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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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小呂以合之。

    享先祖,則奏無射、歌夾鍾以合之。

    陽律奏於堂下,陰呂歌於堂上,陰陽配合,疊相唱和,然後中聲備而和氣應矣。

    漢室近古,凡用樂,皆用合聲,至唐則樂懸制度,至爲詳悉,唯祭社,下奏大蔟,上歌黃鍾。

    其時趙愼言,請改黃鍾爲應,言用聲也。

    蓋大蔟,陽也,位於寅。

    應鍾,陰也,位於亥。

    寅亥之所以爲合者,鬥柄建亥之月,日月會於寅,鬥柄建寅之月,日月會於亥,左右旋轉,交相配合,不得相離焉,他月亦然,各有其合。

    是知聖人之制,取合陰陽,而堂上、堂下必用合聲,所以備中聲、均陰陽,而和其神人者也。

    唐之祭社,歌奏俱陽聲,非聖人分樂之意矣。

    先儒非之,是也。

    我朝祭享之樂,皆用雅歌,則正也,至於用樂之法,則全無著論,但樂章三十八首及十二律聲通例。

    以鑄字印爲十本,藏之本寺,號曰《朝鮮國樂章》。

    跋之曰:「本朝祀神之樂,其聲音高下、歌詩次序,皆由工人抄寫之訛,愈久而愈失,非所以交神明之誠。

    仕于本寺者,不得辭其責矣。

    」,則當時雅樂,未就釐正,未有著書,斷可知也。

    自今新樂訓習,工人取才,皆按此本,其功不細,至於行祭,兼用受前規,而不全據此。

    今將此本,考之本朝雅樂所用之法,似皆未甚精當也。

    臣愚妄意,開國之初,草昧經綸,所先緻意,文物常經而已,至於雅樂,則開端未意也。

    不然則豈無一書著爲雅部,以垂不朽乎?如有著述樂書,則往日奉常,何拳拳掇拾於工人抄寫之餘,以就未完之樂書乎?今據此本,條具管見于後。

    竊觀我朝祭享之樂,皆以周制爲據,而行之,特未詳悉耳。

    一,宗廟之樂,本據周制,奏無射、歌夾鍾,以享先祖之文,今宗廟之祭,堂下奏無射,正也。

    然祼鬯奠幣、初獻等樂,皆屬堂上,當歌夾鍾,而反以無射,徒知無射爲祭祖之樂,而不知夾鍾爲無射之合,堂上、堂下,皆用無射也,皆用陽聲也。

    此宗廟之樂,未甚精當也。

    一,社稷之樂,本據周制奏大蔟、歌應鍾,以祭地祇之文,今社稷之祭,堂下奏大蔟,正也。

    然奠幣、獻爵、徹籩豆等樂,皆屬堂上,當歌應鍾,而反以大蔟,徒知大蔟爲祭社稷之樂,而不知應鍾,爲大蔟之合,一祭之間,純用大蔟也,純用陽律也。

    此社稷之樂,未甚精當也。

    一,釋奠之樂,周時主於養老,大合六代之樂,至北齊時,以太牢釋奠,設軒架之樂、六佾之舞。

    唐開元中,釋奠文宣王,宮架用王禮焉,律用樂宮,則未之詳也。

    今觀中國《大晟樂譜》及至正條格,皆下奏姑洗,上歌南呂。

    樂用樂次第,則迎神黃鍾九變之後,盥洗用姑洗,升殿用南呂,奉俎用姑洗,初獻用南呂,亞終獻用姑洗,徹籩豆用南呂,陰陽合聲,疊相爲用,正與《周禮》合聲之制,相符。

    但姑洗、南呂,本屬四望,而用於釋奠,豈無所取?妄意先聖祠廟,世居魯邦,子孫承祀不絶,則遠地之祭,宜與四望之禮同也。

    本朝釋奠之樂,亦用南呂似矣。

    然無盥洗升殿之樂,隻有初獻、終獻、徹籩豆之樂,已失矣,而初獻、徹籩豆,登歌用南呂之律則正也,亞、終獻,則皆奏堂下姑洗之律宜矣。

    今於亞獻,下奏南呂,終獻,登歌南呂,歌奏純南呂,而不用其合。

    且節次不備,上下失倫,甚未安也。

    曾謂孔聖之廟,設此無據之樂也哉?此釋奠之樂,不見精當也。

    一,圓壇籍田、先蠶等祭,本朝皆用大蔟爲樂,然大蔟,祭地祇之樂,故社稷用之。

    今圓壇,祈告于天之祭,用之恐未安也。

    先農、先蠶,亦先代之人鬼耳,用祭社稷之樂,未當也。

    且於三祭之內,堂上、堂下,純用大蔟陽聲,豈其宜哉?此三祭樂,亦未見其精當也。

    一,山川壇之樂,據周制奏蕤賓、歌函鍾,正也。

    今自奠幣,至徹籩豆,堂上、堂下皆用大呂,大呂,黃鍾之合也。

    本於祀天神用之,故於風、雲、雨、之神則宜矣,於山川,全未有當也。

    況獨用一律,甚非所宜也。

    且風雲雷雨,古制於天神,不與山川同位祭之,今於一壇行祭,未見其宜也。

    此山川壇之樂,所以未合也。

    一,迎神之樂,最是事神大節目也。

    釋奠迎神,則《大晟樂譜》,分明可據,其他祭享,皆無據依,奉常樂章,亦不載迎神節目。

    於宗廟則儀範簾中,有迎神節次。

    曰黃鍾九聲而已,不言其九變之法,此亦甚不可也。

    以此觀之,雅樂之用,疏略而未悉,今亦甚矣。

    且於大小祀享,俱用陽律,中聲不備,而歌奏失宜也。

    聲音如有感通之理,則四時之祭,純用陽律,豈無感召之慮?昔師文之鼓琴也,當春而叩商絃,涼風隨至;當夏而扣羽絃,雪霜交下;當秋而叩角絃,溫風徐回;當冬而叩徵絃,陽光熾烈。

    命宮而總四聲,則慶風、慶雲,不旋踵而會,此五聲之感召者然也。

    今之工人,未有如師文之妙手,則感應之效,未可擬也。

    今以人人皆然,積累日久,乖氣傷和,未可知也。

    況於聖心敬神之禮,未免欠缺,尤可慮也。

    今以此語人,則人皆曰:「盛朝開國以來,名賢相繼,考正禮樂,極爲詳悉。

    汝於某,孰爲賢智,而敢發此狂悖之言邪?」寒生素未取信於時,口常囁嚅者,非一日矣。

    今蒙聖恩,超拜奉常判官,兼任樂學撰集之務,一得之愚,豈敢終默?且今編集樂書,雅居首而條理未完,乃如此,若不更新,仍存舊例,不如不錄,以待智者之爲愈也。

    臣愚妄謂《周官》制度,布在方策,按本條明,實非難事。

    如又不然,則上請中朝,取正而施行之。

    伏望聖裁,以新令典,不勝幸甚。

     下禮曹。

     ○禮曹啓:「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同壇而祭,乃時王之制,未可輕變也。

    若夫祭祀之樂,律呂之合,則誠有未合於古者矣。

    乞令樂學,更詳參考,以正樂部。

    」依允。

     4月26日 ○己醜,視事,輪對,禦經筵。

     ○蜥蜴祈雨于慶會樓前。

     ○白彥又欲歸覲于水原,上遣摠制元閔生、知申事郭存中,留之,彥答雲:「人子於常時,雖隔二三日離親,尙念親之不已,而況吾於少時入朝,今已二十五歲矣。

    其間向仰殿下之心、思戀父母之情,未嘗頃刻而忘于懷。

    幸今賴殿下聖德而來,其喜可量,然焉能久哉?且後日更來與否,未可知也。

    其未還之前,吾欲奉侍朝夕。

    」郭存中曰:「大人之言是矣。

    入朝二十五年而還,大人之行,誠不易矣。

    是以殿下亦欲留大人講歡,殿下之誠心,其可遏乎?」彥曰:「是吾當徐之。

    」 ○命放充軍人等。

     ○鹹吉道行臺監察李師曾復命啓曰:「初鐵原戶長金生娶杆城戶長之女,生子金松、金珍衣等,逃居于鹹興府之洪原縣,累世子孫男女四百二十六口。

    金道練之父元龍,以興販主於金珍衣家,細知金生子金松名字根腳,認以逃奴許松所生,托林堅味勢,歲庚申,告于文川官,枉法取招從賤。

    堅味被誅後戊辰年,從良定軍役。

    金道練及一族孫鳳、李安等又以奴婢推之,謀欲得決,贈與權勢,卒平城府院君趙狷十七口,卒右議政鄭擢七口,右議政趙涓六口,谷山府院君延嗣宗七口,李原四口,故參議曺崇德八口,趙末生三十六口,定州牧使南宮啓二口,摠制李興發四口,知宜川郡事尹諫十四口,知安山郡事金理恭三口,少卿崔得霏一口,大護軍李乙和一口,前正郞吳備一口,前司正申得止八口,卞貴生十二口,前判事李烈一口。

