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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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許給還,已爲常事。

    況兼滿住違背,累降勑旨,不曾輯和,誘引忽剌溫,侵軼邊陲,殺虜人畜,或暗行覬覦,未逞而還,非止一二次。

    今來王田保,亦係滿住所管,以此將本人解來,付該司羈管間,臣今欽見奉,卽令該司審問得,田保供說:『自幼隻稱田保,不是丹八。

    當初帶灰褐騍馬共二匹,到於打圍處所,逃出時分撇了一匹,止帶黃騍馬幷角弓二張、箭四十一、根氈衫等物來了。

    其餘詞因,與初供無異,執結是實。

    』得此看詳,滿住所索丹八,與今田保名稱各異,未委端的。

    然逃來年月相同,今將王田保幷馬匹弓箭等物,責差陪臣崔倫,牢固管押,解赴遼東總兵鎭守官處,交割外,爲此謹具奏聞。

    」 2月22日 ○癸酉,傳旨吏曹: 前者《高麗史》失於疎略,命權踶等改撰,今觀其書,踶任情減削,或聽人請囑,或自己幹係緊關節目,皆沒其實。

    安止與踶同心贊成,汎濫莫甚。

    其追奪踶告身及諡,亦奪止告身,永不敍用。

    郞廳南秀文專掌史事,阿附堂上,其罪亦同,幷追奪告身。

     踶刪潤舊史頗詳,然蔡河中之母,龍崗官婢也。

    史官悉書其事,尹淮亦紀之,踶亦載初藁,聽崔士康之請而終削之。

    又踶父近私坼聖旨事,踶迂曲其辭書之。

    又史草貶書權溥、權準、權皐行實,踶又不錄。

    且溥,守平後也。

    曾修《高麗實錄》,守平卒,以未詳世系書,而踶以守平爲太祖功臣權幸之後。

    踶罪雖不專在是,所爲如是,其及也宜。

    止性懦,牽制於踶,同受罪責。

    初,上知踶等筆削不公,召止詰之,又召其時史官李先齊、鄭昌孫、辛碩祖問之。

    魚孝瞻言於金宗瑞、鄭麟趾曰:「歲庚申,與南秀文同修史,問曰:『蔡河中之事,何以墨抹?』秀文曰:『豈我所能爲耶!祇從堂上命耳。

    吾卽從本草書之,但異其筆跡,不令人知吾書也。

    』」宗瑞等卽令入啓,乃召宗瑞、麟趾議之。

    且留孝瞻以問,自酉至亥而罷,乃有是命。

    秀文淹通經史,爲文有古氣,初欲倣司馬遷撰史,爲衆論所抑,不果。

    踶所撰史,秀文筆居多,然性褊剛,史事多自專,輩流心忌之。

    止亦惡秀文專,嘗於坐中罵辱之。

     2月23日 ○甲戊,諭鹹吉道監司:「其道本胡馬産出之地,太祖所禦八駿馬,實産其地。

    其後栗色馬玉鼻黑馬,亦體大壯健,予乃乘之。

    今聞道內無良馬,然民間所市野人馬及孶息馬之內,廣求精擇,優給其價,牝牡幷十匹以送。

    若不易得,不必強求。

    」 2月25日 ○丙子,司憲執義樸仲孫啓:「今論權踶、安止、南秀文之罪。

    夫修史,非一二人所爲也,此必擧司與聞而不禁也,請皆推劾。

    」上曰:「年月已久,屢經赦宥,然此是大事,故予已考覈,審知情僞而處之。

    且此史事,爾等亦不當與聞也。

    」仲孫更請,不允。

     ○以樸薑爲工曹參議,趙完璧僉知中樞院事,金守溫守兵曹正郞、知製敎。

    守溫能詩文,性酷好浮屠,夤緣得幸,以前直長,不數年超拜正郞,嘗以未爲製敎爲恨,至是特授之。

    凡守溫除拜,率非銓曹所擬,多出內旨。

    上連喪二大君,王後繼薨,悲哀憾愴,因果禍福之說,遂中其隙。

    守溫兄僧信眉倡其妖說,守溫製讃佛歌詩,以張其敎。

    嘗大設法會于佛堂,選工人,以守溫所製歌詩,被之管絃,調閱數月,而後用之。

    上之留意佛事,守溫兄弟贊之也。

     ○日本薩摩州藤原熙久遣人獻丹木一千斤、鑞鐵一百斤、胡椒九斤、束香一百斤、白檀香五十斤、白蛤十箇、藤五百箇、烏梅木一千斤、硫黃二百五十斤、象牙十一斤,回賜正布一千一百二十四匹。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凡士大夫如父在爲母期而行心喪者,服旣除,或淺淡服,或白衣,或吉服,任意穿著,似爲不可,今後皆著淺淡服。

    」從之。

     2月27日 ○戊寅,宗簿寺啓:「樸萬、元生等匿守道正德生家,且牛骨埋在庭中。

    請命內官搜撿,先使軍士守把,以備逃竄。

    」上曰:「宗親之家,不可如此也。

    姑問德生,亦可得情,如或不服,搜捕未晩。

    」卽召德生問之,不以實對,遂命宗簿率宦官別監,搜其家,掘地得牛頭三十五、馬頭八,餘骨甚多,至有帶肉淋漓者。

    德生,恭靖大王庶子,嘗爲僧,上命髮之。

    德生嘗聚樸萬、元生于家,屠殺牛馬,其主或知而追躡,則德生當門拒之,人莫敢發,至是事覺。

     2月28日 ○己卯,世子謁健元陵,遂講武于豐壤等處。

     三月 3月1日 ○辛巳朔,義禁府啓:「李賢老、尹培言:『前日自首權琦之事,實則妄也。

    但嫉琦發洪沙乙麿事而誣告耳。

    』賢老供招如此,請釋琦。

    」從之。

     ○司憲執義樸仲孫啓:「今以前大司憲李季疄爲別侍衛節制使。

    季疄曾被詐僞之罪,請停是命。

    此雖非職事,然任用之漸,自此始矣。

    」上曰:「其罪豈至於永不敍用乎!」仲孫曰:「罪無輕重,若涉姦僞,不可輕赦也。

    」上曰:「事已施行,不可改也。

    」當初季疄之罷,識者惜之,至是憲府請之,不過藉口以爲擧職耳。

     ○量移安崇善于忠淸道稷山縣,又以其子訓及誼,還屬忠義衛。

    崇善英銳果敢,見事風生,墮小人姦計,至是上知其實,有是命。

     3月2日 ○壬午,春秋館啓:「本館所藏史草,皆記君臣善惡垂示後世,關係至重,非他文書之比,禁防不可不嚴。

    若史官惡其自己幹係之事,或聽親戚舊故之請,思欲滅迹,全盜卷綜者,以盜制書律論斬;截取磨擦墨抹者,以棄毀制書律斬;同僚官知而不告者,依律減一等;將史草事情漏洩外人者,以近侍官員漏洩機密重事於人律斬。

