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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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四代後授都正,安嬪奉祀永陽君夫人身故後,移于大院君廟」河原君奉祀事傳敎。

    從領相之議也。

    左相洪暹,以河原君之妻父,不爲獻議。

     ○兩司論啓:「永陽君旣爲繼後,則非無子之比,不可無端移安嬪之祀河原,以毀禮法,請勿移。

    」不允。

     ○玉堂上箚曰: 禮,爲人後者爲之子,永陽旣是安嬪家嗣,而取興寧爲後,是嫡孫也,而可奪其宗乎?借曰永陽繼後,捨近取遠,非禮之正,而旣不能正之於始,則爲其父母所子者,其可以不子乎?議者多以國典爲諉,臣等謹按《大典》,隻言立同宗支子爲後,而不論族屬之親踈,法制本意,昭然可見。

    而爲注解者,執文迷指,誤爲之說,必以弟之子爲後,然後可奉祖以上之祀雲者,初非《大典》本文所載,而違背禮經,繆戾殊甚,非先王本意,不宜遵行。

    「 上不聽。

     5月27日 ○甲寅,恭嬪金氏卒。

    以歸厚棺槨不好,命給長生殿預差棺槨。

     ○兩司論啓:「長生殿所在,雖曰預差,皆係榟宮,降用下喪,揆之禮制未安。

    雖有自前命用之時,實涉僭擬,請寢題給之命。

    」不允。

     ○平安監司書狀:『龍崗縣令閔純,臥病六七日,證勢不順,事知醫員,急速下送事。

    』 ○初沈義謙以外戚用事,一時名疏皆附之。

    金孝元爲銓郞,始斥之。

    其出入時輩惡之,朋類漸分,始爲東西之說。

    李珥言於大臣,請兩出之,以杜厲階。

    於是孝元爲三陟府使,義謙亦爲監司,而用事之輩,引進私黨,排擯正士,自是朝廷多故矣。

    時李珥退居海州,金宇顒亦引疾還鄕裡。

     ○復以大司諫召李珥,珥上疏辭職。

    且言:「殿下,若欲知臣可用與否,則當問以時事,其言不可用,則願勿更召。

    」上答曰:「觀爾疏辭,諫長久闕,故玆遞本職。

    且爾如有所懷,可實封以聞。

    」珥乃上疏,極陳時弊。

    且陳救時之榮,過萬餘言。

    言甚剴切。

    上答以省觀疏辭,深嘉忠讜。

     六月 6月23日 ○己卯,恭懿殿未寧,設藥廳。

     6月26日 ○壬午,以恭懿殿病勢彌留,赦時推流以下,分遣重臣,祈禱宗廟、社稷、諸名山大川。

     ○傳曰:「尹百源,近道移配事,恭懿殿下敎,急速捧承傳,禁府移配扞城郡。

    」 ○傳曰:「恭懿殿欲還給尹任、瑠、柳瓘、柳仁淑職牒,招大臣議啓。

    」大臣回啓曰:「乙巳人等,伸雪幾盡,還給職牒,上敎允當。

    」答曰:「此事在先朝,極爲非輕,更熟議以啓。

    」回啓曰:「臣等亦知其重難,但旣以爲冤枉,則職牒之給?恐非得已。

    」答曰:「此事予何敢知?處之極難,然其間恐有輕重也。

    」回啓:「分輕重爲難,請上裁。

    」傳曰:「柳瓘、柳仁淑還給職牒。

    」 ○司憲府上箚,請亟罷僞勳,以雪恭懿殿見誣之痛事,入啓,答曰:「遑遑之時,不須煩箚。

    予之欲爲上殿,豈偶然哉?」 ○諫院玉堂亦上箚,請罷僞勳,皆不允。

     秋七月 7月7日 ○壬辰,全羅監司書狀:『前掌令李恒身死事。

    』傳曰:「別緻賻,考啓。

    」 7月18日 ○癸卯,兩司啓請尹任、瑠削逆名、罷僞勳事。

    啓不允。

    弘文館亦上箚。

     八月 8月15日 ○庚午,三公率堂上以上,啓請削勳,雪任、瑠之冤。

    不允。

    藝文館、弘文館上箚,舍人率六曹郞官,上疏論之。

    不允。

     ○司諫院啓:「慶會樓下薄石,自祖宗朝不設,而今始造排,殊非崇儉德之意,請命寢之。

    」答曰:「不允。

    」後停之。

     十一月 11月28日 ○庚辰,大臣命招。

    傳曰:「恭懿危急,諸事措備。

    」又傳曰:「上殿證候彌留數月,日至惟幾,予心罔極。

    己巳之事,本非予所知,先朝同盟大事,故不敢下手,而今事勢至此,復爵削勳之事,已告上殿,卿等知之。

    但予出於不得已也。

    後世其無以予爲口實?」 ○恭懿殿以諺書,傳于大臣曰:「大殿朝廷,卒哭後,烏紗帽、黑角帶,昇遐後,醫員、醫女勿推。

    」 ○備忘記傳于大臣曰: 予偶見朝報,則如古史印出,極爲駭愕。

    當初誰爲主張而創之?何以不啓擅作? 回啓曰:「去八月間本府合坐時,有人連名呈狀,欲印出朝報。

    臣等以爲:『此非本府主張之事,汝等任意爲之。

    』不覺此事,果有妨於事體,不卽禁止。

    」答曰:「奇別,但見之於一時而已。

    乃敢印行,極爲駭愕。

    究問治罪,可也。

    自今以後,朝中如此喜事作俑之習,卿等深惡痛絶,使時世淳力庬。

    」 ○政院啓曰:「削勳復爵,告宗廟社稷,曉諭中外,令大提學製進何如?」傳曰:「議大臣,稟定爲之。

    」大臣啓曰蕩滌改正,事體重大。

    宜以先王悔悟,國人顒望,上殿鬱憫,不可不改之意,令大提學製進。

    「傳曰:」知道。

    「傳曰:」大小書冊印出時,皆啓達取稟施行。

    如或擅自印出,則痛治。

    朝報印出刊字,竝沒入。

    印出人等,下義禁府推鞫。

    「 ○兩司以朝報印出人等,連名呈狀: 臣等以爲無妨,不爲禁止,請遞事。

     答曰:「勿辭。

    」 ○司憲府啓:「朝報印出之人,別無情犯。

    不過取利謀生而已。

    中國印出通報,行之無禁。

    我國士大夫,間亦或以爲無妨,非自擅作俑之事也。

    命下王獄,極爲過重,請還收成命。

    」答曰:「此我國所未有之變,士大夫間以爲無妨者,誰也?爾敢爲救之耶?決不可不治。

    其勿更言。

    」捉囚三十餘人,累次受刑後論決,徙配有差。

    「 11月29日 ○辛巳,傳于大臣曰:「上殿危重,祈禱則已爲之矣。

    再爲祈禱如何?予心罔極,故諭之。

    」回啓曰「上敎允當。

    」傳曰:「再次祈禱,諸事預備。

    」 ○備忘記曰: 削勳大事也。

    今不可不詳審而處之,見此製進之文,則用入吏讀,如常時傳旨,無乃事體不重乎?予意,則先以今日復爵削勳,傳旨捧承,傳于政院,次述敎書,備陳俱錄踏寶,曉諭中外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