    」命下司憲府。

     ○司憲府啓:「金起南爲扶餘縣監時,官物入己,犯在赦前,姑置勿論。

    請依宋太祖故事,不復敍用。

    」從之。

     ○刑曹啓:「龍川囚崔欣金、張知、尙金、每邑金等強盜,律該處斬。

    」從之。

     ○吏曹啓:「《經濟六典》內:『凡門蔭出身者,正從一品長子,許正從七品,正從二品長子,許正從八品,次子亦同。

    』敬此敍用,然子孫衆多,官職有限,一時盡用爲難。

    因此閑散,欲於內待茶房、宣差房等成衆處,從仕者有之,從其自願,量才定送。

    」從之。

     4月27日 ○庚寅,輪對,禦經筵。

     ○盲人等會于明通寺祈雨。

     4月28日 ○辛卯,命左副代言金赭,問安于兩使,彥曰:「蒙殿下之德,予之族親,已曾受職,而告身不出。

    請毋煩啓達,令所掌官斯速出給。

    」赭曰:「我朝之法,告身署經之際,有前職者,須考前職,然後出給告身,故如此其遲也。

    」彥曰:「今日內,須使攸司知會給之。

    」白彥謂通事崔雲曰:「在中朝,於五月初一日,頒扇于朝官與諸路使臣,在本朝亦有此事否?」又問:「端午擲石之戲,今亦爲之乎?」雲曰:「今亦有之。

    於五月初四五兩日,鬪於盤松亭。

    」彥曰:「然則當往觀之。

    」尹鳳謂通事金乙玄曰:「本國有賣扇者乎?」蓋意欲求扇子也。

    上聞之,召臺諫掌務曰:「以白彥之請,受職人,考其前職有無,斯速出給告身。

    」又命工曹曰:「圓扇一十柄、摺扇八十八柄繕造。

    」 ○上憂旱,召政府及六曹參判以上謂曰:「年前經冬不雪,至于今年,自春徂夏,雨澤不降,旱暵爲甚,其終年不雨,亦未可知也。

    吾恐將有餓莩枕顚於道,欲聞救災之策,則所言之事,不過革守令六期、錢幣勿用、船軍完恤,是皆已成之法,不可紛更。

    一法立,一弊生,吾美此言,而不欲立新法,然國家大體,有所不可已者,則豈可以謂新法,而不立哉?蓋守令者,分憂字民,其任至重。

    方今中朝雖一郡一縣,至遣二三員,是豈輕其任而然哉?少國何可比論?然其爲政之規則一也,故重選守令,親見以送,爲其分吾身,而撫民育物也。

    然則其供奉之須,不可不慮。

    衙祿位田,雖已擧行,然其田所收,果無豐歉之殊則可矣,安有如此上田乎?故守令每遇衙祿,有所不足,不得已傳請國庫,而事發,則以那移出納,貶之。

    又或不得已興販,而事覺,則以謂興利自奉,黜之,其爲守令者,誠可憐憫。

    萬一衙祿乏絶,則斂於民戶而食之,猶雲可也,軍國所儲,固宜節用,然豈謂當用而不用,謂其毋妄費也,而況忠信重祿,所以勸士。

    予欲革衙祿位田,以國庫米豆支給,卿等擬議以聞。

    且百姓足,君孰與不足?若百姓不足?則君孰與足?欲革國屯田,聽民耕種,幷議以啓。

    」於是吏曹判書黃喜、刑曹判書鄭津、工曹判書曺備衡、禮曹判書申商、戶曹判書安純、兵曹判書李潑、工曹參判趙賚、刑曹參判鄭招、戶曹參判崔士康、兵曹參判李蕆、禮曹參判權蹈議:「衙祿位田,一年所支不足,則以國庫米豆充給。

