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内篇弟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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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句,後人以高注雲「知利害之所」,在因加「利害」二字以足句耳。
案:高注雲「分别白黑,知利害之所在」,此是因正文而申言之,謂分别白黑則可以知利害之所在,非正文内本有「利害」二字也。
有白黑斯有得失,有得失斯有禍福,故雲「分别白黑,籌策得失,以觀禍福」。
「禍福」即高注所謂「利害」也。
若此句先言「利害」,則下文不必更言「禍福」矣。
「蘇援世事」、「分别白黑」、「籌策得失」,皆相對爲句。
若雲「分白黑利害」,則句法參差矣。
且此段以「書」、「夫」、「娛」爲韻,「黑」、「福」、「則」爲韻,若雲「分白黑利害」,則失其韻矣。
欶蹻趹 重跰 「昔者,南榮疇恥聖道之獨亡於己,身淬霜露,欶蹻趹,跋涉山川,冒蒙荊棘,百舍重跰,不敢休息」。
高注曰:「欶,猶著。
蹻,履。
趹,趣。
跰,足生胝也。
」各本「生胝」二字誤倒,今乙正。
念孫案:「欶蹻趹」,「趹」下本有「步」字。
趹步,疾行也。
《説文》:「趹,馬行皃。
」又雲:「赽,踶也。
」《廣雅》雲:「駃,奔也。
」《史記·張儀傳》「探前趹後,蹄閒三尋」,索隱曰:「言馬之走勢疾也。
」《莊子·齊物論篇》「麋鹿見之決驟」,崔譔曰:「疾走不顧爲決。
」「趹」、「赽」、「駃」、「決」竝字異而義同。
故注訓「趹」爲「趨」。
《莊子·庚桑楚》釋文引此正作「欶蹻趹步」。
今本脫去「步」字,則文不成義。
且自「身淬霜露」以下,皆以四字爲句,又以「露」、「步」爲韻,「棘」、「息」爲韻,脫去「步」字,則句既不協,而韻又不諧矣。
「重跰」當爲「重趼」,字之誤也。
高注同。
「趼」讀若「繭」。
《莊子·天道篇》「百舍重趼而不敢息」,釋文:「趼,古顯反。
司馬雲:『胝也。
』許慎雲:『足指約中斷傷爲趼。
』」所引許注即此篇「重趼」之注也。
司馬訓「趼」爲「胝」,與高注「足生胝」同義。
劉晝《新論·惜時篇》雲「南榮之訪道,重趼而不休」,即用此篇之文,則「跰」爲「趼」之誤明矣。
「趼」字亦作「繭」。
《賈子·勸學篇》雲「南榮跦百舍,重繭而不敢久息」是也。
《宋策》「墨子百舍重繭」,高彼注雲:「重繭,累胝也。
」亦與此注同義。
欣然七日不食如饗太牢 「南見老聃,受教一言,精神曉泠,鈍閔條達,案:「閔」與「惽」聲相近,故高注雲:「鈍閔,猶鈍惽。
」《方言》曰:「頓愍,惽也。
江湘之閒謂之頓愍。
」《文子·精誠篇》作「屯閔條達」,竝與「鈍閔」同。
舊本「閔」誤作「聞」,今改正。
欣然七日不食如饗太牢。
」引之曰:「七日不食」上當有「若」字。
「如」讀爲「而」,言聞老聃之言,若七日不食而饗太牢也。
《賈子》雲「南榮跦,既遇老聃,見教一言,若飢十日而得大牢」,是其證。
