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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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矣。

    予甚憐之,欲停此法,何如?」踶對曰:「盜賊,非必貧民,皆豪富強勇者也,略無可憐也。

    」苯啓曰:「臣家前有富人,近日逮繫刑曹,籍其家産。

    臣家僕隷往見之,盜賊時器械,不可勝計矣。

    」上曰:「予當更思弭盜之方,卿等亦與議政府六曹熟議以聞。

    」仍謂苯曰:「常慮漕轉之事,未得其要。

    前年平安漕轉,予甚難之,然賑民事急,不得已而爲之,乃緻覆沒。

    今尹得洪漕轉在十月上旬前,則無敗覆之患,然或有敗沒之時,予以謂在人謀之不善也。

    」苯對曰:「敗船之狀,時未覆訖,臣未得其詳。

    然臣亦竊料凡敗船者,皆於大海之中,則實非人謀之可及,率皆泊於浦口而緻敗,則誠如聖敎在人謀之不臧也。

    」上曰:「今凡幹漕轉之事,卿悉皆監掌措置。

    」 ○刑曹啓:「平安道宣川囚強盜權仲夫、慶尙道居昌囚強盜郭思道,請依律處斬。

    」從之。

     ○司憲府啓:「初下令,凡近於黃色者,雖非朝廷使臣所見之處,悉令禁斷。

    然伏聞中朝大小臣僚,除鵝黃色外,皆得穿着,至於僧徒,皆着正黃色。

    乞依此例,正黃色外,其他交染近黃色者,皆許穿着,勿令禁斷。

    」從之。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東西兩界監鍊官,竝以兼軍器監者差遣,已有其例。

    今忠淸、全羅、慶尙道監鍊官,亦依此,以兼軍器者充差爲便。

    前此兼軍器者,率多猥劣,如遇緩急,皆爲無用。

    其不堪任者,罷黜,更加選簡,以六品以上有才幹者差定。

    」從之。

     ○卒左贊成李孟畇以姪保基爲後,保基欲遞受孟畇科田,戶曹以爲:「人後者遞受科田,古無其例。

    」不給。

    保基擊鼓申訴,下議政府,與戶曹同議以聞。

    僉議啓:「凡立後者,一應家事,皆如己子,爲所生父母降服。

    孟畇科田,依親子例,遞給保基爲便。

    」從之。

     10月10日 ○乙卯,以李孟常爲中樞院副使,趙石岡兵曹參議,李先齊江原道觀察使,李蓄司憲掌令,左遷韓昌,從憲府之請也。

     ○傳旨吏曹: 自今親子大君諸君婚禮時,其夫人,前期十日,涓吉封爵,以爲恒式。

     ○鎭撫文承宥直壽康宮,密引所私女孝道,衣男衣,奸宿直所,事覺,下義禁府鞫之。

     10月11日 ○丙申,領議政黃喜、右議政申槪、左贊成河演、工曹判書崔府、兵曹判書韓確、左參贊權踶、吏曹判書樸安臣、禮曹判書金宗瑞、戶曹判書鄭苯、刑曹參判黃緻身、禮曹參判尹炯、工曹參判安止、戶曹參判李季疄等議弭盜之方曰:「今盜賊滋熾,賊害良民,當用重典。

    請自今贓滿一貫以上者、結黨二人以上者及盜牛馬者,初犯依律決杖刺面,再犯斷筋,三犯依律處死。

    其無同黨,而未滿一貫者,除刺面斷筋,隻依律文施行。

    如有赦宥,勿幷赦竊盜。

    」右參贊李叔畤議:「凡強盜,不計赦前,勿論徒黨贓物多少,不分首從,竝皆處斬,然未聞強盜衰息。

    今竊盜雖幷置律外重刑,彼皆飢寒切身,何有改心?徒有煩刑之名,而恐無其効。

    已成之法,足爲詳密,令中外官吏申明考察爲便。

    唯盜殺牛馬者,罪本匪輕,不待再犯,初犯假屬官奴爲便。

    」從喜等議,但勿斷筋,初犯,右臉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左臉上,又刺竊盜二字。

     ○命晉陽大君瑈、廣平大君璵、錦城大君瑜、同副承旨李思哲、兵曹參判成念祖、軍器監提調李順蒙,往楊花渡船上試火砲。

     ○三軍都鎭撫啓:「三軍鎭撫,職掌軍務,講習陣說,訓鍊軍士,凡幹軍器,專掌出納。

    凡此數事,非人人所能,亦非一二日所習,近因數遞,能當其任者鮮少。

    請每番擇二人久任,俾習軍務。

     一,以他官兼任鎭撫者,已有晝仕之法,雖事緊各司,不廢其職。

    以鎭撫而受東班之職,則卽令遞代,實爲未便,今後臺諫員及決事官外,毋得遞差。

    其受護軍之職者,謂其領率,必令遞差,然護軍領率,又令鎭撫摠率,若令鎭撫而受護軍者兼領,則事無防礙,依內禁衛例,受護軍者,勿許遞差。

     一,甲士禁軍,其選至重。

    近年以來,甲士受職者,率皆猥碎雜類,名存實無。

    其救弊之術,臣等與兵曹同議啓達。

     一,兵家之法,火砲至重。

    火砲肄習時,都鎭撫不與,似爲未便。

    自今其令都鎭撫參考何如?」從之,其鎭撫分番久任事,依舊施行。

     ○兵曹啓:「京畿、黃海、江原等道,盜賊群起,請量遣三軍鎭撫甲士別侍衛捕獲。

    」從之。

     ○諭鹹吉道都觀察使鄭甲孫: 提堰灌漑,利益甚多,各官守令,視爲餘事,曾不用意,地有遺利,有違備荒之策。

    卿其廣行訪問,趁時堤防。

     甲孫回啓:「本道土性沃饒,可作水田之處甚多,然風俗惰於農事。

    且憚水田沾體塗足之勞,專事旱田,一遇雨水,必至於失稔飢饉。

    夫五鎭,乃北極多寒之地,然慶興之外,四鎭屯田引水灌漑,稻苗茂盛,與下三道無異。

    鏡城、吉州如此,則南道各官,可知矣。

    下三道入居之人,因仍本俗,多作水田,利益甚多。

    本道人效之取利者,間或有之。

    若山高早霜,不宜水田如甲山等地,則他道亦皆然也。

    本道旱田倍蓰,而水田寡者,無他,民俗好惡成風之所緻也。

    」 ○命僉知中樞院事卞孝文、鄭陟、成均司藝閔瑗、集賢殿校理河緯地、博士徐居正、校書校勘樸元貞、承文院副正字尹恕,詳定《五禮儀注》于集賢殿。

     10月12日 ○丁巳,右正言許錘啓:「未經守令者,不得陞爲通訓,已有成法。

    今司僕判事成得識未滿箇月,陞爲通訓。

    李還,吏曹參議邊之弟,雖有孝行,法不當敍,今受齊陵直,請還收成命。

    」上曰:「出入均勞,國之常典,至於特恩,非常例也。

    予初以均勞之法,除得識外寄,予更思之,優待成氏,乃太宗遺敎,予不忍補外,今陞通訓,實特恩也。

    孝子除職,國之常典,還之除授,非爲邊也。

    」錘更啓曰:「得識中直未久,遞拜通訓,聖恩至矣。

    今若以通訓補外,則恩法兩全。

    且有孝行者非一,而吏曹先錄參議之弟,非公矣。

    還雖有孝行,殿下安知還孝行而特加恩命乎?」上曰:「爾等皆未知太宗遺敎也。

    予壽太宗,大臣俱侍宴,得識伯父揜時爲代言,亦在側。

    太宗目揜敎予曰:『成氏一門,曲加優待。

    』亦以此諭大臣,予聞命,卽授揜二品。

    近揜子念祖、奉祖,皆能任職,朝議多之。

    今司僕提調,亦雲:『得識敬供其職。

    』故特命陞資。

    還旣有孝行,例當敍用,吏曹非以私意注擬也。

    」 ○傳旨宗簿寺: 親子嘉禮時,婦家備衣服笠靴鞍馬等物以相贈,此皆禮文所無,自今其令禁斷。

     時王子婚禮,婦家競尙侈麗,求珍珠美玉綾羅綵段,以爲衣服鞍馬之飾,至於王子從者及乳媪衾寢,皆用綵段。

    出閤時,家財什器,多至數十車,以充牣其第。

    及禮成後,婦家財産盡蕩,爲世巨弊。

     ○上謂承政院曰:「禮曹判書金宗瑞嘗啓:『藤九郞雲:「予觀諸國兵船,唐船爲上,琉球國次之,朝鮮爲下。

    」』予意昔太祖高皇帝特賜火藥,我國不善用之。

    予聞中國火砲一發,其矢甚多。

    本國祖宗之時,一發十矢,尙且不能,及予之時,用七八矢,亦又不能,是必我國之人,不能盡知其妙。

    今本國旣獻倭俘,中朝又降禦寇之勑,奏請火砲,此其時矣。

    予欲請之,請賜藥匠,而藥匠不可得,請劑藥,劑藥又不可請,遣人傳習。

    其兵船,亦依此例,設此三段以請之。

    其令議政府擬議以聞。

    」領議政黃喜議雲:「奏請遣人傳習爲便。

    」右議政申槪、左贊成河演、左參贊權踶、右參贊李叔畤等議曰:「今者皇帝雖視同一家,豈盡信海外之國乎?朝廷無乃疑貳於其間乎?雖幸準請,設若倭賊陵犯上國,而上國降勑雲:『汝國旣已傳習,兵船與火砲,備此二物,又峙糧餉以待之,朕將命將以征日本。

