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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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纖人林芑,以兇邪之資,假文墨之技,鋪張筆舌,眩亂是非,投間抵隙,窺測上心,乍呈乍改,變幻莫測。
是以殿下爲可欺,以朝廷爲無人也。
臣等伏見疏辭,發憤痛心,不忍正視也。
夫以殿下之聖,其於禮賢待士,不可謂不至,而芑之言學術,一則曰好名,一則曰由曲學,是欲疑惑淵衷,而陰嫁士林之禍也。
先王之法,所以立經陳紀,不可謂不密,而芑之言法條,或以爲可改,或以爲當遵,是擅議祖宗,而私售胸臆之姦也。
其爲計豈不慘哉?非惟此也,尤可痛者有二焉。
臣等伏覩殿下踐祚之後,博考典禮,廣詢廷紳,升附仁廟,追榮私親,鹹酌人情之中,允合天理之正,奉先之孝盡矣,隆恩之道備矣。
自是以來,萬口一辭,衆心洽然,雖百世以竢聖人,而不惑也。
豈意如芑者,藏形稔毒,鼓舞邪說,援引不當之事,百計傅會,無所不至?由其言,則大倫紊,而人理滅矣。
彼其心,自以爲不攻程、朱之論,則其說不得而行,故乃敢誦言曰:『僞學之名,無非有以自取之也。
』噫!是可忍言也,孰不可忍爲也!曩在嘉靖之朝,姦臣霍韜,謂司馬光不識父子之倫,張璁謂歐陽脩實得道統之傳,然則霍韜、張璁合芑爲一人,而蔡京、韓仇冑之事,芑攘臂而爲之矣。
嗚呼!有如是大姦、大慝之人,而不伏無君非聖之罪於淸明之朝,則其於天下後世之議何?自古無有邪正兩立之理,非此勝彼,彼必勝此。
殿下苟不嚴加天討,昭示好惡,則彼將揚揚自得,益無所忌憚,其兇悖秘計,滋久而滋深矣。
臣等竊痛,殿下視爲尋常,而不施雷霆之威也。
臣等伏願,殿下明正芑罪,屛黜都外,使不得與於人類,則中外之情,始可少洩,而如芑之徒,自得絶迹於聖明之下矣。
臣等俱以無似,出入經幄,區區抑邪,亦終不能自已,敢爲殿下陳之。
伏惟採納焉。
「 上答曰:」不必竝論。
「 ○又箚: 伏以銓衡之任,最重於六官。
進退人物,主掌邦治,是故冡宰之選,古難其人。
豈可以凡庸之流,苟充其任哉?今者吏曹判書樸中元,素乏名望,見輕於公論久矣。
前爲本職,亦有不稱之譏,今此復冒,實出人望之外,物情皆以爲未便,請加聖念,簡授其人,以重名器。
上答曰:「玉堂欲以何人主銓衡乎?速擧其代,則予將遞。
」 ○玉堂上箚以爲: 臣等竊不勝惶感焉。
論薦人才,各稱其職者,唯在乎君相而已。
臣等之職,惟在於出入諷議,公論所在,殿下但當採納之耳。
至於擧用其人,則殿下事也。
何獨難於此,而迫臣等以不敢爲之事,峻拒哉? 上答以促擧可堪吏判之人。
○兩司全數詣闕,合司請治林芑之罪。
上答曰:「以幺麿一芑之疏,合司論啓,不幾於躁耶?文昭殿不當建設之議,俑於趙光祖之口,先治光祖之罪,然後芑可罪也。
」 7月23日 ○甲寅,兩司合啓,請林芑拿鞫事。
答曰:「以幺麿一芑之疏,合司論啓,不幾於躁耶?此固東方之習,其從與不從,不在是也。
芑之疏,樂其心易其氣以觀之,亦足可恕。
芑意豈有敢欲不祀仁廟之理乎?蓋以爲:『不宜與明宗同爲一位,無已則加設一室之爲愈也。
』此說自前有之,芑固不可罪也。
夫文昭,本不當建設之議,俑於趙光祖之口,以至於欲廢之,此臣子所當腐心切痛者。
然則光祖當先伏廢黜其君之罪,然後芑可罪也。
不然而獨欲鞫芑,是所謂緦小功之察也。
