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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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以黠虜變詐百出,其在平時,自爲虜去,自爲刷還,陽若納款,陰受重賞。
以我國邊氓,作一生奇貨,賞之愈厚,掠之愈數。
是猶鼓瀾而拯溺,益薪而救火。
蓋其悔慢之意,根於狼子之心,其所刷還,豈肯誠順效忠而然哉?今若創開新例,加設別運,則無厭之輩,外順內逆,朝掠暮還。
見墜術中,坐受欺侮,如之何其可也?若隻以鹿屯島被虜人刷還者,定爲上京,則似無意外之奸。
而其他見虜人,均是同胞之民,獨棄而外之,甚非王政之體,反覆思之,未見其可。
予意不如不創新規之爲愈,政院之意如何? 回啓曰:「臣等伏見別運上京公事,因以爲未穩矣。
今承聖敎,不敢更贅一辭。
然事係軍機,令備邊司更爲商量,如何?」傳曰:「依啓。
」 11月22日 ○丁未,因經筵官啓辭,吏曹啓目:「使命禦史以下,職任所係,雖有輕重,而其爲使命則一也。
中朝則雖極微之官,外方以欽差待之,今以職秩之卑微,斷以非使命爲難。
惟題主、題誌加定官、量田敬差官、監牧官則不可論以使命。
京外知委何如?」傳曰:「依允。
」 11月23日 ○戊申,冬至,以權停禮受賀。
○有政。
以趙仁後爲大司諫。
11月24日 ○己酉,聖節使樸忠元一行回還時,到遼東地方,村人等持杖成群,掠奪貿易蔔三隻。
禮曹仍狀啓請令承文院,依前例移文遼東都司事,入啓,傳曰:「戒嚴行李,吾謹避之而已。
不可以下人蔔物事,輕易移咨上國,以傷事體。
」 11月25日 ○庚戌,司憲府啓曰:「刑曹正郞鄭祥,前爲守令貪鄙,請罷。
文廟祭脯,多鼠破麤惡,請色官員罷職。
」答曰:「依啓。
」 11月26日 ○辛亥,直講元士安上疏: 前以陳謝使書狀官赴京時,通事言:「前年冬至使成壽益之行,方物見失,禮部移咨,中間不傳事,序班言之。
」而臣等不爲究問言根,且不錄於聞見事件,惶恐待罪事。
啓,答曰:「具悉疏辭,勿待罪。
」 11月27日 ○壬子,司諫院啓曰:「元士安疏中所陳:『禮部不傳。
』之說,其間虛實,雖不得知,事係重大,不可不窮覈。
後行之人,如有所聞,亦當究其言根,審得虛的,而初旣矇然放過,復命之後,又不卽上聞。
請前後使、書狀、上通事及出言通事,竝爲拿鞫。
」答曰:「此情外理無之事,不可因此惹起獄事。
不允。
」 十二月 12月1日 ○朔乙卯,司憲府啓曰:「禮部咨不傳之說,旣出於高雲程,而元士安,一聞言端,矇然放過,爲使者亦無不知之理,而終始掩置。
請前後使、書狀及上通事、出言通事,竝拿鞫。
京畿水使李戩,纔出都門,偃然乘轎,請罷。
」答曰:「元士安及上通事張世琨,出言通事柳廷良,爲先推鞫。
李戩事允。
」 ○政院啓曰:「自上進禦藥餌,日候亦寒,久未接見臣僚。
若於溫和之日,略倣召對之儀,兼召知邊之臣,引見便殿,恐或裨益。
」傳曰:「啓辭甚當。
深喜政院爲國盡誠之意。
