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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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室女子緣坐,固其例也。

    然此則太祖之遺體,非他比也,而況女子嫁則從夫,非男子之比,上敎允當,使官給資裝嫁之,有奴婢平人,俾免飢寒,且屬公奴婢,計口給之,其妾女子,亦嫁良人可矣。

    」 6月13日 ○乙亥,禦經筵。

     ○賜酒肉于讓寧大君。

     6月14日 ○丙子,雨。

     ○視事,輪對,禦經筵。

     ○親傳望祭香祝。

     ○議政府啓:「今祭供之需,令鐵原、平康獵人,稱網牌獵獲供進,獨內膳無有掌之者,或緻乏絶,有乖臣子奉上之意。

    況兩官獵人,多至百數,每月但供文昭、廣孝兩殿朔望之羞而已。

    名爲獵人,實是閑役。

    乞依周制獸人之職,兼供內膳。

    其獵人分爲三番,官給網罟之資,輪次每十日一獵以進。

    」不允。

     ○傳旨兵曹: 今後人定後、罷漏前,有宮城門開閉事,則入直兵曹堂上、都鎭撫、承傳色、注書、司鑰,一同開閉。

     6月15日 ○丁醜,雨。

     ○禦經筵。

     ○鹹吉道都節制使馳報:「前月二十六日,女眞千戶高天等男女大小共五十名逃來。

    」又報:「慶源前千戶李三哲,以事變探候,到阿木河,童猛哥帖木兒謂三哲曰:『吾等曾居餘下時艱難,管下人將牛馬衣服,買得人物,逋入慶源、鏡城之境,則以楊木答兀管下人例論,專不送還,管下人痛心,欲擄掠慶源、龍城人物,以償所亡。

    歲在庚寅,兀良哈、兀狄哈等,因人物擄掠,終乃成群作賊,我欲專心歸順,管下人亦以逋逃人之故,勢將未得安心居接。

    汝其歸告節制使,送還逋逃人物。

    』切惟彼人,本是人面獸心,生變難測。

    令鏡城節制使,領兵馬防禦于龍城,用戒不虞。

    」從之。

    上召政府、六曹都鎭撫及卞季良議曰:「楊木答兀、童猛哥帖木兒,率其部落,居我國之地,不可以敵國論也。

    然在前背叛朝廷,故其所擄掠唐人逃來,則押送于京,今則朝廷許其歸順矣。

    以其歸順,而送還逋逃之人,則有虧於我朝事大之誠,若押送于京,則彼必怨怒,而生釁矣。

    若欲還給以弭釁,當於此時決之。

    中國雖或知之,豈無可藉之言乎?如之何而處之?」皆曰:「古今天下之事,當以大義處之。

    今逃來人,皆中國付籍之人也。

    今若還給,則是猶助桀爲虐,事大之誠安在?莫若一則固其防禦,一則待之以厚,而其逋逃之人,隨卽押解于京可也。

    」上曰:「還給之,則於大義有乖,予亦以爲解送可也。

    」上又問曰:「皇帝移禦南京,則世子豈以弱質,朝見于遠路乎?欲於來戊申春,令世子朝見於北京。

    若令朝見,必先嘉禮。

    成嘉禮,則必先營東宮,故計之已久,而近因年儉未敢耳。

    凡事臨時欲速,必不堅固,欲自今秋經營,何如?」僉曰:「近來變故屢興,農事不稔,當至來月觀禾穀登否,然後更議。

    」上然之。

     6月16日 ○戊寅,視事,輪對,禦經筵。

     ○送乾古道魚二櫃、童子瓜交沈紫蝦醢二缸于迎接都監白彥,欲進獻也。

     ○左軍摠制趙定卒,賜賻紙七十卷。

    定,女眞向化人也。

     ○兵曹據鹹吉道都節制使牒啓:「鏡城府魚遊間川以北龍城等處,居民一百三十戶,已曾割屬於慶源,然慶源、龍城,均是要害之地,其間相距七十餘裡,倘或有警,節制使及時應變爲難。

    且龍城與阿木河東良北連境,尤是受敵之初面,其居民雖番休之日,未得安心在家,還戍龍城,固無休息之期。

    請令魚遊間以北之民,專委慶源防禦,以除其弊。

    令鏡城節制使如無事時,則率明間以北兵馬,分番更戍龍城。

    」上命政府、六曹同議。

    左議政李稷、右議政黃喜、贊成權軫、兵曹判書李潑、吏曹判書李孟畇、兵曹參判李蕆、工曹參判趙賚、禮曹參判金益精等議曰:「依所啓施行。

    」參贊崔潤德、刑曹判書鄭津、工曹判書曺備衡、戶曹判書安純、禮曹判書申商等議曰:「慶源勢孤,固非長久之計,鏡城之人,防禦他邑,亦且未便。

    今龍城旣爲慶源之地,宜於此退排防戍。

    」上從李稷等議。

     ○漢城府啓:「水火之災,不可不愼。

    今別立禁火都監,備火災之道至矣,獨此川渠,無有掌任之官,似爲欠典。

    若本府掌之,則雜訟稽緩,若五部掌之,則無使令,而不能勝任。

    上項禁火都監,使令旣足,又無他任,請依前朝街巷都監例,令禁火都監兼掌之。

    」下吏曹。

     ○傳旨工曹: 勿禁爐甘石採取。

     ○司憲府啓:「鹹安敎導魚變尾,文科會試中場製述,古賦違韻,囑對讀官奉禮趙寧修改,寧改二字,事覺推劾之際,變尾誣以在場屋中,知其落韻而改之,令南秀文書之,問於秀文,秀文又如變尾所言。

    按律變尾杖六十、徒一年,趙寧杖一百,秀文杖九十。

    」命各減二等。

     6月17日 ○己卯,視事,輪對,禦經筵。

     ○遣前大護軍李士欽,齎進獻鴉鶻三連、黃鷹十二連,與尹鳳、頭目王勝發向瑞興,因鳳傳宣諭也。

     ○傳旨刑曹: 芳幹未嫁女子二人,各給其母屬公奴婢幷二十口。

     ○刑曹啓:「星州囚李龍罵父敺繼母,律該處斬。

    」從之。

     6月18日 ○庚辰,視事,輪對,禦經筵。

     ○遣都摠制李隨于瑞興,齎宣醞慰尹鳳。

     ○命左議政李稷、右議政黃喜、戶曹判書安純等,往審衍禧宮修葺之備、力役之功。

    仍遣同副代言許誠,賜宣醞,蓋將移禦也。

     6月19日 ○辛巳,輪對,禦經筵。

     ○吏曹啓:「城門、禁火兩都監,常時皆無可治之事,各別設立,俱有使令供億之弊,宜幷合,稱爲修城禁火都監,其修城、禁火、疏導川渠、修道橋梁等事,竝令專掌。

    」從之。

     ○使臣白彥回自水原,遣贊成權軫、判書鄭津、代言金赭,迎于漢江,設慰宴。

     6月20日 ○壬午,使臣白彥來見,上引入慶會樓,行茶禮,贈土豹皮二領,仍設溫斟宴。

     6月21日 ○癸未,以閔汝翼,爲大匡輔國驪川府院君,趙大臨,大匡輔國平壤府院君,宋居信,輔國礪山府院君,卞季良,判右軍府事,趙秩,中軍都摠制,李隨,藝文館大提學,李仔、宋希美,竝同知摠制,鄭孝文,慶昌府尹。

    追贈白彥父龍,禮賓少尹,祖守,軍器判官,曾祖桓,司宰注簿,姪樸眞,授右軍副司正。

    季良以儒宗,修仙道、祀非鬼、設水陸,故臺諫久不署告身。

     6月22日 ○甲辰,禦經筵。

     ○刑曹啓:「權聃棄妻樸氏,告父習,曾給奴婢幷九十九口,幷沒于都官,乞依律文還給。

    今考律文,女子許嫁已定,歸其夫,不追坐,請考其文契還給。

    」從之。

     6月23日 ○乙酉,遣知申事郭存中,贈使臣白彥夏衣一襲、靴套、細苧、麻布各二十匹、人蔘三十斤、滿花寢席方席各六張、石燈盞一事,回贈細苧布九匹、細麻布十八匹。

    中宮回贈細苧布七匹、細麻布十四匹,世子回贈細苧布六匹、細麻布十一匹,又贈頭目三人,衣、靴、苧、麻布各二匹。

     ○遣內官李貴,饋別膳于白彥。

     ○幸太平館,設餞宴。

     6月24日 ○丙戌,義禁府啓:「侍女水淸,盜禦庫白紗及綵線,律該處斬,家産沒官。

    」從之。

    知司諫高若海啓曰:「臣以爲殺人不可輕也。

    古之聖人,雖左右諸大夫,國人皆曰可殺,必審其可殺,而後殺之,且凡死囚,法必三覆奏。

    今宮人盜財帛,下義禁府斬之,刑曹三覆奏,而義禁府不一奏何耶?後世中主,脫有任其私怒,藉此爲口實,便下詔獄,輕行死刑,非所以垂法也。

    」上嘉納之,卽命義禁府,亦三覆奏。

     ○司諫院右司諫樸安臣等上疏曰: 臣等竊謂人君之擧,當順民心。

    今歲火災已甚,水旱幷至,民生可慮。

    臣等伏聞大駕將移幸西宮,臣等罔知事由。

    竊伏惟念,當此歲歉,移幸城外,則百官有司侍衛軍士,下至賤肄,奔走往來,轉輸供億,野處艱苦之弊,不爲不多,非特有違於《周官》荒政弛力輕徭之良法,寶有虧於殿下謹天災、悶人窮之本意。