    上項事件,雖經赦宥,正犯人奪告身,永不敍用;犯者物故,亦行追奪;知而不告及漏洩者,隻收職牒,以嚴防禁。

    」 從之。

     ○頒《銅人經脈經》各一件于鹹吉道。

     ○司憲執義樸仲孫啓:「安崇善罪當死,上減死,隻流遠方,削功臣籍,猶不厭人心,今移配忠淸道,又令其子還屬忠義衛,實爲未便。

    」又請李季疄事,皆不允。

     ○議政府啓:「知醴泉郡事李希信,昔爲長興庫直長,奸庫婢。

    後守恩津,畜妓衙內,妓與妻妬。

    又爲萬戶,多行不義,不可使臨民。

    初聞希信爲郡,必臺諫論駁,今告身已署過,請罷之。

    且希信所行,流播人口,吏曹擧而用之,請竝推劾。

    」 希信,兼判吏曹事樸從愚姻婭也。

    政府以從愚挾私除授請之,上竟不問,但罷希信。

     3月3日 ○癸未,執義樸仲孫請安崇善之事再三,不允。

     3月4日 ○甲申,世子還京城。

     ○平安、鹹吉道都體察使皇甫仁請量減沿江諸軍南道赴防軍士,又革烽火臺餘屯萬戶,從之。

    仁又啓:「平安道人物元居逃亡戶首率丁幷四千二百四十七內,還者四百九十,物故三百六十,未現三千三百九十七人。

    入居逃亡戶首率丁幷二千二百五十內,還者九十七,物故十三,未現二千一百四十人。

    」 3月5日 ○乙酉,吏曹判書鄭麟趾啓:「監司兼牧之法,當初或以爲可,或以爲不可,欲試可而爲之,以今觀之,不無其弊。

    監司留營之時,有首領官、檢律、敎諭、各官差使員、營吏,皆列案而食,供億之費,不啻萬計。

    判官皆親自點視,不敢少休,將不能堪,何暇治民事!請依兩界例,置支應奴婢,專掌供頓,判官不與焉。

    又擇參外,以佐其事,如高麗司錄參軍,域限一二年,以匹馬往還,則弊不至此。

    」 上謂承政院曰:「其以此議,議于政府。

    」政府啓:「監司本營供億之弊,果如麟趾所啓,然判官之親監供億,乃是因仍舊習,不能遽止也。

    更歷數年,則不禁而自止矣。

    若司錄參軍則不可立也,惟擇賢能,以爲判官,則何患治事之不堪也!高麗之季,荒縱之事,類皆出於司錄參軍,縱使復立,無益於治事,請勿擧行。

    」 從之。

     3月6日 ○丙戌,召都鎭撫鄭孝全、李堅基、李樺、金何、苑囿提調李思任、兵曹參議金俒之曰:「講武之事,祖宗成憲,固當遵守。

    近者,大臣因災變飢饉,或請停講武,或請除侍衛牌番上,是姑息之計也。

    予亦不能堅執而從之,使成憲廢而不行。

    頃者,大臣啓雲:『江原道講武場道遠,東宮曠日遠離,實有未安。

    民間亦失農,姑停講武。

    』予以爲不可。

    大臣之請,不在民弊,以予老疾東宮不宜遠行爲言,予姑從之,遂有近日豐壤等處代行之事。

     且軍士宜數數操鍊,使之習寒暑之勞,精器械之備與夫坐作進退之節。

    凡諸勤勞之事,無不預習而熟慣,則可以知軍旅之務矣。

    元朝置大都上都,每歲巡行,以其不可安坐一處也。

    又高麗太祖遺訓子孫以爲:『西京不可忘棄。

    』以是後世子孫,每歲來往。

    又達達攻城,無不克者,以其行國而飮食不多故也。

    女眞之俗,亦此類也。

    我國之人不然,常以飮食爲事,至於倉卒,將若之何?近年,予以疾病,久廢講武,東宮亦以大喪,累年不行。

    以故禽獸害苗,民不能堪,至有流離者。

    予欲於京畿一二程禽獸蕃息處,以爲東宮講武之所,其餘遠地,亦擇以爲軍士操鍊之所,何如?」 堅基曰:「臣昔爲舍人時,請置庫于各處宿所,以藏講武供費之物,今皆頹壞,百姓之厭講武者,專以每行收聚民間器皿等物故也。

    如其器皿等物,預藏于庫,以供其用,則民何厭乎!」孝全等曰:「以朔寧、安峽、伊川、金化、狼川、橫城、芳林、珍富、嵐谷、金城、原州、春川、洪川、砥平等處爲鍊軍士蒐獵之所。

    若平康、鐵原,禽獸蕃盛,可爲講武之場,不可使軍士蒐獵。

    」命兵曹,更加磨勘東宮代行講武之處,遣鎭撫看審以啓。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楮貨興用之法,各年受敎,至詳至備,而京外官吏,非唯不謹奉行,反自犯法,若不嚴治,則終難興行。

    自今不用楮貨,折納米布等雜物者,當該官及行首官,竝論以制書有違律。

    其中功臣子孫及議親,收奪告身;堂上及提調知情不禁者,罷職;外方守令及首領官,依京中各司官例論罪;觀察使,依提調例施行。

    各司使令等徵督時不用楮貨折納雜物者及潛受雜物,私換楮貨納官者,亦論以制書有違,全家入居。

    京中決訟各司郞廳凡罪人徵贖等事,不用楮貨,折納雜物,私自濫用,亦甚不可,自今徵贖楮貨,告于堂上,卽入官庫,如前私用者,計贓論罪。

    京中,收續收稅徵闕;各司及開城府每月季,將所收楮貨之數,移文憲府;外方各官,亦依上項例報監司,每月季,移文憲府,以憑後考。

    凡官吏不用楮貨,折納雜物者,許物主陳告,已曾立法,而無一人陳告者,專是官吏利其雜物,納主亦憚楮貨貿易之煩,符同相應,發覺無由。

    限楮貨興用,令司憲府風聞擧劾。

    」 從之。

     3月7日 ○丁亥,刑曹申:「強盜寧邊囚楊巨仇知、祥原囚鄭有生等五人,依律斬。

    」從之。

     3月8日 ○戊子,諭黃海道監司:「本道舊有惡病,又連年兇歉,因惡病死亡而陳荒幾何?因兇歉流移而陳荒幾何?以全盛之時較之,陳荒之數幾何歟?今聞近年農事稍稔,去年起耕之數幾何?今年將盡起耕歟?抑未盡起耕歟?若文移州郡問之,則不無煩擾之弊,除文移,以卿所聞見啓達。

    」 ○平安、鹹吉道都體察使皇甫仁啓:「閭延府下無路、薰豆等堡,拒本府一息。

    其居民,每歲十月氷雪險路,扶老攜幼,入保邑城,寓接他家,艱苦經冬,至翼年三月,方許出城,不得農作,牛馬瘦死,民多流移。

    本堡木柵牢固,又有救援,乞依家舍洞甫山例,勿令入保。

    」 從之。

     3月9日 ○己醜,皇甫仁啓:「東西兩界甲士,累年赴防,慣於攻守之策,及其去官,雖膂力方強者,例置散地未便。

    自今兩界甲士去官人內,除老病無勇者外,皆授其道甲士、司直、副司直之任,隨例赴防,待滿三十朔加資,仍赴防。

    且江界、朔州、義州等道節制使軍官各七人內,量減其數,七站馬匹位田,除災傷塉薄者,換給良田。

    又定轉運急走奴婢。

    」 上曰:「然。

    但此新法,當議諸政府。

    」 ○初,禮曹請向化人令直宿闕內,考勤慢陞黜。

    時皇甫仁在平安道,乃下諭書,問其便否,至是仁啓曰:「野人雖慕義從仕于朝,本狼子野心,無所統攝,一朝使之直宿,捍格不順,犯禁者多,而不得一一論法,則其終區處爲雖。

    向化難四品以上無丘史,但都官奴婢二三名,日受芻豆喂馬,家中役使,猶爲不足,有兼帶別坐外,出入不能騎馬,著笠徒行,若使之直宿,不得已著紗帽品帶而騎馬,則騶從及持軍裝器械者,無其人,不以直宿爲樂,而反以爲苦矣。

