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

關燈
官通計加資例施行。

    」從之。

     ○刑曹啓:「百姓李春等八人,明火作賊,律該斬。

    」從之。

     6月18日 ○丁亥,宗簿寺啓:「溫寧君裎、惠寧君??就宗學,相與戲謔,?先倡,??繼之,以足蹴裎手,又執衣領裂毀,俱失禮義,恣慢無忌。

    請上栽施行。

    」上曰:「宗親犯法,不可不懲,何以處之???自弱歲,狂妄驕恣,使之讀書,不肯開卷,乃令學射,又不加意,惟額額慢遊是好。

    嘗墮慶會樓池垂死,世子適見之,救援乃生。

    予謂幼少故耳,及長料事理,則必不至此。

    今旣長矣,曾不改行,嘗奪人妓妾,狂妄日甚。

    命囚丘史,令處于第,禁其出入,又不接見,以待自新,又慮廢學,令受業於宗學,猶不接見,纔就宗學,首犯禁令,肆爲戲謔,狂悖日增,予甚慮焉。

    將左遷以警之乎?抑有他可戒之術歟?」遂命左副代言金宗瑞,議于兩政丞。

    黃喜、孟思誠等對曰:「宗親有犯,誠宜嚴禁,況??之狂妄驕縱,尤所當懲。

    然宗親不宜付攸司治之,宜收職牒,使退處其第,不得出入,俟其改過,還授爵祿。

    」上曰:「此議誠然。

    自今宗親犯法者,當以此法處之,但今惠寧禁其出入,亦不就宗學,則有乖敎誨之義。

    將收正二品職牒,奪其丘史,又不給祿,隻食田租,以前銜從二品例,序於益寧、厚寧之列就學乎?盡收職牒,以儒服,從無職宗親例就學乎?盡收職牒,使不得出入乎?更議以聞。

    」喜、思誠以爲:「宜盡收職牒與丘史土田,從無職宗親例,以儒服就學。

    如是則惠寧深自愧悔,且知計活之艱,速遷於義,諸君亦皆竦然自飭矣。

    」從之,裎勿論。

     6月19日 ○戊子,傳旨禮曹: 大小人員妻父母之服,定爲緦麻。

    其有職事者,當葬期給暇十日,若去外方,則除往還給十日。

     ○鏡城節制使柳衍之進箋,謝除同知摠制。

     ○禮曹據典醫監提調上言啓:「醫科出身者受職後,率皆歸鄕閑遊。

    自今擅歸外方者,本監輒報本曹論罪。

    前銜及權知等,多般托故,競歸外方,至四孟朔取才之期乃仕,取才後又托故還去,非惟本監事務虧疎,所業醫術,亦未精通。

    自今依赴試生員圓點例,春孟朔取才,則去年冬三朔九十日內,滿五十日仕官者,許令取才。

    其餘三孟朔取才,亦同四孟朔取才,每一朔用二書,而過年取才,則以半畫受職者或有之,非唯才不進就,受爵亦且輕易。

    自今四孟朔取才,滿五六畫以上者,方許敍用。

    」僉曰:「可。

    」許稠以爲:「畫數少者,亦幷錄用,諸學皆然,不宜別作一法。

    」從之,唯畫少者錄用,則從稠議。

     6月20日 ○己醜,日暈。

     ○兵曹據忠淸道都節制使牒呈啓:「軍門器械之重者,莫先於火砲,而他道營屬各浦傳習放射之法者非一,獨本營則放射軍,隻有一人,無他傳習者。

    請依慶尙道合浦本營例,擇閑良及營鎭屬軍,可者十人預習,其他各浦各鎭,亦令預習。

    」從之。

     ○傳旨兵曹: 功臣嫡室及良妾無子者,賤妾長子外衆子,勿屬忠義衛。

     6月23日 ○壬辰,兵曹啓:「自全羅道高興鎭至慶尙道泗川鎭,相去八息,然兩鎭中央有蟾津,其江口左右,則慶尙道平山浦及全羅道順天府內禮梁等處,兵船泊於相望之地,故倭船一二艘,則固難經入爲寇,如或大擧而至,遮截兵船,則高興鎭之兵,必不能及機而應變矣,於順天府,不必設新鎭。

    請依忠淸道庇仁縣例,仍前本府守城軍三十三名,量加軍官,刷各官住新白丁、閑散人等,使分番守城,倘有賊變,則高興鎭兵未至之間,可得及戍矣。

    今考敬差官宋仁山所籍三道各官船軍,推移定屬,程途息數,自順天距平山浦五息九裡,自光陽至平山浦四息十五裡,自求禮距平山浦四息八裡。

    各道深遠山郡,船軍所赴番戍之處,非唯四五息程,或六七息,或至十二三息,若令上項順天、光陽、求禮船軍,赴平山浦,則其程途,比他例未爲懸隔,然慶尙道各浦兵船多少及防禦緊慢,分辨推移,定屬于平山浦便否,令其道監司、都節制使、處置使訪問啓達,然後更議施行。

    且長興、康津、海珍、靈巖等官濱海深入之地,北距茂珍古內廂四五息,東距高興鎭五六息,其間沿海之處,居民甚衆,倘有倭變,朝夕可虞,故已移內廂於康津,誠爲防禦緊要之處,而議者以爲:『康津在濱海一隅,難於出入。

    』欲於茂長及燧院洞等地,勞民移徙,實爲未便,仍舊何如?」 命依所啓,但順天府軍丁加屬防禦,則令政府諸曹同議以聞。

    僉曰:「順天府軍丁,加屬防禦,宜依兵曹所啓。

    軍丁則刷閑散人及各官日守、書員、人吏、奉足加屬。

    」從之。

     6月24日 ○癸巳,使臣遠接使鄭欽之馳報:「昌盛每事輒怒,問其宿所及入京之日不答,問之再三,但雲:『行則行,止則止。

    行盡之時,是入京之日。

    』意欲困我也。

    昌、尹兩人,亦不相和。

    昌、尹皆請給養子靴,答雲:『曾有勑諭,未可贈也。

    』後不更言。

    尹雲:『山蔘辛甘草苗沈醬等物,宜預備之。

    』答雲:『勑書所無。

    』尹作色叱之。

    」傳旨平安、黃海道監司曰: 今來使臣行止遲速難定,或於各站,累日淹留,其支待人,如有絶糧者,卽給國庫米,令免飢困。

     ○禮曹據宗簿寺牒呈啓:「赴學宗親,於六衙日及國忌停朝日,竝令赴學,已曾立法,若其宗親外家及妻親式暇服制日赴學與否則不論。

    請依成均館五部學堂例,上項服制式暇等日,隻除隨行行禮,仍舊讀書。

    」從之。

     ○刑曹據律學呈啓:「名例二罪以上俱發條雲:『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

    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則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後數。

    』註雲:『謂如二次犯竊盜,一次先發計贓一十貫,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贓四十貫,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

    如有祿人節次受人枉法,贓八十貫內,四十貫先發,已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貫後發,難同止累見發之贓,合幷取前贓,通計八十貫,更科前罪,但從處絞之類。

    』觀此律文,則一事已發,已經論決,其餘決前所犯,發於決後,則不論久近,輕罪與等罪勿論,重罪則通計前罪,以充後數,無疑矣。

    今京外官吏,以上項律文內,決前所犯,發於決後,則年久勿論,論罪之語,未得分折,故或於用刑之際,失律文本旨,誤錯施行。

    請移文遍諭,令依律文施行。

    」從之。

     6月25日 ○甲午,吏曹啓:「內需別坐,請改稱內需所。

    」從之。

     6月26日 ○乙未,視事,王世子始參。

     ○命同知摠制申檣曰:「自今凡事大文書,卿其專掌裁斷。

    」檣固辭,不允,檣請與提學尹淮同掌之,乃召淮命之曰:「卿與申檣同掌事大之書。

    」 ○上問:「慕華樓開川修築,今已訖乎?」同副代言尹粹對曰:「未畢。

    」上曰:「今方盛暑,勞民久役,甚爲不可,但補其圮毀,其餘竢秋更築。

    」知申事許誠曰:「今此開川之役,丁夫甚衆,供費至繁。

    監役官等失於施爲,纔築輒圮,虛費財力,莫此若也。

    特寬其罪,何所懲乎?」上曰:「監役官等但要速成,不至期日而告訖,其不用意完固明矣。

    可罷其職,以爲後戒。

    」遂罷吳明義、金有讓、金浩、韓瑞龍、金連枝、尹麟等職。

     6月27日 ○丙申,受常參。

     6月28日 ○丁酉,受常參,視事。

     ○宗學博士金墩上書曰: 臣濫蒙聖恩,除臣爲宗學博士,臣夙興夜寐,思所以輔養之道,未知其由,謹以一二條,敢塵聖聽。

    臣聞古昔帝王莫不以學爲大務,而其敎皆自近始。

    《小學》曰:「王公以下子弟。

    」《大學》曰:「天子之元子衆子。

    」是以漢、唐之時,或郡國而置宗師,或王國而立學官,亦庶幾乎古人之遺意。

    至于趙宋,其制大備,其詔曰:「宗枝甚衆,而誘道之方未至。

    」命近臣擧有學行之士,爲之敎授,其敎養之方,可謂益詳矣。

    恭惟殿下,以躬行心得之餘,爲宗親建學,俾知彜倫之道,以固維城之助,甚盛制也。

    雖然膏梁之性,難正也。

    非有德行者,不能以化之;非有文學者,不能以導之。

    臣稟性惷愚,學術荒疎,其於自治之術且昧,況首爲師儒,以輔養其德乎?臣自受命之日,常以不堪其任爲懼,而加以敎官數少,所授未精,尤懷戰兢矣。

    且成均館二品已上,則曰兼大司成、兼司成,三品以下,則有大司成以下,而宗學則以司成以下爲之博士,宗學之任,反輕於成均矣。

    其於古之政敎,遠近親疎之次第,何如哉?伏望命有道德老成者二品以上一人,爲之師表,而三品以下四五人,爲之助敎,以養德性,以講文藝,則天派慶源,莫不切磋琢磨,駸駸然竝爲君子之舞矣。

    臣聞敎養之法,不可無勸懲之術,雖以堯、舜之時,而必曰撻以記之,況後世哉?宋朝宗學之制,其敎養勸課與夫簡試升黜之法,皆視大學,則其勸懲之法,可謂備矣。

    今學中犯義者及讀書未精者,雖以時聞,而犯者相繼。

    昔成王之幼也,周公撻伯禽以警之。

    以天子之尊,尙且如此,況下於天子之貴者乎?伏望命博士有犯小失者,依成均學令,隨卽檟楚其僕以懲之,則人重犯法,而庶不懈怠,以補敎養之萬一矣。

    臣聞周之辟雍,自西自東而來服;漢之大學,觀聽者蓋億萬計。

    況在學中,雖輿臺之賤,孰不欣欣然有喜色乎?今學中僕隷之執役者,晝則無退食之暇,夜則有長番之苦,臣恐不堪之嘆,或興於漸久也。

    伏望命有司,凡學中執役者,依闕內三日番上之例,則僕隷之賤,亦感聖德之美,而歡欣鼓舞矣。

     ○兵曹啓:「司憲府所由五十、呵導十二,合呈兩都目,已曾詳定,但所由則長番,呵導則左右番,勞逸各異,且其額數多少不同。

    請令所由每一年二人,連二年呈都目,至第三年,所由呵導各一人,合呈都目,以次去官。

    」從之。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四十八〉 秋七月 7月2日 ○庚子,吏曹啓:「濟州子弟,請於文算內一才合格,則從優敍用。

    」從之。

     ○兵曹啓:「當番鷹師九十人,分爲三牌,每一牌三十人,給遞兒職。

    副司直二、司正三、副司正四,受職者凡九,人多職小。

    請每一牌,請加給隊長、隊副、六遞兒,以九十人,分二番,第其勞,相遞授職。

    」從之。

     ○兵曹啓:「成衆官仕到最多者,受遞兒職,未受告身遭喪者,終制還仕,而其他到多者,欲先受職爭之。

    請自今受職後遭喪未受告身者,爲先錄用。

    」從之。

     7月3日 ○辛醜,以河敬復判左軍都摠制,府事李孟畇爲議政府參贊,申槪藝文館大提學,柳漢、洪珚中軍同知摠制,閔義生仁壽府尹,樸信生慶昌府尹,禹承範吏曹參議,樸坤戶曹參議,樸安臣禮曹參議,柳孟聞兵曹參議,申包翅工曹參議,池有容右軍僉摠制,卞季孫左司諫,權孟孫右司諫,曹沆持平,李長孫左獻納,尹彌堅右正言。

