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課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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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恤。
一、收完厘捐,應給發照單也。
查省城前辦廣貨厘捐,系刊刷四聯單,由林浦驗卡,查填給報。
其散售營銷之件,另刊箱照路引,由局随時填給。
續辦推廣收厘,亦系一律刊刷四聯照單。
凡客商運貨出口,将某貨若幹,應完捐銀若幹,由行首開報,厘捐局核驗相符,于單内逐一填明,加蓋行首捐銀繳訖圖記,将第一至第三三聯一并截給。
其第一聯執照交該商存俟将來呈驗請獎;第二聯驗照赍赴例應納稅關口呈繳,由該關口彙交厘捐局核對;第三聯照單由各該商交與儎貨船戶,赍赴驗卡,呈請點驗,即由該卡按旬申繳軍需總局查考。
嗣因事涉繁瑣,複經議改三聯照單填給在案。
今各屬分設抽捐,究應于何處設立收捐局,何處設立驗卡,應責成委員會同地方官,确按地勢,分别酌定,詳明立案。
其照單一項,應請亦改為三聯,以歸簡易。
将第一聯、第二聯照單截給該商承領,第三聯存局備查。
第一聯執照,應令該商存俟将來呈驗請獎;第二聯照單即由各該商交與儎貨船戶腳夫,赍赴驗卡呈驗,應由該卡收存,按旬申繳省會軍需總局查考。
至沿海各處進出口海船,亦一律填給照單,以備互核。
一、收捐委員,應頒給钤記也。
查省城之南台、泉州之廈門,現辦厘捐委員,均經軍需總局頒給钤記,以資行用。
今各屬分設捐局,委員承辦,所有收稅照單,并按旬按月折報捐數,及批解稅銀等事,均應蓋用钤記,以昭信守。
應請按照分設處所,各頒木钤記一顆,發交各員承領行用。
如果日久模糊,準予申請更換。
一、考核稽查,應嚴定章程也。
查省城之南台設有厘捐總局一所,奉派監司大員,督同各委員分别辦理。
今各屬設立分局,分委幹員前往承辦,其一切辦理章程,均應饬令所派委員,先赴南台總局會商酌辦。
将來各屬收捐貨物銀數,應責成派去委員,按旬開具細數清折,申報南台總局查核。
仍令按月将收除局用各款,造具冊折,通送督、撫憲并省會軍需局暨藩司衙門及該管道府備案,以資互核。
所收捐款,無論銀數多寡,按月批解一次。
由該委員會同地方官填批差役,妥為解赴藩庫兌收。
其按旬折報應于逢一日期發申,按月冊報應于下月初三日以前發申,所收銀兩限令下月初五日以前全數批解,不準壓前等後,任意遲延五日以上者,将承辦委員由軍需總局記過;若遲至十日以上者,倘查捏報虧挪等弊,即行據實詳請參辦,一面另委妥員前往接辦,以昭慎重。
一、地方各官,應責令會辦也。
查省城之南台口收捐一切事宜,均系責成福州府暨福防廳會同各委員妥為商辦。
今各屬分設局卡,雖經由省遴委妥員前往辦理,而地方情形,一時難以熟悉,并恐呼應不靈,緻多阻礙。
所有擇地設局及一切事宜,應請責成各該處地方官會同委員确商妥辦,不準稍有膜視。
現當軍饷萬分支绌之際,各該委員與地方各官自應激發天良,認真經理,以期稍濟要需。
倘敢各逞己見,并不和衷共濟,以緻辦理不善,事多窒礙,或抽捐不能起色,即将各該地方官及承辦委員一并查辦,輕則記過撤任,重則嚴參追辦,以示懲儆。
一、薪水飯食,應議定籌給也。
查省城之南台厘捐總局委員薪水及局卡書差飯食,均經詳定,在于厘餘項下動支造報。
今各屬分設局卡,委員承辦,應請一并準在厘餘項下動給。
凡各處委員系廳縣班者,每員月給薪水銀三十二兩,佐雜班者,每員月給薪水二十四兩,以資辦公。
其書差、巡哨等項,各應催倩若幹名,自應确按該局事務之繁簡,責成該委員妥為酌定,以及何項每月應給飯食銀若幹,應由該委員核定詳報立案。
