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内篇弟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齊 俗
僞匿之本
「夫水積則生相食之魚,土積則生自之獸。
「」與「肉」同,各本「」誤作「穴」,辯見《原道》「欲寅之心」下。
禮義飾則生僞匿之本」。
《太平禦覽·禮儀部二》引此「僞匿之本」作「僞慝之儒」,又引注曰:「僞,詐。
慝,姦。
」念孫案:「慝」、「匿」古字通。
説見《泰族》「民無匿情」下。
「本」當爲「士」。
「僞匿之士」與「相食之魚」、「自肉之獸」相對爲文,若雲「僞匿之本」,則與上文不類矣。
《禦覽》作「僞慝之儒」。
「儒」亦「士」也。
隸書「士」字或作「」,見漢《仙人唐公房碑陰》。
與「本」相似,又涉上文「禮義之本」而誤。
緻煖 兵戈 「其衣緻煖而無文,其兵戈銖而無刃」。
高注:「楚人謂刃頓爲銖。
」念孫案:此本作「其衣煖而無文,其兵銖而無刃」。
後人於「煖」上加「緻」字,於義無取。
戈爲五兵之一,言兵而戈在其中,不當更加「戈」字。
且「其衣緻煖」與「其兵戈銖」不對,明是後人所改。
《文子·道原篇》正作「其衣煖而無采,其兵鈍而無刃」。
抽箕 扣墳墓 「故有大路龍旂、羽蓋垂緌、結駟連騎,則必有穿窬拊楗、抽箕踰備之姦」。
高注曰:「抽,握也。
備,後垣也。
」引之曰:「抽箕」當爲「抇墓」。
高注「抽,握也」當作「抇,掘也」。
「抇」字本作「搰」。
《説文》曰:「搰,掘也,或作抇。
」《廣雅》曰:「抇,掘也。
」《荀子·正論篇》曰「抇人之墓」是也。
《呂氏春秋·節喪篇》「葬淺則狐貍抇之」,高注曰:「抇,讀曰掘。
」是「抇」與「掘」聲相近,字亦相通也。
今本「抇墓」作「抽箕」者,「抽」與「抇」字相似,故「抇」誤作「抽」。
《説林篇》「伏苓抇,兔絲死」,《藝文類聚·草部上》引此「抇」作「抽」。
《論衡·薄葬篇》「不畏罪法而丘墓抇矣」,今本「抇」作「抽」。
蓋世人多見「抽」少見「抇」,故「抇」誤爲「抽」矣。
「墓」與「基」字亦相似,「墓」以形誤爲「基」,《漢書·敘傳》「陵不崇墓」,《漢紀》「墓」字誤爲「基」。
「墓」可誤爲「基」,故「基」亦可誤爲「墓」。
《逸周書·大開篇》「兆基九開」,今本「基」誤爲「墓」是也。
「墓」可誤爲「基」,故「莫」亦可誤爲「其」。
《史記·孝文紀》「宗室、將相、王、列侯以爲莫宜寡人」,《漢書》「莫」誤爲「其」是也。
「基」又以聲誤爲「箕」耳。
「穿窬拊楗、抇墓踰備之姦」,皆謂盜賊也。
「楗」謂戶牡也。
「拊楗」謂搏取戶楗也。
《呂氏春秋·異用篇》雲「跖與企足得飴,以開閉取楗」是也。
「備」與「培」同。
下文「鑿培而遁之」,高注曰:「培,屋後牆也。
」《呂氏春秋·聽言篇》亦作「培」,《莊子·庚桑楚篇》作「阫」,《漢書·楊雄傳》作「壞」。
故此注雲:「備,後垣也。
」又《兵略篇》「毋扣墳墓」,「扣」亦「抇」字之誤。
本或作「抉」者,後人以意改之耳。
莊刻從或本作「抉」,非。
莣 「夫蝦蟇爲鶉,水蠆爲莣」。
高注曰:「青蛉也。
」「青蛉」上當有「蟌」字。
念孫案:「水蠆爲莣」本作「水蠆爲蟌」。
《玉篇》:「蟌,千公切,蜻蛉也。
」《廣韻》引《淮南子》:「蝦蟇爲鶉,水蠆爲蟌。
」《太平禦覽·蟲豸部六》所引與《廣韻》同,又引注雲:「老蝦蟇化爲鶉,水中蠆蟲化爲蟌,蟌者,蜻蜓也。
」此蓋許注。
《説林篇》「水蠆爲蟌」,高注曰:「水蠆化爲蟌。
蟌,青蜓也。
」皆其明證矣。
今本作「水蠆爲莣」者,「」爲「蟌」之誤,「蟌」字從蟲、悤聲。
隷書「悤」或作「」,又作「」,其上半與「每」相近。