     7月4日 ○壬寅,禮曹啓:「前朝《詳定古今禮》雲:『凡霖雨不已,禜京城諸門,門別三日。

    每一日禜不止,乃祈山川、嶽鎭、海瀆,三日不止,祈社稷宗廟。

    若州縣,禜城門,祈界內山川。

    』今霖雨過多,將來可慮,請京城四門及州縣城門,擇吉行禜祭。

    」從之。

     7月5日 ○癸卯,視事。

    戶曹判書安純啓:「曾以貢法便否,訪于慶尙道守令人民,可多否少,鹹吉、平安、黃海、江原等道,皆曰:『不可。

    』」上曰:「民若不可,則未可行之。

    然損實踏驗之際,各執所見,頗多失中。

    且姦吏用謀,富者便之,貧者苦之,予甚慮焉。

    各道所報皆到,則貢法便否及踏驗救弊等事,令百官熟議以啓。

    」 ○贊成許稠啓:「政府六曹議得取旨之事,幷錄不允之議,移文中外,頗傷煩瑣,況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但示遵守之典,豈可使盡知事之本末?」上曰:「卿言當矣。

    」稠出,上謂代言等曰:「稠之所言,予甚嘉之。

    自今擬議之事,不允者削去,但載允許者,移文中外。

    」 ○宗簿寺啓:「赴學宗親,因無學中之罰,不勤肄業,戲謔犯法者頗多。

    請自今讀書不通,則啓聞降坐,違禮犯法,則酌其輕重罰之。

    」從之。

     ○刑曹啓:「各官鄕吏無禮於品官,品官擅自歐打,或枉害人命。

    自今鄕吏上京無禮者,京在所告法官;在外無禮者,品官告守令,依律科罪,毋或擅自歐傷。

    」命下詳定所。

     7月6日 ○甲辰,親傳秋享香祝。

     ○戶曹據濟用監呈啓:「京中年七十以上無子孫族親,寄食他家者凡五十人。

    其秋節衣,請以本監麤布給之。

    」從之。

     7月7日 ○乙巳,受常參,視事。

     ○前書雲掌漏崔揚善上書: 臣竊惟獻陵山脈培養之事,切切于中,不容少弛,謹撰所見,條列于左。

    一。

    《捉脈賦註》雲:「龍湖禪刹後龍,有兩處截斷無力,興衰之有驗。

    歐陽太守廟,後龍峙大屛嶂,其應垂億萬斯年而不替。

    」臣以爲本是一山也,而興廢有異者,在於後龍斷不斷如何耳。

    一。

    《坤鑑歌》雲:「斷山橫塹氣難連,若是蜂腰卻自然。

    」臣以爲祖宗入脈之處,加以大路而橫塹,則蜂腰損傷,豈可謂之自然?一。

    《門庭》雲:「凡見蜂腰、鶴膝之後,更用別立身。

    不起立身者,不長遠也。

    」臣以謂立身者,祖宗也。

    祖宗入脈截斷,則與不起同,安敢以細故末節觀哉?一。

    《立向篇》雲:「立身爲祖,入首爲主者。

    」臣以謂峙大屛嶂,是謂立身,初入首節,是爲主山。

    根底之蜂腰,大路截斷,此曉地理者所動心也。

    一。

    《鬼刦篇》雲:「一節所主十二歲。

    」臣以謂如是,則路斷之於節目,虧缺不小,安敢恝然?一。

    《經》曰:「氣因形來,斷山不可葬。

    」臣以謂踐履不已,則必有虧缺之形,元氣何從而來?一。

    《砂形篇》雲:「山破人悲。

    」大凡山有破傷,尙有悲嘆,況於主山之後蜂腰之處,加以路斷乎?一,寶鑑雲:「年踰七十二候,而成歲功,山有七十二候,而成眞龍。

    如不及數者,應候亦薄。

    」臣以謂後龍有路截斷,則安得謂之及數,而成眞龍乎?臣愚竊念古人風水之學,則固然矣,及論當時之事勢,亦有不可焉。

    考其道路,則東西往來之遐近,未嘗差池,如或東路一開,則行旅相率,而驅馳於此矣。

    誰敢有枉道邐迤之嘆乎?有如此之勢,而號爲風水者,尙不覺悟,固執如是,獨何心哉?獨何心哉?臣見如是,不忍緘默,寤寐拳拳,伏惟聖裁施行。

     命下禮曹。

     ○行副司直高仲安上書曰: 臣伏覩崔揚善上書,引龍湖禪刹與歐陽太守廟碑之辭,欲防塞我獻陵蜂腰之路,故臣不敢含默,謹以管見,仰瀆天聰。

    臣聞一陰一陽之謂道,蓋言天地之間凡有形氣者,皆本乎道體之流行也。

    故山川形氣,起自嵩嶽,千源萬派,或順或逆,一起而陽,一伏而陰。

    陰陽行道,通貫水陸之穿破,以分節目之多小,而大小之局成焉,此地理之大槪也。

    故自國都以至州府郡縣,莫不有蜂腰路斷之處焉,是皆陰陽之節目也。

    又前朝太祖祖宗之廟,在禮成江畔,主山入脈路斷處多矣。

    又顯陵主山後脈大路斷絶,亦皆陰節目也。

    昔劉樞密祖墳,其水出自明堂之前,流至主山後脈而斷絶之。

    又蘇端明祖墳主山後脈,大路斷絶,又蔡太師祖墳主山,回龍顧祖,明堂之前入脈,一度鑿破繼絶,其子孫,或位至樞密,或至太師三公,或至端明學士,至于今圖畫山形,而流傳萬世,則古人所以占地之法,固不擇水陸之穿破者,可知也。

    況《指南詩》曰:「路行龍後皆無害,弓抱前行更合宜。

    水川堤塘同一類,穴前端正勢歸隨。

    」《地理門庭》曰:「主山路斷,是陰節目,前應橋梁,是陽節目也。

    以人迹往來多小,以蔔興廢大小。

    」又曰:「其地人迹多者爲盛,小者爲衰。

    」《明山寶鑑論》曰:「不明其脈,烏足與語?常貴緜遠之大地。

    」又《地理新書》曰:「凡相地脈,若街路,雖陷壞,脈相連注。

    」古人蔔地之法,亦可知也。

    或曰:「山之蜂腰,本自細小,何可踏損哉?」臣謂山川之氣,融貫天人,一起則其氣至剛,必至於峻拔而極高,是陽之極也。

    一伏則其氣至柔,必至於凹下而極深,是陰之極也。

    故蜂腰之脈,則其所以凹下者,未及其極,其猶且骨脈浮露,如蜂之有腰,則加之以人迹之衆多,以助其陰陽之盛,是乃陰陽各緻其極處,以成其節目之別者也。

    比之晝夜,非午正,非陽之極;非子正,非陰之極,至於四時,無不皆然。

    故蜂腰之脈,必以人迹之多,以爲盛也。

    我獻陵來山之脈,群龍衆支,皆自俗利山來,分節目,各成州縣,蜿蜒頓息,奔至陵室前案,別而作蜂腰,路且斷絶,是亦陰節目也。

    又自此數峯湧拔周回,更起成峯,乾亥爲主山,回看祖宗,朋堂之寬、周匜之大,至十二換而成龍,故龍樓、寶殿、文官、武庫,東西二建,諸祥竝溱。

    其形止氣全者,如此其至矣。

    雖或小溪穿斷,而山川骨脈,自相融貫,固無害焉。

    況此水道,流下平原,其於蜂腰處,無復有逆流穿斷之理乎?豈可以龍湖禪刹,後龍斷絶者而比之哉?又況禪刹佛廟,固無子孫繩繼之理,山川靈異之氣,將安所爲禍爲福哉?以今考之,都城之演福寺,數年而見革;留後司之演福寺,幾至五百年之久,是豈山川之使然哉?其曰三世叢林興盛,五世而衰,衰後三世而復盛者,僧徒聚散之無常耳。

    果何子孫以盛衰歟?是以古之置寺者,必於獨山無從之處,又於列山急水之處,豈無以歟?且歐陽廟碑曰:「此後八十年當封侯,四十年封公,公三十年封王,王五十年合家封侯。

    」其所定驗効,歷歷明矣。

    然歐陽太守,隋季人也,而範麟,生於五季數百年之下,則足以知歐陽子孫之無王公者也。

    豈以無實之言,以證地理之法乎?況《捉脈賦》一書,範麟所註本也,而一本有龍湖之辭,一本無此辭。

    又且援引事證,如此其無實,故臣疑一本,範麟之註也,其引龍湖之事,非範麟之註也,乃後世好事者附益之辭也。

    伏惟上裁。

     命下禮曹。

    禮曹與詳定所同議以啓:「稽諸古文,來脈蜂腰橫路,固無所害,而猶以人迹者爲貴,獻陵山路,仍舊勿塞爲便。

    若蜂腰溪水,有失道之勢,卽令預防。

    」從之。

     ○刑曹啓:「通信使通事尹仁甫,齎貿易紬苧布四百三十二匹,潛與所識倭人,買七品金五十二兩二錢以來,比本國市直,加給正布四百六十四匹二十尺,律該杖六十、徒一年。

    金工金生以隨從,杖一百,追物入官。

    徵仁甫二分,金生一分,使副樸瑞生、李藝不能考察,笞四十。

    」從之,金生減二等,藝、瑞生,勿論。

     7月8日 ○丙午,視事。

     ○親傳元敬王後忌晨祭香祝。

     7月9日 ○丁未,親傳廣孝殿別祭香祝。

     ○遣宣慰使宜山君南暉于留後司,命齎鷂子二連,分贈兩使臣。

     ○分賜書簇子于六代言,乃書《大寶箴》、《無逸》、《立政》、《說命》、《旅獒》、歷代興亡者。

     7月10日 ○戊申,上聞使臣昌盛腳痛,命左副代言金宗瑞、醫員楊弘遂等,齎藥問安。

     7月11日 ○己酉,賜護膝于六代言。

     7月12日 ○庚戌,左副代言金宗瑞還啓:「臣到金郊驛,告昌盛雲:『殿下未寧,若十五日入京,則恐未得郊迎,待十七日入京若何?』答雲:『交迎與否,在殿下之心。

    』告尹鳳,答雲:『昌公以我爲本國人,事皆疑之,更告之。

    』復見盛曰:『何以復殿下之命?』答雲:『十五日當入京,敬朝廷則出迎,不敬則勿迎。

    今皇帝時奉使來者幾人?但金滿與吾耳,餘皆本國人也。

    』」 蓋前此使臣之來,本國從欲贈之,今因勑諭,略不贈遺,故含憤發此言也。

     7月13日 ○辛亥,召還愼宜君仁。

     7月14日 ○壬子,親傳望祭香祝。

     ○兵曹啓:「中禁以年十五歲以下者差定,數凡二十四人。

    每年一人八品去官,故十六歲以上者,未得供職,閑遊待次,去官未便。

    請年滿二十歲,則移屬近仗,通計前仕去官,否則革之,擇各司奴子二十人,定屬年滿二十,隨卽移屬別監小親侍。

    」命與政府諸曹同議。

    左議政黃喜等以爲:「中禁之任,禦前通喝,其任匪輕。

    前此必以容貌端正、聲音淸亮者差定,非近仗比也。

    且其數止二十餘人,故去官最速,因此人多爭入,其閑遊待次,去官卽就閑待次之例,於國無弊。

    若令移差近仗,則所任卑賤,且去官太遲,自願者罕少,宜仍舊。

    」從之。

     ○刑曹據平安道監司關啓:「平壤水軍李自河,聞其妻與妹壻金加叱同相奸,毆殺其妻。

    自河律該處絞,加叱同杖九十。

    」從之。

     7月16日 ○甲寅,司憲府啓:「正朝使通使廉恥,濫齎布子二十八匹,暗行買賣,義州日守崔仁知,密受恥布子渡江。

    請依永樂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府受敎,恥處斬,仁知杖一百、流三千裡,沒入其物。

    」命各減一等,流恥于東萊縣。

     7月17日 ○乙卯,上率群臣,迎勑于慕華樓,至景福宮,行禮如儀。

    勑曰: 覽奏及所貢,王事大之心,篤於誠敬,洊歷年歲,不解益隆,眷王之賢良,重嘉悅。

    今特遣中官昌盛、尹鳳,齎朕所禦寶裝絛環及刀劍銀幣諸物賜王,用示褒嘉,至可領也。

     頒賜金廂嵌各樣寶石珍珠絛環一副、紫線匾用全盛用黑膝灑金銀螺甸圓盒一箇、金銀鈒花嵌,各樣寶石珍珠事件靶鞘鑌鐵劍一把、綵繡圈金春帶全金廂嵌,寶石鶴頂靶鞘鍍金事件鑌鐵單刀子一把、銀五百兩、紵絲二十三匹、紗二十匹、羅二十匹、絨金八段、綵絹二十匹、靑花獅子白磁卓器三卓、靑花雲龍白磁酒海三箇。