    伏望殿下,停此移幸,以慰民望。

    如不獲已而移幸,乞依年前之擧,於京城內移幸,以便民生。

     上曰:「予之此擧非其時,故於予心亦未安,爾等疏請,果合予意,今姑停之。

    然當十二月,將欲移禦,其事由,親見說之。

    」 6月25日 ○丁亥,白彥詣闕辭,上迎入勤政殿,行茶禮。

    彥還,命知申事郭存中,之太平館勞之。

     6月26日 ○戊子,上率王世子及文武群臣,幸慕華樓,餞白彥,贈廐馬一匹。

    命左議政李稷、刑曹判書鄭津、知申事郭存中,餞于碧蹄驛。

     ○京畿監司啓:「道內安峽,去京城遙隔,道路險阻,直納轉輸之弊不小,且介於黃海道兔山縣之境,監司按行,必經兔山。

    又忠淸道竹山縣,在道內陰竹、安城兩官之間,巡察亦必由竹山而行。

    願割安峽縣,移屬黃海,割竹山縣,移屬本道。

    」令議政府諸曹議之。

     ○留後司宣慰使都摠制李澄發行。

     ○司憲府啓曰:「禮曹佐郞李承門,待典樂黃稙於公廳,坐以繩床,令史樸之雅等,執植奴而訊之,又告于堂上,今究其由,乃承門以私妓學玲瓏也。

    請科罪,以礪士風。

    」上曰:「雖禮曹郞官,於通妓何尤?姑將濫許典樂坐繩床,幷樸之雅無禮之罪,按律以聞。

    」 ○鹹吉道監司啓:「道內安邊、永興、端川採金,每年春秋役民,各限四十日,然貢數不準,或役至五六十日,春耕秋收,每年失時。

    又況道內節氣,春則三月望後氷解,秋則八月望前降霜,入水採金,手足凍傷,其苦尤甚。

    請減歲貢三分之一,以弛民弊。

    」從之。

     6月27日 ○己醜,大風以雨。

     ○禦經筵。

     ○追捕火賊道者於陰城縣,囚于義禁府。

     ○刑曹啓:「奴伐應、愁伊、石乙同,明火強盜,律應處斬。

    」從之。

     6月28日 ○庚寅,禦經筵。

     ○黃州宣慰使雲城君樸從愚發行。

     ○司憲府啓曰:「近日谷山府院君延嗣宗,以病妻相見,特許來京。

    臣以爲初安置遠方,以其懲戒貪汚也。

    旣安置,則雖父母之病,未易來見,況其妻病乎?」上曰:「夫婦,比之父母,雖輕,然其情義亦重,來見妻病而歸,何傷於義?」 6月29日 ○辛卯,大風以雨。

     ○親傳朔祭香祝。

     ○平壤宣慰使慶昌府尹鄭孝文發行。

     ○慶尙道長鬐縣人仇元吉妻,一産三男,命給米。

     ○以李皎同知敦寧,李明德爲禮曹參判,金益精、崔洵,竝中軍同知摠制,趙啓生右軍同知摠制,尹夏中軍摠制,申檣右軍摠制,柳穎漢城府尹,安崇善司憲掌令,尹炯左獻納,宋命山司憲持平,元滉司諫院左正言,成自諒右正言。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三十二〉 秋七月 7月1日 ○壬辰朔,禦經筵。