「蟌」或作「」,因誤爲「」耳。
《廣雅·釋草》「,藸蔥也」,今本「蔥」作「」,又「藜蘆,蔥也」,今本「蔥」作「」,皆其證也。
「莣」爲「」之誤。
「」,俗書「蔥」字也,與「蟌」同音。
校書者記「」字於「蟌」字之旁,而寫者因誤合之耳。
又案:高注「青,蛉也」下,各本皆有「音矛音務」四字。
蓋「蟌」二字既誤爲「莣」,後人遂妄加音釋耳。
《字彙補》乃於《蟲部》收入「」字,音矛;又於《艸部》「莣」字下注雲「音務」,引《淮南子》「水蠆爲莣」。
甚矣其惑也。
筐 「柱不可以摘齒,「摘」讀若「剔」。
筐不可以持屋」。
高注曰:「筐,小簪也。
」《太平禦覽·居處部十五》引作「蓬不可以持屋」。
念孫案:「筐」與「蓬」,皆「筳」字之誤也。
「筳」讀若「庭」,又讀若「挺」。
庭、挺,皆直也。
《爾雅》:「庭,直也。
」《考工記·弓人》注曰:「挺,直也。
」小簪形直,故謂之「筳」。
小簪謂之「筳」,小折竹謂之「筳」,草莖謂之「莛」,杖謂之「梃」,皆以直得名。
「柱」與「筳」大小不同,而其形皆直,故類舉之。
若筐與蓬,則非其類矣。
《玉篇》「筳,徒丁切,小簪也」,義即本於高注。
此言大材不可小用,小材不可大用,故柱可以持屋而不可以摘齒,小簪可以摘齒而不可以持屋也。
「筳」字隷書或作「莛」,隷書從竹之字或從艸。
形與「蓬」相似,「筐」與「筳」,草書亦相似,故「筳」誤爲「筐」,又誤爲「蓬」矣。
函食不如簞 弊箄 「夫明鏡便於照形,其於以函食不如簞」。
念孫案:「函食不如簞」本作「承食不如竹箅」。
箅,博計反。
今本「承」誤爲「函」,「箅」誤爲「簞」,「箅」誤爲「箄」,又誤而爲「簞」。
又脫去「竹」字耳。
《説文》:「箅,蔽也,所以蔽甑底。
」「承」讀爲「烝之浮浮」之「烝」,謂用以烝食也。
《漢書·地理志》「長沙國承陽」,師古曰:「承,音烝。
」《續漢書·郡國志》作「烝陽」。
是「烝」與「承」通。
《太平禦覽·器物部》引此
「」與「肉」同,各本「」誤作「穴」,辯見《原道》「欲寅之心」下。
禮義飾則生僞匿之本」。
《太平禦覽·禮儀部二》引此「僞匿之本」作「僞慝之儒」,又引注曰:「僞,詐。
慝,姦。
」念孫案:「慝」、「匿」古字通。
説見《泰族》「民無匿情」下。
「本」當爲「士」。
「僞匿之士」與「相食之魚」、「自肉之獸」相對爲文,若雲「僞匿之本」,則與上文不類矣。
《禦覽》作「僞慝之儒」。
「儒」亦「士」也。
隸書「士」字或作「」,見漢《仙人唐公房碑陰》。
與「本」相似,又涉上文「禮義之本」而誤。
緻煖 兵戈 「其衣緻煖而無文,其兵戈銖而無刃」。
高注:「楚人謂刃頓爲銖。
」念孫案:此本作「其衣煖而無文,其兵銖而無刃」。
後人於「煖」上加「緻」字,於義無取。
戈爲五兵之一,言兵而戈在其中,不當更加「戈」字。
且「其衣緻煖」與「其兵戈銖」不對,明是後人所改。
《文子·道原篇》正作「其衣煖而無采,其兵鈍而無刃」。
抽箕 扣墳墓 「故有大路龍旂、羽蓋垂緌、結駟連騎,則必有穿窬拊楗、抽箕踰備之姦」。
高注曰:「抽,握也。
備,後垣也。
」引之曰:「抽箕」當爲「抇墓」。
高注「抽,握也」當作「抇,掘也」。
「抇」字本作「搰」。
《説文》曰:「搰,掘也,或作抇。
」《廣雅》曰:「抇,掘也。
」《荀子·正論篇》曰「抇人之墓」是也。
《呂氏春秋·節喪篇》「葬淺則狐貍抇之」,高注曰:「抇,讀曰掘。
」是「抇」與「掘」聲相近,字亦相通也。
今本「抇墓」作「抽箕」者,「抽」與「抇」字相似,故「抇」誤作「抽」。
《説林篇》「伏苓抇,兔絲死」,《藝文類聚·草部上》引此「抇」作「抽」。
《論衡·薄葬篇》「不畏罪法而丘墓抇矣」,今本「抇」作「抽」。
