰:「殿下事朝廷至誠,故待我極厚,心實感謝。

    」問:「王世子習射乎?」元閔生答曰:「今方讀書。

    」使臣曰:「以讀書爲事,固善矣。

    」 1月29日 ○丙子,禦經筵,輪對。

     ○傳旨濟州按撫使曰: 今送醫書十七件,其敎誨醫生,以救疾病。

     二月 2月1日 ○丁醜朔,上率世子及百官,餞使臣于慕華樓。

    命都摠制元閔生、知申事鄭欽之,慰送于碧蹄驛。

    以府尹權蹈爲伴送使。

    閔生、欽之啓:「使臣行至中路,忽單騎馳還曰:『願更見慕華樓。

    』至礪石嶺問曰:『吾所戲之妓,安在?』從者曰:『先往留後司以待。

    』使臣乃還。

    」 2月2日 ○戊寅,視事,輪對,經筵。

     ○兵曹啓:「前此各道人,願屬捉虎甲士者,本曹不問才否,許令入屬,實爲未便。

    自今本道兵馬都節制使,當虎豹興行時,令自願人捕捉,依曾降敎旨,分其槍箭,先後口數多少,報于本曹,本曹隨卽馳報,以所獲多者,隨闕塡差。

    」從之。

     2月3日 ○己卯,視事,經筵。

     ○以鄭氏爲三韓國大夫人,馬天牧長興府院君,成抑左軍摠制,李明德仁順府尹,沈道源漢城府尹,柳季問刑曹參判,洪汝方左軍摠制,趙慕、李澄石右軍同知摠制,黃鉉仁壽府尹行成均大司成,許誠左代言,鄭淵右代言,李師厚左副代言,李孟畛右副代言,皇甫仁同副代言,樸瑞生右軍僉摠制,柳孟問左司諫。

    鄭氏,安平大君瑢之妻也。

     ○吏曹啓:「宗學敎授官,請於從三品、從四品、從五品、從六品,各設一位。

    其班次則三品奉常寺尹之下,四品宗簿少尹之下,五品宗簿判官之下,六品集賢殿副修撰之下,以職品相當者二人差下。

    」從之。

     ○命還給宦者兪實、尹吉職牒。

     ○命放,付處前大司憲趙啓生、前掌令趙瑞康。

     ○禮曹據禪宗呈啓:「興天寺,本是太祖所創願刹,朝廷及隣國使客亦皆遊觀。

    今舍利塔殿表刹傾危,鍾樓亦雨漏朽破,欲令緣化修葺,其化主及助役僧,或賞職,或給度牒以勸。

    」從之。

     2月4日 ○庚辰,禦經筵。

     ○以兵曹判書崔閏德爲忠淸、全羅、慶尙道都巡撫使。

     2月5日 ○辛巳,視事。

    贊成權軫啓:「講武時,各道監司,欲進方物,購求狼尾飾矢服,一尾直緜布六十匹,其弊不少,請除之。

    」上曰:「然。

    」卽傳旨各道監司: 自今狼尾若幸捕獲,則進之,勿貿易。

     ○上謂代言等曰:「興天寺舍利殿,太祖所創也。

    今聞傾危,欲募僧,給度牒修之,石手木工,則繕工監,監役官,則造成都監,主之可也。

    」 ○禦經筵,輪對。

     ○命蠲鹹吉道各官,今春採金之役,以去年有蟲水之災也。

     ○吏曹啓:「今以平安道延山、撫山,合爲寧邊大都護府,其翼屬各官,悉宜更定。

    前此,順安縣屬平壤道右翼,寧邊府屬朔州道中翼,博川郡屬朔州道左翼,順川郡屬安州道右翼,肅川府、永柔縣、慈山郡,屬安州道中翼,江東縣屬平壤道左翼,價川、德川二郡,屬安州道右翼。

