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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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卯)二十九年大明正統十二年
春正月
1月1日
○甲子朔,百官行望闕禮于景福宮,又詣時禦所,進表裏鞍馬,諸道進箋。
1月3日 ○丙寅,命還給盧重禮職牒。
司諫院啓:「重禮於中宮大漸之時,奉藥不謹,罪不容貸,請收是命。
」上曰:「重禮,旣已懲矣,且終不可不用也。
」 1月4日 ○丁卯,日暈。
○禮曹啓:「歷代科目無定額,唐歲取不下百五十人,宋三年一擧,多至千五百人。
本國三年例取三十三人,乙科三人,卽加擢用,其餘三十人,分差三館。
方今參外文官承政院注書、承文院、三館、奉常寺、集賢殿五十七員,其間或遷轉,或有故,窠闕頗多,每於式年外,例擧別試。
緣此近來二十間,諸生浮動,希望僥倖,弊固不小。
今三館之闕,多至十五,況今中外文臣任用之路,視古爲多,州縣敎官,皆以敎導差下,文科出身者,十居其一。
由是學授廢弛,文風不振,尤爲可慮。
乞將式年額數三十三人,今加十七,定爲五十人,以廣取士之路。
」下政府議之。
領議政黃喜、右議政河演、左贊成皇甫仁、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議:「文科取三十三人之法,不知何所據也。
然高麗自設科以來,未聞過此數而取之也,至我朝開國之初,文科之數,依已行格例,以三十三人爲定,載在《六典》,其設科取士之數,有自來矣。
況唐詩曰:『三十三人走馬回。
』觀此詩則中國古制亦然,非本朝無所據而臆定也,何至今日而更改成憲乎?雖以文官窠闕之多、別試之弊爲言,然儒官之設,非今日而始,取士之數,亦自古而然,尙無大弊。
儻或有闕員,其成均校書,有何事務而曠廢耶?且別試取士,本無定式,而出於一時,安有有志之士不讀書,而專望其別試乎?況詞章者,經學之枝葉也,抑安有不知根本而工製述者乎?若以製述爲嫌,別試講經,亦不難也,何必加數,輕改祖宗之成憲乎!宜令仍舊。
」 ○司憲府啓:「行城之築,已遣從事官矣。
且其民慣於築城,雖不遣體察使監督,事可濟矣。
比來年饑,民間飢困,凡一小官奉使出外,州縣供億之費、驛路迎送之弊,甚多,況大臣乎!請勿遣都體察使,以除民弊。
」不允。
1月5日 ○戊辰,日暈。
○諭平安、鹹吉道都節制使:「今聞朶顔衛韃靼,與西海野人謀欲寇邊。
此言雖不可信,然賊之詭計,固難知也,備禦之策,毋或小弛。
」 1月6日 ○己巳,議政府據禮曹啓:「每式年生員,取百人,去甲子年停試,故生員之在學者少,請於今年增取二百人。
且京都,人才所萃,漢城試二百之額,亦加二百。
」從之。
1月7日 ○庚午,遣都體察使皇甫仁于平安道,築行城,自碧潼郡小波兒松林峴至于非所裡平,石築一萬四千四百七十一尺,削土八千一百七十八尺,役本道民五千七百四十人。
又自定寧郡玉剛洞口至于獐項峯,石築三千一百五十三尺,削土一千五百尺,有關門、甕城、煙臺,役其郡民四百人,皆以二月十五日起築,至三月十五日而止。
以裡計者,十五裡五十步二尺。
1月8日 ○辛未,日暈,兩背兩珥冠。
○傳旨刑曹:「予慮獄囚淹滯,屢降敎旨,戒諭官吏,且立三限之法,期緻囹圄空虛,俾無冤抑。
比來獄囚久滯,屢至隕命,予甚悼焉。
大抵聽訟,務要詳明,而尤貴速斷,況誤罹刑憲,久在縲絏,含冤負屈者,豈不痛哉?其體予欽恤之意,移文中外,參考曾降敎旨及《六典》敎條,大小獄辭,務令速決。
」 1月9日 ○壬申,聖節使李堅基、奏聞使金何奉勑回自京師。
勑曰:「前得遼東都司奏:『王國移文,稱今年四月,有野人突入王境,殺虜人口頭畜而去。
』及聞李滿住等所管之人,累對王國之人,言欲報復,此必滿住等含憤所爲等因,已勑遼東摠兵鎭守官,差官往女直野人地面挨追。
近者,都督別裡格等將所搶王國男婦十人,送至遼東,已給與衣糧優養。
其別裡格等來京備奏:『比先女直者兒兀歹等在建州居住,宣德八年,被王國軍馬搶殺甚衆內搶男婦十口,見在王國,所遺幼少,今已長成,委是報復前讎。
今謹遵朝命,送還朝鮮人口,請朝廷一體差人,往王國挨取見在人口給還,免緻彼此讎怨。
』等情,詞極懇切,誠可憐憫。
朕以王爲秉禮之邦,若復差人,不免煩擾,已撫慰別裡格等,回衛俟候,玆將彼挨還人口,付王國使臣李堅基等領回,給親完居。
勑至,上宜體朕此意,遣人於境內,挨査女直者兒兀歹等家男婦十口,送遼東摠兵等官處,給還其親,非特遂彼骨肉之情,王之邊境,亦得永寧。
王素重德義,爲賢藩屛,宜敦崇和睦,保境恤隣,用造下人之福,副朕一視同仁之心。
王其欽承之。
」 又賜歷日,發還漂風濟州民二人,其冠服奏請則不準。
金何謂禮部尙書胡濚曰:「我殿下在位三十年,大人在禮部亦將三十年,明知我國之事。
殿下敬事朝廷,小心謹愼,何嘗奏不當奏之事乎!世子冠服,與陪臣無別,一國臣民日夜顒望聖恩,請更奏達。
」濚曰:「纔下聖旨,臣子如何便得再奏!爾可申于通政司。
」何遂申通政司以奏,又不準。
○安平大君瑢奴金伐介居閭延,曾被虜久在野人地面。
後茂昌千戶李乙孫之女,又被虜而去,伐介娶以爲妻。
及其妻刷還,伐介竊騎野人馬,隨後逃來,上憐其累年被虜而還,特命免賤,授上林園副給事。
1月10日 ○癸酉,議政府據戶曹呈啓:「竊稽諸司奴婢身貢之法,所耕田收稅一石以上全貢,一石以下半貢,十蔔以下無所耕者全除。
損實諸道,已依此例行之。
其試行貢法之道則所居州縣下下年免貢,下中年半貢,下上年以上全貢。
且全貢之數,木緜布則二人納一匹,緜紬三人一匹,正布獨納一匹。
然守令於收貢之時,木綿緜紬,人自各納,故未滿一匹而納半貢者,亦如之,尺寸分裂,未成貨匹,不中於用。
自今正布外木緜緜紬,皆以全匹計納,其未滿一匹者,以正布折納。
又東西兩界極邊閭延、慈城、慶源、鏡城、富居、甲山等地散居奴婢之數不多,其身貢納于所居州縣,以備糧餉。
」從之。
○命立表石于文順公閔頔之墓。
元敬王後三代親墓,皆立表石。
1月11日 ○甲戌,以骨看副萬戶劉無澄介加萬戶,吾都裡司直童敦道加副萬戶,骨看司直李汝於加副萬戶,骨看司直李都之麿加副萬戶,兀良哈司直伊下所加副萬戶。
1月12日 ○乙亥,日重冠兩珥。
○黃海道海州、載寧、遂安、信川、江陰等處地震。
1月13日 ○丙子,日暈,兩珥背。
○移禦安平大君瑢弟。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義州土官隊長八革四,隊副十六革六,設司勇十人,依鎭邊例,正品五稱展力徒尉,從品五稱効力徒尉。
」從之。
○同副承旨安質歿,賜棺槨米豆三十石、紙百卷、石灰四十石,又賜祭。
1月14日 ○丁醜,議政府據兵曹呈申:「洪原縣鹹關嶺下,新設鹹原站,土田塉薄,驛吏不得安業,況於小邑,已有平浦、新恩兩站,不必加設。
且鹹興府松峴道路,非鹹關嶺高險之比,亦爲捷經,使客野人通行之處。
請德山站,勿移水田平,移置松峴西古城平。
又移新恩站于門巖,革鹹原站,其站吏分屬德山、新恩兩站。
」從之。
1月16日 ○己卯,以永興大君琰改爲歷陽大君,李宣戶曹判書,黃緻身判漢城府事,成念祖開城府留守,李明晨同知敦寧府事,樸堧仁壽府尹,成奉祖戶曹參議,韓磌工曹參議,趙瑞安承政院同副承旨。
1月17日 ○庚辰,諭黃悔、平安、江原道監司:「其道去年飢荒,民生可慮。
窮材僻巷,守令或不巡視,使民餓死,自今守令日巡民間,盡心賑恤。
且兇年,民飢羸憊,至春得疾,鮮有生者也。
曲加布置,不使飢餓,得免殞歿,以副予意。
」 1月18日 ○辛巳,月掩歲星。
1月19日 ○壬午,日暈。
○世子詣英陵,行晝茶禮。
1月20日 ○癸未,江原道監司啓:「三陟府民古音金妻死,僧信沉謂曰:『燒葬古陵室,則子孫吉。
』古音金從其言,燒骨葬于東山伊陵,請論如法。
」上議于政府曰:「東山伊陵,世傳穆王祖上之陵,然穆王自全州徙三陟,未久,又移鹹吉道,其間豈有陵室?此必無之事也。
但外家如崔氏、申氏之墓,舊皆以陵室稱之。
外家久遠墳塚,安知其必無耶?然外家墳塚盜葬之罪,不可以反逆論,事在赦前,置而勿論何如?右議政河演、左參贊鄭苯曰:」東山伊陵,父老傳言穆王祖上之陵,壬申年,始行國祭,又定守護軍,至辛巳、壬午年間罷之,然無載籍可攷。
若果陵室,而古音金盜葬,則罪不可赦,請遣官辨覈父老之言,然後乃定其罪,以絶後世之疑。
「右贊成金宗瑞、右參贊鄭甲孫曰:」州縣如有胎室陵寢,則必有恩例,故爭相讃揚,以希上恩。
若眞陵室,豈至今日而尙未定耶?雖遣朝官覈之,不過父老之言而已,勿遣官,以凡人墳墓盜葬例論。
「上從宗瑞等議,下刑曹按律,罪當杖一百流三千裡,以犯在赦前勿論,止令移葬。
1月21日 ○甲申,行成均大司成金泮上書曰: 文武竝用,長治久安之道也。
蓋唐、虞之際,惟時亮天工者,無非文武之士,而於斯爲盛,庶績鹹熙,降自夏、商,皆不能及,惟周室人才之多,乃盛於此。
《詩》曰:「濟濟多士,文王以寧。
」又曰:「赳赳武失,公侯幹城。
」此文王所以得人之盛,而賴以長治久安者也。
今我聖朝,文弘敎化,武振威風,文武吉士,濟濟洋洋,盛於唐、虞之際、周室之多矣。
然而文武兩科取士之數,有愧乎中朝,臣竊有憾焉。
歲戊申,臣以書狀官入朝,至漁陽驛,見國子學知敦謙,問中朝取士之數,謙曰:「予於甲辰登第,黃榜百人,書名於黃紙,唱之於內庭,用之朝廷庶位。
白牓百人,書名於白紙,掛之於外壁,用之州郡敎授。
」以是觀之,我朝文科之數少,而三館多缺,誠有如禮曹所啓矣。
臣久在師席,迪知人才之多,又爲武學提調,亦知武才之多矣。
乞依中朝科擧之數而折衷之,文科紅牓取三十三人,用之於中外庶位;白牓三十三人,用之於州郡敎授。
武科紅牓取二十八人,用之於中外庶位;白榜二十八人,用之於各浦萬戶。
然八道三百二十餘州縣,豈以白牓三十三人而盡充敎官哉!自今會試不中者,亦幷爲敎官。
古者,列國各有史官,掌記時事,至於外方,亦有外史,前朝亦置司錄,州郡政治得失、風俗美惡,莫不備記。
故人尙知慕其爲善,憚於爲惡,治隆俗美矣。
今皆無之,是以凡爲守令者,無所畏慕,槌民之膏,斲民之髓,貪暴不法者,往往而見。
乞依古者外史之法,敎授官職兼司錄,治政風俗美惡,悉書之,每於春秋,密封送于春秋館,轉聞于上,於以考其俗尙之美惡、政治之得失而勸懲之。
敎官於記事之際,或以私情枉其是非者,痛繩以法,永不敍用。
如不置外史,使貪酷之吏不知畏慕,恣行不義於六朞,則豈若依《六典》仍舊三十箇月之爲愈也?伏惟察納。
下政府議之,僉曰:「不可。
」遂寢。
1月22日 ○乙酉,世子率百官,行練祭于輝德殿。
○卒贊成事柳曼殊孫副司正柳泗犯罪,欲以曼殊元從功臣免,上謂都承旨黃守身曰:「曼殊同時被罪鄭道傳、沈孝生、張至和、李懃,俱以開國功臣,削去錄券,子孫不得蒙蔭。
曼殊以元從,獨何與功臣之列乎?」命削其錄券。
1月23日 ○丙戌,月掩心星。
○命停今年春等諸道採金。
1月24日 ○丁亥,議政府啓:「國家昇平日久,凡民狃於安逸,飮食無節,家有數鬥之穀,則不顧將來,釀酒糜費,至於事神事佛,靡所不爲,專仰義倉者,滔滔皆是。
守令若知此弊,分其民戶貧富,斂散賑貸得宜,則所費少而所施博,或失其宜,則貧富等受而所費甚多。
今以甲子年之事觀之,鹹吉道隻將十萬餘石,能救一道之饑,京畿則幾至八十餘萬石,忠淸道幾至百萬石,多少如此懸絶,專是斂散之得失也。
近來水早相仍,連歲賑恤,畜積殆盡。
民戶貧富,守令不曾分揀置簿,及聞國家差人擲簡,謀免一時之責,齎持米穀,倉黃奔走,散之無節,故奸猾之民,利其受穀,雖有穀者,窖地以藏,外示飢狀,隨告隨給,虛費實多。
甚者,預給米穀,稱爲擲簡之米,雖至於死,使不得食,雖有餓死者,亦且諱之。
若移流丐乞者入境,暫不救恤,督送他邑。
監司及朝官擲簡之際,巧飾避罪,救荒之事,視以爲常,貧乏之民,未蒙實惠,國庫虛竭,亦由於此。
今當出其不意,差官擲簡,姑令監司分遣首領官及敎諭檢律驛丞,審察賑貸之狀,亦自親巡糾治,以副盛朝子惠生民之意。
且黃海、江原、平安三道,失農尤甚,守令救荒勸懲之方,不可不嚴,依丙辰年例,隨罪輕重除贖,或杖七十六十笞五十後還任。
其有救荒有成効者,加資勸勵。
」從之。
○義禁府啓:「今所辨金山、千寶之事,留守成念祖備知本末,請囚鞫之。
」上曰:「此事,初因念祖而發,反囚之可乎!予將親問之。
」時念祖以病在家,遣都承旨黃守身問之,念祖曰:「臣初爲刑曹參判,家奴豆乙萬曰:『此童爲千長命之子千寶無疑矣。
』今刑曹欲以承旨樸仲林奴金三之子金山爲斷,主若從之,必蒙大罪,且天可畏也。
臣母亦言爲長命之子,臣甚疑之,及上官之後,言于同列,同列皆微笑莫信,臣獨以爲此事關係綱常,非本曹所獨斷,遂請與三省交鞫耳。
」 ○初,副司直洪道常女,年未許嫁,約以觀察使韓惠之子爲壻,預納婚書,過期不婚。
女及嫁年,謹寧君禯欲以達川令踚議婚,告宗簿寺,宗簿以道常已納惠子婚書,不聽。
至是,上聞之,下道常及宗簿提調權孟孫、少尹金安生、注簿金彭老于義禁府鞫之。