    且能通本國言語者不多,而無一不使酒者,若與上大護軍及別侍衛同時直宿,則必有其弊。

    且考勤慢陞黜之際,儻有不可罷黜者,則將何以處之乎?雖或罷黜,稱爲乏食,蜂起陳訴,臣恐徒有立法之名,而終難擧行矣,莫如仍舊。

    」 上曰:「如是則將何以處之?」仁曰:「宜令禮曹察其勤慢善惡,陞降其職,以爲勸懲。

    」上曰:「然。

    」 3月10日 ○庚寅,雪。

     ○以李明晨知中樞院事,金新民爲司諫院右司諫大夫,鄭之夏、鄭次恭司憲掌令,李皎然、金季友司諫院左右獻納,柳孝聯、愼後甲司憲持平,洪深知司諫院事,閔厚生行直藝文館。

    國制,朝官服闋禫後,乃得肅拜,明晨於禫前經行之,上意明晨已行禫,有是拜。

    及謝恩,明晨以禫服行,上始知爲未禫也,命攸司劾之,收官敎。

    明晨輕躁孱劣,以沈淙之壻得至二品。

    厚生以前原平府使,爲鑄字所別坐,詣吏曹正郞姜希顔家求官,言甚綢繆,支離不已。

    希顔時與友人期會,待厚生出欲歸,聽之旣厭,及別,日已昏矣。

    希顔不得歸,遂失期,嘆曰:「厚生年垂七十,家居富饒,豈爲祿仕者耶?累葉衣冠,身且無嗣,豈爲子孫起家者耶?但以千載一時,時難再得耳。

    」厚生本無文武異才,不關有無,加以老病,志慮昏耗,擧止艱澁,不宜強顔立朝,士林鄙笑,而屈己於新進後生,昏夜乞哀。

    希顔此語,甚疾而譏之之辭也。

     3月11日 ○辛卯,世子受朝參于右華門外幕次。

     3月12日 ○壬辰,執義樸仲孫申:「今以鄭守忠兼慶昌府丞,其父提犯贓在逃,請改守忠職。

    」世子曰:「已許赴試矣,何妨是職乎!」更申曰:「如此之人,用之東班,則爲惡者,何所懲乎!」不允。

    守忠以宦官訓導,授永膺大君學,故有是除。

     3月13日 ○癸巳,高陽君秩卒,敬寧君??[1]之長子也。

    輟朝三日。

     3月14日 ○甲午,傳旨吏曹:「自今堂上官,如提調薦望之時,曾若犯罪者,必書罪名,預先取旨施行。

    」 3月16日 ○丙申,判中樞院事南智上書辭職曰: 臣質本庸愚,加以不學,殆非明時之所用也。

    第因祖蔭,蚤蒙殊遇,歷仕中外,官至一品,寵榮已極,揆分踰望。

    又於去年,特授兼判兵曹,俾掌銓衡,聞命隕越,祇增戰慄,庶竭駑鈍,圖報萬一。

    今乃陷於郞吏欺誑,崔淳、金自麗暗請陞品,金俊之冒喪授職,皆不得覺察,又未得首實。

    縱非臣之用意所爲,實是臣之愚昧所緻,臣之罪犯,法不容貸,顧以聖上記臣祖帶礪之功,察小臣愚昧之情,特從寬典,不加罪罰,隻罷政權,恩出萬幸。

    聖恩雖重,臣豈得自安!肆陳卑抱,辭臣職事,又未蒙允,仍令就職。

    斯乃乾坤再造之鴻恩也。

    然臣,政曹之長,昏迷失職,罪至杖流,其上負聖上之至恩,下負士林之公論,折足覆餗,自愧人譏,投閑置散,乃分之宜,其可負愧濫居,以辱朝廷!伏望聖上察臣至情,罷臣職事,以孚物望,不勝幸甚。

     不允。

     ○慶興府使金若悔上書曰: 臣嘗爲穩城判官,又遷當職,經歷四載,北方之事,粗嘗目覩。

    五鎭土地沃饒,南道人民入居,以復家業,富實民居稠密,故士馬強盛,今後雖無入居,可以守禦,但鏡城以南、安邊以北則五鎭入居以後,居民鮮少,沃野千裡,閑曠不治,都節制使軍額才至千餘。