     又勑曰: 王國中所産諸品海味嘉魚及豹、大犬、海靑、好鷹、白、黃鷹,可採取進來。

     又勑曰: 近巡海將士,送至王國中之人白龍等十七名,詢之,雲:『因市鹽舟爲風所壞漂至。

    』朕甚悶之,今遣本國,各令寧家。

    特諭,王知之。

     ○幸太平館,設下馬宴。

     ○賜酒于讓寧大君禔。

     7月18日 ○丙辰,命知申事許誠,問安于使臣昌盛,辭不見。

     ○幸太平館,設翌日宴。

     7月19日 ○丁巳,命內史韓龍鳳,齎別膳分贈兩使臣。

     ○賜被虜唐人男婦二十一人,麻布各二匹,小童五人各一匹。

     ○昌盛遣頭目崔眞,進段子六匹、羅二匹。

    中宮段子羅各二匹,東宮段子二匹,純嬪宮段子二匹、紗羅各一匹。

    尹鳳進金繡麒麟胸背一部、段子六匹。

    上引見眞于思政殿。

     7月20日 ○戊午,賜被虜唐人古羅等衣裳笠鞋,蔔顔帖木兒等二十九人,麻布各一匹。

     7月22日 ○庚申,上率百官,拜謝恩表箋,同知敦寧府事李皎、同知摠制金乙辛奉表箋以行。

    表曰: 聖主推恩,懷綏旣洽。

    微臣荷寵,感愧冞深。

    銘佩何忘?粉糜難報。

    伏念猥將庸品,幸際昌辰。

    胙土分封,久被陶鈞之化;垂衣緻治,曾無裨補之功。

    何期星使之鼎來,薦承天施之渙渥?花銀堆積,騰日月之光華;文綺氤氳,煥雲龍之飛動。

    申錫器皿之鮮潔,仍加刀劍之晶熒。

    至如寶帶之特頒,實惟聖躬之所禦。

    恩私若此,前昔罕聞。

    伏遇度擴包容,仁敦撫育。

    謂臣恪修壤奠,憐臣祗服綸音,遂使遐陬,獲霑殊澤。

    謹當益礪駑鈍,誓同金石之堅;恒祝康寧,願獻乾坤之久。

     方物表曰: 天貺沓臻,特蒙殊渥。

    土宜雖薄,聊表寸忱。

    謹備白細苧布伍十匹、黑細麻布一百匹、絲麻兼織布二十匹、黃花席滿花席雜彩花席滿花方席各二十張、人蔘松子各二百斤、雜色馬三十匹。

    右件物等,製造匪精,名般甚寡,冀諒由中之信,俯容享上之儀。

     獻皇太後及中宮禮物:紅細苧布各二十匹,黑細麻布各四十匹,滿花席雜彩花席各一十張。

    箋曰: 位尊貳極,允協輿情。

    恩導中宸,覃施海甸。

    省循非稱,感愧難堪。

    伏念猥以譾資,幸遭熙代。

    顧乏絲毫之小補,薦蒙優渥之沓臻。

    白磁晶熒,申以綺羅之美;花銀瑩耀,且兼刀劍之珍。

    至解絛環,以光孱質。

    玆稀世之異寵,在一時而駢加。

    伏遇稟性溫文,凝姿岐嶷,承兩宮之眷愛,繫四海之歡心,遂令敝邦獲被殊錫。

    臣謹當益勤藩宣之職,倍殫頌禱之誠。

     禮物:白細苧布黑細麻布各二十匹、滿花席雜彩花席滿花方席各一十張、人蔘五十斤、松子一百斤、雜色馬四匹。

    賜皎、乙辛衣笠靴及藥。

     ○命內史韓龍鳳,齎別膳分贈兩使臣。

     ○世子如太平館,宴使臣。

    酒一行,昌盛辭疾而出,命同副代言尹粹與醫裵尙文問疾。

     ○禮曹據司譯院權知錄事等狀告啓:「永樂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王旨內:『各殿行首內侍、茶房架閣庫錄事、宣差房知印、三軍錄事、別侍衛等,成衆衙門入屬人犯罪者,竝下義禁府施行。

    』洪熙元年十二月初八日受敎:『今後及第生員等犯罪,則以有職人例施行。

    』洪武二十五年七月日詳定入官補吏格內:『凡初入流品者作七科,門蔭、文科、武科、吏科、譯科、陰陽科、醫科。

    』以上項各年敎旨觀之,本院權知錄事,與成衆官一例。

    且譯科一等人,直拜七品,與生員及第一體,而初入仕受差牒者,則送義禁府施行,科擧出身口傳從事者,反受笞杖,未便。

    請自今諸科出身者,依有職人例施行。

    」從之。

     ○刑曹啓:「前副司正金達枝娶權氏,同居三年後,愛婢妾,詐稱權氏未嫁已失行棄之。

    請杖九十,追還完聚。

    」命收職牒,外方付處,以父穩爲原從功臣也。

     ○刑曹啓:「陽智船軍丁貴生妻萬莊,與奸夫船軍李興謀殺貴生。

    萬莊獄死,興律該處斬。

    」從之。

     ○刑曹啓:「僧中印聽僧海寶之請,將海玕官敎,改玕爲?,以與海?,海?受之。

    中印律該處斬,海寶杖一百、流三千裡;海?八十,竝還俗。

    」命中印、海寶各減一等,海?勿論。

     ○刑曹啓:「靈巖人私奴李豆彥,鬪歐殺私奴崔天右;慶州人私奴古音三、三犯竊盜,請竝依律處絞。

    」從之。

     7月23日 ○辛酉,命右代言皇甫仁,告兩使臣雲:「土豹,捕在吉州地面。

    」乃遣頭目崔眞、王勝、許仲等于鹹吉道,齎土豹以來。

     ○宗學啓:「宗親因有司劾問,累日廢學不可。

    請自今以小事被劾,則竝令赴學。

    」從之。

     ○命內資內贍寺,各以織婢八十人,別織進獻十五六升苧麻交織布。

     7月24日 ○壬戌,命右代言皇甫仁,問安于使臣,昌盛不禮。

    上謂仁曰:「使臣何以待卿?」對曰:「盛不言不視,亦不答禮。

    盛自入境以來,凡見大小使人皆然,蓋怒其不贈遺也。

    」 7月25日 ○癸亥,命內官韓龍鳳,齎別膳分贈兩使臣。

     ○戶曹啓:「兩麥今已成熟,東西活人院賑濟飢民,除盲人外,悉令放送。

    」命早穀成熟間,仍舊賑之。

     ○傳旨工曹: 今方酷熟,其停各處營繕。

     7月26日 ○甲子,命知申事許誠,邀兩使臣至,上迎入慶會樓,設溫斟宴。

     7月27日 ○乙醜,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前日予嘗聞宗學甑鳴,如牛聲,在宮者皆聞之。

    予見經史多矣,未有書甑鳴者,必以爲常事而不書也。

    」上又曰:「江原道年穀何如?」摠制曺緻對曰:「今歲霾雨太甚,旱田多不實,水田則豐年,無以加矣。

    」時緻以本道監司遞來。

    上曰:「前日請宴時,昌盛謂予曰:『願先見妃子,而後赴宴。

    』答雲:『有疾未瘳,未可見也。

    』盛又曰:『吾等來時,帝謂曰:「鞍子則不可得矣。

    朝鮮海外小國,毋作弊。

    」豈謂殿下絶無人情,而爲此言乎?今也雖行裝破毀之物,暫不補綴,何至若是乎?』答曰:『我國雖小,豈無可贈之物?但勑諭甚嚴,未敢違越。

    』盛變色不語。

    」 ○中部敎授官鄭宗本等報禮曹雲:「國家倣前朝九齋之例,設夏天課詩之法,所以敎養人材,作新士氣,誠聖代之美法也。

    然法雖美而効不著,綱雖擧而目不張,此孟子所謂徒善,不足以爲政者也。

    前朝又設直赴考藝之法,崇奬士氣,故生徒雲集,庠序或不能容,此無他,敎養之有法,而擢擧之得其道也。

    姑以中部學堂之事言之,尋常入學生徒,僅百四十五十矣。

    年前始聞課詩之法,疑有選擢之路,士之不期而會者,幾於三百,部學亦不能容。

    及課詩旣畢,無考課選用之門,一朝星散四方,稍無顧留者,僅聚餘徒,以滿尋常之數。

    今當六月課詩之朔,生徒自外來者,未見一人,其素居者皆有嫌色,或稱身病,或稱親病,多般托故,謀欲退處,往往告于禮曹及憲府,督令入學,僅充常數,亦不似年前雲集之數,此爲可恨。

    不寧惟是,國家崇奬太學之士,加給田民,仍廣五部學堂,備餉多方之士,其於崇掖奬礪,可謂至矣。

    然而生員,或不滿額,部學生徒,亦不盈溢,尤爲可歎。

    前朝衰季,紀綱陵夷,學校頹廢,直赴考藝之法僅存一二,以新士氣,況聖朝右文興學之時乎?若復直赴考藝之法,居館生徒,春秋課試,再三居首者,除館試直赴會試,再三一等者,準計館試初場一等例通用。

    且部學生徒課詩之日,兼試疑義,再三居首者,直赴生員會試,再三一等者,準升補寄齋例入學,各部生徒,月講通多者,亦準升補例,則庠序學校,雖不督聚,而四方多士雲集而來,切磋琢磨,日就月將,將見人才之出,比隆三代,雍熙之治,可坐而緻,吾道幸甚。

    」禮曹啓:「居館生徒春秋課試,再度一等居首以上者,請直赴文科會試;五部學堂生徒課詩,五度一等居首者,直赴生員會試。

    」命下議政府諸曹及文臣二品以上同議,僉曰:「不可。

    」從之。

     ○太宰小二、小法師瓦,緻書禮曹雲:「自去年冬來,寓對馬州,願加護恤。

    且欲緻禮京都,乞賜緜紬或苧布一千匹及米穀。

    」仍獻土宜,答書,回賜正布三十六匹。

    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等以謂:「師瓦所遣人,但當厚接,且回賜所進之物,其求請則勿聽。

    」贊成許稠以爲:「九州人米??之請,若輕易聽從,則後日請之者必多,不從則必生釁,米??之請,不可從也。

    但小二雖在九州,其子師瓦,今來對馬島,則是亦對馬島人也。

    前此對馬島人米??之請,無不聽從,至於師瓦,獨不與之,必生忿怨,不可不與,然不可太多,多不過三四十石。

    緜紬苧布,亦不可太多。

    」禮曹判書申商、參判崔府等以爲:「師瓦乃大內殿之次大友殿之外孫也。

    今者失土窮困,來寓對馬島,專人告乏,若不聽從,必生忿怨。

    依戊申年給其父小二殿例,賜米布。

    」命賜米四十石、紬十匹。

     7月28日 ○丙寅,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前日請宴時,昌盛語餘曰:『頭目何不贈遺?』予不應,昌又曰:『何不佩帝賜絛環?』予曰:『對使臣必以禮服,不可着裏帶於上,故佩之於裏。

    』盛曰:『此皇帝解所禦絛環而特賜之,雖佩禮服之上可也。

    』予卽佩之於外。

    此人必欲求我過失而揚之也。

    且今賞賜織金纏身蟒龍段子四匹,亦稀世之物也。

    盛亦雲:『特賜。

    』意謂以予不製衣而服之也。

    但此物可作便服,不可製禮服也。

    問諸尹鳳,亦雲:『如此段子,可製裏衣而服之,加絛環,接見使臣可也。

    』其意何如?」右議政孟思誠對曰:「接見使臣,不可不以禮服。

    皇帝豈必欲以此絛環,加於禮服之上乎?」上曰:「予欲以此段子,製便服而加絛環,以見使臣,使知佩服也。

    」禮曹判書申商對曰:「太宗禦正殿外便殿,則皆禦褻服,以見使臣。

    今亦從權禦便殿,衣褻服,以見使臣,恐無妨也。

    」上然之。

    同副代言尹粹啓:「禮義,由賢者出。

    今瑣瑣小竪,安知禮義乎?豈可聽盛等之言,禦禮服加絛環,而率群臣,以享使臣」上從之。

     ○上謂代言等曰:「奉常少尹樸堧建議,請用雅樂,勿用鄕樂,予嘉其言,命令修正,堧專心緻志,今適遘疾,將繼堧者誰歟?別坐鄭穰何如人耶?」知申事許誠對曰:「穰亦書生,頗知音律,今雖未及於堧,精巧則過之。