此必朝廷之意也。
予亦不見臣隣,已數月于玆,雖欲披襟談論,悄無其人,豈無鬱鬱之懷?但冬初忽得痰症,晝夜甚苦,今雖已歇。
??莊一室,耳聞風聲,心先驚怯。
不可冒寒輕出,久坐冷舍,豈好爲是哉?近當招見。
至如邊鄙一事,則今之邊事,如養成癰疽而自潰者,已無可言。
雖日三講究,禿盡毛穎,恐不能善其後也。
令有司各別措置可矣。
」 12月4日 ○戊午,司憲府啓曰:「學生尹弘烈,以衣冠子弟,無端用利斧,遍斫其妻緻死。
請令攸司,囚鞫定罪。
」答曰:「依啓。
」 12月7日 ○辛酉,夜對。
玉堂,以前日憲府論啓戶判黃廷彧時,自上批答未安,而矇然放過爲不可。
憲府專數避嫌,退待物論。
12月8日 ○壬戌,司諫院啓曰:「大司憲鄭彥智以下,竝差事。
」入啓,答曰:「此特已往,非大段事爾。
權悏一舌,使人攪亂,緻令憲府無端見遞,此必生事之類。
當今深惡而痛絶者,其生事之人乎!遞事依啓。
」 12月9日 ○癸亥,上禦思政殿,引見兵曹判書鄭彥信、副提學尹先覺、南兵使申砬。
○以上體平復,命賜內醫院都提調柳?、提調鄭琢、副提調金應南,阿多介一坐,禦醫楊禮壽、安德秀、李仁祥、金允獻、李公沂、許浚、南應命等,各鹿皮一令賜給。
12月10日 ○甲子,司諫院啓曰:「稷山縣監申沃,衰耗不謹,請罷。
富平府使尹暻,其子弘烈刃殺其妻,非一朝一夕之謀,而恬不動念,不爲之預防,請罷。
」答曰:「非一朝一夕者,何謂也?」回啓曰:「弘烈歷數其妻之罪,前月間,累造李山海家,立其門,請見者十餘日。
一日突入客坐,語及殺妻之事,山海愕然揮斥,厥後又爲投書。
人莫不知,尹暻亦必知之矣。
」答曰:「依啓。
」 12月13日 ○丁卯,戶曹判書黃廷彧五度呈辭,辭職上疏。
答曰:「可遞則豈不遞乎?宜調理出仕。
」 12月14日 ○戊辰,司憲府啓曰:「稷山縣監金益慶,素無家行,見棄於人。
頃於駕前,自訟祈恩,人莫不唾鄙。
請命罷職。
」答曰:「以文官不得爲縣監乎?不允。
」後遞之。
12月20日 ○甲戌,吏曹,六品超敍可當,前參奉鄭介淸,前師傅琴應夾,社稷參奉申應榘入啓,傳曰:「此人,予皆聞其名,可合超敍。
其中介淸、應榘,則予實愛慕,恨不得與之講論也。
」 12月21日 ○乙亥,司諫院啓曰:「忠淸水使李淮壽,屍居轅門,防備日就虛踈,請罷。
禮賓主簿洪汝河淫縱,罷職不敍。
司僕主簿柳崇仁,目不知書,請遞。
」答曰:「依啓。
」 12月22日 ○丙子,辰時至巳時,四方有霧氣。
○左議政鄭惟吉來啓曰:「臣今者,國王使臣橘康廣押宴,則別無他言,但前日書契中,所陳通信之事,更爲申請。
且言前日上副官橘康連來時,鷹子各爲受賜,今亦考舊規多給,則欲爲持去雲。
」答曰:「知道。
所求之鷹,可給也。
」 ○傳于右副承旨李誠中曰:「今日北道成敗,在於亞將之得人與否,未可徒取武才。
李壽麟爲人,予雖未知,而能通兵機,禦衆應變,恐非此人所堪。
況未經北鄙,如有手生之患,而其都下悍將多聚,亦恐不能號令,僉擧議啓。
且予有一意,虞候節制諸軍,守令隻守本鎭而已,若以會寧府使邊彥琇爲虞候,其代以他人差出似當,而亦難其人。
勿論職秩高下,前後罪廢僉擧。