    今改平壤道中翼平壤府,左翼,中和、祥原、三登、順安,右翼,江西、龍崗、三和、鹹從、甑山。

    安州道中翼,寧邊府、博川、安州、順川,左翼殷山、成川、陽德、孟山,右翼,肅川、永柔、慈山、江東。

    義州道中翼,義州、定寧、麟山、龍川、鐵山,左翼,宣川、郭山、隨川,右翼,定州、嘉山。

    朔州道中翼,朔州、泰川,左翼,雲山、價川,右翼,昌城、碧潼。

    江界道中翼,江界府、閭延,左翼,熙川、德川,右翼,理山。

    」命依所啓。

     ○鹹吉道監司啓:「童巾、愁州等處住兀良哈指揮伊麿疎古老、都乙昏、都乙溫等使人來告:『我等所居童沙吾裡之地,乃兀狄哈成群出來之路。

    因此屢失馬匹,未得安住。

    去十二月十七日,我等所居裡及阿赤郞耳等處七十餘戶,悉以妻子財産,移置童巾、愁州等處。

    本月二十五日,我等十人欲取遺穀,還向童沙吾裡路,逢虧乙未車兀狄哈三人,射獲之,問其來由,答雲:「聞愁州住兀良哈大也乃,多畜財産馬匹,欲偸而來。

    」我等所移愁州等處,將不得安住。

    願移居古慶源阿多老、訓春等處。

    』節制使答雲:『阿多老、訓春等地,係是朝鮮近境,汝等其勿來住。

    』」 ○司憲府啓:「大小人員或未知各年受敎,犯法者頗多。

    請略節禁令條畫爲文闆,掛光化門外及都城各門鍾樓等處,令其悉知。

    一,婚姻之家,於迎壻之夕,設盛饌,先饋壻之從者,第三日,盛設油蜜果幾至方丈,以燕壻婦,將其餕餘,送于舅姑之家。

    又迎壻翼日賀客,塡咽燕樂,一皆禁止。

    一,婚姻時本非帶銀者,隨其時散,用角帶絛兒。

    炬火,二品以上家十柄,三品以下六柄,女家同,違者禁止。

    一,大小婦女從婢之服,不許襪裙,笠帽則隻用苧布,不許羅綃。

    其帽襜長短,不與主婦齊等,主婦帽襜長一尺,則從婢長半尺,違者禁止。

    一,新婦初謁舅姑之日,饌品五星二部、餠二榼、三味湯物,合計七盤。

    乳母一人,侍婢二人,奴子不過十人,違者禁止。

    一,凡婦女,服父母、舅姑與夫之喪,自宗室至士庶人,不許百日釋服,終三年喪。

    笠帽與服,皆以生麤布爲之。

    男子服斬衰者,毋得騎馬入于朝路,違者禁止。

    一,期親之喪,雖於三十日釋服,未經百日婚姻者禁止。

    一,大小臣民,宗廟前路及闕門前路,騎馬過行者禁止。

    一,大小人員,闕內胡跪禁止。

    一,各司朝會禮畢後,拂衣禁止。

    一,時散大小人員,灰色衣服禁止。

    一,大小人員及工商人,起子靴禁止。

    一,上下衣服,升數無等。

    苧麻布緜紬木緜交綺,一品至兩班子弟,用十二升以下,工商賤隷,八升以下。

    貂裘,兩班子弟外,工商賤隷,不許服用,違者禁止。

    一,中外金銀寫經塗佛禁止。

    一,大小男女黃色衣服禁止。

    一,大小人員朱、紅、黃、丹肉色韂禁止。

    一,各品金銀帶飾紅色皮禁止。

    一,進上衣襨及闕內所用外,紫色衣服,自庚戌年始禁。

    一,庶人及工商賤隷,斜皮靴鞋綃子衣服禁止。

    一,婦女上寺禁止。

    一,僧人出入寡婦家禁止。

    一,五六品雙穗兒,參外有穗兒鞦轡禁止。

    一,兩班婦女卷帽襜禁止。

    一,土紅玉色衣服,使臣迎接及大小朝會,不許穿着,違者禁止。

    一,大小人員,路祭設佛排禁止。

    一,事佛薦亡,大夫士庶人,皆就山水淨處,隻設水陸齋,其供辦除俗人,皆令僧人主之。

    守殯喪主外,子孫一二人往與,此外雜人,雖設齋翌日,不許參與,違者禁止。

     一。

    大夫士庶人之喪設法席,禁止。

    一,金銀,非本國所産。

    進上服用器皿、闕內酒器、朝廷使臣支應器皿、朝官品帶、命婦首飾、士大夫子弟耳環、女妓首飾外,器皿及銷泥金銀禁止。

    一,進上服禦外,朱紅着漆及紫斜皮禁止。

    一,鑄鐵器皿,私相買賣禁止。

    一,大君以下東西各品,朝路率行丘史,公私人勿論,大君十名,正一品九名,從一品八名,正二品七名,從二品六名,正三品內,通政五,通訓四,從三品至四品三名,正六品至九品二名,兩班無職子弟一名。

