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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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戌)十二年大明宣德五年
春正月
1月1日
○壬寅朔,上率世子及百官,行賀正禮,禦勤政殿,受王世子及百官朝賀。
諸道進箋獻方物,議政府進表裏鞍馬。
○遣知申事許誠,邀使臣至,上迎入勤政殿慰宴,日暮乃罷。
禦勤政門,與使臣觀放火砲。
○命贊成權珍、判書金自知,宴慰眞立與其父母族親。
○慶尙道比安、善山、尙州、仁同、鹹昌、金山、開寧、居昌、知禮、安陰、全羅道茂朱、高山地震。
1月2日 ○癸卯,遣僉摠制金時遇于興天寺,邀眞立宴于勤政殿,日暮乃罷。
禦勤政門,與立觀放火砲。
昨,立不得與使臣赴宴,心懷不平,稍無禮於權軫,故宴以慰之。
1月4日 ○乙巳,禦勤政殿,受立春朝賀。
○禦經筵。
○進獻使大護軍尹須彌齎大狗以行,賜須彌毛冠衣及藥。
○以進獻文魚不精潔,罷慶尙道監司洪汝方職。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前處置使宋希美起自卑微,別無功能,但以弓矢小技,特蒙上恩,位至二品,受此閫外之寄,宜當小心敬畏,益勤禦侮,圖報上德之萬一,聞倭船到境,不卽親往,隻遣鎭撫,已爲不可。
且其鎭撫,雖曰捕賊,一不生擒,又無兵器,則非賊船明矣。
略不加察,謀欲受賞,曚曨啓聞,而情見事覺。
鎭撫金湧,則已伏其罪矣,獨此希美,特從寬典,隻罷其職。
臣等竊念倭之爲人,性本狡猾,乍臣乍叛,特賴殿下修好之恩,誠心歸附,實我生靈萬世之福也。
倘或積怨生釁,則非小患也。
金湧濫殺漁倭,希美從而啓聞,厥罪惟均,彼重此輕,非獨刑罰之失中,將恐倭奴尙懷忿怨,貽患邊鄙矣。
釋此不懲,邀功受賞者,必繼踵而起,伏望殿下,將希美之罪,依律科斷,明正典刑。
不允。
1月5日 ○丙午,受常參,視事。
刑曹啓:「奉吉誣告憲府誤決奴婢,律應杖一百、流三千裡。
然吉,原從功臣之子,例當贖。
」上謂左右曰:「功臣之子,例雖當贖,然吉可憎也。
處之何如?」贊成權珍、判府事許稠對曰:「此而不罪,則風俗日薄矣。
況此人恃爲功臣之後,再三誣告,非他開國功臣之比,宜罪之,以戒後來。
」允之。
○上謂左司諫柳孟聞曰:「昨日疏請宋希美之事然矣,然主將不可輕動。
若見一倭船而親自輕動,則或生他患,亦未可知,希美之不往,未爲過也。
第其麾下之人,妄捕漁倭,此則希美號令不嚴之緻然也。
及見金湧捕倭,徒喜其捕獲,不分辨啓聞耳,安有邀功妄告之心乎!倘邀功妄告,則罪不止此。
」 ○輪對,禦經筵。
○遣內官韓龍鳳,贈別膳于使臣。
○刑曹啓:「《續六典》內,永樂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吏曹受敎:『律學訓導去官,依永樂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刑曹受敎,七品去官後,稱爲訓導,仍仕本房,講習律文,訓誨後進,常與祿官照律。
本曹每歲季,考其勤慢,以一人京外敍用,又置訓導官,以敎律文。
』今觀律學之徒,其律科出身者,非唯七品去官人,雖八九品受職人及權知等,纔免軍役,已爲自足,競還鄕曲,閑遊廢業。
若以鄕吏出身者,尤甘心免役,不顧所業,曾無考察勸戒之方,故時仕者甚少,京外數多罪囚未及照律,因以滯獄,有違國家立法之意。
《元六典》洪武二十五年九月日頒降條畫內:『州郡鄕吏免役之法,除製述業及第、進士、生員出身者、特立軍功,事績現著,曾受功牌者、由雜科出身,曾歷所任,都目去官者、三丁一子選上,申省免鄕者、考其文案,依例免鄕外,無故避役及冒受官職者,其身及子孫,今朝通政以下、前朝奉翊以下,勒令從本,以實州郡。
』請自今閑居外方不仕者,限以來二月晦日,竝令現身就職。
八品受職未去官人等,如有限內不現者,鄕吏免役人,依《元典》收取紅牌,從本定役,其餘定屬其官軍役;七品受職者,依《續》《典》本曹考其勤慢敍用。
」從之。
○兵曹據鹹吉道都節制使牒呈啓:「去壬寅、甲辰年下來慶源赴防端川以北各官住甲士等,或有老病者,非唯不能防禦,亦將不堪侍衛。
請自今每於下番時,監司都節制使依舊甲士例,用騎步射改取才,一才不中者,卽報本曹,定所居官軍役以居。
本道閑散人及各人管下貲産,有實率居人丁五六以上兩班子弟,依舊甲士試取例,用騎步射及長片箭取才,錄其姓名、接處、年歲及入格等第、父職姓名、田丁之數、騎蔔馬齒毛色,每一人有闕,薦以三人,預呈都目狀于本曹,至翌年春,悉送于京,本曹更試充補。
」從之。
1月6日 ○丁未,受朝參,視事,輪對,經筵。
○禮曹啓: 宗親入學儀:宗親服學生服,至學門外,束帛一篚、一匹,酒一壺二鬥,脩一案三脡。
相者引宗親,立於門東西面,陳帛篚、酒壺、脩案於宗親西南當門北向,重行西上,敎官具公服,執事者引立於學堂東階上西面。
將命者立門西東面曰:「敢請事。
」宗親少進曰:「某方受業於先生,敢請見。
」將命者入告,敎官曰:「某也不德,請宗親無辱。
」將命者出告,宗親固請,敎官曰:「某也不德,請宗親就位,某敢見。
」將命者出告,宗親曰:「某不敢以視賓客,請終賜見。
」將命者入告,敎官曰:「某辭不得命,敢不從?」將命者出告,執篚者以篚東向,授宗親,宗親執篚,敎官降候于東階下西面,相者引宗親,執事者奉酒壺脩案以從,宗親入門而左,詣西階之南東面,奉酒脩者,立於宗親西南,東面北上。
宗親跪奠篚再拜,敎官答再拜,宗親還避,遂進跪取篚,相者引宗親進敎官前,東面受幣。
奉酒壺脩案者,從奠於敎官前,敎官受幣。
執事者取酒脩幣以東,相者引宗親立於階間近南北面,奉酒脩者出。
宗親再拜訖,相者引宗親出。
宗親入宗學儀:三四品敎官坐正廳北壁,五六品敎官東壁,迎送拜揖,依已定禮。
敎官旣坐,宗親就敎官前〈二品以上爲一行,三品以下爲一行,無爵者爲一行。
〉頓首再拜,敎官一時答拜。
禮畢,各就齋,以次受業。
敎官宗親竝平排,冠服則有爵者品服,無爵者學生服。
從之。
1月7日 ○戊申,禦勤政殿,受人日朝賀。
○江原道監司捕進白角鷹,命知申事許誠,齎示使臣,使臣雲:「宜幷進獻。
」 1月8日 ○己酉,受常參,輪對,經筵。
○以權軫爲吏曹判書,許稠議政府贊成,李隨兵曹判書,崔閏德判中軍府事,趙賚兵曹參判,柳孟聞僉摠制,樸瑞生集賢殿副提學,卞季孫右司諫。
1月9日 ○庚戌,幸太平館餞使臣,使臣進黑羽二箇,回贈黑麻布二匹。
1月10日 ○辛亥,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使臣進黑羽三箇、鶯歌羽二箇,回贈人蔘八觔,使臣怒不受曰:「慳高麗。
」 1月11日 ○壬子,幸慕華樓餞使臣,命右議政孟思誠、禮曹判書申商、知申事許誠,慰送于碧蹄驛。
○遣宣慰使都摠制元閔生于留後司。
1月12日 ○癸醜,親傳齊陵春享香祝。
○受常參,視事。
吏曹判書權珍啓:「僧徒曾受官敎,更令本曹合署連綴還給,所以防僞造也。
然以人臣而連署官敎之末,甚爲無禮,書諸史筆,恐貽笑於後。
」上曰:「卿言然矣。
僞造大寶者,多以其印文大而易摸也。
自今官敎則可仍舊給之,吏曹又以官敎所記之名,別爲職牒給之。
如是則竝受官敎職牒者,乃爲實職,而僞者自別矣。
」 ○傳旨: 自今刑曹司憲府漢城府,推劾罪人時,王室袒免以上親、太王、太後、王太後緦麻以上親、王妃小功以上親、王世子嬪大功以上親及集賢殿副提學以上、臺諫、政曹外,時散三品以下罪狀明白者,勿別請罪,竝照律以啓。
○右議政孟思誠、禮曹判書申商、知申事許誠等回啓:「使臣求毛衣席子甚勤,答以有聖旨難聽,使臣怒不接見。
」上曰:「卞季良雲:『從權與之可也。
』卿等以爲如何?」思誠曰:「天氣甚寒,贈以毛裘似可。
」商、誠皆以爲不可,乃止。
○遣宣慰使少卿韓確于黃州,都摠制成抑于平壤。
1月13日 ○甲寅,遣宣慰使李皎于安州,李叔畝于義州。
1月14日 ○乙卯,元日朝賀。
溫寧君裎、惠寧君柾等以笏打愼宜君仁梁冠箴墜地,愼宜君亦蹴溫寧君梁冠。
宗簿寺劾啓曰:「朝班,非戲謔之地,尊長,豈卑幼所侮??與柾先擧笏打冠,固爲非矣。
然仁乃裎之從姪也,而敢蹴其冠,敬長之義掃地,請治其罪。
」命黜仁于城外,收其抄奴及驅史皂隷。
○萬戶奇弘敬初娶生尙廉,再娶生尙質,三娶金氏生三子。
弘敬將死,給金氏田及奴婢,尙廉欲專之,奪其文契,金氏訴憲府。
尙廉欲害之,夜歸金氏家,揚言金氏與尙質通,曳尙質置金氏身上,斷兩人髮,以衾褥裹而縛之,告刑曹,累日推問,未得其情,命移義禁府鞫之。
1月15日 ○丙辰,上未寧,政府六曹問安,上曰:「眞內史,帝之幸宦也。
予欲厚慰,其議待之之禮。
」右議政孟思誠、判書權珍、李隨、參判鄭欽之、柳季聞、鄭淵等以爲:「旣有聖旨,毛衣行裝等物,不可贈之,以示頭目也。
但賜米豆三四十石于父家,又賜緜布百匹于其父益生,易土物以給之可也。
」上曰:「然。
」立嘗請以其弟,娶韓謙之女,命議可否,思誠等以爲:「謙非世族,宜配內史家,然婚姻必兩家自爲之,不可強也。
今若一從其請,則後日必請衣冠之族矣。
況謙大憝,死不償責,而在逃不現。
若令嫁眞立之弟,則立又必請釋謙罪,甚不可也。
」上曰。
「然。
」 1月16日 ○丁巳,眞立歸陽智本家,命摠制李蕆,齎內醞慰送于漢江。
1月17日 ○戊午,宴于思政殿打毬,諸宗親入侍,蓋慰讓寧大君也。
○左獻納李賴進封章,以宴未啓,是夕讓寧還利川。
○日本源持直,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四十六匹、大犬二隻、虎豹皮各二張、彩花席二十張。
宗貞盛請還被留人口,仍獻土物,回賜正布三十匹,發還被留五人。
1月20日 ○辛酉,臺諫以讓寧大君不宜入京,上疏爭之,不允。
○持平金子鏗啓:「命讓寧居利川,乃太宗深慮也,今不時召來,甚不可也。
願勿復召。
」上曰:「他日,予將親語爾等。
」 1月21日 ○壬戌,受朝參,視事。
大司憲李繩直啓:「太宗謫讓寧于利川,使不得入京,其深謀遠慮至矣。
今亟命召,無乃違太宗意乎?」上曰:「所貴乎臺諫者,以言其當理可聽之事也。
若讓寧事,則臺諫之諍久矣,而予之不聽,亦卿等素知也。
古人雲:『雖有小忿,不廢懿親。
』況讓寧與我之間,曾無些少過咎,何可不相見乎?出居利川者久矣,而未得命還,所以遵太宗意也。
予決不從,卿勿再言。
」右議政孟思誠亦固諍,不允。
○輪對,經筵。
○吏曹啓:「五百戶以上各官,例置敎導訓導。
靈山縣五百六戶,彥陽縣六百八十戶,蔚珍縣五百二戶,德山縣六百五十八戶,請於上項各官,皆置敎導。
」從之。
○司憲府啓:「同知摠制南宮啓於使臣晝奉盃時,使臣與生梨,啓跪受之,使臣令叩頭超舞,啓卽跪低頭搖肩,其卑屈阿諛甚矣。
及劾問,飾辭不服,不直莫甚。
請按律治罪。
」命隻罷職。
1月22日 ○癸亥,受常參,視事。
○幸箭串,觀放鷹。
上謂左右曰:「以忠義衛爲驅獸軍,自李順蒙犯罪而始。
忠義衛之設,非爲軍士,欲以庇功臣之後也。
大抵軍士須預習兵法,然後行師之際,乃不失律。
忠義衛則本不試才,老幼皆屬,不加訓習,儻犯軍法,未可加罪,但侍衛直宿而已。
」遂傳旨兵曹曰:「自今忠義衛於講武,大閱及門外行幸時,但令侍衛,其隨陣驅獸等事,一切除之。
」 ○黃海道監司啓:「黃州判官李安仲奸本州妓,又權任他官,招妓相奸,宜笞五十。
」下刑曹,改照律以啓。
1月23日 ○甲子,受常參。
○左司諫申包趐等上疏曰: 事合於義,則臣子之所當言;言順乎理,則君上之所必從,此臣等所以昧死上言,而不能自已者也。
禔之爲人,氣質桀驁,心志狂惑,多行不義。
我太宗大王炳幾燭微,廢置得宜。
又於引見之日,命之曰:「自予千歲之後,使不得往來于京。
」又曰:「禔若無禮於國王,古有賜死之法,付之群臣。
」其防微杜漸之慮,深切著明矣。
厥後禔罔有悛心,恣行無忌,屢犯邦憲,殿下特以親愛之情,待之益厚,召見無時。
其時臺諫盡言極諫,殿下雲:「自今有召見,必曉臣等。
」今又密召,非特失信於臣等,有違太宗之明訓也。
禔之進退,太宗大王旣付諸國家,則固非殿下所得而私也。
且禔之行止,非禔之所得擅也,一往一來,惟命是從。
及其還也,枉入女子之家,淹留乃行,其恣慢不度,略無敬畏,益可知矣。
臣等竊念自古爲國之道,在公不在私,公私之分,治亂係焉。
昔大舜封象于有庳而富貴之,使吏治之,恩義竝行,而後世稱之;漢武帝於淮南王,始之大縱,終不得保全,後世憾焉。
若不斷之以義,禔益放恣,事不得已,則殿下將何以處之乎?與其昵於私恩,接見不已,孰若勿使往來,安分保終,以全友愛之爲愈也!伏望殿下,體大舜恩義之兼全,念太宗保全之深慮,勿復召見,以慰臣民之望。
不允。
1月24日 ○乙醜,受常參,視事。
執義鄭苯、左司諫申包趐等啓:「讓寧大君禔之狂妄,衆所共識也。
以太宗之明哲嚴威,諄諄敎誨,終不能變其氣質,斷以大義,黜居利川,敎曰:」自今以後,毋復入京。
「此乃太宗宗社萬世慮也。
今乃召見,大違成憲。
禔若恃其親愛,以爲:」我雖狂妄,上必宥之。
「一朝犯不道之罪,則殿下將何以處之乎?此臣等不得不諫也。
上曰:」予之不聽,卿等亦熟聞之,復何言哉?「 ○上謂知申事許誠曰:「近臺諫屢以除授錯誤爲言,此無他,以前銜敍用之法不立也。
大抵爵以報功也,而前銜閑處者,或超陞資級,反居勤仕者之上,誠爲不可。
自今前銜,仍本資除授,如有人器相當,不得已超陞者,具由以啓。
」時吏曹判書李隨三寸姪明生,以前銜承仕郞,超陞啓功。
諫院劾隨及左議政黃喜、吏曹參判鄭欽之、文選司佐郞閔孝懽等,故雲然。
○輪對,經筵。
○日本作州刺史小早川常賀、肥前州源英、對馬島六郞次郞、一岐州佐志平種長等,遣人獻土物,回賜川常賀正布七十八匹,源英四十四匹,六郞次郞四十八匹,平種長一百二十九匹。
○眞立自陽智還,命摠制李中至,齎內醞迎慰于漢江。
1月25日 ○丙寅,遣僉摠制金時遇,邀眞立以來,設溫斟宴于思政殿。
1月26日 ○丁卯,受朝參,視事,輪對,經筵。
○賜六郞次郞、藤次郞各米豆幷三十石。
○奉常寺尹李安敬,訪問蓼島而還。
傳旨鹹吉道監司: 前此往見蓼島之人及素見聞本島之狀者,悉訪之。
鹹興府蒲靑社住金南連曾往還本島,其給傳以送。
若老病則詳問本島形狀及人居殘盛衣服言語飮食之類以啓。
1月27日 ○戊辰,日暈,日珥,白氣貫兩珥及日中。
○受常參,輪對,經筵。
○命內史金淳,贈魚肉于眞立。
1月28日 ○己巳,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眞立未有親請之事。
前日請宴,告予曰:『臣祖上一根奴婢,他族皆役使,獨臣父以迷少,未得分執,願以官法分之。
』予卽位以來,無親覈之事。
今令代言司考之,則立父益生初得弱婢一名而死,非實未分也。
予聞立之家實無蒼赤,然各有主,未可奪而給之。
」左議政黃喜對曰:「上敎誠然。
」 ○進獻使上護軍洪師錫回自京師。
○左司諫申包趐等上疏曰: 今放左軍婢閏伊及母其每。
閏伊驕佞妖媚,取悅於人,淫其所不當淫者,敗傷亂俗,罪不容誅,殿下特以寬仁,末減其罪,隻屬官婢,得全其生,幸矣。
定屬未幾,放之太早,而不役其役,使之閑居,非特有違於邦憲,適足以逞欲也。
如此則爲惡者,何所懲乎?臣等以爲付處之人,或有時而可赦;定屬之人,顧無時而可放也。
其所居陽智,境接利川,若令隨意自適,則復蹈前轍,亦未可知。
倘或如前,則將如之何哉?此臣等所以憤切不已者也。
伏望殿下將閏伊與母其每,永屬邊郡官婢,以杜亂階。
不允。
○眞立進段子十二匹、綃毛子各一匹,中宮段子三匹,東宮段子七匹、黑氈笠一,回贈黑細麻布九十二匹、白細苧布五匹。
○遣內史金淳,贈魚肉于眞立。
○司諫院啓:「今考京官及守令加資之法,《續六典》,永樂二十一年六月初五日吏曹受敎:『守令每年兩考,三上至五上加資,三中至五中仍舊資;京官滿五考,三上至五上加資,三中至五中仍舊資遷轉。
』每見除授守令時,前銜別坐,則考其功績等第,加資敍用。
其以京官除守令者,京官朔數,或至二十八九朔,雖考至三上,不加資除授,必待赴任以後月數,滿五考三上,乃得加資,故以京官除守令者,率皆缺望。
矧今京外職事無異,而考功循資,已有成法,請自今以京官除守令者,通計京外功績等第。
從之。
1月29日 ○庚午,受常參,輪對,經筵。
○以??爲大匡輔國、敬寧君,裀大匡輔國、恭寧君,李中至兵曹參判,李君實左軍同知摠制,禹承範禮曹參議。
○左司諫申包趐等請:「勿復召見讓寧大君,定役閏伊于邊郡。
」上曰:「予必不聽,卿等勿復言。
」命代言司,凡幹讓寧狀疏勿啓。
司憲府又上疏爭之,上曰:「見卿等疏,更無可聽之事,勿復言。
」掌令崔文孫啓:「上敎雖切,然太宗訓昭昭在耳。
願念宗社大計,勿復接見。
」上曰:「大抵臺諫進言,一有唱者,則雖知其不聽,皆從而和之,衆咻不止,其可乎?」謂代言等曰:「凡幹讓寧章疏,悉焚之。
」代言等請勿焚,從之。
1月30日 ○辛未,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親傳朔望香祝。
○禮曹據承文院呈啓:「吏文習讀人,初無定額。
洪熙元年差六人,宣德二年差十二人,凡十八人,厥數不多,且無定額。
請加十二人,以三十人爲定額,令本院提調,選年少聰敏衣冠子弟充補。
」從之。
○禮曹啓:「謹按洪熙元年四月日受敎:『《經濟元典》大小使臣路次相會禮,奉王旨、敎書、內香、宣醞諸使臣,遇於路上,交相下馬,躬身祗送後,驗職次相揖,無王旨、敎書、內香、宣醞使臣,遇奉王旨、敎書、內香、宣醞使臣,則下馬躬身祗送。
若下馬者兩府,則陪來使臣,下馬行揖禮,嘉善以下,平身退立,陪來使臣仍過行。
京中大小人員朝路,遇奉內香、敎書、宣醞使臣,亦依此例。
』臣等竊謂《元典》所載,彼此俱係受命之人,若非受命之人,不可同於《元典》使臣之例。
今後京中凡大小臣僚,遇奉敎書、內香、宣醞者,下馬躬身道左,過後平身;奉敎書、內香、宣醞者,依舊式不下馬。
若諸祀則獻官薦俎官外諸執事,驗下馬者官品高下,依《元典》下馬式下馬,若奉敎書、內香、宣醞者相遇,一依《元典》交相下馬,躬身祗送,但除揖禮。
凡受敎書、內香、宣醞使臣在道,奉敎書、內香、宣醞者,在使臣前不過十步。
」從之。
二月 2月2日 ○癸酉,禦經筵。
○遣僉摠制金時遇,邀眞立以來,設餞宴于思政殿。
○遣宣慰使工曹參判柳季聞于碧蹄,都摠制元閔生于留後司,少卿韓確于黃州,同知敦寧府事李皎于安州,摠制成抑于平壤。
○上謂代言等曰:「凡爲人上者,皆好質直之人,今觀眞立爲人淳直,故皇帝親愛之。
臣之便佞者,最可惡也,卿等戒之。
」 2月3日 ○甲戌,禦經筵。
○眞立詣闕辭,上禦思政殿接見,行茶禮。
以戶曹參判崔士康爲伴送使,命政府六曹餞于盤松亭,令其父崔益生、弟有江送于義州。
○賜祭于摠制趙叙。
敎曰: 爲臣事君,克全終始。
居上接下,何間幽明?惟卿器宇弘寬,制行質直。
以元勳適長,早捷文場。
服勞我家,多所踐揚。
予嘉乃績,秩陞正憲。
庶享遐齡,期補眇躬。
豈意中年,遽爾告終?輟朝議諡,一依恒規。
爰命禮官,伻奠素帷。
於戲!委質爲臣,旣已醇謹於平昔;崇德報功,宜加恩禮之哀榮。
2月4日 ○乙亥,戶曹啓:「今考市直,緜布一匹準正布二匹,京外皆然,而各道貿鹽之時,緜布一匹準鹽三石九鬥,正布一匹一石三鬥,市鹽太輕。
請自今緜布一匹準鹽二石六鬥,以爲恒式。
」從之。
2月7日 ○戊寅,遣宣慰使慶昌府尹崔府于義州。
○司謁車得祥欲以十三歲女,嫁宦者印壽,具資裝送于壽家,宦者裵萱爲媒。
命杖得祥一百,定本司苦役;壽七十,付處所居官;萱八十,充本官軍役。
2月8日 ○己卯,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命放還印壽,囚內官趙珠于義禁府數日,放之。
○傳旨戶曹: 自今進上及世子宮衣襨綿布,竝用十三四升,裏用十升紬。
○陳理妻李氏死,賻米豆幷四十石、紙一百卷,又賜棺槨。
2月9日 ○庚辰,上以冕服率世子及百官,行賀聖節禮。
○慶尙道安陰、居昌、全羅道茂朱縣地震。
○命給印壽職牒。
初裵萱行媒,壽曰:「吾常直闕內者也。