    』,則將何辭以待之?且近奏請之事數矣,無乃煩瀆乎?今乃奏請,而後又有不得已奏請之事,如之何?臣等之意,不若不請之爲愈也。

    」從槪等議。

     10月14日 ○己未,下壽康宮侍女房子等八十五人于義禁府。

    駙馬權恭翁主,太宗宮人出也。

    翁主率婢古未入壽康宮,古未踰墻逃出,令中外大索捕之,繫獄治之,辭所連及者,無慮百餘人。

    囚於景福宮密室,命晉陽大君瑈、廣平大君璵、錦城大君瑜、左副承旨黃守身參鞫之。

    無罪者放之,有罪者,遂繫義禁府,搒掠幾百餘,不承,又加壓膝。

    蓋上意以謂宮人或踰墻,以與外人私也,故窮治其獄,自冬徂春,竟不得其情。

     ○傳旨議政府: 前此除授之際,不計日月久近,輒加資品,任意進退,無故罷黜,因而久滯者亦多,頗有不均之歎,又或爲人擇官,亦有猥濫之弊。

    今也旣立久任與徇資之格,又立行守之法,爲官擇人,待滿三十月,乃加一資,勤謹奉職者,隨例遷轉,無故罷職者鮮少。

    然其中窠闕不足,不得已作散者有之。

    今後有罪罷黜者外,無故作散,依喪前通計例,復敍之後,作散前日月,竝計加資何如?如是則庶幾勸懲悉備,人人效職矣。

    其議便否以聞。

     10月15日 ○庚申,鹹吉道都觀察使鄭甲孫啓:「以諭書內事意,移牒參考,慶興府防戍稍歇,土地塉薄,沮洳可耕之地數少。

    若四百戶,一時入居,則所耕之田,出處勢難,姑令一百戶入居爲便。

    官奴婢,依都護府奴婢之數,見在奴婢外,三丁爲一戶,一百戶依四鎭例,北靑以北各官散在公私奴婢,推刷定屬何如?且城子則基地高峻,守禦甚便。

    然在昔孔州時,城內但設官府,人民各戶,布居豆滿江邊。

    今邑城窄狹,一百九十餘家,逼側聚居城東,略無限塞,殘山大洋,四時受風;城內又無泉井,城西則地又碕嶇,且無水源,不宜入居。

    撫夷等處與時設邑城,俱是賊路要害,可以移設邑城。

    然以臣所見,無平衍寬廣之處,不宜置邑,但今之撫安堡地勢廣闊闊,井泉俱足,移邑城於此,甚爲便益。

    然國家置五鎭本意,以豆滿江爲界,恢復祖宗肇基之地也。

    今別無賊變,而退縮於三十裡之內,以啓賊虜窺覦之心,甚爲不可。

    」下兵曹議之。

     10月17日 ○壬戌,貶宗室茂生于黃海道白川郡。

    茂生,恭靖大王孼子也。

    爲人狂悖,好酒色,詐病懶學,故貶之。

    上檢柅宗室,少有犯法,必加譴嘖,略無寬貸,宗親皆知力學,競自修飭,莫敢爲非,循蹈禮法者,或有之。

     ○平安、鹹吉道都體察使皇甫仁啓:「今承諭書,令議所老加茂之事,臣意以爲使所老加茂信聽會寧節制之言,還居城內,則固爲便益。

    前此所老加茂惡居城內,出居城外,今雖誘之,彼必不從。

    且臣嘗到會寧,所老加茂來見臣,臣欲更觀其志,謂曰:『亡父喪事已畢後,城內城外,互相來往,甚爲便益。

    』所老加茂忿然對曰:『我於城內,難過一日。

    』因謂臣曰:『前日我居城內時,麾下與本國人較獵,麾下射獸,本國人奪之,我與本國人相詰,因此本國人厭我。

    其後妾子感疾甚苦,又長子腹漲而死,病父抱屍,哭泣不輟,三日而死。

    予心疑長子飮毒而死,我雖還入城內,終不飮城內水也。

    』此人難以威力制之,若用威力,則慮或生變。

    會寧節制使李仁和亦曰:『雖多方善誘,彼必不從。

    』城內與城外住居之事,臣亦依違,時未決議,姑令會寧節制使稱國家之命,開說曰:『前者,國家從汝之請,城外本家,亦旣築城,然勢甚孤單,賊變可畏,又令居城內,以避賊變,曲盡布置。

    汝今厭惡城內,與國家撫恤之意,實爲相反。

    然國家姑從情願,許令出居城外,汝奉養老母,以答國家至恩。

    』乃以此辭開說,徐觀其勢。

    」 10月18日 ○癸亥,鹹吉道都觀察使鄭甲孫啓:「及第李迹嘗配慶源,敎民農桑,頗獲其利,臣使本道人民試之,稍有其效。

    請令迹巡行各官,相其地宜,開墾水田,漸次成風。

    」上以得罪偏配人,不宜遍行各官,不允。

     ○都承旨李承孫等請明年復幸椒水,上曰:「椒水行幸,予必不爲也。

    」仍敎宣傳內竪曰:「敢有來請者,毋得啓達。

    」翌日,承孫等又申世子曰:「臣等昨請幸椒水,上非徒不允,反諭內臣毋啓,臣實缺望。

    前日椒水之幸,務從簡易,供億之費,皆自京中措辦,不關本道。

    願將臣言,轉白于上。

    」東宮入啓,上曰:「一身之疾,予豈不知?自幸椒水以後,疾亦小愈,然意謂止此,故不從也。

    」 10月19日 ○甲子,諭鹹吉道都觀察使鄭甲孫、都節制使金孝誠: 所老加茂出居之心,終不可遏,則令會寧節制使稱國家之命,諭加茂曰:「前者汝請於會寧城外築室以居,國家從之。

    汝又請曰:『母纏宿疾,濱於死亡,父亦老病,未能動履。

    倘有賊變,則扶攜病親,運輸輜重,入保城內,來往甚難,須於城內築第處之,則奉養老親,同心應變。

    』故國家又從之,又使汝率妻來居。

    今汝又厭居城內,欲出居城外,何先後之相反耶?國家曲加撫恤,從汝情願,許令攜妻,出居城外,汝與母同居,安心奉養,以答國家厚意。

    」以此善辭開說,仍數使人慰問,以觀其勢,又令麾下密伺動靜。

     10月20日 ○乙醜,王世子往楊花渡放火砲,以試其遠近。

    又以臣艦三艘爲倭船,作草人置其上,又以三艘爲我船,分左右中三軍,泛江中流,爲兩敵相戰之形以試之。

     ○傳旨承政院: 自今凡遇停朝及日月食,毋得啓死刑。

    雖笞杖之罪,亦勿啓達,永爲恒式。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褒貶之法,所以勸懲,俾勵士節。

    外方褒貶則上中下明白施行,勸懲尙嚴,京中各司則仰曹堂上及提調當褒貶時,因緣請托,率置上第,中下等罕少。

    褒貶狀稱臣上達,關係匪輕,自今秘密同議,從實施行;仰曹堂上及各司提調等,稱臣署名啓聞。

    」從之。

     ○議政府啓:「高麗以來,列女雖已錄《三綱行實》,然褒賞之典,未盡擧行,請令吏曹竝追贈爵號。

    」從之。

     10月21日 ○丙寅,承政院奉敎緻書淸州牧使判官曰: 椒水裡所産玉,實稀世之寶,勿令私採,其防禁不可不嚴,但此玉出於山谷,若令晝夜防守,則或防家業,或爲猛獸盜賊所害,貽弊生民,不可不慮。

    然禁防不謹,則奸詐之徒,必乘間竊堀矣。

    須圍之以荊棘,作爲藩籬,謹其管鑰,親自題封,或朝夕檢點防守之人,考其勤怠,毋緻解弛。

    又其他産玉可疑處,勿令私堀。

     ○刑曹啓:「黃海道載寧囚吳得明歐殺叔父,請依律淩遲處死。

    」從之。

     ○倭人井大郞請受職,下議政府禮曹議之,領議政黃喜、左贊成河演、右贊成皇甫仁、左參贊權踶、禮曹判書金宗瑞、右參贊李叔畤、禮曹參判尹炯等僉議皆以爲:「不可當答井大郞雲:『前此早田、藤九郞則係出本國,故授以爵命。

    且汝父嘗委質宿衛,故亦授以職。

    汝則旣非此等之例,授職勢難。

    』」右議政申槪議:「當謂井大郞曰:『汝父仕本朝,宿衛有勞。

    且爲國身死,授汝爵命,庶合於義。

    但汝島之人,疑汝潛通聲息,今又授職,則汝島益緻疑,汝不以爲嫌,則當授職。

    』」從喜等議。

     ○初,宗盛家緻書禮曹,自敍其功,嘗與宗貞盛捕賊倭,仍請米豆苧麻布豹皮等物雲:「若不聽,則請還所受圖書。

    」下禮曹,與議政府同議以聞。

    僉議啓:「請還圖書之言,無禮太甚,然無知島夷,不足責也,宜勿答其辭,但賜米豆幷三十石、虎皮二領、燒酒十甁,其餘辭因,亦幷勿修答。

    」 10月22日 ○丁卯,初,上命畫太宗聖容,太宗覽之曰:「古人雲:『若有一毫未盡,卽非吾親。

    』」卽命火之。

    上不忍藏之,歲至癸亥,上聚畫工于禁內,命畫上及中宮睟容,又命改畫太祖、太宗之容。

    旣成,遂命奉安于璿源殿。

    太祖禦容在慶尙、全羅、鹹吉、平安道者,悉皆奉迎改畫,其殿宇,亦皆重新,極其美麗。

     10月23日 ○戊辰,忠州吏安慶得銀杯二十六事、銅印一顒以獻。

     ○鹹吉道都觀察使鄭甲孫馳啓:「臣觀五鎭守禦之狀,自北靑至富居各官甲士二百九十四,充補甲士八十八,正軍九百四十五,摠計一千三百二十七。

    自洪原至安邊各官甲士一百三十七,充補甲士七十一,正軍一千二百三十三,摠計一千四百四十一。

    其當領甲士一百名則勿論事變有無,常在戍役,其餘則自北靑至富居各官軍士自三月至五月,又自八月至十一月,使之赴防。

    無事變則量其聲息緊慢調發,或分爲一,或分爲二,分戍各鎭,如有不得已徵聚之事,則傳報兵曹,取旨施行,其法已立,而或有事變,擅自徵聚,有乖立法之意。

    今觀邊將馳報賊變之狀,野人或來謁見,先問賊變聲息,野人告變,則饋遺優厚,雖所告不實,竟無譴責,故爭先告變,邊將不分虛實,卽馳報都節制使,亦難遙度,馳傳移牒,使南道軍士贏糧合番,悉令赴防軍士等持器械備糗糧,或三十日或二十日或十五日,險遠道路,倍日兼程,其馬畜生還者無幾,防戊之苦,無歲無之,徵發相繼,還者未及其家,旅輒徵戍,其弊無窮。

    古人雲:」一夫不耕,或受之飢;一女不織,或受之寒。

    「道內人民,本無奴婢,名爲甲士正軍者,皆身自業農,當赴防時,其帶去者,幾至三四人,其存者,但婦女老幼而已。

    由是産業日弊,流亡相繼,誠爲可慮。

    五鎭軍卒勇悍,器械精強,將帥知兵,善於應變,則蕞爾鼠竊,拘盜不假,南道疲卒,戰守有餘。

    自穩城至鍾城、童關,雖五鎭要衝,然已築行城,防戍稍輕。

    北靑以北各官當番甲士外,其餘軍士,依洪原以南軍士舊例,分爲三番,無事變時則一番赴防,邊將分戍要害之地。

    至於五鎭邑城及賊變無虞各堡,則不必分戍,刺探賊變虛實,若實有其變,出軍多少,量聲息緊慢,徵聚洪原以南各官,除當番甲士外,毋得常令赴防。

    若有大擧之賊,量其軍數,報兵曹取旨施行。

    且都節制使軍官之廝養隷卒,稱爲隨營軍,發利城、端川、鏡城、吉州等人充之,其數二百餘人,番休裹糧,疊相來往,其弊不少。

    今觀都節制使營奴婢,數不下三百餘名,請以此代隨營軍之役。

    且觀察使,非但統察一方,職帶提調兵馬,而別例軍士徵聚時,專不幹涉,有違統察之意。

    自今若値別例徵軍之時,都節制使移牒監司,以爲恒或。

    」下兵曹議之。

    兵曹以爲:「北靑以北甲士充補甲士正軍,請依啓本,分爲三番,輪次赴防。

    洪原以南下番甲士充補甲士正軍,分爲六番,自三月至五月,自八月至十月,每一月番休赴防,則一番所立北靑以北、洪原以南軍士,不下六百餘人,雖有事變,與五鎭精卒共力,則可以應敵,常時番外軍士,毋得徵聚。

