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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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子)十四年大明宣德七年 春正月 1月1日 ○辛酉朔,上率王世子及百官,行向闕賀禮,以日當食,樂部陳而不作,停本朝賀禮。

     ○傳旨承政院: 前此救食之時,侍衛群臣與軍士,分列左右,故或背日而立。

    今日食在午,其在西者,過午則當背日,宜令合侍於東。

     上以素服,禦勤政殿楹外階上,救食如儀,竟不食,上入內,命書雲觀官,終日測候。

    召赴京回來通事李讌問:「中國亦言元日有日食否?」對曰:「中國亦言元日午時日當食。

    」 ○賀千秋使禹承範回自京師。

     1月2日 ○壬戌,召諫官曰:「柳沂之罪,非是謀叛大逆,但亂言耳。

    且律無延坐之法,聖人亦雲:『罰不及嗣。

    』太宗朝,尹向以穆之弟,爲政府堂上,況敵惠敵怨,不在後嗣!且至于今,年代已久,其可以漢爲沂之弟,永收職牒乎?疏曰:『夷其族可矣。

    』此言無乃過乎?予有是命,非予獨斷,稽古詢今而還給之矣。

    忌晨齋則始於太祖,所見豈不及爾等耶?其勿復言。

    」 ○傳旨承政院: 文武科赴試者,或有痕咎,攸司臨時停擧,未及辨明,負屈者頗多。

    自今有痕咎者,攸司宜預分辨,使得及期赴試,以伸鬱抑,其令詳定所議啓。

     1月4日 ○甲子,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講《宋鑑》至理宗五年蒙古焚道士《化胡經》復僧舍二百三十七區,侍講官偰循啓:「讀至於此,可知當時惑佛之深。

    僧徒,聖人所斥,宜亟闢之。

    本朝革寺社田民,其不惑於佛氏至矣,然尙未盡去者,無他,以其來已久,而習俗已成,不可遽革,以至今日。

    臣意以謂,上以除忌晨齋之法,下以禁僧齋之風,則佛法不勞自息矣。

    」上嘉納曰:「以國君而爲祖宗設齋,盛設作法何難!然今暫設齋僧,此亦因循舊習,而不革者也。

    」循反覆力言,上然之。

     ○司憲府啓:「書雲觀以元日爲日食而不食,是推步不精也。

    請罪之。

    」上曰:「分數甚少,恐因密雲不見,其移文各道問之。

    且中國亦言正月元日日當食,此非推步之罪也。

    待各道回報及入朝使臣回還,更議之。

    」 ○陽德縣監樸振、龍津縣監林命山、禮山縣監崔舜民、綾城縣監崔郊辭,引見謂振、命山曰:「平安、鹹吉兩道,今因支待使臣,受弊甚多,民生騷擾,尤加撫存。

    」謂舜民曰:「忠淸道,去年農事不實,民皆艱食。

    」謂郊曰:「全羅道年穀豐稔,流移人民多就之,其各往愼乃任,安集民生。

    且刑罰甚重,不可輕用,雖不得已用刑,常存欽恤。

    」 ○司僕寺啓:「濟州子弟進上馬價,自今上等給米二十石,中等十五石,下等十石,以緜布相半給之。

    其中馴良特異者,臨時優給。

    」從之。

     ○碧潼郡人姜敬純得靑玉以進,遣司直蔣英實採之,命禁人採取。

     ○戶曹啓:「義州、昌城、碧潼、理山、江界、朔州等處居民,越江耕田便否及越耕田收租可否,議于政府諸曹,或言可,或言不可。

    」上曰:「上項諸郡居民,因越耕之禁,生理爲難,可限十裡,毋禁越耕。

    其收租,減常式之半。

    」 ○吏曹啓:「惠民局、典醫監、濟生院人等,依取才畫數,次第敍用。

    取才同畫,則考其救人功績多少,若畫數及功績皆同,則考其仕日多少敍用。

    」從之。

     ○全羅道監司啓:「道內沿海浦串流移人等,頗多隱接,請把截要路,使不得互相流移。

    仍令推刷有役者還本,閑良則於加定侍衛牌及各色軍丁,隨闕充定。

    」下政府諸曹同議,皆以爲:「宜從監司所啓。

    其元居平安、鹹吉道者,推刷還本。

    」從之。

     ○平安道監司啓:「道內各官人民,辛卯年以後,流移黃海道者,勿論付籍與否,竝皆推刷,入居義州。

    他道人民移接道內者,除私賤外,勿許還本。

    」下政府諸曹同議,僉曰:「可。

    」從之。

     ○禮曹據鹹吉、黃海道監司關啓:「道內人才輩出,請依江原道例,文科鄕試前數十,加五,生員鄕試三十,加十五。

    」從之。

     1月5日 ○乙醜,受常參,輪對,經筵。

     ○命繕工提調安純、洪理、禮曹判書申商、地理李陽達,審原廟基于宮城之北。

     ○慶尙道監司曺緻罷,以築合浦、昆南、延日城稽緩也。

     1月6日 ○丙寅,禦經筵。

    講《宋鑑》,上曰:「賈似道,誠小人也。

    」侍講偰循曰:「誤宋朝者,此人。

    天下古今,才勝德者,未有不誤國家。

    」上曰:「理宗春秋已高,不辨小人,此其失也。

    」安崇善曰:「自古小人善伺人主所好,乘間用事,人主不知而用之。

    若公以任之,明以察之,則姦邪之輩,無所逃於聖鑑矣。

    」上曰。

    「然。

    」 ○命安崇善,考古營建原廟之制以聞。

    崇善啓:「原廟之制,宋神宗就景靈宮作殿,在京宮觀神禦,悉皆迎奉入內,盡合帝後,而奉以時王之禮。

    今朝廷立奉先殿於闕北,合祭先代帝後;高麗亦於宮北,作景靈殿,合祭先代王妃,唯本朝文昭、廣孝兩殿,各立別處,有違古制及時王之制。

    乞倣上項儀制,就景福宮北,相地之宜,新構五楹合祀。

    」從之。

     1月7日 ○丁卯,視事。

    上謂左右曰:「令通事歸遼東者,淹留傳習漢語,無乃有益乎?」許稠對曰:「通事等寓於公館,難以久留,何能廣聞漢語?今設承文院,專習吏文,然未得其效。

    吏文可法者,令鑄字所印之,常使承文院官吏讀習,仍建學官廳,常考學生勤慢。

    」上曰:「凡言語,辨通曲折,而味趣存焉,今通事等,汎言其槪而已,其曲折處,不能變通,是可恨也。

    」 ○上曰:「家廟之法至重,大臣等議謂:『小家則或祭於淨室,或祭於寢室亦可也。

    』然混於居處不可,於前後庭,別作祭室如何?」稠曰:「小家無前後庭者,則安得別作乎?若司僕、司饔、尙衣院諸員之類,除五六品者蓋多,豈可限品而督之哉?宜弛其限,使之觀感興起。

    」上曰:「更議諸詳定所以啓。

    」 ○禦經筵。

     ○平安道經歷樸曉辭,引見曰:「本道地塉民貧,加以支對使臣,生業尤艱。

    且前此不知水田之利,自往歲頒賜農書,始知水田之術,往勤勸課,以厚民生。

    」 ○禮曹啓養老宴儀: 仲秋之月,禮曹擇吉辰啓聞,先戒群老。

    〈年八十以上。

    〉其日,有司設殿下座於勤政殿北壁,南向,設香爐二於前楹外。

    左右典樂展軒縣於殿庭,設擧麾位於殿上西階之西,竝如常儀。

    典儀設群老二品以上座於殿內東西,重行相向北上,四品以上,座於殿階上東西,五品以下座於階下,俱重行相向北上,庶人座於殿庭東西,重行相向北上,設判通禮及殿上典儀位於殿上東階之東,西向,階下典儀位於縣之東北,通贊一人在南差退,俱西向,通贊一人在縣之西北,東向。

    又設群老一品以下拜位於殿庭東西,每等異位,重行北向,相對爲首,庶人位差後。

    奉禮郞設群老次於弘禮門內。

    茶房提調設尊於殿上近南北向,設坫加爵。

    有司設升殿者尊於殿階上東西近北,設非升殿者尊各於其座之前。

    兵曹勒諸衛列仗屯門及陳於殿庭如常儀。

    群老各服其服,〈品官紗帽品帶,庶人時服。

    〉依時刻皆就門外次。

    通禮門啓請中嚴,殿下出思政殿坐,有司陳繖扇侍衛如常儀。

    近臣及執事官,先行四拜禮如常儀。

    典樂帥工人入就位,協律郞入就擧麾位,諸侍衛之官,各服其器服。

    尙瑞官奉寶,俱詣閤奉迎。

    典儀率通贊先入就位。

    判通禮啓外辦,中禁傳嚴,殿下乘輿以出,繖扇侍衛如常儀。

    殿下將出仗動,協律郞俛伏擧麾興,工鼓柷,軒架作隆安之樂。

    殿下升座,爐煙升。

    尙瑞官奉寶置於座前如常儀,協律郞偃麾戞敔。

    樂止,判通禮及典儀,升就殿階上西向立,奉禮郞分引群老〈或杖或挾扶〉以次入就位。

    立定,典儀曰:「四拜。

    」〈臨時有旨則拜,一坐再至。

    〉通贊傳贊,群老去杖鞠躬,舒安之樂作,四拜興平身。

    樂止,判通禮進當殿下座前,北向跪,啓請迎群老升殿,俯伏興退復位。

    代言前承敎,退臨階西向立,宣敎曰:「迎群老升殿。

    」代言還侍位。

    奉禮郞分引群老應升殿者,〈仍杖挾持如初〉由西階升就座。

    〈其位於下及庭者,亦引就坐。

    〉典樂引歌及琴瑟升就位,司饔提調進案。

    樂作,近侍進花訖。

    樂止,執事官設群老卓。

    茶房提調酌酒第一爵,樂作,詣殿下座前,北向跪,置于座前。

    執事官行群老酒,擧訖,茶房提調進受虛爵,復於尊所。

    樂止,〈凡進爵樂作,擧訖樂止。

    〉司饔提調進食,樂作,執事官設群老食,食畢,樂止〈凡進食樂作,食畢樂止。

    〉次進酒,〈每茶房提調進酒,執事官行群老酒。

    〉次進食,〈每茶房提調進食,執事官設群老食。

    〉觴行五周訖,司饔提調進徹案,執事官徹群老卓。

    奉禮郞,分引群老上下,俱復拜位。

    立定,典儀曰:「四拜。

    」〈有旨則拜,一坐再至。

    〉通贊傳贊,鞠躬,舒安之樂作,四拜興平身。

    樂止,奉禮郞,分引群老以次出。

    判通禮進當殿下座前,跪啓禮畢,俯伏興還本位。

    協律郞伏擧麾興,軒架作隆安之樂殿下降座,乘輿還內,繖扇侍衛如來義,侍臣從至閤。

    樂止,明日,群老詣闕謝恩。

     1月8日 ○戊辰,禦經筵。

     ○賜同知摠制尹重富,高陽柳堤水田二結六十負、小島陳地十結。

     ○全羅道寶城郡進靑琅玕。

     ○禮曹啓:「日本國王及左武衛、大內殿使人外,諸島客人,則差使員,已曾備藏米豆鹽醬酒米,或三日或五日一次給之,魚物柴木之類,各其萬戶令船軍,隨宜備給。

    三浦到泊客人,雖由水路上京,必經尙州、聞慶、忠州、金遷江,故各官各驛之民,奔走失農,漸以流亡。

    自今客人到泊乃而浦者,徑由昌原、星州、沃川、淸州、竹山、龍仁、漢江;到泊富山浦者,經由東萊、梁山、密陽、淸道、大丘、仁同、尙州、聞慶、忠州、驪興、廣州;到泊鹽浦者,經由蔚山、彥陽、慶州、安東、榮川、丹陽、堤川、原州、楊根、平丘入京。

