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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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役。

     ○禦經筵,輪對。

     8月2日 ○丁巳,親傳社稷祭香祝。

     ○禦經筵,輪對。

     ○司憲掌令尹須彌上言曰:「臣性本庸愚,又因多事,司正成揆告身,已曾署經,而前日朝啓,誤以不署啓達,有乖於憲司之任,請罷臣職。

    」不允。

     8月3日 ○戊午,移禦昌德宮,以新作東宮于闕內也。

     ○傳旨各道監司都節制使曰: 進獻鴉骨堆昆捕獲者賞職,無職人初授八品,有職人超一等,賤人則給米五十石。

    正甫加乙者捕獲者,給米二十石,半甫加乙者補獲者一十石,其行移道內各官知會。

     ○鷹子進獻使上護軍李伯寬赴京師,賜衣笠靴套。

    其奏曰:「臣欲要海靑進獻,爲此差官,分授各道,多方打捕,竟未得獲,止捕到雜鷹選揀,共三十六連,差陪臣上護軍李伯寬管送進獻外,今將各色鷹數開坐,鴉鶻一十連、黃鷹二十連、皂鷹六連。

    」 ○平安道監司河演辭,上引見便殿。

     8月4日 ○己未,禦經筵,輪對。

     ○罷左司諫金涉、右司諫禹承範、左獻納趙瑞安、右獻納金子鏗、左正言南簡,贖右正言成自諒杖一百、徒三年。

    涉等信自諒之言,不考成揆前職。

    自諒,揆同姓親也。

    知情自保,發勿考前職之議,故坐是。

     ○召大司憲李孟畇、執義金宗瑞、掌令尹須彌、持平金連枝、姜進德就職。

    前此孟畇等,以署經成揆告身辭職,待罪于家。

     ○以城底人屍暴露,罷漢城參軍康丁敬、西部錄事韓瓊職。

     ○上曰:「今新作世子宮,受群臣朝禮之所,不可不備,宜令政府六曹議之。

    」右議政孟思誠、贊成權軫、吏曹判書許稠等會議啓:「群臣朝禮,宜受之於書筵堂。

    其堂庭制度,宜令廣闊,可容群臣展禮。

    」上曰:「然。

    」 8月5日 ○庚申,親傳風雲雷雨祭香祝。

     8月6日 ○辛酉,以金孝貞爲右司諫,李承門、安完慶左右獻納,金張、羅得康左右正言。

     ○司憲府啓:「刑曹臺諫一體,一員有犯,合司俱避,例也。

    刑曹正郞餘德潤、宋命山、佐郞閔孝懽等同議徐達殺人之罪,照律署合報議政府,其行首掌務,至於得罪付處,而不避嫌,安然行公,已爲不當。

    孝懽雖曰在任日淺,刑殺文書,不加詳察,無恪謹之意。

    命山在官已久,非不知是非顚倒,及被推劾,規免己罪,以備員署名,飾詐答之。

    德閏在官最久,前後覆鞫文書,竝皆隨參,獄辭曲直,靡不徹知,但怵於權勢,無所可否,安然署名,及其推劾,規免罪責,歸咎房掌,尤爲不直。

    請按律科罪。

    」命杖德閏八十,命山七十,孝懽六十。

     8月7日 ○壬戌,分遣鷹子採訪別監于各道。

     ○傳旨: 世子每日晝講,左弼善鄭麟趾、右文學崔萬理更番侍講,或陳古今嘉言善政,或說民間之事,一依李隨侍講時例。

    世子起居,皆從便易,至夕乃出,以爲恒式。

     8月8日 ○癸亥,流星出文昌入軒轅,狀如拳。

     ○兼大司憲李孟畇等上疏曰: 曾將卒領敦寧李枝後妻金氏詐稱封爵罪,照律以聞,未蒙兪允。

    臣等竊謂,若以爲功臣之後,女子適人,則不幹本宗之功罪。

    又以爲功臣之妻,旣是淫婦,不可以枝之正妻論。

    況汚穢之行,彰聞一國,爲人賤惡者久矣。

    但以犯在赦前,不敢論請,若置而不論,使之長享尊榮,則無以砥礪婦節。

    伏望殿下,論詐假官之罪,仍黜于外,使不得往來于京,以礪婦道。

     疏上留中。

    召趙復初曰:「汝母於京城十裡外,勿論畿內畿外,自願留居,毋往來于京中可也。

    」金卽歸于通津縣。

    上曰:「金旣黜于外,不敍其子可矣。

    」知申事鄭欽之啓曰:「通津,此女前夫之農莊在焉,今被流居於義絶之家,甚爲不可。

    」上曰:「此所司之責也。

    」代言等啓曰:「金之子趙深,今爲守令,諸子亦有入仕者,臣等以謂不便。

    」上曰:「深則隨後可改差,復初、由禮則武班也。

    」代言等啓曰:「今已於本人等告身,書臺省政曹外矣。

    」初金氏,趙禾之妻也。

    禾曾通金母,金知之,金亦潛通許晐。

    一日,禾率妾宿于外,金又引晐宿,晐脫衣加於禾之衣桁,歸時誤着禾衣而去。

    禾將朝晨入內,取衣而着之,衣不稱身,遂知而詰之,金答曰:「今夜許晐來宿,誤着而去。

    」禾怒叱之,金曰:「汝之所行如此,何咎我也?汝若顯說,汝先登車,然後我登副車。

    」禾唾之。

    金益肆無忌,又與家奴樸松者通,禾執而敎之。

    後金患病,引巫禳之,奴托於巫曰:「非他鬼也,我爲崇也。

    」諸婦皆掩耳,羞愧而伏。

    禾卒後,與枝約爲夫婦,婚夕,若子若婦,皆遮門不納,枝曰:「吾之來此非一,兒輩何爲如此?」朝啓,太宗顧左右曰:「領敦寧何其不來?」僉曰:「娶妻矣。

    」太宗曰:「誰歟?」對曰:「趙禾之妻也。

    」太宗曰:「何可以娶妻雲爾?」故憲司之請如此。

    由禮,復初長兄明初之子也。

     8月9日 ○甲子,日暈。

     ○禦經筵。

     ○知淳昌郡事宋箕、溫水縣監申可權、高敞縣監盧孟溫等辭,上引見曰:「守令任重,各謹乃職,況近罹旱災,民生可慮,尤不可不謹愼也。

    」 ○北部人家失火,連燒二十四戶。

     8月10日 ○乙醜,視事。

    時平安道宣川、龍岡、鐵山,海潮溢沒海邊田,上曰:「古亦有之乎?」禮曹判書申商對曰:「古亦有之,非災異,乃豐祥也。

    」有司請高麗太祖影幀三、行兵幀二、六功臣幀六、鑄像一,請埋於太祖陵側,上曰:「功臣幀埋之一處,是無上下之分也,各埋之可也。

    」司憲執義金宗瑞啓曰:「府尹郭存中,曾爲知申事時,受王琚妻王氏穀二百石、奴婢十口,知申事鄭欽之,受穀五十石。

    二人於王氏,雖皆族親,然非義則雖一芥,固宜不受,以有名朝士,知非受之,甚爲不當,請科罪。

    」上曰:「受近戚之物,豈爲非義?以此微事,貶親信之人,無乃不可乎?爾退而言於同列。

    」上曰:「本朝使臣赴朝時,遣行臺監察,無乃有弊而無益乎?停遣行臺何如?」贊成權軫、吏曹判書許稠等對曰:「臺監所至,京中各司震肅,況外方乎?」稠曰:「臣以執義遷判事,監察分臺而至,其敬畏之心,不以前日下官,而有所減也。