    本道境連野人,而達達之地,亦爲未遠,又況賓服野人,道經諸郡,窺覘虛實,實可疑也。

    如有不虞之變,將何以處之?伏望豐年則加設入居,以充閑曠之地,以增軍額,以備不虞,實是國家之大務也。

     至於入居便否,則議者以爲:「懷土,人之常情,辭鄕就遠,感傷和氣,不可行也。

    」然是乃小義也。

    兵法曰:「去大患,不顧小義。

    」豈可徇人之私情而忘國之大義乎!況東北面土地肥膏,稼穡豐稔,已往入居之人,各安其業矣。

    且入居之令,預期數年,故人民未知北方之事,自疑終不得所,厥心違怨,厥口詛呪者,比比有之。

    臣愚以爲且除預期入居之令,若遇豐年,選遣公廉正直之士,刷出下道富強之吏與平民,當年之內,畢遣入居,使之樂生,則庶忘遷徙之嘆矣。

     且臣久爲本道沿邊守令,道路迂直、賊變要衝之地,或見或聞,粗嘗知之。

    鏡城西村、魚遊澗、吾材洞、周乙溫洞、斜麻洞等處,與東良北相距二三日程。

    往者唐人被虜於野人,自魚遊澗洞出來,野人素知其間之未遠也,且京都來往野人,亦皆入宿於鏡城,覘我虛實,兇校莫測。

    五鎭要害處,行城旣築,士馬強盛,都節制使率精兵據五鎭之中央,彼雖欲鼠竊狗盜,莫敢肆其志,窺伺虛隙必矣。

     攻其無備,出其不意,兵家之大要。

    鏡城正軍都節制使道盡數赴防,本府旣無軍士,又無口傳軍官,府使單身獨守,倘有變故,則但率煙戶之人,萬無捍禦之術,臣竊慮焉。

    比者平安道閭延以下義州以上賊路要害之地,行城旣築,多設郡縣,又置口子,防禦極備,而鼠竊之徒,突入武昌,是足爲鑑。

    古語曰:「人無遠慮,必有近憂。

    」兵法雲:「無恃其不來,恃吾有以待也。

    」臣伏望鏡城府,兼稱爲鎭,府使率京軍之任。

    且本府正軍,勿赴防,都節制使道,乃於邑城及魚遊間等處分防,以備不虞。

     下政府議,不允。

     3月18日 ○戊戌,上謂都承旨李思哲曰:「今擇處女,何以取捨?」思哲曰:「世有惡疾者,有淫亂者,犯不忠不孝者及世系平微者,居産零丁者,則不取。

    」上曰:「勿論數事,竝皆選揀以聞,予將親閱焉。

    雖貧屢人子孫,亦不可棄也。

    」時永膺大君夫人宋氏以疾見黜,更爲擇配故雲。

     ○議政府啓:「江界、朔州軍官七人內,各減二;義州軍官七人內,減三。

    其擇給七站位田及急走奴婢等事,亦依皇甫仁所啓施行。

    」 3月19日 ○己亥,都承旨李思哲啓:「昨承上敎,議諸提調,僉曰:『祖父犯不忠不孝者,淫亂敗壞綱常者,世有惡疾者,不可竝取。

    』」上曰:「不忠不孝,事涉疑似者,啓聞取旨施行。

    」 ○議政府啓:「凡人之名,皆父母尊長所命,不可輕改,況登名仕版者,尤不可輕改,而藝文館擅自給牒改名,因此犯罪人及或以不緊事由,輒自改名,甚爲輕易。

    今後從仕人不得不改名者,呈吏曹報議政府啓聞,移文藝文館給牒,以爲恒式。

    」從之。

     3月20日 ○庚子,義禁府啓:「兵曹正郞李賢老、佐郞尹培以下番甲士向化洪沙乙麿不曾申達,擅授司直,依詐假官律斬。

    判書金世敏、參判金銚以授職當次石加老,遺忘不除,亦不申達,擅授官職,依詐假官律斬。

    參議趙順生聽甲士鹹克明請囑,以一番甲士,綢繆移差二番,作僞莫甚,依詐不以實律,杖一百徒三年。

    正郞姜曦當甲士取才之時,克明槍不中,詐以爲一中,陞授司正,以詐假官律斬。

    」 上曰:「培、世敏,已於崔淳、金俊之事定罪,今不復加。

    曦、賢老,功臣之後,隻收告身,外方付處。

    順生,亦隻收告身。

    銚已曾付處,今但收告身。

    」於是,配世敏于益山,賢老于淳昌,曦于文化。

    世敏柔弱,郞廳吏胥皆用權,賢老等或擅加人職,或宜除授而遺忘者,退自追書,如是者甚多。

    及事敗,賢老等攀援堂上及前後郞廳李永瑞、宋守中等無慮十數人,皆收繫,遂成大獄。

    賢老以技術,阿附安平大君,內僚宦官,皆交結左右譽之,上惑之。

    崔淳之事,賢老主張,而培爲其所弄,陷於術中,然賢老之事,從中右之,培爲罪魁,時論冤之。

    曦服於刑杖之餘,情涉曖昧,亦多冤之。

     3月21日 ○辛醜,司憲府啓:「兵曹官吏專擅政柄,任意用人,不可不懲。

    請依律科罪,以戒後來。

    」上曰:「向者,尹培聽崔浥之請,陞授崔淳、金自麗職,情涉阿曲,故予甚疾之,然且減等。

    若今所發之事,皆所當爲,但私自追改爲非耳,比之前罪,大有輕矣。

    已於前不殺之矣,何至此而殺之耶!李賢老則與崔浥交久,宜若聽其請而不聽,可嘉也。

    今此事,亦以狂妄,因尹培所爲而爲之耳,予亦不以爲過也。

    予之罪賢老,非以此也。

    賢老於洪沙乙麿之事,從義禁府門隙呼語尹培,誘以自首,又誘金世敏以自首,予深以爲不肖也。

    厥後又自首蔡石連之事。

     大抵他人有請,我聽而爲之,則人必以爲不肖。

    賢老不恤自己得不肖之名,惟欲謀陷權琦,飾詐自首,予甚嫉之,然此非可殺之罪也。

    況事幹宗社外,功臣之孫,不置於法,祖宗成憲,是又不可殺也。

    姜曦試甲士,乃以不中者冒認爲中,亦甚不肖。

    然他人之罪,皆不如法,獨於姜曦,其可殺之乎!旣不殺之,則功臣之後,止此而已,何更加乎!堂上之罪,予雖不明言,人人所知,爾等豈不知之!況大臣,非泛然之比!今乃收其職牒,廢爲庶人足矣,何所加乎!爾等據法言之,是矣。

    然予處之之意,如此而已。

    」 ○司諫院啓:「今收安止職牒,未知罪名,請下有司,明正其罪。

    安崇善移置近道,又令其子還屬忠義衛,有違罰惡之義。

    」上曰:「崇善初從末減,固欲生之,況本多病,如置遐方,則恐不得藥而有後悔,故移置耳。

    且予初未知爲功臣嫡長也,今始聞之,故還錄其子。

    止之事,予詳知之,大臣知之,史亦書之,況史記,密事也,何以下攸司鞫之乎!」 3月22日 ○壬寅,日暈,有兩珥。

     ○司諫院申:「前工曹正郞樸子晤,中外居官,皆得酷吏之名,今爲合排察訪,固爲不可。

    」下政府議之。

    政府啓:「子晤不可以此而終棄之也。

    然合排凋弊,宜用慈祥者撫綏。

    子晤大剛,不宜此任。

    」命改差。

     ○臺諫請兵曹官吏之罪,不允。

     3月23日 ○癸卯,臺諫復請兵曹官吏之罪至再三,不允。

     ○司諫院上疏曰: 爵命,人主馭下之大權,人臣固不得而僭竊也。

    兵曹堂上世敏、金銚、順生等曲循郞廳尹培、賢老、姜曦朦朧之說,以殿下爵命大權,爲己私分,專不申稟,以未受職洪沙乙麿,認爲已受其職,本番才不鹹克明,任意移番,其竊弄恩典,濁亂朝政,莫此爲甚。

    其餘瑣瑣朋比幹請之輩,難以枚擧,固宜按律科罪,以快臣民之憤也,殿下特從寬典,首惡如世敏、賢老者,職牒收取,外方付處;姜曦亦準此例;隨從如金銚、順生者,隻收職牒。

    臣等聞命憤惋,敢瀆宸聰,伏望依律科罪,以戒後來。

     ○司憲府上疏曰: 臣等謹將兵曹宦吏等罪狀,請置於法,累瀆宸聰,未蒙允兪,不勝痛憤,反復思之。

    臣等竊謂政權,國家之重事;欺罔,人臣之大罪,苟人臣弄權誣上,則義當必誅無赦。

    今者金世敏、趙順生、李賢老、姜曦、尹培等欺君罔上之罪,死有餘辜,殿下或以大臣,或以勳舊之後,特從寬典,末減施行。

    然此世敏等欺罔天聰非一事,又非一日。

    每當除授之際,懷詐挾私,假人官爵,增減批敎,任情無忌,忠義掃地,絶無人臣之意,而殿下以大臣與勳裔待之,甚非懲惡戒後之道也。

    近年以來,如此之徒,比比有之,實由殿下治罪之不嚴也。

    伏望殿下按律科罪,以快臣民之望。

     皆不允。

     ○倭護軍平茂永來朝,賜衣服笠靴。

     3月25日 ○乙巳,世子代行別祭于獻陵、英陵。

     ○臺諫交章請兵曹官吏之罪,不允。

    大司憲趙遂良、右司諫金新民等闔司詣闕請之,又不允。

    遂良等啓:「今或收告身,或配三四日近程。

    姜曦家在信川,而配文化,壤地相接,尤不可也。

    」上曰:「將移配他處。

    」遂傳旨義禁府:「世敏、賢老、姜曦,移付處。

    」 3月26日 ○丙午,左參贊鄭苯、禮曹判書許詡、兵曹判書閔伸、都承旨李思哲議藏義寺修補事目以啓。

    初,群臣鹹諫佛堂之役,伸獨不諫,董役益急,士林皆嗤之。

    同列有嘲之者,伸曰:「君上之命,人臣其可忽乎!」伸無才能,專以元敬王後親屬,因緣宮禁,且又逢迎,緻位判書。

     ○初,朔川人金永頼訴府使樸好問,杖殺金乙之、盧敏,乃遣知承文院事姜孟卿、漢城少尹許訥,往鞫之,邑人皆雲:「病故。

    」且永頼亦死,未得按驗。

    孟卿等至是請掘塚檢屍,召左議政河演、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樸從愚、右贊成金宗瑞、右參贊鄭甲孫謂曰:「今孟卿等請檢視金乙之、盧敏屍,何以爲之?予欲囚樸好問,遣大臣鞫之,何如?不爾則更遣他人鞫之,又不爾,則令孟卿等同監司推鞫,何如?」僉曰:「金乙之、盧敏之死,在前年三月六月,肌膚已朽,無從可考。