時,提調皇甫仁在平安道,判官樸審問亦從皇甫仁,命義禁府,遣吏執審問以來。
又下書皇甫仁,問其由。
後義禁府請待皇甫仁事畢上來,幷鞫之,命勿問,仍拷訊道常等,具服。
義禁府啓:「道常於女子嫁年前,違法約婚,已爲不可,又厭宗親,托以辭婚。
孟孫、安生、審問、彭老等亦右道常,輕慢宗親,竝照以違親王令旨律,杖九十。
」命皆隻令罷職。
1月25日 ○戊子,日暈。
○遣工曹參判李穰,如京師謝恩。
表曰: 睿澤覃施,懷綏旣篤。
綸音渙降,感激冞深。
糜粉難酬,驚惶罔措。
伏念臣叨襲弊服,幸際昌辰。
顧未效於涓埃,唯知謹於屛翰。
何圖賤價之返,優荷宸眷之隆!念海船漂泊之艱,特令安集;憐邊氓俘虜之苦,仍命發還。
洪私若玆,前昔所罕。
伏遇陛下至明旁燭,大度包容。
推一視而同仁,慈踰怙恃;利萬物而竝育,德侔生成。
廼使遐陬,獲蒙殊渥。
臣謹鯷封述職,倍殫葵藿之誠;虎拜揚休,恒祝岡陵之算。
又奏曰:「今承勑諭,令還女直者兒兀歹等家男婦十口。
臣竊嘗宣德八年、正統二年兩次所獲人口頭畜零瑣物件,仰體勑諭事意,盡行送還,無有一口存留。
今次昔居建州者兒兀歹所索十口,若係被虜人數,合於宣德八年俘虜人口追還之後萬住等回報文書,必當告說。
又於正統六年,滿住管下蔔剌兀根隨欽差指揮吳良等官,前來本國刷還時分,亦不告索,經今年久,略不告取。
本賊等違背累降勑旨,乃於正統十一年四月,突入本國茂昌地面,恣行作賊,虜掠邊民,分占爲奴,及蒙降勑,責令刷還,不敢違了,巧生奸計,規免罪惡,虛捏奏達,情狀明著,伏惟聖鑑。
臣今欽蒙聖上憐憫小邦,刷還被虜人口,聖恩深重,圖報無由,些小俘虜,何計損益,以有爲無,敢恡不還,仰冒天聰!聖慈矜察。
方物表曰: 宸眷悉深,曲加撫綏。
土宜雖薄,聊表忱誠。
謹備黃細苧布二十匹、白細苧布二十匹、黑細麻布五十匹、黃花席一十張、滿花席一十張、滿花方席一十張、雜彩花席一十張、人蔘一百觔、雜色馬一十六匹。
右件物等,製造匪精,名般亦寡。
豈充旅庭之實?庶修執壤之儀。
皇太後禮物,白細苧布、紅細苧布各一十匹、黑細麻布三十匹。
中宮禮物同。
又獻海靑二連。
○童所老加茂來獻馬一匹。
1月27日 ○庚寅,諭慶尙道監司:「聞寧海府産出銅石中,深重靑間在,今遣副司正李昌門取採,其餘郡縣産銅之地,亦幷試之。
」昌門至寧海時羅洞,掘得深重靑四錢六分、三靑八分,眞寶縣柳永谷得六分,靑松郡先仇知裡得一錢。
1月28日 ○辛卯,白氣見于東南方。
1月29日 ○壬辰,以李堅基爲戶曹判書,李宣知中樞院事,權孟慶工曹參判,李穰同知中樞院事,文敏僉知中樞院事,文汝良守司憲持平,全之慶守司諫院右正言。
○議政府啓:「漢城府、訓鍊觀、三館,於赴擧諸生錄名之時,例取錢物,有違於義,令攸司禁理。
」從之。
二月 2月1日 ○癸巳朔,世子引見集賢殿直提學李季甸,傳上旨曰: 用人,國家重事,前此執政擅權,三品以下則不啓而除,用人之法踈矣。
其後旣設保擧褒貶之制,又立行守及前銜新進落點之法,堤防已足,而用人未精。
若賄賂之行,未知有無,然亦未可據禁,至除授之際,三品以下,一望三人,君上未知人品而落點,有違用人之意。
使政府六曹密薦可用之人,考其薦之多少擢用,何如?如此則見薦之人,亦未知爲誰之薦矣。
若所薦不善,則薦之者,其不愧乎!必不以私意薦之矣。
古人論用人之法多矣,博考古制,商確以聞。
季甸稽古制以進,因上書曰: 國家旣立保擧褒貶之法,又立行守及前銜新進落點之制,選法至爲纖悉,猶慮未得其賢,欲廣得賢之路,此甚美意也。
然立法雖美,弊亦隨之,姑以已行之事言之。
保擧使六品以上,每當式年,薦其七科,當其薦時,或父子兄弟相爲請之,或同寮交友以其親戚相換而薦之,甚者親自請囑,往往無實之人,獨多其薦,爲人所笑者多矣。
褒眨始於唐、虞之考績,而歷代所不可廢也。
然比年以來,用人一循資格而升黜,專在於殿最。
由是諂媚之風長,而廉恥之道喪矣。
且秉殿最者,能公其心而不畏強禦者幾人!若門聯閥閱者則雖其不才,不能置之於下列,其心豈不知不才之可置下列也!然見忤於閥閱,將爲後日之害故耳,此勢之不得不然也。
行守之法,可以杜絶枉濫,然是法可畜常流,不可以待賢士,古人論之詳矣。
凡爲仕者,率皆始於壯年,其間雖有才德奇偉之士,循資而進,歲月已逝,易至摧頹,摧頹之後,雖處可爲之地,豈能如少壯之時乎!前銜新進落點之法,使用人之權不在於下也。
然前所落點者,或未見用,而後所落點者,反見先用,則雖無自薦之名,而進退之權,實在於下。
凡此四條,皆臣所謂立法雖美,弊亦隨之者也。
然於常選,捨此四條,又何求哉!但當矯其弊而已。
至於拔擧賢能,不可拘於一定之制。
若立使某官以上密薦之法,則事雖甚密,人皆知某官以上爲薦主,其爭趨競進,當無異於保擧之弊矣。
然保擧闊而其用緩,密薦切而其用急,弊而後救,亦難矣。
且人情,附己者右之,不附者外之。
附於權勢者,或有其才,必無其行,使辦細務可矣,付之大事,固不可也。
其有才德奇偉之士則其不附權勢也必矣,得入密薦之例難矣。
雖無好惡之私,知人之明,聖哲所難,人之淺深,不可易曉,眞知賢能之實而薦之,亦豈人人之所能爲乎!是故明主重擧主。
唐太宗曰:「若不得擧主,何由得賢!」宋眞宗曰:「不若先擇擧主,以類求人。
」爲今之計,莫若先得擧主耳。
臣竊念知臣莫如君,宸鑑擇大臣之中可爲擧主者,密令薦進,不使外人知之。
旣薦之後,更察其賢否,兼採銓曹之議而試用之,其人果賢則不拘資格,越序而用之,此孟子所謂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而後用之之義也。
若爾則已見用者,感其睿恩,益勵其節,未見用者,亦將奮發,興起於善,旣無立法之煩,將有得賢之效矣。
書上,留中不下。
○召右議政河演、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命世子傳旨曰: 部民告訴之禁,許稠在太宗朝建白行之,至今遵用。
然弊生,故分遣行臺,問民疾苦。
稠亦曰:「若上遣官特問之,則許民悉告無隱可也。
」近卿等請遣行臺,集賢殿亦言之,豈無所聞而然耶!予亦有所聞也。
然念無知之民,陳訴或妄,從而罪之,是使民言之而反罪之也。
演曰:「若不罪妄告者,則必多構誣言,以亂國政,閱實無驗者,當罪之。
」宗瑞曰:「行臺,固所當遣也。
且守令以考最拜京官,而後發貪汚不法之事,幷罪監司,以嚴黜陟之法。
」上曰:「立法則雖至親勿赦,其以守令之罪追論監司,一一罪之,無乃難乎!當更思其終。
」演等曰:「所謂罪者,非永不敍用也,量宜科罪以警之。
」上又曰:「守令十考十上者,超資奬勸可矣。
然殿最,其能一出於正乎!且十上者,無乃多乎?」演等曰:「十考則必經五監司矣,若非特異者,豈能皆居上考乎!」都承旨黃守身曰:「昔者諸道監司,殿最甚輕,自憲府審駁之後,殿最稍重。
今立此法,則十上者寡矣。
」甲孫曰:「臣嘗任監司,守令之可居上考者,不過一二。
我國人才本少,監司尙未精擇,況守令乎!例皆平平之人黜之,則代者亦如之,或反不及,徒有迎送之弊,故於殿最,或上或中,使不遞任而已。
京官僚佐,非一二,互相可否,監司以一身,專制方面,民之休戚係焉,尤不可不擇。
今材爲堂上官,卒多爲之,諳鍊宰相,以爲秩高而不遣。
乞自今雖六曹判書,亦許爲監司。
」苯曰:「不在職之高下,在其人賢否。
」上曰:「六曹判書,其職甚重。
中朝六部尙書,久於其任,我朝不過三四年,宰相之數不多,更代爲之。
若監司無其人,或遣按廉何如?」演等皆以爲:「方面須用重臣,按廉位卑,不可遣也。
」宗瑞曰:「與其用衰耄大臣而無益,孰若擇賢按廉之爲愈也!」守身亦以按廉秩卑爲言,上曰:「雖秩卑者,特賜儀物遣之,何不威重!許令張蓋持鉞而行,何如?」演曰:「若遣按廉,依監司例,賜敎書,借銜臺省,率吏卒以去可矣。
」上又曰:「守令三十年政績,予嘗以爲出於公論,或有請托而得之者,亦未可信也。
」 2月2日 ○甲午,還禦景福宮。
○野人萬戶金時具等七人來獻土宜。
○諭全羅道監司李思任:「前此火砲之制失宜,矢不及遠,盡皆無用,予深軫慮,屢更其制,然後藥力十倍,矢石遠到。
去歲乙醜,下三道適歉,然以禦侮之備,不可小弛,分遣監鍊官,盡廢舊器而新鑄之,此卿所知也。
今遽欲請罷,予不取也,其速依舊鑄成。
」仍命全羅、慶尙道,姑停焰硝煮取,以寬民力。
時焰硝監役官藥匠,年年橫行,郡邑侵漁,故民甚苦之。
○忠淸道藍浦住故郞將崔澤妻淑人金氏年百六歲,賜米十石。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諸道守令萬戶,或因父母妻之病,使其子姪申呈請暇,甚爲煩冗。
今後父母病則各於其道監司呈辭,監司計其程途遠近,依京官病親呈辭給暇例,三日以上程,給三十日;六日以上程,四十日;十日以上程,五十日;十五日以上程,七十日,移關該曹,限日內還來者,隨卽改下,過限者遞差。
妻病,勿許給暇。
」從之。
2月3日 ○乙未,諭京畿、忠淸、全羅、慶尙道監司:「年前農事,雖不至兇歉,亦不可爲豐稔,道內饉餓之人,予雖不諭,卿所當恤。
但平安、黃海、江原道失農尤甚,人民流離,處處行乞,慮恐官不及知,未盡救恤,或緻殞命。
卿等曲加賑恤,俾免餓莩,以副予意。
」 ○世子上食于輝德殿。
2月4日 ○丙申,諭慶尙道處置使:「今聞對馬、一歧、肥前州倭等相結爲黨,欲於二三月間作賊,修其舟揖,但未知所向耳,卿密問商倭以啓。
」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慶尙、全羅等道試行米布相換之法,民不樂從,請罷之。
」從之。
2月5日 ○丁酉,慶尙道都節制使李澄玉辭職曰:「臣父年九十六歲,餘齡無幾,特蒙聖恩,來任父鄕近地,以便覲省。
然解職還家,以終其養。
」從之。
2月6日 ○戊戌,議政府據刑曹呈啓:「贖者,所以代罪也。
承差使令,或因犯人敎唆,或因自己讎嫌,誣指族親,妄稱負債,威逼徵贖者,間或有之。
其人亦畏威,不敢訴冤,官吏亦不之察,無辜之人,傾財破産,非唯冤怨不貲,有違徵贖本意。
今後如此使令,隨卽依律罪之,定其軍役;官吏知情者,幷令罪之。
」從之。
2月9日 ○辛醜,禮曹啓:「今生員取二百人,等第之數,宜倍前額,一等十人、二等五十人、三等一百四十人。
且當王後期年之內,停遊街慶賀,應牓謝恩謁文廟用吉服,東宮肅拜及各司拜謁,白衣黑頭巾黑帶。
」從之。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今贓吏李正文子處恭欲赴擧。
竊稽宣德七年敎旨:『善善及子孫,惡惡止其身,古之厚章,贓吏子孫有才行者,隨例敍用。
』因此金漸之孫渾、辛以剛之子盤石,已令赴試,處恭亦依此例。
」從之。
2月10日 ○壬寅,世子上食于輝德殿。
2月11日 ○癸卯,命臨瀛大君璆、歷陽大君琰,分管鍾城、穩城京在所事。
2月12日 ○甲辰,傳旨吏曹:「守令殿最之法雖嚴,考滿遞任之際,或十考十上者,隨例除拜,上中相間者,反居高選,非惟褒賞之典不明,賢否混淆,有累銓選之法。
自今十考十上者,超一資除授,以爲恒式。
」 2月13日 ○乙巳,副知敦寧府府事閔騫上書曰: 臣近日奉香往開城府觀音崛,行水陸齋。
其所屬田雖百結,半在京畿左道,氷合則未及漕轉,三壇供米,皆得於市,展轉相買賣,或雜魚肉,豈無腥膻之氣乎?今此水陸,非徒佛供,乃爲祖宗,可不敬哉?臣以爲西籍田距寺不遠,以籍田所出,量宜題給,減其寺所屬田,甚爲便益。
且臣道經樸淵,祠宇頹傾,不菽風雨。
又去年春,祭于公州熊津,奠獻禮物,或代以他物,凡所施爲,不合於儀,此臣之所憾憤也。
乞名山大川壇及一應祭所,依巡陵例,每歲春秋,遣官巡審,頹傾者修之,破毀者改之。
凡不如儀者,一皆點檢,以新祀典。
下禮曹議之。
禮曹啓:「諸道壇廟巡審之法已立,不必更議。
西籍田,本爲祭享而設,不宜用於佛寺。
」從之。
2月15日 ○丁未,賻參議韓磌棺槨、米豆十石。
2月16日 ○戊申,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輝德殿禫祭儀:「十五月而禫。
前享四日,簷事院請齋戒三日。
獻官諸執事及從官應從升者,竝緻齋二日於本司,一日於享所;宗親文武百官及諸衛之屬守衛殿門者,各淸齋一宿。
前一日,殿司帥其屬,揚除殿之內外。
王世子具深染灰色衣、烏紗帽、黑角帶、白靴,出宮乘輦,導從如儀,至殿門外降輦。
左中護引王世子就齋室,侍衛如常。
執禮設王世子位於殿東廊,西向;設亞獻官終獻官位於王世子位之後近南,西向北上;設內大君諸君位陪祭位於神門之東南廊,北向西上;執事者位於神門之西南廊,北向東上;監察位於其西;〈書吏陪其後。
〉執禮位於東階之西,西向;謁者贊者贊引在南差退,俱西向北上;〈若內庭狹窄,則設贊者位於外庭東階之西西向。
〉設宗親文武百官位於外庭,文東武西,俱每等異位,重行北向,相對爲首;〈宗親,每品班頭別設位;大君,特設位於正一品之前。
〉設監察位二於文武班後,北向。
〈書吏各陪其後。
〉享日未行事前,宮圍令整拂靈幄。
典祀官殿司各帥其屬入,奠祝版於靈座之右,〈有坫。