仍每月造冊申報一次。
如果動用之外,尚有餘剩,亦應據實申報,聽候酌撥提用。
一、完繳捐銀,應準用洋番也。
查閩省紋銀素來稀少,市廛貿易,均用洋番。
現在省城之南台、泉州之廈門兩處收捐,均準以洋番完繳。
今各屬分設捐局,收兌捐項,無論洋番、鷹番,概準完納。
每兩應以庫平為準,不以元計。
其畸零散數,僅止三、四錢不及一元,應準按照時價折價完繳。
仍由該局委員彙齊兌易番銀,一并批解,不得另收火耗等項,亦毋庸另行傾銷,緻多折耗。
一、鼓勵捐資,應确核請獎也。
查省城南台厘捐總局核定厘捐章程,援照上海成案,議定按季截數,照海疆例奏給獎勵。
蓋各商既有獎叙可邀,自不緻偷漏隐瞞,自幹究罰。
今各屬分設捐局,亦準照此辦理。
應請饬将所收厘捐,每季請叙一次。
饬将截給完厘執照,按季核明銀數,并開具三代履曆及願得何項獎叙,一并呈送捐局核對相符,由該委員彙造清冊,詳請核獎。
如所捐銀兩不及請獎之數,即歸下季核辦。
如有自願歸并一人名下,暨存俟下季彙獎者,亦聽其便。
惟不得報捐實在官階,以示限制。
七關商稅改歸局辦章程 稅厘局司道議詳:福建省原設稅課關及閩安、竹崎、崇安、浦城、光澤、上杭等共七所,年征正額商稅銀一萬六千六十三兩零,又崇安、上杭二關尚有盈溢銀兩,年無定額,向由廳縣經征,按年随同丁耗錢糧奏銷。
如有短征,着落經征之員賠補。
自鹹豐三年以來,疊遭兵燹,商販不通,在任各員,又因軍務紛繁,未遑兼顧,不得不假手丁胥,而完解日形短绌。
迨于同治四年三月間,清理厘務,設立稅厘總局,議将此項商稅,并歸稅厘局遴派委員,分赴監收,所征之銀,按年于奏銷時提解司庫,入冊造報。
唯查各關商稅,曆屆奏銷,應将經征職名開冊造報,以定考成。
茲既由局另委征收,其應報職名,除未經歸局另委征收以前,仍由司查開各廳縣經征職名,報部核辦,已經由局另委征收以後,即将稅厘局司道職名開報。
如有短欠,着落賠補,以端責成而重稅課。
由局詳奉院憲核準,于同治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會同奏咨奉準在案,相應刊入省例,以資查核。
一、收完厘捐,應給發照單也。
查省城前辦廣貨厘捐,系刊刷四聯單,由林浦驗卡,查填給報。
其散售營銷之件,另刊箱照路引,由局随時填給。
續辦推廣收厘,亦系一律刊刷四聯照單。
凡客商運貨出口,将某貨若幹,應完捐銀若幹,由行首開報,厘捐局核驗相符,于單内逐一填明,加蓋行首捐銀繳訖圖記,将第一至第三三聯一并截給。
其第一聯執照交該商存俟将來呈驗請獎;第二聯驗照赍赴例應納稅關口呈繳,由該關口彙交厘捐局核對;第三聯照單由各該商交與儎貨船戶,赍赴驗卡,呈請點驗,即由該卡按旬申繳軍需總局查考。
嗣因事涉繁瑣,複經議改三聯照單填給在案。
今各屬分設抽捐,究應于何處設立收捐局,何處設立驗卡,應責成委員會同地方官,确按地勢,分别酌定,詳明立案。
其照單一項,應請亦改為三聯,以歸簡易。
将第一聯、第二聯照單截給該商承領,第三聯存局備查。
第一聯執照,應令該商存俟将來呈驗請獎;第二聯照單即由各該商交與儎貨船戶腳夫,赍赴驗卡呈驗,應由該卡收存,按旬申繳省會軍需總局查考。
至沿海各處進出口海船,亦一律填給照單,以備互核。
一、收捐委員,應頒給钤記也。
查省城之南台、泉州之廈門,現辦厘捐委員,均經軍需總局頒給钤記,以資行用。
今各屬分設捐局,委員承辦,所有收稅照單,并按旬按月折報捐數,及批解稅銀等事,均應蓋用钤記,以昭信守。
應請按照分設處所,各頒木钤記一顆,發交各員承領行用。
如果日久模糊,準予申請更換。
一、考核稽查,應嚴定章程也。
查省城之南台設有厘捐總局一所,奉派監司大員,督同各委員分别辦理。
今各屬設立分局,分委幹員前往承辦,其一切辦理章程,均應饬令所派委員,先赴南台總局會商酌辦。
将來各屬收捐貨物銀數,應責成派去委員,按旬開具細數清折,申報南台總局查核。