」備邊司回啓曰:「邊彥琇,實合其任,而會寧在六鎭最重,且與兵使同秩,其於節制,恐或有防。
依上敎,罪廢之中可合者議啓雲。
」〈徐得運差去〉。
12月23日 ○丁醜,四方有霧氣。
12月24日 ○戊寅,月暈。
12月25日 ○己卯,有都目政。
〈吏曹判書李山海,參判權克禮,參議丁允福,吏曹欲用越祿人。
上曰:「越祿者除授,苟且未穩。
」〉以樸崇元爲左承旨,金宇顒爲安東府使,卞國幹爲忠淸道水使,鄭介淸爲谷城,琴應夾爲河陽,申應榘爲稷山,三人以學行俱備薦之,有招敍之命。
○刑曹啓曰:「張泰運打殺尹氏婢守伊,若有疑端,則其時亦必推閱可問之人。
而泰運則奪取琵琶,守伊則往護秋成,鬪黠之際,蹴踏緻死。
泰運之母親,到檢屍之所,哭踴隕絶,人不忍見。
未叱終自作被告之人,冀代厥主之死。
尹氏以當初告狀之人,亦發惻隱之念,至呈和解之狀,推官之心,旣知末叱終之可嘉,而不念忠奴之枉死,隻幸泰運之可免,而反昧正犯之抵罪。
終至於問事踈漏,獄體顚倒,前後推官,俱有所失。
伏承上敎,更難容議。
第念泰運罪犯,雖無事幹推覈,而末叱終情義,證在道路耳目。
推案內大槪事狀,聖鑑亦已洞照,雖失不經,有關勸忠。
反覆商量,分揀似當。
敢此申稟。
」傳曰:「如是爲之乎?何如?」 ○校正廳啓曰:「四書三經,畢校正已久。
四書今始入啓。
《大學》已經禦覽,而更察則方言涉於支離,反傷於文義,今敢更定雲雲。
」傳曰:「知道。
」 12月26日 ○庚辰,北兵使李鎰馳啓,大槪鹿屯島陷沒事。
傳曰:「觀此狀辭,極爲慘酷痛憤。
」其書狀雲:「軍官金夢虎手本內:『去九月二十四日,鹿屯島接戰時,力戰被殺人新及第吳亨、林景藩等十一人。
』臣設壇緻祭,沐浴香水看審,則吳亨面上橫斬,頭項左邊橫截,背中逢箭。
林景藩左腋中箭,面上逢箭。
伏見鹿屯之敗,將士軍民,一皆風靡而束手,就縳者幾人,獨此吳亨等十一人,俱以勇銳之士,身嬰賊鋒,抵死抗戰。
或身逢數箭,面被刀劍,甚至喪首攫目,終不屈膝。
膏血強場,暴骨沙礫。
其爲奮忠死戰之義,澟澟可想。
恤典施行。
」 ○司諫院啓曰:「郭山郡守韓希吉,性本泛濫,專事肥己,至於詞訟之間,顯有麤鄙之事。
請命罷職。
張泰運踢殺尹氏家婢,已發於元告之狀,而末叱終之名,初不及焉。
則爲推官者,非不知正犯之所在,而一從泰運謀免之計,徒諉其奴自誣之供,事幹可問之人,亦不窮詰,直加刑訊於無罪之末叱終,有若正犯者然。
非但大失按獄之體,使爲主緻忠之奴,幾至於枉死,而反護殺人極罪之人,求爲幸免之地。
其出入人罪,以啓他日無窮之弊極矣。
請末叱終刑推時堂上、色郞廳,竝命罷職。
」答曰:「依啓。
堂上已爲推考矣。
」 ○政院啓曰:「頃因末叱終獄事,前後傳敎,更無餘蘊,今承下問,臣等不敢措辭於其間。
但當初被告之泰運,已斃於杖下,今不可以獄事之未備追究而成之也。
政使獄成,人心之義,其所爲者久矣。
他日奏讞,自上應有議處之事。
如或遽隕於未取服之前,則是以一人之死,而竝與初不被告者而償命也。
臣等之意,重治其時司臬之臣,而特赦末叱終,則於法於義,恐或竝無所損。
」傳曰:「知道。
末叱終放送。