〉陳幣篚於尊所,設香爐香合幷燭於靈座前,次設祭器實饌具,設尊於戶外之左。
雞彜一〈實明水。
〉、鳥彜一〈實鬱鬯。
〉、犧尊二〈一實明水,一實醴齊。
〉、象尊二〈一實明水,一實盎齊。
〉爲三行,〈第一行鷄彜鳥彜,第二行犧尊,第三行象尊。
〉皆加勺冪,北向西上。
〈凡尊,實明水爲上。
〉設瓚盤一於尊所;設洗於東階東南,北向,〈盥洗在東,爵洗在西。
〉篚在洗東加勺,罍在洗西南肆,實以巾;〈若洗爵則又實以瓚一爵一〉亞終獻洗,又於東南,北向,〈盥洗在東,爵洗在西。
〉篚在洗東加爵,篚在洗西南肆,實以巾;〈若洗爵之則又實以爵二。
〉設諸執事盥洗於亞終獻洗東南,北向。
享日醜前五刻,〈改三更三點,行事用醜時一刻。
〉宮闈令整拂靈幄,典祀官殿司帥其屬入,實饌具畢,贊引引監察升自東階,點視陳設。
前二刻,宗親及百官皆就門外;前一刻,亞獻官以下諸執事皆就殿門外。
執禮帥謁者、贊者、贊引,先就殿庭拜位,四拜訖就位。
贊引引監察及典祀官諸執事,入就殿庭拜位,重行北向西上。
立定,執禮曰:」四拜。
「贊者唱鞠躬四拜興平身,監察以下鞠躬四拜興平身。
贊引引監察就位,贊引引諸執事詣盥洗位盥洗訖各就位,奉禮郞分引宗親及百官入就位,謁者引亞終獻官入就位。
宮闈令開匱,奉出神主,設於座,覆以靑苧巾,設幾於後。
執事者詣爵洗位,洗瓚拭瓚,洗爵拭爵,置於篚,奉詣尊所,置於坫上。
副知通禮進齋室前跪,贊請行禮,王世子出,副知通禮引王世子入就位,〈從官、翊衛,從入。
〉執禮曰:」四拜哭。
「副知通禮贊請鞠躬四拜哭,王世子鞠躬四拜哭盡哀。
亞終獻官及宗親百官同。
〈贊者亦唱,先拜者不拜。
〉副知通禮贊請哭止興平身,王世子哭止興平身。
亞終獻官及宗親百官同。
〈贊者亦唱。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詣盥洗位北向立,翊衛一人跪取匜興沃水,又一人跪取盤承水,王世子盥水,翊衛跪取巾於篚以進,王世子帨手訖,翊衛受巾奠於篚。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升自東階,〈從官、翊衛,從升。
〉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鬱鬯,從者以瓚受酒。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入詣靈座前北向立,贊請跪,從官一人奉香合跪進,又一人奉香爐跪進,副知通禮贊請三上香,從官奠爐于案。
從官以瓚跪進,副知通禮贊請執瓚灌地訖,以瓚授從官,從官以授大祝。
從官以幣篚跪進,副知通禮贊請執幣獻幣,以幣授從官,奠于靈座前。
〈凡進香進瓚進幣,皆在東西向;奠爐受瓚奠幣,皆在西東向。
進爵奠爵,準此。
〉副知通禮贊請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少頃,副知通禮引王世子升自東階,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醴齊,從官以爵受酒。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入詣靈座前北向立,贊請跪,從官以爵跪進,副知通禮贊請執爵獻爵,以爵授從官,奠于靈座前,〈有坫。
〉副知通禮贊請俯伏興小退北向跪。
大祝進靈座之右,東向跪讀祝文訖,副知通禮贊請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謁者引亞獻官詣盥洗位北向立盥手帨手訖,謁者引亞獻官升自東階,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盎齊,執事者以爵受酒。
謁者引亞獻官入詣靈座前北向立贊跪,執事者以爵授亞獻官,亞獻官執爵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靈座前,〈有坫。
〉謁者贊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謁者引終獻官行禮如亞獻儀訖,引降復位。
執禮曰:」四拜哭。
「副知通禮贊請鞠躬四拜哭,王世子鞠躬四拜哭盡哀。
亞終獻官及宗親百官同。
〈贊者亦唱。
〉副知通禮贊請哭止興平身,王世子哭止興平身。
亞終獻官及宗親百官同。
〈贊者亦唱。
〉副知通禮贊請哭止興平身,王世子哭止興平身。
亞獻官及宗親百官同。
〈贊者亦唱。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還齋室,謁者引亞終獻官出,奉禮郞分引宗親文武百官以次出。
贊引引監察及典祀官諸執事,俱復拜位,執禮曰:」四拜。
「贊者唱鞠躬四拜興平身,監察以下鞠躬四拜興平身,贊引以次引出。
宮闈令納神主如儀。
執禮帥謁者,贊者,贊引就拜位四拜而出,典祀官,殿司各帥其屬徹禮饌,大祝奉祝幣痤於坎。
攸司進無楊赤色黑衣,王世子改服,乘輦還宮如來儀。
亞終獻官〈內大君諸君。
〉執禮一〈從三品。
〉、大祝一〈文官四品。
〉、宮闈令一〈內侍府六品。
〉、謁者一〈奉禮郞。
〉、贊者二〈通贊。
〉、贊引、祝史、齋郞各一〈皆參外。
〉、執尊者二〈六品一、參外一。
〉、爵洗、盥洗各一〈皆六品。
〉亞終獻官盥洗一〈參外。
〉從官四〈詹事及書筵官。
〉翊衛二、副知通禮一、監察一。
祭文式,與虞卒哭祭同。
」 英陵禫祭儀:「獻官、守陵官及諸執事各服其服,俱就紅門外。
時至,謁者、贊者先就拜位四拜訖,各就位。
謁者引監察、典祀官及諸執事入就位四拜訖,謁者引獻官及守陵官入就位。
贊者曰:」四拜哭。
「獻官及守陵官、典祀官鞠躬四拜哭盡哀。
〈先拜者不拜。
〉謁者引獻官詣盥洗位盥洗訖,謁者引獻官升自東階,詣尊所西向立,執事者酌酒。
謁者引獻官詣靈座前北向跪,三上香,獻爵奠爵,俯伏興小退跪。
大祝讀祝訖,獻官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少頃,謁者引獻官升自東階,詣尊所酌酒,詣靈座前獻爵奠爵,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少頃,謁者引獻官行禮如亞獻儀訖,引降復位。
贊者曰:」四拜哭。
「獻官及守陵官,典祀官四拜哭盡哀,哭止興平身。
謁者引獻官出,守陵官及典祀官亦以次出。
謁者引監察及諸執事俱復拜位,贊者唱四拜,監察以下四拜訖,謁者引監察以下以次出,謁者、贊者就拜位四拜而出。
祭文式,與四時大享同。
」 ○先是,儀注詳定官撰嗣王卽位儀,冠服吉兇之制未定,稽古制以進: 周成王崩,康王麻冕黼裳,卿士邦君麻冕蟻裳。
王旣受顧命,出在應門內,諸侯入再拜出,王反喪服。
蘇氏曰:「三年之喪旣成服,釋之而卽吉,無時而可者。
太師奉冊授王于次,諸侯入哭於路寢,而見王於次,王喪服受敎戒。
聖人復起,不易斯言矣。
」潘子善問蘇說,朱子答曰:「天子諸侯之禮,與士庶人不同。
蓋易世傳授,國之大事,當嚴其禮,而王侯以國爲家,雖先君之喪,猶以爲己私服也。
」鄒氏曰:「蘇氏之說,乃禮之正;朱子之說,乃禮之權。
若國有危疑,亦不容不行權,以定名分絶覬覦也,二說不可偏廢。
」朱子又曰:「康王釋斬衰而服袞冕,於禮爲非,孔子取之,又不知如何。
設使制禮作樂,當此之職,隻得除之。
」陳氏曰:「朱子之說,當制禮職一條,固主蘇氏答潘子善一條,未嘗必主蘇氏,但未知二說孰先孰後,莫如兩存之。
」 上下政府以議。
右議政河演曰:「麻冕黼裳之制,後世無傳。
自漢以後,歷代新主卽位,或冕服或吉服,其制不一。
今中朝新皇帝以冕服,受顧命卽位,群臣亦用朝服,正朱子所謂雖先王之喪,猶以爲己私服之義也。
乞依時王之制。
」領議政黃喜、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曰:「周家麻冕,小變其吉,自後或用吉服,或用冕服。
然初喪純用吉服,未可也;傳授,大事也,純用兇服,亦未可也。
酌吉兇之中,嗣君用玄袞袍翼善冠,群臣用吉服。
」 傳旨集賢殿曰: 服之吉兇,蘇氏、朱氏之說有之,固不可輕易論定,鄒氏之說,亦未定也。
今玄袞袍,翼善冠之議,予以爲不可。
翼善冠,玄袞袍,制度甚簡,本欲便作事也。
新君卽位,莫大之重事,而用便服可乎?且織金龍章,比之紅紫,何輕重之有?予謂此禮,古人所難定,與其用吉而不忍於心,寧用兇服而失於厚?然古人不行之禮,以一時斟酌而定,使後人譏其不祥可乎? 直提學金汶、副校理金禮蒙、李賢老、修撰梁誠之、成三問、副修撰鄭昌、李芮、博士柳誠源、李克堪曰:「蘇氏雖以康王之事爲非禮,然朱子及葉、呂、陳氏,皆未嘗必取蘇說,況召公、畢公以盛德元老,當國大事,必相與反覆熟議,決不草草爲失禮之擧也。
自後漢、唐新主卽位,皆行冊禮,君臣吉服,今中朝亦用冕服。
乞依成周及時王之制。
」 直提學金新民、應敎崔恒、校理申叔舟曰:「新君卽位,其禮固爲當嚴。
然方痛楚擗踴之際,遽服鮮華,情所未忍。
先儒之說不同,鄒氏折衷之,以蘇說爲禮之正,朱說爲禮之權,而兩說不可偏廢者,蓋以蘇說爲當,重違朱說,以爲辭耳。
觀其國有危疑,亦可行權之說,則二家之說,不待辨而定矣。
夫卽位,重事也,固當守正而行之,豈可從權乎!況服先君之喪,守先君之命,又何必去兇用吉,然後乃爲得禮乎!臣等謂嗣君卽位,宜用白服。
雖白服,於卽位之禮,有何不嚴乎!」直提學李季甸、博士韓奕曰:「天下之道,有經有權,經者,萬世之常;權者,一時之用。
康王冕服,出於一時之權,非萬世不易之常經也。
危疑之際,因時之宜,以行權禮可也,據此爲法,恐未可也。
觀朱子隻得除之之語,則假使處制禮之職,必不以此立萬世通行之典也。
傳旨:『與其用吉而不忍於心,寧用兇服而失於厚。
』此至當歸一之論也。
宅憂兇服,禮之正也,後人何譏其不祥乎!必以冒兇當吉爲祥,實未知其可也,請從蘇氏之說。
」應敎魚孝瞻曰:「經權,固皆聖賢所不可偏廢,然自古未聞制變禮而垂憲萬世者也。
朱子曰:『設使制禮,隻得除之。
』此不易之定論也。
如欲制禮,當據經爲法,其禮之變者則固當隨時而處中也。
今欲特制變禮,以立萬世通行之禮,則恐或起後人之議也。
」校理李石亨曰:「制禮作樂,成周之際,極盛極備,後世莫能議之。
參酌康王麻冕黼裳之制,不用盛服,以示不得已之變禮;不用兇服,以重繼統先君之位之禮,用玄袞袍,翼善冠,群臣用吉服,不用奏樂舞蹈山呼,以爲後世通行之典。
」 上又命政府六曹同議。
黃喜、河演、金宗瑞、鄭苯、鄭甲孫及禮曹判書鄭麟趾、工曹判書金孝誠、參判權孟慶、兵曹判書安崇善、參判趙克寬、戶曹判書李堅基、參判閔伸、刑曹判書尹炯、參判姜碩德、吏曹參判柳義孫議,竟以冕服爲定。
2月17日 ○己酉,諭慶尙、全羅、忠淸、黃海、平安道觀察使節制使處置使:「向化倭也馬沙隻來言:『一岐州上松浦對馬島倭,二月發船向中國作賊。
』去己亥年,倭入寇中國,因掠我邊,是其驗也。
沿邊防戍,益加隄備。
」 ○黃海道監司啓:「道內飢民受賑濟者四萬六千六百六十八人,不特止此,舊穀漸沒,飢民日增。
臣與首領官雖分道巡視,然幽僻鄕村,未能及期巡審賑恤,請遣朝官。
」從之,乃遣守仁順府少尹李宗謙,爲救荒敬差官。
2月18日 ○庚戌,取生員卓中等二百人,放榜于勤政門。
上不禦殿,侍臣侍衛如儀。
2月19日 ○辛亥,傳旨:「健元陵、齊陵、獻陵來脈細路,禁絶行人,故旁近居民不得往來耕田,不無愁怨。
除行路人外,旁近居民往來耕田,姑停禁行,以待更議。
」 ○杖許孝同,全家入居于茂昌郡;杖善非,安置珍島。
善非,萬戶尹卿之女,以處女居父喪,與孝同相奸,恣行淫穢,憲府鞫治罪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鹹吉道安邊、德源、龍津、文川、高原、永興、預原等官入居民五百九十餘人,平安道江界、閭延、茂昌、理山、慈城、渭原等官入居一百七十五戶逃亡。
請令捕捉還入居,以實邊塞。
」從之。
2月20日 ○壬子,遣宦者李穆、李春于黃海、平安道,巡視飢民。
2月21日 ○癸醜,議政府啓:「《續典》:『府吏胥徒告其官員,品官吏民告其監司守令者,非關係社稷安危及非法殺人,勿受。
其自己訴冤則受狀改分揀。
若事已施行,不可追改,謀欲報復,稱爲冤抑而告訴者,勿受。
』正統八年敎旨:『自己訴冤,從正分揀,毋坐官吏,以全尊卑之分。
』然自己冤訴可以改正之事,非特奴婢田地誤決,以至賦役不均,征徵斂過重,糶糴加減等事,雖是民之通患,亦是一己私冤,一切聽理可矣。
無知人民狃於告訴之禁,且官吏不罷,仍舊在任,故所告雖小,遭虐必大,民皆含噤不言,冤抑莫伸。
攸司不察敎旨本意,雖有冤訴可以正改之事,而指爲部民所告,亦不聽理,反加罪罰,遂使良法美意湮沒,以緻下情壅塞,猾吏日肥,民生日瘁,其弊莫甚,今後一應改正,自己冤抑之事,竝令陳訴推劾。
改正之際,輕事外,其貪婪虐民之事發露,則以卑下之告,雖不加笞杖,隨其輕重,卽令罷黜,以安民生。
