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年

關燈
心有所懷,則必陳,正其誼明其道而已,豈可預度君父之意,謂君必不從也,勿令君知之,而私自推得其所由乎? 一,此事不涉私曲,實是見人之罪,欲盡己職而然也。

    事涉不敬,漸不可長,此風不易,其弊將有不可勝言者矣。

     仍命守身,以此事條詰責許詡等,尋命釋之。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諸道幽深山谷加耕田,勸農委官等憚於往來,或不踏驗,守令亦或不報,私收其稅者有之。

    請移文諸道敬差官,更加曉諭,今後如有隱漏者,論以欺隱錢糧律。

    」從之。

     ○忠淸道石城、扶餘、燕歧、林川蝗。

     7月23日 ○甲午,世子還京城。

     7月24日 ○乙未,日暈。

     ○世子召見集賢殿直提學李季甸,宣上旨,講求創立社倉及義倉斂散燔鹽魚稅之事,季甸上書曰: 竊惟近歲以來,屢値兇歉,發倉賑貸,儲峙殆盡,不幸更有二三年之飢饉,將何措置?畜積之備,誠不可緩也。

    義倉之設,本備兇荒,不宜妄散。

    乞依古制,隻賑貧乏不能自存之民,其有貲産者,毋得濫給,每年以各官魚鹽船稅等項所賣物件補添,日月旣久,自有贏餘,雖有兇荒,亦無可憂矣。

    補添之物,非特魚鹽船稅,宜令有司備細講究。

    至如燔鹽之事,以沿海居住各司之奴,除其選上,定爲燔鹽之役,則無京中往來之勞,似便,然立此法,官掌和賣,必將抑配,當有如靑苗之弊矣。

    社倉之制,先賢已行之良法也。

    依古制各官四面,度其遠近,民居稠密之處,創置社倉,量出義倉之穀以爲本,斂散之權,守令主之,毋得委任胥吏。

    可行事目,條列于後。

     一,倉敖造成材木及功役,當面所居各戶,量宜分定爲之,如有空廢寺院及今後新造寺社,破取用之。

    其四面距官府不過一息者,不必各面創置,隻於義倉之側,別置社倉,徧給四方之民。

    若四面,或遠或近,其遠者依他創置,其近者亦依上項例。

    又倣宋眞宗景德間沿邊州郡不置常平倉例,其沿邊各官社倉,亦置於義倉之側。

     一,社倉看守,擇當面所居淸強品官,定爲別差,以附近富實戶,定爲倉直,使當面各戶輪次直宿。

    其倉直及別差雜役,一皆蠲免。

     一,當支散時,豫定日期,曉示當面人戶,各依日限具狀,每十名結爲一保,遞相保委,及交納時,亦定日期,同保共爲一狀交納,未足不得交納。

    如保內有人逃亡,卽同保均備足納。

    〈倣朱文公之制〉一,每十鬥取息二鬥,或遇小歉,卽蠲其息之半,大饑卽盡蠲之。

    〈朱文公之制〉所期不納,明年又息二鬥,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

     一,每有營運,衣服不闕者,不得請貸。

    〈朱文公之制〉其兩經倚閣人戶,更不支借。

    〈宋神宗之制〉一,新立之法,當有漸次,且各道各官豐歉不一,不可一時竝建。

    先從豐稔處創置,其農事不實處,待豐年爲之。

     一,守令遞代,未畢收納之責,依義倉例。

     一,出納會計,依義倉例收息,十倍元數,納元數于義倉。

     7月25日 ○丙申,世子朝衍禧宮。

     ○以黃緻身爲戶曹參判,許詡刑曹參判,李仁和同知中樞院事,姜碩德司憲府大司憲,尹祥慶昌府尹、兼成均司成,鄭昌孫守司憲執義,韓昌、申自準竝爲掌令,鄭次恭守持平,趙貫全州府尹,李昇平會寧節制使。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忠淸、全羅、慶尙道各官田地書員監考色吏等,以起爲陳,盜用其稅,發露者已數百石,犯在赦前,難以更鞫。

    然國家稅糧,公然盜用,不可不懲,平安道寧邊以南、鹹吉道鹹興以南,竝皆全家入居。

    其時守令委諸猾吏,不能檢擧,雖已經赦,不可加罪,亦當罷黜。

    然三道守令,勢難一時竝遞,且送往迎來,弊亦不貲,請皆降一資,以警其餘。

    若以宣務而降一資,則例不可以參外爲守令,待後加資時,仍資其例。

    當仍資者及曾經堂上官守令不可降資者,竝罷職。

    全羅道監司李孟畛自覺啓聞,忠淸、慶尙道監司之罪,上裁施行。

    其首領官,亦竝降資。

    」從之,監司勿論。

     7月26日 ○丁酉,傳旨兵曹: 慶尙道尙州等失農三十七邑侍衛牌,其除番上。

     ○前刑曹判書辛引孫卒。

    引孫字祚胤,武節公有定之子。

    戊子,登第,補史官,癸巳,轉承政院注書,常與諸大君講論書史。

    上在潛邸,尤加眷待,親寫蘭竹屛以賜。

    累遷禮曹正郞,從都摠制權希達如京師。

    希達所至肆暴,引孫遜辭規正,竟免闕失。

    庚子,拜內贍少尹,轉議政府舍人,戊申,授司憲執義,以事忤長官,左遷繕工監正。

    庚戌,判宗簿寺事、兼知刑曹事。

    壬子,遷司諫院左司諫大夫,尋拜刑曹右參議,出爲慶尙道觀察使,明年適歲歉,特命仍之。

    甲寅,拜兵曹左參議,俄遷承政院右承旨,陞都承旨。

    戊午,拜兵曹參判,甲子,以奏聞使押賊倭如京師,奉勅還,賜鞍馬,進判漢城府事,轉刑曹判書。

    乙醜正月,遘疾,遣醫治療,移藝文大提學,以病未就職。

    五月,居母憂哀毀,疾轉篤,賜書勸肉,遂不愈,卒年六十二。

    輟朝二日,賜棺槨弔賻如儀。

    諡恭肅,不解于位恭,執心斷決肅。

    引孫性剛不阿,見人過失,不能容忍,直言斥之。

    子碩祖、繼祖、潤祖、奉祖、敬祖。

     7月27日 ○戊戌,前漢城府尹權孟孫上書曰: 竊惟去年夏思政殿朝啓之日,下詢東西兩界儲蓄糧餉之策,小臣啓以「各道義倉米穀,令民受於南官,納於北官。

    每年如此,可以無弊暗移,而利於積穀之意。

    」咫尺天顔,惶懼失措,未能具悉以啓。

    自是以來,朝思暮度,若立南受北納之法,則出納之弊自除,而北方糧餉,自然儲峙矣。

    臣請條陳之。

    夫義倉之設,所以備兇荒賑固窮,誠國家之良法也。

    凡爲守令者,出納之際,或不用心而貽害于民,當其還納之日,使其納者自量自槪,載在《六典》,而莫有行者。

    且不用槪木,以鬥量之,則必加二三升;以斛量之,則必加二三鬥,然後納之,隨卽改量,大率十石九石,剩作二三石。

    其作石也,鬥數虧欠,及乎分給之時,不量而給。

    假如人給五鬥,則每三人都給一石,退而量分,則一人所得,僅三四鬥,其弊一也。

    土豪富家不在受糴之例者,詭謀萬端,多受糴米,乘時射利,執吏書員亦縱意多受,遷延不納,至使國庫虛竭,獨此無告之民,受出常在於後,而徵納每督於先,其弊二也。

    守令遞代,以未畢收糴爲罪,故將及遞期者,則雖小民乏種與食,遑遑告哀,而規免罪責,全不開倉。

    若監司責以不給,則以前歲未納人名,移作今年分給者,又秋冬還納之時,監司若督以畢收,則又報已曾畢納,以無爲有者,比比有之。

    妨民欺國,一至於此,其弊三也。

    收糴之時,守令托以多事,委之監考色吏,其納之高重,甚於守令親收之日,奸猾詐譎,往往暴著。

    其弊四也。

    此其弊之大者,而其他小弊,難以紀極,其弊之生,皆由於守令。

    大抵守令勤謹者少,猥濫者多,民之苦之,痛入於骨,然而不敢開口出一言者,以部民告訴之法重也。

    臣竊以爲受於南官,則必不能以欠數之石不量而強給之,雖守令不量而強給之,其肯不一言而受之乎?其民何憚而不言乎?則虛受欠石之弊除矣。

    當其納也,納於北官,則必依成法,使其納者自量自槪矣,若不使自量而如本官之高重,則其敢不言而加數以納乎?守令亦安能屈法而加斂于他官之民乎?則加數還納之弊除矣。

    糴米受出戶數人口,預報監司,監司以北某某官受於南某某官,先期移牒,畢給之後,開具所受人口及米穀之數,報于監司,監司以南某某官所受納於北某某官,一一移牒,明白出納,則土豪富家,乘時射利,執吏書員多出不納之弊除矣。