    驛路民戶,迎送勞逸,庶得均平。

    」下政府諸曹同議,僉曰:「由鹽浦來者,經蔚山、慶州、安東、榮川、丹陽、忠州、驪興、楊根、平丘;由富山浦來者,經東萊、梁山、密陽、淸道、大丘、仁同、尙州、聞慶、延豐、槐山、陰城、陰竹、利川、廣州、廣津;由乃而浦來者,經昌原、星州、沃川、淸州、鎭川、竹山、龍仁、漢江入京。

    其各浦供饋及解氷時水路往還,請依啓目施行。

    」從之。

     ○禮曹啓:「翁主印信,請依一品衙門印信體制鑄成;公主印信,加一品衙門印信。

    」從之。

     ○慶尙道鎭海縣地震。

     1月13日 ○癸酉,還給楊春茂上護軍以下職牒。

     ○驪興府住私婢每邑莊一産男一女二。

     ○命安崇善,議于孟思誠、權軫、成抑等曰:「予欲以府尹黃子厚之子,妻安翁主女,或雲:『子厚之妻再嫁,不可與婚。

    』予意以爲若世子大君之匹則然矣,諸君之配,無乃可乎?」思誠對曰:「上敎誠然。

    」上曰:「欲以故生員尹太山之子,妻信寧翁主之女,何如?」對曰:「尹氏名門,宜與爲婚。

    」 1月14日 ○甲戌,詳定所啓:「江原、平安兩道文武科鄕試之額同,而生員鄕試之額各異,請自今生員試,各取五十人。

    」從之。

     ○詳定所啓:「前此文科會試,用禮曹印,獨於生員會試,用禦寶未便。

    請依文科例,用禮曹印。

    」從之。

     ○禮曹啓:「張守悛父蘊,嘗爲平壤敎授官,犯贓刺字;陳瓘以祖母失行,方爲憲司所劾,請勿令赴試。

    」從之。

     1月15日 ○乙亥,風水術者高仲安、崔揚善等啓:「今相營建原廟之基,龍脈相破,陰陽所忌,神前佛後,古人不用。

    且臨壓宮闕,宜擇他處。

    」安崇善曰:「臣以謂無如此地。

    」上曰:「其召李陽達,與仲安、揚善詰之。

    」陽達曰:「此地非正龍脈,無傷龍脈之理。

    神前佛後雲者,邪神之謂也,豈謂如宗廟之神乎?況白嶽之神,正臨宮闕,此非神前乎?若以神前爲不可,則當移白嶽之神。

    」仲安曰:「此地非惟臨壓宮闕,破傷主山來脈。

    雖構一間茅屋,尙且不可,況渠渠廈屋,特臨宮禁,動衆經營,踏傷龍脈乎!又況廟制雲:『堂立正寢之東。

    』則此基正在闕北,有違古制。

    若城內則古漢陽客舍之基,城外則東北隅,營之可也。

    」揚善之議,與仲安大同,上曰:「明日朝啓,予將親敎。

    」 ○慶尙道都事鄭賜、知瑞山郡事梁思逖辭,引見曰:「爾等皆有學問之功,其講臨民之事熟矣,其各盡心撫字。

    刑罰重事,不可不愼,凡官吏用刑之際,誰欲其失中,其或濫刑者,錯見也。

    雖不獲已用之,若存矜恤之心,庶無枉死者。

    」 ○禮曹啓:「各道都會生徒專務製述,不讀經書未便。

    自今三月初一日至四月二十日,八月初一日至九月二十日,除製述,令講讀經書。

    且京中學堂,六月一朔,專不講讀,隻令製述,亦未便。

    自今十五日製詩文,十五日講讀經書諸史。

    其製述講論優等者,每一部五人錄名報曹,直赴生員會試。

    」從之。

     1月16日 ○丙子,受常參,視事。

    上謂漢城府尹黃子厚曰:「蠱毒之術,有諸?」對曰:「臣常陳其無有。

    」上曰:「何以知其無也?」對曰:「試令蠱毒者毒臣驗之。

    」上笑之。

    右議政權軫啓:「義州境連上國,而人物逃散,將來可慮。

    請遣人推刷還本,以實邊邑。

    」上曰:「卿策善矣。

    予令兵曹磨勘施行。

    」軫曰:「戶籍,一以均賦役,二以禁流移。

    近因多事,中外戶籍,久廢不成,須令成籍。

    」上曰:「近來民弊實多,姑待豐年爲之,未晩也。

    」申商啓:「今見詳定所移文,生員會試,除禦寶用禮曹印。

    臣以爲取士重事,宜仍舊用禦寶,以奬文風。

    」上曰:「文科會試,亦用禮曹印,何必生員試,獨用禦寶乎?更下詳定所議之。

    」商又曰:「文昭殿則用影子,廣孝殿則位闆。

    今移安原廟,則用影子乎?位闆乎?」上曰:「予以影子爲非。

    太宗亦曰:『影子之法,甚非。

    』然令詳定所議定。

    」上曰:「原廟坐向序次,將如何?」軫曰:「前朝則太祖居中,左右昭穆。

    」上曰:「異室則然矣。

    一室則太祖居中,太宗居西,次居東,俱向南,恐其失序,其與詳定所議啓。

    」子厚啓:「前此風水之學,河崙、李稷主之,邪說不行。

    請自今勿使風水學者,妄有間言。

    」上曰:「卿言然矣。

    」 ○前此刑曹都官,請用刑決事,命政府諸曹議之,互有可否。

    上曰:「豈可使曾不用刑之官,必用刑乎?」申商、鄭欽之啓:「都官,不用刑,故雖辭證明白,姦惡之徒,強訟不服,宜用刑。

    」上曰:「都官,號爲父母者,以言辭究問得情也。

    今使用刑,則官或以威而取招,人或畏威而誣服。

    況刑罰,以省爲美,今立古昔所無之法,以害民生,甚不可也。

    」 ○鹹吉道都節制使成達生辭,引見賜弓矢。

     ○以璵爲廣平大君,安孟聃延昌君,茂生元尹,欣副元尹,碩副正尹,洪裀摠制,李尙興同知摠制,金孝貞集賢殿副提學,權繕右司諫,李思儉判義州牧事。

    前此宗室大君之妻,稱三韓國大夫人;府院君諸君及功臣議政府院君之妻,皆稱某韓國大夫人。

    然人臣之妻,稱國未便,曾命詳定所考古制,議啓:「宗室命婦正一品之妻,稱某府夫人,用都護府以上官號;從一品之妻,稱某郡夫人;正從二品之妻,稱某縣夫人;正從三四品之妻,依舊稱愼人惠人;功臣命婦正從一品之妻,稱某郡夫人;正從二品之妻,稱某縣夫人;文武各品之妻仍舊。

    但二品以上之妻,例從三品以下之妻,吏曹給牒未便。

    吏曹僉議署合,啓聞下批。

    且上項宗室功臣文武二品以上守信嫡母,依古制因子之職加爵者,加大字。

    」其命婦之爵則至是改下。

     ○禮曹啓州府郡縣養老儀: 仲秋,禮曹啓聞,行移諸道,所在官擇吉辰,前期,布告境內群老年八十以上者。

    其日,設守令座於廳事東壁,西向;群老二品以上座於西壁重行,東向北上;三品以下座於南行;〈若無二品以上,則六品以上西壁,參外南行。

    〉庶人座於庭東西;又設拜位於庭在東,群老拜位在西,異位重行東上,俱北向,庶人位差後。

    群老依時刻俱集大門外,守令出迎,入自西門,群老隨入,〈或杖或挾扶〉俱就拜位行四拜訖,守令由東階,群老由西階皆就座。

    執事者設卓及盞斟酒,各於座前,俛伏跪執盞飮訖,俛伏興就座。

    設食行酒,至五周後,執事收盞徹卓。

    守令與群老,俱復拜位行四拜訖,群老乃出,守令送于大門外。

     從之。

     ○刑曹啓:「江華人宋順詬罵義母,律該處絞。

    」命減一等。

    又啓:「鹹興人張甘勿伊,鬪殺李上佐,律該處絞。

    」從之。

     1月17日 ○丁醜,生員漢城試開場之日,擧子爭先入門,有樸孝孫者躪藉死,下憲府鞫其由。

    持平李具商啓:「今赴試生徒,成群發嘯,擅自入門,恐有不合,應擧者及借筆者,濫冒闌入,請改試。

    」從之。

     1月18日 ○戊寅,禮曹啓:「謹稽古典,天子之配匹曰皇後,王之配匹曰王妃,歷代之制,未嘗以美號加之,至於宮人,則各稱號以別名位。

    本朝之制,王妃稱某妃,王世子嬪稱某嬪,皆加徽號,有違於禮,今遵古制,隻稱王妃、王世子嬪。

    」從之。

     ○詳定所提調黃喜等以爲:「謹按《近思錄》,伊川先生曰:『家必有廟,廟必有主。

    』註:『高祖以上,卽當祧也。

    主式見文集。

    』又雲:『今人以影祭,或一髭髮不相似,則所祭已是別人,大不便。

    』《文公家禮》祠堂註雲:「司馬公《書儀》雲影堂,先生《家禮》改作祠堂者,以古人祭不用影故也。

    」設魂魄註:『司馬溫公曰:「世俗皆畫像,置於魂魄之後。

    男子生時有畫像,用之猶無所謂,至於婦人,深居閨門,出則乘輜輧,擁蔽其面,旣死,豈可使畫工直入深室,揭掩面之帛,執筆訾相,畫其容貌!此殊爲非禮。

    」』臣等觀此二書,古人祭不用影無疑矣。

    況我太宗始建廣孝殿之時,謂曰:『婦人,誰畫其圖像!』命禮官隻立神主,太宗之命,合於先儒之說。

    臣等妄謂,原廟宜從太宗之成憲,隻立神主。

    」鄭招以謂:「謹按諸儒之說,祭不用影者,蓋謂正廟耳,原廟則先儒非之矣。

    若唐、宋原廟,則皆奉晬容矣。

    且宗廟旣有神主,原廟又有之,則是二主也。

    旣祧之後祫祭之時,未審幷設二主乎?取何主而祭,棄何主而不祭?此事之難處者也。

    乞依原廟本制奉睟容。

    」從喜等議。

     ○詳定所提調黃喜、孟思誠、許稠、申商等以爲:「原廟間數、俠室有無,則依永寧殿例,造四間除俠室。

    其坐向次序,依宗廟例,以西爲上。

    」從之,但廟室之制,依已曾啓下造五間。

    引見安崇善曰:「喜等用四間之議,何所據乎?若建四間,則後世必以奉安四祖爲疑,而遷太祖,其於百世不遷之意何如?若建三間,則有國之君,隻祭三代,與群下無異,於義未安。

