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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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緻拳拳之意,如此煩說,疇昔然矣。

    且朝廷曾不問我國接待忽剌溫之事,眞之言不足信也。

    然於赴京時,若見崔眞,則當謂曰:「子於前日謝恩使入朝時,說我國招懷野人之事,然非我國招來也。

    野人等或因族親相見,或因求鹽醬,往來本國後門,則但邊將厚待以送耳,若其強欲上京者則輯和隣境,已有勑書,故往往送詣王京,不過一二人而已,實非我國招之也。

    前說招納之言,出自何處乎?』」如此細問而來。

     一,禮部官儻問以前猛哥帖木兒隨宜搬住別處一節,答雲:「去庚寅年,兀狄哈等作耗邊境,殺我邊將韓興寶,軍卒四散,猛哥帖木兒誘引毛憐衛,乘虛擄掠,畏我緻伐,自生疑惑,潛引其部,逃往別處,亦不能過活,還到阿木河寄居。

    假若其時猛哥帖木兒將搬住事理,告我邊將,則必無聽他之理。

    」 一,禮部若問:「野人,本無職者,從願陞授,亦可矣。

    曾受朝廷職事人,何以除授?」答雲:「受朝廷職事人,到我王京,情願留侍者,但欲委任使喚耳,非是輕朝廷職事,以授本國官爵。

    」 一,若問忽剌溫何以來往,答雲:「忽剌溫在我後門隣境,聽滿住誘引,侵我邊境。

    曩勑旨裏有雲:『輯和隣境。

    』欽此。

    忽剌溫之於阿木河等處,有親戚相探來往者,我邊將優待周恤,亦要使邊民安業耳。

    因此或有情願上來王京者,我殿下亦優待。

    」 一,遼東亦大人及都司若問:「汝國招安滿住等,果然乎?」,則宜答雲:「滿住等居於婆豬江,與我國江界地面相距不遠,擄掠都司所轄各處人口,以爲奴婢,役使多端,本人等不堪其苦,連續逃脫,前來本國。

    我殿下至誠事大,輒解還都司。

    滿住等緣此怨恨,累犯邊境,殺擄人物,不得已去癸醜夏,遣將緻伐,所獲野人男女,保全首領,曲加館穀,蒙朝廷勑令還送,我殿下卽令發還,至於錢帛,無有所失,恩不淺矣。

    彼滿住等前日擄去人民,匿不還送,作惡愈熾,連歲侵邊,殺擄倍舊,去丁巳秋,我邊將又伐之。

    彼滿住又於其冬,掠我碧團口子,自懷疑懼,移居他處。

    我殿下敎邊將雲:『滿住親身及子弟外,勿許入京』。

    邊將已知殿下之意,豈有遣人緻物以招安乎?近境住坐野人,蒙我恩德者,自入彼地,以招彼人。

    滿住等緣此妄謂本國招安,敢煩中國耳,我國何故以招累年作惡之人乎?」 一,有問凡察搬移事者,則答雲:「童猛哥帖木兒率領管下,久居本國公嶮鎭迤南鏡城、阿木河地面,受上將軍三品職事,付籍當差。

    其後本人蒙受朝廷職事,自此竝無差撥收稅,安業住坐。

    近因七姓野人等將猛哥帖木兒父子殺之,乘勝侵掠,不計本國地方,欲要奪占。

    爲此本國開設衙門守禦以來,將其抛下家小人民等,撫綏如前。

    本人等前此與楊木答兀結黨,擄掠遼東所轄各處人口,爲奴使喚,所擄之人,不勝艱苦,往往逃脫,前來本國,隨到隨解,無慮數百。

    凡察等緣此怨恨,欲要搬移,與滿住等相結,構我殿下。

    將此辭緣,奏達朝廷者,已蒙勑諭,聽令仍在鏡城地面居住,不必搬移,使我國善加撫恤安業矣,豈有更聽滿住所告,令凡察等搬移完聚滿住乎?況滿住讎嫌本國,朝廷所共知也。

    吾知朝廷必不許滿任所訴也。

    」 一,有問巨乙加介事者,則答雲:「巨乙加介於永樂八年二月,與兄金文乃同謀,侵我慶源府,殺我節制使韓興寶。

    五月,又侵我龍城,與節制使田時貴相戰。

    二十年九月,唱率諸種,又侵慶源之阿山;正統元年九月,又誘愁濱江虧狄介,圍我慶源府,前後侵掠,殺擄人畜不少。

    又與楊木答兀同謀,刦掠上國人民,以爲奴僕,不堪其苦,逃來本國,解送遼東者,前後甚多。

    又正統二年六月,作刻木分送於南訥虧狄介阿令介、兀者乙虧狄介未其車、小巨節虧狄介家好等三處。

    十月初十日間,謀欲入寇,其計已定。

    於八月間,潛來本國鍾城郡地面,窺伺軍馬強弱、人物多少,被守邊官所獲,送王都,國人請置重刑,殿下姑令不殺,仍給家舍衣服飮食器皿。

    時已病死,妻子今在王都之內。

    」 一,前日閔義生到北京,禮部欲囑漂風倭人帶回,轉解本土,義生辭曰:「我國曾不與日本交通,勢難轉解。

    」不受而來。

    然本國與倭山不遠,互相交通,中國豈不知之?況自永樂十五年至正統三年間被擄唐人,凡十二次解送遼東,咨內皆曰:「赴趁倭商船出來。

    」,則本國與日本交通之實已著矣,答以曾不交通,不受而來可乎?今到北京,若禮部將以漂風倭人如前囑還,則當曰:「本國東南濱海,與倭山不遠,故倭人等或因釣魚,鹹因賣鹽,往往出來。

    今次囑送漂風人口,帶回本國,待倭人釣魚賣鹽者到浦,交割還送。

    」如此設之,受來可也。

    本部儻問與倭人交通與否,則答曰:「彼人住於不遠之地,來則不拒。

    」其若細知交通之實強問,則以實答曰:「境壤不遠,彼若以禮來通,則我亦以禮相接,信使相通,輯和講信而已。

    」 10月8日 ○癸未,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曰: 去歲忽剌溫來附之初,以謂前此不通遐方異類之人,自然投化歸順,誠可嘉尙,玆用不問人數多少、書契印信有無,隨到隨納,悉送京中,以禮館待,凡所需索,靡不聽從。

    其後撒力衞都指揮沙乙工介書契及木忽剌衛指揮毛當介書契借著克默而河衞印信;湖寧衛指揮於時應、巨加弄、巨阿吾等著元朝蒙古印信。

    如此姦詐之類頗多,難以一一枚擧。

    意彼無狀之徒,本無統攝,各自爲長,聞風相引,假做書契,絡繹而至。

    若不設法禁約,其勢必至深遠散處之人竭作而來。

    非唯貽弊站路,將見財帛蕩盡,遽至薄待,起怨生變而後已矣。

    雖以中國之大,兵部尙且敬奉聖旨,行移遼東、廣寧、永平、山海等處摠兵鎭守等官,如遇境外各衛韃靼、野人、女眞雜類赴京者,須憑印信文書照驗,隻許二三人或四五人來京,如無印信,不許擅自入送。

    本國土地不廣,穀帛有限,以有限之物,應無窮之旅,亦爲難矣。

    今後守邊諸將如遇諸處忽剌溫出來欲到京中者,明白點檢,但齎有印信書契者,依前入送,若齎無印信書契者,當拒之曰:「前此汝等出來,本國以爲遐方艱難跋涉之人,悉皆禮接厚對。

    近者各衛酋長所遣人等齎來印信,或著他衛之印,或著蒙古字印,姦詐事多。

    本國立法,雖是前此交通之人,若齎無印信白文者,不許禮接,又無賜物。

    此是汝等自取,誰怨誰尤?汝等雖得入歸王京,遐方遠路,徒勞無益,況邊將擅自入送,亦有罪責?」如此善辭不納,隨宜贈物還送,庶幾支待之弊稍除。

    卿意何如?熟議以聞。

     ○慶尙道觀察使馳啓:「對馬島宗貞盛所遣上官人沙毛多老、船主延時老等塗改書契,妄稱興利,故移文處置使李恪,使之拘留,延時老及上官人吾難沙毛等二十名,乘小船逃還本土。

    恪以邊將,軍令不嚴,島夷乘間潛歸,有違謹守疆宇之意,請罪之。

    」下禮曹。

     ○戶曹啓:「京畿失稔,請移忠淸道各官國庫米豆三萬石賑之。

    」從之。

     10月9日 ○甲申,上將幸峩嵯山觀獵,召讓寧大君禔于利川。

     ○議政府啓:「功臣之號,犯罪者不限年數,勿問公私罪,三犯者一皆罷免未便。

    自今功臣之後東西班受職者,三年爲一考,一考內軍令及十惡外雜犯私罪三犯、公罪五犯者,竝皆依律論罪。

    雖不至罷職之例,必須罷免。

    」從之。

     ○禮曹啓:「宗貞盛圖書僞著齎來上官人望古多老等,毋令肅拜。

    又勿饋餉,但減給過海糧還送。

    」從之。

     10月10日 ○乙酉,司諫院獻義倉補添之策曰: 一,《傳》曰:「一夫不耕,或受之飢;一女不織,或受之寒。

    」我國錄籍之僧,無慮數萬,而近歲營繕度僧,亦不下八千八百餘名,其脫漏不錄無牒之輩,不知其幾千,此皆不耕不織而衣食者也。

    其所衣所食,皆吾民之膏澤,而告糶之多,正由此輩爲之蟊賊也。

    是故納丁錢爲僧之法,載於《元典》,申於謄錄,而不納丁錢避軍刺髮之徒如麻,國家反不罪之,一有營繕,則募役給牒。

    由是立法不信,削髮無窮。

    昔唐姚崇言於玄宗曰:「一人爲僧,一夫失業。

    妄度姦人,使懷正法。

    」宋高宗亦曰:「一夫受田百畝,一夫爲僧,卽百畝之田不耕矣。

    」夫以天下之廣、四海之衆,猶惜一夫之爲僧,況我國之褊少乎?今老少僧徒,盡是犯令者也。

    乞依宋太祖詔旨,除經業精熟戒行高明者外,四十歲以下,勿論度牒有無,悉令還俗歸農,各食其力,則民食自足,而無告糶之人矣,何患義倉之不足乎?其中自願仍僧及新欲爲僧者,一依《六典》,納丁錢,而後許令出家,所納之錢,以補義倉,永爲恒式,毋令募役度僧,以嚴邦典。

     一,我國山川回互,墾田之數,本不多矣。

    京外寺社之田,摠計七千九百八十二結,而各寺住持等收其田租,以爲衣服鞍馬之用,甚者退在私第,遣人收納,至爲酒色之備,其放恣莫此爲甚。

    假使此田隻用供佛齋僧,其於治國,略無小補,反以僧佛之供,遂爲縱欲之資,非唯自壞其道,實幹邦憲。

    乞革此田,悉屬義倉。

     一,我國裹糧立軍之苦者,皆未有分田,各官鄕吏,世爲鄕業,挾威弄權,廣植田園,無囊橐行遠之役,有殖貨謀生之利,雖無分田,亦能足食,獨於此輩而給位田,無邑無之,厥數猥多。

    乞革此田,以補義倉。

     一,古者爲商賈者,以戶爲九等,自石至升,出粟各有差,未有不算稅者也。

    今商賈收稅之法,著在令甲,務本抑末之意至矣。

    然奉行官吏,視爲文具,不之擧行,居貨取利之氓,十常八九;行貨免稅之徒,亦旣衆多,生寡用衆,以緻民食之不裕。

    乞申明《續典》市廛之法,行商坐賈之人,計口收稅。

    其徵納之稅,毋使中外之司各自私用,而錄其稅數,轉報戶曹,以補義倉之備,永爲恒式。

     一,義倉斂散之法,至爲詳悉,各官守令廢弛不擧,遂緻耗損,其弊有四。

    民生貧富,曾不辨析,方其出糴之時,無富無貧,盡散無餘,至貸軍資,此其一也。

    及其收糶之時,因其糶散之多,未能盡徵,窺免譴責,虛張石數,詐報畢納。

    由是布散多斂入少,此其二也。

    糶糴之權,委諸監考色吏,任情出納,出糶之惠,先及於富,納糶之令,反及於貧,惠不均而斂散不明,此其三也。

    使客往還,公用不足,則稱爲義倉傳請,擅自貸出,終不還納,此其四也。

    國庫之竭,職此之由。

    乞令監司申明各年受敎典章,每於歲抄,出其不意,點檢虛實。

    又取糶糴之記,竝檢受糴人之貧富,守令如有違者,須卽罷黜,以警其餘。

    又或每年冬節或間一年,分遣行臺,糾察愆違,監司竝論。

     一,神佛會飯之禁,著在令甲,京外無識之徒,不顧歲之豐兇、家之有無,或稱薦亡,或稱佛事,非徒大聚僧徒,而遠近族類、大小相知,罔不畢至,糜費不貲。

    加以神祀香徒契內之會,爭設盛饌,以酒肉之多,觀視之美,其糜穀費財,罔有紀極,飢饉隨至,告糶日急。

    且王化最近畿甸之內,犯者尤多,以至婦女爭持米布,公然上寺,習俗之弊,良可歎已。

    守令但以簿書期會爲務,而民食所係,曾不動慮,犯禁之人,又莫之禁,及其民生困窮,隨糶隨與,國庫之儲,日益耗損,此豈細故哉?自今申明禁令,嚴加考察,犯禁有無,每於朔末,守令傳報監司,監司發奸摘伏,以憑黜陟。

