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
關燈
小
中
大
人,四代後授都正,安嬪奉祀永陽君夫人身故後,移于大院君廟」河原君奉祀事傳敎。
從領相之議也。
左相洪暹,以河原君之妻父,不爲獻議。
○兩司論啓:「永陽君旣爲繼後,則非無子之比,不可無端移安嬪之祀河原,以毀禮法,請勿移。
」不允。
○玉堂上箚曰: 禮,爲人後者爲之子,永陽旣是安嬪家嗣,而取興寧爲後,是嫡孫也,而可奪其宗乎?借曰永陽繼後,捨近取遠,非禮之正,而旣不能正之於始,則爲其父母所子者,其可以不子乎?議者多以國典爲諉,臣等謹按《大典》,隻言立同宗支子爲後,而不論族屬之親踈,法制本意,昭然可見。
而爲注解者,執文迷指,誤爲之說,必以弟之子爲後,然後可奉祖以上之祀雲者,初非《大典》本文所載,而違背禮經,繆戾殊甚,非先王本意,不宜遵行。
「 上不聽。
5月27日 ○甲寅,恭嬪金氏卒。
以歸厚棺槨不好,命給長生殿預差棺槨。
○兩司論啓:「長生殿所在,雖曰預差,皆係榟宮,降用下喪,揆之禮制未安。
雖有自前命用之時,實涉僭擬,請寢題給之命。
」不允。
○平安監司書狀:『龍崗縣令閔純,臥病六七日,證勢不順,事知醫員,急速下送事。
』 ○初沈義謙以外戚用事,一時名疏皆附之。
金孝元爲銓郞,始斥之。
其出入時輩惡之,朋類漸分,始爲東西之說。
李珥言於大臣,請兩出之,以杜厲階。
於是孝元爲三陟府使,義謙亦爲監司,而用事之輩,引進私黨,排擯正士,自是朝廷多故矣。
時李珥退居海州,金宇顒亦引疾還鄕裡。
○復以大司諫召李珥,珥上疏辭職。
且言:「殿下,若欲知臣可用與否,則當問以時事,其言不可用,則願勿更召。
」上答曰:「觀爾疏辭,諫長久闕,故玆遞本職。
且爾如有所懷,可實封以聞。
」珥乃上疏,極陳時弊。
且陳救時之榮,過萬餘言。
言甚剴切。
上答以省觀疏辭,深嘉忠讜。
六月 6月23日 ○己卯,恭懿殿未寧,設藥廳。
6月26日 ○壬午,以恭懿殿病勢彌留,赦時推流以下,分遣重臣,祈禱宗廟、社稷、諸名山大川。
○傳曰:「尹百源,近道移配事,恭懿殿下敎,急速捧承傳,禁府移配扞城郡。
」 ○傳曰:「恭懿殿欲還給尹任、瑠、柳瓘、柳仁淑職牒,招大臣議啓。
」大臣回啓曰:「乙巳人等,伸雪幾盡,還給職牒,上敎允當。
」答曰:「此事在先朝,極爲非輕,更熟議以啓。
」回啓曰:「臣等亦知其重難,但旣以爲冤枉,則職牒之給?恐非得已。
」答曰:「此事予何敢知?處之極難,然其間恐有輕重也。
」回啓:「分輕重爲難,請上裁。
」傳曰:「柳瓘、柳仁淑還給職牒。
」 ○司憲府上箚,請亟罷僞勳,以雪恭懿殿見誣之痛事,入啓,答曰:「遑遑之時,不須煩箚。
予之欲爲上殿,豈偶然哉?」 ○諫院玉堂亦上箚,請罷僞勳,皆不允。
秋七月 7月7日 ○壬辰,全羅監司書狀:『前掌令李恒身死事。
』傳曰:「別緻賻,考啓。
」 7月18日 ○癸卯,兩司啓請尹任、瑠削逆名、罷僞勳事。
啓不允。
弘文館亦上箚。
八月 8月15日 ○庚午,三公率堂上以上,啓請削勳,雪任、瑠之冤。
不允。
藝文館、弘文館上箚,舍人率六曹郞官,上疏論之。
不允。
○司諫院啓:「慶會樓下薄石,自祖宗朝不設,而今始造排,殊非崇儉德之意,請命寢之。
」答曰:「不允。
」後停之。
十一月 11月28日 ○庚辰,大臣命招。
傳曰:「恭懿危急,諸事措備。
」又傳曰:「上殿證候彌留數月,日至惟幾,予心罔極。
己巳之事,本非予所知,先朝同盟大事,故不敢下手,而今事勢至此,復爵削勳之事,已告上殿,卿等知之。
但予出於不得已也。