    雨雪則私丘史加二名。

    二品以上老病,轎子擔持時,私丘史加六名,五六品臺諫院加一名,違者禁止。

    一,大選入格外,無度牒僧人,所在官司依律論罪,還俗當差。

    借者與者,竝依律論罪。

    一,宰殺牛馬,曾有禁令,大小人員,毋得食其肉。

    其自死之肉,京中漢城府烙印,外方受官文後,方許賣買,違者禁止。

    一,進上外,無牌鷹子飛放者,禁止。

    一,承傳急事外,走馬城內禁止。

    一,大小人員奔競執政家門,禁止。

    一,花席進獻及國用外,一皆禁止。

    一,拜表時,各品從馬隨品,分置闕門外東西,以次出來騎馬行,違者禁止。

    一,有職事人員,白色衣禁止。

    一,城內動樂神祀禁止。

    一,常人城內騎馬禁止。

    一,工商賤隷,眞水精珊瑚纓子、雲月兒禁止。

    一,僧人黑細麻布衣禁止。

    一,常人套鞋禁止。

    」從之。

    初,上初見禁令條畫曰:「如有父子兄弟族親,往來遠地,則不可無迎餞,獻壽父母,則不可無宴飮,其他不切迎餞宴飮,則痛禁可矣,不宜一切禁之。

    」遂命刪去。

     2月6日 ○壬午,禦經筵。

     ○吏曹啓:「前此城門都監,以工曹參判,爲實案提調,其後合城門禁火爲一都監,而參判不與。

    都監則諸處救火,事務煩劇,工曹則多領諸色匠人。

    請依兵曹、漢城府、義禁府例,以工曹判書,爲實案提調。

    」從之。

     ○賜政府六曹堂上農書各一秩。

     2月7日 ○癸未,幸東郊,觀放鷹。

     ○命同副代言皇甫仁,齎內醞,餞長興府院君馬天牧于禮曹,仍賜樂。

    以天牧乞骸歸田裡也。

     ○崔得霏壻副司直具績,齎移禮部謝恩咨以行。

     2月8日 ○甲申,視事,輪對,經筵。

     ○禮曹據樂學報啓:「古人鑄鍾之法,銅錫交入,斤兩有定,謂之有齊,不可加減。

    我朝所鑄編鍾,隻依中國賜樂編鍾鑄造,銅錫斤兩,未能按法交入,聲不淸和。

    且音律所以不協者,蓋以中國之制,歷代各異,而前此賜樂編鍾內十二律名,一般刻標,而聲音則各異,當高而下,或當下而高,高下不齊,我朝所奏尤爲不協。

    於新舊編鍾內,雖擇其中律者用之,一處之祭,尙太半不足,若値竝祭,則更無所用。

    其體厚聲高者,猶可磨正用之,若過薄聲下及穿缺裂破者,雖或改正,未易充數。

    請置鑄鍾所,依法鑄成。

    」從之。

     ○傳旨刑曹: 京外獄囚,屢嬰疾病者,蓋因獄內或不潔淨,厲氣蒸熱,因而生病,以緻夭閼。

    其救恤條件,累降敎旨,而司獄官視爲文具,專不奉行。

    今後京中司憲府、外方觀察使,申明考覈,俾免劄瘥之患。

     2月9日 ○乙酉,上率王世子及百官,賀聖節。

     ○禦資善堂打毬,諸宗親入侍。

     2月10日 ○丙戌,視事。

    禮曹判書申商啓:「唐人多金夫年四歲被虜於倭,去己亥年到本國,今發還上國何如?」上曰:「太宗時欲發還被虜唐人,樸訔、樸信等啓曰:『若發還,則上國必知我國與倭交親之意,不可遣也。