《文子·精誠篇》襲用此文而改之曰「勤苦七日不食,如享太牢」,失其指矣。
葉語 「稱譽葉語,至今不休」。
高注曰:「葉,世。
言榮疇見稱譽,世傳相語,至今不止。
」念孫案:「葉」當爲「」。
俗書「」字作「華」,與「葉」相似而誤。
《東周策》「謀之於葉庭之中」,姚宏曰:「《春秋後語》作『章之庭』。
」《秦策》「陽君」,《趙策》作「葉陽君」。
《史記·範雎傳》「陽君」,徐廣曰:「,一作葉。
」,榮也。
「稱譽語,至今不休」,言榮名常在人口也。
高所見本已誤作「葉」,故訓「葉」爲「世」。
《文子》正作「稱譽語」。
蹷沙石 「申包胥贏糧跣走,跋涉谷行,獵蒙蘢,蹷沙石,蹠達膝,此下缺一字。
《楚策》作「蹠穿膝暴」。
曾繭重胝」。
高注曰:「蹷,僵。
蹠,足。
達,穿也。
」念孫案:「蹷」訓爲「僵」,雖本《説文》,而此「蹷」字則非其義。
蹷者,蹋也,謂足蹋沙石也。
「蹷」或作「蹶」。
《説文》作「」,雲:「蹠也。
」《主術篇》注曰:「蹠,蹈也。
」《楚辭·九章》注曰:「蹠,踐也。
」《文選·舞賦》注引許慎《淮南注》曰:「蹠,蹋也。
」《呂氏春秋·知化篇》「子胥兩袪高蹶而出於廷」,高注曰:「蹶,蹈也。
」司馬相如《上林賦》「蹷石闕」,郭璞曰:「蹷,蹋也。
」《漢書·申屠嘉傳》「材官蹶張」,如淳曰:「材官之多力,能腳蹋彊弩張之,故曰蹶張。
」是足蹋謂之蹷也。
申包胥跋涉谷行,故足蹋沙石而蹠爲之穿,若訓「蹷」爲「僵」,則與上下文不相貫注矣。
權説 「謝子山東辯士,固權説以取少主」。
引之曰:「權」本作「奮」。
「奮」字上半與「權」字右半相似,又涉注内「權」字而誤也。
高注曰:「常發其巧説,以取少主之權。
」「發」字正釋「奮」字。
《史記·樂書》集解引孫炎《樂記》注曰:「奮,發也。
」「以取少主之權」,乃加「之權」二字以申明其義,非正文有「權」字也。
《呂氏春秋·去宥篇》正作「將奮於説,以取少主」。
以爲狗羹 盡寫其食 「楚人有烹猴而召其鄰人,以爲狗羮也而甘之。
後聞其猴也,據地而吐之,盡寫其食」。
念孫案:「鄰人」下當更有「鄰人」二字,今本脫去,則文義不明。
《北堂書鈔·酒食部三》《初學記·器物部》、《太平禦覽·飲食部十九》《獸部二十二》引此竝疊「鄰人」二字。
「盡寫其食」,亦當依《初學記》《太平禦覽》引作「盡寫其所食」。
鋋 「苗山之鋋,羊頭之銷」。
念孫案:「鋋」當爲「鋌」,字之誤也。
「鋌」音「挺」。
《説文》:「鋌,銅鐵樸也。
」《文選·七命》注引此篇「苗山之鋌,《七發》注同。
羊頭之銷」,又引許慎注曰:「鋌,銅鐵樸也。
高注「苗山,楚山,利金所出」,義與許同。
銷,生鐵也。
」是其證。
濫脇號鍾 「鼓琴者期於鳴廉脩營,而不期於濫脇號鍾」。
高注曰:「濫脇,音不和。
號鍾,高聲,非耳所及也。
」劉績曰:「『濫脇』、『號鍾』,皆古琴名。
梁元帝《纂要》以爲齊桓公琴,是也。
作『藍脅』。
」念孫案:劉説是也。
「濫」與「藍」古字通。
《廣雅》:「藍脅、號鍾,琴名也。
」《楚辭·九歎》「破伯牙之號鍾兮」,王注雲:「號鍾,琴名。
