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刑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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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副淮東總領所給遣屯戌軍馬支費,并解發上供封樁之數,事系重害。
今諸州府卻依安撫司行下,更不顧客販茶鹽舟船,并行拘虜。
設有不敷之人,便作有誤軍期行遣。
遂使客人畏懼,不肯興販。
三務所收課利,全然稀少。
乞指揮下三務場,遍牒曉谕興販茶鹽客人知,委有茶鹽船經本務場,陳乞送鋪戶保明詣實,給黃旗公據收執,興販州縣等處,不得妄有拘擾。
違仰客人指實越訴,将官吏重行施行。
”從之。
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今之風俗,自京畿以至江浙,其微之不可謹者非一。
社稷之所報,有常祀也;今愚民之媚於神者,每以社會為名,集無賴千百,操戈被甲,鳴鑼擊鼓,巡行于鄉井之間。
萬一有嘯呼其間,如竊弄潢池之兵者,則裡社何以禦之?此習俗之不可不謹其微者一也。
古者衣服有常,民得歸一;今愚民以迎神為名,妄一男予目以為神,如古者立屍以祭,冠冕之華,服色之僭,飾金車,張皇蓋,縱觀者不駭,執法者不诃,僭亂之俗,莫此為甚!此習俗之不可不謹其微者二也。
古之命名者,不以日月山川,非獨欲其不難于避也。
蓋名以立議,議以正行;今之士夫與豪傑之旁午于鄉井者,或襲古帝王之名,殆将何為耶!此又習俗之不可不謹其微者三也。
天下之事,必自其微而謹之,微之不謹,積習至著,殆有難于政者。
乞明诏大臣,申嚴行下監司郡守,镂榜曉示,嚴行禁戢;其或不悛,必置重憲。
”從之。
十年三月一日,臣僚言:“近因職事,檢獄天府,其間王正國等屢入番國漏泊一事,案椟所供,殊駭觀聽。
複聞沿海州縣,如華亭、海鹽、青龍、顧迳、江陰、鎮江、通泰等處,奸民豪戶,廣收料斛,販入諸番,此尤利害之切者。
乞行下沿海州軍,各敕所屬縣鎮,籍定海舟,應有買販入番,先具所載名件,經官給據,委官檢實,方得出海,巡警官司看驗公憑,方許放行;如系禁之物,許令徒黨告首,重者以舟中之物充賞;至若米斛在舟,隻許會計舟人期程食用;庶幾奸民知所畏戰。
”從之。
十一年四月四日,臣僚言:“朝廷以浙左諸郡去歲小歉,民生艱食,權宜通變,從商販運米過江,救災恤民,不容不爾!夫何乘隙好利之徒,抵冒法禁,一離江岸,蕩無禁止,遵海而往,透入虜界者不一。
迩者,浙右如華亭、海鹽、青龍、顧迳等處,其為漏洩米斛,不可勝計;且天禍彼國,連年饑馑,猶且逞其兇暴。
而吾之奸民趨利玩法,以資盜糧,利害豈小!乞行下淮浙漕司及沿海州郡,各饬所屬,措置關防,如獲到違戾之人,研窮勘鞫,處以軍法;其能告捕者,官司給賞之外,盡以所載之物與之,斷在必行,期以無犯”。
從之。
勘獄 隆興七年九月十八日,江東路提點刑獄公事胡襄言:“竊見諸州軍推勘大辟,已經申奏,蒙朝廷依條斷下,罪人或臨刑翻異,或家屬稱冤,在法更合申取指揮,緣伺候回降,動經數月。
今後如有似此等人,乞令提刑司一面差官别勘,卻申省部照會。
”從之。
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兩浙東路提點刑獄公事鄭興裔言:“獄者所以合異同之詞,差官置勘,正欲得其實情。
今之勘官,往往視為常事,出人其罪,上下其手;及至翻異,則又别勘;或後勘駁正,所犯不至前勘之重;或前勘已得實情,而後勘卻與出脫。
雖在法有故出故人、失出失入之罪,徒為文具。
欲望明诏有司,俾之遵守。
”诏刑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
配隸 雍熙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诏應諸道擒獲劫賊獄成遇赦者,隸本城軍,仍廪給之。
先是江南轉運使許骧上言:“劫盜遇赦得原還本鄉,維告捕者,多行殺害,請以隸軍。
”故也。
淳化三年四月十四日诏:“江南、兩浙、荊湖等處吏民,先犯罪配岺南諸禁锢者,并還本郡,仍禁锢之。
” 四年正月二日诏:“西川、江南、兩浙、荊湖、廣南、泉福等路,僞命軍校及官吏配隸諸州禁锢者,所在以聞,并給牒,許歸故郡。
” 大中祥符三年五月,知昇州張詠言:“常州水陸要沖,多有兇惡之輩,放火為盜,準诏剌配潭賀州充軍訖。