    其畏監察,而不敢犯法者,類如此,誠不可不遣也。

    」上曰:「然。

    」 ○參議金孝孫回自慶源復命,悉陳慶源移鎭於龍城之利,上曰:「此計,在朝大臣已皆陳之,然予心以爲祖宗封疆,不可縮也。

    往者,野人侵占我地已多,今又退移,則是棄而不守也。

    若廣築城堡,多聚民戶以守禦,則可矣,如以慶源退縮爲便,則閭延、巨濟,亦是一體,又從而爲退縮之計,甚非祖宗拓地之意也,其令政府六曹更加商量。

    」許稠曰:「殿下之慮,實萬世持守之美意,然慶源爲鎭,四面受敵,民不願居,雖強驅士卒以戍之,人心未安,莫保朝夕,猝然有變,必不效死。

    況龍城去慶源,不過三十餘裡,雖移邑,非棄而不守也。

    且今赴防者皆禁兵,久於戍邊,亦不可也。

    臣前聞李榮之言,今見孝孫之啓,如合符節,不若速移,以定民心,以固疆圉,臣意以爲更無餘策矣。

    」禮曹判書申商曰:「龍城號曰無籠貴,良田萬項,可以足民食,若移此地,除弊者多矣。

    」兵曹判書黃象又從而極陳之,皆如稠言。

    上曰:「古鏡源設鎭之時,民戶幾多入居?」象對曰:「多矣。

    」稠曰:「其時,彼敵視我太祖,如戴父母,民無離叛之心。

    」象曰:「慶源之民,去留未定久矣。

    爲帥者亦欲移鎭,竚待定議,不可不速移也。

    」上曰:「須更商確,然後可定。

    」乃命明日,會時散二品以上可與議事者共議。

     ○鹹吉道都節制使啓:「本道付籍子弟,率多上京,或受隊副隊長之職,或爲巨室私伴人,軍額日減,請刷還原籍。

    」上可其啓。

    黃象啓曰:「鹹吉一道,隣於彼境,不可與他道例論。

    其民之欲仕於京中者,雖是付籍之人,宜須聽之,以增向化之心。

    」上曰:「然則其已仕於京者,勿還,爲私伴人者,刷而遣還,自今付籍,而潛來欲從仕者,勿許。

    」 ○輪對,經筵。

     ○始營東宮。

     8月11日 ○丙寅,雨。

     ○禦經筵,輪對。

     ○知龍川郡事李陽生辭,上引見曰:「今天降災,平安道尤旱,予甚軫慮,就乃職勉乃心,無俾民飢,賑濟毋或遲緩。

    」 8月12日 ○丁卯,禦經筵,輪對。

     ○前都摠制李之剛卒。

    之剛字仲潛,廣州人,判典校寺事集之子也。

    壬戌登第,累遷議政府舍人、司憲掌令。

    丁亥,太宗重試文臣,中乙科七人,拜藝文館直提學、判繕工監事,出守水原府,入爲禮曹右參議,遷吏曹左參議,陞藝文館提學,歷漢城府尹、慶尙道都觀察使、刑戶曹參判、平安道監司、禮曹判書、議政府參贊兼大司憲。

    以中軍都摠制,辭職養病,至是卒,年六十五。

    訃聞,轍朝三日。

    諡文肅,學勤好問文,執心決斷肅。

    之剛性廉簡,所至有聲績,不治産業。

    無嗣。

     ○傳旨平安、黃海道: 全失農各官飢民賑濟,以國庫米豆,除申報,撙節分給,使不飢餓。

    其始給日月與飢民之數,具書以聞。

     ○築江華牧場。

     ○王子璔生,宮人金氏出也。

     8月13日 ○戊辰,禦經筵。

     ○知端川郡事康仲敬、同福縣監金尙保、抱川縣監申梯等辭,上引見曰:「今天旱甚,各盡乃心,俾無民飢,明年農事,無失其時。

    」 ○進獻使安壽山以書啓:「禦馬少監李信,自北京到遼東,遣千戶高通於義州,求鷹犬於尹太監。

    太監問皇帝南幸與否,通雲:『皇帝移禦東宮,始營奉天殿。

    且潛邸時所居之殿,改蓋黃瓦,南幸之事,似乎停矣。

    』鳳曰:『到遼東,細聞通之。

    』」 ○漢城府啓:「內禁衛具仁孝,自稱功臣之後,毆隣人黃叔南妻,請科罪。

    」贊成權軫啓曰:「臣爲刑曹漢城府聽訟之際,功臣子弟專恃宥恩,態度異常,甚爲可憎,不可不懲。

    」上曰:「恃功臣故犯,誠可憎也。

    」命罷職付處。

     8月14日 ○己巳,禦經筵。

     ○宥前府尹權蹈。

     8月15日 ○庚午,視事,經筵,輪對。

     ○傳旨鹹吉道監司曰: 安原君子孫鹹興住韓萬、韓林等十三人、樸萬、鄭祐十二人、北靑住韓逸、吉州住韓英富、端川住韓連等四人、定平住姜德桓等三人、鏡城住孫得春,竝皆復戶,使奉先祀。

    「 ○吏曹判書許稠等啓:「《中庸》曰:『尊其位,重其祿,同其好惡,所以勸親親也。

    』朱子曰:『親親而不任之以事者,何也?此尊尊親親,竝行不悖之道也。

    』苟以親親之故,不問賢否,而輕屬任之,不幸而或不勝焉,治之則傷恩,不治則廢法。

    富之貴之、親之厚之,而不曰任之以事,是乃所以親愛而保全之也。

    今我本朝待宗室,尊位重祿,不任以事,唯愼宜君仁、元尹義、禮,以祖益安大君芳毅,列於開國功臣,副元尹碩,以父奉寧府院君福根,列於定社功臣,故皆屬忠義衛,混於軍士之中,有乖成憲。

    願除宿衛之任,以尊宗室,以盡親親之道。

    」 從之。

     8月16日 ○辛未,禦經筵,輪對。

     ○鹹吉道敬差官宋仁山辭,上引見面諭而遣之。

    蓋前遣金孝孫,審移鎭龍城便否,其所啓不協上意,時散二品以上所議,亦各紛絃,故復遣仁山審視。

     ○右司諫大夫金孝貞等上疏曰: 卒領敦寧緻仕李枝後妻金氏,淫行放恣,播在見聞,人皆醜之。

    今當辨訟之際,任然稱爵,憲司請置於法,殿下特從寬典,隻令其子,率歸于畿內農莊,是適己自便,而縱其所樂也。

    曾何少有懲艾之心乎?願徙諸邊鄙,以快國人之望。

    且子趙深,今知撫山縣事。

    其母旣不齒於人類,而竄黜于外,其子則靦面在任,以爲一邑標準可乎?伏望殿下,亟罷深職,以正人倫,以重風敎。

     留中不下。

    正言金張啓曰:「金氏旣是淫婦,又犯假官之罪,罪不可赦,令其子率歸畿內農莊,是但使縱樂而已,暫無懲戒之意。

    況玆農舍,乃先夫趙禾所營,尤不當居也。

    且其子不可爲民表,伏望兪允。

    」 上曰:「爾言是矣,然淫行放恣,犯在赦前。

    若假官稱爵,雖曰不可,功臣之妻犯罪,而以夫之功,得免者有之,金旣爲李枝之妻,連於宗室,則亦不當加罪也。

    」隻命罷深職。

     8月17日 ○壬申,視事。

    上曰:「平安、黃海道今年還上,予欲勿收。

    」禮曹判書申商對曰:「非爲國用,但爲救民,須收納,以爲種子可矣。

    」上曰:「還上盡收,而還給不均,以緻飢死,則是奪民之食,使之死也。

    予心以爲不可,其更議以聞。

    」申商又啓曰:「前以農時,命停造石磬,今已立秋,乞送玉工於南陽,畢造。

    」上曰:「予見其石磬,石品最好,磬亦不下唐磬。

    朝廷所賜之磬備乎否?」商對曰:「隻有二架,其餘皆以瓦磬代之。

    」上曰:「然則送工畢造可矣。

    」 ○上問於代言等曰:「司憲府囚淫婦甘同,奸夫幾何?本夫誰也?世族衣冠之女乎?」左代言金赭對曰:「奸夫若李升、黃緻身、田穗生、金如達、李敦等也,其他潛奸者,不可勝紀。

    本夫則今平康縣監崔仲基也。

    仲基爲務安守時,率去赴任,此女托疾請先到京,而淫行貫盈,故仲基棄之。

    其父則檢漢城兪龜壽,皆是士族也。

    」 ○經筵,輪對。

     ○平安道安州、龍川雨雹損穀。

     8月18日 ○癸酉,京畿監司金孝孫辭,上引見面諭。

     ○輪對。

     ○司憲府啓:「平康縣監崔仲基妻甘同,背夫自稱倡妓,京外恣行。

    奸夫金如達、李升、黃緻身、田穗生、李敦,累朔通奸,以不知根腳,修飾答通,請收職牒,與甘同一處刑問現推。

    」依允。

     ○以摠制金五文妻鄭氏,爲淑慶宅主。

     8月19日 ○甲戌,觀稼于中良浦、綠楊等處。

     ○京畿採訪李思儉進鷹三連。

     ○賜被擄逃來漢人苦失帖木、劉都裡等一百名衣鞋苧麻布,差司譯院判官樸茂,管解遼東。

     8月20日 ○乙亥,視事,經筵,輪對。

     ○務安縣監樸錦辭,上引見曰:「聞今年全羅道禾穀稍稔,然其間豈無失業之民!盡心賑恤。

    」 ○執義金宗瑞等上疏曰: 竊謂人有所犯,必名言其罪,與衆共棄,然後爲惡者懼。

    臣等近將卒領敦寧緻仕李枝妻金氏之罪,具疏申請,留疏于中,潛黜于外,是雖殿下隱惡之美意,其於懲惡之道何?且通津田墅,本是趙禾之所營,而金氏宿着淫行,又適他姓,其與趙氏義絶,豈宜居是墅,以享其利哉?況密邇于京,非汚穢之人所當處也。

    伏望殿下,命黜畿外,以懲其惡,以礪婦道。

     召宗瑞及右司諫金孝貞曰:「金氏旣連宗室,則假官之罪,不可加也。

    淫行放恣,犯在赦前,然以京都不可居也,故放黜于外。

    通津別業,先夫趙禾之所營,亦不可居也,故移于江華,其勿復言。

    」 ○司憲府啓:「甘同奸夫摠制鄭孝文、上護軍李孝良、海州判官吳安老、前都事李谷、水精匠張智、鞍子匠崔文殊、銀匠李成、前護軍全由性、行首邊尙同等加現,請收職牒,拿來鞠問。