不啓而潛圖,可乎?」萱強之,乃許。
事且未成,故原之。
○傳旨兵曹: 功臣嫡妻無子者,妾子雖本系私賤,許屬忠義衛。
○改築濟州漢拏山牧場,周圍一百六十五裡,移民戶三百四十四。
2月10日 ○辛巳,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監察李安商鞫光州牧使辛保安緻死之由,保安伴人吳漢雲:『在衙中聞打人聲,往視之,乃邑人盧興俊打傷保安,遂死。
』又問其詳,則漢匿不報,杖訊三次,亦不報,又不杖而問,復曰:『興俊打傷而死。
』遂囚漢,漢自縊死。
邑宰見殺,邑人所共惡也,而漢遽縊死,可疑也。
憲司雖已移文更推,又別遣人鞫之如何?」僉曰:「宜遣刑曹郞官。
」從之。
○輪對,經筵。
○大司憲李繩直等上疏曰: 《續六典》赴京使臣之行禁防條件,至爲嚴密,慮有法外遺姦,必遣監察,搜檢禁物,更驗帶行奴隷面貌,以覈眞僞,使無猥濫,國家所以畏生釁、重廉恥之道切矣。
近來不遣監察,委諸監司,非徒成法廢弛,犯禁之徒,必無所畏也。
自外官搜檢之後見獲者,打角夫金辛之外,無聞焉。
且金辛,無僕從至微者也,其所持之物,尙如此,其他可知也。
伏望殿下,俯從臣等之請,命遣監察,當正朝使渡江之際,搜檢齎來物件,如有所犯,一遵成法,以戒後來。
又當每行,必遣監察,嚴加糾察。
不允。
○兵曹啓:「自今六曹參議、代言、僉知敦寧、集賢殿副提學、三軍僉摠制等堂上官已行前銜,請於春秋衣甲點考,令子壻弟姪代之。
」從之。
○刑曹啓:「強盜全貴生、趙元、劉成等,律該處斬。
」從之。
2月11日 ○壬午,受朝參。
日本國王所遣宗金、道性等二十四人隨班,上引見宗金、道性于殿內。
○視事,輪對,經筵。
○慶尙道大丘、淸道、靈山等官地震。
2月12日 ○癸未,受常參,輪對,經筵。
○大司憲李繩直等上疏曰: 今考《續六典》:「各品賤妾所産結婚,各於其類,毋得犯婚於兩班家門。
」此辨貴賤、定名分、慮後世、混族屬之深意也。
今以功臣賤妾所産,命屬忠義衛,是乃殿下,報功臣、繼絶世之至恩也。
然我國家,自箕子以來,卑不淩尊,賤不淩貴,維持國俗,整頓綱常,號稱禮義之邦者,以其嚴族屬之辨也。
況忠義衛子弟,與國同休戚,昵侍左右,非賤妾之産所敢當也。
若使此輩屬忠義衛,與衣冠子弟竝駕齊驅,布列朝著,則不數十年,族屬混淆,尊卑紊亂,必有噬臍之患矣。
伏望殿下俯察邇言,還收成命,以嚴族屬之辨,以副臣民之望。
不允。
2月13日 ○甲申,受常參,輪對,經筵。
○左司諫申包趐等上疏曰: 功臣嫡妻無子者,雖賤妾所生,許屬忠義衛,誠殿下重功臣之美意也。
《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
卑高以陳,貴賤位矣。
」嫡妾良賤之分,固不可紊也。
然則良妾之子,不可與嫡子竝列,況私賤之子乎?其末流之弊,詎可勝言?伏望殿下,將功臣私賤所産,亦依《六典》所載,限品敍用,勿令幷屬忠義衛,以嚴尊卑之分。
不允。
○以鄭招爲右軍摠制,洪理左軍同知摠制,樸葵右軍同知摠制,金益精禮曹參判,李澄石右軍摠制。
2月14日 ○乙酉,受常參,視事。
右司諫卞季孫啓:「功臣私賤所産,請勿屬忠義衛。
」上曰:「雖無成規,此法已定於太宗之時,況公賤所産,已列忠義衛,私賤公賤有何間乎?大抵忠義衛,以祖父之功,而重其後嗣也。
爲其子老,不分公私賤,竝屬忠義衛可也。
」季孫曰:「若私賤與其主同處入直,實未便。
」上曰:「一品私賤所産,限五品授職,已有成憲,雖不同爲忠義衛,其受職則一也,勿更言。
」 ○輪對,經筵。
○親傳望祭香祝。
○頒《農事直說》于諸道監司州郡府縣及京中時散二品以上。
上曰:「務農重穀,王政之本,故予每惓惓於農事也。
」 ○慶尙道基川、義興、比安等官地震。
2月15日 ○丙戌,受常參。
2月16日 ○丁亥,受朝參,視事。
上謂摠制樸葵曰:「黃海道去歲禾穀如何?」對曰:「雨暘不時,且方結實,凄風爲害,禾甚不稔。
道內水田十分之一,而旱田尤不實,今春民生多艱,必資義倉,乃得生活。
」時葵以黃海道監司遞來。
○輪對,經筵。
2月17日 ○戊子,受常參,經筵。
○大司憲李繩直等上疏曰: 近以功臣賤妾之産,許屬忠義衛,臣等聞命驚駭,具疏以聞,未獲蒙允,親啓情由,殿下諭之曰:「太宗有命,大臣已定,所言難從。
」臣等承命戰慄,益切愚衷。
謹稽《續典》,永樂十二年正月日議政府受敎:「二品以上自己婢妾之子,永許爲良,限五品受職。
雖有大功,賞以錢帛田民,毋過其品。
」永樂十三年六月日六曹同議受敎:「各品庶孽子孫,不任顯官,以別嫡妾之分。
」永樂十三年四月日議政府六曹同議受敎:「一品以下各品賤妾所生婚姻,各於其類,毋得犯婚於兩班家門。
」其防微杜漸之意,至深切矣。
臣等以爲賤妾子之屬忠義衛,雖太宗有命,竟未施行,則是太宗未成之典也。
又諭之曰:「欲令功臣之無後者繼其絶嗣。
」臣等以爲國家旣許二品以上賤妾所産,限品受職,則不待屬忠義,然後繼絶嗣也。
又諭之曰:「忠義衛,非臺諫六曹之比也。
」臣等以爲忠義衛子弟,以勳賢之裔,與同休戚,出入政府六曹臺諫,倚望匪輕,非若內禁衛軍士專尙才藝,不分世系之類也。
臣等反復思之,尊卑之分、上下之等,猶天建地設,不可易也。
苟以卑居尊,以賤居貴,則上下易位,而民志不定矣。
惟我國家,嚴族屬、辨貴賤,其來尙矣。
今者悉令此輩得參忠義衛,竝列通顯,使無區別,則僭擬必生,將與本主構成禍釁,謀欲陷之者,有之矣,且與本主相爲婚姻者,亦有之矣,甚非正名定分,強幹弱枝之義也。
言之至此,實爲寒心。
伏望殿上一依前章所伸,追還成命,以明族屬之辨,以示名分之嚴。
不允。
2月18日 ○己醜,受常參。
○左司諫申包趐等上疏曰: 尊卑貴賤,粲然有序,不可紊也。
今以私賤所産,竝屬忠義衛,則私賤或升本主之上,本主反居私賤之下,是加冠於屨,人道之大經拂矣。
且君子小人,勢不相容,使之竝列無等,混淆無別,則其他適子,豈無缺望乎?殿下以重勳臣之美意,反以輕功臣之後,實有憾焉。
伏望殿下,俯採前章所啓,亟收是命,以慰輿望。
不允。
2月19日 ○庚寅,受常參,視事。
上謂大司憲李繩直、正言楊繼元曰:「近日臺諫疏請之言,予意以爲固執矣。
自甲午年二品賤妾之子,永許爲良,限品受職。
且自太宗時功臣公賤所生,已屬忠義衛,獨於私賤所生,而不屬,可乎?且公賤或爲私賤,私賤或爲公賤,則公賤私賤,又何分也?雖平民娶賤口所生,猶且從父爲良,況以功臣而無後,其祀將絶,幸有賤妾之子,必屬忠義衛,然後其爲功臣之後,益以明白矣。
臺諫不察此意,但謂今日新立此法。
」繩直對曰:「臣等專未知公賤所産,曾屬忠義衛也。
」上又曰:「卿等若欲此輩不屬忠義衛,則先正限品受職之法可也,獨至此而欲正之,抑末矣。
又諫院上疏,以本主反居私賤之下,爲不可,此則官爵然也。
旣有限品受職之法,故雖本主,若秩卑,則必居其下矣。
徒以官爵而論之,則或以父,而反居其子之下,何怪乎以本主而居私賤之下乎?在位故也。
」 ○禦經筵。
○慶尙道密陽、梁山、金海、機張、東萊等官地震。
○吏曹啓:「前此各司提調及各衛節制使、都城衛各牌節制使,皆以二品以上及時行僉摠制以上爲之,今各道監司、節制使、處置使,竝以京官兼之,故二品以上官,不足於用。
請以前銜參議、代言、僉知敦寧、僉摠制等堂上官已行者,於節制使,亦竝注擬。
」從之。
○禮曹與儀禮詳定所議奉常判官樸堧上書條件以啓: 堧雲:「宗廟之樂,前此堂上堂下,皆用無射宮,有陽而無陰。
今據古制,下奉無射,上歌夾鍾。
蓋夾鍾無射,卽卯與戌陰陽之合,而先王享人鬼之樂也。
社稷之樂,前此堂上堂下,皆用大蔟宮,亦純乎陽也。
今據古制,下奏大蔟,上歌應鍾。
蓋大蔟應鍾,卽寅與亥陰陽之合,而先王祭地祇之樂也。
釋奠之樂,前此堂上堂下,皆用南呂宮,無其合也。
今據古制,下奏姑洗,上歌南呂。
蓋姑洗南呂,卽辰與酉陰陽之合,而古人祀四望、祀聖賢之樂也。
圓壇之祭,卽圜丘祀上帝之禮也。
諸侯無常祭之理,我朝舊行之,非禮也。
又其用樂,堂上堂下,皆用大蔟宮,全非也。
去永樂丙申年間,文定公趙庸爲禮曹判書,啓聞改正,祭以祈雨,歌用《雲漢篇》,其樂下奏黃鍾,上歌大呂,以復周室六合之制。
蓋黃鍾大呂,卽子與醜陰陽之合,而先王祀天神之樂也。
是其律呂合聲之法,已見用於其時,著在圓壇之儀,但未編及於他祭之樂,爲可恨也。
今臣承命,悉皆改正固非無是佐驗,而敢爲是臆說也。
先農先蠶之樂,前此堂上堂下皆用大蔟宮,專無所據。
今用古制,下奏姑洗,上歌南呂如釋奠之樂,此卽辰酉之合,而古人祀聖賢之樂也。
風雲雷雨之樂,此皆用大呂宮,純乎陰也。
祀天神而純用陰律,尤非所宜也。
今據古制,下奏黃鍾,上歌大呂如圓壇之樂,此卽子醜之合,而先王祀天神之樂也。
山川之樂,奏蕤賓歌函鍾正也。
我朝據《洪武禮制》州縣之儀,與風雲雷雨同壇而祭,故隻用祀天神黃鍾大呂之宮,蓋無二尊故也。
雩祀之樂,前此堂上堂下,皆用大蔟宮,全非也。
求之古制,亦無用某律之文,然此祭六位之神。
我朝據《文獻通考》、《月令》、《孔子家語》等書,以爲句芒、蓐收、玄冥,則少皡氏之子也。
祝融則顓頊氏之子也。
後土則共工氏之子句龍也。
後稷則周之始祖也。
此六者生爲上公,死爲貴神。
原其所自,上世聖賢之神,當如釋奠。
先農之禮,用姑洗南呂之律,但陳暘《樂懸圖》內,鼓用靈鼓,似以地祇祭之爲可疑耳。
以地祇祭則當用大蔟應鍾之律,迎神之樂,各有所屬,祀天神則用圜鍾宮六變,卽《周官》所謂其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者也。
祭地祇則用函鍾宮八變,卽《周官》所謂其樂八變,則地祇皆出,可得而禮者也。
享人鬼則用黃鍾宮九變,卽《周官》所謂其樂九變,則人鬼可得而禮者也。
我朝迎神樂,不辨所屬之律,而隻以《凝安》、《景安》等曲名著之,又不知六變、八變、九變之法,每祭迎神,皆以黃鍾一宮奏之,三聲而止,或二聲、或一聲,因執禮之言而止之。
今據先王之制,一皆改正,條具如左。
宗廟迎神,用黃鍾宮九變,蓋黃鍾,卽北方子位之律也。
《周禮》註雲:『黃鍾生於虛危之氣,虛危爲宗廟,故以聲類求之。
』陳氏以爲:『以其死者所首之方,故用此宮以緻人鬼。
』其樂九變者,子之數本九也,故此宮,古人謂之人宮。
釋奠先農雩祀同此,皆享人鬼故也。
社稷迎神,用函鍾宮八變,蓋函鍾,卽坤上未位林鍾律也。
《周禮》註雲:『林鍾生於未坤之位、東井星之外,卽天社也。
』陳氏以爲:『以其神養萬物,故用此宮以出地祇。
』其樂八變者,未之數本八故也。
山川用樂則亦用此宮,屬乎地祇故也。
此宮,古人謂之地宮。
以函鍾爲名者,坤有含洪之義也。
圓壇風雲雷雨迎神,用圜鍾宮六變,蓋圜鍾,卽震上卯位夾鍾律也。
《周禮》註雲:『夾鍾生於房、心之氣。
房、心爲天帝之明堂也。
』陳氏以爲:『以其帝出乎震,故用此宮以降天神。
』其樂六變者,卯之數,本六故也。
以圜鍾爲名者,天體本圜也。
此宮,古人謂之天宮。
送神之樂,隻用所屬之宮,一變而止,今列于下。
宗廟、先農、先蠶、釋奠、雩祀等祭,同用黃鍾一成;圓壇風雲雷雨等祭,同用圜鍾宮一成;社稷山川、城隍山川則同。
社稷用函鍾宮一成,城隍則古無用樂之文。
」今詳右等條,請皆從之,但雩祀之樂,宜用姑洗南呂之律。
堧又雲:「樂懸之制,本取法於十二辰,每一辰,設編鍾一架,編磬一架,又編鍾、編磬之間,設一鍾一磬。
子位則黃鍾聲,醜位則大呂聲,寅位大蔟,卯位夾鍾,餘位如之。
此先王之制取法於陰陽,詳密如此,不可損益者也。
我朝軒架,每一位隻設編鍾編磬,而無逐位本律之鍾,有違先王取法之意。
願備鑄以復古制。
」今詳古制,離磬鎛鍾具十二辰位,用於宮懸軒懸,闕三辰之位,此說宜不從。
堧又雲:「自古先農之樂,皆用土鼓,今用路鼓,非制也。
謹按《禮運》註雲:『土鼓,築土爲鼓也。
』《周禮》註杜子春雲:『以瓦爲匡,以革爲面。
』陳暘則以《禮運》爲據,而不取子春之說。
然雅樂之器、土音之屬,皆以瓦爲之,塤缶之類,皆是也。
上古築土之鼓,旣不能倣,則姑依子春之說,陶瓦爲匡,冒革爲面,以代上古土鼓之用。
」今詳此說,從之爲便。
堧又雲:「堂上之樂,擊拊爲先,拊之爲器,其用先歌。
陳暘以爲:『堂上之樂所待以作者在拊,堂下之樂所待以作者在鼓。
』蓋堂上門內之治,以拊爲之;堂下門外之治,以鼓爲之。
內則父子,外則君臣,人之大倫也,而樂實像之。
以此觀之,堂上之樂,不可無拊,今無之。
考其制作之法,《周禮》圖說及陳暘之書、林宇《樂譜圖論》不同,願依一說,製造用之。
」今詳拊之爲器,體制難定,宜勿製造。
堧又雲:「按《周禮》《春官》雲:『鼓人以晉鼓鼓金奏。
』〈金奏,擊編鍾也。
〉《周禮》圖及陳氏禮書樂書內圖懸鼓之狀,以爲懸鼓,卽晉鼓也。
〈以其進樂故謂之晉鼓,以其懸設故謂之懸鼓。
〉陳暘因謂:『宮懸設之四隅,軒懸設之三位。
』荀子以爲:『衆樂之君。
』今雅樂大鼓,似倣此鼓爲之。
然其形制,與《周官》《韗人》之說不合。
且隻作一件,偏置一隅,又不懸設,非制也。
願令備造,一如周制用之。
」今詳軒懸所設雷鼓靈鼓路鼓,皆不能聲。
今之所用大鼓,宋人以爲散鼓,其後代以晉鼓,乞依宋制用晉鼓一。
堧又雲:「缶之爲樂,始自堯時,歷代不廢,至秦而尤尙用之。
不徒爲樂懸之器,而擧世皆好之,豈無聲音節奏,而俗尙至此哉?臣觀我朝所用之缶,其形不類於圖,又於扣擊,全無聲韻,軒架內徒備行列,故缶工之類,謂之歇工,欺慢甚矣。
謹稽古書,唐永泰初,司馬滔進《廣平樂》,以八缶具黃鍾一均之聲。
宋時民間用九甌,含五聲四淸之聲,則軒架內十缶之音,分十二律爲聲,似亦無難。
又凡土成之器,有鼓之而無聲者,有聲甚淸和者,有聲高者,有聲下者。
蓋聲之有無,卽陶之熟與不熟也。
音之高下,則器之厚與薄、深與淺也。
今於城外近地麻浦水邊,幸有陶所,願擇善陶者,給力給料,以任其役,俾知音料事者朝夕往來,親監陶造,必以形與圖合,聲與律和爲準,器成之後,衆工各持隨字互擊十缶之音,自成一樂,然後入於行列,合之衆音,則聲聲相應,甚有條理。
臣願一試之。
壎之爲器,古雲:『長三寸半,圍五寸半。
』陳暘雲:『平底六孔,水之數也。
中虛上銳,火之形也。
壎以水火相合而成器,亦以水火相和而成聲。
』其制作之法,皆有所據,不可妄作也。
今樂懸所用壎制,或大或小,或長或短,不依分寸,或上下皆銳,或上下皆圓,全失平底銳上之制,陶造甚粗,開穴全訛,律聲調協,安敢有望?願依先賢圖說,改造用之。
祭享之鼓,有雷鼓、靈鼓、路鼓凡三樣也。
陳暘雲:『雷,天聲也,故祀天神用雷鼓。
靈,地德也,故祭地祇用靈鼓。
路,人道也,故享人鬼用路鼓。
』臣觀古人軒架圖,祀天神用雷鼓三架,祭地祇用靈鼓三架,享人鬼用路鼓三架。
今宗廟軒架用路鼓三架,正合古制。
至於社稷當用靈鼓三架,而反用雷鼓一架,圓壇風雲雷雨當用雷鼓三架,而反用靈鼓一架,彼此相易,名實未符,且有欠缺,豈宜盛朝有此過擧乎?願依古說備數制作,各以其類,陳而奏之。
祀天神用卯宮圜鍾之律,樂用六變、鼓用六面者,先天之數,卯得其六故也。
祭地祇用未宮函鍾之律,樂用八變、鼓用八面者,先天之數,未得其八故也。
陳暘此說,似有據依。
《周禮》註引鄭司農雲:『雷鼓六面。
』與陳氏同。
又引鄭康成雲:『雷鼓八面,靈鼓六面。
』今奉常寺序列圖,不考陳氏之說,隻據康成之言爲圖,故此二鼓易換。
願依陳氏之說改之。
軒架三面,編鍾之位九,而九架之內,各懸十二律鍾,總一百單八顆,乃備本律。
中聲若兼四宮淸聲,則每架各添四顆,凡一百四十四顆,乃足其數。
竝祭則倍之,爲二百八十八顆也。
我朝編鍾元數,隻二百八十六顆。
臣今以中國方響簫管等器,校正音律,其正合黃鍾者十顆,正合大呂者十一顆,夾鍾七顆,姑洗七顆,仲呂九顆,蕤賓十三顆,林鍾十九顆,夷則十四顆,南呂二十一顆,無射二十六顆而已,其餘一百三十六顆,皆未中律。
今以入用之數計之,則黃鍾、大蔟、仲呂、蕤賓、夷則、應鍾,僅滿一祭之懸,大呂夾鍾姑洗則一祭之用,亦未備焉,但林鍾、南呂、無射,則二祭幷行之數足矣。
其未備之架,行祭之日,不得已兼設不協之鍾,至於竝行,則永寧殿之樂,無中律之鍾,不得成調,故分校正一二架,設於前面,不中者換入於宗廟之庭,故兩祭之樂,皆未純正。
若盡數扣擊,則聲音錯雜,邪正交喧,全無諧協之理,故隻以正律奏之,餘皆懸設而已。
此亦小臣之妄計也。
然比之往日邪正雜奏,則小愈耳。
願命備鑄,以正一代之樂,垂之萬世。
又堂上特鍾特磬,古制聲中黃鍾正也。
今觀宗廟特鍾,則仲呂聲也。
諸祭所用,則姑洗聲也。
特磬亦不審其音,以唐磬一枚任意用之。
願令改造,必聲中黃鍾,然後用之。
臣又妄計,凡金鑄之器,厚則聲高,薄則聲下。
其聲下者,更無可高之理,聲之高者,磨削令薄,實非難事。
願賜鍮匠三四名,先將特鍾一顆,磨削試驗,然後依此校正可也。
其不協編鍾一百三十六顆,亦皆磨削內面,期於中律用之,則庶爲功稍易,而祭樂幾乎備矣。
牘之爲器,用竹爲之,長七尺,虛中無底,其端有兩竅,畫彩爲飾,築地取聲,以節舞者之步。
今雅樂之牘用竹則是也,而不刳裏面,節節皆塞,失虛中無底之制。
又不開兩竅,且無畫彩,築地之際,全無聲韻,甚違本制。
願依圖說改造用之。
柷方二尺四寸,虛中而四面縫合,中開一穴,以受椎柄,更無他穴也。
今雅樂之柷,旣有椎柄之穴,又於一旁開穴,圓可容拳,考之圖說,未有如此樣者,願須改正。
」今詳右等說爲是,宜從之,但唐鍾勿令磨削。
堧又雲:「磬石之得,自古爲難,我朝瓦磬,亦不得已也。
然石聲則爲乾方立冬之音,土聲則爲坤方立秋之音也。
以瓦代石,殊失八音之制矣,今得南陽之石,聲甚淸和,不下唐磬,此乃聖朝應時之物,非偶然也。
庶幾盡心磨琢,期於大備,然攻治未易,必經久乃備,其未備之際,應以前日之瓦磬用之。
」今詳瓦磬協音律者蓋少,又多無聲者,數亦未足,宜擇近律者留之,餘願卽令備造,以待石磬之成。
「 堧又雲:」笙之爲器,艮方之音。
其制則衆管參差,植於一匏之中,取春陽生物之象也。
以其有生物之義,故謂之笙;以其爲匏體之器,故謂之匏。
其必以匏爲之者,匏爲蔓生在地之物,而艮之屬也。
後世以木代匏,制雖精巧,全失本制。
且八音之內,木聲屬乎巽,爲立夏之音也。
匏音屬乎艮,爲立春之音也。
以木代匏,則以爲巽音乎?以爲艮音乎?此不可之大者也。
願依本制爲之,但制笙之匏,未易卽求,酌量圖形,布求中外,至秋輸納,擇而用之。
「今詳右等說,宜從之,匏則宜制造試驗。
堧又雲:」堂上登歌,最難協律,非專心緻志,必無成功之理。
我朝設左右房齋郞,以左房備登歌之位,右房備文舞之位。
其去官之法,專憑仕日之多少,不係歌舞之能否,因以不勉,故前年春初,臣等報禮曹啓聞,許依諸學例,取才遷轉。
自後此輩稍知自勉,競以進取爲計,然素不知音,與聾無異。
又皆吏典去官,年已過時,志慮多岐。
且兼刀筆之務,彼此相役,以代令史之任,或出或入,不得專心,臨祭之時,始合爲一,以此責成難矣。
今禮曹將此刀筆齋郞,盡還本任,俾專所業,但鑄字所未除耳。
臣觀登歌之人,非衆工之例,其奏技之位,密近明宮之室,尤不可以不謹重也。
願自今勿論左右房,擇其年芳聰敏、容儀端潔者,竝祭通計四十八人,備闕幷六十餘人,專屬登歌,勿令出入,每日隷習,使先通者道唱,比之琴瑟,不協者撻之,則成効可期也。
又臣妄謂凡學術,不如敎之幼稚之時。
除見在齋郞外,宜選中外良民子弟年才及冠,稍知字書者,入於登歌之部,日與舊學嘔吟歌詠,則志慮未分,所業必專,習與性成,而無勤苦難成之患矣,況童稚之輩,音聲必淸於歌,尤宜也。
願殿下,留意裁之。
如又不然,則須擇年幼者,差屬之。
武舞之法,象先王定亂之功,所係至重。
其冕而摠幹,本古者帝王親舞之制,因而不革者也。
考之《禮記》,可見也。
今武舞之人,多雜刑曹義禁府去官之徒,此輩老於刑獄殺戮之間,親執鈇鑕,習以爲常,養之不端者也。
一朝領在雅樂,入於淸廟,動止頑麤,形貌老醜,載冕摠幹,甚非所宜也。
故小臣受命樂學以來,有子弟可代者,續續代立,無者仍存之。
願自今雅樂舞人,更勿雜以刑官之人,無子弟可代者,悉皆削去。
「今詳右等說爲是。
齋郞則令吏曹擇定自願,從仕人之年少穎悟者,武工亦令兵曹,擇年少可當者差定。
堧又雲:」舞佾之位,考之古賢圖說,乃在廟庭之中,不在樂懸之北,我朝陳之於懸北階南,旣失古制矣。
又地窄位狹,無進退作變之理,誠爲未便。