    且已遣兩朝官,不必更遣他人。

    監司事煩,且非一二日所鞫之事,不可使之同鞫。

    好問則辭不奸涉,不可囚禁,亦不可輕易遞任。

    」上又曰:「尹培之罪固大矣。

    然功臣之後,不忠不孝外,亦有杖之者乎?若卿等以爲可也,則欲杖之。

    」僉曰:「賢老以功臣之後不受杖,以所犯言之,賢老尤其甚者。

    若尹培,昏愚殘劣之人,崔淳之事,人皆疑賢老與知。

    大抵請托先附於親舊,賢老出入闕內已久,必先聽崔浥之請,事之成敗,委諸尹培,徐觀其勢,事成則歸功於己,事敗則歸罪於培,其爲奸詐莫甚。

    今賢老隻收職牒,外方付處,其罰大輕,如此則不當獨杖尹培。

    若尹培杖一百流三千裡,則賢老亦當杖一百徒三年。

    若不杖賢老,則尹培三功臣之後,賢老原從功臣之後,其爲功臣,亦有等級,豈可以三功臣,比諸原從功臣之例乎!不杖賢老,則尹培亦不可杖也。

    」上曰:「予非欲強執己意,賢老之罪,實與尹培懸絶也。

    」演等曰:「賢老之罪,固不下於尹培,而一則杖一百流三千裡,一則隻收職牒,外方付處,罪同罰異,有違公道,須從臣等之請,賢老亦杖一百徒三年。

    」上曰:「賢老之父孝之,予原從也。

    予本不知賢老,初置諺文廳時,賢老亦與焉,乃始知之。

    然其心術學術之不正,予已知之。

    皇甫仁爲贊成時,已與言之,然全才蓋寡,各隨其才用之,予之於賢老,何敢私之!賢老以狂妄之質,素交崔浥,而不聽其請,乃曰:『例當則爲之。

    』其心猶爲可嘉,至於今日,誘世敏以自首,又欲報復權琦,心術不正,何可勝言!昔有刺客刺蘇秦,秦臨死謂曰:『車裂我身,刺我者必現,現則執而殺之。

    』讀其書,至今使人皺顔。

    賢老之事,正與此相類,彼之不肖,予豈不知!雖然今皆以交結宦官爲咎,其時在諺文廳者,孰不交好!況予聞來往於宦官之家者,有如權踶以李村爲收養,豈無交結宦官者乎!今承政院、義禁府、議政府、臺諫同聲以賢老爲不肖,至於尹培,皆曰昏愚,其多般詐謀,豈昏愚者所爲乎!又姜曦試甲士,而鹹克明不能槍,誣以爲一中,不肖甚矣,略不爲咎,每以賢老爲言。

    如此之意,予實不知。

    」演等對之如初。

    世子引見演等,傳上敎如前,演等亦對如初。

    命演、從愚、苯、甲孫先退,留仁、宗瑞及義禁府提調許詡議曰:「賢老之罪,予意已定,終不能易也。

    唯尹培決杖與否,未知所從,將何處而可?李永瑞聯系宗戚,且近待已久,然不可以此而輕論,但事涉曖昧,何以處之?欲與賢老同科罪之,何如?宋守中之律,無奈大重乎?予欲勿論,何如?」仁曰:「尹培,佐命功臣之後也。