檢會舊條,累犯惡迹者,禁身奏裁。
請應自來兇惡之人,犯杖罪十次、徒罪七次;或犯徒杖罪作賊違戾父母者五次;及廂界與兇惡通情、搔擾、侵淩人者,所犯杖罪三次;及犯侵擾人至徒一次者,并許剌配登、萊、沂、密、福建路州軍充軍。
”诏:“須累犯兇惡合申奏者,及放火盜财,杖訖刺面配一千裡外牢城。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沙門島流人量給口糧。
”初,使至,言其多殍死,請粗給菽粟。
樞密副使馬知節曰:“流人無廪食之理。
”帝憫之,特有是诏。
五年四月十三日诏:“江淮南諸州不剌面配役人鹹釋之,從安撫使李迪等奏請。
”十六日雄州言:“邊人越人北界賭博者,望準法決訖,徒隸向南軍籍。
”從之。
天禧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封者言:“江南有因事配軍人,悉兇惡之徒,既不許差出,又無役使。
望檢會元犯罪名輕重,升隸廂軍。
”從之。
仁宗天聖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诏曰:“朕以神禋燔潔祀,雷雨推恩,念茲配隸之人,特示矜寬之典,或許歸田裡,或移近鄉圍,用推在宥之仁,鹹啟自新之路。
惟彼均輸之寄,逮於牧守之權,宜盡詳明,庶符委屬。
宜令江南淮南兩浙等路轉運使副,親往本路諸州軍監,取赦前見管雜犯刺面不刺面配軍,與逐州長吏兵官同共取索配犯,因依勘會,配到後有無違犯,看詳揀選,就近體量移配。
其廣東西荊湖南北福建,并移江浙州軍;江南兩浙,并移配淮南州軍;淮南并移京東;京西亦與量移側近州軍牢城及本城無料錢軍分。
原不刺面人,不得刺面,亦依此移配;原系廣南荊湖福建配江北州軍,即量移往近南州軍,不得移過嶺南及大江,仍相度大小州軍,合銷人數均配。
其年老病患者,看驗委實不堪醫治充役,即給公憑放停,遞歸本貫州縣知在系帳編管。
元奉宜敕永不放停,及情理巨蠹,累行惡迹,攪擾州縣,豪強欺壓良善,恐吓錢物,并借詞論訴不忤已事僞造符印,或持杖驚劫,傷殺人命及不受尊長教訓,父母陳首人等不得移配,亦不得以老病為名放停。
其餘案犯人中,少壯堪披帶者,即押赴阙,送軍頭司揀選,分配諸軍安排。
如不願量移及赴阙者,亦聽從便,仍具分析聞奏,當量遷改軍分。
不得将赦後配及經赦已量移人,一例揀選;自來選遷至威邊騎射,及本城有料錢人相度本處合銷執役數外,分配於事務多處州軍一般軍分諸雜差使,候了日具析都數,開坐驿置以聞。
淳熙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楚州言:“準敕犯私鹽科徒流罪人刺充水軍,緣本路即無屯駐水軍,未審合配是何軍分?法寺契勘,楚州既無屯駐水軍去處,即合依六路犯私鹽被獲,依已降指揮刺填軍額施行;其他諸路,理合一體。
”從之。
斷獄 太宗雍熙三年五月,刑部言:“徐州官吏枉斷死罪,雖已駁舉,而人命至重,死者不可複生,非少峻條貫何以責其明!慎按斷獄律,從徒罪失入死罪者,減三等,當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
望自今斷奏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減贖。
檢法官削一任,更贖銅十斤;本州判官削一任,本吏并勒見任。
”從之。
獄空 大觀三年二月十四日,前淮南東路提點刑獄公事吳慈奏:前任本路管下州縣申到,自大觀元年至二年六月終,獄空月日次數。
诏淮東提刑降敕書獎谕:“高郵軍軍院、海州司理院當職官各支賜絹二十疋。
” 政和四年十一月二日,刑部奏:“淮南東路提點刑獄司中據高郵知縣狀具到獄空次數,本部看詳。
州縣獄空,理當立法,令中提刑司類聚,月終奏聞”。
從之。
乾道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知揚州周琮言:“本州獄空。
”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知揚州莫濛言:“本州獄空。
” 斷死罪 淳熙四年五月二日诏:“迪功郎建康府右司理史光祖特改承事郎,仍減三年磨勘,以駁正死罪李慶等三十人推賞也。
” 親決獄 高宗建炎二年六月十一日,疏決行在揚州并屬縣見禁罪人,除犯劫殺謀殺故殺鬥殺并為已殺人者,并十惡僞造符印、放火,官員犯入已贓将校軍人公人犯枉法贓監主自盜贓并依法;其餘雜犯死罪,降從流,流罪降從徒,徒罪降從杖,杖罪已下并放;内鬥殺情理輕者減一等,并雜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決訖,并刺配千裡外牢城,斷訖錄案聞奏;強盜罪至死依所降決訖,情理重者,剌配廣南遠惡處,情理輕者,刺配二千裡外,并牢城。