今考樂舞進退之法,先儒謂:『立表於舞佾,舞人自南表向二表爲一成,自二表至三表爲二成,自三表至北表爲三成,乃轉而南,自北表至二表爲四成,自二表至三表爲五成,自三表至南表爲六成,則樂亦六變,而天神皆降,此祀天神圜鍾宮六變之舞也。
又自南表至二表爲七成,自二表至三表爲八成,則樂亦八變,而地祇皆出,此祭地祇函鍾宮八變之舞也。
又自三表至北表爲九成,則樂亦九變,而人鬼可得而禮矣。
此享人鬼黃鍾宮九變之舞也。
』按此四表進退之節,卽武舞之法也,於文舞則未有明說。
先儒賈公彥以爲:『武舞有四表,文舞亦應有四表。
』陳常道《禮書》雲:『賈公彥之言,於理或然。
』又我朝去乙亥年冬親行大祭時,提調鄭道傳、閔霽、權近、韓尙敬等同署文案內,文武二舞,各爲四表,相距四步爲式,然舞佾在於懸北郊間,無以爲進退之節。
願依古制,舞佾陳於庭中,以盡六變、八變、九變之儀。
二舞之儀,考之圖說,旌一、纛一、麾二,皆在舞佾之前,以爲舞者之觀望,一如軍中卒徒、望其旗麾,以爲坐作進退之節。
今二舞之儀,麾在舞人之後,舞者無可見之理。
願依樂圖改陳之,又二舞當各有儀仗,隨舞引導也。
今隻備一件,二舞共用,故舞有出入,而儀仗不動,文舞入則齋郞執之,武舞入則武工執之,誠爲未便。
願備二件,各引其舞。
「臣等以爲舞佾之位,當更審軒懸之處,然後更議。
今詳《文獻通考》,唐、宋之制,執纛二人,引文舞,執旌二人引武舞。
乞依古制製旌纛各二,文武舞入時,各別前引。
堧又雲:」工人祭服,古人重之,必緻精潔,至於舞郞之服,上古之制,雖未可考,魏、晉之時,猶能緻意於祭樂,武舞則平冕黝衣裳,又有白領袖中衣,又有絳色合幅袴袾,又有黑韋鞮,〈鞮卽履也〉文舞則冠委貌,服亦同焉。
我朝懸樂衆工之服,用五升麤布,紅染爲衣;武舞之人,亦用五升麤布,黑染爲衣;文舞則用六升木緜,紅染爲衣。
且隻作外衣一件,而無內著之服,裁縫短窄,製作無據,袂不及手,齊不及踝,袖袂不一,或博或狹,至於穿着,不掩常服。
又其所着之履,以牛馬皮黑染爲之,以代古人黑韋之鞮,似亦無妨。
但屢經雨露,乾縮失容,工人臨祭,不能容足,有以所着惡靴入庭者,又有赤足而着入者,舞蹈之際,儀章不一,穢服呈露,甚不可也。
且襪履之數,僅滿一祭之用,而四時之祭,用樂處非一,每祭通用,則毀汚益甚,故屬之宗廟,隻用親行之祭,他未之及,故諸祭之行,皆有衣而無襪履。
工人以常着惡靴,任意入庭,此殿下之所未知也。
臣觀典樂署之樂,爲接賓客宴享而設也。
其奏技之工,未有如雅樂之衣履者,以至呈才之儀、儺禮之飾、處容之服,窮極華美,不以爲侈,至於事神之禮,率略如此,雖曰禮奢寧儉,反爲質勝而野。
今幸國家殷富,布帛陳積,時使和賣,以利民生,豈於祭服之用,獨吝乎?第下之人,未有以此弊上聞者,故殿下未之知耳。
願令集賢殿,徧考祭樂工人服飾之制,然後改正之。
樂懸之器易毀者,甚衆。
如樂懸架子鸞鳳蟲獸之飾、缶鼓鼗磬旌翟流蘇之類,一經雨雪,不謹藏護,則彫零退色,已爲不潔,又況我朝軒架之器,宗廟、永寧殿外,隻備一件,諸祭通用,輸轉往還,每祭皆然,故未經一年,盡皆毀損,全無完物,隨宜緝理,穢惡莫甚,又多失本,徵納充數,非細患也。
且工人祭服,亦備一件,每祭通用,損汚尤甚。
願自今諸處祭所,各立一庫,凡軒架易毀之器、工人祭服,各備封藏,時時暴曬,以待其用,則儀章明潔,可接神明;物物完具,不費修營矣。
又其神主之櫝,都入奉常庫中,臨祭,奴隷擔負而進,甚爲褻慢,尤不可也。
立庫各藏,亦所宜也,願殿下裁之。
「今詳右等說,皆是,宜從之。
堧又雲:」禮樂二者,不可偏廢。
臣觀每祭行事之儀,禮文獨備,而樂不成章,蓋禮之察在目,人所易能也。
樂之察在耳,非知音者,無以辨其終始,故《周禮》《春官》樂師令,奏鍾鼓,樂成則告備焉,謹重之也。
今詳迎神之樂,有六變、八變、九變之別,祼獻之樂,每位以八句而成章,一變不具,則已反所降之神;一句有缺,則已虧所頌之德,非小欠也。
臣見我朝祭享之儀,執禮者不以樂之條理爲節,專以獻時事宜爲據,至於親行之日,則猶恐殿下久勞於禮,其迎神之樂,才至二三變,而卽曰樂止;祼獻之章,未及三四句,而亦曰樂止,一祭之內,禮雖整齊,而樂實專差。
聖明之時所重者禮樂,而樂之歇後如此,非所宜也。
願自今依《周官》之制,令雅樂令,樂成告備,然後執禮者乃敢發言。
「今詳此說,宜仍舊。
堧又雲:」聲樂之和,自古爲難。
古人之論聲音,則必以擊石爲主;言律管,則必以纍黍爲本。
今也天降秬黍,以示至和之應;地産石磬,以兆克諧之端。
然今日所當先正者,律管也。
稽之於古,周得有邰秬黍而樂和,漢得任城秬黍而近古,隋得羊頭山黍而不協,宋得京城秬黍而亦不中。
以此觀之,纍黍之法,雖載於方策,得黍之眞,最爲難事。
臣今以東籍田所養纍,爲黃鍾管吹之,其聲高於中國黃鍾一律。
臣恐地塉年旱,所養失和而然也。
臣因思之,均是一種禾穀也。
南方之米,光潤而肥大;京畿之粒,枯燥而瘦細,至於東北之界,則瘦細尤甚焉。
黍之大小,應亦如之。
臣願悉取南方諸州所養之黍,以三等擇之,纍以爲管,其間有如中國之音合者,則三分損益,以製十二律管,以和五聲,度量權衡,因亦可察也。
但歷代制律,因黍而不一,聲音高下,世世差異,則安知今日中國之律,爲非眞也,而我朝秬黍乃得其眞也耶?然同律度量衡,乃天子之事,非侯邦之所自專也。
若今秬黍,終不協於中國之黃鍾,則姑從權宜,假用他鍾之黍,纍成律管,求協於中國黃鍾,然後依法損益,以正聲律可也。
今若不制律管,則五音淸濁,未免失眞。
孟子曰:『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眞萬世不易之論也。
此今日制作急務之大者也。
願殿下毋下有司,潛思英斷,勿滯施行。
臣恐衆論蜂起,不得遂其志願也。
「今詳此說爲是,宜試驗。
堧又雲:」齋郞工人之輩,習樂成才,然後可備行列,不可一日放歇也。
今見此輩入屬之後,或受由過限,或喪畢不返,或任意逃匿,多般窺避,彼此免役,不仕者甚衆。
雖每論罪行刑,用鞭多不過五十,故未浹旬朔,還復不仕,頑惡莫甚。
每當祭時,吏典別軍,曾不習樂者,充數入庭,亦非小欠也。
願自今齋郞工人,無故不仕者,計其不仕日數,準削前仕,其行刑之法,不以各司之例施之,亦計日數之多少,許用笞杖,其中有能勤仕勉學,能堪其任者,四時大祭之後,加給別仕,其不能者,不給祭日之仕,以嚴勸懲。
如此則有才者畏削而不怠,無才者因利而加勉,每當祭時,皆奔走赴祭,以圖進取,無故不仕者,亦將不召自至矣。
「今詳此說,依宣德三年閏四月初八日吏曹受敎,武工樂工,亦依此例。
堧又雲:」樂書纂集一事,臣所極慮。
今詳我朝所用三部之樂,皆未整齊,而雅部尤甚焉。
其律呂制度、歌舞規式、琴瑟譜法等類,精微曲折,不可草草立說。
歷考諸書,旁稽衆說,體認有得,然後圖形著論,俾人人皆可尋繹而知之。
其引用諸儒,則鄭司農、鄭康成之說,互有得失,似難爲據,唯司馬遷、杜佑、馬端臨、陳常、陳暘、吳元章、林宇、陳元靖、晦菴朱子、西山蔡氏之說,爲可據依。
就此參校,以求定論,其間附以所見、或圖或說以羽翼之。
其唐樂一部則乃中國俗部之音也。
其樂摠百有餘篇,而我朝工人所解者,隻三十餘聲而已,餘皆不曉。
然譜法分明,有尋悟之理,但未知急慢之節,爲可恨耳。
姑幷存之,以待知者。
此部纂錄,別無改正條件,隻於篇首,冠以古人圖說及歷代之規警之語,又將所用樂器名數、制作形像,纖悉開具,以備後日之遺失,其樂之名,世稱唐樂。
唐字旣爲漢、唐之唐,則歷代中國之樂,皆以唐稱之,其可乎?願以華樂俗部改稱之。
至於我朝之樂,其器物制度、歌詞曲折,亦甚繁密,雖舊有譜法,書本相傳,承誤失眞,舊時之樂,殆盡亡失,僅存者四十餘聲耳。
今以玄琴所屬言之,有知彈法,而不知歌詞者,如《崔子》、《啄木》、《憂息》、《多手喜》、《淸平》、《居士戀》等類是也。
又有譜法俱存,而不解急慢之節,兼失歌詞者,如《露中仙》、《賞春光》、《望春天》、《樂春天》、《喜春苑》、《賞春曲》、《長河篇》、《陳鴉羽》、《天雙鳥》、《春桂引》、《雲仙曲》、《壽仙曲》、《實相曲》、《朽木》、《狗墓》等篇是也。
又伽倻琴所屬《嫩竹調》、《河臨調》,空有其名,而不傳其聲,此等遺亡諸篇,不可悉記,然譜法尙存,其歌詞舊本,意必有傳寫私藏者焉。
願令中外悉求我朝舊時歌典,如有詳悉舊本,自告進呈者,賞之以職,則舊樂之缺,庶可塡補矣。
如此,然後擇其歌曲之詞,其中君臣道合、父子恩深、夫婦節義、兄弟友愛、朋友講信、賓主同歡,發於性情之正,有關於人倫世敎者,以爲正風,其男女相悅、淫遊姦慝、逞欲無恥,有愧於綱常者,以爲變風。
其調弄之法,聲音高下,本用大笒爲據,不知律呂之所屬,其稱宮調者,實非宮也。
其稱羽調者,亦非羽也。
臣今詳校其聲,改以律名,其指法肉調,亦明之,以一宮所屬之五音,使不相紊,此小臣今日纂錄之大槪也。
但鄕樂所用之律,則樂始調,互用仲呂林鍾二律之宮,仲呂宮則大笒二指聲也。
林鍾宮則大笒三指聲也。
仲呂宮,古人多忌用之,以其所用之聲,皆非正律也。
林鍾則元是天地本然之徵聲,又所用之聲,君臣之際,各得正聲。
且坤方土律,涵養萬物,寄旺四時,常有沖和之氣,用此爲宮可也。
願自今宴享鄕樂,主用林鍾爲調,樂名世稱鄕樂,亦甚鄙俚,願殿下改之。
本朝羽調,乃無射宮也。
古人雲:『無射宮,黃鍾爲商,此君聲反爲臣所淩,不可用也。
』我朝好用之,非所宜也。
今於纂錄羽調諸聲,不得削去,但備載古賢之說,使用樂者知其爲非,而不敢逞用耳。
「今詳右等說爲是,宜從之。
堧又雲:」風雲雷雨之祀,今與山川城隍共爲一壇行事,然風雲雷雨,天神之屬;山川城隍,地祇之類。
其氣類不同,尊卑有別,故古人於風雲、雷雨、山林、川澤等六神,皆別立壇壝祭之,城隍之神則州縣所祭外國都之制,未有所考也。
我朝同壇之制,乃倣《洪武禮制》爲之也。
然《洪武禮制》,非天子、諸侯、國都之制,乃諸路、府、州、縣之儀耳。
皇明混一之初,新立府州縣之儀,酌州縣經費之宜,權時從簡,器用瓷瓦,陳設極簡,而乃曰同壇祭之,則國都之祭,其不同壇必矣。
今詳《洪武禮制》,其題主之法曰:『某州某縣境內山川之神,某州某縣城隍之神。
』於風雲雷雨之神,則不係州縣之名,謹重之也。
又其神主風雲雷雨,共題一牌;山川二神,共題一牌;城隍一神,自爲一牌。
城隍疑亦爲二神,然於《洪武禮制》,城隍幣隻用一件,以此知中國之制,以一神祭之。
其設位之圖,則壇上北邊,城隍居西,風雲雷雨居中,山川居東,坐皆南面,一行設之,似以城隍爲尊也。
又考行事之儀,則先詣風雲雷雨,次詣山川,次詣城隍,又若以風雲雷雨,爲正位居中,而山川城隍作配,分東西也。
大抵神位之設一行,則以西爲上,神道尙右故也。
作配位,則東尊西卑,相向而坐,陰陽之位也。
今見山川,其行禮在中,而位居末,城隍行禮在終,而位居上,必無是理,其作配位,東西相向無疑矣。
今隻據其圖,而不考行禮之節,三位之神,一行設之,無正配位之別,以城隍之卑,居於天神之右,其不可者一也。
以陳設言之,風雲雷雨四神之位,幣則用四,而床則一,牲亦如之;山川二神之位,幣則用二,而床亦一,牲亦如之;城隍一神之位,則牲幣與床,專享一件。
是於四神所享之饌不加隆,於二神一神之饌不加殺,其所奠之物,獨豐於城隍之位,其不可者二也。
又祭祀之禮,祀天神,則祝幣燒於燎臺,祭地祇享人鬼等祭,則祝幣埋於瘞坎,又其用樂,亦各有所屬之律,此先王之制,各因所宜,爲之定制也。
然樂以侑食,則統於尊可也,幣以禮神,則天神地祇之贈,宜各有所歸著,不可一例燒之。
今於此祭,依《洪武禮制》,有望燎之文,七神幣祝,一樣燒之,其不可者三也。
臣之狂僭,以爲《洪武禮制》之儀,用之州縣,尙有不協於人心者,於國都之制,尤未爲的當也。
願舊壇,隻祀風雲雷雨四位之神,其牲幣饌具,宜各陳之。
山川則別爲壇所祭之,城隍亦於山川之壇,作配位祭之可也。
今若不改同壇之制,則如臣所論,風雲雷雨四神,作正位南面,山川二位在東西向,城隍一位在西東向,作配位祭之,而南置燒臺,北開瘞坎,祭畢之後,分行望燎、望瘞之禮,使之不紊。
又春秋厲祭之時,城隍發告,卻於風雲雷雨壇,作正位行事。
夫以天神作主之壇,以城隍南面受祭,恐違望秩之意。
春秋常祭,旣以城隍之神,居於尊神之右,厲祭發告,又僭居於天神之位,是何禮耶?城隍如其正神也,豈享非禮之祭哉?願殿下潛思獨斷,以正祀典,山川城隍,別爲一壇,不與風雲雷雨同位祭之,不勝幸甚。
「今詳《文獻通考》,東漢以丙戌日,祀風師於戌地,己醜日,祀雨師於醜地;唐立春後醜日,祀風師於國城東北,立夏後申日,祀雨師於國城南;宋兆風師於西郊祠,以立春後醜日,兆雨師於北郊祠,以立夏後申日,雨師、雷師爲二壇同壝,其取義不同,而代各有異。
以三代正朔言之,周建子,商建醜,夏建寅,聖人之制不同。
惟我太祖,依《皇明禮制》,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合爲一壇而祭之,此乃時王之制,且爲祖宗成憲,仍舊爲便。
堧又雲:」壇壝之制,繚以周垣,四置壝門,常令關閉,勿使牛羊犬馬之類,得入其壝,守壇者掃除謹護可也。
今城外之壇,風雲雷雨壇外,餘皆無墻,牛羊犬豕,縱橫聚散。
又其守壇之人,隻憑版籍之名定之,或在遠方,而暫來還去,或雖居京,而不堪貧窘。
且於諸壇之旁,無閑隙可居之地,皆公私有主之田也。
雖欲完聚守壇,其計無由,故名雖壇直,未有近壇而居者也。
畏其糾摘,時出望遠,奔馳赴壇,亦不及焉,亦有全然不至者。
雖每月糾摘論罪,還復如初。
雩祀壇直,逃匿不見,先蠶之直,亦無見身之日。
原其情理,乃貧乏不能自存者也。
願殿下諸壇之直,依諸陵守護軍例,推刷實戶,每壇計其守護趨事之宜,保聚壇旁,給其田畝,蠲免雜役,又命諸壇,各築垣墻,立庫立廚,使之謹守,以養樹木,以薙荒穢,以防盜竊,以安生業,則壇壝完備,而事神之禮得矣。
「今詳宜從此說,每壇置壇直奴子二戶,各給分田二結,蠲雜役。
有自願者,不拘良賤聽。
堧又雲:」祭壇之制,其壇上則隻設神位奠饌而已。
比之宗廟,則室之中也,方皆二丈餘,不可損益。
其壇下則凡用樂之所,皆設兩壝,〈壝,堳,埒壇也,正壇下作堳壇也。
〉以別堂上堂下之分,酌登歌樽所之位、軒架舞佾之場,爲之界限,不可少有差誤也。
臣觀社稷壇制,古制方二丈五尺、高三尺,壇下設兩壝,皆以二十五步爲界限。
我朝社稷之壇,壇下隻作一壝,無上下之別,故行祭之時,登歌琴瑟之所、堂上執禮之位,固無所施。
執禮及工人,皆升於祭壇神位之前,而樽所亦設於壇上,行禮之際,進退失儀,地窄大逼,工人不得盡登,半坐壇上,半立壇下,坐者奏技,而立者無爲,甚違古制,禮樂皆失其正。
雩祀先農之壇,亦本二壝,而隻作一壝,弊亦如之。
若圓壇則比之他所,其工作精緻,然亦不考古制,亦作一壝,已非也。
又其前庭,未有如此壇之狹者,山岡峻側,更無開廣之地。
如欲更添壝數,以備其制,則雖極費人力,似難見効,一經雨水,還復流缺,非長久之計也。
若不改正,則用樂之病,又甚於他所矣。
今見其壇之下,岡壠非一,相其隆起平坦,宜於壇壝處,移石改築,則爲功稍易矣。
不然則鑿平後岡之石七八十尺,移壇就北,然後如法制壝,纍石完補,俾勿更毀可也。
然計其難易,不若移於他岡之便也。
風雲雷雨之壇,垣墻壝埒,略近古制,然亦不審用樂之宜,軒架舞佾,不得備數陳之,亦宜移壇就北,改作二壝行事可也。
先蠶之壇,營作極疎,丈尺失制,面勢欹斜,卵石纍成,高低不平,不可不改也。
又土脈瘠薄,沙碙積礫,種桑不榮。
曾謂帝妃之靈,陟降在玆乎?今若改正,則必不仍前基也。
願於雩祀先農之傍,稍近改築,而三壇之直,一區完聚,立庫藏器,一心看守,則盜竊不近,而神人皆安矣。
漢江之壇,雖非用樂之處,傾危逼側,不宜壇所。
又制作甚爲粗率,高下廣狹,全失其制,幸於近地,有平坦之岡,依法改築亦可也。
其餘靈星、老人星壇、馬祖馬社等壇,可改可修處非一。
臣願漸次正理,俾無欠缺。
「今詳宜從此說,唯圓壇,審視更議。
堧又雲:」凡祭畢時,有望燎、望瘞之禮,燎臺則在壇之南,瘞坎則在壇之北。
今於圓壇有燎臺,其餘風雲雷雨及祭星之壇,不作燎臺,隻於地上,燒其祝幣。
瘞坎則於宗廟、社稷外,諸處祭壇,竝皆未設,行祭之時,暫破地面,以行望瘞之禮,其所瘞幣帛,尋卽盜取,甚違禮神之意。
願於諸處祭壇,一切依法設之,望瘞之後,差人守視,以防盜取,及至後祭,驗其有無,無則罪之。
竊觀古制,海嶽瀆之神,皆有祠廟,明宮齋廬、神廚神庫,無所不備,所以緻其誠敬也。
今其諸道神祠,非奉常官之所敢知也。
三角、木覓之祠,則乃城中之祠堂,壇壝者,不可不察也。
臣觀營構之制,隻立祭廟三間,規模隘陋,齋廬廚庫,全未營造。
祭之日,如有風雷雨雪之變,則奠饌監造,無所疵覆,受香大臣、臺監享官徹夜霑濕,至爲未便。
其籩篚俎豆、?鉶尊卓等物,負持升降,每祭互用,亦甚未協。
願自今立齋廬神廚,以備霑濕,立神庫,別藏祭器,不得互用。
祠宇之內,面帳地衣塗壁等飾,依神之處,理宜淸穆修潔也。
今陳設已久,綻裂穢汚,有愧敬神之禮。
願自今酌其日月久近,改換重新。
神卓之設,全係奠饌,不可褻慢也,不可穢惡也。
臣見三角、木覓神位之卓,三角則麤作闆床二隻竝設之,木覓則不作床,用闆二葉支兩端設之。
二祠神卓不法如此,旣失床制,又不油漆,汚穢塵垢,又於陳設,長廣不周,誠爲褻慢。
孰謂城中國祭之所,至於如此乎?臣以此弊報禮曹,移文繕工,已有年矣。
然營繕事煩,至今未改。
願令速改,一依陳設之宜,精究粧造,紅黑着漆,藏之神庫,勿令常用。
其舊時之床,仍存之,以爲常用亦可也。
「今詳宜從此說。
從之。
○日本國王所遣宗金、道性等辭。
答書曰: 前遣賤價,以修世好,往還待慰有加,仍惠書問禮貺,示以繼述先志,永以爲好,寡人已領厚意。
不腆土宜,具于別幅,惟領納。
虎、豹皮各五張,雜彩花席二十張,人蔘一百觔,靑銅大火盆一事,白鳩、斑鳩、白鴨、斑鴨、白鵝、斑鵝、白鶴、白羖?羊各二隻,栗鼠十隻,鵲八隻。
禮曹緻書左武衛原義淳曰: 通信使回,聞厚待本使,喜慰。
不腆土宜,傳付石城宗公。
簾席一張,油靑韂二副,藍斜皮靴二對,紫猠皮靴二對,大犬三隻,小犬一隻。
2月20日 ○辛卯,受常參,經筵。
2月21日 ○壬辰,受朝參,視事,輪對,經筵。
○兵曹啓:「前此三軍甲士、近仗及各領隊長、隊副等,皆幷上下番呈都目,至己未年,甲士則番上,呈都目,三軍隊長、隊副及各領隊長、隊副則竝仍舊,故合計上下番之時,差年相等者,則未辨當次之人,交相爭訟。
況今加設一番,合計三番,視古尤難。
請自今三軍隊長、隊副及各領隊長、隊副,各於當番呈都目,三軍則各其軍,各領則各其領,差年最久者,許呈都目。
」從之。
2月22日 ○癸巳,受常參,視事,經筵。
○親傳懿惠王後忌晨祭香祝。
2月23日 ○甲午,視事。
上謂左右曰:「前朝之季,朝士相避之法甚煩,異姓七八寸亦避,故獄訟淹延,久而不決。
若無相避,則本源澄澈者,自不陷於私,而易於處決,中人以下,則必陷於不公,相避之法,其參酌折衷以啓。
」 ○輪對,經筵。
○司憲持平柳之涵啓:「處置使之任,人皆憚之。
今李叔畝辭免全羅道處置使,卽拜廣州牧使。
請留叔畝,問其辭免之由。
」上曰:「叔畝以妻病及妻母老疾請免,予不聽。
妻母又上言請之,故予勉從老叔母之言,非聽叔畝之請也。
左遷足矣,勿復言。
」之涵再啓,不允。
前此,叔畝潛語代言李師厚曰:「廣州雖近,然六期外任,吾甚苦之,且有宿疾。
願善啓遞差。
」師厚密啓,上怒,責之曰:「叔畝何以發如此言,汝亦何以啓乎?汝爲近臣,何聽外人之請,煩瀆於我耶?勿復如是。
」 2月25日 ○丙申,視事,輪對,經筵。
○吏曹啓:「永樂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本曹受敎:『今後自三月至六月,考滿守令家屬,於正二月內先上送。
上項四朔內新差守令家屬,待八九月下去。
』永樂二十二年正月二十八日受敎雲:」永樂十四年正月十二日受敎:「各道守令褒貶,今後春夏等六月十五日前、秋冬等十一月十五日前申呈。
」』永樂十八年十一月初五日議政府諸曹同議受敎:「前掌令蔔僴陳言:「守令當農月遞換,則送往迎來,農事失時。
自今考滿守令,自三月至六月勿遞。
」』永樂二十年四月二十一日受敎:『夏等各司都目及守令褒貶,今後五月十五日前進呈。
』臣等參詳,若依永樂二十年受敎,則仲夏考績,實爲未便,當農遞換,則迎送之弊,誠有如蔔僴所言者。
原其所自,由二番頒祿,移於六月故也。