    宥及後世,載在誓文。

    大抵死罪減等,則皆決杖一百流三千裡,今若杖培,則功臣之後,與他無異,免杖收職牒,流三千裡爲便。

    」宗瑞、詡曰:「賢老,誠小人也。

    小人之有害於國家甚大,故治小人不可不嚴,須當重論,以懲其姦。

    若杖賢老,則尹培亦當杖之,如其不杖賢老,則獨杖尹培未便。

    且二人之罪,不甚絶異,而律則隔等,無奈不可乎?」仁等又啓曰:「永瑞之罪,不可與賢老同科,除付處,隻收職牒。

    守中照以應奏不奏之律,則情與律,庶無相悖矣。

    」上曰:「守中之律,予當改之,賢老之事,予終不能聽也。

    」仍命永瑞,隻收職牒;守中,勿論;尹培,除決杖。

    於是,付處金世敏于靈光,姜曦于豐川,李賢老于南平,流尹培于海南。

     ○傳旨禮曹:「百歲老人,世所罕有,所當矜恤,歲給米十石。

    又令監司連給酒肉,已曾立法,而官吏多不遵行,今後於歲抄已滿百歲者及翼年滿百歲者,預先抄錄,至春依例給米惠養。

    」 3月27日 ○丁未,司憲府啓:「兵曹官吏所犯,尹培之罪尤甚,當流兩界,而今配海南。

    且賢老之罪,雖差於尹培,其設計用謀,則又有甚焉,請流兩界。

    」又啓曰:「賢老,甚小人也。

    」左議政河演修片簡,請于賢老,有違首相之體,請須劾之。

    「繼而司諫院亦來請之,上曰:」尹培,功臣之後,流三千裡已足矣。

    賢老,人皆曰不肖,然予以爲與尹培大有間矣,如此言之,予未知其意。

    左議政非枉法,何必劾之乎!「憲府又啓曰:」賢老不唯欺其君上,勒令堂上以自首,謀害僚友售姦,宜與尹培同罪。

    「上曰:」尹培,可流兩界及下三道極邊,賢老之事,予不能聽也。

    「 ○初,護軍樸崇敬母兪氏愛其女壻司正元據於,分與財産奴婢偏厚,遂移其家居焉。

    崇敬怨言曰:「母氏皆移父家財産于據於家,棄其有祠堂本家,不祀先祖。

    以此觀之,我是元崇敬也。

    」又曰:「凡婦人,在家從父,適人從夫,夫死從子。

    母氏當居吾家及有祠堂本家也。

    」據於因而讃於兪氏,又嗾裡人,織成崇敬不孝之狀,告所居川寧縣,報監司推劾。

    兪氏狀告:「吾子本無不孝之事,願置之。

    」監司推之,久未決,下義禁府鞫之。

    兪氏供招曰:「崇敬揚言:『母與據於通。

    』又崇敬嘗杖據於子,吾奪其杖,崇敬卽還取其杖,吾因仆地而傷。

    」條陳不孝,凡十三事。

    乃鞫崇敬,服曰:「但言元崇敬耳,餘無所犯。

    」至是,義禁府照以罵祖父母父母律絞不待時,報議政府詳覆施行,從之。

    義禁府又啓:「崇敬之罪,固當死,然其母狂甚,是則可疑。

    今若全科決罪,恐或未可。

    」據於回譎無狀,讃毀崇敬,遂成大獄,未幾暴死,時謂天道之應。

     ○樸崇敬子孝元等上書曰:「元據於誑誘祖母,妄訴臣父不孝條件,陰謀緻害,反受天殃,四齒無故墜折,又暴死獄中,天道不僭如此。

    願遣朝官,更加閱實。

    」又川寧人崔彥等十九人聯名上書曰:「兪氏於夫死後得心風,或非時橫行裡閭,或驅逐馬牛于田野,所爲狂妄,專信元據於讒訴,以崇敬爲不孝。

    崇敬於母子之間,無所發明,誣受罪責,衆皆痛悶,請更分揀。

    」 3月28日 ○戊申,世子引見都承旨李思哲、左承旨趙瑞安、義禁府知事金漑、議政府舍人鄭軾曰:「樸崇敬自稱元崇敬,死有餘辜,然其母亦甚荒唐。

    崇敬獨子,而必欲殺之,以絶其祀,豈合於人情!是固可疑,義禁府之論然矣。

    但其母所告之條,且至十三,縱曰不實,其間豈無一事爲實!切隣人雖上言告其無罪,此亦豈可盡信!故殺之固難,赦之亦不易。

    況此關係人倫,不可輕易處之。

    義禁府,與政府審議以聞。

    且卿等之意何如?宜各陳之。

    」 思哲曰:「崇敬自稱元崇敬,旣已納招。

    其他事條,雖盡誣妄,惟此一言,死罪已成。

    」瑞安曰:「崇敬之事,虛實未可的知。

    義禁府之意以爲崇敬母聽據於之訴,以至此耳。

    」世子曰:「當更熟議。

    」令政府六曹同議。

     ○義禁府請流尹培于鹹吉道北靑,從之。

     ○議政府據禮曹呈申:「蒐狩所獲薦宗廟,每室獐鹿中一口去毛,各實牲匣;雉一首去羽,各實以豆,竝皆體薦。

    」從之。

     3月29日 ○己酉,世子宣上旨于都承旨李思哲、左承旨趙瑞安曰:「凡事,在上之人,雖以爲是,在下之人心知其非,則進言無隱,宜矣。

    今賢老之事,以心術觀之,其爲不肖,不可勝言。

    然罪加於尹培,予實未知。

    臺省政府,皆以賢老爲非,不非尹培何也?予未知此意也。

    且義禁府定尹培配所,初擬海南,後因臺諫之言改之,又擬以洪原,反近於海南。

    至於姜曦,付處于家鄕近地,予實未知其意也。

    」 遂傳旨義禁府,推覈本府當該官吏。

    鞫知事金漑,辭連左承旨趙瑞安,乃命瑞安及提調李正寧、李孟畛、尹炯、許詡保放以鞫。

     ○臺諫啓:「今尹培不於極邊,而流於北靑,深爲未便。

    且賢老之罪,與尹培無異,請與尹培一體流極邊。

    金世敏、姜曦亦以次移置遠方。

    」上曰:「尹培、姜曦流配付處失宜,故當該官吏,已命鞫之。

    」上又曰:「尹培以死罪流于極邊,予豈愛惜!但流三千裡之罪,許流三十息外,已曾立法,況已三遷乎!」 ○議政府、六曹、義禁府同議啓:「樸崇敬之獄,母子之間,無他證佐,事涉曖昧,處決爲難。

    一鄕必有公論,宜遣義禁府官員于川寧縣,同本道首領官,詳加審問,猶未得情,勿論相爲容隱,亦許鞫問。

    」從之。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一百二十三〉 夏四月 4月1日 ○庚戌朔,日暈。

     ○世子受朝參。

     ○李賢老行至樂生驛,自首雲:「聽前隊副李陽茂請囑,定爲防牌牌頭,遂陞隊長職。

    」下義禁府鞫之。

     4月2日 ○辛亥,囚李正寧、李孟畛于義禁府,遂竝姜曦拿來推考。

    以孟畛聽曦之請,與正寧同議付處文化故也。

     ○司憲府啓:「尹培,罪之魁,免罪萬幸,又免決杖,上恩至重,止流北靑。

    臣等之心以謂未愜,請流極邊。

    金世敏之罪亦重,雖不得流于兩界,請流全羅道極邊。

    」上曰:「旣已三遷,何必更改!」再請,不允。

     ○江界道節制使李穰上書曰: 本道罷都節制使,分置江界、朔川道節制使,本欲除弊,以固防禦也。

    然軍務不得臨時獨斷,必受決於平壤,然後行之,事失期會。

    且所屬諸郡,亦以爲同一守令,無所畏憚,防禦日疎,誠爲可慮。

    臣觀賊路要衝,本府最緊,而滿浦尤緊。

    以野人之來見之,往年朱甫皮、王田浦,皆由滿浦而來。

    臣願江界、朔川,別置單府使,依慶尙左右道例,置江界道本營于滿浦,朔川道本營于仇寧,不兼民事,專掌防禦。

    且爲都節制使本營而有土官,則人物自然繁盛,防禦以實矣。

     牛馬賊,皆送此界,本欲補江邊人物也,但賊改過遷善者,有幾人乎!本以作賊爲生,不事農業,若不盜賊,何以爲生!自賊人入來以後,江邊盜賊興行,且以頑惡之徒,置之彼土連境之地,臣心尤以爲慮。

    南道各官赴防軍,依他鎭軍水軍例,定處赴防,則邊將知正軍容貌,而冒名代立之弊除矣。

    長城,國家藩垣,不可不築,然此道連歲失農,民生艱難,請限一二年休息。

     下議政府議之,不允。

     4月3日 ○壬子,義禁府啓:「尹炯、許詡言:『前此凡付處者,必考其居鄕農莊所在近地爲定,例以爲常,臣等因循故事而爲之。

    且金世敏、李賢老付處,亦如此。

    今獨囚孟畛、正寧,非徒內愧于心,其於物論,亦將何如?』」上謂承政院曰:「予以姜曦等爲有罪,使之謫外,非有自願之命,孟畛乃提調,聽罪囚之請,綢繆用意,予初聞深以爲輕薄。

    正寧少不更事,始受重任,乃至於此,亦甚不可,今雖重論,無所靳也。

    今以炯等所言觀之,非但曦而已,賢老、世敏付處,亦不爲正,多有所疑,炯等之言,誠是矣。

    」適是日,吏兵曹因除授詣闕,上謂吏曹兼判事樸從愚、判書鄭麟趾、兵曹兼判事金宗瑞、判書閔伸、都承旨李思哲等曰:「正寧、孟畇之事如此,奪職牒可也。

    予以尹培流近地爲非者,培身犯大罪,義禁府定罪,以培爲首,至於流配,則不肯遠流也。

    昨東宮言於予曰:『賢老亦欲歸全羅,而如其意焉,是必自古成例。

    今日之事,亦似因循,非獨姜曦,人人皆然。

    』今聞尹炯、許詡之言,果合於東宮所言,予甚然之,之然聽其私請,情理不直,故正寧、孟畛將罷提調,其餘提調,情理本直,且直陳無隱,是亦自首之例,不可竝論。

    若問賢老付處之事,則意亦有相連者,何以處之?」 從愚等曰:「從罪囚所願付處,自古而然,宜當輕論。

    」上曰:「雖舊有如此之事,皆以公義區處。

    孟畛則私聽幹請,以成其意,不可不罪也。

    」遂命罷提調,餘竝勿問。

    尹培流于鏡城,姜曦亦移配下三道。

    於是,正寧、炯、詡來謝恩,仍啓曰:「聽從幹請,非惟孟畛,臣等亦然,乞罷臣等提調。

    」上曰:「正寧初旣與聞,可罷,其餘則不可罷也。

    」炯、詡又啓曰:「臣等聽世敏所願,亦當改差。

    」不允。

    初,賢老請正寧從所欲配全羅,而反訴于內,有是命。

     ○司憲府啓:「李賢老與尹培之罪,不甚相遠;金世敏亦以死罪減等,請皆流海邊,其餘堂上,亦當黜外。

    」再請,不允。

     ○以洪海爲崇德大夫,崔潤德忠淸道兵馬節制使。

     4月4日 ○癸醜,司憲府上疏曰: 臣等近將金世敏、李賢老、姜曦、尹培等移置極邊、金銚、趙順生黜諸外方等事,累瀆天聰,殿下俯從臣等之請,移放尹培于鏡城,姜曦亦將遠竄他道。