    分給還給,皆在他官之民,則守令將遞不給而移錄之弊與夫妄報畢納,以虛爲實之弊除矣。

    以每年州倉所入之穀,分其半,以納北官,以此爲年例,鹹吉則鹹興與吉州,平安則平壤與寧邊,以爲糧餉都會之處而次次轉輸,則南方米穀,不勞輸轉,而北方儲畜,自有餘裕矣。

    或以爲:「南北官相距不遠者可矣,若二三日程,則每年遠處往來,南受北納,騷擾有弊,而鰥寡孤獨之不能遠行者,尤有弊也。

    」臣以謂州縣官舍倉庫,不是地境之中央,四面村落,尙隔二三息之程,而隣官則有一朝可往還者多矣。

    然不受於一朝往還之隣官,而必於數息之本官者,已有定制故也。

    且近年一邑無穀,則有穀他邑,雖隔於二三日程途,亦不憚往還而受出之矣,何獨難於南受北納之往還乎?至於鰥寡孤獨之無扶護者則以其近處倉庫所儲米穀,各別出納,以敦存恤之義可也。

    若必以轉輸爲弊,則相距甚遠二州之間,依社倉之例,別立一倉,以便輸轉,亦可也。

    古人雲:「能寬一分,則民受一分之惠。

    」若以臣之獻議而立南受北納之法,則義倉斂散之弊一掃,而兩界糧餉,可以潛移暗積,庶無海運陸輸之勞,一擧而數善竝矣。

    民之受賜,豈特一分而已哉? 上覽書,但曰:「孟孫年非衰老,正當可用之時也。

    」議者曰:「孟孫之論四弊,甚中時病,善矣。

    然其南受北納之策,無異刻膏鏤氷,則是不過居閑置散而欲試以求進也。

    」未幾見用,其爲苟容甚矣,其爲陰巧至矣。

     ○諭全羅道監司: 制倭之策,無踰戰艦,而船材松木將盡,實爲可慮。

    近有人啓:「黑山島多有船材,倭人來往造船。

    」若然則我國之利,倭人得之,是無異借寇兵而資寇糧,此島不可棄也。

    去年前監司啓:「黑山島潮水,南北往來,水路險惡,行船爲難。

    」然前此濟州,皆雲:「險惡,一年往來,不過一二。

    」今往來甚數而無難。

    大抵人情安於尋常而駭於罕見,黑山島,無乃今始見之而以爲險惡耶?其水路險夷遠近,詳加訪問以啓。

     7月28日 ○己亥,忠勳司提調礪山府院君宋居信等啓:「三功臣衆子孫,每都目遷轉,惟嫡子孫以一資年久不遷未便。

    請嫡子孫參外,依東班參外例,十五朔加資。

    」從之。

     7月29日 ○庚子,世子引見都承旨柳義孫等,宣上旨曰: 魚鹽之利尙矣,齊之管仲始作鹽利,吳以煮海富強。

    我國濱海,可以興魚鹽之利。

    前者左議政申槪極陳鹽利,欲使申議政監其事以試之,然非經邦大臣之任,欲使申議政之子爲之。

    然如此,則事若狹隘,其興魚鹽之利之術,籌策以啓。

     ○慶源節制使趙石岡辭,賜冬衣一襲、內廐馬一匹。

     八月 8月1日 ○壬寅朔,世子朝衍禧宮。

     ○司諫院上疏曰: 竊惟仁與敬哉不敬罪惡,天地所不容,神人所共憤,而於法難貸者也。

    前日特蒙殿下再生之大恩,隻屬官奴,得保首領,以至今日,此誠仁等之大幸,卻爲臣民之缺望而常切痛悶矣。

    今者伏聞於仁則聽免其役,敬哉隻收身貢,臣等不勝憤抑,上冒天威,敢具情由,再行陳達,尙未蒙允,反復籌之,義不自已。

    夫奴者,奴辱之也。

    奴辱之者,所以罰一而警百也。

    若使仁與敬哉一以免役,一以收貢,隻錄其名于賤案,則無朝夕奔走之勞,而居閑安業,與平人無異矣,豈懲惡戒後之道乎?臣等又聞治惡必嚴其黨,苟治止首惡,而黨者專釋之,則孰懼於爲惡而自戢乎?禮之黨仁,誠爲不赦之大罪,而亦蒙放還之恩,則又豈先治黨與之義乎?伏望殿下收免役收貢之命,復當役服勞之事,而還禮于竄所,以植萬世之綱常,國家幸甚。