」從之。
○遣通事金辛于遼東,告入朝火者張智生親喪。
又咨曰:「商倭也馬沙隻言:『對馬、一岐島、上松浦等處倭人修治五十餘船,欲於二三月間,入寇上國沿海之地。
』此言雖不可信,然係邊境聲息,爲此馳報。
」 ○世子上食于輝德殿。
○義禁府啓:「私婢內隱金,與奸夫阿乙丹殺其夫金奉,請陵遲處死;阿乙丹亦斬。
」從之。
2月22日 ○甲寅,議政府啓:「失農諸道人民就食他道者,當關津氷解之時,舟揖未易通行,或日暮未涉,且無齎糧,露宿草地,飢凍緻死,甚可慮也。
請於中外關津兩岸,置賑濟場,官給米醬救恤,令還本處。
」從之。
2月23日 ○乙卯,議政府啓:「賊人被獲,誣指讎嫌之家及有錢人戶爲窩主同黨,官發使令,收奪財物。
其家畏賊含怨報復,不敢辨訴,官亦不察,例以無主贓物,公然用之,不以爲怪。
且一應犯禁沒官之物,亦官自私用,皆爲未便。
自今雖指窩主同黨者,官吏覈實,乃坐其無主贓及犯禁之物,移關戶曹區處,毋得擅用,違者,司憲糾理。
」從之。
2月24日 ○丙辰,改茶房爲司尊院。
2月25日 ○丁巳,諭京畿、江原、平安道監司:『戶曹判書李堅基啓:桔梗沈水曬乾麤末三匙,糙米末一匙,菜一握,鹽醬半匙,水一沙鉢,和均作粥,一人食之,可療一時之飢,亦不浮腫。
』依此法試之,如可救荒,徧曉民間。
「 2月26日 ○戊午,議政府據兵曹呈啓:「近者受敎:『諸道焰硝煮取,以愚惑官奴助役,使不與知,以秘其術。
』然雖愚惑者,累日從事,則豈無可知之理!今後分遣敬差之時,每所焰硝匠一人、取土匠一人、助役五人,皆以軍器監慣熟者送之,隱密公廨,閉門煮取,毋使外人得見。
」從之。
2月28日 ○庚申,設水碾水砧于戶曹之南,尋罷之。
三月 3月1日 ○癸亥朔,議政府右議政河演、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來問安,仍啓曰:「近年除常參視事,臣等請於六衙日詣闕問安啓事,命以初一十六日爲定,未幾除十六日,故臣等及六曹參判以上,隻於初一日問安,今又命除之。
臣等以爲臣之事君,猶子之事父,雖一日不廢定省之禮者,父子至情,固不得不爾也。
若今月以有故而廢之,來月亦如之,以至終年而廢之,則非特情意否隔,固非臣子奉上之道也。
」上曰:「適以迷疾,特命除耳。
卿等之言然矣,予當受朔日問安之禮。
」 3月3日 ○乙醜,禮曹啓:「今年文科漢城試三所,講經分數,多少懸絶。
若三所擧子,合其講經分數而分二所製述,則必有不均之嘆。
初分擧子三所之數旣均,今年除分二所,姑於講經三所,各令製述,一所取十四人,二三所各十三人。
」從之。
○遣右贊成金宗瑞于忠淸道,審定泰安等處柵堡。
3月4日 ○丙寅,議政府據兵曹呈啓:「沿邊炯臺造築之式,腹衷烽火排設之制及監考軍人勸勵完護之條,參酌廢鍊後錄。
一,沿邊各處煙臺造築,高二十五尺,圍七十尺。
臺下四面三十尺外掘塹,深廣各十尺,皆用營造尺。
又於坑塹外面設木杙,長三尺,削皮銳上植地,廣十尺。
臺上造假屋,藏兵器及朝夕供用水火器皿等物。
看望人,十日相遞守之,新舊間絶糧時,所在官及監司節制使隨宜補乏。
一,監考及烽火海望人戶,貢賦外雜役,一皆蠲免。
一,監考勤謹者,每六年一次,散官職除授;烽火海望人能告事變捕賊者,依《續兵典》敍用行賞;其餘各人,依船軍例,計其到宿,差海領職。
一,腹裏烽火,非沿邊煙臺之比,勿築臺於在前排設峯頭,除地築煙竈,上尖下大,或方或圓,高不過十尺。
且繚以垣墻,以避惡獸,一,烽火,有事則監考卽告于其官,無事則每十日一告,傳報監司,每四季月,移牒本曹,以憑後考。
監考及看守人勤慢,監司守令無時考察;軍器點考敬差官,亦竝檢覈啓聞。
」從之。
3月5日 ○丁卯,集賢殿直提學李季甸投書于都承旨黃守身曰: 「文科漢城試講經分三所,製述分二所,已有成規。
初分三所,不論才之高下,但以人數定之耳,及講經之後,可以知其優劣也。
以此等其分數,分爲二所而製述之,眞取人之公道也。
儻曰試官所見不同,高下有異,講經已有成法,安有出此妄爲高下哉!要避過歇之名,強欲下之,亦非取人之公道也。
今聞講經入格者,一所二十八人,二所二十九人,三所三十七人,三所人才,如是其不同。
若三所各取之,則所取隻在所講之人,其中必有遺珠之嘆,亦必有作虒之弊矣,是豈公道也哉!臣未知已成之法之壞不出於未講之前,而出於已講之後,是議之出自何人也,爲何所也。
臣則以爲決非取人之公道也。
如不得已而分三所,則合三所所講分數,等其高下,以次而分爲三所,則才者不聚於一所,不才者亦不聚於一所,不爲才者之不幸,不才者之僥倖也。
又不得已而各以所講取之,則講經所入最多之處,取十四人,差可耳,如其可採,轉聞于上。
守身以啓,上問守身及左副承旨李純之,皆曰:」禮曹之啓爲是。
「命仍舊分二所製述。
時季甸以漢城試三所試官在試院,以爲或有爲子弟建此議,故投書言之。
3月6日 ○茂辰,世子上食于輝德殿。
○盜竊英陵鍮銅器,命刑曹、義禁府、漢城府,分捕廣州、果川、龍仁等處。
3月7日 ○己巳,義禁府提調李渲、李堅基、李承孫、委官鄭甲孫、大司憲李季疄、知司諫鄭之澹啓:「樸仲林欲以千長命之子千寶爲其奴金三之子金山,姦詐之跡已露,不可掩也。
巧飾萬端,尙不承,是宜拷訊,以得其情,今隻令據證定罪,上恩偏重。
爲仲林者自愧輸情之不暇,猶曰:『一息尙存,誓不承服。
』其不知上恩,言辭悖慢,莫此爲甚。
況義禁府豈宜不能取一仲林之招乎!請拷訊得情,以懲奸僞。
」 上曰:「仲林年老,且爲舊臣,遽爾拷訊,予以爲憐。
然事關父子之變,須待拷訊,乃得其情,則予何不從!」渲等更請之,上曰:「明日,六曹參判以上會議于政府。
」右議政河演、吏曹判書韓確、參判柳義孫、兵曹判書安崇善、參判趙克寬、刑曹判書尹炯、參判姜碩德、戶曹參判閔伸及渲、堅基、承孫、甲孫、季疄、之澹議曰:「諸證旣白,無辭可明,而尙不承,宜當拷訊。
」禮曹判書鄭麟趾獨曰:「此獄本爲辨父子眞僞,其父母已吐實,諸證皆具,不必取仲林之招而後決也。
但仲林敎唆詞訟變亂黑白之罪,爲可窮問,然此事幹奴主,不宜更加拷訊。
」上從麟趾之議。
○議政府據刑曹呈啓:「《續刑典》:『甲午六月二十八日以前二品以上公私婢妾所生男女,以自己奴婢贖身;三品以下九品以上賤妾子孫能自續者聽。
』三品以下,及於子孫,而二品以上,止於子女,甚爲不可。
乞從三品以下例,許子孫贖身。
」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銃筒衛之數二千四百,而一時難以充之。
今春始取才充差,及秋入番,其不入格而三走三力者,於防牌、攝六十,竝皆充差。
且差備軍,爲中樞院及上大護軍等丘史而設也,然入屬者鮮少。
自今銃銅衛、防牌、攝六十不入格者,其餘閑役人欲入仕者,先屬差備軍,仕多者從自願,司僕、司饔、忠扈衛諸員定屬。
若諸員之闕有限,不得入屬,仕滿十五朔以上者,依甲士別侍衛都目當次才不人例,攝隊副充差。
」 從之。
凡軍士取才不入格者,謂之才不。
3月9日 ○辛未,世子詣英陵,行晝茶禮。
3月10日 ○壬申,以歷陽大君琰改爲永膺大君,韓確判中樞院事,樸從愚吏曹判書,金允壽鹹吉道都節制使。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輝德殿四時大享及俗節別祭,鄕唐樂器及工人冠服,依文昭殿例製造。
」從之。
3月12日 ○甲戌,世子行寒食祭于輝德殿。
○司憲府啓:「校理樸彭年不能諫父不義,已爲過矣,又朦朧上書,有違事君父之道,請治其罪。
」諫院亦言之,上曰:「彭年悶其父罪,上書告冤,出於迫切而然也,何以罪之!」 3月13日 ○乙亥,諭平安道監司權克和:「予聞平安之飢,不若黃海,遣人巡視,則祥原郡飢死者十三人,浮腫者十七人,其餘飢戶亦多。
每壯男一人,日給米二合、豆一合;女一人米豆各一合。
老弱,專不賑恤,或至三四日不得食,將死者甚衆,予實驚惕。
一邑飢民,尙且如此,一道之民飢饉緻死者,未知其幾何。
黃海道失農尤甚,然聞監司盡心救恤,民之死亡,不若平安之甚也。
卿受一方之任,生民之命,懸于一身,何不之恤,使民飢且死如此其多也?委任之意,掃地矣。
自今勿復如此,毋使一民飢餓,以副予意。
」 3月14日 ○丙子,命都承旨黃守身,議于政府曰:「今李穆馳啓:『祥郡飢死者多。
』是必監司荒政陵夷之使然也。
予欲執緻問罪,然以宦者之言,進退大臣,有乖大體,爲遣朝官,更加覈實如何?如將執緻,以其道守令之賢者,攝監司之任,以幹救荒之事乎?抑更擇大臣以代之乎?且令體察使皇甫仁權行其任耶?」領議政黃喜、右議政河演、右參贊鄭甲孫曰:「不以宦官之言進退大臣,聖敎甚當,宜遣朝官,覈其虛實,若實則監司首領官,執緻鞫問,救荒之事,委皇甫仁管治。
」從之,遣判軍資監事李仁孫于祥原等處,審視之。
3月15日 ○丁醜,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家禮》,大祥後,婦人以鵝黃、靑碧、皂白爲衣履,其金朱紅繡,皆不可用。
東宮五承徽,祥祭後心喪三年服色,依此制。
」從之。
3月16日 ○戊寅,傳旨承政院: 大抵人君克勤無怠,乃可以安享天祿。
然年旣衰邁,則氣力從以羸憊,今予氣力之衰,年加月增,日甚一日,雖欲自強,恐有後悔。
自今事大、用兵、祭享堂上官除授、科罪等事外,其餘細務,悉令世子裁決,其草敎以曉中外。
右議政河演、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因問安來啓曰:「聞上體違豫,不勝驚惶。
上以疾欲頤養,臣等不敢違也。
刑決煩冗,不可親聽;三品以下除授,亦可已也,但新立條章,幹係大體,須當聖裁。
且不必下敎書,隻以傳旨下本府,以諭百官便。
」從之,遂傳旨政府曰:「事大祭享內別有所議事,大小用兵、堂上官除授、科罪、新立條章外,其餘細務,亦令世子聽決。
」 ○工曹判書崔府以老疾乞退。
○遣前兵曹佐郞曺彙于對馬島。
禮曹參議李先齊緻書宗貞盛曰: 足下能繼父志,誠心効順,久而不懈,我殿下深嘉之,遣官齎酒饌勞慰。
且聞足下遇災,特賜米豆布貨等物,具在別幅。
燒酒三十甁、淸酒一百甁、桂茶食。
燒餠各二角、淸蜜五鬥、天鵝五隻、乾大口魚二百尾、鮒魚四百尾、鯉魚五十尾、靑魚二千尾、松子二石、乾柿五十貼、白米三石、粘白米。
蕎麥米各二石、小豆一石、麥末二石。
特賜白細緜紬。
白細緜布各十匹、白細苧布。
黑細麻布各五匹、糙米一百石、黃豆五十石。
去年貞盛家火,故雲遇災。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設科取士,本欲得人,歷代莫不重之。
高麗之季,科擧之法大毀,赴試者率皆倩人代作,掌試者務欲先取所知,競行冒濫,恬不知愧。
國初,除去積弊,一新科目,逮至于今,防禁益嚴,然法久而弊,歲甲子,試有借代製述者,推明科罪,永立停擧之法。
若禁之不嚴,則漸至陵夷,弊復如前。
大抵臣子仕進之初,先行詐諼,心術已毀,餘無足觀。
自今擧子借他人製述者及爲人製述者、中間相通者,依對制上書詐不以實律,杖一百徒三年,永不敍用。
其考試對讀封彌收券等官及吏典漏洩題文者、潛通頭詞者、規伺封名者、要認筆迹者、知情者、故縱者,亦依右律論之,永不敍用。
其餘使令僕隷之類犯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杜冒濫之門,以正科擧之法。
武科試取,一應詐諼之事,亦依上項例施行。
」從之。
3月18日 ○庚辰,議政府據禮曹呈啓:「京妓一百二十五人,其數過多。
凡使臣及內宴時女樂四十人,雖加一部,亦不過八十人。
運花臺六人,補數十四人,竝百人,以爲定額,其餘二十五人革之。
」從之。
3月19日 ○辛巳,平壤土官司獄署令金幹來告承政院曰:「前年所捕大成山賊四十餘人,分囚諸郡。
平壤囚二十餘賊,去二月二十日日未沒,劫打守卒,成群反獄,九人逃出。
臣承監司之差,追及迎曙驛,賊發矢拒捕,臣射殺二人,又擒賊一人及官婢一人,餘則逃。
」政院以啓,卽命刑曹推鞫賊倘,諭平安道敬差官李仁孫曰:「大城山賊,非他強竊盜之比,實是草賊。
今聞金幹言,當初捕獲之時,遣人單弱,以詭計幸而得捕,是危殆之道也。
雖雲賊徒甚衆,廣布耳目,輒知官家動靜,捕之爲難,然大發軍兵,圍大城山數重持久,則小醜盡飢,不勞自殲,何不如此爲之乎?且此賊,白晝公然反獄而逃,常時牢獄禁令之踈明矣。
如此大賊,捕繫有年,迄今未決,使緻逃亡,甚可恨也。
上項事由,推覈官吏以聞。
其見囚大城賊罪狀,竝鞫以來,期欲速斷,以懲其惡。
」幹以功超二資,授京職。
時連歲旱荒,草賊群聚,據大城山爲窟穴,分群作隊,帶甲佩劍持弓矢,火民廬舍,殺害人物,掠奪財産,與衙吏官奴連結爲援,官欲捕之,卽相密報,鮮有獲者。
上再降諭書搜捕,乃得四十餘人。
其黨又在開城府靑石洞,以時竊發。
有知碧潼郡事者將之任,道經靑石洞,行數裡,又有三四人乘驛隨其後,賊數十人持兵欲奪馬,驛吏以告郡事,郡事欲彎弓射之,賊登山而走,遙謂之曰:「莫謂吾矢不及爾也。
吾與爾何相厄哉?」郡事以衆寡不敵,遂過行。