     ○安州宣慰使工曹參判趙賚、義州宣慰使同知摠制趙慕發行。

     ○兵曹據平安道監司關啓:「江界滿浦口子,相對彼土皇城住兀良哈,張三甫與鎭撫安有謙說:『我等奴婢,汝節制使解送京師,使我等不得存接,故已將家財小兒送婆豬江。

    吾以皮船五六隻,乘隙渡江,剽掠江邊農民,可以償吾所亡。

    』彼旣人面獸心,生變難測。

    江界道軍馬,若分六番,則三翼番上軍士,纔九十餘名,恐未能應變,請分三番防禦。

    」從之。

     ○兵曹據司僕寺牒啓:「箭串、壺串養馬,根尋逃逸馬匹時,所帶木牌,依前樣,作三十朱漆,一面烙兵曹火印,一面刻養馬二字,分授養馬。

    若有逃逸馬匹,卽帶此牌,根尋至京畿各官,所至各官各驛考牌面供給,若於畿內未得,則終到官,開具逃逸馬匹之數與毛色,次次移文各道,搜覓上送。

    如或遲緩,依律論罪。

    」從之。

     ○刑曹啓:「唐津萬戶尹呂,私用營中糙米四石及綿布二十一匹。

    且以雜物,濫給軍官,按律監守自盜,杖八十、刺字。

    」從之。

     ○遣上護軍金時遇,齎奏本三道,如京師,賜時遇衣一襲、笠靴。

    其一,宣德元年三月十二日,欽差內官尹鳳到國,欽傳宣諭:「爾去朝鮮國,對王說年少的女兒選下者等,明年着人取去。

    」欽此。

    於在城及各道府州郡縣,文武兩班、幷軍民之家,儘情選揀到女兒五名,俟候欽差前來,更加選擇進獻。

    先將各女兒生年月日及父職事、姓名、籍貫,逐一開坐。

    一名果毅將軍雄武侍衛司上護軍金仲鈞女兒,年一十六歲,辛卯閏十二月十四日寅時生,籍貫全羅道光州,見住漢城府。

    一名威毅將軍中軍都摠制府經歷所經歷樸安命女兒,年一十四歲,癸巳三月二十七日卯時生,籍貫全羅道順天府,見住漢城府。

    一名修義副尉中軍副司正崔瀰女兒,年一十三歲,甲午二月十六日戌時生,籍貫全羅道和順縣,見住京畿金浦縣。

    一名修義校尉左軍副司直盧從得女兒,年一十一歲,丙申九月二十八日子時生,籍貫京畿交河縣,見住漢城府。

    一名修義副尉右軍副司正吳倜女兒,年一十一歲,丙申十月二十六日寅時生,籍貫全羅道寶城郡,見住忠淸道鎭川縣。

    其二,欽差內官尹鳳到國,欽傳宣諭:「爾去朝鮮國,對王說選幾箇會做茶飯的寡婦等女兒,每來時一時取。

    」欽此。

    選揀會做茶飯的婦女六名,俟候進獻。

    其三,今備赤狐皮一千領,差陪臣上護軍金時遇,齎領赴京進獻。

     7月2日 ○癸巳,視事,輪對,禦經筵。

     ○謝恩使宜山君南暉回自北京。

     ○戶曹據漢城府關啓:「城內無親族丐乞絶食人二十四名,依東西活人院病人例,每一名一日支米一升,今七月始賑濟。

    」從之。

     ○傳旨兵曹: 遣成才別軍一名,齎小火砲一百二十,往慶源、鏡城等官,擇官奴穎悟者敎習。

     7月3日 ○甲午,視事。

    上問戶曹判書安純曰:「今年禾穀如何?」純對曰:「慶尙、全羅道,則有豐稔之兆。

    大槪各道田穀尤盛,唯黃海道七站之間,似將兇歉。

    」上曰:「以今年之旱,不圖稍稔也。

    」 ○親傳秋享大祭香祝。

     ○輪對。

     ○稷山縣監李韻、龍津縣令禹興範辭,上引見曰:「近因水旱,民不聊生。

    選汝等以遣,其體予意,不奪其時,勸課農桑,使民足衣食、免飢寒。

    」 ○賜內膳于讓寧大君。

     7月4日 ○乙未,禦經筵。

    上謂經筵官曰:「予讀《易》已畢,姑且溫古。

    」 ○鹹吉道都節制使河敬復遣人進謝恩箋。

    其辭曰: 星使忽來,睿訓示奬。

    天寵曲被,感涕交流。

    揆分踰涯,銘骨圖報。

    伏念臣猥將庸昧,夙荷洪私。

    危身奉公,恒不忘於寤寐;爲國禦侮,敢辭難於搶攘。

    第恐計算之乖,未副委任之重。

    欲竭駑鈍,期以折衝。

    乃今恩賜薦加,勞慰增至。

    感激之至,罔知攸爲。

    玆蓋伏遇精一執中,敦大成裕。

    旁救俊彥,熙庶績於百工;愼固封疆,壯洪基於萬世。

    謂臣粗諳其邊事,俾臣匹休於古人。

    臣敢不力繼前修,益堅素守?宣德威於獷俗,佇見歸仁,課耕牧於遐氓,永底樂業。

     7月5日 ○丙申,禮曹啓:「祀典所載外,各道山川神祠祈雨後,報祀祭,令其官行之。

    」從之。

     7月6日 ○丁酉,以李中至爲摠制,鄭龜晉吏曹參議,樸葵刑曹參議,崔士儀工曹參議。

     7月7日 ○戊戌,臨江縣監鄭承緖、鎭海縣監李尊林辭,上引見謂曰:「守令職在承流宣化,汝等各就乃職,專以愛民爲心,輕徭、薄賦,以安其生。

    」承緖對曰:「京畿之民,去歲特蒙上恩,蠲免甚多,然視他道,則賦役爲重。

    」上曰:「然。

    」 ○對馬島左衛門大郞使人謝賜緜麻布等物,兼請造船于富山浦,仍獻硫黃二千斤,回賜正布六十五匹、糙米二十石,命從造船之請。

     ○宗彥六請還被俘倭時羅望古等五名,許之。

     7月8日 ○己亥,視事,輪對。

     ○知丹陽郡事權執智、順天都護府使李叔明、金化縣監成翼之、萬頃縣令尹文卿等辭,上引見謂曰:「守令之任,專在慈祥,輕徭薄賦,以安民生。

    爾等勉體予懷,往欽哉!」 ○義禁府啓:「火賊李金道者,律該淩遲處死。

    」從之。

     ○傳旨戶曹: 濟州田租,於陸地田地例,減半收之。

     ○禮曹啓:「前此禁火都監屬兵曹,城門都監屬工曹。

    兩都監今旣倂合,請屬工曹。

    」從之。

     ○伴送使元閔生以書啓曰:「尹鳳請火藥十餘箇,欲用於東八站草野。

    」命以蒺藜砲五、大發火十、中發火十送之。

     ○鹹吉道監司啓:「自永興府歷長谷驛,至定平纔五十裡,道路平易。

    自預原至定平,相距七十餘裡,道路險阻,光城嶺甚高峻,故大小使臣,皆由長谷以行。

    因此預原之酒泉、巨川兩驛,本旣阜盛,而又無使客之弊,定平之多甫台驛,原是凋殘,而常受其弊。

    且驛丞厭其支對,常在斜路酒泉驛,不顧大路驛館,甚爲未便。

    請以巨川仍屬預原,酒泉合屬於東歧驛,其酒泉道,改稱東歧道,使丞檢察大路諸驛,以除其弊。

    」命下政府諸曹同議,僉曰:「宜從所啓。

    」從之。

     ○刑曹啓:「銀非本國所産,埋葬銀,徵之爲難。

    請以銅錢,準銀價徵給。

    」從之。

     ○上問於禮曹判書申商曰:「李氏雖非一李,固有嫌矣。

    今爲東宮擇配,凡姓李者,皆不許與焉何如?」商對曰:「大抵配匹之賢,世不常有,雖有德容,而門地不合,則不可,生年月日不合,則不可,今又李氏不與,則選揀尤難。

    」上曰:「古人雲:『不娶同姓。

    不知其姓,則蔔之。

    』古人之於同姓,謹之者至矣。

    雖非一李,予謂不可,卿等更議以聞。

    」 7月9日 ○庚子,富平都護府使趙興、靑山縣監樸如達辭,上引見謂曰:「守令,近民之職,尤重其選。

    近年忠淸、京畿之民,因旱失農,爾等往恤民隱。

    」 ○傳旨吏兵曹: 還給樸去非職牒,仍命去非仕忠義衛。

     7月11日 ○壬寅,前判府事崔迤卒。

    迤舊名遠,字惟明,江陵府人,江陵君有璉之子。

    出身都評議知印,庚申,拜郞將兼糾正,出知旌善郡,又爲交州道按廉使,累遷版圖、典法摠郞、監門備巡衛大護軍、三司右尹。

    庚午夏,兼司憲執義,轉三司左尹。

    時我太宗爲右尹,迤心知有聖德,日益敬待,及卽位,每稱迤有知人之明。

    壬申,判通禮門事。

    是年秋,太祖開國,以迤除中樞院右副承旨,陞左承旨。

    甲戌,陞中樞院副使,乙亥,拜京畿左道都觀察使兼兵馬都節制使。

    丁醜,出爲完山府尹,庚辰,入爲中軍摠制、左軍摠制兼大司憲。

    壬午,出爲全羅道都節制使,甲申,入爲參贊議政府事。

    乙酉,拜工曹判書、中軍都摠制,丁母憂。

    明年春,適有邊警,上特召赴闕,賜衣冠,仍起爲忠淸道兵馬兼水軍都節制使,固辭不允。

    戊子,爲吉州道都按撫使,己醜,領晉州牧事。

    壬辰,入判敬承府事,轉刑曹判書。

    癸巳春,赴京賀節日,秋拜西北面都巡問使。

    乙未,又爲參贊。

    丙申,判右軍府事。

    戊戌,開城留後,歷贊成、戶曹判書。

    庚子,慶尙道都觀察使,以事罷。

    甲辰,太宗文皇帝崩,以迤爲進香使,特加崇祿、判右軍府事。

    至是,以疾卒,年七十一。

    訃聞,命中使緻弔,輟朝三日,官屯葬事。

    迤處己謙恭,喜看書,睦宗姻。

    臨終,召諸子姪曰:「吾家本以州吏,至于今日者,以廉謹小心耳,汝等勉之。

    」諡僖景,小心畏忌僖,由義而濟景。

    副室子四,景仁、景義、景禮、景智。

     7月12日 ○癸卯,判沃溝縣事柳漢、晉州牧使鄭安道、判鹹從縣事徐係陵、知寶城郡事李昶、忠淸道都事愼幾、全羅道都事李伯衍、礪山縣監金士行、雲峯縣監樸珍、奉化縣監玉崗、恩津縣監尹衡殷等辭,上引見曰:「予本重外任,近因水旱之災,民失生業,宜各小心臨民。

    」 ○鹹吉道都節制使河敬復馳啓:「今六月十七日,女眞千戶楊木答兀弟楊滿皮使千戶於乙於、百戶兀良哈多陽哈等來說:『我奉聖旨,推刷親兄楊木答兀率來人物,今到阿木河。

    然親兄率來人五十餘名,皆逃在貴國地面,幸卽送還。

    』臣答雲:『今投來人曰:「我等原住開陽城,曾爲楊木答兀所擄,到阿木河,童猛哥帖木兒弟凡察、於沙哈子權豆等分執,爲奴使喚,或轉賣兀狄哈,不勝艱苦,願因大國,欲還鄕土。

