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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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可道也,言之長也,直欲籲天而無從也。

    追思至今,寒粟遍體。

    安能暫忘於食息之頃乎?』有若渠則曾不犯如此之罪者然,誠爲可惡。

    況渫之爲名,著於朝臣中,亦不無其人,而經上年尹景祐誣陷獄事之後,未聞有請改之人,而今鄭渫,獨請改之。

    當時逆賊同名者,則例爲改名,以奸人誣陷之故,而輒改其名,寧有是理?此其計,不過欲掩其前日誣陷無辜兇慘之名,而改之也。

    其犯罪改名判然。

    請不許鄭渫之請改。

    」答曰:「允。

    」 6月2日 ○丁亥,上禦別殿,領事柳永慶、同知事沈喜壽、特進官宋言愼、盧稷、參贊官李慶涵、侍講官柳夢寅、記事官任袞、司經閔官基、持平李幼淵、正言申慄、記事官丁好寬、裵龍吉入侍講《周易》。

    上曰:「元主天下八十年,恐或染於胡俗。

    學士親承天子之命而來,貪黷無厭。

    予以爲,還必有物論,而官位如前雲,公論掃地。

    」稷曰:「如許國、魏時亮者,難得。

    」上曰:「許、魏,高於人,今豈可得?」稷曰:「副使,不至太甚。

    」喜壽曰:「贈賂之物,崔不受,答曰:『顧已受。

    』崔亦笑之。

    如下人所掠奪驛馬,副使到江,皆奪而還給之。

    」稷曰:「臣,搶攘之日,長在邢介幕下,豈如顧所爲之甚乎?曾見中原文字曰:『天使使朝鮮,行李甚淸雲雲。

    』」喜壽曰:「所率六百名,豈皆家丁?」上曰:「卿勞甚大。

    卿爲館伴,故天使弗怒。

    此皆卿之力。

    」稷曰:「帶盲無義。

    」上曰:「盲亦遊觀漢江,欲見何景而然耶?」喜壽曰:「盲極侮天使,而天使每往其室。

    必是所爲不廉,故畏盲而然也。

    以童沖之無狀,謂國人曰:『天使多銀,此還,必無物論。

    』」稷曰:「路遇張謙,接之甚厚,而謙亦言天使之無狀。

    」永慶曰:「早晩當有物論。

    」稷曰:「中原人皆言顧辱命之事。

    國人諱之,則中原人曰:『汝等之諱,在義當然,而渠之情狀,中原皆知之。

    』雲。

    其所受賄賂,皆賣於本國而去。

    其黶然之狀,可知。

    」喜壽曰:「家丁顧三曰:『渠有子弟,而筆墨亦皆賣之。

    嘗給銀顧三,令買纓子,旣得纓子,則還奪其銀』雲。

    」上曰:「聞中原人,不用纓子矣。

    」喜壽曰:「用爲念珠雲。

    」言愼曰:「行賂於宮女雲。

    」喜壽曰:「顧不信顧三,自結裹行裝矣。

    聞遊漢江日,持筆硯,臣以爲,必有長篇大作,而渠急於治行,悤悤而還。

    」稷曰:「一路亦專廢遊觀。

    」上曰:「天使能文章乎?」喜壽曰:「雖不多作,必能手也。

    不可以其人,而廢其所長。

    」上曰:「副使文字何如?」喜壽曰:「不及上使遠甚。

    渠雖無狀,庸奴副使?」稷曰:「顧雲不須賂副使。

    其無忌憚,甚矣。

    」 ○諫院啓曰:「全城君李準,請命罷職。

    王府衙門,體面至重,賤隷私鬪,非所與知,而全城君李準,以家奴事,至成公文,送于刑曹,囚禁相鬪之人。

    其不顧事體,阿意行私之罪,不可不懲。

    公文成送郞廳,請命罷職。

    」 6月3日 ○戊子,諫院啓曰:「全城君李準,緘答之際,修飭辭說,眩亂聖鑑,以冀幸免。

    此果小過,而抑以爲偶然不覺察之事乎?臣等之隻請罷職,亦從末減。

    請亟命罷職。

    」答曰:「已爲推考,罰已行矣。

    何必罷職乎?不允。

    」 ○憲府啓曰:「殿中之職,糾察各司,爲任最重,而監察閔恂,人物麤雜,爲人所賤,且無履歷,不合本職。

    請命遞差。

    尙瑞院直長權瀁,爲人詖險,行己粗妄,不合衣冠之列。

    請命罷職全城君李準,上誣聖明,下蔑公議。

    前後罪狀,不一而足。

    此豈偶然不察之失?尋常推治,不足以懲其罪。

    請命罷職。

    伏見戶曹分定林木公事,兩翁主、兩駙馬等家修理及嘉禮廳應用之數,大小多至千五百餘條。

    其斫伐流下之際,必將大用民力。

    目今民力盡竭,加以農事方殷,不但奪時爲可愍,雖使峻督,今年水漲之前,勢難流下,決未及修理之用,而徒傷困竭之民。

    自上亦爲此慮,令該曹,或減貢物而換定,或於京山,量數斫取用之。

    其特軫如傷,不欲勞民之意至矣。

    設或京山材料,不足於用,而修理之處,亦有緊歇,姑將見在之數,就於緊急處,先爲補葺,則修理之擧,得不廢,而殘民之力,亦少紓。

    請材木分定公事,勿爲擧行。

    」答曰:「李準,事不允。

    餘依啓。

    」 6月4日 ○己醜,諫院連啓李準罷職事,答曰:「李準,勳舊宰臣。

    以一時誤爲之事,至於罷職,則恐反有所損,今可置之。

    不允。

    」 ○備邊司啓。

    「老土旣被焚蕩,不自悛悔,會寧藩胡,累次攻?,極爲痛憤。

    今據監司韓孝純條陳各項事意,反覆商議,則老土爲賊,桀驁已甚,似難以口舌開諭,而使之革面,至於調發兵馬,欲示國威,則此賊移居樸加遷,距我境甚遠,兵馬必穿過諸部落,始到其巢穴,其勢不易,決難輕擧。

    使土兵,爲之間諜,誘緻行計,雖曰一力士之事,老土有九子,皆有勇力。

    諸部之畏憚,以其有此子也。

    設使就計,不能盡除其子,必有後患,此亦恐難輕施。

    若其開市一事,則議者皆以爲:『老土旣與會寧藩胡結怨,雖欲納款於本府,恐被其禍,不得往來。

    』此所以到茂山緻款,欲爲歸順。

    其言雖不可取信,以其勢言之,恐或出於眞情也。

    若於茂山堡,許其開市,虛水羅諸部之胡,聞風輻輳,任意買賣,老土父子,亦必出來納款。

    此後當以利害,反覆開諭,期於革化其心,則當初從賊之輩,我可以盡撫以有之,會寧藩胡,亦當安集,而藩籬自固矣。

    或者以爲:『茂山開市,則樸加遷深處之胡,無不識路,一朝有意外之患,則諸部從風而起,決難防禦雲。

    』此則不然。

    車踰嶺外列居胡人,無不知我國山谿險易,一人嚮導,足以作賊。

    豈必開市,然後始識其路?以已事之驗言之,壬辰以後,三水、甲山地方,零賊竊發無常,往在甲午年間,崔湖爲南道兵使,茄乙波知堡,許令開市,至今十年之間,絶無作賊之患。

    南道人皆言,此實崔湖開市之功。

    以此觀之,茂山開市,有益而無害明矣。

    以土兵言之,六鎭人,狗皮一領,換鹽七八鬥。

    與藩胡買鹽,則鹽一鬥,直粟八九鬥。

    本堡開市,則非但土兵有生利,至於遠處入作之類,皆湊集於本堡,以爲資活之計。

    城內人丁,不期足而自足,不久當作巨鎭。

    但萬戶秩卑,必陞爲僉使,以堂上有名望,可堪將領之人,差送,以重體面,然後可以鎭壓諸胡,而開市之際,有所畏憚。

    令該曹,極擇差出宜矣。

    至於設宴,則本堡與富寧館舍,狹窄,處所非便,且其宴享器具及音樂,猝備爲難,不可設行。

    但老土等諸胡,旣許關市往來,則當與會寧藩胡,解怨釋仇,雖使往參於會寧宴享,必無所辭。

    開市節次,依五鎭例,五日一次,農器、釜鼎、食鹽等物,許令買賣,其他禁物,一切嚴禁。

    係幹邊情事,大小,爲守令、邊將者,所當登時馳報,以候監、兵使處置,而富寧府使金汝嵂,到任之初,老土往見,右子壻等,到茂山乞款,而汝嵂掩置不報,極爲未便。

    令監司推考何如?」傳曰:「允。

    」 6月5日 ○庚寅,私奴石乙屎,詛殺其主判書尹自新。

    命委官尹承勳,鞫之。

     ○義禁府啓曰:「《無冤錄》檢屍條雲:『覆檢官檢訖,如無爭論,方可給屍與親屬,無親屬者,責付本都埋瘞。

    如有爭論,切未可給屍,卽掘一坑,就所磹物捏屍,安頓坑內,上以門扇蓋,以土掩瘞作堆,周廻用灰,印記防備,後來官覆檢,仍責看守狀附案雲雲。

    』今依啓下公事,令本曹郞廳,與該曹郞廳,同往所謂停屍處,問其屍身所在,則初覆撿時,屍親韓德麟,無辭着名,別無爭論之事,卽受原屍而去,不爲灰封踏印,至今仍置德麟家雲,故所遣郞廳,卽以此意回告矣。