    」上曰:「然則令堧熟傳雅樂之妙可也。

    」左副代言金宗瑞啓曰:「禮樂,爲政之大本也,故審樂以知政。

    孔子亦且三月不知肉味,我朝禮樂,侔擬中華。

    昔王人陸顒、端木智、周倬等,奉使而來,觀禮樂之備,亦稱盡美,但以女樂之雜,爲嫌,小臣意謂雅樂雖正,而未革女樂,則不可也。

    今昌盛等,雖無足取,然當宴時,亦雲:『如此禮宴,豈可使倡優奏樂?』,則不獨識者非之,中朝之人無賢愚,皆鄙女樂也。

    孔子語:『爲邦,必放鄭聲。

    』則聖人見諸行事之驗也,女樂之不可雜雅樂,明甚矣。

    小臣非爲諛佞,意謂當今之政,往古來今所未有也。

    禮樂之盛如此,而獨不改女樂,因循之陋,則恐後日未能革,而將曰在昔盛時,尙且不革,何至今日遽革之乎?如是則非徒今日之有累,抑亦無觀於後世矣。

    殿下以大聖之資,知女樂之不可,而或奏於君臣同宴,或用於使臣慰宴,甚不可也。

    乞回剛斷,以革積久之陋,以緻維新之美。

    」上嘉納之,仍曰:「女樂之用,其來已久,遽革之,而以樂工登歌,則恐未合於音律而齟齬矣,故未能輕改耳。

    」宗瑞對曰:「與其有女樂之陋,寧齟齬而待習熟耳。

    」右副代言南智啓:「女樂之弊,尤甚於外方也。

    守令一日之政,一以治婦女失節者,一以治官妓拒客者,焉有爲政,而行如此之事乎?且士林間猜嫌,多由此起;男女之分,因此而亂;治化以此而不善,甚非小失也。

    且大邑則數至百人,遊食之弊,亦且不少,宜革官妓,以祛盛治之失。

    」上曰:「卿等之論至當,然太宗時,已有此議,一二大臣以謂:『不可無土風。

    』卞季良亦以爲:『書雲:「四海遏密八音。

    」古昔盛時,豈無如此之樂乎?』因此不革。

    」智曰:「遏密八音雲者,豈女樂之雲乎?」上曰:「朝廷則猶可用男樂矣,四海豈能盡用乎?」同副代言尹粹曰:「非獨此也。

    古雲:『妓者,待軍士之無妻者。

    』我國東南濱海,北連野人,防禦之事,無歲無之,女樂豈可遽革乎?」 7月29日 ○丁卯,受常參。

     ○樂學提調柳思訥上言:「今考《朝會樂編》,鍾虡飾林宇。

    《大晟樂譜》雲:『鍾虡飾以贏屬。

    』《固禮》《大司樂》《六樂》註雲:『贏物,蛙螾之屬,比羽物爲重遲。

    』《考功記》雲:『梓人爲筍虡,厚唇弇口,出自短耳,大胸燿後,大體短脰。

    其聲大而宏,則宜飾於鍾。

    』本朝嘗造樂器,亦倣此制,仍舊何如?」奉常少尹樸堧議:「《大晟樂譜》鍾虡之論,雖曰蛙螾之屬,至於圖則以虎畫之。

    又《陳氏樂書》內,雅部鍾虡之飾,以虎畫之,俗部鍾虡之飾,則以獅畫之。

    朝會樂器,非若祭樂例,一依《陳氏樂書》。

    」從堧議。

     7月30日 ○戊辰,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宗親宴使臣時,自相行酒之禮何如?」判書權軫對曰:「諸宗親於孝寧、晉平、安平三大君處,則行揖跪進,其餘相揖而飮可也。

    」贊成許稠曰:「皆跪而飮,唯孝寧,立而受飮可也。

    」上曰:「更與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共議。

    」僉曰:「晉平大君瑈以下諸宗親,行酒使臣之後,竝於孝寧大君??,行揖跪進,孝寧立而受之,飮畢,又行揖禮,其餘宗親,則隻行相揖。

    孝寧行酒時,諸宗親亦同。

    館伴則孝寧大君以下諸宗親處,行揖不跪,諸宗親行酒禮亦同。

    座次則孝寧、晉平及安平大君東壁,敬寧君、恭寧君以下諸宗親西壁,對孝寧大君座差下。

    唯愼宜君、順成君,座東壁大君之下,差後。

    」 ○親傳朔祭香祝。

     ○兵曹啓:「今年大雨,穀且不稔。

    閭延、安州城堡,請待豐年改築。

    」摠制成揜啓:「非徒閭延、安州城當改築。

    平安道城,每邑皆然,而博川城,尤甚頹落,宜速改築。

    」上曰:「年穀苟登,築城何難?唯閭延隣於敵境,防戍最緊,今秋隻築閭延城。

    」 ○吉州留養土豹病,命右代言皇甫仁,告于兩使臣,答雲:「病矣如之何?其類亦在山。

    」 ○樂學提調柳思訥,進新鑄朝會樂器與架子,命入內,閱之。

     ○刑曹啓:「高山人姜莫同,鬪歐殺白萬,律該處絞。

    」從之。

     八月 8月1日 ○己巳朔,太白晝見。

     ○日食。

    上素服,出勤政殿月臺幄次,救食,侍臣亦素服侍衛。

     ○命內官金淳,齎別膳分贈兩使臣。

     8月2日 ○庚午,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使臣昌盛等,托以審視捕鷹土豹之狀,欲遣頭目三人于鹹吉道,此非勑諭所載,而盛等擅遣也。

    前者不禁頭目往捕土豹者,以土豹非我國所産,不知捕獲喂養之術,故欲見彼輩布置,而不禁,若鷹子,則我國已知喂養之法,且予嘗誠求以獻,而暫無稽緩。

    今盛等非朝廷之命,而欲令頭目,往見誠僞,實爲不可。

    昔元朝遣使于我,親審捕鷹之處,本國再三奏請,乃除其弊。

    今朝廷待我國甚厚,以賓禮接之,無他,以其知禮義,而盡心事大也。

    予欲止之,雲此非捕鷹之時,遣人無益,何如?」禮曹判書申商對曰:「微辭止之可也。

    」上曰:「雖聲言捕海靑,實欲求人蔘、石燈盞也。

    此物,非我國處處所産,海靑亦稀有難捕。

    雖親往各邑,知其稀少,亦不妨也。

    」吏曹判書權軫啓:「分遣其徒,審知鷹土豹實爲稀罕之物,則益知我國捕獲之誠,況石燈人蔘,非民間所畜,雖將價而求之,不可得矣,勿止之爲可。

    」上曰:「盛不知事理,雖諭之以義,必不聽許,不若不言之爲愈。

    然今年霾雨甚多,節氣又晩,甚非捕鷹之時。

    以此微辭止之可也。

    」上又謂左右曰:「早穀方秀,東風爲害,因此不實。

    今晩穀秀實之時,東風又吹,無乃傷稼乎?」知申事許誠啓:「早穀秀時,東風雖吹,不實者少,但其穗差少耳。

    晩穀則成穗未半,雖被東風,固無害也。

    」上曰:「予見宮中所養黍粟發穗之狀,皆如卿言。

    」 ○昌盛出遊于箭串,乘舟下露渡;尹鳳放鷹于沙平,分遣人齎酒肉往慰之。

     ○鹹吉道兵馬都節制使河敬復進箋,謝除判左軍府事。

     ○吏曹據律學博士等狀告啓:「議政府六曹錄事二十四人內,一年二人去官,知印三十人內,一年一人去官,獨檢律則六十人內,一年一人去官,或有老於律學,不得去官者。

    請自今上項律學,依成衆官例,一年二人去官,而爲首一人,則依宣德三年六月初四日受敎,京外量才敍用,其次一人,則外方檢律、驛丞、渡丞敍用。

    」 從之。

     ○吏曹啓:「忠淸道恩津縣、平安道碧潼郡,皆五百戶以上,請依他例,置敎導。

    」從之。

     ○兵曹啓:「外方各官營鎭屬軍官及船軍,則各以當番習射,若侍衛牌,則每年春秋,但就其官習射,無常時考察之法,及至番上,六日相遞入番而已,出番則閑遊。

    請依甲士成衆官例,令訓鍊觀專掌習射。

    且外方侍衛牌,則每秋等取才,塡補甲士,已曾受敎,而京畿侍衛牌,曾不擧論,故無敍用之門。

    又於外方都試之時,當番上京者,則不及彼此必矣,竝從自願試才敍用。

    」從之。

     8月3日 ○辛未,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推算天文,若專心緻力,則可求其妙,日月之食、星辰之變,其躔度,固有差錯。

    前此但用宣明曆法,差謬頗多,自鄭招,推明授時曆法,然後造曆稍正。

    然今日食虧復時刻皆差,是不精察故也,三代盛時,曆法非無差謬。

    以中國之詳察天文,隨時而正,尙且如此,況我國乎?是以古者造曆差謬,則有殺無赦之典,予當日月之食,悉令更算。

    書雲觀每於日月之食,當食時刻與虧復分數皆不書,後無所考。

    自今日月食時刻分數,雖未合於推步之數,令書雲觀悉書而進,以備後考。

    」 ○都摠制樸實啓:「宿衛軍士所著鏁子甲,其體甚狹,且多破毀,待上國使臣,甚爲無彩,宜亟修葺。

    且軍器監月課軍器,姑令減數,先修破甲。

    」上曰:「我國力足修葺,而不爲者,無他,怠忽故耳。

    非獨甲也,兜牟亦不鍊,甚無軍威,宜速修鍊。

    」命兵曹判書趙啓生考察。

     ○命知申事許誠,問安于兩使臣,昌盛書示進獻物數,海靑等鷹五十連、豹子三十兒、騸狗六十隻、魚蝦海味鮓六十壜、礪石三十塊。

     ○命內官金淳,齎別膳分贈兩使臣。

     ○兵曹據平安道監司關啓:「今年不稔,安州、閭延兩城,一時竝築,民弊可慮。

    請安州城待豐年築之;閭延城,預備諸事,俟秋始役,若冱寒前未畢,則待明春畢築。

    」命依所啓,但不須一年畢築,以丁夫五千,今年秋收後氷凍前十五日、來春務停前十五日造築,後復如此,漸以築之。

     8月4日 ○壬申,受朝參。

     ○遣右副代言南智,問安于使臣,仍告曰:「前日所諭礪石,則産於本國,易辦之物,然非勑書所載,豈以易辦而敢獻乎?土豹不産境內,然當盡心竭力,隨所獲多少以獻,但勑書不記其數,則豈敢以三十爲定乎?」盛、鳳等變色曰:「礪石則以吾等口傳獻之爲可。

    」答曰:「前來勑雲:『口傳朕語,悉不聽。

    』則以口傳而獻,其合於事大之禮乎?」鳳又曰:「潛與我等,進之可也。

    」答曰:「如此則似贈遺,於恭事上國之禮何?我雖小邦,豈敢先壞勑諭乎?」鳳等不答,麾智使出。

    智退聞有碎物聲,乃盛不勝其忿,投擲所食羹鉢也。

    智更入問曰:「何以復命?」盛曰:「此國不順至矣。

    將欲叛耶?」遂不受政府之宴。

    鳳,本國人也,怒形於色,含默而已。

     8月5日 ○癸酉,受常參。

     ○命內官韓龍鳳,齎別膳分贈兩使臣。

     8月6日 ○甲戌,受朝參,視事。

    上與左右語昌盛等忿怒之事曰:「此無他,前日使臣之來,多所贈遺,自降勑諭,一無贈與,故發怒而有此言也。

    本朝未嘗以使臣之失奏達,然有不得已之故,則不可不奏。

    今盛等所言,一一記之。

    」又曰:「使臣所遣捕土豹頭目等欲往甲山,則語以路阻且遠,難以親往,欲往慶源、鏡城,則語以山低野闊,絶無土豹,止之如何?」禮曹判書申商曰:「甲山與吉州三四日程,不如鏡城、慶源之遠,然山水甚險,若有雨水,則往來不通,又非土豹所産之地。