    』太宗曰:『我國發還之意厚矣,何避嫌之有?』皆令入送。

    禮部果奏我國與倭相交之意,帝答雲:『朝鮮入送之意甚厚。

    』厥後張靑爲倭所虜,隨我通信使樸熙中而來,議欲發還上國,時有沮之者,而竟入送。

    我國與倭交通,上國豈不知之?」 ○右代言鄭淵啓:「巡撫使崔閏德今春下去,則不無擾民之弊,莫若移文各道,先訪可築城處,又訪於曾經其道監司元帥守令,其言不一,則待秋而往,審定便否。

    」知申事鄭欽之啓:「崔閏德言:『若來秋豐稔,則莫如今春豫定可築之處。

    』」上曰:「然。

    宜於今春遣之。

    」 ○禦經筵,輪對。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本朝之制,賤者有功,不可爵賞,而賞以布帛者,所以辨良賤、謹尊卑也。

    近以造成之功,差各司奴爲隊長,給事者四人。

    移文兵曹問之則答雲:「繕工提調不分良賤,而泛稱匠人以啓,故本曹不知良賤而除授。

    」由是觀之,賤口之受職者,非特此四人而已。

    臣等竊念爵命,國家之所重;名分,古今之所謹。

    隊長雖微,亦王爵也,豈宜授之賤口,而亂分乎?始之不禁,終將莫禁。

    在今盛朝,一開其源,末流之弊,必至於尊卑失序、良賤相混,後世之患,不可不慮。

    伏望殿下,收還四人之職,又令攸司,考其賤口之濫受者,追奪其爵,自今賤口,雖有大功,勿許除職,賞以錢帛,以嚴良賤之分。

     ○盜竊內府財物,命搜捕宮城內。

     ○禮曹啓:「所撰太宗恭定大王、元敬王太後喪葬儀軌,因倉卒,頗有未盡節目,今考古制,錄於儀軌之末,以憑後考。

    一,古制,天子三日小斂,七日大斂而殯;諸侯三日小斂,五日大斂而殯;大夫士二日小斂,三日大斂而殯,則其斂殯日數,尊者緩而卑者速,自有定制,不可進退也。

    今儀軌內小斂大斂,皆在第三日。

    此特以熱時,故從權而已,非喪禮之常經也。

    一,《文獻通考》:」周制,大喪封人,飾其牛牲,而朝夕奠用脯醢。

    朔月月半祖奠,大遣等奠,皆用牲牢。

    「《文公家禮》:」朝夕奠,設蔬果脯醢,朔望則具盛饌。

    「其朝夕朔望奠饌之品,自有隆殺,我太祖之喪,無朝夕奠,隻設晝奠,而饌品則油蜜果、實果、交排九果床、三味飯物,恭靖大王之喪,始設朝夕奠,而饌品依太祖晝奠例。

    元敬王太後之喪,朝夕奠,初依太祖時例,後加油蜜果四行床,太宗之喪,亦用四行床,饌品之盛,幾於朔望。

    一日之內,再設別奠,異於古制。

    朝夕奠饌品,當依太祖晝奠例,用油蜜果、實果、交排九果床、三味飯物。

    一。

    《文獻通考》:」周諸,天子諸侯之喪,斬衰者奠。

    「註雲:」諸臣斬衰,故斬衰者奠。

    以主人悲哀不暇執事,故不親奠。

    「朔日月半別奠同。

    《文公家禮》,自初喪至題主奠,皆祝奠酒,至虞祭,主人始親奠者,蓋從周制也。

    大唐元陵儀注及宋孝慈淵聖皇帝喪大斂奠,嗣皇帝皆親奠,此與周制不同也。

    我太宗恭定大王之喪、元敬王後之喪,自初喪至虞祭前朝夕奠,皆依周制及《家禮》,竝以執事者代奠,朔望則緣唐、宋之制,殿下親奠,與周制主人悲哀不暇執事之意異矣。

    朔望奠,當依周制,執事者代奠。

    一。

    杜氏《通典》勑使策賜諸王儀:」使者及副俱公服,喪主以下內外具衰服。

    「《文獻通考》皇後諡告太廟儀:」太尉就位再拜,詣神位前搢笏,上香奠酒,執笏再拜。

    「又上諡冊寶於靈座前儀:」上冊寶,太傅等官常服黑帶。

    「我元敬王後初喪上尊號時,文武百官當服衰服,而與上冊寶官竝服常服。

    太宗初喪上尊號時,上寶冊官當服常服,而與百官竝服衰服。

    前後之禮一,而所着之服胥失之。

    當依古制,受命上冊寶官等,用常服黑角帶,宗室及百官用衰服。

    一。

    古制,大喪有禁樂停祭,巷市之節,而無停朝之文。

    我太祖之喪,停朝十三日,厥後國喪皆限十日,大臣之喪限三日。