    今若取屍於其親之家,無端改檢,則有違法文防閑奸弊之意,又無看守狀可以附案。

    未知何以處之?敢稟。

    」傳曰:「自當按法施行。

    」 ○兵曹啓曰:「秋間,宮墻退築尺數,四千餘尺。

    蓋瓦容入之數,當用十餘窰,其他掘土拾石等役,極爲浩大,而江原、黃海入番軍,僅百三四十名。

    不得已加發調用,則鴒原城留鎭軍,黃海、忠淸、京畿、平安僧軍,亦百八十名。

    燔瓦衆匠當讎之價,極多,而本曹逐月所納價布,亦少,決不足用。

    平安、黃海、忠淸各鎭、各浦監營軍價布,八月初,別定差使員,準納上送,然後庶補匠役之用。

    惶恐敢啓。

    」傳曰:「允。

    」 ○以李元翼爲領中樞,洪進爲判中樞,李睟光爲副提學,尹昉爲兵曹參知,尹暘爲相禮,尹暄爲直講,〈尹昉、尹暉、尹暄等,以其父鬥壽,爲李弘老所陷,謫洪原,弘老一家人,曾與渠等相切者,亦避而不見,及弘老在義州,上疏以國賊指鬥壽,昉等視弘老若仇讐,而自壬寅秋以後,與弘老相親密,頻數往來,人皆疑之。

    〉曹倬爲弘文館校理。

     ○以吏曹吉再、鄭夢周緻祭官望單子,傳于政院曰:「緻祭官,當以近侍弘文館官員,差遣。

    」 6月6日 ○辛卯,大雨徹夜。

     ○兩司連啓全城君李準事。

    答曰:「宰相不可不存體貌。

    常時緘辭修飾,未必無人。

    然則皆可罷乎?不允。

    」 ○刑曹啓曰:「平安道肅川囚,出身河大受,其父追福屍身,覆撿後擅改灰封,斷舌照鹽之罪,令都事推鞫,則多發悖惡之言,至於詬辱推官,終不納招。

    極爲駭愕。

    加刑訊,期於得情,斯速啓聞,使重罪之人,不得一日容於覆載間,而啓下行移,四月初六日,平壤京人薛蘭彥,已爲受去,而觀此監司狀啓,則事甚駭異。

    右蘭彥中路失落之罪,痛治事。

    」上從之。

     ○備邊司爲照律事:「義州水口居李班家,唐人,明火作賊,肆行打傷,偸去財畜,萬戶崔慶雲,徑自越境,捕得上國之人,有傷事體,兵使拿緻營門,決杖矣。

    唐人橫行暴掠之患,不可不預防,鎭江遊擊及遼東都司衙門,令承文院,明白措辭移文訖。

    右慶雲,不稟主鎭,冒越上國之境,在所當治。

    本道各別推考,已爲遲晩照律,則當杖一百、贖、告身盡行追奪,願受杖者,聽。

    」啓依允。

     ○傳于政院曰:「李民宬聞見事件中,禮部主客司,出示牌文一款,下有其時通事,方做買賣。

    恐領勑,則不敢留一日,潛圖于序班,退定日期,不以實告于使臣,以緻生事雲等語。

    」仍傳曰:「此事所管通事,誰耶?或問于使臣處,以啓。

    」 ○政院啓曰:「問于金時獻、宋錫慶,則以爲:『凡一行之事,上通事樸元祥次知,若頒勑之事,在天朝處置,別無所管通事。

    』且其日,入內閣事,以有兵部票文,故使臣等,以領勑事進去,而守門太監,送人導入,實非擅入禁門,經造內閣也。

    其票文,呈于政院,故幷入啓。

    」傳曰:「聞見事件所錄,潛圖退日之事,極爲駭愕。

    上通事,拿來推鞫,以杜後弊。

    」 6月7日 ○壬辰,大雨、大風、震電。

     ○禮曹啓曰:「領中樞府事鄭琢緻仕,恩命已下。

    緻仕後,當停祿俸,《大典》惠恤條,堂上官緻仕者,本曹、本邑,月緻酒肉雲。

    目今凡月緻之擧,國家未遑一一擧行,而此是大臣請老,事體自別,似當特施優禮。

    令該曹,參酌處置何如?」傳曰:「允。

    」 ○憲府連啓全城君李準事。

    答曰:「依啓。

    」 ○宮溝漲溢,弘文館書籍,或有漂流散失者。

    傳曰:「通報冊付籤處《周易》,令該曹優給其價,今次謝恩使行,極力廣求貿來。

    當從重論賞。

    」 ○傳于政院曰:「外命婦,勿爲陳賀。

    」 ○禮曹啓曰:「《順懷》宮神主制度,頃者,本曹以士大夫神主制度,定奪啓下矣。

    神主已爲造成,今當書寫。

    海平府院君尹根壽,曾寫此主,故問之,則粉面,書順懷世子神主,陷中,亦書順懷世子神主,而書諱某,則不能分明記憶雲。

    若以士大夫神主,家禮所載言之,則陷中,當書姓諱與字,而此則似難一依此禮,內外皆隻書順懷世子,亦無分別。

    陷中書順懷世子諱某神主,恭懷嬪神主陷中,亦書恭懷嬪姓某神主,似爲宜當,而旣與常禮不同,臣等不敢以臆意杜撰講定。

    且神主奉安之時,似當有遣官緻祭之擧,亦係新規,竝議大臣定奪何如?』傳曰:『允』事,傳敎矣。

    議于大臣,則鰲城府院君李恒福以爲:『該曹議得矣。

    伏惟上裁。

    』左議政尹承勳以爲:『依該曹議施行,恐似宜當。

    伏惟上裁。

    』鵝城府院君李山海、領中樞府事李元翼、領議政李德馨,病不收議。

    大臣之意如此,敢稟。

    」傳曰:「允。

    」 6月8日 ○癸巳,朝雨夕晴,夜雨。

     ○宗廟殿墻頹毀。

     ○社稷神宮北松樹顚蹶。

     ○安州淸川水淺,人馬過者,直涉江心,故老傳言「前古所無之變。

    」 ○弘文館啓曰:「本館書冊房,遭水毀壞,許多書冊,散置於虛廳及上下番直宿之房。

    卽今霖雨不止,雖刻期修理,必有如前沈墊之患。

    不得已與闕內他衙門相換,而惟都摠府,地勢稍高,有書冊藏置之所。

    限宮墻退築間,姑爲換入何如?」傳曰:「允。

    」 ○戶曹啓曰:「謝恩使之行,僅隔二旬。

    他方物幾盡措備,但人蔘九十斤內,二十五斤,時未捧。

    兩界人蔘差使員,入京已久,本曹日日催促督納,而各色貢使,多齎價布而來,市上進獻,可合之蔘,極爲稀貴。

    頃者,不得已就其中擇捧事,入啓蒙允。

    捧之之際,所納之蔘,不如前日之大,而亦爲難得。

    我國大事,唯在進獻一節,而窘迫至此,束手罔措。

    大抵謝恩使之行,十分竭力,箇箇擇納,猶可充數封進。

    至於冬至當封之數,多至百餘斤,而無一兩入手。

    行期已迫,必生大事。

    臣等徒自煎悶。

    取考當初各道分定,而覈其納未納之數,則平安道尤甚不納,鹹鏡、江原兩道,亦多未納。

    請三道監司推考,而將此悶迫之意,下書于三道,上項未收之數,督催列邑,使之星火上送何如?」傳曰:「允。

    」 6月9日 ○甲午,慶尙監司李時發啓曰:「褒旌義烈,表厥宅裡,樹之風聲,乃王政之所當先。

    本道壬辰以後,死於王事,子死父,妻死夫,表表於耳目者多。

    愚夫愚婦,無所知識,而一朝能捐生白刃,使綱倫得正,節義殉身。

    此實國家累朝敎化之餘澤,誠可感嘆。

    伏念旌閭一事,朝廷非有所忘,而考覈不易,迄今十載,寥寥昧昧,士民之望,鬱然已久。

    臣於間者,旣經啓稟,上年春初,領議政李德馨,亦陳其速行之意。

    臣意謂,朝暮擧行,而延時引月,尙無皀白,忠魂義魄,泯泯於泉壤,寡妻孤兒,抱冤於窮閻。

    門閭無別於淑慝,鄕井莫知其所式,聞者無所興起,見者無所觀感,遺君、後親、棄夫之輩,無所知恥。

    國家課忠責孝之擧,遷就若此,誠是大欠事。

    臣巡歷之際,士民以此呈書。

    當此大亂之後,俗尙漸薄,綸紀將喪,雖盡奬勵之方,猶恐扶植之難。

    顧此一事,所係極重。

    朝家事務,必無先於此者。

    須別委臣僚,刻日戡定,以慰南土人心所缺之望。

    」禮曹粘連啓曰:「忠臣、孝子、烈女等事,本曹非敢故爲廢閣,蓋欲訪得實狀,而掩置漸久。

    不惟孤兒寡妻,顒望於窮閻,抑亦義魄忠魂,抱冤於重泉,筵官、大臣、臺諫啓之,非一非再。

    辛醜春間,臣廷龜,忝在本曹,榻前親承聖敎,退而査考,則各處狀啓,數極浩繁。

    若待訪問實行而擧行,雖閱歲窮年,終無了期,故將此意入啓,隻就各處所報,或旌門、或賞職、或復戶,從其輕重,無遺抄出,而繕寫之役,亦爲重大,上年秋間,始報於政府,而至今未得入啓矣。

    」 ○備忘記曰:「觀此奏請使呈文草,文辭頗拙,語且顚倒。

    至稱臨海,爲無復人理。

    是一禽獸。

    臨海果如此乎?胡忍爲此說也?夫人之出一言也,鬼神必聞之,如影焉、如響焉,故曰天高聽卑。

    吉兇悔吝,各於是而判焉。

    蓋其心以爲,不如是,不足以集吾事,殊不知發言無倫,鬼神可怕。

    且天朝之峻議嚴責,至欲卻其貢,而不納者,隻緣以長之義,爲之梗也。

    我乃智窮,於是又爲以長之說曰,以賢以長,夫長一而已矣。

    其可二之乎?未審此何文體?天朝之於我國使臣之呈文也,其視之,固已如斥鷃之啁啾,一覽之後,雖不足經意,恐好事者,或發於麈談之間,未必不資一哂。

    詞命之誠不可易,而言語之不可不愼也,如此,予非不知緘默之爲得宜,而見其無復人理之語,不禁胸中自不平,聊爲一言。

    政院、近臣不可不知。

    」 ○行大司憲樸弘老、掌令李愖、持平李幼淵、姜籀等啓曰:「頃日本府,論韓德麟獄事,請於該曹者,非以其獄事之是非也,蓋以其初覆撿,實因相同,而遽請三撿,爲有後弊也。

