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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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犬〉完,繼遂逐年拖欠,以緻通省積年有未完糧米一十萬餘石之多。

    當經本司道剀切曉谕,并詳明院憲,嚴饬各屬勒限追完,以期歸補倉項。

    其中急公完納者固不乏人,而疲頑抗延者亦複不少。

    現在各屬具報征完之數,甚屬寥寥。

    夫按畝輸糧,為國家正王之供。

    際茲時和年豐,豈容頑民拖欠?現據各有司詳請就田問賦,自屬正本清源之道。

    經本司道轉詳督、撫兩院憲,奉批會頒告示,通行曉谕遵照等因。

    除通饬各屬根查未完之戶,其産現系何人管業,如原業主力能完納仍行追完外,倘原業主實系故絕赤貪無可追變之戶,即責令現業之人,無論年分遠近,照數輸完,以儆其不行過戶之咎。

    如系典業,亦遵照如此辦理。

    将來原主贖回時,所有已完糧色,照數認還,庶典業之人雖暫時墊完,不緻歸于無着。

    如系斷業,即令稅收過戶。

    倘有堅執已貼原主之說,抗違不遵者,照欺隐田糧例,将田入官。

    如田畝實已崩陷,難于墾複,許即呈報地方官請豁,以免将來■〈馬犬〉累。

    其從前隐匿不報未完之糧,仍即輸納完楚,不得妄希豁免。

    如有不肖書役,藉端勒索,不為推收過戶,不為請勘詳豁,以及張冠李戴,混行差擾者,許即指名呈控,以憑立拿,盡法究辦。

    合行頒示曉谕。

    為此示仰阖屬紳衿軍民人等知悉:凡有本戶及現掌之田未完糧米,務須遵照趕緊輸完,勿稍抗違,緻将田産入官,噬臍莫及。

    凜之慎之,毋違等因。

    當經本司道詳奉督、撫兩院憲,批饬會頒告示曉谕,并通饬各屬遵照在案。

     閩省各屬耗米易榖,改議仍照舊例折征 一件為遵旨議奏事。

    嘉慶二十年五月十三日,奉巡撫部院王抄案:嘉慶二十年五月初九日,準戶部咨開:福建司案呈,本部議覆福建巡撫王具奏閩省額征耗米、仍照舊例變價、撥充文職各官養廉、節省稅契銀兩餘銀報撥一折,嘉慶二十年三月二十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欽遵,相應抄錄原折移咨福建巡撫遵照辦理,并饬各屬即行示谕遵行可也。

    計單一紙等因到本部院。

    準此,拟合就行。

    備案行司,即便通饬各屬遵照,并由司将糧米正耗分别銀米征支緣由,出示通發曉谕,仍刊入例冊頒送。

    其十七年以前,并十八、十九兩年實存耗谷二十餘萬石,現應通盤籌議,奏明辦理,并即諄饬所屬,照舊存貯,另候核示遵辦。

    倘各屬竟敢擅行變價,定即嚴行參賠不貸。

    至十八、十九兩年各屬實存耗榖若幹,由司查明案據,開折送核,凜速切速。

    計粘單一紙等因。

    奉此,計粘單一紙,内開; 戶部謹奏為遵旨議奏事。

    内閣抄出福建巡撫王具奏閩省耗米不便易榖、請照舊例變價、撥充養廉、節省稅契銀兩、并酌定變價銀兩一折,嘉慶二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朱批,戶部議奏,欽此,欽遵抄出到部。

    據福建巡撫王原奏内稱:閩省額征糧米十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一石零,每石随征耗米一鬥二升,共随征耗米一萬五千一百三十七石零。

    内閩清、上杭、武平等縣,向系每石完折色銀九錢,其餘各廳、州、縣、縣丞所征耗米,每石變解銀一兩,共銀一萬五千八十一兩零,抵給文職各官不敷養廉之用。

    嗣于嘉慶七年,前任藩司姜開陽具奏,此項耗米與其充作養廉,不若留為積貯,請以額征耗米按一米二谷核算,可得榖三萬二百七十餘石,并請遞年于稅契項下照耗米折銀之數,撥出銀一萬五千八十一兩零,湊給各官養廉,奏準在案。

    臣查閩省山海交錯,糧戶多在四鄉,遠者距城一二百裡,各屬收米易榖,腳費虛糜,官多賠累,事涉繁瑣,民不樂從。

    且此項耗米,日積日多,有額貯倉廒榖石之廳、縣、縣丞,亦漸無空廒堪以撥貯,其餘分征之同知、通判、縣丞,向無額貯倉榖,多稱無力捐建。

    并有經征之員未及易榖,旋即卸事,遂将所變價銀移交,而接任之員因此轇轕不清。

    是耗米易榖一事,官民俱稱不便。

    請自嘉慶二十年為始,将前耗米,仍循舊例,撥充各官養廉,無庸易榖收倉。

    其稅契銀兩,仍歸本款報撥。

    惟舊例耗米每石變銀一兩,核之現在時價,實屬短少,請照中米市價,酌定每收耗米一石,變價銀二兩。

    所變之銀,除照例支給養廉外,餘銀解司報撥。

    至各屬自嘉慶八年起,至十七年止,共易存榖二十七萬四千三百十五石零,除撥補台運在洋劫失榖二萬四千一百八十六石零,又各員虧賠榖一萬七百九十一石零,又各屬已經變價尚未買收榖二萬一百餘石,又各縣借給兵米榖一萬七千三百七十四石零,共除榖六萬六千四百七十石零,實在共易存榖二十萬七千八百四十五石零,仍饬各屬另廒存貯等語。