蓋世人多見「抽」少見「抇」,故「抇」誤爲「抽」矣。
「墓」與「基」字亦相似,「墓」以形誤爲「基」,《漢書·敘傳》「陵不崇墓」,《漢紀》「墓」字誤爲「基」。
「墓」可誤爲「基」,故「基」亦可誤爲「墓」。
《逸周書·大開篇》「兆基九開」,今本「基」誤爲「墓」是也。
「墓」可誤爲「基」,故「莫」亦可誤爲「其」。
《史記·孝文紀》「宗室、將相、王、列侯以爲莫宜寡人」,《漢書》「莫」誤爲「其」是也。
「基」又以聲誤爲「箕」耳。
「穿窬拊楗、抇墓踰備之姦」,皆謂盜賊也。
「楗」謂戶牡也。
「拊楗」謂搏取戶楗也。
《呂氏春秋·異用篇》雲「跖與企足得飴,以開閉取楗」是也。
「備」與「培」同。
下文「鑿培而遁之」,高注曰:「培,屋後牆也。
」《呂氏春秋·聽言篇》亦作「培」,《莊子·庚桑楚篇》作「阫」,《漢書·楊雄傳》作「壞」。
故此注雲:「備,後垣也。
」又《兵略篇》「毋扣墳墓」,「扣」亦「抇」字之誤。
本或作「抉」者,後人以意改之耳。
莊刻從或本作「抉」,非。
莣 「夫蝦蟇爲鶉,水蠆爲莣」。
高注曰:「青蛉也。
」「青蛉」上當有「蟌」字。
念孫案:「水蠆爲莣」本作「水蠆爲蟌」。
《玉篇》:「蟌,千公切,蜻蛉也。
」《廣韻》引《淮南子》:「蝦蟇爲鶉,水蠆爲蟌。
」《太平禦覽·蟲豸部六》所引與《廣韻》同,又引注雲:「老蝦蟇化爲鶉,水中蠆蟲化爲蟌,蟌者,蜻蜓也。
」此蓋許注。
《説林篇》「水蠆爲蟌」,高注曰:「水蠆化爲蟌。
蟌,青蜓也。
」皆其明證矣。
今本作「水蠆爲莣」者,「」爲「蟌」之誤,「蟌」字從蟲、悤聲。
隷書「悤」或作「」,又作「」,其上半與「每」相近。
「蟌」或作「」,因誤爲「」耳。
《廣雅·釋草》「,藸蔥也」,今本「蔥」作「」,又「藜蘆,蔥也」,今本「蔥」作「」,皆其證也。
「莣」爲「」之誤。
「」,俗書「蔥」字也,與「蟌」同音。
校書者記「」字於「蟌」字之旁,而寫者因誤合之耳。
又案:高注「青,蛉也」下,各本皆有「音矛音務」四字。
蓋「蟌」二字既誤爲「莣」,後人遂妄加音釋耳。
《字彙補》乃於《蟲部》收入「」字,音矛;又於《艸部》「莣」字下注雲「音務」,引《淮南子》「水蠆爲莣」。
甚矣其惑也。
筐 「柱不可以摘齒,「摘」讀若「剔」。
筐不可以持屋」。
高注曰:「筐,小簪也。
」《太平禦覽·居處部十五》引作「蓬不可以持屋」。
念孫案:「筐」與「蓬」,皆「筳」字之誤也。
「筳」讀若「庭」,又讀若「挺」。
庭、挺,皆直也。
《爾雅》:「庭,直也。
」《考工記·弓人》注曰:「挺,直也。
」小簪形直,故謂之「筳」。
小簪謂之「筳」,小折竹謂之「筳」,草莖謂之「莛」,杖謂之「梃」,皆以直得名。
「柱」與「筳」大小不同,而其形皆直,故類舉之。
若筐與蓬,則非其類矣。
《玉篇》「筳,徒丁切,小簪也」,義即本於高注。
此言大材不可小用,小材不可大用,故柱可以持屋而不可以摘齒,小簪可以摘齒而不可以持屋也。
「筳」字隷書或作「莛」,隷書從竹之字或從艸。
形與「蓬」相似,「筐」與「筳」,草書亦相似,故「筳」誤爲「筐」,又誤爲「蓬」矣。
函食不如簞 弊箄 「夫明鏡便於照形,其於以函食不如簞」。
念孫案:「函食不如簞」本作「承食不如竹箅」。
箅,博計反。
今本「承」誤爲「函」,「箅」誤爲「簞」,「箅」誤爲「箄」,又誤而爲「簞」。
又脫去「竹」字耳。
《説文》:「箅,蔽也,所以蔽甑底。
」「承」讀爲「烝之浮浮」之「烝」,謂用以烝食也。
《漢書·地理志》「長沙國承陽」,師古曰:「承,音烝。
」《續漢書·郡國志》作「烝陽」。
是「烝」與「承」通。
《太平禦覽·器物部》引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