三年七月三日,行在疏決建康府。
省獄 太宗太平興國九年六月八日,遣殿中侍禦史李範等八人,往兩浙淮南江南錄問刑獄。
雍熙二年八月一日,诏曰:“朕以庶政之中,獄訟為切,欽恤之意何嘗暫忘。
蓋郡縣至廣,械系者衆,苟有冤抑,即傷至和。
今遣秘書丞崔維翰等六人,分往兩浙、荊湖、福建、江南淮路,逐路按問,小事即決之,大事須證左者,促行之;仍廉察官吏勤惰以聞。
” 景德元年八月十六日,诏曰:“江吳之分,亢旱為災。
言念蒸民,遘之艱食,緻嬰法網,或系園扉。
特命使車,就加欽恤。
宜令戶部判官李防、直史館張知白、閤門祗侯李守仁、郭盛,乘驿分詣江南東西,疏理系囚,據見禁罪人,與長吏已下勘問詣實情款,限三日内依法斷遣。
若重罪照登未圓者,亦須催促了當;民問有不便者,事相度利害以聞。
” 大中祥符三年八月十八日,以淮南旱,诏轉運提點刑獄官疏理系囚,并從減等。
民有盜粟食者,量事裁遣。
仁宗天聖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诏曰:“江淮之間,愆亢為診,宜示從寬之典,用蘇艱食之民。
昨命馬李良等體量安撫,候到災傷州,索見禁囚,與長吏訊問;除死罪及情理巨蠹兇惡為民患,官典犯罪不以輕重,并如法外,自餘徒流遞降一等,杖已下并放;雜犯死罪,刑名疑慮,情可憫者,具事驿奏。
” 景祐二年八月五日,淮南轉運使言:“準诏,往轄下州軍疏理見禁罪人,其加役流已下徒役人,乞許依德音例疏放。
”诏應系今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前配到者并放逐便。
四年五月十三日诏在京已行疏決,其開封諸縣、西京、南京幾縣見禁罪人,各差官疏決,雜犯死罪以下遞降一等,杖已下放。
嘉祐七年二月三日诏淮南、兩浙路災傷州軍,就委官疏決。
英宗治平二年二月十七日,命淮南轉運使提點刑獄疏決災傷州軍罪人。
孝宗隆興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浙西、江東,霖雨害稼,竊慮刑獄淹滞。
可令逐路提刑前往州縣決遣。
” 乾道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積陰久雨,尚未晴霁,深恐州縣之間,刑禁淹延”欲望特降睿旨。
在内委郎官,在外和提刑,檢察兩浙州郡刑獄,決遣滞囚。
”從之。
淳熙五年五月八日,诏:“浙西、常州、鎮江府及淮南、江東西州郡,有稍愆雨澤去處,竊慮刑禁淹延。
逐路見禁罪人,各委提刑決遣,杖已下罪并放。
” 十六年閏月二十四日。
诏:“馬軍行司見在建康屯戌,所有見禁罪人,并依行在疏決減降。
仍委淮西總領躬親前去決遣,自是歲以為例。
” 紹熙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近日稍阙雨澤,竊慮刑獄淹延。
大理寺臨安府并屬縣三衙及兩浙路州縣,已降指揮委官決遣外,尚慮江東西兩淮州縣亦有阙雨去處。
”诏:“江東西、兩淮路提刑躬親即時前去,将見禁罪人檢察決遣;内杖罪以下并幹系等人,并日下疏放;如路遠去處,分委通判,仍将已斷放過名件,逐一開具聞奏。
應申奏案,督責疾速依條施行,毋緻違戾”。
慶元元年二月七日,诏:“陰雨未晴,有妨二麥,竊恐刑獄淹延,感傷和氣。
大理寺臨安府并屬縣三衙及兩浙諸路州縣見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親即時前去。
如路遠去處,分委通判檢察決遣;内杖罪以下并幹系等人,并日下疏放;仍将已斷放過名件逐一開具聞奏。
其諸處申奏案狀,督責疾速依條施行,毋緻違戾!” 六月二十六日,诏馬軍行司,見在建康府屯戌理宜一體并依行在疏決減降。
仍委淮西總領躬親前去決遣,自是歲以為例。
十二月八日诏:“時雪未降,見行祈禱,竊慮刑獄淹延,緻傷和氣。
大理寺臨安府屬縣三衙及兩浙路諸州縣見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親即時前去,檢察決遣,内杖罪以下并幹系等人,并日下疏決。