    」夫上國之民,欲還本土而來,禁之不可。

    且再降聖旨,令本國推刷,汝等所知也。

    今若送還付汝等,則有違大體,不可從也。

    」以此開諭送還。

    其所齎勑旨,謄寫以進。

    「其勑曰: 皇帝勑諭千戶楊木答兀等。

    爾等昔事我皇祖太宗文皇帝,效勞於國,亦有年矣。

    我皇考仁宗昭皇帝卽位之初,撫念爾等挈家遠遁,遑遑無依,特遣指揮金聲,齎勑往諭,爾等卽能改悔,遣弟楊滿皮等來朝,足見向慕之心。

    朕恭膺天命,嗣登寶位,恪遵先志,特除楊滿皮爲正千戶,就遣同都督僉事猛哥帖木兒,齎勑曉諭。

    爾等凡前所有過失,今一切不問,爲官者仍復爲官,爲軍爲民者,仍復本役。

    勑至,爾等卽率領家小,回還本土,團欒居住,安居樂業,永享太平之福,切勿自生疑慮,以取後愆,故諭。

     7月13日 ○甲辰,命賜謹寧君母賻米豆幷二十石、紙八十卷,太宗宮人也。

     7月14日 ○乙巳,遣禮官,緻祭于卒左議政仍令緻死柳廷顯。

    其祭文曰: 盡忠輔國,治允賴於元臣;崇德報功,禮當隆於恤典。

    惟卿簪紳華冑,廊廟宏材。

    純勤精博之才,可以酬酢萬務;雄毅剛方之氣,亦能聳動一時。

    爰承列聖之奬知,驟歷華聯於中外。

    出宰數郡,則人皆去思而來慕;入長諸曹,則事皆綱擧而目張。

    議獄十年,時擬蘇公之明愼;觀風四道,民歌召伯之詢宣。

    以至執臺綱而邦憲肅淸,堂銓衡而人材登進。

    且以經文緯武之略,乃膺出將入相之權。

    當島夷之犯疆,統舟師而討罪。

    邊民賴以寧靜,殊俗服其威靈。

    所至有稱,無施不可。

    眞槃錯之利器,而國家之元龜。

    嗟予寡躬,嗣承丕緖。

    思克篤於前烈,盍圖任於舊人?卿以累朝之英耆,且連姻於宗戚。

    惟時位望,獨冠臣僚。

    故行爰立之除,益峻具瞻之望。

    尋以在告之日久,勉從謝事而閑居。

    庶幾享年,永作巨川之舟楫;何期捐世,忽摧明堂之棟樑。

    遽聞訃音,曷勝嗟悼?率百官而哭,輟三日之朝。

    令節惠以易名,又飾終而緻奠。

    於戲!生旣同於休戚,敢忘卿之舊勳;理無間於幽明,深體予之至意。

     7月15日 ○丙午,視事,輪對。

     ○傳旨司憲府:「放趙涓、延嗣宗。

    」掌令李安敬啓曰:「涓與嗣宗所犯,比趙末生則有間,然以功臣宰相,受憸小人奴婢,貪陋甚矣。

    殿下明正其罪,放黜安置,所以懲後人也。

    今未旬月,遽爾召還,其於用刑,似爲輕易。

    」上曰:「初欲警貪墨之俗,黜之于外,然此二人皆功臣,不可以輕罪廢之。

    且徐思之,事在赦前,予誤放黜。

    大抵處事而知其誤,則雖昨日之事,今日改之可也。

    豈計旬月之未滿也?勿復有言。

    」 ○遣禮官,緻祭于卒都按撫使辛有定。

    其祭文曰: 委質效忠,節不渝於夷險;褒功紀德,禮當備於哀榮。

    惟卿稟性剛明,操行敏達。

    旣夙抱其將略,又精通於吏才。

    慷慨敢言,有古直臣之氣;廉淸寡欲,自同寒士之風。

    爰自幼年,遂躋膴仕。

    從聖祖於潛邸,乃有原從之勳;事昭考於儲宮,以委軍事之重。

    由是歷揚中外,蔚有名聲。

    秋部議刑,決訟平允;三司治賦,會計詳明。

    以至分符數州,建節諸鎭。

    軍民立祠之遺愛,無愧羊公;夷虜款塞之威風,有同班氏。

    庚寅之歲,野人犯邊。

    震擾我士民,虔劉我將卒。

    卿爲副帥,奬礪王師。

    殲群醜於一戎,掃妖氛於千裡,功固大矣。

    早以養疾,謝事居閑。

    庶休緻於桑楡,永有資於龜鑑。

    雲胡不憖,遽爾衋傷。

    命有司而易名,又遣官而緻奠。

    於戲!耆英已逝,蓋舊績之難忘;恤典斯加,慰貞魂之不昧。

     ○命量減各道魚梁及船稅,因前判牧使鄭守弘陳言也。

     7月16日 ○丁未,親傳宗廟、社稷報祀祭香祝。

     7月17日 ○戊申,視事。

    上曰:「近聞諸山神宇頹圮,或有祭煨燼之主,誠可哀也。

    欲自今時,遣禮官檢察,以爲恒式,若何?」右議政黃喜對曰:「此法甚佳。

    」上又曰:「雄馬皆騸,故近年馬無良善,且禁騸之令,載在《六典》。

    自今痛禁騸馬如何?」禮曹判書申商對曰:「國人有可用馬,則不問大小作騸,馬之無良,正由於此。

    申明此法,實爲便益。

    」上又曰:「監司承一方之寄,其任至重,不可輕也。

    今監司一有所失,則六曹輕易緻詰,似爲未便。

    且憲司則風聞公事,皆得劾之,而監司獨不得風聞擧劾,亦似末便。

    又無妻子窮人年七十以上者,予欲收養之。

    行此三法若何?」喜對曰:「臣嘗受監司之任,詳知其弊。

    監司小有差誤,諸司移文辱詰,誠有未便。

    且風聞之事,監司得劾,則守令尤有所畏。

    若養老之法,則太宗嘗聚老人於一處,備衣食以養之,然老人不肯就會。

    欲行此法,莫若各給衣食,以從其便。

    此三法皆可行也。

    」上卽命立法。

     ○知司諫高若海啓曰:「趙涓、延嗣宗,元罪之人,今皆蒙宥還京。

    其時枉法臺長金沱、林仁山所收告身,亦宜給還,以開自新。

    」上曰:「人臣無私,豈可枉法阿私,而匿不以聞乎?不忠之罪,莫大於此,何可遽給職牒?涓、嗣宗,則隻受私贈,其罪小。

    且功臣不可久黜于外,故命還于京爾。

    受贈之失,與枉法之罪,何可等論?」遂不允。

     ○親傳雩祀、風雲雷雨報祀祭香祝。

     ○輪對。

     ○義州判官盧承德、仁同縣監康生敏、海美縣監康履等辭,上引見謂曰:「守令之職,勸農桑、均賦役,使民各得其所,爾等勉焉。

    」 7月18日 ○己酉,輪對,禦經筵。

    始講《大學衍義》。

     ○傳旨: 各道監司,一方重任,雖有誤錯事,六曹毋得擅論是非,移文。

     ○知昆南郡事河敬履進謝恩箋。

    其辭曰: 臣母特蒙聖恩,泣謂臣曰:「主上殿下以汝兄敬復戍禦東北,憫寡妾無扶養者,授汝旁郡,以副舐犢之情,且慮飢寒,去年賜以米帛,恩至極矣。

    今又浹歲,再受優賜,感激之至,至於忘言,無由報謝,但祝聖壽萬年,仍願天假餘年,得見汝曹盡心奉職,小報天日曲照之恩。

    汝以妾意,上達天聰。

    」臣敬履竊念,臣父承海,歷事太祖、太宗朝,生被優殊之寵,歿加賜賻之榮。

    臣兄敬復,自太宗朝以至今日,崇其爵秩,厚其田祿,臣亦以不才,屢蒙顯授,爲郡數年,略無寸效,旋加資級,聖恩優渥,昊天罔極。

    且念爲臣之義,奔走折衝,不足爲勞;刀鋸鼎鑊,不足爲危。

    臣兄敬復,職在禦侮,禁戢草竊,分所當爲,殿下屢加賞賜,優養臣母。

    臣恐將母之念,不獨臣之兄弟,天眷綢繆,偏極寒門。

    臣之母子,不勝感激祝壽之至,謹陳謝以聞。

     ○傳旨禮曹: 惠養老疾,已有著令,中外官吏,漫不擧行。

    其養老條件,與政府諸曹同議以啓。

     僉議:「年七十以上無子無親,寄食他家者,令京中五部、外方各官備細推考錄名,傳報上司,支給衣糧,使不飢寒。

    糧則以國庫米幷鹽醬,給半年之食,衣則每年給布二匹。

    各官以所産魚肉、菜菓,隨宜惠養。

    違者,內而憲府、外而監司,嚴加糾察。

    」從之。

     7月19日 ○庚戌,上未寧。

     ○遣左副代言金赭,賜宴于春秋館。

     ○前慶昌府尹柳章卒,緻賻。

     7月20日 ○辛亥,知康津縣事尹殷、保寧縣監安從義、每陰縣監裵爚等辭,上曰:「爾等各赴遠邑,當見以送,予適未安,未能接見,爾等知之。

    」 ○前右議政趙涓來自忠州謝恩。

     7月21日 ○壬子,宗親駙馬及議政府、六曹、三軍府前銜宰樞與臺諫,詣闕問安。

     7月22日 ○癸醜,宗親、大臣、臺諫問安,上曰:「予病向差,今後政府則使舍人,六曹則使禮曹郞官一人,問安。

    」 7月23日 ○甲寅,禮曹據慶尙道監司關啓:「對馬島倭人沙斤古羅,以本島兇荒,率妻子及漢人四名出來,願欲留居。

    請前項漢人,依前例解送,倭人,安置于忠淸道陸地,各官給衣糧田地。

    」從之。

     7月24日 ○乙卯,上曰:「予病漸差,其勿問安。

    」 7月25日 ○丙辰,傳旨吏曹: 今後犯罪蒙赦人薦用時,罪無大小,開具罪名,取旨後注擬,以爲恒式。

     ○賜內醫楊弘達、曺聽、樸允德、全仁貴衣各一襲。

     ○大司憲權蹈等上疏曰: 臣等竊謂守令得其人,則民受其福,不得其人,則民受其禍。

    是以漢宣帝嘗曰:「田裡無愁嘆之聲者,政平訟理也。

    與我共治者,其惟良二千石乎!」然則是職之係乎生民尙矣。

    惟我殿下以堯、舜知人之明,尤重是選,愼簡以任,又當陛辭,親賜接見,其擇人之精、慮民之意,至矣盡矣。

    然列郡至多,未免有吹竽混眞之患,故老憊昏昧、軟弱庸劣之徒,間於其中,僥倖殿最,苟經歲月,以關厥官,而貽患於吾民大矣。

    臣等叩荷聖知,承乏風憲,不敢含默,姑以所聞,具疏以聞,伏望竝皆罷黜,代以循良之臣,以重牧民之寄,不勝幸甚。

    全州府尹金廷雋、延安府使劉直、順興府使金謙、善山府使安耋、襄陽府使鄭倫、知高原郡事樸操、知沔川郡事曺繪,老憊昏昧,權歸吏手。

    知龍岡縣事崔澤、衿川縣監金祚,軟弱庸劣,奸吏用事。

     命下吏曹。

     7月26日 ○丁巳,命還給權希達科田。

     ○司憲府啓:「監司專制一方,而守令不法,不得風聞擧劾,故守令無所忌憚,恣行不義,民受其弊。

    請守令汚濫作弊事,令監司依本府例,風聞推劾,以懲不法,以除民瘼。

    」從之。

     7月27日 ○戊午,掌令安崇善啓曰:「胡跪之禁,《六典》所載,又於己亥,立法申明。

    請令本府書吏,入闕考察。

    」上曰:「毋禁。

    」崇善曰:「然則胡跪之禁,何以處之?」上曰:「予非弛胡跪之禁。

    憲府之吏,稱爲禁亂,出入宮禁,實爲未便,故命勿禁耳。

    予當別有區處。

    」遂傳旨兵曹曰:「大小員人闕內私相胡跪,非禮也。

    本曹專掌考察禁止,可以擅斷者直斷,不得擅斷者,啓聞施行。

    」 7月28日 ○己未,掌令李安敬啓曰:「吏曹以卞宏、宣和、李守良、金啓爲損實敬差官。

    宏前任守令時,考三中罷。

    和、啓、守良,皆考下等罷。

    且少不更事,安能當此重任?」卽命改差。

     7月29日 ○庚申,刑曹據慶尙道監司關啓:「各道海領受職者論罪,依平安、鹹吉道土官例,施行。

    」從之。

     ○司諫院啓:「副司正羅繼、副司直安格爲全羅道水營鎭撫,於甲辰九月倭賊追捕時,無助戰之功。

    處置使尹得洪,曚曨啓達,冒受本職,請焚職牒。

    」從之。

     7月30日 ○辛酉,淸河縣監閔寅辭,上引見謂曰:「守令之職,務在輕徭薄賦,體予至懷,往欽哉!」 八月 8月1日 ○壬戌朔,遣上將軍李思儉于鹹吉道,大護軍李士欽于平安道,捕進獻海靑。