    竊謂大臣之喪停朝三日者,所以示爲大臣行三日之喪也。

    若大喪則擧國皆行三年之喪,而言停朝十日,則十日之外,似與平日無異。

    當依古制,大喪則無停朝之令。

    一。

    古制,襲衣,天子十二稱,上公九稱,諸侯七稱,大夫五稱,士三稱。

    小斂衣,自天子至於士,皆十九稱;大斂衣,天子百二十稱,上公九十稱,諸侯伯子男七十稱,大夫五十稱,士三十稱。

    本國恭靖大王喪,襲衣七稱,小斂衣十五稱,大斂衣三十八稱;元敬王後喪,襲衣七稱,小斂衣十九稱,大斂衣九十稱;太宗恭定大王喪,襲衣七稱,小斂衣十九稱,大斂衣四十稱。

    襲斂依數,當依上公例。

    」從之。

     ○司憲府啓:「僧以仁嘗住龜山寺,潛奸本司婢同叱加伊,生三子,今住開慶寺,仍爲己妻,以飯僧米鹽,密遺其妻,又於太祖神禦前飯米,雜以粟粒。

    自住開慶以後,尙往京家,恣行淫欲,姦貪陰譎,莫此爲甚。

    按律,進禦餠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僧道通奸者,加凡奸二等,杖一百;計監守自盜之贓,則杖六十、徒一年、刺字。

    請從重科罪。

    」從之。

     ○兵曹判書崔閏德,將各官城子造築條件以啓:「一。

    下三道各官城子內,防禦最緊沿邊郡縣,則除山城,皆築邑城,其無可用邑城者,仍修山城。

    一。

    各官築城時,各以附近陸地州縣,或三四邑或五六邑,量宜幷定,次次造築。

    一。

    民戶數小,又無可築城子各官,則於隣官城子,推移幷入一。

    各官有可用舊城,則仍修之,無可用舊城,則擇近處新基築之。

    一。

    各官有不實城子,則各以戶數多少,或退或縮,隨宜改築。

    一。

    各官城子不可一時畢築,各以城子大小,量宜限年,堅實造築。

    」命下工曹。

     2月11日 ○丁亥,打毬,諸宗親入侍。

     ○捕得盜,內府人內贍寺奴虧知介,囚於義禁府鞫之,所竊之物,銀盂蓋兒、白苧布段子、紫紬袱也。

    初,虧知介潛挾物而去,思政殿造成人金春雨,捕告于內官田吉洪、大護軍尹麟,吉洪等不問放遣之。

    至是,義禁府請幷鞫吉洪、麟等,從之,尋釋吉洪等。

     2月12日 ○戊子,禦經筵,輪對。

     ○兵曹啓:「言者以爲:『其人之役,人之所甚苦者也。

    』州府郡縣,小大碁布,其地之廣狹、戶口之多寡、邑之殘盛、田品之肥塉,各自不同。

    若其地廣人多,邑盛土沃,而多定其人,則民何憾焉?如或地狹民少,邑弊土瘠,而多定其人,則其爲勞苦,百倍於彼,豈得無憾?姑擧黃海道一二州縣陳之。

    如黃州則牧也,而其人之數三;平山,府也,而其數一;谷山,郡也,而其數三;江陰、兔山兩縣,則幷定一名。

    其定數不同如此,故民之勞佚苦樂,大相遠矣。

    願核各邑其人之數,科等詳定,俾之立役。

    」命令擬議。

    戶曹判書安純議謂:「各官其人謀避其役,人吏之數,不以悉報,故取實詳定爲難。

    宜令監司,詳考各官十年以後人吏案,移牒該曹,據以均定。

    」從之,今據各道回報更定。

    京畿,率以五十名,定其人一名,慶尙、全羅、忠淸、黃海、江原等道,三十名定一名。

    其少有增減者,因其邑之殘盛也。

     2月13日 ○己醜,視事。

    上曰:「農家播種,若未適中而太早,則蕎麥之類,結實未多。

    然去年因晩種,禾穀不實,蓋以百姓昧於節氣早晩,官吏亦不趁時勸課而然也。

    寧失之於早,不可緩也。

    」 ○禦經筵,輪對。

     ○新作內樓三間。

     ○遣內史金淳,賜貂裘毛冠耳掩于府院君馬天牧。

     ○賜府院君李稷等四十一人,《大全》、《易》、《書》、《春秋》各一件。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臣等伏聞,命兵曹判書崔閏德,巡察忠淸、全羅、慶尙沿海城堡可築之處,是誠聖上安不忘危,用戒不虞之深慮也。