願自今二番頒祿,依舊制用七月初七日,守令遞代考績之限,復用永樂十四年、十八年受敎。
宣德三年閏四月二十日受敎,農月遞換新舊守令,迎送有弊。
請於新舊守令往來時,供給粥飯,毋使其官人民迎送。
宣德三年三月初八日敎旨:『今後農月遞代守令,交付反庫,則待秋成,令差使員反庫解由傳掌。
』守令遞代期限,前後受敎如此各異,從一遵守爲難。
今後農月箇滿守令則農時勿遞,其中二月十五日內實仕雖未滿一千七百七十日,已滿一千七百日,則必令農前遞代。
若以不得已之故,農月遞代新舊守令,依宣德三年閏四月二十日受敎,給其草料粥飯,家屬則依永樂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受敎,八九月下送。
農月未遞守令家屬,則秋成遞代後上來,以爲恒式。
」從之。
2月26日 ○丁酉,受朝參,視事,輪對,經筵。
○禮曹議每年正朝節日,千秋進獻方物金銀代用物件以啓: 「正朝,帝所:黃苧布十匹、白苧布麻布各二十匹、滿花席二十張、簾席二張、滿花方席黃花席彩花席各十張、人蔘五十觔、豹皮十張,今加馬三十匹、紬二十匹、麻布二十匹、滿花方席黃花席彩花席各十張。
皇太後:紅苧布十匹、白苧布二十匹、滿花席八張、彩花席十張、螺鈿梳函一事,今加麻布三十匹、紬十匹、滿花席二張、黃花席十張。
中宮:紅苧布十匹、白苧布二十匹、滿花席八張、彩花席十張、螺鈿梳函一事,今加麻布三十匹、紬十匹、滿花席二張、黃花席十張。
東宮:白苧布麻布各十五匹、滿花席二張、滿花方席五張、黃花席彩花席各十張、人蔘二十觔、豹皮六張,今加馬四匹、紬十匹、滿花席八張、滿花方席五張、人蔘二十觔。
節日,帝所:黃苧布十匹、白苧布、麻布各二十匹、苧麻兼織布十匹、滿花方席、黃花席、彩花席、各十張、簾席二張、人蔘五十觔、豹皮十張、獺皮二十張,今加馬四十匹、紬二十匹、麻布五十匹、滿花方席黃花席彩花席各十張。
皇太後:紅苧布十匹、白苧布二十匹、滿花席七張、彩花席、黃花席各十張,今加紬十匹、麻布四十匹、滿花席三張。
中宮:紅苧布十匹、白苧布二十匹、滿花席七張、彩花席黃花席各十張,今加紬十匹、麻布四十匹、滿花席三張。
千秋:白苧布麻布各十六匹、滿花席、滿花方席彩花席各十張、人蔘二十觔、豹皮六張、獺皮十張、黃毛筆二十枝,今加馬十匹、紬十匹、白苧布四匹、麻布四十四匹、滿花席滿花方席彩花席各五張、人蔘二十觔。
」從之。
○刑曹啓:「凡傳得奴婢財物者,不告財主所居官,而京外互換告狀,官家又不覈實,姦僞成風,爭訟益煩。
請自今奴婢財物傳係之文,必於財主所在官告狀,憑問證筆財主,然後成給文案,以杜爭訟。
」從之。
○宗簿少尹尹炯啓:「順成君??托以避病,往判官金厚生之第,厚生曰:『家有病妻。
』??曰:『吉日不可違。
』遂入,乘夜彈琴飯酒,鑿壁窺室內,又令陪抄穿窓,見厚生之妻,其爲狂妄極矣。
請加罪責。
」命刑曹拷訊抄奴,得情以聞。
2月27日 ○戊戌,視事,輪對,經筵。
2月28日 ○己亥,受常參,輪對,經筵。
○命放義禁府所囚金氏。
上謂代言金宗瑞曰:「奇尙廉斷繼母髮,反接之,告刑曹,刑曹受而推劾。
予意以爲母子之間不當如是,故移義禁府,汝與義禁府提調及委官許稠等考諸律文,熟議以啓。
《大明律》幹名犯義條雲:『子孫告父母者,杖一百、流三千裡,誣告者絞。
』唐律雲:『子孫告父母者絞。
』」許稠曰:「母子之間,雖有過失,相爲容隱,義也。
今尙廉告母者,欲害其母與弟,貪取財物奴婢耳。
不除如此大惡,則人道滅矣。
請依唐律論斷。
」提調等皆曰:「稠議是。
」上曰:「唐律雖非當時所用,據唐律定制,然後施行可也。
」遂立法雲:「今後子孫告父母者,依唐律論斷。
」乃放金氏。
2月29日 ○庚子,受常參,輪對。
○親傳朔祭香祝。
○命崔有江學漢訓,以眞立請之也。
三月 3月1日 ○辛醜朔,輪對,經筵。
○禮曹啓:「前此奉使印,惟七十九顆,今加鑄三十顆,摠一百九顆。
分于各鎭兵馬使、各道敬差官及諸都監,所餘五顆,體大不用。
請加鑄奉使印五十顆。
」從之。
○戶曹據全羅道監司關啓:「高敞縣有女年八九歲得狂疾,無父母族親。
請給糧米一日一升。
」命依所啓,幷諭守令,常加存恤,不至飢寒。
3月2日 ○壬寅,受常參,視事。
右副代言金宗瑞將死囚以啓,上曰:「人君代天理物,當順天道,故古者賞以春夏,刑以秋冬。
古人亦曰:『季秋後,請死罪。
』今恐有非死罪,而久滯犴獄者,故今秋分前,具辭以啓,行刑則待秋分後,然幹死罪者,春節已啓,初覆則死刑已成,有違古之良法。
自今凡幹死罪,待秋分後啓聞施行若何?令集賢殿稽古制以聞。
」 ○輪對,經筵。
3月3日 ○癸卯,宗貞盛緻書禮曹雲: 島人因捕魚而進,爲山達浦節制使所捕。
前此亦嘗再捕齎圖書行狀者,心實痛悶。
答書雲: 今獲捕魚船隻事,乃防海軍官所犯,已將首謀軍官,對衆典刑,餘人從重科罪。
今聞島中,因年歉糧儲不敷,啓奉王旨,贈米豆各一百石。
3月4日 ○甲辰,親傳寒食祭香祝。
○宗貞盛緻書請還被留人,仍獻土物,回賜正布一十匹,發還人口。
3月5日 ○乙巳,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親傳告宗廟香祝。
○義禁府啓:「奇尙廉誣指異母弟尙質,奸繼母金氏,合結兩人,斷其髮告官,金則已依律文幹名犯義條放之。
今考《吏學指南》雲:『撮挽鬢髮,擒領扼喉,亦同歐打。
』《大明律》雲:『繼母與親母同。
』又雲:『歐父母者斬。
』請將尙廉處斬。
婢萬月乃金役使之婢,而與尙廉同謀緻害,本朝受敎:『奴婢告主者處絞。
』請萬月處絞。
奴石伊,尙質之奴也。
其妻都多隻,與尙廉、萬月同謀,知而不禁,又不告主,律雲:『家長爲人所殺,而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
』請杖石伊一百,贖其徒罪。
又本朝受敎:『婢夫奴妻告主者,勿受,杖一百流三千裡。
』請杖都多隻一百,贖其流罪。
官奴內隱金助尙廉縛金氏、尙質,律雲:『威力制縛者,杖八十。
』請杖內隱金八十。
尙質於父喪三年內,粧女形戲謔,律雲:『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者,杖八十。
』請杖尙質八十。
」從之。
○戶曹啓:「每當禾穀踏驗之時,或遣朝官,或委監司,欲以數多之田,而及期畢審,令鄕曲恒居品官爲委官,委官書員等或所見不明,或挾私任情,增減損實,又當磨勘之時,文書汗漫,官吏不能盡察,姦吏乘間用謀,換易施行,非唯輕重失中,其支待供億之費、奔走之勞,爲弊不貲。
請自今依貢法,每一結收租十鬥,唯平安、鹹吉道,一結收七鬥,以除舊弊,以厚民生。
其因風霜水旱等災傷,全失農者,全免租稅。
」命自政府六曹各司及京中前銜各品,各道監司守令品官,以至閭閻小民,悉訪可否以聞。
○禮曹據樂學呈啓:「雅樂登歌音節,一依琴瑟聲音高下,而琴聲細微難聽,瑟聲亦於歌工二十四人,一時發聲,人聲反大,未能審聽,以緻奪倫。
謹稽古制,《樂懸圖》內堂上登歌編鍾、編磬各一架。
《左傳》雲:『鄭人賂晉侯歌鍾二肆。
』《陳氏樂書》雲:『編鍾、編磬,登歌用之。
』以此觀之,登歌用編鍾磬,古之制也。
且鍾聲宏壯,磬聲淸高,歌者易於聽。
請依遵古制,登歌鍾磬於宗廟、永寧殿各一架,諸處祭享一架,鑄成習用。
」 從之。
○禮曹啓:「永樂十年詳定,立春人日朝賀儀註,而不論新雪賀禮。
請自今除新雪賀禮。
」從之。
○傳旨刑曹: 自今待時死囚,勿於立春後秋分前啓達,姑略抄以啓。
○傳旨刑曹: 驅史之數,王子大君給十名,諸君八名,宗親諸君六名,尙公主駙馬八名,尙翁主駙馬五名。
3月6日 ○丙午,禦經筵。
○禮曹啓:「謹按宋太宗,爲皇姪等置師傅,執政謂:『環衛之官,非親王比,當有降。
』乃以敎授爲名。
高宗南渡,建宗學于臨安府,改宗博士,後改宗學諭。
今宗學官,依古制稱博士。
皆以成均館官兼之,成均館司成、直講、注簿,皆加設一人,對品差充。
若品與司藝對,則司藝二人內,以一人差充。
」從之。
○禮曹啓: 王子謁聖儀:王子服學生服,相者引入廟庭西向立。
執事者贊鞠躬四拜興平身,王子鞠躬四拜興平身,相者引出。
宗親同。
王子入學儀:王子服學生服,至國學門外,束帛一篚、〈一匹〉酒一壺、〈二鬥〉脩一案,〈三脡〉相者引王子,立於門東西面,陳帛篚、酒壺、脩案於王子西南當門北向,重行西上。
博士〈宗學博士〉具公服,執事者引立於學堂東階上西面。
將命者出,立門東西面曰:「敢請事。
」王子小進曰:「某方受業於先生,敢請見。
」將命者入告,博士曰:「某也不德,請王子無辱。
」〈若宗親,則雲宗親無辱〉將命者出告,王子固請,博士曰:「某也不德,請王子就位,某敢見。
」將命者出告,王子曰:「某不敢以視賓客,請終賜見。
」將命者入告,博士曰:「某辭不得命,敢不從?」將命者出告,執篚者以篚東向授王子,王子執篚,博士降俟于東階下西面。
相者引王子,執事者奉酒壺脩案以從。
王子入門而左,詣西階之南東面,奉酒脩者立於王子西南,東面北上。
王子跪奠篚再拜,博士答再拜,王子還避,遂進跪取篚,相者引王子,進博士前東面授幣。
奉酒壺脩案者從,奠於博士前,博士受幣。
執事者取酒脩幣以東,相者引王子,立於階間,近南北面,奉酒脩者出。
王子再拜訖,相者引王子出。
宗學儀:宗學正廳,三品敎官北壁,四品東壁,五六品西壁。
〈若無三品敎官,則四品敎官北壁,五六品敎官東壁。
〉敎官迎送拜揖,依已定禮。
敎官旣坐,王子以下就敎官前〈大君爲一行,二品以上爲一行,三品以下爲一行,無爵者爲一行。
〉頓首再拜,敎官一時答拜。
禮畢,各就齋以次受業,敎官王子以下竝坐席。
冠服則有爵者品服,無爵者學生服。
從之。
3月7日 ○丁未,受常參,視事。
上謂知申事許誠曰:「前朝陵室幾所?」誠對曰:「在留後司者亦不多,然未知某陵爲某宗也。
」上曰:「有功德於民者,已令享祀,至於陵室頹圮不修,甚爲不可。
宜令所在官禁其樵採,隨毀隨補。
」 ○輪對,經筵。
○吏曹啓:「前此國試不入格年四十以上者,許於京中禮曹、外方各其道,講四書二經,差爲平安、鹹吉道各官敎導。
今觀居京者,或不赴禮曹試講,而就外方,各道試取不精,頗有冒濫之弊。
請自今各道監司,依已曾受敎,每年秋試講,移文禮曹,禮曹更試,移文本曹敍用。
」從之。
○禮曹啓宗學式略: 一。
宗親每日日出而會,申時而罷。
考其到未到,十日一次啓聞。
一。
俟講鼓,各以所讀書,循環聽講。
一。
各齋宗親,除行禮、聽講、問疑外,各於本齋,依次端坐肄業,毋得喧嘩出入。
一。
每日受讀時,必待成誦,明解前授,更授後段,及其讀畢,亦如之。
一。
隨所讀書,每日置簿,錄其通不通,十日一次啓聞。
一。
每日連前五授通讀,抽栍考讀,仍書能否,月季啓聞。
一。
每日讀書之暇,兼習寫字。
一。
宗親須聽敎官宗簿完議,方許出齋,毋得托故妄告。
一。
宗親中擇定有司,嚴加糾察,如有愆違,輒告敎官宗簿。
一。
宗親無故不學,或違禮犯義,置簿記過,以時啓聞。
一。
入學中根隨,毋過一人。
三品以下,不得率入。
一。
宗親駙馬僕從,竝置諸君府,勿使喧嘩戲謔於門外,犯者治罪。
一。
外人不得擅自出入,如有犯者,有職人,囚其奴子;無職人常人,囚其本人。
從之。
○刑曹啓:「仁順府奴加麿衆,盜闕內銀器,律該處斬。
」從之。
及二覆,命減一等。
刑曹又啓:「斬罪減等者,雖無刺字之例,凡竊盜猶且刺字,況加麿衆,盜內府財物,而特蒙上恩,得保首領,又不刺字,無以懲惡。
請依竊盜例,刺盜內府財物五字,屛諸畿外,定爲官奴。
」從之。
3月8日 ○戊申,受常參,輪對,經筵。
○以郭承祐爲中軍摠制,張脩司憲掌令。
○戶曹啓:「京中有錢穀各司官吏,交代解由,則本曹考其會計,任內剩耗之物磨勘,移文吏曹,獨外方守令解由,則其道監司直報吏曹,故軍資義倉錢穀剩耗之數,本曹未得憑考,實爲未便。
請自今外方守令及水站判官,鹽場官等交代解由,亦令其道監司,移文本曹,本曹考其錢穀剩耗及各司貢物未納之數,然後移送吏曹。
」從之。
3月9日 ○己酉,講武于平康等處,次于楊州、楓川,京畿監司崔士儀、都事楊脩、府使陳仲誠來見。
士儀進方物。
○賜摠制洪約母酒肉。
○前摠制柳濕進馬二匹,回賜馬二匹、米豆幷五十石。
3月10日 ○庚戌,次于松節院。
3月11日 ○辛亥,次于馬山。
3月12日 ○壬子,次于平康積山,江原道監司曹緻、縣監崔仲基來見。
緻進方物。
3月13日 ○癸醜,次于積山。
3月14日 ○甲寅,次于多也盞。
○命囚宦者金衍、李珣于刑曹。
○賜江原道監司曹緻衣。
○傳旨兵曹: 自今講武時,三軍各定醫員一人,隨軍卒有病療治。
3月15日 ○乙卯,次于永平屈洞。
3月16日 ○丙辰,次于抱川每塲平。
3月17日 ○丁巳,駕至多也巖之原,王世子來見。
中宮及誠妃殿進豐呈,政府六曹又進豐呈,百官迎于興仁門外。
○賜京畿監司崔士儀、都事楊脩等衣。
○戶曹啓:「前此常養生徒一百五十時,菜田五結,猶爲不足。
今常養二百,請加給菜田一結。
」從之。
3月18日 ○戊午,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詳定所啓諸學取才經書諸藝數目: 儒學:五經四書、《通鑑》、《宋鑑》。
武學,武經七書、《陣圖》、《將鑑博議》、《太一算》。
漢吏學,《書》、《詩》、四書、《魯齋大學》、《直解小學》、《成齋孝經》、《少微通鑑》、前後漢《吏學指南》、《忠義直言》、《童子習》、《大元通制》、《至正條格》、《禦製大誥》、《樸通事》、《老乞大》、《事大文書》、《謄錄》。
製述,奏本、啓本、咨文。
字學,大篆、小篆、八分。
譯學:漢訓,《書》、《詩》、四書、《直解大學》、《直解小學》、《孝經》、《少微通鑑》、前後漢《古今通略》、《忠義直言》、《童子習》、《老乞大》、《樸通事》、漢語。
蒙訓,《待漏院記》、《貞觀政要》、《老乞大》、《孔夫子》、《速八實》、《伯顔波豆》、《土高安》、《章記》、《巨裡羅》、《賀赤厚羅》。
書字,偉兀眞、帖兒月眞。
倭訓,《消息》、《書格》、《伊路波》、《本草》、《童子敎》、《老乞大》、《議論》、《通信》、《庭訓往來》、《鳩養勿語》、《雜語》、書字。
陰陽學:天文《步天歌》、《宣明步氣朔步交會》、《授時步氣朔步交會》、太陽、太陰、金星、木星、水星、火星、土星、四暗星、《步中星》、《太一算》。
星命蔔課,《周易》《占》、《六壬占》、《星命書》、《大定三天數》、《範圍數》、《紫微數》、《皇極數》、《袁天綱》、《五行精紀》、《前定易數》、《應天歌》、《五摠龜》、《三辰通載》、《欄江綱》、《觀梅數》、《海底眼》、《碧玉經》、《蘭臺妙選》、《禽演新書》、《三車一覽》、《地理大全書》、《天一經》、《靈經》。
醫學:《直指脈》、《纂圖脈》、《直指方》、《和劑方》、《傷寒類書》、《和劑指南》、《醫方集成》、《禦藥院方》、《濟生方》、《濟生拔粹方》、《雙鍾處士活人書衍義》、《本草》、《鄕藥集成方》、《針灸經》、《補註銅人經》、《難經》、《素問》、《括聖濟摠錄》、《危氏得效方》、《竇氏全嬰》、《婦人大全》、《瑞竹堂方》、《百一選方》、《千金翼方》、《牛馬醫方》。
樂學:雅樂,琴瑟、編鍾、編磬、管籥、笙、竽、和、鳳簫、笛、箎塤、柷、敔、特鍾、特磬、雷鼓、雷鼗、靈鼓、靈鼗、路鼓、路鼗、應雅、相、牘、錞、鐲、鐃、鐸、晉皷、登歌、文舞、武舞。
典樂,唐琵琶、牙箏、大箏、唐觱篥、唐笛、洞簫、鳳簫、龍管、笙、竽、和、琴、瑟、杖鼓、敎坊鼓、方響〈已上唐樂〉玄琴、伽倻琴、琵琶、大笒、杖鼓、嵇琴、唐琶琵、鄕觱篥。
〈已上鄕樂〉算學:《詳明》《算》、《啓蒙算》、《揚輝算》、五曹算、地算。
律學:《大明律》、《唐律》《疏義》、《無冤錄》。
從之。
3月19日 ○己未,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幹朶裡崔老好乙取,來獻土宜。
3月20日 ○庚申,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賜講武時射獸軍士司直金元富等,廐馬弓矢有差。
○禮曹啓:「斡朶裡崔老好乙取願留侍衛,請依兀狄哈金河山例,給奴婢糧料鞍馬家舍衣笠靴等物,且令娶妻以居。
」從之。
○忠淸道監司印進《尙書》三十件、《禮記》二十件。
3月21日 ○辛酉,視事,輪對,經筵。
3月22日 ○壬戌,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3月23日 ○癸亥,受常參,輪對,經筵。
3月24日 ○甲子,受常參,視事。
兵曹參判李中至啓:「京中良馬鮮少,每歲進獻,勢將難充。
請將各道牧場馬匹,分養各道,以備貢獻。
」禮曹判書申商啓:「凡有良馬者,率皆作騸,因此馬品益下,將來可慮,請禁作騸。
且講武時大小人員所獲之獸,皆私用,不入於公。
請自今私獲之獸,除雉兔外,竝令入公。
」中至又啓:「講武時,三軍甲士內禁衛,雖有抄旗以標之,然逐獸遠去,或去其標,難以禁防,由是軍法不嚴。
請自今作章,書曰:『某軍某番某。
』付之衣背,則知之易,而軍法亦整矣。
至於各品伴人,亦依此法。
」命具啓目以聞。
○有崔有源者打殺其奴,命刑曹鞫之,仍曰:「律雲:『主殺奴隷者,無罪。
』此則嚴上下之分也。
又雲:「主殺奴婢者,服杖罪。
」此則重人命也。
奴婢亦人也,不依法決罪,而酷加刑杖以死,實違其主慈愛撫育之仁,不可不治其罪也。
」 ○輪對,經筵。
○賜被虜唐人二十苧麻布各一匹,十五歲以下四人麻布各一匹。
○刑曹啓:「宦者李珣、別監文他乃等,盜進上獐,律該斬不待時。
宦者金衍掩護珣,以性稟純直啓之,比律文奸黨條雲:『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斬。
』」命依所啓,珣、他乃減一等。
議政府移牒刑曹雲:「犯人李珣、文他乃,已蒙恩宥,而金衍連累緻罪,宜更啓聞取旨。
」下政府諸曹同議。
葄柳季聞、鄭欽之、李中至、趙啓生、申商、安純、權軫等以爲:「衍若隱藏,引送資給李珣,則斷以連累緻罪之律,然矣。
衍欲掩護珣罪,譽其性稟純直,巧飾啓達,其巧言諫免,暗邀人心,情狀明白,當以奸黨論。
」許稠、孟思誠、黃喜等以爲:「臣等初謂衍之罪,係是連累緻罪,而反加李珣之罪處斬,未可。
然不宜執偏見,今從衆議。
」從之。
3月25日 ○乙醜,濟州牧使金洽,遇倭賊一艘與戰,賊勢迫自沈于海,斬獲九人。
3月26日 ○丙寅,受朝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今之射者,力不能引強弓,不待彀而發矢,有違古人滿而後發之法。
雖戰場有何益哉?自今宜分矢之長短爲上中,以強弓而能彀能射者,加給分數;雖非強弓,能彀而遠過二百步者,亦加分數,則武藝可精,而於戰場,亦有益矣。
其與政府六曹更議以啓。
」 ○輪對,經筵。
○初,全羅道節制使李恪,與羅州牧使李勗不相能。
州人前僉知廉怡在恪幕下,訴雲:「本州牧使李勗率品官宴飮,與妓對舞,勢若相奸。
又杖殺官奴胡甁等三人。
」恪鎭撫李貴生,亦本州人也,譖于恪雲:「勗招緻隣官妓于衙內。
」恪移文監司報于朝,命義禁府知事李蓄鞫之。
其實勗之奸妓,非怡所親見聞,但因對舞之事疑之。
勗每見怡,必慢罵之,怡由是積怨譖之。
且胡甁等之死,皆在赦前,而怡以赦後譖之。
命下刑曹照律,刑曹啓:「恪陰嗾告訴守令,律該杖一百、徒三年。
貴生暴揚守令過失,杖一百。
恪不知勗奸妓殺人,隻聽怡等語,移文監司,當以誣告論。
胡甁之死,雖是告實,然以宥旨前事相告言者,杖一百、徒三年。
勗率官妓宴飮,招緻隣官妓,笞五十。
」命怡、貴生各減二等;勗外方付處;恪收職牒,外方付處。
○刑曹正郞鄭吉興、監察李仁孫等,劾光州人前萬戶盧興俊,妬毆牧使辛保安之罪以啓:「保安於戊申春,使伴人吳漢,媒興俊妾妓小梅通焉。
至四月,州人前司正金專密語興俊。
夜,保安與小梅在房中,興俊迹之而至,小梅踰窓而走,興俊突入,蹴保安脥及臀膝,至再三而出。
漢及伴人金有進見保安,保安指蹴處雲:『惡人盧興俊辱我至此,愼勿洩。
』翌日,興俊縛小梅詣廳事,先見妓詠栢舟曰:『昨日牧使與小梅,共處衙房,我蹴牧使一度,牧使旣奸我妾,當授之。
』更欲入歐,詠栢舟強止之曰:『此非士夫意趣,且鄕風惡,不可若是。