    不爾則隻建二間,以奉太祖、太宗何如?」對曰:「今日移建原廟者,以防後世各立之弊,與其隻立二間,不如仍置文昭、廣孝殿之爲愈也。

    倘中國之人,來見二間之制,則笑之必矣,宜依前敎建五間也。

    」上曰:「無改五間之數。

    」 1月19日 ○己卯,前此文昭、廣孝兩殿大祭設禮饌,中有大卓,左右有俠卓,故其陳設之長,竟殿內。

    今原廟廟室非一,若具左右俠卓,則室小難容,若增構間閣,則廟制過闊。

    下政府議之,皆以爲:「宜依平時進上例,隻用中大卓及面俠卓。

    」從之。

     ○禮曹啓:「國初社壇稷壝之制,有未備,請別築社壇稷壝,其壇高廣及四出階級,一依古制。

    」從之。

     ○領春秋館事孟思誠、監館事權軫、同知館事尹淮、申檣等進新撰《八道地理志》,上曰:「予將覽焉。

    」 1月20日 ○庚辰,司憲府啓:「漢城參軍權雍、崔秀民等,生員漢城試入門時,未能禁防,令諸生成群亂入,樸孝孫躪藉緻死,請杖七十。

    」從之。

    雍以功臣之子原之。

     1月21日 ○辛巳,上護軍樸堧上言: 宗廟庭內道東一邊,爲祭時行祭之場,功臣堂正居其處,地面甚狹。

    又於行祭之時,三等功臣,不得坐享於堂,出其位闆作三行,設於樂懸之東、堂門之西,又設七祀位於其西,故承祀之際,諸執事行禮之位,與神位相逼,甚爲未便。

    又今樂懸陳於庭中,一如朝會軒架之設,比往日尤爲狹隘,故近日大祭時,文武退位處,合在於軒架之東,而地狹難容,與武舞同在軒架之西,七祀位亦移就於軒架之西,勢皆未安。

    此功臣堂位不宜者一也。

    又以事理言之,則有功之臣,臨祭入於庭內,配享祖宗足矣。

    豈有內庭之上六室之旁,自立堂宇,爲常居之室之理乎?此亦不宜者二也。

    又以往事言之,則前朝之際,功臣之堂,在於廟外,祭時入陳,此法似爲得體。

    旣非廟享之臣,臨時入陳,則不必堂在庭上,然後爲配享也。

    此亦不宜者三也。

    幸今開廣廟庭,功臣之堂,亦於廟外隙地移置,以肅廟宮,以便行禮,如不得已,則廟墻一面,鑿開數尺,築堂於外,置門於墻,則亦不害爲廟內功臣之堂宇也。

    伏望聖栽。

     下禮曹。

    本曹啓:「功臣堂,宜於廟庭外,量地移設。

    」從之。

     1月23日 ○癸未,禦經筵。

     1月24日 ○甲申,受常參,視事。

    禮曹判書申商啓:「詳定所同議受敎:『成衆官自中坐次,不計散官,但以除授先後爲上下。

    』臣以爲未便。

    」上曰:「成衆官,指監察乎?」商曰:「非但監察,錄事三館奉禮皆然。

    」上曰:「前此三館,雖有職者,皆以先後進之分爲重,後進必序於先進之下。

    議者以爲:『官爵至重,何計其先後?』故元有職者,從自願分三館,此則以官爵爲重也。

    今詳定所以各司通政之尹,坐於通訓判事之下爲據而曰:『監察,以散官爲重,則舊房主或居新監察之下。

    』予則以爲尹與判事,職事各異,監察則所任皆同,豈可捨官職高下,而以房主爲重乎?詳定所以爲:『此則古之遺風,不可遽改。

    』予姑從之。

    」商曰:「此乃前朝弊習,宜速改之,而而今猶未革,請臺之暇,監察等必就房主家,然後歸家,此風亦宜禁之。

    」上曰:「予將更議。

    」 ○刑曹參判高若海啓:「講武,卽古大閱遺制,不可廢也。

    然近於遊戲,且近因支對使臣,京畿、江原受弊尤甚。

    乞減講武日數,且幸近地,以息民力。

    」上曰:「卿言甚嘉,然講武,非遊戲也。

    一以奉宗廟,一以洪賓客,一以習武藝,所係匪輕。

    近因使臣之來,一年不過一度,日數亦少,故宗廟之奉、賓客之待,有司告匱,加定各官,其弊亦鉅。

    卿言雖美,然不可廢也。

    豈予所樂!不得已耳。

    」 ○輪對,經筵。

     ○禮曹啓:「幹朶裡指揮權豆,欲葬其母,馳書求紙,請給五十卷。

    」從之。

     ○安崇善啓:「許稠語臣曰:『今常參太早,年老大臣,冒寒觸暑,艱於趨造。

    且今昇平日久,國家無事,何必五夜趨朝乎?日出受常參可也。

    』」上曰:「卿意以爲何如?」對曰:「古人美君上之德,知曰:『昧爽丕顯。

    』稱臣子之勤則曰:『夙夜在公。

    』況今常參之設,希世美制,必待日出,則恐緻懈弛。

    」上曰:「卿言善矣。

    」 1月25日 ○乙酉,幸慕華館觀射。

     ○賜祭于都摠制樸實。

    敎曰: 脩短之期,理數之難避;哀榮之典,國家之恒規。

    惟卿品性精剛,制行廉謹。

    系出衣冠之冑,身優將相之村。

    早遇昭考之知,仍爲寡躬之助。

    專制一道,而扞禦有效;摠制三軍,而宿衛久勞。

    玆倚任之方隆,奈疾病之遽篤!訃音忽至,慟悼良深。

    爰命禮官,節惠以易名,敍辭而緻奠。

    於戲!君臣義重,敢忘卿之舊勳!幽明理同,諒體予之至意。

     1月26日 ○丙戌,受朝參。

     ○童猛哥帖木兒,遣人來獻土宜,賜衣笠靴,回賜緜布十五匹。

     1月27日 ○丁亥,視事,輪對,經筵。

     ○刑曹啓:「茂珍人鳥鷹,強奸年十歲女,律該處絞。

    」從之。

     1月28日 ○戊子,受常參,輪對,經筵。

     ○禮曹判書申商啓:「每年講玉,欲及二月二十四日懿惠王後忌辰回駕,故於二月初啓行,今年亦然。

    然節候稍早,天氣尙寒,殿下不可以衝冒風寒,跋涉草野。

    且隨從人民,豈無寒凍者乎?縱値忌晨齋,在帳殿,則雖二月望後行幸,亦無妨也。

    太宗每於三月初乃行,殿下第以三月農事方興,必用二月,然三月望前,農事未殷,三月而行,亦無害也。

    」上曰:「講武之日,予必着裘,何患禦寒?隨從之人,何畏春日餘寒?」 ○禮曹啓:「今以上護軍樸堧上言條件,與詳定所提調同議。

    選各官年少官奴六十人,以備男樂及方響三件,量宜加造條,僉曰:『可。

    』管弦盲人年少者,擇授檢職,四時賜米、士大夫子孫承重,而遘此疾者,亦加檢職條,鄭招以爲:『檢職已革,不可復設。

    伶官,古者皆用瞽者,今可於典樂署,逐位加沒一二員,以授瞽者。

    前銜則四時賜米。

    殘疾者,若不存恤,何以得活?』從之。

     1月29日 ○己醜,受常參,輪對。

    經筵。

     ○親傳朔祭香祝。

     ○以成揜爲右軍摠制,崔士儀開城副留後,樸安臣右軍同知摠制,禹承範兵曹參判,崔蠲中軍摠制,成抑全羅道都觀察使。

     二月 2月1日 ○庚寅朔,受朝參。

    上命知申事安崇善,議于黃喜、孟思誠、權軫曰:「李公裕子直,潛謁尹鳳,已下義禁府鞫之。

    然非特此人,妄稱崔眞族者,多不罪之,獨罪此人,則恐不均,處之何如?申浩於壬寅年,以誤引太宗梓宮之罪,收其職牒,今已十一年矣。

    太宗嘗曰:『申浩曾爲全羅監司,扈從講武,請勿走馬,其愛君之忠至矣。

    』予從太宗之意,擢冠戶曹。

    且其人恭謹,今又孫女連姻王室,還給告身何如?宗室正一品之妻,不宜稱國封爵,故已令改稱府夫人,其夫亡之女,姑仍舊爵何如?若曰可,則鎭安、益安、撫安、昭悼君妻府夫人人之爵,還收何如?」喜等曰:「直,罪人之後,不可與崔眞之族例。

    親眞之族,雖有假托,不足算也。

    直之於鳳,旣非族人,且以不忠之後,不畏國法,邀見使臣,潛隱進退,宜問其罪,以懲後來。

    浩之罪則哀痛迫切之時,情亦可恕,宜給告身。

    夫亡之女爵,姑仍舊爵可矣。

    」從之。

    崇善啓:「趙理之罪,與申浩同,幷給告身何如?」上曰:「然。

    幷還給。

    」 ○以權蹈爲京畿都觀察使。

     2月2日 ○辛卯,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甕津、豐川等城,已改築乎?」兵曹判書崔士康曰:「臣聞甕津城,敵人之矢可及,未可修築。

    」都摠制曹備衡曰:「臣曾任甕津,其城低淺,甕嵒山厭於東南,敵人之矢可及也。

    且在城外,盡見城中人物多小,不可復築。

    旁有土城舊基,三面臨海,險阻可恃,宜築於此。

    」領議政黃喜曰:「兩城可否,臣未知之,然沿海之地,不可不築。

    」上曰:「龍城城子,已議築之,宜更審城基,當秋始築。

    」左右曰:「四達之地,不可不築。

    」上曰:「前朝之時,鹹興以北,非國之有,尹瓘乘勝深入,立碑限疆域耳。

    」又謂代言等曰:「慶源防禦之事,大臣或言:『絶域之地,不可守之,宜退守龍城。

    』或謂:『先祖之地,不可棄也,所宜堅守。

    』予意以爲太宗時,太宗皇帝欲取慶源之地,太宗奏請切至,詔許之。

    今若棄之,則中朝聞之,必議之矣。

    慶源、鏡城昔日防禦之狀,令政府六曹,擬議以聞。

    」 ○輪對,經筵。

     ○禮曹啓:「立廟奉祀,出於孝子之至情,宜不待令而行。

    今大小人吏不立家廟者頗多,請令憲府,來甲寅年正月爲始,考察其不奉行者,依曾降敎旨科罪。

    其中家貧無奴婢,所居廬舍不過十間者及閭閻間家基三四負以下者,許立一間,其力薄不能者,與本非衣冠士族者,姑令祭於其寢。

    」從之。

     ○兵曹啓:「鹹吉道軍官等狀告:『本道境連彼賊,防禦之苦,倍於他道,軍民等一不受職,父子相繼,或至戰死,未免爲百姓,不勝痛悶。

    』請以鹹興土官西班內司直二、司正二、副司正四遞兒,移屬于都節制使道。

    」下政府諸曹同議。

    領議政黃喜等以爲:「勿移鹹興土官,依寧邊府例,別設吉州土官。

    」從之。

     2月3日 ○壬辰,吏曹啓:「詳定所受敎二品以上之妻,吏曹僉議署合,啓聞下批,然檢漢城,非實行二品之例,其妻仍舊給爵牒。

    」從之。

     2月4日 ○癸巳,大雪。

     ○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永柔縣監樸去頏辭,引見曰:「汝兄弟中惟汝賢,授以牧民之任,往恤民隱,且愼刑罰。

    」 ○禮曹啓:「高麗太祖顯陵,請拔去陵上雜木,每歲寒食省陵。

    顯宗、文宗、忠敬王陵,亦禁耕樵,其餘陵,除守陵軍,令所在官禁其耕樵。

    且於陵域,禁葬雜人。

    」從之。

     ○詳定所啓使臣與外方守令相接之禮,上曰:「春秋之時,王室衰微,故孔子專以尊君抑臣爲重,秦制過於尊君抑臣,而識者非之,此各因其時,而爲輕重之論也。

    今以中朝之制觀之,則王人雖至微者,使於外,則序於一品外官之上,此取《春秋》王人雖微,序於諸侯之上之義也。

    本朝《元典》,外官二品以上,則三品以下使臣,反行請謁,與中國之制不同。

    以大義論之,則使臣雖微,王命可尊,其交際亦可嚴也。

    然一於重使臣之禮,則無乃太重乎?」申商啓:「本朝之制重大臣,故外官二品以上,則使臣相接之禮,異於中朝。

    」上曰:「然。

    」 2月5日 ○甲午,受常參,輪對,經筵。

     ○親傳風雲雷雨祭香祝。

     2月6日 ○乙未,受朝參,視事,輪對,經筵。

    始講《性理大全》。

     ○以崔府爲開城府留後,權蹈仁壽府尹,崔士儀仁順府尹。

     ○兀良哈千戶而羅加茂等五人,來獻土宜,回賜緜布二十六匹。

     ○傳旨禮曹: 吏曹於東西各品祿課,用宣賜之印,官吏署于其末,且藏其印于本曹,未便。

    依行信寶例,用於闕內,無乃可乎?若必令吏曹成給,則更鑄體小印信用之何如?其議以聞。

     ○命議中宮及王世子殯印信寸分,孟思誠、權軫等以爲:「大寶廣三寸五分,中宮印降爲三寸四分,或三寸二分,王世子印三寸,嬪印降爲二寸八分,或二寸六分,皆取陰數。

    」黃喜、許稠、安純、申商、李孟畇、鄭招等以爲:「依漢、宋古制,中宮印信與大寶同,世子殯印,與世子印同,而量減其厚。

    」從喜等議。

     ○知申事安崇善啓:「請令兼大司成兼司成等,數往成均館,講論勸課,令學者有所觀感。

    」從之。

     2月7日 ○丙申,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甲士一千內二百,已爲別侍衛遞兒,又以一百忝作別侍衛遞兒何如?予聞能射二百步者以百數,故欲添之,無乃不可乎?」權軫曰:「軍士預養爲貴,有何不可?」高若海曰:「今人才極盛,治事之才、武藝之士頗多,皆願從仕,乞開進用之路。