    倘有大擧之賊,飛報本曹,啓聞施行。

    至若隨營軍,固當革除,然營奴婢,率皆新屬遷徙之徒,不宜猝革,待營奴婢富盛間,量減隨營軍,以爲定額,依舊番休遞立。

    且徵聚兵卒,所係甚重,都節制使不宜擅自徵發,自今須令移牒監司,然後調發。

    」從之。

     10月24日 ○己巳,遣敬差官于平安、鹹吉道,採捕松鶻,上謂曰:「前此一歲所捕松鶻,多不過三四連。

    宣德以來,欲獻于帝,多方捕獲,數年不得,故懸賞捕之,尙未多獲。

    戊申得六連,己酉所獲無多,庚戊以後或七八連或十餘連,或至二十餘連,每歲多捕,故減賞給之數。

    近來七八年以後,所得歲減,進獻將廢,後日之弊,不可不慮,故募置採捕之戶,盡蠲雜徭,庶幾民知恩恤,自然多捕,立法之後,所得尤少,必有其故。

    今爾敬差官等,詳知此意,審察民情,與監司都節制使同議。

    或曰:『凡捕雜鷹,或盛或衰,歲各不同,松鶻亦鷹也,多來則多捕,少來則少捕,自然之理也,此說非是。

    或多或少,每歲所獲相間,則此說是也。

    』今則不然,庚戌以後,每歲多捕,近年以後,每歲益減,去今年尤甚,豈非人事不至之緻然歟?今年冬節已深,敬差官不可急急奔走,當觀大略而已。

    其審察民情,與監司都節制使同議可也。

    」 10月26日 ○辛未,右正言許錘啓:「濟用直長宋衣,乃吏曹參判閔伸親戚也。

    雖久任考滿,例當引嫌,以務功纔過二十月,陞守授奉禮,請改授本品。

    且臣等未知衣乃伸之親戚而署經告身,請引嫌。

    」上曰:「予已知悉,毋嫌就職。

    」 ○上謂承政院曰:「昔高麗之時,獻玉帶於元世祖,有司以非眞玉,奏請治罪,世祖曰:『海外之人,不知而獻,有何罪乎?其勿罪。

    』又昔我國獻紅玉帶於唐高宗,稱爲稀世之寶,後國有旱災,皆以爲傳國之珍,輕以進獻之緻然也。

    予嘗謂此玉帶得於他國,非我國所産。

    今以水原所産玉,作爲樂器,然未堅確,此石之似玉者,非玉也。

    成川、義州、黃海道所産靑玉黃玉白玉,比諸水原之玉,稍有間。

    今又京城金浦、淸州産玉處頗多,然其品,與靑玉白玉碧玉頓異,予意謂出於淸州者乃爲眞。

    然前者議政府禁防受敎,有眞玉之文,此誠眞玉,則謂之眞玉可也,若非眞,則豈非取笑於後世乎?當改眞玉之文,爲似玉之石可也。

    儻此爲眞玉,則後人見之,雖謂不知,亦未爲害也。

     10月27日 ○壬申,傳旨禮曹: 隣國客人,或初來肅拜,或拜辭中一次,東宮受朝參時隨班,永爲恒式。

     ○吏曹報議政府曰:「行守之法,京官則祿秩科田,子孫承蔭,一從職事,守令則不之及焉。

    請自今守令以六品守知郡事、五品守都護府使、四品守牧使者,其科田、子孫承蔭、妻封爵,一從職事施行。

    」議政府啓:「依吏曹所報爲便,但妻封爵,若從夫職事,則假使以五品守都護府使者之妻,其時授爵牒,則例授令人也。

    其後夫還降爲五品職事,則是妻爲三品,而夫爲五品也,至於五六品亦然。

    請一從夫散官。

    」從之。

     10月28日 ○癸酉,傳旨司憲府: 全羅道求禮付處禮,量移京畿。

     掌令李蓄啓:「禮罪關係綱常,不可不懲。

    當初不加罪責,隻竄于外,已從輕典,今又移近畿,臣等以謂禮無所懲矣。

    」上曰:「予本不欲罪禮,特從憲司之請貶黜爾。

    今移京畿,未爲過矣。

    」 ○副司正安愈,係出賤隷,志行驕傲,嘗授書王子,一日,上謂承政院曰:「安愈已與某人約婚,婚期將近,其家托以年飢無資,因大君請下諭書,給資粧,仍令督之。

    今愈敎訓諸君已數年,予憐之,然降書促婚難矣。

    給資粧,已有令典,何如?」承旨柳義孫、李思哲相顧默然,樸以昌啓曰:「因緣啓達,旣已有罪,又請降諭書促婚,罪不小矣,請先治罪。

    」不允。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本國人,與遼東護送軍互市,其防禁已立,而商賈之徒,潛持禁物,暗行貿易。

    請自今申明其法,監司差人典義州牧使,嚴加禁斷。

    人蔘,乃進獻最緊之物,幷禁爲便。

    」從之。

     10月29日 ○甲戌,司憲府上疏曰: 罪重必罰,惡極無赦,此古今之大典也。

    禮兄仁心懷不道,交結侍女,比擬亡妾,寢與隣房,親自酬酢,幹犯大逆,死有餘辜。

    仁之諸弟,雖不知情,律該當流,而況禮知情黨惡,與參宴飮,罪孰大焉?殿下不忍置法,隻竄于外。

    今乃不念聖上再造之恩,使其妻子擊鼓上言,謀欲密邇于京,其不悔罪惡,不畏邦憲,亦已極矣。

    伏望殿下斷以不義,俯循輿情,還收是命,仍置竄所,終身不追,以伸懲惡之道。

     不允。

     10月30日 ○乙亥,傳旨吏曹: 正統七年,議政府受敎一款,節該:「參外官資高者罕少,窠闕數多,除授之際,互相妨礙,勢難充差,則主掌吏兵曹啓聞取旨施行。

    」已有成法。

    窠闕雖多,銓曹拘於三十月加資之法,未得時時啓請。

    因此非徒除授防礙,淹滯者甚多,自今參外各品褒貶等第憑考,竝限十五月加資。

    其等第憑考節次,更議以聞。

     又傳旨兵曹:「《元典》一款,節該:『武科一等,直拜從七品,二等從八品,三等從九品,竝於武職敍用。

    』今一等第一人授從七品,第二人第三人,皆授從八品,有違《元典》之制。

    自今一依《元典》敍用。

    」 ○傳旨吏兵曹: 近年旣立循資之格,又立行守之法,待滿三十月,乃加一資,勤謹奉職者,隨例遷轉,無故罷黜者鮮少。

    其中或有窠闕不足,因而作散者,後雖復敍,其加資之限則隻從復敍後日月施行,實爲可恤。

    今後連三中間四中下等者、犯罪罷黜者外,窠闕不足,無故作散者及臺諫犯公罪作散者,依喪前通計例,通計作散前日月加資,復敍之時,不待保擧。

    若有相當窠闕,罷職辭緣與日月具錄,啓聞敍用,永爲恒式。

     十一月 11月1日 ○丙子朔,軍器監提調李蕆啓:「今承傳旨,銅鑞非本國所産,以水鐵鑄火砲試之,臣盡心布置。

    然水鐵性強不堅,故未易鍊鑄。

    臣聞北方野人以水鐵農器,易軟鐵爲軍器者頗多。

    本國未知其術,宜令禮曹問於野人來朝者,若不以實告,則慶城人傳習野人者亦多,宜驛召才良者,傳習爲便。

    」下禮曹。

     ○掌令李蓄、右正言許錘啓:「禮之罪,幹係十惡,不可輕宥,乃命付處,已蒙聖恩,曾未數月,量移京畿,實爲不可,乞收成命。

    」上曰:「爾等雖反覆言之,予終不聽。

    」蓄等更啓曰:「禮保首領,死於竄所,已雲足矣,不宜復加恩宥,以毀邦憲,臣等之請,不可不從。

    」上曰:「仁,罪之首也,固當置之於法,若禮則予初不欲加罪,隻從臺諫之請罪之。

    若終棄之則已,如不棄也,移之畿內,何不可之有?爾等何請之固也?」 ○先是,宗盛家所遣僧光俊緻書禮曹,凡六條,請定一年往來船隻之數,一也。

    因饑饉請穀,二也。

    請苧布及豹皮,三也。

    淸孤草島釣魚,四也。

    請令其下人戶寓居富山浦,五也。

    請於東萊沐浴,六也。

    命禮曹,與政府議之。

    領議政黃喜、左參贊權踶、右參贊李叔畤等議:「沐浴,可從請,其餘宜皆不許。

    」右議政申槪議:「一島內角立雄長者至于五六,漸不可長。

    船隻定數之請,須當固拒也。

    今聽其請,則宗彥次郞、宗茂直、早田等必援例相繼來請,其勢甚難也。

    若以爲盛家之請,不可不聽,則盛家、宗貞盛,一家人也,加貞盛船一二隻可也。

    至於所請之穀,宜於例給三十石,加給十石;沐浴亦宜允許,其他皆不可從。

    」左贊成河演、右贊成皇甫仁、禮曹判書金宗瑞、參判尹炯等議:「宗彥七受其圖書,一年船,已定七隻。

    盛家以此援例,勢難固拒,然盛家之勢,下於彥七,一年船,定爲四隻爲便。

    且其島饑饉太甚,所請穀,宜加給十石。

    富山浦寓居人,亦宜許一戶,而沐浴,亦令禮曹據東平館呈報政府,而後許之可也。

    其他,不從爲便。

    」從演等議。

     11月2日 ○丁醜,傳旨吏兵曹: 《元典》一款,節該:「文科出身,依已行科擧格例試取,其中選者乙科第一人,直拜從六品,第二第三人拜正從七品;丙科,竝正從八品;同進士,竝正從九品,俱於京外相應窠闕,以次銓注。

    元有職者,陞一等。

    武科一等,直拜從七品,二等從八品,三等從九品,竝於武職銓注。

    元有職者,陞一等。

    」今因是法,文科乙科三人及武科一等三人,竝皆敍用,而其餘則京外窠闕不足,未卽敍用,有違《元典》之制。

    近新定散官之法,與實職無異,宜自今乙科則依已行格例敍用。

    丙科元職從八品以下及白身,竝授正八品散官;同進士元職從九品以下白身,竝授正九品散官,其餘有元職各品中丙科與同進士,則竝加一資;應分館者,依例分屬各館;例拜九品者,以前散官稱行差下;例拜八品者,仍資差下,以次陞轉去官。

    武科亦依《元典》定品,二等授從八品散官,三等授從九品散官,元有職加資及武職窠闕銓注之時,亦依文科例,稱行差下,以爲恒式。

     ○傳旨吏曹: 前此傳旨內有服之親敍用之法:「白身則初授八品,凡授職者,待滿十五月加資。

    四品以上加資,依朝士例施行。

    受職後,待滿二十月,作散前銜年久者,敦寧府錄名啓聞,臨時隨品敍用。

    其中有才幹可用人及特旨除授者,不在此限。

    」然此法已立,而節目未詳,受職滿十五月加資後,滿二十月作散,及其復敍,又滿十五月加資,則前受職時,加資後五月,不得通計,殆爲不可。

    其加資後作散前五月,依喪前通計例,復敍時,通計加資。

     ○傳旨吏兵曹: 守令及萬戶千戶,已赴任行公,得病解任者,非托疾窺免之例。

    今後上項各解任後未盡月數,準計不敍。

     11月3日 ○戊寅,王世子率百官行冬至望闕禮,停本朝賀禮。

    議政府進表裏鞍馬,諸道進箋。

     11月4日 ○己卯,臺諫闔司啓:「禮之罪,黨於不忠,初從輕典,隻黜于外,今未久而量移竹山,實爲不可,請還貶所。

    」上曰:「卿等何固執也?若終棄此人則已,否則豈無放還之時?卿等之請,似難從矣。

    」臺諫更請曰:「禮罪非過誤也,殿下隻以議親寬貸之,放黜未幾,遽移近畿,臣等實有憾焉。

    請從臣等之望。

    」上曰:「禮實愚惑,誤從其兄不義,此非終棄之人,卿等何固執如是也?予終不聽。

    」更啓曰:「法者,不可不謹,倘有不謹,或至陵夷,況君臣之分,尤不可不謹?仁等之罪,國人皆曰可殺,殿下施恩,隻黜于外。

    其黨禮配于求禮,國人皆缺望。

    今又未滿五六月,量移畿甸,國人皆以謂:『禮等之罪極矣,何前日遠置于外,而今日遽移畿甸乎?近日文承宥之事,從輕之弊,有以啓之也。

    』臣等之請,不可不從。

    」上曰:「卿等之言,予已悉知。

    」 11月5日 ○庚辰,召右議政申槪、左資成河演、右贊成皇甫仁、左參贊權踶、右參贊李叔畤、大提學鄭麟趾、戶曹判書鄭苯、禮曹參判尹炯。

    王世子引見槪等,議田制,旣而王世子又引見河演及都承旨李承孫、書雲判事李純之等,問:「貢法年分,以監司所啓爲定,或遣朝官定之,何者爲便?」皆以爲:「遣朝官爲便。

    」 11月6日 ○辛巳,太白晝見。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參外各品加資之法,十五月內二上以上加資,一下及連二中者罷黜,間二中及一淺一中一上者仍。