」 12月27日 ○辛巳,司憲府啓曰:「長興府使李壽麟,前爲江界,泛濫貪鄙,請罷。
」答曰:「依啓。
」 ○司諫院連啓,前啓末叱終刑推時堂上請罷事,答曰:「不允。
」 12月28日 ○壬午,備邊司秘密啓曰:「前因本道兵使啓聞,以本府圖捕賊胡時,若已漏洩事機,則中路捉囚,若無漏洩之事,魁賊如有可緻之路,竝命許還,以圖後事之意回啓,已爲下諭,兵使必參酌爲之。
但中路捉囚,果爲未安,今當回諭以:『若無漏洩之事,則依前公事,竝令許還,若已漏洩,則雖不得不爲捕捉,而亦勿中路捉囚。
依啓聞,將出口子之際,拿緻軍門,將邊上所聞,窮問得失,取服定罪,使服罪,知其不出於誑執之計。
』則似合事宜。
兵使處,竝爲下諭,何如?」傳曰:「兵謀韜略,機變異常,非予淺智所能及,然求之以本然之權度,則亦庶乎!有可言者矣。
今此兩箇胡雛縛執之事,初出於邊將之詭計,非朝廷所知也。
朝廷任其所爲,罔敢知于玆,則雖或中路捕誅,猶之可矣。
今乃相與往復,無不指授,而乃曰:『將出口子之際,拿緻定罪,使服罪者,知其不出於誑執之計。
』是何言也?古人所謂:『唯兵貴詐。
』雲者,蓋於用兵之際,臨機運籌,愚士卒耳目,使敵人莫惻吾之端倪也,豈謂是哉!渠雖禽獸,奉琛來朝,王者當待以至誠。
豈可與群臣,陰謀捕誅?爲此可羞之計,予實恥之。
正使兩胡,其生其死,足以繫北鄙之存亡,尙不可如是,況迷胡庸醜,不足以汗我將士之劍者乎?大抵朝廷,慷慨討賊,期必雪恥,平定北鄙,奠安生民,建立勳策,垂名竹帛。
以此爲心,則此兩胡,待以客禮可也,尊以高官,亦可也。
不然而一向退靡姑息,如今日之爲,則予恐胡兒之跛躄者,亦足以爭攘其袖矣。
二胡可誅,漠北其無二胡者乎?不但此也。
彼兩胡之來犯鹿屯,實無可據之驗,是不過塞上無根之言耳。
萬一不然,其爲冤痛,寧有紀極?得二胡之首,而失千萬胡之心,曲直輕重,所關非細。
政院在樞要之地,密贊嘉猷,深有所望。
欲聞的確之論,議啓。
」政院回啓曰:「臣等五六書生耳,有何一得,可以上贊聖明?至於至請密諭之事,則固以爲未穩。
今承下敎,正大光明,三代以上聖王之訓也。
臣等不敢更贅。
請以下敎之辭,言于備邊司,更爲商量議啓,何如?」傳曰:「依啓。
」 ○司諫院連啓,刑曹堂上罷職事,答曰:「不允。
」 12月29日 ○癸未,備邊司回啓曰:「當初兵使啓聞內:『三胡俱以養兵巨酋接連虧知介,亦爲來犯事,水上下諸胡土兵邊將等,如出一口雲。
』則其人似非庸醜之類,其事似非無根之言。
而又曰『夫靑阿下來時,中路捉囚計料雲』,則恐或彼此事勢,又有難處之虞。
因筵中啓辭及方伯稟聞,再請密諭。
伏承上敎,實出於光明正大,而輕重得失,較然無疑,臣等何敢更有他議?竝令許還,勿爲捉囚事,監兵使處,一樣下諭何如?」傳曰:「依啓。
」 ○司諫院啓曰:「張泰運獄體顚倒,推官出入人罪之狀,臣等累日論列,自上亦已洞照,而尙閟兪音。
豈不以其人,嘗已在宰臣之列,不欲以微過,遽加譴罰也哉?第推刑入於死,罪之極者。
而圖爲可免之地,遷就於初不被告之人,幾使緻忠之奴,枉殺於嚴訊之下。
其容奸護惡,循私玩法之罪,孰大於此?此而不治,他日之弊,有不可勝言者矣。