    量減奴婢馬匹之數,公須廩給,亦依此例。

    」領議政李稷、左議政柳廷顯議:「公須廩給不足,以廩給遺在各官各驛米豆,推移充給不足,然後以國庫所儲支之。

    」參贊許稠議:「隨其豐歉,每年取旨,量宜補添。

    」許稠、鄭津、曺備衡、安純、李潑、申商、崔士康又議:「國屯田可罷。

    」李稷、柳廷顯、黃喜、李蕆、趙賚、鄭招、權蹈議:「幷各官官屯田革罷。

    」上曰:「予悉知之,然救災條件,各陳無隱。

    」於是李稷、曺備衡、安純、李潑等陳言:「一,京畿之民,王化所先,不宜重困。

    他道所無炭燒木、穀草等雜物,或移或仍,更加詳定,以便其生。

    一,獄囚久滯,情涉疑似者,或有冤抑,令攸司定日決遣。

    一,犯罪人妻及女子累年分處者,隨其所願,一處安置。

    」柳廷顯、黃喜等陳言:「一,近各司提調,旣已革除,留司奴子,頗多閑遊。

    令刑曹各司事務,分其緊慢,其所任不可闕者外,放還本家。

    一,祿俸及豐儲倉納中米,舊爲白米,每舂一鬥,給精二升,自改爲中米,給精一升,與白米不異,此乃官吏奉行之失。

    今後禁以白米輸納,違者依律論罪。

    」李蕆陳言:「各司元屬奴婢,給奉足,輪次立番,犯罪緣坐,沒爲奴婢者,無奉足,長番立役,艱苦莫甚。

    依元屬奴婢例,相遞立役。

    」鄭招陳言:「犴獄之間,怨恨所起,情涉疑似,拘於文法,拷掠鞫問,未能決遣。

    乞具其情由啓聞,取旨施行。

    」許稠陳言:「京畿之民,不無流移者,又有不移,而放賣田宅者,其不勝徭役可知。

    其所納之物,無巨無細,一一推考,可減除者減除,不可減除,而可以給價交易者,限蘇復給價交易。

    」上皆從之。

    又許稠陳言:「一,內廐馬,臣愚竊疑過多,京畿之民,艱於生穀草收納,伏望量減其數。

    一,闕內下之所以奉上者極簡,上之所以待下者過豐。

    伏望令條例司,考其國初式例復古。

    」申商陳言:「今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役,有戶則有貢物,已合古者租庸調之法。

    又有戶米未便,宜蠲減。

    」鄭招陳言:「一,鹹吉道安邊、和州、端川貢金,一年春秋兩等二百兩,乞減其半,永爲定額。

    一,鹹吉道各官散接毛物,幹前年毛物詳定,倍於舊額,力不能堪。

    乞依舊額,其加定毛物,令其道監司,以濟用監上納神稅布及鹽稅,易換上納。

    」命下禮曹,擬議以聞。

     ○傳旨戶曹: 守令衙祿及公須田收租之數,一年所支不足,當以國庫所儲支給。

     戶曹啓:「近因年歉,損多實小,國庫歲入不多。

    留守府牧、都護府知官牧、判官、從人馬匹內,從人各減一人,馬匹各減小馬一匹。

    」從之。

     ○兩使出遊慕華樓。

     4月29日 ○壬辰,禱雨于松嶽、五冠山。

     ○傳旨刑曹: 以罪人緣坐屬公人妻及女子,定其貢役,京外自願居生。

     ○傳旨禮曹: 今後正朝誕日,各道監司,毋進馬匹。

     4月30日 ○癸巳,親傳朔祭香祝。

     ○禱雨于德津、楊津。

     ○兩使出遊楊花渡江上。

     五月 5月1日 ○甲午朔,上詣健元陵,以淡服,行端午拜陵禮如儀。

    議政府、六曹、臺諫各一員,扈駕陪祭,上以旱,命除繖扇。

    晝停于洞口川邊,京畿監司沈道源、都事裵權來謁,上謂曰:「予聞癸卯年間,百姓以口食不足,未能除草,以緻失農。

    今觀田野,麰麥不實,農事不好,然勿謂如是,而棄不治,農糧不足者,給還上,以勸除草。

    」還宮。

     ○兩使如慕華樓,觀擲石戲。

     5月2日 ○乙未,雷電以雨。

     ○上詣獻陵,以淡服,行端午拜陵禮如儀。

    議政府、六曹、臺諫各一員,扈駕陪祭,命除繖扇。

    晝停于樂天亭前,還宮。

     5月3日 ○丙申,上以遠遊冠、絳紗袍,傳圓壇祈雨祭香祝。

     5月4日 ○丁酉,親傳端午祭香祝。

     ○命代言等入便殿啓事。

     ○祈雨于圓壇。

    其祭文曰: 惟玆之旱兮,自往歲以迄今。

    旣蘊隆而太甚兮,寔兢業之薰心。

    由予德之不類兮,上帝赫其有臨。

    玆譴告之聿嚴兮,蓋仁愛之孔深。

    羗自反而自訟兮,五事昧於秉彜。

    或刑賞之僭濫兮,將沿革之失宜。

    獄訟詎無冤抑之未伸兮,賦役率多緻民之怨。

    咨百所思以求其故兮,恐黎民之靡遺。

    宵耿耿其假寐兮,動罔知其所爲。

    維予之危懼兮,固日監其在玆。

    豈唯山川與社稷兮,父母先祖之是祈。

    擧昭假而無嬴兮,顧炎赫之不可。

    推瀝危懇以陳辭兮,佇昊天之興哀。

    嗚呼天之與人本一氣兮,有至誠則必格。

    嗟一念之徹于帝心兮,諒無間於毫髮。

    庶赦過而宥罪兮,霈雨澤之滂沱。

    俾群槁而蘇息兮,緻億兆之鹹和。

     五帝祭文曰: 民惟邦本,食是民天。

    苟失其天,國何賴焉?嗟予眇末,念玆不忘。

    式勤民事,莫敢或遑。

    第昧施爲,屢緻年荒。

    今當農月,又罹愆陽。

    種蒔不苗,來麰瘁癢。

    雖勤精禱,靡神不祀。

    雲合復開,雨作驟止。

    暵旱日甚,則不可推。

    萬物奚辜?兆民可哀。

    靜思咎徵,實由涼德。

    興言及此,益增兢惕。

    罔知所措,敢此哀咽。

    仰惟高明,諒我心切。

    當此長養,命彼雨師。

    驅除旱魃,興雨祈祈。

    凡在率土,擧霑洪私。

    俾民足食,永保丕基。

     ○傳旨兵曹: 自今司僕寺常養馬,冬節則三百匹,夏節則二百匹。

     ○遣工曹佐郞金由畝,分贈圓扇十柄、摺扇八十把于兩使臣。

     ○兩使如慕華樓,觀擲石戲。

    上遣摠制元閔生、知申事郭存中,設宴慰之。

     ○兵曹啓:「武科專尙武藝,考其近年試取給分之數,初場片箭二百四十步,比長箭差易,故長箭不能者,於片箭得分。

    中場弄槍,以芻人三分,立左右試二次,每一中面者給七分,六中者得分四十二,給分過多。

    終場武經七書及自願經書中一書共八書,每一書三問,每一通給五分,給分亦多。

    因此初中場,能騎步射者,得分雖多,或於終場講經得分小,則終不得入格。

    初中場不能騎步者,得分雖小,或於講經得分多,則終必入格,誠爲未便。

    乞自今,初場毋試片箭,中場弄槍,每一中面者給三分,終場講經,每一書一問試之。

    」從之。

     ○濟州都按撫使進馬一百七十匹。

     ○兵曹啓:「江原道江陵府,有江陵鎭節制使鎭撫所及兵馬都節制使鎭撫所,一處有兩鎭撫所,有弊無益。

    願革江陵鎭,其軍官移屬於都節制使。

    」從之。

     ○知安山郡事金有溫辭,上引見曰:「今年亦旱暵,玆用軫慮。

    往哉爾邑,體予至懷,以厚民生。

    」 5月5日 ○戊戌,自是日,始行五方土龍祈雨祭。

     ○命摠制元閔生、知申事郭存中,贈兩使夏衣各一襲,幷贈指揮頭目。

    以使臣春來過夏,非常例也。

    仍邀兩使,選處女,設溫斟宴。

     ○司憲府啓:「今詳前等推劾禪宗白銀文案,但推雪牛、中皓、海超、尹龜等白銀燒泥合錠事,而不推犯夜隱密情由,且於啓本,不錄雪牛、中皓答通辭緣,甚爲荒唐。

    然其時掌令林仁山、持平李孝禮,旣已削職經赦,姑置勿論。

    代言趙從生以近侍出納之任,其親兄僧雪牛及中皓等白銀消泥之事,自乙巳三月推劾,七月十七日進啓本。

    從生乃於九月初二日,親自啓下,則非不知雪牛等,使末生家奴亡龍消泥之謀,但以啓本無雪牛名字,曾不避嫌,相應啓下,已爲陰譎。

    今當更劾雪牛、末生貪墨所犯,又不退避待命,安然出仕,無恥莫甚,請科罪罷黜。

    」不允。

     5月6日 ○己亥,請兩使臣擇處女,行茶禮。

     ○上憂旱,召大提學卞季良,製求言敎書,且曰:「予因旱災,常時不居正殿。

    」乃命設幄次於月臺上,去儀仗金鼓,以時服禦幄次,頒敎書: 王若曰,蓋聞,人感於下,天應於上,天人之間,感應斯速,不可誣也。

    予以否德,荷上天眷佑之篤,承祖宗積累之深,君臨億兆之上,蓋有年矣。

    天之視譴,無歲無之,予固惕然不寧。

    曰自往歲,夏旱不雨,冬燠無氷,自春迄今,變咎薦臻,人居煨燼,禾穀枯槁。

    天之譴告,一至此極,夙夜祗懼,罔敢或遑。

    庶賴大小臣僚忠言讜論,補予不逮。

    若乃懷貳挾詐,反謂言爲怨府、翰爲禍胎,不肯盡言,豈所望哉?群臣邪正,此亦可見。

    凡於寡人之闕遺、群臣之忠佞、時政之得失、法度之臧否、生民之休戚,其各密疏以言,悉陳無隱。

    予皆親覽,不付有司,言或不中,亦不加罪。

    咨爾中外時散大小臣僚!體予至意。

    「 命敎書別監,京畿、江原、鹹吉道遣一人,忠淸、全羅、慶尙道一人,開城、黃海、平安道一人,蓋以農時除弊也。

     ○傳旨禮曹: 今後宴享罷宴曲,用《靖東方天眷曲》、《盛德歌》,勿用《應天曲》、《華山別曲》。

    〈《盛德歌》以上,頌美祖宗功德,《應天曲》以下,歌詠主上之德。

    〉 ○義禁府啓在逃賊人推捉條件:「一,今逃亡逆賊陳乃、斤乃及在前在逃李金、張天、宋吾磨智、金佛才道者、餘慶等,京中漢城府五部、外方各官守令,窮極推捉,其中不能用心推捉者、各其至接主人、裡內色掌及官員,依律論罪。