    」上曰:「治事之才,則於吾小國足矣,武藝之士,不害其多,予嘉乃言。

    」 ○輪對,經筵。

     ○親傳文宣王擇奠祭香祝。

     ○王洄妻等兄弟三人申訴雲:「王琚妻臨終,以租三百餘石,分與三兄弟,已用於琚妻喪葬。

    今漢城府因安望之妻許氏之訴,盡數催徵,貧寒寡婦不堪支納,痛悶。

    」上曰:「兄弟已用之穀,何可徵納?」顧謂左代言金宗瑞曰:「卿嘗在憲府,必詳知本末,其具陳之。

    」對曰:「臣爲執義,與同僚論斷雲:『許氏旣得奴婢千餘口、家舍財物田莊租豆,不爲不多,而又爭財主生前分給之穀,是何義歟?徵還喪葬所用之穀,不近情理。

    』遂不與許氏。

    其後憲府駁之曰:『三歲前收養,卽同己子,雖鬥升之穀,不可與他。

    前日臺員不幷徵給,必有其情,收其職牒,囚禁鞫之。

    』聖上寬貸,下義禁府,亦如憲府之意,論以知非誤決,楊秩以先發言,杖一百、身充水軍,永不敍用;臣以爲從論,杖九十身充水軍,不敍。

    特蒙聖慈,秩收職牒,贖杖一百,外方付處,臣隻贖杖八十。

    前後憲府所見不同,而義禁府所見又如是,豈有一毫私意於其間哉!臣雖受罪,猶執前意不悔也。

    」上曰:「此事雖幹於安駙馬,予何計較哉!今聞卿言,果如所言。

    財主喪葬已用之穀與夫兄弟所食之租,豈有還徵之理?」卽命漢城府勿徵,還給秩職牒,尋命敍用。

     2月8日 ○丁酉,親傳社稷祭香祝。

     ○輪對,經筵。

     2月9日 ○戊戌,上率百官,遙賀聖節。

     ○禦經筵。

     ○兵曹據黃海監司關啓:「流移人年老無子息盲人及六十歲已上無子息扶護篤疾者,仍置時居處;雖年老者,有子息及弟姪,則竝令還本。

    」從之。

     2月10日 ○己亥,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司憲府啓:「掌令李逈,道遇惠寧君??,??下馬,逈騎而過,無禮。

    ??縳逈根隨,欲囚典獄,請治逈罪??,上栽施行。

    」上曰:「惠寧狂妄,固不足責。

    逈於子弟,敢行無禮,古人雲:『投鼠忌器。

    』逈之所爲,無所敬畏,又答劾辭,略無自責之意,反欲歸罪惠寧,辭甚不恭,其下義禁府治之。

    」義禁府請杖逈八十,命減三等。

     ○上謂代言等曰:「我國之患,在於北方。

    野人不能侵中國之境者,畏火砲弓弩也。

    近來十餘年,野人不得侵掠我境,以田時貴、李澄玉、河敬復等,能戰勝也。

    雖有賊變,若能高築煙臺,具備禦之物而戍之,則野人必不得久留。

    其令兵曹,預備煙臺信砲小火砲等事。

    」 2月11日 ○庚子,受朝參,輪對,經筵。

     ○傳旨京畿監司: 自今講武,勿進飛禽走獸。

     ○左軍摠制成揜,以疾辭職,不允。

     ○冊封都監提調孟思誠、權畛、許稠、安純、申商、李孟畇等議啓:「中宮印厚,請用七分,王世子印六分,世子嬪印五分。

    」從之。

     2月12日 ○辛醜,受常參,輪對,經筵。

    上謂侍講官權採曰:「我國三軍摠制,乃依上國都督府而設,然都督府則掌治庶事,我朝摠制,但直宿而已,無治事之實,而帶摠制之名,名寶不稱,其博考古制以聞。

    」 ○命黃喜、孟思誠、權畛、安純等,議盲人樸生之事,僉曰:「此盲至惡,不可虛論。

    且以部民,揚說守令無實之過,宜置濟州、巨濟等邊郡,給土田,令妻子完聚,使不飢寒。

    又令所在守令,常加存恤,禁其出入,幷罪書告狀者。

    」許稠以爲:「廢疾者,不可加罪,隻罪書告狀者。

    」申商以爲:「廢疾之人,不忍抵罪,以其殘劣無告也。

    此盲桀驁無比,不可不懲,宜安置邊郡。

    」上曰:「令義禁府,具罪以啓。

    書狀者,隻因此盲,書字而已,不可推劾。

    」 ○傳旨刑曹: 宗親子孫公私賤妾所産,雖在限前,勿令贖身,竝皆從良。

     ○義禁府啓:「盲人樸生誣告樸安臣受人奴婢財物,誤決所訟奴婢。

    又誣訴鄭容齎米布,賂憲府官員請托,至爲姦惡。

    若謂篤疾,專不治罪,則無以懲惡,請移置邊郡。

    」上曰:「毋置邊郡,竝妻子移全羅道,令所在官給田地,常加存恤,使免飢寒,仍禁出入。

    」 2月13日 ○壬寅,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煮取焰焇,其功不易,所儲不多。

    若用於攻城陷陣,則焰焇之費甚多,若因儲費之少,不習火砲,則亦無以臨機應變。

    如欲廣備焰焇,日習火砲,將如之何?」贊成許稠、判書申商啓:「焰硝煮取之所,慶尙、全羅、忠淸三小而已。

    倭人性本巧,而居下道者亦多,若見其術,必能傳習,禍將不測,宜於東西兩界,亦皆煮取,常習爲便。

    」上又曰:「水牛力壯,可使耕田,予欲奏請易換。

    但本國,與中朝南方風,氣不同,恐或不盛。

    」商曰:「臣聞水牛耕田,倍於常牛。

    全羅道風氣,與南方相似,可以畜養。

    」稠亦言其利,上曰:「高麗奏請,欲換駝驢,帝還其價,賜駝驢三十匹,仍諭曰:『予欲頒賜中外,但畜養之數少而未果。

    』今請水牛,無害於義,可咨禮部請換,禮部不許,具辭奏達如何?」僉曰:「可。

    」 ○大司憲許誠啓:「樸信得罪太宗,見黜于外,固宜小心,罔有悛改。

    今命放還,臣以爲不可。

    」上曰:「信提調營造,摭尹麟罪。

    且聞通事等,以姜尙仁之事告沈溫,又不啓達,故大宗隻黜于外,不收職牒。

    皆非自己之事,其罪本小而黜外,今已十五年,議諸大臣命召。

    」誠再請,不允。

     ○輪對,經筵。

     ○傳旨刑曹: 曾因本曹所啓,逃亡、仍據執、容隱、招引、放賣奴婢等事,竝令都官決之,自今毋移都官,本曹聽斷。

     2月14日 ○癸卯,受常參,輪對,經筵。

     ○親傳望祭香祝。

     ○孝寧大君??[1]大設水陸于漢江七日,上降香,築三壇,飯僧千餘,皆給布施,以至行路之人,無不饋之。

    日沈米數石于江中,以施魚鰲。

    幡蓋跨江,鍾鼓喧天。

    京都士女雲集,兩班婦女,亦或備珍饌以供,僧俗男女,混雜無別。

    前判官吉師舜上書諫之,不允。

     2月15日 ○甲辰,受常參,視事。

    上謂代言等曰:「中朝嘗議放馬于濟州,太宗憂之,欲移馬江華,未遂。

    予命摠制成達生往視之,水草俱足,可放萬餘匹。

    予謀諸大臣,皆以爲:『島內遷民爲重,不可遽行。

    』唯代言趙從生、郭存中,從予志而圖之。

    今使參判鄭淵、判事高得宗視之,乃曰:『可放百餘匹。

    』何所見之不同也?予之有志者八年矣。

    遷民,一時之弊;放馬,萬世之利,欲俟秋成盡出居民,廣築馬場,當更遣大臣視之矣。

    」 ○輪對,經筵。

     ○大司憲許誠等上疏曰: 監司專制一道,職兼風憲,苟非其人,安能儀表吏民,而綱紀一方乎?是故國家每遣監司之際,莫不愼重其人。

    今以戶曹參判樸坤,爲全羅道監司,坤之妻家,醜行已著,布諸見聞,士林鄙之,而坤亦和流無節,每當施爲,無所果決,其不合於監司之任審矣。

    伏望殿下,亟收是命,更擇公淸慷慨之人,以任方面,以副輿望。

     不允。

     ○吏曹啓:「京畿、忠淸、江原、黃海、平安道站路察訪等,因無褒貶,或不用心治事,請依守令例,令監司褒貶。

    」從之。

     ○命議于三議政曰:「憲府以樸坤不合監司,請遞之。

    予以爲妻黨之咎似無妨,遣之何如?」黃喜、孟思誠、權軫等等以爲:「監司任重,必無間言者,乃能當之。

    坤非特有妻黨之咎,爲人不合監司,請從憲府之請。

    」命吏曹改之。

    吏曹以摠制柳思訥、前摠制洪汝方、刑曹參判高若海薦之,上曰:「思訥有疾,汝方處事多誤,若海遞江原監司未久,其以同知摠制樸安信遣之。

    」 2月16日 ○乙巳,禦經筵。

     ○以柳漢爲全羅道都節制使。

     ○野人班大等來獻土宜,賜衣笠靴,回賜緜布十六匹。

     ○傳旨刑曹: 檢屍者,人之死生係焉,中外官吏,或不親檢,皆委於吏,甚爲未便。

    其令中外官吏,親自檢視。

     2月17日 ○丙午,原平府使李菑、知永川郡事鄭慥、知竹山縣事羅敬孫、宜寧縣監河孟晊、仁同縣監樸霖等辭,引見曰:「國家小安,事務似簡,然賦役煩多,衣食不足,守令若盡心治之,惟可除弊。