     ○傳旨禮曹: 今後講武行幸,各道監司,毋得進馬。

     8月2日 ○癸亥,視事,輪對,禦經筵。

     ○吏曹啓:「內侍、茶房、宣差、架閣庫、三軍錄事等成衆官,其遞兒職於事煩各司,參外疊相差下,雖有褒貶,無憑考黜陟之法,故遞兒受職,以爲常事,不勤職事,待滿日月,曠官廢職者,容或有之。

    今後上項成衆官,當去官之日,通考錄官時褒貶等第,上多者東班及守令,中多及居下者,西班敍用。

    」從之。

     ○兵曹啓:「在前舊甲士取才,步射則用木矢,射一百八十步,不問斜枉,過則取之。

    其未入步射者,又再試騎射,不分馬手鈍快,三發一中,二發二中,則亦取之,其於試取之法未便。

    請今後步射張侯,左右各五步立標,將三矢,標內過一矢及騎射二次,三發一中以上,馬手俱快,兩才俱入者取之。

    」從之。

     ○鹹吉道都節制使啓:「別賜功臣丘從伴倘,以京畿閑良人差定,曾有著令。

    道內各官散住正軍奉足人,潛隱上京,於上項伴倘及防牌、隊長、隊副,連續投屬,規避軍役,因此防禦虛疎。

    請防牌伴倘內,本道人,一皆革除,屬軍赴防,其有擅自上京,潛附勢家求屬者,痛禁。

    」從之。

     ○刑曹啓:「慶尙道泗川縣人仍邑實,蹴傷白丁樸文妻熊德,落胎而死,律應絞。

    」從之。

     ○大司憲權蹈啓曰:「禮曹參判李明德嘗爲兵曹參判時,受金孝知珊瑚纓之贈,本府劾之,明德答雲:『吾以良馬給其直。

    』孝知已死,其弟有知雲:『父宇在時,明德受父紫騮大馬,明德之給良馬,乃是紫騮馬價也。

    珊瑚之價,奚啻良馬?』原其情,明德之受贈明矣。

    又西班官爵,多出於明德之手。

    八品甲士,番下時受七品,七品受六品,三四年間,至四五品,以至無職之人,退坐于家,不問賢否,遙授其職,官爵之濫,莫甚於此。

    曾謂聖代有如此事乎?其貪汚之罪,不可不懲。

    」上曰:「受珊瑚事在赦前,勿論可也,至於遙授其職者,不可不問。

    」 ○知司諫高若海啓曰:「臣聞鹹吉道採金之役,他道所無,而貢額不減,民弊甚鉅,且鏡城守禦軍民,艱於往來,不無嗟怨。

    伏望量減貢數,移鎭龍城,以除民瘼。

    」上曰:「採金之弊,則予亦知之,已減三分之一。

    鏡城置鎭,先王已定之事,不可輕改。

    」 ○輪對,禦經筵。

     8月3日 ○甲子,視事。

     ○親傳風雲雷雨祭香祝。

     ○刑曹啓:「金道練子金美、金絢子金得敬等,相訟奴婢,良賤籍俱不明,請屬公。

    」命皆屬補充軍。

     8月4日 ○乙醜,命注書安質,觀禾穀于迎曙、碧蹄等處。

     ○賜注書張厚、安質內廐馬各一匹。

     8月5日 ○丙寅,兵曹啓:「信符體制,曾依後漢故事,用木二寸,上圓下方,烙信符二字,雖更數歲,尙不異制。

    故姦詐之徒,或拾或竊,料其連年通用,互相買賣,公然佩持,甚者詐稱某官根隨、某司令史,考驗之際,難辨眞僞。

    乞自來丁未年爲始,隨歲殊形,一面上烙信符二字,下烙其年幹字,一面深刻所屬官名,信符二字用印篆,幹字用大篆,來丁未年體方烙丁字,次年體圓烙戊字,又次年六稜烙己字,又次年上圓下方烙庚字,用四形,周而復始,改授之際,收舊符燒毀,方給新符。

    」從之。

     8月6日 ○丁卯,禮曹啓:「甲辰八月投化受職女眞睦加乙獻,原係開陽人,請與今來女眞人一時解送。

    加乙獻一時偕來金劉時應哈、李於乙虛取及乙巳八月投化金巨伊代、金好心波、大陽哈等,自開陽被虜而來者,竝皆解送。

    且上項人等,初來假稱野人向化,濫受官職,合收告身。

    」從之。

     8月7日 ○戊辰,命召左正言元滉曰:「李伯寬、李元奇,何故不出謝?」對曰:「伯寬之父居易,罪幹不忠,得罪先王,尙不得入於京城,況其出謝乎?李元奇則敺傷妻母,關係綱常,所以不署告身。

    」上曰:「太宗嘗言居易得罪之由:『非傾我也,惟不謹言之故也。

    其子伯寬,可以用矣。

    』言猶在耳,故今乃除官。

    若曰居易之罪大,而其子不得立朝,則如上黨、淸平,雖曰駙馬,義不可一日而置諸位也。

    其罪止其身,而不及子孫者多矣,爾等其思之。

    」 8月8日 ○己巳,命司僕提調崔閏德及兵曹判書李潑、參判李蕆、知申事郭存中、右代言金孟誠等:「今後各道諸島牧馬,冬月除分養各官,仍放過冬及郊草積峙之事,擬議便否以啓。

    」閏德等議曰:「仍放則無分養之弊,然慶尙、全羅等道,冬不甚寒,故牧場馬猶可得草,其餘他道,値冬則寒,若無過冬之備而雪深,則必緻飢死。

    除慶尙、全羅道外,須令牧子及諸島近處船軍,刈草積峙,以爲經冬之備,姑試之。

    」 ○右司諫樸安臣等上疏曰: 竊謂人臣之罪,莫大於不忠。

    曩者李居易不忠之心,蘊於中而發於言,其時政府、功臣、六曹、臺諫具辭以聞,請置於法,惟我太宗,特從寬典,不置極刑,隻收職牒,放黜于外,終身不齒,而得保首領,其亦幸矣。

    今其子伯寬,特授上護軍之職,臣等以爲不可署經,而未及啓達,今乃命臣等,許令署經。

    臣等竊伏惟念,其父旣犯不忠,而其子苟得立朝,則無以戒後,前日臣僚累請不已,亦以此也。

    伏惟殿下還收其職,以戒後世亂賊之心。

     不允。

     ○刑曹啓:「僧省瓊,與百姓姜世謀敺殺師僧,律該處斬。

    」從之。

     8月9日 ○庚午,命注書安質,觀禾稼于迎曙驛、高陽縣等處。

     ○禮曹據社稷署呈啓:「署旣以七品衙門新設,其司吏,請以同品典獄司吏七內,減其二,定於本署。

    」從之。

     8月10日 ○辛未,兵曹啓:「今倭人麻多和知,從被擄德恩船軍曺德生、礪山船軍樸亡達,投化而來。

    請德生、亡達,還送本家。

    麻多和知,從其自願,二人中俾令同住,限來年給口糧穀種。

    」從之。

     ○司憲府啓:「副司直康好德疎薄正妻,倡優雜類,互相作妾,恣行淫慾,律應杖八十。

    前注簿文斯疎薄正妻,以曾入內侍女寶背爲妾率居,略無朝士意趣,請幷照律論罪。

    」命文斯功臣之子勿論,好德減一等杖之。

     8月11日 ○壬申,上謂代言等曰:「向孝寧大君疾劇,予欲往問,適予亦未安不果。

    意謂更不相見,日夜憂懼,乃今平復,其喜可量?來秋夕祭後,欲慰之。

    」 ○司諫院啓:「護軍安吉,本以私賤訴良,幸於丁酉,以勿問是非,屬補充軍,官至護軍。

    曾降敎旨,良賤未辨,稱幹稱尺,屬補充軍者,限七品。

    以故安吉告身,已滿五十日,未敢署經。

    」命兵曹收官敎火之。

     8月13日 ○甲戌,親傳厚陵望祭香祝。

     8月14日 ○乙亥,親傳望祭香祝。

     8月15日 ○丙子,上率群臣,詣廣孝殿,行秋夕祭,還宮設宴,慰孝寧大君??[1]。

    命敬寧君??、恭寧君?、愼宜君仁、順平君群生、溫寧君裎、誼城君?、平壤府院君趙大臨、宜山君南暉、雲城君樸從愚、日城君鄭孝全、坡城君尹愚、判府事韓長壽侍宴,入夜乃罷。