    且後有加現者,亦隨卽收職拿問。

    」從之。

    孝文、孝良姑除收職拿來,後現者,亦須啓達。

    金宗瑞啓曰:「孝文之犯,雖在赦前,而其叔鄭擢先奸,知而故犯,罪幹綱常,不可置之。

    孝良以仲基妹夫通奸,二人行同禽獸,須究治之。

    」上曰:「此女不必加推。

    已見奸夫十數,而宰相亦在,事體已成,以此決罪可矣。

    雖更推之,此女豈能盡記?孝文以不知而奸爲言,且功臣之子,赦前之事,毋更推。

    」 ○刑曹判書盧閈啓曰:「臣路見一僕負一物,稍似人形,而皮骨相連,憔悴莫比,駭而問之,曰:『集賢殿應敎權採家婢也。

    』採疾其逃亡囚之,以至於此。

    本曹覈之未畢,未卽啓達,其殘忍之甚,不可勝言。

    」上曰:「予以權採爲安詳人也,其殘忍如是乎?此必受制於妻而然也,須窮覈之。

    」 ○憲司又啓:「甘同女姦夫黃緻身、邊尙同、田穗生以不知根腳,不直納辭,請刑問。

    」上曰:「三人若知,則甘同於三次之刑,忍而不言乎?此女不言,而又刑此三人不可,勿刑保放。

    」 ○賜魚于讓寧大君。

     ○傳旨: 今後忠義衛、內政曹、成均館及職帶春秋知製敎者,除入直。

     8月21日 ○丙子,禦經筵,輪對。

     ○右議政緻仕樸可興卒。

    可興字安中,順天人。

    初以蔭補散員,累遷三司左尹、慶尙道按廉使,擢密直司右副代言,遷禮儀判書,移典法軍簿判書、密直副使,以事謫外。

    我太宗卽位,可興子錫命以佐命功,知遇特隆,由是起判恭安府,遷開城留後、檢校議政府贊成、右議政緻仕,至是卒,年八十一。

    訃聞,輟朝三日。

    諡靖厚,寬樂令終靖,思慮不爽厚。

     ○傳旨禮曹曰: 檀君、箕子廟制更議。

    新羅、高句麗、百濟始祖立廟緻祭,幷考古制,詳定以聞。

     8月22日 ○丁醜,禦經筵。

     ○遣禮官,賜祭于卒都摠制盧弼。

    其祭文曰: 死生,理數之必然,而弔恤,國家之尙典也。

    惟卿謙恭有守,悃愊無華。

    在家克儉,奉公惟謹。

    歷仕三朝,遂躋崇班。

    居閑怡養,謂享期頤。

    訃音忽至,良用興歎。

    爰命有司,節惠賜諡。

    今遣禮官,緻奠素帷。

    於戲!君臣義深,敢忘卿之宿德?幽明理一,諒體予之至懷。

     8月23日 ○戊寅,親傳社稷祈雨後報祀香祝。

     ○禦經筵。

     8月24日 ○己卯,視事,經筵,輪對。

     ○刑曹啓:「集賢殿應敎權採,曾以其婢德金作妾,婢欲覲病祖母,請暇不得而潛往。

    採妻鄭氏訴於採曰:『德金欲姦他夫逃去。

    』採斷髮榜掠,加杻左足,囚于房中。

    鄭礪劍擬斷其頭,有婢祿非者曰:『若斬之,衆必共知,不如困苦,自至於死。

    』鄭從之,損其飮食,逼令自喫溲便,溲便至有生蛆,德金不肯,乃以針刺肛門,德金不耐其苦,幷蛆強呑,數月侵虐。

    其殘忍至於此極,乞收採職牒,與其妻幷拿來,鞫問懲戒。

    」 依允而以判府事卞季良、提學尹淮、摠制申檣之啓,遂改命除收職牒,下義禁府鞫之。

     ○執義金宗瑞啓:「濟州牧使趙希鼎,赦後贓三十八貫。

    且以進上蚌珠賂權門,忘君附勢之罪,當置重典,請拿來更問科斷。

    」上曰:「希鼎所犯不小,予以爲當誅。

    」宗瑞又啓:「所犯至大,當肆諸市朝,與衆棄之,請拿來刑之。

    」上曰:「姑改照律以聞。

    」 ○兵曹啓:「大閱,所以鍊軍士也。

    每歲行之之法,立而不擧,請今年行之。

    」上曰:「去年以軍數不足停之,今年侍衛軍,亦有停番上之道,然古人有以婦女行之者,今秋大閱可矣。

    」判書黃象,請涓九月下旬吉日,從之。

     8月25日 ○庚辰,禦經筵,輪對。

     ○傳旨: 今後前銜及喪制未畢,奉使赴朝人員入中國境,竝着本品帶。

     8月26日 ○辛巳,視事,經筵,輪對。

     ○京畿監司將江華築牧場軍數與日期以啓,上曰:「前日判府事崔閏德親審來啓曰:『江華水草豐美,徙居民於他郡,爲牧馬之場,誠萬世無窮之利也。

    』後判書成達生又親審來啓曰:『水草誠美,然田地亦甚饒。

    臣以爲居民不可盡徙,況閑曠甚多,雖牧馬萬餘匹,有餘裕矣。

    』予前聞閏德之言,以定徙民之計,民亦定遷徙之志,願收今年之穀,然後徙之。

    後以達生之言,又生一議,政府六曹皆是達生。

    今築場軍數至一千七百,則失農京畿,何以堪之?築而不堅,則無乃每歲崩潰,又生巨弊乎?本國謀事,變更多端,此事之議,亦紛紜不定,有曰貴人賤畜,予以爲亦有輕重之辨,況馬政甚大,國家安危係焉。

    以三百戶遷徙爲重,而軍國所資萬世之利爲輕乎?民雖遷徙,給之田廬,豈至失所?待秋收徙民,放馬何如?欲氷凍前畢事,督民築城,則其不堅固必矣。

    將何而可?」右議政孟思誠、吏曹判書許稠等曰:「若放馬多,而牧場狹,則徒民可矣。

    今雖不徙居民,場內廣闊,可以放萬馬而有餘,而況江華海口,要害之地,脫有倭寇,悉由玆焉,盡徙居民,其不可也明矣。

    堅築石城,放馬孶息,仍舊耕田,使民阜盛,則庶爲兩得。

    民雖已知移徙之由,然不築城,而放馬萬匹,則其未穫之禾及登場之穀,擧被踏喫,民受其害,矧欲建萬世之利,其可一朝而畢乎?氷凍爲限,徐徐堅築,今年未畢,待明春,明春未畢,又待來秋,甚爲便益。