    畿內一日程則令憲府無時擲奸,外方則行臺監察督察,如有非違,竝論監司。

     下議政府。

     10月11日 ○丙戌,禦勤政殿受朝。

     ○禮曹啓:「忠淸道失農各官鄕絞生徒,限秋成放學。

    」從之。

     10月12日 ○丁亥,上觀獵于峩嵯山。

     ○傳旨兵曹: 大小行幸,雖乘輦時,入番宰樞迎送,依乘馬時例,毋得跪滕。

     ○宗簿寺啓:「本司職掌糾察宗親,非他各司之例,請依古制,不隷六曹。

    且本寺胥徒,依六曹臺諫例,如有推劾,則必先移文本司,然後使之推問。

    又本司官員,隻四人,事多員少,請加注簿一人。

    」下議政府。

     ○宗簿寺提調啓:「宗親於朝路無儀物,以微服出入,非唯有乖瞻視,大小朝士有騎馬過行,以至僕隷,亦或淩辱。

    請依詳定,令皆率引卒,以尊瞻視。

    且宗親傔從外方下去,或陵辱守令者有之,請令守令隨卽禁身,報監司,移文本寺,分揀科罪。

    」不允。

     10月14日 ○己醜,月暈犯畢。

     ○議政府啓:「近來野人來往頻數,驛路之弊,視古爲多。

    自今酋長親來則已矣,隨從者不過二三人,送赴京都,其他如持書契者,亦毋過一名。

    其餘,節制使臨時權宜開諭,留置厚待。

    」從之。

     ○初,同知敦寧府事權聃先妻樸習女。

    習被誅,國家使離婚,改娶工曹判書鄭淵之女,猶潛通樸氏,生女。

    聃將死,自爲契券,分給奴婢於其女,使其弟聰及叔父知中樞院事權踶爲證。

    淵欲盡取之,與踶、聰訟於司憲府。

    掌令鄭之澹啓:「權踶以謂聃自爲契券,許先妻之女,淵以謂爲此者必有其由,非聃之本意,以此相詰,皆不以實對,本府難以公緘往復劾問得情也。

    請下義禁府,置對覈實。

    」上不允,姑令本府進權聰親問,以覈是非。

     10月15日 ○庚寅,慶尙道寧海人前縣監柳囿等上言曰: 本府邑城,去壬戌癸亥年,倭賊入侵,擧邑敗亡。

    甲子年,遺民雜土石築之,周回一千三百尺,低微窄狹,倘有賊變,則居民無防守避亂之處,請增廣城基高築之,以備不虞。

     下兵曹。

    兵曹報議政府曰: 邑城雖低微,時當堅完,且是巨鎭,不必及期築之。

    請畢築沿邊城,視年豐歉,依己酉年都巡撫使措置,乃於古基,敵臺甕城,一時築之。

     議政府啓曰:「前後都巡撫使所見各異,右城基便否及舊城堅實與否,更令觀察使都節制使親審以啓,然後更議。

    」從之。

     ○平安道平壤府人前閱樂院使康得連等四十二人上言曰: 本道境連彼土,自古兵革之災不息,防禦之策,謹條列于後。

     一,本道,南道軍民正當農月,贏糧遠戍,農桑失時,不能養父母育妻子,流亡者相繼。

    請自今計程途遠近,不過七八日,以傍近地面,以次防戍,使困窮之民更得蘇息,以治農桑。

     一,冬日氷合時,乃於彼賊要路,設陷穽,及至春夏,水邊及草間,以利鐵槍刀,密設機陷,則彼不能飛度。

     一,北方防禦軍兵,依南方沿海船軍褒賞例錄用,其殘約者,除防禦,專爲勸農。

    又擇江界及五六日程近境勇兵,使戍賊路,定其額數,以差年到數,論功錄用,則禦敵者不憚劬勞,皆爲效死。

     一,賊謀難測,進獻方物,恐或爲賊掠取。

    平壤道軍兵,依舊例監司兼任,專委鍊兵。

    遼東迎護送,輪次定送,以備不虞。

     一,節制使常在寧邊府,若閭延、慈城有變,則未及救援。

    請於江界、石州府等處,巡行考察,隨宜應變。

     一,古者役民三日,今一年農月再行築城,無有休息,以失生業。

    請東作之時,專爲勤農,自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爲限,一年一擧,不違農時,以順民望。

     下兵曹。

    兵曹啓曰:「擧行爲難,請竝仍舊。

    唯第二條,令本道都節制使磨勘以啓。

    」從之。

     10月16日 ○辛卯,宗貞盛遣時羅三甫郞等二人,來獻土物。

     10月17日 ○壬辰,議政府啓:「今年二月,本府受敎,圖畫訊杖之狀,頒諸中外,其圖畫杖頭,正當滕下,暫不犯腿。

    然更參詳,腿字之訓,《玉篇》雲:『脛也。

    』又雲:『股也。

    脛,本曰股,輔下體者。

    』《資生經》雲:『風市二穴,在膝下兩筋間,立舒下兩手,著腿。

    』其訓義不分析。

    刑杖,人命所係,實爲重事,深恐中外刑官或未灼知,而訊杖錯下他處。

    乞令刑官更考頒行拷訊圖,測臥橫打膝下,上不至膝上,下不至膁肋,以爲恒式。

    」 從之。

     10月18日 ○癸巳,禮曹據慶尙道觀察使關報議政府曰: 各官豪猾之徒,多畜羔羊豬,放牧損禾,害及民生。

    謹按《大明律》雲:「放官私畜産損食官私物者笞三十,重者坐贓論,失者減二等,各倍所損物。

    」《續》《刑典》謄錄雲:「城底十裡內,私處羔羊豬放牧損穀者,依律決笞,其羔羊豬,分屬典廐署禮賓寺。

    」請依謄錄,其所放羔羊豬,竝皆沒官,以除民瘼。

     議政府啓:「外方與城底不同,隻依律論罪。

    」從之。

     ○議政府啓:「忠淸、全羅、慶尙道各浦防禦疏虞,請遣朝官一人,爲海道察訪,巡行糾察,如有大小將帥怠忽不勤者,依太宗時故事,三品以下,按律直斷,二品以上,啓請施行,以嚴軍令。

    」從之。

     ○黃海道都巡察使成達生啓:「平山府邑城便否及山城要害,與觀察使同審。

    本府在路傍狹隘之處,宜當移設,然前日術者所定之地及本府人民欲徙之處,亦不倍勝於舊,久遠大邑,輕易移設未便。

    山城則周回四千九百五十尺,四面高險,宜於防守。

    且距邑纔三裡,人物入保,避亂亦易。

    城內多谿谷,雖旱年,水亦不竭,然氷凍時,恐或水泉不足。

    請於東門外大川相距三四步築袖城,且繕修頹落處及弓家,置國庫於其內。

    」 下兵曹。

     10月19日 ○甲午,議政府據兵曹呈啓:「慶尙道金海府加忘浦,乃倭寇初程要害之處,隻置劍船四隻,儻有倭賊犯夜掩襲,則左援多大浦相距水路六十裡,右援乃而浦相距水路三十裡,必不及期捄援。

    請別置萬戶,加別船五六隻,其騎船軍,擇年壯閑良人加定。

    」 從之。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宗室內外親戚等,乃於外方各官告狀,求欲復戶者頗多。

    其衆所共知則已矣,或有未知世數者,不納可考文券,雖非恒居農莊,亦欲復戶,瞞官告狀,官吏眩於眞僞,未卽施行,公私有弊。

    請令宗簿寺受告狀,考其世數,移文所居各道,各道又閱恒居眞僞,移文宗簿寺,置簿後乃令復戶。

    」 從之。

     10月20日 ○乙未,築江原道平海郡城。

     ○議政府啓:「齎宗貞盛三着圖書書契人及曾受本朝圖書者,親來則依舊接待。

    其興利人等謀欲受料,冒受書契而來者,留置浦所,其書契禮物,傳驛上送,隻給上官人及船主等二人糧。

    其餘各人,依舊例自備而食,亦不給過海糧。

    其無興利之物而因不緊事,冒受書契而來者,亦留置浦所,依前給糧,書契禮物,亦傳繹上送,其過海糧,減半給五日。

    令禮曹將此意,通書於宗貞盛,約以來年正月,始行此法。

    」 從之。

     ○掌令鄭之澹啓:「鄭淵言:『權踶必有其由』。

    又曰:『樸氏富資産,故踶依阿樸氏而疾吾家,多稱揚過咎』。

    淵又以一家私事,托妻老母,密封上書,固爲有罪。

    權踶則謂鄭淵恃勢騎慢,其言辭不恭。

    且樸氏以罪人之女,曾被離異,聃雖欲與之奴婢,踶爲大臣,義當禁之,不惟不禁,又着名署,而反以爲證,皆不可不劾。

    今按問權聰,聰曰:『吾之公緘答通措辭,則踶子擥也,而其意則吾之本意也』。

    三人之辭,皆有未當。

    本府之法,但以公緘往復劾問而已,得情爲難,請下義禁府對問。

    」 上命承政院,撮三人公緘答通之辭以啓。

     10月21日 ○丙申,禦勤政殿受朝。

    宗貞盛所遣上官人老古難都老等四人隨班,獻土物。

     ○禮曹緻書于對馬州太守宗貞盛曰: 自足下祖與父城心歸順時,使者船則給料魚鹽,雜物和賣船則自備而食,曾有定制,足下所知也。

    近年商船,要受口料,受書契,右波鑼求請,十二之行,各船格人,多至七八十名,其他或經文鍾磬席子人蔘木綿皮等物,多般求請。

    及或請見族親,或族親墳廟祭奠等不緊事,依憑出來者,其數殆近萬人,累月不還,旣受朝夕之食,又受回程之糧,其支費雜物稱是。

    其於敬事之意何如?此乃古今天下所無,亦足下祖父所不爲也。

    又有僞造書契者頗多,國家曲加憐恤,不計日月久近,優給糧料,一年支給,幾至十萬石。

    因此沿邊國庫所儲殆盡,非獨足下使人支待之難,於貴州贈送之物,亦且難繼。

    今後凡人物出遣,一依前年與敬差官李藝定約,則使人出來,無異於足下祖父時,而憐恤貴州之意,終始如一,其可行事目,具錄如左。

     一,京中和賣銅鑞硫黃丹木等雜物齎來人則依舊例許令上京買賣,其餘進上禮物,依憑專爲魚鹽等海産興販而來者,惟足下詳加分揀,除書契,隻給文引,則隨其出來,許留海邊,任意買賣。

    其糧料,自庚申年正月爲始,照依足下祖父時例,自備而食,又不給過海糧。

     一,前此雜物求請及請還人口等不緊事,依憑出來人,竝令京中上來,故人數猥多,往來煩擾,驛路凋殘,牛馬倒死,其弊無窮。

    自庚申年正月爲始,勿許上京,海邊留置,依前厚待。

    所持書契眞僞,覈實上送,可以聽從之事,則依舊從之。

     一,貴州來往,不滿一日程。

    前此足下祖父時,一年往來,不過二三次,故出來人,不計程途,皆給十日過海糧,以示優待之意。

    今一年之內,出來人數甚多,沿邊國庫米糧不足,實爲難繼。

    自庚申年正月爲始,難人過海糧,減半支給。

     一,足下三着圖書書契齎來人及貴州住居曾受圖書各人身親出來者,接待與給料,竝如舊例。

     一,宗彥七、宗茂眞雖曾受圖書,各給文引使人,有違足下居首號令之義。

    今後若無足下文引書契而出來,不許接待。

     10月22日 ○丁酉,平安道敬差官趙順生上備邊事目: 一,平安道監司及道內人民等皆言:「道內北方防禦各官居民,比及秋冬,皆令入保城內,暫構草廬,僅庇妻子,其牛馬露宿,因寒物故者,十常八九。

    且南道居民,一年再戍邊塞,道路遼遠,往來留戍,動經三月,一年之內,戍役居半,生業凋弊。

    加以每年赴京使臣往來之時,騎載無慮百數。

    至於船軍則自二月至九月,於本浦分番相戍,自十月至正月,皆赴北方,由是民生日益凋殘。

    且道內居民,本自無奴婢貧寒,其中富戶,尙不及下三道之殘戶。

    今者以南道居民七百戶,沿邊各官分定入居之時,各官守令刷出富實戶,或以二三戶爲一戶抄送。

    上項人等,名雖富實,實爲貧寒,本非一戶之人,其心不同,纔到入居地面,續續逃散,守令隨卽移文推刷,而中間逃匿,不還本家者頗多。

    且南道之民時不入居者,恐其後年入居,謀欲避之,陽爲貧弱,或毀家結募,或遊手廢農,竊恐不數年間,民戶減損殆盡。

    其已入居者,仍置赴防,其未入居者,更不加刷,他道富實民戶,移置安州以北閑曠之地,使之安業居生,則庶無遠戍之弊,而一歲之內,必不再行,民生日阜,防禦便益矣。

     一,國家於沿邊各官,抄出京中軍士,以守要害,其策良矣。

    然一軍士各率從馬,厥數猥多,糧飼亦夥,不數年而倉廩空匱。

    今使赴防軍士轉輸南道米粟,或風雨脩途,或氷雪巨嶺,牛斃馬仆,其間民瘼,不可勝言。

    願自今京中軍士中,擇武才卓異者,減額守禦。

    且道內當下番甲士補充軍甲士及閑散有武才者,分爲三番,均授軍職。

    當番則除京中侍衛,自齎糧餉,皆赴防禦,祿俸,京外中從自願頒給;下番則輪次補添防禦,如有自願仍番者,優加爵賞,以奬其志,則軍士樂於赴防,邊圉日固,而庶無倉廩糜費、牛馬轉輸之弊矣。