     ○春秋館進《恭靖大王實錄》。

     ○前摠制李明德,上書曰: 歲戊戌,太宗賜臣內廐騘馬,善走步,不合於臣,故給臣女壻武科洪治,金孝知見而愛之,以所帶珊瑚纓子,與治換之。

    孝知旣死,其妻沈氏及弟有知,欲還纓子,誣臣借而不還,憲司以此,沮臣告身。

    臣告狀辨明,當反坐,憲司捃拾臣失,謂臣在兵曹時,招權賣官。

    其時新設義勇衛,加設龍奮虎牙等司,凡大小軍務及官職除授,與同僚共議,親稟上旨施行,豈有無例,而擅爲之事?今當公道天開,誣陷非辜,不勝痛悶,伏望聖慈。

     乃召掌令李安敬曰:「明德之事,情涉曖昧,今後勿問,而出告身。

    」安敬啓曰:「金孟寶、趙務,自八九品,遷至四品,李兼善遷至副司直,尋拜司直。

    臣謂上項人等,旣經赦宥,罪難追論,其濫受之職,宜還收奪。

    明德冒濫之罪,亦在宥前,雖不加罪,宜罷其職。

    」上曰:「旣受副司直,而卽除司直者,兼善一人而已,其餘或以次而授,或有年久而後授之者。

    當此之時,豈獨明德而已?明德,太宗所委任,勤以奉職者,其可以濫授一人,遽罷之乎?且其告身,滿五十日則不可,宜速署經。

    雖固請,予必不聽。

    」 ○刑曹啓:「三陟囚殺人強盜金末乙巾,律該處斬。

    」從之。

     8月16日 ○丁醜,視事,輪對。

     ○慶尙道星州住故直集賢殿裵閏妻宜人羅氏,爲其夫廬于墓側終制,事聞,命旌門復戶。

     ○鹹吉道監司啓:「永興伯崔氏墓祭,族屬疎遠者,謀欲避役,稱爲子孫,托言自備奠物,不納貢賦,旣爲不當,況非子孫而奉祀,尤爲未便。

    請於子孫內直孫,復戶奉祭,其非子孫者,論罪定役。

    」命下禮曹,直孫及非子孫,而稱爲子孫者,分揀啓聞。

     ○傳旨禮曹: 王世子親迎儀注與詳定所,同議修撰。

     ○司憲府啓:「護軍申丁理,以妻之臧獲,贈與族親,又以奴夫介、閑蔔,贈趙末生,且疎薄正妻,以妻婢藥非爲妾。

    本府劾問之際,他處贈給奴婢,則直言不諱,獨於末生贈與奴子,則厭其附勢之名,諱而不言。

    丁理專賴妻之奴婢,使喚資生,以至行贈,而其妻久病,全不醫療,任其生死,乃令藥非,全幹家事,敗傷倫理,莫此爲甚。

    且別無才行,專事諂媚,初附河崙,後附末生,搖尾乞憐,以取顯官,人所共知。

    乃於去春上書,深譏趨附權勢之非,似若不由權門以進者,以要上知,言與行違,極爲姦狡,請依律斷罪。

    」命照律,「疎薄正妻,罪杖九十,改正。

    專事權門,以取顯官,上書深譏趨附,以要上知,罪杖一百,從重杖一百。

    」上曰:「若以上書罪之,則後之上書者必憚焉。

    」命杖七十,改正。

     ○忠淸道監司節制使,與敬差官共啓:「道內瑞山多利串、興陽、土津、孟串四牧場,親到看審,頗有未便。

    上項牧場馬可以合放之處,訪問看審,洪州任內大山串,水草俱足,牧場造築,力役便易。

    請大山串居民,於多利、土津、孟串,從自願移住,待秋收後,四牧場馬,移放於大山串。

    」命下兵曹。

    兵曹請:「依所啓,於氷凍前築場,令丁未年春等點馬別監,擇馬之大者,放於大山串,小者放於興陽串。

    」從之。

     ○禮曹據司譯院牒啓:「在前四孟朔取才,依三館例,以四書、《詩》、《書》、《古今通略》、《小學》、《孝經》、《前》、《後漢》、《魯齋大學》、《老乞大》、《樸通事》,周而復始,臨文講試,去庚子年,竝令背誦。