    以此止之可也。

    」 ○使臣遣頭目戴喜等三人于鹹吉道,捕土豹,命僉摠制池有容偕行。

     ○禮曹據司譯院別齋訓導呈啓:「吏曹受敎內:『別齋學官,除遞兒,與本院和會取才敍用。

    』今詳學官,則每日講誦經書置簿,前銜權知,則仕進而已,不讀書肄業。

    及其四孟朔取才,但以雜語及四書內輕便之書試之,經史則厭其卷秩之多,專不講誦,故學官等亦相倣効,不習經書。

    又本院專習漢音,而唯學官十三人,別行勸課,其餘前銜權知,則雖年少可學者,曾無勸課訓誨之法,故暫仕輒罷,專不學習,敎養不廣。

    請除四品以上,依舊從便取才外,五品以下講書取才人等,竝令聚仕,嚴加訓誨,一一置簿,每當西孟朔,合計講經言語通否畫數,隨次敍用。

    其常時托故不仕,而及取才始仕欲試者,曹與提調,同訓導官考其每月置付,勿許竝試,其試取時,經書則臨文考講,其餘雜語小學,竝依舊背誦。

    前此別齋學官十三人、訓導三人,官給供饋,今雖竝聚五品以下,其數不過四五十,請竝供饋勸礪。

    其未得講誦經書,而能堪所任者,依前例隻通取才,其居首一人,必令陞轉。

    〈譯學之人,不解文字,隻詳語音者,謂之隻通。

    〉」從之。

     ○禮曹據各道山川壇廟巡審別監所申條件,磨鍊以啓:「一。

    全州城隍位闆,書曰:『全州府城隍之神。

    』版位之後,安神像凡五。

    永樂十一年六月日,禮曹受敎:「山川城隍之神,隻留神主一位,皆題木牌。

    其像設,一皆撤去,以正祀典。

    」今此像設,亦宜撤去。

    一。

    永興城隍位版,書曰:『城隍啓國伯之神。

    』設木像男女竝六。

    一。

    鹹興城隍祠廟三間。

    一。

    積城縣紺嶽山之神,無位版,用泥像。

    主神夫妻兩位,子神夫妻竝六位。

    一。

    淮陽府義館嶺之神,於祠廟外別作一間,設女神木像。

    上項各處像設,依他例撤去。

    一。

    留後司松嶽山城隍無位版,設泥像四,春秋兩節,大小男女淫祀動樂。

    此像亦宜撤去,設位版,書曰:『松嶽之神。

    』器皿竝用鉢,其銀匙、盞盤、香爐、香合、燈盞、長燈、甁、鐥、豆古裡皆用銀,宜竝收納工曹,更用奉常寺祭器。

    一。

    大皇堂無位版。

    設泥像四,竝用銀器,數與城隍堂同,堂直人百姓四名。

    宜毀大皇堂,撤去神像,收取銀器,其堂直人,定于軍役。

    一。

    國師堂無位版。

    諺傳法師尊者,亦用銀豆古裡,銀香合、銀長燈各一,堂直人四名。

    宜毀堂、收銀器,堂直人定軍役。

    以上八條內全州、永興、鹹興城隍,除國行,依他例本官緻祭。

    紺嶽山、義舘嶺、松嶽山,除撤去神像,於近處擇地,別立國行祀廟,設位版,其銀器,依他例代以鍮器。

    一。

    黃海道長淵縣長山串位版,書曰:『長串之神。

    』諺傳國師,牲豕,代以豆泡。

    右條,除代用而用牲牢。

    一。

    平安道義州鴨綠江之神,無位版,當祭時用紙書曰:『鴨綠之神。

    』祭訖沈水,依他例設位版。

    一。

    安州淸川江之神祠廟內,用紙錢祭之。

    依壇壝古制,移設祠廟,撤去紙錢。

    一。

    平壤江神壇及九津溺水神壇,壇上皆有小壇,其小壇宜皆除去。

    一。

    箕子殿神位版,書曰:『朝鮮侯箕子之位。

    』依本朝諸祀儀式,改書曰:『後朝鮮始祖箕子。

    』削之位二字。

    一。

    檀君神位版,書曰:」朝鮮侯檀君之位。

    「高句麗始祖神位版,書曰:『高句麗始祖之位。

    』依本朝諸祀儀式改書曰:『朝鮮檀君。

    』削侯字及之位二字。

    已上六條,依所申施行。

    一。

    留後司開城大井,神無位闆,設神像四,其祭具,雜用磁木器。

    宜撤去神像,設位版,以奉常寺祭器用之。

    右條神像,勿撤去;祭器,依他例造作。

    一。

    黃海道瑞興郡釜淵神位版,書曰:『釜淵護國之神。

    』依他例削護國二字。

    右條依所申施行。

    一。

    羅帳山上巖下有一小白石,俗呼國師,牲豕代用豆泡。

    神位版,書曰:『白鼠島護國之神。

    』宜改書曰:『羅帳山之神。

    』右條,依所申,牲豕除代用。

    一。

    豐川郡椒島注乙島、諸島壇,於西海神祠廟北,百步許峯頭築壇,壇上又築兩壇。

    椒島壇在西,注乙島、諸島壇在東,望祭於一壇。

    右設壇望祭年及月、注乙島、諸島所在,皆不可考,而虛費奠物,未便。

    宜毀壇場,於本官緻祭例削之。

    一。

    遂安郡遼東山神位版,書曰:『遼東山神位。

    』宜改書曰:『遼東山之神。

    』一。

    安嶽郡桃串神位版,書曰:『桃串護國之神位。

    』省草串神位版,書曰:『省草串護國之神位。

    』宜改書曰:『桃串之神。

    』、『省草串之神。

    』已上四條,依所申施行。

    一。

    谷山郡神留山神位版,書曰:『神留山神位。

    』務山神位版,書曰:『務山神位。

    』峽屼諸島神位闆,書曰:『峽屼島神位。

    』甑擊山神位版,書曰:『甑擊山神位。

    』南山神位版,書曰:『南山神位。

    』彌勒山神位版,書曰:『彌勒山神位。

    』皆於神留山上,築壇合祭,而不就祭所。

    且神留山,則平地有小山,峽屼諸島,則平地村巷間,有兩小丘陵相連,南山及彌勒山則暫高,竝無靈驗,唯務山高險幽深,雲霧屢鎖,俗呼霧山,甑擊山則在郡北爲主山高險,故於山腰西峯國師堂之基,以務山之神,稱爲國師祭之。

    郡人遇旱,望祭祈禱輒雨。

    以此觀之,務山、甑擊山外,其餘諸山諸島,皆無靈驗,而虛費奠物,未便。

    宜革諸山諸島之祭,唯務山、甑擊山,錄於《祀典》,本官緻祭之類,於上項國師堂,設壇合祭,而務山改以霧山,霧山神、甑擊山神,位版改書曰:『霧山之神。

    』、『甑擊山之神。

    』右條依所申施行,務字仍舊。

    一。

    各官壇壝之制,長廣高低不一,又無垣墻,故人畜踏毀汚穢,宜考古制,令各道築壇壝,竝造瘞坎,而繚以周垣,南作一門,常加扃閉。

    一。

    神位版,或用松栗及雜木製造,長廣厚薄不同,或用紙牓,又以位版,藏之寺院,未便。

    宜於壇壝近北造一室,以藏位版,至祭時,安於壇上緻祭。

    又年終內願狀,隨卽沈水,宜懸於藏位版室,待翌年還願時沈之。

    已上二條,依所申施行。

    一。

    各官未知籩豆、簠簋、鐙鉶尊罍俎坫爵篚等,祭器之制,妄意造作,未得精潔,宜以奉常寺諸色祭器,分送各道,見樣鑄成。

    又造藏祭器庫,令壇直看守。

    右條,依所申施行,其鑄器,姑以鎡器燔造。

    」從之。

     8月8日 ○丙子,受常參,視事。

     ○親傳釋奠祭香祝。

     8月9日 ○丁醜,親傳社稷祭香祝。

     ○命內官金淳,齎別膳分贈兩使臣。

     ○傳旨諸道監司: 自願捕海靑及堆昆者,依前例,無職者授八品,有職者加等,賤人則賞米五十石、或綿布五十匹。

    若捕玉海靑及黑海靑,則無職者授七品,有職者超一等,賤人則賞米百石、或緜布百匹,其遍通諭。

     8月10日 ○戊寅,受常參。

     ○尹鳳放鷹于沙平原,昌盛往觀藏義寺,分遣內官,齎酒肉往慰之。

     ○左司諫卞季孫等上疏曰: 伏見《元典》,關係國家要務,必合起復者,奪情起復,今鄭孝完,非合起復者,乃於母喪期年之內,命除司直。

    臣等竊惟敦化之源,莫先於孝,孝親之事,莫重於喪。

    非關係國家者,而使之短喪就職,非特有乖於成憲,實有累於風敎,伏望殿下,還收孝完之職。

     從之。

     ○禮曹啓:「今設禮曹藥房,而無唐藥出處,請依議政府例,每入朝貿易。

    且六曹員吏數多,其藥價,比政府倍數以送。

    」從之。

     ○戶曹具中外貢法可否之議以啓:「京中知敦寧府事安壽山、摠制李蕆、同知摠制樸葵、前摠制李順蒙、前同知摠制李希貴、前都觀察使李貞幹、前判牧事金士淸、前中樞院副使南實、前同知摠制崔蠲,三品以下時行二百五十九人、前銜四百四十三人等以爲可。

    」前兵曹判書趙末生、前判牧事黃子厚等以爲:「臣等歷觀古人爲國之道,在乎養民,養民之政,在乎取於民有制。

    三代之所以貢助徹,良以此也。

    然我國家土地塉薄,山蹊險阻,故助徹之法,勢不可行也。

    今稅其私田而什一者,是祖三代貢法之法也。

    我太祖龍興,首除民瘼,令民之失農者,納狀於官,又令官吏就審納狀之田,而減其稅,其法可謂至矣。

    然民之有故者,或失納狀之期,則田雖陳損,不免收稅,是可嘆也。

    我太宗深知其然,依成周司稼之官,巡野觀稼之法、巡審都田隨損給損之式,其愛養元元之意,亦可謂至矣。

    然巡審之時,或分遣朝官,或委任監司守令。

    朝官守令不能遍審,而分差委官,爲委官者,率多各官日守書員之輩,不學無知,不體聖上恤民立法之本意,或損或實,皆失其中,故農民累日支待,奔走供億,終無實惠,是積年之共患也,今戶曹酌知其弊,請行貢法。

    從古以來,正田法遂民生,政之最難也。

    故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

    朱子曰:『周時鄕遂用貢法,都鄙用助法。

    』下及歷代,漢之限田、名田,唐之租、庸、調,雖不及三代,是亦各因時宜而制之也。

    』臣愚以爲今請貢法,爲日之可行也。

    臣聞民間可否之議,平野居民,前此納稅,重者皆樂而可之,山郡居民前此納稅,輕者皆憚而否之,是民心之所欲也。

    爲國之道,當順民心。

    昔禹貢之法,任土所宜,九州之賦,有錯出於他等者。

    曰可之,民從其可,而行貢法;曰否之,民從其否,而仍其舊行隨損給損之法。

    其或一邑一裡之民,可者衆,而獨多執田地,互相陳起者憚而曰否,從多施行,則向之無田者,皆得田而田野闢矣,戶口增矣。

    又其元納細布之田者,納稅本輕,令從十負十鬥之例而更議,則過輕之議,必生於後日。

    令有司酌量施行,似爲益便。

    臣等又聞兩倉軍資所納之稅,皆以本色,除給五價,唯各品科田之稅五價,則令作者納之,故京畿之民,苦其賦重,自今科田之稅,亦依他例。

    」前同知摠制樸礎以爲:「貢法雖善,不分田之肥磽,而悉以行之,則民生自有憂喜矣。

    分遣各道廉問計定使,審其田分善惡,分類成籍,可爲貢法之田則以貢法施行,其餘山田磽塉,不宜貢法之田,每年須考佃客告狀,方許就審,隨損給損,兩法兼行。

    」集賢殿副提學鄭麟趾以爲:「先於京畿一二州縣試驗,然後遍行諸道。

    」直提學兪孝通以爲:「上中田外,下田更分爲二等,每於一結,或加給負數,或減十鬥。

    」直殿安止以爲:「先行於山谷平原各數十縣,試其可否。

    」奉常注簿李好文以爲:「二等之田,更不改量,每等又分爲三等,作九等,上上田稅,每一結,收租十六鬥,每等遞減一鬥,至下下田則隻收八鬥。

    平安、鹹吉道則隻分爲六等。

    上上田稅一結,收十一鬥,每等遞減一鬥,至下下田則收六鬥,庶爲得中。

    」集賢殿副提學樸瑞生、典農少尹趙克寬、刑曹正郞鄭吉興等以爲:「踏驗給損之法,數多委官,未盡得人,或挾私失中,有十常八九。

    敬差官差使員等,亦未得每處糾摘,國有所損,民受其弊,其來尙矣。

    然貢法,不先分上中下三等田品,則占膏田者,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得塉田者,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

    富者益富,貧者益貧,弊復如前。

    先正三等田品。

    」都官正郞柳之涵、佐郞尹處恭、權蹲等以爲:「唯塉薄山田,必不得每年而耕,互相陳荒,而與平田例論,則實爲巨弊。

    宜令守令先取田主告狀,親審起陳,而後收租。

    」?官署令金達成、丞元乃仁等以爲:貢法便於公私,實爲良法。

    然江原、黃海道,地皆磽确,而土品不如他道,依平安、鹹吉道例,差等收租,則庶可便於民,而不戾於國家立法之美意矣。

    「禮曹佐郞趙遂良、佐郞南簡等以爲:」本朝土田,膏塉不同。

    上田一結收租十鬥,其取之也過少,下田一結,收租亦十鬥,則其取之也過多,故民之好惡大不同。

    願分田品爲九等,租稅亦定爲九等,以便民生。

    「礪山府院君宋居信、谷山府院君延嗣宗、驪川府院君閔汝翼、判敦寧府事韓長壽、同知府事李皎、趙侯、大司憲李繩直、兵曹判書趙啓生、參判李中至、都摠制元閔生、摠制申檣、趙菑、李春生、同知摠制金乙辛、洪理、李穗、柳漢、仁壽府尹閔義生、領敦寧仍令緻仕權弘、右議政緻仕李龜齡、前都摠制權希達、前判牧事文繼宗、前摠制盧原湜、前戶曹參判韓尙德、前同知摠制權踐、前府尹李興、李稑、前節制使金沼、檢校漢城尹權遜、兪龜壽、三品以下時行三百九十三人、前銜一百十七人等以爲不可。

    議政府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贊成許稠、參贊吳陞、李孟畇等以爲:」傳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貢。