     一,都節制使每當合氷之時,率兵馬往戍江界等處,以待賊變,誠禦敵之良策。

    然赴防各官,相距遙隔,或三四息或五六息,如有賊變,雖卽發馬馳報,都節制使未及追捕。

    況都節制使多率軍馬,屯聚一處,南道米粟轉輸之弊,因此益滋。

    願自今都制節使巡行時外,常在本營,其率行軍士中有武略者,竝令分布沿邊各官,專心應敵。

    都節制使無時差人點檢,以察虛實,則國廩儲蓄,而轉輸之弊,十除七八矣。

     一,義州、昌城兩官相距四五息,其間二口子居民及守把軍士,當氷合之時,竝皆入保各其邑城,則要路空虛,儻賊突入最近定寧之境,盡行擄掠,而後義州、昌城始知之,其能及期救援乎?況定寧官小民殘,且無精銳之兵,焉能對敵乎?如此要害之地,不設巨鎭,誠爲未便。

    乞令移設定寧縣,上項沿邊要害,特設軍門,以備賊鋒。

     下兵曹磨勘以啓。

     10月23日 ○戊戌,受常參,視事。

    刑曹啓:「交河官奴金善三犯竊盜,律該絞。

    」上特命減死。

    刑曹參判柳季聞啓:「竊盜旣免重刑,則更肆盜賊,終或至於強盜,請論如法。

    」上曰:「近年以來,民罹飢饉,死者頗多,予固不忍,又加刑戮乎?」季聞更啓曰:「聖上愛民之心雖至,然犯法之人,必加重刑,然後民皆畏法,更無犯法者矣。

    」上曰:「如此之人,幸其免罪,罔有懲戒,則今雖不死,終必至於死矣,故從輕典可也。

    」 10月25日 ○庚子,知熙川郡事洪煥辭,上引見曰:「還上斂散,守令之重事,其散之也必撙節,及其斂之也亦不刻迫,令不至於病民可也。

    且農作之時,徒欲趁時耕種,嚴督太甚,則反有害焉,其往懋哉!」 ○集賢殿副修撰河緯地以病上書辭職,上謂承政院曰:「緯地以近臣,得病未愈,予甚憐之,賜藥餌,且欲加職以送,何如?」右承旨趙瑞康等啓:「上之憐恤近臣,雖甚美矣,然加職實無所據,請還給辭狀,令其道監司連績濟藥救療。

    如欲沐浴溫井,則又令監司厚加供億爲便。

    」從之,遂賜藥餌,又傳旨慶尙道監司,使之救療。

     ○議政府啓:「以承政院所藏宗貞盛圖書書契三道,分送于慶尙道三浦,使差使員及萬戶每當書契之來校驗,則眞僞自見,彼人自當心服。

    如有僞造者,不許接待,卽令還送。

    」從之。

     10月26日 ○辛醜,大霧,四五步不辨人。

     ○夜,東宮東廊失火,入直都鎭撫李順蒙、兵曹參判辛引孫等率入直軍士撲滅之。

     ○宗貞盛遣仇羅沙也文等二十五人,來獻土物。

     10月27日 ○壬寅,下東宮房子九人、宦官二人于義禁府,鞫失火事由,仍命曰:「此人等罪重,勿更啓,仍加拷訊。

    」 ○領議政黃喜啓:「今司憲府發遣忠淸、全羅、慶尙三道行臺,蓋全羅道再遣敬差官,而按撫使尋往各官,迎送支待之弊,不可勝言,若遣行臺,則弊又甚矣,請姑停之。

    但楊治之事,有嫌於臣,臣未敢上達。

    」上然之,召掌令鄭之澹敎曰:「議政府以謂全羅道使命頻數,不可發遣行臺,其勿遣之。

    」之澹啓:「全羅道推鞫考驗之事,與忠淸、慶尙道無異,不可不遣。

    且楊治嘗知靈光郡事,擅發倉,私用米穀五十石。

    其妻赴京時,稱爲行糧,齎料十六石,其他贓物稱是。

    又隱漏本邑實田十六結,所犯匪輕,不可不劾。

    如此之事,本府直行按問,則其官吏民繫獄者亦多,且遠方之人,豈可以盡緻句問也?臣以謂不如發遣行臺劾之爲便。

    」上曰:「大臣之議如此,其勿遣之。

    」 10月28日 ○癸卯,禮曹啓:「請於鹹吉道新設各官,印送《詩》、《書》、《春秋》。

    」從之。

     10月29日 ○甲辰,親傳朔祭香祝。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乃而浦恒居倭灑毛而羅等六名移書僉知中樞院李藝請糧。

    其留浦糧及過海糧,分大中小船以給,已曾立法,而私通書契以請,實爲不當,請自今禁不得如此。

    若有不得已之事,則告所在官,使傳報監司。

    」從之。

     十一月 11月1日 ○乙巳朔,禦勤政殿受朝。

    忽剌溫虧知介都事愁下料弄可所遣親弟指揮都都甫老等十一人隨班,獻土物。

     ○傳旨刑曹: 自今犯徒罪人,其父母年七十以上者,許於老親所在處定役,永爲恒式。

     11月2日 ○丙午,右正言鄭次恭啓:「今命遣金何于遼東,迎聖節使。

    臣等竊念金何罪關綱常,不可輕赦,今未數月,使送遼東,實爲未便。

    」上曰:「遼東道途修阻,行役甚勞,非榮顯之行也。

    且其時已釋之,汝等何更言之?且臣之紀綱行,而君之紀綱不行,豈其禮乎?宜勿復言。

    」 ○忠淸道報恩縣地震。

     11月3日 ○丁未,傳旨禮曹: 前此協律郞於大小朝會時,及至擧麾,節次已逼,乃伏地搢笏,故其間禮度遲緩。

    自今當擧麾時,預先搢笏,擧麾偃麾之際,勿令伏地。

     ○司憲掌令禹孝綱啓:「金何受罪未久,今奉使遼東,甚爲不可。

    」上曰:「今遣何,非以爲榮耀,道路遼遠,反爲艱耀。

    且前日已釋其罪,欲從汝等之說,則廢國家之事乎?」孝綱更啓曰:「遼東雖非中國之比,何罪犯不孝,其行固不足取。

    又講肄之人非一二,何必遣此無行之人乎?今禮曹薦何而不及他人,亦爲不可,請竝論其罪。

    」上曰:「人君已釋之事,更論之,誠不可也。

    況汝等使人君欲從吾言而不從君令可乎?如此無禮之言,其勿更啓。

    」時何從弟金滉爲禮曹正郞,故憲司竝論之。

     ○上謂承政院曰:「前日臨瀛大君璆奸內資寺婢加也之,行多狂悖,故削爵勒歸私第,收奪僕從,禁其出入。

    近者以人子之情,欲見中宮,故許其出入,今又不悛,又私其女,予甚疾之。

    璆罪固不可輕赦,加也之隱匹不見,欲令搜捕其裡,置之於濟州,何如?又欲責付其父,送于邊方,使不得還,如之何則可?」右承旨趙瑞康等啓:「男女之欲,人之常情,雖達事理知大體者,亦或不顧物議而沈溺之,況臨瀛年方幼少,非大過也,願勿病責,以傷父子之恩。

    且搜捕其裡,則聲播于外,置之濟州,亦且不可,莫若付其父,置之邊方可也。

    」上曰:「予之諸子,璆獨淫恣,予甚慮焉。

    爾等以爲:『年少之人狂悖之事,非獨璆耳,無足責也。

    』,予以爾等之言爲然。

    」遂命加也之于南海縣,仍定爲本縣婢。

     11月4日 ○戊申,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宗簿寺於中外移文格例,依義禁府例,仰曹及京中二品衙門則郞廳牒呈,於三品以下衙門則通平關,若移外方之文,則提調開印行移。

    」從之。

     ○還給許訥、金福海告身。

    訥,左議政稠之子也。

    稠時病劇,欲慰其心,故給訥告身,竝給福海。

     11月5日 ○己酉,受常參。

     ○禮曹正郞金滉啓:「野人末應仇乃上來時,到鹹吉道通達驛,以刀刺傷驛子。

    」上曰:「不懲此人,則儻後日野人,有如此所犯,欲論其罪,則彼必曰:『前日某傷人,而不論其罪,今何獨罪我?』然則不可不懲此人也。

    」仍命使不得參於宴享,又不賜表裏以懲之。

    末應仇乃泣謝,隻給衣一領。

     ○忠淸道觀察使馳啓:「伏奉去九月內降傳旨:『救荒條件,備細措置以啓』。

    臣將救荒事宜,謹錄如左。

     一,天安、牙山、平澤、稷山等邑,雖全失農業,然旱田稍稔。

    且民間所備救荒之物,數倍於前,可以賑救歲前,至明春則乃以軍資、義倉所儲米穀,依丙辰年例,計口賑給,若又不敷,則又移本道各官所蓄陳穀以賑之,則可免飢饉。

    其穀種則除導官署所納田稅外,豐儲倉、廣興倉等各司及寺社田稅,竝令以穀納之,則明年之種,可以有餘裕矣。

    其餘失農之邑,亦依此依賑救。

     一,全失農各官可減貢物,量宜蠲免。

    各司奴婢所耕五十蔔以下者,免今年之貢,限兩麥成熟,選上奴子,勿令立役。

    」 下戶曹。

     11月6日 ○庚戌,禦勤政殿受朝。

     ○掌令禹孝剛啓:「今遣掌令鄭之澹,爲下三道海道察訪,此誠大事,擇其人以遣,固其宜也。

    然大抵今日之所爲,乃後世之所則,今在聖朝,以臺官出使于外,誠無所慊,恐後世臺諫剛鯁不屈,直言敢諫,以此藉口,有末流之弊,不可勝言矣。

    請收還成命。

    」 下議政府議之。

     ○工曹參判李蓁上書曰: 臣竊惟充盈義倉之儲,莫若先立倉于鄕舍,每歲秋成,勸課當社之人,出粟收儲,以備荒歉,庶便於民,積以歲年,則不復借貸國庫之糧餉矣。

    古今救荒之政非一,成周遠矣,姑取漢、唐以來常平、義倉之法,宜於今日者而言之。

    漢宣帝時,歲數豐登,穀石至五錢,農人少利。

    大司農耿壽昌請令邊郡皆築倉,穀賤,增其價而糴以利農;穀貴時,減價而糶以利民,名曰常平,民便之。

    隋文帝開皇中,工部尙書長孫平奏:「古者三年耕而餘一年之食,九年耕而有三年之儲,水旱爲災,人無菜色。

    皆由勸導有方,蓄積先備。

    請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穀麥於當社,造倉窖貯之。

    卽委社司,執帳檢校,每年收積,勿使損敗。

    若時或不熟,當社有飢饉者,卽以此穀賑給。

    」自是諸州儲峙。

    唐太宗貞觀初,用戴胄之策、義倉之制,自王公及衆庶,計所墾田畝稅二升,每有飢饉,則明詔州郡,隨便取給。

    爲商賈者以戶爲九等,自石至升,出粟各有差。

    唐李太白曰:「古制之宜於時,莫若義倉。

    豐年則損其有餘,歉年則救其不足。

    」隋文皇、唐太宗行之,終於無飢,然斂散之法,未盡得宜。

    今莫若以農末之民,各分戶等,每於秋成,以次入粟,謂之寄留,至於兇年,則下戶之乏食者,準數給還。

    其上戶則以傳給窮民,書其轉給之數,積以歲年,數登若幹者,拜以爵級以寵異之,則富人樂輸,貧人受賜矣。

    有宋蘇軾曰:「常平之法,所守約而所及廣。

    借使萬家之邑止有千斛,而穀貴之時,千斛在市,其價自平。

    一市之價旣平,一邦之食自足。

    」胡氏曰:「賑飢莫要乎近其人。

    隋義倉取之於民不厚,而置倉于當社,飢民之得食也其庶矣乎?後世義倉之名固在,而置倉于州郡,一有兇飢,無狀有司固不以上聞也,良有司敢以聞矣。

    比及報可,委吏屬而施之,文移反復,給散艱阻,監臨胥吏相與侵沒其受惠者。

    大抵城郭之近,力能自達之人耳,居之遠者,安能扶老攜幼,以就龠合之廩哉?必欲有備無患,當以隋氏爲法,民之飢也庶有瘳乎!」有元至兀中,立義倉于鄕社,又置常平倉于路府,使飢不損民,豐不傷農,粟直不低昻,而民無菜色。

    臣援古酌今,救荒之良策,舍此無大。

     一,臣竊以荒政,獨以救言。

    夫謂之救則奚異於救焚極溺之類也?是以古之君天下者,必切切於察時變而保民命。

    何則?陰陽之在天地間,騰降而相推,不能無所愆伏,如人之一身有血氣,不能無所凝滯,水旱流行,勢必代有,故古者三年耕,餘一年之食。

    是於三年之間,慮一年之必歉也,其斯謂之察時變;以三十年之通而兇荒水旱,民無菜色,甚者不擧樂,不祭肺,馬不食粟,馳道不除,上下皇皇,惟恐一民之不有其生也,其斯謂之保民。

    夫古人始置義倉也,自民而入,自民而出,豐兇有濟,緩急有權。

    名之義,則寓至公之用;置之於社,則有自便之利。

    今州郡之倉,出納難阻,官吏則惟知其斂未易擅其散,細民則唯見其入未易見出,此義倉之實政,不古若也。

    蓋法無精粗,便民者良法;論無當否,便民者至論。

    君之立法、臣之議法,求便於民,和氣自臻矣。

    臣願遠模漢、隋、唐,近則宋、元,立義倉于鄕社,每於秋成,勸課當社,二十五家以次入粟,以備荒歉。

    且以義倉所蓄爲常平,仍垂法萬世,臣之至願。

     一,厥初生民,無窮民也。

    民奚而窮?民之欲無窮,而財之生有窮,以有窮奉無窮,民於是乎始窮。

    願自今防民侈靡以傷財,止民淫祀以傾産,禁民酒醪以糜穀,裁省浮費,敦尙儉素,則民之生也,不期厚而自厚,倉廩之儲,安有不給之患哉? 一,一夫不耕,必有受其飢者。

    今末技遊手者,幾半於農,無他,農人父子日暴露於中野,手足腁胝,而或値歉歲,窮不聊生。

    以故或去而爲遊手,或棄而爲末技,或聚而爲盜,其漸安可不慮?願自今內而五部,外而州縣,搜庶民遊手者重其庸,末技者重其稅,以補義倉、常平之儲;峻其法律,以治竊盜,使人轉而南畝,勤身於農,各食其力,則穀有餘而民不匱,倉廩之儲,庶充溢矣。