    然因赴京護送押送無時,使臣館通事,或累朔出使,讀習無暇,且各年壯,未易背誦。

    請《小學》、《老乞大》、《樸通事》等書,分爲四孟朔背誦,其餘諸書,依前例臨文試講。

    且譯學之任,言語爲大,幷試之。

    」從之。

     ○遣監正金爲民于濟州,問民疾苦。

     ○執義鄭淵極論李明德之罪,上曰:「十年以前之罪,可以恕之。

    」 8月17日 ○戊寅,視事,輪對。

     ○傳旨: 今後死罪,照律啓聞時,獨子則依功臣子孫例,開具以啓。

    「 ○罷密陽府使魚仲淵。

    仲淵有老親,不告吏曹,於拜辭直啓,故憲司劾罷。

     ○傳旨吏曹: 有七十歲已過老親人,於遠方守令,毋得差遣。

    若不得已差遣,則辭緣啓聞。

     ○刑曹啓:「副司正李興門,與同僚夜飮還家,因醉渴,欲要飮水,到螺匠鄭道家,詐稱內擲簡。

    照律,詐稱內使,在外體察事務,欺誑官府,扇惑人民者斬。

    」命減一等。

     ○禮曹判書申商啓曰:「中朝使臣若數人偕來,則太平館俠小,不足於設宴,禮排樂懸,宜廣而新之,務令敞豁。

    」上曰「此館,樸子靑所作也。

    太宗嘗責其不稟,而擅自經營,規模隘陜,卿言是矣。

    」然上惜民力,遂寢其事。

     ○執義鄭淵啓曰:「孝寧大君相訟奴婢之事,甚爲無理。

    是必書題,逢迎大君之意,先倡爭端,告訴於官,豈不爲昭代之累歟?請誠意開諭,以回孝寧之心,痛懲書題之罪。

    此雖小失,恐有累於後世。

    」上曰:「大君稟性溫仁,特未能制之而已,何至有累於後來?若之所言,予已悉矣。

    」 8月18日 ○己卯,上幸西郊觀稼,遂幸孝寧別墅喜雨亭,設慰宴。

    上謂代言等曰:「大君避病于此,今乃愈,肆予來慰焉。

    」淸平、平壤兩公主亦來,上贈內廐馬各一匹,日暮還宮。

     8月19日 ○庚辰,視事,輪對。

     ○京畿水站判官安尙縝啓:「初轉運奴子定屬時,不幷妻子定屬,故身死則無繼役者。

    請令所在官傳報監司,隨闕充定。

    」命下政府諸曹同議。

    僉議:「依所啓施行。

    前件奴子,限前嫁良妻所生,載於水站奴婢案,使之繼役。

    」從之。

     8月20日 ○辛巳,輪對。

     ○禮曹啓:「祀典所載諸神廟及壇場,京中則奉常寺專掌考察,但外方各道,緣無檢察之法,或祠宇傾頹,或壇壝圮毀,饌品不秩,祭器不備,有乖敬神之意。

    請每年春秋發遣禮官,忠淸、全羅、慶尙道一年,京畿、江原、鹹吉道一年,留後司、黃海、平安道一年,周而復始,巡審考察。

    」從之。

     8月21日 ○壬午,受朝,視事,輪對。

     ○司憲府啓:「卒左議政柳廷顯妻李氏,不畏邦憲,與其母順靜宅主,公然上寺,大設佛事,至於經宿,甚違婦女之行,請依律斷罪。

    」命勿罪,但罪其隨行者及幹事僧海信。

    李氏,完山君元桂之女也。

     8月22日 ○癸未,輪對。

     ○上召諫官,謂曰:「予本不信蔔者之言,然亦難測。

    年前蔔者皆曰:『七八月有厄。

    』至于七月,予適發病。

    蔔者又雲:『今年亦有厄。

    』欲移禦衍禧宮以避之。

    爾等前日上書曰:『克謹天戒而已,何避之有?』予乃允之,謂爾等曰:『今姑停之,至十二月當移禦。

    』其後不居正殿,而克謹克戒,遂於七月,又得微疾,蔔者之言,似若不虛。

    若待十二月,氷凍苦寒,故欲於來月初吉移禦,其宿衛軍士,分爲六番。

    朝啓各司,六曹則分番輪次,臺省則下至持平正言,輪次而進,則弊可除矣,爾其知之。

    」 ○龍潭縣令樸繼先辭,上禦便殿,引見謂曰:「守令之職,其大要不過勸課農桑,輕徭薄賦,惠養黎元而已。

    爾往哉!」 8月23日 ○甲申,視事。

     ○傳旨吏兵曹: 受職後謝前行公者告身,雖身歿或犯罪,若臺諫署經,已到吏兵曹則給之,其未署經,而身死犯罪者,勿給。

     ○禮曹啓:「今來對馬島倭邊三甫羅、時羅三甫羅、老吾妙等三名,皆願留居,請從自願。

    」從之。

     ○司憲府啓:「前判官史周卿,有妻娶妻,律應杖八十。

    」從之。

     ○司憲府啓:「禮曹令史樸之雅、金自燿等淩辱郞廳罪,依癸卯年受敎,杖一百、流三千裡。

    」從之。

     ○上以十月初四日,將行講武,知司諫高若海啓曰:「昨聞移禦避厄之命,以爲蔔者之說,雖不足信,亦不可謂無是理也。

    今當厄年,不宜講武,不得已,則經一宿甚便。

    」上曰:「蒐狩非予樂爲,但爲講武耳,若廢而不行,恐隳成法。

    平康講武場,亦非甚遠也。

    」仍謂都鎭撫崔閏德曰:「講武時軍士,擐甲馳射,則習於被堅,庶合講武之義,但慮有馬困之弊。

    」閏德對曰:「若一試之,則可知其便否。

    」 ○輪對。

     8月24日 ○乙酉,輪對。

     ○賜被虜漢人高忠等男婦大小共八十六名口,衣服、笠、鞋、苧、麻布,差司譯院判官金陟,解送遼東。

     8月25日 ○丙戌,視事,輪對。

     ○義禁府啓:「黃補敬冒稱白彥近族。

    且以賤口,詐爲算員,請於彥越等受職,所訟奴婢,詐稱與白彥同宗,托彥啓達。

    下刑曹,律應斬。

    從之。

    」 ○義禁府啓:「私奴莫金、元金、仇叱金等容匿火賊佛子,律應斬。

    」從之。

     8月26日 ○丁亥,受朝,輪對。

     ○以李明德,爲禮曹參判,韓有紋吏曹參議,成自諒司諫院右正言。

     ○兵曹啓:「近海之地,爲造兵船,種養松木,禁火禁伐之法,已曾受敎,但私船造作,不立禁令,故沿海各處松木,潛伐造船者有之。

    今後海邊松木,令所在官及各浦萬戶千戶嚴禁,如有私造船隻者,隨卽論罪,船隻沒官,守令、萬戶、千戶不能考察者,亦依律論罪。

    」從之。

     ○司憲府啓:「禮曹參判李明德,嘗爲兵曹參判,聞前判官金孝知有大馬,以其小馬相換,價不相準,加給小馬,又借孝知珊瑚纓子服用。

    孝知死,其妻沈氏,使人請還,明德曰:『前送馬,乃纓子之價。

    』不還。

    且司正蘇會,受本職七月,超授司直。

    前散員趙務,一年內累遷,至宣略將軍。

    金孟甫,由司正二年,除副司直。

    李兼善,由副司正二年,除司直。

    趙務、蘇會,明德平澤農莊隣居者也。

    金孟甫,其妻父南績,與明德同閈交親者也。

    李兼善,明德妻之姪女壻也。

    故明德不計功勞,容私濫授。

    本府劾問之日,多般詭辭,甚爲不直。

    且以兵曹參判,役諸色軍匠,營造第舍,皆犯在赦前,雖未能現劾,暴揚其罪,以如此貪汚之人,使之靦面立朝,位列宰樞,誠有累於明時。

    請罷黜不敍,以正士風,以戒後來。

    趙務等濫授職牒,亦皆收取,以懲冒進之徒。

    」命如所啓,明德勿論。

     8月27日 ○戊子,視事,輪對。

     ○右司諫大夫樸安臣等上疏曰: 竊謂昔孟軻論王政,使民有恒産、有恒心之道,必曰死徙無出鄕。

    然則禁民流亡,使有定居,固爲治之大防也。

    夫流亡之有害於治道者,不可勝言,姑擧其大者,其凡有六。

    遊惰之民,隨歲轉徙,甚者所造之屋未完,所樹之粟未苗,一有提撕發動,則棄之而之他,尙何望樹畜耕耨,以爲長久之計乎?遷徙愈煩,而恒産愈蹙,其弊一也。

    不軌之徒,若妾婦之殺夫、臧獲之殺主、強盜之殺人命、竊盜之蠱人財,凡所爲惡者,非不知所犯之不赦也。

    其設心以爲:「事雖發覺,我以逃亡以可免。

    」敢行無忌,以緻人心之不正、風俗之不美,其弊二也。

    我國家,東有海寇,北有野人,軍政誠不可緩。

    且有身有役,古今常典也。

    彼憚於軍役者,自相逃避,軍額日減,其強存立軍者,日以逋逃爲心,而不謹其職,以緻軍事廢弛,其弊三也。

    無賴之徒,今年轉而之他,告糶于官,所在守令,畏其飢饉,罪將及己,或賑或貸,一戶所受,多至數十石,終不還納,又逃而之他,告糶于官,亦復如前,緻費國廩,其弊四也。

    我國家古稱禮義之邦者,以其良賤有辨,而爲士者資其使喚,以養廉恥,服勤王事故耳。

    今也公私賤口,逋亡日甚,非獨良賤混淆,名分失正,使喚日損,而士氣淪喪,其弊五也。

    上項不逞之徒,不事産業,轉徙流離,終無所賴,作爲盜賊,觸禁愈煩,刑辟日滋,其弊六也。

    惟我國家固已慮此,禁逋之令,載在《六典》。

    其曰:「在逃家長,許接戶首,各杖一百。

    裡正不告者,亦杖七十。

    守令不能考察者,按律科罪。

    」則其爲禁防,若無缺焉。

    然而流亡不絶者,是雖監司守令考察奉行之不謹,亦惟禁逋之令,有所未盡之緻然也。

    夫以中國適越之秦,茫無限隔之地,海內之人,無所逃匿,惟令是從者,以其紀綱嚴,而民有所畏也。

    況我國家,三面據海,北有關險,所謂四塞之地,其禁流亡,宜若易然。

    彼逋亡者,已爲逆民,於法痛懲而不赦者也。

    且非遇利刀,錯節不解,不用重典,大亂不息。

    自今逋亡之令,當用重典,在逃家長與經旬許接戶首、經月不告裡正,各杖一百,其守令不能考察者,從重科斷。

    又將上項逋亡者、正長不告者家産,竝給告者充賞。

    其逋亡之人,雖不於戶內許接,以逋亡之人所止處最近居者,爲戶首論,其中以親戚婚姻主戶入役之故,不得已而移徙者,必具辭緣,告于所在官司,移文所去州郡,而所居州郡,續籍施行,待其回報,於其舊籍,錄其去處,然後給狀出送。

    其或年饑,所居州郡,不得存留,而就食他鄕,亦須告於所在官司,給狀出送,所止州郡,考其行狀,許接存留。

    及其聊生,良人則或還本處,或仍差役,竝從其願,移文舊居本官,錄其彼此來去,竝依上例,賤口則移文本主所居中外官,聽其本主區處。

    若是則無賴之徒,雖欲流亡,知其無地自容,而流亡自絶矣。

    流亡絶,則民有定居,而恒産足矣;人有恒心,而風俗美矣;軍額日張,而武備實矣;斂散有制,而國庫不竭矣;良賤不混,使喚不減,而士氣立矣;盜賊自戢,而刑辟簡矣。

    臣等當我仁聖之朝,敢以峻法之事陳之者,誠以小人之爲惡,一以逋亡爲計,甚有害於治道也。

    《經》曰:「政由俗革。

    」又曰:「刑罰世經世重。

    」以若是法,救若是弊,則庶乎古者井地居民,死徙無出于鄕,知恥自養,百姓親睦,而緻治之隆,亦可馴緻矣。

    伏望殿下,俯察施行,治道幸甚。

     啓下兵曹,與政府諸曹,同議啓聞。

     ○全羅道處置使樸實捕賊倭船一隻,斬首八級,使鎭撫趙餘慶來獻,賜餘慶衣二領,遣承文院校理李世衡,賜實鞍馬衣一襲及宣醞,仍命軍官戰功等第以聞。

     8月28日 ○己醜,輪對。

     ○司憲掌令安崇善啓曰:「前日李明德所犯,除擧論。

    趙務、金孟甫、李兼善等,竝收職牒。

    然旣收濫受之職,勿論濫用之人,於臣心有所未便。

    請倂明德罷黜不敍。

    」上曰:「明德,太宗重任之人,不可以小失而罷黜。

    」崇善更啓曰:「太宗之重任明德如此,而明德之冒弄太宗如彼,況臺諫,人主之耳目,明德言臣等挾私,幷請臣等下攸司,明正其罪。

    」上曰:「罪人雖不服辜,衆證明白,則罪之例也。

    此事則不然,明德雲:『此輩除授,非我所知。

    』各人亦不明言明德除授之由,誠曖昧難明之事也。

    以此罪明德,無乃不可乎?」大司憲權蹈又啓曰:「憲司,彈劾之官,雖身無一點瑕咎,而猶恐有譏刺之者。

    明德斥言微臣,而臣安然行公,有所未便,請避之,以待明辨。

    」再三固請,於是命下明德、蹈、淵于義禁府,推劾以聞。

     8月29日 ○庚寅,視事,輪對。

     ○親傳朔祭香祝。

     ○司憲府啓:「保寧縣監安從義,其長兄從約,以家傳銀鳳蓋注子,用於父殯所,遂奪而破碎分之,且罵從約曰:『當斬者。

    』然犯在赦前,未得擧論。

    其告身,五十日內,未敢署經。

    」命罷其職。

     九月 9月1日 ○辛卯朔,受朝,輪對。

     ○賜被擄漢人鄭鎖安衣服、笠、鞋、苧、麻布,差司譯院判官金陟,解送遼東。

     9月2日 ○壬辰,禮曹啓:「嘉禮時,王世子輦及嬪輦體制,比禦輦差小,屋角刻螭頭。

    嬪儀物,依古制,亦用靑陽傘一,又以烏杖十人前導。

    」從之。

     9月3日 ○癸巳,兩殿移禦于衍禧宮,王世子以下百官隨駕。

     ○義禁府啓:「憲府問李明德平澤縣農舍有無,明德以蹈所識任仁壽姪權聃奴無知等爲證,其意謂蹈挾私,以此摧辱蹈。

    請依律科罪。

    」乃罷明德職。

    初,蹈父近,受平澤縣海澤築堰作田,與明德妻家田相界,蹈曾主於仁壽家爭田,故明德以此及之,欲蹈避嫌,不得問其事也。

     9月4日 ○甲午,輪對,經筵。

     ○召掌令李安敬、安崇善、持平鄭甲孫、宋命山就職。

    以李明德之訴,避嫌不仕也。

     ○傳旨吏曹: 曾以司諫院上疏,命文武四品以上官敎,亦署經臺省,然祖宗成憲,更改未便。

    今後除署經臺省,依前例施行。

     ○以沈道源爲戶曹參判,崔士康大司憲,柳穎禮曹參判,郭存中兵曹參判,李蕆中軍摠制,尹夏左軍同知摠制,權蹈漢城府尹,趙從生知申事,金益誠左代言,金赭右代言,鄭欽之左副代言,許誠右副代言,鄭淵同副代言,禹承範司憲執義。