” 矜貸 紹興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武節郎楊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化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林權鎮江府,駐紮右軍第二政将冒請逃亡事故軍兵錢物入己,為都統王勝所劾,法當死,特貸之。
二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诏:“入内侍省東頭供奉官寄資武翼郎吳雲昙除名。
”以昙主管建康府行宮大内镠鑰,虛作客人中賣花木,盜錢入己,法當絞,特貸之。
乾道二年九月四日诏:“左從政郎前建康府上元縣令李允升,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決脊杖二十,刺面配惠州牢城收管,仍籍沒家财。
”以允升在任日,私於廳側置上庫,拘收贓罰錢諸色雜收官錢,并不附曆節次,盜支入己,大理寺定斷當絞,特貸之。
淳熙四年三月四日诏:“敦武郎監通州買納鹽場張孝寬特貸之。
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柳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提舉監事官奏劾孝寬與吏并緣為奸,盜用官錢入已,鞫得其實,故有是命。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诏:“平江府司法時亨祖,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送筠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亨祖在任兼常平庫,節次貣貸常平頭子坊名錢私用,故有是命。
紹熙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前知秀州華亭縣劉璧,特貸。
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決,不面刺,配贛州牢城收管,仍籍沒家财。
”坐在任盜縣庫錢入己,及受部民賄賂,法寺鞫實故也。
八月二十五日。
宰執進呈知平江府袁說友奏,乞将閻儀貸命。
上曰:“罪疑惟輕。
即有所疑,豈可不貸?”先是,說友奏,平江府所勘閻儀打死孫十三事,其罪有可疑者故也。
禁囚 宣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應江東、兩浙路諸州申奏到,見禁待報公案,大理寺大案十日,中案小案限五日;刑部大案限五日,中案小案限三日上省;候賊平日依舊。
其應已申奏公案幹登無罪人,如官司違法留禁,仰監司點檢覺察,按劾施行。
” 紹興五年閏二月十二日,尚書省言:“州縣治獄之吏,專事慘酷,待其垂死。
皆托以疾患殺之,亦未嘗依條視驗醫治,雖有歲終計分斷罪條法,并不奉行。
理合申嚴诏諸路,去年分合依條計數,至今未見具奏。
除已行約束外,令諸路提刑司将管下諸州禁囚病死人數遵依條敕計分斷罪,仍疾速比較聞奏,不得容庇違滞!仍候指揮,到限十日,專差人赍赴行在。
”於是,六年,江陰軍七十四人,病死過四人,最少,當職官與轉一官。
軍制 建炎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禦營使司言:“訪聞江南東西及兩浙路統兵官并不钤束兵衆,緻攘奪村民财物,虜掠婦女,拘占舍屋,作過深屬不便。
”诏令江南東西、兩浙路防江統制等官,嚴加钤束,縱令有犯,其統制等官先行軍法,犯人不以多寡,并行處斬。
元 匣禁延祐四年六月,袁州路奉江西行省劄付:“近據龍興路申:‘竊謂刑罰國之大柄,有功者賞,有罪者罰,理當然也。
伏維聖朝車書萬裡,四海為家,刑罰之制,理宜歸一。
竊見江南有司見禁重囚,晝杻雙手,匣其一足,夜則并匣雙足。
未審腹裡重囚,如何禁系?如蒙明白定拟,使江南腹裡刑案歸一,實為平允。
申乞照詳得此移準中書省咨該送刑部議得内郡江南諸處官府。
’在牢設置匣床,本為防備所禁囚徒畏罪疏虞之患;然各處所得,事有不同,從來未有定制。
況無死罪以下,或法重而情輕,或法輕而情重,晝夜桎梏,則恐緻慘傷;姑息任情,則或生不測,似難一概定論,拟令所在主司佐幕之官,臨事詳情,随宜匣禁;如有挾私淩虐,私情故縱者,驗事輕重治罰。
具呈照詳都省,咨請依上施行。
” 随路決斷罪囚至元二十九年十月□□日,奏過事内一件,官人每說,随路江南罪囚每限遲慢,着有奏呵,為甚那般遲慢?着有聖旨有呵!回奏,做賊每根底,交大劄魯忽赤每斷者,聖旨有來為那上頭等大劄魯忽赤每斷呵,誤着有奏呵,不須等劄魯忽赤斷;合斷的交随路官人每斷了者,聖旨了也。