    有能告捕者,依宣德元年二月二十五日兵曹受敎,良人則超等賞職,賤口則許通爲良,各給綿布二百匹。

    一,上項逆賊,變名易姓,興利橫行,或變女形、盲形、貧窮人形,多般變貌,丐乞衣食,或削髮爲僧,緣化隨門,隱匿寺院,窮極現推。

    一。

    上項逆賊等,或與他賊結倘,爲賊可慮。

    令各官各村知會,作賊時臨機捕捉。

    一,異土越入可畏。

    鹹吉、平安要害處,置把截追捕。

    一,托以捕魚,坐船下海,逃入海島,亦爲可慮。

    令各浦萬戶、千戶搜捕。

    」從之。

     5月8日 ○辛醜,司憲府啓:「漢原君趙璿,其父末生,犯罪見黜,所當自恥謹愼,反懷怏怏,報復爲計,於臺長之家,分送奴僕,日常規伺。

    適禪宗僧卍雨,到大司憲金益精之第。

    此僧不幹於盜銀者也,而璿使奴僕十餘輩,拿來侍奉僧及奴子,終夜結縛,問其來由,付刑曹。

    非特淩辱法司,其不畏邦憲,漸不可長。

    且及第趙克寬、指揮趙璿、前縣監申可權草告狀,前監察辛帶紅書寫,相與謀議,大爲不當,請幷按律痛懲。

    僧卍雨,被劾僧義遊相見後,進歸所司之第,金益精,當推劾禪宗白銀之時,對接禪宗僧,殊無別嫌之意。

    二人罪狀,上裁施行。

    」命辛帶紅笞五十,趙璿、克寬、卍雨、金益精,除擧論,申可權、功臣之子,亦勿論。

    克寬,末生親姪,可權妻兄,帶紅女壻也。

     5月9日 ○壬寅,傳旨進獻色: 進獻處女各戶,除祖父母、外祖父母、親兄弟、叔姪外,他餘雜人,毋得出入。

     ○追捕逆賊陳乃、斤乃,囚于義禁府。

     5月10日 ○癸卯,雨。

     5月11日 ○甲辰,遣內官李貴,饋別膳于兩使臣。

     ○知申事郭存中、代言趙從生、金孟誠、金赭、鄭欽之等啓曰:「上體本有風氣,近因旱災不進酒。

    近日氣候陰濕,又昨日始雨,觀其天氣,將爲霾霖,請進酒。

    」上曰:「予飮酒,則闕內皆用酒矣。

    豈可以小雨,而弛酒禁?」更啓曰:「殿下年前憂旱成病,又於今年,亦因旱不進酒,將恐前疾復發。

    伏望上念祖宗,下慰生靈,俯循臣等之請。

    」上不允曰:「予則飮酒,而禁人用酒可乎?」 ○傳旨戶曹: 各道國屯田、官屯田,竝皆革罷。

     ○時散文武群臣,皆上陳言,下至輿臺僕隷,亦詣闕投狀,命皆受之,晝夜觀覽,其可採條件,命宦官傳寫,凡數百條。

    令二品以上議可否。

     5月12日 ○乙巳,左議政柳廷顯,以病請免。

     5月13日 ○丙午,親傳齊陵望祭香祝。

     ○以李稷爲左議政、黃喜右議政、柳廷顯左議政,仍令緻仕。

    李孟畇吏曹判書、金益精禮曹參判、權蹈大司憲、李漸副留侯,李光敬以捕倭功,除保功大護軍。

     ○傳旨忠淸道監司: 道內忠州靑龍、金生、龍頭、嚴政、億政、香林等寺田地,爲人濫奪,而守令非徒不禁,雖有告訴,淹延不決,間或有知情指揮者。

    上項奪占人職姓名,與知情指揮,掩延不決守令,推劾以聞。

     上聞孝寧大君家臣,奴子等,濫奪作弊,故有是命。

     ○唐人解送官前判官辛伯溫,回自遼東啓曰:「今五月初六日,於伯顔高時溫平,有一僧,見臣等避走,卽追捕,乃慶尙道蔚山人金哲子僧賞眞也。

    以遊方將往遼東,囚于義州獄。

    」命刑曹拿來推劾。

     ○司憲府啓:「趙末生受僧尙惠、義遊所贈白銀,固當推劾。

    其爲知申事時,受洪忠田,以前職朝奉小監,超授保功龍媒萬戶。

    爲兵曹判書時,受補充軍徐哲銀段,除哲父子隊副,使之去官。

    受許忠田,授隊副,受楊州侍衛軍任官田,使除軍籍,授隊副,濫奪迷劣族親韓會田,受大護軍吳溥所贈田及金道練、梁敏所贈奴婢幷三十六口。

    又以黃海道瑞興住良人三加、四德所生等,誣爲逃婢。

    金德所生,據執使喚。

    夫末生本以寒微,過蒙上恩,位至宰輔,久掌政權,富貴已極。

    今乃見利忘義,貪得無厭,廣占土田,受賂賣官,壓良爲賤,無所不爲。

    汚染士風,莫甚於此。

    其枉法受贈土田奴婢,計贓共七百八十貫,律應絞,贓物入官,請如律。

    」 命除他事,遠方付處,贓物入官。

     5月14日 ○丁未,親傳望祭香祝。

     ○持平鄭甲孫啓曰:「趙末生之罪甚重,雖末減,猶雲不可,昨日殿下斷以除他事配遠方,是與輕罪無異,請論如律。

    」上曰:「其科罪無以加矣。

    」甲孫更啓曰:「宰一邑者貪汚亂政,則爲一邑生民,必罪無赦。

    末生自太宗時,迄今十五六歲,爲股肱執政之臣,見利忘義,受人贈賂,略無所忌,敗公道、虧國體,豈啻如汚染一邑者哉?須置於法,以爲後來之鑑。

    若如此明白之奸兇,特從寬典,釋之不治,則臣恐貪墨之輩,接跡而起。

    伏望俯循輿情,以正公道。

    」上曰:「吾之處決得中,毋得更請。

    」 ○兵曹據全羅道水軍處置使報啓:「去四月十六日,鎭撫前護軍李光敬等捕倭時,二等成功鹽幹等,依己亥年東征時賞功例,功陴成給,己身除役。

    」從之。

     5月15日 ○戊申,白彥覲親于水原府,尹鳳慰送于利太院。

    命參贊崔潤德、兵曹判書李潑、左代言趙從生,餞于漢江。

     ○傳旨刑曹: 放外方從便李垠、李有喜、鄭之唐、金益廉、李殼、李叔福、金自溫、梁汝恭、李安柔、宋乙開、蔡知止等。

    「 ○司憲執義鄭淵等上疏曰: 竊謂信賞必罰,爲國之大經,賞一人而千萬人勸,罰一人而千萬人懼。

    賞罰不明,則人無所勸懲,陵遲之漸見矣。

    趙末生,外飾廉靜,內懷貪墨,久居樞要,誣上行私,受人銀帛臧獲與其土田,賣官鬻爵,頤指決訟官吏,顚倒是非,大毀公道,非他小吏貪汚犯贓之比也,罪不在原。

    臣等計其見贓,按律以聞,殿下斷不以律,隻流遠方,非惟臣民之缺望,實有乖於邦憲。

    伏望殿下,依律斷罪,以戒後來。

     不允。

     ○左議政緻仕柳廷顯卒。

    廷顯,文化縣人,高麗中贊璥之四世孫,文化君丘之子也。

    始仕高麗,拜司憲糾正,累遷全羅道按廉使、司憲掌令、知楊根郡事、司憲執義、密直司右代言,遷左代言。

    我朝甲戌,除尙州牧使、兵曹典書、完山府尹,出爲全羅道都觀察使,遷京畿左右道都觀察使、中軍同知摠制。

    又出爲忠淸道都觀察使,判漢城府事,移刑曹判書,轉禮曹判書。

    又出爲西北面都巡問察理使、平壤府尹、司憲府大司憲、吏曹判書、參贊議政府事、兵曹判書,復爲參贊,陞贊成事。

    丙申,拜左議政,遷領議政。

    己亥,征對馬島,爲三軍都統使。

    甲辰,領敦寧府事、兼判戶曹事,丙午,復爲左議政,以病請免,緻仕四日而卒,年七十有二。

    訃聞,上驚悼,率百官擧哀,輟朝三日,進素膳,賻米豆七十石、紙一百五十卷。

    諡貞肅,不隱無屈貞,執心決斷肅。

    廷顯爲人,嚴毅果斷,儉約謹愼,處事綜理,論議剛正無所避。

    太宗廢讓寧,國本未定,群議疑危,廷顯首發擇賢之議,意蓋在於上也。

    太宗嘉納,遂定策。

    終始爲上所信重,然爲政苛急少恕,居家吝財殖貨,雖子女,未嘗輒與升鬥。

    久判戶曹,出納過嗇,人多怨之,至有以弘羊目之者,此其所短也。

    子二:儀、章。

     ○傳旨刑曹: 放緣坐屬都官鄭安止妻石非及女子石乙非、子吾乙未。

     ○傳旨司憲府: 濟州住前千戶崔鳳,俗節摘自家柑子,薦其先祖,按撫使論以監守自盜,決杖刺字。

    非理枉刑,莫甚於此,其推劾以聞。

     ○司憲府啓:「金浦縣令李孝智妻柳氏不從條令,捲面出入,按律笞五十收贖。

    」從之。

     5月16日 ○己酉,掌令李安敬、徐省、持平鄭甲孫等啓曰:「趙末生之罪,雖從末減,猶未洽於臣等之心,隻流遠方,伏望依法斷罪。

    」上曰:「不戮宰相,已有太宗之法,流之遠方足矣。

    夫更何爲?」安敬等更啓曰:「末生爲宰相,恣行貪欲,賣官鬻爵。

    此而不殺,一國群臣,何有懲戒之心?若以爲宰相,而勿論,則已收職牒,廢爲庶人,何可以宰相之例論?」上曰:「吾之決罪,已中於法,予不允請。

    」安敬等曰:「以宰相而勿論,則前此殿下,已斷李之實之罪。

    末生之貪婪,萬倍之實,伏望依法施行。

    」上曰:「後日朝啓,親說之。

    」 5月17日 ○庚戌,雨。

     ○左議政李稷、右議政黃喜、參贊崔閏德、許稠、戶曹判書安純、禮曹判書申商、刑曹判書鄭津、吏曹參判成揜、戶曹參判崔士康、兵曹參判李蕆、刑曹參判鄭招、工曹參判趙賚等上書曰: 竊聞,聖人之用法,必緣人情;王者之爲孝,善繼先志,此天下古今之通義也。