」答曰:「偶未及察,不可至罷?」 12月30日 ○甲申,自巳至午,日暈。
○司諫院連啓,刑曹堂上罷職事,答曰:「不允。
」
第以黠虜變詐百出,其在平時,自爲虜去,自爲刷還,陽若納款,陰受重賞。
以我國邊氓,作一生奇貨,賞之愈厚,掠之愈數。
是猶鼓瀾而拯溺,益薪而救火。
蓋其悔慢之意,根於狼子之心,其所刷還,豈肯誠順效忠而然哉?今若創開新例,加設別運,則無厭之輩,外順內逆,朝掠暮還。
見墜術中,坐受欺侮,如之何其可也?若隻以鹿屯島被虜人刷還者,定爲上京,則似無意外之奸。
而其他見虜人,均是同胞之民,獨棄而外之,甚非王政之體,反覆思之,未見其可。
予意不如不創新規之爲愈,政院之意如何? 回啓曰:「臣等伏見別運上京公事,因以爲未穩矣。
今承聖敎,不敢更贅一辭。
然事係軍機,令備邊司更爲商量,如何?」傳曰:「依啓。
」 11月22日 ○丁未,因經筵官啓辭,吏曹啓目:「使命禦史以下,職任所係,雖有輕重,而其爲使命則一也。
中朝則雖極微之官,外方以欽差待之,今以職秩之卑微,斷以非使命爲難。
惟題主、題誌加定官、量田敬差官、監牧官則不可論以使命。
京外知委何如?」傳曰:「依允。
」 11月23日 ○戊申,冬至,以權停禮受賀。
○有政。
以趙仁後爲大司諫。
11月24日 ○己酉,聖節使樸忠元一行回還時,到遼東地方,村人等持杖成群,掠奪貿易蔔三隻。
禮曹仍狀啓請令承文院,依前例移文遼東都司事,入啓,傳曰:「戒嚴行李,吾謹避之而已。
不可以下人蔔物事,輕易移咨上國,以傷事體。
」 11月25日 ○庚戌,司憲府啓曰:「刑曹正郞鄭祥,前爲守令貪鄙,請罷。
文廟祭脯,多鼠破麤惡,請色官員罷職。
」答曰:「依啓。
」 11月26日 ○辛亥,直講元士安上疏: 前以陳謝使書狀官赴京時,通事言:「前年冬至使成壽益之行,方物見失,禮部移咨,中間不傳事,序班言之。
」而臣等不爲究問言根,且不錄於聞見事件,惶恐待罪事。
啓,答曰:「具悉疏辭,勿待罪。
」 11月27日 ○壬子,司諫院啓曰:「元士安疏中所陳:『禮部不傳。
』之說,其間虛實,雖不得知,事係重大,不可不窮覈。
後行之人,如有所聞,亦當究其言根,審得虛的,而初旣矇然放過,復命之後,又不卽上聞。
請前後使、書狀、上通事及出言通事,竝爲拿鞫。
」答曰:「此情外理無之事,不可因此惹起獄事。
不允。
」 十二月 12月1日 ○朔乙卯,司憲府啓曰:「禮部咨不傳之說,旣出於高雲程,而元士安,一聞言端,矇然放過,爲使者亦無不知之理,而終始掩置。
請前後使、書狀及上通事、出言通事,竝拿鞫。
京畿水使李戩,纔出都門,偃然乘轎,請罷。
」答曰:「元士安及上通事張世琨,出言通事柳廷良,爲先推鞫。
李戩事允。
」 ○政院啓曰:「自上進禦藥餌,日候亦寒,久未接見臣僚。
若於溫和之日,略倣召對之儀,兼召知邊之臣,引見便殿,恐或裨益。
」傳曰:「啓辭甚當。
深喜政院爲國盡誠之意。
此必朝廷之意也。
予亦不見臣隣,已數月于玆,雖欲披襟談論,悄無其人,豈無鬱鬱之懷?但冬初忽得痰症,晝夜甚苦,今雖已歇。
??莊一室,耳聞風聲,心先驚怯。
不可冒寒輕出,久坐冷舍,豈好爲是哉?近當招見。