    』國朝制爲收租之際,收損給損之法,此實參酌古今,萬世可行之良法,不可輕改。

    且田地計定之時,諸倉庫及公須衙祿站驛等田,酌量定數,今若減租,必須加給二倍,乃充元額。

    然則軍資之田,恐無遺矣。

    大抵占膏腴田者,率多富強之人,占塉薄田者,類皆貧乏之人。

    若依戶曹所申貢法,則富者之幸,貧者之不幸,況鹹吉、平安道田租,旣減於他道之數,而又減之,則如有軍旅兇荒,無以支當,臣等竊謂似難擧行。

    乞依成憲,仍舊施行,庶爲便益。

    今幷錄救弊條件以聞。

    一。

    損實敬差官,卽古軍須察訪,其任甚重。

    近來以闒茸不更事者差遣,以緻不中,實爲未便,自今除臺諫外,不拘時散,擇有名望者差遣。

    一。

    遣敬差官,則監司謂非己任,或不專心顧慮,不遣敬差官則監司因事煩不能精察,自今須遣敬差官,監司與之同議區處。

    其損實踏驗,不多事也,各官守令,一除雜事,專爲踏驗,監司與敬差官巡行考察。

    一。

    損實委官,擇曾經顯秩者差定,載諸六典,近來但以鄕曲猥瑣之徒差定,故曾經顯秩者,恥爲委官,多方規避。

    自今委官,改稱踏驗官,必以曾經顯秩三品以下及國試入格者擇定,京畿則曾經顯秩,而退居者罕少,令吏曹擇成衆官及受田牌可當者差定。

    「前判漢城府事許周以爲:」田地收租,莫善於隨損給損。

    國初始正經界,參酌古今,以此立法,垂至今日,但分審官不良,以緻不中之弊。

    曾經顯秩者差定之制,雖載《六典》,各官務欲及時,不慮大體,隻取文算,皆以吏典出身者,差爲委官,故外方品官有名節者,恥爲委官,臨時托故,或至上京規避,故各官不得已每委庸流之手,以成其弊,有今日改制之議。

    願改委官之號,而擇任曾經顯秩者,又嚴立法程,使之不得規避。

    雖居外方,受任時官門進退迎送之禮,依己巳年量田官例,又依須察訪古制,擇臺諫六曹有名望者,分遣各道,以察損實能否,庶無前日之弊。

    本朝田賦之制,庶幾乎什一之法,佃客雖極貪吝者,亦慊焉。

    然而踏驗之際、收租之時,姦吏夤緣而妄冒,公私以之俱竭,民乏卒歲之用,國無三年之畜。

    殿下深念其弊,更定田賦之法,永爲垂世之規,而一結田賦,隻收十鬥與七鬥,其稅自何而出也?臣恐未合於聖祖田賦之制也。

    臣請以田稅布貨一事言之,水田五十負,納五升布一匹,以其價準米十五鬥。

    若以今之制賦準之,則水田一百五十負,乃當布一匹,旱田則倍之矣。

    其他緜紬、緜布、苧布、綿子、油蜜之稅之外,祿轉軍資所納之數,必減於前日,州府郡縣之儲,十喪八九。

    如有緩急,將何以備之?臣恐利未一二,而害已十百。

    臣嘗觀禹貢一書,厥田之品不同,故厥賦之等有差。

    吾東方四方土田,各有肥塉之異,其於肥塉之中所減,唯於下田及沙石田或三鬥或五鬥,則庶不謬於聖人之遺意。

    伏望殿下,依漢文帝賜今年田租之半之法,旱田水田,隨歲豐兇,或減十分七分之一,或五分三分之一,或減半,以革損實踏驗之弊。

    如有霜雹之災,監司親審實封以聞,取自上裁,量宜蠲免。

    「吏曹判書權軫、正郞李承孫、愼幾、佐郞閔孝懽、羅得康、安質、宗簿少尹安完慶、判官李重、直長宋復元、?官注簿崔脩、軍資判官裵屯正、許倜、副正皇甫規、正字任重等以爲:」田地踏驗之際,增減失中之弊、奔走供億之勞,誠有如戶曹所啓矣。

    然田有肥塉,歲有豐歉,假如耕良田一結者,値歲豐稔,則雖以全實收租,亦不爲過,而止取十鬥,則國用減矣。

    若耕薄田一結者,又値水旱,僅有數負之實,而謂非全損,取盈十鬥,則必有稱貸而益之,民生困矣。

    如是則貢法之弊,將有甚於踏驗之弊矣。

    判府事崔潤德、都摠制文孝宗、柳殷之、樸實、摠制成揜、同知摠制李師厚、工曹判書成抑、參議申包翅、藝文提學尹淮、直提學辛引孫、奉敎崔允中、待敎權自弘、檢閱魚孝瞻、金文起、姜孟卿、慶昌府尹樸信生、少尹楊厚、典農判事樸安義、直長樸回、柳??、上護軍河永、大護軍朱嗔紫、護軍張緻溫、陳成幹等以爲:「一洞之田,肥塉不同;一年之穀,登歉不一。

    且富民之曰多良,貧民之田多塉,以良田而收十鬥太輕,以塉田而收十鬥太重。

    然則利歸富民,而貧民獨受其害,況隨損給損,本國舊制也,乞令依舊。

    」 刑曹判書金自知、參判鄭淵、兵曹正郞姜進德、趙瑞安、佐郞李伯黔、楊繼元等以爲:我國土地,肥塉各異。

    其上中下及二甲三申之品,則已曾打量,定其高下,然其所種禾穀,則隨歲旱潦,登歉不同,又其沙石磽薄之田,數歲之後,隨卽荒穢。

    若不踏審,槪以貢法抽斂,則殘劣之民,豈無怨咨?且以委官之踏驗不中、守令之未得遍審,遽變成憲,亦爲未便。

    「判漢城府事徐選、府尹高若海等以謂:」依本國舊制,佃客告水旱風霜蟲蝗之災,守令親驗,隨損給損,勿遣敬差官。

    「東部訓導官李甫欽以爲:」孟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貢。

    』夫以中國之土、大禹之制,貢法之行,未免不善,況我東方土地之肥塉,跬步相異,耕田沃饒者,不費人力,而一結之田,可取百石;治其塉薄者,雖費人力,而一結之出,不過十鬥,苟或定取十鬥之稅,則受田沃饒者,獨享其利,糞其塉薄者,未免稱貸,其可必行貢法乎?又況兇年民或飢饉,而必取十鬥,則失之重;樂歲粒米狼戾,而隻取十鬥,則失之輕。

    國用以之而或竭,民生由是而不遂,不可行必矣。

    臣居草澤,閭閻之事,靡所不知,當今之患,不惟損實之不均,莫若計其一家之人口,而定其耕田之多寡,使其豪強無連阡之田,寡弱得生生之業,然後申明損實之制,使無不平之歡,則實國家無疆之利。

    「左司諫卞季孫、右司諫權孟孫、左獻納李長孫、右獻納李師孟、右正言尹彌堅、東部敎授官蔡倫、中部敎授官鄭宗本等以爲:」今定貢法,誠爲美制,但不分地品膏塉,一結收租,限以十鬥,則不無輕重失宜之弊。

    伏望待其量田之後,更定收租之數,以便公私。

    「摠制河演以爲:」在昔大禹因土地之膏塉,制貢賦之差科,六府孔修,而庶事鹹治。

    惟我國家,大山大川相繆險阻,風氣所偏,寒燠各異,故四方之地,五穀之生,民生之不一。

    貧富之參差,職此之由。

    如慶尙、全羅沿海水田,種稻一二鬥,而所出或至十餘石,一結所出,多則逾五六十石,少不下二三十石,旱田亦極膏腴,所出甚多。

    若京畿、江原道依山州郡,則雖種一二石,所出不過五六石,不可以一體收租明矣。

    自前朝隻以上中下三等定制,將農夫手二指計十爲上田尺,二指計五、三指計五爲中田尺,三指計十爲下田尺,六尺爲一步,以三步三寸,四方周廻爲一負,二十五步爲一結而打量,其收租則皆取三十鬥,三等之田,差等不遠。

    且上等之田,惟慶尙、全羅等道,於千結僅有一二結焉,中田,於百結亦有一二結焉,其餘各道,隻有中田,亦於千結僅有一二結焉。

    是則大槪不分地之膏塉,皆以下等之田打量,有違於古制。

    每當損實之際,庸夫任意給損,亦爲未便。

    乞依禹貢之制,差遣使臣,分其卑高、燥濕、膏腴、瘠薄之地,定爲九等,而曾量上中田,則竝以下田尺,改量付籍。

    其收租之法,用元典所載,旱田水田每一結,收租三十鬥之數,上上田則收租三十鬥,上中田二十五鬥,上下田二十鬥,中上田十七鬥,中中田十五鬥,中下田十三鬥,下上田十鬥,下中田七鬥,下下田五鬥。

    京畿,直隷王都之地,徭役煩劇,非他道比。

    以禹貢冀州之例,其收租,每除一等,以尊京師。

    上項各道,如遇水旱風雹之災,則監司審其損傷,分數以啓,遵依朝廷給損之法,特旨減分給損,以爲恒式,則貢賦得宜,而一國之民,均蒙聖恩,庶合於大禹制貢之義。

    「參判柳季聞以爲:」我國土地之品不同。

    如慶尙、全羅等道沿海之田,種稻一二鬥,而所出幾至十石,若京畿、江原等道山谷之田,種穀一二石,而所出不過七八石,其田品之不同如此。

    前朝但以農夫手二指計十爲上田尺,二指計五、三指計五爲中田尺,三指計十爲下田尺,定爲二等,一結收租,竝以三十鬥定數,有違古制。

    開國以來,仍此法改量各道之田,每歲損實之際,庸劣之輩,眼量給損,其弊之極,不可勝言。

    今以貢法便否,訪問中外,欲革積年之弊,而立中正之制也。

    然其間有可言者,土田等第,尙循前弊,而收租定額,一遵貢法,則占上田者,長享其利,得薄田者,世抱愁歎,一國之民,苦樂懸絶,不忍坐視。

    乞依禹貢之制,分遣使臣各道,相其地之卑高、燥濕、膏腴、塉薄,定九等收稅之制,以慰民望。

    如遇水旱風雹之災,則監司親審損傷分數以啓,仰遵朝廷及歷代給損之法,特下隨損減分之令,以爲永世之典。

    「留後司品官村民幷一千一百二十三人,皆以爲可,七十一人,皆以爲不可。

    留後李種善、斷事官崔揆、經歷姜蔓老、都事宋秬等以爲:」依貢法收租,實爲美法,然我國土田膏腴塉薄,不與中國同,依舊爲便。

    「京畿守令二十九、品官村民一萬七千七十六人皆以爲可,守令五、品官村民幷二百三十六人皆以爲不可。

    都觀察使崔士儀、都事楊修、水原府使尹處誠、原平府使吳寧老、海豐郡事黃得粹、利川縣事金晅、高陽縣令柳興阜、加平縣監金偉等以爲:」田地膏塉不一,執良田者,十鬥之租過輕,執薄田者,十鬥之租雖少,猶未充數。

    且各司位田與外方公衙廩祿田,一年經費,酌量折屬,從實收租,尙且不足,若行貢法,則必加二分,軍國之需,由玆以減,莫若仍舊。

    如欲更定貢法,則辨其土地膏塉,分爲三等。

    「楊州府使陳仲誠以爲:」雖一邑之內,地品不同,執良田者,不論歲之豐兇,每一結納十鬥,則過輕,執塉田者,亦不論歲之豐歉,每一結納十鬥,則過重。

    自今分地品三等,某人所耕元田幾結,分上中下三等。

    豐年則上等一結二十鬥,中等十五鬥,下等十鬥;中年則上等一結十五鬥,中等十鬥,下等七鬥;兇年則上等一結十鬥,中等七鬥,下等三鬥,隨其歲之豐兇以收稅。

    加耕久陳田,則取田主告狀,親審陳及加耕之數,分其地品,續錄於籍。

    「平安道守令六、品官村民幷一千三百二十六人,皆以爲可,觀察使趙終生及守令三十五、品官村民幷二萬八千四百七十四人,皆以爲不可。

    黃海道守令十七、品官村民幷四千四百五十四人,皆以爲可,守令十七、品官村民幷一萬五千六百一人,皆以爲不可。

    忠淸道守令三十五、品官村民幷六千九百八十二人,皆以爲可,觀察使宋仁山、都事李宜洽、守令二十六、品官村民幷一萬四千十三人,皆以爲不可。

    江原道守令五、品官村民幷九百三十九人,皆以爲可,守令十、品官村民幷六千八百八十八人,皆以爲不可。

    觀察使曺緻、都事尹務、原州判牧使田興、判官李守良、春川府使李安敬、淮陽府使李原備、杆城郡守李思任、平海郡事金布、平昌郡事金兪甫等以謂:」地之膏塉各異,或陳或起,山上火耕甚多,宜仍舊損實收租。