    歲在戊戌,姜尙仁等,辭連沈溫獄,具以聞,太宗特令自盡,又命李陽達,蔔地給棺葬之,除籍沒家産。

    蓋以我恭妃殿下,作儷宸極,誕育元良,以肇我朝鮮萬世之基也。

    時義禁府,據律請緣坐之罪,太宗不允,固請乃許之,仍下旨:「溫妻子女,例雖屬公,毋得役使。

    」其後欲除賤案,未及下敎,賓天大遽,群臣亦未有據義上論者,至于今仍繫賤案。

    古人有言曰:「子無臣母之義。

    」今恭妃殿下方爲國母,而母安氏身爲官賤,深爲未便。

    昔漢昭帝時,上官皇後父安,圖不軌伏誅,其妻追尊爲敬夫人,置園邑二百家長丞,奉守如法。

    夫以漢法之嚴,其所施行如此者,誠以皇後故也。

    臣等伏望法大漢故事,繼太宗之志,削其賤案,賜還爵牒,以慰臣民戴國母之心,不勝幸甚。

     命除名賤案。

     ○賜卒檢校判漢城府事安義緻賻米豆二十石。

     5月18日 ○辛亥,左議政李稷以下,政府、六曹參判以上,詣闕啓曰:「昨日臣等上疏,但命除賤案,臣等之心,有所未安,伏望依允施行。

    」上曰:「太宗施行之事,予疑其未可盡變。

    且削其賤案,則安氏已爲王妃之母矣。

    雖無封爵,何嫌焉?」又啓曰:「但削賤案,則爲庶人而已,安有國母之母,而爲庶人者乎?」上勉從之。

    稷等又請進酒曰:「殿下憂旱徹酒,臣等恐憂勞成疾,請進酒,終不得蒙允,心常憂懼,乃於昨日,雨澤滂沱。

    伏望小許酒,以慰臣等之心。

    」上曰:「雨澤才降,隨卽飮酒,於心未安。

    然卿等固請,從之。

    」稷等退,上謂代言等曰:「吾獨飮之,而不許臣民之飮未便。

    若許飮酒,必有醉酒放肆之弊,如之何則可耶?」郭存中啓曰:「上暫許進酒而已,豈可使臣民皆飮也?」上然之。

     5月19日 ○壬子,雨。

     ○命代言等入啓事。

    上從容謂曰:「歲在戊戌,姜尙仁等,辭連沈溫,獄成,太宗乃命自盡。

    義禁府以緣坐,溫之弟兄沈澄、仁、鳳等,請屬官賤。

    太宗曰:『妃子伯叔,不可以此斷之。

    』義禁府又以罪人妻孥,不可不緣坐,請將溫之妻及子女,錄于賤案,太宗曰:『不可。

    』仍謂樸訔曰:『義禁府請溫之妻及子女錄于賤案,何以處之?』訔對曰:『非自己之罪,且中宮之母,非他緣坐之例,沒爲官賤不可。

    』其時柳廷顯爲義禁府提調,固請緣坐。

    太宗曰:『姑錄賤案,然勿使賤役,後當改之。

    』又有臣下議以爲,罪人之女,不可爲王後,欲搖動恭妃者,太宗曰:『惡是何言?恭妃萬無搖動之理。

    』時適有嬪媵之議,用是外人洶洶,予於當時,未得聞焉,後乃詳聞之。

    太宗嘗禦一室,大妃侍坐,予亦在側。

    大妃曰:『恭妃之母,錄于賤案,深爲不可,須改之。

    』太宗亦曰:『屬賤不可,當改之。

    』予退居外次,太宗使侍女傳曰:『恭妃之母,當削賤案。

    』事未施行,太宗遽爲賓天。

    其後予雖備知太宗之志,然太宗時未及施行,故予未敢開說。

    恭妃長於外祖安天保,且其至老,死生難知,故歲在甲辰之冬,恭妃往于第,設宴慰之。

    於是召大臣議:『子母之間,何以處之?』大臣以謂:『母雖當見,以王妃之尊,下與賤人相接,於義有所不通。

    』近日說者多以爲:『母子之間,不可如此隔絶。

    且以國後之母,沒爲賤人,其於恩義竝不可。

    』予召大臣議焉,大臣亦如說者之言。

    又有政府六曹上書以爲:『安氏當削賤案,還給爵牒,其子女竝免。

    』予乃允之,卿等其知之。

    且母子之不相見者,于今累年矣。

    豈無迫切之情乎?是以來六月初吉,令恭妃往于安氏之第,幷知之。

    」 ○轘放火賊陳乃、斤乃。

     ○傳旨戶曹: 讓寧大君還給科田,祿俸亦依他例頒賜。

     ○禮曹啓:「謹按《文獻通考》,宋神宗元豊四年,郊廟奉祀禮文所言,國朝時令:『秋分,享壽星于南郊。

    』熙寧祀儀:『於壇上,設壽星一位南向。

    又於壇下卯階之南,設角、亢、氐、房、心、尾、箕七位,東向。

    』按《爾雅》曰:『壽星,角、亢也。

    』說者曰:『數起角、亢,列宿之長,故曰壽星,非此所謂秋分所饗壽星也。

    』今於壇下,設角、亢位,且以氐、房、心、尾、箕同祀,尤爲無名。

    又按《晉書》《天文志》:『老人一星在弧南,一曰南極,常以秋分之朝見于丙,春分之夕沒于丁。

    見則平治,主壽昌。

    常以秋分,候之南郊。

    』後漢,於國都南郊,立老人星廟,常以仲秋祀之,則壽星爲老人星矣。

    請依後漢於壇上,設壽星一位南向,祀老人星,其壇下東方七宿位,不宜復設。

    又立秋後辰日,祀靈星,秋分享壽星,皆爲小祀。

    本國秋分之朝,祀老人星於南郊,而幷設角、亢二星位於其前。

    禮料則老人星籩豆各八,角、亢二星籩豆各二,牲用犢一。

    祝版雲:『昭告于南極老人星尊君角二星、亢四星。

    伏以雲雲。

    』其設位禮料,皆違古制。

    乞依元豊禮制,不設角、亢,隻設老人星而祀之,祭品亦依小祀例。

    」從之。

    儀注: 前祀三日,應行事執事官,竝散齋二日,宿於正寢,緻齋一日於祀所。

    凡散齋、治事如故,唯不縱酒、不食蔥、韮、蒜、薤、不弔喪、問疾、不聽樂、不行刑、不判署刑殺文書、不預穢惡事,緻齋,唯行祀事。

    〈凡預祭者,皆前二日,沐浴更衣。

    〉前祀一日,忠扈衛設諸祀官次,又設饌幔,皆於東門外隨地之宜。

    典祀官帥其屬,掃除壇之內外。

    執禮,設獻官位於壇下東南,西向,執事位於其後稍南,西向北上,執禮位於壇上,謁者贊者位於壇下,俱近東西向,設獻官飮福位於壇上南陛之西北向,積柴於燎壇,〈在神壇南丙地。

    〉設望燎位於燎壇之北。

    獻官在北南向,執禮、大祝、贊者在東西向北上。

    〈大祝贊者稍卻。

    〉謁者引獻官,以常服詣廚,視滌濯、省饌具及視牲充腯,還齋所。

    晡後,典祀官帥宰人割牲。

    〈連皮煮熟。

    〉祀日未行事前,典祀官帥其屬,設老人星座於壇上,北方南向,席以莞,奠祝版於神位之右,〈有坫。

    〉陳幣篚於尊所,設香爐、香合幷燭於神位前,設祭器、實饌具。

    籩八在左,爲三行右上,〈第一行,形鹽在前,魚鱐次之。

    第二行,乾棗在前,栗黃、榛子次之。

    第三行,菱仁在前,芡仁、鹿脯次之。

    〉豆八在右,爲三行左上,〈第一行,韭菹在前,醓醢次之。

    第二行,菁菹在前,鹿醢、芹菹次之。

    第三行,兔醢在前,筍菹、魚醢次之。

    〉簠簋各二在籩豆間,簠在左簋在右。

    〈簠實以稻粱,梁在稻前。

    簋實以黍稷,稷在黍前。

    〉俎一在簠簋前,〈實以豕牲。

    宋釋奠儀雲:『凡言在前者,皆謂南也。

    』〉爵三在俎前。

    〈各有坫。

    〉設象尊二,〈一實玄酒爲上尊,一實淸酒。

    凡祀神之物,當時所無者,以時物代之。

    〉在壇上東南隅,北向西上。

    設洗於壇下東南北向,〈盥洗在東,爵洗在西。

    〉罍在洗東加勺,篚在洗西南肆,〈實以巾爵。

    〉設諸執事盥洗,又於東南,俱北向,設執尊篚羃者位於尊罍篚羃之後。

    祀日醜前五刻,〈醜前五刻,卽三更三點,行事用醜時一刻。

    〉典祀官帥其屬入,實饌具畢退,就次服其服,升設神位版於座前,三刻行事。

    執事官各服其服,執禮帥謁者、贊者,先就壇南拜位,重行北向西上四拜訖,就位前一刻,謁者引典祀官、大祝、齋郞,入就壇南拜位,重行北向西上。

    立定,執禮曰:『四拜。

    』贊者傳喝,〈凡執禮有辭,贊者皆傳喝。

    〉典祀官以下皆四拜訖,謁者引詣盥洗位,盥帨訖,各就位。

    齋郞詣爵洗位,洗爵拭爵訖,置於篚,奉詣尊所,置於坫上。

    謁者引獻官,入就位西向立,執禮曰:『四拜。

    』獻官四拜。

    謁者進獻官之左,白有司謹具請行事。

    執禮曰:『行奠幣禮。

    』謁者引獻官,詣盥洗位北向立,贊搢笏,盥手、帨手,〈盥手、帨手不贊。

    〉贊執笏,引詣壇升自南陛,〈諸執事升降,皆自東陛。

    〉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搢笏。

    執事者一人奉香合,執事者一人奉香爐,謁者贊三上香,執事者奠爐于神位前。

    大祝以幣授獻官,獻官執幣獻幣,以幣授大祝,奠于神位前。

    〈奉香授幣,皆在獻官之右,奠爐奠幣,皆在獻官之左。

    獻爵奠爵,準此。

    〉謁者贊執笏,俛伏興,引降復位。

    小頃,執禮曰:『行初獻禮。

    』謁者引獻官,升自南陛,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酒,執事者以爵受酒。

    謁者引獻官,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搢笏,執事者以爵授獻官,獻官執爵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神位前。

    贊執笏,俛伏興小退,北向跪,大祝進神位之右,東向跪讀祝文訖,謁者贊俛伏興,引降復位。

    小頃,執禮曰:『行亞獻禮。

    』謁者引獻官,升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酒,執事者以爵受酒。

    謁者引獻官,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搢笏。

    執事者以爵授獻官,獻官執爵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神位前。

    贊執笏,俛伏興,引降復位。

    小頃,執禮曰:『行終獻禮。

    』謁者引獻官,行禮如亞獻儀,引降復位。

    執禮曰:『飮福受胙。

    』執事者詣尊所,以爵酌福酒,又執事者持俎,進減神位前胙肉,謁者引獻官,升自南陛,詣飮福位,北向立,贊跪搢笏。

    執事者進獻官之右,西向以爵授獻官,獻官受爵飮,卒爵,執事者受虛爵,復於坫。

    執事者西向,以俎授獻官,獻官受俎,以授執事者,執事者受俎,降自南陛出門。

    謁者贊執笏,俛伏興,引降復位。

    執禮曰:『再拜。

    』在位者皆再拜。

    執禮曰:『徹籩豆。

    』大祝進徹籩豆。

    〈徹者,籩豆各一,小移於故處。

    〉執禮曰:『四拜。

    』獻官四拜。

    執禮曰:『望燎。

    』謁者引獻官,詣望燎位南向立,執禮帥贊者,詣望燎位西向立,大祝取祝版及幣,詣燎壇上,置於燎柴,執禮曰:『可燎。

    』燎半柴,謁者進獻官之左,白禮畢,謁者引獻官出。

    執禮帥贊者,還本位,謁者引典祀官及諸執事者,就壇南拜位。

    立定,執禮曰:『四拜。

    』典祀官諸執事皆四拜訖,謁者引出。

    執禮帥贊者、謁者,就壇南拜位,四拜而出。

    典祀官帥其屬,藏神位版,徹禮饌以降,乃退。

     ○尹鳳,請寫經擣鍊紙十卷,命與之。

     ○京畿、江原道程驛察訪啓:「各驛轉運助役奴婢形止案成籍時,限後嫁良夫,幷産所生,不幷錄籍,則托於驛裡,身無定役未便。

    且驛屬婢子,爭欲免役,皆嫁良夫,奴婢日縮,將來可慮。

    前件所生,稱驛屬日守,百姓別籍錄名。

    」命下政府諸曹議之。

    左議政李稷等諸大臣,皆以爲可,從之。

     ○司憲府啓:「知宜川郡事尹諫交親金道練,稱爲收養,受奴婢數口,又道練贈趙末生奴婢時,手寫文契,夤緣阿附,姦貪無恥。

    犯在赦前,雖未決罪,不宜臨民,請罷黜不敍,以戒後來。

    」從之。

     ○禮曹據圖畫院呈啓:「院藏前朝王氏歷代君王與妃主影子草圖,請火之。

    」命幷貞陵半影燒之。

     ○禮曹啓:「諸山陵朔望祭,用山罍二爵三,四時大享、有名日別祭,用山罍三爵三,兩位則用爵六。

    」從之。

     5月20日 ○癸醜,右司諫樸安臣等上疏曰: 廉恥,士之大節,不可不勵也。

    趙末生自我太宗及我殿下,信任之重,專且久也。

    宜當盡忠,謹守其職,以壽國脈,圖報上恩,是其職也,而乃幸其執權,受人賄賂,常以氣勢,頤指官吏,變亂是非,凡所利己,靡不爲之,上累君德,下汚士風,罪不容釋。

    況其犯贓,幾至八百貫,死有餘辜。

    憲府推鞫其實,具辭請罪,未蒙兪允,臣等深有憾焉。

    以爲貪墨,雖若一己之惡,其風漸成,必亂朝廷,以至危亡,高麗之事,爲可鑑焉。

    釋此不懲,何以戒後?伏望殿下,一從憲府之請,依律斷罪,以正士風,以戒後來。

     上曰:「當朝啓之日,親見說之。

    」 ○賜白彥母米豆各二十石。

     5月21日 ○甲寅,命代言等入啓事。

     ○石見州賜物管押使大護軍李藝,復命啓曰:「宗貞盛,備禮迎命,受賜賻,待臣等甚厚,出餞于四十五裡訓羅串,謂臣曰:『臣當繼先父貞茂之志,專心向化,近因不在本島七八年,未得使人,禮信俱失,今者專使緻賻,感戴無涯。