」馬融《長笛賦》亦雲:「若絙瑟促柱,號鍾高調。
」《宋書·樂志》雲:「齊桓曰號鍾,楚莊曰繞梁,事出傅玄《琴賦》。
」 以爲知者也 「曉然意有所通於物,故作書以喻意,以爲知者也」。
高注曰:「喻,明也。
作書者以
案:高注雲「分别白黑,知利害之所在」,此是因正文而申言之,謂分别白黑則可以知利害之所在,非正文内本有「利害」二字也。
有白黑斯有得失,有得失斯有禍福,故雲「分别白黑,籌策得失,以觀禍福」。
「禍福」即高注所謂「利害」也。
若此句先言「利害」,則下文不必更言「禍福」矣。
「蘇援世事」、「分别白黑」、「籌策得失」,皆相對爲句。
若雲「分白黑利害」,則句法參差矣。
且此段以「書」、「夫」、「娛」爲韻,「黑」、「福」、「則」爲韻,若雲「分白黑利害」,則失其韻矣。
欶蹻趹 重跰 「昔者,南榮疇恥聖道之獨亡於己,身淬霜露,欶蹻趹,跋涉山川,冒蒙荊棘,百舍重跰,不敢休息」。
高注曰:「欶,猶著。
蹻,履。
趹,趣。
跰,足生胝也。
」各本「生胝」二字誤倒,今乙正。
念孫案:「欶蹻趹」,「趹」下本有「步」字。
趹步,疾行也。
《説文》:「趹,馬行皃。
」又雲:「赽,踶也。
」《廣雅》雲:「駃,奔也。
」《史記·張儀傳》「探前趹後,蹄閒三尋」,索隱曰:「言馬之走勢疾也。
」《莊子·齊物論篇》「麋鹿見之決驟」,崔譔曰:「疾走不顧爲決。
」「趹」、「赽」、「駃」、「決」竝字異而義同。
故注訓「趹」爲「趨」。
《莊子·庚桑楚》釋文引此正作「欶蹻趹步」。
今本脫去「步」字,則文不成義。
且自「身淬霜露」以下,皆以四字爲句,又以「露」、「步」爲韻,「棘」、「息」爲韻,脫去「步」字,則句既不協,而韻又不諧矣。
「重跰」當爲「重趼」,字之誤也。
高注同。
「趼」讀若「繭」。
《莊子·天道篇》「百舍重趼而不敢息」,釋文:「趼,古顯反。
司馬雲:『胝也。
』許慎雲:『足指約中斷傷爲趼。
』」所引許注即此篇「重趼」之注也。
司馬訓「趼」爲「胝」,與高注「足生胝」同義。
劉晝《新論·惜時篇》雲「南榮之訪道,重趼而不休」,即用此篇之文,則「跰」爲「趼」之誤明矣。
「趼」字亦作「繭」。
《賈子·勸學篇》雲「南榮跦百舍,重繭而不敢久息」是也。
《宋策》「墨子百舍重繭」,高彼注雲:「重繭,累胝也。
」亦與此注同義。
欣然七日不食如饗太牢 「南見老聃,受教一言,精神曉泠,鈍閔條達,案:「閔」與「惽」聲相近,故高注雲:「鈍閔,猶鈍惽。
」《方言》曰:「頓愍,惽也。
江湘之閒謂之頓愍。
」《文子·精誠篇》作「屯閔條達」,竝與「鈍閔」同。
舊本「閔」誤作「聞」,今改正。
欣然七日不食如饗太牢。
」引之曰:「七日不食」上當有「若」字。
「如」讀爲「而」,言聞老聃之言,若七日不食而饗太牢也。
《賈子》雲「南榮跦,既遇老聃,見教一言,若飢十日而得大牢」,是其證。
《文子·精誠篇》襲用此文而改之曰「勤苦七日不食,如享太牢」,失其指矣。
葉語 「稱譽葉語,至今不休」。
高注曰:「葉,世。
言榮疇見稱譽,世傳相語,至今不止。
」念孫案:「葉」當爲「」。
俗書「」字作「華」,與「葉」相似而誤。
《東周策》「謀之於葉庭之中」,姚宏曰:「《春秋後語》作『章之庭』。