至如邊鄙一事,則今之邊事,如養成癰疽而自潰者,已無可言。
雖日三講究,禿盡毛穎,恐不能善其後也。
令有司各別措置可矣。
」 12月4日 ○戊午,司憲府啓曰:「學生尹弘烈,以衣冠子弟,無端用利斧,遍斫其妻緻死。
請令攸司,囚鞫定罪。
」答曰:「依啓。
」 12月7日 ○辛酉,夜對。
玉堂,以前日憲府論啓戶判黃廷彧時,自上批答未安,而矇然放過爲不可。
憲府專數避嫌,退待物論。
12月8日 ○壬戌,司諫院啓曰:「大司憲鄭彥智以下,竝差事。
」入啓,答曰:「此特已往,非大段事爾。
權悏一舌,使人攪亂,緻令憲府無端見遞,此必生事之類。
當今深惡而痛絶者,其生事之人乎!遞事依啓。
」 12月9日 ○癸亥,上禦思政殿,引見兵曹判書鄭彥信、副提學尹先覺、南兵使申砬。
○以上體平復,命賜內醫院都提調柳?、提調鄭琢、副提調金應南,阿多介一坐,禦醫楊禮壽、安德秀、李仁祥、金允獻、李公沂、許浚、南應命等,各鹿皮一令賜給。
12月10日 ○甲子,司諫院啓曰:「稷山縣監申沃,衰耗不謹,請罷。
富平府使尹暻,其子弘烈刃殺其妻,非一朝一夕之謀,而恬不動念,不爲之預防,請罷。
」答曰:「非一朝一夕者,何謂也?」回啓曰:「弘烈歷數其妻之罪,前月間,累造李山海家,立其門,請見者十餘日。
一日突入客坐,語及殺妻之事,山海愕然揮斥,厥後又爲投書。
人莫不知,尹暻亦必知之矣。
」答曰:「依啓。
」 12月13日 ○丁卯,戶曹判書黃廷彧五度呈辭,辭職上疏。
答曰:「可遞則豈不遞乎?宜調理出仕。
」 12月14日 ○戊辰,司憲府啓曰:「稷山縣監金益慶,素無家行,見棄於人。
頃於駕前,自訟祈恩,人莫不唾鄙。
請命罷職。
」答曰:「以文官不得爲縣監乎?不允。
」後遞之。
12月20日 ○甲戌,吏曹,六品超敍可當,前參奉鄭介淸,前師傅琴應夾,社稷參奉申應榘入啓,傳曰:「此人,予皆聞其名,可合超敍。
其中介淸、應榘,則予實愛慕,恨不得與之講論也。
」 12月21日 ○乙亥,司諫院啓曰:「忠淸水使李淮壽,屍居轅門,防備日就虛踈,請罷。
禮賓主簿洪汝河淫縱,罷職不敍。
司僕主簿柳崇仁,目不知書,請遞。
」答曰:「依啓。
」 12月22日 ○丙子,辰時至巳時,四方有霧氣。
○左議政鄭惟吉來啓曰:「臣今者,國王使臣橘康廣押宴,則別無他言,但前日書契中,所陳通信之事,更爲申請。
且言前日上副官橘康連來時,鷹子各爲受賜,今亦考舊規多給,則欲爲持去雲。
」答曰:「知道。
所求之鷹,可給也。
」 ○傳于右副承旨李誠中曰:「今日北道成敗,在於亞將之得人與否,未可徒取武才。
李壽麟爲人,予雖未知,而能通兵機,禦衆應變,恐非此人所堪。
況未經北鄙,如有手生之患,而其都下悍將多聚,亦恐不能號令,僉擧議啓。
且予有一意,虞候節制諸軍,守令隻守本鎭而已,若以會寧府使邊彥琇爲虞候,其代以他人差出似當,而亦難其人。
勿論職秩高下,前後罪廢僉擧。
」備邊司回啓曰:「邊彥琇,實合其任,而會寧在六鎭最重,且與兵使同秩,其於節制,恐或有防。
依上敎,罪廢之中可合者議啓雲。
」〈徐得運差去〉。
12月23日 ○丁醜,四方有霧氣。
12月24日 ○戊寅,月暈。