    宜委遣朝官,更審築城廣狹高低可矣。

    」於是遣護軍郭貞審之。

     ○進獻使安壽山馳書啓曰: 處女及使臣,今月十七日到遼東,都指揮使王眞、劉淸等,迎于柳河,以有屋車子八兩,分載女使執饌婢入城,館于前衛,因處女結束留連。

    且尹太監言:「北方未平,停南幸,聖節日朝見爲可。

    」白彥月十九日,騎雙馬先走北京。

    王眞言:「以迎處女,內官三人到廣寧,二人到玉田縣留待。

    」 ○兵曹啓甲士去官之法,上曰:「前此甲士去官不均者,以內禁內侍等衛之人,借受甲士之職,故甲士司直,或一司有一人,或一司有十人者。

    欲自今十司通計,仕多者去官,僉意以爲何如?」右議政孟思誠、禮曹判書申商等對曰:「如此則去官均矣。

    」吏曹判書許稠曰:「然則一司同心,添到之弊生矣。

    」上曰:「每月季,書到數藏兵曹,則豈有添到之弊乎?」漢平君趙涓啓曰:「前已有月季書到數,各軍摠制署而藏之之法。

    」上曰:「此外無他術矣。

    」許稠曰:「杜添到之法,詳議行之可也。

    」 ○禮曹據奉常寺牒啓:「奉常,大小祭享,專掌供備,而本寺奴婢數少,請毋定於他司之役,專供祭享。

    」從之。

     8月27日 ○壬午,禦經筵,輪對。

     ○義禁府啓:「侵虐德金,瘦困幾死,非權採所知。

    奴仇叱金、婢楊德所言,與刑曹取招頓殊,若欲歸一,宜當刑問。

    然以奴主間之事,刑問窮推未便,但鄭氏不聽家主之令,斷髮侵困之罪,照律何如?」上曰:「姑放採,更於鄭氏,鞫問德金瘦困情由以啓。

    」俄而進畢推啓本,上覽之曰:「採之事,雖曰奴主間事,非奴婢自訴,國家知而推劾,論以奴主間可乎?累朔侵剝,幾至死亡,殘忍莫甚。

    豈可不鞫,而失其情乎?其事幹奴婢,刑問更推。

    採若與聞,亦還拿問。

    」 ○賜被擄逃來漢人反羊哈等男婦共一百六名,衣服笠靴苧麻布,差司譯院判官辛伯溫,管解遼東。

     8月28日 ○癸未,視事,經筵,輪對。

     ○慶尙道監司推問和買倭客銅鐵人以啓,上曰:「私買銅鐵有禁乎?」禮曹判書申商曰:「自鑄錢之後,爲國用有禁。

    」上曰:「銅鐵丹木負重,故不輸於京,商賈和買無妨。

    」 ○兵曹啓:「平安道義州、朔州、江界千戶百戶知印令史等,與平壤土官和會,四年一次去官,已曾立法,唯留營鎭撫,獨未受職,依鹹吉道例,各於所在官,受薦狀。

    安州三人、義州、江界各一人,四年一次,於平壤土官敍用。

    」從之。

     8月29日 ○甲申,視事,經筵。

     ○司憲府啓:「吳安老納招言:『甘同與我說:「義州牧使南宮啓,亦吾前夫也。

    」』本府問於甘同,答曰:『素交啓妓妾,故知啓之名。

    安老歷問前夫,我但以知名,故幷說耳,實無所私。

    』又言:「田穗生爲軍資主簿時,手書讀書生乞糧單子,僞著名號,授吾婢夫內隱丁,呈于江監,穗生告諸同僚曰:『此寒生之請,不可不聽。

    』給米一石。

    又女與禁中春同謀,請於錄事崔福海,作盲人乞糧單子,又令內隱丁,呈于軍資監,穗生獨坐,給米十鬥,女與禁中春分用。

    」又曰:『穗生、尙同、緻身,皆知我根腳。

    緻身今年三月謂我曰:「問諸吳明義,謂汝非妓,汝何如女也?」答雲:『我實是檢漢城尹兪龜壽之女。

    』緻身聞之,共枕半日,其後不復來。

    我前日以皆不知根腳納招者,緣我父母屢使人言曰:『此三人知汝根腳之言,汝愼勿說。

    』以故隱諱耳。

    』以此觀之則緻身、穗生、尙同,皆知根腳,而抗拒不服明矣,請加拷訊。

    且前日命甘同女奸夫,隻推時現者,臣等勿復推問,然更思之,同是奸犯,一罪一免,似爲未便。

    請盡推劾,以戒後來。

    」上曰:「加現者則推之可也。

    緻身知根腳,而半日同處後不復來,其罪不亦輕乎?其除刑問。

    穗生、尙同,囚禁窮推,如有刑問之端,更啓。

    」 ○義禁府提調申商啓:「權採奴婢納招,與刑曹無異,而採與妻皆不輸情,且歸咎於刑曹判書。

    此人但識學文,不知慙愧。

    」上曰:「人君之職,代天理物,物不得其所,尙且痛心,況人乎?以人君治之,固當一視,豈以良賤,而有異也?祿非現出,則事證尤爲明白,如此而採亦不服,則當刑問。

    」 ○上曰:「外方溫井在處,欲沐浴離病殘疾之人多聚之,而苦其糧餉之匱,依義倉賑濟例,於病人多聚溫井之傍,積穀二三百石賑恤何如?禮曹與政府同議以聞。

    」孟思誠、申商啓:「沐浴人多聚之處,莫如平山郡、溫水縣兩處溫井。

    若立此法,恤窮至矣。

    」 8月30日 ○乙酉,親傳朔祭香祝。

     ○禦經筵,輪對。

     ○吏曹啓:「世子朝見時,加定侍從官,簽摠制田時貴、李安吉、洪約、上護軍金陟、前上護軍洪師錫、大護軍金祐生、都萬戶申得海、前經歷金允壽、護軍河漢、司直洪迪。

    書狀兼檢察官鄭麟趾遭喪,代以奉常少尹韓處寧。

    加定打角夫,前護軍偰衟、司譯院直長金精秀、副司正金汗。

    」 ○司憲府啓:「甘同女奸夫長淵、僉節制使樸從智、行司直朱嗔紫、前判官柳升濡、內資判官金由畛、察訪崔潯、吉州判官安位、部令李秀東、鎭海縣監金利貞、司正金若晦、副司直薛晳、餘慶、行首李堅秀、殿直權格、別侍衛宋復利、及第李孝禮等加現。

    」 九月 9月1日 ○丙戌朔,受朝,視事,經筵,輪對。

     ○召掌令尹須彌曰:「甘同加現奸夫內,雖知此女根腳,而奸在赦前者及雖奸於赦後,不知根腳者,竝勿論。

    」須彌啓曰:「赦前赦後,根腳知不知,隻以甘同之言取實,則必以情愛輕重,不直納招,須幷奸夫閱實而後,可以知其實矣。

    」上曰:「居京者,憑問閱實可也。

    若赴任在外者則除拿來,將其事證推考。

    」 ○賜內膳于讓寧大君。

     ○傳旨吏曹: 今後司宰監注簿直長中,擇其可幹事者爲久任,專掌船隻及緊要之事。

     ○禮曹與漢城府同議啓埋骨僧勸勵事目:「一。

    前定僧十名數少,今加定六名,屬東西活人院各八人,分掌五部及城底十裡,給朔料鹽醬。

    春秋兩等,各給緜布一匹。

    一。

    令活人院官,考其勤慢,其中掩埋最多者,每年一人授職。

    一。

    掩埋勤慢及院官檢擧能否,令司憲府、漢城府檢覈。

    」 從之。

     9月2日 ○丁亥,禦經筵,輪對。

     ○甘同加現夫成達生、樸根、樸好問、李菑、李具商、洪治、南宮啓、柳江、鄭中守。

     ○黃海道安嶽郡雨雹損穀。

     ○司僕寺提調啓:「平安道,境連上國,使臣往返時騎載馬,刷於民戶,其弊無窮。

    請於本道身伊島、稷島、和島等處,看審水草,如可爲牧場,則以緜布及米,於其道自願人處,換易雌馬,與本寺雄馬,合放孶息後,三四歲壯雄馬,充於國用,其次者分給各站,以至軍士,皆得買之,庶免刷馬之弊。