    且比年守令用刑過重,屢緻傷生,予所軫念,爾等各守乃職,愼用刑罰。

    」 2月18日 ○丁未,視事。

     ○禮曹啓:「今壬子年忠淸、慶尙道貢羔一百口,請放于江華府煤島孶息。

    」從之。

     2月19日 ○戊申,講武于平康等處,王世子及百官,祗送于興仁門外。

    次于楓川,京畿監司,進弓矢、鷹犬、雨具、馬粧及酒果、魚菜,鹹吉道監司進諸色海物。

     2月20日 ○己酉,次于松折院,京畿監司進酒果。

     2月21日 ○庚戌,次于龍潭驛禾倉。

     ○上謂三軍將帥判府事崔閏德等曰:「講武者,欲令軍士習射禦也。

    今場內之獸,但令宗親射之,雖潰圍之獸,驅者不得射,殊無鍊卒之義。

    今驅軍至多,欲令騎士從圍後,馳射逸出之獸,何如?」閏德、曹備衡、申商等議曰:「騎士用三分之一,輪射潰圍之獸爲便。

    」崔士康、禹承範、洪約、安崇善、金宗瑞、南智、宋仁山、權孟孫、兪尙智等議曰:「逸出之獸,令騎士射之,不過數發而止,已有著令。

    假使從圍後,而爭射逸獸,則必有誤傷人物者矣,莫如仍舊。

    」上曰:「除輪射,但申明前令。

    」 2月22日 ○辛亥,次于石橋。

     2月23日 ○壬子,流矢入舍內,安崇善等啓曰:「向闕發矢,曾有禁防。

    今大駕親臨,向內發矢,其罪匪輕,請鞫之。

    」上曰:「爭射之際,誤入圍內,勿推。

    」崇善再啓:「捨此不問,後無所懲。

    」命鞫之,乃宦者兪實也。

    上曰:「令內侍府論罪。

    」崇善又啓:「姑待攸司論決,然後上裁施行。

    」從之。

     ○次于乃文,有鹿潰圍,觸傷侍衛牌金得富、高貴忠等,命內史金孟、內醫樸允德齎藥救之。

    上謂代言等曰:「三軍所屬醫員齎藥救療,其法已立,今日左軍醫,何不齎藥救之乎?」崇善啓:「求其醫而未得,請令兵曹推鞫。

    」從之。

    上曰: 得富正軍乎?代立乎?若正軍,則歸葬於其妻子所居可也。

    「問之,果正軍也。

    卽傳旨京畿監司曰:」得富,官備棺及斂襲之物,朝夕之奠,遞送歸葬,緻奠復戶。

     2月24日 ○癸醜,以懿惠王後忌辰,留于乃文。

     ○兵曹啓:「兪實以近侍,不肯侍衛,馳驟逐鹿,有違敬謹之意,請治其罪。

    」命下內侍府笞四十。

     2月25日 ○甲寅,驅牧監山,有一大豕中箭潰圍,觸內廐馬死。

    司僕提調崔閏德、鄭淵等啓:「諸員不謹看守,以緻觸死,請治其罪。

    」上曰:「出於不意,安知封豕之來,適當此馬哉?其勿論。

    」 ○次于馬串塲。

     ○賜左代言金宗瑞弓矢曰:「常佩射獸。

    」 ○傳旨全羅道處置使: 道內白山島,人物非不通也。

    前此金斌吉因偵候倭人往觀之,其時處置使不用心訪問,但取丁仁己,不知本島之言以啓,甚爲不可。

    今値農時,勿聚遠人,姑問水邊古老以聞。

     2月26日 ○乙卯,次于積山。

     ○議政府遣戶曹判書安純,問安進酒,賜獐及雉,又賜獐于留都宗親及議政府。

     2月27日 ○丙辰,命停還宮日豐呈,次于積山。

    申商、崔士康、禹承範等啓:「講武日久,安穩還宮,豐呈獻壽,君臣盛禮。

    今若停之,則留都臣僚未知其由,必皆驚惶,請勿停之。

    」上曰:「豐呈所以燕群臣,其來尙矣。

    況此行天氣溫和,且無欠事,宜設豐呈。

    然予上熱,不可久處帳殿。

    太宗曰:『豐呈,奚必設於路傍?』還宮隔兩三日,設於思政殿,令隨駕宗親駙馬及留都宗親政府六曹參判已上大司憲等,入參何如?」崇善啓:「上敎甚當。

    」上曰:「隨駕臺諫,亦令赴宴乎?」崇善曰:「僉摠制以下,未得赴宴,五品臺諫,不宜入參。

    」從之。

     2月28日 ○丁巳,引見江原道監司皇甫仁于帳殿,賜仁及都事李萬幹等衣。

     ○次于多也盞。

     2月29日 ○戊午,上謂崔閏德等曰:「予欲明日勿更驅獸,直抵每塲院,初一日還京,何如?」閏德曰:「明日隻驅寶藏山,直至每塲院,翌日入京爲便。

    」洪海、崔士康、洪裀、洪約、李君實、禹承範、樸信生等曰:「已畫日期,又無遄歸之故,如期卽止爲便。

    」從海等議。

     2月30日 ○己未,次于永平縣前平。

     ○傳旨三軍將帥曰: 金藏山之驅,行伍不齊,獸多逸出。

    今年驅軍倍於往昔,所驅之獸,減於前日,明日之驅,宜整行伍。

     閏德曰:「臣實有罪。

    」 三月 3月1日 ○庚申朔,次于每塲院。

    有人誤食毒菜死者二,命兵曹依物故船軍例,緻賻復戶。

    又令編諭軍中,勿食野菜不知名者。

     3月2日 ○辛酉,賜京畿監司權蹈、都事安業信等衣。

     ○百官迎于興仁門外還宮。

     ○戶曹啓:「赴京從事官等,齎尙衣院及各司之物,貿易回還,久置于家,不卽納官,甚爲未便。

    請自今回到義州,卽同檢察官考其齎去之數及買來物件監封,入京日,輒呈手本于本曹,分納各司,違者治罪。

    」從之。

     3月3日 ○壬戌,藝文奉敎張莪、成均博士權七臨、校書郞李從義等上書曰: 爲治之道,莫大於得人,得人之術,尤在於選擧。

    三代而上,閭師族師論其賢能,而升之於朝,司徒司馬考其德行,而爵之於官,人材之出,於斯爲盛。

    降及後世,鄕擧之制遂廢,而科擧之法乃行,人材之盛,雖不及於三伐,而英雄豪傑之士,多出於其中者,蓋重其選也。

    我國家祖述三代賓興之道,斟酌漢、唐科擧之法,設科目,以試其才藝,立三館,以考其心行世系者,所以新一代之科目,正一代之士習也。

    今興海人孫策之母,初嫁私賤李莘之子逢吉,再嫁良人孫興發,乃生策。

    策雖非逢吉之子,以一婦而兼嫁良賤,其子之不合於選擧審矣。

    歲在丁酉,成均正錄黜孫策,以淸選擧,策不顧世累,撾鼓申呈,太宗殿下,以乾坤之量,許令赴試,蓋亦一時之敎,非萬世之定法也。

    策今又偕計而來,欲赴國試,臣等竊恐不可以一時之敎,忝盛朝之士林也。

    別侍衛趙由智,醜穢已著金氏之孫也。

    金氏之事,人皆知之,故臣等共議,不錄其名,欲其去汚俗,而正三綱也。

    由智不自忖度,以兄弟登科,藉口申呈,得蒙殿下納汚之恩。

    臣等伏承敎下,妄謂其兄弟之登科,蓋一時執事之所失,亦非萬世之定法也。

    苟不去斯人,則婦道無自而正,婦道不正,則民風士習,何由而善乎?國家之棄此人,正猶九牛之去一毛耳。

    古人有言曰:「賞一人而千萬人勸,罰一人而千萬人懲。

    」勸善懲惡,莫過於斯,伏望殿下,垂離明之照,振乾剛之斷,去此二人,以淸選擧,使人人知失身者之子孫,不立於朝,則人皆惕然自警,以改其行,士習不期正而自正,科目不期新而自新矣。

     命知申事安崇善,議于政府。

    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等以爲:「今讀三館上書,令人竦然,不可不允。

    」從之。

     ○宴于慶會樓下,王世子宗親及二品以上侍宴。

    大司憲許誠啓:「臣母喪纔過一期,今日侍宴,心實未安。

    」上曰:「旣是心喪,何妨與宴?」 ○傳旨兵曹: 蒐狩時三品以下侍衛軍士,親齎雨具,已曾立法,而不肯奉行,必令奴子齎持,非惟雨不及着,軍令亦且不嚴。

    自今雨雪日,親自馬上齎行,如或犯令,考察治罪。

     ○司憲府啓:「申槪、成揜等,拜京官,則欣然就職;拜監司,則憚於出外,稱病辭免,有違人臣奉職之意,請照律治罪。

    」不允。

     ○宗貞盛、宗茂直等,遣人獻土物,回賜貞盛正布九十匹、茂直十五匹。

     ○正朝使通事宋成立,齎來謄寫皇帝勑諭,遼東都司及所屬衛所: 朕恭嗣祖宗之大位,夙夜寅恭,不遑暇逸。

    誠以天下者,祖宗之天下;軍民者,祖宗之軍民。

    軍民安,則天下治,天下治而後,有以仰副祖宗付托之重。

    爰自臨禦以來,惟以安人爲心,近者犯人袁琦,因隨侍日久,授以內監太監,輒肆其狡險,欺謾朝廷,假幹辦公務爲由,曚曨差遣內官內史在外,陵辱官員,毒虐軍民,恣肆兇殘,貪贓狼藉,所得金銀財物,動以千萬計,人不聊生,含冤無訴。

    所在有司坐視軍患,徒懷兢惕,默不敢言。

    賴天地不容、神人共怒,發其罪惡,其袁琦等,已明典刑,身家俱滅。

    已勑法司,榜示天下。

    勑至,爾等其體朕欽恤之心,務隆綏撫。

    夫民者,國之本也。

    代天理物者君,爲國安民者臣,爾等勉之,必使軍民皆安於下,而無歎息愁恨之聲,庶幾盡爾等之職,而不負朕之委任,爾等勉之。

    凡差出內官內史,其寄附贓物,在官員軍民人等之家,許令出首歸官,與免本罪,若隱匿不首事發,與犯人同罪。

    有投托根隨內官內史,通同害人者,就拿不枷釘,差人解來。

    凡內官內史所幹辦公務,其合用一應物件,仍照例應副,不許稽違。

     3月4日 ○癸亥,兼成均大司成李孟畇啓:「兼大司成,一國儒林之師表,自古必擇人任之。

    如臣者,學本鹵莾,加以老病,不孚物望,心實愧赧,乞擇人代之。

    」不允。

     ○以尹愚爲坡城君,鄭招藝文大提學,申槪都摠制。

     ○禮曹啓:「奉常判官樸堧上言: 舞佾之位,考之古賢圖說,乃在廟之中,不在樂懸之北,我朝陳之於懸北階南,旣失古制矣,又地窄位狹,無進退作變之理,誠爲未便。

    今詳樂舞進退之法,先儒謂:『立四表於舞佾,舞人自南表至二表爲一成,自二表至三表爲二成,自三表至北表爲三成,乃轉而南,自北表至二表爲四成,自二表至三表爲五成,自三表至南表爲六成,則樂亦六變,而天神皆降,此祀天神圜鍾宮六變之舞也。

    又自南表至二表爲七成,自二表至三表爲八成,則樂亦八變,而地祇皆出,此祭地祇函鍾宮八變之舞也。

    又自三表至北表爲九成,則樂亦九變,而人鬼可得而祀矣,此享人鬼黃鐘宮九變之舞也。

    』按此四表進退之節,卽武舞之法也,於文舞則未有明說。

    先儒賈公彥以爲:『武舞有四表,文舞亦應有四表。

    』陳常道《禮書》雲:『賈公彥之言,於理或然。

    』又我朝去乙亥年冬親行大祭時,提調鄭道傳、閔霽、權近、韓尙敬等所修儀軌內,文武二舞,各爲四表,相距四步,然舞佾在於懸北階間,無以爲進退之節。

    願依古制,舞佾陳於庭中,以盡六變、八變、九變之儀。

     曹與詳定所同審,上項廟庭設軒懸之處,實爲窄狹,請從南階,加廣九步。

    」從之。

     ○司憲府啓:「漢城試入格生徒姜汝玉,述疑義二道,書其已死族兄權約老名以呈,請勿許赴會試。

    」從之。

    汝玉平日夢見約老,歎曰:「汝玉!汝將爲生員。

    予則未遂平生之志。

    」如是者數,汝玉怪之,乃有是事。

    汝玉後改曦。

     3月5日 ○甲子,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集賢殿副提學偰循等上書曰: 主上殿下運撫盈成,勵精圖治,禮備樂興,文敎大明,誠千載一盛際也。