    今見刑曹堂上緘辭,則以爲:『初覆檢有異,然後三撿者例也,而推鞫之際,如有可疑之端,則啓請三撿四撿,至于累撿,必得實狀,然後已。

    十易何嫌?』臣等實未知法律之如何,而三撿之外,累撿不已者,亦臣等之未曾聞也。

    償命之獄至重,故對衆撿驗,必至于再,其實因懸錄有不同,然後方可三撿。

    今此獄事。

    初覆撿,旣無差異,非所三撿之獄,而屍親無辭着名,則或謂之勒捧,反以當部及漢城府撿屍官吏,爲曲聽請賄,或不無其理。

    姑舍通行屍帳之明文,而斷之以法外臆料之見,欲爲三檢之地,或不無三字。

    果可謂究正之辭,而斷然無疑者乎?設使三撿之後,彼此間更有所雲雲,則亦可復從其說,使之更撿乎?人心之變詐無窮,有司之意見不同。

    三撿而此是,四撿而彼是,是非之論,愈出愈繁,果如所謂,至於累撿十易之不已,則究竟之期,恐無其日。

    不有以限之,曷從以止之?初覆撿,雖不同,必止於三撿者,我國流來法例。

    其所禁防奸弊之意,至矣。

    寧可以一時之見,有所輕重也?今德麟之訴,出於至冤極痛,而有司三檢之請,雖曰十分的當,法例之外,猶恐生弊。

    異時殺人之獄,不若是其冤,有司審克之心,不若是其公,而援此爲證,行之不疑,則低昂出入者,將何所顧忌?臣等爲此惜,區區論列,而緘辭中,一則曰論啓之事,實所未晩。

    一則曰在外橫議,不足與較。

    終乃雲開無前之例,貽後日之弊。

    非已所犯,不敢多說。

    爭辨是非於臺官,歷詆之語,不一而足。

    臣等更將何顔,仍參推席?請命遞斥。

    」答曰:「勿辭。

    」退待物論。

     ○備忘記:「進獻方物,事體至嚴。

    爲各官者,所當前期封進,以供其職。

    近來紀律隤廢,人心無禮,上貢人蔘,過限不納。

    該曹蒼黃失措,必臨渴,馳一尺書,驛騎翩翩,哀辭苦語,有苦借乞之狀。

    是可謂國事乎?戶曹啓辭內,平安道尤甚不納雲。

    其中尤甚者,問于戶曹,戶曹不知,問于本道監司。

    」 ○遼東都指揮使司,爲公務事:「本年五月二十三日辰時,蒙欽差摠督薊、遼、保定等處軍務兼理糧餉經略禦倭都察院右都禦史兼兵部右侍郞蹇,〈達〉憲票前事,近準朝鮮國王移咨,除另行外査得,該國行移,字畫渺小。

    雖係導崇中國規制,但不便觀覽。

    合行前會,擬合就行,爲此票。

    仰本官,卽便轉咨朝鮮國王知會,以後凡有應咨本院部咨文,俱用指頂大字,以便觀覽,仍將遵行過緣由,呈報査考等因。

    蒙此擬合就行,爲此合咨。

    前去貴國知會,以後凡有應咨本院部咨文,具用指頂大字,以便觀覽,仍將遵行過緣由,希文回照,以憑轉報行。

    須至咨者。

    」 ○朝鮮國王,爲公務事:「本年六月初六日,準遼東都指揮使司咨前事,本年五月二十三日辰時,蒙欽差摠督薊、遼、保定等處軍務兼理糧餉經略禦倭都察院右都禦史兼兵部右侍郞蹇憲票前事雲,仍將遵行過緣由,希文回照,以憑轉報施行等因。

    準此爲照,小邦於中朝各衙門文書,俱用細字,已成規制,實出崇敬,今準來咨,擬合遵行。

    以後凡有應咨本院部咨文,俱用指頂大字,以便觀覽外,爲此合行回照。

    請照驗轉報,以憑査考施行。

    須至咨者。

    」 ○欽差摠督薊、遼、保定等處軍務兼理糧餉經略禦倭都察院右都禦史兼兵部右侍郞蹇,爲賊情事:「準朝鮮國王咨該萬曆三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據,慶尙道觀察使李時發馳啓該左道水軍虞候安以命飛報,本月二十日申時據,荒嶺山瞭望軍全應澤等走告,有倭船三隻,自絶影島外洋前來,卑職卽令各哨兵船,圍把問得,有對馬島倭子橘智正等二十名,說稱島主平義智等,刷還被擄男婦一百二十九名口,竝帶有賊酋書契一十一紙前來。

    卑職審問出來緣由,有智正說稱,義智、調信等,以和事尙無皀白,令我們再來探聽。

    卑職卽將經略軍門萬諭帖,給與智正,仍將本賊等二十名,於絶影島安下,連賊書一倂馳啓等因。

    據此着令禮曹官,將該賊書看得,該調信書節該,朝議若決定和好,請先報之。

    陋邦諸名,悉屬家康指揮,薩州太守島津氏,亦頃日謝罪入王京,莫疑莫疑。

    該豐臣正成書,平調信。

    累次奏兩國和好之事,內大臣家康,胸襟向調信吐露,定稟貴國。

    今又調信。

    入王京,貴國快早差信使,爲和好之驗,乃是兩國生民大幸。

    其餘九紙內,賊辭相同等情。

    得此,又該上年十二月初五日據,慶尙道觀察使李時發馳啓,本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該統領募兵千總官全繼信呈稱,卑職蒙委前往絶影島,見橘倭盤,問出來事狀,本倭說稱,日本大臣家康,分付吾島主,專責講和一事。

    如或不成,終有大罪。

    因此義智與調信,遣俺要報知皀白。

    幸速發遣信使,前往家康處所,貴國可以免禍。

    如不見信,將俺盟禁,候彼所爲,試其虛實,果涉詐謊,加以誅戮。

    卑職回稱,本國爲天朝屬藩,凡事自有天朝處置,毫難擅越。

    如此答應間,傍有一倭參聽。

    卑職於往年,因密探下海,識認其貌。

    卽係馬島小太守。

    卑職說與本倭,儞係某邑太守,今何爲智正下卒?本倭色變謝稱,得罪失官,難於資活,略持商物,跟隨出來等情。

    得此臣看得,橘倭累次往來,陰示要脅,至於馬島小大守,變官爲役,跟來探覷,尤係叵測等因。

    得此,又該本年正月初九日據,本官馳啓,該東萊府使李繼先飛報,本月初二日亥時,有倭船一隻,進入鴛鴦臺前洋,被巡哨兵船捉獲前來,有倭子連時老,帶同伊婦也如守一口,伊男馬子時、注乙麻、要和老三名,同載本船。

    卽將連時老等盤問,得說稱,係對馬島地名都汝沙隻倭人,本島上年失稔,加以島主收稅太苛,島民飢困,不能聊生,皆欲歸附朝鮮。

    今者島主,差遣講和之使,日久而未廻。

    島人皆謂和事,必見許矣,頗有喜色。

    和事已成,則庶可投降就食,冒死出來等情。

    得此,臣看得,調信兇狡最甚,往年旣遣橘智正,刷還被擄人口,旋卽乘夜,發遣快船,搶掠巨濟鹽戶男婦。

    前年又遣橘智正,探問和事,旋有零賊,竊發唐浦地方,搶掠漁采人名口。

    今又橘倭,刷還被虜人口,來在我境,而連時老託言,飢困來降。

    其情尤爲莫測。

    隄防策應,宜早申飭等因具啓。

    據此査照,先該上年六月二十一日據,慶尙左道水軍節度使李雲龍馳啓,本年六月十六日申時,有對馬島倭子橘智正等九名,出來說稱,島主平義智等,刷還被虜男婦一百四名口,幷有投禮曹書契等情。

    得此,臣卽將橘智正九名於絶影島安下,將義智、景直書契,一倂馳啓等因。

    據此行令禮曹官看得,該景直書契內,父調信,今月之尾,必自王京歸來矣。

    然則差飛船報事勢。

    該義智書相同。

    隨該本年九月十四日據,本官馳啓,本月初五日,有絶影島留下倭子橘智正,向本國人說稱,講事不成,則家康動兵厮殺,必不遺噍類。

    儞須愼避等情。

    據此看得,橘智正凡三次出來,桀驁哄脅等因。

    又該本月二十八日據,本月二十二日酉時,有對馬島酋平義智、平景直等,所差倭子一十四名,將投禮曹書契一封,被虜人二百二十九名口,齎押前來。

    卽將被虜人口,査審腳跟,還籍完住。

    倭書,係是彼中消息,一倂馳啓等因。

    據此,卽令禮曹官,看得該景直書,父調信未歸之便,差人報事勢,禍隻起自交和遲延。

    該義智書相同。

    倭子等,又密說,若不講和,日本將動兵過海等因。

    具啓。

    據此已經備將本賊,要和哄脅,及小邦不能策應,要將水兵將官,以爲聲勢緣由,具本順差陪臣金玏齎奏。

    去後,今該前因爲照,小邦節次詢得賊情於走回人口,有對馬島賊酋義智及調信等,曩在壬辰秀吉動兵時,分爲嚮導先鋒,與賊將行長,最爲親密。

    先於萬曆二十八年,家康挾秀吉幼子秀頼戰,罷西海島大明輝元,將輝元親信將官行長、三成等八九名,盡行殺死,平定國中,號令諸島。

    有淸正、申斐守等,方見親貴用事。

    義智以行長之壻,逐其妻,而投附於家康,調信以行長謀主,欲因事納寵,往來緩頰於家康、淸正間。

    義智、調信,乃賊中巨猾,而居住之處,與我境密邇,托稱要和,頻數遣人渡海,或極其款懇,或肆爲哄脅,或潛發快船,搶掠人口,或令其島倭,出降告飢,變幻怳惚,益難測度。

    往來頻繁,探試愈迫,言辭變遷,謀計實深,而其所憚而密問者,每及天將,住在何地,天兵果否留戍本國,則此際不蒙天朝出力,救濟小邦,其得自圖而免大敗乎?當職失職藩屛,蒙恩再造,式至於今,又復以疆域之憂,煩惱於父母之邦,揆分誠不敢矣。