欽此。
究治死損罪囚元正三年正月,行禦史台該據監禦史呈:“江南府州司縣囚,以北為多。
重刑往往追會不完,未經結案而死
應副淮東總領所給遣屯戌軍馬支費,并解發上供封樁之數,事系重害。
今諸州府卻依安撫司行下,更不顧客販茶鹽舟船,并行拘虜。
設有不敷之人,便作有誤軍期行遣。
遂使客人畏懼,不肯興販。
三務所收課利,全然稀少。
乞指揮下三務場,遍牒曉谕興販茶鹽客人知,委有茶鹽船經本務場,陳乞送鋪戶保明詣實,給黃旗公據收執,興販州縣等處,不得妄有拘擾。
違仰客人指實越訴,将官吏重行施行。
”從之。
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今之風俗,自京畿以至江浙,其微之不可謹者非一。
社稷之所報,有常祀也;今愚民之媚於神者,每以社會為名,集無賴千百,操戈被甲,鳴鑼擊鼓,巡行于鄉井之間。
萬一有嘯呼其間,如竊弄潢池之兵者,則裡社何以禦之?此習俗之不可不謹其微者一也。
古者衣服有常,民得歸一;今愚民以迎神為名,妄一男予目以為神,如古者立屍以祭,冠冕之華,服色之僭,飾金車,張皇蓋,縱觀者不駭,執法者不诃,僭亂之俗,莫此為甚!此習俗之不可不謹其微者二也。
古之命名者,不以日月山川,非獨欲其不難于避也。
蓋名以立議,議以正行;今之士夫與豪傑之旁午于鄉井者,或襲古帝王之名,殆将何為耶!此又習俗之不可不謹其微者三也。
天下之事,必自其微而謹之,微之不謹,積習至著,殆有難于政者。
乞明诏大臣,申嚴行下監司郡守,镂榜曉示,嚴行禁戢;其或不悛,必置重憲。
”從之。
十年三月一日,臣僚言:“近因職事,檢獄天府,其間王正國等屢入番國漏泊一事,案椟所供,殊駭觀聽。
複聞沿海州縣,如華亭、海鹽、青龍、顧迳、江陰、鎮江、通泰等處,奸民豪戶,廣收料斛,販入諸番,此尤利害之切者。
乞行下沿海州軍,各敕所屬縣鎮,籍定海舟,應有買販入番,先具所載名件,經官給據,委官檢實,方得出海,巡警官司看驗公憑,方許放行;如系禁之物,許令徒黨告首,重者以舟中之物充賞;至若米斛在舟,隻許會計舟人期程食用;庶幾奸民知所畏戰。
”從之。
十一年四月四日,臣僚言:“朝廷以浙左諸郡去歲小歉,民生艱食,權宜通變,從商販運米過江,救災恤民,不容不爾!夫何乘隙好利之徒,抵冒法禁,一離江岸,蕩無禁止,遵海而往,透入虜界者不一。
迩者,浙右如華亭、海鹽、青龍、顧迳等處,其為漏洩米斛,不可勝計;且天禍彼國,連年饑馑,猶且逞其兇暴。
而吾之奸民趨利玩法,以資盜糧,利害豈小!乞行下淮浙漕司及沿海州郡,各饬所屬,措置關防,如獲到違戾之人,研窮勘鞫,處以軍法;其能告捕者,官司給賞之外,盡以所載之物與之,斷在必行,期以無犯”。
從之。
勘獄 隆興七年九月十八日,江東路提點刑獄公事胡襄言:“竊見諸州軍推勘大辟,已經申奏,蒙朝廷依條斷下,罪人或臨刑翻異,或家屬稱冤,在法更合申取指揮,緣伺候回降,動經數月。
今後如有似此等人,乞令提刑司一面差官别勘,卻申省部照會。
”從之。
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兩浙東路提點刑獄公事鄭興裔言:“獄者所以合異同之詞,差官置勘,正欲得其實情。
今之勘官,往往視為常事,出人其罪,上下其手;及至翻異,則又别勘;或後勘駁正,所犯不至前勘之重;或前勘已得實情,而後勘卻與出脫。
雖在法有故出故人、失出失入之罪,徒為文具。
欲望明诏有司,俾之遵守。
”诏刑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
配隸 雍熙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诏應諸道擒獲劫賊獄成遇赦者,隸本城軍,仍廪給之。
先是江南轉運使許骧上言:“劫盜遇赦得原還本鄉,維告捕者,多行殺害,請以隸軍。
”故也。
淳化三年四月十四日诏:“江南、兩浙、荊湖等處吏民,先犯罪配岺南諸禁锢者,并還本郡,仍禁锢之。
” 四年正月二日诏:“西川、江南、兩浙、荊湖、廣南、泉福等路,僞命軍校及官吏配隸諸州禁锢者,所在以聞,并給牒,許歸故郡。
” 大中祥符三年五月,知昇州張詠言:“常州水陸要沖,多有兇惡之輩,放火為盜,準诏剌配潭賀州充軍訖。
檢會舊條,累犯惡迹者,禁身奏裁。
請應自來兇惡之人,犯杖罪十次、徒罪七次;或犯徒杖罪作賊違戾父母者五次;及廂界與兇惡通情、搔擾、侵淩人者,所犯杖罪三次;及犯侵擾人至徒一次者,并許剌配登、萊、沂、密、福建路州軍充軍。