    然事有緩急,時有先後。

    忠淸、慶尙兩道,近因旱乾,禾穀不登,民尙艱食。

    全羅一道,雖雲豐稔,不可謂之大熟,況量田敬差官,自冬徂春,奔馳州郡,絡繹驛路,供億之費,姑置不論,豈不有弊於民間乎?今又大臣奉命以行,與監司節制使竝馳州縣,則非特迎送之勞,弊將及民,恐緻妨農。

    且今年節氣,早於他年,而沿海耕種之候,視陸地尤早,伏望殿下姑停此擧,待以秋冬,俾全農業。

     ○罷僉摠制楊春茂職。

     2月14日 ○庚寅,視事,禦經筵,輪對。

     ○幸東郊,觀放鷹。

     2月15日 ○辛卯,視事,禦經筵,輪對。

     ○司憲府上疏曰: 伏聞罷僉摠制楊春茂之職,問春茂以罷職之由,答雲:「正月初五日,王子避病到家,翌日,以洗馬歸箭串,意謂避病之所,宜禁雜人,又不可以酒氣、馬氣相近,遂歸子家宿焉。

    上以薄待王子,罷臣之職。

    」臣謂王子避病到家,則宜其痛禁雜人,不離侍側,以盡臣子之職。

    乃托以出仕洗馬,遂歸遠處,恣情飮酒,辭以酒氣、馬氣,不歸其家,其厭憚之迹著現,大爲無禮。

    其曰上以王子薄待,罷職之語,尤無臣子之義,請收職牒,鞫問情由,按律科罪。

     從之。

    春茂娶本宮婢,自潛邸時得侍從。

     ○司憲府啓:「監察許扉等告:『監察姜齊老曾名以石,就於孟希道受學,潛奸希道妓妾,見黜。

    尋改名寶明,赴溫水鄕學,以私怨假造學長形像,斬其首。

    一時學徒論以師弟之間大爲不敬,報于官及監司,斷罪定役。

    且其母曹氏曾嫁私奴,生子,後嫁姜成吉,乃生齊老。

    其嫁私賤之事,敎授官樸居善,言之明甚。

    不惟心術不正,其母又嫁賤隷,願斥此人,以正臺綱。

    」今齊老之事,雖經赦宥,所告若實,則非惟不宜監察,其餘朝官,亦未堪處,不然則當論誣告之罪。

    請更推鞫,以辨虛實。

    「從之。

     2月16日 ○壬辰,上打毬,諸宗親入侍。

     ○持平李重啓:「楊春茂忌憚王子,托故橫行,情甚不敬,請加拷訊。

    」不允。

     ○司憲府啓:「楊春茂起自土官,官至僉摠制,上恩至重。

    王子避病到家,則尤宜謹愼接待,乃托以洗馬,出歸遠處,爭射遊戲,飮酒相樂,退宿妾家,蹤情逞欲。

    又往見黃疽人,以所乘馬,送于避病之所,病中所忌,無所不爲,不但厭斁窺避,略無敬上之意。

    請依律科罪。

    」命於所居官充軍。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謹按《六典》:「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