」《秦策》「陽君」,《趙策》作「葉陽君」。
《史記·範雎傳》「陽君」,徐廣曰:「,一作葉。
」,榮也。
「稱譽語,至今不休」,言榮名常在人口也。
高所見本已誤作「葉」,故訓「葉」爲「世」。
《文子》正作「稱譽語」。
蹷沙石 「申包胥贏糧跣走,跋涉谷行,獵蒙蘢,蹷沙石,蹠達膝,此下缺一字。
《楚策》作「蹠穿膝暴」。
曾繭重胝」。
高注曰:「蹷,僵。
蹠,足。
達,穿也。
」念孫案:「蹷」訓爲「僵」,雖本《説文》,而此「蹷」字則非其義。
蹷者,蹋也,謂足蹋沙石也。
「蹷」或作「蹶」。
《説文》作「」,雲:「蹠也。
」《主術篇》注曰:「蹠,蹈也。
」《楚辭·九章》注曰:「蹠,踐也。
」《文選·舞賦》注引許慎《淮南注》曰:「蹠,蹋也。
」《呂氏春秋·知化篇》「子胥兩袪高蹶而出於廷」,高注曰:「蹶,蹈也。
」司馬相如《上林賦》「蹷石闕」,郭璞曰:「蹷,蹋也。
」《漢書·申屠嘉傳》「材官蹶張」,如淳曰:「材官之多力,能腳蹋彊弩張之,故曰蹶張。
」是足蹋謂之蹷也。
申包胥跋涉谷行,故足蹋沙石而蹠爲之穿,若訓「蹷」爲「僵」,則與上下文不相貫注矣。
權説 「謝子山東辯士,固權説以取少主」。
引之曰:「權」本作「奮」。
「奮」字上半與「權」字右半相似,又涉注内「權」字而誤也。
高注曰:「常發其巧説,以取少主之權。
」「發」字正釋「奮」字。
《史記·樂書》集解引孫炎《樂記》注曰:「奮,發也。
」「以取少主之權」,乃加「之權」二字以申明其義,非正文有「權」字也。
《呂氏春秋·去宥篇》正作「將奮於説,以取少主」。
以爲狗羹 盡寫其食 「楚人有烹猴而召其鄰人,以爲狗羮也而甘之。
後聞其猴也,據地而吐之,盡寫其食」。
念孫案:「鄰人」下當更有「鄰人」二字,今本脫去,則文義不明。
《北堂書鈔·酒食部三》《初學記·器物部》、《太平禦覽·飲食部十九》《獸部二十二》引此竝疊「鄰人」二字。
「盡寫其食」,亦當依《初學記》《太平禦覽》引作「盡寫其所食」。
鋋 「苗山之鋋,羊頭之銷」。
念孫案:「鋋」當爲「鋌」,字之誤也。
「鋌」音「挺」。
《説文》:「鋌,銅鐵樸也。
」《文選·七命》注引此篇「苗山之鋌,《七發》注同。
羊頭之銷」,又引許慎注曰:「鋌,銅鐵樸也。
高注「苗山,楚山,利金所出」,義與許同。
銷,生鐵也。
」是其證。
濫脇號鍾 「鼓琴者期於鳴廉脩營,而不期於濫脇號鍾」。
高注曰:「濫脇,音不和。
號鍾,高聲,非耳所及也。
」劉績曰:「『濫脇』、『號鍾』,皆古琴名。
梁元帝《纂要》以爲齊桓公琴,是也。
作『藍脅』。
」念孫案:劉説是也。
「濫」與「藍」古字通。
《廣雅》:「藍脅、號鍾,琴名也。
」《楚辭·九歎》「破伯牙之號鍾兮」,王注雲:「號鍾,琴名。
」馬融《長笛賦》亦雲:「若絙瑟促柱,號鍾高調。
」《宋書·樂志》雲:「齊桓曰號鍾,楚莊曰繞梁,事出傅玄《琴賦》。
」 以爲知者也 「曉然意有所通於物,故作書以喻意,以爲知者也」。
高注曰:「喻,明也。
作書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