     9月5日 ○乙未,視事。

    禮曹判書申商啓曰:「今年春有大災,夏罹旱乾,上旣竭憂慮,遂於七月稍未寧,今又移禦。

    政府六曹,謹備略禮獻壽,何如?」上曰:「比及冬至爲之。

    」 ○戶曹啓:「奉常寺黃蠟一年所用,不過二百五十餘斤,而見在一千一百六十六斤。

    請各道貢黃蠟五百九十四斤八兩,限二年減除。

    」從之。

    又據忠淸道都節制使關啓:「近來人多地闢,獐鹿稀罕。

    今丙午年以上三年,各司納乾獐鹿幷六十一口、鹿脯七十貼、鹿角九對、獐鹿皮幷一百八張,未得備納。

    各司所儲經費有餘,請減除。

    」從之。

     ○輪對,經筵。

     9月6日 ○丙申,幸西郊觀放鷹。

    溫寧君裎年幼射雉,上喜賜內廐馬一匹。

     ○掌令李安敬等上疏曰: 臣等俱以庸資,過蒙上恩,濫居風憲,思盡厥職,常竊以爲苟有見聞之事,悉皆糾擧,務斥小人,強公室、杜私門,肅淸朝野,臣等之至願也。

    李明德,本以寒微之士,遇知太宗,位至樞聯,寵榮踰分,誠小心畏忌,萬死圖報。

    曾不是意,專懷謀身之計,竊弄威柄,姻婭之戚、媚悅之徒,濫授爵秩,納賂賣官,恣行貪欲,暴至豪富,士林侮笑者久矣。

    臣等職掌糾察,旣知其實,不以上聞,非唯有乖於風紀之司,實負殿下委任之意,玆用彈劾,但以事在宥前,僥倖免罪,亦雲幸矣。

    不悔前非,殊無愧色,反怨臣等,謀欲沮之,發爲誣言,淩辱耳目之官,其計狡矣,其罪大矣。

    旣下攸司,推問劾實,洞照其奸,猶不加罪,隻罷其職,非懲惡之道也。

    臣等實有腐心。

    大抵今世之俗,以含默爲能,以不言人過爲賢,孰肯言人之失,以爲取怨哉?相與比周,交結其黨,持祿容身,習以成風,將有小人基亂之漸。

    積此不已,私門萬啓於下,公道孤立於上。

    雖有臯、夔爲臣,伊、周爲輔,不能爲善治矣。

    在言責者,不欲取怨於人,亦且不言,殿下何以聞讜論乎!讜論罕聞,而賢不肖混進,國事日非,豈宗社萬世之福也?伏望斷以大義,將明德之罪,依律痛懲,以戒後來,以開言路,以杜奸狡。

     不允。

     ○左司諫樸安臣等上疏曰: 臣等竊惟《書》曰:「任官惟賢才,爵罔及惡德。

    」又曰:「德懋懋官,功懋懋賞。

    」然則爵祿所以待賢士,非所以養奸詐也。

    今者韓有紋,本乏文武之才,又無功烈之稱,特蒙上恩,位至戶曹參議,猶未爲足。

    頃爲江原道監司,以一方重命,於執政大臣李原處,綢繆寄書,公行賄賂,無廉恥之節。

    殿下優從寬典,隻罷其職,恐非所以戒奔競也。

    今又未幾,超拜政曹堂上,臣等竊恐乞哀於昏夜,驕人於白日之徒,將自此而起矣。

    伏望殿下,罷韓有紋吏曹參議之職,以懲士大夫奔競之風。

     不允。

     9月7日 ○丁酉,視事。

     ○掌令李安敬等上疏曰: 竊謂奢侈僭禮之漸,不可以不懲;貪利忘義之習,不可以不警。

    欲杜二者之弊,捨署經告身,而何以哉?夫禮義廉恥,士大夫立身之大節。

    人無廉恥,又無畏忌,則縱欲狂悖,靡所不爲,其流必至於貪饕不法矣。

    大小人告身,必署經臺諫者,要令人深畏物議,各自謹飭,砥礪名節,不敢爲惡,其所以防其欲而制其逸,有益於世道,扶持國體者,豈曰小哉?何乃立法未久,又無大害,遽以輕改乎?倘曰:「風聞起於謝法,難以擧行。

    」臣等以爲閨門曖昧難明之事,敢擧推劾則然矣,至於汎濫之極,播於人聽者,有如明德之事,則不可謂之風聞。

    又曰:「祖宗成憲,不可更改。

    」則自昔帝王之興,必因時損益,勒成一代之制,載稽經史,昭然可見。

    況祖宗創垂之初,權設官敎之法,是僅用於一時,實非萬世之良規。

    夫經者,萬世之常;權者,一時之用。

    於不可變者而變之,適足以爲紛更;於可變者而不變,未免於泥滯。

    伏望殿下,擴回聖心,一從美法,持之悠久,堅如金石,信如四時,則廉讓之俗行,而貪墨之風自戢,治道益臻,洪圖永固矣。

    臣等不勝隕越之至。

     不允。

     ○遣禮官,緻祭于卒判府事崔迤。

    其祭文曰: 人臣奉上之忠,旣不渝於終始;國家報功之典,當極備於哀榮。

    惟卿稟性寬沖,操行謙謹。

    才足以泛應,智足以識時。

    早遇聖祖,而有原從之勳,祗事昭考,而蒙委任之重。

    自是宣勞中外,益勵忠誠。

    分符數州,則惠政克施;授鉞諸鎭,則威風乃著。

    以至再參廊廟,三長諸曹。

    振栢臺之紀綱,施棠芾之仁澤。

    身之所歷,政皆有聲。

    眞累世之重臣,而一時之碩望。

    惟予寡昧,撫運盈成。

    圖任舊人,共圖庶政。

    何訃音之忽至,使予心而衋傷?旣節惠而易名,且遣官而緻奠。

    於戲!脩短有數,慨已隔於幽明;存歿無殊,用緻隆於贈恤。

     ○兵曹啓:「今靑坡驛上守驛子二十七名,盧原驛上守驛子十六名,旣已除之,役於本驛。

    請減靑坡下道入居驛子六戶、盧原入居八戶。

    」從之。

     ○知永康縣事池有容、江陰縣監成孝祥、興德縣監李衍生等辭,上引見謂有容、孝祥等曰:「黃海道年前禾穀不登,今年又不實。

    給民還上,若義倉不足,借支國庫,已有成規,然守令不能用心,民有失時之嘆。

    予於此事,恒切于懷,而不能親往莅之,故擇爾等分憂遣之,其體予懷,賑貸之穀,先期申報,使民無耕稼失時之嘆。

    」謂衍生曰:「全羅道比年年穀雖登,然流徙之民頗多,若保養之方或怠,則其生生實難。

    還上賑濟,趁時支給,以副予憂民之意。

    」 9月8日 ○戊戌,禦經筵。

     ○命下知司諫高若海、獻納皇甫規、尹炯、正言元滉于義禁府。

    韓有紋,以特旨拜吏曹參議,而諫院劾吏曹文選司郞,故有是命。

     ○幸南郊觀射。

     9月9日 ○己亥,命放高若海、皇甫規、尹炯、元滉。

     ○賜內膳于讓寧大君。

     ○李稷、黃喜等啓:「高若海等,旣請罷韓有紋,宜待殿下之命,遽劾吏曹,事涉失禮,然諫官雖有所失,亦當優容。

    若欲左遷,則姑令就職而後,改除可也。

    」上曰:「卿等請貰諫官則是矣,旣令就職,則何必改除他官?」 9月11日 ○辛醜,視事,禦經筵。

     ○掌令李安敬等上疏曰: 臣等聞,人君之德,莫大於有容;諫臣之職,莫先於退姦。

    自古臺諫之臣,未必皆賢,所言未必皆是,人主包容以待之者,所以養其銳氣,而得盡所蘊也。

    吏曹參議韓有紋,曾爲江原監司,阿附李原,暗行賄賂,事覺罷黜,殿下以乾坤之量,不念舊惡,除拜是職。

    吏曹書特旨,移文諫院,非吏曹之所薦明矣,諫臣高若海、皇甫規、尹炯、元滉等,不此檢省,遽劾吏郞,雖曰顚倒失宜,不得無罪,究其所歸,則志在退姦,無有他意也,下吏推之。

    臣等竊恐從此有言責,者摧折其氣,畏其罪責,不得自伸,而言路塞矣。

    伏望殿下,上念古昔設諫官之意,下爲子孫立萬世之防,收雷霆之威,特假優容,以廣言路。

     不報。

     ○戶曹啓:「京中各部七十歲以上無子息寄食人家男婦共二十五名,依曾降敎旨,支給衣糧。

    」從之。

     ○刑曹啓:「龍仁囚良女內隱伊,與奸夫崔瑟羅,殺本夫。

    請內隱伊淩遲,瑟羅處斬。

    」從之。

     ○司憲府啓:「宦者韓世甫妻樸氏,厭其夫,逼取棄別文字,罪無正條,不應爲事理,重杖八十。

    」從之。

     ○刑曹啓:「吉州囚私奴鹹仇叱金,背本國,逃入野人之地,律應斬。

    」從之。

     9月12日 ○壬寅,禦經筵。

     ○以沈道源,爲吏曹參判,成揜戶曹參判,成槪吏曹參議,韓有紋戶曹參議,宋仁山知司諫院事,高若海知通禮門事,趙瑞安左獻納,李賴右獻納,成自諒左正言,閔孝懽右正言,皇甫規成均直講,尹炯都官正郞,元滉成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