     一,《大學》曰:「生財有大道,生之者衆,食之者寡,爲之者疾,用之者舒,則財恒足矣。

    」臣願省不緊之官屬,停不給之營繕,以實倉廩。

    臣採摭前賢之論,條陳管見之策,惟上裁施行。

     下議政府。

     ○右正言鄭次恭啓:「今方天氣慄烈,人皆苦寒,東宮失火處,當速治之可也。

    其他若春秋館等諸處營繕,皆非急務,請罷之。

    」上曰:「事已庶幾,何可已乎?」仍謂承政院曰:「諫官請罷營繕,可停之處,其磨勘以啓。

    」承政院啓:「今方垂訖,何可已乎?」上曰:「其速訖功。

    」 11月7日 ○辛亥,還給鄭孝全告身。

     ○復以鄭孝全爲日城君,李中至同知中樞院事,鹹吉道都觀察使李叔畤加資憲。

     ○親傳冬至祭香祝。

     ○全羅道泰仁人盧石安年三歲父歿,及年十三歲,母又歿,廬墳三年,擔土成墳,恨未聞先父啓手足之言,哭泣不輟。

    本道以聞,命除司贍副直長。

     ○右正言鄭次恭啓:「頃者皇甫恭以獻納出爲邊鎭幕僚,今又遣掌令鄭之澹爲海道察訪。

    臺諫相繼而出,臣等恐疎斥臺諫之漸,因此而起矣。

    」上曰:「已令議政府擬議矣。

    」尋停鄭之澹海道察訪之命,仍命以掌令檢察海道防禦軍營諸事。

     11月8日 ○壬子,冬至。

    上行望闕禮訖,禦勤政殿受群臣朝賀。

    宗賀盛所遣也阿毛時羅等十七人、石見州布兼所遣波古仇老等八人、忽剌溫指揮多非羅等二人隨班,獻土物。

     ○宴于思政殿,諸宗親侍宴。

     11月9日 ○癸醜,議政府啓:「正統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受敎《元六典》,節該:『自願爲僧者,禮曹啓聞取旨,然後收丁錢給度牒,許令出家。

    其餘有役人及獨子處女,一皆禁止,違者還俗當差,父母及師僧寺主,竝皆重論其罪。

    』《續典》雲:『無度牒僧徒,所在官司依律論罪,還俗當差。

    』臣等參詳律文,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條:『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竝還俗。

    』《六典》及律文所載,至爲分明,人民等避役削髮者頗多,丁錢納官受度牒者絶無一人。

    官吏等雖捕捉無度牒僧人,但論違令之罪,笞五十,又不論父母師僧寺主之罪,故不畏法令,有役軍人、鄕吏驛子、公私賤口等,數多爲僧,軍額日減。

    如有擅自剃髮者,依律文論罪,出家時,不告擧裡內色掌等,亦皆追論其罪,禁防詳悉,而中外官司考察之法陵夷。

    今觀爲僧者托以乞食,周遊閭裡,見有童子或稱學習,或稱有厄,多方甘言,誘引於寺,初不剴髮,名爲行者而衣食之,及其稍長,不告本家,擅行削髮,本家雖知之,業已出家,無如之何。

    其師僧役使,不啻奴僕,一僧之率,或至四五。

    其取民之良而置於無用,取民之財而全以利己,習以成風,肆行無忌。

    請自今竝依《元》、《續典》及各年受敎,申明擧行。

    又辛亥年受敎內:『中外諸寺居住僧徒錄籍,禁其擅便出入。

    』去丙辰年,因兇歉姑聽其任意就食,非罷其錄籍之法也。

    今京外官吏因仍不爲考察還本,由是僧徒益肆橫行,作弊甚巨,亦依辛酉年受敎施行。

    」 從之。

     ○議政府據工曹呈啓:「黃海道平山郡多産銀,請差人採之,試其功役難易,又禁其私採。

    」從之。

     11月10日 ○甲寅,司憲府啓:「前監牧官李中正疎棄正妻,置之於農莊,昵愛婢妾,待之如正嫡。

    家道不正,妻妾失序,衆證明白,抗拒不服,姦頑無恥,律該杖九十。

    」從之。

     ○築忠淸道沔川城,周回三千二百三十五尺。

     ○右正言鄭次恭啓:「同知中樞院事李中至昵愛妓妾,疎薄正妻,家道不正,故曾罷其職。

    日城君鄭孝全與瑞山君共奸一妓,至於相鬪,以洿綱常,特收告身。

    許之惠亦被罪責,不可輕赦。

    今以李中至、鄭孝全,還除本職,又以許之惠爲提調,皆爲不可。

    若輕赦此等人,則誰復畏懼而懲戒哉?」 上曰:「李中至作妾已久,而又非以妾爲妻者也。

    予特嘉其憲司糾察,故罷職。

    然豈以此小事棄而不用乎?鄭孝全,本非明白之事,但欲其懲戒後來,故收奪告身,然猶恨其至今久廢不用也。

    許之惠,雖已得罪,然幸連姻婭,豈無人情乎?且非除職,但提調而已。

    」 11月11日 ○乙卯,日暈,有兩珥。

     ○上行聖節賀禮。

     ○判中樞院事安純上書曰: 今承議政府受敎,令戶曹講求補添義倉之策,反復思之,救荒之政,必有其本,爲政而不知其本,何以得足民之道哉?臣謹以臆見一二條件,仰陳如左。

    今國家踏驗之法,欲便官民,近年以來,踏驗失中,用度不裕。

    天地生財,不在官則在民,理勢之必然也,何其一遇潦涸,民尙艱食?究其所由,遺本逐末而餌漁民財者非一路,以曉然易知者言之。

    工商之徒,若草笠鍮器皮鞋之物,多般詐飾,或負或載,橫行諸道,爭相售價,出入閭裡,誑誘愚民,使物價踴貴,民不聊生,其弊一也。

    京外人民,當各司若其人補充軍都府外皀隷選上奴子,以至船軍立番之時,爭趨代立,兩班之家,亦効爲之,一夫一朔代價緜布三匹,一年之直,幾至三十餘匠。

    其或初未受價者,準役受帖而往,督令收價,則迫於窘逼,或賣田土,或鬻牛馬,傾家破産,其代立徵納之數,較之已立供費之數,不啻倍蓰。

    然懷土,人之常情,姑懷一時之安,不慮日後之弊,爭相代立,靡然成風,弊將難禁,且弊二也。

    各官貢物防納之禁,著在令甲。

    然慮民之力,繕工監納木炭、瓦窰納吐木,許令防納。

    緣此其他雜貢,通同守令,無不代納,收價民戶,甚者令民輸價于京中,而給與物主,至於各站各渡,代納一船之價,幾至百餘石。

    終歲勤苦之業,費用如沙,其弊三也。

    不寧惟是,以所耕多少收斂於民者非一物,傾財貿買,因失恒産者,亦非一人。

    但畏部民告訴之令,不敢出口,垂頭度日者,亦多有之。

    不救此弊,徒增義倉之數,正猶一人耕織,百人衣食,遊手而食者十常七八,乃之何民不窮且盜也?是所謂不揣其本而齊其末也。

    生財之道,在於敦本;足食之要,在於抑末。

    古人雲:「生衆用寡,則上下交足。

    」今民以有限之財,塡無窮之費,曾不愛惜,競竭所儲,私相語曰:「明年種子口食,還上在焉。

    」其全仰糶貸之意,見於言外。

    倘遭連歲之旱,加以師旅之興,種耕愆期,收穫失候,其將何以?丙辰年忠淸道之事,亦可鑑矣。

    願自今各官京役人小名年甲形貌,令所在守令具載陳省,遞番之時,憑文點考,如有妄冒現露者,其人代立閑役鄕吏則鹹吉道四鎭入居定屬;代立無役良人則各司使令匠人等役;各屬公私賤口則計曾約日月,準役其司,其與者受者價物俱徵,充補義倉。

    若逃避不立,則收贖竝徵,亦補義倉。

    若補充軍都府外皀隷選上奴子等代立無役良民則亦屬各司使令;匠人公私賤口,亦令準役價物,與受者俱徵,亦補義倉。

    萬戶千戶,重論。

    外方民間工商橫行放賣取財者,痛行禁止,如有犯禁者,買賣物件,收沒添入義倉。

    其隱蔽不告裡正長及虛疎推考守令,論罪。

    繕工炭木、瓦窰吐木代納,亦禁斷,以杜代納之弊。

    如有違禁代納者,其價物,徵入義倉。

    守令知情,陳省成給者,加罪罷黜。

    令各官國庫義倉悉書穀名,米??則國庫,皮穀則義倉,痛禁國家轉借之權,守令毋得擅自開閉,須報監司,同首領官出納,首領官有故,則差使員一同開閉。

    又使踏驗得中,用度有節,遊手之徒耕耘而食,則十年之內,國庫之粟,可至於陳朽矣。

    京外義倉之粟,似乎不足,不可不添。

    今工曹參議臣樸堧所言納粟賞職之策,庶合時務。

    其略曰:「經權不可偏廢,施措不可執一。

    男女不親授受,經也;嫂溺,援之以手,權也。

    若一於守經,而嫂溺不援可乎?當今急務,亦若是耳。

    今愚以人情之願欲、事理可行者,反復思之,固無他術,唯納穀賞職之法猶可耳。

    此亦古人已行之法,然考其施措,彼皆不爲民生之急而爲之,唯務兵食之取足耳。

    斂之於民而用之於國,權之失宜,不可法者也。

    今愚之策,專救民而無與於國,民之所樂,順之而已,非強之也。

    又其所納之穀,卽爲民間賑恤之用,則權合於義,而不背於經者也。

    嗚呼!人情莫不欲貴,而貴之者在我;人情莫不欲安,而安之者亦在我,苟能敍而貴之,撫而安之,則人爭響應,如恐不及,而州縣義倉,不日充盈矣。

    其納粟賞職之例,石數過多,則近於傷廉,而備納者亦少,過少則納粟雖多,官職大賤。

    今以妄計而謹錄如左。

    其例本無職品者,自九品至從三品,以西班添職,每十石陞一資。

    正雜穀勿論,納十石者爲從九品,二十石爲正九品;納三十石者爲從八品,四十石爲正八品;納五十石爲從七品,六十石爲正七品;納七十石及八十石爲從六品二資,納九十石者及百石爲正六品二資;納一百十石者及一百二十石者爲從五品二資,納一百三十石者及一百四十石者爲正五品二資;納一百五十石者及一百六十石爲從四品二資,納一百七十石者及一百八十石爲正四品二資;納一百九十石者及二百石爲從三品二資。

    其有職者,從本職之品,亦以十石陞一資,止正三品。

    又其中不宜除授如州縣人吏,則納二百石者,永除本役;納五十石者,己身免役。

    如此,庶乎經權兩得,仁義竝行,人心順悅,冤屈畢伸。

    不唯義倉盈實,聖恩之滂沛,行之無弊,而大有補者也。

    議者乃曰:『添職,前朝弊法,不宜更擧;官爵,待賢重器,不可大賤。

    』此闊論也。

    籲!其紙面虛設之官,固非待賢之器,爲民足食之擧,亦非蹈襲前弊也,何不可之有哉?此小小補添之術,固亦有焉。

    然四境之內州縣義倉,一皆取嬴,難矣。

    」堧之策,亦合小臣之意,其納粟多少、常職高下,上裁施行。

     下議政府。

     ○掌令禹孝剛啓:「慶尙道觀察使李宣與都節制使李皎宴於金海府金剛社樓上,樓頹壓死者八人,請罷其職鞫其罪。

    」上曰:「姑令移文,劾其事由。

    」孝剛啓曰:「李宣以一道監司,宴飮無忌,數人壓死,身犯罪辜,其道守令,孰敢服其敎令乎?且自以謂我已犯罪,必被責罰,不慮公務,荒廢其職。

    李皎亦爲邊鎭將帥,其任匪輕,擅離鎭所,與宣會飮,犯此大罪,亦豈留意備禦乎?深恐戍禦疏虞矣。

    今又行臺監察已發擧李宣、李皎等苞苴之物,犯此數罪,請罷職捕來,鞫問其由。

    」乃令政府議之。

    僉議啓曰:「李宣、李皎專制一道,緻人壓死,不宜領職,竝皆罷職便。

    」從之。

     11月12日 ○丙辰,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曰: 曾聞近年以來四鎭人民,無疾疫之災,又無賊變,年又稍稔,又無賦役及進供之物,民生漸安,予心以謂四鎭乃有樂生之利。