    「鹹吉道守令三、品官村民幷七十五人,皆以爲可,觀察使閔審言、守令十四、品官村民幷七千三百八十七人皆以爲不可。

    慶尙道守令五十五、品官村民幷三萬六千二百六十二人,皆以爲可,守令十六、品官村民幷三百七十七人,皆以爲不可。

    慶州府尹趙琓、判官金自怡、安東府使鄭還、判官尹彌老、永川郡事徐晉、珍城縣監李自濡以爲:」一結之田,收租十鬥,可謂薄斂厚民之意。

    然每歲減三分之二,收租一分,則國用不足,將來可慮。

    況膏腴之田,十常一二;塉薄之田,十常八九,耕良田者之大幸,而薄田者之不幸,實有不均。

    雖在樂歲,或當農從軍,或擧家疾疫,僅能耕種,而未得耘耔,因以失農。

    若不踏驗損實,隻以元田之數收租,則雖罄盡財産,尙且不足,稱貸益之,以足取盈之數,怨咨將興,貢法之弊,龍子論之詳矣。

    大抵一法立、一弊生,古今通患。

    願仍舊制,隨歲豐歉,擇公廉正直之輩,使之踏驗,取以實數,以便民生,以足國用。

    「星州牧使李洽、善山府使李吉培、鹹昌縣令黃永、義城縣令金續、知禮縣監鄭雍、聞慶縣監盧任等以爲:」今考已往各年收租之數,損至六分之歲,罕矣。

    今於旱田水田,每一結以六分之例,收租十鬥,則賦斂過輕,國用虛疎。

    大抵田之膏塉不同,而執良田者獨享其利,占薄田者獨受其弊。

    其或因災傷全失農者,國家雖欲專免其租,守令事煩,未能及期踏驗,從實減租難矣。

    多般徭賦,皆準實數分定,則國用不贍矣。

    若其每年以實數推移加減,如各位田,則已矣,其定數折給,如豐儲、廣興倉、內資、內贍、奉常寺、仁壽、仁順府、義盈庫、軍資監等各司及外方各官衙祿廩給、文宣王鄕校等有數之田,一結收租十鬥,則比前折給之數,必倍蓰計折,然後與當初差等分給之數相準,以有限之田加給,亦難矣。

    大禹之立貢法也,必先分爲九等,今亦於一二州縣,審定地品,以行貢法,期以數年試驗,然後行之可也。

    「觀察使沈道源、都事李師曾等以謂:」立貢法、革損實,誠美意也。

    然民間不均之嘆,國用不足之弊,恐或如上項守令所言也。

    災傷失農之田,旣免其租,則陳荒之地,亦當免稅。

    災傷陳荒之田,盡聽陳告分揀,則向者損實之弊,不能盡革矣。

    旣不能盡革,而又有不均不足之弊,則恐非萬全之法也。

    宜令主掌官,計元田所入之數及中年實田所收之數,計國家用度盈縮、民間所納多少,更議施行。

    「全羅道守令四十二人、品官村民幷二萬九千五百五人,皆曰可。

    樂安郡事權克和以爲:」若於起田一結,隻收十鬥,則過輕,若不分起陳,幷收十鬥,則曾執塉田,不得已陳荒者,實有慊焉。

    自今當八月,田主告其陳及加耕處,守令親審,除其陳荒之數,隻於起田,豐年則收十五鬥,中年則十鬥,兇年則七鬥。

    如是則樂歲寡取之嫌、兇年多取之嘆,可兩除矣。

    「觀察使申槪、都事金緻明、守令十二人、品官村民幷二百五十七人等,皆以爲不可。

    可者,凡九萬八千六百五十七人,否者,七萬四千一百四十九人,命從喜等議。

     8月11日 ○己卯,遣同副代言尹粹,問安于使臣。

    昌盛言:「宜抄吉州捕土豹軍一萬五千名,給付前去頭目。

    」粹以啓,上曰:「鹹吉道因水災禾穀不稔,欲多抄軍,難矣,處之何如?」知申事許誠等對曰:「勿定數,令都節制使,隨宜抄軍爲便。

    」從之。

     8月12日 ○庚辰,親行秋夕祭于廣孝殿。

     ○謝恩使都摠制文貴、副使同知摠制金益精回自京師。

     ○傳旨司憲府: 謝恩使副使及從事官進獻席子,不謹齎進,以緻濕水汚穢,其鞫以聞。

     8月13日 ○辛巳,受常參,視事。

    詳定所啓:「今撰《六典》內文科疊用講經製述之條,請仍錄勿削。

    」上曰:「若欲行法,須堅如金石,勿令紛更可也。

    今講經之法,已議諸文臣,必不擧行,何煩載于令典乎?權近嘗言:『取人之際,見面講經,以第高下,實爲未便。

    』太宗從之,立爲製述之法。

    其後復行講經者,非有意也,擧行《元典》之時,此法亦復行之耳。

    卞季良語予曰:『講經之法,權近亦不欲行。

    封彌易書,恐有私也,何獨於講經,見面問難乎?實是弊法。

    』予使文臣議之,以講經爲不可者衆,予乃從之。

    」贊成許稠啓:「不行講經之法,則儒者皆事詞章,終無可爲敎授者,以今言之,爲大司成者,不得其人,以黃鉉爲行大司成,且堪宗學博士之任者,不過數人。

    昔臣赴生員試,擧子凡六十六人,中格者六十人,今則不啻千餘。

    此無他,前日講經之效,有以緻之也。

    請勿去講經之條。

    」上曰:「予之所以欲不行講經者,恐或行私也。

    」稠復曰:「取士之時,宰相三四人及臺省,幷參考試,雖欲行私,不可得已。

    雖一人有欲行私者,亦不過一二人耳。

    雖一二人幸中,餘皆實學者矣。

    」上曰:「予更商量。

    」 ○賜肉于讓寧大君禔。

     ○下敎工曹: 凡築城及營繕等土木之役,監役官吏,不體恤民之義,務欲速就事功,早作夜罷,極其勞苦,易生疾疫,因此橫夭者有之。

    自今聚衆役使,則京中提調、外方監司,不時檢察,禁其勞苦役民。

    如有疾疫者,令醫齎藥救療。

     8月14日 ○壬午,親傳望祭香祝。

     ○命知申事許誠,邀兩使臣,昌盛辭以足疾,請之再三乃至。

    上迎入慶會樓,設溫斟宴,尹鳳得疾先還。

    盛謂上曰:「願借防身倭劍,及還還之。

    」上曰:「知之。

    」俄而盛請見備身雲劍,元閔生以啓,命以大護軍李尙恒所奉雲劍示之,盛執而謝,仍齎去。

     8月15日 ○癸未,月食。

     ○命內官金淳,齎別膳分贈兩使臣。

     ○禮曹啓:「禮,婦人出,則擁蔽其面,今婦人着毛冠露面行路,有違古制。

    請自今禁着毛冠。

    」從之。

     8月16日 ○甲申,受朝參。

     ○以皇甫仁爲知申事,金宗瑞右代言,南智左副代言,尹粹右副代言,安崇善同副代言。

     8月17日 ○乙酉,受常參,視事。

     ○昌盛潛取頭目房,銅盂六、鍮鉢一,令本國銅匠天往銷之,將改鑄器皿。

    前此,盛悉取窓戶鉤鎖鐵釘之類,冶造鞍裝,命囚天往鞫之。

     ○吏曹啓:「前此各處營繕及橋梁造成僧徒等,不考立功多少及前職有無,超授大禪師,實爲猥濫。

    請自今無前職者,勿授大禪師之職。

    」命今且仍舊,自後毋得超授。

     8月18日 ○丙戌,受常參,視事。

    大司憲李繩直啓:「通事元閔生當昌盛欲見雲劍,宜據義防遮,今乃啓而示之,以緻取去,使失賓主之儀,且是危道。

    請按律科罪,以防其漸。

    」上曰:「通事之任,但傳語耳,憲府之請固當。

    然急遽之際,豈易設計?又安知終必齎去乎?」右議政孟思誠、戶曹判書安純等啓:「閔生誠有罪。

    」繩直復請痛懲,上謂代言等曰:「閔生雖非故犯,然左右皆曰有罪,且事關大體,其罷職以戒之。

    」 ○昌盛,夜令頭目等,潛消房中銅大爐,作塊。

     ○禦思政殿,閱雅樂及四淸聲,樸堧新造鍾磬也。

     ○左司諫卞季孫上疏曰: 憲司將元閔生之罪,請按律科斷,殿下特從寬典,隻罷其職。

    臣等竊謂上前通事之任,非特傳語而已,凡言語之輕重緩急,詳加審察,不可頃刻而忽之也。

    況當宴席,使臣請看雲劍,其言之不時也審矣,沮之宜無難者。

    閔生專以通事之任,位至二品,如此之際,尙不商量,遂爾啓達,其無謹愼效職之意,可知已。

    伏望依律科罪,以懲後來。

    且儀仗不可須臾廢闕也。

    當昌盛請看雲劍之際,殿下雖有命,固不可輕以與人,而遽給之,遂使儀仗廢闕,是亦臣等拊心之至者也。

    請幷下雲劍之任者,推鞫科罪。

     上曰:「閔生無罪,但事關大體,旣罷其職,復何加焉?且持雲劍者,尤爲無罪。

    予命示使臣而不從,則尤無謂也,諫院之言,未當矣。

    」 ○召還茂生,令依無職宗親例赴宗學。

    茂生兄弟,嘗共奸一女,收職牒黜外。

     ○命內官韓龍鳳,齎別膳贈兩使臣。

     ○傳旨京畿監司: 積穀江邊,有能捕得進獻黃魚者,優賞之。

     ○兵曹據平壤道防牌等上言啓:「平安、鹹吉道防牌之法一體,而唯平安道,未得受職。

    請自今平壤、寧邊道防牌,依鹹興府防牌例,成材爲首者,仍前職差授土官。

    義州道防牌,屬平壤道;江界、朔州道防牌,屬寧邊道,和會授職。

    」從之。

     8月19日 ○丁亥,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頭目等橫行下三道,今到廣州,欲向平安,彼實無事而行,予欲止之而不敢耳。