後世其無以予爲口實?」 ○恭懿殿以諺書,傳于大臣曰:「大殿朝廷,卒哭後,烏紗帽、黑角帶,昇遐後,醫員、醫女勿推。
」 ○備忘記傳于大臣曰: 予偶見朝報,則如古史印出,極爲駭愕。
當初誰爲主張而創之?何以不啓擅作? 回啓曰:「去八月間本府合坐時,有人連名呈狀,欲印出朝報。
臣等以爲:『此非本府主張之事,汝等任意爲之。
』不覺此事,果有妨於事體,不卽禁止。
」答曰:「奇別,但見之於一時而已。
乃敢印行,極爲駭愕。
究問治罪,可也。
自今以後,朝中如此喜事作俑之習,卿等深惡痛絶,使時世淳力庬。
」 ○政院啓曰:「削勳復爵,告宗廟社稷,曉諭中外,令大提學製進何如?」傳曰:「議大臣,稟定爲之。
」大臣啓曰蕩滌改正,事體重大。
宜以先王悔悟,國人顒望,上殿鬱憫,不可不改之意,令大提學製進。
「傳曰:」知道。
「傳曰:」大小書冊印出時,皆啓達取稟施行。
如或擅自印出,則痛治。
朝報印出刊字,竝沒入。
印出人等,下義禁府推鞫。
「 ○兩司以朝報印出人等,連名呈狀: 臣等以爲無妨,不爲禁止,請遞事。
答曰:「勿辭。
」 ○司憲府啓:「朝報印出之人,別無情犯。
不過取利謀生而已。
中國印出通報,行之無禁。
我國士大夫,間亦或以爲無妨,非自擅作俑之事也。
命下王獄,極爲過重,請還收成命。
」答曰:「此我國所未有之變,士大夫間以爲無妨者,誰也?爾敢爲救之耶?決不可不治。
其勿更言。
」捉囚三十餘人,累次受刑後論決,徙配有差。
「 11月29日 ○辛巳,傳于大臣曰:「上殿危重,祈禱則已爲之矣。
再爲祈禱如何?予心罔極,故諭之。
」回啓曰「上敎允當。
」傳曰:「再次祈禱,諸事預備。
」 ○備忘記曰: 削勳大事也。
今不可不詳審而處之,見此製進之文,則用入吏讀,如常時傳旨,無乃事體不重乎?予意,則先以今日復爵削勳,傳旨捧承,傳于政院,次述敎書,備陳俱錄踏寶,曉諭中外何
從領相之議也。
左相洪暹,以河原君之妻父,不爲獻議。
○兩司論啓:「永陽君旣爲繼後,則非無子之比,不可無端移安嬪之祀河原,以毀禮法,請勿移。
」不允。
○玉堂上箚曰: 禮,爲人後者爲之子,永陽旣是安嬪家嗣,而取興寧爲後,是嫡孫也,而可奪其宗乎?借曰永陽繼後,捨近取遠,非禮之正,而旣不能正之於始,則爲其父母所子者,其可以不子乎?議者多以國典爲諉,臣等謹按《大典》,隻言立同宗支子爲後,而不論族屬之親踈,法制本意,昭然可見。
而爲注解者,執文迷指,誤爲之說,必以弟之子爲後,然後可奉祖以上之祀雲者,初非《大典》本文所載,而違背禮經,繆戾殊甚,非先王本意,不宜遵行。
「 上不聽。
5月27日 ○甲寅,恭嬪金氏卒。
以歸厚棺槨不好,命給長生殿預差棺槨。
○兩司論啓:「長生殿所在,雖曰預差,皆係榟宮,降用下喪,揆之禮制未安。
雖有自前命用之時,實涉僭擬,請寢題給之命。
」不允。
○平安監司書狀:『龍崗縣令閔純,臥病六七日,證勢不順,事知醫員,急速下送事。
』 ○初沈義謙以外戚用事,一時名疏皆附之。
金孝元爲銓郞,始斥之。
其出入時輩惡之,朋類漸分,始爲東西之說。
李珥言於大臣,請兩出之,以杜厲階。
於是孝元爲三陟府使,義謙亦爲監司,而用事之輩,引進私黨,排擯正士,自是朝廷多故矣。
時李珥退居海州,金宇顒亦引疾還鄕裡。
○復以大司諫召李珥,珥上疏辭職。
且言:「殿下,若欲知臣可用與否,則當問以時事,其言不可用,則願勿更召。
」上答曰:「觀爾疏辭,諫長久闕,故玆遞本職。
且爾如有所懷,可實封以聞。
」珥乃上疏,極陳時弊。
且陳救時之榮,過萬餘言。
言甚剴切。
上答以省觀疏辭,深嘉忠讜。
六月 6月23日 ○己卯,恭懿殿未寧,設藥廳。