12月25日 ○己卯,有都目政。
〈吏曹判書李山海,參判權克禮,參議丁允福,吏曹欲用越祿人。
上曰:「越祿者除授,苟且未穩。
」〉以樸崇元爲左承旨,金宇顒爲安東府使,卞國幹爲忠淸道水使,鄭介淸爲谷城,琴應夾爲河陽,申應榘爲稷山,三人以學行俱備薦之,有招敍之命。
○刑曹啓曰:「張泰運打殺尹氏婢守伊,若有疑端,則其時亦必推閱可問之人。
而泰運則奪取琵琶,守伊則往護秋成,鬪黠之際,蹴踏緻死。
泰運之母親,到檢屍之所,哭踴隕絶,人不忍見。
未叱終自作被告之人,冀代厥主之死。
尹氏以當初告狀之人,亦發惻隱之念,至呈和解之狀,推官之心,旣知末叱終之可嘉,而不念忠奴之枉死,隻幸泰運之可免,而反昧正犯之抵罪。
終至於問事踈漏,獄體顚倒,前後推官,俱有所失。
伏承上敎,更難容議。
第念泰運罪犯,雖無事幹推覈,而末叱終情義,證在道路耳目。
推案內大槪事狀,聖鑑亦已洞照,雖失不經,有關勸忠。
反覆商量,分揀似當。
敢此申稟。
」傳曰:「如是爲之乎?何如?」 ○校正廳啓曰:「四書三經,畢校正已久。
四書今始入啓。
《大學》已經禦覽,而更察則方言涉於支離,反傷於文義,今敢更定雲雲。
」傳曰:「知道。
」 12月26日 ○庚辰,北兵使李鎰馳啓,大槪鹿屯島陷沒事。
傳曰:「觀此狀辭,極爲慘酷痛憤。
」其書狀雲:「軍官金夢虎手本內:『去九月二十四日,鹿屯島接戰時,力戰被殺人新及第吳亨、林景藩等十一人。
』臣設壇緻祭,沐浴香水看審,則吳亨面上橫斬,頭項左邊橫截,背中逢箭。
林景藩左腋中箭,面上逢箭。
伏見鹿屯之敗,將士軍民,一皆風靡而束手,就縳者幾人,獨此吳亨等十一人,俱以勇銳之士,身嬰賊鋒,抵死抗戰。
或身逢數箭,面被刀劍,甚至喪首攫目,終不屈膝。
膏血強場,暴骨沙礫。
其爲奮忠死戰之義,澟澟可想。
恤典施行。
」 ○司諫院啓曰:「郭山郡守韓希吉,性本泛濫,專事肥己,至於詞訟之間,顯有麤鄙之事。
請命罷職。
張泰運踢殺尹氏家婢,已發於元告之狀,而末叱終之名,初不及焉。
則爲推官者,非不知正犯之所在,而一從泰運謀免之計,徒諉其奴自誣之供,事幹可問之人,亦不窮詰,直加刑訊於無罪之末叱終,有若正犯者然。
非但大失按獄之體,使爲主緻忠之奴,幾至於枉死,而反護殺人極罪之人,求爲幸免之地。
其出入人罪,以啓他日無窮之弊極矣。
請末叱終刑推時堂上、色郞廳,竝命罷職。
」答曰:「依啓。
堂上已爲推考矣。
」 ○政院啓曰:「頃因末叱終獄事,前後傳敎,更無餘蘊,今承下問,臣等不敢措辭於其間。
但當初被告之泰運,已斃於杖下,今不可以獄事之未備追究而成之也。
政使獄成,人心之義,其所爲者久矣。
他日奏讞,自上應有議處之事。
如或遽隕於未取服之前,則是以一人之死,而竝與初不被告者而償命也。
臣等之意,重治其時司臬之臣,而特赦末叱終,則於法於義,恐或竝無所損。
」傳曰:「知道。
末叱終放送。
」 12月27日 ○辛巳,司憲府啓曰:「長興府使李壽麟,前爲江界,泛濫貪鄙,請罷。
」答曰:「依啓。
」 ○司諫院連啓,前啓末叱終刑推時堂上請罷事,答曰:「不允。