    且昌盛密消銅湯權七、銅爐一作塊,竊而藏之,故予置而不問。

    接伴使鄭欽之雲:『今後不使匠人見於使臣。

    』此語何如?」左議政黃喜對曰:「然。

    」 ○前知大丘郡事李次若,打殺星州官妓,命下政府六曹議之,或以爲威力制縛,或以爲良賤相歐,命從威力制縛,減一等。

     ○命內官金淳,齎別膳贈兩使臣。

     ○賜營造慕華樓諸色匠人等,米穀有差。

     8月20日 ○戊子,受常參。

     ○命知申事皇甫仁,議于政府雲:「昌盛言捕土豹海靑網子,欲自指揮捕之。

    若捕土豹,則非本國所知,使臣自專可也,捕海靑,則本國所能。

    且勑諭,初無與使臣同捕之言,何以處之?」僉曰:「土豹,因其指揮捕之可也,若海靑則本國獨令捕獲,勿以機械與之。

    」從之,遂命仁復以此意諭使臣,答曰:「海靑則依舊捕之可也。

    」 ○前知申事許誠遭母喪,賜紙一百卷、燭十五丁、棺石灰等物。

     8月21日 ○己醜,受朝參。

    命政府六曹,議崔揚善上書獻陵穿峴防塞可否。

    政府諸曹使李陽達詰之,陽達曰:「此脈有人迹尤好,不宜防塞。

    」政府六曹乃以陽達言啓,上曰:「揚善性本粗率狂惑,無可取者也。

    然亦或有一得之言,故議之耳。

    陽達精於地理,非揚善比也。

    然本無路,則必不爲開路之言。

    且獻陵,非幽深山谷,民家頗多,而人迹不絶。

    地理雖無有路無害之文,亦無無路必開之文,予意以謂塞之無妨。

    」禮曹判書申商對曰:「臣未知地理書,問諸李稷,雲:『山形起伏爲佳,故蜂腰起脈,地理家重之。

    蜂腰則必有路,有路何害?』」議論未定。

    上曰:「予將親聽陽達、揚善之言處之。

    」揚善,本不達地理者也,但固執己見,排斥同類,謂不己若,言談擧止,極爲無狀。

     ○上謂申商曰:「宗親不可無僚屬,若宗簿寺,糾察非違耳,非下官也。

    欲以仁壽府、或仁順府,定爲僚屬,如何?詳定以啓。

    」 ○司憲府啓:「六曹堂上及應常參朝啓堂上有故與否,必令告于本府,集賢殿官員常參勤慢,亦幷考察。

    」上曰:「六曹堂上,非各司比,不宜糾察。

    」右代言金宗瑞亦啓:「考堂上勤慢,未可也。

    」上曰:「然。

    集賢殿在闕內,其仕不仕,悉啓于予,亦勿糾察。

    」 ○上謂代言等曰:「九月上旬不隕霜,則蕎麥可熟乎?」對曰:「今年節候甚晩,猶可及也。

    」上曰:「予聞大豆稍盛,然乎?」對曰:「然。

    」上曰:「今年水田甚盛,山郡則失農,明年賑恤之策,不可緩也。

    」 ○迎接都監設晝奉盃,昌盛曰:「遣銅匠來,吾乃出矣。

    」館伴曰:「吾管宴享,不管工匠。

    」盛等乃出,酒二行尋罷,蓋怒天徃被囚也。

     ○吏曹據戶曹關啓:「自今委官,改稱損實踏驗官,必以曾經顯秩三品以下及國試入格者擇定,京畿則曾經顯秩,而退居者少,宜擇成衆官及受田者差定。

    其踏驗官冠服,一依京中提擧別坐例,監司守令,驗其職秩高下接之。

    踏驗已畢,監司第其高下以聞,最者,量才敍用,不中者,監司同敬差官,依律論罪,以嚴勸懲。

    」從之。

     ○刑曹啓:「萬頃縣人私奴金奉,與張文翮爭奴婢,文翮與裡人金召南,謀殺奉奪其物。

    文翮、召南,律該處斬。

    」從之。

     ○司諫院啓:「原州鄕吏安智潛免其役,屬典醫監,濫受八品。

    請收職牒,從本役,竝劾擧者。

    」命隻收智職牒,擧者勿論。

     8月22日 ○庚寅,受常參,輪對。

     ○行成均大司成黃鉉上疏曰: 唐、虞人材之所以盛者,由其所學之有其實也,漢、唐人才之不古若者,由其所學之無其實也。

    故體立於格緻誠正修之餘用,行於齊治平之際。

    學無其實,則文藝雖工,於誠正乎何補?訓誥雖明,於治平乎何與焉?恭惟我殿下,天性聰明,聖學緝熙,設科擧、崇理學,上自王宮,下至閭巷,無一地非學,無一人不敎。

    聖學之體旣立,聖學之用亦行,雖唐、虞之實學,無以加矣。

    然自文科初場,罷講論、試疑義之後,凡入國學者,徒慕虛名,不務實學,雖強受學,而退省其私,則經書之冊,束之幾案,講讀之聲,未之或聞。

    惟事雕篆之文,而古今人士所製,切於科文者,悉籍而佩之,晝誦夜思,手不停披,雖同儕之所製,苟或見容於人,則盡記藏之。

    疑義之文、表策之辭,不本諸經,蹈襲抄集,欲其徼倖於文衡者,非獨子弟也,朝之公卿,家之父兄,亦皆以此望於子弟也。

    雖肯苦心窮經,留意於希聖希天之學,而內以立其體,外以行其用乎?此非徒無益於學者之一身,誠有負於盛朝敎養之美意也。

    昔唐之李義山、宋之劉子儀專尙文辭,作爲一體,一時應擧之士,有如劉幾之輩,謂之西崐體,而崇信蹈襲。

    宋之尹洙、梅聖兪欲變其體,而竟莫能就。

    至於嘉祐元年,歐陽脩知貢擧,深惡西崐之體陋,而有蹈襲之者,一皆斥之,此宋朝人才之所由盛也。

    逮我盛朝,載諸《六典》曰:「式年科擧,必須通五經者,乃許赴試。

    宜令成均,分四書五經齋生徒,入大學齋,讀訖,成均館報禮曹,禮曹與臺省各一員,詣成均館,與館員同加考察,講說詳明,融貫旨趣者,立簿書名,升于論語齋,其不通者,仍在本齋,以竢其通。

    《論語》、《孟子》、《中庸》考講升陟,皆用此例,至于《中庸》,講說皆通者,升于禮記齋。

    讀訖,成均報禮曹,禮曹與臺省員考講,皆如四書列。

    以此升至《春秋》、《詩》、《書》、《易齋》。

    五部生徒,則敎授官試其通講者,送成均,更講如上項。

    其州府郡縣生徒,各道觀察使,每年春秋,令通經守令及閑良官二三員,歷至都會所考講,亦用成均例,某人通某經某書,明書于籍,悉送成均館,成均館報禮曹,更講如館例。

    館及五部、外方生徒,皆置簿籍,止書某人通某書某經,更不定其高下,至子午卯酉年,成均館報禮曹,禮曹啓聞,令京中成均館、漢城府、外方各道觀察使,將上項,通五經四書者,以前定頗數試取,四書各講一章,五經各講一章爲初場。

    」我太祖所以啓佑之者至矣,是誠殿下所當監之成憲也。

    議者以爲:「試以講論,則反有猥瑣之弊;試以疑義,則反有蹈襲之弊。

    」臣等竊謂兼此二法而增損之,然後庶乎其無弊矣。

    蓋入學生徒,當初分齋之時,旣與臺省禮曹同加考講而置簿矣,至於式年,何必更講,以爲初場乎?乞自今自大學齋至於周易齋而皆通者,直赴會試中場,而計其置簿經書,以爲初場分數,雖或不中,亦皆敍用。

    其餘未獲與於直赴之列者,鄕館會試,皆試以疑義,而凡三場之文,依歐陽脩取才之例,斥其蹈襲抄集,而取其本諸經書者,則可使崇信實學,而無猥瑣之弊;振發文才,而無蹈襲之病。

    且今之學者,爲名而不務實學,工於文辭者,見稱於朝著,名爲經學者,卒老於敎授,故爲子弟者,先有心於文辭,而未嘗有志於經學間,有勤於讀書者,則反受侮於朋友矣。

    盛朝雖切切興學,而學校之廢弛,至於如此之甚。

    此無他,凡爲敎援,視爲賤品,而不待之以師儒之道故也。

    今京中四部敎授,職帶成均,而反屬軍職,殆非所以尊師儒之意也。

    外方敎授,尤爲人之所輕,反不如鹽場驛丞,其赴任之際,各官各驛指爲私行,而不許止宿,至於任所,供億亦薄。

    自日守三班以至官僕之賤,視如贅肬而輕侮之矣,況其狂簡之輩,豈肯虛心聽受哉?乞自今四部敎授,每部各一員,依舊例以事務有閑,如藝文、奉常、宗簿、校書,隨品兼差,以尊師儒之任,外方敎授,擇經明行修可爲師表者遣之,而於界首官則依前朝司錄例,職兼外史,講觀之餘,悉記時政風俗之美惡,每於歲抄,實封送于春秋館,以垂勸戒。

    且當春秋季月,巡行領內各官考講,以察勤慢。

    赴任之時經宿之費、到任之後供億之費,優加詳定,以尊師儒,以勵後學。

    且詞章,儒者末技,無補於治化也。

    故宋朱文公憫當世不修學校之政,而序於大學曰:「俗儒詞章之習,其功倍於小學而無用。

    」本朝臣尹紹宗惡前朝九齋之法,而詩之曰:「詞章隻是誤人事,寂寞漢、唐誰俊才?」皆所以抑詞章浮末之習也。

    今四部學堂、外方都會,復行課試之法,是雖興學之美意,然以我聖朝,而反行前朝衰季之法,豈無識者之浩歎哉?乞自今四部都會課詩,依成均館例,改試疑義。

    且春秋賦詩之法,所以儲養人才,收用於異日者也。

    今年踰五六十者,亦與於賦詩,實有愧於儲養之意也。

    或父子俱賦,而子反居上,實爲未便。

    繼自今五十以上有子賦詩者,勿令與焉。

     命下詳定所。

     ○遣護軍金自雄于平安道,護軍李仁和于鹹吉道,捕進獻鷹子。

     ○命內官韓龍鳳,齎別膳分贈兩使臣。

     ○刑曹據黃海道監司牒呈啓:「洪熙元年八月十八日敎旨:『今後公私婢嫁良夫者,公處婢則京中各司、外方各官,私處婢則告于本主,然後方許交嫁。

    』今觀道內各官嫁良夫私婢之主,散居京及他道,故告主眞僞,閱實爲難,乞移文京中及各道,閱實,然後載諸形止案。

    且不考良籍,隻從所告載籍,則公私之奴,逃亡散住,妄稱良人,聚公私婢所生免賤者,容或有之。

    乞自今公私婢嫁良夫生子者,其父良籍明白者,則錄於文案,無良籍者,於隣裡及族人處,考其根腳施行。

    其不知根腳者,姑於文案,詳書其故。

    」命依所啓,但嫁良夫時,告本司、本主與否分辨條,勿擧行。

     8月23日 ○辛卯,受常參,視事。

    判府事崔閏德啓:「今年禾穀稍登,請築濟州牧場。

    」上曰:「曾令濟州按撫使審度便否,今若可築,則必啓矣。

    」閏德又啓:「臣嘗受修築各道城堡之命,年前審下三道城堡,其頹毀至矣。

    幸有堅城,周回甚窄,不可容衆守禦。

    今雖四方無虞,然安不忘危,聖人之訓,安知不虞之變,起於昇平之日乎?請九十月當番侍衛牌,勿令番上,先築沿邊城堡,以備不虞。

    且量繕工軍器監所藏之鐵,以備築城錠椎之資。

    又軍器監別軍,稱爲使令,多般役使,故本監軍器,視爲餘事,不遑造鍊,請勿供他役,專修軍器。

    」上曰:「卿言善矣。

    然有不得已之役,則役其農民,尤爲不可,故役之耳。

    」閏德出,上謂代言等曰:「除侍衛牌番上之意,何如?」對曰:「築城,非一二年可畢。

    今若不許番上,則後必援例,侍衛疎矣。

    」上然之。

     ○輪對,經筵。

    始講《律呂新書》。

     ○命孝寧大君??[1]、禮曹判書申商、右副代言尹粹等,審視獻陵穿峴開塞便否。

     ○謝恩使都摠制文貴、副使摠制金益精之行,進獻席子濕水,不檢擧,又解送遼東逃軍王養孫,在途亡匿,不啓其由。

    命罷貴、益精職,押物吳重寶、金汗贖杖六十,押送官吳貞貴,贖杖六十、徒一年半,因憲府之啓也。

     ○司諫院啓:「永樂十二年二月初三日吏曹受敎:『三品以下除授後,於班簿,錄其來歷,其自內除授者,稱特旨;以保擧除授者,稱某人薦;功臣及二品以上子壻,稱某子某壻;考前銜官案除授者,稱前官案付。

    』永樂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司憲府狀申:『吏兵曹下批後,京外通政以下,至權務除拜人員,各於名下,稱某特旨、某保擧、某考滿、某都目,明白載錄,單子申呈,報于都堂,移文臺省,已有成法。

    然衆所共知時行各司遷轉人員等,每政悉錄來歷,徒爲煩弊,實無憑考。

    上項京外通政以下,六品以上以前銜受職者及守令考滿除授者外,時行各司遷轉者,勿幷錄來歷。

    』今詳雖以時行遷轉者,或以特旨,或因考滿,或因仕多加資之例非一,而來歷關內,不分辨施行,故每當署謝之際,未知加資之由,考問甚煩,若西班則加資超資者,尤汗漫難考。

    請自今吏兵曹來歷關內,京外各品,雖以時行遷轉者,幷錄加資超資之由。

    」從之。

     8月24日 ○壬辰,受常參,輪對,經筵。

     ○兩使臣以捕土豹,往鹹吉道,命參贊盧閈伴行,遣右議政孟思誠、戶曹判書安純、左代言李孟畇餞之。

     ○兵曹啓:「進獻別馬,則高六尺以下,五尺八寸以上,歲貢馬及種馬,則五尺七寸以下,五尺四寸以上,皆用周尺。

    」從之。

     ○平安道館軍補充軍等上言:「願除館軍,還屬補充軍。

    」命下兵曹,與政府諸曹同議。

    僉曰:「已從自願,受敎定役,終有去官之路,宜仍爲館軍。

    但女孫,無立役之法,請勿付籍。

    」從之。

     8月25日 ○癸巳,受常參,視事。

    兵曹判書趙啓生啓:「今濟州捕倭人,臣以爲不可論功。

    此倭無甲兵之具,未可以賊船論也。

    倭人不戰而服,則當擒獲之,今乃盡殺,其設心以爲儻一人生,則必語其不拒戰之由,故盡殺滅口,而要賞於國,其計姦惡,不如不賞。

    」上曰:「若在兵亂之世,則此爲微功,不足褒賞,今昇平日久,四方無虞,雖如此細功,亦可賞矣。

    況濟州非倭人行商之處乎?但不生擒,是誠有罪,然反加罪,則無勸勵後人之義。

    」啓生曰:「雖有其功,職分當爲,何必加賞?」上曰:「然則雖大功,亦皆臣子職分之當爲也。

    盡忠立功,臣子之事;論功行賞,人主之權,古昔聖王之所不廢也,其與左右議政議啓。

    」 ○上謂代言等曰:「釋奠犧牲,隻用牛一及豕一半,故於配位左右廡,小小分奠,似不豐潔。

    且其膰肉,進于三殿及代言、司議、政府、禮曹,所餘甚少,文臣生徒飮福之時,不得均食,亦不可也。

    釋奠,通天下之祭也,其犧牲之數、緻膰之處,稽古文以啓。

    」 ○輪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