3月20日 ○壬午,議政府啓:「雖有良田,必以時耕種,以盡人力,將有秋成之望。
無恒心者或不預蓄穀種而盡用之,及其勸耕之時,畏其督責,雖治其田,而實不播種,
1月3日 ○丙寅,命還給盧重禮職牒。
司諫院啓:「重禮於中宮大漸之時,奉藥不謹,罪不容貸,請收是命。
」上曰:「重禮,旣已懲矣,且終不可不用也。
」 1月4日 ○丁卯,日暈。
○禮曹啓:「歷代科目無定額,唐歲取不下百五十人,宋三年一擧,多至千五百人。
本國三年例取三十三人,乙科三人,卽加擢用,其餘三十人,分差三館。
方今參外文官承政院注書、承文院、三館、奉常寺、集賢殿五十七員,其間或遷轉,或有故,窠闕頗多,每於式年外,例擧別試。
緣此近來二十間,諸生浮動,希望僥倖,弊固不小。
今三館之闕,多至十五,況今中外文臣任用之路,視古爲多,州縣敎官,皆以敎導差下,文科出身者,十居其一。
由是學授廢弛,文風不振,尤爲可慮。
乞將式年額數三十三人,今加十七,定爲五十人,以廣取士之路。
」下政府議之。
領議政黃喜、右議政河演、左贊成皇甫仁、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議:「文科取三十三人之法,不知何所據也。
然高麗自設科以來,未聞過此數而取之也,至我朝開國之初,文科之數,依已行格例,以三十三人爲定,載在《六典》,其設科取士之數,有自來矣。
況唐詩曰:『三十三人走馬回。
』觀此詩則中國古制亦然,非本朝無所據而臆定也,何至今日而更改成憲乎?雖以文官窠闕之多、別試之弊爲言,然儒官之設,非今日而始,取士之數,亦自古而然,尙無大弊。
儻或有闕員,其成均校書,有何事務而曠廢耶?且別試取士,本無定式,而出於一時,安有有志之士不讀書,而專望其別試乎?況詞章者,經學之枝葉也,抑安有不知根本而工製述者乎?若以製述爲嫌,別試講經,亦不難也,何必加數,輕改祖宗之成憲乎!宜令仍舊。
」 ○司憲府啓:「行城之築,已遣從事官矣。
且其民慣於築城,雖不遣體察使監督,事可濟矣。
比來年饑,民間飢困,凡一小官奉使出外,州縣供億之費、驛路迎送之弊,甚多,況大臣乎!請勿遣都體察使,以除民弊。
」不允。
1月5日 ○戊辰,日暈。
○諭平安、鹹吉道都節制使:「今聞朶顔衛韃靼,與西海野人謀欲寇邊。
此言雖不可信,然賊之詭計,固難知也,備禦之策,毋或小弛。
」 1月6日 ○己巳,議政府據禮曹啓:「每式年生員,取百人,去甲子年停試,故生員之在學者少,請於今年增取二百人。
且京都,人才所萃,漢城試二百之額,亦加二百。
」從之。
1月7日 ○庚午,遣都體察使皇甫仁于平安道,築行城,自碧潼郡小波兒松林峴至于非所裡平,石築一萬四千四百七十一尺,削土八千一百七十八尺,役本道民五千七百四十人。
又自定寧郡玉剛洞口至于獐項峯,石築三千一百五十三尺,削土一千五百尺,有關門、甕城、煙臺,役其郡民四百人,皆以二月十五日起築,至三月十五日而止。
以裡計者,十五裡五十步二尺。
1月8日 ○辛未,日暈,兩背兩珥冠。
○傳旨刑曹:「予慮獄囚淹滯,屢降敎旨,戒諭官吏,且立三限之法,期緻囹圄空虛,俾無冤抑。
比來獄囚久滯,屢至隕命,予甚悼焉。
大抵聽訟,務要詳明,而尤貴速斷,況誤罹刑憲,久在縲絏,含冤負屈者,豈不痛哉?其體予欽恤之意,移文中外,參考曾降敎旨及《六典》敎條,大小獄辭,務令速決。
」 1月9日 ○壬申,聖節使李堅基、奏聞使金何奉勑回自京師。
勑曰:「前得遼東都司奏:『王國移文,稱今年四月,有野人突入王境,殺虜人口頭畜而去。
』及聞李滿住等所管之人,累對王國之人,言欲報復,此必滿住等含憤所爲等因,已勑遼東摠兵鎭守官,差官往女直野人地面挨追。
近者,都督別裡格等將所搶王國男婦十人,送至遼東,已給與衣糧優養。
其別裡格等來京備奏:『比先女直者兒兀歹等在建州居住,宣德八年,被王國軍馬搶殺甚衆內搶男婦十口,見在王國,所遺幼少,今已長成,委是報復前讎。
今謹遵朝命,送還朝鮮人口,請朝廷一體差人,往王國挨取見在人口給還,免緻彼此讎怨。
』等情,詞極懇切,誠可憐憫。
朕以王爲秉禮之邦,若復差人,不免煩擾,已撫慰別裡格等,回衛俟候,玆將彼挨還人口,付王國使臣李堅基等領回,給親完居。
勑至,上宜體朕此意,遣人於境內,挨査女直者兒兀歹等家男婦十口,送遼東摠兵等官處,給還其親,非特遂彼骨肉之情,王之邊境,亦得永寧。
王素重德義,爲賢藩屛,宜敦崇和睦,保境恤隣,用造下人之福,副朕一視同仁之心。
王其欽承之。
」 又賜歷日,發還漂風濟州民二人,其冠服奏請則不準。
金何謂禮部尙書胡濚曰:「我殿下在位三十年,大人在禮部亦將三十年,明知我國之事。
殿下敬事朝廷,小心謹愼,何嘗奏不當奏之事乎!世子冠服,與陪臣無別,一國臣民日夜顒望聖恩,請更奏達。
」濚曰:「纔下聖旨,臣子如何便得再奏!爾可申于通政司。
」何遂申通政司以奏,又不準。
○安平大君瑢奴金伐介居閭延,曾被虜久在野人地面。
後茂昌千戶李乙孫之女,又被虜而去,伐介娶以爲妻。
及其妻刷還,伐介竊騎野人馬,隨後逃來,上憐其累年被虜而還,特命免賤,授上林園副給事。
1月10日 ○癸酉,議政府據戶曹呈啓:「竊稽諸司奴婢身貢之法,所耕田收稅一石以上全貢,一石以下半貢,十蔔以下無所耕者全除。
損實諸道,已依此例行之。
其試行貢法之道則所居州縣下下年免貢,下中年半貢,下上年以上全貢。
且全貢之數,木緜布則二人納一匹,緜紬三人一匹,正布獨納一匹。
然守令於收貢之時,木綿緜紬,人自各納,故未滿一匹而納半貢者,亦如之,尺寸分裂,未成貨匹,不中於用。
自今正布外木緜緜紬,皆以全匹計納,其未滿一匹者,以正布折納。
又東西兩界極邊閭延、慈城、慶源、鏡城、富居、甲山等地散居奴婢之數不多,其身貢納于所居州縣,以備糧餉。
」從之。
○命立表石于文順公閔頔之墓。
元敬王後三代親墓,皆立表石。
1月11日 ○甲戌,以骨看副萬戶劉無澄介加萬戶,吾都裡司直童敦道加副萬戶,骨看司直李汝於加副萬戶,骨看司直李都之麿加副萬戶,兀良哈司直伊下所加副萬戶。
1月12日 ○乙亥,日重冠兩珥。
○黃海道海州、載寧、遂安、信川、江陰等處地震。
1月13日 ○丙子,日暈,兩珥背。
○移禦安平大君瑢弟。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義州土官隊長八革四,隊副十六革六,設司勇十人,依鎭邊例,正品五稱展力徒尉,從品五稱効力徒尉。
」從之。
○同副承旨安質歿,賜棺槨米豆三十石、紙百卷、石灰四十石,又賜祭。
1月14日 ○丁醜,議政府據兵曹呈申:「洪原縣鹹關嶺下,新設鹹原站,土田塉薄,驛吏不得安業,況於小邑,已有平浦、新恩兩站,不必加設。
且鹹興府松峴道路,非鹹關嶺高險之比,亦爲捷經,使客野人通行之處。
請德山站,勿移水田平,移置松峴西古城平。
又移新恩站于門巖,革鹹原站,其站吏分屬德山、新恩兩站。
」從之。
1月16日 ○己卯,以永興大君琰改爲歷陽大君,李宣戶曹判書,黃緻身判漢城府事,成念祖開城府留守,李明晨同知敦寧府事,樸堧仁壽府尹,成奉祖戶曹參議,韓磌工曹參議,趙瑞安承政院同副承旨。
1月17日 ○庚辰,諭黃悔、平安、江原道監司:「其道去年飢荒,民生可慮。
窮材僻巷,守令或不巡視,使民餓死,自今守令日巡民間,盡心賑恤。
且兇年,民飢羸憊,至春得疾,鮮有生者也。
曲加布置,不使飢餓,得免殞歿,以副予意。
」 1月18日 ○辛巳,月掩歲星。
1月19日 ○壬午,日暈。
○世子詣英陵,行晝茶禮。
1月20日 ○癸未,江原道監司啓:「三陟府民古音金妻死,僧信沉謂曰:『燒葬古陵室,則子孫吉。
』古音金從其言,燒骨葬于東山伊陵,請論如法。
」上議于政府曰:「東山伊陵,世傳穆王祖上之陵,然穆王自全州徙三陟,未久,又移鹹吉道,其間豈有陵室?此必無之事也。
但外家如崔氏、申氏之墓,舊皆以陵室稱之。
外家久遠墳塚,安知其必無耶?然外家墳塚盜葬之罪,不可以反逆論,事在赦前,置而勿論何如?右議政河演、左參贊鄭苯曰:」東山伊陵,父老傳言穆王祖上之陵,壬申年,始行國祭,又定守護軍,至辛巳、壬午年間罷之,然無載籍可攷。
若果陵室,而古音金盜葬,則罪不可赦,請遣官辨覈父老之言,然後乃定其罪,以絶後世之疑。
「右贊成金宗瑞、右參贊鄭甲孫曰:」州縣如有胎室陵寢,則必有恩例,故爭相讃揚,以希上恩。
若眞陵室,豈至今日而尙未定耶?雖遣朝官覈之,不過父老之言而已,勿遣官,以凡人墳墓盜葬例論。
「上從宗瑞等議,下刑曹按律,罪當杖一百流三千裡,以犯在赦前勿論,止令移葬。
1月21日 ○甲申,行成均大司成金泮上書曰: 文武竝用,長治久安之道也。
蓋唐、虞之際,惟時亮天工者,無非文武之士,而於斯爲盛,庶績鹹熙,降自夏、商,皆不能及,惟周室人才之多,乃盛於此。
《詩》曰:「濟濟多士,文王以寧。
」又曰:「赳赳武失,公侯幹城。
」此文王所以得人之盛,而賴以長治久安者也。
今我聖朝,文弘敎化,武振威風,文武吉士,濟濟洋洋,盛於唐、虞之際、周室之多矣。
然而文武兩科取士之數,有愧乎中朝,臣竊有憾焉。
歲戊申,臣以書狀官入朝,至漁陽驛,見國子學知敦謙,問中朝取士之數,謙曰:「予於甲辰登第,黃榜百人,書名於黃紙,唱之於內庭,用之朝廷庶位。
白牓百人,書名於白紙,掛之於外壁,用之州郡敎授。
」以是觀之,我朝文科之數少,而三館多缺,誠有如禮曹所啓矣。
臣久在師席,迪知人才之多,又爲武學提調,亦知武才之多矣。
乞依中朝科擧之數而折衷之,文科紅牓取三十三人,用之於中外庶位;白牓三十三人,用之於州郡敎授。
武科紅牓取二十八人,用之於中外庶位;白榜二十八人,用之於各浦萬戶。
然八道三百二十餘州縣,豈以白牓三十三人而盡充敎官哉!自今會試不中者,亦幷爲敎官。
古者,列國各有史官,掌記時事,至於外方,亦有外史,前朝亦置司錄,州郡政治得失、風俗美惡,莫不備記。
故人尙知慕其爲善,憚於爲惡,治隆俗美矣。
今皆無之,是以凡爲守令者,無所畏慕,槌民之膏,斲民之髓,貪暴不法者,往往而見。
乞依古者外史之法,敎授官職兼司錄,治政風俗美惡,悉書之,每於春秋,密封送于春秋館,轉聞于上,於以考其俗尙之美惡、政治之得失而勸懲之。
敎官於記事之際,或以私情枉其是非者,痛繩以法,永不敍用。
如不置外史,使貪酷之吏不知畏慕,恣行不義於六朞,則豈若依《六典》仍舊三十箇月之爲愈也?伏惟察納。
下政府議之,僉曰:「不可。
」遂寢。
1月22日 ○乙酉,世子率百官,行練祭于輝德殿。
○卒贊成事柳曼殊孫副司正柳泗犯罪,欲以曼殊元從功臣免,上謂都承旨黃守身曰:「曼殊同時被罪鄭道傳、沈孝生、張至和、李懃,俱以開國功臣,削去錄券,子孫不得蒙蔭。
曼殊以元從,獨何與功臣之列乎?」命削其錄券。
1月23日 ○丙戌,月掩心星。
○命停今年春等諸道採金。
1月24日 ○丁亥,議政府啓:「國家昇平日久,凡民狃於安逸,飮食無節,家有數鬥之穀,則不顧將來,釀酒糜費,至於事神事佛,靡所不爲,專仰義倉者,滔滔皆是。
守令若知此弊,分其民戶貧富,斂散賑貸得宜,則所費少而所施博,或失其宜,則貧富等受而所費甚多。
今以甲子年之事觀之,鹹吉道隻將十萬餘石,能救一道之饑,京畿則幾至八十餘萬石,忠淸道幾至百萬石,多少如此懸絶,專是斂散之得失也。
近來水早相仍,連歲賑恤,畜積殆盡。
民戶貧富,守令不曾分揀置簿,及聞國家差人擲簡,謀免一時之責,齎持米穀,倉黃奔走,散之無節,故奸猾之民,利其受穀,雖有穀者,窖地以藏,外示飢狀,隨告隨給,虛費實多。
甚者,預給米穀,稱爲擲簡之米,雖至於死,使不得食,雖有餓死者,亦且諱之。
若移流丐乞者入境,暫不救恤,督送他邑。
監司及朝官擲簡之際,巧飾避罪,救荒之事,視以爲常,貧乏之民,未蒙實惠,國庫虛竭,亦由於此。
今當出其不意,差官擲簡,姑令監司分遣首領官及敎諭檢律驛丞,審察賑貸之狀,亦自親巡糾治,以副盛朝子惠生民之意。
且黃海、江原、平安三道,失農尤甚,守令救荒勸懲之方,不可不嚴,依丙辰年例,隨罪輕重除贖,或杖七十六十笞五十後還任。
其有救荒有成効者,加資勸勵。
」從之。
○義禁府啓:「今所辨金山、千寶之事,留守成念祖備知本末,請囚鞫之。
」上曰:「此事,初因念祖而發,反囚之可乎!予將親問之。
」時念祖以病在家,遣都承旨黃守身問之,念祖曰:「臣初爲刑曹參判,家奴豆乙萬曰:『此童爲千長命之子千寶無疑矣。
』今刑曹欲以承旨樸仲林奴金三之子金山爲斷,主若從之,必蒙大罪,且天可畏也。
臣母亦言爲長命之子,臣甚疑之,及上官之後,言于同列,同列皆微笑莫信,臣獨以爲此事關係綱常,非本曹所獨斷,遂請與三省交鞫耳。
」 ○初,副司直洪道常女,年未許嫁,約以觀察使韓惠之子爲壻,預納婚書,過期不婚。
女及嫁年,謹寧君禯欲以達川令踚議婚,告宗簿寺,宗簿以道常已納惠子婚書,不聽。
至是,上聞之,下道常及宗簿提調權孟孫、少尹金安生、注簿金彭老于義禁府鞫之。
時,提調皇甫仁在平安道,判官樸審問亦從皇甫仁,命義禁府,遣吏執審問以來。
又下書皇甫仁,問其由。
後義禁府請待皇甫仁事畢上來,幷鞫之,命勿問,仍拷訊道常等,具服。
義禁府啓:「道常於女子嫁年前,違法約婚,已爲不可,又厭宗親,托以辭婚。