    親父母服,許從其制,其中關係國家要務,必合起復者,奪情起復。

    」蓋起復,一時之權宜,非萬世之常經。

    然人臣有才兼將相,身佩安危,被堅執銳,折衝禦侮者,則起復之權,誠有不得已也。

    今成抑丁母喪,方在衰絰之中,殿下命除摠制,俾參朝列。

    臣等竊謂帝王敦化之源,莫先於孝;人子事親之孝,莫重於喪。

    故喪有三年之慘,乃子職之當然。

    昔在宋朝史嵩之起復,招太學之群譏,韓魏公謂:「起復,非朝廷之好事。

    」今抑之脫衰復職,非以禦侮,非以治事也。

    無因復職,以開短喪之漸,非特有乖於成憲,實有累於風敎。

    伏望殿下,還收起復之命,俾終衰絰之制,以敦孝治。

     不允,仍曰:「若等之言,是矣。

    然亦有是法焉。

    」左獻納李賴啓:「今抑非折衝禦侮之才,非關係安危之臣。

    請收起復之命,以終其制。

    」上曰:「本人雖非折衝禦侮之才,起復之法,古亦有焉。

    況今業已起復,不宜還收,自今當悉從若等之請。

    」 ○義禁府啓:「于知可盜內府銀器及雜物,律該斬不待時。

    」從之。

     ○講武時禁令條件: 一。

    每日宿所晝停,除都差使員,令其官守令考察。

    一。

    司僕寺馬匹養飼,勿論郊穀草供進。

    一。

    尙衣院、司僕、司饔、忠扈衛等所用雜物,翌日悉還物主。

    其所掌下人,雖有稽緩之事,勿令擅便歐打,告于承政院。

    一。

    侍衛大小軍士馬草,賜以近處所積郊草,勿於民間收用。

    一。

    衿軍牽馬陪鞋襪等物,勿令備給。

    一。

    進上物色及司膳司饔依式供進外,別用物色及酒米,須考承政院帖字供進。

    一。

    不得已水深處,量設橋梁,其餘道路,勿令修治。

    一。

    其道監司首領官及所過境內守令外,各官守令,毋得越境。

    一。

    隨駕各驛馬從,發京三日後,依前例給料。

    一。

    京畿、鹹吉、江原、黃海道進上,則行在所,他道進上,則時坐所進之。

    一。

    上項事件外,監司守令,收斂民間,隱密贈遺者,察訪巡行捕獲,報兵曹,依已曾受敎,計贓論罪。

    一。

    駕前察訪先到宿所,米豆及不得已供進外,汎濫事件,悉令考察。

     2月17日 ○癸巳,視事,禦經筵。

     ○持平李重啓:「楊春茂之罪大矣,而命還本邑,但供軍役,何所懲戒?請依律施行,以懲不恪。

    」上曰:「充軍足矣,不必加罪。

    」 2月18日 ○甲午,幸東郊,觀放鷹。

     ○前都摠制曺洽卒,輟朝三日,緻奠及賻。

     ○兵曹啓:「隨駕各品散料式:大君,從人十二、大馬五、小馬七、伴人四、從人各一、大小馬各一。

    正一品,從人十、大馬四、小馬五、伴人三,從人各一、大小馬各一。

    從一品,從人九、大馬三、小馬五、伴人二,從人各一、大小馬各一。

    正從二品,從人八、大馬三、小馬四、伴人二,從人各一、大小馬各一。

    僉摠制以上,從人七、大馬二、小馬三、伴人一、從人各一、大小馬各一。

    判事以下,從人五、大馬一、小馬三。

    四品,從人三、大馬一、小馬二。

    五六品,從人二、大馬一、小馬二。

    七品以下至白身,從人二、大小馬各一。

    吏典、使令、皂隷、下典,當身正官,一時白米一升,伴人以下,中米一升。

    大馬一日大豆一鬥,小馬一日大豆五升。

    」從之。

     2月19日 ○乙未,視事。

    上謂大司憲曺緻、右司諫申包翅曰:「卿等各進封章,請抵春茂罪,固爲當矣。

    然春茂,本病人也。

    今若加罪,則雖減等,必至杖一百,病而受杖,則或至於死。

    以摠制而罷職充軍足矣,玆不允卿等之請。

    」 ○禦經筵,輪對。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楊春茂起自微賤,別無才德,過蒙聖恩,位至僉摠制,寵榮已極,圖報末由。