」 12月28日 ○壬午,備邊司秘密啓曰:「前因本道兵使啓聞,以本府圖捕賊胡時,若已漏洩事機,則中路捉囚,若無漏洩之事,魁賊如有可緻之路,竝命許還,以圖後事之意回啓,已爲下諭,兵使必參酌爲之。
但中路捉囚,果爲未安,今當回諭以:『若無漏洩之事,則依前公事,竝令許還,若已漏洩,則雖不得不爲捕捉,而亦勿中路捉囚。
依啓聞,將出口子之際,拿緻軍門,將邊上所聞,窮問得失,取服定罪,使服罪,知其不出於誑執之計。
』則似合事宜。
兵使處,竝爲下諭,何如?」傳曰:「兵謀韜略,機變異常,非予淺智所能及,然求之以本然之權度,則亦庶乎!有可言者矣。
今此兩箇胡雛縛執之事,初出於邊將之詭計,非朝廷所知也。
朝廷任其所爲,罔敢知于玆,則雖或中路捕誅,猶之可矣。
今乃相與往復,無不指授,而乃曰:『將出口子之際,拿緻定罪,使服罪者,知其不出於誑執之計。
』是何言也?古人所謂:『唯兵貴詐。
』雲者,蓋於用兵之際,臨機運籌,愚士卒耳目,使敵人莫惻吾之端倪也,豈謂是哉!渠雖禽獸,奉琛來朝,王者當待以至誠。
豈可與群臣,陰謀捕誅?爲此可羞之計,予實恥之。
正使兩胡,其生其死,足以繫北鄙之存亡,尙不可如是,況迷胡庸醜,不足以汗我將士之劍者乎?大抵朝廷,慷慨討賊,期必雪恥,平定北鄙,奠安生民,建立勳策,垂名竹帛。
以此爲心,則此兩胡,待以客禮可也,尊以高官,亦可也。
不然而一向退靡姑息,如今日之爲,則予恐胡兒之跛躄者,亦足以爭攘其袖矣。
二胡可誅,漠北其無二胡者乎?不但此也。
彼兩胡之來犯鹿屯,實無可據之驗,是不過塞上無根之言耳。
萬一不然,其爲冤痛,寧有紀極?得二胡之首,而失千萬胡之心,曲直輕重,所關非細。
政院在樞要之地,密贊嘉猷,深有所望。
欲聞的確之論,議啓。
」政院回啓曰:「臣等五六書生耳,有何一得,可以上贊聖明?至於至請密諭之事,則固以爲未穩。
今承下敎,正大光明,三代以上聖王之訓也。
臣等不敢更贅。
請以下敎之辭,言于備邊司,更爲商量議啓,何如?」傳曰:「依啓。
」 ○司諫院連啓,刑曹堂上罷職事,答曰:「不允。
」 12月29日 ○癸未,備邊司回啓曰:「當初兵使啓聞內:『三胡俱以養兵巨酋接連虧知介,亦爲來犯事,水上下諸胡土兵邊將等,如出一口雲。
』則其人似非庸醜之類,其事似非無根之言。
而又曰『夫靑阿下來時,中路捉囚計料雲』,則恐或彼此事勢,又有難處之虞。
因筵中啓辭及方伯稟聞,再請密諭。
伏承上敎,實出於光明正大,而輕重得失,較然無疑,臣等何敢更有他議?竝令許還,勿爲捉囚事,監兵使處,一樣下諭何如?」傳曰:「依啓。
」 ○司諫院啓曰:「張泰運獄體顚倒,推官出入人罪之狀,臣等累日論列,自上亦已洞照,而尙閟兪音。
豈不以其人,嘗已在宰臣之列,不欲以微過,遽加譴罰也哉?第推刑入於死,罪之極者。
而圖爲可免之地,遷就於初不被告之人,幾使緻忠之奴,枉殺於嚴訊之下。
其容奸護惡,循私玩法之罪,孰大於此?此而不治,他日之弊,有不可勝言者矣。
」答曰:「偶未及察,不可至罷?」 12月30日 ○甲申,自巳至午,日暈。
○司諫院連啓,刑曹堂上罷職事,答曰:「不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