孟孫、安生、審問、彭老等亦右道常,輕慢宗親,竝照以違親王令旨律,杖九十。
」命皆隻令罷職。
1月25日 ○戊子,日暈。
○遣工曹參判李穰,如京師謝恩。
表曰: 睿澤覃施,懷綏旣篤。
綸音渙降,感激冞深。
糜粉難酬,驚惶罔措。
伏念臣叨襲弊服,幸際昌辰。
顧未效於涓埃,唯知謹於屛翰。
何圖賤價之返,優荷宸眷之隆!念海船漂泊之艱,特令安集;憐邊氓俘虜之苦,仍命發還。
洪私若玆,前昔所罕。
伏遇陛下至明旁燭,大度包容。
推一視而同仁,慈踰怙恃;利萬物而竝育,德侔生成。
廼使遐陬,獲蒙殊渥。
臣謹鯷封述職,倍殫葵藿之誠;虎拜揚休,恒祝岡陵之算。
又奏曰:「今承勑諭,令還女直者兒兀歹等家男婦十口。
臣竊嘗宣德八年、正統二年兩次所獲人口頭畜零瑣物件,仰體勑諭事意,盡行送還,無有一口存留。
今次昔居建州者兒兀歹所索十口,若係被虜人數,合於宣德八年俘虜人口追還之後萬住等回報文書,必當告說。
又於正統六年,滿住管下蔔剌兀根隨欽差指揮吳良等官,前來本國刷還時分,亦不告索,經今年久,略不告取。
本賊等違背累降勑旨,乃於正統十一年四月,突入本國茂昌地面,恣行作賊,虜掠邊民,分占爲奴,及蒙降勑,責令刷還,不敢違了,巧生奸計,規免罪惡,虛捏奏達,情狀明著,伏惟聖鑑。
臣今欽蒙聖上憐憫小邦,刷還被虜人口,聖恩深重,圖報無由,些小俘虜,何計損益,以有爲無,敢恡不還,仰冒天聰!聖慈矜察。
方物表曰: 宸眷悉深,曲加撫綏。
土宜雖薄,聊表忱誠。
謹備黃細苧布二十匹、白細苧布二十匹、黑細麻布五十匹、黃花席一十張、滿花席一十張、滿花方席一十張、雜彩花席一十張、人蔘一百觔、雜色馬一十六匹。
右件物等,製造匪精,名般亦寡。
豈充旅庭之實?庶修執壤之儀。
皇太後禮物,白細苧布、紅細苧布各一十匹、黑細麻布三十匹。
中宮禮物同。
又獻海靑二連。
○童所老加茂來獻馬一匹。
1月27日 ○庚寅,諭慶尙道監司:「聞寧海府産出銅石中,深重靑間在,今遣副司正李昌門取採,其餘郡縣産銅之地,亦幷試之。
」昌門至寧海時羅洞,掘得深重靑四錢六分、三靑八分,眞寶縣柳永谷得六分,靑松郡先仇知裡得一錢。
1月28日 ○辛卯,白氣見于東南方。
1月29日 ○壬辰,以李堅基爲戶曹判書,李宣知中樞院事,權孟慶工曹參判,李穰同知中樞院事,文敏僉知中樞院事,文汝良守司憲持平,全之慶守司諫院右正言。
○議政府啓:「漢城府、訓鍊觀、三館,於赴擧諸生錄名之時,例取錢物,有違於義,令攸司禁理。
」從之。
二月 2月1日 ○癸巳朔,世子引見集賢殿直提學李季甸,傳上旨曰: 用人,國家重事,前此執政擅權,三品以下則不啓而除,用人之法踈矣。
其後旣設保擧褒貶之制,又立行守及前銜新進落點之法,堤防已足,而用人未精。
若賄賂之行,未知有無,然亦未可據禁,至除授之際,三品以下,一望三人,君上未知人品而落點,有違用人之意。
使政府六曹密薦可用之人,考其薦之多少擢用,何如?如此則見薦之人,亦未知爲誰之薦矣。
若所薦不善,則薦之者,其不愧乎!必不以私意薦之矣。
古人論用人之法多矣,博考古制,商確以聞。
季甸稽古制以進,因上書曰: 國家旣立保擧褒貶之法,又立行守及前銜新進落點之制,選法至爲纖悉,猶慮未得其賢,欲廣得賢之路,此甚美意也。
然立法雖美,弊亦隨之,姑以已行之事言之。
保擧使六品以上,每當式年,薦其七科,當其薦時,或父子兄弟相爲請之,或同寮交友以其親戚相換而薦之,甚者親自請囑,往往無實之人,獨多其薦,爲人所笑者多矣。
褒眨始於唐、虞之考績,而歷代所不可廢也。
然比年以來,用人一循資格而升黜,專在於殿最。
由是諂媚之風長,而廉恥之道喪矣。
且秉殿最者,能公其心而不畏強禦者幾人!若門聯閥閱者則雖其不才,不能置之於下列,其心豈不知不才之可置下列也!然見忤於閥閱,將爲後日之害故耳,此勢之不得不然也。
行守之法,可以杜絶枉濫,然是法可畜常流,不可以待賢士,古人論之詳矣。
凡爲仕者,率皆始於壯年,其間雖有才德奇偉之士,循資而進,歲月已逝,易至摧頹,摧頹之後,雖處可爲之地,豈能如少壯之時乎!前銜新進落點之法,使用人之權不在於下也。
然前所落點者,或未見用,而後所落點者,反見先用,則雖無自薦之名,而進退之權,實在於下。
凡此四條,皆臣所謂立法雖美,弊亦隨之者也。
然於常選,捨此四條,又何求哉!但當矯其弊而已。
至於拔擧賢能,不可拘於一定之制。
若立使某官以上密薦之法,則事雖甚密,人皆知某官以上爲薦主,其爭趨競進,當無異於保擧之弊矣。
然保擧闊而其用緩,密薦切而其用急,弊而後救,亦難矣。
且人情,附己者右之,不附者外之。
附於權勢者,或有其才,必無其行,使辦細務可矣,付之大事,固不可也。
其有才德奇偉之士則其不附權勢也必矣,得入密薦之例難矣。
雖無好惡之私,知人之明,聖哲所難,人之淺深,不可易曉,眞知賢能之實而薦之,亦豈人人之所能爲乎!是故明主重擧主。
唐太宗曰:「若不得擧主,何由得賢!」宋眞宗曰:「不若先擇擧主,以類求人。
」爲今之計,莫若先得擧主耳。
臣竊念知臣莫如君,宸鑑擇大臣之中可爲擧主者,密令薦進,不使外人知之。
旣薦之後,更察其賢否,兼採銓曹之議而試用之,其人果賢則不拘資格,越序而用之,此孟子所謂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而後用之之義也。
若爾則已見用者,感其睿恩,益勵其節,未見用者,亦將奮發,興起於善,旣無立法之煩,將有得賢之效矣。
書上,留中不下。
○召右議政河演、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命世子傳旨曰: 部民告訴之禁,許稠在太宗朝建白行之,至今遵用。
然弊生,故分遣行臺,問民疾苦。
稠亦曰:「若上遣官特問之,則許民悉告無隱可也。
」近卿等請遣行臺,集賢殿亦言之,豈無所聞而然耶!予亦有所聞也。
然念無知之民,陳訴或妄,從而罪之,是使民言之而反罪之也。
演曰:「若不罪妄告者,則必多構誣言,以亂國政,閱實無驗者,當罪之。
」宗瑞曰:「行臺,固所當遣也。
且守令以考最拜京官,而後發貪汚不法之事,幷罪監司,以嚴黜陟之法。
」上曰:「立法則雖至親勿赦,其以守令之罪追論監司,一一罪之,無乃難乎!當更思其終。
」演等曰:「所謂罪者,非永不敍用也,量宜科罪以警之。
」上又曰:「守令十考十上者,超資奬勸可矣。
然殿最,其能一出於正乎!且十上者,無乃多乎?」演等曰:「十考則必經五監司矣,若非特異者,豈能皆居上考乎!」都承旨黃守身曰:「昔者諸道監司,殿最甚輕,自憲府審駁之後,殿最稍重。
今立此法,則十上者寡矣。
」甲孫曰:「臣嘗任監司,守令之可居上考者,不過一二。
我國人才本少,監司尙未精擇,況守令乎!例皆平平之人黜之,則代者亦如之,或反不及,徒有迎送之弊,故於殿最,或上或中,使不遞任而已。
京官僚佐,非一二,互相可否,監司以一身,專制方面,民之休戚係焉,尤不可不擇。
今材爲堂上官,卒多爲之,諳鍊宰相,以爲秩高而不遣。
乞自今雖六曹判書,亦許爲監司。
」苯曰:「不在職之高下,在其人賢否。
」上曰:「六曹判書,其職甚重。
中朝六部尙書,久於其任,我朝不過三四年,宰相之數不多,更代爲之。
若監司無其人,或遣按廉何如?」演等皆以爲:「方面須用重臣,按廉位卑,不可遣也。
」宗瑞曰:「與其用衰耄大臣而無益,孰若擇賢按廉之爲愈也!」守身亦以按廉秩卑爲言,上曰:「雖秩卑者,特賜儀物遣之,何不威重!許令張蓋持鉞而行,何如?」演曰:「若遣按廉,依監司例,賜敎書,借銜臺省,率吏卒以去可矣。
」上又曰:「守令三十年政績,予嘗以爲出於公論,或有請托而得之者,亦未可信也。
」 2月2日 ○甲午,還禦景福宮。
○野人萬戶金時具等七人來獻土宜。
○諭全羅道監司李思任:「前此火砲之制失宜,矢不及遠,盡皆無用,予深軫慮,屢更其制,然後藥力十倍,矢石遠到。
去歲乙醜,下三道適歉,然以禦侮之備,不可小弛,分遣監鍊官,盡廢舊器而新鑄之,此卿所知也。
今遽欲請罷,予不取也,其速依舊鑄成。
」仍命全羅、慶尙道,姑停焰硝煮取,以寬民力。
時焰硝監役官藥匠,年年橫行,郡邑侵漁,故民甚苦之。
○忠淸道藍浦住故郞將崔澤妻淑人金氏年百六歲,賜米十石。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諸道守令萬戶,或因父母妻之病,使其子姪申呈請暇,甚爲煩冗。
今後父母病則各於其道監司呈辭,監司計其程途遠近,依京官病親呈辭給暇例,三日以上程,給三十日;六日以上程,四十日;十日以上程,五十日;十五日以上程,七十日,移關該曹,限日內還來者,隨卽改下,過限者遞差。
妻病,勿許給暇。
」從之。
2月3日 ○乙未,諭京畿、忠淸、全羅、慶尙道監司:「年前農事,雖不至兇歉,亦不可爲豐稔,道內饉餓之人,予雖不諭,卿所當恤。
但平安、黃海、江原道失農尤甚,人民流離,處處行乞,慮恐官不及知,未盡救恤,或緻殞命。
卿等曲加賑恤,俾免餓莩,以副予意。
」 ○世子上食于輝德殿。
2月4日 ○丙申,諭慶尙道處置使:「今聞對馬、一歧、肥前州倭等相結爲黨,欲於二三月間作賊,修其舟揖,但未知所向耳,卿密問商倭以啓。
」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慶尙、全羅等道試行米布相換之法,民不樂從,請罷之。
」從之。
2月5日 ○丁酉,慶尙道都節制使李澄玉辭職曰:「臣父年九十六歲,餘齡無幾,特蒙聖恩,來任父鄕近地,以便覲省。
然解職還家,以終其養。
」從之。
2月6日 ○戊戌,議政府據刑曹呈啓:「贖者,所以代罪也。
承差使令,或因犯人敎唆,或因自己讎嫌,誣指族親,妄稱負債,威逼徵贖者,間或有之。
其人亦畏威,不敢訴冤,官吏亦不之察,無辜之人,傾財破産,非唯冤怨不貲,有違徵贖本意。
今後如此使令,隨卽依律罪之,定其軍役;官吏知情者,幷令罪之。
」從之。
2月9日 ○辛醜,禮曹啓:「今生員取二百人,等第之數,宜倍前額,一等十人、二等五十人、三等一百四十人。
且當王後期年之內,停遊街慶賀,應牓謝恩謁文廟用吉服,東宮肅拜及各司拜謁,白衣黑頭巾黑帶。
」從之。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今贓吏李正文子處恭欲赴擧。
竊稽宣德七年敎旨:『善善及子孫,惡惡止其身,古之厚章,贓吏子孫有才行者,隨例敍用。
』因此金漸之孫渾、辛以剛之子盤石,已令赴試,處恭亦依此例。
」從之。
2月10日 ○壬寅,世子上食于輝德殿。
2月11日 ○癸卯,命臨瀛大君璆、歷陽大君琰,分管鍾城、穩城京在所事。
2月12日 ○甲辰,傳旨吏曹:「守令殿最之法雖嚴,考滿遞任之際,或十考十上者,隨例除拜,上中相間者,反居高選,非惟褒賞之典不明,賢否混淆,有累銓選之法。
自今十考十上者,超一資除授,以爲恒式。
」 2月13日 ○乙巳,副知敦寧府府事閔騫上書曰: 臣近日奉香往開城府觀音崛,行水陸齋。
其所屬田雖百結,半在京畿左道,氷合則未及漕轉,三壇供米,皆得於市,展轉相買賣,或雜魚肉,豈無腥膻之氣乎?今此水陸,非徒佛供,乃爲祖宗,可不敬哉?臣以爲西籍田距寺不遠,以籍田所出,量宜題給,減其寺所屬田,甚爲便益。
且臣道經樸淵,祠宇頹傾,不菽風雨。
又去年春,祭于公州熊津,奠獻禮物,或代以他物,凡所施爲,不合於儀,此臣之所憾憤也。
乞名山大川壇及一應祭所,依巡陵例,每歲春秋,遣官巡審,頹傾者修之,破毀者改之。
凡不如儀者,一皆點檢,以新祀典。
下禮曹議之。
禮曹啓:「諸道壇廟巡審之法已立,不必更議。
西籍田,本爲祭享而設,不宜用於佛寺。
」從之。
2月15日 ○丁未,賻參議韓磌棺槨、米豆十石。
2月16日 ○戊申,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輝德殿禫祭儀:「十五月而禫。
前享四日,簷事院請齋戒三日。
獻官諸執事及從官應從升者,竝緻齋二日於本司,一日於享所;宗親文武百官及諸衛之屬守衛殿門者,各淸齋一宿。
前一日,殿司帥其屬,揚除殿之內外。
王世子具深染灰色衣、烏紗帽、黑角帶、白靴,出宮乘輦,導從如儀,至殿門外降輦。
左中護引王世子就齋室,侍衛如常。
執禮設王世子位於殿東廊,西向;設亞獻官終獻官位於王世子位之後近南,西向北上;設內大君諸君位陪祭位於神門之東南廊,北向西上;執事者位於神門之西南廊,北向東上;監察位於其西;〈書吏陪其後。
〉執禮位於東階之西,西向;謁者贊者贊引在南差退,俱西向北上;〈若內庭狹窄,則設贊者位於外庭東階之西西向。
〉設宗親文武百官位於外庭,文東武西,俱每等異位,重行北向,相對爲首;〈宗親,每品班頭別設位;大君,特設位於正一品之前。
〉設監察位二於文武班後,北向。
〈書吏各陪其後。
〉享日未行事前,宮圍令整拂靈幄。
典祀官殿司各帥其屬入,奠祝版於靈座之右,〈有坫。
〉陳幣篚於尊所,設香爐香合幷燭於靈座前,次設祭器實饌具,設尊於戶外之左。
雞彜一〈實明水。
〉、鳥彜一〈實鬱鬯。
〉、犧尊二〈一實明水,一實醴齊。
〉、象尊二〈一實明水,一實盎齊。
〉爲三行,〈第一行鷄彜鳥彜,第二行犧尊,第三行象尊。
〉皆加勺冪,北向西上。