     上曰:「若等之言誠是。

    初予重違公義,屬于賤案,今懲戒已極,若等何固執若是?若等之言,予實難從。

    」 ○傳旨兵曹: 自今上林園受職私賤,毋得過正九品。

     8月3日 ○甲辰,下沈藏庫別坐柳閭、全處良于義禁府。

    閭性嗜酒,多賣官物,市酒以飮。

    與處良坐監守自盜律,俱杖流不敍,命除刺字。

     ○司憲府請仁、敬哉、禮之罪,上曰:「此人,懲亦足矣,已施之恩,不必還收。

    且禮年少而癡,不足論也,是以放宥。

    予將齒于宗親之列矣,其勿復言。

    」 ○傳旨吏曹: 集賢殿,專爲文學而設。

    然久居其官,人皆厭之。

    今應敎鄭昌孫,除執義,無乃集賢諸儒據此欲遷他官,不能專務其業乎?欲以昌孫還授集賢,何如?其議諸政府。

     政府之論不同,上命還除集賢,大司憲姜碩德請勿改,從之。

     ○傳旨承政院: 左議政申槪嘗請搉鹽,議于廷臣,其議不一,遂停之,今又請之,姑試何如?爲之則其措置之方,又如何? 政院啓:「於京畿、忠淸兩道,置鹽盆試之爲便。

    別置司宰兼官,又設提調以掌之。

    」左副承旨樸以昌獨曰:「此法,古有非之者。

    我國近年以來,立新大法,如兩界築城入居及田品等事頗多,終無有利於民,始必驚駭嗷嗷。

    今年早旱晩水,民失農業,今又立此法,則於民何如?大抵一時多立新法,擧世駭聞,姑待後年。

    」上曰:「以昌之言,予以爲是。

    前者請之者多而不聽,今又請之,故欲試之而止。

    今雖議定,豈必於今年行之?其議堪爲兼官提調者。

    」 8月5日 ○丙午,義禁府啓:「投化倭表思溫、表明等私通倭人,潛相買賣金四十一兩一錢、銀一百四十七兩、眞珠七十八枚,竝沒官。

    」從之。

    思溫杖死獄中。

    表明亦當死,其母上書言: 請以獨子,減死留養。

     上曰:「義禁府不問表明獨子與否,甚不可也。

    若無知之民,不言則必受死矣。

    」乃減死,流于慶源府。

    命司憲府劾義禁府,仍曰:「今後若犯死罪及徒流者,須先問獨子與否乃決。

    」其與倭買賣者李孟存等四人,亦減死,杖流閭延,竝徙妻子。

     8月6日 ○丁未,世子還京城。

     ○諭平安、鹹吉道都節制使: 道內各口子城堡巡更候望等事,已曾布置,而彼賊鼠竊拘盜,間或有之。

    然無大賊,邊民久安,於巡更候望等事,日久怠惰,勢所必然。

    去年秋,築行城于鹹吉,屯兵蒲靑浦,樹棘爲城以守之,此非城堡之固,且非持久,乃刻日守護之事也。

    將卒忘備肆志,忽使不多之賊闌入棘城,幾乎見敗,此其一驗也。

    城堡口子,雖未易陷奪,但慮軍民巡更候望,視爲常事,或不勤謹,昏夜之間,賊之突入,未可知也。

    多造鐵蒺藜,布於城之四門外,晝則撤之,此亦拒賊之一端也。

    又有議者言:「彼境山谷要害之路,當設弓弩地陷,以沮賊之來往。

    」予以爲然,但投化野人,恐或觸傷,以此爲難。

    卿知此意,鐵蒺藜及弓弩地陷設置便否,訪問以啓。

     ○以尹得洪爲中樞院使,權孟孫工曹參判,安止中樞院副使,樸子晤守司憲持平,尹沔司諫院左正言。

     ○傳旨兵曹: 西班未經守令者,不得陞爲四品正三品,一依東班例,曾經僉節制使萬戶千戶者,以守令例論。

    其以都目陞爲四品者,不在此例。

     ○傳旨議政府: 時王之制,臣子不得服玄色黃色紫色,玄卽皀色也。

    皇帝袞服,玄衣紅裳;皇太子袞服亦同;親王袞服,用靑色。

    玄,天色也,故最尊。

    皇帝常服黃色。

    黃,地色也,故臣子亦不得服。

    予謂時王尙赤,惡紫之亂朱,故紫色亦爲所禁,然聞皇帝常服亦用之。

    本國,外國也,故不純用中國之制,近仗中禁,皆服紫色,使臣見之,不以爲非。

    高麗時,女妓皆服黃長衫,使臣見之,皆以爲非。

    於是皆服皀長衫,至今用之。

    太宗朝,防牌皆靑衣紅裳,其色雖不鮮潔,猶可觀。

    近來濟用監以靑染難繼,改用皀色,其色甚陋,然玄衣黃裳之名,稍涉僭擬。

    紫色之禁輕,近仗等服,仍舊勿改可也。

    玄色至重,必當改之。

    開國以來,文武朝官,皆着灰色團領,後以東方屬木而灰色不祥,乃禁之。

    又聞中國軍士,皆服靑衣,唯庶人服灰色。

    然防牌,非近侍之卒,改灰色衣何如?若以灰爲不可,則還用靑色可也。

    今女妓長衫,靑與玄色相半。

    玄色雖當禁,使臣見之已久,姑勿禁之何如?若曰必禁,則皆用靑色可也。

    其議以聞。

     8月7日 ○戊申,傳旨禮曹: 文武官道遇王子相接之禮,《六典》不載,故朝士不識其禮,犯不恭之罪者,往往有之。

    自今二品以上,先下馬而揖,王子亦下馬而答;通政堂上官及臺諫下馬拱手,立於路側,王子乘軺軒則俯之,乘馬則放鞭,作禮貌而過;三品以下及監察下馬拱手,王子不下;師傅及尊長,不在此限。

    有散官宗親,依《六典》文武官之例。

     判書金宗瑞上書曰: 我盛朝禮讓之風大興,士讓爲大夫,大夫讓爲卿,況於宗室乎?大君諸君,亦以敬讓接下,上下相讓,無有乖爭之時也,而近有臺臣不識大體,犯不恭之罪,皆其自取,非法之不明也。