    臣俱以庸材,久叨經幄,未有涓埃,少酬洪造,夙夜忖度,莫遑寧處,思効愚衷,仰塵聰聽。

    竊念佛者,本裔戎無君無父之敎。

    其術之賊人心、傷世道、敗天常、殄民類,而詖淫邪遁之說,先儒固已講明詳盡,而我主上殿下之所灼知明甚,玆不必贅,姑以惑民蠹財、病人國家者言之,古今一轍,昭然可考。

    韓愈所謂事佛漸謹,年代尤促者,實非無據之言。

    自漢以來,世變日降,其說益肆,間有明君賢相有意排斥,而撲之愈熾,防之愈汎,歷千百年,莫救其禍,可勝歎哉!麗季君臣奉佛尤謹,文殊法會,史不絶書;講經飯僧,動費鉅萬,田民盡歸於寺社,軍國難支於經費,寇盜陸梁,民生塗炭,卒緻妖僧亂政,宗社覆亡。

    每念前事,常興歎息。

    我朝勃興,革舊鼎新,太祖大王經綸草昧,日不暇給。

    太宗嗣服,熟知其弊,革去寺社,什存一二,土田臧獲,俾充軍須,山陵之制,亦不建寺,其所以闢異端回世道之意,嗚呼盛哉!聖上繼志述事,益加裁抑,止置禪敎兩宗,餘悉汰去。

    通國喪制,令設水陸,其餘節目,一依《家禮》,蓋將漸次除治,必欲幷其根抵而拔之也。

    士大夫上體聖意,喪制不用浮屠者,什已三四,而漸成風俗,我朝闢佛之化,超軼前古,奚啻萬萬而已哉!今之未盡剗除者,誠以消長有漸,不可猝變,然臣等竊念千五百年之弊俗,去之雖難,必世而仁之訓,著在聖經,苟不當其可去之機,拔本塞源,則又安知涓涓不絶,成他日之江河者哉!竊見僧徒或稱安居,或稱講堂,聚財斂粟,積如丘陵;經歲供億,用如泥沙者,所在皆是。

    且臣庶治喪,設齋緻客,婦女上寺,漸復舊俗。

    又聞今年二月十五日,閭巷群僧,大設水陸會於漢江之濱,幡幢蔽江,鐃鼓振天。

    舟運車載,聚粟萬計,以供緇流,無慮千萬人,以至投食江中,以養魚鼈。

    京都男女,無貴無賤,爭持果食,施捨恐後,塡委道路,如是者累日,而莫有誰何之者。

    無賴之僧,益無忌憚,攘袂踴躍,誑誘愚民,欲辦來年之會,而四散經營者,亦甚衆矣。

    嗚呼!取農夫之粟,以饋遊民;棄吾民之食,以養魚鼈,釋敎之有害於王政,有如此,豈意聖明之時,乃有如此之事耶?臣等傳聞,不勝驚駭。

    夫我國家,累聖相承,排斥異端,日消月脧,幾至拔去,而一朝乃反,鼓舞而作興之,成之於二紀之餘,毀之於呼吸之頃,臣等痛傷之。

    此風一起,其勢駸駸,漸不可遏,正如火之暫撲而益熾,水之暫防而益汎,其不至於前代之弊者幾希矣。

    然究厥所由,誠以根本未去,終當復生,勢之必至也。

    方今國家忌辰,猶設水陸,則臣庶之設齋,不可禁也;宗門選法,尙循其舊,則僧徒之出家,不可止也。

    邪說肆行,蠹費財用,皆此之由。

    伏望殿下,令攸司祖宗忌辰,講求古制,恭蕆祀儀,臣庶喪制,仰體國家成憲,俯取故宰相權近《詳節家禮》,頒布遵行。

    水陸設齋,亦令停罷;宗門僧選,共議銓注。

    悉皆罷去京外僧舍,俾充公廨。

    遊手之徒,如有把持勸文,誘民抽財,印經造佛,構寺設會,以至水陸齋、講經堂、安居作法之事,一切禁斷。

    其有違者,痛行科罪,籍其民財,以贍貧乏。

    人其人火其書,使鰥寡孤獨鹹得其養,實萬世斯道之大幸也。

    夫攘斥佛氏,雖雲儒者之常事,然臣等區區屑屑,而不憚煩者,第以遭遇聖上於千一之際,當事半功倍之時,不忍失其機會,使仁人志士,長籲扼腕於後世也。

    昔孟子告井地之利於滕文公曰:「有王者作,必來取法,是爲王者師也。

    」蓋澤被天下,功垂後世,誠聖帝明王道濟天下之公心,不必待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而後快然自慊也。

    誠能回狂瀾於旣倒,障百川而東之,使堯、舜之至治,煥然如太陽之復明,佛氏之邪說,廓然如陰雲之解駁,則二帝三王道統之傳之續,天下後世,自有公議矣。

    臣等於玆,不勝至願。

     3月6日 ○乙醜,受朝參,輪對,經筵。

     ○戶曹據鹹吉道監司關啓:「道內住各司奴婢等去辛亥年身貢,請全失農者,全免收租,一石以下者,半貢。

    」從之。

     ○召領議政黃喜曰:「移設慶源城,廷議已久而未斷,或以爲:『土地封強,受諸祖宗,雖尺寸不可蹙,宜固守不移。

    』或以爲:『此雖確說,然遷都徙邑,當順民情。

    今此慶源,地本塉薄,不宜耕稼,且一邑之民,隻耕一面,其餘三面,則畏賊不墾。

    因此居計日艱,民之所望,皆在於古慶源、龍城之地。

    民之艱苦若是,不可不徙。

    』惟此二論,皆近理而難斷。

    予心以爲移慶源於龍城,以爲巨鎭,使良將固守,民人布散業農。

    築石城于今慶源之基,令裨將率兵二三百,守城禦變,且於賊路,築煙臺以候鼠竊,則於此二論,庶得兼全矣。

    然予未得目擊,難以遙度,欲遣卿審定便否,然後決之。

    且吉州城基移設之處,河敬復、成達生所議不同,卿可兼審。

    」喜曰:「臣性本淺露,老疾俱攻,昧於施爲。

    況此實國家億萬年無窮之計,以臣衰老,恐難獨決,請與戶曹判書安純同往審定。

    」從之。

     3月7日 ○丙寅,受常參,視事,輪對。

     ○判義州牧使李思儉辭,引見曰:「久勞邊陲,來京未久,遽授邊邑,予心未安。

    然義州巨鎭,非卿莫治,勿憚。

    」 3月8日 ○丁卯,受常參,輪對,經筵。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等曰:「倭人邊相亂言之事,推鞫已久,相猶不服。

    予意相之亂言,欲害本朝,則死有餘辜,若以誇己之功而發,則其情可恕。

    」喜等曰:「今看義禁府獄辭,證佐具在,似難發明,宜置典刑。

    然罪疑惟經,聖王之政,屛諸幽僻之地,禁其出入,以保餘生。

    」 ○吏曹啓:「律學取才敍用之法,請依典醫監前銜及權知例,滿五十日者,許赴四孟月取才,已試四孟月取才者,年終薦敍。

    」從之。

     3月9日 ○戊辰,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前朝之季,士大夫畜京外妻,或竝畜二三妻,皆謂之嫡,國家隨其恩義輕重,以別嫡庶。

    今人或有妻娶妻者,其子孫,何以分嫡庶乎?」判書鄭欽之對曰:「國家已有著令,有妻娶妻者,卽令離異。

    雖不別立敎條,後妻之子,何以嫡論之乎?」上曰:「國家若知有妻娶妻,則離異,而其子爲庶矣。

    若或不知,則何以處之?且妾子承重者,授職無限品,至於赴試,何不通論乎?」右議政權軫曰:「登科則通仕路,而至爲臺諫,故不許赴試。

    」 ○輪對,經筵。

     ○禮曹、成均館,取生員鄭孝昌等一百人。

     3月10日 ○己巳,受常參,輪對,經筵。

     ○左司諫金中坤等上疏曰: 民者,邦之本;食者,民之天。

    民食足,然後邦本固矣,不違農時,足食之道也。

    今遣大臣,往視城基,誠國家之急務也。

    然鹹吉之民,近因水旱,生養不贍,又困於朝廷使臣之行,宜寬其力,俾遂其生。

    當此農月,大臣竝行,則從行之徒非一二,支待之人亦非一二,奔走服事,廢農必矣。

    安不忘危,睿謀雖切,經度城基,何必農時?臣等伏望姑停往視之命,以待農隙。

     上曰:「爾等之言,闊於事機,未可從也。

    」正言金叔儉啓:「臣等非以審定城基,爲不可也。

    鹹吉之民,旣罹水災,又困使臣,今當農月,又遣二大臣,則民之困悴甚矣。

    且今雖定城基,不可卽築,請待秋審定築之。

    」上詰之曰:「今所視城基幾處?所設煙臺幾許?彼賊經由來路何地?賊徒何時出來乎?爾等以爲何時遣人審定?何時始築則可乎?何不顧大體,而若是言乎?」叔儉曰:「臣等未知城基煙臺之數,亦未知彼賊來路與出來之時,但恐鹹吉之民疲困,敢言耳。

    」上曰:「爾等之意則美矣。

    然審鹹吉道城基,今亦已晩,爾等執一以請,予不可從。

    」 ○命判府事崔閏德、禮曹判書申商,往審江華城基及牧場之基。

     3月11日 ○庚午,輪對,經筵。

     ○領議政黃喜、戶曹判書安純發行,賜弓矢。

     ○傳旨禮曹: 科場毋得隱挾書冊,已曾立法,然生徒等平時不講古文,至赴擧時,挾冊冒入,弊復如前,其申明考察。

    下敎曰:「設科取士,將以緻用也。

    今也赴試生徒等,非但不窮經史,至於《源流至論》、《策學提綱》、《丹墀獨對》、《宋元播芳》等科場矜式古文,則專不依倣,傳寫儕輩所述,一切蹈襲,僥倖中科。

    新進之士,志趣早陋,無足可取。

    自今不習古文,抄錄儕輩所述,剽竊披見者,令中外敎官及掌試之官搜檢考察,學中齎持見露者,限一式年;場中搜閱見露者,限二式年停擧,以正學術。

     3月12日 ○辛未,受常參,視事。

    刑曹啓:「亡吾赤見其妻與奸夫相戲,刃傷死。

    請論以歐殺。

    」上曰:「夫婦之義莫重,今亡吾赤若無故擊殺,則以此科罪宜矣。

    其妻旣失婦道,宜置於法,亡吾赤之罪,無乃過乎?」刑曹判書鄭欽之對曰:「緣情則可恕,然非登時殺死,故以此科斷。

    」上曰:「法雖如是,緣情減等可矣。

    當減幾等?將聽卿等之議而斷之。

    」禹承範、柳孟聞、樸信生、許誠、李明德、許稠等以爲:「其妻行惡,則當棄之,不至於死,然緣情減等足矣。

    」欽之、柳思訥、盧閈等以爲:「其妻之行甚惡,登時殺死,則固當勿論,今乃扶執歐殺,宜減二等。

    」從閈等議。

     ○許稠啓:「本朝儀仗制度,不合於古者頗多,須磨勘改正。

    」上曰:「其始制也,何所據乎?我朝禮樂文物多未備,幸賴祖宗之德,國家小康,禮儀與樂器,稽諸古文,質之中朝,大略已備,豈盡得其正乎?然禮樂,自三代以下,雖中朝未得其正,況外國乎?其稽《文獻通考》以啓。