    十五月內,雖未滿三考,一淺一上及二上者加資,一淺一中及一上一中者仍。

    」從之。

     ○司憲府司諫院上疏曰: 人臣之罪,莫大於不敬,不敬之人,天地所不容,王法所不赦。

    禮也黨仁不敬,同犯十惡,固當明正其罪,以嚴黨惡之罪,殿下特以議親,不抵本罪,隻竄于外,此禮之萬幸也。

    爲禮之計,安分在竄,以延餘生可也,今乃使妻上言,敢幹天聽,其不敬之心,益以著矣。

    特寬其罪,反施仁思,臣等竊爲聖明惜也。

    伏望殿下俯循輿情,命還竄所,以懲黨惡不敬之罪。

     不允。

     ○賜鹹吉道都觀察使鄭甲孫酒肉,仍賜樂以壽母。

    時甲孫,以事召還于京。

     11月7日 ○壬午,太白晝見。

     ○上與王妃移禦錦城大君瑜第。

     11月11日 ○丙戌,文武百官遙賀聖節。

     11月13日 ○戊子,傳旨田制詳定所: 土田結蔔改定及田品等第年分高下分揀收稅之法,欲先於忠淸道淸安、庇仁、慶尙道鹹安、高靈、全羅道高山、光陽等六官,自今年試之,其可行條件擬議以聞。

    「 田制詳定所議以爲: 一,本國因高麗之舊,三等之田,皆用方面之數,不計實積。

    地之膏塉,南北不同,而其田品分等,不通計八道,隻以一道分之,故三等田膏塉不同,納稅輕重頓異,富者益富,貧者益貧,深爲不可。

    若通考諸道田品,分爲六等,則庶幾田品得正,收稅以均。

     一,下田一結之地,其積五十七畝。

    以此爲準,先定所出之數,大率上上年一等水田所出,以八十石爲定,六等水田所出,以二十石爲定。

    其間四等均分之,二等水田所出六十八石,三等水田所出五十六石,四等水田所出四十四石,五等水田所出三十二石。

    旱田所出,準水田之數,依前例折半爲定。

    假令上上年水田之稅,收米二十鬥,則旱田之稅,黃豆則二十鬥,田米則十鬥之類。

     一,一結五十七畝收稅,亦依此二十分而稅一,上上年一等田稅三十鬥,二等田稅二十五鬥五升,三等田稅二十一鬥,四等田稅十六鬥五升,五等田稅十二鬥,六等田稅七鬥五升。

     一,年分分爲九等,十分爲率,全實爲上上年,九分實爲上中,八分實爲上下,七分實爲中上,六分實爲中中,五分實爲中下,四分實爲下上,三分實爲下中,二分實爲下下。

    上中年一等田稅二十七鬥,二等田稅二十二鬥九升,三等田稅十八鬥九升,四等田稅十四鬥八升,五等田稅十鬥八升,六等田稅六鬥七升。

    上下年一等田稅二十四鬥,二等田稅二十鬥四升,三等田稅十六鬥八升,四等田稅十三鬥二升,五等田稅九鬥六升,六等田稅六鬥。

    中上年一等田稅二十一鬥,二等田稅十七鬥八升,三等田稅十四鬥七升,四等田稅十一鬥五升,五等田稅八鬥四升,六等田稅五鬥二升。

    中中年一等田稅十八鬥,二等田稅十五鬥三升,三等田稅十二鬥六升,四等田稅九鬥九升,五等田稅七鬥二升,六等田稅四鬥五升。

    中下年二等田稅十五鬥,二等田稅十二鬥七升,三等田稅十鬥五升,四等田稅八鬥二升,五等田稅六鬥,六等田稅三鬥七升。

    下上年一等田稅十二鬥,二等田稅十鬥二升,三等田稅八鬥四升,四等田稅六鬥六升,五等田稅四鬥八升,六等田稅三鬥。

    下中年一等田稅九鬥,二等田稅七鬥六升,三等田稅六鬥三升,四等田稅四鬥九升,五等田稅三鬥六升,六等田稅二鬥二升。

    下下年一等田稅六鬥,二等田稅五鬥一升,三等田稅四鬥二升,四等田稅三鬥三升,五等田稅二鬥四升,六等田稅一鬥五升。

     一,六等田,皆以五十七畝爲結,而依此收稅各異,則非惟節目煩碎,科田出軍賦役等事,計算甚難,當依前例,結蔔廣狹,各異分定,而同科收租。

    如從六等田稅七鬥五升,同科定結,則一二等之田過狹;從一等田稅三十鬥,同科定結,則五六等之田太廣。

    由是廣狹不中,故以五十七畝所定之數,推而演之,以二十鬥同科定結,則六等田之結一百五十二畝,五等田之結九十五畝,四等田之結六十九畝,三等田之結五十四畝二分,二等田之結四十四畝七分,一等田之結三十八畝。

    上上年收稅二十鬥,上中年收稅十八鬥,上下年收稅十六鬥。

    中上年收稅十四鬥,中中年收稅十二鬥,中下年收稅十鬥。

    下上年收稅八鬥,下中年收稅六鬥,下下年收稅四鬥。

     一,以六等田結實,積開方所得一面之數,各有寸分之奇,計算甚難,故六等田每一面,分爲百,爲其田所量之尺。

    一等田尺,周尺四尺七寸七分;二等田尺,周尺五尺一寸八分;三等田尺,周尺五尺七寸;四等田尺,周尺六尺四寸三分;五等田尺,周尺七尺五寸五分;六等田尺,周尺九尺五寸五分。

    如此則尺有六等長短,而數則皆以百尺爲面,萬尺爲積,雖不熟算者,計之無難。

     一,各道監司每邑審定年分災傷外,禾穀實不實,雖不同,摠合而十分爲率,以全實爲上上年,九分實爲上中年,八分實爲上下年,七分實爲中上年,六分實爲中中年,五分實爲中下年,四分實爲下上年,三分實爲下中年,二分實爲下下年。

    水田旱田,各分其等,以某縣水田爲某等年,旱田爲某等年以啓,一分實則未及九等之分,當免租稅。

     一,各道監司啓本,或下議政府六曹,擬議啓聞,定其年分,或遣朝官,更審後啓聞,定其年分,臨時擬議,取旨施行。

     一,正田內陳荒之田,皆每年可耕之地,而人或多執,互相陳荒,或惰懶不耕。

    由是田多陳荒,甚爲不可。

    內陳及全陳,竝宜收稅。

     一,續田內,如有陳荒之地,令守令受作者告狀親審,傳報監司,監司首領官更覈其數,啓聞免稅。

     一,正續田內因水沈沒之田,亦令作者告狀,守令親到審量,傳報監司,監司首領官覈實,以待京官考驗,姑令其官錄案結蔔之數,啓聞免稅。

     一,災傷之田,除片段災傷外,衆所共知連伏十結以上全損之田,守令親審報監司,監司啓聞後,分遣敬差官,災傷分數,啓聞取旨,減其租稅。

     一,右陳荒沈沒災傷之田,其官守令,如有故不得親審者,監司差人,親審覈實。

    守令怠惰不行親審者及以起爲陳,以陳爲起;災傷陳荒沈沒之田,妄冒呈報者,依《元典》以實爲損條治罪。

     一,雜位之田,改詳定前,姑將古基,竝計奇零,小數盡給。

     一,一字五結之法,依已行格例施行。

     從之。

     ○戶曹啓:「今將各道敬差官啓本,曹與議政府田制詳定所同議。

    各道土田全災傷處,宜全免其稅;七分以上災傷,半減其稅。

    淸安、庇仁、高山、光陽、鹹安、高靈等六縣內,淸安、庇仁兩官有災傷七分以上處,依新制下中例收稅。

    」從之。

     11月15日 ○庚寅,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設碑閣,所以傳久也,而營構不固,且無看守之人,易緻頹圮,壓毀碑石,反爲有害,宜自今勿設碑閣,其已設者,亦皆撤去,繚以垣墻,如値霾雨寒凍時,令所在官以物厚裹,勿緻損毀。

    至若諸山陵碑殿,營建堅緻,且有監守者,勿毀爲便。

    」從之。

     11月16日 ○辛卯,王妃母夫人病劇,夜五鼓,幸其第問病,夕還宮,命安平大君瑢,聚僧徒祈禱。

     ○上命晉陽大君瑈,傳旨集賢殿曰: 中宮之父以罪伏誅,妻子役爲官奴婢,太宗絶不爲親,使中宮不得行喪。

    後以太宗遺敎,削其母賤案,歲時,中宮或幸其第獻壽,或迎入宮中,行母子之禮。

    今其母病劇,脫有大故,中宮行喪何如?其稽古典,擬議以聞。

     直提學辛碩祖、直殿金汶、李季甸、應敎鄭昌孫、盧叔仝等議曰:「臣等謹按漢上官桀及安,宗族旣滅,皇後以年少不與謀,得不廢。

    皇後母死,葬茂陵東郭,置園邑二百家長丞奉守,皇後自使私奴婢守桀、安塚。

    竊謂婦人內夫家,則不得顧其私親,況今至尊,旣以義斷恩,不得爲禮。

    中宮與至尊一體,承宗廟奉祭祀,豈可獨行其喪禮哉?前日太宗處置,變而得中,不可易也。

    若其緻奠等事,乞依上官皇後自使奴婢守塚故事,私展其禮,庶乎私恩公義,兩全而無憾矣。

    《中庸》曰:『期之喪,達于大夫。

    』註:『喪服,自期以下,諸侯絶,大夫降。

    』《儀禮喪》《服圖》:『諸侯絶旁期。

    』杜氏《通典》:『東晉王朔之問:「至尊爲後之父,有服否?」範寗答曰:「王者之於天下,諸侯之於一國,義無以異。

    今謂粗可依準孝武泰元元年王鎭軍薨,服制三日。

    」』《開元禮》:『爲皇後父母擧哀,制緦麻三月之服。

    』竊以《中庸》及《儀禮》考之,後父母之喪,三代以上,必無其制,至晉始有服三日之議。

    又唐有擧哀緦麻之制,然《通典》,有公族罪惡絶服之議。

    漢上官皇後使私奴婢守桀、安塚。

    是則雖至親,苟有罪惡,義已絶矣,不得伸其情。

    前日之喪,旣以得罪宗社,絶不爲親,不得盡其情禮,若中宮平日覲省,一時私恩,固無害義,至於服制禮葬,事關大體,不宜前後異同。

    」王世子引見右議政申槪、左贊成河演、都承旨李承孫、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直集賢殿金汶、李季甸、應敎盧叔仝、修撰梁誠之,傳有若曰: 沈政丞受罪後,其親屬,皆沒爲奴婢,又籍其家。