芑亦有不服於其心矣。
父子天性,非人爲得以改,若或至於不得父其父,則爲人子者視國家,如棄弊屣矣。
雖然禮有爲之子之說,則未可以有他意。
觀芑之疏,不過曰世祀耳。
夫世祀,宋有明法,追崇之日,餘下其議,而勢有所礙,未果行。
此言果可罪乎?若役口耳於《近思錄》、《心經》,以爲釣名之芳餌雲者,蓋亦有以自取之耳。
惡得而深咎乎?大抵,啓請求言,而又啓請罪言者,深恐貽笑於人,而其流之弊,將或至於大姦立於朝廷,而人不肯爲予言之也。
頃日餘欲拿鞫郭越,而以爲不可。
今反請鞫不當鞫之人,亦獨何心?夫忤於心,則請鞫之,不忤於心,則請恕之,國事將日非矣。
爾兩司爲餘言官,而欲鞫者其可乎?後日其毌以餘將鞫言者,爲非也。
餘本不欲與之辨說,今因兩司竝來,暫諭予意也。
林芑固不可拿鞫,不允。
」 7月24日 ○乙卯,弘文館全數啓曰:「伏見昨日答兩司之敎,不勝未安之至。
請賜面對,俾盡區區之情。
」答曰:「固不可以面對。
」 ○玉堂上箚,論吏曹判書樸忠元不合請遞。
兩司以未及論列,避嫌辭職。
玉堂啓請出仕,兩司以論人之際,在家之權度未定,不能隨事論列。
及公論旣發之後,論與不論,皆有苟且之失,決不可就職。
玉堂又請竝遞。
答曰:「玉堂雖論思之任,而乃餘小臣,吏判雖被劾,而乃予重宰。
如以新吏判爲不職於銓衡之地,則自有可遞之言,故乃肆其詆辱,略無淳厚渾重之氣。
此果君子之出言乎?兩司初以爲當出仕,後又啓請遞免,其中無所主,亦可知也。
固不可遞。
」後日遞之。
○玉堂,以辨明上答兩司疑趙光祖事,上箚。
其略曰: 謹考《儒先祿》,趙光祖己卯五月爲大憲,啓曰:「方今之弊事多矣。
文昭殿三時之奠,陵寢朔望之祭,至爲煩瀆。
自非自下論執之事,在上晝思夜度以處之。
」蓋光祖欲適祭之疏數,非欲直廢之也。
與芑之邪說,大不同。
仍論芑姦邪誣罔之罪。
上答曰:「不可罪言者。
」 7月25日 ○丙辰,有政。
李俊民拜大司憲,尹鬥壽拜大司諫。
7月26日 ○丁巳,院啓:「林芑請命逬黜,使不得接迹於都下,吏曹判書樸忠元,顯有物議,請速命遞。
」答曰:「不允。
」 7月27日 ○戊午,兩司合啓:「林芑逬黜事。
不允。
7月28日 ○己未,兩司合啓:「林芑,亟命逬黜,以快物情。
」上答曰:「林芑事,兩司論其是非而已則可,至於請罪,則得無不可乎?假使請罪,一城上所足矣。
至於合司,則於事無益,而於國體,徒有所傷也。
不允。
」 八月 8月1日 ○朔辛酉,恭懿殿向寧,罷侍藥廳。
○平安監司書狀:道內癘疫,物故萬餘名,五月已爲狀啓矣。
其後物故之數,至四千六百餘名,而各官狃於尋常,所報之數,掛一偏萬,至今不爲寢息,至爲悶慮事。
○以恭懿平復,內醫都提調盧守愼,賜鞍具馬一匹,提調鄭宗榮加正憲,樸啓賢加資憲,醫官等論賞有差。
○兩司論加資大重,論啓累月,不允。
○儒生上疏,請治林芑詆毀前賢眩亂之罪。
上答曰:「思不出位。
林芑之事,自有朝廷,非諸生所敢知也。
」 ○司憲府、司諫院啓曰:「林芑本以陰險老奸、市井無賴,幸假文墨之技,冒竊堂上之加,涯分已極。
猶不自足,敢生希望之心,欲躋通顯之路,而又恐朝廷之不許,先嘗淺深,托於陳疏六條爲說,無非逆理背道、亡國喪邦之言,而要其歸,則必欲變亂舊章,熒惑上聽,得遂其奸濫之謀,其爲計慘矣。
其一,欲毀《經國大典》庶孽限品之法,其一,以仁廟當別立廟,欲黜君父已享之祀,其一欲變大院君之稱號。
這等數語,皆欲震聽,排擯士林,而濟其鬼蜮之謀,修爲子孫之地。
其爲情狀,如見肺肝,而昭不可掩矣。