”诏:“須累犯兇惡合申奏者,及放火盜财,杖訖刺面配一千裡外牢城。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沙門島流人量給口糧。
”初,使至,言其多殍死,請粗給菽粟。
樞密副使馬知節曰:“流人無廪食之理。
”帝憫之,特有是诏。
五年四月十三日诏:“江淮南諸州不剌面配役人鹹釋之,從安撫使李迪等奏請。
”十六日雄州言:“邊人越人北界賭博者,望準法決訖,徒隸向南軍籍。
”從之。
天禧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封者言:“江南有因事配軍人,悉兇惡之徒,既不許差出,又無役使。
望檢會元犯罪名輕重,升隸廂軍。
”從之。
仁宗天聖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诏曰:“朕以神禋燔潔祀,雷雨推恩,念茲配隸之人,特示矜寬之典,或許歸田裡,或移近鄉圍,用推在宥之仁,鹹啟自新之路。
惟彼均輸之寄,逮於牧守之權,宜盡詳明,庶符委屬。
宜令江南淮南兩浙等路轉運使副,親往本路諸州軍監,取赦前見管雜犯刺面不刺面配軍,與逐州長吏兵官同共取索配犯,因依勘會,配到後有無違犯,看詳揀選,就近體量移配。
其廣東西荊湖南北福建,并移江浙州軍;江南兩浙,并移配淮南州軍;淮南并移京東;京西亦與量移側近州軍牢城及本城無料錢軍分。
原不刺面人,不得刺面,亦依此移配;原系廣南荊湖福建配江北州軍,即量移往近南州軍,不得移過嶺南及大江,仍相度大小州軍,合銷人數均配。
其年老病患者,看驗委實不堪醫治充役,即給公憑放停,遞歸本貫州縣知在系帳編管。
元奉宜敕永不放停,及情理巨蠹,累行惡迹,攪擾州縣,豪強欺壓良善,恐吓錢物,并借詞論訴不忤已事僞造符印,或持杖驚劫,傷殺人命及不受尊長教訓,父母陳首人等不得移配,亦不得以老病為名放停。
其餘案犯人中,少壯堪披帶者,即押赴阙,送軍頭司揀選,分配諸軍安排。
如不願量移及赴阙者,亦聽從便,仍具分析聞奏,當量遷改軍分。
不得将赦後配及經赦已量移人,一例揀選;自來選遷至威邊騎射,及本城有料錢人相度本處合銷執役數外,分配於事務多處州軍一般軍分諸雜差使,候了日具析都數,開坐驿置以聞。
淳熙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楚州言:“準敕犯私鹽科徒流罪人刺充水軍,緣本路即無屯駐水軍,未審合配是何軍分?法寺契勘,楚州既無屯駐水軍去處,即合依六路犯私鹽被獲,依已降指揮刺填軍額施行;其他諸路,理合一體。
”從之。
斷獄 太宗雍熙三年五月,刑部言:“徐州官吏枉斷死罪,雖已駁舉,而人命至重,死者不可複生,非少峻條貫何以責其明!慎按斷獄律,從徒罪失入死罪者,減三等,當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
望自今斷奏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減贖。
檢法官削一任,更贖銅十斤;本州判官削一任,本吏并勒見任。
”從之。
獄空 大觀三年二月十四日,前淮南東路提點刑獄公事吳慈奏:前任本路管下州縣申到,自大觀元年至二年六月終,獄空月日次數。
诏淮東提刑降敕書獎谕:“高郵軍軍院、海州司理院當職官各支賜絹二十疋。
” 政和四年十一月二日,刑部奏:“淮南東路提點刑獄司中據高郵知縣狀具到獄空次數,本部看詳。
州縣獄空,理當立法,令中提刑司類聚,月終奏聞”。
從之。
乾道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知揚州周琮言:“本州獄空。
”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知揚州莫濛言:“本州獄空。
” 斷死罪 淳熙四年五月二日诏:“迪功郎建康府右司理史光祖特改承事郎,仍減三年磨勘,以駁正死罪李慶等三十人推賞也。
” 親決獄 高宗建炎二年六月十一日,疏決行在揚州并屬縣見禁罪人,除犯劫殺謀殺故殺鬥殺并為已殺人者,并十惡僞造符印、放火,官員犯入已贓将校軍人公人犯枉法贓監主自盜贓并依法;其餘雜犯死罪,降從流,流罪降從徒,徒罪降從杖,杖罪已下并放;内鬥殺情理輕者減一等,并雜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決訖,并刺配千裡外牢城,斷訖錄案聞奏;強盜罪至死依所降決訖,情理重者,剌配廣南遠惡處,情理輕者,刺配二千裡外,并牢城。
三年七月三日,行在疏決建康府。