    今來事目內,會寧之民,自入居以來,未見慈愛之政,正軍逋亡一百五十二,此前所未聞之事,今因樸好問,乃知逋亡者頗多。

    以此觀之,次正軍及奉足漏戶等逋亡者,必不少矣。

    若非好問,則正軍逋亡,予亦不得聞矣。

    其所謂未見慈愛之政,亦豈得聞之乎?入居之民,纔五百戶耳,不過七年,正軍逋亡一百五十餘人,則其遺存者,將幾何耶?會寧如此,三鎭之民逋亡者,又幾耶?予未知其故也。

    好問、李元孫之疾,不過數年,今來書狀內雲:「節制使判官疾病,官中無有所儲。

    」四鎭之設,乃萬世計也,因好問等數月之疾,所儲已乏,何累年所儲忽乏於一朝耶?是亦未知其故,卿更加參考以聞。

     ○慶尙道觀察使啓:「守令乃一邑人表,寧海府使金布不恤公務,奸隣官娼妓,擅離本邑,越境奸宿,恣行淫慾,又私治所女妓,事情彰灼,欲免其罪,抗拒不承,極爲頑惡陰狡。

    臣將鞫問其罪,第念本邑,任兼軍民,防禦最緊,請令罷黜。

    」 下吏曹遞差。

     ○吾良介金指揮大豆介等三人來獻土物。

     11月13日 ○丁巳,受常參,視事。

    決死囚,因謂諸承旨曰:「古有讀法之文,然使愚民盡知律文,固難矣。

    若撮其死罪,不過二十餘條,頒布中外,使愚夫愚婦曉然共知,則犯死罪者,庶可少矣。

    爾等體予此意,擬議于政府。

    」 ○以李孟畛爲戶曹參判,李鳴謙司憲掌令,南智慶尙道觀察使,張友良慶尙道右道都節制使,起復洪師錫爲會寧鎭兵馬節制使。

     11月14日 ○戊午,親傳望祭香祝。

     11月15日 ○己未,掌令禹孝剛啓:「今見慶尙道行臺監察移文,都事李永肩與觀察使節制使罪同。

    觀察使節制使,已罷其職,永肩猶在,未便,請罷其職。

    」上曰:「予已知之矣。

    」 ○黃海道觀察使遣都事具緻寬啓:「今年本道兇歉,不下於京畿,雖罄各邑所儲見在之穀,以爲明年種糧賑濟,猶爲不敷。

    請豐儲、廣興倉所納田稅,皆以穀收納,儲於本邑,以爲明春種糧賑濟之資。

    」下戶曹。

    戶曹啓:「兩倉所納田米及黃豆,令收納本邑,以補明年種糧。

    」從之。

     ○議政府啓:「倭人羅沙也文齎宗貞盛僞造書契而來,請卻其所獻土物,勿令饋餉還送。

    」從之。

     ○議政府啓:「凡野人到京則所在官收奪所持兵器,及回還時還給。

    」從之。

     ○上謂承政院曰:「昔在太宗朝,守令等或有啓達事,直來以啓,予卽位之初亦然。

    近者外方所啓之事,悉皆移文啓達久矣。

    今黃海道遣都事,是何例也?」都承旨金墩對曰:「具緻寬雲:『救荒之事匪輕,若以書轉啓,安能悉達?故觀察使遣臣齎啓本來啓耳。

    』」 11月16日 ○庚申,禦勤政殿受朝。

     ○司憲府啓:「楊治犯贓,事迹彰灼,尙不愧服,造飾隱諱。

    其靈光郡人民,亦以前日守令所犯,符同隱諱。

    且差使員亦一時守令所犯,故謀欲掩藏,又不窮治,近犯贓者,前後相繼。

    如此貪墨之輩,若不窮治,懲惡無門,其弊難禁。

    請發遣監察與差使員,參鞫以治其罪。

    」 從之。

     ○黃海道新恩人金萬山進白雉。

     11月18日 ○壬戌,日有兩珥。

     ○視事。

     ○都承旨金墩問疾於左議政許稠,稠病劇未得見,翼日,令其子左副承旨詡詣承政院謂墩曰:「對馬島,本宗茂秀之父主之,其後爲宗貞盛之父所奪,宗茂直、宗彥七與貞盛異心,乞須啓達,竝加厚恤。

    」 ○兵曹判書皇甫仁、參判辛引孫、禮曹判書閔義生、參判安崇善等啓:「愁下沙籠介書契,辭雖悖慢,然中國之於夷狄,猶且不責,今其志專在於得馬,而若不賜之,則彼必曰:『我雖歸附,待我以薄』。

    若然則安知不背我而黨於滿住乎?若後日他酋長藉此而亦來請焉,則將應曰:『沙籠介不請他物,隻請馬耳,故與之』。

    且雖不得已而與之,酋長之類,不過十餘,以一國之地,駑馬十餘匹,何難得乎?不如賜之使悅其心而小安邊境爲便。

     從之。

    」 ○閔義生啓:「雨雪,年豐之徵也。

    去歲外方多雨雪,而京畿雨雪,外方果稔,而京畿告飢。

    今年亦外方雨雪,而京畿無雨雪,泉井乾渴,兩麥凍死。

    且雨雪則蝗蟲不出之徵也。

    天道雖不可必,惟盡其人事耳,請祈雪。

    」上曰:「行風雲雷雨祭則亦是祈雪也。

    天欲雨雪,則何必行祭,然後降乎?」仍謂曰:「考其漢、唐以來祈雪事迹以啓。

    」 11月19日 ○癸亥,鹹吉道觀察使李叔畤上箋謝陞資憲。

     11月20日 ○甲子,築慶尙道長鬐、迎日、南海、金海等城。

     11月21日 ○乙醜,禦勤政殿受朝。

     ○砥平縣監金叔恭辭,上引見曰:「還上斂散之法與夫撫民之事,不可不勉。

    」 ○左議政許稠病革辭職,上不允曰:「卿本年高,且有宿疾,但欲載決大事而已。

    邇來夙夜勤苦,予喜其宿疾之差愈,不圖因此遂成疾疹,悔予早不慮此,卿其安心養病。

    」 11月22日 ○丙寅,洪師錫上言曰: 臣伏蒙聖恩,召臣於葬母卒哭之後,仍除臣爲會寧鎭節制使,臣聞命驚懼,罔知所措。

    臣以罪惡深重,遭緻家禍,臣母奄辭聖代,甫經八日,臣妻亦逝,特蒙憐臣疊喪,賜以棺槨,恩至渥也。

    臣居衰絰,勉循喪制,思免罪愆,尙懼不任,且臣身多宿疾,氣未平復,又有六七歲一歲之兒,呼泣而隨之者。

    臣雖忘哀冒寵,以受爵命,將此衰病之軀,豈能承當?臣念至此,不覺涕零。

    臣於曩日喪父之時,亦當起復,承受爵命,豈於今日依憑憂制,苟辭恩命,以徼其名哉?誠以忠臣生於孝子之門,臣於喪父之時,忘哀起復,不孝大矣。

    矧今葬母之日,適當盛寒,不克加土,覆以茅草,晨夕展墓,猶不忍視,其可安受起復之命而違離於墓側乎?今若違離墓側,而逖爲戍役,則其不孝亦大矣,謂臣爲忠臣也哉?且古者兵革之事無避也者,是在危難之際不得已而爲之權宜也,今在治平之世而有是哉?伏望聖慈,收還爵命,俾從喪制。

     不允。

     ○刑曹啓:「全羅道臨陂縣人李守貸穀於同邑元龍家,久不償,元龍使其奴捕來縛左臂,又以木紾之而死。

    元龍罪當處絞。

    」上下議政府六曹擬議以聞。

    政府六曹皆議:「請依刑曹所啓施行。

    」惟判書樸安臣、金孟誠、許誠、皇甫仁等議雲:「元龍之結縛,雖雲殘酷,豈得以此而死也?請以疑罪末減施行。

    」判書閔義生請更遣人推鞫,上從義生之議。

     ○司憲府啓:「卒同知敦寧府事權聃之妻樸氏,乃亂臣之女,太宗命使離婚,而聃潛通樸氏,生女英今,稱先妻之女,分與奴婢,以至賜牌奴婢,亦與之。

    旣成契券,以叔父知中樞院事權踶、少尹權蹲爲證,持契券請署名,踶、蹲不擧義責之,反從聃非義之請,著名契券,以爲之證。

    聃之弟聰方被臺劾,踶乃招緻其家,潛嗾陰謀,且以鄭淵爲恃勢驕慢,甚爲不可。

    工曹判書鄭淵則聃卒後纔過數月,訟奴婢於官,又假托妻母,不陳訴於主掌官,私自啓達,且以曖昧無證之事,羅織踶罪。

    踶、淵皆一時名臣,義當和協,交相詆毀,皆失大臣之體。

    聰見其兄不義之事,略不規諫,反爲着名,養成其過,及聃卒,捃摭其嫂氏罪惡,無因告訴,亦爲不可。

    踶、蹲、淵、聰,請論如法。

    聃雖其身已死,然人臣之於君上,雖捐軀殞命,義所不辭。

    聃於太宗,義兼君父,不從敎命,復通樸氏,至於生子,恣欲無忌,臣子之節掃地。

    今雖已死,然身無存沒,王法所不赦,請追奪告身,削籍忠義衛,以戒後來,其奴婢,令攸司區處。

    」 上曰:「踶謂淵曰:『恃勢驕慢。

    』所謂勢者,何所指而言耶?不識義理者,無足責也,踶識達古今,任兼文墨,其言如此,何耶?矧聃之先妻,太宗已曾離婚,聃潛通生女,其分與奴婢,稱爲先後妻,則所當審察也。

    踶以家長,着名文契,豈大臣之體乎?淵又謂踶曰:『以樸氏饒資産,故阿其旨意。

    』甚無謂之辭也。

    非大臣之言,乃市井鄙夫之語也。

    」命罷淵、蹲、聰職,貶踶于江原道原州。

    聃其勿追論,奴婢,從啓施行。

     ○議政府啓:「今來倭人多郞古羅及宗茂僞造宗貞盛圖書,孔古老塗改宗茂直書契,請勿納所獻土物,勿令饋餉,悉皆還送。

    」從之。

     ○慶尙道左道都節制使李澄玉上備邊之策: 一,沿海各邑居民等甘心魚鹽之利,散居海邊,儻倭賊突入,則及期救援爲難。

    臣遣人檢點各處烽火候望之人,或隻有一人,或無一人在焉,安能候望賊船哉?其不及乘機應變也無疑矣。

    請沿邊各官境內海邊中央左右通望處,置軍堡,其沿海各官軍士,毋定他役。

    各於其境內防禦正奉足等,皆分隊作牌,無事則一牌輪次防禦,有事則各官守令,勿論上下番,皆率領應敵;各浦兵船,亦令出浦口,水陸之軍,掎角應變,則乘機草竊之患不作,雖有大擧入寇,亦莫能下陸矣。

     一,自東萊、迎日至寧海設三鎭,各官軍馬輪次防戍。

    然倭人入寇之處,非獨三鎭,沿邊各官,皆爲可畏,脫有倭賊,所在皆入寇,則惟三鎭自保不暇,安能遠救於他境乎?且守令皆職帶團練,監司每差遣沿海守令,故沿海守令,無暇於奔命,慮不及軍務。

    請沿邊守令,三品則稱僉節制使,四品則稱同僉節制使,五六品稱節制判官,監司毋令差任他境,以專防禦。

     一,前此皆以三品以上者爲侍衛軍摠牌,軍卒亦皆有職,雖無官職,竝以良家子弟資産饒富者擇定,故器械嚴整。

    今資財稍富有職者,皆媚事守令,守令定爲他役,其他貧窮者,乃定侍衛牌,故軍士日緻殘劣。

    請各官人民,擇有田民且有才幹又有職者,爲侍衛軍,其次爲營屬軍,則軍額日增,而兵卒亦壯。

     一,擇南方沿邊各邑鄕戶之富饒者,入居北方。

    南方沿海各官,亦皆防禦之地也,而破東補西,實爲未便。

    今後沿邊鄕戶,勿令入居,以實邊鄙。

     一,臣聞我國之民,高麗之季,爲賊所擄,不保妻子者多矣。

    今遇聖代,四方安靜,邊塵永息,民皆奠枕。

    然安不忘危,古人之大計,今關防多,而軍額少,儻有事變,則安能以無制之兵赴敵乎?今各道謀避軍役,閑散者頗多,請自今中外閑散者,竝皆推刷,以充各軍。

    東班知印錄事內侍茶房各司吏典前銜別坐及西班內禁別侍甲士隊長隊副防牌等有去官人,則吏兵曹據去官之數,移牒中外,京中則漢城府、外方則監司都節制使同議試才以送,吏兵曹更試充差,不中者,還送其道。

    凡從仕者,皆從軍出身,以爲恒式。

     下兵曹。

     ○先是,宗貞盛遣人緻書禮曹曰: 欲於海邊釣魚,乃爲船軍所禁。

    請因便善啓,許於海邊,安心釣魚。

     至是,禮曹報書曰: 諭及中野孫大郞釣魚事,已於富山、乃而、鹽浦等處定給,許令安心釣魚。

    其於海邊各處則曾有著令,難以更啓。

     11月23日 ○丁卯,司憲府上疏曰: 謹稽歷代輔養儲副之道,率以鴻儒碩德爲之師傅,亦必以端良正士爲之僚屬,使之親近左右,薰陶德性。

    雖曰聖子神孫,德性自殊,衆楚一齊,轉移可畏。

    然則僚屬之選,其來尙矣。

    翊衛之官,雖非書筵之比,亦是親近侍從者也。

    近日贓吏外孫劉智周,得除侍直,雖有才行,且有不可,況無端正之聞,不合侍從之列明矣。

    其於左右前後罔非正人,爲如何哉?輔養之方,不可謂無缺矣。

    曩者宗簿官吏之除,立署合出謝之法,以重其任,而書筵翊衛之官則署合之議,未之及焉。

    重宗簿,所以重宗親也,僚屬之選,反不如宗簿之重可乎?不惟輕重失序,實爲明時之欠典。

    矧乎今日之事,盡爲後世之法耶?乞自今翊衛之官除授之際,竝令三望;書筵翊衛之五品以下出謝,亦令署合,以嚴其選,則非才非行者,不得濫進,而如智周者,不斥自逬矣。

    伏望殿下,俯賜睿覽,罷智周侍直之職,立三望署合之法,以重僚屬之選,以盡輔養之道。

     下議政府。

     ○全羅道茂珍郡私婢古肖一産三男,賜米豆竝七石。

     ○掌令禹孝剛啓:「權聃不從太宗之命,潛通樸氏,以至生女,罪不可赦。

    鄭氏承重主婦,而權聰極言其過,有戾人倫。

    乞追奪聃之告身,而削其忠義衛,竝論聰之罪,以懲後來。

    」上曰:「聃性本狂妄,違背太宗之敎,又不從吾命,固宜罪也。

    然聃,公主之適子,而且八議之親,何可罪乎?矧聃不死,則議罪可也,今已死矣,固非不忠不孝之罪,則何以輕奪告身於已歿之後乎?聰之罪則予將更思之。

    」 11月24日 ○戊辰,左副承旨許詡以父病轉劇辭職,不允,仍賜暇。

     11月25日 ○己巳,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東萊屬縣東平,距富山浦四五裡,依熊神鎭例置鎭,移東萊鎭兵馬,以爲富山浦外援,於東萊仍舊置單縣事。