    臣恐諸處,雜人汎濫,橫行各處,使船及興利船,皆給路引。

    今後無路引者,勿許接待。

    』將祖上傳家環刀三柄,幷書以進。

    都萬戶左衛門大郞及藤次郞受賜物,亦極感喜,言曰:『與宗貞盛同心禁賊,永永服事。

    』又豆知洞代官言:『前此通販時,鰥寡孤獨,亦有畜財,近因自作之罪,以至貧乏。

    今者使臣來,將有復舊連命之望,婦人小兒,亦深喜焉。

    』大郞又言:『前年五月,右道處置使,因護送日本國王使臣,整理兵船,點考軍器。

    乃而浦住倭傳通:「貴朝將兵船四萬餘艘,往討對馬島。

    」於是一島之人,驚惑失措,東馳西走。

    予謂:『己亥年,此島人作賊朝鮮,故發兵討之,今無一隻小船往耗邊境,何緣征討?此必虛事。

    』主盟解說,萬戶及衆人,反謂我與貴國同情含怒。

    其後果知虛傳,萬戶及各代官,以我爲是,請詐傳亂言,驚惑人心,乃而浦住倭,推劾徵錢。

    』又言:『去春日本京都民家一萬戶及相國寺、道而寺火。

    』」 ○追捕火賊餘慶,囚于義禁府。

     ○吏曹啓:「各司設提調,摠治事務,其中別無緊要之事,各司提調率根隨多至六七,至使各司使令不足。

    因此外方奴子選上,廢業失所,艱苦莫甚。

    此隻爲根隨,濫設冗官,有乖設官之意,請將事務煩簡斟酌,仍革其提調,全除各司褒貶,令仰曹施行。

    」從之。

    於是各司都提調、提調罷者三十一。

     5月22日 ○乙卯,請使臣尹鳳禦慶會樓,先贈土豹皮二領、細交綺二匹,仍設溫斟宴。

    其饌羞,乃所選進獻婢所做也。

     5月23日 ○丙辰,賜被擄唐人劉醜兒等五名,衣服、笠、靴、苧麻布各一匹,差司譯院注簿宋成立,解送遼東。

     ○戶曹正郞張脩,回自江華,復命啓曰:「新置牧場內,移徙民戶一百九十三所,耕水旱田,共六百六十九結。

    」 5月24日 ○丁巳,大雨。

     ○遣同知摠制金素,饋宮醞于白彥家。

     5月25日 ○戊午,大雨。

     ○視事,禦經筵。

     ○遣內官李貴,饋別饌于尹鳳。

     ○遣摠制元閔生、知申事郭存中,贈尹鳳夏衣一襲、靴套、細苧、麻布各二十匹、人蔘三十斤、石燈盞一事、滿花方席。

    寢席各六張,回贈細苧布十匹、細麻布二十匹。

    中宮回贈細苧布四匹、細麻布八匹,世子回贈細苧、麻布各七匹。

    又贈指揮張湧、徐欽等各夏衣二領、苧、麻布各四匹,頭目十七人,各衣、靴、苧、麻布各二匹。

     ○戶曹啓:「敬奉傳旨:『江原、鹹吉道神稅布之貢,他道所無,欲除其弊,磨勘以聞。

    』今詳兩道俗尙淫祀,戶各用布爲神幣,巫覡之徒,誑誘愚民,以專其利,誠宜痛禁。

    然習俗已久,似難一禁,請除民戶收斂,其巫覡所通民戶,悉令置簿,殘殘戶鰥寡孤獨外,其餘各戶,每戶計其一匹,當巫覡之家,收其四分之三。

    若京中上納之數太多,則必有各官重斂之弊,今將江原道歲貢元額二千匹、鹹吉道二千五百匹,各減一千匹。

    」從之。

     ○賜明通寺祈雨盲人米三十石。

     ○刑曹啓:「南原囚若老虛,稱內使,扇惑人民,律該處斬。

    」從之。

     5月26日 ○己未,雨。

     ○幸太平館,設餞宴。

     ○各殿始用酒。

     5月27日 ○庚申,視事,輪對。

     ○親傳齊陵朔祭香祝。

     ○大司憲權蹈、掌令李安敬、徐省、持平鄭甲孫等詣闕。

    蹈啓曰:「前日承不殺趙末生之敎,說與同僚等,皆謂:『律文,枉法受贓滿八十貫,處絞。

    』末生之罪,除赦前所犯及受贈奴婢內年歲未詳者,竝不計贓,隻將赦後所犯與奴婢年歲現知者,計贓七百八十貫。

    以此較彼,滿八十貫者數十倍矣。

    釋此不治,則後人安所懲乎?伏望依律斷罪,垂法後來。

    」上曰:「卿等據法以聞,吾豈敢爲非?然末生自太宗之時,恪謹其職二十餘載,豈無功勞乎?卿等所言,不可從也。

    」蹈等更請曰:「末生外飾公廉,內恣私欲,冒弄聖聰。

    臣等竊觀歷代衰季之世,則有如貪汚之臣出焉,敗國家者有之矣,其在開國之初,聖明之世,無如此貪墨之輩矣。

    以我朝鮮觀之,今日正開國之初也。

    末生當開國之初,遇剛明之主,冒弄容身,姦譎爲甚。

    殿下雖曰有勞,非有安危卓立之功,其他臣下,豈無如此之功勞乎?固請其罪,乃爲後來貪墨之戒也。

    請依律文,明置於法。

    」上曰:「若有卓立之功,則豈流於遠方哉?故予謂殺之則過,流放則得其中矣。

    」遂不允。

     ○左司諫樸安臣,請趙末生之罪,上曰:「末生貪汚尤甚,其罪當誅,然於國家,亦有功勞,不可殺之也。

    況不殺大臣,已有祖宗之法乎?」安臣再請曰:「大抵常人,飢寒切身,而不能養廉恥,以至貪墨者,尙且加罪,今末生位至宰相,厚蒙上恩,不與飢寒切身者同也。

    且自太宗之世,迄至于今,久爲委任之臣,必當謹修圖報,反爲怙寵假威,貪汚不法,甚至如此。

    若謂宰相而不殺之,則不惟臣下無有懲戒之心,濁亂朝廷,緻國危亡者,恐繼踵於後也。

    惟玆末生之罪,殿下灼知之矣。

    請置極刑,以戒後來。

    」上不允曰:「臺諫擧法論請,然誅之不可。

    」郭存中、金赭等對曰:「臺諫之意,以謂末生之罪,非止一己之事,囑托公事,變亂國政,賣官鬻爵,奪人田土,其罪尤甚故也。

    罪至如此,痛懲戒後可也。

    」上曰:「太宗信任之久,眷愛之深矣。

    戮之,予所不忍。

    」又謂代言等曰:「內隱達之女,勿令交嫁者,已有太宗之敎矣。

    其父金內隱達,至太宗升遐之時,違敎嫁之李原,其罪大矣,今若不死,宜當罪之。

    今後宰相,亦有欲爲妾者,則內隱達之妻,必嫁之,以成所欲,若不得嫁,則必興怨咨,太宗所以不令交嫁者,乃以宰相,爭欲娶之,以至於亂故耳。

    使嫁賤人,以防後患可也。

    」 5月28日 ○辛酉,雨。

     ○使臣尹鳳,欲先歸於瑞興,詣闕辭,上迎入勤政殿,行茶禮。

    使臣還館,上命郭存中、元閔生勞之。

    鳳引存中等,登樓設酌饋之,出處女與執饌婢子奏本二通,授存中曰:「當初予欲齎進,今適金時遇,以進赤狐皮赴京,兼齎以行可也。

    」 ○大司憲權蹈等上疏曰: 趙末生所犯,除赦前雜犯、年歲未詳奴婢,隻將道練前後許與文所付奴婢,與徐哲所贈銀甁等物計贓,數至七百八十貫。

    稽諸律文,枉法贓八十貫絞。

    今末生所犯,斷以此律,則其數九倍,一死固不足矣。

    殿下欽恤之仁,不忍置法,止收職牒,廢黜于外,非惟無懲惡之意,實有乖於律文。

    前日上書請置於法,殿下論以末生委任日久,頗有微勞,不賜兪允,殿下禦下之仁、好生之德,誠爲至矣。

    臣等竊謂末生雖有不世之功,如有不貸之罪,固當明正典刑,以嚴大法,今以末生爲有功者,不過勤以奉職而已。