    原情按律,猶爲過輕,況世敏、賢老仍置近邑,金銚、順生亦勿擧論,罪同罰異,不勝痛憤。

    臣等竊惟人主操威福之柄,其施恩用刑,皆不可偏依。

    賢老之罪,較之尹培,固無差別,而其心術之陰險、用謀之譎詐,則浮于尹培,非惟臣等士林之共知也。

    世敏亦以銓曹之長,欺罔天聰,詐假官爵,靡有紀極,罪惡之重,殆無前比,殿下特宥而生全之,又不決杖而付處近郡,特恩已極,無異全釋。

    古之人君,愛一嚬笑,賢老、世敏減死之恩,奚啻一笑哉!而又不放于極邊,則特恩之中,又有特恩,寬恩大濫,無以示後。

    前此減死者,雖勳舊大臣,亦流極邊,獨賢老、世敏有何愛惜,而處之近地也?且下三道,土沃物阜,朝士之農莊,蒼赤過半焉,名爲付處,而實同居京。

    伏望斷以大義,賢老、世敏逬諸邊郡,金銚、順生亦黜于外,以戒後來,以快臣民之望。

     不報。

     4月5日 ○甲寅,黃海道都觀察使申自謹獲白鹿,上箋賀。

    自謹性豪侈,家鉅富,備肴膳接賓客。

    嘗判禮賓,凡供應官府,皆其家珍饌,人多譽其能官。

    由是遂至顯達,未幾出爲監司,是道飢饉疾病,死亡流離,四無人煙,曰鹿之瑞,不足爲貴。

     ○移配金世敏于慶尙道梁山,李賢老于泗川。

     4月6日 ○乙卯,春秋館前修《高麗史》,據漢少帝及宋蒼梧三故事,僞朝辛禑父子皆稱王。

     謹按少帝蒼梧,雖本史稱帝,而《綱目》亦無貶黜。

    然《綱目》,高後呂氏元年,劉友益書法少帝他人子而書太子,書少帝無改焉,所以罪漢庭之大臣也。

    以呂氏紀元,不以他人子,難正統也。

    高後八年,尹起莘發明亦曰:「《綱目》書之,略無貶辭,若眞孝惠子然者,所以著,漢朝將相之罪耳。

    」然則《綱目》之稱少帝,非與其爲帝也,而本史不作少帝本紀,意亦可見矣。

    蒼梧王則《宋書》本紀,書廢帝諱昱,明帝長子也。

    大明七年正月辛醜,生於衛尉府,泰始二年,立爲太子。

    至本紀之末,乃書曰:「先是,民間訛言:『太宗不男。

    陳大妃,本道兒之妾也。

    』道路之言,或雲:『道兒子也。

    』是則明帝以蒼梧爲子繼統,故本紀亦書爲明帝長子也。

    且太後之廢蒼梧也,令曰:」昱以嫡家,嗣登皇統,豈意窮兇極悖!「此亦但數其狂虐之罪耳,非以他姓而絶之也,《綱目》之稱主,不得不爾。

    於綱書于皇,而於目乃書道兒之子,況以蒼梧爲道兒之說,特出於民間道路之訛言乎!然則少帝蒼梧,俱不可引以爲禑、昌之證明矣。

    若夫禑則其母船若,乃辛旽侍婢,未嘗爲宮人。

    恭愍王嘗幸旽第,旽請以禑爲養子而立後,王睨而笑之,旽知王心許之,乃使吳一鶚書願狀于洛山寺雲:」願弟子分身牟尼奴福壽住國。

    「賊旽纂奪之謀已著矣。

    至恭愍王十九年,禑之生,已六歲矣,尙憂無後,欲改葬毅陵。

    王之末年,益妃有身,喜曰:」予嘗慮影殿無所付囑,妃旣有身,吾何憂乎!「是則王雖許以禑爲後,其心至死而不肯以爲子也。

    禑之將就學也,太後托以尙幼而不許。

    禑之立也,太後及侍中慶復興等欲立宗親,李仁任欲專權柄,違內外之正論,援立爲王,則是太後與大臣,亦不之子也。

     前修史者,且曰:」有帝命,禑之立十有一年,而後始有封冊。

    封冊之明年,聖旨曰:『數請約束,朕數不允,正爲守分也。

    請之不已,強從之。

    』昌之請朝也,聖旨曰:『自王氏被弑絶祀後,以異姓爲之,非三韓世守之良謀也。

    』又曰:『童子不必赴京。

    果有賢智陪臣在位,定君臣之分,數十歲不朝,亦何患哉!』帝於禑之父子,絶之深矣。

    恭讓之立也,擧國君臣議曰:『禑、昌本非王氏,不可以奉宗祀。

    又有天子之命,當廢假立眞。

    定昌府院君瑤乃太祖正派,宜爲恭愍後。

    』遂以定妃敎,奉王卽位,以繼正統。

    斷以大義,廢禑、昌爲庶人,尋正典刑,而我太祖實主是議。

    「其所以聲僭竊之罪,以緻天討而絶之者嚴矣。

    今若猶王禑、昌使逆賊之孼,混於三十二代之列而無以別之,則非但乖於大義,乃有違於太祖正名之義矣。

    諸侯廢置,在於天子,而況禑以他姓竊據而上爲天子所絶,下爲國論所廢乎! 漢王莽聘詐肆姦,稱假卽眞,悉藉太後,竊位南面,十有餘年之久。

    《漢書》斥書其名,降爲列傳,以著纂盜之罪。

    禑以賊旽餘孼,竊據神器,父子相傳,窮兇極惡,罪浮于莽,安可稱王,以亂名分乎!前此鄭道傳等修史之時,名書禑、昌,其後河崙、柳寬、卞季良等讎校,尹淮重撰,亦皆因之,豈無所見哉!乞於今修《高麗史》,禑、昌父子,悉依《漢書》王莽例,以正名分,以徵亂賊,以嚴萬世之法。

     從之。

     ○黃海道請稻種二萬石,從之。

     ○禮曹緻書對馬州宗貞盛曰:「貴州之人孤草島釣魚往來時,關防節目,已曾約定。

    去秋貴州彌時位船主鹽表阿等八名乘坐一船,初到知世浦受文引,往孤草島釣魚後,不繳引文,不納魚稅,潛逃回去,有違定約,理宜治罪。

    足下檢究鹽表阿等,論決戒後,仍希回示。

    」 4月7日 ○丙辰,傳旨兵曹: 鋪馬之法,載在《六典》,近來漸至陵夷,凡朝士因病親病妻祖父母兄弟相見及掃墳覲親,悉騎鋪馬,以緻驛路日殘,爲弊不貲。

    今後宗親及二品以上承旨、臺諫、集賢殿、司僕寺、議政府舍人、檢詳、向化人病親相見及兩界沿邊守令萬戶初赴任時,覲親年限當次者、外方特遣看病醫員、強盜捕捉人、內醫院醫員病親相見者、凡內官有八十以上病親相見及覲親者、獨子內官七十以上病親相見及覲親者,給馬仍舊。

    其受命在外大小諸臣,或因病親,或妻子兄弟等故特召者,臨時特旨給馬人外,毋得給馬。

     4月8日 ○丁巳,傳旨禮曹:「今後入朝使臣遼東都司謁見時及公宴時,正官以上,皆著沙帽、圓領、品帶,以爲恒式。

    」 4月9日 ○戊午,世子觀獵于峩嵯山。

     4月10日 ○己未,日暈。

     ○停誕日賀禮,百官獻表裏鞍馬,諸道進箋。

     4月11日 ○庚申,世子受朝參。

     4月12日 ○辛酉,日重暈,南北有珥。

     ○諭平安道都觀察使韓確:「自壬寅至戊辰年,道內各官流亡人物未推者,至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八人,今推刷,又得自戊午至戊辰未推者至二千一百八十五人。

    以此觀之,流亡之數,摠一萬三千四百餘人,甚可慮也。

    卿若不知去處,則宜當具啓,取旨區處,若知去處,則當速刷還,前年四月下諭,而經年推刷還本者少,何若是不緻意乎?其中豈無流於他道者,何無一人自他道而還者乎?流移他道者,知而不推乎?不知而不推乎?行移推考,而他道不刷還乎?且加出之數,多至數千,則今各官隱漏不報人口,不知其幾何也。