    其監養,以其道僉節制使兼差監牧,考察孶息。

    」下政府諸曹議之,僉議:「令其道監司、節制使同審便否後更議。

    」從之。

     9月3日 ○戊子,禦經筵,輪對。

     ○義禁府啓:「權採杻妾婢德金,家內囚禁及妻鄭氏因妬德金,斷髮喫矢,針刺肛門,越日給食,累朔囚禁侵虐,飢困濱死。

    照律採杖八十,鄭氏杖九十。

    」命採收職牒,外方付處,鄭氏贖杖。

     ○傳旨慶尙道監司: 今送大全《易》、《書》、《春秋》,依《性理大全》例刊闆。

     9月4日 ○己醜,視事,經筵,輪對。

     ○吏曹判書許稠言於知申事鄭欽之曰:「君臣父子奴主之間,其體一也。

    今以權採侵困婢子之罪,職牒收取,外方付處,臣恐綱常之紊,始於此矣。

    」欽之以啓,上曰:「雖婢已爲妾,則當以妾待之,妻亦當以家翁之妾待之,其殘暴如此,其可赦乎?」欽之對曰:「採之罪則似輕。

    」於是改命,隻罷其職。

     ○禮曹啓:「謹按漢平帝五年,置宗師,詔曰:『宗室子弟,自漢元至今十有餘萬人,其令郡國,各置宗師以糾之,緻敎訓焉。

    』明帝永平九年,自皇太子諸王侯及大臣子弟功臣子孫,莫不受學。

    又爲外戚諸子,立學於南宮。

    唐置弘文館於門下省,崇文館於東宮,皆宰相領之,其生徒以皇屬國戚及大臣子孫爲之。

    宋英宗治平元年,增置宗室學館,哲宗詔爲宗子建學,其敎養勸課與夫簡試升黜之法,皆視太學。

    今我國家,內而成均各部,外而州府郡縣,皆設學校,而置師生,敎亦至矣。

    然無宗親入學之所,敎養無方,誠爲未便。

    乞依古制,別建學舍於建春門外,宗親子弟年八歲,皆入于學,擇有德行可爲師範者二人,爲敎官,朝夕講勸,使之成德。

    」 依允。

     ○兵曹啓:「三軍甲士十司和會呈都目,其仕到自中磨勘,則互相亂雜,必錄虛仕。

    請令其軍首領官、都事、上大護軍、護軍,每月季,親執公座簿,磨勘仕到置簿,當歲末都目時,更考施行。

    」從之。

     ○司諫院啓:「實行二品員妾子除授,已有成法。

    今兵曹以檢漢城鄭擧妾子,授隊副職,有違立法,請罪之。

    」上曰:「實二品妾子,不計仕日多少乎?」右司諫金孝貞對曰:「不計仕之多少,除授例也。

    」上曰:「然則勿罪,兵曹毋出此人告身。

    在先檢漢城,列於二品,故誤授之耳,此後違者,乃可罪之。

    」 ○司憲府啓:「拷訊淫女今音同、童子及曺祥。

    」從之。

    上曰:「昔河千景奸趙氏,趙瑞老奸柳氏,皆宰相之妻,故以律外大懲。

    太宗講武于忠淸道,李叔蕃欲救千景之死,因金漢老、權永均、沈溫等,請於寡人及讓寧、孝寧,然豈可以私廢公理?太宗聞之,以爲非也。

    還宮,議于群臣,晉山君及諸卿皆曰:『可殺。

    』唯南政丞依違對之,太宗特殺之。

    今失行婦女斷罪,予甚慮之。

    」卞季良曰:「當以律文施行可也。

    欲律外懲之者亦有之,然其終必有不通之處。

    」許稠對曰:「我國之人,非唯婦人不貞,男子多爲強暴,先正人心,以正風俗可矣。

    」上曰:「女子失行,婚嫁失時之緻,然今此童子、今音同,嫁於少時,豈有如此之事?女子失時者,已令京外官考察成婚,官吏不用心,故緻有如此之事。

    婚嫁之年立限何如?」季良曰:「以十五歲定限可矣。

    其中有故,雖過一二年,未爲晩。

    」上曰:「卿等熟議。

    」稠又啓曰:「崔澹奴婢訴狀有曰:『國母母氏追身論罪。

    』臣見之,驚駭痛心。

    國俗漸薄,上下禮節,掃地無遺,雖有粟,烏得而食之?此人甚可憎也,須爲大懲。

    」上曰:「已令憲司推之。

    」稠曰:「徐達雖殺人,芸平之子當訴冤於官,而擅率四十餘騎,往追大興縣,達與縣監盧皓同坐,捽而下之,射其足踝,暴惡莫甚,此所當懲者也。

    達被劾,不暇言之,而監司守令,因此不治新昌之吏。

    前觀察使之妻過縣,非唯不厚待,反加淩辱,其俗之惡,不可勝言。

    」上曰:「射達之事,予聞之矣,成倘追捕,予所未聞。

    此爲甚憎,須推劾鑑後。

    」稠又曰:「判府事卞季良妻歸覲,歷行忠州,村人五十騎,路上打傷從人侍婢伴倘等,淩辱及其妻氏,其暴惡旣極,不禁此習,則將來可慮。

    以一國言之,上有君,次政丞,次判府事。

    以一品之妻,備侍從而行,無疑畏成黨作亂,淩蔑如此。

    」上曰:「今聞之,不覺驚駭。

    」季良條陳其事,幷啓忠州判官李益樸杖殺魁首白雲興,因此受罪之事,上曰:「其人之死當矣,而官杖之,亦宜矣。

    其魁首雖死,倘人須當治罪,以鑑後來。

    」命憲府鞫之,仍謂知申事鄭欽之曰:「李益樸可用人也,後日須啓用之。

    」 ○申商啓曰:「樸堧陳言:『樂器未備,祭壇以土封之,無垣墻,深爲未便。

    』臣以爲築墻仍造家三間,令人看守可矣。

    至於社稷壇亦窄,獻官升降,逼近神位,須宜改造。

    」上曰:「社稷壇改造,已會議之。

    」仍曰:「以秬黍改造律管,雖樸堧不能矣。

    以中國黃鍾,準而作之,則雖非秬黍可矣。

    以中國黃鍾與樸堧所造律管,審其音,則其諧與不諧,可知矣。

    」商曰:「非樸堧獨造,領樂學孟思誠助之。

    」上曰:「樂器委之樸堧,則聲音節奏,庶可得矣。

    」商曰:「風雲雷雨,合書一神主祭之,未便。

    」上曰:「分書四位,置之一壇祭之何如?」商曰:「如此則可。

    」季良曰:「分而祭之可矣,合而祭之亦可矣,陰陽不相離也。

    且中國,天地合祭一壇,今檀君、三國始祖,共置一壇祭之亦可矣。

    」上曰:「三國始祖,合祭於檀君,則是去本國,適他邦,不可。

    」季良曰:「檀君,吾東方都祀也,不妨。

    」上曰:「檀君統有三國,予所未聞。

    然則聚於京師,共置一室祭之,似可矣。

    」 ○司憲府啓:「前司正崔澹,於奴婢相訟狀,直斥國母親母三韓國大夫人安氏爲貪暴追身論罪之言,情涉淩上,律應杖八十、徒二年。

    」從之。

     9月5日 ○庚寅,禦經筵,輪對。

     ○司憲府啓:「監察房主金虛、有司金叔儉、權擇,於新監察權守琮、樸興居,則受參禮,李補丁、成栩,則不受,勒令移病。

    皇甫良、樸興居、權守琮,符同房主有司,不順圓議。

    崔敬明、權蹲、金慶鍾、李孝老、閔伸、金璜、尹處恭等,李補丁、成栩痕咎,不曾明白陳告,及本府劾問,乃言:『李補丁,完川君李淑之壻,同壻安玖,拜監察,以妻故,未得出謝行公,淑之妹夫崔宙,拜監察,亦以妻故,未得出謝。

    成栩昵愛婢妾,疎薄正妻,爲南部令,與管領對坐共飮,無士風,皆不可與同僚。

    』曾降敎旨:『舊監察於新監察,依新舊臺長例,敬讓相接,或有不堪同官者,臺長處,明白陳告。

    』今監察等,不遵此敎,律該笞五十。

    」從之,金慶鍾、金璜、閔伸、權蹲,功臣子孫,勿論。

    上仍曰:「雖勿論,就職未可也。

    補丁、栩亦罷。

    」 9月6日 ○辛卯,受朝,視事,輪對。

     ○兵曹據黃海道監司關啓:「海州大、小睡鴨島,不合牧馬,唯甕津昌麟島、海州龍媒島,水草俱足,請以兩睡鴨島馬匹,移放於昌麟等島。

    」從之。

     ○刑曹與議政府諸曹同議啓:「三品以下朝士有犯,推劾至杖罪者、二品以上至死罪者,竝着項鎖。

    自外方拿來時,三品以下着鎖,二品以上依京中例。

    」從之。

     9月7日 ○壬辰,還禦景福宮。

     ○禦經筵。

     ○司憲府啓:「濟州按撫使趙希鼎,道掌內皮匠,留于衙內四十八日,以官中鹿皮二領、獐皮二領、猠皮一領、常氈及梁孟智所贈猠皮二領、鹿皮二領,造靴鞋及鞍自用。

    且受掌內金祿玉纓,又於各處贈送雜物計贓,赦後入己五貫七百六十八文、贈與三十三貫二百五十四文,共三十九貫二十文。

    照律該杖一百、流三千裡、刺字。

    濫刑私奴洪龍緻死,罪杖一百,徵銀十兩。

    眞珠稱爲進上納官,無異內府之物,以小者進上,大者贈李原,忘君附勢,其心不忠,比盜內府財物律處斬。

    」從之。

     9月8日 ○癸巳,經筵,輪對。

     ○以權軫爲贊成,許稠加崇政吏曹判書,成揜判漢城府事,郭存中吏曹參判,崔士康兵曹參判,李澄石、禹博左右軍摠制,金五文、金孝孫右軍同知摠制,沈道源慶昌府尹,樸安臣禮曹參議,李繩直工曹參議,宋仁山兼知刑曹事。

     ○謝恩使李皎,先遣通事艾儉來啓:「七月二十九日到夏店,見指揮金聲,聲言:『我與內官二人,入狗兒國,捕海靑五十七,貿易明魚膠、豹皮、白、黑狐皮、白鼠皮而來,海靑太半死於路上,但進二十八。

    』以明魚膠四箇授皎曰:『此物雖薄,願獻殿下,以表吾誠。

    』」 9月9日 ○甲午,視事,經筵,輪對。

     9月11日 ○丙申,受朝,視事,輪對。

     ○知豐川郡事宋虎生、知機張縣事權護、尙州判官吳繼宗、知麟山郡事安紹之等辭,上引見曰:「今年旱災,平安、黃海道尤甚,而事務之煩,又倍他道。

    慶尙道則雖曰小稔,民生安有足乎?汝等往盡乃心,毋使一民或飢。

    」 ○傳旨平安、黃海道監司: 今年因旱失農,各官人民所受還上收納時,貧乏人勿收。

     ○前判羅州牧事黃子厚啓:「《鄕藥救急方》,印出分於外方,以廣救生之路。

    」遂命送于忠淸道刊行。

     ○刑曹啓:「大靜囚奴甘松強盜,律該斬。

    」從之。

     9月12日 ○丁酉,雷電。

     ○傳旨曰: 刑曹司憲府,因雜訟煩劇,所掌之事,未能專治,或緻差誤,其中省事條件,議政府諸曹同議以啓。

     僉議啓:「一,刑曹所掌禁賭博、禁火、禁良賤相婚、死人撿屍等事,移於漢城府。

    公處脫漏奴婢陳告、各司各官各驛奴婢回換、各司奴婢免役、侍丁奉足定給等事,移于都官。

    一,司憲府所掌年壯未嫁女成婚、過限不葬、各司虧欠米豆及雜物推徵、京中還上推徵等事,移於漢城府。

    避役人吏還本事,移於刑曹。

    到宿考察事,移於吏兵曹。

    闕門擅入人推考事,移於兵曹。

    」從之。

     ○召掌令尹須彌謂曰:「童子、今音同之獄,何時畢乎?大抵奸事至隱至暗,古人制律,必以奸所捕獲論之,必有深意,然在先衣冠婦女失行,事証明白,則論之。

    今童子奸異姓緦麻親曺詳,曖昧未明,而奸林堅守已服。

    今音同奸楊自敷亦服,以此決罪可也。

    童子、今音同,旣非奸所之捕,而訊問累次,無乃不可乎?若以損益論之,劾此人,以鑑於後,不無益矣。

    必期以現推,強刑取服,所損倍甚。

    近日看隋紀,至拷訊不過二百,意欲立刑問度數,復恐姦猾之徒,知而故忍,不吐情實。

    自予踐祚以來,雖識理之人,畏刑未能自明,待後更推,得免其罪者有之。

    爾等詳知此意明劾,毋過刑速決。

    」 9月14日 ○己亥,命左代言金赭,將甘同、童子、今音同、楊自敷等罪,依律科斷與律外緻辟可否,與議政府、六曹、三軍判府事、漢城府堂上,會議于議政府,或曰:「甘同以士族之女,背夫淫奔,自稱官妓,縱欲無忌,敗倫莫甚,宜置非常之典,以戒後來。