省獄 太宗太平興國九年六月八日,遣殿中侍禦史李範等八人,往兩浙淮南江南錄問刑獄。
雍熙二年八月一日,诏曰:“朕以庶政之中,獄訟為切,欽恤之意何嘗暫忘。
蓋郡縣至廣,械系者衆,苟有冤抑,即傷至和。
今遣秘書丞崔維翰等六人,分往兩浙、荊湖、福建、江南淮路,逐路按問,小事即決之,大事須證左者,促行之;仍廉察官吏勤惰以聞。
” 景德元年八月十六日,诏曰:“江吳之分,亢旱為災。
言念蒸民,遘之艱食,緻嬰法網,或系園扉。
特命使車,就加欽恤。
宜令戶部判官李防、直史館張知白、閤門祗侯李守仁、郭盛,乘驿分詣江南東西,疏理系囚,據見禁罪人,與長吏已下勘問詣實情款,限三日内依法斷遣。
若重罪照登未圓者,亦須催促了當;民問有不便者,事相度利害以聞。
” 大中祥符三年八月十八日,以淮南旱,诏轉運提點刑獄官疏理系囚,并從減等。
民有盜粟食者,量事裁遣。
仁宗天聖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诏曰:“江淮之間,愆亢為診,宜示從寬之典,用蘇艱食之民。
昨命馬李良等體量安撫,候到災傷州,索見禁囚,與長吏訊問;除死罪及情理巨蠹兇惡為民患,官典犯罪不以輕重,并如法外,自餘徒流遞降一等,杖已下并放;雜犯死罪,刑名疑慮,情可憫者,具事驿奏。
” 景祐二年八月五日,淮南轉運使言:“準诏,往轄下州軍疏理見禁罪人,其加役流已下徒役人,乞許依德音例疏放。
”诏應系今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前配到者并放逐便。
四年五月十三日诏在京已行疏決,其開封諸縣、西京、南京幾縣見禁罪人,各差官疏決,雜犯死罪以下遞降一等,杖已下放。
嘉祐七年二月三日诏淮南、兩浙路災傷州軍,就委官疏決。
英宗治平二年二月十七日,命淮南轉運使提點刑獄疏決災傷州軍罪人。
孝宗隆興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浙西、江東,霖雨害稼,竊慮刑獄淹滞。
可令逐路提刑前往州縣決遣。
” 乾道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積陰久雨,尚未晴霁,深恐州縣之間,刑禁淹延”欲望特降睿旨。
在内委郎官,在外和提刑,檢察兩浙州郡刑獄,決遣滞囚。
”從之。
淳熙五年五月八日,诏:“浙西、常州、鎮江府及淮南、江東西州郡,有稍愆雨澤去處,竊慮刑禁淹延。
逐路見禁罪人,各委提刑決遣,杖已下罪并放。
” 十六年閏月二十四日。
诏:“馬軍行司見在建康屯戌,所有見禁罪人,并依行在疏決減降。
仍委淮西總領躬親前去決遣,自是歲以為例。
” 紹熙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近日稍阙雨澤,竊慮刑獄淹延。
大理寺臨安府并屬縣三衙及兩浙路州縣,已降指揮委官決遣外,尚慮江東西兩淮州縣亦有阙雨去處。
”诏:“江東西、兩淮路提刑躬親即時前去,将見禁罪人檢察決遣;内杖罪以下并幹系等人,并日下疏放;如路遠去處,分委通判,仍将已斷放過名件,逐一開具聞奏。
應申奏案,督責疾速依條施行,毋緻違戾”。
慶元元年二月七日,诏:“陰雨未晴,有妨二麥,竊恐刑獄淹延,感傷和氣。
大理寺臨安府并屬縣三衙及兩浙諸路州縣見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親即時前去。
如路遠去處,分委通判檢察決遣;内杖罪以下并幹系等人,并日下疏放;仍将已斷放過名件逐一開具聞奏。
其諸處申奏案狀,督責疾速依條施行,毋緻違戾!” 六月二十六日,诏馬軍行司,見在建康府屯戌理宜一體并依行在疏決減降。
仍委淮西總領躬親前去決遣,自是歲以為例。
十二月八日诏:“時雪未降,見行祈禱,竊慮刑獄淹延,緻傷和氣。
大理寺臨安府屬縣三衙及兩浙路諸州縣見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親即時前去,檢察決遣,内杖罪以下并幹系等人,并日下疏決。
” 矜貸 紹興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武節郎楊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化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林權鎮江府,駐紮右軍第二政将冒請逃亡事故軍兵錢物入己,為都統王勝所劾,法當死,特貸之。