    是則臣子職分之常事,不可謂之功也。

    且末生起自草萊,驟至顯秩,過蒙太宗拔擢之恩,久居權要,竊權納賂,賣官鬻爵,無所忌憚者,以上之眷遇也。

    顧其所以得此者,奉職之勤而已。

    雖欲不勤,安得以不勤?由此觀之,其心在於飾名取寵,以媒富貴也,反以爲有功可乎?國家開創以來,倚任之臣,受贓汚之名者,末生一人而已。

    苟不於此而懲之,臣等竊恐飾詐釣名,誣上行私者,繼繼而出,卒至欺君誤國,弊有不可勝言者矣。

    是不但末生之一身,實關國家之安危,殿下徒念末生之微勞,不計國家之大體,臣等不得不爲國家惜之。

    況末生之勞,如臣等所論,不可謂之功,而其所犯,則死有餘辜。

    伏望殿下,將末生依律施行,以懲貪姦。

     不允。

     ○留後司宣慰使判中軍府事韓長壽發行。

     ○傳旨吏、兵曹,還給職牒者,六十八人。

     ○賜六代言細交綺各一匹。

     ○傳旨兵曹: 趙瑞老子息,許於忠義衛上直。

     5月29日 ○壬戌,上率王世子及文武群臣,幸慕華樓,餞尹鳳遣右議政黃喜、戶曹判書安純、知申事郭存中,餞于碧蹄驛。

     ○右司諫樸安臣等上疏曰: 竊惟信賞必罰,爲國之大政,臣有大罪,君不得而私宥也。

    趙末生枉法受贓,幾至八百貫,死有餘罪,不可輕論,故於前日具辭上聞,請以依律斷罪,以戒後來,殿下乃謂大臣贓罪,不置極刑,祖宗成憲,將末生止流遠方。

    臣等以爲,末生久居大臣之位,不思其職,而誣上行私,恣行貪汚,殊失大臣之義。

    殿下豈可例以大臣,而寬其罪乎?近來大臣貪汚不法者,接踵而出,安知不由此輕斷而然歟?且世輕世重,用刑之大權。

    假如祖宗之世,貪汚大臣,若是而繼出,則必用重典,而置之極刑,昭示後世矣。

    若殿下泥於成憲,釋此大貪,而不懲焉,臣等竊恐爲末生者將不止此,而國家亂矣。

    伏望殿下俯察前奏,依律斷罪,公道幸甚。

     不允。

     ○對馬州左衛門大郞遣人報:「一岐島賊倭二船發向全羅道。

    」 六月 6月1日 ○癸亥朔,輪對。

     ○賜右議政緻仕柳寬、參贊許稠酒。

     ○上曰:「各道進膳,予欲停罷者久矣,近因使臣支待,未卽施行。

    今使臣回還,其令各道,限九月停進膳。

    」知申事郭存中、右代言金孟誠等啓曰:「殿下欲停進膳者,專以憂旱也,然今年無飢民賑濟之事,而況近日雨澤饒洽。

    秋成風霜之變,則未可知也。

    當時每遇各道來人,問其禾稼,則皆曰盛長,臣等竊有喜焉。

    前此各道進膳,非獨監司也,都節制使、處置使亦爲之,其數多至七八駄。

    今則但監司望前望後進膳而已,其數不過二三駄,猶以爲有弊,幷令停罷,則人臣享上之禮闕矣。

    伏望毋停。

    」上曰:「然。

    」 ○大司憲權蹈等啓曰:「末生起自草萊,務於飾詐,久執政柄,幹犯贓汚,以累上德,殿下以微勞原之,然末生非有保國安民之功,不過奉職之勤而已,其奉職之勤者,不過爲一身計也。

    若殿下釋此大貪,將恐後世人君,無祇率之典,臣下無懲戒之心,伏望依律科罪。

    」上曰:「爾等據法言之,則然矣,已決其罪,更請何爲?」蹈等更啓曰:「常時所司員奏事失錯,與各司官吏公事差錯,則職牒收取,遠方付處者,或有之矣。

    今末生以死有餘辜之罪,隻收職牒,流于遠方,其家屬如舊完聚,無乃失於用刑之輕重耶?」上曰:「予志已定,勿更請。

    」蹈等曰:「漢、唐以來,文明之主,文帝是已。

    賈誼奏曰:『大臣犯罪,則與衆庶,同施墨劓棄市之刑,無廉陛之重,請賜死。

    』文帝嘉納之。

    於是大臣死罪,雖不用墨劓棄市之刑,亦不輕赦而賜死。

    今殿下與罪末生,旣違古制,又違律文,又無輕重之差。

    若不忍加戮,請依古制賜死。

    」上不允。

     ○對馬州左衛門大郞,使人獻盤五十,回賜正布貳拾匹。

    宗彥六使人獻大刀、箭鏃,回賜所求幄帳一坐及正布十二匹、燒酒四十甁。

     ○傳旨義禁府: 在逃火賊緣坐人家産,勿入官。

     6月2日 ○甲子,視事。

    上曰:「歲在癸卯,大旱,至五月乃雨,而禾穀猶未盛,今年何如?」郭存中對曰:「觀禾穀之勢,將有秋成之望。

    」上喜。

    上又曰:「歲在乙未,太宗命放李茂緣坐之子李卓等,憲府請止之,然《春秋》之法,惡惡止其身,罰不及嗣,赤族豈《春秋》之法乎?今欲放赦,何如?」大司憲權蹈對曰:「律有緣坐之文,豈不議輕重而作之乎?其情可矜者,赦之猶可也,如此逆臣之黨,不可輕赦也。

    」上曰:「古者夷三族,其緣坐之法,則亦從輕處之也。

    」蹈曰:「古與今事不同,雖曰罰不及嗣,亦不可從也。

    」蹈請末生之罪曰:「論其罪,則律有正條,亦有祖宗成憲,殿下皆不從之,願依律文處絞。

    不然,依成憲而刺字。

    」上曰:「末生自太宗,至於寡躬,皆委任之臣也。

    罪若李林甫則雖大臣,誅之可也。

    大臣有犯貪汚而殺之者,古所未有也。

    左右皆曰可殺,見其可殺焉,然後殺之,今末生之罪,殺之則過,流於遠方則得中。

    當決罪之時,或上或下,推移定罪者,亦莫非戒後來也。

    豈徒爲後人而殺之也?昔周世宗殺人,有臣下奏曰:『殺之,於意何如?』世宗曰:『亦爲未安,但以後人懲戒而殺之。

    』若此者,奚可哉?吾見如是。

    」蹈及司諫樸安臣再請,上皆不允。

     ○輪對。

     ○傳旨吏兵曹: 還給許衡、李良幹、樸叔義、黃吉至、樸文崇、崔湜、裵鴻漸、金思純、金英貴、權輜等職牒。

     ○賜鹹吉道都節制使河敬復母米三十石。

     ○兵曹啓:「義禁府受敎:『有能告捕火賊者,超等賞職,賤口許通爲良,皆給緜布二百匹。

    』今火賊陳乃、斤乃在逃,私奴都知,指示捕捉,功爲一等,杖首李哲先到捕捉,爲二等,濟用監權知直長蔣義生、馬山驛急走奴石仇知等,助力捕捉,爲三等。

    奴都知許通爲良,賞緜布八十匹,李哲六十匹,蔣義生等各三十匹。

    」命依所啓,其都知本主,以公處奴子年歲相準者代給。

     6月3日 ○乙醜,輪對。

     6月4日 ○丙寅,大雨,京中十九戶漂沒。

     ○恭妃幸于母大夫人安氏之第,設宴,酉時還宮。

     ○尹鳳到留後司,以鞍子一面、綃二匹、段子一匹,贈李彬妻。

     ○傳旨漢城府: 今方大雨,水災可慮。

    水邊各戶女人及老弱,皆令移置,隻留壯男婦,看守家財,令各裡色掌,終夜巡綽考察。

     6月5日 ○丁卯,雷電大雨以風。

     ○輪對。

     6月6日 ○戊辰,視事,輪對。

     ○司憲府啓:「前護軍金畏,棄糟糠妻尹氏,改娶前府使金穩女,劾其所由,答以有父命與不順老母去,然其父之以無嗣,命改娶通書,在戊戌年,至辛醜年父歿,與更三年喪而後棄之,其非重違父命,急於繼嗣,乃厭貧求富之意明矣。