    臣等伏查閩省每年随征耗米一萬五千一百三十七石零,舊例變價解司,撥充文職各官不敷養廉之用。

    嗣據前任藩司姜開陽奏請以米易榖,分貯各屬倉廒,留歸籌借。

    其文職不敷養廉,遞年在于稅契項下照數撥支。

    經臣部奏準饬行在案。

    今既據該撫奏各官稱,自改定章程之後,各屬收米易榖,運腳虛糜,官多賠累,事涉煩瑣,民不樂從。

    并有州縣交代之時,移交價銀,每多轇轕。

    請将此項耗米按照中米市價,每石酌變銀二兩。

    所變之銀,除照舊支給養廉外,餘銀彙同節省稅契銀兩及已經變價尚未易榖價銀,一并報撥充饷。

    系為因時調劑起見,應如所奏,自嘉慶二十年為始,将前項耗米價銀,仍循舊例撥充文職養廉,毋庸易榖收倉。

    其遞年征收稅契銀兩,同現議酌增耗米變價多餘銀兩,及前經變價尚未易榖價銀一并報部撥用。

    惟查舊例,民以本色米石交官,官複變價解司,誠恐不肖官吏有浮收勒買等弊,轉涉煩擾。

    且據該撫奏稱,糧戶散在四鄉,遠者距城一、二百裡,其挽運守候之累已屬顯然,此項耗米不若令民自完折色。

    即如該撫所議每米一石,完銀二兩,尤為官民兩便。

    其每屆收納之期,仍饬該管道府實力稽查。

    倘有藉端浮收情事,即行參辦,以昭慎重。

    至奏稱此項米易榖石,日積日多,本有額貯倉廒榖石之廳、縣、縣丞,亦漸無空廒堪以撥貯,其餘分征之同知、通判向無額貯倉榖,又皆無力捐建一節,查易存榖石既無空廒存貯,自應量為變通。

    與其日久黴變,不堪變價,莫若先行出粜,以裕民食。

    應令該撫即将現存榖二十萬七千八百四十五石零,同十八、十九兩年易存榖石,轉饬各屬照現在所議價值,按一米二榖出粜,所粜銀兩,按月提解司庫,入撥充饷。

    并将粜過榖石數目,按季造冊報部,毋得存貯屬庫,緻啟虧挪之漸。

    再查嘉慶八年起,至十七年止,共易榖二十七萬四千三百十五石零。

    據稱除撥補台運在洋劫失、及各官虧賠、并借碾兵米、及已經變價尚未買收榖共六萬六千四百七十石零,實在易存榖二十萬七千八百四十五石零,臣部核算細數不符,計多榖五千九百八十一石零,應令确核實數,報部備案。

    至撥補台運劫失榖石,核與奏準原案及撥補數目符合,其各官虧賠、及借碾兵米、同已經變價尚未買收各項榖石,并令于各本案内分别辦理,報部查核。

    所有臣等核議緣由,是否有當,伏乞訓示遵行。

    為此謹奏請旨。

     各屬征收新舊錢糧等款已未解數目,列折通報 一件為酌定各屬批解錢糧限期,并勒令按月開折通報,以資稽核而杜虧挪事。

    奉總督部堂汪批本司呈詳:竊照州縣征收一切正雜錢糧,例應随征随解,不容拖延積壓,緻滋虧挪。

    況閩省各屬征存未解銀兩,前經戶部奏奉谕旨,嚴饬盡數提解報撥。

    如州縣中有延不申解者,即行嚴參治罪。

    今又奉上谕嚴提饬解。

    倘州縣不能克期報解,則虧挪情弊顯然。

    即查明據實嚴參,按律治罪,欽此。

    複經移行欽遵在案。

    煌煌聖谕,何等嚴切,各屬尤應觸目警心,吃緊完解。

    至經征官征收正雜錢糧,自應按月據實開折通報,俾上司衙門有所稽考。

    前于嘉慶元年間,奉前撫憲姚刊發折式,定限完解,通饬遵辦。

    無如各屬日久玩生,現任遵照開報者不過十數處,而所征銀兩又複任意壓留,不即随時批解,非特經費支绌,更難保無虧挪滋弊。

    今未完各項錢糧,屢奉谕旨嚴饬催提,迥非他時可比。

    亟應立定章程,随時提解,以裕國課,而杜弊端。

    惟各屬距省遠近不同,所征銀兩亦有正雜之分,應請分别正項雜項及各屬離省遠近,酌量定限,勒令完解。

    即自嘉慶二十年為始,如離省較近之福州、興化、泉州、延平、福甯、永春等府州,地丁耗羨銀兩,定以兩個月一解。

    離省較遠之漳州、建甯、邵武、汀州、龍岩等府州,地丁耗羨銀兩,定以三個月一解。

    務将征存銀兩,按年按款掃數起解。

    再有征存,仍各按照兩月、三月接續完解,毋許絲毫壓留。

    其田房稅契,暨各項雜稅銀兩,均限按季批解,時值奏銷。

    即随時盡征盡解,不必拘定兩月、三月之限。

    倘逾期并無解到,必系侵挪虧空,一面由司委員提解,一面欽遵現奉谕旨,查明據實嚴參,按律治罪。

    并将該管府州一并查參。

    所征秋屯糧米,亦即随征随解,以應兵糈。

    仍由司照抄姚撫憲原刊折式,通頒各屬,一體遵照。

    将所征各年正雜錢糧糧米征解存欠各數,分别款項按月據實列折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