    謹按《皇明抄白》,凡駙馬公侯伯文武官一二品路遇,或引馬側立,或引馬回接,無下馬之文。

    《元典》一款:「路次,下馬避馬。

    不及避,則下官下馬,上官不下馬,放鞭過行。

    若見憲官省郞及所屬仰官,從優答禮。

    」《續典》一款:「臺省員見二品以上,必須避馬。

    若無避處而下馬,上官從優下馬。

    」其曰二品以上,則推而上之,大君諸君,從可知矣。

    如是則祖宗以來下官見尊長避馬之法,已有成憲,不必別立條章。

    且爲下者當以敬畏事上,在上者當以謙恭自牧,然後禮俗成而治道彰矣。

    伏望聖裁。

     召禮曹正郞趙峿曰:「《皇明抄白》之文,傅會其辭以啓,予深以爲不可。

    且予豈不思立此法則年少王子,或至驕抗乎?然我朝之人,皆輕王子,故特立是法。

    」 ○傳旨吏曹: 司宰監兼官,加設二人。

     ○遣禮曹判書金宗瑞于慶尙、全羅、忠淸道,巡審牧場因革便否。

     ○忠淸道恩津、懷德、庇仁、文義、新昌、鴻山、公州、定山、淸州、溫陽、禮山、韓山、舒川、淸安蝗。

     8月8日 ○己酉,世子朝衍禧宮。

     ○世子引見工曹參判權孟孫、都承旨柳義孫、左承旨黃守身、右副承旨李思哲,議魚鹽事。

     ○諭慶尙、全羅、忠淸道監司: 前者戶曹受敎行移,試驗米穀布貨相換之法,官出穀則於時直加給一鬥,納穀則時直減一鬥,今令戶曹於納穀時,又減一鬥。

    議者以爲遠村居民齎米穀,久立官門,得換布貨,不如私家自相貿易之便也。

    然爲官吏者苟能體國家之意,隨到隨給,不使留滯,則民必利其二鬥之減,悅而從之矣。

    予聞去春出穀收貨之時,民之納貨者,皆錄名置簿,予猶疑焉。

    官之出穀、民之納貨,交相受授而已,何必錄名,以爲後考?署名官門,此亦留滯之一事也,民必不以爲便矣。

    卿知此意,不使民有久待官門之弊。

     ○平安道監司啓:「江界府獲白獐。

    」上曰:「《五行類》雲:『王者德茂,則白獐出。

    』然予本不好奇獸,欲令放之。

    」都承旨柳義孫等曰:「此兒獐,可易擾,持以來獻,亦不過二三人之力。

    」仍賀曰:「白鵲白雉,曾有見聞,白獐之瑞,始見聖代,不勝欣抃。

    」上曰:「前有人告白獐見于果川,司僕寺欲往獲之,予不允。

    今白獐亦偶出耳,毋使來獻,亦勿令禮曹知之,以煩來賀。

    」 8月9日 ○庚戌,傳旨兵曹: 忠順衛騎步射取才者,兵曹鎭撫所訓鍊觀,雖有相避之親,勿令回避。

    其講《小學》、四書,依襲蔭取才例,藝文館試取,移關兵曹。

     ○司憲府啓:「韓昌曾爲平壤少尹,箇滿得遞,引宿官妓,今拜掌令,己不正,何以言人之不正?趙元福,瑞老之子。

    今拜持平,亦爲未便,請改差。

    」上曰:「元福當議諸政府,韓昌則其時未畢推劾,已經赦宥,又因風聞而起。

    若等不欲與同僚,甚不可也,予不從之。

    」元福,竟遷他官。

     ○都承昔柳義孫前妻母死,賜棺槨、紙六十卷。

     ○判中樞院事李順蒙啓:「臣年衰老,加以疾病,欲辭職頤養者有年。

    今病日深,而兼都鎭撫司饔軍器監濟生院提調,務煩難任,今欲竝辭本職。

    然恐煩聖聰,願辭兼職,俾臣安養微軀。

    」命改都鎭撫。

     8月10日 ○辛亥,刑曹啓:「全羅道萬頃囚強盜僧尙敏,依律斬。

    」從之。

     8月11日 ○壬子,世子還京城。

     ○命除明年正朝誕日冬至方物,止令造紙甲以獻。

     8月12日 ○癸醜,賜同知中樞院事尹祥馬一匹。

    嘗禱雨于昭格殿,得雨故也。

    前此祈雨行香使祭日雨,則輒賜馬,及是,始至秋賜之。

     8月13日 ○甲寅,傳旨義禁府: 知鐵山郡事李芸所管大串牧場馬五百七十三匹,去冬緻令凍死,推鞫以聞。

    「遂罷其職。

     8月15日 ○丙辰,世子行秋夕祭于文昭殿,朝衍禧宮。

    傳旨承政院: 人物流移之弊甚多,今欲痛懲,以戒後來。

    然皆曰:「今年不稔,推刷爲難。

    」且前者欺隱稅糧人吏,已令入居,尙未發遣。

    意者有司緩於行移,其議于政府,期以明年三月畢遣之。

     政府皆曰:「上敎允當。

    」右參贊鄭麟趾曰:「昔太宗時,慶尙道人民流移全羅者,仍令所在附籍,勿復刷還。

    今江原、鹹吉、平安之民流移他道,須卽刷還可也。

    下三道之民流移者,願限年刷還。

    若以年限爲非,則其流民附籍供稅者,勿刷,其挾戶隱丁,推刷入居何如?」上曰:「《大明律》有年限之法,予已知之。

    然今不痛禁,後不可復制矣。

    」 8月16日 ○丁巳,世子引見工曹參判權孟孫議鹽法。

    孟孫言:「今欲官自煮鹽者,非謂剝取民財以利國也,乃補義倉之不足,以備兇荒耳。

    如此大事,不可不別立官以主之,請置官,以左右議政判戶曹及戶曹判書爲提調,以主其事,使民知官非搉鹽,與民同利也。

    」遂設義鹽色,以左議政申槪、右議政河演爲都提調,左參贊李叔畤、戶曹判書鄭苯及孟孫爲提調,以奉常寺尹李仁孫、守禮賓寺尹安質、兼司宰副正申自守、戶曹正郞鄭之夏、吏曹正郞鄭軾、訓鍊判官柳規、兼司宰注簿田稼生、戶曹佐郞金季老爲別監。

    義鹽之議,槪倡之,孟孫和之,與民爭利,已失之矣。

    孟孫復請以宰相爲提調,時人譏其尤失大體。

    義鹽本欲裕國便民,然至於終,弊將及民,其不爲搉者鮮矣。

    況以三公之任,下兼理財之事,其不可也甚矣。

    惜乎!申槪、孟孫惟欲固寵,不知格非,旣請置義鹽,又自主其事,與民爭利,以要君上,正所謂鄙夫也歟哉! 8月17日 ○戊午,權孟孫啓:「前司直南薈與臣言:『蓼島在三陟府海中,望見之。

    』今若遣薈,則庶或可得。

    」時薈丁憂在家,特命起復,賜衣一襲笠靴遣之。

     ○諭江原道監司: 世傳東海中有蓼島久矣,且雲見其山形者亦多,予再遣官,求之不得。

    今甲士崔雲渚言:「嘗登三陟烽火峴望見。

    其後因往茂陵,亦望此島。

    」南薈言:「年前在洞山縣亭上,望見海中有山,質諸其縣吏,答曰:『此山,自古有之。

    』使其吏終日候之,曰:『非雲氣,實山也。

    』」予謂此島,海中必有之,然島山平微,海浪連天,在岸者未得詳見。

    予之尋訪此島,非以闢土地,亦非欲得其民而使也。

    無賴之徒,聚居海中,無倉庫糧餉之備,一遇兇荒,必至餓莩,其誰救之哉?道內之民,深入海中,以釣魚爲生,其中豈無親見其島者哉?又豈無詳知在某處者乎?但畏私往之罪,轉相隱諱耳。

    然愚民之事,國家必不罪之。

    倘有告者,因而得之,則良民超等賞職;公賤限己身免役,賞緜布五十匹;私賤賞緜布一百匹;鄕驛吏之類免其役;入居者放還鄕裡。

    終有大功者,良民,超三等賞職;公私賤,永放爲良;鄕驛吏之類,世免其役,超等賞職;入居者,放還鄕裡,仍復其家。

    卿以此意,徧令曉諭。

    且聞南薈之言,悉心尋訪。

     薈竝海候望,竟未得而遷,蓼島之說妄矣。

    苟在海中,凡有目者所共見,何獨南薈得見,而他人不能也?孟孫輕信南薈之言,遽聞于上,其爲欺罔一也。

    薈竟不得,其爲誕妄益明矣。

     8月19日 ○庚申,刑曹啓:「慶尙道星州囚私奴於衣金殺人,依律斬。

    」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去年當築忠淸道藍浦城,以年饑停之,今年農事稍稔,請築之。

    且全羅、慶尙道要害處,亦築石堡各一。

    」從之。

     8月20日 ○辛酉,世子還京城。

     ○傳旨吏兵曹: 今後知吏兵曹承旨,勿參銓注,別在政廳之外凡幹除授之事,吏兵曹磨勘,使郞廳呈承旨啓達。

    若傳敎事則內官傳承旨,承旨宣傳於郞廳。

    有不得已親議事,承旨承命,往政廳議之,還到別處啓達。

    知吏兵曹承旨,旣不入參相避人,依他例敍用。

     又命司憲府,勿禁其家奔競。

     ○傳旨承政院: 今義鹽色合于轉運色,其杠軸興用之事,義鹽色,亦竝布置。

     8月21日 ○壬戌,遣同知中樞院事樸堧,如京師賀聖節,世子率百官拜表于景福宮。

    上謂堧曰:「今擇年十餘歲者,以爲舞童,纔習歌舞,壯輒不用,恐將難繼。

    卿其赴京,宴享之樂,參用少壯工人及雜戲竝陳與否,聞見以來。

    」 ○分遣監鍊官于諸道,鑄火砲。

    諭監司節制使曰: 火砲,軍國所重。

    前此制作之術,未得其要,用藥費而矢不及遠,今更新其制,藥小矢遠,比昔倍徙,國家之利,無踰於此。

    當今無邊境之虞,而使民興事,慮有弊焉。

    然安不忘危,保國之策,禦侮之方,不可少弛,玆不獲已,分遣監鍊官,火砲一依新定制度改鑄,以備不虞。

     8月23日 ○甲子,世子朝衍禧宮。

     8月24日 ○乙醜,議政府據戶曹呈啓:「國家設義倉,以貸貧民,如有不足,則又出軍資以補之,其裕民生矣。

    然受者遷延不納,守令視爲常事,亦不之察,國家不得已設催納之法,官吏或拘囚,或鞭撻,或受者逃則徵其族,不無愁怨,近年以來,其弊尤甚。

    監司所請義倉之數,一道至六七萬石,義倉軍資俱竭。

    如丙辰忠淸之饑,幸有全羅道畜積,故民得以活,若無全羅畜積,則豈能賑救乎?又甲子京畿之災,漕轉下道米穀,遭風破船,軍人數十名、米豆數萬石漂溺,又出京倉米穀,乃能賑之。

    一遇災異,尙且如此,何望於三年之畜哉!倘有軍旅倉卒之變,將何以支?其救弊之條,具列于後。

     一,凡州縣境內居民,分田宅資産爲上中下三等,每年正月以前,不給還上,其應受還上者,竝依糶糴之法,納木緜正布緜紬銅錢等物于官,官視于時直,增米一鬥而糶之,至於秋冬,民有以米市錢布者,官又準時直,減民米二鬥以糴之。

    糶糴之際,時直高下,稟于監司,轉報戶曹,且印布端,以憑後考。

    若貧甚不能納錢布者,依錢還上例分給。

    其糴糶之法亦用貢法所定年分九等,上三等年則唯下等戶,三月始受糶米;中三等年,中等戶則三月始受糶米,下等戶則二月始受糶米;下三等年,上等戶則三月始受糶米,中等戶則二月始受糶米,下等戶則正月始受糶米。