    厥後大臣請還給家財,太宗從之,且太宗遺敎在焉。

    至丙辰,因旱有言削沈氏賤案者,予乃從之,其罪已蕩滌矣。

    今若一拘於法,不得行喪,則無乃薄乎?其中宮行喪之制,擬議以聞。

     槪等曰:「受罪後承太宗遺敎,已赦其罪。

    且削賤籍,又受夫人爵牒,出入禁闥。

    臣等謂中宮行喪爲便。

    」承孫、汶等議如前。

    叔仝更啓曰:「其罪雖雲蕩滌,祖宗已絶之。

    中宮與至尊一體,承宗廟奉祭祀,至尊不得盡其禮,則中宮安可行之哉?」世子將是言以啓,上曰:「叔仝等以綱常言之,似有理,然無乃不稽變通之義乎?中宮行喪,正合情理。

    大抵母見黜於父,則當降服,古有其制。

    大夫人雖不蒙赦,賤案未削,中宮其可絶不爲親乎?是不可爲也,行喪可矣,其更議。

    」槪等曰:「上敎允當。

    」承孫、汶等曰:「見黜於父與得罪於君,固有間矣。

    然賤案未削,則平人猶可行喪也。

    中宮配至尊,與至尊一體,而大夫人得罪於太宗,則無異見黜於父之母也,行喪不可。

    」世子更啓,上曰:「若國葬及擧哀弔喪等事,予不爲也,中宮則當服矣。

    」命集賢殿,考皇後行喪古制以啓,仍命議政府,更議以聞。

    領議政黃喜議:「已赦其罪矣,王妃義當行喪,國葬亦無不可。

    」河演、皇甫仁、權踶、李叔畤等議:「行喪可也,國葬不可。

    」 11月17日 ○壬辰,傳旨吏兵曹: 各司提調薦狀啓下,吏兵曹受職可否,更不磨勘敍用未便。

    今後各司薦狀啓下後,授職可否,該曹須卽磨勘,啓聞敍用,以爲恒式。

     ○以崔閏德領中樞院事,李蕆爲中樞院使,崔士儀仁壽府尹,鄭孝全奉憲大夫,愼幾刑曹參議,金召南司憲掌令,李繼和司諫院左獻納。

    鹹吉道都察使鄭甲孫加資憲、中樞院使,仍兼本道都觀察使;崔淑孫慶尙道右道都節制使。

     ○閔無疾妻死,賜棺槨及賻米豆幷二十石、紙七十卷。

     11月18日 ○癸巳,太白晝見。

     ○賜宴集賢殿春秋館《治平要覽》、《歷代兵要儀註》詳定諸儒于集賢殿,命晉陽大君瑈押宴。

     ○傳旨刑曹: 司憲府自今司謁司鑰書房色飯監別監小親侍及闕內凡諸給事之人犯法者,鞫訖啓聞後科罪,以爲恒式。

     ○吏曹報議政府曰:「各道觀察使節制使經歷都事祿俸,皆從實職,降一等頒給,已有舊例。

    自立行守之法以後,假如已授嘉善者,以行僉知,出爲觀察使,則祿俸降從同五科,守四五品者還降五六品,後爲都事,則祿俸亦降從十一二科,甚爲無制。

    況今行守之法,陞守人還降職事者,科田承蔭,許從已經職事,宜從此法,以已經職秩頒祿。

    」議政府啓曰:「朝士祿俸之科,因職事卑高,或陞或降,非以曾經高科而終不降也。

    獨於觀察節制使經歷都事祿俸,不論時職之科,皆以曾經高科降一等頒祿,不可也。

    且行守之職,固非實職,宜從時職散官降一等。

    」從之。

     11月19日 ○甲午,左贊成河演、左參贊權踶等將本府之議啓:「椒水行幸之後,已有驗効,請明年又幸椒水。

    」上曰:「去春行幸之時,頗有其驗,今秋未見其效,予不復幸也。

    」演等再三請之,終不允。

     ○左參贊權踶進謝賜宴詩,其序曰: 今月十八日,承政院傳旨:「召春秋館臣踶等曁僚佐諸臣,特命晉陽大君,賜宴于集賢殿,光增文苑,榮動縉紳。

    恭惟我殿下聖學高明,崇儒右文之治,夐越千古,嘻噫盛哉!臣踶猥以末技,遭遇聖明,膺此異寵,榮幸莫比,顧其感激圖報之誠,何以宣露?故不揆鄙拙,謹成唐律四韻詩一篇以進。

     詩曰: 幸際文明運,偏承聖主知。

    經筵叨顧問,翰苑荷恩私。

    錫宴榮逾重,糜身報未期。

    萬年祈永命,晨夕貢丹思。

     ○時集賢殿修撰李善老請於宮城西,鑿貯水池,引入永濟橋。

    又於開川之水,禁投臭穢之物,令水淸潔,下其事議之。

    領議政黃喜、右議政申槪、左贊成河演、右贊成皇甫仁、禮曹判書金宗瑞、右參贊李叔畤、藝文大提學鄭麟趾、判漢城府事李孟畛、禮曹參判尹炯等議:「鑿池,宜待來秋更議。

    開川之水,令各部及漢城府郞廳修城禁火都監郞廳分掌城內各戶,臭穢之物,令勿投棄,務要淨潔。

    漢城府堂上禁火都監提調常加考察,亦令司憲府無時糾擧。

    」左參贊權踶上書以爲:「風水之說,論者非一,不免有抵牾舛錯者,似難以一書所言爲定。

    況其書有論墓雩者,有論建都設邑者,又有以一事而或言吉或言兇,未定其說者,豈可以《洞林一書》,遽爲難行之禁乎?臣恐民受其弊,而國無實應也。

    」下風水學議之。

     11月20日 ○乙未,右議政申槪、左贊成河演、左參贊權踶等又請幸椒水,上曰:「予之不從卿等之請,非以謙讓,亦非以民弊也。

    如有推恩之事,可爲不爲,則卿等固請可矣,至如椒水行幸,係予一人之病。

    古人有朋友喪明,則哭之,況一身之病,予豈不念哉?今予不欲復幸者,以其無効,非爲有弊也。

    卿等之請,每以毋拘小弊爲辭,予若見弊,則去春災變薦臻,而尙從卿等之請,今冬雖雲兇歉,若盡救荒之策,則可以活民,今日之軫慮,非如去秋之甚,敢違卿等之請乎?去秋之幸,予本不欲,卿等固請,予勉從之,今若可爲,何敢不從?且予衣食皆出乎民,不能無弊。

    予知其弊而不得不衣之食之,獨於此事,何計民弊而不爲乎?中宮母夫人有疾,欲嘗椒水,予不計民弊,傳驛緻之,況於一身之疾,其敢忽乎?且予於前日,置驛輸緻椒水,水味稍變,然行幸則期限有定,多不過六七十日,傳驛則一年三百六十日,無日不緻,不猶愈於行幸乎?卿等之請,予斷不從也。

    」槪等更啓曰:「去秋風氣寒冷,未見其効,明春風和之時,意必有驗。

    殿下雖以不計民幣爲言,然不欲行幸,實慮弊及於民也。

    殿下一身,宗社安危係焉,豈可念小弊而不思大體乎?明春行幸,不可不爲也。

    」上曰:「卿等以宗社安危爲言,來請之意懇惻,無復有言。

    予之答辭,亦止於此。

    」槪涕泣啓曰:「去秋未有明効,來春又無其驗,則臣復何言?試可乃已。

    」上曰:「卿等之意,予悉知之。

    」 ○傳旨吏曹: 自今京中久任及箇月各人外方守令敎授官萬戶千戶監牧官察訪水站判官等,在任遭喪,終制後,若有相當窠闕,不待保擧,啓聞敍用,以爲恒式。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兵曹承政院書員遞兒,隨品差下,已有定制,而其後不考舊例,又立陞資之法。

    書員非東班各品之比,不可用循資之格,乞依都目去官例,隨品差下,以爲恒式。

    」從之。

     11月23日 ○戊戌,議政府六曹請幸椒水,上不允,再三固請,上曰:「予更思之。

    」 ○左正言申自繩啓:「今以李義山除敦寧府注簿。

    義山罪犯綱常,請罷之。

    」上曰:「此非顯官,無妨也。

    」自繩更啓:「敦寧府雖非顯官,乃擬受議親之官也。

    若此人受此官,則作罪者,固無懲艾之路,請從臣等之請。

    」上曰:「義山,近親也,故除此職。

    若等勿言。

    」 11月24日 ○己亥,三韓國大夫人安氏卒,議政府六曹中樞院承政院陳慰。

    命領議政黃喜、右議政申槪、左贊成河演、右贊成皇甫仁、左參贊權踶、右參贊李叔疇、禮曹判書金宗瑞、都承旨李承孫、右承旨柳義孫、僉知中樞院事卞孝文等,議定中宮奔喪成服之儀,仍命襲斂之具,皆官備給之。