    且前此乃而浦仍居倭人,但六十名而已,今知印鄭次溫審覆所啓,大槪二百餘人;富山浦則本無仍居倭人,而今次溫所啓,凡一百六十餘人,則倭人稱爲商販而來,仍居不還者頗多。

    請前定六十人外,竝皆刷還爲便。

    此意緻書宗貞盛處,待明春推刷還送。

    」 從之。

     ○禮曹緻書宗貞盛曰: 歲在甲寅,本曹敬奉王旨:「商賈仍居他國,古今所未聞。

    商船出來買賣已畢之人,卽令回還,其經久不回者,依式收稅,以充國用。

    」敬此遵行間,去丙辰年,依足下書契,本國沿邊各浦居人,竝皆刷還,唯六十名,從請故留。

    其後貴州人民初因買賣而來,到於乃而浦、富山浦等處,仍居不還者甚多,無異前日。

    前此所居六十名,姑令仍留,其餘各人等,敬依上項王旨事意,待來春竝令推刷發還,惟知悉。

     ○山陰縣監金宗禮辭,上引見曰:「近聞各官守令於還上斂散之際、勸課耕種之時,不能無弊。

    雖當催督,汝宜量其節次,悉體予意,以恤民生。

    」 11月26日 ○庚午,禦勤政殿受朝。

    忽剌溫指揮下澄介等十一人及宗貞盛所遣三未三甫羅等十人隨班,獻土物。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鹹吉道四鎭人民,採浦水魚海物,以資生業,春耕夏耘秋穫之時,不獲已人畜布散,則勿禁內地捕魚。

    雖當入保時,令各官守令嚴加守護,使其人民捕魚以自給。

    」從之。

     11月27日 ○辛未,右正言鄭次恭啓:「宗簿寺,糾察宗親之過失,其任匪輕。

    今以鄭淵仍爲提調,雖秩卑朝官,自相詆毀,猶爲士風不美,況以大臣而相爲暴揚過惡,尤爲不可?己已不正,安能糾察宗親之愆違乎?請遞其任。

    且京畿人民納稅于京倉者,無慮千百,而或以監察之兼請臺,或以倉官之晩仕,因此淹留者,或至七八日,或至十餘日,小民之苦至矣。

    願自今收稅之時,監察毋得兼請臺,亦令倉官早仕晩罷,以解民怨。

    」 上曰:「收稅之事,予將議之。

    若鄭淵之事則其爲宗簿提調也,非至今日而始爲之,本爲提調,而今亦仍舊耳,亦何不可之有?」次恭更啓曰:「鄭淵乃以大臣,自相詆毀,此非美風也。

    安得以如是之人糾察宗親之過失乎?且宗簿官員告身,竝令署合者,所以重其任也。

    況爲提調者,安得不擇其人乎?」上曰:「予初以謂仍爲提調可矣,今汝等再言之,予當改差。

    」 11月28日 ○壬申,兵曹據忠淸、慶尙、全羅道海道察訪慶昌府少尹鄭之澹事目啓:「一,犯令三品以下萬戶千戶,依敎旨直斷。

    若其船軍,或闕立或逃亡故闕,不隨卽充立,或以老弱人代送者及不完恤船軍差定雜役各官守令,亦依萬戶千戶例,三品以下直斷,竝皆收贖。

     一,各浦萬戶千戶及各官守令等,若有犯令者,則累日淹留推鞫爲難,直定差使員鞫之。

    差使員若陵夷推鞫,則竝論其罪。

     一,若有事幹防禦及期事及道內互相行移推劾事,則直發驛馬。

     一,犯令人推鞫時,違端見著,而不直納招者,刑問鞫之。

     一,各浦營中所在軍器衣甲船軍等,軍器衣甲點考後,若不著標,或有互相轉借,請鑄着標小印以給。

     一,各道處置使,若有所犯,依敎旨啓請施行。

    其都鎭撫及兵房鎭撫等管事人犯令者,直斷施行,以警其餘,以嚴軍令。

     一,各浦如有犯罪,須當推鞫論決。

    若使觀察使檢律按律,則似爲遲緩,請道內所居檢律,許令乘傳帶行,須卽按律科罪。

     一,三道各浦營中所在軍器衣甲、船上陸物、諸緣船軍等軍器衣甲點檢事及數多船軍點檢事頗多,請記官二人帶行使喚。

    」 從之。

     11月29日 ○癸酉,議政府據刑曹呈啓:「謹按漢史,來歙爲刺客所中,自書上表,投筆抽刃而絶。

    註雲:『凡爲人所刺者,刃在身猶未死,抽刃則氣絶』。

    又觀《無冤錄》:『驗定本屍,沿身某處有傷,長闊各若幹分寸、深若幹分寸』。

    而生人傷處則無寸量深淺之法矣。

    近年以來,京外官吏等,例於凡人被打傷審驗時,傷處深淺,竝令寸量。

    人旣被傷,受痛已甚,又因寸量深淺,如以木枝等物衝刺,尤緻痛傷,恐至殞命。

    古人之說,想必有深意存焉。

    況律文內成傷則一體科罪,而不必以傷處深淺罪有輕重乎?自今死屍外,被打人傷處深淺,竝勿寸量。

    」 從之。

     11月30日 ○甲戌,親傳朔祭香祝。

     十二月 12月1日 ○乙亥朔,許稠以左議政仍令緻仕,崔府爲工曹判書,趙侯知敦寧府事,權專知中樞院事,李明晨同知敦寧府事,金益生同知中樞院事,盧龜祥、安止竝中樞院副使,金聽慶昌府尹,柳殷之正憲、僉知中樞院事,鄭宗誠僉知中樞院事,金鑌集賢殿副提學,尹重富慶尙道右道處置使,南宮啓慶州府尹。

     ○慶尙道採訪別監趙完璧啓:「寧海府所産銅鐵,其出無窮,力役便易,請採之以資國用。

    」下工曹。

     12月2日 ○丙子,右正言鄭次恭啓:「柳殷之,曾以子孫醜行,逬黜于外,今召除僉知中樞,更參宰輔之列。

    殷之本無才德,倡導穢行,願收爵命,終身不齒,以洗穢惡,以勵士風。

    且今南宮啓爲慶州府尹,啓不能正家,不宜臨民。

    大抵齊家,然後治國,旣子能齊家,安能使之治國?且曾判忠州牧事,受賂於邑人。

    忠州距京未遠,宜其畏愼,恬不知愧,尙且如此,況慶州距京師甚遠,邈在極邊,使此人爲尹,則何憚而不爲?尹重富不學無術,不能射禦。

    慶尙右道,倭人絡繹往來要害之鎭,使此人禦侮,儻有變故,悔無及矣。

    乞收還成命,以快人意。

    」 上曰:「殷之之罪,非自作也。

    子孫之罪,反延及於其親可乎?重富曾侍衛勤儉,又稍有武才。

    前此經是職者,豈能勝於重富,而重富獨未當是職乎?予以謂可也。

    然予嘉爾言,將使議政府議之。

    」 12月3日 ○丁醜,司憲府上疏曰: 爵命當加於正士,醜類不齒於善流,此古今之通義,國家之常典。

    竊見殷之,其妹縱淫,已蒙顯戮,固宜戒懼,以齊其家,曾不念玆,恣情極慾,盤樂無度,遂使閨門淫穢,瀆亂綱常,行同禽獸。

    殿下隻收告身,一門家口,悉逬于外,小人知所畏忌,士林有所增氣,未幾召還,豈意今日特頒爵命,濫處樞府,垂紳正笏,得立於朝端乎!竊恐醜類自此而驕橫,邦憲自此而廢墜,豈可用一小人以累盛朝乎?乞罷其職,以快輿望,以勵風俗。

     不允。

     12月4日 ○戊寅,視事。

    同副承旨鄭忠敬啓:「講隷生權按托疾懶學,議論其罪。

    」禮曹判書閔義生啓曰:「講肄生不顧國家重任之意,皆欲辭避,懈於其業,今權按尤甚。

    且以朝官妄告身疾,潛往外方,是不可不懲。

    」上曰:「權按之罪,固當懲。

    大抵講肄吏文生之肄業何如?」義生對曰:「雖間有粗率者,然稍優者亦多。

    此等生雖不見聞於中朝,亦往來於遼東,則其肄業倍於半年之功矣。

    」上曰:「外國欲習華語,是誠美事。

    上自漢、唐至于宋、元,皆遣子弟,請入國學。

    曩者亦請遣子弟入學,未得蒙允。

    欲遣生徒習中國音訓,予之素志,但恐中國以外國之人不許耳,更議可否以啓。

    」 ○大司憲尹璠啓:「柳殷之,其妹曾以淫行被極刑,宜其警飭,以訓後嗣,又於往歲,其子孫大肆淫穢,行同禽獸,故闔門放黜,足快人心。

    未幾召還,俄而拜職,臣恐士族或有效此,無所忌憚也。

    」知司諫黃守身亦啓:「柳殷之,世族也,而倡導淫行,故其姻家申綱之女,亦效此而有醜行。

    綱職秩雖卑,亦世族也。

    使黜此二族,終身不齒,則凡士族之家,孰不警懼哉!」上曰:「予嘉卿等之言,然子孫之罪,不宜延及父母,罪止其身,不亦便乎?」 ○司諫院上疏曰: 任官惟賢才,爵罔及惡德,爵祿所以待賢士,非所以養淫靡也。

    柳殷之性本狐媚,日肆歌淫,家無整飭之敎,釀成淫蕩之風,醜穢之行,視爲常事,無所忌憚,人之大倫,盡滅於殷之一家。

    曩在事覺,命下攸司,將殷之家屬,逬黜于外,昭示終身不返之意。

    當是時也,朝野鹹服,罔不快心,未數年,遽命召還,仍給職牒,又賜爵命之寵,不識殷之有何功德足以掩其醜行乎?夫風俗,國家之元氣。

    治道之升降,係乎風俗之汚隆,風俗一毀,國何以治?殷之固無才能,又毀風俗,豈可以待賢之器加之於惡德乎?伏望還收殷之爵命,以副輿望。

     不允。

     ○傳旨刑曹: 曾下敎旨雲:「穆祖以下宗姓子孫,勿論男女,各限見告與否,竝皆爲良。

    」然其女孫嫁公私賤口所生,或未免賤役,竝勿論各限,竝皆爲良。

     ○刑曹報議政府曰: 續《刑典》雲:「中外掌刑衙門,自立春至秋分及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不得行死刑。

    」然宗廟社稷祭誓戒日至行祭日及大殿中宮東宮誕日,行死刑未便。

    自今上項日及俗節重午中秋重陽等,竝禁死刑。

     議政府啓曰:「令禮曹參考歷代格例詳定。

    」 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各道侍衛牌營鎭屬以田民數少迷劣人定體,故難堪軍役,以緻防禦疎虞。

    請各官接三品以下六品以上守令、已行品官及成衆官去官人、甲士別侍衛屬散人、吏典去官人等,無遺搜索充之。

    其田民數少,不得備馬者,移定船軍。

    」 從之。

     12月5日 ○己卯,議政府據兵曹呈啓:「《大明律》:『竊盜三犯者絞』。

    《續六典》雲:『竊盜三犯者,須據赦後刺字爲坐』。

    《六典》治盜之法,比律文爲輕。

    因此盜賊浸盛,勢將難禁,故於宣德十年本曹受敎:『赦前後通計三犯者斷筋。

    』又於正統二年受敎:『斷筋後走步如常者,依補字例,更令斷筋。

    』然今再經斷筋後作賊者頗多。

    立法本意則以斷筋終身廢疾,不能爲盜,賊人尙不懲戒,斷筋數月,尋又作賊,名爲肉刑,實無弭盜之効。

    請自今斷左足前筋以試。

    」 從之。

     ○前中樞院副使尹重富上言曰: 臣過蒙聖恩,位至二品,常懷憂懼,今又除臣爲慶尙道處置使。

    臣資稟愚惑,且無學識,未堪重任,乞免臣職。

     不允。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宗茂直所遣上官人而羅灑父伴人汝每而羅擅歐房守奴,甚爲不當。