    上項流移人物,來秋畢推還本,未現人物,幷須推考。

    且退計五六年間道內起耕之數,每年有減乎?無減乎?某年起耕幾結、陳荒幾結,相考以啓。

    」 ○賜都承旨李思哲匹段圓領衣。

    思哲係連宗室,特被擢任,時創佛堂,佛事方殷,思哲承順惟謹,上眷益隆。

     4月13日 ○壬戌,刑曹申:「昌平縣囚強盜樸生等五人,依律斬。

    」從之。

     ○傳旨義禁府,高巒萬戶魯達除授辭因及宦者徐盛代請托除授辭因,推劾以聞。

    「仍命左承旨趙瑞安同鞫之。

    南智知達濫受萬戶,令正郞權琦檢覈以聞故也。

     ○諭諸道觀察使:「平安道流亡人物,一萬三千四百餘口,必有流移他道者,今各道流移人物,皆令還本,但平安道去歲不稔,故姑停還本。

    各官守令已知到接之數乎?抑未知乎?若未知,則宜當推刷,旣已推之,則某官到接平安道人口幾何?今當農時,若行移推考,則必緻騷擾,其未推者,來秋畢推以啓。

    」 4月14日 ○癸亥,司憲府啓:「李賢老自首之事,但鞫李陽茂,不鞫賢老而定罪未便。

    今以文案觀之,賢老此犯,又有甚於前也。

    前日則或以受職當次者,不下批而報省,或與同僚共爲之,今陽茂事則專以己私綢繆除授,請推劾定罪。

    」上曰:「若等之言然矣。

    然此乃賢老自首,雖使更鞫,罪無加焉。

    」更啓曰:「賢老自首,非他自首之例。

    陽茂告身,時未署經,終必敗露,故敢爲自首耳。

    」上曰:「陽茂告身,以諫院有故而未出歟?知其不可而不出歟?」遂召諫院問之,啓曰:「以未考前資告身,故未出耳。

    」上謂承政院曰:「大抵自首,聖賢之外,皆恐其敗露而爲之也。

    憲府之言,予以爲過中也。

    」遂命義禁府,行移賢老配所鞫之。

     ○憲府又啓:「李蓁出妻金氏三寸姪金尙安、五寸姪洪洋等利金氏奴婢,爭欲同居。

    今又蓁妾子來訴雲:『吾以三歲前收養,且當奉祀,要當同居。

    』是實難斷。

    臣等欲招來金氏,使醫女入問情願,且使書吏在外聽之。

    」上曰:「金氏之事,予欲廣問其族親,然後定之。

    」啓曰:「臣等亦欲問之,然問諸洪洋之族,則必以洪洋爲是,問諸尙安之族,則以尙安爲是,亦難斷也。

    」上曰:「有疾婦女,不可招來,使醫女二三人往問其家。

    且兩班婦女語音,不可使書吏聞之也。

    」 ○議政府申:「各官分養之羊,依牧場馬匹例,每母羊十口,孶息五口以上爲定,未滿五口者,看養人及守令論罪。

    」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申:「今後補充軍每牌內,仕日滿十年以上,其中仕多者去官。

    」從之。

     4月15日 ○甲子,司憲府請李賢老拿來推鞫,上曰:「賢老自首,要當勿論。

    雖推鞫照律,罪豈加此!若等強請,何哉?」 ○司諫院啓:「今以柳孝川爲平壤敎授官。

    孝川曾爲臨陂縣令,以官布載送于家被劾,會赦免。

    事幹贓吏,請追奪告身不敍。

    」上曰:「文案未成而蒙赦,何更論也!」更啓曰:「平壤古都,人才衆多,不可以如此之人任師表之職。

    」上曰:「事在赦前,若更論之,何用赦爲!」 ○義禁府啓:「徐盛代供招:『魯達求萬戶于我,卽請金世敏曰:「達,武藝入格,可爲萬戶者,願授之。

    」又請于南智、金銚。

    』請遣吏梁山,執世敏以來,竝鞫智、銚。

    」從之。

     4月16日 ○乙醜,世子受朝參。

     4月17日 ○丙寅,日暈。

     ○司憲府啓:「李永楨淫穢醜行,不可靦面於人類,雖經赦宥,終不齒錄,以戒後來。

    」下政府議之。

    政府啓:「永楨雖蒙赦宥,誰肯擧而用之!不必立法。

    」永楨嘗爲刑曹佐郞,悅訟者私婢初生,目覩之,遂與通奸,及事發在逃,至是蒙宥乃出,故請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講武,所以訓鍊士卒,敎閱行陳,上以供籩豆之需,下以除禽獸之害,其四時之畋,不可或廢。

    今軍士五月入番者,不參謙武,正月九月入番者,或停講武,則隻參入直,有違訓鍊之意。

    因此禽獸繁息害穀,誠爲巨弊。

    自今鍊軍士山行,每年軍士正月入番者則二月望後一度、三月望前一度;〈當春,軍士分半,二月望後行者,三月望前不行。

    下同。

    〉五月入番者,五月望前一度、八月望後一度;九月入番者,十月望前一度、望後一度,乃於朔寧、安峽、伊川、金化、金城、嵐谷、狼川、春川、洪川、橫川、芳林、珍富、原州、砥平等處,勿論年歲豐歉,輪次打獵。

    」 從之。

     4月19日 ○戊辰,上謂承政院曰:「祿命之說,以盲人池和、金叔重所蔔考之,皆不足信。

    趙由禮亦曰:『《禽演眞經》,不足取也。

    』然自古聖賢,皆重蔔筮,欲稽疑者,舍是何以哉!《禽演眞經》,廣求以進。

    」 ○對馬州宗虎熊瓦遣人來朝,賜米十石。

     4月20日 ○己巳,慶尙道觀察使報:「萬戶崔浣囚長興府,後移義禁府,其妾都也之每隨而養之。

    及獄成,繫金海獄,又來從之,以衣服換米穀,極力供給,日乞獄卒入見,獄卒憐而許之,手持饌具入獄中,脫枷鏁自著,以其衣換著於浣,浣逃出,中路還被執。

    自後獄卒禁其出入,每傍獄呼哭,行乞裡閭,以爲養獄之資。

    及浣被刑,乃手自洗淨,斂衣入棺,臥於棺上,凡二日痛哭不食,絶而復蘇。

    奉柩至昌原府殯之,賣衣服乞閭裡,以供朝夕之奠,留半年暫不離側。

    燒骨盛函,歸葬其鄕沔川,廬墓三年。

    服闋,仍居墓側,或言其不可,遂依姑以居,事姑甚謹。

    每遇朔望佳時,必親往奠獻。

    浣於被刑日,與言曰:」汝救護之恩,死且難忘。

    「遂以臉相合,都也之三年不洗其臉。

    又囊其頭髮爪甲,佩之不置,自以年少,恐爲人所奪,斷髮爲尼,以守其節。

    命政府議褒賞之典。

    都也之,中樞洪珚妾出也。

     4月21日 ○庚午,繕工提調鄭苯、閔伸、禮曹判書許詡、參判趙克寬、參議李仁孫啓:「津寬水陸社,泉水不潔,地且狹隘,若欲修治,非惟水陸社,本寺亦當修之,道路險阻,材瓦轉輸之弊不貲。

    有一僧言:『寧國寺勢甚爽塏,水亦淸淨。

    』古籍亦雲:『鎭風水火三災,有利於國。

    』且創建未久,道路平夷,移設水陸社爲便。

    」詡又啓曰:「臣到津寬寺,有僧雲:『此水陸社,太祖所設。

    』若然則移之他處,恐或未可。

    」上曰:「忌辰水陸,肇於予卽位之後。

    太祖初設津寬水陸社,初非爲祖宗,爲王氏也。

    豈以此不可移於他寺乎!」苯等啓曰:「太祖初設水陸社之意,若爲王氏,則今爲祖宗移他處,無所不可,宜令承旨及主掌官往寧國寺,以觀便否。

    」上曰:「豈可遽定!但此,僧家事,可與坦珠、信眉等共議之。

    」 ○傳旨議政府: 入居人或以疾病等故,限內未及發程者,監司守令不卽具啓。

    且有七十歲以上父母祖父母,而無收恤者,亦不分揀,竝令入居,使之中路留連,亂雜上言,甚爲不當,予欲遣義禁府鞫之。

    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