其他以好名爲嫁禍之目,斥群下爲聖學之成,媢嫉傾陷之術,不一而足。
凡有血氣,莫不痛心。
請亟命逬黜,以快神人之憤。
」上答曰:「林芑,不過因求言,自陳所見而已,非有他意。
不可逬黜。
」 8月4日 ○甲子,朝講畢。
臺諫及玉堂俱進于榻前,極陳林芑奸慝眩亂之罪,請命逬黜。
希春啓曰:「林芑之事,自上亦惡其旣呈還取,恣意刪削,無所忌憚矣。
但其疏中之語,極爲兇悖,而不爲之明辨,使群情鬱抑。
夫芑請黜仁廟,而別祀,更議追崇,而紊亂之罪,固不容誅矣。
程、朱聖賢也,萬世之所宗師,芑乃曰:『僞學之名,皆其自取。
』此當伏非聖無法之罪,儒生宗師程、朱,而程、朱受詆辱至此,則安得不爲之上疏請罪乎?」上曰:「臺諫合司太遽。
」希春曰:「臺諫不堪痛憤,故不覺其節次之無漸也。
自上以爲:『求言之後,不可罪人。
』然芑欲以自己庶孽疏通,歷詆祖宗之法,以及士大夫,以至古聖賢,莫不厚誣如奸慝,不可不明示好惡,苟上以爲奸慝,而痛言之,則芑亦不敢處都下矣。
」上不快應。
盧守愼又白:「林芑前於宗系奏請時,語人:『連弑四王,實事難泯,吾不敢措辭。
』此說極爲兇慘。
」尹鬥壽又言:「芑從遠接使以通事,持諺譯《小學》,對天使之問,隻爲考見,而芑乃以爲示諺文於天使,構陷無罪之人。
」上曰:「傳言未必實也。
」 8月6日 ○丙寅,上答兩司曰:「林芑疏,雖有妄議之言,亦有近理處,惡可罪哉?」 8月8日 ○戊辰,司憲府、司諫院合啓曰:「極惡大罪之人,不可一日假息於覆載之間。
臣等隻以逬黜爲請,其已失刑矣。
自上非惟不卽兪允,乃反敎之曰:『雖有妄議,亦有近理處。
』臣等之惑滋甚焉。
芑之疏,臣等隻見其逆理,而不見有近理處也。
」因歷數之。
上答曰:「林芑不必深治,置之可也。
不允。
」 8月9日 ○己巳,親政。
以成世章爲禮曹判書,許曄爲吏曹參議,崔弘僴特加爲全羅監司,洪渾爲持平,李潑爲副校理,李元翼爲正言。
8月10日
是以殿下爲可欺,以朝廷爲無人也。
臣等伏見疏辭,發憤痛心,不忍正視也。
夫以殿下之聖,其於禮賢待士,不可謂不至,而芑之言學術,一則曰好名,一則曰由曲學,是欲疑惑淵衷,而陰嫁士林之禍也。
先王之法,所以立經陳紀,不可謂不密,而芑之言法條,或以爲可改,或以爲當遵,是擅議祖宗,而私售胸臆之姦也。
其爲計豈不慘哉?非惟此也,尤可痛者有二焉。
臣等伏覩殿下踐祚之後,博考典禮,廣詢廷紳,升附仁廟,追榮私親,鹹酌人情之中,允合天理之正,奉先之孝盡矣,隆恩之道備矣。
自是以來,萬口一辭,衆心洽然,雖百世以竢聖人,而不惑也。
豈意如芑者,藏形稔毒,鼓舞邪說,援引不當之事,百計傅會,無所不至?由其言,則大倫紊,而人理滅矣。
彼其心,自以爲不攻程、朱之論,則其說不得而行,故乃敢誦言曰:『僞學之名,無非有以自取之也。
』噫!是可忍言也,孰不可忍爲也!曩在嘉靖之朝,姦臣霍韜,謂司馬光不識父子之倫,張璁謂歐陽脩實得道統之傳,然則霍韜、張璁合芑爲一人,而蔡京、韓仇冑之事,芑攘臂而爲之矣。
嗚呼!有如是大姦、大慝之人,而不伏無君非聖之罪於淸明之朝,則其於天下後世之議何?自古無有邪正兩立之理,非此勝彼,彼必勝此。
殿下苟不嚴加天討,昭示好惡,則彼將揚揚自得,益無所忌憚,其兇悖秘計,滋久而滋深矣。
臣等竊痛,殿下視爲尋常,而不施雷霆之威也。
臣等伏願,殿下明正芑罪,屛黜都外,使不得與於人類,則中外之情,始可少洩,而如芑之徒,自得絶迹於聖明之下矣。
臣等俱以無似,出入經幄,區區抑邪,亦終不能自已,敢爲殿下陳之。