    又賜賻米豆各一百石、紙二百卷、白木緜十匹、白苧布十匹、麤布一百匹。

     ○全羅道都觀察使啓:「監牧官之職,不過考諸島馬畜孶息而已。

    守令萬戶,皆兼監牧,以掌其事。

    監牧官巡視牧場,率一歲不過二三行。

    因此所歷州郡,糜費公廩,其廢不貲。

    況司僕寺每年春秋點檢諸島馬畜,監司亦察兼監牧守令萬戶能否,則監牧官,可無也,請罷之。

    其諸島牧養之狀,令點馬別監兼行檢察啓聞,移文監司,以憑黜陟。

    」下兵曹議之。

     11月25日 ○庚子,王妃奔喪于大夫人第。

    奔喪儀: 忠扈衛設行宮幄次於主人第大門內之右,南向。

    主人五屬之親,先集主人之第。

    前期,陳素繖扇於宮門外,司僕進堊輦於閤門外。

    應陪從者皆素服,王妃具素服,乘輦以出哭,從臨者哭從不絶聲。

    王妃至主人第,降輦哭入,從臨者隨哭,五屬婦人皆哭。

    王妃進殯帳前撫心哭,從臨者皆哭,五屬婦人應升者升哭如常。

    王妃哭一哀,贊哭止,從臨者皆止哭。

    尙儀啓請出就幄次,王妃哭出內門,從臨者隨哭。

    贊哭止,王妃止哭,從臨者哭止,就幄次。

     ○別侍衛李璣獻玉帶,賜內廐馬一匹。

     ○都巡察使鄭麟趾定忠淸道淸安、庇仁、全羅道光陽、高山、慶尙道鹹安、高靈田品以啓。

     11月26日 ○辛醜,王妃移禦廣平大君璵第。

     ○禮曹判書金宗瑞啓:「上及中宮東宮,皆緻奠于大夫人安氏何如?」上曰:「中宮東宮可矣,予則不當緻奠也。

    」 11月27日 ○壬寅,王妃成服,大袖長裙蓋頭布頭??竹釵裹腮手衣帶疏屨,侍女十四人,水賜六人,巴隻三人,房子四人,皆麤布長衫素笠素鞋。

    宦官三十人、司鑰二人、飯監四人,皆麤布直領麤布頭巾麻帶白皮鞋。

    小親侍八人,皆麤布直領麤布頭巾麻帶繩鞋。

    成服儀: 別殿東壁下設床席,爲成服位,西向。

    王妃仍素服就位哭,從臨者皆哭。

    尙儀啓請哭止成服,王妃止哭。

    尙服奉齊衰服跪進,王妃服齊衰。

    贊哭,王妃哭。

    應陪從者服齊衰入位,北向立四拜訖,尙儀啓請哭止,王妃止哭,從臨者皆止哭,王妃就舍別次。

    成服前,王妃於別殿素服,侍女同。

    成服後亦同。

    成服後闕內王妃服色,除絳紫,用灰色與靑黑色,侍女亦同。

    出外則服喪服。

    宦官烏紗帽角帶,出外則亦喪服。

     十二月 12月5日 ○己酉,承徽洪氏女卒,年四歲也。

     12月7日 ○辛亥,上以廣平大君璵患瘡疹,移禦延昌君安孟聃第。

     12月8日 ○壬子,廣平大君璵卒。

    璵字煥之,號明誠堂,上之第五子也。

    以洪熙乙巳五月壬申生,宣德七年壬子正月,封廣平大君。

    自少力學,通《孝經》、《小學》四書三經,徧閱《文選》、李、杜、歐、蘇集,尤長於《國語》、《左傳》,至於音律算數,亦極其妙,善屬文,書法亦妙。

    挽強射遠,又能擊毬。

    上命總簡儀宗簿事,綜理得體。

    上追念撫安君無嗣,命以爲後,以主其祀。

    璵患瘡疹,上憂甚,醫療多方,竟莫能效,至是卒,兩宮震悼,輟朝三日。

    璵性度寬洪,容姿豐美,聰明孝悌。

    雖奴隷僕從,未嘗叱咤,人皆愛之。

    諡章懿,敬愼高明章,溫柔賢善懿。

    一子溥。

    初,璵病劇,上徹夜不寐,及卒,終日不禦膳。

    都承旨李承孫等啓曰:「上有宿疾,哀慟過禮,請進膳。

    」上曰:「予當從之。

    」然及暮但進粥少許而已。

    命白波令常主喪,以僉知中樞院事鄭陟、卞孝文、禮賓少尹閔瑗護喪事,又命同副承旨李思招,亦往監之。

    凡沐浴斂殯之具,皆官它之。

    政府六曹上陳慰。

    箋曰:「溫良夙德,端爲宗室之英;俊偉豐姿,奄隔泉扃之秘。

    哀纏宸極,慟結輿情。

    伏惟願寬聖懷之悲,以答臣僚之望。

    」 ○上移禦東宮。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今廣平大君卒,宜令諸道進陳慰箋。

    」不允。

     12月9日 ○癸醜,承政院及政府六曹陳慰中宮。

    政府六曹仍啓:「臣等聞昨日一不進膳,今已日晏,亦不禦膳,臣等驚駭。

    古人雲:『毋以死傷生。

    』故雖父母之喪,年過五十不成喪,矧今日之事,於至尊無一日之服!且聖體本有宿疾,不可哀痛過禮,請進膳,以慰臣等之望。

    」上曰:「當從卿等之言。

    」 12月10日 ○甲寅,命遣司僕少尹李思曾于巨濟,糾察牧場。

     ○都承旨李承孫等請復常膳,不允。

    領議政黃喜、右議政申槪、左贊成河演、禮曹判書金宗瑞、右參贊李叔畤等亦請復膳,不允。

     12月11日 ○乙卯,領議政黃喜等請進肉膳,上曰:「予時無疾恙,不可從也。

    」右議政申槪更啓:「殿下時雖無恙,病根或萌,後必有悔。

    況有太宗遺敎,宜進肉膳。

    」上曰:「予不從卿言,卿等必以我爲無禮,然所言不可聽。

    」喜等又固請,終不允。

     12月12日 ○丙辰,開城府留守柳季聞來陳慰。

     ○議政府六曹大司憲等啓:「聖躬違和,不宜久禦素膳。

    今已經五六日,猶卻常膳,臣等實有憂慮,請從臣等之望。

    」領中樞院事崔閏德、判中樞院事趙末生、兵曹判書韓確等又啓:「太宗嘗曰:『主上不能素膳,奈何?』因泣下。

    聖敎昭昭,今猶在耳,而乃不許常膳如此,太宗在天之靈,其肯安乎?」上曰:「予若有疾,何待卿等之請?今予平安,卿等勿言。

    」喜等更啓:「上年垂五十,今又違豫,哀毀過禮。

    太宗遺敎昭昭,不可不從。

    」上曰:「卿等反覆言之,予終不許。

    」喜等更啓:「素膳之制,於禮無據。

    且王妃服夫人喪,已過十三日,尙不免衰。

    昔元敬王後之喪,十三日免服。

    今王妃之喪,已經十三日,反重王後之喪,輕重無序。

    王妃一身,上配至尊,不宜得伸私喪,請命除衰。

    」上曰:「今予安寧,肉膳不可許也。

    中宮免服,禮官其議以聞。

    」 ○禮曹判書金宗瑞,與都承旨李承孫同議啓:「昔元敬王後之喪,十三日而除。

    乞依此例免衰,以淡服終期年。

    」上曰:「中宮免衰,當更議之。

    侍從之人,宜皆脫衰;宦官司饔諸人,亦宜免衰,着淡服烏紗帽裡角帶。

    」 ○盲人池和稍知算命,上嘗以事遣內豎蔔之,和不在其家,內豎使從者尋之,得於護軍金閏家。

    和大醉詑詑而來,對內豎,言頗驕傲,且曰:「今日醉,不能蔔矣。

    」內豎以聞,上大怒,繫義禁府鞫之。

    義禁府啓:「方上之哀悼,和與閏飮酒食肉,大不敬。

    且不直言其情,請拷問之。

    」上曰:「和陰巧無狀,但以算命,自太宗朝蒙恩受職,至于今,亦授職秩,恩幸至矣,今乃不敬如是,雖置重典,無少矜恤。

    若金閏之罪,非會飮比,因和來飮之酒耳,固當勿問。

    」乃流和于珍島,司憲府請之,改流會寧府。

     ○承政院啓:「醫員裵尙文治廣平大君之疾,不能調攝,以緻大故,請鞫之。

    」司憲府亦請尙文罪,上曰:「尙文,本孟浪人也。

    然此非尙文之罪,乃其命也。

    昔誠寧大君之卒,亦罪醫者,時人譏之。

    然其醫不知病證,治療失宜,故予請治其罪,非太宗意也。

    今尙文則異於是,自古人君以愛妾愛子之死,多罪醫者,予實非之。

    」竟不允。

     12月13日 ○丁巳,召左贊成河演、知中樞院事李蕆、禮曹判書金宗瑞、都承旨李承孫、左承旨姜碩德及李正寧、集賢殿校理魚孝瞻、吏曹正郞鄭軾、典農注簿安知歸等謂曰:「昔秦始皇穿治驪山,始用厚葬,後世非之,然周末,魏安釐王厚葬。

    是則自三代時,已有厚葬之議矣。

    至漢文帝,欲用北山石爲槨,張釋之深言其弊,然厥後率多厚葬。

    又喪欲速貧,死欲速朽之語,有若曰:『是非君子之言也。

    』果夫子見桓司馬自爲石槨,三年不成,有爲而發也。

    況孔子制四寸之棺、五寸之槨?孟子亦雲:『不以天下儉其親。

    』然則厚葬,聖賢本意也。

    秦、漢以後,諸儒有薄葬之議,是乃救時之弊,非其本意也。

    元敬王後之喪,墓中蓋石,當用全石,太宗以爲不必如此,遂命剖之,知兵曹事郭存中從而順之。

    其時大臣,亦皆迂闊,不力請,予獨請之不得。

    夫厚葬,本人之至情,名爲厚葬,而不爲完固,甚不可也。

    漢呂太後崩,用水銀,至赤眉之亂,猶且如生;宋眞宗李宸妃,亦用水銀不朽,此雖非可法之事,亦不欲速朽之意也。

    地理家有乘地氣之說,然歷代帝王陵寢之制,類不用其術,務要完固,至有用石槨者。

    如欲完固,必不能乘地氣,欲乘地氣,似難完固,今當如何也?予非欲厚葬也,第惡不完固爾。

    上無滲漏,下無貯水,以緻完固,其策何如?」演、宗瑞、承孫、碩德等議:「兩室中,各鋪全廣石,以防水潤。

    廣石上面,鑿水道,通于門扉石外,使水氣不得停滯,仍置石床高五寸許,廣準外器之廣,乃安梓宮于其上。

    其門扉石外水滲之術如蕆議。

    」李蕆議:「壙底圍以石砌,實土築之,高若幹許,與石砌平而止。

    上置黃腸無足床,以安梓宮。

    若滲水則從石砌四面,至旁石隅石滿,鋪薄石。

    於薄石上刻水道,達門扉石外,承以銅管以引水。

    管中實碎石,管端置薄鈒銅,以防蟲蛇。

    又以銅壺承鈒銅下以停水。

    如此二三節,然後堀坎塡石,以滲水爲便。

    」李正寧議:「地氣不可不乘。

    壙底用廣石,甚爲未便。

    」魚孝瞻、安知歸等議:「廣石及石床,於防水固爲便益,但人受天地之氣以生,體魄依土,是理之常也。

    若於萬世之後,黃腸朽依於石上,恐有未安之理。

    請勿用廣石及石床,專以三物築之,置黃腸無足床。

    其滲水之方,隻於門扉石下面,鑿水道,仍用銅管鈒銅如蕆議。

    」鄭軾議,與孝瞻同,但勿周三物,用土築之。

    上曰:「所議皆是,然非今日可定。

    」命承孫、碩德與孝瞻等更考古制以聞。

     12月14日 ○戊午,議政府六曹大司憲啓:「殿下一身,係宗廟社稷,當自愼重,況違和已久,不可久禦素膳?請復常膳,以從臣等之望。

    」上曰:「予本擬期月,今因卿等之請,待十五日當許之。

    」更請再三,上曰:「待七日後從之,卿等且去。

    」 12月15日 ○己未,判中樞院事趙末生上書辭職曰: 臣本庸才,固無片善寸功之可錄,長享厚祿,位極人臣,是豈臣平生之所望?恭惟主上殿下德全仁孝,動法舜、文,謂臣爲太宗使令之舊物,不遺收錄,待以耆耉之禮。