    第以賊謀益密,力單策屈,若不憑藉天朝,以爲聲勢,則竊恐禍發機敗之後,圖之亦無及矣。

    先蒙制府萬,嚴諭本賊,使戢其兇計,而橘倭憾惋,乃稱歸報,義智、調信等,再要出來。

    伊賊之來試者,似不但已,隄防策應,尤當預慮。

    念惟貴部院,新膺簡命,保釐東陲,善後終始,都係勝算,屬藩成敗,亦在此機。

    凡有倭情,理宜隨事飛報,以請指揮。

    煩乞貴部院,曲察前項賊情,趁早規畫分付,以畢大恩,不勝幸甚。

    擬合咨會,爲此合行移咨,請照驗施行等因。

    準此該本部院,接管按照先該前經略軍門節準貴國移咨前事,俱經酌議咨覆。

    去後,今準前因爲照。

    本院部,先年奉命總督,今仍舊住,且兼經略。

    是四鎭邊情,原其職掌,而東方機務,亦屬與聞。

    査得,島酋自壬辰發難,貴國危如累卵。

    天朝不靳數百萬之餉,拾萬之衆,搶攘七年,掃淸八路,復留戍四防,而海波偃息。

    貴邦又不能供餉,乃始議振。

    旅聖主弘仁大義,眞亘古無前,嗣逆以還,所爲保邦禦敵,貴邦自任之矣。

    今休息已及三載,或臥薪嘗膽。

    而圖雪恥,或高城深池,而計綢繆,或審時量力,而暫托交隣意,以籌之必熟,持之必堅,猝然有警,可以無患。

    有對馬倭使,屢來脅和,正宜操縱機宜,畫爲萬全之策,釋天王之東顧,定邦人之震驚,可矣。

    乃尙無定着,徒告急於天朝。

    竊以爲,有社稷民人之寄者,或不宜事緩而洩洩,聞警而遑遑如此也。

    至於中國諸要害,除薊、遼諸鎭南北軍兵數十萬外,如天津、登萊、旅順、鎭江、閩、浙、蘇、楊等處,亦無不宿重兵稱巨鎭,萬一事出不虞,張聯絡之威,鼓聲援之氣,於貴邦,義關一體,無不相救,但在今貴邦,且當振屬圖,惟不宜輕言請兵耳。

    如貴邦,自度勵兵,銀兩及糧餉轉輸,可以無乏,則天朝自有猛將精兵,可以分戍。

    庶事不徒言,謀成實效,而本院部贊決,亦易矣。

    須至咨者。

    」 6月10日 ○乙未,掌令李好義啓曰:「樸弘老等,幷引嫌而退。

    凡償命之獄,必以屍帳實因爲斷案,而初覆檢實因,有不同,然後乃爲三檢,自是法例也。

    今此德麟之獄,初覆檢旣已相同,而屍親無辭着名,則初無三檢之端,而該曹妄執已見,輕易啓請,以開無前之例,則臺官之論,在所難已。

    刑曹堂上,緘答之辭,雖有許多詆訴,而自反,別無可避之嫌,豈可以此輕遞言官?請大司憲以下等官?竝命出仕。

    」答曰:「依啓。

    」 ○金錫光,上疏救鄭仁弘,備忘記答曰:「省疏。

    此何足辨?弘澍之爲人,予本不知之,其姓名,亦未熟聞。

    其上疏,瞥然一見,筆端頗舞,詭言亦猾,卽以爲,必非弘澍之手,亦非旬日內所就。

    疑是兇人所爲。

    其疏尾,繼之以一家之事。

    予雖未知曲折之如何,不能解見,而已知弘澍之與鄭仁弘,不相得也。

    然難罔以非其道,置之而已。

    」 ○義禁府啓曰:「明火強盜金千守、窩主金澤,今當依傳旨推鞫,但律文內,強盜窩主,與強盜無異。

    《續錄》所謂,朝官犯罪應囚者,移義禁府雲者,恐非罪幹強盜者之謂,而刑典推斷條:『凡栲訊,取旨者乃行,』注:『庶人及犯盜者否』雲,則可見強盜窩主,不可以朝官例論也。