    」或曰:「依律論罪,以律外邊遠官婢,永屬終其身。

    」童子、今音同、楊自敷等罪,或曰:「依律施行,男女邊遠定役終身。

    」或曰:「以士族異姓緦麻親相奸懷胎,辭證明白,當置重典。

    」或曰:「以士族女失行,依律施行,沒爲官賤,以終其身。

    」命下司憲府,照律以聞。

     ○謝恩使李皎回自京師。

     9月15日 ○庚子,地震。

     ○議政府、六曹、三軍判府事、漢城府堂上,詣闕問安,仍啓曰:「殿下鍼灸未久,而坐馬涉川觀大閱,則臣等恐鍼灸無效矣。

    雖小民,鍼灸切忌涉水,況至尊乎?請停今年大閱。

    」從之。

     ○慶尙道仁同、新寧、迎日、彥陽、寧海、興海、永川、梁山、淸河、河陽、蔚山、忠淸道丹陽、忠州、全羅道順天、益山、錦山、和順、長水、長城地震。

     9月16日 ○辛醜,司憲府啓:「檢漢城兪龜壽女子,縣監崔仲基妻甘同,奸夫成達生、鄭孝文、柳升濡、金利貞、金若晦、薛晳、餘慶、李堅秀、李谷,匠人崔文殊、張智、李成等,犯在赦前。

    全由性、朱嗔紫、金由畛、李孝禮、李秀東、宋復利、安位等,不審此女從來,非處行奸,以縱其慾。

    李子成雖未行奸,與奸無異。

    黃緻身以關津之吏,過行之女,招引相奸,後知從來,亦且連奸。

    邊尙同,當李升作妾率居之時,竊而奸之,不惟心行不肖,累朔通奸,則豈不知此女從來?李升、李敦,知其根腳,安然通姦,往來其父之家,其爲無恥莫甚。

    吳安老,旣以民表,不知從來之女,引入衙內姦之,乃至官物或賣或贈。

    田穗生亦累朔行姦,其知根腳的矣,且請於崔福海,托盲人之請書單子,呈於見任軍資監,親給米十鬥,猶爲未足,又托書生之請,給米一斛,無異穿窬。

    李孝良,則雖曰無服之親,姦妻兄正妻,不似人類。

    權格則知姑夫李孝禮曾奸,亦且累次通奸。

    金如達路逢甘同避病而行,妄稱徼巡,恐嚇行奸,肇開淫慾,往來仲基之家,相奸無忌,卒至率逃,頑惡無比。

    甘同,以朝士正妻,棄夫在逃,詐稱倡妓,京外橫行,勿論貴賤,晝夜宣淫,醜惡莫比,宜大懲鑑後。

    崔福海,聽穗生奸計,假托盲人,乞米於軍資監。

    兪龜壽,非惟不能防閑女子淫行,其奸夫,亦於家內許接。

    竝按律,由性、嗔紫、由畛、孝禮、秀東、復利、安位、子成等,官吏宿倡,杖六十。

    緻身無夫女和奸,杖八十。

    李升率去任所違令,笞五十。

    安老官吏宿倡,杖六十,受布物放賣雜物,笞四十,給糧米以自盜,杖八十。

    穗生宿倡,杖六十,軍資注簿時,給斛餘米計贓一貫以下,杖八十。

    孝良杖一百。

    權格杖九十。

    甘同與仲基同居時,奸金如達,後與家翁同宿,稱小便,逃歸如達,因而背夫在逃,改嫁者絞。

    如達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裡。

    甘同爲鄭擢妾時,同姓姪鄭孝文奸伯叔妻者斬,妾減一等,奸仲基妹夫李孝良杖一百。

    然皆赦前所犯,以李升之妾,奸邊尙同,杖九十。

    丙午年,更奸如達及各人,杖八十。

    更奸孝良、權格,罪杖一百,從一杖一百,去衣受刑。

    緻身、安老、李升、穗生杖八十。

    安老、穗生刺字。

    由性、嗔紫、由畛、秀東、復利、安位、孝禮、子成等各杖六十。

    格及尙同杖九十。

    敦及如達杖八十。

    孝良杖一百。

    龜壽笞四十。

    福海笞五十。

    」 命如所啓,龜壽除他事,自願付處。

    緻身隻罷其職。

    安老除刺杖八十。

    李敦、孝良、尙同、穗生以功臣之後,除他事,外方付處。

    嗔紫以功臣之子,隻罷其職。

    權格減一等。

    李子成勿論。

     ○司憲府啓:「故司正楊雄女童子,以處女,逃歸故林得成妻閔氏家,與其子林堅守相奸罪、堅守陰誘童子行奸,移置他家罪。

    故少尹曺敏卿女子今音同,以處女,奸異姓緦麻親楊自敷,又奸堅守之弟林逸罪。

    楊自敷奸緦麻親罪,照律,童子、堅守刀奸,杖一百。

    林逸、今音同和奸,杖八十。

    今音同、自敷各杖一百、徒三年。

    童子、今音同,竝去衣受刑。

    然楊自敷、今音同,行同禽獸,請以律外大懲。

    」命皆如律施行。

     ○司憲府上疏曰: 臣等具甘同、楊自敷、今音同之罪,請置極刑,殿下依律斷罪,此誠殿下欽恤之美意,不敢請誅,然前此犯此者,皆受極刑,今此三人,隻依此律,則非惟大失輕重之宜,無以礪婦節、正汚俗也。

    伏望旣杖之後,沒爲邊郡奴婢,以終其身,雖遇赦宥,使不得免放。

     依允。

     ○慶尙道迎日縣地震。

     9月17日 ○壬寅,禮曹啓:「謹按《朱文公家禮》雲:『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身及主婚者無期以上喪,乃可成婚。

    』註雲:『古者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今令文,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竝聽婚嫁,今爲此說,所以參古今之道,酌禮令之,中順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也。

    我國家慮貧乏之人,或有過時不能婚嫁者,令中外攸司,嚴加訪問,使不失時,違者罪之,載在禮典。

    然年限不定,故大小婚姻之家,無汲汲欲速之意,而中外攸司亦無所據,考察陵夷,以緻失時,非唯有乖於陰陽之和,至有女子或爲人所汚,風俗不美,誠爲未便。

    自今一依《文公家禮》,女子年自十四至二十歲內,幷皆成婚,如有故不得已過限者,具其事由,京中則告于漢城府,外方則告于其官,中外攸司,更加覈實,如有無故過限者,其應主昏者,依律論罪。