    臣以盛滿,且以老病,上言乞退者再三,伏蒙賜書之命曰:「擇授閑官,不可求去。

    」荷此深眷,以至于今。

    然臣年七十,筋力日衰,桑楡晩景,強顔屍祿,臣心有愧,公議可知。

    伏望諒臣至情,免臣職事。

     不允。

     ○上始復常膳。

     ○命左承旨姜碩德,往衍禧宮,審視修葺之處,蓋將移禦也。

     ○傳旨禮曹: 承政院印信,依二品衙門例改鑄。

     12月16日 ○庚申,移禦錦城大君瑜第。

     ○司憲府不署禮曹佐郞李善老告身,善老上書辭職曰:「臣以庸資,物議不孚,不宜靦面在官,請罷臣職。

    」因內竪密啓曰:「臣受命觀地理書,憲司非笑之,不署告身,爲此也。

    」上怒,傳旨承政院曰:「善老言不署告身爲觀地理書也。

    善老承予命以觀,憲司非之,無乃不可乎?予欲覈之,何如?」僉曰:「請召臺諫問之。

    」召掌令李蓄問曰:「善老告身,何故不署?」蓄曰:「署謝之法,諫院若駁議不署,則本府亦如之。

    今善老告身,諫院經二坐不署。

    且不署,非始於善老,自乃父而然,故今臣等亦經二坐不署。

    」又召司諫院左正言申自繩問之,自繩對曰:「儒者,當謹身勵節,今善老輕儇驕傲,好在人上,故不署。

    」上又謂承政院曰:「善老之爲人,予未詳知,然人言有才學。

    大抵世俗爲上所信者,多有間言,善老之觀地理書,實予所命。

    今諫院對以他事,將何以處之?且善老以卿等所見何如?凡事要在不爲人所欺,諫院若諱不署之由,則大不可也。

    」左承旨姜碩德、右副承旨樸以昌、同副承旨李思哲等曰:「善老能文善書,信多有才,至於便利則有之,其他,臣等實未知。

    今諫院不言其由,而遽劾之,實難。

    若問善老何以知事出地理,則可知矣。

    」上不報,但命還給善老辭狀,又命憲司速署之。

    善老欲還上辭狀,時禮曹判書金宗瑞適到承政院,強止之。

    善老爲集賢殿修撰,以風水之說上書,請澄淸開川之水,失儒者志操。

    又嘗爲注書,奸尙衣院婢於禁內,士林喧騰,故臺諫不署告身。

    善老以風水之說,稍爲上知,自以爲得幸於上,深銜臺諫不署告身,遽欲辭職,以撼臺諫,故上召問之,臺諫難於顯言,權辭以對,上始疑善老之爲人。

     12月19日 ○癸亥,司憲府上疏曰: 署謝,勵士之藥石,誅心之鈇鉞,關於風敎,不可不重。

    善老之不署告身,匪自今始也,自其父而爲然。

    且其爲人,挾才驕人,心行輕薄,士林鄙之。

    爲善老者反求諸己,改行易慮而已,安有怨於人?而況人臣非身病親疾,則不可遽辭爵命?今善老但以未出告身,怨懟臺諫,遽欲辭職,敢煩天聰,其狂悖之心、無禮之狀著矣。

    人臣之道,果如是乎?孔子曰:「如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驕且吝,其餘不足觀也。

    」善老驕盈慢人,雖有小技,何足取乎?伏望殿下許令罷黜,以礪士風。

     不報。

    掌令李蓄啓:「臣等聞命,已署善老告身,然臺諫署人告身,或論祖先疵類,或以其人過失,久不署經,則受職者寅緣臺諫官,私自別白,例也,不可仰瀆君上。

    且不署善老告身,非獨今時,自受奉禮而然。

    又諫院再不署經,故臣等尋求不署之由,未聞有祖先之咎,又無他所聞,故將欲署之。

    今者善老遽爲呈辭,煩黷天聰,請劾其罪。

    」上曰:「善老時方任事,不宜劾問。

    且此,善老過慮所緻,何必罷黜?」蓄啓:「今以前銜任事者頗多,雖罷善老之職,任事無妨也。

    且善老以年少朝士,當仕進之初,乃爲如此之事,心行不肖,不可不懲。

    」上曰:「汝言是矣。

    然君上,雖大罪亦當赦宥,況此小過乎?善老旣不知大體,又不能深慮輕躁耳,何足劾也?」 ○司憲府啓:「禮曹判書金宗瑞以一曹之長,所掌祭祀,不卽檢擧,文移稽緩。

    又於劾問之際,辭甚狂悖,蔑視臺綱,其罪不細,伏望上裁。

    」特命勿論。

     ○王世子遣中使,緻奠于大夫人安氏。

     12月20日 ○甲子,禮曹判書金宗瑞上書曰: 臣性本昏愚,加以不學,凡百事爲,皆出人下,稽考古禮,尤爲所短。

    本曹職掌百禮,承奉祭祀,應對賓客,地切任重,非庸材所堪當。

    爰自受命以來,恒愧不稱,兢惶失措,爲緣聖恩罔極,思欲報効,未遑朝夕竭力奉公。

    然而蚊力不能負山,拙工徒自傷手,四年之間,所失非一。

    失若由己,彈文纔至,輒自服辜,曷敢有違忤之心哉?今憲司所劾之事,實非臣之所犯,彈文過情,臣亦誣服以答耳,初無欺慢之志。

    尋自悔責,罔知所措。

    憲司數臣之罪曰:「狂悖。

    」但曰狂,不善之狀已著,又謂之悖,人之惡德,孰有加於此乎?古人雲:「若撻于市。

    」言恥之甚也。

    撻市止於一時,如以狂悖惡德加之,則豈臣終身之恥?抑亦子孫後世之累也。

    如今聖代,雖抱關下吏,不應有此狂悖之人,況六曹之長乎?以臣狂悖,不宜久處禮官,且臣年踰耳順,衰朽漸至,忘前失後。

    以旣往之失,揆之將來,則所失必是倍蓰。

    雖聖慈曲庇,其如物論何?伏望聖慈憐臣懇迫,憫臣籲呼,俯從至願,俾免臣職。

     上曰:「大抵法司論人過情,豈可字字而詳解之耶?人君聽而信之,則爲不德矣,聽而不信,則未可爲不德也,豈爲後世之累哉?卿勿以爲愧。

    」遂不允。

     ○義禁府啓:「文承宥私奸孝道於禁內,罪當絞。

    」命減死,沒爲種城官奴,孝道閭延官婢。

     ○右正言許鈍啓:「臣等前日請罷李義山之職,未得蒙允。

    臣等反復思之,義山罪犯綱常,雖用於西班,猶爲不可,況敦寧府乎!請罷之。

    」上曰:「義山雖雲犯罪,於予恩義不絶,授此職,未爲不可。

    」錘再請,上曰:「予意以爲無妨,然若等固請,予當議諸大臣。

    」 ○議政府啓:「臣等近聞都官未得其人,今觀所決三事,皆未合義,果若所聞,其所掌郞官宋乙開,嘗以老罷;黃泳亦左遷金化縣監。

    今皆不可追論,請罷知刑曹事林仁山職,以懲後來。

    」從之。

     ○傳旨兵曹: 五品以下除授,依四品已上例,啓聞受點,以爲恒式。

     12月21日 ○乙醜,木稼。

     ○掌令金召南、右正言許錘等啓:「文承宥罪幹不敬,當置極刑,特從輕典。

    臣等以爲承宥之罪,前古未聞,不可恕也,請據法定罪。

    」上曰:「承宥,神懿王後近親,豈可置之極刑?令刑曹三覆以懲之。

    尋恐承宥驚惑自裁,特減一等,爾等其勿言。

    」召南等再請,不允。

    臺諫闔司啓:「承宥罪當萬死,死有餘辜,特以王後之故,末減施行,臣等不勝痛憤。

    男女混處,不勝其欲,以相私奸者,間或有之,若承宥所爲,千古未聞。

    承宥乃於禁內,恣行淫欲,雖王後在天之靈,必欲加罪,今乃赦之,後有非戚屬者效承宥所爲,則必加罪焉,無乃非公道乎?《書》曰:『以公滅私,民其允懷。

    』伏望勿以私恩廢公義。

    」上曰:「若等之言誠是,然予終不聽。

    」召南等更啓曰:「前日愼誼君仁之罪,固請不允,今又輕宥此罪,則其於朝鮮億萬年綱常之道如何?」上曰:「若等雖反復言之,予不忍加罪,其勿復言。

    」 12月22日 ○丙寅,集賢殿校理魚孝瞻上疏曰: 前者宮城北路防塞等事會議,臣適移病未參,後聞其議,城北之路則築堵作門以限之,且於城內,補土爲山,明堂之水則禁投穢物。

    臣則以爲不必如此,惟慮國論已定,聖鑑以爲小儒好爲高論,妄說是非,是以兢惶囁嚅,有日于玆。

    然人之常情,欲事一權貴,必爲其人,無所不用其誠矣。

    人生斯世,所寄命者,君父而已;所立身者,忠孝而已,則凡爲臣子,欲盡補國之誠,其與事一權貴,固不可同日語也。

    況久忝侍從之列,非他泛然之臣之比,則其用心,亦不以泛然自處矣,儻有利於國,至蹈白刃,固所甘心。

    若徒尙高論,於身無益,於國無利,雖病風者必不爲矣。

    臣於地理之書,未能編博,僅所讀者,亦掩卷輒忘,未領其要。

    又學問淺薄,本無識見,但於惷愚固執之意,妄謂地理之說,三代以前無有,故《儀禮》,周公之制也,惟筮宅蔔日而已。

    孔子亦曰:「蔔其宅兆而安厝之。

    」兩漢以降,始有其術,各立吉兇禍福之說,惑世誣民,甚矣。

    至唐太宗,以陰陽雜說訛僞旣甚,拘忌亦多,命太常博士呂才,刊正削去,才皆爲之敍,質以經史,識者以爲確論。

    其敍葬曰:「古之葬者,皆於國都之北,兆域有常處,是不擇地也。

    今以妖巫妄言,遂於擗踴之際,擇地選時,以布富貴。

    」才之言旣如此,則雖至唐時,實爲巫史業此以謀生,野俗無識信之,而有識之士所不取也。

    至宋司馬溫公葬論雲:「世俗信葬師之說,旣擇年月日時,又擇山水形勢,正使實能緻人禍福,亦豈忍使其親暴露而自求其利耶?然孝子之心,慮患深遠,故必求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

    」程子葬說曰:「蔔其宅兆,蔔其地之美惡也,非陰陽家所謂禍福者也。

    地之美者,土色之光潤,草木之茂盛,乃其驗也,而拘忌者或以擇地之方位,決日之吉兇,不亦泥乎?惟五患者,不得不謹。

    」胡泳問於朱子曰:「至事辦之辰,更以決於蔔筮,某山不吉,某水不吉。

    旣得山水,拱揖於前,又考來去之吉兇,又必須年月日時之皆合其說,則恐不必如此。

    」答曰:「須稍有形勢,拱揖環抱,無空闊處,乃可用也。

    但不用某山某水之說耳。

    」以此觀之,地理禍福之說,盛宋名儒,亦皆不取也。

    此皆載在經籍,歷歷可考,固殿下之所洞覽也,臣敢誣哉?然則其禍福之說,用之塚地,猶雲不可,而又推類用之都邑之地,則又未見其可也。

    夫運祚之脩短、國家之禍福,皆係於天命人心之去留,固無關預於地理。

    是故古之賢臣進戒於君,一則曰:「惟上帝不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

    」一則曰:「惟天無親,克敬惟親;民罔常懷,懷于有仁。

    」一則曰:「我不可不鑑于有夏,亦不可不鑑于有殷。

    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

    」斯乃不易之定論也。

    且三代以前,旣無地理之法,而歷年之永、緻治之美,增光簡策,後世莫及,其所都之地,豈皆盡合於今之地理之說乎?三代以後,都長安者則西漢歷年二百一十四,西魏、後周、隋高祖皆二十餘年,唐家至於二百九十年。

    都洛陽者則東漢歷年一百九十六,曹魏、西晉四五十年,隋煬帝僅十三年。

    都建康者則東晉歷年百有五年,宋、齊、梁、陳或五六十年,或二三十年。

    都汴京者則五季尤短祚,或十餘年,或止四年,趙宋至於百有六十七年。

    由是論之,所都之地一也,而其國祚脩短之不齊,何若是歟?臣所謂固無關預於地理者,以此也。

    而謂城北之路,塞之則福,通之則禍;城內之麓,補之則吉,不補則兇。

    經傳故事,何所據依?臣誠愚昧,未燭其理。

    古者帝王都邑之制,必皆面朝背市,則宮城之北,果皆禁行人迹歟?況術家以城斷路截,竝論其害?今觀宮城之趾,入地之深,計亦幾於丈許矣。

    假如術士之言,旣已城斷主脈,深入丈許,而禁人行於皮膚之上,抑末矣。

    又補土於旣斷之脈,是猶割肉以補瘡,安有血脈之可通乎?如欲通其氣脈,塞城之北路,固非也,築城內之阜,亦無益也。

    必也先毀宮城乎,然則宮城可毀乎?是必無之理也。

    臣又按《洞林照膽》,乃範越鳳之所撰也。

    越鳳,特五季一術士耳,其所謂腥膻臭穢子孫虧損之象者,血脈篇之辭也;明堂有臭穢不潔之水悖逆兇殘之象者,兇氣篇之辭也。

    詳其本文之旨,皆論葬地之吉兇也,都邑之形勢則不之及焉。

    蓋越鳳之意,必以神道尙潔,故水性不潔,則神靈不安而有如是之應也,非所論於國都者也。

    至於都邑之地,人煙繁盛,旣庶旣繁,則臭穢斯積,必有通溝廣川,經緯乎其間,以流其惡,然後可以肅淸都下,其水無可淸之理矣。

    今欲推葬地之術,使都邑之水一如山間之淸淨,則非惟勢不能行,以理言之,死生殊途,神人異體,塚地之事,豈可推之於國都乎?若曰可推,則地理書所論,例皆如此,盡可推之於國都乎?我國都之形勢,盡合於術,而獨此數事,爲未盡耶?若未合於術者頗多,而禍福之說,例盡可推,則塚地成扃之內,無居民矣,都邑之民,盡可出之城外歟?況景福宮之左臂、昌德宮之右臂,尤爲切近,可盡撤其民居乎?塚地四神有交路者,傷亡之兆;四維有路者,貧苦之兆。