    往在辛醜秋,訓鍊院正方銀丁、守門將金德龍,以強盜被捉,移本府推鞫事命下後,府累爲啓辭,至議大臣而定奪,還送該曹,收其告身還庶,推訊科罪,已爲定式。

    況此明火獷賊,徒黨必衆,罪惡極重,不容一處究問,以得其情。

    窩主金澤,依方銀丁例,付該曹推鞫宜矣。

    敢啓。

    」傳曰:「朝官,令該司推鞫乎?更爲考啓。

    」 ○鹹鏡監司韓孝純啓曰:「當南北形勢之地,預爲遏絶之所。

    南兵使鄭沆、北兵使尹安性,臣或與之面議,或移文相議,則皆以爲:『鏡城,爲六鎭賊路要衝之地,北靑,爲三、甲賊路要衝之地,鹹興爲別害賊路要衝之地。

    』祖宗朝,於此三處,已設大鎭,以爲監、兵使鎭守策應之地,更無可議者。

    若於此,預措糧械,聚集軍兵,修繕城壕,則雖遇倉卒之警,亦足以遏絶賊鋒,而於六鎭,設法煮鹽,措備軍需,則其弊有三。

    穩城、會寧、慶源等官,去海皆遠,或有六七息程,或有八九息程。

    加以高山峻嶺,重隔於其間,霖潦凍雪之時,踰越跋涉之際,輸運人馬,多有斃死者,一不可也。

    胡虜之俗,非所厚之人,不肯與之買賣。

    雖有官鹽貿穀之令,應之者絶無。

    不得已招集酋長,都給勒貿,則小胡因以被侵,怨讟因以胥興,二不可也。

    乙未年間;有一評事,主此事,發內地之民,刈柴於海汀,收鐵民戶,鑄盆煮鹽,使穩城等五官,和買於胡裏民夷之間,俱失相資之利,彼此不悅,終不得成,三不可也。

    非但臣之所聞如此,前兵使尹安性及六鎭守令之議,莫不皆然。

    茂山設鎭開市,則臣於前日狀啓,已陳其槪。

    茂山距山外諸胡部落,不滿六十裡,潛商之弊,自前難禁。

    不若因其請而快許之,以結其心,以爲得策之寧。

    唯是數年以來,會寧進告之胡,散亡殆盡,虜中動靜,惟茂山一堡,獨知之。

    不卽隨宜善處,一向牢拒,則必激狠子之怨,一則,永絶進告之格,所係非輕。

    權時許市之擧,在所不已。

    臣以此議於尹安性,則安性之意,亦然。

    又議於李用諄,則用諄之意亦然。

    第事係新創,後日利害,臣亦未知。

    自朝廷,反覆參酌,速爲指揮。

    臣見茂山,小堡也,萬戶,微官也。

    若於此地開市,則似當特設堂上、僉使,以重其勢。

    又當多入軍兵及定配人,以壯其鎭。

    又於茂山城外,多立屋宇,通市於此,供饋於此,隨事贈給,結其歡心。

    羈縻犬羊之策,在此,制戢攻刼之策,在此,兩解仇讎之策,在此,會寧藩胡,復得安集之策,亦在此。

    自是之後,邊上之憂,可以少除。

    此臣之妄料也。

    」備邊司仍啓曰:「本道南北形勢,果如監司狀啓所陳,但修繕城壕之擧,在所不已,而鏡城、北靑,則前日鄭彥信、任鉉爲兵使時,改築其城,頗爲堅固。

    今日所可措者,唯糧餉器械而已。

    兩兵營物力,比諸下三道稍優。

    兵使若盡心措置,則不患難備。

    令監司,另加申飭,十分措置,以爲他日緩急城守之計。

    鹹興城子,低殘闊遠,非三四萬兵,難以守禦。

    曾爲監司者,欲築內城,而功役浩大,未果施行。

    此則當力渴之時,猝難輕擧。

    當俟後日,更議處置。

    至於糧械,不可不及時措備,令監司十分留意擧行。

    販鹽一事,果有弊端,則不必強爲。

    茂山堡開市,則前因狀啓,已爲準許。

    萬戶陞爲僉使,亦以堂上官差出,但本堡本小,土兵不多,僉使赴任之後,卽許開市,則胡人往來之際,兵威不可埋沒。

    北道出身及餘兵分防之時,本堡優數定送。

    元防軍士之南道者,各其當番,一齊起送,毋緻一名之闕立。

    定配人入送釜山事,曾有朝廷命令,今後,令該曹,量宜分配於本堡事,北兵使處,幷爲行移何如?」傳曰:「允。

    」 ○以刑曹張禮忠等公事,備忘記,傳于政院曰:「濫駄現捉通事等,如是勿論,則安用搜撿?雖隨現治罪,猶懼不足以束其姦濫之心。

    況現捉而勿論,顧將何所懲乎?誠古人所謂:『旣無德政,又無威刑。

    』此罪人,乃濫駄一隻,凡五十斤。

    五十斤之外,則雖一錢之濫,難逃於三尺之律。

    今乃引乘驛馬,齎持私物之律,此律原不相合。

    又諉以未滿十斤而勿論,可謂誤矣。

    色承旨,何不察而出納?」 6月11日 ○丙申,執義文勵,謝恩後啓曰:「臣隻有一子,無祿早世。

    其孤已長,欲成婚事,呈旬下鄕。

    伏竢罪責,不意反膺寵擢,仍緻雨水所阻,稽謝恩命,以至于今,驚惶跼蹐,無地自容。

    竊念亞憲之任,實非庸拙可堪。

    如臣無狀,何以承當?且聞弘澍,乃仁弘之妻甥。

    其家悖戾之狀,在喪淫敗之行,仁弘知之已熟,絶之已久。

    以此弘澍,附托西人,含沙射影之計,非一朝一夕。

    今者天日赫明,而敢肆鬼蜮之謀,欲售網打之奸,然亦此豈弘澍之獨舞其巧也?臣名亦在其中,不可靦然仍冒。

    伏乞聖明,洞燭危懇,亟命罷斥,以重言地。

    」答曰:「勿辭。

    」退待物論。

     ○卯時,上禦時禦所別殿,講《周易》。

     ○傳于吏批曰:「鄭夢周、鄭汝昌子孫,亦有京職者乎?」吏批啓曰:「先賢後裔,置簿相考,鄭夢周、鄭汝昌後孫,擬望矣。

    今承傳敎,更考官案,鄭夢周之後鄭從善,爲靖陵參奉,而鄭汝昌之後,則無東班除職人矣。

    」傳曰:「知道。

    」 6月12日 ○丁酉,憲府啓曰:「執義文勵,引嫌而退。

    文勵,家在嶺南,道裡窵遠,又爲雨水所阻,則稽謝恩命,勢使然也。

    自夫朝著之不靖,而鬼怪之輩,譸張變幻,黨同斥異,造言飛語,唯以傾陷搢紳爲事,至形章疏之間,以逞其私憾者,前後非一。

    滔滔此習,言之醜也。

    今者,弘澍專攻鄭仁弘,不遺餘力,至於發其陰私,上溷天聽。

    弘澍之心,不難知也。

    本不足與較,則名在疏中者,有何可避之嫌?第凡官在朝者,其職名猶在,則不可任意出去,而文勵曾爲典籍時,雖曰呈旬,旣無受由之端,緣其切迫之故,徑還鄕家,不無所失。

    勢難仍在本職,糾正他人。

    請命遞差。

    一自亂離之後,紀綱蕩然,廉恥都喪,身爲守令者,不知牧民之爲何事,徒務一己之私,或圖占其室廬田民於境內,爲他日自奉之計者,比比有之。

    如此之流,不可不隨現痛治。

    新溪縣令尹鞏,前爲兔山縣監時,因其葬妻,蔔地於縣境,已爲苟且之甚,又多占田土於其處。

    凡所營爲,極其汎濫,弊及民人,莫不怨苦,而反受陞職之賞,物情深以爲未便。

    請命罷職。

    」 ○南陽地,大雨如注,震一男。

    通川地,震一女一男。

     6月13日 ○戊戌,領相李德馨,七度辭職,備忘記曰:「予意,前諭已盡。

    姑勿論他事,卽今皇勑來臨,毋儀維新,實一國莫大之慶。

    雖跛躄之人,猶且競抃,卿以首相,所當躬率百僚,趨朝畢賀,以伸下情,豈非得禮之正乎?于斯時也,顧乃引疾臥閣,上章請辭?夫禮之所當行者,則若罔聞知,禮之不應避者,則必引而爲辭,無乃不可乎?願卿更思,宜遵前旨出仕。

    」 ○備忘記,傳于吏批曰:「前日啓辭,減各司之正,而增副正、僉正者,意其隨品授之,將以爲察其任也。

    到今觀之,正用於呈辭遞免者之往來塡闕,朝遷暮改如此。

    雖使程、朱,履其任,亦不能奏功矣。

    恐各司之日益頹也。

    且官必久任,然後庶可察職。

    前日勿爲數遷事,曾有敎。

    何不體行?前銜中,亦豈無隨才可用者?更宜察行。

    」 6月14日 ○己亥,日本國對馬島太守平義智,謹上書朝鮮國禮曹大人閤下。

    「調信歸島,陋邦事勢,無異前日。

    兩國和好之事,除義智外,別無受命人之旨。

    家康手押謂曰:『義智,以之爲驗塞他妨雲雲。

    』此事必有調信書。

    伏乞貴國,稟天朝,速差信使,爲和好之驗,可也。

    餘在使者橘智口舌端。

    惶恐頓首謹言。

    」調信書同,樸守水書,亦同。

     ○僕,今月十七日,自王京到島、日本事勢,小無加減。

    凡事千萬勿疑,速成大事何如?且中目錄藥材,內府家康所求之請,故不敢不達。

    厥價,橘使方留,則其物換送,若不及,則所求之物,隨後備送。

    毋忽毋忽。

    專恃專恃。

    叚則非貴國所産,隨後無妨。

    伏惟不宣。

    一,牛黃五兩,一,麝香一斤,一,白蘞二斤,一,白蠟一斤,一,辰砂二斤,一,雄黃一斤,一,自然銅二斤,一,阿膠二斤,一,光明朱三十斤,一,無文大傳通匹段,或紅或靑一,字五十餘端,一,無金線大紅匹段二十端,一,煮綠礬一斤,〈已上十種。

    〉一,鳥紅菊,若儲則惠送、別無土宜,鳥銃二柄進封,勿退。

    調信押。

     6月15日 ○庚子,朝,王世子問安。

     6月16日 ○辛醜,朝,王世子問安。

     6月17日 ○壬寅,忠淸監司柳根啓曰:「百濟始祖溫祚廟,在稷山。

    經變之後,物力雖甚蕩竭,修擧廢墜之典,在所當講。

    請令禮官,定奪施行。

    」禮曹仍啓曰:「歷代始祖廟宇,春秋中月,中祀設行,載在祀典。

    亂後凡百祭祀,多未遑擧,而崇義殿、箕子殿、三聖祠,則頃年已爲修改,今方春秋降香祝設祭。

    道內稷山地,溫祚殿,依狀啓,自本道,隨便修造啓聞後,處置事行移何如?」傳曰:「允。

    」 ○備邊司啓曰:「今見義智、調信等書契,托以家康手押,來在本島,要和甚迫,且要遣信使,無非探試之計。

    但前日軍門諭帖及淸正通福建書入送之後,賊中情事,頗爲敗露,故托於家康手押,蓋借重家康,以答前日一着也。

    旣有手押,則似當出送爲驗,而乃謂來在本島,要我遣使看驗,顯有中間騙賣之狀。

    今令承文院,善爲措辭以答曰:『和事,非我國所擅。

    不幸淸正爲魔障,萬軍門又卒逝。

    今者蹇軍門新到任,未能深悉此間情事。

    雖欲速成,其勢不易。

    此則橘使已悉而歸。

    當靜以俟之,益盡在我之道。

    曾將智正齎來書契,已報軍門,早晩軍門必有處置。

    幸毋以遲久爲訝,一二日內發送。

    勿令此倭,久留邊上。

    』且調信通書全繼信處,諉以家康所求討得藥物段子,亦出於探試之意,不可不答。

    其中藥物,古者對壘,亦相遺贈。

    況此不求於國家,而私求於繼信耶?隻送藥材,而他物,則答以非本國所産,未能覓副雲雲,不妨。

    智正未還,而此倭又來,且有求索探試之事。

    其間要脅,必不止此而已。

    不可不具由咨報軍門等各衙門,令承文院修咨,另差譯官,交付於鎭江城,使之轉報各衙門何如?」傳曰:「允。

    」 6月18日 ○癸卯,政院啓曰:「臣等取考頃日本院日記,辛醜五月,領議政李恒福等,抄啓廉謹人時,啓辭中一款,有當代作古之臣,素以淸節表著者,不無其人,而非傳敎之意,不敢書啓。

    蒙聖批,作古之人,竝書啓雲,而諸宰臣,皆已退去,不果擧行。

    廉謹之選,係是維持世敎,激厲人心之盛擧。

    作古之人,淸素表白者,不可使獨泯於泉壤之下。

    到今數歲,未聞擧行,國家欠典,無甚於此。

    作古竝啓之敎,昭揭宇宙,而頃日備邊司大臣啓辭,實爲此發。

    令有司,參考前後公事,劃卽擧行何如?」傳曰:「允。

    」 6月19日 ○甲辰,上迎皇勑於慕華館,受勑於大平館。

    中殿受誥命冠服綵段於別殿。

     ○封朝鮮國王姓〈諱〉繼妃金氏誥文。

     奉天承運皇帝制曰:『朕惟,屛翰之重,伉儷之資,謂之內主。

    所以紹壼政、相宗祊也。

    禮本通于遐壤,恩可靳于褒綸。

    爾朝鮮國王姓〈諱〉繼妻金氏,毓自中閨,嬪于東國。

    雞鳴警旦,夙嫺襟珮之風;燕譽嗣徽,克贊維藩之業。

    宜令從爵,用示優嘉。

    特封爾爲朝鮮國王繼妃。

    爾其祗服訓詞,益敦敬戒,佐憂勤于薪膽,綿基緖于河山。

    翟茀有光,龍章增賁。

     ○ 大明禮部,爲乞恩事,該本府題,儀制淸吏司案,呈奉本府,送內府,抄出朝鮮國王李〈諱〉奏,臣妃樸氏,於萬曆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亡逝。

    大小陪臣,鹹言中饋不可久虛。

    臣玆徇群情,乃於今年七月十三日,聘陪臣領敦寧府事金悌男女金氏爲妃,而未奉朝廷誥命冠服,有虧錫命之典。

    仍査,先該正德十三年內,臣祖父恭僖王臣〈諱〉,差遣陪臣李繼孟,奏請繼妃尹氏誥命冠服,武宗毅皇帝,特命頒給,仍順付原差陪臣李繼孟,齎捧前來。

    欽此,已經欽遵領受,以膺寵命。

    上年,臣將乞補賜淪失誥命冠服等情,具本奏聞,欽蒙聖上,俯允微懇,將臣亡妃樸氏誥命冠服,一倂賜給。

    此在樸氏逝已十五月之後。

    寵錫之隆,幷及幽明,臣悲感祇受,藏之魂寢。

    所據金氏誥命冠服,又係受命之章。

    玆敢冒昧陳請,伏望聖慈,特令該部,査照先朝欽賜舊例,幷行頒給,以昭錫命之典,不勝幸甚等因。

    奉聖旨,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部送司査得,正德十三年正月內,朝鮮國王李〈諱〉奏稱,妻尹氏罹疾夭逝,納陪臣尹之任女爲妻。