』興俊乃還。
保安仕罷還衙,經小梅家,興俊厲聲曰:『彼亦官耶?貌似盜賊,我欲折傷之。
』遂斷小梅髮,率歸于家,禁其出入,不得供役者四朔。
保安不獲已削名妓籍。
今詳保安奸
諸道進箋獻方物,議政府進表裏鞍馬。
○遣知申事許誠,邀使臣至,上迎入勤政殿慰宴,日暮乃罷。
禦勤政門,與使臣觀放火砲。
○命贊成權珍、判書金自知,宴慰眞立與其父母族親。
○慶尙道比安、善山、尙州、仁同、鹹昌、金山、開寧、居昌、知禮、安陰、全羅道茂朱、高山地震。
1月2日 ○癸卯,遣僉摠制金時遇于興天寺,邀眞立宴于勤政殿,日暮乃罷。
禦勤政門,與立觀放火砲。
昨,立不得與使臣赴宴,心懷不平,稍無禮於權軫,故宴以慰之。
1月4日 ○乙巳,禦勤政殿,受立春朝賀。
○禦經筵。
○進獻使大護軍尹須彌齎大狗以行,賜須彌毛冠衣及藥。
○以進獻文魚不精潔,罷慶尙道監司洪汝方職。
○左司諫柳孟聞等上疏曰: 前處置使宋希美起自卑微,別無功能,但以弓矢小技,特蒙上恩,位至二品,受此閫外之寄,宜當小心敬畏,益勤禦侮,圖報上德之萬一,聞倭船到境,不卽親往,隻遣鎭撫,已爲不可。
且其鎭撫,雖曰捕賊,一不生擒,又無兵器,則非賊船明矣。
略不加察,謀欲受賞,曚曨啓聞,而情見事覺。
鎭撫金湧,則已伏其罪矣,獨此希美,特從寬典,隻罷其職。
臣等竊念倭之爲人,性本狡猾,乍臣乍叛,特賴殿下修好之恩,誠心歸附,實我生靈萬世之福也。
倘或積怨生釁,則非小患也。
金湧濫殺漁倭,希美從而啓聞,厥罪惟均,彼重此輕,非獨刑罰之失中,將恐倭奴尙懷忿怨,貽患邊鄙矣。
釋此不懲,邀功受賞者,必繼踵而起,伏望殿下,將希美之罪,依律科斷,明正典刑。
不允。
1月5日 ○丙午,受常參,視事。
刑曹啓:「奉吉誣告憲府誤決奴婢,律應杖一百、流三千裡。
然吉,原從功臣之子,例當贖。
」上謂左右曰:「功臣之子,例雖當贖,然吉可憎也。
處之何如?」贊成權珍、判府事許稠對曰:「此而不罪,則風俗日薄矣。
況此人恃爲功臣之後,再三誣告,非他開國功臣之比,宜罪之,以戒後來。
」允之。
○上謂左司諫柳孟聞曰:「昨日疏請宋希美之事然矣,然主將不可輕動。
若見一倭船而親自輕動,則或生他患,亦未可知,希美之不往,未爲過也。
第其麾下之人,妄捕漁倭,此則希美號令不嚴之緻然也。
及見金湧捕倭,徒喜其捕獲,不分辨啓聞耳,安有邀功妄告之心乎!倘邀功妄告,則罪不止此。
」 ○輪對,禦經筵。
○遣內官韓龍鳳,贈別膳于使臣。
○刑曹啓:「《續六典》內,永樂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吏曹受敎:『律學訓導去官,依永樂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刑曹受敎,七品去官後,稱爲訓導,仍仕本房,講習律文,訓誨後進,常與祿官照律。
本曹每歲季,考其勤慢,以一人京外敍用,又置訓導官,以敎律文。
』今觀律學之徒,其律科出身者,非唯七品去官人,雖八九品受職人及權知等,纔免軍役,已爲自足,競還鄕曲,閑遊廢業。
若以鄕吏出身者,尤甘心免役,不顧所業,曾無考察勸戒之方,故時仕者甚少,京外數多罪囚未及照律,因以滯獄,有違國家立法之意。
《元六典》洪武二十五年九月日頒降條畫內:『州郡鄕吏免役之法,除製述業及第、進士、生員出身者、特立軍功,事績現著,曾受功牌者、由雜科出身,曾歷所任,都目去官者、三丁一子選上,申省免鄕者、考其文案,依例免鄕外,無故避役及冒受官職者,其身及子孫,今朝通政以下、前朝奉翊以下,勒令從本,以實州郡。
』請自今閑居外方不仕者,限以來二月晦日,竝令現身就職。
八品受職未去官人等,如有限內不現者,鄕吏免役人,依《元典》收取紅牌,從本定役,其餘定屬其官軍役;七品受職者,依《續》《典》本曹考其勤慢敍用。
」從之。
○兵曹據鹹吉道都節制使牒呈啓:「去壬寅、甲辰年下來慶源赴防端川以北各官住甲士等,或有老病者,非唯不能防禦,亦將不堪侍衛。
請自今每於下番時,監司都節制使依舊甲士例,用騎步射改取才,一才不中者,卽報本曹,定所居官軍役以居。
本道閑散人及各人管下貲産,有實率居人丁五六以上兩班子弟,依舊甲士試取例,用騎步射及長片箭取才,錄其姓名、接處、年歲及入格等第、父職姓名、田丁之數、騎蔔馬齒毛色,每一人有闕,薦以三人,預呈都目狀于本曹,至翌年春,悉送于京,本曹更試充補。
」從之。
1月6日 ○丁未,受朝參,視事,輪對,經筵。
○禮曹啓: 宗親入學儀:宗親服學生服,至學門外,束帛一篚、一匹,酒一壺二鬥,脩一案三脡。
相者引宗親,立於門東西面,陳帛篚、酒壺、脩案於宗親西南當門北向,重行西上,敎官具公服,執事者引立於學堂東階上西面。
將命者立門西東面曰:「敢請事。
」宗親少進曰:「某方受業於先生,敢請見。
」將命者入告,敎官曰:「某也不德,請宗親無辱。
」將命者出告,宗親固請,敎官曰:「某也不德,請宗親就位,某敢見。
」將命者出告,宗親曰:「某不敢以視賓客,請終賜見。
」將命者入告,敎官曰:「某辭不得命,敢不從?」將命者出告,執篚者以篚東向,授宗親,宗親執篚,敎官降候于東階下西面,相者引宗親,執事者奉酒壺脩案以從,宗親入門而左,詣西階之南東面,奉酒脩者,立於宗親西南,東面北上。
宗親跪奠篚再拜,敎官答再拜,宗親還避,遂進跪取篚,相者引宗親進敎官前,東面受幣。
奉酒壺脩案者,從奠於敎官前,敎官受幣。
執事者取酒脩幣以東,相者引宗親立於階間近南北面,奉酒脩者出。
宗親再拜訖,相者引宗親出。
宗親入宗學儀:三四品敎官坐正廳北壁,五六品敎官東壁,迎送拜揖,依已定禮。
敎官旣坐,宗親就敎官前〈二品以上爲一行,三品以下爲一行,無爵者爲一行。
〉頓首再拜,敎官一時答拜。
禮畢,各就齋,以次受業。
敎官宗親竝平排,冠服則有爵者品服,無爵者學生服。
從之。
1月7日 ○戊申,禦勤政殿,受人日朝賀。
○江原道監司捕進白角鷹,命知申事許誠,齎示使臣,使臣雲:「宜幷進獻。
」 1月8日 ○己酉,受常參,輪對,經筵。
○以權軫爲吏曹判書,許稠議政府贊成,李隨兵曹判書,崔閏德判中軍府事,趙賚兵曹參判,柳孟聞僉摠制,樸瑞生集賢殿副提學,卞季孫右司諫。
1月9日 ○庚戌,幸太平館餞使臣,使臣進黑羽二箇,回贈黑麻布二匹。
1月10日 ○辛亥,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使臣進黑羽三箇、鶯歌羽二箇,回贈人蔘八觔,使臣怒不受曰:「慳高麗。
」 1月11日 ○壬子,幸慕華樓餞使臣,命右議政孟思誠、禮曹判書申商、知申事許誠,慰送于碧蹄驛。
○遣宣慰使都摠制元閔生于留後司。
1月12日 ○癸醜,親傳齊陵春享香祝。
○受常參,視事。
吏曹判書權珍啓:「僧徒曾受官敎,更令本曹合署連綴還給,所以防僞造也。
然以人臣而連署官敎之末,甚爲無禮,書諸史筆,恐貽笑於後。
」上曰:「卿言然矣。
僞造大寶者,多以其印文大而易摸也。
自今官敎則可仍舊給之,吏曹又以官敎所記之名,別爲職牒給之。
如是則竝受官敎職牒者,乃爲實職,而僞者自別矣。
」 ○傳旨: 自今刑曹司憲府漢城府,推劾罪人時,王室袒免以上親、太王、太後、王太後緦麻以上親、王妃小功以上親、王世子嬪大功以上親及集賢殿副提學以上、臺諫、政曹外,時散三品以下罪狀明白者,勿別請罪,竝照律以啓。
○右議政孟思誠、禮曹判書申商、知申事許誠等回啓:「使臣求毛衣席子甚勤,答以有聖旨難聽,使臣怒不接見。
」上曰:「卞季良雲:『從權與之可也。
』卿等以爲如何?」思誠曰:「天氣甚寒,贈以毛裘似可。
」商、誠皆以爲不可,乃止。
○遣宣慰使少卿韓確于黃州,都摠制成抑于平壤。
1月13日 ○甲寅,遣宣慰使李皎于安州,李叔畝于義州。
1月14日 ○乙卯,元日朝賀。
溫寧君裎、惠寧君柾等以笏打愼宜君仁梁冠箴墜地,愼宜君亦蹴溫寧君梁冠。
宗簿寺劾啓曰:「朝班,非戲謔之地,尊長,豈卑幼所侮??與柾先擧笏打冠,固爲非矣。
然仁乃裎之從姪也,而敢蹴其冠,敬長之義掃地,請治其罪。
」命黜仁于城外,收其抄奴及驅史皂隷。
○萬戶奇弘敬初娶生尙廉,再娶生尙質,三娶金氏生三子。
弘敬將死,給金氏田及奴婢,尙廉欲專之,奪其文契,金氏訴憲府。
尙廉欲害之,夜歸金氏家,揚言金氏與尙質通,曳尙質置金氏身上,斷兩人髮,以衾褥裹而縛之,告刑曹,累日推問,未得其情,命移義禁府鞫之。
1月15日 ○丙辰,上未寧,政府六曹問安,上曰:「眞內史,帝之幸宦也。
予欲厚慰,其議待之之禮。
」右議政孟思誠、判書權珍、李隨、參判鄭欽之、柳季聞、鄭淵等以爲:「旣有聖旨,毛衣行裝等物,不可贈之,以示頭目也。
但賜米豆三四十石于父家,又賜緜布百匹于其父益生,易土物以給之可也。
」上曰:「然。
」立嘗請以其弟,娶韓謙之女,命議可否,思誠等以爲:「謙非世族,宜配內史家,然婚姻必兩家自爲之,不可強也。
今若一從其請,則後日必請衣冠之族矣。
況謙大憝,死不償責,而在逃不現。
若令嫁眞立之弟,則立又必請釋謙罪,甚不可也。
」上曰。
「然。
」 1月16日 ○丁巳,眞立歸陽智本家,命摠制李蕆,齎內醞慰送于漢江。
1月17日 ○戊午,宴于思政殿打毬,諸宗親入侍,蓋慰讓寧大君也。
○左獻納李賴進封章,以宴未啓,是夕讓寧還利川。
○日本源持直,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四十六匹、大犬二隻、虎豹皮各二張、彩花席二十張。
宗貞盛請還被留人口,仍獻土物,回賜正布三十匹,發還被留五人。
1月20日 ○辛酉,臺諫以讓寧大君不宜入京,上疏爭之,不允。
○持平金子鏗啓:「命讓寧居利川,乃太宗深慮也,今不時召來,甚不可也。
願勿復召。
」上曰:「他日,予將親語爾等。
」 1月21日 ○壬戌,受朝參,視事。
大司憲李繩直啓:「太宗謫讓寧于利川,使不得入京,其深謀遠慮至矣。
今亟命召,無乃違太宗意乎?」上曰:「所貴乎臺諫者,以言其當理可聽之事也。
若讓寧事,則臺諫之諍久矣,而予之不聽,亦卿等素知也。
古人雲:『雖有小忿,不廢懿親。
』況讓寧與我之間,曾無些少過咎,何可不相見乎?出居利川者久矣,而未得命還,所以遵太宗意也。
予決不從,卿勿再言。
」右議政孟思誠亦固諍,不允。
○輪對,經筵。
○吏曹啓:「五百戶以上各官,例置敎導訓導。
靈山縣五百六戶,彥陽縣六百八十戶,蔚珍縣五百二戶,德山縣六百五十八戶,請於上項各官,皆置敎導。
」從之。
○司憲府啓:「同知摠制南宮啓於使臣晝奉盃時,使臣與生梨,啓跪受之,使臣令叩頭超舞,啓卽跪低頭搖肩,其卑屈阿諛甚矣。
及劾問,飾辭不服,不直莫甚。
請按律治罪。
」命隻罷職。
1月22日 ○癸亥,受常參,視事。
○幸箭串,觀放鷹。
上謂左右曰:「以忠義衛爲驅獸軍,自李順蒙犯罪而始。
忠義衛之設,非爲軍士,欲以庇功臣之後也。
大抵軍士須預習兵法,然後行師之際,乃不失律。
忠義衛則本不試才,老幼皆屬,不加訓習,儻犯軍法,未可加罪,但侍衛直宿而已。
」遂傳旨兵曹曰:「自今忠義衛於講武,大閱及門外行幸時,但令侍衛,其隨陣驅獸等事,一切除之。
」 ○黃海道監司啓:「黃州判官李安仲奸本州妓,又權任他官,招妓相奸,宜笞五十。
」下刑曹,改照律以啓。
1月23日 ○甲子,受常參。
○左司諫申包趐等上疏曰: 事合於義,則臣子之所當言;言順乎理,則君上之所必從,此臣等所以昧死上言,而不能自已者也。
禔之爲人,氣質桀驁,心志狂惑,多行不義。
我太宗大王炳幾燭微,廢置得宜。
又於引見之日,命之曰:「自予千歲之後,使不得往來于京。
」又曰:「禔若無禮於國王,古有賜死之法,付之群臣。
」其防微杜漸之慮,深切著明矣。
厥後禔罔有悛心,恣行無忌,屢犯邦憲,殿下特以親愛之情,待之益厚,召見無時。
其時臺諫盡言極諫,殿下雲:「自今有召見,必曉臣等。
」今又密召,非特失信於臣等,有違太宗之明訓也。
禔之進退,太宗大王旣付諸國家,則固非殿下所得而私也。
且禔之行止,非禔之所得擅也,一往一來,惟命是從。
及其還也,枉入女子之家,淹留乃行,其恣慢不度,略無敬畏,益可知矣。
臣等竊念自古爲國之道,在公不在私,公私之分,治亂係焉。
昔大舜封象于有庳而富貴之,使吏治之,恩義竝行,而後世稱之;漢武帝於淮南王,始之大縱,終不得保全,後世憾焉。
若不斷之以義,禔益放恣,事不得已,則殿下將何以處之乎?與其昵於私恩,接見不已,孰若勿使往來,安分保終,以全友愛之爲愈也!伏望殿下,體大舜恩義之兼全,念太宗保全之深慮,勿復召見,以慰臣民之望。
不允。
1月24日 ○乙醜,受常參,視事。
執義鄭苯、左司諫申包趐等啓:「讓寧大君禔之狂妄,衆所共識也。
以太宗之明哲嚴威,諄諄敎誨,終不能變其氣質,斷以大義,黜居利川,敎曰:」自今以後,毋復入京。
「此乃太宗宗社萬世慮也。
今乃召見,大違成憲。
禔若恃其親愛,以爲:」我雖狂妄,上必宥之。
「一朝犯不道之罪,則殿下將何以處之乎?此臣等不得不諫也。
上曰:」予之不聽,卿等亦熟聞之,復何言哉?「 ○上謂知申事許誠曰:「近臺諫屢以除授錯誤爲言,此無他,以前銜敍用之法不立也。
大抵爵以報功也,而前銜閑處者,或超陞資級,反居勤仕者之上,誠爲不可。
自今前銜,仍本資除授,如有人器相當,不得已超陞者,具由以啓。
」時吏曹判書李隨三寸姪明生,以前銜承仕郞,超陞啓功。
諫院劾隨及左議政黃喜、吏曹參判鄭欽之、文選司佐郞閔孝懽等,故雲然。
○輪對,經筵。
○日本作州刺史小早川常賀、肥前州源英、對馬島六郞次郞、一岐州佐志平種長等,遣人獻土物,回賜川常賀正布七十八匹,源英四十四匹,六郞次郞四十八匹,平種長一百二十九匹。
○眞立自陽智還,命摠制李中至,齎內醞迎慰于漢江。
1月25日 ○丙寅,遣僉摠制金時遇,邀眞立以來,設溫斟宴于思政殿。
1月26日 ○丁卯,受朝參,視事,輪對,經筵。
○賜六郞次郞、藤次郞各米豆幷三十石。
○奉常寺尹李安敬,訪問蓼島而還。
傳旨鹹吉道監司: 前此往見蓼島之人及素見聞本島之狀者,悉訪之。
鹹興府蒲靑社住金南連曾往還本島,其給傳以送。
若老病則詳問本島形狀及人居殘盛衣服言語飮食之類以啓。
1月27日 ○戊辰,日暈,日珥,白氣貫兩珥及日中。
○受常參,輪對,經筵。
○命內史金淳,贈魚肉于眞立。
1月28日 ○己巳,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眞立未有親請之事。
前日請宴,告予曰:『臣祖上一根奴婢,他族皆役使,獨臣父以迷少,未得分執,願以官法分之。
』予卽位以來,無親覈之事。
今令代言司考之,則立父益生初得弱婢一名而死,非實未分也。
予聞立之家實無蒼赤,然各有主,未可奪而給之。
」左議政黃喜對曰:「上敎誠然。
」 ○進獻使上護軍洪師錫回自京師。
○左司諫申包趐等上疏曰: 今放左軍婢閏伊及母其每。
閏伊驕佞妖媚,取悅於人,淫其所不當淫者,敗傷亂俗,罪不容誅,殿下特以寬仁,末減其罪,隻屬官婢,得全其生,幸矣。
定屬未幾,放之太早,而不役其役,使之閑居,非特有違於邦憲,適足以逞欲也。
如此則爲惡者,何所懲乎?臣等以爲付處之人,或有時而可赦;定屬之人,顧無時而可放也。
其所居陽智,境接利川,若令隨意自適,則復蹈前轍,亦未可知。
倘或如前,則將如之何哉?此臣等所以憤切不已者也。
伏望殿下將閏伊與母其每,永屬邊郡官婢,以杜亂階。
不允。
○眞立進段子十二匹、綃毛子各一匹,中宮段子三匹,東宮段子七匹、黑氈笠一,回贈黑細麻布九十二匹、白細苧布五匹。
○遣內史金淳,贈魚肉于眞立。
○司諫院啓:「今考京官及守令加資之法,《續六典》,永樂二十一年六月初五日吏曹受敎:『守令每年兩考,三上至五上加資,三中至五中仍舊資;京官滿五考,三上至五上加資,三中至五中仍舊資遷轉。
』每見除授守令時,前銜別坐,則考其功績等第,加資敍用。
其以京官除守令者,京官朔數,或至二十八九朔,雖考至三上,不加資除授,必待赴任以後月數,滿五考三上,乃得加資,故以京官除守令者,率皆缺望。
矧今京外職事無異,而考功循資,已有成法,請自今以京官除守令者,通計京外功績等第。
從之。
1月29日 ○庚午,受常參,輪對,經筵。
○以??爲大匡輔國、敬寧君,裀大匡輔國、恭寧君,李中至兵曹參判,李君實左軍同知摠制,禹承範禮曹參議。
○左司諫申包趐等請:「勿復召見讓寧大君,定役閏伊于邊郡。
」上曰:「予必不聽,卿等勿復言。
」命代言司,凡幹讓寧狀疏勿啓。
司憲府又上疏爭之,上曰:「見卿等疏,更無可聽之事,勿復言。
」掌令崔文孫啓:「上敎雖切,然太宗訓昭昭在耳。
願念宗社大計,勿復接見。
」上曰:「大抵臺諫進言,一有唱者,則雖知其不聽,皆從而和之,衆咻不止,其可乎?」謂代言等曰:「凡幹讓寧章疏,悉焚之。
」代言等請勿焚,從之。
1月30日 ○辛未,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親傳朔望香祝。
○禮曹據承文院呈啓:「吏文習讀人,初無定額。
洪熙元年差六人,宣德二年差十二人,凡十八人,厥數不多,且無定額。
請加十二人,以三十人爲定額,令本院提調,選年少聰敏衣冠子弟充補。
」從之。
○禮曹啓:「謹按洪熙元年四月日受敎:『《經濟元典》大小使臣路次相會禮,奉王旨、敎書、內香、宣醞諸使臣,遇於路上,交相下馬,躬身祗送後,驗職次相揖,無王旨、敎書、內香、宣醞使臣,遇奉王旨、敎書、內香、宣醞使臣,則下馬躬身祗送。
若下馬者兩府,則陪來使臣,下馬行揖禮,嘉善以下,平身退立,陪來使臣仍過行。
京中大小人員朝路,遇奉內香、敎書、宣醞使臣,亦依此例。
』臣等竊謂《元典》所載,彼此俱係受命之人,若非受命之人,不可同於《元典》使臣之例。
今後京中凡大小臣僚,遇奉敎書、內香、宣醞者,下馬躬身道左,過後平身;奉敎書、內香、宣醞者,依舊式不下馬。
若諸祀則獻官薦俎官外諸執事,驗下馬者官品高下,依《元典》下馬式下馬,若奉敎書、內香、宣醞者相遇,一依《元典》交相下馬,躬身祗送,但除揖禮。
凡受敎書、內香、宣醞使臣在道,奉敎書、內香、宣醞者,在使臣前不過十步。
」從之。
二月 2月2日 ○癸酉,禦經筵。
○遣僉摠制金時遇,邀眞立以來,設餞宴于思政殿。
○遣宣慰使工曹參判柳季聞于碧蹄,都摠制元閔生于留後司,少卿韓確于黃州,同知敦寧府事李皎于安州,摠制成抑于平壤。
○上謂代言等曰:「凡爲人上者,皆好質直之人,今觀眞立爲人淳直,故皇帝親愛之。
臣之便佞者,最可惡也,卿等戒之。
」 2月3日 ○甲戌,禦經筵。
○眞立詣闕辭,上禦思政殿接見,行茶禮。
以戶曹參判崔士康爲伴送使,命政府六曹餞于盤松亭,令其父崔益生、弟有江送于義州。
○賜祭于摠制趙叙。
敎曰: 爲臣事君,克全終始。
居上接下,何間幽明?惟卿器宇弘寬,制行質直。
以元勳適長,早捷文場。
服勞我家,多所踐揚。
予嘉乃績,秩陞正憲。
庶享遐齡,期補眇躬。
豈意中年,遽爾告終?輟朝議諡,一依恒規。
爰命禮官,伻奠素帷。
於戲!委質爲臣,旣已醇謹於平昔;崇德報功,宜加恩禮之哀榮。
2月4日 ○乙亥,戶曹啓:「今考市直,緜布一匹準正布二匹,京外皆然,而各道貿鹽之時,緜布一匹準鹽三石九鬥,正布一匹一石三鬥,市鹽太輕。
請自今緜布一匹準鹽二石六鬥,以爲恒式。
」從之。
2月7日 ○戊寅,遣宣慰使慶昌府尹崔府于義州。
○司謁車得祥欲以十三歲女,嫁宦者印壽,具資裝送于壽家,宦者裵萱爲媒。
命杖得祥一百,定本司苦役;壽七十,付處所居官;萱八十,充本官軍役。
2月8日 ○己卯,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命放還印壽,囚內官趙珠于義禁府數日,放之。
○傳旨戶曹: 自今進上及世子宮衣襨綿布,竝用十三四升,裏用十升紬。
○陳理妻李氏死,賻米豆幷四十石、紙一百卷,又賜棺槨。
2月9日 ○庚辰,上以冕服率世子及百官,行賀聖節禮。
○慶尙道安陰、居昌、全羅道茂朱縣地震。
○命給印壽職牒。
初裵萱行媒,壽曰:「吾常直闕內者也。
不啓而潛圖,可乎?」萱強之,乃許。
事且未成,故原之。
○傳旨兵曹: 功臣嫡妻無子者,妾子雖本系私賤,許屬忠義衛。
○改築濟州漢拏山牧場,周圍一百六十五裡,移民戶三百四十四。
2月10日 ○辛巳,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監察李安商鞫光州牧使辛保安緻死之由,保安伴人吳漢雲:『在衙中聞打人聲,往視之,乃邑人盧興俊打傷保安,遂死。