    坤上路交者多淫,艮方路交者子死。

    然則國門之直四神四維及坤艮之方者,可盡塞之歟?如此之類,難以枚擧。

    苟未能盡從其術,則於此數事,獨何惓惓?此愚臣之所未解也。

    自古邪說之興,易以惑人,以禍福動之也。

    試語於衆曰:「某山某水,不利於國。

    」,則聞之者必曰:「臣子所不忍,莫敢誰何。

    」此無他,動以禍福也。

    夫周公、孔子,天下之大聖也;溫公、程、朱,天下之大賢也。

    禍福之說,前則周公、孔子之所不言,後則溫公、程、朱之所不取。

    不知而不言,則周公、孔子爲不智;知之而不言,則周公、孔子爲不忠;知之而不取,則溫公、程、朱亦爲不忠。

    然則彼二聖三賢,獨非臣子而不言不取耶?是則聖賢反不智不忠於術士歟?此理甚明,無復可疑,固聖學之所洞徹也,臣敢誣哉?所雲塞路造山等事,縱使無妨於今日,然非徒有戾於聖賢之徒,其末流之弊,可勝言哉?方今上有聖明之主,下有聖嗣爲儲副,又有賢宰相,相與講論治道,立法定制,垂憲萬世,正在此時,眞可謂先孔子而聖者,非孔子,無以明;後孔子而聖者,非孔子,無以法者也。

    今而試用其術,則後世必曰:「某祖某宗聖人也而信用之;予不聖於祖宗而取違之。

    」遂以人之貧富貴賤賢愚壽夭,皆係於此,時君信焉,時相惑焉。

    妖媚之徒,乘隙而進,乃詭曰:「某山某地,民居可撤;某方某門,可塞;某位某山,可低可高。

    」顚倒吉兇,誑惑人心必矣。

    非特此也,將恐前朝裨補之說,或繼踵而起,則必曰:「某裡某坊,可營寺刹;某邑某山,可建塔廟。

    」大槪心有所惑,則必有所蔽。

    於是君臣上下,皆墮於術中,謂藉此術,可以緻歷年之久,不懋敬厥德,以爲祈天永命之實,則今日此擧,殆非所以燕翼貽謀之道也,可不愼哉?昔我太宗、恭定大王宣旨若曰:「先王制禮,自天子至於大夫士,葬期各有月數,後世陰陽家拘於多忌,踰時不葬,予甚憫焉。

    如太歲壓本命,葬師最忌,予嘗驗之再矣,而大無妨也。

    」遂命議政府贊成緻仕鄭以吾等,遍閱群書,取其正論,去其邪說,質聖賢之旨要,破俗巫之膏盲,集成一書,名之曰《葬日通要》,頒布中外,然後人心有定,王制復明,吾東方之爲人父者,乃得死不暴露,而喪親之道,無憾矣。

    燕翼貽謀之道,必如我太宗然後爲至也。

    歲月日時之拘忌,我太宗旣絶之於前,其山水禍福之邪說,我殿下當正之於後也。

    伏惟殿下遠遵先聖賢之正道,近體我太宗之美意,許令名儒遍閱地理之書,專以程、朱、司馬公所論爲宗,其怪誕不經之說,一皆去之,亦如太宗之所爲。

    殿下又當緻建中之極,淸道義之源,疾於敬德,而勿聽無稽之言,以天命爲主脈,以民心爲案對,顧是天之明命,用顧畏于民碞,益修明乎政敎,于以淑人心而回世道,使斯道之明如日中天,而緻雍熙泰和之隆,以胎訓於後世,務以凝天命而結民心,國祚有盤石之固、泰山之安,則此正億萬世無彊之休也。

    區區地理禍福之邪說,何足道哉?臣竊念世例以儒者之言爲泥古而不通,然其泥於古者,實亦欲通乎今也。

    臣今所陳,自世俗而言,雖若泥古,質諸聖賢之道,則其於闢邪說明正道,作則垂訓,永保天命之義,未必無小補雲。

    臣守此久矣,情激于中,不覺言之支離,無任隕越之至,謹昧死以聞,伏惟殿下恕臣狂簡不通之罪,幸垂察焉。

     上覽之,謂承政院曰:「孝瞻之論正直,予見其書,感動於心。

    風水之書,似未可信,然古人皆用之。

    宰相河崙、鄭招、鄭麟趾皆知此書,若此輩,可咨以風水之術。

    如孝瞻,心非其術,雖仕風水學,必不勉力,其令勿仕,然其風水學是非,非我獨斷,當議諸提調。

    」仍下其書于風水學。

    孝瞻嘗承命參考地理書,定壽陵正穴,李善老輩競爲妖說,以求媚於上,請防宮城北道築假山,浚淸開川之水,論說紛紜,故孝瞻上疏斥之,其辭極爲正大,人皆多之。

     ○司諫院上疏曰: 人臣之道,莫大於敬,故過宮門必趨,入宮門如不容,所以廣敬也。

    苟或人臣而涉於不敬,是乃天下古今之大惡,王法所必誅而不赦者也。

    今文承宥,職在鎭撫,出入宮門,專掌禁亂之任,非不知宮禁之爲不可犯,而反當入直之夕,將所私之女,詐着男服,濫入宮門,率宿直所,恣行無忌。

    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宜置不敬之誅,以正其罪可也,乃於覆奏之日,特屈刑章,末減施行,臣等不勝痛憫。

    且罪涉不敬,關係綱常者,雖在八議,尙未蒙宥,況承宥旣非應議,而身犯不敬之大罪乎?此而不誅,何以戒後?伏望俯循輿情,將承宥、孝道不道之罪,明置大法,以快民臣之望。

     不允。

     ○司憲府上疏曰: 過公門下馬,所以廣敬也;齒路馬有誅,以其不敬也。

    罪涉不敬,則雖小無赦,而況宗廟宮闕,雖庸夫愚婦,孰不敬畏?今承宥與孝道累騎過行宗廟,不敬之心大矣。

    及其被獲,略無驚懼,仍引孝道,詐着男服,敢入宮禁,肆行淫穢。

    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其無上之心、不敬之惡,死有餘辜,王法必誅,殿下但以私恩,特從末減,不忍之心、好生之德至矣。

    然犯此不敬,雖在八議,尙不容貸,而況承宥旣非議親,何惜一夫之軀命,以廢萬世之綱常?此而不誅,將恐不道之人繼踵而起,燎原濫觴,不及救矣。

    伏望殿下俯循輿情,依律施行,以懲不恪。

     不允。

     12月23日 ○丁卯,上在潛邸,嘗養於卒贊成尹抵妻吳氏,及卽位,待之優厚,至是卒,以禮葬之,賜賻紙一百五十卷、正布五十匹、白苧布十匹、米豆竝七十石。

     12月24日 ○戊辰,以安崇善知中樞院事,李宣知敦寧府事,李季疄同知敦寧府事,尹祥藝文館提學,姜碩德戶曹參判,安止工曹參判,柳孟聞同知中樞院事,成奉祖戶曹參議,李純之同副承旨,尹敞、金何竝僉知中樞院事,閔騫司憲掌令,李繼善司憲持平。

    何善譯語,上信任之,凡中國有使事,必命何,幾二十餘度,率皆稱旨,恩禮甚厚,賞賜無比。

    純之精於天文,簡儀圭表,悉令掌之,皆稱上旨,恩遇特隆,驟遷三品,至是,擢拜是職。

     ○漢城府啓:「普濟院邊有小兒裸體,埋馬矢中,已令護養,又移牒各部,旁求本親。

    上曰:」愼擇有乳者養之,勿令緻死。

    「 ○京畿都觀察使許詡來啓:「臣以本道人口,計今秋漕轉之穀,太半不足,必賜京中米穀,乃可救活。

    臣意以爲漕轉之穀,因氷合皆泊於江華、通津、仁川、喬桐等四郡。

    若以漕轉之穀,盡給四十二州之民,然後賜軍資之穀,則都城以東以北飢民,過都城而受穀於四郡,固爲勞弊。

    又以漕轉之穀,盡給四郡及隣邑之民,則他邑之民,遠受京中之穀,亦爲困憊。

    臣請以漕轉二萬餘石,待明春輸納軍資監,卽賜京中穀二萬餘石,則都城以西以南之民,受於四郡;以東以北之民,受於京中,庶兩全而無弊矣。

    」上命承政院,與議政府同議以聞。

     12月25日 ○己巳,臺諫闔司請文承宥之罪,不允。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兵曹職掌軍務,關係非輕,而春秋講武及門外行幸之時,分曹行用奉使之印,實違大體。

    乞令禮曹鑄分兵曹印,置諸本曹,臨時行用。

    」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侍衛軍士有父母疾病者,考所居官文牒,然後給暇,已有典故,今但以兄弟妻子書狀上言受由,非國家立法之意。

    自今如有上言受由者,一切罷之,待闕還差。

    」從之。

     12月27日 ○辛未,議政府啓:「全羅道監鍊官大護軍韓瑞龍巡行本道,濫騎驛馬,從者至七八騎,貽弊州郡。

    且瑞龍本不廉介,嘗使兩界,頗有不廉之名,不可用,宜擇人代之。

    」上曰:「業已命之,何必改也?其濫騎之罪,移文推覈以聞。

    」 ○王世子代行文昭殿別祭。

     12月28日 ○壬申,讓寧大君禔女子死,賜棺槨及賻紙七十卷。

     12月29日 ○癸酉,傳旨兵曹: 衍禧宮行幸後,世子守宮,凡城門開閉,令宦官及詹事與當直承旨掌之。

     ○傳旨禮曹: 衍禧宮行幸間,出使大小臣僚朝辭及復命,皆於世子宮行之,如有不得已啓達之事,乃來。

    政府六曹,亦勿問安。

     ○傳旨禮曹: 今後社稷春秋及臘享、永寧殿春秋大享、宗廟、文昭殿、健元陵、齊陵、獻陵四時大享臘享,齋戒三日。

    文宣王春秋釋奠、風雲雷雨雩祀先農先蠶,齋戒二日,竝親傳香祝。

    以上各處祈禱祭及先王先後忌晨祭,齋戒一日。

    凡齊戒日,宴樂田臘刑罰屠殺擧哀弔喪問疾穢惡茹葷飮酒等事,一皆禁斷;各司亦毋得行拷訊刑殺決罰等事。

     ○鹹吉道都觀察使鄭甲孫馳啓:「大抵本道人民,惰於農業,彼此流移,丐乞謀生者頗多。

    守令勸農,責罰不嚴,則亦不盡心勸課,將無秋成之望。

    其怠於勸課,情迹已甚者,三品以下守令及勸農色掌,勿論功臣,除贖決罰,二品以上,啓聞科罪。

    」不報。

     12月30日 ○甲戌,刑曹啓:「兼成均注簿金確捃摭過惡,黜其妻,宜杖八十,完聚。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