    乞賜誥命冠服等情,該本府具題,將尹氏封爲朝鮮國王繼妃,誥命冠服及照例欽賜,紵絲四匹,羅四匹,西洋布十匹,給付差來陪臣李繼孟等領回。

    仍請勑朝鮮國王知會等因,奉武宗皇帝聖旨,是尹氏,準封爲朝鮮國王繼妃。

    欽此又査得,隆慶元年十一月內,該朝鮮國權署國事李〈諱〉,奏乞承襲叔父李〈諱〉王爵,已經本部題本,穆宗皇帝,欽依冊封。

    去後又査得,隆慶四年四月內,該朝鮮國王李〈諱〉奏稱,娶陪臣樸應順女爲妻。

    乞賜誥命冠服等件,已經本部照例,將樸氏封爲朝鮮國王妃題,奉穆宗皇帝欽依頒給。

    去後今該,前因通査案呈,到部看得,朝鮮國王李〈諱〉奏稱,臣妃樸氏亡逝。

    聘陪臣金悌男女金氏爲妃。

    乞要賜誥命冠服等件一節,旣經朝鮮國王李〈諱〉,比例具奏前來,又經該司査,有前例,相應題請,合無將金氏封爲朝鮮國王繼妃。

    該用誥命冠服及紵絲、羅、西洋布等物,幷裝盛木櫃,橫索鎖鑰,沿途橫運人夫,護送軍夫等項,通行各該衙門,撰造完備關領,給付差來陪臣李光庭等領回,仍賜勑朝鮮國王,欽遵知會等因,萬曆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本部尙書兼翰林院學士馮等具題,二十五日,奉聖旨,是金氏準封爲朝鮮國王繼妃,欽此欽遵。

    隨行內府關出,後開勑書誥命冠服等件,給發陪臣李光庭等齎回該國交割。

    爲此合咨,朝鮮國王煩爲査驗,明白收藏,應用欽遵施行,須至咨者。

    計開,勑書一道,誥命一軸,紵絲暗花四匹,大紅一匹,靑一匹,緣一匹,翠藍一匹,綠羅暗細花四匹,大紅一匹,靑一匹,鸚哥綠一匹,翠藍一匹,西洋布白十匹,珠翠七,翟冠一頂,〈金事件全。

    〉沈香色素禮服匣一座,〈黃銅事件鎖鑰紅綿圓條橫全。

    〉象牙女笏一枝,木紅平羅銷金夾包袱二條,礬紅抽闆箱一箇,〈橫全。

    〉大紅素紵絲夾大衫一件,靑紵絲綵繡圈金翟雞霞帔一件,綠暗花紵絲綴綵繡翟雞補子團衫一件,大紅暗花紵絲夾襖一件,靑暗花紵絲夾裙一件,紅布包袱一條。

    右咨朝鮮國王。

     ○皇帝勑諭朝鮮國王李〈諱〉。

     得奏,王己娶陪臣金悌男女爲繼室,乞賜誥命冠服。

    特允所請,玆封爾金氏爲朝鮮國王繼妃,幷賜誥命冠服綵幣等件,就付差來陪臣李光庭等齎回,至可收領。

    王宜祗承恩錫,永効忠貞,以副朕寵賚之意。

    欽哉故諭。

    紵絲暗細花四匹,大紅一匹,靑一匹,鸚哥綠一匹,翠藍一匹,綠羅暗細花四匹,大紅一匹,靑一匹,鸚哥綠一匹,翠藍一匹,西洋布十匹,冠服一副,廣運之寶。

    萬曆三十一年四月初八日。

     ○敎中外大小臣僚、耆老、軍民、閑良人等。

     王若曰,龜諏玉鏤,坤儀夙正於去年;鸞誥翟褘,晉錫畢加於今日。

    玆推渙汗,誕示寵綏。

    厲外虞之未紓,俄中饋之仍缺。

    王化資於內治,寤寐求賢;天意畀我好逑,宮闈嗣慶。

    蓋儷極之匪久,俾垂範之可觀。

    蕈莞乃安,已占奕葉之兆;父母必告,爰申請瑞之章。

    何圖逮下之休恩,亟擧從爵之茂典?降芝綸而進號,國有小君;頒司珍而疏榮,家承法服。

    嘉惠豈班於鞶鑑?聖春實踰於紘綖。

    穆臨閨房,宜嬪禦之稱願;龔事宗廟,庶祖宗之昭歆。

    繁釐浹於縉綎,大賚編於邦域。

    乃於本年六月十九日甲辰,欽承皇勑,冊封金氏爲王妃,仍賜誥命冠服一副及紵絲、羅、西洋布等件。

    章明景貺,率籲衆心。

    非緣芳猷,曷膺帝祉?自本月十九日昧爽以前,除謀叛、大逆、子孫謀殺、歐罵祖父母父母、妻妾謀殺夫、奴婢謀殺主、蠱毒魘魅、謀故殺人,但犯死罪及強、竊盜、奸贓,關係國家綱常,永屬、定屬安置外,已發覺、未發覺,已決正、未決正,鹹宥除之。

    敢以宥旨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在官者加資,資窮者代加。

    於戲?眚災肆赦,四方囿雍睦之風;本支蕃昌,萬世衍靈長之福。

    故玆敎示,想宜知悉。

     ○全繼信答義智、調信書曰:「頃因前使,審悉足下誠懇,又承來翰,惓惓彌甚,良慰良慰。

    弊邦事情,孫把摠,旣往來細稟於天朝,而前度橘使問答時,曉諭已詳,且備及於書中,幸足下一遵太師盛意,終始無替焉。

    敬事而信,天佑神助,自瞞欺人,殃禍必至。

    善惡之報,雖有遲速,而終不忒,豈不懼哉?孫把揔曾與沈遊擊,熟講此事,今又來往於制府、督府間,目覩事勢始末,近與不侫,語及于此,未嘗不歎息痛恨於沈遊擊曰:『其時若得見事周密,使衆議歸一而處之,則豈有顚沛之患哉?』天朝群議,紛紜互起,而沈遊擊與行長,不出深遠之慮,急於目前,徒望其速成,終至身僇身敗,上貽天朝羞辱,下以誤兩國之生靈。

    此無他,但以乏遠慮,而欲速之故耳。

    覆車在前,可不戒哉?吾輩與柳川,商量事機,柳川在彼,而益盡誠信,吾輩在此,而善稟天朝,議無乖張,事出萬全,則流名後世,有榮無過。

    近年以來,本國將馬島納款實情,累稟天朝各衙門,事成什六七矣,一不幸,而淸正魔障於福建,緻令異議洶洶,再不幸,而制府萬老爺卒逝,未得完事。

    目今新制府蹇老爺,自泗川來莅,時月不多。

    吾輩一番馳往面稟,方知老爺意向如何。

    今之爲馬島計者,不問東西,唯盡誠款,以自表見可也。

    『我今向天朝,公在本國邊上,凡事勉之雲雲。

    』其言頗有理。

    足下細釆前度橘使所傳之辭,則可悉此間事情矣。

    餘在使口傳。

    不侫唯望完事有期,而與足下說勞苦而已。

    不宣。

    」 ○王世子問安。

     ○政院啓曰:「大殿未受賀之前,內殿先受賀禮,雖曰事勢則然,而揆之大體,終有所未安。

    區區下情,不敢不達。

    」傳曰:「此言是矣。

    雖大殿賀禮先行,斯速爲之。

    」 ○憲府啓曰:「國有慶事,百官陳賀,莫大之禮也。

    先賀大殿,次及中殿,乃是不易之議,不容有他議於其間,而今見禮曹公事,以頒敎一節,恐緻遲久,必欲先賀中殿,事體之顚倒,儀禮之苟簡,莫此爲甚。

    該曹堂上色郞廳,請命推考,其儀註,改付標施行。

    」答曰:「允。

    禮官,何必推考?」 ○諫院啓曰:「伏見禮曹陳賀儀註,先於中殿,而後於殿下,極爲未安。

    若是禮經之文則已,該曹徒以中殿陳賀,禮貌煩縟是慮,而起此苟簡顚倒之禮,尤爲未安。

    請令該曹改議,得禮之正。

    」答曰:「允。

    」 6月20日 ○乙巳,吏曹判書奇自獻,三度呈辭。

    傳曰:「都目政臨迫,銓長不可遞,加給由。

    」 ○王世子問安。

     ○備忘記,傳于政院曰:「中殿誥命命服奏請使李光庭、權憘,各加資,田十五結,外居奴婢三口。

    書狀官樸震元陞職,田十結,堂上譯官申應澍,準品實職際授,例外,爲先赴京上通事李民省,加資。

    別通事李彥謙,熟馬一匹,寫字官李彥秀,高品付祿,先來通事,兒馬一匹賜給。

    」 6月21日 ○丙午,禮曹啓曰:「鄭夢周祭文,以高麗門下侍中忠義伯鄭公之墓,則判付曰:『不書贈職可也』,而鄭公之稱,乃是士大夫間之語,恐非國家賜祭之式也。

    伏念聖上,旣命訪問忠賢,封植其墓。

    今者又命遣官別祭,頃於政廳,又問官其子孫與否。

    其尙賢慕善之誠,至矣盡矣。

    瞻聆所及,孰不感激,而興起乎?鄭夢周祭文式,臣等未有可據,妄以億意裁稟,及其下問之際,臣等隻陳不書贈職之爲宜,而不稟稱公之爲未安者,蓋以君前臣名,分義當然,但古昔帝王之於先代儒賢,皆待以不臣之禮。