伏惟採納焉。
「 上答曰:」不必竝論。
「 ○又箚: 伏以銓衡之任,最重於六官。
進退人物,主掌邦治,是故冡宰之選,古難其人。
豈可以凡庸之流,苟充其任哉?今者吏曹判書樸中元,素乏名望,見輕於公論久矣。
前爲本職,亦有不稱之譏,今此復冒,實出人望之外,物情皆以爲未便,請加聖念,簡授其人,以重名器。
上答曰:「玉堂欲以何人主銓衡乎?速擧其代,則予將遞。
」 ○玉堂上箚以爲: 臣等竊不勝惶感焉。
論薦人才,各稱其職者,唯在乎君相而已。
臣等之職,惟在於出入諷議,公論所在,殿下但當採納之耳。
至於擧用其人,則殿下事也。
何獨難於此,而迫臣等以不敢爲之事,峻拒哉? 上答以促擧可堪吏判之人。
○兩司全數詣闕,合司請治林芑之罪。
上答曰:「以幺麿一芑之疏,合司論啓,不幾於躁耶?文昭殿不當建設之議,俑於趙光祖之口,先治光祖之罪,然後芑可罪也。
」 7月23日 ○甲寅,兩司合啓,請林芑拿鞫事。
答曰:「以幺麿一芑之疏,合司論啓,不幾於躁耶?此固東方之習,其從與不從,不在是也。
芑之疏,樂其心易其氣以觀之,亦足可恕。
芑意豈有敢欲不祀仁廟之理乎?蓋以爲:『不宜與明宗同爲一位,無已則加設一室之爲愈也。
』此說自前有之,芑固不可罪也。
夫文昭,本不當建設之議,俑於趙光祖之口,以至於欲廢之,此臣子所當腐心切痛者。
然則光祖當先伏廢黜其君之罪,然後芑可罪也。
不然而獨欲鞫芑,是所謂緦小功之察也。
芑亦有不服於其心矣。
父子天性,非人爲得以改,若或至於不得父其父,則爲人子者視國家,如棄弊屣矣。
雖然禮有爲之子之說,則未可以有他意。
觀芑之疏,不過曰世祀耳。
夫世祀,宋有明法,追崇之日,餘下其議,而勢有所礙,未果行。
此言果可罪乎?若役口耳於《近思錄》、《心經》,以爲釣名之芳餌雲者,蓋亦有以自取之耳。
惡得而深咎乎?大抵,啓請求言,而又啓請罪言者,深恐貽笑於人,而其流之弊,將或至於大姦立於朝廷,而人不肯爲予言之也。
頃日餘欲拿鞫郭越,而以爲不可。
今反請鞫不當鞫之人,亦獨何心?夫忤於心,則請鞫之,不忤於心,則請恕之,國事將日非矣。
爾兩司爲餘言官,而欲鞫者其可乎?後日其毌以餘將鞫言者,爲非也。
餘本不欲與之辨說,今因兩司竝來,暫諭予意也。
林芑固不可拿鞫,不允。
」 7月24日 ○乙卯,弘文館全數啓曰:「伏見昨日答兩司之敎,不勝未安之至。
請賜面對,俾盡區區之情。
」答曰:「固不可以面對。
」 ○玉堂上箚,論吏曹判書樸忠元不合請遞。
兩司以未及論列,避嫌辭職。
玉堂啓請出仕,兩司以論人之際,在家之權度未定,不能隨事論列。
及公論旣發之後,論與不論,皆有苟且之失,決不可就職。
玉堂又請竝遞。
答曰:「玉堂雖論思之任,而乃餘小臣,吏判雖被劾,而乃予重宰。
如以新吏判爲不職於銓衡之地,則自有可遞之言,故乃肆其詆辱,略無淳厚渾重之氣。
此果君子之出言乎?兩司初以爲當出仕,後又啓請遞免,其中無所主,亦可知也。
固不可遞。
」後日遞之。
○玉堂,以辨明上答兩司疑趙光祖事,上箚。
其略曰: 謹考《儒先祿》,趙光祖己卯五月爲大憲,啓曰:「方今之弊事多矣。
文昭殿三時之奠,陵寢朔望之祭,至爲煩瀆。
自非自下論執之事,在上晝思夜度以處之。
」蓋光祖欲適祭之疏數,非欲直廢之也。
與芑之邪說,大不同。
仍論芑姦邪誣罔之罪。
上答曰:「不可罪言者。
」 7月25日 ○丙辰,有政。
李俊民拜大司憲,尹鬥壽拜大司諫。
7月26日 ○丁巳,院啓:「林芑請命逬黜,使不得接迹於都下,吏曹判書樸忠元,顯有物議,請速命遞。