6月26日 ○壬午,以恭懿殿病勢彌留,赦時推流以下,分遣重臣,祈禱宗廟、社稷、諸名山大川。
○傳曰:「尹百源,近道移配事,恭懿殿下敎,急速捧承傳,禁府移配扞城郡。
」 ○傳曰:「恭懿殿欲還給尹任、瑠、柳瓘、柳仁淑職牒,招大臣議啓。
」大臣回啓曰:「乙巳人等,伸雪幾盡,還給職牒,上敎允當。
」答曰:「此事在先朝,極爲非輕,更熟議以啓。
」回啓曰:「臣等亦知其重難,但旣以爲冤枉,則職牒之給?恐非得已。
」答曰:「此事予何敢知?處之極難,然其間恐有輕重也。
」回啓:「分輕重爲難,請上裁。
」傳曰:「柳瓘、柳仁淑還給職牒。
」 ○司憲府上箚,請亟罷僞勳,以雪恭懿殿見誣之痛事,入啓,答曰:「遑遑之時,不須煩箚。
予之欲爲上殿,豈偶然哉?」 ○諫院玉堂亦上箚,請罷僞勳,皆不允。
秋七月 7月7日 ○壬辰,全羅監司書狀:『前掌令李恒身死事。
』傳曰:「別緻賻,考啓。
」 7月18日 ○癸卯,兩司啓請尹任、瑠削逆名、罷僞勳事。
啓不允。
弘文館亦上箚。
八月 8月15日 ○庚午,三公率堂上以上,啓請削勳,雪任、瑠之冤。
不允。
藝文館、弘文館上箚,舍人率六曹郞官,上疏論之。
不允。
○司諫院啓:「慶會樓下薄石,自祖宗朝不設,而今始造排,殊非崇儉德之意,請命寢之。
」答曰:「不允。
」後停之。
十一月 11月28日 ○庚辰,大臣命招。
傳曰:「恭懿危急,諸事措備。
」又傳曰:「上殿證候彌留數月,日至惟幾,予心罔極。
己巳之事,本非予所知,先朝同盟大事,故不敢下手,而今事勢至此,復爵削勳之事,已告上殿,卿等知之。
但予出於不得已也。
後世其無以予爲口實?」 ○恭懿殿以諺書,傳于大臣曰:「大殿朝廷,卒哭後,烏紗帽、黑角帶,昇遐後,醫員、醫女勿推。
」 ○備忘記傳于大臣曰: 予偶見朝報,則如古史印出,極爲駭愕。
當初誰爲主張而創之?何以不啓擅作? 回啓曰:「去八月間本府合坐時,有人連名呈狀,欲印出朝報。
臣等以爲:『此非本府主張之事,汝等任意爲之。
』不覺此事,果有妨於事體,不卽禁止。
」答曰:「奇別,但見之於一時而已。
乃敢印行,極爲駭愕。
究問治罪,可也。
自今以後,朝中如此喜事作俑之習,卿等深惡痛絶,使時世淳力庬。
」 ○政院啓曰:「削勳復爵,告宗廟社稷,曉諭中外,令大提學製進何如?」傳曰:「議大臣,稟定爲之。
」大臣啓曰蕩滌改正,事體重大。
宜以先王悔悟,國人顒望,上殿鬱憫,不可不改之意,令大提學製進。
「傳曰:」知道。
「傳曰:」大小書冊印出時,皆啓達取稟施行。
如或擅自印出,則痛治。
朝報印出刊字,竝沒入。
印出人等,下義禁府推鞫。
「 ○兩司以朝報印出人等,連名呈狀: 臣等以爲無妨,不爲禁止,請遞事。
答曰:「勿辭。
」 ○司憲府啓:「朝報印出之人,別無情犯。
不過取利謀生而已。
中國印出通報,行之無禁。
我國士大夫,間亦或以爲無妨,非自擅作俑之事也。
命下王獄,極爲過重,請還收成命。
」答曰:「此我國所未有之變,士大夫間以爲無妨者,誰也?爾敢爲救之耶?決不可不治。
其勿更言。
」捉囚三十餘人,累次受刑後論決,徙配有差。
「 11月29日 ○辛巳,傳于大臣曰:「上殿危重,祈禱則已爲之矣。
再爲祈禱如何?予心罔極,故諭之。
」回啓曰「上敎允當。
」傳曰:「再次祈禱,諸事預備。
」 ○備忘記曰: 削勳大事也。
今不可不詳審而處之,見此製進之文,則用入吏讀,如常時傳旨,無乃事體不重乎?予意,則先以今日復爵削勳,傳旨捧承,傳于政院,次述敎書,備陳俱錄踏寶,曉諭中外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