    年分不入九等,如丙辰之忠淸、甲子之京畿,則別有區處。

     一,軍資、義倉,不可相雜。

    上項糶糴米豆及穀種,各以其境內人口田地多寡,從下等分給之數,屬義倉,其餘屬軍資。

    軍資則皆以米豆收納。

     一,前此所給還上不納者,或以貧殘,或以豪猾,遷延歲月。

    今上等三年則三等戶,皆徵以米穀;中三等年,中等戶則三分之二徵米穀,一分徵錢布,下等戶則一半徵米穀,一半徵錢布;下三等年,上等戶則三分之一徵錢布,二分徵米穀,中等戶則一半徵米穀,一半徵錢布,下等戶則皆徵錢布,限五年畢納。

    限年不納者,竝徵米穀。

     一,」京畿廣州、楊州、水原、驪興、忠淸道忠州、淸州、公州、洪州、全羅道全州、南原、羅州、茂珍等各官,始自今年,試行上項之法。

    「從之。

     8月25日 ○丙寅,世子引見都承旨柳義孫等曰:「義鹽之設,本非推刷鹽戶,以益其稅,但地有遺利,煮鹽之策,未盡其術。

    今鹽戶多占宜鹽之地,而人力或不足,人力有餘,而地或少,或宜鹽之地,曠廢而不用,何以使地無遺利,民不受病而鹽稅倍於曩時歟?其方略,悉心措置。

    」 8月26日 ○丁卯,傳旨兵曹: 今後火砲合藥,令宦官掌之。

    火藥匠,改稱火砲匠,止令制造火砲。

     ○賜祭于刑曹判書辛引孫。

    其文曰: 惟卿稟性英敏,操心勁直。

    佩服《詩》、《書》,學明識達。

    自登賢科,名重鵷列。

    歷敭中外,所至稱職。

    攬轡嶺南,適遇時屈。

    賑救得宜,民賴以活。

    長于銀臺,參掌機密。

    夙夜勤謹,多所啓沃。

    遂陞兵部,措置得策。

    奉使帝庭,敷奏詳切。

    判事京兆,剖決明肅。

    及長秋官,人稱折獄。

    予嘉乃績,眷注益篤。

    謂展所蘊,永作良弼。

    服勤之餘,遂成疹疾。

    欲使怡神,肆遷閑秩。

    遭喪緻毀,舊證轉劇。

    書諭至懷,侑以肉食。

    醫問無算,日冀康復。

    天何不憖,遽爾永隔?死生之理,卿其洞識。

    殄瘁之哀,予曷有極?爰命禮官,聊陳一酌。

    靈其不昧,庶紓歆格。

     8月27日 ○戊辰,集賢殿直提學李季甸上東宮書曰: 前日引見,下詢燔鹽便否,臣對以:「沿海居住各司之奴,除其選上,定爲燔鹽之事,則無京中往來之勞,似乎便矣。

    然立此法,官掌和賣,必將抑配,當有如靑苗之弊。

    」臣之此言,非臨時臆料率爾妄對也。

    去丙辰年間,國家議立魚鹽之法,臣意以謂弊必及民。

    且聞人語,多同臣意,議果寢。

    至戊午年間,臣丁父憂,廬墓韓山,因覲母到京,從兄贊成孟畇謂臣曰:「國家欲立魚鹽之法,此法若行,弊必隨之。

    吾與許稠欲上書論之於古制,何如?」臣本庸愚,未能記憶,但以所知一二鹽法之弊答之。

    還往韓山,聞其事遂寢,未知稠與孟畇上書與否,獨坐窮村,私自喜焉。

    臣之懷此,爲日久矣。

    臣前陳魚鹽船稅補添義倉之策者,據今見在之數,除經費外,不用於他,隻補義倉之意也。

    今聞創立都監,以掌魚鹽之事,臣未知其條目之詳,其爲便民與否,未可知也。

    然官掌燔鹽買賣之事,則弊將及民矣。

    歷代搉鹽之弊,姑置勿論,間或有以魚鹽緻利者矣。

    然四方皆有性,千裡不同風,官掌魚鹽買賣之法,似不可行於我國也,臣請條列陳之。

    齊有魚鹽之利者,魚鹽之出,獨在一面,輻輳而買者,非獨齊之三面,自齊以西隔海之地,皆賴於此,何得不利哉?我國三面濱海,且地勢東西狹南北長,魚鹽所出之地甚廣,又無他國行商之往來。

    前此鹽幹所燔之鹽,猶贍於一國之人戶,至於窮村僻巷,雖未周足,亦未聞不得食鹽之人也。

    今立官掌燔鹽之法,鹽數必倍蓰於前日,舟運陸轉,處處委積而賣之。

    鹽雖不可一日無,而所用不多,受和賣者各足其家之所用,則不願加受。

    若以所在守令不時和賣,加之罪責,則贏餘之鹽,必計戶口多少,分給而收償,雖無守令,不時和賣之責,積久則消,所掌之官,患其欠耗,必有如上項分給之弊,此抑配也。

    抑配一成,民之受弊,去靑苗奚遠哉?至若魚物,暫助滋味,無關於有無,若或和賣民間,甚不可也,其弊一也。

    我國土塉民貧,耕作所穫,大抵不多,納稅之時,自輸者可矣,所納之處,程途隔日,家無牛馬者,則必賃人輸之,其價幾於所納之數,其或程途遠者,價亦倍之。

    又各司經用雖小小物,皆諸州所貢,民間所斂也。

    諸般物色,奚啻百數?其中民間自備者,容或有之,率多斂價,其價之增,幾於十倍。

    若校書館東西別窰歸厚所等幹事僧及富居商賈之輩,預受陳省,納于各司,秋成到其官,受某戶幾鬥、某戶幾升收納之文,到戶催促,今日收油價,明日收炭價,收多般貢價者,連日而至,或一日竝至而共催,民之受侵,不可殫記。

    然有前式,莫或少避,一一備給。

    此雖不在租稅之例,亦國家經費不可廢也。

    又催納糴米,差使到門,少有遲回,卽加鞭撻,又負私價者則其主又到而促之。

    若不卽納,留受供億,民不堪苦。

    雖無所儲,至賣田宅馬牛以償之。

    一夫之耕,所獲幾何,食至歲前,蓋亦寡矣。

    又有魚鹽買賣之弊,民不聊生,蓋可知矣,其弊二也。

    臣聞鹽竈在處,燒木甚罕,鹽幹輩欲燔秋鹽,當自夏月;欲燔春鹽,當自冬月,操舟往求於有木諸島。

    若風水不調,則一往回,或踰一月,如遇風濤,則覆沒不還者亦多矣。

    東海則以海煮之,無翻耕取潮之苦,自南海至西海則必待上下弦潮退之時,三次駕牛而耕,取其潮水,其苦倍於治田。

    當其燔時,晝夜不輟,辛苦如此,而不憚其勞者,一歲所貢,式幹則十石,私幹則四石,其餘則任其所用,持價來買者,東西沓至。

    故雖不事農業,衣食自足。

    今專仰官鹽,不事農業,官掌其鹽,不得以時和賣,鹽幹輩上父母、下妻子所養所衣,何以贍之?今公聚各司奴子助役,若不供給,則取木燔鹽,無時休息,無暇營生,糧無所出,以官供之,則其費甚多,反有所損,其弊三也。