〈凡尊,實明水爲上。
〉設瓚盤一於尊所;設洗於東階東南,北向,〈盥洗在東,爵洗在西。
〉篚在洗東加勺,罍在洗西南肆,實以巾;〈若洗爵則又實以瓚一爵一〉亞終獻洗,又於東南,北向,〈盥洗在東,爵洗在西。
〉篚在洗東加爵,篚在洗西南肆,實以巾;〈若洗爵之則又實以爵二。
〉設諸執事盥洗於亞終獻洗東南,北向。
享日醜前五刻,〈改三更三點,行事用醜時一刻。
〉宮闈令整拂靈幄,典祀官殿司帥其屬入,實饌具畢,贊引引監察升自東階,點視陳設。
前二刻,宗親及百官皆就門外;前一刻,亞獻官以下諸執事皆就殿門外。
執禮帥謁者、贊者、贊引,先就殿庭拜位,四拜訖就位。
贊引引監察及典祀官諸執事,入就殿庭拜位,重行北向西上。
立定,執禮曰:」四拜。
「贊者唱鞠躬四拜興平身,監察以下鞠躬四拜興平身。
贊引引監察就位,贊引引諸執事詣盥洗位盥洗訖各就位,奉禮郞分引宗親及百官入就位,謁者引亞終獻官入就位。
宮闈令開匱,奉出神主,設於座,覆以靑苧巾,設幾於後。
執事者詣爵洗位,洗瓚拭瓚,洗爵拭爵,置於篚,奉詣尊所,置於坫上。
副知通禮進齋室前跪,贊請行禮,王世子出,副知通禮引王世子入就位,〈從官、翊衛,從入。
〉執禮曰:」四拜哭。
「副知通禮贊請鞠躬四拜哭,王世子鞠躬四拜哭盡哀。
亞終獻官及宗親百官同。
〈贊者亦唱,先拜者不拜。
〉副知通禮贊請哭止興平身,王世子哭止興平身。
亞終獻官及宗親百官同。
〈贊者亦唱。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詣盥洗位北向立,翊衛一人跪取匜興沃水,又一人跪取盤承水,王世子盥水,翊衛跪取巾於篚以進,王世子帨手訖,翊衛受巾奠於篚。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升自東階,〈從官、翊衛,從升。
〉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鬱鬯,從者以瓚受酒。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入詣靈座前北向立,贊請跪,從官一人奉香合跪進,又一人奉香爐跪進,副知通禮贊請三上香,從官奠爐于案。
從官以瓚跪進,副知通禮贊請執瓚灌地訖,以瓚授從官,從官以授大祝。
從官以幣篚跪進,副知通禮贊請執幣獻幣,以幣授從官,奠于靈座前。
〈凡進香進瓚進幣,皆在東西向;奠爐受瓚奠幣,皆在西東向。
進爵奠爵,準此。
〉副知通禮贊請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少頃,副知通禮引王世子升自東階,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醴齊,從官以爵受酒。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入詣靈座前北向立,贊請跪,從官以爵跪進,副知通禮贊請執爵獻爵,以爵授從官,奠于靈座前,〈有坫。
〉副知通禮贊請俯伏興小退北向跪。
大祝進靈座之右,東向跪讀祝文訖,副知通禮贊請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謁者引亞獻官詣盥洗位北向立盥手帨手訖,謁者引亞獻官升自東階,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盎齊,執事者以爵受酒。
謁者引亞獻官入詣靈座前北向立贊跪,執事者以爵授亞獻官,亞獻官執爵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靈座前,〈有坫。
〉謁者贊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謁者引終獻官行禮如亞獻儀訖,引降復位。
執禮曰:」四拜哭。
「副知通禮贊請鞠躬四拜哭,王世子鞠躬四拜哭盡哀。
亞終獻官及宗親百官同。
〈贊者亦唱。
〉副知通禮贊請哭止興平身,王世子哭止興平身。
亞終獻官及宗親百官同。
〈贊者亦唱。
〉副知通禮贊請哭止興平身,王世子哭止興平身。
亞獻官及宗親百官同。
〈贊者亦唱。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還齋室,謁者引亞終獻官出,奉禮郞分引宗親文武百官以次出。
贊引引監察及典祀官諸執事,俱復拜位,執禮曰:」四拜。
「贊者唱鞠躬四拜興平身,監察以下鞠躬四拜興平身,贊引以次引出。
宮闈令納神主如儀。
執禮帥謁者,贊者,贊引就拜位四拜而出,典祀官,殿司各帥其屬徹禮饌,大祝奉祝幣痤於坎。
攸司進無楊赤色黑衣,王世子改服,乘輦還宮如來儀。
亞終獻官〈內大君諸君。
〉執禮一〈從三品。
〉、大祝一〈文官四品。
〉、宮闈令一〈內侍府六品。
〉、謁者一〈奉禮郞。
〉、贊者二〈通贊。
〉、贊引、祝史、齋郞各一〈皆參外。
〉、執尊者二〈六品一、參外一。
〉、爵洗、盥洗各一〈皆六品。
〉亞終獻官盥洗一〈參外。
〉從官四〈詹事及書筵官。
〉翊衛二、副知通禮一、監察一。
祭文式,與虞卒哭祭同。
」 英陵禫祭儀:「獻官、守陵官及諸執事各服其服,俱就紅門外。
時至,謁者、贊者先就拜位四拜訖,各就位。
謁者引監察、典祀官及諸執事入就位四拜訖,謁者引獻官及守陵官入就位。
贊者曰:」四拜哭。
「獻官及守陵官、典祀官鞠躬四拜哭盡哀。
〈先拜者不拜。
〉謁者引獻官詣盥洗位盥洗訖,謁者引獻官升自東階,詣尊所西向立,執事者酌酒。
謁者引獻官詣靈座前北向跪,三上香,獻爵奠爵,俯伏興小退跪。
大祝讀祝訖,獻官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少頃,謁者引獻官升自東階,詣尊所酌酒,詣靈座前獻爵奠爵,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少頃,謁者引獻官行禮如亞獻儀訖,引降復位。
贊者曰:」四拜哭。
「獻官及守陵官,典祀官四拜哭盡哀,哭止興平身。
謁者引獻官出,守陵官及典祀官亦以次出。
謁者引監察及諸執事俱復拜位,贊者唱四拜,監察以下四拜訖,謁者引監察以下以次出,謁者、贊者就拜位四拜而出。
祭文式,與四時大享同。
」 ○先是,儀注詳定官撰嗣王卽位儀,冠服吉兇之制未定,稽古制以進: 周成王崩,康王麻冕黼裳,卿士邦君麻冕蟻裳。
王旣受顧命,出在應門內,諸侯入再拜出,王反喪服。
蘇氏曰:「三年之喪旣成服,釋之而卽吉,無時而可者。
太師奉冊授王于次,諸侯入哭於路寢,而見王於次,王喪服受敎戒。
聖人復起,不易斯言矣。
」潘子善問蘇說,朱子答曰:「天子諸侯之禮,與士庶人不同。
蓋易世傳授,國之大事,當嚴其禮,而王侯以國爲家,雖先君之喪,猶以爲己私服也。
」鄒氏曰:「蘇氏之說,乃禮之正;朱子之說,乃禮之權。
若國有危疑,亦不容不行權,以定名分絶覬覦也,二說不可偏廢。
」朱子又曰:「康王釋斬衰而服袞冕,於禮爲非,孔子取之,又不知如何。
設使制禮作樂,當此之職,隻得除之。
」陳氏曰:「朱子之說,當制禮職一條,固主蘇氏答潘子善一條,未嘗必主蘇氏,但未知二說孰先孰後,莫如兩存之。
」 上下政府以議。
右議政河演曰:「麻冕黼裳之制,後世無傳。
自漢以後,歷代新主卽位,或冕服或吉服,其制不一。
今中朝新皇帝以冕服,受顧命卽位,群臣亦用朝服,正朱子所謂雖先王之喪,猶以爲己私服之義也。
乞依時王之制。
」領議政黃喜、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曰:「周家麻冕,小變其吉,自後或用吉服,或用冕服。
然初喪純用吉服,未可也;傳授,大事也,純用兇服,亦未可也。
酌吉兇之中,嗣君用玄袞袍翼善冠,群臣用吉服。
」 傳旨集賢殿曰: 服之吉兇,蘇氏、朱氏之說有之,固不可輕易論定,鄒氏之說,亦未定也。
今玄袞袍,翼善冠之議,予以爲不可。
翼善冠,玄袞袍,制度甚簡,本欲便作事也。
新君卽位,莫大之重事,而用便服可乎?且織金龍章,比之紅紫,何輕重之有?予謂此禮,古人所難定,與其用吉而不忍於心,寧用兇服而失於厚?然古人不行之禮,以一時斟酌而定,使後人譏其不祥可乎? 直提學金汶、副校理金禮蒙、李賢老、修撰梁誠之、成三問、副修撰鄭昌、李芮、博士柳誠源、李克堪曰:「蘇氏雖以康王之事爲非禮,然朱子及葉、呂、陳氏,皆未嘗必取蘇說,況召公、畢公以盛德元老,當國大事,必相與反覆熟議,決不草草爲失禮之擧也。
自後漢、唐新主卽位,皆行冊禮,君臣吉服,今中朝亦用冕服。
乞依成周及時王之制。
」 直提學金新民、應敎崔恒、校理申叔舟曰:「新君卽位,其禮固爲當嚴。
然方痛楚擗踴之際,遽服鮮華,情所未忍。
先儒之說不同,鄒氏折衷之,以蘇說爲禮之正,朱說爲禮之權,而兩說不可偏廢者,蓋以蘇說爲當,重違朱說,以爲辭耳。
觀其國有危疑,亦可行權之說,則二家之說,不待辨而定矣。
夫卽位,重事也,固當守正而行之,豈可從權乎!況服先君之喪,守先君之命,又何必去兇用吉,然後乃爲得禮乎!臣等謂嗣君卽位,宜用白服。
雖白服,於卽位之禮,有何不嚴乎!」直提學李季甸、博士韓奕曰:「天下之道,有經有權,經者,萬世之常;權者,一時之用。
康王冕服,出於一時之權,非萬世不易之常經也。
危疑之際,因時之宜,以行權禮可也,據此爲法,恐未可也。
觀朱子隻得除之之語,則假使處制禮之職,必不以此立萬世通行之典也。
傳旨:『與其用吉而不忍於心,寧用兇服而失於厚。
』此至當歸一之論也。
宅憂兇服,禮之正也,後人何譏其不祥乎!必以冒兇當吉爲祥,實未知其可也,請從蘇氏之說。
」應敎魚孝瞻曰:「經權,固皆聖賢所不可偏廢,然自古未聞制變禮而垂憲萬世者也。
朱子曰:『設使制禮,隻得除之。
』此不易之定論也。
如欲制禮,當據經爲法,其禮之變者則固當隨時而處中也。
今欲特制變禮,以立萬世通行之禮,則恐或起後人之議也。
」校理李石亨曰:「制禮作樂,成周之際,極盛極備,後世莫能議之。
參酌康王麻冕黼裳之制,不用盛服,以示不得已之變禮;不用兇服,以重繼統先君之位之禮,用玄袞袍,翼善冠,群臣用吉服,不用奏樂舞蹈山呼,以爲後世通行之典。
」 上又命政府六曹同議。
黃喜、河演、金宗瑞、鄭苯、鄭甲孫及禮曹判書鄭麟趾、工曹判書金孝誠、參判權孟慶、兵曹判書安崇善、參判趙克寬、戶曹判書李堅基、參判閔伸、刑曹判書尹炯、參判姜碩德、吏曹參判柳義孫議,竟以冕服爲定。
2月17日 ○己酉,諭慶尙、全羅、忠淸、黃海、平安道觀察使節制使處置使:「向化倭也馬沙隻來言:『一岐州上松浦對馬島倭,二月發船向中國作賊。
』去己亥年,倭入寇中國,因掠我邊,是其驗也。
沿邊防戍,益加隄備。
」 ○黃海道監司啓:「道內飢民受賑濟者四萬六千六百六十八人,不特止此,舊穀漸沒,飢民日增。
臣與首領官雖分道巡視,然幽僻鄕村,未能及期巡審賑恤,請遣朝官。
」從之,乃遣守仁順府少尹李宗謙,爲救荒敬差官。
2月18日 ○庚戌,取生員卓中等二百人,放榜于勤政門。
上不禦殿,侍臣侍衛如儀。
2月19日 ○辛亥,傳旨:「健元陵、齊陵、獻陵來脈細路,禁絶行人,故旁近居民不得往來耕田,不無愁怨。
除行路人外,旁近居民往來耕田,姑停禁行,以待更議。
」 ○杖許孝同,全家入居于茂昌郡;杖善非,安置珍島。
善非,萬戶尹卿之女,以處女居父喪,與孝同相奸,恣行淫穢,憲府鞫治罪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鹹吉道安邊、德源、龍津、文川、高原、永興、預原等官入居民五百九十餘人,平安道江界、閭延、茂昌、理山、慈城、渭原等官入居一百七十五戶逃亡。
請令捕捉還入居,以實邊塞。
」從之。
2月20日 ○壬子,遣宦者李穆、李春于黃海、平安道,巡視飢民。
2月21日 ○癸醜,議政府啓:「《續典》:『府吏胥徒告其官員,品官吏民告其監司守令者,非關係社稷安危及非法殺人,勿受。
其自己訴冤則受狀改分揀。
若事已施行,不可追改,謀欲報復,稱爲冤抑而告訴者,勿受。
』正統八年敎旨:『自己訴冤,從正分揀,毋坐官吏,以全尊卑之分。
』然自己冤訴可以改正之事,非特奴婢田地誤決,以至賦役不均,征徵斂過重,糶糴加減等事,雖是民之通患,亦是一己私冤,一切聽理可矣。
無知人民狃於告訴之禁,且官吏不罷,仍舊在任,故所告雖小,遭虐必大,民皆含噤不言,冤抑莫伸。
攸司不察敎旨本意,雖有冤訴可以正改之事,而指爲部民所告,亦不聽理,反加罪罰,遂使良法美意湮沒,以緻下情壅塞,猾吏日肥,民生日瘁,其弊莫甚,今後一應改正,自己冤抑之事,竝令陳訴推劾。
改正之際,輕事外,其貪婪虐民之事發露,則以卑下之告,雖不加笞杖,隨其輕重,卽令罷黜,以安民生。
」從之。
○遣通事金辛于遼東,告入朝火者張智生親喪。
又咨曰:「商倭也馬沙隻言:『對馬、一岐島、上松浦等處倭人修治五十餘船,欲於二三月間,入寇上國沿海之地。
』此言雖不可信,然係邊境聲息,爲此馳報。
」 ○世子上食于輝德殿。