    尹氏隨畏母而居,畏送棄書,母猶不黜之,至改娶後出之,則又非不順於母明矣。

    請追還完聚。

    」下政府六曹議之,或雲完聚,或雲否。

    上曰:「畏雖與更三年喪,而其父之命,不可不從也。

    其不卽從父之命則非也,然以獨子,年至四十而無子,則情可矜也。

    」遂不允。

     ○司憲府啓:「今考禪宗僧中皓等供辭及宗門立案,趙末生爲知申事時,受十品白銀二十兩,情跡明白。

    然事在赦前,請其受贈白銀,追徵沒官。

    」不允。

     ○慶尙道監司啓:「寧海府使樸敦義,抑賣魚藿取利,又托造成,科斂民間之鐵,又官庫蕎麥五石,分給人吏日守,上項收支文書,燒火沒跡。

    照律杖一百刺字,蕎麥還官。

    」命敦義原從功臣職牒收取,外方付處,濫支之物還官。

     ○上曰:「世子婚禮,大臣或雲十二歲可也,或雲十三歲可也。

    然十五歲而成嘉禮者,祖宗之成憲也,讓寧爲世子,十四成嘉禮者,爲其朝見也。

    予則必待世子十五,而成嘉禮。

    今已擇進獻處女,欲爲世子,預擇二三處女,待年何如?」右議政黃喜曰:「上旨是矣。

    」 6月7日 ○己巳,遣同知摠制趙慕,饋宮醞于白彥家。

     6月8日 ○庚午,遣摠制元閔生,饋宮醞于尹鳳家。

     ○遣護軍洪師錫,緻書于鹹吉道兵馬都節制使河敬復,仍賜宮醞、內廐馬一匹、衣一襲、笠靴。

    其書曰: 甚苦暴露。

    卿有老母,邈居晉陽,歲在壬寅,卿以邊警之急,不遑覲省,受命卽行。

    旣赴鎭,仁以撫卒,威以禦敵,姦寇載戢,邊民以寧,予之倚卿,隱若長城,然倚閭之望、陟屺之思,已五年矣。

    予何頃刻而忘于懷耶?玆欲遣將,代卿之任,謀諸廷臣,實難其人。

    古人有言曰:「戰陣無勇,非孝也,」則卿之盡心塞上,又豈非孝之大者乎?且予體卿之意,特加存恤,卿宜自寬,爲予効忠。

    今遣護軍洪師錫,賜卿宴,仍賜衣冠、馬匹,至可領也。

    夏暑,強食自愛。

    自敬復鎭邊,野人畏威退遁不敢近曰:「此節制使,豈能久居此乎?必有見代之日。

    」上重之,使久其任,厚慰其母,特加賞賜。

     ○轘火賊餘慶。

     6月9日 ○辛未,視事,輪對。

     ○義禁府啓:「火賊餘慶匿于藏義寺,內資寺奴徐仁甫告捕。

    請依敎許通爲良,給緜布二百匹。

    」從之。

     ○吏曹啓:「謹按唐制,郊社署令一人從七品,屬于太常。

    乞依此制,改社稷壇陞爲署,置丞一人從七品,序於宗廟署丞之下,以奉常注簿兼差,改壇直二,爲錄事,其班次依舊。

    」從之。

     ○黃海道監司啓支州府郡縣衙祿不足之數,知司諫高若海啓曰:「立此法之初,臣則意爲不可,而不敢言。

    臣以爲衙祿不足,而每年計給,則國庫虛竭,而非萬世之長策也。

    」上曰:「覽若海陳言,亦有此事,大臣又有言之者,然大槪衙祿之田二萬結,而其所收,則四萬石矣。

    雖支四萬餘石,國庫何遽至虛竭?」若海對曰:「每年支四萬餘石,則豈不至虛竭?」上曰:「國庫所入少,而所出多,則不可,所入多,而所出少,則何害?國屯田、官屯田,今已革之,至於衙祿不足,若以爲國庫虛竭而不支,則守令何以贍其食?或取之於民,或有他術以濟之,則其可乎?近來民食不足,猶以國庫所儲周之,況守令廩給乎?姑行此法,以見弊之有無。

    」 ○左道水站轉運判官安尙縝,啓水站救弊條件:「一,初設站船時,竝用小船,每船定沙工一名、格人二名,每一站,水夫、轉運奴子幷三十戶。

    永樂二十二年兵曹受敎:『站船除小船,竝用大中船,每站大船八隻,中船七隻。

    其水夫奴子,則仍舊而不加額。

    』當初小船行使輕快,漕運京江,不數日往還,自設大中船,船大人小,來往不易,非唯站夫受苦,漕運稽滯,深爲未便。

    乞今後,大中船轉運奴子,以空閑奴子,各加定二名。

    一,水夫及轉運奴子,每年解氷以後氷合以前,勿論家之遠近,廢農贏糧,不唯搬運祿、轉雜貢,至於倭客往來及諸島荻薍、別窰土木等項轉運事,多不勝其苦。

    以此逃散失所者頗多。

    乞加定水夫,相遞立番,以歇其役。

    一,水站轉運奴子、水夫,依各驛例,蠲減徭役完恤,曾有敎旨。

    今各官守令,但凡徭役,竝皆差定,無異煙戶,實爲未便。

    今後守令,如有不從敎旨,如前役事者,傳報監司施行。

    」命下兵曹,與政府諸曹同議。

    左議政李稷、右議政黃喜等議啓:「加定轉運奴子無閑歇,奴子加給爲難。

    自今各站,除大船,竝用中船。

    若水夫加定,則以水邊各官,散住都府外,量減移屬,相遞立番。

    守令役使水夫,轉運奴子者,依所啓施行。

    」從之。

     6月11日 ○癸酉,視事,輪對,禦經筵。

     ○前都按撫使辛有定卒。

    有定,慶尙道靈山縣人,判開城富之子。

    以蔭補散員,累遷至精勇護軍。

    丙寅,從族兄忠淸道都元帥李承源,擊倭寇,承源以彼衆我寡,逗遛不進,有定乃拔劍,擬承源所乘馬,而厲聲曰:「元帥荷國重恩,畏賊不進,豈國家遣將意耶?死生有命,不可不戰。

    」承源奮激與戰大捷。

    又於南原之戰,有定以單騎,追賊馬踣,倭跨有定腹上,欲拔劍刺之,有定拉倭外腎,翻身奪劍還刺之。

    從承源四五年間,與賊戰凡二十五,戰必捷,有定之功居多,以勇敢聞。

    自太祖在潛邸,侍從有年,及卽位,賜原從功臣券、兼土田臧獲。

    癸酉秋,遷三司左咨議,轉刑曹議郞。

    有一僧,僞造檜巖、三剛印信,前等官論以死罪,有定私自擬之曰:「印有輕重,罪豈無等乎?」更按以僞造關律、印信律,杖一百、流三千裡。

    移兵曹議郞。

    丁醜,國家罷各道都節制使,置十五鎭僉節制使,擇智勇者授之,有定首膺其選,爲伊山鎭僉節制使。

    戊寅秋,陞嘉善,九月罷。

    庚辰,太宗爲東宮,薦有定判奉常寺事,歷工禮刑三曹典書。

    癸未,倭寇江原道,上召有定曰:「事甚急,不待有司薦,乃遣卿,其速行。

    」卽日上道,寇退,仍判江陵大都護府事,考滿,以左軍同知摠制還朝,府人慕之,共立生祠。

    遷承寧府尹。

    丁亥,出爲義州道兵馬使。

    勑使黃儼回京,遼東指揮千戶軍人,迎儼到義州,留月餘,抑賣私物,有定禁止不聽。

    儼及渡江,指揮輩,有奪客館鋪席,裹私物者,有定令壯士拳之,其人流血被面,泣訴儼。

    有定突入儼前,具告事由,儼怒曰:「何無禮乃爾?」有定脫冠帶投地曰:「帝賜衣冠于小邦,一視同仁,今官人等,侵擾邊境,恣行無忌,不可以衣冠禮義待之。

    吾書官人所犯,將入奏天庭,先殺官人,而後死之。

    」瞪目急呼壯士曰:「持佩劍而來,先斬一人頭渡江。

    」儼失色謝曰:「吾過矣。

    」遂杖泣訴者,置酒而歡,留別曰:「邊將當如是也。

    」是年冬,遷慶源鎭都兵馬使,陛辭之日,上謂曰:「慶源乃先祖肇興之地,寬予東顧之憂,舍卿而誰?」對曰:「臣無他技,隻有赤心耳。

    敢不竭力赴鎭?」數月,以疾辭。

    庚寅春,野人犯慶源,殺兵馬使韓興富,國家遣漢平君趙涓,爲都元帥,擢有定拜左軍都摠制,爲副往討之。

    十一月,遷忠淸道兵馬都節制使。

    壬辰以疾辭。

    甲午爲平安道都按撫使。

    乙未以疾辭,閑居十數年,至是卒,享年七十四。

    有定性本剛狷,見人之失,不能含容,必唾罵之。

    家人告匱,正色曰:「貧與富均是一日再食。

    諺不雲乎?雖丐者,死有餘衣。

    僅不餓死足矣。

    」每見學者,必慇懃勸學,嘗自歎曰:「早歲不學,是乃終身之恨也。

    」訃聞,上震悼,遣內官弔慰,輟朝三日,賜賻。

    諡武節,剛強直理武,好廉自克節,一子引孫。

     ○忠淸道監司啓:「左道都萬戶金孝誠,不謹候望,使倭賊入境,擄掠人物,不卽追捕,按律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命收職牒,邊遠充軍。

     ○大提學卞季良啓曰:「導官署所納細粳米一百三十七石,以西籍田所出稻,令其所屬奴婢舂正上納,其弊爲大,請如舊。

    」上然之。

     ○司憲府啓曰:「愼宜君仁,以廣孝殿朔祭獻官,晏起不及參神之禮,殊無敬謹之意,請依律論罪。

    」不允。

     ○賜卒摠制池伯顔賻紙七十卷及棺槨。

     ○賜順德侯陳理妻李氏米豆十石。

     6月12日 ○甲戌,禦經筵。

     ○上使左代言趙從生,議於左右議政曰:「初太宗不奪芳幹爵牒與田民,其後芳幹通同沈淙,於是不得已,而收其田民職牒,蓋芳幹所犯,在太宗潛邸時,斷之止於如此。

    至寡人之時,芳幹之子孟宗,亦以罪被死,觀芳幹之罪,雖不共戴天,然以古人之言觀之,適惠適怨,不在後嗣。

    芳幹、孟宗,則皆身所親犯,據義以斷,其他子女,以太祖之遺體,緣父罪而窮厄,其女五人,三則已適人,二則年皆過時而未嫁,身親農事,早夜奔走,倘至失節,誠可畏也。

    近陳言者謂:『以太祖之孫,沒爲窮賤,甚爲不可。

    』予嘉此言,伊欲使芳幹之女,悉令嫡夫,以遂其生。

    且太宗,奪芳幹奴婢科田之時,太祖所賜奴婢,屬于本宮,芳幹自己所得及妻之奴婢沒官。

    予欲還給沒官奴婢,使代負薪汲水之勞,又其妾女子,使嫡良人,以遂其生。

    予豈有一毫私意於其間哉?在國家大體亦是。

    」左議政李稷、右議政黃喜議曰:「若據律文,則已嫁女子,得免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