    雖其一時任使之臣,苟其心所尊敬,則亦有不名者。

    如漢帝之於蕭何、霍光,唐宗之於郭子儀、李吉甫、陸贄,是也。

    數君之所爲,雖未必可法,而其優任禮下之心,則亦可尙也。

    以數子,而猶膺此不名之禮。

    況此鄭夢周,於本朝,旣無君臣之分,論其人物,則不獨節義文章,炳耀千載,學行踐履,有功於斯文,爲東方理學之祖,則是實前代忠賢之最著者也。

    自上旣慕其賢,而特遣官祭之,則乃所以尊崇之也。

    尊崇之,則書名於祝上,喚名於墓前,義似未妥。

    國家於宰臣之死,皆有賜祭之規。

    此則書名,又稱偸祭,恐不可比而同之也。

    夫用上敬下,謂之尊賢。

    爲賢者屈,是固聖帝明王之事。

    《禮》曰:『國君不名卿。

    』卿猶不可名,況於異代之賢者乎?顧其稱公,則於臣等之意,亦慮其或過,而他無洽當之稱。

    未知如何而可也。

    古之稱公,非一義。

    天子之三公,曰公,尊其道而師之曰公,通謂年之長老曰公。

    是則以爵以德以年,皆可以稱公也。

    又古人雲:『貴之則曰公,賢之則曰君。

    』君公之外,又有稱卿稱氏之語,然曰卿曰君曰氏,皆涉新語,不敎杜撰援定。

    臣等之煩復陳達區區,隻欲成就殿下尊賢之美意,而旣知書名之爲不可,又慮稱公之爲過隆,而不學寡識,未能酌宜稟定。

    此雖細事,所係實重。

    請與儒臣,博考定奪,以爲後式何如?」傳曰:「允。

    且更考前例爲之。

    」 6月22日 ○丁未,遣承旨鄭?,祭魯山墓。

     ○平安道鹹從縣奴貴鶴、李莫松,以貿遷事,載鹽于船,過三和禾伊島。

    水賊一船四十五員名內,篙工二人,乃我國人,白衣草笠,餘皆唐帽、唐服,軍器則銃筒、鐵丸、三枝瑲、木杖而已。

    圍住亂打,貴鶴等幾死,不省人事,則移載人物前小破船上,絶纜而放之,盡掠船隻鹽碩,懸帆向西大洋而去。

     6月23日 ○戊申,禮曹啓曰:「世子冊封奏請之事,適會天朝事勢,有所嫌礙,未蒙準可。

    伏覩閣老及禮部之言,已有許之之意,而姑爲是遲難者,隻是爲中朝地也,非終欲推阻也。

    郞中之言:『再一遭來奏天朝,審知的實事情,方可準請。

    』禮部覆題以爲:『通國臣民,果出於推戴之公,方許據實具奏,一面咨行遼東督撫,侯國王另有奏請之時,一倂具奏。

    』聖旨又曰:『還行與國王詳議,的確來奏。

    』竊念此是莫重之事,不可因一見阻,久不陳奏。

    況覆題及聖旨,俱許詳確再奏。

    尤當陸續陳籲,期於得準。

    先令今此冬至謝恩使臣,詳細打聽中朝事勢,而隨卽差出使臣,進退發送。

    大臣之意如此,敢稟。

    」傳曰:「允。

    」 ○備忘記,黃廷彧,年老勳臣,李慶全,大臣之子,放送。

    「 6月24日 ○己酉,命三品以上官,集闕內,議用錢可否。

    領議政李德馨議曰:「我國無泉貨,隻用米布,故農病而國貧。

    當此闆蕩之時,目前經費,猶患窘乏。

    脫有意外之需,則將束手無救。

    不得已破格設法,使利權在上而通行,然後國計可以支度,兵餉可以措備。

    往年楊經理,每語臣以爾國亂後,糧餉匱竭,不可不創用錢貨,以裕公家之用。

    一曰急令臣,商量應行事宜來告。

    臣與接伴使金睟,磨鍊啓稟,自上以爲:難於遽用,其議遂寢。

    今者戶曹之事目,益艱難,乃有此議。

    若先自官家,鑄錢流布之後,約以某日爲始,於各處,應捧布貨,參酌用錢,務便人情,則雖未知行之可以久遠,而利柄在官,布貨流渫,必有所益。

    第所鑄之資,出處旣少,法立之後,奸騙可慮。

    此則在有司詳盡規畫,俾無纔設旋廢之悔而已。

    」左議政尹承勳議曰:「用錢一事,初以試之無妨,但鑄錢,必以銅鐵,鐵銅非本國所産。

    正鐵、水鐵、鉛鐵,皆不合於鑄用,人情必以爲不便。

    設使錢法,用之無弊,永久行之,鐵之難得如此,何能廣布於八方乎?祖宗朝行用餘錢,閭閻間,尙或有之。

    一文之重,隻八分雲。

    大槪以此爲準,則銅鐵一千斤,鑄錢二百貫,一萬斤,鑄錢二千貫。

    行貨之中,二千貫錢,極其些少,而一萬斤銅鐵,猶難辦出。

    況其所用,不啻萬斤而止。

    臣未知何地辦出,而能有裕乎?此其鑄錢中,大段難事。

    臣前日獻議時,以試可爲啓,而此一節,未及思量。

    今始陳之。

    博採群議,折衷可否。

    」右議政柳永慶議曰:「目今國儲闆蕩,有司之臣,無計支用,爲此用錢之論。

    姑試之,似無不可,但自前屢有此議,而未得施行者,必有其由。

    今若率爾行之,而及其有弊,施爲停廢,則不如謀始之爲愈,故前日以令該曹,先爲磨鍊節目,然後更議處之之意,獻議矣。

    今據該曹事目,反覆參詳,則該曹欲以鑄鉛銅三鐵爲本質,而銅鐵本非我國所産,鉛鐵雖産於我國,而采取亦甚不易,此大段難行之事也。

    且新行錢法,若不嚴立科條,則奸騙之患,難以防之,若慮此,而一切以峻法從事,則民必以爲不便。

    臣之愚見,恐難施行。

    」以鑄錢議,傳于政院曰:「勿爲擧行。

    」〈是日同德馨議者十四人,同承勳等議者十七人。

    〉 6月25日 ○庚戌,刑曹判書洪汝諄啓曰:「韓德麟前後稱冤,果如上言。

    揆以法例,參以情理,不可不改撿得實,以正獄體。

    本曹不得已具由啓請改撿,而一郞官,始倡橫議,義禁府又不肯同撿。

    大臣議定之後,猶復諉以無灰封,終不參撿,緻令莫大之獄,轉輾至此。

    夏月兒屍,將至無憑撿驗,豈非未安之甚乎?所謂灰封,固是《無冤錄》所載,而初無無灰封不撿屍之文。

    若以不灰封,爲一段痕咎,則猶或可也,而執此爲說,終莫之開撿,則不亦冤乎?本曹將此法意,方欲啓稟之際,値憲府劾,不敢復爲容喙於此獄,而今承啓下上言,不得不回啓矣。

    殺人之獄,所係極重。

    審克究覈,按法處置,以伸一時之冤,且杜後日之弊,而臺官旣論本曹,本曹之於此獄,勢難擅便。

    依法例改撿得實,以正甲乙之罪乎?抑依臺官所啓,以初覆撿爲斷案乎?以初覆撿爲斷案,則全釋正犯,反坐元告乎?抑勿爲是非,竝黜兩邊,有若尋常相鬪之罪乎?議大臣,定奪施行何如?」傳曰:「允。

    」 ○憲府啓曰:「凡殺人之獄,重在實因。

    初覆撿相同,則或生或殺之間,唯以實因爲斷案,而不敢撓改者,猶訟事三度得決之後,勿更聽理之法也。

    其間若有可疑之事,則在前或呈上言,或訴法司,別有處置,而所謂張孝孫事,則初覆撿之後,被告人終始稱冤,不爲着名,呈法司,公論激發,罪其推官,然後捧承傳覆撿也,非有司擅便也。

    韓德麟乳兒,官吏初覆撿時,或醉酒、或受賂、或威?捧招,有洪汝諄等緘辭所指,則所當摘發其事情,先請罪過,顯然攻破其實因,以爲三撿之地,而不此之爲,泛然啓請,頗乖法例,而汝諄等,歷指其可疑之端,縷縷陳列,不勝憤憤於莫同,有若深得其隱情者然。

    大槪本府之論,雖出於執法有司所見,亦不無參情議獄之議,而因本府啓辭,有此推考之命,參酌之際,勢有所妨礙。

    上裁何如?」傳曰:「殺人而幸得脫焉,脫其爲失刑,甚矣,此則有司自當處之,勿爲推考。

    」 ○領議政李德馨、鰲城府院君李恒福,左議政尹承勳,右議政柳永慶,大提學李好閔、右參贊黃璡。

    啓曰:「翊運諸勳,磨鍊等第,而査考忠勳府錄券前例,則定社功臣,太宗大王,以靖安公,居一等之首。

    今者王世子,有扈衛廟社之功,似當依舊例處之。

    征倭諸將中,安衛不及參於海上大戰,李舜臣狀啓,軍功磨鍊內,權俊居首,李純信居第二,鄭運居第三,裵興立居第四,而員數似多,故隻抄其優等者,而鄭運見落,裵興立見參,事屬未安,以此前日啓稟矣,伏承仍存不妨之敎。

    錄功重事,當初踈脫勘定,而因謬不改,群議皆以爲未便。

    鄭運旣不可追錄,則此二人依前啓辭,刪改何如?前者李希得,自京扈從,中間因公事出使,還入義州。

    係是自京扈從之人,故取稟,而李覮,以終始扈從之人,乃於平壤賊退前,除官病遞,以徑往東宮之故,不見參錄,則李希得見參,群議頗以爲未穩。

    沈喜壽以成應吉從事官,追到平壤,在義州,多有入遼請兵接待天將之勞。

    若錄喜壽,則柳夢鼎,以壬辰聖節使,大駕西幸時,跟隨前去,及到北京,有呈文告急之勞。

    夢鼎獨爲見遺,似爲未安。

    此四人,參則竝參,削則竝削,何以爲之?大朝扈從牽馬陪及司謁等,旣爲參錄,則東宮扈從牽馬陪及司鑰,竝何以爲之?書吏金元男、全有馨,有終始扈衛廟社之勞。

    雖在下賤,而其勞似異,此亦何以爲之?敢稟。

    」答曰:「世子竝參事,考故事前規處之。

    二人刪改事依啓。

    李希得、沈喜壽、柳夢鼎,竝參似當。

    東宮牽馬陪,參之不妨,竝及於司鑰,則過濫。

    金元男等,雖從之,別無異功,則竝參於正勳,亦似猥濫。

    」 ○錄勳大臣回啓曰:「王世子竝參事,傳曰:『考故事前規處之。

    』定社功臣,獻廟以靖安公,參於一等之首,則王世子,旣有扈衛廟社之功,依此規竝參,似爲便當。

    但定社功臣磨鍊,獻廟時未冊封爲世子。

    此一節似異。

    此是莫重之事,倉卒間未能遍考故事。

    令儒臣,博考書籍及東國古事後,更啓施行何如?」傳曰:「允。

    」 6月26日 ○辛亥,領議政李德馨、鰲城府院君李恒福、左議政尹承勳、右議政柳永慶、大提學李好閔、右參贊黃璡啓曰:「自前等第單子,不以職品高下,書之姓名,以功之輕重,參酌次第,故今亦依此例磨勘矣。