    臣聞今法所燔之鹽,三分之一,給付鹽幹。

    前此納貢,式幹十石,私幹四石,然鹽之爲物,轉輸之際,多有欠耗。

    各道之事,臣未敢知,京畿之事則聞之熟矣。

    所納貢鹽,皆以十五鬥作石,鹽幹都目,都受諸于鹽,載船上納,每一石以二十鬥作石,僅足充納。

    鹽幹所納,十石則加五十鬥,四石則加二十鬥也。

    又京畿監司當春秋兩等,差遣守令,考其鹽盆。

    其守令稱公事紙,每盆取鹽,自有前例,所收都計,不下百石,收用本官,於守令甚有利。

    守令多求其任也。

    所居官守令,亦豈無私收乎?由此而觀,則納貢之外,所費亦多端矣。

    今雖改法,如此之弊,不可必其無也。

    所給一分,亦不得專用矣,況前此鹽幹獨辦燔鹽之事,故獨專其利,今助役之人取木燔鹽,與鹽幹同其勞,豈不分用乎?雖立不分之法,一體之事,役同而或受或不受,無乃不可乎?勢不得不均分也。

    如此則三分之一,尙且不足者,又與彼助役者分之,則鹽幹所得幾何?名在幹籍,不得回避,又無他生理,則不樂其役,流離失所,可坐而待也,其弊四也。

    耕農則一年一度,燔鹽則一年二度。

    以二度所燔之鹽,換農民一度耕作之穀,民雖積鹽,若無米穀,何以救於飢寒哉?其弊五也。

    官掌買賣,必有侵損之弊,臣以慶尙本錢鹽一事明之。

    今禮曹正郞趙峿曾經尙州判官,謂臣曰:「慶尙道本錢鹽,船輸洛東江,分布各官和賣。

    國家初立此法,定鹽價至輕,優民之意至矣。

    監司以其價輕,又收一分,所受之官,又收一分,其價二倍於國家所定之數,然行之歲久,視以爲常。

    且鹽價與行商所賣不相上下,故民亦不病。

    吾在官時,不納本官所收之價。

    」今之和賣鹽價,雖甚輕,安知後日無如此之事乎?其弊六也。

    公私和賣之難易,以京中易知之事明之。

    司宰監久陳魚物、軍資監補添鹽,其價輕於常例,故人皆欲買,爭趨而進。

    和賣之時,掌之者必有好惡,有卽進而卽受者;有今日不得受而明日又不得受,至其累日,而後受者;或至有十餘日往來,而終不得受者,此國人之所共知也。

    若往市裏,則卽進卽換,不停半刻。

    以向日和賣市準比之,雖加一二分,竝計十餘日廢業奔走所食糧物,則加於市準之價矣。

    京中各司,尙且如此,豈期外方不如是也?雖便守令親監,必有此弊,況付胥吏乎?糶米出納,守令親監,嚴立科條,尙付胥吏,此事之付胥吏,勢之必至也。

    且守令糴米出納,恐有耗費,分給之時,欠耗之石,不量而給,還納之際,一石必加一二鬥,鹽之耗費,倍於米穀。

    當其和賣,守令親監,亦有此弊,況胥吏乎?納價本官,受于鹽所,此法之良者,然持文而去,卽受而還則可也,若往留數日而後給之,所給之鹽,又有欠耗,則不如持其價卽換於鹽幹之爲便也,其弊七也。

    國家設穀貴時增價買貨,穀賤時減價買穀,此常平之遺意,國家之美典,臣猶以爲有司行之,恐或不如國家之美意也,況此法乎?且各官守令,境內翻賣,嚴加責罰者,與民爭利,民受其弊也。

    今之立法,爲萬姓後日計,事與彼殊,然其買賣則與守令境內翻賣,何以異哉?其弊八也。

    前此鹽幹自備船隻,輸納京中。

    今官掌燔鹽,則轉運之事,亦當慮也。

    大抵漕運之事,私船居多。

    今之造私船者,欲其捉魚與興販,有利於己也。

    每年各道貢稅轉運,給其船價,而人皆謀避者,以其船價不如捉魚與興販之利也。

    雖不得避,其與管押之吏同船而來,無欠耗徵納之弊,猶之可也,若移轉米穀則載來量納,若有欠耗,依數徵納,故所受船價,尙不足於往來之糧餉,其造私船,尙何利哉?今漕運官鹽,必用私船,鹽之欠耗,比穀尤甚,當有徵納之弊。

    富豪有勢力者,百端避之,其漕運者,常在微劣之人。

    輸漕貢稅外,往往有移轉,尙以爲憚,每年春秋有官鹽輸漕之弊,則微劣者,必不爲私船矣,富豪之家,次受其弊矣。

    漕運事多,無興販之利,則富豪亦不肯爲矣,但以官船,獨當多般漕運之事乎?以陸路轉輸,則前歲全羅、忠淸兩道米穀移轉之時,轉輸之人船所量納,每一石須私備一二鬥,乃得充納,兩道之民受弊,何可勝言?今以各官陸輸,則其害尤加於兩道之民,其弊九也。

    各道各官以實田爲損傷欺隱田糧書員輩,罪在赦前,不可加刑,然又不懲,後無所戒,使之入居兩界。

    臣意猶以爲赦後如此,恐失大信。

    然入居兩界,國家重事,雖無罪罰,擇其富戶入送,已有前規,況此可懲之人,入送何害?今聞未合移徙者,定爲燔鹽之役。

    臣之所聞,未知信否,若果如此,考諸律文,徒年配鹽場。

    徒年之罪,在杖一百之上,今定其役,雖曰赦後不坐,其實過於杖一百之罪。

    懲惡之意則可也,於國家失信,無乃不可乎?事有小弊,容或爲可,然不如無弊之爲愈也。

    稠與孟畇,我朝之賢大夫也,豈無所見,預慮其弊哉?臣竊惟《大學》一書,君天下之律令格例也。

    其論財用曰:「君子先愼乎德,有德,此有人,有土,有財,有用。

    」又恐先其財而後其德也,故曰:「德者本,財者末。

    外本內末,爭民施奪,與夫財散民聚,悖入悖出。

    」極言其害以深戒之。

    然財用,生民之道,不可一日而無也。

    故又更端曰:「生財有大道,生之者衆,食之者寡;爲之者疾,用之者舒,則財恒足矣。

    」又引獻子之言,明以利爲利之害,終之以長國家務財用菑害竝至之禍,反覆諭說,不一而足。

    作傳之意,至深至切,欲使人有以審於未然而不爲無及於事之悔也。

    三復玩味,誠君天下者之律令格例也。

    今立此法,誠非以利爲利,若獻子之所言也。

    近年以來,水旱相仍,國無數年之儲,爲萬姓後日計,乃立此法,甚美意也。

    然小有一弊,意雖美,豈至善哉?臣愚妄意鹽利之權,專付鹽幹,固不可也,創立都監,掌其燔鹽和賣,恐亦未安也,宜如前例,司宰監專掌其事,考其鹽幹之籍,不使有隱漏閑役者。

    且禁監司守令除常調外雜斂,加定貢鹽一二石,則旣不駭於見聞,亦無臣所陳上項之弊,而於國家亦有利矣。

    臣久叨侍從,心有所懷,含默不言,豈古人知無不言之意乎!敢以管見,聊陳萬一,如有可採,啓于天聰,以防後日之弊。

     世子卽啓于上,上曰:「此事欲試之耳,予意亦不至此。

    以所掌之人請至如此,張大耳。

    」季甸曰:「此事不可行,設都監尤不可也。

    宋立新法,創置條例司,讀其史,尙有驚駭之心。

    政府摠理庶政,何必設官爲都提調,而後爲之也?此特司宰監一官員事耳。

    」上下其書于承政院議之,姑停雜件條目,勿奪鹽幹之竈,隻遣別監于諸道,以試煮鹽。

     8月28日 ○己巳,傳旨吏曹: 兼監牧守令殿最,今後守令仍監牧,俱例當加資,則加資。

    守令例當加資,則監牧雖例當仍資,亦加資。

    守令例當加資,而監牧一下,則仍資。

    守令雖例當仍資,而監牧例當加資,則加資。

    守令監牧俱例當仍資,則仍資。

    守令例當仍資,而監牧一下,則罷職。

    守令一下,則監牧雖例當加資,罷職。

    監牧連二下,則守令雖例當加資,罷職。

     8月29日 ○庚午,世子還京城。

     ○司諫院啓:「今年雖不至於兇歉,亦不可謂之豐稔。

    今欲遣敬差官於諸道,推刷流移人物,其推刷之際,轉相連引,棰繫鞭撻,不無騷擾之弊。

    請停之,使民之失業者專治秋耕等事,以遂其生。

    」命政府擬議。

    政府啓:「諸道連年失農,宜從諫官之請。

    」 九月 9月1日 ○辛未朔,領議政黃喜、左議政申槪、右議政河演、左參贊李叔畤、右參贊鄭麟趾、吏曹判書韓確、工曹判書崔府、戶曹判書鄭苯、兵曹判書安崇善、禮曹參判尹炯、刑曹參判許詡來問安。