二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诏:“入内侍省東頭供奉官寄資武翼郎吳雲昙除名。
”以昙主管建康府行宮大内镠鑰,虛作客人中賣花木,盜錢入己,法當絞,特貸之。
乾道二年九月四日诏:“左從政郎前建康府上元縣令李允升,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決脊杖二十,刺面配惠州牢城收管,仍籍沒家财。
”以允升在任日,私於廳側置上庫,拘收贓罰錢諸色雜收官錢,并不附曆節次,盜支入己,大理寺定斷當絞,特貸之。
淳熙四年三月四日诏:“敦武郎監通州買納鹽場張孝寬特貸之。
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柳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提舉監事官奏劾孝寬與吏并緣為奸,盜用官錢入已,鞫得其實,故有是命。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诏:“平江府司法時亨祖,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送筠州編管,仍籍沒家财”。
以亨祖在任兼常平庫,節次貣貸常平頭子坊名錢私用,故有是命。
紹熙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前知秀州華亭縣劉璧,特貸。
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決,不面刺,配贛州牢城收管,仍籍沒家财。
”坐在任盜縣庫錢入己,及受部民賄賂,法寺鞫實故也。
八月二十五日。
宰執進呈知平江府袁說友奏,乞将閻儀貸命。
上曰:“罪疑惟輕。
即有所疑,豈可不貸?”先是,說友奏,平江府所勘閻儀打死孫十三事,其罪有可疑者故也。
禁囚 宣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應江東、兩浙路諸州申奏到,見禁待報公案,大理寺大案十日,中案小案限五日;刑部大案限五日,中案小案限三日上省;候賊平日依舊。
其應已申奏公案幹登無罪人,如官司違法留禁,仰監司點檢覺察,按劾施行。
” 紹興五年閏二月十二日,尚書省言:“州縣治獄之吏,專事慘酷,待其垂死。
皆托以疾患殺之,亦未嘗依條視驗醫治,雖有歲終計分斷罪條法,并不奉行。
理合申嚴诏諸路,去年分合依條計數,至今未見具奏。
除已行約束外,令諸路提刑司将管下諸州禁囚病死人數遵依條敕計分斷罪,仍疾速比較聞奏,不得容庇違滞!仍候指揮,到限十日,專差人赍赴行在。
”於是,六年,江陰軍七十四人,病死過四人,最少,當職官與轉一官。
軍制 建炎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禦營使司言:“訪聞江南東西及兩浙路統兵官并不钤束兵衆,緻攘奪村民财物,虜掠婦女,拘占舍屋,作過深屬不便。
”诏令江南東西、兩浙路防江統制等官,嚴加钤束,縱令有犯,其統制等官先行軍法,犯人不以多寡,并行處斬。
元 匣禁延祐四年六月,袁州路奉江西行省劄付:“近據龍興路申:‘竊謂刑罰國之大柄,有功者賞,有罪者罰,理當然也。
伏維聖朝車書萬裡,四海為家,刑罰之制,理宜歸一。
竊見江南有司見禁重囚,晝杻雙手,匣其一足,夜則并匣雙足。
未審腹裡重囚,如何禁系?如蒙明白定拟,使江南腹裡刑案歸一,實為平允。
申乞照詳得此移準中書省咨該送刑部議得内郡江南諸處官府。
’在牢設置匣床,本為防備所禁囚徒畏罪疏虞之患;然各處所得,事有不同,從來未有定制。
況無死罪以下,或法重而情輕,或法輕而情重,晝夜桎梏,則恐緻慘傷;姑息任情,則或生不測,似難一概定論,拟令所在主司佐幕之官,臨事詳情,随宜匣禁;如有挾私淩虐,私情故縱者,驗事輕重治罰。
具呈照詳都省,咨請依上施行。
” 随路決斷罪囚至元二十九年十月□□日,奏過事内一件,官人每說,随路江南罪囚每限遲慢,着有奏呵,為甚那般遲慢?着有聖旨有呵!回奏,做賊每根底,交大劄魯忽赤每斷者,聖旨有來為那上頭等大劄魯忽赤每斷呵,誤着有奏呵,不須等劄魯忽赤斷;合斷的交随路官人每斷了者,聖旨了也。
欽此。
究治死損罪囚元正三年正月,行禦史台該據監禦史呈:“江南府州司縣囚,以北為多。
重刑往往追會不完,未經結案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