』又問其詳,則漢匿不報,杖訊三次,亦不報,又不杖而問,復曰:『興俊打傷而死。
』遂囚漢,漢自縊死。
邑宰見殺,邑人所共惡也,而漢遽縊死,可疑也。
憲司雖已移文更推,又別遣人鞫之如何?」僉曰:「宜遣刑曹郞官。
」從之。
○輪對,經筵。
○大司憲李繩直等上疏曰: 《續六典》赴京使臣之行禁防條件,至爲嚴密,慮有法外遺姦,必遣監察,搜檢禁物,更驗帶行奴隷面貌,以覈眞僞,使無猥濫,國家所以畏生釁、重廉恥之道切矣。
近來不遣監察,委諸監司,非徒成法廢弛,犯禁之徒,必無所畏也。
自外官搜檢之後見獲者,打角夫金辛之外,無聞焉。
且金辛,無僕從至微者也,其所持之物,尙如此,其他可知也。
伏望殿下,俯從臣等之請,命遣監察,當正朝使渡江之際,搜檢齎來物件,如有所犯,一遵成法,以戒後來。
又當每行,必遣監察,嚴加糾察。
不允。
○兵曹啓:「自今六曹參議、代言、僉知敦寧、集賢殿副提學、三軍僉摠制等堂上官已行前銜,請於春秋衣甲點考,令子壻弟姪代之。
」從之。
○刑曹啓:「強盜全貴生、趙元、劉成等,律該處斬。
」從之。
2月11日 ○壬午,受朝參。
日本國王所遣宗金、道性等二十四人隨班,上引見宗金、道性于殿內。
○視事,輪對,經筵。
○慶尙道大丘、淸道、靈山等官地震。
2月12日 ○癸未,受常參,輪對,經筵。
○大司憲李繩直等上疏曰: 今考《續六典》:「各品賤妾所産結婚,各於其類,毋得犯婚於兩班家門。
」此辨貴賤、定名分、慮後世、混族屬之深意也。
今以功臣賤妾所産,命屬忠義衛,是乃殿下,報功臣、繼絶世之至恩也。
然我國家,自箕子以來,卑不淩尊,賤不淩貴,維持國俗,整頓綱常,號稱禮義之邦者,以其嚴族屬之辨也。
況忠義衛子弟,與國同休戚,昵侍左右,非賤妾之産所敢當也。
若使此輩屬忠義衛,與衣冠子弟竝駕齊驅,布列朝著,則不數十年,族屬混淆,尊卑紊亂,必有噬臍之患矣。
伏望殿下俯察邇言,還收成命,以嚴族屬之辨,以副臣民之望。
不允。
2月13日 ○甲申,受常參,輪對,經筵。
○左司諫申包趐等上疏曰: 功臣嫡妻無子者,雖賤妾所生,許屬忠義衛,誠殿下重功臣之美意也。
《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
卑高以陳,貴賤位矣。
」嫡妾良賤之分,固不可紊也。
然則良妾之子,不可與嫡子竝列,況私賤之子乎?其末流之弊,詎可勝言?伏望殿下,將功臣私賤所産,亦依《六典》所載,限品敍用,勿令幷屬忠義衛,以嚴尊卑之分。
不允。
○以鄭招爲右軍摠制,洪理左軍同知摠制,樸葵右軍同知摠制,金益精禮曹參判,李澄石右軍摠制。
2月14日 ○乙酉,受常參,視事。
右司諫卞季孫啓:「功臣私賤所産,請勿屬忠義衛。
」上曰:「雖無成規,此法已定於太宗之時,況公賤所産,已列忠義衛,私賤公賤有何間乎?大抵忠義衛,以祖父之功,而重其後嗣也。
爲其子老,不分公私賤,竝屬忠義衛可也。
」季孫曰:「若私賤與其主同處入直,實未便。
」上曰:「一品私賤所産,限五品授職,已有成憲,雖不同爲忠義衛,其受職則一也,勿更言。
」 ○輪對,經筵。
○親傳望祭香祝。
○頒《農事直說》于諸道監司州郡府縣及京中時散二品以上。
上曰:「務農重穀,王政之本,故予每惓惓於農事也。
」 ○慶尙道基川、義興、比安等官地震。
2月15日 ○丙戌,受常參。
2月16日 ○丁亥,受朝參,視事。
上謂摠制樸葵曰:「黃海道去歲禾穀如何?」對曰:「雨暘不時,且方結實,凄風爲害,禾甚不稔。
道內水田十分之一,而旱田尤不實,今春民生多艱,必資義倉,乃得生活。
」時葵以黃海道監司遞來。
○輪對,經筵。
2月17日 ○戊子,受常參,經筵。
○大司憲李繩直等上疏曰: 近以功臣賤妾之産,許屬忠義衛,臣等聞命驚駭,具疏以聞,未獲蒙允,親啓情由,殿下諭之曰:「太宗有命,大臣已定,所言難從。
」臣等承命戰慄,益切愚衷。
謹稽《續典》,永樂十二年正月日議政府受敎:「二品以上自己婢妾之子,永許爲良,限五品受職。
雖有大功,賞以錢帛田民,毋過其品。
」永樂十三年六月日六曹同議受敎:「各品庶孽子孫,不任顯官,以別嫡妾之分。
」永樂十三年四月日議政府六曹同議受敎:「一品以下各品賤妾所生婚姻,各於其類,毋得犯婚於兩班家門。
」其防微杜漸之意,至深切矣。
臣等以爲賤妾子之屬忠義衛,雖太宗有命,竟未施行,則是太宗未成之典也。
又諭之曰:「欲令功臣之無後者繼其絶嗣。
」臣等以爲國家旣許二品以上賤妾所産,限品受職,則不待屬忠義,然後繼絶嗣也。
又諭之曰:「忠義衛,非臺諫六曹之比也。
」臣等以爲忠義衛子弟,以勳賢之裔,與同休戚,出入政府六曹臺諫,倚望匪輕,非若內禁衛軍士專尙才藝,不分世系之類也。
臣等反復思之,尊卑之分、上下之等,猶天建地設,不可易也。
苟以卑居尊,以賤居貴,則上下易位,而民志不定矣。
惟我國家,嚴族屬、辨貴賤,其來尙矣。
今者悉令此輩得參忠義衛,竝列通顯,使無區別,則僭擬必生,將與本主構成禍釁,謀欲陷之者,有之矣,且與本主相爲婚姻者,亦有之矣,甚非正名定分,強幹弱枝之義也。
言之至此,實爲寒心。
伏望殿上一依前章所伸,追還成命,以明族屬之辨,以示名分之嚴。
不允。
2月18日 ○己醜,受常參。
○左司諫申包趐等上疏曰: 尊卑貴賤,粲然有序,不可紊也。
今以私賤所産,竝屬忠義衛,則私賤或升本主之上,本主反居私賤之下,是加冠於屨,人道之大經拂矣。
且君子小人,勢不相容,使之竝列無等,混淆無別,則其他適子,豈無缺望乎?殿下以重勳臣之美意,反以輕功臣之後,實有憾焉。
伏望殿下,俯採前章所啓,亟收是命,以慰輿望。
不允。
2月19日 ○庚寅,受常參,視事。
上謂大司憲李繩直、正言楊繼元曰:「近日臺諫疏請之言,予意以爲固執矣。
自甲午年二品賤妾之子,永許爲良,限品受職。
且自太宗時功臣公賤所生,已屬忠義衛,獨於私賤所生,而不屬,可乎?且公賤或爲私賤,私賤或爲公賤,則公賤私賤,又何分也?雖平民娶賤口所生,猶且從父爲良,況以功臣而無後,其祀將絶,幸有賤妾之子,必屬忠義衛,然後其爲功臣之後,益以明白矣。
臺諫不察此意,但謂今日新立此法。
」繩直對曰:「臣等專未知公賤所産,曾屬忠義衛也。
」上又曰:「卿等若欲此輩不屬忠義衛,則先正限品受職之法可也,獨至此而欲正之,抑末矣。
又諫院上疏,以本主反居私賤之下,爲不可,此則官爵然也。
旣有限品受職之法,故雖本主,若秩卑,則必居其下矣。
徒以官爵而論之,則或以父,而反居其子之下,何怪乎以本主而居私賤之下乎?在位故也。
」 ○禦經筵。
○慶尙道密陽、梁山、金海、機張、東萊等官地震。
○吏曹啓:「前此各司提調及各衛節制使、都城衛各牌節制使,皆以二品以上及時行僉摠制以上爲之,今各道監司、節制使、處置使,竝以京官兼之,故二品以上官,不足於用。
請以前銜參議、代言、僉知敦寧、僉摠制等堂上官已行者,於節制使,亦竝注擬。
」從之。
○禮曹與儀禮詳定所議奉常判官樸堧上書條件以啓: 堧雲:「宗廟之樂,前此堂上堂下,皆用無射宮,有陽而無陰。
今據古制,下奉無射,上歌夾鍾。
蓋夾鍾無射,卽卯與戌陰陽之合,而先王享人鬼之樂也。
社稷之樂,前此堂上堂下,皆用大蔟宮,亦純乎陽也。
今據古制,下奏大蔟,上歌應鍾。
蓋大蔟應鍾,卽寅與亥陰陽之合,而先王祭地祇之樂也。
釋奠之樂,前此堂上堂下,皆用南呂宮,無其合也。
今據古制,下奏姑洗,上歌南呂。
蓋姑洗南呂,卽辰與酉陰陽之合,而古人祀四望、祀聖賢之樂也。
圓壇之祭,卽圜丘祀上帝之禮也。
諸侯無常祭之理,我朝舊行之,非禮也。
又其用樂,堂上堂下,皆用大蔟宮,全非也。
去永樂丙申年間,文定公趙庸爲禮曹判書,啓聞改正,祭以祈雨,歌用《雲漢篇》,其樂下奏黃鍾,上歌大呂,以復周室六合之制。
蓋黃鍾大呂,卽子與醜陰陽之合,而先王祀天神之樂也。
是其律呂合聲之法,已見用於其時,著在圓壇之儀,但未編及於他祭之樂,爲可恨也。
今臣承命,悉皆改正固非無是佐驗,而敢爲是臆說也。
先農先蠶之樂,前此堂上堂下皆用大蔟宮,專無所據。
今用古制,下奏姑洗,上歌南呂如釋奠之樂,此卽辰酉之合,而古人祀聖賢之樂也。
風雲雷雨之樂,此皆用大呂宮,純乎陰也。
祀天神而純用陰律,尤非所宜也。
今據古制,下奏黃鍾,上歌大呂如圓壇之樂,此卽子醜之合,而先王祀天神之樂也。
山川之樂,奏蕤賓歌函鍾正也。
我朝據《洪武禮制》州縣之儀,與風雲雷雨同壇而祭,故隻用祀天神黃鍾大呂之宮,蓋無二尊故也。
雩祀之樂,前此堂上堂下,皆用大蔟宮,全非也。
求之古制,亦無用某律之文,然此祭六位之神。
我朝據《文獻通考》、《月令》、《孔子家語》等書,以爲句芒、蓐收、玄冥,則少皡氏之子也。
祝融則顓頊氏之子也。
後土則共工氏之子句龍也。
後稷則周之始祖也。
此六者生爲上公,死爲貴神。
原其所自,上世聖賢之神,當如釋奠。
先農之禮,用姑洗南呂之律,但陳暘《樂懸圖》內,鼓用靈鼓,似以地祇祭之爲可疑耳。
以地祇祭則當用大蔟應鍾之律,迎神之樂,各有所屬,祀天神則用圜鍾宮六變,卽《周官》所謂其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者也。
祭地祇則用函鍾宮八變,卽《周官》所謂其樂八變,則地祇皆出,可得而禮者也。
享人鬼則用黃鍾宮九變,卽《周官》所謂其樂九變,則人鬼可得而禮者也。
我朝迎神樂,不辨所屬之律,而隻以《凝安》、《景安》等曲名著之,又不知六變、八變、九變之法,每祭迎神,皆以黃鍾一宮奏之,三聲而止,或二聲、或一聲,因執禮之言而止之。
今據先王之制,一皆改正,條具如左。
宗廟迎神,用黃鍾宮九變,蓋黃鍾,卽北方子位之律也。
《周禮》註雲:『黃鍾生於虛危之氣,虛危爲宗廟,故以聲類求之。
』陳氏以爲:『以其死者所首之方,故用此宮以緻人鬼。
』其樂九變者,子之數本九也,故此宮,古人謂之人宮。
釋奠先農雩祀同此,皆享人鬼故也。
社稷迎神,用函鍾宮八變,蓋函鍾,卽坤上未位林鍾律也。
《周禮》註雲:『林鍾生於未坤之位、東井星之外,卽天社也。
』陳氏以爲:『以其神養萬物,故用此宮以出地祇。
』其樂八變者,未之數本八故也。
山川用樂則亦用此宮,屬乎地祇故也。
此宮,古人謂之地宮。
以函鍾爲名者,坤有含洪之義也。
圓壇風雲雷雨迎神,用圜鍾宮六變,蓋圜鍾,卽震上卯位夾鍾律也。
《周禮》註雲:『夾鍾生於房、心之氣。
房、心爲天帝之明堂也。
』陳氏以爲:『以其帝出乎震,故用此宮以降天神。
』其樂六變者,卯之數,本六故也。
以圜鍾爲名者,天體本圜也。
此宮,古人謂之天宮。
送神之樂,隻用所屬之宮,一變而止,今列于下。
宗廟、先農、先蠶、釋奠、雩祀等祭,同用黃鍾一成;圓壇風雲雷雨等祭,同用圜鍾宮一成;社稷山川、城隍山川則同。
社稷用函鍾宮一成,城隍則古無用樂之文。
」今詳右等條,請皆從之,但雩祀之樂,宜用姑洗南呂之律。
堧又雲:「樂懸之制,本取法於十二辰,每一辰,設編鍾一架,編磬一架,又編鍾、編磬之間,設一鍾一磬。
子位則黃鍾聲,醜位則大呂聲,寅位大蔟,卯位夾鍾,餘位如之。
此先王之制取法於陰陽,詳密如此,不可損益者也。
我朝軒架,每一位隻設編鍾編磬,而無逐位本律之鍾,有違先王取法之意。
願備鑄以復古制。
」今詳古制,離磬鎛鍾具十二辰位,用於宮懸軒懸,闕三辰之位,此說宜不從。
堧又雲:「自古先農之樂,皆用土鼓,今用路鼓,非制也。
謹按《禮運》註雲:『土鼓,築土爲鼓也。
』《周禮》註杜子春雲:『以瓦爲匡,以革爲面。
』陳暘則以《禮運》爲據,而不取子春之說。
然雅樂之器、土音之屬,皆以瓦爲之,塤缶之類,皆是也。
上古築土之鼓,旣不能倣,則姑依子春之說,陶瓦爲匡,冒革爲面,以代上古土鼓之用。
」今詳此說,從之爲便。
堧又雲:「堂上之樂,擊拊爲先,拊之爲器,其用先歌。
陳暘以爲:『堂上之樂所待以作者在拊,堂下之樂所待以作者在鼓。
』蓋堂上門內之治,以拊爲之;堂下門外之治,以鼓爲之。
內則父子,外則君臣,人之大倫也,而樂實像之。
以此觀之,堂上之樂,不可無拊,今無之。
考其制作之法,《周禮》圖說及陳暘之書、林宇《樂譜圖論》不同,願依一說,製造用之。
」今詳拊之爲器,體制難定,宜勿製造。
堧又雲:「按《周禮》《春官》雲:『鼓人以晉鼓鼓金奏。
』〈金奏,擊編鍾也。
〉《周禮》圖及陳氏禮書樂書內圖懸鼓之狀,以爲懸鼓,卽晉鼓也。
〈以其進樂故謂之晉鼓,以其懸設故謂之懸鼓。
〉陳暘因謂:『宮懸設之四隅,軒懸設之三位。
』荀子以爲:『衆樂之君。
』今雅樂大鼓,似倣此鼓爲之。
然其形制,與《周官》《韗人》之說不合。
且隻作一件,偏置一隅,又不懸設,非制也。
願令備造,一如周制用之。
」今詳軒懸所設雷鼓靈鼓路鼓,皆不能聲。
今之所用大鼓,宋人以爲散鼓,其後代以晉鼓,乞依宋制用晉鼓一。
堧又雲:「缶之爲樂,始自堯時,歷代不廢,至秦而尤尙用之。
不徒爲樂懸之器,而擧世皆好之,豈無聲音節奏,而俗尙至此哉?臣觀我朝所用之缶,其形不類於圖,又於扣擊,全無聲韻,軒架內徒備行列,故缶工之類,謂之歇工,欺慢甚矣。
謹稽古書,唐永泰初,司馬滔進《廣平樂》,以八缶具黃鍾一均之聲。
宋時民間用九甌,含五聲四淸之聲,則軒架內十缶之音,分十二律爲聲,似亦無難。
又凡土成之器,有鼓之而無聲者,有聲甚淸和者,有聲高者,有聲下者。
蓋聲之有無,卽陶之熟與不熟也。
音之高下,則器之厚與薄、深與淺也。
今於城外近地麻浦水邊,幸有陶所,願擇善陶者,給力給料,以任其役,俾知音料事者朝夕往來,親監陶造,必以形與圖合,聲與律和爲準,器成之後,衆工各持隨字互擊十缶之音,自成一樂,然後入於行列,合之衆音,則聲聲相應,甚有條理。
臣願一試之。
壎之爲器,古雲:『長三寸半,圍五寸半。
』陳暘雲:『平底六孔,水之數也。
中虛上銳,火之形也。
壎以水火相合而成器,亦以水火相和而成聲。
』其制作之法,皆有所據,不可妄作也。
今樂懸所用壎制,或大或小,或長或短,不依分寸,或上下皆銳,或上下皆圓,全失平底銳上之制,陶造甚粗,開穴全訛,律聲調協,安敢有望?願依先賢圖說,改造用之。
祭享之鼓,有雷鼓、靈鼓、路鼓凡三樣也。
陳暘雲:『雷,天聲也,故祀天神用雷鼓。
靈,地德也,故祭地祇用靈鼓。
路,人道也,故享人鬼用路鼓。
』臣觀古人軒架圖,祀天神用雷鼓三架,祭地祇用靈鼓三架,享人鬼用路鼓三架。
今宗廟軒架用路鼓三架,正合古制。
至於社稷當用靈鼓三架,而反用雷鼓一架,圓壇風雲雷雨當用雷鼓三架,而反用靈鼓一架,彼此相易,名實未符,且有欠缺,豈宜盛朝有此過擧乎?願依古說備數制作,各以其類,陳而奏之。
祀天神用卯宮圜鍾之律,樂用六變、鼓用六面者,先天之數,卯得其六故也。
祭地祇用未宮函鍾之律,樂用八變、鼓用八面者,先天之數,未得其八故也。
陳暘此說,似有據依。
《周禮》註引鄭司農雲:『雷鼓六面。
』與陳氏同。
又引鄭康成雲:『雷鼓八面,靈鼓六面。
』今奉常寺序列圖,不考陳氏之說,隻據康成之言爲圖,故此二鼓易換。
願依陳氏之說改之。
軒架三面,編鍾之位九,而九架之內,各懸十二律鍾,總一百單八顆,乃備本律。
中聲若兼四宮淸聲,則每架各添四顆,凡一百四十四顆,乃足其數。
竝祭則倍之,爲二百八十八顆也。
我朝編鍾元數,隻二百八十六顆。
臣今以中國方響簫管等器,校正音律,其正合黃鍾者十顆,正合大呂者十一顆,夾鍾七顆,姑洗七顆,仲呂九顆,蕤賓十三顆,林鍾十九顆,夷則十四顆,南呂二十一顆,無射二十六顆而已,其餘一百三十六顆,皆未中律。
今以入用之數計之,則黃鍾、大蔟、仲呂、蕤賓、夷則、應鍾,僅滿一祭之懸,大呂夾鍾姑洗則一祭之用,亦未備焉,但林鍾、南呂、無射,則二祭幷行之數足矣。
其未備之架,行祭之日,不得已兼設不協之鍾,至於竝行,則永寧殿之樂,無中律之鍾,不得成調,故分校正一二架,設於前面,不中者換入於宗廟之庭,故兩祭之樂,皆未純正。
若盡數扣擊,則聲音錯雜,邪正交喧,全無諧協之理,故隻以正律奏之,餘皆懸設而已。
此亦小臣之妄計也。
然比之往日邪正雜奏,則小愈耳。
願命備鑄,以正一代之樂,垂之萬世。
又堂上特鍾特磬,古制聲中黃鍾正也。
今觀宗廟特鍾,則仲呂聲也。
諸祭所用,則姑洗聲也。
特磬亦不審其音,以唐磬一枚任意用之。
願令改造,必聲中黃鍾,然後用之。
臣又妄計,凡金鑄之器,厚則聲高,薄則聲下。
其聲下者,更無可高之理,聲之高者,磨削令薄,實非難事。
願賜鍮匠三四名,先將特鍾一顆,磨削試驗,然後依此校正可也。
其不協編鍾一百三十六顆,亦皆磨削內面,期於中律用之,則庶爲功稍易,而祭樂幾乎備矣。
牘之爲器,用竹爲之,長七尺,虛中無底,其端有兩竅,畫彩爲飾,築地取聲,以節舞者之步。
今雅樂之牘用竹則是也,而不刳裏面,節節皆塞,失虛中無底之制。
又不開兩竅,且無畫彩,築地之際,全無聲韻,甚違本制。
願依圖說改造用之。
柷方二尺四寸,虛中而四面縫合,中開一穴,以受椎柄,更無他穴也。
今雅樂之柷,旣有椎柄之穴,又於一旁開穴,圓可容拳,考之圖說,未有如此樣者,願須改正。
」今詳右等說爲是,宜從之,但唐鍾勿令磨削。
堧又雲:「磬石之得,自古爲難,我朝瓦磬,亦不得已也。
然石聲則爲乾方立冬之音,土聲則爲坤方立秋之音也。
以瓦代石,殊失八音之制矣,今得南陽之石,聲甚淸和,不下唐磬,此乃聖朝應時之物,非偶然也。
庶幾盡心磨琢,期於大備,然攻治未易,必經久乃備,其未備之際,應以前日之瓦磬用之。
」今詳瓦磬協音律者蓋少,又多無聲者,數亦未足,宜擇近律者留之,餘願卽令備造,以待石磬之成。
「 堧又雲:」笙之爲器,艮方之音。
其制則衆管參差,植於一匏之中,取春陽生物之象也。
以其有生物之義,故謂之笙;以其爲匏體之器,故謂之匏。
其必以匏爲之者,匏爲蔓生在地之物,而艮之屬也。
後世以木代匏,制雖精巧,全失本制。
且八音之內,木聲屬乎巽,爲立夏之音也。
匏音屬乎艮,爲立春之音也。
以木代匏,則以爲巽音乎?以爲艮音乎?此不可之大者也。
願依本制爲之,但制笙之匏,未易卽求,酌量圖形,布求中外,至秋輸納,擇而用之。
「今詳右等說,宜從之,匏則宜制造試驗。
堧又雲:」堂上登歌,最難協律,非專心緻志,必無成功之理。
我朝設左右房齋郞,以左房備登歌之位,右房備文舞之位。
其去官之法,專憑仕日之多少,不係歌舞之能否,因以不勉,故前年春初,臣等報禮曹啓聞,許依諸學例,取才遷轉。
自後此輩稍知自勉,競以進取爲計,然素不知音,與聾無異。
又皆吏典去官,年已過時,志慮多岐。
且兼刀筆之務,彼此相役,以代令史之任,或出或入,不得專心,臨祭之時,始合爲一,以此責成難矣。
今禮曹將此刀筆齋郞,盡還本任,俾專所業,但鑄字所未除耳。
臣觀登歌之人,非衆工之例,其奏技之位,密近明宮之室,尤不可以不謹重也。
願自今勿論左右房,擇其年芳聰敏、容儀端潔者,竝祭通計四十八人,備闕幷六十餘人,專屬登歌,勿令出入,每日隷習,使先通者道唱,比之琴瑟,不協者撻之,則成効可期也。
又臣妄謂凡學術,不如敎之幼稚之時。
除見在齋郞外,宜選中外良民子弟年才及冠,稍知字書者,入於登歌之部,日與舊學嘔吟歌詠,則志慮未分,所業必專,習與性成,而無勤苦難成之患矣,況童稚之輩,音聲必淸於歌,尤宜也。
願殿下,留意裁之。
如又不然,則須擇年幼者,差屬之。
武舞之法,象先王定亂之功,所係至重。
其冕而摠幹,本古者帝王親舞之制,因而不革者也。
考之《禮記》,可見也。
今武舞之人,多雜刑曹義禁府去官之徒,此輩老於刑獄殺戮之間,親執鈇鑕,習以爲常,養之不端者也。
一朝領在雅樂,入於淸廟,動止頑麤,形貌老醜,載冕摠幹,甚非所宜也。
故小臣受命樂學以來,有子弟可代者,續續代立,無者仍存之。
願自今雅樂舞人,更勿雜以刑官之人,無子弟可代者,悉皆削去。
「今詳右等說爲是。
齋郞則令吏曹擇定自願,從仕人之年少穎悟者,武工亦令兵曹,擇年少可當者差定。
堧又雲:」舞佾之位,考之古賢圖說,乃在廟庭之中,不在樂懸之北,我朝陳之於懸北階南,旣失古制矣。
又地窄位狹,無進退作變之理,誠爲未便。
今考樂舞進退之法,先儒謂:『立表於舞佾,舞人自南表向二表爲一成,自二表至三表爲二成,自三表至北表爲三成,乃轉而南,自北表至二表爲四成,自二表至三表爲五成,自三表至南表爲六成,則樂亦六變,而天神皆降,此祀天神圜鍾宮六變之舞也。
又自南表至二表爲七成,自二表至三表爲八成,則樂亦八變,而地祇皆出,此祭地祇函鍾宮八變之舞也。
又自三表至北表爲九成,則樂亦九變,而人鬼可得而禮矣。