○義禁府啓:「私婢內隱金,與奸夫阿乙丹殺其夫金奉,請陵遲處死;阿乙丹亦斬。
」從之。
2月22日 ○甲寅,議政府啓:「失農諸道人民就食他道者,當關津氷解之時,舟揖未易通行,或日暮未涉,且無齎糧,露宿草地,飢凍緻死,甚可慮也。
請於中外關津兩岸,置賑濟場,官給米醬救恤,令還本處。
」從之。
2月23日 ○乙卯,議政府啓:「賊人被獲,誣指讎嫌之家及有錢人戶爲窩主同黨,官發使令,收奪財物。
其家畏賊含怨報復,不敢辨訴,官亦不察,例以無主贓物,公然用之,不以爲怪。
且一應犯禁沒官之物,亦官自私用,皆爲未便。
自今雖指窩主同黨者,官吏覈實,乃坐其無主贓及犯禁之物,移關戶曹區處,毋得擅用,違者,司憲糾理。
」從之。
2月24日 ○丙辰,改茶房爲司尊院。
2月25日 ○丁巳,諭京畿、江原、平安道監司:『戶曹判書李堅基啓:桔梗沈水曬乾麤末三匙,糙米末一匙,菜一握,鹽醬半匙,水一沙鉢,和均作粥,一人食之,可療一時之飢,亦不浮腫。
』依此法試之,如可救荒,徧曉民間。
「 2月26日 ○戊午,議政府據兵曹呈啓:「近者受敎:『諸道焰硝煮取,以愚惑官奴助役,使不與知,以秘其術。
』然雖愚惑者,累日從事,則豈無可知之理!今後分遣敬差之時,每所焰硝匠一人、取土匠一人、助役五人,皆以軍器監慣熟者送之,隱密公廨,閉門煮取,毋使外人得見。
」從之。
2月28日 ○庚申,設水碾水砧于戶曹之南,尋罷之。
三月 3月1日 ○癸亥朔,議政府右議政河演、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來問安,仍啓曰:「近年除常參視事,臣等請於六衙日詣闕問安啓事,命以初一十六日爲定,未幾除十六日,故臣等及六曹參判以上,隻於初一日問安,今又命除之。
臣等以爲臣之事君,猶子之事父,雖一日不廢定省之禮者,父子至情,固不得不爾也。
若今月以有故而廢之,來月亦如之,以至終年而廢之,則非特情意否隔,固非臣子奉上之道也。
」上曰:「適以迷疾,特命除耳。
卿等之言然矣,予當受朔日問安之禮。
」 3月3日 ○乙醜,禮曹啓:「今年文科漢城試三所,講經分數,多少懸絶。
若三所擧子,合其講經分數而分二所製述,則必有不均之嘆。
初分擧子三所之數旣均,今年除分二所,姑於講經三所,各令製述,一所取十四人,二三所各十三人。
」從之。
○遣右贊成金宗瑞于忠淸道,審定泰安等處柵堡。
3月4日 ○丙寅,議政府據兵曹呈啓:「沿邊炯臺造築之式,腹衷烽火排設之制及監考軍人勸勵完護之條,參酌廢鍊後錄。
一,沿邊各處煙臺造築,高二十五尺,圍七十尺。
臺下四面三十尺外掘塹,深廣各十尺,皆用營造尺。
又於坑塹外面設木杙,長三尺,削皮銳上植地,廣十尺。
臺上造假屋,藏兵器及朝夕供用水火器皿等物。
看望人,十日相遞守之,新舊間絶糧時,所在官及監司節制使隨宜補乏。
一,監考及烽火海望人戶,貢賦外雜役,一皆蠲免。
一,監考勤謹者,每六年一次,散官職除授;烽火海望人能告事變捕賊者,依《續兵典》敍用行賞;其餘各人,依船軍例,計其到宿,差海領職。
一,腹裏烽火,非沿邊煙臺之比,勿築臺於在前排設峯頭,除地築煙竈,上尖下大,或方或圓,高不過十尺。
且繚以垣墻,以避惡獸,一,烽火,有事則監考卽告于其官,無事則每十日一告,傳報監司,每四季月,移牒本曹,以憑後考。
監考及看守人勤慢,監司守令無時考察;軍器點考敬差官,亦竝檢覈啓聞。
」從之。
3月5日 ○丁卯,集賢殿直提學李季甸投書于都承旨黃守身曰: 「文科漢城試講經分三所,製述分二所,已有成規。
初分三所,不論才之高下,但以人數定之耳,及講經之後,可以知其優劣也。
以此等其分數,分爲二所而製述之,眞取人之公道也。
儻曰試官所見不同,高下有異,講經已有成法,安有出此妄爲高下哉!要避過歇之名,強欲下之,亦非取人之公道也。
今聞講經入格者,一所二十八人,二所二十九人,三所三十七人,三所人才,如是其不同。
若三所各取之,則所取隻在所講之人,其中必有遺珠之嘆,亦必有作虒之弊矣,是豈公道也哉!臣未知已成之法之壞不出於未講之前,而出於已講之後,是議之出自何人也,爲何所也。
臣則以爲決非取人之公道也。
如不得已而分三所,則合三所所講分數,等其高下,以次而分爲三所,則才者不聚於一所,不才者亦不聚於一所,不爲才者之不幸,不才者之僥倖也。
又不得已而各以所講取之,則講經所入最多之處,取十四人,差可耳,如其可採,轉聞于上。
守身以啓,上問守身及左副承旨李純之,皆曰:」禮曹之啓爲是。
「命仍舊分二所製述。
時季甸以漢城試三所試官在試院,以爲或有爲子弟建此議,故投書言之。
3月6日 ○茂辰,世子上食于輝德殿。
○盜竊英陵鍮銅器,命刑曹、義禁府、漢城府,分捕廣州、果川、龍仁等處。
3月7日 ○己巳,義禁府提調李渲、李堅基、李承孫、委官鄭甲孫、大司憲李季疄、知司諫鄭之澹啓:「樸仲林欲以千長命之子千寶爲其奴金三之子金山,姦詐之跡已露,不可掩也。
巧飾萬端,尙不承,是宜拷訊,以得其情,今隻令據證定罪,上恩偏重。
爲仲林者自愧輸情之不暇,猶曰:『一息尙存,誓不承服。
』其不知上恩,言辭悖慢,莫此爲甚。
況義禁府豈宜不能取一仲林之招乎!請拷訊得情,以懲奸僞。
」 上曰:「仲林年老,且爲舊臣,遽爾拷訊,予以爲憐。
然事關父子之變,須待拷訊,乃得其情,則予何不從!」渲等更請之,上曰:「明日,六曹參判以上會議于政府。
」右議政河演、吏曹判書韓確、參判柳義孫、兵曹判書安崇善、參判趙克寬、刑曹判書尹炯、參判姜碩德、戶曹參判閔伸及渲、堅基、承孫、甲孫、季疄、之澹議曰:「諸證旣白,無辭可明,而尙不承,宜當拷訊。
」禮曹判書鄭麟趾獨曰:「此獄本爲辨父子眞僞,其父母已吐實,諸證皆具,不必取仲林之招而後決也。
但仲林敎唆詞訟變亂黑白之罪,爲可窮問,然此事幹奴主,不宜更加拷訊。
」上從麟趾之議。
○議政府據刑曹呈啓:「《續刑典》:『甲午六月二十八日以前二品以上公私婢妾所生男女,以自己奴婢贖身;三品以下九品以上賤妾子孫能自續者聽。
』三品以下,及於子孫,而二品以上,止於子女,甚爲不可。
乞從三品以下例,許子孫贖身。
」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銃筒衛之數二千四百,而一時難以充之。
今春始取才充差,及秋入番,其不入格而三走三力者,於防牌、攝六十,竝皆充差。
且差備軍,爲中樞院及上大護軍等丘史而設也,然入屬者鮮少。
自今銃銅衛、防牌、攝六十不入格者,其餘閑役人欲入仕者,先屬差備軍,仕多者從自願,司僕、司饔、忠扈衛諸員定屬。
若諸員之闕有限,不得入屬,仕滿十五朔以上者,依甲士別侍衛都目當次才不人例,攝隊副充差。
」 從之。
凡軍士取才不入格者,謂之才不。
3月9日 ○辛未,世子詣英陵,行晝茶禮。
3月10日 ○壬申,以歷陽大君琰改爲永膺大君,韓確判中樞院事,樸從愚吏曹判書,金允壽鹹吉道都節制使。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輝德殿四時大享及俗節別祭,鄕唐樂器及工人冠服,依文昭殿例製造。
」從之。
3月12日 ○甲戌,世子行寒食祭于輝德殿。
○司憲府啓:「校理樸彭年不能諫父不義,已爲過矣,又朦朧上書,有違事君父之道,請治其罪。
」諫院亦言之,上曰:「彭年悶其父罪,上書告冤,出於迫切而然也,何以罪之!」 3月13日 ○乙亥,諭平安道監司權克和:「予聞平安之飢,不若黃海,遣人巡視,則祥原郡飢死者十三人,浮腫者十七人,其餘飢戶亦多。
每壯男一人,日給米二合、豆一合;女一人米豆各一合。
老弱,專不賑恤,或至三四日不得食,將死者甚衆,予實驚惕。
一邑飢民,尙且如此,一道之民飢饉緻死者,未知其幾何。
黃海道失農尤甚,然聞監司盡心救恤,民之死亡,不若平安之甚也。
卿受一方之任,生民之命,懸于一身,何不之恤,使民飢且死如此其多也?委任之意,掃地矣。
自今勿復如此,毋使一民飢餓,以副予意。
」 3月14日 ○丙子,命都承旨黃守身,議于政府曰:「今李穆馳啓:『祥郡飢死者多。
』是必監司荒政陵夷之使然也。
予欲執緻問罪,然以宦者之言,進退大臣,有乖大體,爲遣朝官,更加覈實如何?如將執緻,以其道守令之賢者,攝監司之任,以幹救荒之事乎?抑更擇大臣以代之乎?且令體察使皇甫仁權行其任耶?」領議政黃喜、右議政河演、右參贊鄭甲孫曰:「不以宦官之言進退大臣,聖敎甚當,宜遣朝官,覈其虛實,若實則監司首領官,執緻鞫問,救荒之事,委皇甫仁管治。
」從之,遣判軍資監事李仁孫于祥原等處,審視之。
3月15日 ○丁醜,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家禮》,大祥後,婦人以鵝黃、靑碧、皂白爲衣履,其金朱紅繡,皆不可用。
東宮五承徽,祥祭後心喪三年服色,依此制。
」從之。
3月16日 ○戊寅,傳旨承政院: 大抵人君克勤無怠,乃可以安享天祿。
然年旣衰邁,則氣力從以羸憊,今予氣力之衰,年加月增,日甚一日,雖欲自強,恐有後悔。
自今事大、用兵、祭享堂上官除授、科罪等事外,其餘細務,悉令世子裁決,其草敎以曉中外。
右議政河演、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因問安來啓曰:「聞上體違豫,不勝驚惶。
上以疾欲頤養,臣等不敢違也。
刑決煩冗,不可親聽;三品以下除授,亦可已也,但新立條章,幹係大體,須當聖裁。
且不必下敎書,隻以傳旨下本府,以諭百官便。
」從之,遂傳旨政府曰:「事大祭享內別有所議事,大小用兵、堂上官除授、科罪、新立條章外,其餘細務,亦令世子聽決。
」 ○工曹判書崔府以老疾乞退。
○遣前兵曹佐郞曺彙于對馬島。
禮曹參議李先齊緻書宗貞盛曰: 足下能繼父志,誠心効順,久而不懈,我殿下深嘉之,遣官齎酒饌勞慰。
且聞足下遇災,特賜米豆布貨等物,具在別幅。
燒酒三十甁、淸酒一百甁、桂茶食。
燒餠各二角、淸蜜五鬥、天鵝五隻、乾大口魚二百尾、鮒魚四百尾、鯉魚五十尾、靑魚二千尾、松子二石、乾柿五十貼、白米三石、粘白米。
蕎麥米各二石、小豆一石、麥末二石。
特賜白細緜紬。
白細緜布各十匹、白細苧布。
黑細麻布各五匹、糙米一百石、黃豆五十石。
去年貞盛家火,故雲遇災。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設科取士,本欲得人,歷代莫不重之。
高麗之季,科擧之法大毀,赴試者率皆倩人代作,掌試者務欲先取所知,競行冒濫,恬不知愧。
國初,除去積弊,一新科目,逮至于今,防禁益嚴,然法久而弊,歲甲子,試有借代製述者,推明科罪,永立停擧之法。
若禁之不嚴,則漸至陵夷,弊復如前。
大抵臣子仕進之初,先行詐諼,心術已毀,餘無足觀。
自今擧子借他人製述者及爲人製述者、中間相通者,依對制上書詐不以實律,杖一百徒三年,永不敍用。
其考試對讀封彌收券等官及吏典漏洩題文者、潛通頭詞者、規伺封名者、要認筆迹者、知情者、故縱者,亦依右律論之,永不敍用。
其餘使令僕隷之類犯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杜冒濫之門,以正科擧之法。
武科試取,一應詐諼之事,亦依上項例施行。
」從之。
3月18日 ○庚辰,議政府據禮曹呈啓:「京妓一百二十五人,其數過多。
凡使臣及內宴時女樂四十人,雖加一部,亦不過八十人。
運花臺六人,補數十四人,竝百人,以爲定額,其餘二十五人革之。
」從之。
3月19日 ○辛巳,平壤土官司獄署令金幹來告承政院曰:「前年所捕大成山賊四十餘人,分囚諸郡。
平壤囚二十餘賊,去二月二十日日未沒,劫打守卒,成群反獄,九人逃出。
臣承監司之差,追及迎曙驛,賊發矢拒捕,臣射殺二人,又擒賊一人及官婢一人,餘則逃。
」政院以啓,卽命刑曹推鞫賊倘,諭平安道敬差官李仁孫曰:「大城山賊,非他強竊盜之比,實是草賊。
今聞金幹言,當初捕獲之時,遣人單弱,以詭計幸而得捕,是危殆之道也。
雖雲賊徒甚衆,廣布耳目,輒知官家動靜,捕之爲難,然大發軍兵,圍大城山數重持久,則小醜盡飢,不勞自殲,何不如此爲之乎?且此賊,白晝公然反獄而逃,常時牢獄禁令之踈明矣。
如此大賊,捕繫有年,迄今未決,使緻逃亡,甚可恨也。
上項事由,推覈官吏以聞。
其見囚大城賊罪狀,竝鞫以來,期欲速斷,以懲其惡。
」幹以功超二資,授京職。
時連歲旱荒,草賊群聚,據大城山爲窟穴,分群作隊,帶甲佩劍持弓矢,火民廬舍,殺害人物,掠奪財産,與衙吏官奴連結爲援,官欲捕之,卽相密報,鮮有獲者。
上再降諭書搜捕,乃得四十餘人。
其黨又在開城府靑石洞,以時竊發。
有知碧潼郡事者將之任,道經靑石洞,行數裡,又有三四人乘驛隨其後,賊數十人持兵欲奪馬,驛吏以告郡事,郡事欲彎弓射之,賊登山而走,遙謂之曰:「莫謂吾矢不及爾也。
吾與爾何相厄哉?」郡事以衆寡不敵,遂過行。
3月20日 ○壬午,議政府啓:「雖有良田,必以時耕種,以盡人力,將有秋成之望。
無恒心者或不預蓄穀種而盡用之,及其勸耕之時,畏其督責,雖治其田,而實不播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