」答曰:「不允。
」 7月27日 ○戊午,兩司合啓:「林芑逬黜事。
不允。
7月28日 ○己未,兩司合啓:「林芑,亟命逬黜,以快物情。
」上答曰:「林芑事,兩司論其是非而已則可,至於請罪,則得無不可乎?假使請罪,一城上所足矣。
至於合司,則於事無益,而於國體,徒有所傷也。
不允。
」 八月 8月1日 ○朔辛酉,恭懿殿向寧,罷侍藥廳。
○平安監司書狀:道內癘疫,物故萬餘名,五月已爲狀啓矣。
其後物故之數,至四千六百餘名,而各官狃於尋常,所報之數,掛一偏萬,至今不爲寢息,至爲悶慮事。
○以恭懿平復,內醫都提調盧守愼,賜鞍具馬一匹,提調鄭宗榮加正憲,樸啓賢加資憲,醫官等論賞有差。
○兩司論加資大重,論啓累月,不允。
○儒生上疏,請治林芑詆毀前賢眩亂之罪。
上答曰:「思不出位。
林芑之事,自有朝廷,非諸生所敢知也。
」 ○司憲府、司諫院啓曰:「林芑本以陰險老奸、市井無賴,幸假文墨之技,冒竊堂上之加,涯分已極。
猶不自足,敢生希望之心,欲躋通顯之路,而又恐朝廷之不許,先嘗淺深,托於陳疏六條爲說,無非逆理背道、亡國喪邦之言,而要其歸,則必欲變亂舊章,熒惑上聽,得遂其奸濫之謀,其爲計慘矣。
其一,欲毀《經國大典》庶孽限品之法,其一,以仁廟當別立廟,欲黜君父已享之祀,其一欲變大院君之稱號。
這等數語,皆欲震聽,排擯士林,而濟其鬼蜮之謀,修爲子孫之地。
其爲情狀,如見肺肝,而昭不可掩矣。
其他以好名爲嫁禍之目,斥群下爲聖學之成,媢嫉傾陷之術,不一而足。
凡有血氣,莫不痛心。
請亟命逬黜,以快神人之憤。
」上答曰:「林芑,不過因求言,自陳所見而已,非有他意。
不可逬黜。
」 8月4日 ○甲子,朝講畢。
臺諫及玉堂俱進于榻前,極陳林芑奸慝眩亂之罪,請命逬黜。
希春啓曰:「林芑之事,自上亦惡其旣呈還取,恣意刪削,無所忌憚矣。
但其疏中之語,極爲兇悖,而不爲之明辨,使群情鬱抑。
夫芑請黜仁廟,而別祀,更議追崇,而紊亂之罪,固不容誅矣。
程、朱聖賢也,萬世之所宗師,芑乃曰:『僞學之名,皆其自取。
』此當伏非聖無法之罪,儒生宗師程、朱,而程、朱受詆辱至此,則安得不爲之上疏請罪乎?」上曰:「臺諫合司太遽。
」希春曰:「臺諫不堪痛憤,故不覺其節次之無漸也。
自上以爲:『求言之後,不可罪人。
』然芑欲以自己庶孽疏通,歷詆祖宗之法,以及士大夫,以至古聖賢,莫不厚誣如奸慝,不可不明示好惡,苟上以爲奸慝,而痛言之,則芑亦不敢處都下矣。
」上不快應。
盧守愼又白:「林芑前於宗系奏請時,語人:『連弑四王,實事難泯,吾不敢措辭。
』此說極爲兇慘。
」尹鬥壽又言:「芑從遠接使以通事,持諺譯《小學》,對天使之問,隻爲考見,而芑乃以爲示諺文於天使,構陷無罪之人。
」上曰:「傳言未必實也。
」 8月6日 ○丙寅,上答兩司曰:「林芑疏,雖有妄議之言,亦有近理處,惡可罪哉?」 8月8日 ○戊辰,司憲府、司諫院合啓曰:「極惡大罪之人,不可一日假息於覆載之間。
臣等隻以逬黜爲請,其已失刑矣。
自上非惟不卽兪允,乃反敎之曰:『雖有妄議,亦有近理處。
』臣等之惑滋甚焉。
芑之疏,臣等隻見其逆理,而不見有近理處也。
」因歷數之。
上答曰:「林芑不必深治,置之可也。
不允。
」 8月9日 ○己巳,親政。
以成世章爲禮曹判書,許曄爲吏曹參議,崔弘僴特加爲全羅監司,洪渾爲持平,李潑爲副校理,李元翼爲正言。
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