    且各人名下,欲懸錄某功,昨日入啓單子,請還下。

    」答曰:「知。

    再啓曰:」論功等第,乃國家莫重之事。

    取舍之間,自有實績,自有公議,一毫無所慊於心,然後自顧悔吝,而不參者,亦無辭矣。

    臣等於此,欲十分詳愼査覈,而等第後更察,則容有可爲參酌者。

    往年兩元勳,與諸堂上相議,定應參正勳之外,又箚錄其因公退到扈從者若幹人,以備更勘,沈喜壽、柳夢鼎等,名在其中,此二人獨得參,而他人俱不參。

    査考追至扈從日月先後,及在義州時奔走之事,則韓應寅、吳億齡、辛慶晉,赴京回到開城府,仍扈從入義州,而應寅,則尤奔走於接待天將之事。

    沈喜壽之退至平壤,與自開城扈從者,日月先後有間,而宣力則俱一體,或參或不參,極爲未安。

    沈喜壽似難獨參也。

    李希得,自京扈駕,至開城,以京城巡檢使,拜辭出來,五月始入平壤,六月以中殿將幸北道,承命往鹹鏡道,九月始還義州。

    其間扈從日月甚少。

    李覮,自初扈從,而旣不得參,李誠中,以統禦史,五月追至平壤,仍扈從,名在元勳,箚議定奪之列,而初不出於啓稟。

    李覮等,旣不參,而李希得得參,殊爲未穩。

    昨日啓稟,削則幷削雲者,蓋慮此等事也。

    幷刪改何如?「答曰:」柳夢鼎、沈喜壽、李希得,欲削去之意耶?「回啓曰:」他一體之人,旣不參,則此人等,幷當刪改之意也。

    「 ○備忘記曰:「元均,錄于二等。

    當賊變之初,均請援于李舜臣,非舜臣自赴。

    及其討賊,均以死自許,每爲前鋒,先登奮勇。

    其捷獲之功,與舜臣一體,其所獲賊魁樓船,反爲舜臣所奪焉。

    及代舜臣爲統制,均再三狀啓,力陳其釜山前洋,不可入討之狀,備邊司督之,元帥杖之。

    於是,均明知其必敗,而離鎭擊賊,遂全軍覆沒,以身殉之。

    是均不但勇冠三軍,智亦至矣。

    昔哥舒翰,撫膺出潼關,卒爲賊所敗。

    楊無敵,爲潘美所脅,揮淚出戰,遂殲於賊。

    何以異於此?古今人物,不可以成敗論之。

    予嘗以爲:『元均智勇俱備,憐其命與時乖,功虧事敗,心跡不明。

    前於領相南方下去時,暫有元均可悶之意。

    未審領相記得否也。

    』今日論功之際,反置之二等之中,豈不冤哉?元均之目,且不暝於地下矣。

    且鄭運,以裵興立之故,而幷與之削去焉。

    方李舜臣之會諸將議往援也,運力贊之,及其討賊,運之功居多,終至於力戰而死,則是運,以身殉國也。

    不可以興立犯濫之故,而幷去其當錄之運也。

    鄭運之可錄,無疑矣。

    且烣復之功,全在於天兵,則其請兵得請之人,雖非扈從,不可遺也。

    沈喜壽、柳夢鼎,旣曰請兵,則他人雖不參,此人不可棄,更可參酌。

    且洪汝諄,自初扈從,而今乃見遺,未知何故?且洪汝栗,當賊變之初,自負影幀,艱關跋涉,保護得全。

    此其功,亦不可遺,可錄當否議啓。

    且初未知分四等之意。

    李奉貞,錄于原從事,傳敎矣,到今觀此所錄人,雖非終始扈從之人,亦得以他功與焉。

    奉貞,承傳色,自初扈從,至平壤,聞父喪,歸于鄕,非私自退去之比。

    自本鄕龍川,還爲扈從至義州,多有勤勞,又有周旋之事。

    不可不錄於正勳,亦如此。

    予雖不淑,何敢以一宦寺,厚誣卿等,使不當錄之人,冒廁於諸勳臣之中乎?奉貞,可錄於四等,且同等之中,俱是一體之人,如非有次第之可論,則所當從其職品書之。

    多數易置,其於坐次,或恐未穩。

    且各等賞格前例,欲知之,幷考啓。

    且山河帶礪,記勳鍾鼎,國家莫大事也。

    必以公,必以正,有功者不可貴,無功者不可濫。

    我國自前有因友德爲功臣之誚。

    此雖孟浪越言,尤不害因越而知戒,須從容詳處。

    」回啓曰:「今次功臣,元數太多。

    在前未有如此數多之時。

    佐命功臣、靖國功臣,其數不及於此,而磨鍊爲四等,故今亦依此例磨鍊矣。

    元均初以無軍將,得參海上大戰,而其後有敗衄舟師之失,難可與李舜臣、權慄幷列,故降錄二等,今承上敎,陞置一等,鄭運亦爲收錄。

    喜壽、夢鼎,與請兵得請者,有間,終未免刪改也。

    汝諄,扈從至平壤,以北道要害把截事,受命拜辭,大駕入義州後,汝諄出來京畿朔寧等處,募聚軍兵,九月初,始入義州,與終始扈從者有間,故姓名初不出於元勳議勘之中,不敢提起矣。

    洪汝栗、李奉貞,亦當收錄。

    賞格前例,文書蕩失,倉卒未易査考。

    亦當隨後考啓。

    」答曰:「知。

    」〈史臣曰:「衛獻公,出奔,反於衛,及郊,將班邑於從者而後而入,柳莊曰:『如皆守社稷,則孰執羈靮而從,如皆從,則孰守社稷?君反其國,而有私也,毋乃不可乎?弗果班。

    宦寺,國君之家奴也。

    錄勳未有所考。

    元均,沈舟艦、散遣軍卒之罪,甚大。

    」〉○有政。

    以樸震元爲軍器寺正,金順命爲執義,具義剛爲司諫,姜籤爲舍人,李德泂爲弘文館校理,宋錫慶爲獻納,申慄爲直講,崔有源爲正言,李順慶爲正言,琴愷爲注書,金大德爲待敎,黃敬中爲檢閱。

    〈有源,巧邪,與人言,必累度四顧,有如窺穴之驚鼠,然後發言,人皆言其不吉之人。

    至是,乞於銓官,爲此職〉 6月29日 ○甲寅,諫院啓曰:「及第黃廷彧,背棄君父,屈膝賊庭,稱殿下於秀吉,不書臣於本朝,偃然通書,割地要和。

    通天之罪,擢髮難贖,而得戴其元,歸臥田裡,其在邦家,已失刑矣。

    不意今者,又下放送之命。

    此而全釋,則王法掃地,彜倫斁絶,環東土數千裡,將盡歸於禽獸之域矣。

    凡有血氣,莫不憤惋。

    請還收成命。

    及第李慶全,本以險譎之人,加以浮薄,交構士類,乃其所長。

    頃年朝著之不靖,搢紳之傾軋,無非此人之所主張。

    論以其罪,自有其律,而聖度包容,隻示削黜之典,群議之憤鬱,久而愈激。

    放送之命,遽下於意慮之外,且諉以大臣之子,臣等竊惑焉。

    凡有負罪者,得以大臣之子而見釋,則大臣之子,可使恣其惡,而無所懲乎?王言二下,莫不驚駭。

    請還收成命。

    梁山郡守李成吉,性本殘虐,刑杖太酷,前所履歷,皆失人心。

    委以完邑,猶且不可。

    況此本郡,蕩敗尤甚,瘡痍甫集之餘,若遣此人,則必有潰散之憂。

    請命遞差,以慈祥愷悌之人,各別擇送。

    」答曰:「依啓。

    黃廷彧,年老勳臣,放送不妨。

    」 ○憲府啓曰:「及第黃廷彧,忘君負國之狀,國人之所共憤,聖明之所洞燭。

    獲返田廬,以保餘生者,實出於曲貸之恩私,而在渠亦雲幸矣。

    失刑之譏,至今未已,而放釋之命,遽爾又下,瞻聆所及,孰不駭憤?自上以廷彧爲勳舊,而必欲全宥,屈膝讐庭,甘心苟活者,果可謂勳舊之臣乎?忘君不臣,稱賊爲主者,亦可謂勳舊之臣乎?負此莫大之罪者,待之以勳舊,夫安有是理?其在王法,必罪罔赦。

    請還收成命。

    及第李慶全,爲人浮妄,濟以小技,急於進取,無復有廉恥之心。

    蘊崇佻薄,攬擾搢紳,以緻朝著之不靖,則其罪廢之及,宜矣,而喜事之心,猶且未怠,必欲逞之而後已,物情之憤,久而愈激。

    今者放釋之命,遽出意慮之外,至以大臣之子,爲敎,臣等竊惑焉。

    人臣苟有罪過,雖在大臣,尙難輕釋。

    況於大臣之子乎?不可以此有所饒貸,請還收成命。

    」答曰:「依啓。

    黃廷彧,年老勳臣,放送不妨。

    」 史臣曰:「廷彧之忘君事讐,在法難容。

    自賊所還朝之初,固當誅殛之不暇,而放歸田裡,纔踰十年,又下放送之命。

    兩司之論啓,如是其懇至,終不釋然,又以放送不妨爲敎,姻婭私護之譏,恐或不免。

    」 ○安山郡守李貴上疏,不踏啓字,傳曰:「安山郡守李貴,以愚妄險誕之人,久爲一世笑囮。

    金錫光疏辭,設或有過情之言,自有公議,所當俯首反省,恭竢朝廷之是非,而乃敢偃然陳疏,辨明自己之事,瀆擾君父,輕蔑朝廷,其猾濫無忌憚之狀,駭愕莫甚。

    革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