    今者王子避病于其家,爲春茂計者,小心謹愼,不離左右,惟勤支待之不暇,反生厭心,托以洗馬,出而不返,射禦飮酒,遊戲無極。

    又以馬氣酒氣爲辭,避宿妾家,縱欲無忌,其不忠不敬之心,孰甚於此?殿下特從寬典,隻奪其職,充軍本土。

    是則罪重而罰輕,臣等深有憾焉。

    伏望殿下,更令攸司按律科斷,明正其罪,以懲不恪。

     不允。

     ○戶曹啓:「曾下傳旨,令磨勘鹹吉道採金、慶尙道銅鐵炒鍊等事以聞。

    鹹吉道各官貢金,則每年春秋,定數採取,若船軍採金,則無定數,亦無日限。

    故自甲辰至戊申年,所採之數,多則十七兩,少則七八兩,役人或四十日,或二十日,皆無定法。

    請自今酌定船軍及役日斤兩之數,採取以進。

    其慶尙道銅鐵炒鍊,則令所産昌原、鹹安、固城、靈山、義城、密陽、金海、仁同等官,當農隙採取,以試所産多少、炒鍊難易。

    」從之。

     2月20日 ○丙申,月犯心大星。

     ○考試官禮曹判書申商等,取生員庾智等百人。

     2月21日 ○丁酉,王女卒,命禮曹議喪葬之禮。

    王女,宮人出也。

     ○召左獻納李賴曰:「前者疏請諸色匠人,勿許賞職,其辨貴賤之等,可謂當理。

    然匠人受職,非始於今,不可遽廢,姑署告身。

    」 2月22日 ○戊戌,司憲府啓:「內禁衛副司正李仲林,奔競于兵曹判書崔閏德家,律該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

    」命杖八十充軍。

     2月23日 ○己亥,視事。

    上謂右副代言李孟畛曰:「宦者樸安中,本沃川吏也。

    太宗時,稍蒙恩顧。

    予在潛邸,令其將命,乃與近使婢私戲,恣行不義,故太宗命還本役。

    近問到京,其來已非矣,又乘昏見于駕前,罪亦不小。

    可令刑曹執之,還其本役。

    」 ○上曰:「全羅道敬差官李治,量田不中,其下憲府鞫之。

    」 ○輪對。

     ○慶尙道監司,進新刊《易》、《書》、《春秋》闆子,命下鑄字所。

     2月24日 ○庚子,傳旨: 講武還宮,勿進豐呈。

     2月25日 ○辛醜,遣工曹參判李蕆,巡審平安道城基。

     ○親傳講武告宗廟祭香祝。

     ○賜祭于卒都摠制曺洽。

    敎曰: 臣以忠而事君,旣能委質;上以禮而接下,思篤報功。

    卿內守堅貞,外行謹勑。

    是用皇考擢拔,寡人褒嘉。

    名重當時,位躋宰列。

    入則爲幹城禦侮之任,出焉有奔走宣力之勞。

    頗有功於我家,而不忘乎予念。

    訃音忽至,衋傷良深。

    玆遣禮官,緻奠帷側。

    於戲!氣固有其聚散,雖死生之殊途,恩無間於幽明,庶哀榮之盡禮。

     ○大司憲曺緻等上疏曰: 酒之用,一也。

    飮之有度,則受福,飮之無度,則受禍,故先王作《酒誥》,告敎諸侯,至于治事之臣,謹戒于酒,惟用之大祀而已,非資其沈酗也。

    殿下欽恤小民飮小而輒受罪責,止令禁其會飮迎餞,無識之徒,不體聖上欽恤之意,或會族親,或因神祀,群小男女,秘密相飮,其酒饌之備,倍於宴飮。

    旣醉之後,爭相鬪詰,或至傷人。

    非特群小,至于士大夫治事之臣,亦皆崇飮。

    請自三月十日爲始,大小祭享各殿供上、朝廷使臣隣國客人慰宴外,中外公私用酒,一皆禁斷,以除忘費,以成禮俗。

    臣等又慮農事之本,在於不失其時,不失其時,在於守令。

    今東作方興,爲守令者,或因不緊之務,以防農事;姦猾之徒,亦欲連訟,京外官吏處決後,隨卽呈誤決于本府,拘於限日見身之令,不顧家産,立待官門,以廢農業,其將可慮。

    乞自三月初一日爲始,八月晦日爲限,中外訴訟內,奸盜及人命所係,見捕逃奴婢外,一皆停罷,專務農事。

    令其諸道監司,早穀則自三月初一日爲始,至十五日,中穀則自三月十六日爲始,至晦日,晩穀則自四月初一日爲始,至十五日,定爲期限,督令畢種。

    其耘田之法、刈穫之期,亦令監司,問其穀之早晩,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