    」稠又啓:「科擧之設,欲得人才而緻用也。

    今聞儒生,不究聖學之淵源,徒抄儕輩所述,急於仕進。

    眞儒罕出,職此之由,宜亟救弊。

    」上曰:「儒生挾持抄集,已令禁之。

    」稠曰:「此則末耳,當治其本。

    」上曰:「講經試取,則儒生當自勤學,然自古秉文衡者,皆曰:『自聖人之外,難公易私。

    』試以講論,則兩對之際,徇情行私,其弊不小,故不行講經。

    」稠曰:「臣亦知其有弊,願別立興學之法,使眞儒輩出。

    」上然之。

     ○輪對,經筵。

     ○司憲持平南簡辭職曰:「臣以本職,得病呈辭,歸江華沐浴,井浦萬戶都大平贈以白蝦醢生蛤各一鬥、眞魚四十尾,臣受之。

    今憲府劾大平萬戶時所犯,臣旣受贈,安然行公,心實有愧,請免職待罪。

    」傳旨承政院:「今簡辭職,何以處之?」左代言金宗瑞曰:「所贈甚微。

    簡雖在京受之,不害於義,況在浴處受之,有何罪乎?可令出仕。

    不然,則還給辭狀,待後日改差爲便。

    」上曰:「毋嫌出仕。

    」簡啓:「身旣不正,焉能正人?況大平之事,本府時方推劾,臣之就職,心實未安。

    」上曰:「歸第待命。

    」 3月13日 ○壬申,視事,輪對,經筵。

     ○禦勤政殿,放生員試榜。

    上謂左右曰:「每當生員試取之後,必曰:『今年善製述,雖復取一二榜,非不足也。

    』今年何未聞如是言乎?無乃不講經書,專務製述而然乎?許稠嘗言:『生徒不窮經書,故文章淺露。

    數年之後,雖敎導之任,鮮有能堪者,須行講經。

    』此則見其一端之言也。

    聖人以下,未免私情,當講經面對之際,或親戚、或故舊、或權勢之子則豈敢強問乎?嫌而強問,亦非公心也。

    取人以公爲主,講經面對,予心以爲未安。

    予聞河崙嘗曰:『掌試不公,必不善終。

    』然於後日,自通書場中請之。

    權近才德俱高,博通古今者也,亦請於場中。

    崙與近備知科擧之事,豈肯請托,必欲其成乎?但被人巧辭以請,不勝人情而爲之也。

    高麗歷五百年,專取詞章,而人材尙多,上國自宋、元以來至于今日,科擧竝用製述,非獨我國之所爲也。

    儕輩之述,則宜令痛禁,講經之法,不可復立矣。

    」 3月14日 ○癸酉,輪對,經筵。

     ○親傳望祭香祝。

     ○還給李恪、尹處誠職牒。

     ○上謂大臣曰:「晉山君河崙之孫赴試可否,曾議于政府,議各不一。

    崙於社稷,勳勞甚大,非他功臣之比,而其子有良妾子,天幸也。

    欲許赴試,然不立通國之法,而特令崙之孫赴試,未便。

    其無嫡子,而良妾子承重者,許赴文武科與否,政府諸曹同議以啓。

    」參判柳孟聞、樸信生、高若海、判書崔士康、鄭欽之、李明德、參贊成抑、李孟畇、贅成許稠、右議政權軫、左議政孟思誠等以爲:「妾子承重,一家私事;設科取士,一國重選,不可以一家私事,而忝一國重選,宜勿赴試。

    」從之。

    崙子久無適子,娶監察金音之女生子曰福生。

    音嘗任礪山,盜用官物當刺字,命除刺字,隻收職牒,其後崙啓請還給。

     3月15日 ○甲戌,受常參,輪對,經筵。

     ○金溝縣令金緻明辭,引見曰:「汝受詳定之任,外敍非予本心,聞有老親在全羅,授以此職,一以治民,一以覲親,則忠孝庶得兩全。

    況爾有學問之功,守令之職,講之熟矣,豈待予言而後知之?」 ○召詳定所提調孟思誠、權軫、許稠、鄭招等議曰:「予卽位以來,常以不改祖宗成憲爲心,如有不得已之事,屢有更改,然奴婢之事,未嘗更改,但公私婢嫁良夫所生從良之事,則大臣多言其不可,而予不允從。

    今更思之,公私婢屢更其夫,良賤混淆,曖昧難明。

    因此不父其父,敗常亂倫,若之何則上不負太宗之成憲,下不敗人倫之正道?其各熟議以啓。

    」思誠等以爲:「賤者隨母之法,亦一代之良規,豈爲增己之僕隷,而立此法哉?蓋賤女日更其夫,行同禽獸,其所生但知有母,而不知有父,此隨母之法所以立也。

    今革其從父爲良之法,復立隨母從賤之法,則上策也。

    若曰不可更改祖宗成憲,則宜令公私婢,嫁良夫之時,各告本主,成許嫁文案,然後乃嫁,則庶合祖宗之成憲,而父子之倫亦明矣。

    」上又曰:「建官命名,歷代所同。

    本朝都摠制之名,始於前朝,因循未革,予欲改之,更考古典以啓。

    」思誠等以爲:「摠制之名,誠歷代所無也,宜復立國初所稱中樞院以爲號。

    」上又曰:「予聞平壤府太祖影殿,年久頹圯,令正朝使李蕆審視之,蕆報雲:『殿宇欄墻,悉皆頹毀,儀仗祭器,亦甚麤陋。

    』予心以爲影殿不爲則已,爲則豈可如此?太宗嘗曰:『先王影殿,設于州郡,固無古制,宜勿構。

    』河崙啓:『州人感德思慕,而立殿奉祀,則不害於義。

    國家立廟州郡,以奉先王先後之神,不應古禮。

    』太宗然之。

    厥後語予曰:『自我千歲之後,州縣毋立廟。

    樸信曾於鹹興府立影殿,欲奉予眞容,令亟破之。

    』太宗遺敎如此。

    古人雲:『遺敎,雖不義之事,尙且曲從。

    』況據禮經丁寧敎之乎?太宗朝所建州郡之廟,不可輕革,然考歷代影殿有無,酌其可否以啓。

    」招、稠、軫等以爲:「非獨平壤,於慶州、全州亦有之。

    先王奉祀,非州郡所得而爲之,況歷代之制,亦所罕見!殿下所親祭穆淸殿外,皆令革罷。

    」思誠以爲:「已成之殿,仍舊修補爲便。

    」上又曰:「六曹與漢城府,事務實繁,堂上有故不仕,則事多淹滯。

    欲於六曹,加設參判參議各一、漢城府加府尹一人,何如?」思誠等以爲:「上敎至當,況今改正摠制府,加設爲便。

    」上從之,「但隨父從良及影殿革罷,所係至重,予更商量。

    」仍召前判書趙末生,問以從父爲良立法本意,末生對曰:「去甲午年,臣爲代言,一日太宗禦便殿,欲立從父爲良之法,李叔蕃力陳不可,太宗不聽,命臣執筆,親敎立法。

    」 ○義禁府啓:「私奴貴金謀殺人,律該處斬。

    」從之。

     ○傳旨鹹吉道都體察使: 前此下旨,令刷北靑以北軍案不付之人,充定留防軍,除鹹興以南留防軍。

    今更思之,上項人物,於見推之後,或有連續流移者,況今年疾疫興行,人多物故,又厭使臣支對,謀欲逃散,宜將上項人等,或以八九丁或以十丁或以十一二丁,合爲一戶,限年蠲免雜役,督備軍裝馬匹,竢其安接,心合力同,然後乃令赴防。

    倘有急變,上項新軍,官給軍裝,率領赴防何如?鄕其訪問便否以啓。

     ○傳旨平安道監司: 今見啓本,知各官守令用心曉諭農書,敎民耕種,予甚嘉悅。

    遍諭窮僻居民,諄諄敎語,以收成效,雖有不遵農書者,亦勿加罪。

     ○黃海道監司啓:「今加設侍衛正軍四百名,難以充定。

    本道侍衛軍四十牌內,二十二牌則各五十五名,八牌則各五十四名。

    乞依前例,以五十五名爲一牌,以餘軍一百九十二名,又加八名,加設四牌番上。

    」下兵曹磨鍊。

    本曹啓:「上項加設侍衛牌,請依所啓。

    正農時五六七月及極寒十二月,則各令三牌番上,其餘月,則各令四牌番上,使其一年一度番上,勞逸得均。

    」從之。

     3月16日 ○乙亥,受朝參。

    奉常少尹鄭陟輪對,上謂陟曰:「庚寅年太祖祔廟時,王後儀仗,有陽繖靑紅蓋鳳雀扇,其數不多。

    庚子年母後返虞儀仗則多,甲辰年太宗祔廟時,母後儀仗亦少,此蓋嗣王尊奉母後之禮也。

    今中宮儀仗,但陽繖一、靑扇二,與母後生時儀仗無異。

    古人雲:『事亡如事存。

    』母後儀仗,平時則少,而返虞則多,予未知也。

    中宮常在宮內,儀仗雖繖扇可也。

    然移禦時,瞻視無儀,量加製造何如?歷代皇帝皇後儀仗之數及庚寅庚子甲辰三年母後儀仗,備書而進,予將覽焉。

    」 ○禦經筵。

    謂參贊官權孟孫曰:「去秋禮曹議定會禮樂章,一曰《受寶籙》,二曰《覲天庭》,三曰《荷皇恩》,四曰《聖澤》,五曰《抛毬樂》,六曰《牙拍》,七曰《舞鼓》。

    《夢金尺》、《受明命》,太祖、太宗樂章也,今皆不列於樂府。

    《夢金尺》、《受寶籙》,太宗嘗以爲夢中之事、圖讖之說,不宜歌頌,河崙固請,隻以《受寶籙》序於樂府,《夢金尺》則未嘗登歌。

    歲己亥,太宗謂予曰:『嘗以《夢金尺》爲夢中事,廢而不擧,然更思之,武王亦曰:「朕夢協朕蔔。

    」今可登於樂府也。

    』太宗之敎如此,若以《受明命》,爲繼世常事,而不當歌頌,則《荷皇恩》,亦不宜登歌也。

    且自高麗,受誥命印章之君蓋少,至于太宗,乃能受之,是乃稀世之事,不可不歌頌也。

    《荷皇恩》則雖不登歌可也。

    」孟孫曰:「殿下卽位以來,荷帝恩渥,古所未有,豈可不歌頌乎?」上曰:「若以《荷皇恩》爲不可廢,則《受明命》,當序於樂府也。

    今樂府改《聖澤》爲《海瑞》者,蓋指近日所得靑琅玕也。

    細碎之事,豈宜登於樂府?《抛毬樂》則雜技也,歷代無不用之。

    今中朝亦奏雜技,不可廢也。

    曲折甚長,不合會禮之樂,廢去何如?其令鄭陟議諸詳定所以聞。

    」孟孫曰:「《海瑞》亦幷擬議何如?」上曰:「歷世無窮,如此之事,皆得歌頌,則將不可勝記,其勿議廢之。

    唯《夢金尺》歌太祖之功德,《受明命》歌太宗之功德,宜當擧行也,令陟幷議以聞。

    」 ○詳定所啓:「建官命名,各因所掌之務,歷代之制也。

    本朝三軍都摠制府,未嘗管轄軍政,名實相乖。

    始於前朝恭讓王時,因循未革,實爲未便。

    乞罷三軍都摠制府,依國初官制,置判中樞院事三員從一品、院使知院事各三員正二品、同知院事六員,副使八員竝從二品、僉知院事六員正三品。

    已上,祿官首領官。

    經歷一員正四品、都事一員正五品,亦依國初例,以他官兼之。

    六曹庶務煩劇,參判參議各一人,或因出使,或因身病,事多淹滯,加設參判參議各一人,分爲左右。

    漢城府事務亦繁,加設府尹一員,三軍加設知事一員正三品、僉知一員從三品。

    以上,大護軍有武略者兼之,護軍以下仍舊。

    三軍都摠制府軍錄事典吏皂隷下典,竝移屬中樞院。

    」命下吏曹。

     3月17日 ○丙子,受常參,輪對,經筵。

    上謂參贊官等曰:「自古祥瑞之物,應於聖世,今中朝甚喜祥瑞,然以我朝觀之,則前年講武平康,白雉見於駕前;今年全羅、慶尙道屢進靑琅玕,禮曹稱爲海瑞,欲作歌頌,奏於會禮宴。