    請勿令拜辭,又停禮曹饋餉,又使慶尙道不許慰宴。

    且宗彥七所遣上官人賓前伴人而羅餘文,本居乃而浦,今托以使者而來,姦詐莫甚。

    請又勿令拜辭,使慶尙道勿許慰宴,使不得恒居乃而浦,仍付賓前,勒還本土。

    又將此意,緻書宗彥七、宗貞盛曉之。

    且乃而浦萬戶梁漸不能詳察上送,請令攸司推劾。

    」 從之。

     12月6日 ○庚辰,禦勤政殿受朝。

    宗茂直所遣而羅沙也文等十一人、忽剌溫虧知介指揮於巨裡等十六人隨班,獻土物。

    忽剌溫凡者衞都事王忙乃、阿下歹等辭,上引見曰:「天寒遠路,跋涉辛苦。

    」王忙乃對曰:「所過州縣續食,又乘傳而來,不知勞苦。

    」上曰:「予嘉爾言。

    」王忙乃又啓曰.「小人在遠,但聞大國之名耳。

    今到大國,過蒙上恩矣。

    」上曰:「予已具悉。

    」王忙乃又欲言,譯者馬邊者止之。

    阿下歹啓曰:「去年,小人遣管下朝于大國,厚受賞賜,今又小人親來者,蓋欲受鞍馬也。

    」上曰:「知之矣。

    」王忙乃等退。

    上謂馬邊者曰:「王忙乃所言,何事耶?」馬邊者對曰:「王忙乃雲:『請賜騸馬鞍子。

    』臣欲待忙乃出,將啓之,故臣姑止之。

    」命饋王忙乃等于弘禮門東廡,仍賜衣服鞍子。

     ○義禁府啓:「知載寧郡事尹莘發杖殺人吏;借隣邑銅錢八百文私用,及其事覺在逃,越訴擊鼓,請依律杖一百,徵埋葬銀十兩,刺字。

    」命免刺。

     ○宗簿寺啓:「宣德十年正月,禮曹受敎:『王子王女婚嫁,令本寺掌之。

    』但王孫族女,無幷掌之法。

    謹稽古事,宋朝宗女適人,有司主之。

    大中祥符九年,詔曰:『宗親吉禮備展令儀。

    』乞依古制,自今宗親宗女婚嫁,本司竝掌之。

    宗親將欲婚嫁,則開具子女年歲,欲於某官某家婚嫁,告于本寺,本寺考其痕咎有無,年歲長幼,啓聞取旨,定其日時,以定婚禮。

    」 從之。

     12月7日 ○辛巳,司諫院上疏曰: 臣等敬蒙聖諭,若曰:「殷之罪非親犯,以女之罪延坐其父,豈有是理哉!」臣等竊謂殷之之妹,曾以淫行伏誅,宜當謹愼,慮不出此,反以一家之長,荒淫是崇,禽獸之行,復熾於閨門,實殷之倡率妖淫之所緻,非獨女子之辜也。

    及其事覺,命下攸司推問之際,知情之婢,轉傳莊匿,詐稱逃亡,濫自上達,欺罔天聰,豈惟瀆亂家道,以累聖治乎?其爲姦邪甚矣。

    不惟此也,跡其所行,臣事僞朝,反娶王妃,雖曰易代,名位已定,固不可犯,惟欲是從,不顧禮義之所在,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若論其心,誠千載之罪人。

    其心懷姦邪,身有醜行,釀成淫風,實醜穢之淵藪,士林之共鄙,豈宜靦面朝著,得參宰輔乎?凡有耳目,莫不驚駭;大小臣庶羞與齒列,而況旣無寸功於扈從之舊,不忍遽棄,縱使有舊,安能贖壞倫罔上之罪乎?臣等竊恐犯大惡壞大倫者得爲高官,則人將曰:「淫醜何害?貞正何爲?」汚染綱常,罔念娶麂之恥者,繼踵而出,則將何以處之?風俗升降之機,實關於此人之用否,臣等深爲國家惜之。

    伏望聖上,一依前疏,亟還爵命,以礪士風,以副輿望。

     不允。

     ○初,銀工德中欲以銀市於倭人,謀諸倭館房守君子,君子密通於倭,受紬布往德中家,値德中不在,其父李知受之,卽以銀付君子,轉授倭人。

    上議諸議政府六曹曰:「議者雲:『李知雖非首謀,乃以家長,知而不禁,且以銀給之。

    宜從律文,家人共犯,止坐家長,坐罪李知。

    』此固確論也。

    然以情觀之,所謂家人共犯者,其家長罪之輕重,與卑幼相等,或重於卑幼,則罪坐家長宜矣。

    今李知之事,不然。

    李知雖雲知情,首謀之罪,實在德中,其輕重固有間矣。

    以他人擬之,德中當受重罪,而李知則從末減矣。

    今德中以首謀,而以卑幼全免,李知但知情,而以家長反置極刑,於情理似爲未安,特減李知之罪,則庶合情理,而於律文不亦悖矣。

    或曰:『議者雲:「父隨從而死,子爲首而免。

    於情理爲未安。

    」此說似矣。

    然歐鬪律曰:「下手重者死,元謀者不死。

    下手不明,則元謀者死。

    」以此觀之,其事重則必殺一人,此制律之本意也。

    父則以隨從而免,子則以卑幼而免,如制律之意何?任其咎者誰耶?徵戒何由乎?德中父子,旣犯重典,其中一人,當受其辜。

    且前此犯此罪者,已置極刑,當從律文。

    』此二說皆有理,其擬議以聞。

    」 議政府六曹僉議啓曰:「觀其文案,爲李知之銀無疑。

    其子德中不能無父命而擅言於君子以賣之也,其有父命,亦無疑矣。

    今特以先言於君子爲首論,甚不合情理。

    況李知面對君子受綿布而給銀,以德中私莊論,尤無謂也。

    設使銀爲德中之莊,旣是同居,則以異財而論,有違於律。

    今以家長極刑,移於卑幼,制律之意何?論以家人共犯,合於情律。

    」 上特命末減。

     12月8日 ○壬午,親傳臘享香祝。

     ○以尹重富同知中樞院事,任從善僉知中樞院事,牟恂司憲掌令,兪孝通慶州府尹,韓承舜慶尙道右道水軍處置使。

     ○司憲府上疏復論柳殷之,略曰: 臣等未審殷之有勳舊之勞乎,有折衝之才乎。

    如有勳舊折衝之可議,則重其功而輕其罪可也,惜其才而掩其惡可也。

    固無二者之能,徒有淫蕩欺罔之罪,而濫及爵命,甚非懲惡勸俗之道也。

    況欺罔,實人臣莫大之罪,而王法之所不赦也?此臣等之仰冒天聰而未已者也。

    伏望一從前疏,亟罷殷之職事,終身不齒,以勵士風。

     不允。

     12月9日 ○癸未,持平宋翠、右正言鄭次恭等啓:「柳殷之耽於聲樂,使子孫男女混處而無內外之別,故其女子二人,大肆淫行,非女子之罪,實殷之不法之緻然也。

    聖諭以爲:『子孫之罪,何延及父母?』臣等以爲殷之倡導子孫之醜行,《大明律》有止坐家長之律,則子孫之罪,雖延及於殷之,何不可之有?況殷之,今年已過七十矣。

    古有七十而緻仕,則以其老不可用也。

    罪旣如此,而又年過七十者,將何所用哉?願從臣等之請。

    」 上曰:「予悉知之矣。

    」翠又啓:「今以偰猷爲沃溝兵馬使。

    猷曾守龍崗、東萊,皆被貶黜,且以貪汚被劾,宜用於萬戶,不宜守令。

    安從廉、尹三山等,曾除守令,俱得辭免,旋拜京職。

    守令六載之久,人皆厭之,而皆得請免,則孰不圖免?請罷職以警其餘。

    」 上曰:「安從廉,鎭安君之女壻,而其姑甚老,故吾聞而改授,非從廉自謂也。

    尹三山以獨子離母遠去,故亦免外補耳。

    儻京畿郡縣有闕,則將使除之。

    偰猷之事,予當議之。

    」 12月10日 ○甲申,鹹吉道都節度使金宗瑞奉書承政院曰: 今承內傳:「率丁漏戶逋亡,則各其戶首等,隨卽告官追捕,故逃者復還,還者復逃,往來推考文籍浩繁,難以分揀,將因便問於四鎭,隨後以啓。

    」若正軍則每年春秋兩等會計時及無時點閱,其逃亡之數,班班可考。

    慶興正軍前後逃亡,竝計二十戶;慶源正軍,無有逃亡者;鍾城正軍逃亡,竝計十三戶;會寧正軍,甲寅年十二戶,乙卯年二十三戶,丙辰年三十三戶,丁巳年三十五戶,戊午年十六戶,己未年三十三戶逃亡,竝計一百五十二戶,獨於會寧逃亡之數最多,必有其故。

    李澄玉善於防守,短於撫字;樸好問急於營繕,所建官廨壯麗,新徙之民,豈堪土木之役?慈愛之政,疑不及於民也。

    臣於澄玉,面責其少恩多威,又據內敎,丁寧曉諭,且責好問民力莫困於土木。

    卽遣經歷李師曾,審其最壯麗不緊營廳,撤壞之。

    二人各有所長,澄玉善防守,胡人畏憚;好問善待夷狄,夷人懷惠,皆利於邊境,故不言其所短耳,何私於二人而不聞乎?會寧國庫米穀則有餘,然國庫乃軍餉,非守令初得而私用也。

    必有官中私備之物,而後能支數外供億之費。

    然官中所需,非常取常斂,若守令能則能蓄之,拙則不能蓄。

    會寧官中之儲,殆盡於營繕之費而無遺,故臣曾啓達,伏惟善啓。

     12月11日 ○乙酉,禦勤政殿受朝。

     12月12日 ○丙戌,左軍摠制邊頤卒。

    頤,安烈之子,事太宗爲元從功臣。

    子次喜、尙覲、尙會、尙同、尙朝、尙聘、尙服。

     12月13日 ○丁亥,初,柳季聞嘗爲江原道觀察使,貶知平海郡事全由性,由性銜之,遂訴季聞不法事,司憲府劾之。

    上召掌令禹孝剛曰:「由性特以貶黜,含怨告訴耳。

    若以此劾季聞,則守令之被貶黜者,爭効由性之所爲矣,其勿劾。

    」孝剛啓曰:「季聞爲一方統察,以蔚縣縣守鄭隣爲同年,名爲納壻之資,給神稅布若幹。

    又托進上,索馬二匹,一匹無有置處。

    願推劾以俟聖斷。

    」上曰:「有司聞一事則必欲窮竟,不能已焉,然以大義觀之,莫若置而勿劾。

    若因守令所訴,推詰監司,則其被貶而效尤告訴者,不可勝遏矣。

    」上又敎曰:「前日啓以偰猷爲不合守令,今考所經東萊、龍崗二邑之民所報政績,皆以猷錄上第,而略無過咎,豈可獨取監司一時殿最而不信居民之政績乎?以此觀之,今之除沃溝,何不可之有?」 12月15日 ○己醜,上親祭于文昭殿,王世子亞獻。

     ○自甲寅年以後中外滯獄未決死囚,一百九十人,上特憫之,傳敎議政府曰: 近年以來,飢僅薦臻,盜賊興行,忿爭滋繁,死獄之多,比古爲倍,予竊愧恥,深自剋勵。

    且憫其死者,每當聽決之際,未嘗不惻然動于中,伊欲擇其情法可疑者,特加寬貸,庶幾稍減死者之數。

    若鬪歐殺人者,雖因忿爭,實無殺人之意,其中豈無情狀最輕而可矜者乎?然律文,戲殺者初無害人之意,因戲偶緻殺人而已,特矜其死者,故猶且償其死,況於歐傷者乎?且均是殺人者,或死或減,恐有未安。

    若竊盜拒捕,雖律應處死,其中忽被物主追捕,無心害人,隻要脫免,倉卒拒捕,不至重傷,情亦可恕。

    又如三犯竊盜及盜官錢糧者,亦當處死,皆非害人之罪。

    又況竊盜之多,實爲近年飢饉所緻,尤爲可矜?此等所犯,將欲特減,以施欽恤之意,又慮後日遂成格例,無復更從律文之理,是乃姑息之政,亦爲未安,何以使活法行而死者稍減歟?其講考律條,斟酌事宜,擬議以啓。

     領議政黃喜、右議政申槪、贊成李孟畇、成抑、參贊河演等議啓曰:「先王義刑義殺,所以刑一人而懼億兆之人,不敢肆意於爲惡,則是乃正直輔翼,而若其有常之性也。

    是知輕刑,適所以惠姦寇害善類,而有害於治道。

    朱文公曰:『俗儒姑息之言,俗吏自營之計,一以輕刑爲事,然刑愈輕而反以長其悖逆作亂之心,使獄訟愈繁。

    』豈不信哉?今好生至仁,出於天性,每當斷刑,特加欽恤,反覆考究情法輕重,以求生理,或有纖毫未盡者,輒從輕典,故當死而原免者甚多。

    若更求活法而輕之,則深恐人皆輕犯,作惡日滋矣。

    且《大明律》與《唐律》,竝無此三罪可原之文,舍律而行,亦乖於理。

    若如聖敎,因飢竊盜,非常時作賊之比,姑可以情原其輕重大小而處之,至於三犯,則豈宜輕恕?昔鄭子産有火烈民畏水弱民狎之訓,而太叔不從,卒有興兵攻盜盡殺之擧,輕刑之弊,古亦有之矣。

    大抵盜賊被獲者,十無一二。

    一人作賊,雖至累次,未發覺者常多。

    雖或發覺,而累次抵罪者,亦不肯止,循至三四犯,今皆免死,被盜之人曰:『何不殺盜,使我破蕩家産而至於飢寒乎?』痛憤之甚也。

    人旣痛憤,天必厭之,天必厭之,則災變隨之矣。

    今犯死罪者,率多頑兇悍惡,而未見良善之人邂逅犯之者也。

    今死刑幾至累百,誠可驚憂。

    然今年繫獄,隻二十五人,自甲寅年以來,中外滯獄者,積累緻然。

    若以死刑之多而更行活法,則是不忍於爲惡之人,而反忍於無辜被盜之人也。

    」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謹按《文獻通考》:『宋乾德年間,每春秋仲月,遣太常宗正卿,朝祖宗及後陵,先齋三日,用小牢一獻,服本品祭服。