    」從之。

     9月18日 ○癸卯,視事。

    禮曹啓:「太祖外祖母朝鮮國大夫人墓,請立石人。

    」上曰:「古遠之墓,自祖宗已不修,而今日修之,何如?」吏曹判書許稠曰:「喪事卽遠,有進而無退。

    此墓在太宗,已爲外曾祖矣,不修爲可。

    」斡朶裡崔於夫哈、兀狄哈巨之應哈等上言:「願依他向化例,給奴婢。

    」上命賜之,仍曰:「前此向化人來,限三年給糧,已曾立法。

    向化人數本不多,而土着居計有餘者已矣,其中居計不實者,給料可也。

    且北方之人來仕者,給糧安居,而北邊因以無虞,則來仕者不過二十餘人,雖費千餘石,何愛之有?」許稠啓曰:「此人等遠來侍衛,優待便。

    」上曰:「前者讓寧朝見,路次行宴享。

    回來時,帝以民弊除之,仍賜茶飯以送。

    然乎?且宴享時中朝內官指揮等,與世子相接禮何如?」孟思誠對曰:「還來停宴然矣。

    相對之禮,內官向南,世子坐西。

    」上曰:「前此使臣來本國,讓寧獨宴,則使臣坐東相對。

    予曾以宗親,參宴,亦與使臣相對。

    往在趙亮、易節之來,孝寧往碧蹄驛,通事告使臣以本國相對之禮,使臣強之向南,此必因使臣而異也。

    今世子入朝公廳,偶有政丞與言之時,政丞跪而世子不跪,則政丞師也,無乃不可乎?」思誠對曰:「政丞跪,而世子從優而行可矣。

    」上曰:「世子在本國境內,雖鄭招、元閔生之跪,亦宜答之,入中朝,則不答可矣。

    且入朝朝拜之禮,若以本國之禮,而行之,則世子必答拜矣。

    處之何如?入朝除朝拜,無乃可乎?朝見禮度,考前例立法可也。

    」又曰:「入朝不得已所買之物,何物也?」思誠、稠對曰:「若紗帽品帶雨衣等物,不可不買。

    前日亦有買書冊藥材等物者。

    」執義金宗瑞曰:「此非常行也,須立禁不得買賣,至於品帶雨衣,持去可矣。

    」稠曰:「前日朝見時,不立行次刑法,小人多有不順。

    」宗瑞曰:「笞杖,天下之通用也。

    須立某品以下直斷之法,倘有犯禁者,刑之以懲不恪。

    」上曰:「小人隨罪卽刑可矣。

    其定法而行。

    」 ○禦經筵,輪對。

     ○傳旨: 各司闕仕、闕晝直官吏,憲府直行收贖,未便。

    今後隨卽啓聞。

     9月19日 ○甲辰,禦經筵,輪對。

     ○兵曹啓:「請行秋等講武。

    」從之。

     9月21日 ○丙午,受朝,視事,經筵,輪對。

     ○刑曹啓:「寧海囚銀金謀殺人,律該絞。

    」從之。

     ○傳旨慶尙道監司: 安東道築盈德城,失農官,其除之。

     9月22日 ○丁未,雷。

     ○禦經筵,輪對。

     ○知司諫金學知等上疏言: 竊謂講武,軍政所重,而其爲事,上主乎宗廟,誠不可廢也。

    然殿下每當講武,凡勞民傷財之事,一皆減省,況今年自夏徂秋,亢陽不雨,民失農業。

    殿下曾停秋等講武,德音已播,在人耳目,今以兵曹之啓,復下講武之命,非所以示信於民也。

    夫信者,人君之大寶也。

    國保於民,民保於信,故人主言必由信,言或不信,下無所承。

    伏望殿下,停此擧,以慰民望。

     ○司憲府啓朝見隨從大小人員檢察事目:「一,在前詳定數內布物,不許齎持,苧麻布衣一禁。

    一,大小各人行路時,非處出入,及到會同館詣闕外,雜出入一禁。

    一,自中敬讓,毋戲謔、毋喧嘩、毋爭鬪、毋縱酒失儀。

    遇華人溫柔接對,雖館夫馬夫,毋得罵詈毆辱,違者論罪。

    一,如遇關津,毋得爭渡,遇食毋爭先,毋爭擇下處,毋爭執馬驢,違者論罪。

    一,大小人員往還所持物色,勿論彼我境,時不定搜檢摘姦。

    一,犯禁二品以上,回還啓聞論罪;三品以下,承稟令旨,隨卽論罪。

    朝見與行師,其重無異。

    功臣子孫,勿論決罪,賤口直斷。

    一,內僚牽馬、馬醫、養理馬等各人內,良人犯禁受罪者,回還後罷職,賤者,從本苦役。

    一,考察使令,於牽馬驅趕駄子軍人內,每一日五名,輪番定體。

    」 從之。

     9月24日 ○己酉,視事。

    上覽諫院上疏曰:「去七月,許稠、申商皆言:『每年春秋,須講武以鍊軍卒。

    方旱甚,故待秋成觀農事而行之。

    』予慮煩費,下除講武之命于京畿,予之本意,非專不講武也。

    若出京畿,則意以國中之物支應,而不與於京畿也,今諫院之言然矣,不知予之本意,豈可無事燕安不講武也?前此兵曹啓:『不多日行,稱講武未便。

    』予謂講武,豈必以日數多少命名?其所以預定講武之地與日數者,以每年四方,不知講武之地,皆備支應有弊也。

    且前日行幸日數宿所,雖一日一所,不改於後者,予謂一事一行,皆示信於民也。

    去年平康之行,先期而入,以身未寧也。

    其後古東州之行,先期而入,因火災也。

    今此之行,非前日停之,而今以兵曹所啓行之也。

    」右正言羅得康啓曰:「臣等未知天意,但以前日命停講武,今日行之,似若失信故耳。

    」上曰:「聽吾言,詳知予本意,言之同僚。

    」 ○吏曹判書許稠啓曰:「慶源之議,臣以爲,猛哥帖木兒、楊木塔兀,皆巨姦,在太宗朝,其部民無逃來者,又無釁隙。

    臣近聞楊木塔兀失部民,已爲獨夫,反以本國,爲納逋亡也,含怨莫甚,歸于猛哥帖木兒。

    假若二姦,同心來戰,則慶源處四面受敵之所,何以應之?以一野之地,退處龍城,何示弱於彼人?何大違於祖憲?且臣意謂,在今殿下之世,彼奸皆納款來投矣。

    本國軍士,殿下雖命之赴火入水,皆卽應之,子孫萬世,豈能盡如今日乎?願殿下,永慮萬世之計。

    」上曰:「予已詳知矣。

    然此祖宗成憲,不可輕易也。

    退排之議,皆以爲上策,上策拘於成憲,而不可行,則不得已以中策爲上策也。

    明日更聞宋仁山之言,熟議啓之。

    」卽謂鄭淵曰:「稠每以退排爲上策,然上策以成憲,而不可行也。

    知此意,其令僉議以聞。

    」 ○禦經筵,輪對。

     9月25日 ○庚戌,禦經筵。

     ○執義金宗瑞等上疏曰: 臣等竊謂,天道非誠,無以成物;君道非信,無以理民。

    故曰:「信者,人君之大寶也。

    」頃者大臣臺諫,俱以處??之事,擧義申請,隻命出居于郊,臣民缺望。

    曾未半歲,命還國都,雖切仁愛之情,非所以示信於民也。

    且人君奉三無私而爲政,則豈可徇私以廢公?伏望殿下亟命出外,以示公道,以敦信義。

     不允。

     ○賜祭于卒都摠制李之剛。

    敎曰: 臣輸忠慤之誠,君擧哀榮之典,此古今倫義之所當盡者也。

    惟卿,稟資貞亮,行己端方。

    早承家訓,而學術精明,再中科第,而文譽茂著。

    智周而知要,才全而寡言。

    歷踐英躔,薦更劇任。

    事累朝而陳力,聲績旣多;及寡人而緻身,贊襄彌切。

    方將倚爲柱石,明信蓍龜。

    忽於比年,辭以宿疾。

    冀專事於調攝,乃俾處於優閑。

    不意沈緜轉深,哀訃遽聞。

    何至於斯?罔知其故。

    停朝輟市,豈貸予悲悼之懷?贈諡易名,聊表卿貞勤之實。

    今遣禮官以就殯,展祀事而陳辭。

    於戲!圖任方隆,天何奪此良弼?追傷靡極,禮當伸於恤章。

     9月27日 ○壬子,視事,經筵,輪對。

     ○司諫院上疏曰: 順成君??,其父讓寧大君禔,狂悖莫甚,得罪於君父,見棄於宗社,義已絶矣。

    其子之不得齒於懿親審矣,乃受爵祿,近居城底,一國臣民,拊心缺望。

    今者召置城內,待之優渥,凡有耳目,孰不驚駭?且漸不可長,蔓之難圖,有國之戒。

    殿下但徇姑息之私恩,不念宗社之大計,此臣等深有憾於殿下也。

    伏望廓揮明斷,以宗社爲計,使??逖居于外,以慰臣民之望。

     不允。

     ○刑曹啓:「私奴尹古音龍,逃往阿木河,律該斬。

    馬檢知情罪,處絞。

    南原囚李春敬,奸其主申震女子,處絞。

    公州囚樸世,敺殺其妻,處絞。

    」皆從之。

     ○禮曹以中外溫井病人救療事,宜條列以啓:「一,溫井近處居生,有慈心閑良人及可當僧人,定爲監考,溫井修理、病人救護,使之專掌。