    予意以爲聖人在世,而嘉祥應,則其爲瑞明矣,以予寡德,何能緻瑞應乎?瑞物之出,幸也,非應也,其勿復言。

    」 ○崔閏德、申商回自江華啓曰:「今審江華邑城移排處,前日擇占古闕基,勝於背隻平,臣等已尺量立標。

    請依下三道築城例,令道內各官分受造築。

    又審江華府牧場,本府雖在島中,與海豐、通津,隻隔一江,風氣寒暖、草木枯榮、早晩節候,與京畿沿海諸島無異,若過冬喂養,則備郊穀草及馬廐實難。

    除已築馬場外,勿令加廣,於風暖南方沿海州郡,依此牧場放牧,如有廋弱之馬,備草料營廐舍,喂養孶息。

    」下兵曹磨勘。

    本曹啓:「待來秋,依所申施行。

    」從之。

     ○大丘郡地震。

     3月18日 ○丁醜,受常參,輪對,經筵。

     ○參贊李孟畇上書曰: 臣衣纓衰緖,樗櫟下材,僥倖登料,實無學識,又於吏術,常在人下,幸蒙聖上之眷顧,薦歷華要,至參政府,略無涓埃之補,徒速屍素之譏。

    省循非稱,恒懼溢至,今復荷寵恩,得兼成均大司成,驚惶失措,愧汗交恤。

    竊惟兼大司成,爲一國學者之師表。

    臣先祖臣穡始爲之,自後相繼者有若鄭夢周、樸宜中、李詹、權近、趙庸、卞季良,皆經術文章,爲世所重者也。

    顧如臣者,其於經書訓誥之末,尙多不通,安敢承向之數君子,而冒居是職乎?深懼物議之交騰,諸生之指笑也。

    雖欲恬不爲愧,冒居是職,諸生爭以疑義,問難於前,將何以對之?此敢瀆宸嚴,不避鈇鉞之誅,而陳其下情也。

     且臣氣稟素弱,拙於攝生,爰自少壯之時常罹疾疹,卽今年過六十,百疾交攻,目甚昏耗,耳又重聽,事多健忘,昧於施措,衰憊至此,理宜退休,豈可貪榮苟祿,久防賢路,以取欺於人乎?閑居自適,怡養精情,或可延生,伏乞聖慈,俾解臣職,以全始終之惠。

     不允。

     ○以崔潤德、李澄、河敬復竝判中樞院事,成達生、曹備衡、徐選中樞院使,申槪、李皎、李蕆知中樞院事,李順蒙、柳殷之、文孝宗、成揜、元閔生、柳思訥同知中樞院事,李澄石、王麟、金益生、洪約、田時貴、尹重富、李尙興中樞院副使,鄭麟趾藝文提學,沈道源吏曹左參判,鄭淵右參判,樸信生戶曹左參判,樸安臣右參判,崔士儀禮曹左參判,柳孟聞右參判,李澄工兵曹左參判,禹承範右參判,高若海刑曹左參判,奉礪右參判,申穡工曹左參判,崔海山右參判,李中至漢城府尹,姜籌吏曹左參議,李競右參議,樸坤戶曹左參議,金孝貞右參議,尹粹禮曹左參議,元昌命右參議,樸瑞生兵曹左參議,權復右參議,皇甫仁刑曹左參議,李士寬右參議,李叔畤工曹左參議,盧龜祥右參議,張右良、金涉、趙賚、宋頎、延慶、張緻溫僉知中樞院事。

     ○吏曹啓:「今設同知中樞院事以下職事,依三軍例行職差下。

    刑曹旣設左右參議,請革兼知事,依前例以右參議,分司都官決訟。

    」從之。

     3月19日 ○戊寅,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遣判事洪師錫于全羅道,護軍樸訥生于黃海道,審視放馬島串。

     ○詳定所啓:「守令考績之法,連三中庸劣之徒,仍令治民未便,請自今連三中者遞差。

    通政之資,國初但五,代言左右散騎大司成六曹參議而已,資品匪輕。

    今京外通訓考滿者,輒加通政,猥濫莫甚。

    自今非有特旨,不許加授。

    前此六曹中,惟工曹用箇月,殊無六曹體例,請除之。

    且各司行首,汎從下官之例,分掌所任,因此他房公事,多不用心,以至陵夷。

    請各司行首,摠治一司之事,勿令分掌。

    且公私月利,依律文十分爲率,每月取利,毋得過三分,年月雖多,隻取一本一利。

    月利取息之法,若行禁斷,貧弱者無所稱貸,固不可廢,但漢城府受敎內百日倍折之法,似乎過中,不可遵行。

    自今月利十分爲率,每月許取一分。

    且公處月利,不可廢也,又不可例從私債,姑從舊制,百分爲率,每月許取二分,公私月利稱貸,年月雖多,隻取一本一利。

    」從之。

     ○上謂禮曹判書申商曰:「太宗嘗言:『江華牧場,水草俱足,無異濟州。

    』卿今已往審,其水草豐耗、地刑便否何如?」商對曰:「臣與崔閏德留三日,反覆看審,異於前聞。

    」上曰:「其地可耕,故予以放馬爲未便。

    」商曰:「馬政,軍國大事。

    若宜牧場,則雖捐數裡之地,豈足爲害?況江華距京都不遠,司僕官吏往來考察爲便。

    然以臣所見,水草則不可謂之美矣。

    臣又見摩利山醮壇甚卑陋,不宜祭所,且於京中昭格殿祭之,似爲煩瀆,乞罷摩利山醮禮。

    」上謂知申事安崇善曰:「佛氏則與斯道爲二,其來久矣。

    道家祭星,尤不知其是否。

    太宗嘗建祭星殿于昌德宮中,尋命毀之。

    道家祭星之由,卿其稽古以啓,予將議于大臣。

    」 3月20日 ○己卯,幸西山等處觀獵。

     ○賜唐人甫甫都乙昏等二名衣笠靴。

     3月21日 ○庚辰,受朝參,輪對,經筵。

     ○傳旨司憲府刑曹: 大小官吏公私罪犯覈實後,雖無罪責,各其司以爲所司之劾,未得告課,被劾官吏,亦欲投閑,不肯出仕,因此曠官廢職。

    自今刑曹憲府究劾無罪者,諭令出仕,其未敢擅便者,具由啓達。

     3月22日 ○辛巳,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上謂代言等曰:「予聞刑曹獄囚多滯,若關係死生者則已矣,以不緊所訟,久在牢獄,冤抑不小,其召刑曹官吏問之。

    」佐郞李伯瞻曰:「近因臺省交坐,郞官不齊。

    且先鞫久獄,故罪輕之人,或有滯獄者。

    」 ○宗貞盛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六十五匹。

     3月23日 ○壬午,受常參,輪對,經筵。

     ○刑曹啓:「副司正金昉,竊奸安崇直妓妾金蓮,幼學盧懷愼亦與金蓮通。

    昉率僕隷,歐打懷愼,擊碎鞍子及珊瑚纓等物,計贓四十六貫二百文。

    請依律杖昉一百,追徵其物;杖懷愼八十。

    」命昉收贖,懷愼勿論。

     ○傳旨兵曹: 別侍衛,以兩班子弟自願者,取才加定,每一番以一百五十人爲額。

     3月24日 ○癸未,幸東郊觀獵。

     3月25日 ○甲申,禦經筵。

     ○召詳定所提調孟思誠、權軫、許稠、申商、鄭招等議之,其一曰: 前日所議,從父爲良之法,反覆思之,未得其要。

    予意以爲祖宗立法,雖未盡善,不可輕改。

    玆法之立,專以天之生民,本無貴賤,而前朝立賤者隨母之法,使良人之後,反爲賤人,誠不合於天理,非萬世通行之法也。

    是故太宗與大臣,深思熟議,乃立從父爲良之法,是萬世之美法也。

    然至于今公私婢嫁賤夫所生,欲令從良,援引良人,稱爲親父,因此不父其父,敗常亂倫,此今日之巨弊,不可不救也。

    卿等於前日議曰:「公私婢子嫁良夫時,告本主成文案,然後方許交嫁。

    」此議似是而非。

    公處婢子,則當其嫁良夫之時,官吏非自己之物,猶或聽從,若私婢則雖欲交嫁,必不許之。

    各告裡正,成立文案,然後許令交嫁何如? 思誠等曰:「雖告裡正長,不父其父之弊,亦不絶矣。

    從父爲良之法,出於重父之義,合於天理人情,而天下古今之確論也。

    太宗革故鼎新,以立從父之法,誠一代盛典也,而奴娶良女所生,獨不從父,甚爲不通。

    奴娶良女所生,亦令從父爲賤,以重天倫。

    」上曰:「是不可也。

    國家立法,豈可令僕隷娶良女乎?予意以爲一禁良賤相奸,如有犯法者,依律斷罪。

    其犯法所生,皆令屬公,無奈便益耶?」思誠等曰:「上敎至當,然有不通者。

    私賤背主,投托於公者,滔滔皆是。

    若立此法,則私婢樂其所生之屬公,皆嫁良夫,令其所生,盡爲公賤,不出百年,私賤殆盡。

    且犯法者頗多,難以盡治其罪。

    如不得已,則一禁良賤通奸,其犯法所生,各還於主,則私婢知良夫之無益於己,必不樂爲矣。

    」其二曰: 稽諸古典,執政者之子孫,不得除授官職,本朝亦立相避之法,凡有幹涉,悉皆回避,至於除授,獨不回避,誠爲未便。

    太宗時禁絶奔競,豈無意歟?予之意此者有日,令集賢殿稽古制。

    侍中尙書之子弟,不得爲吏者有之,予欲立此法,何如?若立法,則當從禁奔競之例定限歟?抑從相避之例乎?卿等勿以當時執政爲嫌,公議以啓。

     思誠等曰:「上敎至當,此臣等平日所議之事也。

    若從禁奔競之限,則得人爲難,宜從相避之例,限四寸不許除授。

    」從之。

     3月26日 ○乙酉,禦經筵。

     ○詳定所啓:「謹按東漢詔:『侍中尙書中臣子弟,不得爲吏察孝廉。

    』宋制,宰執子弟,倒不堂除。

    元史天澤:『乞罷子弟之在官者,請自臣家始。

    』於是史氏子弟,卽日皆解紱還私第,而張柔、嚴忠濟子弟俱去職。

    是則執政者之子壻弟姪,不得除授官職,古之制也。

    且國家立相避之格,每事回避,至於除授重事,獨不回避,似無廉恥。

    乞自今吏兵曹堂上郞廳官員,一應相避人,不許除授官職,兼帶別坐差任。

    其已曾敍用箇滿依例當遷者,辭因具由,取旨施行。

    本朝之法,奴娶良妻者有禁,而婢嫁良夫者無禁,男女異禁,誠爲未便。

    謹按《唐律疏議》曰:『人各有耦,色類須同。

    良賤旣殊,何宜配合?』《大明律》,良賤爲昏者論罪,離異改正。

    乞依唐律及時王之制,自宣德七年七月初一日以後,公私婢嫁良夫者一禁,如有犯令者,依律論罪。

    犯法所生男女,不可從父爲良,各還官主。

    其一品以下東西流品、文武科出身人、生員、成衆官、有蔭子孫公私婢子作妾及民年至四十而無子,娶公私婢子者,不在此限。

    永樂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後、宣德七年六月晦日以前,公私婢子嫁良夫所生,亦不在此限。

    」從之。

     3月27日 ○丙戌,禦經筵。

     ○召政府六曹,更議良賤相昏禁斷事,孟思誠、許稠等以爲:「勿論各品,作妾一皆禁斷。

    」權軫以爲:「依前日所議施行。

    」成抑、趙啓生、李明德、鄭欽之、申檣、李澄玉、崔士儀、鄭淵、高若海、柳孟聞、崔海山、禹承範等以爲:「前日之議當矣。

    但有蔭子孫以上之人,雖有賤妾所生,從良無疑,若平民之於賤人,其尊卑相混,且其年滿四十與否,亦難知之,其相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