此享人鬼黃鍾宮九變之舞也。
』按此四表進退之節,卽武舞之法也,於文舞則未有明說。
先儒賈公彥以爲:『武舞有四表,文舞亦應有四表。
』陳常道《禮書》雲:『賈公彥之言,於理或然。
』又我朝去乙亥年冬親行大祭時,提調鄭道傳、閔霽、權近、韓尙敬等同署文案內,文武二舞,各爲四表,相距四步爲式,然舞佾在於懸北郊間,無以爲進退之節。
願依古制,舞佾陳於庭中,以盡六變、八變、九變之儀。
二舞之儀,考之圖說,旌一、纛一、麾二,皆在舞佾之前,以爲舞者之觀望,一如軍中卒徒、望其旗麾,以爲坐作進退之節。
今二舞之儀,麾在舞人之後,舞者無可見之理。
願依樂圖改陳之,又二舞當各有儀仗,隨舞引導也。
今隻備一件,二舞共用,故舞有出入,而儀仗不動,文舞入則齋郞執之,武舞入則武工執之,誠爲未便。
願備二件,各引其舞。
「臣等以爲舞佾之位,當更審軒懸之處,然後更議。
今詳《文獻通考》,唐、宋之制,執纛二人,引文舞,執旌二人引武舞。
乞依古制製旌纛各二,文武舞入時,各別前引。
堧又雲:」工人祭服,古人重之,必緻精潔,至於舞郞之服,上古之制,雖未可考,魏、晉之時,猶能緻意於祭樂,武舞則平冕黝衣裳,又有白領袖中衣,又有絳色合幅袴袾,又有黑韋鞮,〈鞮卽履也〉文舞則冠委貌,服亦同焉。
我朝懸樂衆工之服,用五升麤布,紅染爲衣;武舞之人,亦用五升麤布,黑染爲衣;文舞則用六升木緜,紅染爲衣。
且隻作外衣一件,而無內著之服,裁縫短窄,製作無據,袂不及手,齊不及踝,袖袂不一,或博或狹,至於穿着,不掩常服。
又其所着之履,以牛馬皮黑染爲之,以代古人黑韋之鞮,似亦無妨。
但屢經雨露,乾縮失容,工人臨祭,不能容足,有以所着惡靴入庭者,又有赤足而着入者,舞蹈之際,儀章不一,穢服呈露,甚不可也。
且襪履之數,僅滿一祭之用,而四時之祭,用樂處非一,每祭通用,則毀汚益甚,故屬之宗廟,隻用親行之祭,他未之及,故諸祭之行,皆有衣而無襪履。
工人以常着惡靴,任意入庭,此殿下之所未知也。
臣觀典樂署之樂,爲接賓客宴享而設也。
其奏技之工,未有如雅樂之衣履者,以至呈才之儀、儺禮之飾、處容之服,窮極華美,不以爲侈,至於事神之禮,率略如此,雖曰禮奢寧儉,反爲質勝而野。
今幸國家殷富,布帛陳積,時使和賣,以利民生,豈於祭服之用,獨吝乎?第下之人,未有以此弊上聞者,故殿下未之知耳。
願令集賢殿,徧考祭樂工人服飾之制,然後改正之。
樂懸之器易毀者,甚衆。
如樂懸架子鸞鳳蟲獸之飾、缶鼓鼗磬旌翟流蘇之類,一經雨雪,不謹藏護,則彫零退色,已爲不潔,又況我朝軒架之器,宗廟、永寧殿外,隻備一件,諸祭通用,輸轉往還,每祭皆然,故未經一年,盡皆毀損,全無完物,隨宜緝理,穢惡莫甚,又多失本,徵納充數,非細患也。
且工人祭服,亦備一件,每祭通用,損汚尤甚。
願自今諸處祭所,各立一庫,凡軒架易毀之器、工人祭服,各備封藏,時時暴曬,以待其用,則儀章明潔,可接神明;物物完具,不費修營矣。
又其神主之櫝,都入奉常庫中,臨祭,奴隷擔負而進,甚爲褻慢,尤不可也。
立庫各藏,亦所宜也,願殿下裁之。
「今詳右等說,皆是,宜從之。
堧又雲:」禮樂二者,不可偏廢。
臣觀每祭行事之儀,禮文獨備,而樂不成章,蓋禮之察在目,人所易能也。
樂之察在耳,非知音者,無以辨其終始,故《周禮》《春官》樂師令,奏鍾鼓,樂成則告備焉,謹重之也。
今詳迎神之樂,有六變、八變、九變之別,祼獻之樂,每位以八句而成章,一變不具,則已反所降之神;一句有缺,則已虧所頌之德,非小欠也。
臣見我朝祭享之儀,執禮者不以樂之條理爲節,專以獻時事宜爲據,至於親行之日,則猶恐殿下久勞於禮,其迎神之樂,才至二三變,而卽曰樂止;祼獻之章,未及三四句,而亦曰樂止,一祭之內,禮雖整齊,而樂實專差。
聖明之時所重者禮樂,而樂之歇後如此,非所宜也。
願自今依《周官》之制,令雅樂令,樂成告備,然後執禮者乃敢發言。
「今詳此說,宜仍舊。
堧又雲:」聲樂之和,自古爲難。
古人之論聲音,則必以擊石爲主;言律管,則必以纍黍爲本。
今也天降秬黍,以示至和之應;地産石磬,以兆克諧之端。
然今日所當先正者,律管也。
稽之於古,周得有邰秬黍而樂和,漢得任城秬黍而近古,隋得羊頭山黍而不協,宋得京城秬黍而亦不中。
以此觀之,纍黍之法,雖載於方策,得黍之眞,最爲難事。
臣今以東籍田所養纍,爲黃鍾管吹之,其聲高於中國黃鍾一律。
臣恐地塉年旱,所養失和而然也。
臣因思之,均是一種禾穀也。
南方之米,光潤而肥大;京畿之粒,枯燥而瘦細,至於東北之界,則瘦細尤甚焉。
黍之大小,應亦如之。
臣願悉取南方諸州所養之黍,以三等擇之,纍以爲管,其間有如中國之音合者,則三分損益,以製十二律管,以和五聲,度量權衡,因亦可察也。
但歷代制律,因黍而不一,聲音高下,世世差異,則安知今日中國之律,爲非眞也,而我朝秬黍乃得其眞也耶?然同律度量衡,乃天子之事,非侯邦之所自專也。
若今秬黍,終不協於中國之黃鍾,則姑從權宜,假用他鍾之黍,纍成律管,求協於中國黃鍾,然後依法損益,以正聲律可也。
今若不制律管,則五音淸濁,未免失眞。
孟子曰:『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眞萬世不易之論也。
此今日制作急務之大者也。
願殿下毋下有司,潛思英斷,勿滯施行。
臣恐衆論蜂起,不得遂其志願也。
「今詳此說爲是,宜試驗。
堧又雲:」齋郞工人之輩,習樂成才,然後可備行列,不可一日放歇也。
今見此輩入屬之後,或受由過限,或喪畢不返,或任意逃匿,多般窺避,彼此免役,不仕者甚衆。
雖每論罪行刑,用鞭多不過五十,故未浹旬朔,還復不仕,頑惡莫甚。
每當祭時,吏典別軍,曾不習樂者,充數入庭,亦非小欠也。
願自今齋郞工人,無故不仕者,計其不仕日數,準削前仕,其行刑之法,不以各司之例施之,亦計日數之多少,許用笞杖,其中有能勤仕勉學,能堪其任者,四時大祭之後,加給別仕,其不能者,不給祭日之仕,以嚴勸懲。
如此則有才者畏削而不怠,無才者因利而加勉,每當祭時,皆奔走赴祭,以圖進取,無故不仕者,亦將不召自至矣。
「今詳此說,依宣德三年閏四月初八日吏曹受敎,武工樂工,亦依此例。
堧又雲:」樂書纂集一事,臣所極慮。
今詳我朝所用三部之樂,皆未整齊,而雅部尤甚焉。
其律呂制度、歌舞規式、琴瑟譜法等類,精微曲折,不可草草立說。
歷考諸書,旁稽衆說,體認有得,然後圖形著論,俾人人皆可尋繹而知之。
其引用諸儒,則鄭司農、鄭康成之說,互有得失,似難爲據,唯司馬遷、杜佑、馬端臨、陳常、陳暘、吳元章、林宇、陳元靖、晦菴朱子、西山蔡氏之說,爲可據依。
就此參校,以求定論,其間附以所見、或圖或說以羽翼之。
其唐樂一部則乃中國俗部之音也。
其樂摠百有餘篇,而我朝工人所解者,隻三十餘聲而已,餘皆不曉。
然譜法分明,有尋悟之理,但未知急慢之節,爲可恨耳。
姑幷存之,以待知者。
此部纂錄,別無改正條件,隻於篇首,冠以古人圖說及歷代之規警之語,又將所用樂器名數、制作形像,纖悉開具,以備後日之遺失,其樂之名,世稱唐樂。
唐字旣爲漢、唐之唐,則歷代中國之樂,皆以唐稱之,其可乎?願以華樂俗部改稱之。
至於我朝之樂,其器物制度、歌詞曲折,亦甚繁密,雖舊有譜法,書本相傳,承誤失眞,舊時之樂,殆盡亡失,僅存者四十餘聲耳。
今以玄琴所屬言之,有知彈法,而不知歌詞者,如《崔子》、《啄木》、《憂息》、《多手喜》、《淸平》、《居士戀》等類是也。
又有譜法俱存,而不解急慢之節,兼失歌詞者,如《露中仙》、《賞春光》、《望春天》、《樂春天》、《喜春苑》、《賞春曲》、《長河篇》、《陳鴉羽》、《天雙鳥》、《春桂引》、《雲仙曲》、《壽仙曲》、《實相曲》、《朽木》、《狗墓》等篇是也。
又伽倻琴所屬《嫩竹調》、《河臨調》,空有其名,而不傳其聲,此等遺亡諸篇,不可悉記,然譜法尙存,其歌詞舊本,意必有傳寫私藏者焉。
願令中外悉求我朝舊時歌典,如有詳悉舊本,自告進呈者,賞之以職,則舊樂之缺,庶可塡補矣。
如此,然後擇其歌曲之詞,其中君臣道合、父子恩深、夫婦節義、兄弟友愛、朋友講信、賓主同歡,發於性情之正,有關於人倫世敎者,以爲正風,其男女相悅、淫遊姦慝、逞欲無恥,有愧於綱常者,以爲變風。
其調弄之法,聲音高下,本用大笒爲據,不知律呂之所屬,其稱宮調者,實非宮也。
其稱羽調者,亦非羽也。
臣今詳校其聲,改以律名,其指法肉調,亦明之,以一宮所屬之五音,使不相紊,此小臣今日纂錄之大槪也。
但鄕樂所用之律,則樂始調,互用仲呂林鍾二律之宮,仲呂宮則大笒二指聲也。
林鍾宮則大笒三指聲也。
仲呂宮,古人多忌用之,以其所用之聲,皆非正律也。
林鍾則元是天地本然之徵聲,又所用之聲,君臣之際,各得正聲。
且坤方土律,涵養萬物,寄旺四時,常有沖和之氣,用此爲宮可也。
願自今宴享鄕樂,主用林鍾爲調,樂名世稱鄕樂,亦甚鄙俚,願殿下改之。
本朝羽調,乃無射宮也。
古人雲:『無射宮,黃鍾爲商,此君聲反爲臣所淩,不可用也。
』我朝好用之,非所宜也。
今於纂錄羽調諸聲,不得削去,但備載古賢之說,使用樂者知其爲非,而不敢逞用耳。
「今詳右等說爲是,宜從之。
堧又雲:」風雲雷雨之祀,今與山川城隍共爲一壇行事,然風雲雷雨,天神之屬;山川城隍,地祇之類。
其氣類不同,尊卑有別,故古人於風雲、雷雨、山林、川澤等六神,皆別立壇壝祭之,城隍之神則州縣所祭外國都之制,未有所考也。
我朝同壇之制,乃倣《洪武禮制》爲之也。
然《洪武禮制》,非天子、諸侯、國都之制,乃諸路、府、州、縣之儀耳。
皇明混一之初,新立府州縣之儀,酌州縣經費之宜,權時從簡,器用瓷瓦,陳設極簡,而乃曰同壇祭之,則國都之祭,其不同壇必矣。
今詳《洪武禮制》,其題主之法曰:『某州某縣境內山川之神,某州某縣城隍之神。
』於風雲雷雨之神,則不係州縣之名,謹重之也。
又其神主風雲雷雨,共題一牌;山川二神,共題一牌;城隍一神,自爲一牌。
城隍疑亦爲二神,然於《洪武禮制》,城隍幣隻用一件,以此知中國之制,以一神祭之。
其設位之圖,則壇上北邊,城隍居西,風雲雷雨居中,山川居東,坐皆南面,一行設之,似以城隍爲尊也。
又考行事之儀,則先詣風雲雷雨,次詣山川,次詣城隍,又若以風雲雷雨,爲正位居中,而山川城隍作配,分東西也。
大抵神位之設一行,則以西爲上,神道尙右故也。
作配位,則東尊西卑,相向而坐,陰陽之位也。
今見山川,其行禮在中,而位居末,城隍行禮在終,而位居上,必無是理,其作配位,東西相向無疑矣。
今隻據其圖,而不考行禮之節,三位之神,一行設之,無正配位之別,以城隍之卑,居於天神之右,其不可者一也。
以陳設言之,風雲雷雨四神之位,幣則用四,而床則一,牲亦如之;山川二神之位,幣則用二,而床亦一,牲亦如之;城隍一神之位,則牲幣與床,專享一件。
是於四神所享之饌不加隆,於二神一神之饌不加殺,其所奠之物,獨豐於城隍之位,其不可者二也。
又祭祀之禮,祀天神,則祝幣燒於燎臺,祭地祇享人鬼等祭,則祝幣埋於瘞坎,又其用樂,亦各有所屬之律,此先王之制,各因所宜,爲之定制也。
然樂以侑食,則統於尊可也,幣以禮神,則天神地祇之贈,宜各有所歸著,不可一例燒之。
今於此祭,依《洪武禮制》,有望燎之文,七神幣祝,一樣燒之,其不可者三也。
臣之狂僭,以爲《洪武禮制》之儀,用之州縣,尙有不協於人心者,於國都之制,尤未爲的當也。
願舊壇,隻祀風雲雷雨四位之神,其牲幣饌具,宜各陳之。
山川則別爲壇所祭之,城隍亦於山川之壇,作配位祭之可也。
今若不改同壇之制,則如臣所論,風雲雷雨四神,作正位南面,山川二位在東西向,城隍一位在西東向,作配位祭之,而南置燒臺,北開瘞坎,祭畢之後,分行望燎、望瘞之禮,使之不紊。
又春秋厲祭之時,城隍發告,卻於風雲雷雨壇,作正位行事。
夫以天神作主之壇,以城隍南面受祭,恐違望秩之意。
春秋常祭,旣以城隍之神,居於尊神之右,厲祭發告,又僭居於天神之位,是何禮耶?城隍如其正神也,豈享非禮之祭哉?願殿下潛思獨斷,以正祀典,山川城隍,別爲一壇,不與風雲雷雨同位祭之,不勝幸甚。
「今詳《文獻通考》,東漢以丙戌日,祀風師於戌地,己醜日,祀雨師於醜地;唐立春後醜日,祀風師於國城東北,立夏後申日,祀雨師於國城南;宋兆風師於西郊祠,以立春後醜日,兆雨師於北郊祠,以立夏後申日,雨師、雷師爲二壇同壝,其取義不同,而代各有異。
以三代正朔言之,周建子,商建醜,夏建寅,聖人之制不同。
惟我太祖,依《皇明禮制》,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合爲一壇而祭之,此乃時王之制,且爲祖宗成憲,仍舊爲便。
堧又雲:」壇壝之制,繚以周垣,四置壝門,常令關閉,勿使牛羊犬馬之類,得入其壝,守壇者掃除謹護可也。
今城外之壇,風雲雷雨壇外,餘皆無墻,牛羊犬豕,縱橫聚散。
又其守壇之人,隻憑版籍之名定之,或在遠方,而暫來還去,或雖居京,而不堪貧窘。
且於諸壇之旁,無閑隙可居之地,皆公私有主之田也。
雖欲完聚守壇,其計無由,故名雖壇直,未有近壇而居者也。
畏其糾摘,時出望遠,奔馳赴壇,亦不及焉,亦有全然不至者。
雖每月糾摘論罪,還復如初。
雩祀壇直,逃匿不見,先蠶之直,亦無見身之日。
原其情理,乃貧乏不能自存者也。
願殿下諸壇之直,依諸陵守護軍例,推刷實戶,每壇計其守護趨事之宜,保聚壇旁,給其田畝,蠲免雜役,又命諸壇,各築垣墻,立庫立廚,使之謹守,以養樹木,以薙荒穢,以防盜竊,以安生業,則壇壝完備,而事神之禮得矣。
「今詳宜從此說,每壇置壇直奴子二戶,各給分田二結,蠲雜役。
有自願者,不拘良賤聽。
堧又雲:」祭壇之制,其壇上則隻設神位奠饌而已。
比之宗廟,則室之中也,方皆二丈餘,不可損益。
其壇下則凡用樂之所,皆設兩壝,〈壝,堳,埒壇也,正壇下作堳壇也。
〉以別堂上堂下之分,酌登歌樽所之位、軒架舞佾之場,爲之界限,不可少有差誤也。
臣觀社稷壇制,古制方二丈五尺、高三尺,壇下設兩壝,皆以二十五步爲界限。
我朝社稷之壇,壇下隻作一壝,無上下之別,故行祭之時,登歌琴瑟之所、堂上執禮之位,固無所施。
執禮及工人,皆升於祭壇神位之前,而樽所亦設於壇上,行禮之際,進退失儀,地窄大逼,工人不得盡登,半坐壇上,半立壇下,坐者奏技,而立者無爲,甚違古制,禮樂皆失其正。
雩祀先農之壇,亦本二壝,而隻作一壝,弊亦如之。
若圓壇則比之他所,其工作精緻,然亦不考古制,亦作一壝,已非也。
又其前庭,未有如此壇之狹者,山岡峻側,更無開廣之地。
如欲更添壝數,以備其制,則雖極費人力,似難見効,一經雨水,還復流缺,非長久之計也。
若不改正,則用樂之病,又甚於他所矣。
今見其壇之下,岡壠非一,相其隆起平坦,宜於壇壝處,移石改築,則爲功稍易矣。
不然則鑿平後岡之石七八十尺,移壇就北,然後如法制壝,纍石完補,俾勿更毀可也。
然計其難易,不若移於他岡之便也。
風雲雷雨之壇,垣墻壝埒,略近古制,然亦不審用樂之宜,軒架舞佾,不得備數陳之,亦宜移壇就北,改作二壝行事可也。
先蠶之壇,營作極疎,丈尺失制,面勢欹斜,卵石纍成,高低不平,不可不改也。
又土脈瘠薄,沙碙積礫,種桑不榮。
曾謂帝妃之靈,陟降在玆乎?今若改正,則必不仍前基也。
願於雩祀先農之傍,稍近改築,而三壇之直,一區完聚,立庫藏器,一心看守,則盜竊不近,而神人皆安矣。
漢江之壇,雖非用樂之處,傾危逼側,不宜壇所。
又制作甚爲粗率,高下廣狹,全失其制,幸於近地,有平坦之岡,依法改築亦可也。
其餘靈星、老人星壇、馬祖馬社等壇,可改可修處非一。
臣願漸次正理,俾無欠缺。
「今詳宜從此說,唯圓壇,審視更議。
堧又雲:」凡祭畢時,有望燎、望瘞之禮,燎臺則在壇之南,瘞坎則在壇之北。
今於圓壇有燎臺,其餘風雲雷雨及祭星之壇,不作燎臺,隻於地上,燒其祝幣。
瘞坎則於宗廟、社稷外,諸處祭壇,竝皆未設,行祭之時,暫破地面,以行望瘞之禮,其所瘞幣帛,尋卽盜取,甚違禮神之意。
願於諸處祭壇,一切依法設之,望瘞之後,差人守視,以防盜取,及至後祭,驗其有無,無則罪之。
竊觀古制,海嶽瀆之神,皆有祠廟,明宮齋廬、神廚神庫,無所不備,所以緻其誠敬也。
今其諸道神祠,非奉常官之所敢知也。
三角、木覓之祠,則乃城中之祠堂,壇壝者,不可不察也。
臣觀營構之制,隻立祭廟三間,規模隘陋,齋廬廚庫,全未營造。
祭之日,如有風雷雨雪之變,則奠饌監造,無所疵覆,受香大臣、臺監享官徹夜霑濕,至爲未便。
其籩篚俎豆、?鉶尊卓等物,負持升降,每祭互用,亦甚未協。
願自今立齋廬神廚,以備霑濕,立神庫,別藏祭器,不得互用。
祠宇之內,面帳地衣塗壁等飾,依神之處,理宜淸穆修潔也。
今陳設已久,綻裂穢汚,有愧敬神之禮。
願自今酌其日月久近,改換重新。
神卓之設,全係奠饌,不可褻慢也,不可穢惡也。
臣見三角、木覓神位之卓,三角則麤作闆床二隻竝設之,木覓則不作床,用闆二葉支兩端設之。
二祠神卓不法如此,旣失床制,又不油漆,汚穢塵垢,又於陳設,長廣不周,誠爲褻慢。
孰謂城中國祭之所,至於如此乎?臣以此弊報禮曹,移文繕工,已有年矣。
然營繕事煩,至今未改。
願令速改,一依陳設之宜,精究粧造,紅黑着漆,藏之神庫,勿令常用。
其舊時之床,仍存之,以爲常用亦可也。
「今詳宜從此說。
從之。
○日本國王所遣宗金、道性等辭。
答書曰: 前遣賤價,以修世好,往還待慰有加,仍惠書問禮貺,示以繼述先志,永以爲好,寡人已領厚意。
不腆土宜,具于別幅,惟領納。
虎、豹皮各五張,雜彩花席二十張,人蔘一百觔,靑銅大火盆一事,白鳩、斑鳩、白鴨、斑鴨、白鵝、斑鵝、白鶴、白羖?羊各二隻,栗鼠十隻,鵲八隻。
禮曹緻書左武衛原義淳曰: 通信使回,聞厚待本使,喜慰。
不腆土宜,傳付石城宗公。
簾席一張,油靑韂二副,藍斜皮靴二對,紫猠皮靴二對,大犬三隻,小犬一隻。
2月20日 ○辛卯,受常參,經筵。
2月21日 ○壬辰,受朝參,視事,輪對,經筵。
○兵曹啓:「前此三軍甲士、近仗及各領隊長、隊副等,皆幷上下番呈都目,至己未年,甲士則番上,呈都目,三軍隊長、隊副及各領隊長、隊副則竝仍舊,故合計上下番之時,差年相等者,則未辨當次之人,交相爭訟。
況今加設一番,合計三番,視古尤難。
請自今三軍隊長、隊副及各領隊長、隊副,各於當番呈都目,三軍則各其軍,各領則各其領,差年最久者,許呈都目。
」從之。
2月22日 ○癸巳,受常參,視事,經筵。
○親傳懿惠王後忌晨祭香祝。
2月23日 ○甲午,視事。
上謂左右曰:「前朝之季,朝士相避之法甚煩,異姓七八寸亦避,故獄訟淹延,久而不決。
若無相避,則本源澄澈者,自不陷於私,而易於處決,中人以下,則必陷於不公,相避之法,其參酌折衷以啓。
」 ○輪對,經筵。
○司憲持平柳之涵啓:「處置使之任,人皆憚之。
今李叔畝辭免全羅道處置使,卽拜廣州牧使。
請留叔畝,問其辭免之由。
」上曰:「叔畝以妻病及妻母老疾請免,予不聽。
妻母又上言請之,故予勉從老叔母之言,非聽叔畝之請也。
左遷足矣,勿復言。
」之涵再啓,不允。
前此,叔畝潛語代言李師厚曰:「廣州雖近,然六期外任,吾甚苦之,且有宿疾。
願善啓遞差。
」師厚密啓,上怒,責之曰:「叔畝何以發如此言,汝亦何以啓乎?汝爲近臣,何聽外人之請,煩瀆於我耶?勿復如是。
」 2月25日 ○丙申,視事,輪對,經筵。
○吏曹啓:「永樂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本曹受敎:『今後自三月至六月,考滿守令家屬,於正二月內先上送。
上項四朔內新差守令家屬,待八九月下去。
』永樂二十二年正月二十八日受敎雲:」永樂十四年正月十二日受敎:「各道守令褒貶,今後春夏等六月十五日前、秋冬等十一月十五日前申呈。
」』永樂十八年十一月初五日議政府諸曹同議受敎:「前掌令蔔僴陳言:「守令當農月遞換,則送往迎來,農事失時。
自今考滿守令,自三月至六月勿遞。
」』永樂二十年四月二十一日受敎:『夏等各司都目及守令褒貶,今後五月十五日前進呈。
』臣等參詳,若依永樂二十年受敎,則仲夏考績,實爲未便,當農遞換,則迎送之弊,誠有如蔔僴所言者。
原其所自,由二番頒祿,移於六月故也。
願自今二番頒祿,依舊制用七月初七日,守令遞代考績之限,復用永樂十四年、十八年受敎。
宣德三年閏四月二十日受敎,農月遞換新舊守令,迎送有弊。
請於新舊守令往來時,供給粥飯,毋使其官人民迎送。
宣德三年三月初八日敎旨:『今後農月遞代守令,交付反庫,則待秋成,令差使員反庫解由傳掌。