    上命喜等,議復立本宮長利便否,使首陽大君〈世祖諱〉傳旨承政院: 幸椒水時,聞百姓言專賴本宮長利以生。

    近者比年不登,公私儲峙俱竭,實難救荒,今欲復立本宮長利,其素無本宮長利處,出軍資爲本,以各司奴子假屬本宮,使之取息,以充義倉,以救兇荒。

    予以此意議諸政府六曹,皆曰可,獨鄭麟趾以爲已革之事,不可復也。

    然公私匱乏,民皆欲復之。

    大率長利,假令給本一萬石,取息至二萬石,於十分取九分入義倉,一分入本宮矣。

     ○分遣知印于京畿,巡審禾稼。

     ○議政府據戶曹呈申:「歲壬戌,禮曹受敎:『興天、興德二寺窓戶紙及鋪陳席,每三年一次,令長興庫量宜改排。

    』然紙席之貢有限,於國用尙且不足。

    今後二寺紙席,各其所屬諸寺,收斂用之。

    」從之。

     9月2日 ○壬申,黃海道延安府雨雹深尺。

     ○世子朝衍禧宮,引見鄭苯,宣上旨曰: 諸道本宮長利,凡五百餘所。

    今每所置本二千石,息至五千石,以所息五千石爲三十分,以二十九分補義倉,一分入本宮何如? 苯曰:「郡縣地有廣狹,民有多寡,例置二千石,固爲不可。

    且長利之有利於民甚大,臣嘗爲忠淸道監司,淸州、椒水等處居民,專賴本宮長利以生。

    請分地廣狹,或一二千石,或三四千石,量宜置之爲便。

    」俄而首陽大君持內書傳旨曰: 予之意,此書盡之。

    今立大法,必示臺諫集賢殿而行之。

     苯曰:「若示臺諫,則必以爲不可,姑與一二大臣議而行之。

    」世子以苯之言入啓,還齎內書,出謂苯曰:「卿以是書,議諸政府以啓。

    」 ○傳旨兵曹: 流移人物推刷敬差官,姑令勿遣。

    慶尙、全羅、忠淸道,已推刷流移人物,除失農州縣外,其餘令監司分運入送。

    其未畢推刷者來丙寅秋,更遣敬差官,推刷發送。

     9月3日 ○癸酉,司諫院啓:「今年禾穀始盛,終乃不實,請停藍浦及全羅、慶尙石堡之築,以待年豐。

    」上曰:「築城,所以爲民,年若不登,可停此役。

    」 ○初,東籍田耕作,役典農選上奴二百人,皆遠方羈旅,逃亡相繼,故以籍田旁近楊州民戶十結以上者,隷典農耕作。

    然傍近民戶十結以上者,不滿二百戶,是以難之。

    至是,議政府以爲:「擇籍田三十裡內楊州富實民戶役使。

    」左議政申槪獨曰:「典農選上奴,至數萬,擇丁壯二百人役之爲便。

    」上曰:「吾從衆議。

    」 9月4日 ○甲戌,議政府據兵曹呈啓:「赴防甲士妄托親病,請暇者多,以緻防禦疎虞。

    乞依京中軍士例,準請暇日數,番後仍留戍禦。

    」從之。

     ○傳旨承政院: 予聞太祖高皇帝時,臣僚遇親王,避馬者殺之,犯者亦殺之。

    我國本無百官與王子相接之禮,故曩特立法。

    今百官雖遇王子於路,竝皆引避,至於臺省亦然,皆不遵用,意其或者自尊而不肯下馬。

    大抵無生而自貴,必待人君爵之而後尊,若不爵之,猶夫人焉。

    人君立法,固欲行之也,今朝官皆不奉行,予甚慙焉。

     政院啓:「百官皆知下馬之法矣,但不知避馬之爲非耳。

    」 9月5日 ○乙亥,土星入鬼。

     ○世子還京城。

     ○集賢殿直提學金汶等上書曰: 竊聞國家創立義鹽之法,欲其裕國便民也。

    然法立弊生,勢所必至,此法一立,安知異日不至爲搉鹽抑配之弊乎?搉鹽抑配之弊,前史所具載,而聖鑑之所灼知也,況國家立法,必使政府六曹臺諫侍從審熟便安,然後行之。

    今立大法,但令所管提調議之,而不詢於衆,有違圖政帥虞之義。

    又況近年以來,水旱相仍,民不聊生,今年尤甚,正當掃除百爲,專意救荒之時也,而欲試便否,分遣別監,燔鹽各道竊恐未可也。

    願鹽法便否,令政府六曹臺諫侍從反覆商確,幸甚。

    且試驗之事,亦待豐年,若必試於今年,則農事稍稔一處,遣一人試之,可知其餘。

    伏望上裁。

     上曰:「予與諸大臣擬議,已十餘年,非不咨於衆而猝行之也。

    且予非以此事爲是而強行之,姑試便否而已,予固無與民爭利之心。

    」仍謂承政院曰:「集賢殿之言是矣。

    擇諸道農事稍稔一邑,各遣別監,勿令搜括諸郡隱匿鹽戶。

    」遂遣柳規于京畿,金浣之于忠淸,田稼生于全羅,安質于慶尙,鄭之夏于江原,申自守于黃海道。

     9月6日 ○丙子,召集賢殿直提學金汶、李季甸曰:「昨所上書,予已從之。

    且本宮長利,改名爲內需所義倉,復置於二三州郡試之,令戶曹主之,何如?」季甸曰:「本宮長利,去歲求言之時,集賢殿上疏請罷,今若復立,雖名義倉,其實長利也。

    凡長利,必宰相世家與土豪,乃能畢收而易息也,況本宮乎?本宮長利收納之易,非美事也。

    其間之弊,何可勝言?民之所以願立本宮長利者,未知果眞百姓之所願乎?人君欲有所用,府庫之財皆是也,何必內需所長利而後取足哉?臣願以內需所長利,仍充社倉,令本宮奴主之。

    」汶曰:「願依文公社倉古事,擇士類主之。

    」上曰:「予非欲強行,欲試之耳。

    」又謂承政院曰:「世子以爲:『黃海道民有擊鼓願復立者。

    』故議諸政府,皆曰:『可。

    』今議論不同,將不可行乎?向者鄭麟趾建白納布受穀之策,則卿等不言其弊,今欲復立內需義倉則乃曰:『如諸郡特設內需義倉,守令斂手而已。

    』又曰:『使本宮奴主之,則要其取息,擇能償之人而給之,貧民何賴?』夫立大法,豈肯慮其一弊乎?」左承旨黃守身等曰:「臣等非以此法爲不可行也,但欲於本宮長利元在處,復立之,以次而徧行之也。

    」左副承旨樸以昌曰:「法立弊生,若立此事,豈可謂無弊?」上曰:「不可遽以徧置諸郡,當於自來有長利處及大州郡,置之以試耳。

    」後事寢不行。

     ○工曹參判權孟孫啓:「義鹽倉設,臣已知其有高論,然國庫義倉虛竭,今當救荒,唯有鹽法而已。

    以此而可以造醫食蔬菜,今隻遣一使,其所煮幾何?請分遣諸道敬差官,以廣煮鹽之路。

    」承傳色宦者金得祥私曰:「今分遣敬差,供頓之費,將何如?」黃守身戲曰:「唯鹽可以供之。

    」孟孫曰:「供頓之費小,煮鹽之利大。

    」得祥入啓,上曰:「前此專不煮取猶可,況今一處足矣。

    」時集賢殿上書論鹽弊,故孟孫雲高論。

     9月7日 ○丁醜,日珥。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分遣敬差官,忠淸、全羅道各二人,慶尙道三人,審視禾穀災傷。