仍令按月将收除局用各款,造具冊折,通送督、撫憲并省會軍需局暨藩司衙門及該管道府備案,以資互核。
所收捐款,無論銀數多寡,按月批解一次。
由該委員會同地方官填批差役,妥為解赴藩庫兌收。
其按旬折報應于逢一日期發申,按月冊報應于下月初三日以前發申,所收銀兩限令下月初五日以前全數批解,不準壓前等後,任意遲延五日以上者,将承辦委員由軍需總局記過;若遲至十日以上者,倘查捏報虧挪等弊,即行據實詳請參辦,一面另委妥員前往接辦,以昭慎重。
一、地方各官,應責令會辦也。
查省城之南台口收捐一切事宜,均系責成福州府暨福防廳會同各委員妥為商辦。
今各屬分設局卡,雖經由省遴委妥員前往辦理,而地方情形,一時難以熟悉,并恐呼應不靈,緻多阻礙。
所有擇地設局及一切事宜,應請責成各該處地方官會同委員确商妥辦,不準稍有膜視。
現當軍饷萬分支绌之際,各該委員與地方各官自應激發天良,認真經理,以期稍濟要需。
倘敢各逞己見,并不和衷共濟,以緻辦理不善,事多窒礙,或抽捐不能起色,即将各該地方官及承辦委員一并查辦,輕則記過撤任,重則嚴參追辦,以示懲儆。
一、薪水飯食,應議定籌給也。
查省城之南台厘捐總局委員薪水及局卡書差飯食,均經詳定,在于厘餘項下動支造報。
今各屬分設局卡,委員承辦,應請一并準在厘餘項下動給。
凡各處委員系廳縣班者,每員月給薪水銀三十二兩,佐雜班者,每員月給薪水二十四兩,以資辦公。
其書差、巡哨等項,各應催倩若幹名,自應确按該局事務之繁簡,責成該委員妥為酌定,以及何項每月應給飯食銀若幹,應由該委員核定詳報立案。
仍每月造冊申報一次。
如果動用之外,尚有餘剩,亦應據實申報,聽候酌撥提用。
一、完繳捐銀,應準用洋番也。
查閩省紋銀素來稀少,市廛貿易,均用洋番。
現在省城之南台、泉州之廈門兩處收捐,均準以洋番完繳。
今各屬分設捐局,收兌捐項,無論洋番、鷹番,概準完納。
每兩應以庫平為準,不以元計。
其畸零散數,僅止三、四錢不及一元,應準按照時價折價完繳。
仍由該局委員彙齊兌易番銀,一并批解,不得另收火耗等項,亦毋庸另行傾銷,緻多折耗。
一、鼓勵捐資,應确核請獎也。
查省城南台厘捐總局核定厘捐章程,援照上海成案,議定按季截數,照海疆例奏給獎勵。
蓋各商既有獎叙可邀,自不緻偷漏隐瞞,自幹究罰。
今各屬分設捐局,亦準照此辦理。
應請饬将所收厘捐,每季請叙一次。
饬将截給完厘執照,按季核明銀數,并開具三代履曆及願得何項獎叙,一并呈送捐局核對相符,由該委員彙造清冊,詳請核獎。
如所捐銀兩不及請獎之數,即歸下季核辦。
如有自願歸并一人名下,暨存俟下季彙獎者,亦聽其便。
惟不得報捐實在官階,以示限制。
七關商稅改歸局辦章程 稅厘局司道議詳:福建省原設稅課關及閩安、竹崎、崇安、浦城、光澤、上杭等共七所,年征正額商稅銀一萬六千六十三兩零,又崇安、上杭二關尚有盈溢銀兩,年無定額,向由廳縣經征,按年随同丁耗錢糧奏銷。
如有短征,着落經征之員賠補。
自鹹豐三年以來,疊遭兵燹,商販不通,在任各員,又因軍務紛繁,未遑兼顧,不得不假手丁胥,而完解日形短绌。
迨于同治四年三月間,清理厘務,設立稅厘總局,議将此項商稅,并歸稅厘局遴派委員,分赴監收,所征之銀,按年于奏銷時提解司庫,入冊造報。
唯查各關商稅,曆屆奏銷,應将經征職名開冊造報,以定考成。
茲既由局另委征收,其應報職名,除未經歸局另委征收以前,仍由司查開各廳縣經征職名,報部核辦,已經由局另委征收以後,即将稅厘局司道職名開報。
如有短欠,着落賠補,以端責成而重稅課。
由局詳奉院憲核準,于同治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會同奏咨奉準在案,相應刊入省例,以資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