』守令遞代期限,前後受敎如此各異,從一遵守爲難。
今後農月箇滿守令則農時勿遞,其中二月十五日內實仕雖未滿一千七百七十日,已滿一千七百日,則必令農前遞代。
若以不得已之故,農月遞代新舊守令,依宣德三年閏四月二十日受敎,給其草料粥飯,家屬則依永樂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受敎,八九月下送。
農月未遞守令家屬,則秋成遞代後上來,以爲恒式。
」從之。
2月26日 ○丁酉,受朝參,視事,輪對,經筵。
○禮曹議每年正朝節日,千秋進獻方物金銀代用物件以啓: 「正朝,帝所:黃苧布十匹、白苧布麻布各二十匹、滿花席二十張、簾席二張、滿花方席黃花席彩花席各十張、人蔘五十觔、豹皮十張,今加馬三十匹、紬二十匹、麻布二十匹、滿花方席黃花席彩花席各十張。
皇太後:紅苧布十匹、白苧布二十匹、滿花席八張、彩花席十張、螺鈿梳函一事,今加麻布三十匹、紬十匹、滿花席二張、黃花席十張。
中宮:紅苧布十匹、白苧布二十匹、滿花席八張、彩花席十張、螺鈿梳函一事,今加麻布三十匹、紬十匹、滿花席二張、黃花席十張。
東宮:白苧布麻布各十五匹、滿花席二張、滿花方席五張、黃花席彩花席各十張、人蔘二十觔、豹皮六張,今加馬四匹、紬十匹、滿花席八張、滿花方席五張、人蔘二十觔。
節日,帝所:黃苧布十匹、白苧布、麻布各二十匹、苧麻兼織布十匹、滿花方席、黃花席、彩花席、各十張、簾席二張、人蔘五十觔、豹皮十張、獺皮二十張,今加馬四十匹、紬二十匹、麻布五十匹、滿花方席黃花席彩花席各十張。
皇太後:紅苧布十匹、白苧布二十匹、滿花席七張、彩花席、黃花席各十張,今加紬十匹、麻布四十匹、滿花席三張。
中宮:紅苧布十匹、白苧布二十匹、滿花席七張、彩花席黃花席各十張,今加紬十匹、麻布四十匹、滿花席三張。
千秋:白苧布麻布各十六匹、滿花席、滿花方席彩花席各十張、人蔘二十觔、豹皮六張、獺皮十張、黃毛筆二十枝,今加馬十匹、紬十匹、白苧布四匹、麻布四十四匹、滿花席滿花方席彩花席各五張、人蔘二十觔。
」從之。
○刑曹啓:「凡傳得奴婢財物者,不告財主所居官,而京外互換告狀,官家又不覈實,姦僞成風,爭訟益煩。
請自今奴婢財物傳係之文,必於財主所在官告狀,憑問證筆財主,然後成給文案,以杜爭訟。
」從之。
○宗簿少尹尹炯啓:「順成君??托以避病,往判官金厚生之第,厚生曰:『家有病妻。
』??曰:『吉日不可違。
』遂入,乘夜彈琴飯酒,鑿壁窺室內,又令陪抄穿窓,見厚生之妻,其爲狂妄極矣。
請加罪責。
」命刑曹拷訊抄奴,得情以聞。
2月27日 ○戊戌,視事,輪對,經筵。
2月28日 ○己亥,受常參,輪對,經筵。
○命放義禁府所囚金氏。
上謂代言金宗瑞曰:「奇尙廉斷繼母髮,反接之,告刑曹,刑曹受而推劾。
予意以爲母子之間不當如是,故移義禁府,汝與義禁府提調及委官許稠等考諸律文,熟議以啓。
《大明律》幹名犯義條雲:『子孫告父母者,杖一百、流三千裡,誣告者絞。
』唐律雲:『子孫告父母者絞。
』」許稠曰:「母子之間,雖有過失,相爲容隱,義也。
今尙廉告母者,欲害其母與弟,貪取財物奴婢耳。
不除如此大惡,則人道滅矣。
請依唐律論斷。
」提調等皆曰:「稠議是。
」上曰:「唐律雖非當時所用,據唐律定制,然後施行可也。
」遂立法雲:「今後子孫告父母者,依唐律論斷。
」乃放金氏。
2月29日 ○庚子,受常參,輪對。
○親傳朔祭香祝。
○命崔有江學漢訓,以眞立請之也。
三月 3月1日 ○辛醜朔,輪對,經筵。
○禮曹啓:「前此奉使印,惟七十九顆,今加鑄三十顆,摠一百九顆。
分于各鎭兵馬使、各道敬差官及諸都監,所餘五顆,體大不用。
請加鑄奉使印五十顆。
」從之。
○戶曹據全羅道監司關啓:「高敞縣有女年八九歲得狂疾,無父母族親。
請給糧米一日一升。
」命依所啓,幷諭守令,常加存恤,不至飢寒。
3月2日 ○壬寅,受常參,視事。
右副代言金宗瑞將死囚以啓,上曰:「人君代天理物,當順天道,故古者賞以春夏,刑以秋冬。
古人亦曰:『季秋後,請死罪。
』今恐有非死罪,而久滯犴獄者,故今秋分前,具辭以啓,行刑則待秋分後,然幹死罪者,春節已啓,初覆則死刑已成,有違古之良法。
自今凡幹死罪,待秋分後啓聞施行若何?令集賢殿稽古制以聞。
」 ○輪對,經筵。
3月3日 ○癸卯,宗貞盛緻書禮曹雲: 島人因捕魚而進,爲山達浦節制使所捕。
前此亦嘗再捕齎圖書行狀者,心實痛悶。
答書雲: 今獲捕魚船隻事,乃防海軍官所犯,已將首謀軍官,對衆典刑,餘人從重科罪。
今聞島中,因年歉糧儲不敷,啓奉王旨,贈米豆各一百石。
3月4日 ○甲辰,親傳寒食祭香祝。
○宗貞盛緻書請還被留人,仍獻土物,回賜正布一十匹,發還人口。
3月5日 ○乙巳,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親傳告宗廟香祝。
○義禁府啓:「奇尙廉誣指異母弟尙質,奸繼母金氏,合結兩人,斷其髮告官,金則已依律文幹名犯義條放之。
今考《吏學指南》雲:『撮挽鬢髮,擒領扼喉,亦同歐打。
』《大明律》雲:『繼母與親母同。
』又雲:『歐父母者斬。
』請將尙廉處斬。
婢萬月乃金役使之婢,而與尙廉同謀緻害,本朝受敎:『奴婢告主者處絞。
』請萬月處絞。
奴石伊,尙質之奴也。
其妻都多隻,與尙廉、萬月同謀,知而不禁,又不告主,律雲:『家長爲人所殺,而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
』請杖石伊一百,贖其徒罪。
又本朝受敎:『婢夫奴妻告主者,勿受,杖一百流三千裡。
』請杖都多隻一百,贖其流罪。
官奴內隱金助尙廉縛金氏、尙質,律雲:『威力制縛者,杖八十。
』請杖內隱金八十。
尙質於父喪三年內,粧女形戲謔,律雲:『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者,杖八十。
』請杖尙質八十。
」從之。
○戶曹啓:「每當禾穀踏驗之時,或遣朝官,或委監司,欲以數多之田,而及期畢審,令鄕曲恒居品官爲委官,委官書員等或所見不明,或挾私任情,增減損實,又當磨勘之時,文書汗漫,官吏不能盡察,姦吏乘間用謀,換易施行,非唯輕重失中,其支待供億之費、奔走之勞,爲弊不貲。
請自今依貢法,每一結收租十鬥,唯平安、鹹吉道,一結收七鬥,以除舊弊,以厚民生。
其因風霜水旱等災傷,全失農者,全免租稅。
」命自政府六曹各司及京中前銜各品,各道監司守令品官,以至閭閻小民,悉訪可否以聞。
○禮曹據樂學呈啓:「雅樂登歌音節,一依琴瑟聲音高下,而琴聲細微難聽,瑟聲亦於歌工二十四人,一時發聲,人聲反大,未能審聽,以緻奪倫。
謹稽古制,《樂懸圖》內堂上登歌編鍾、編磬各一架。
《左傳》雲:『鄭人賂晉侯歌鍾二肆。
』《陳氏樂書》雲:『編鍾、編磬,登歌用之。
』以此觀之,登歌用編鍾磬,古之制也。
且鍾聲宏壯,磬聲淸高,歌者易於聽。
請依遵古制,登歌鍾磬於宗廟、永寧殿各一架,諸處祭享一架,鑄成習用。
」 從之。
○禮曹啓:「永樂十年詳定,立春人日朝賀儀註,而不論新雪賀禮。
請自今除新雪賀禮。
」從之。
○傳旨刑曹: 自今待時死囚,勿於立春後秋分前啓達,姑略抄以啓。
○傳旨刑曹: 驅史之數,王子大君給十名,諸君八名,宗親諸君六名,尙公主駙馬八名,尙翁主駙馬五名。
3月6日 ○丙午,禦經筵。
○禮曹啓:「謹按宋太宗,爲皇姪等置師傅,執政謂:『環衛之官,非親王比,當有降。
』乃以敎授爲名。
高宗南渡,建宗學于臨安府,改宗博士,後改宗學諭。
今宗學官,依古制稱博士。
皆以成均館官兼之,成均館司成、直講、注簿,皆加設一人,對品差充。
若品與司藝對,則司藝二人內,以一人差充。
」從之。
○禮曹啓: 王子謁聖儀:王子服學生服,相者引入廟庭西向立。
執事者贊鞠躬四拜興平身,王子鞠躬四拜興平身,相者引出。
宗親同。
王子入學儀:王子服學生服,至國學門外,束帛一篚、〈一匹〉酒一壺、〈二鬥〉脩一案,〈三脡〉相者引王子,立於門東西面,陳帛篚、酒壺、脩案於王子西南當門北向,重行西上。
博士〈宗學博士〉具公服,執事者引立於學堂東階上西面。
將命者出,立門東西面曰:「敢請事。
」王子小進曰:「某方受業於先生,敢請見。
」將命者入告,博士曰:「某也不德,請王子無辱。
」〈若宗親,則雲宗親無辱〉將命者出告,王子固請,博士曰:「某也不德,請王子就位,某敢見。
」將命者出告,王子曰:「某不敢以視賓客,請終賜見。
」將命者入告,博士曰:「某辭不得命,敢不從?」將命者出告,執篚者以篚東向授王子,王子執篚,博士降俟于東階下西面。
相者引王子,執事者奉酒壺脩案以從。
王子入門而左,詣西階之南東面,奉酒脩者立於王子西南,東面北上。
王子跪奠篚再拜,博士答再拜,王子還避,遂進跪取篚,相者引王子,進博士前東面授幣。
奉酒壺脩案者從,奠於博士前,博士受幣。
執事者取酒脩幣以東,相者引王子,立於階間,近南北面,奉酒脩者出。
王子再拜訖,相者引王子出。
宗學儀:宗學正廳,三品敎官北壁,四品東壁,五六品西壁。
〈若無三品敎官,則四品敎官北壁,五六品敎官東壁。
〉敎官迎送拜揖,依已定禮。
敎官旣坐,王子以下就敎官前〈大君爲一行,二品以上爲一行,三品以下爲一行,無爵者爲一行。
〉頓首再拜,敎官一時答拜。
禮畢,各就齋以次受業,敎官王子以下竝坐席。
冠服則有爵者品服,無爵者學生服。
從之。
3月7日 ○丁未,受常參,視事。
上謂知申事許誠曰:「前朝陵室幾所?」誠對曰:「在留後司者亦不多,然未知某陵爲某宗也。
」上曰:「有功德於民者,已令享祀,至於陵室頹圮不修,甚爲不可。
宜令所在官禁其樵採,隨毀隨補。
」 ○輪對,經筵。
○吏曹啓:「前此國試不入格年四十以上者,許於京中禮曹、外方各其道,講四書二經,差爲平安、鹹吉道各官敎導。
今觀居京者,或不赴禮曹試講,而就外方,各道試取不精,頗有冒濫之弊。
請自今各道監司,依已曾受敎,每年秋試講,移文禮曹,禮曹更試,移文本曹敍用。
」從之。
○禮曹啓宗學式略: 一。
宗親每日日出而會,申時而罷。
考其到未到,十日一次啓聞。
一。
俟講鼓,各以所讀書,循環聽講。
一。
各齋宗親,除行禮、聽講、問疑外,各於本齋,依次端坐肄業,毋得喧嘩出入。
一。
每日受讀時,必待成誦,明解前授,更授後段,及其讀畢,亦如之。
一。
隨所讀書,每日置簿,錄其通不通,十日一次啓聞。
一。
每日連前五授通讀,抽栍考讀,仍書能否,月季啓聞。
一。
每日讀書之暇,兼習寫字。
一。
宗親須聽敎官宗簿完議,方許出齋,毋得托故妄告。
一。
宗親中擇定有司,嚴加糾察,如有愆違,輒告敎官宗簿。
一。
宗親無故不學,或違禮犯義,置簿記過,以時啓聞。
一。
入學中根隨,毋過一人。
三品以下,不得率入。
一。
宗親駙馬僕從,竝置諸君府,勿使喧嘩戲謔於門外,犯者治罪。
一。
外人不得擅自出入,如有犯者,有職人,囚其奴子;無職人常人,囚其本人。
從之。
○刑曹啓:「仁順府奴加麿衆,盜闕內銀器,律該處斬。
」從之。
及二覆,命減一等。
刑曹又啓:「斬罪減等者,雖無刺字之例,凡竊盜猶且刺字,況加麿衆,盜內府財物,而特蒙上恩,得保首領,又不刺字,無以懲惡。
請依竊盜例,刺盜內府財物五字,屛諸畿外,定爲官奴。
」從之。
3月8日 ○戊申,受常參,輪對,經筵。
○以郭承祐爲中軍摠制,張脩司憲掌令。
○戶曹啓:「京中有錢穀各司官吏,交代解由,則本曹考其會計,任內剩耗之物磨勘,移文吏曹,獨外方守令解由,則其道監司直報吏曹,故軍資義倉錢穀剩耗之數,本曹未得憑考,實爲未便。
請自今外方守令及水站判官,鹽場官等交代解由,亦令其道監司,移文本曹,本曹考其錢穀剩耗及各司貢物未納之數,然後移送吏曹。
」從之。
3月9日 ○己酉,講武于平康等處,次于楊州、楓川,京畿監司崔士儀、都事楊脩、府使陳仲誠來見。
士儀進方物。
○賜摠制洪約母酒肉。
○前摠制柳濕進馬二匹,回賜馬二匹、米豆幷五十石。
3月10日 ○庚戌,次于松節院。
3月11日 ○辛亥,次于馬山。
3月12日 ○壬子,次于平康積山,江原道監司曹緻、縣監崔仲基來見。
緻進方物。
3月13日 ○癸醜,次于積山。
3月14日 ○甲寅,次于多也盞。
○命囚宦者金衍、李珣于刑曹。
○賜江原道監司曹緻衣。
○傳旨兵曹: 自今講武時,三軍各定醫員一人,隨軍卒有病療治。
3月15日 ○乙卯,次于永平屈洞。
3月16日 ○丙辰,次于抱川每塲平。
3月17日 ○丁巳,駕至多也巖之原,王世子來見。
中宮及誠妃殿進豐呈,政府六曹又進豐呈,百官迎于興仁門外。
○賜京畿監司崔士儀、都事楊脩等衣。
○戶曹啓:「前此常養生徒一百五十時,菜田五結,猶爲不足。
今常養二百,請加給菜田一結。
」從之。
3月18日 ○戊午,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詳定所啓諸學取才經書諸藝數目: 儒學:五經四書、《通鑑》、《宋鑑》。
武學,武經七書、《陣圖》、《將鑑博議》、《太一算》。
漢吏學,《書》、《詩》、四書、《魯齋大學》、《直解小學》、《成齋孝經》、《少微通鑑》、前後漢《吏學指南》、《忠義直言》、《童子習》、《大元通制》、《至正條格》、《禦製大誥》、《樸通事》、《老乞大》、《事大文書》、《謄錄》。
製述,奏本、啓本、咨文。
字學,大篆、小篆、八分。
譯學:漢訓,《書》、《詩》、四書、《直解大學》、《直解小學》、《孝經》、《少微通鑑》、前後漢《古今通略》、《忠義直言》、《童子習》、《老乞大》、《樸通事》、漢語。
蒙訓,《待漏院記》、《貞觀政要》、《老乞大》、《孔夫子》、《速八實》、《伯顔波豆》、《土高安》、《章記》、《巨裡羅》、《賀赤厚羅》。
書字,偉兀眞、帖兒月眞。
倭訓,《消息》、《書格》、《伊路波》、《本草》、《童子敎》、《老乞大》、《議論》、《通信》、《庭訓往來》、《鳩養勿語》、《雜語》、書字。
陰陽學:天文《步天歌》、《宣明步氣朔步交會》、《授時步氣朔步交會》、太陽、太陰、金星、木星、水星、火星、土星、四暗星、《步中星》、《太一算》。
星命蔔課,《周易》《占》、《六壬占》、《星命書》、《大定三天數》、《範圍數》、《紫微數》、《皇極數》、《袁天綱》、《五行精紀》、《前定易數》、《應天歌》、《五摠龜》、《三辰通載》、《欄江綱》、《觀梅數》、《海底眼》、《碧玉經》、《蘭臺妙選》、《禽演新書》、《三車一覽》、《地理大全書》、《天一經》、《靈經》。
醫學:《直指脈》、《纂圖脈》、《直指方》、《和劑方》、《傷寒類書》、《和劑指南》、《醫方集成》、《禦藥院方》、《濟生方》、《濟生拔粹方》、《雙鍾處士活人書衍義》、《本草》、《鄕藥集成方》、《針灸經》、《補註銅人經》、《難經》、《素問》、《括聖濟摠錄》、《危氏得效方》、《竇氏全嬰》、《婦人大全》、《瑞竹堂方》、《百一選方》、《千金翼方》、《牛馬醫方》。
樂學:雅樂,琴瑟、編鍾、編磬、管籥、笙、竽、和、鳳簫、笛、箎塤、柷、敔、特鍾、特磬、雷鼓、雷鼗、靈鼓、靈鼗、路鼓、路鼗、應雅、相、牘、錞、鐲、鐃、鐸、晉皷、登歌、文舞、武舞。
典樂,唐琵琶、牙箏、大箏、唐觱篥、唐笛、洞簫、鳳簫、龍管、笙、竽、和、琴、瑟、杖鼓、敎坊鼓、方響〈已上唐樂〉玄琴、伽倻琴、琵琶、大笒、杖鼓、嵇琴、唐琶琵、鄕觱篥。
〈已上鄕樂〉算學:《詳明》《算》、《啓蒙算》、《揚輝算》、五曹算、地算。
律學:《大明律》、《唐律》《疏義》、《無冤錄》。
從之。
3月19日 ○己未,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幹朶裡崔老好乙取,來獻土宜。
3月20日 ○庚申,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賜講武時射獸軍士司直金元富等,廐馬弓矢有差。
○禮曹啓:「斡朶裡崔老好乙取願留侍衛,請依兀狄哈金河山例,給奴婢糧料鞍馬家舍衣笠靴等物,且令娶妻以居。
」從之。
○忠淸道監司印進《尙書》三十件、《禮記》二十件。
3月21日 ○辛酉,視事,輪對,經筵。
3月22日 ○壬戌,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3月23日 ○癸亥,受常參,輪對,經筵。
3月24日 ○甲子,受常參,視事。
兵曹參判李中至啓:「京中良馬鮮少,每歲進獻,勢將難充。
請將各道牧場馬匹,分養各道,以備貢獻。
」禮曹判書申商啓:「凡有良馬者,率皆作騸,因此馬品益下,將來可慮,請禁作騸。
且講武時大小人員所獲之獸,皆私用,不入於公。
請自今私獲之獸,除雉兔外,竝令入公。
」中至又啓:「講武時,三軍甲士內禁衛,雖有抄旗以標之,然逐獸遠去,或去其標,難以禁防,由是軍法不嚴。
請自今作章,書曰:『某軍某番某。
』付之衣背,則知之易,而軍法亦整矣。
至於各品伴人,亦依此法。
」命具啓目以聞。
○有崔有源者打殺其奴,命刑曹鞫之,仍曰:「律雲:『主殺奴隷者,無罪。
』此則嚴上下之分也。
又雲:「主殺奴婢者,服杖罪。
」此則重人命也。
奴婢亦人也,不依法決罪,而酷加刑杖以死,實違其主慈愛撫育之仁,不可不治其罪也。
」 ○輪對,經筵。
○賜被虜唐人二十苧麻布各一匹,十五歲以下四人麻布各一匹。
○刑曹啓:「宦者李珣、別監文他乃等,盜進上獐,律該斬不待時。
宦者金衍掩護珣,以性稟純直啓之,比律文奸黨條雲:『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斬。
』」命依所啓,珣、他乃減一等。
議政府移牒刑曹雲:「犯人李珣、文他乃,已蒙恩宥,而金衍連累緻罪,宜更啓聞取旨。
」下政府諸曹同議。
葄柳季聞、鄭欽之、李中至、趙啓生、申商、安純、權軫等以爲:「衍若隱藏,引送資給李珣,則斷以連累緻罪之律,然矣。
衍欲掩護珣罪,譽其性稟純直,巧飾啓達,其巧言諫免,暗邀人心,情狀明白,當以奸黨論。
」許稠、孟思誠、黃喜等以爲:「臣等初謂衍之罪,係是連累緻罪,而反加李珣之罪處斬,未可。
然不宜執偏見,今從衆議。
」從之。
3月25日 ○乙醜,濟州牧使金洽,遇倭賊一艘與戰,賊勢迫自沈于海,斬獲九人。
3月26日 ○丙寅,受朝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今之射者,力不能引強弓,不待彀而發矢,有違古人滿而後發之法。
雖戰場有何益哉?自今宜分矢之長短爲上中,以強弓而能彀能射者,加給分數;雖非強弓,能彀而遠過二百步者,亦加分數,則武藝可精,而於戰場,亦有益矣。
其與政府六曹更議以啓。
」 ○輪對,經筵。
○初,全羅道節制使李恪,與羅州牧使李勗不相能。
州人前僉知廉怡在恪幕下,訴雲:「本州牧使李勗率品官宴飮,與妓對舞,勢若相奸。
又杖殺官奴胡甁等三人。
」恪鎭撫李貴生,亦本州人也,譖于恪雲:「勗招緻隣官妓于衙內。
」恪移文監司報于朝,命義禁府知事李蓄鞫之。
其實勗之奸妓,非怡所親見聞,但因對舞之事疑之。
勗每見怡,必慢罵之,怡由是積怨譖之。
且胡甁等之死,皆在赦前,而怡以赦後譖之。
命下刑曹照律,刑曹啓:「恪陰嗾告訴守令,律該杖一百、徒三年。
貴生暴揚守令過失,杖一百。
恪不知勗奸妓殺人,隻聽怡等語,移文監司,當以誣告論。
胡甁之死,雖是告實,然以宥旨前事相告言者,杖一百、徒三年。
勗率官妓宴飮,招緻隣官妓,笞五十。
」命怡、貴生各減二等;勗外方付處;恪收職牒,外方付處。
○刑曹正郞鄭吉興、監察李仁孫等,劾光州人前萬戶盧興俊,妬毆牧使辛保安之罪以啓:「保安於戊申春,使伴人吳漢,媒興俊妾妓小梅通焉。
至四月,州人前司正金專密語興俊。
夜,保安與小梅在房中,興俊迹之而至,小梅踰窓而走,興俊突入,蹴保安脥及臀膝,至再三而出。
漢及伴人金有進見保安,保安指蹴處雲:『惡人盧興俊辱我至此,愼勿洩。
』翌日,興俊縛小梅詣廳事,先見妓詠栢舟曰:『昨日牧使與小梅,共處衙房,我蹴牧使一度,牧使旣奸我妾,當授之。
』更欲入歐,詠栢舟強止之曰:『此非士夫意趣,且鄕風惡,不可若是。
』興俊乃還。
保安仕罷還衙,經小梅家,興俊厲聲曰:『彼亦官耶?貌似盜賊,我欲折傷之。
』遂斷小梅髮,率歸于家,禁其出入,不得供役者四朔。
保安不獲已削名妓籍。
今詳保安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