    」從之。

     9月8日 ○戊寅,判漢城府事鄭甲孫自鹹吉道復命啓曰:「兩界新地之說紛起,以動聖疑,使李善老率平安道軍二百五十餘人,往求之。

    臣以監司,久在鹹吉,廣詢審察,五鎭以北,皆是高山絶嶺,固無人民匿居之處,其無新地明矣。

    今善老率軍深入,糧餉供頓之弊,不可勝言。

    然此則已矣,今後如復有新地之說者,請毋動天意,以止紛紜之說。

    」又曰:「本道都節制使及五鎭節制使率去京軍猥多,支待之弊甚鉅。

    」上曰:「卿言皆是矣。

    京軍之弊,議諸兵曹。

    」 ○工曹參判權孟孫以義鹽色都提調申槪、河演之言啓曰:「今以集賢殿之疏,止遣別監一人,又不搜括鹽戶。

    臣等以爲中外國庫義倉,無半年之儲,而年年飢饉,唯煮鹽一事,可以救荒,今駁議者,如此高論。

    竊聞昔範文正公欲行鹽法,時有駁之者,公曰:『若年兇而國無所儲,則必橫斂於農民。

    與其斂於有役之農民,孰若斂於無賦之鹽戶乎?』於是駁者靡然從之。

    臣等未知今之高論者,果賢於文正公者乎!請從臣等初議事目以行。

    」上曰:「予非以卿等之策爲非,但今歲兇歉太甚,若遽搜括鹽戶,騷擾之弊,不可勝言。

    凡作法,以漸爲貴,當先試於一處,矧此事欲驗其便否,非遽以爲萬世永久之策也?若試之而有弊於民,則予當勿行矣。

    予本無與民爭利之心,昔占膏腴之地,號爲國農所,予卽位罷之,以業農民。

    予豈有好利之心哉?卿等悉知予意。

    孟孫再請,不允。

     9月9日 ○乙卯,世子代行別祭于獻陵。

     ○司憲執義鄭昌孫啓:「築城之役可停矣,然爲民禦暴,不可廢也。

    貢法亦可已矣,然三代已行之法。

    若鹽利,前代多有非之者。

    昔宋立靑苗法,以爲便於民,而其後弊不可勝言。

    三公論道經邦,爕理陰陽,今以左右議政爲議鹽提調,臣等謂陳平不知錢穀之數而曰:『有主者。

    』丙吉不問橫道死人而憂牛喘。

    是則大臣知大體而不親細事明矣。

    唯桑弘羊、孔僅、劉晏之輩,與民爭利,君子譏之,豈可以大臣而下兼細事乎?」上曰:「集賢殿言:『三公論道經邦。

    』若等亦曰:『三公論道經邦。

    』是矣。

    且《書》曰:『庶獄庶愼,文王罔敢知于玆。

    』先儒曰:『人主之職,論相而已。

    』然逮至後世,事不如古,人君自親庶事,況大臣乎?古者人君擇宰相,宰相擇百官之長,百官之長,各簡乃僚,今若如此,則人皆以爲非。

    若丙吉之憂牛喘,司馬光論之矣。

    若等之言,予以爲迂矣。

    且靑苗之法,本是不便於民之事,劉晏之鹽法,亦以姦計而取民財利者也。

    今日義鹽,本是爲民之事,非劉晏用姦計而與民爭利之比也。

    」仍出內書示昌孫曰:「予之意,盡在此書,詳見,更議以啓。

    」 ○有人告金化縣、開城府産銅石,命取金化三鬥、開城一鬥,令尙衣院炒煉,三鬥得一斤三兩,一鬥得一兩許,命賞其告者。

     9月10日 ○庚辰,議政府據兵曹呈申:「差備軍役於諸處,十二司上大護軍等不得率行,有違設立本意,且無祿之人,長番立役,尤爲可憐。

    今後十二司,各置五十人,分番立役。

    上大護軍等丘史率行,一依《六典》所定之數,毋役他處,違者,論罪。

    」從之。

     9月11日 ○辛巳,世子還京城。

     ○刑曹啓:「平安道順安囚吳莫金殺人,依律處斬。

    」從之。

     9月12日 ○壬午,以權苯爲通訓大夫,盧物載、安進竝僉知中樞院事。

     ○諭鹹吉道都節制使: 同知中樞院事李仁和,仍差爲會寧節制使。

    仁和在邊塞,已踰十五年,其病妻居吉州,不相往見,深可憐憫,防戍之暇,使得往來。

     ○傳旨承政院: 近繕夫進醢,有蟲焉。

    予所見如此,況有司供祭之醢乎?昔太宗謂予曰:「祭祀不宜用醢。

    」議政許稠以爲:「用酒作醢,具無蟲。

    」予慮奉常醢物或有蟲,若用有蟲之物,不若不用之爲愈。

    如其用醢,須以酒造之。

     遂命司憲府,審視奉常諸醢,多雜塵埃草葉等物,監察崔敦不能詳察以啓。

    下敦及奉常官于義禁府,罷敦及判事金仲誠、當該官金良璥、柳穀。

     9月13日 ○癸未,世子朝衍禧宮。

     ○傳旨承政院: 我國邈在東陲,音樂與中國不同。

    昔唐賜以樂器,厥後世遠樂壞,至高麗恭愍王時,奏請樂師,未蒙兪允。

    在今宣德年間,選揀本國唱歌婢,入朝經六七年,太皇太後放還之,諭曰:「在國中,任意使之。

    」然予以嘗入朝近侍者,放役有年。

    今者以《龍飛詩》,欲被管絃,使唱歌婢協之唐樂,或有忘其音律者,或有不忘者。

    然絃歌之聲,不合於本國之樂,但舞蹈之容,爲可觀也。

    且予有疾,深居宮中,不喜聽樂,然本國之音,合之唐律,習其容聲,以爲後人之觀聽可矣。

    其唱歌婢,衣各一襲以賞之。

     9月15日 ○乙酉,雷電以雨。

     9月17日 ○丁亥,議政府據吏曹呈申:「黃海道新恩,本合俠溪爲一縣。

    依他郡縣合號例,改稱新溪。

    」從之。

     9月18日 ○戊子,全羅道漕運三十九船,遭風漂失,遣漢城少尹閔騫,往審之。

     9月20日 ○庚寅,雷雨。

     9月21日 ○辛卯,雷雨。

     9月22日 ○壬辰,平安、鹹吉道敬差官李善老報:「臣率樸丁及僧義宗,自江界府至北靑府求新地不得,問之丁等,言:『新地不曾見知,但要厚賞,如此妄告耳。

    』」上謂承政院曰:「樸丁年老,不可加刑,竝與義宗於所在官付籍,勿令逃走何如?」左副承旨樸以昌曰:「今善老領卒數百,跨歷兩界,供億之費不貲,其欺罔國家,罪亦大矣。

    可坐以誣告之律,以徵後來,不可置也。

    」下兵曹議之。

     ○初,命投化倭藤九郞,造船于麻浦,倣倭船體。

    及成,會諸津船于楊花渡,以新造船爲敵船,縛草爲人,列於船中,亂發諸火砲射之,爲相戰狀,命議政府六曹往觀之。

     9月24日 ○甲午,世子還京城。

     ○刑曹啓:「鹹吉道永興囚強盜每邑都裡等三人,依律處斬。

    」從之。

     9月25日 ○乙未,工曹參判權孟孫啓:「今以年儉,停括鹽戶,然監司每歲差官,巡視鹽盆,例也。

    請令監司擇剛明守令,以委其任,公私鹽盆,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