    一,各於溫井,以病人聚會多寡,供給米豆,酌量立寶,令監考色掌掌之,存本取息,擇無救護病人,粥食隨宜供給,俾免飢困。

    一,病人入接間閣修理及鋪陳器皿,令其官以公物隨宜備給。

    寶米斂散、病人救療,令守令不時考察。

    一,每溫井立寶米豆,多不過二百石。

    」命下議政府諸曹同議,皆曰:「可。

    」從之。

     ○傳旨: 李枝後妻金氏,移居深嶽農舍。

     9月28日 ○癸醜,禦經筵,輪對。

     ○泰仁縣監孫寬辭,上引見曰:「賴祖宗之蔭,境內無虞,然近因水旱之災,民罹飢饉,予甚慮焉。

    往之汝邑,專心撫字。

    」 9月29日 ○甲寅,視事,經筵。

     ○知司諫院事金學知等上疏曰: 臣等竊謂刑者,補治之具,必當乎罪,然後人心誠服,不可以意而輕重之也。

    近日憲府,推平康縣監崔仲基妻甘同之淫奔與通奸各人之罪,具辭以聞。

    甘同女及李秀同、全由性、李升、吳安老等罪,按律科斷,其他成達生、鄭孝文、柳升儒、金利貞之罪,則皆以赦前所犯,置而勿論。

    邊尙同、李敦、田穗生、李孝良等,則皆以功臣之子,雖許免罪,竝令付處。

    若黃緻身之罪,則官吏宿倡,無異於秀東。

    由性,無夫和奸,亦同於李升、李敦,所犯旣非赦前,又非功臣之子,則淫僻放恣之罪,無由可免,而但賜罷職,獨不加罪,此與李升、李敦,罪同而罰異也。

    且吳安老,身爲一邑之表,日愼廉謹,上答大心,下爲民則,乃其職也。

    不此之念,奸甘同女于客館,羞惡之心亡矣。

    猶爲不足,盜給官物,其汚甚矣。

    律有常戒,而但杖八十,不刺字,此與李升,罪異而罰同也。

    若甘同女之醜惡,初非如此之甚也,乃被金如達之強暴而始之也。

    前此婦女之爲強暴所汚者,間亦有之,然皆市井草莽微賤之徒耳。

    今如達乃乘昏夜,結倘無賴,街裡橫行,逢甘同女,非不知朝士之妻,而稱巡劫逼,執歸屛處,終夜侵弄,至曉乃奸。

    迹此而觀,則甘同之初不順從明矣,而敢行暴虐,豈可與微賤之相奸等論,而輕議之乎?如達之強暴如此,則已露者雖此一事,陰隱未見,亦必多矣。

    伏望殿下,命攸司,緻身、安老之罪,一依律文,如達則頑惡殊甚,若以初奸,爲赦前所犯,不可置之極刑,依甘同例,定役邊郡,永不使還,則刑罰當罪,人倫幸甚。

     不允。

     ○上曰:「朝見行禮,予以謂卞季良之言是矣。

    前此外國之事,多見笑於中國,與其不行而取笑,無乃行禮之爲愈乎?若行之,則於行路之時,無乃行之無暇乎?予觀古文,在唐則世子受群臣之禮,二品以上升堂,三品以下在庭而拜,世子答拜。

    在宋則二品以上之拜,世子答之,三品以下之拜,坐答,則答拜之制,古禮也。

    安知中國,今亦有之乎?專不行禮,予以謂不可矣。

    且在本國境內,世子雖南向受禮可矣,若於中國行次公廳及會同館等處,向南行禮,無乃未便乎?若在中國,幸遇予之生日、有名日,向我之禮,何以行之?俱議以聞。

    」權軫曰:「入朝之時,若遇此日,則可向東行禮。

    」上曰:「在會同館,則於房內,向東行禮可矣。

    」上又曰:「行幸時過宗廟之禮,予以謂,古人所謂過廟則下。

    若以日數多,而出告反面之禮爲急,則雖非過廟之行,必至廟行拜,若過而行拜則其間閭閻多隔,行之未便。

    前此行幸,每避路而行,每懷未便,僉意以爲何如?」許稠對曰:「在士大夫若出,則至家廟大門內行拜。

    元首股肱,義同一體,雖行之可矣。

    臣以爲,遵古人過廟卽下之禮爲便。

    」上曰:「更考禮文以聞。

    」許稠又啓曰:「大小行幸時,除群臣侍立之禮,雖殿下尊敬老臣之意,然每於行幸日,各聚私門,使人伺候,或親自出見,有先出世子駕前者,有下官先於上官者,頗有失序之弊,似無尊卑等威之辨,甚不可也。

    且君臣之間,無異於父子之情,未見有日,則望父之心,豈不深乎?願從臣請。

    」上曰:「予當商量。

    」 ○上謂鄭欽之曰:「前日臺諫,屢言讓寧事,予終不允,再呈辭狀,予又不聽,回諭曰:『若召見,則先使群臣知之。

    』予在國中,尙欲召見,況今行幸,纔隔一舍,可不召見乎!其傳諭政府六曹。

    雖或有言,予則不允,幷諭之。

    」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三十七〉 卷外附加 ○丁未八月日,前左軍同知摠制樸礎上言: 近者慶源移排可否之命方下,臣於八月十一日,則値外祖母忌,在告于第,越十三日,則入直而無傳諭者,故臣旣在獻議之列,而兩日會議,皆不得與焉。

    退而思之,敎命旣下,言及而不言,非臣之禮也。

    臣不慮罪戾,姑以所聞,略陳愚抱。

    臣竊惟獻議者必曰:「今之慶源,東拱大海,西北隣處賊藪,不可作邑,莫若退排龍城之爲愈。

    據龍城而守禦,則有便無患。

    」臣以爲不然。

    自古王者受命,土地人民,內承於先君,固其疆界,保我赤子,無已則日闢國百裡,臣未聞以祖宗所傳之地,委諸他有,益啓其貪婪窺伺之心乎!非徒無益,而又害之。

    此臣之所以爲不然者一也。

    我國北鄙,乃高麗相臣尹貫所拓立碑之地爲界也。

    至中葉,移限古孔州,爰及我朝,又移爲今慶源。

    如欲復古,必於立碑之地作界,否則次於孔州之城爲邑宜矣。

    再縮古地,作今之慶源府,猶爲可愧,而又更縮其地,出排龍城,取笑野人可乎?其策不可長也。

    此臣之所以爲不然者二也。

    聖上垂拱,誕敷文德,文武將相分憂外寄,發號施令,而或宣布以招安,或扞禦以制勝,慮不及出此,憚其來往,擧以縮地獻議,其爲國家慮,可謂深乎!或不體宵旰至慮,怠其所守,而慮之不深如此,則雖縮地龍城,可無患哉?徒費所守,而不知所以爲守之本爲德,則假令龍城又縮,排於近地,勢亦如之,爲患無窮,猶治絲而棼之。

    此臣之所以爲不然者三也。

    議者曰:「安邊以北軍士往守,旣爲有弊,又以內禁衛甲士,倂守未便。

    若移龍城,則防禦輕歇矣,何必加兵屯守?」此豈長久之策乎?若以龍城爲界,則今之慶源旣爲賊藪,唇亡齒寒,足以爲戒。

    苟以議者之言論之,則移我之兵,守彼要害者,非獨我國,天下皆然。

    今朝廷之北守,豈皆近兵?以此推之,不待兩邑彊盛,而其北守南兵,可但已乎?此臣之所以爲不然者四也。

    臣今以縮地之不可者,槪擧而陳之如右。

    若其兩邑布置之宜、守禦之備,則條列于左。

    其一曰慶源,之有高郞居裡、鏡城之有龍城,皆賊之岐路,守禦要衝之地也。

    今兩邑皆分兵屯守,且以本邑相距不近之處,分有數軍卒角守,勢未便安。

    願自今慶源則於高郞居裡,鏡城則於龍城,相其築城作邑,可當吉地移排,皆作外面藩翰。

    軍兵則邑城一處屯守,農民則邑城以南內面居之,擇其民中可爲任事者,爲千戶,則限四品,百戶則限七品,統主則爲隊長隊副,皆以土官添職除授,管領其民,或五六十戶、或七八十戶,多不過一百戶爲率,籍其附近之人,統屬作爲一屯,堅造木柵,其木柵之數,隨其居民多少排設。

    當其農月,則各於所屬木柵聚居,而候望人別定,惟時不怠待變,各持軍裝,木柵近地,作隊力農,有變則以晝夜煙火角聲,相準相應,驟入其屯柵,固守保全。

    兵馬使率其遊軍,急救而制勝,農隙則疊入邑城。

    凡兵農諸事,守令將帥,無時考察應辦,以爲恒式。

    其二曰慶源、鏡城兩邑人民內,聚居一裡,壯勇軍丁雖多,僅付戶首名字,餘皆不籍,類多漏居。

    如欲窮推現名,則人心浮動,仍不考課,拘於前轍,則民無統屬。

    處此之道,誘以自望力戰,成功者上等超三等,中等超二等,下等超一等,賞以土官添職。

    人吏驛子,則依捕倭鹽幹例,給功牌免役,隨其成功等第,次次賞職。

    公私賤口,則賞以錢物,激氣暢情,其界自願入居者聽許。

    兩邑人物,阜盛爲期,限年貢賦租稅,一皆蠲免,一以守禦力戰,得專其生爲事,而所掌者惟加撫恤,以示恩威,則人皆有死戰之心,小則能守屯柵免患,大則從其將帥,戰無不勝,攻無不取,不數年間,地廣民衆,其效不亦樂乎?如是而後,移邑孔州之城可也。

    因而復于立碑之界,夫豈爲難?若因屯柵把守,漏挾人名,徐徐而籍,則居民之衆,何患無統?其三曰野人,犬戎餘種,喜怒之無常,類乎禽獸,有恩則感,有怨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