    』今依此制,請諸陵遣官行祭時,以祭服行事。

    」從之。

     12月16日 ○庚寅,禦勤政殿受朝。

    倭客二十餘人及忽剌溫指揮於裡巨等十六人、吾都裡指揮童豐隻等十一人,竝隨班獻土物。

     ○命放還前中樞院事權踶。

     ○掌令禹孝剛啓:「今命放權踶。

    踶受罪未久,其於懲戒之意何如?」上曰:「踶,大臣。

    自其初貶之時,未久還徵之計已定。

    且譬諸囚人,一日二日之囚,足可懲罪,何論其囚之久近乎?以大臣,如此盛寒,久留于外,予甚慮焉。

    是用召還,爾等其知之。

    」 ○義昌君玒親迎直長金修之女。

     12月17日 ○辛卯,司憲府司諫院交章曰: 臣等竊謂人之所以異乎禽獸者,以其明倫理正家道也。

    人而不明乎此,於禽獸奚擇?今柳殷之之家,縱欲無忌,滅盡倫理,狗彘之行,輻輳一家,醜聲彰聞,人類共鄙,安置不返,得保餘齡,固亦幸矣,反加爵命,俾參宰列。

    臣等竊恐非獨人人淫穢相尙而苟免是圖,習俗之壞,莫之救也。

    此臣等所以屢冒天威而不能獲已者也。

    前此殿下論臣等緣子之故而累及於父,義無是例,臣等之請,非更加罪於殷之也。

    誠以行同禽獸者,固不可得齒人類,尤不可竝列臣隣也。

    況無汗馬之勞,又無將來之用,何必復仕盛朝,以汚盛時之風俗,以穢萬世之靑史乎?臣等伏聞從諫弗咈,帝王之美德;責難陳善,臣子之至情。

    肆於近日,累章再請,一不蒙允,非獨臣等心悉缺望,凡在大小臣民,罔不憤焉。

    伏望俯留三思,一依前章,亟收爵命,以勵風俗,以副輿望。

     不允。

     12月18日 ○壬辰,視事。

     ○忠淸道都事李繼賢、玄風縣監金遵禮、三嘉縣監崔秀民、臨陂縣令金繞辭,上引見曰:「義倉本欲賑窮民,今守令不親斂散,委諸監考,惠不及民。

    且勸課農桑,亦欲厚民生也。

    守令於耕耘之時,差定勸農,過於鞭笞,反有弊焉。

    汝等各就乃職,懋哉!」 12月19日 ○癸巳,右正言鄭次恭啓:「許訥被罪未久,還受告身,已爲幸矣。

    且以本階承議,超授通善不可。

    且高台輔,今爲南部錄事。

    台輔雖濟州人,其父得宗曾娶士族,位至堂上官,例以本州人受遞兒職,亦爲不可。

    」上曰:「許訥之父,乃大相也。

    今病劇濱死,予欲悅其意,超三等授職,汝等何不顧其大義,而如此煩達乎?高台輔受職之由,予將廣議施行。

    」次恭更啓:「加資之法已立,許訥別無才德,如此超拜,其父必反爲慙惶。

    」上曰:「加資之法,乃有司之事,許訥超職,是予特恩耳,何可拘於例耶?」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承文院吏文生徒,依講肄官例,遼東入送,傳習漢音。

    」從之。

     12月20日 ○甲午,上謂承政院曰:「諫院以高台輔受職爲非所當受,汝等以爲如何?」都承旨金墩啓:「台輔父得宗以一鄕之長,來仕京華,一鄕瞻望,皆在得宗。

    其子台輔,例受子弟遞兒職,似無害義,況已有京在所薦狀,注擬之日,臣與吏曹堂上熟議,然後授之!」上曰:「具諫院所啓及爾之所言,下議政府擬議。

    」 12月21日 ○乙未,日暈。

     ○禦勤政殿受朝。

    一岐州賊萬戶都仇羅等六人、宗彥七所遣都如文等四人、宗貞盛所遣吾羅汝文等二人、宗茂直所遣吾羅而羅等二人、忽剌溫納木河衛指揮伐乙加豆所遣指揮松古老、薛列河衞指揮家乙多茂所遣指揮加乙愁等隨班獻土物。

     ○富平府使李師孟啓:「臣於楊根、振威等郡縣,尋溫井未得,待來春更尋。

    」 12月22日 ○丙申,宴于康寧殿,夜半乃罷。

     12月23日 ○丁酉,長城縣監曹尙正辭,上引見曰:「守令之任,在於愛民,而愛民之要,在於平均糴糶、勸課農桑而已。

    往盡厥職,以副予懷。

    」 ○刑曹據義州人司勇張忠孝等告狀,報議政府曰: 本州奴婢數少,請以嫁良妻所生,移屬典農都官等司,乃以都官典農奴婢三十五口,充給本州,以實邊邑。

     議政府啓:「邊邑人物,務要富實,不宜凋殘,請依刑曹所報。

    」獨領議政黃喜曰:「外方各官奴婢,多少不均處頗多,然無裒多益少之法。

    況以各司奴婢充給乎!且沿邊州郡,無奴婢凋喪者非一處,義州奴婢之數,至一百九十餘口,則斯亦不爲不足矣。

    前此上國使命頻煩之際,尙能當之。

    且今平安道往年流移人物,悉令還本,則阜盛之漸,猶可期也,何必汲汲加給乎!說者曰:『各司奴婢居於道內者,隻納身貢耳,於國家別無所補,雖與之,何傷!』是大不然。

    東倭北狄之來順者,絡繹不絶,賞賜衣服所需,歲至巨萬,不有各司奴婢之貢,其何能辦!各官奴婢不足處蜂起而請,其何以當之!今此上言,非本官所報,皆京居雜人之所告。

    初欲得鎭撫所奴婢,以無舊例見卻,乃以官奴婢加數,更訴其志,蓋欲自伐功能,以濟其欲於所居鄕而已,不宜受理。

    」上從喜議。

     12月24日 ○戊戌,知鳳山郡事金達誠、義興縣監禹敬之辭,上引見曰:「近年以來,旱乾相仍,年穀不登,斯民之生,實爲可慮。

    予於後苑耕田,使盡人力,雖値旱乾,所出之粟,無異豐年,今守令不究其術,徒爲刻迫,反有弊焉。

    且義倉斂散,亦近民者之責也。

    各盡乃心,以副予懷。

    」 12月25日 ○己亥,幸東郊觀放鷹,及還宮路上,遣人問疾於許稠,稠曰:「願見都承旨。

    」上命都承旨金墩曰:「許議政欲見爾,必有所啓之事,爾宜卽往見。

    」墩到稠家,稠東首而臥,引入墩,辟子弟曰:「昔程明道臨死,不與子弟言國事。

    」仍謂墩曰:「臣以布衣,偏蒙上恩,位至上相,年過七十,心無所恨,但患病餘六十日,難以得活更瞻龍顔,故欲見子以達臣懷耳。

    我國北有野人,東有島夷,若一時俱亂,則此危殆之國也。

    當今諸臣爭謂太平聖代,孰有憂亂於未危者乎?願上軫慮,益備邊圉。

    」終不言家事。

    翼日,墩以啓,上曰:「實善言也,予甚嘉之。

    」其子左副承旨詡詣闕,上謂曰:「歸語爾父,昨聞墩言,具悉卿之美意。

    」稠聞命感泣。

     ○議政府啓:「二品以上於本府賜宴時,三品堂上官不得赴宴未便。

    請於明年正朝議政府賜宴時,三品堂上官,竝令赴宴。

    」從之。

     12月26日 ○庚子,禦勤政殿受朝。

     12月27日 ○辛醜,以高若海爲戶曹參判,盧龜祥仁壽府尹,李吉培僉知中樞院事。

     ○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 今卿啓雲:「今上京老古赤,優待以觀其勢。

    麾下所古,從願除職。

    」卽令議政府兵曹議之,皆曰:「老古赤厚待。

    」可依卿所啓。

    其所古除職,則更考族類尊卑強弱,察其情僞施行爲便,其考族類尊卑強弱以聞。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全羅道高興縣城移于寶城任內南陽縣苧川裡;合兆陽鎭於高興縣爲便。

    」從之。

     12月28日 ○壬寅,左議政許稠卒。

    稠,慶尙道河陽縣人,字仲通,年十七中進士試,十九中生員試。

    後恩門廉廷秀被誅,門生故吏,莫敢往視,稠獨撫屍哀號,備棺槨以葬。

    庚午,擢第,歲壬申,我太祖卽位,特除左補闕,尋遷奉常寺丞。

    時禮制散失,稠講究典籍,務從古制。

    後連遭父母喪,凡治喪,一依《文公家禮》,不用浮屠法。

    初,其母手繅繭,制裌衣以授,稠每當忌日及時祭,必內着,輒誦孟郊慈母手中線詩。

    嘗命子孫曰:「吾死,必以此衣襲。

    」丁醜,拜成均典簿。

    時國家草創未遑,釋奠先聖,頗違古制,稠獨慨念,乃白兼大司成權近,求得釋奠儀式,講明改正。

    庚辰,拜司憲雜端,左遷完山判官。

    後吏曹正郞闕,太宗難其人,親閱班簿,覽稠名曰:「得人矣。

    」遂以稠爲之。

    丁亥,世子朝京師,特拜稠司憲執義,爲書狀檢察官,行到闕裡,問董子、許魯齋之從祀、揚雄之見逐,及還,皆建白,從其制。

    辛卯,陞禮曹參議,上書始建學堂、朝廟之儀,下至臣庶喪制之式,參酌增損,勒成常典。

    自是兼儀禮詳定所提調。

    有妻弟早寡無子者,欲以稠長子詡爲後,盡給臧獲田宅資財,稠固辭曰:「吾子雖不才,然承家者也。

    若多得財寶,則必生豪侈之心。

    」固拒終不聽。

    歷兵曹、吏曹參議。

    一日,請面對啓曰:「講武,軍國重事,雖不可廢,然凡有血氣之類,君子不身剪也,況馳驅險阻,危不可測,或遇猛獸,其將奈何?願上愼勿親自射獵。

    」不覺流涕,因極陳講武場之猥多而居民之受弊,上嘉納之。

    丙申,拜禮曹參判,上特命爲奉常提調,多所修建。

    戊戌世宗受禪,拜禮曹判書,辛醜,拜議政府參贊。

    太宗謂世宗曰:「此眞宰相也。

    」後曲宴于豐壤離宮,宴罷,太宗命稠使前,手柱稠肩,顧謂世宗曰:「此吾柱石也。

    」又謂稠曰:「吾今譽卿,有何所求?」稠驚感泣下。

    壬寅,太宗薨,稠常置衰服于坐傍,時時悲泣。

    及爲吏曹判書,每當銓注,高麗及我朝名臣死節之後、中外所擧孝子順孫,盡皆敍用,議者謂:「焉有眞孝子順孫,若是其多乎?」稠以爲:「一裡尙有美人,以我國之衆,豈無其人乎?不可謂之無好人。

    間雖有假之者,其於勸勵風俗,不爲無益,亦安知他日遂成風化,眞孝子順孫輩出於其間乎?」上每引見,諮議臣僚賢否,多從稠言,稠謹密不言,故其人終不知。

    上嘗引見議事,因言曰:「人或稱卿任用所私。

    」對曰:「誠如其言。

    如其賢也,雖親戚,臣不避嫌,如其不肖,臣何敢以天之造化,濫加所私乎?」稠當臺諫被責,必盡力營救,嘗言曰:「設言官,將以諫人主糾百官,雖或有過,豈可遽爾罪之?」壬子,復拜吏曹判書,前後掌選,幾至十年。

    一官缺,必先使郞官精加揀擇,更與評論,衆議孚同,然後任之。

    稠嘗詣都堂議事,左代言金宗瑞承命而至,稠謂曰:「昔我太宗畜海靑,乃以爲不可垂憲後世,卽命放之。

    今旣無進獻,請勿捕養以示後昆。

    」辭甚懇至,宗瑞具以啓達。

    丙辰,以判中樞院事兼判禮曹事,戊午,陞議政府右議政,己未六月,陞左議政,十月,患疾,上命禦醫二人往治之,又日使內醫與內奴問疾。

    十二月,除仍令緻仕,病篤不拜。

    病增革,稠搖首曰:「見醫何爲?」且曰:「生于太平世,沒于太平世,俯仰天地間,浩然獨無怍,此則非吾孫及也。

    吾年過七十,位至上相,聖上寵遇,諫行言聽,死無遺恨。

    」是日,稠兄周入見,稠欣然而笑,其妻入見,亦然。

    子詡在側,亦目而笑之,更無他語。

    尋卒,年七十一。

    遺命喪事一依《文公家禮》,且外家無嗣,墓祭愼勿廢。

    訃聞,上悼甚,率百官擧哀,撤膳,停朝三日,遣使弔賻,官庀葬事。

    諡文敬,學勤好問文,夙夜警戒敬。

    東宮亦遣使弔賻。

    稠性純謹,不言人過失,喜看四書、《小學》、《近思錄》、《性理群書》、《名臣言行錄》等書。

    雖當倉卒,無疾言遽色。

    奉祭祀必誠,事兄如事父。

    睦宗族信朋友,必親慶弔問疾。

    常使一蒼頭將命,門無停客,然待之,必嚴尊卑長幼之分。

    持身儉素,衣取蔽體,食取充腹,不受苞苴,不營産業,不近聲色,不好戲玩。

    處官則事上官盡尊敬,待僚佐以嚴勵,夙夜供職,如有可言,不以出位爲嫌,盡陳無隱,自以國家之事爲己任。

    有二子:曰詡、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