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弟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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竇田灌韓傳
矯先帝詔害
「迺劾嬰矯先帝詔害,罪當棄市」。
鄭氏曰:「矯詔有『害』、『不害』也。
」《義門讀書記》曰:「《史記》無『害』字,此衍文。
鄭注迂鑿。
」念孫案:《漢書》凡言坐矯詔罪者,皆有「害」、「不害」之分,《史記》亦有之。
《武功臣表》:「浩侯王恢坐使酒泉矯制害,當死。
」《史記》同。
如淳曰:「律,矯詔大害,要斬。
有矯詔害、矯詔不害。
」《外戚侯表》:「宜春侯衞伉坐矯制不害,免。
」《史記》同。
《終軍傳》:「張湯劾徐偃矯制大害,法至死。
」皆其證。
何以「害」爲衍文,蓋未考漢律也。
小苛禮 「今大後以小苛禮責望梁王」。
念孫案:「小苛禮」,《史記》作「小節苛禮」,是也。
此脫「節」字,則文義不完。
自上古弗屬 「今匈奴遷徙鳥集,難得而制,得其地不足爲廣,有其衆不足爲彊,自上古弗屬」。
師古曰:「不内屬於中國。
」《史記》作「自上古不屬爲人」,索隱曰:「案晉灼雲:『不内屬於漢爲人。
』」念孫案:如晉注,則《漢書》本作「自上古弗屬爲人」,而顔注雲「不内屬於中國」,則所見本已脫「爲人」二字矣。
《史記》主父偃諫伐匈奴書亦雲:「禽獸畜之,不屬爲人。
」 天下之功 功義 「夫聖人,以天下爲度者也,不以己私怒傷天下之功」。
念孫案:傷天下之功,本作「傷天下之功義」,「功」與「公」同。
「公義」與「私怒」相對爲文。
報讎雪恥,一己之私怒也,按兵恤民,天下之公義也,故曰「不以己私怒傷天下之公義」。
「公」借爲「功」,又脫去「義」字,詞意遂不完備。
《羣書治要》引此已誤。
《新序·善謀篇》作「不以己之私怒傷天下之公義」,《漢紀·孝武紀》作「不以私怒傷天下公議」,皆其證也。
「議」與「義」同,《莊子·齊物論篇》「有倫有義」,《釋文》:「義,崔本作『議』。
」《史記·留侯世家》「義不爲漢臣」,《新序·善謀篇》作「議」。
《司馬相如傳》「義不反顧」,《酷吏傳》「義不受刑」,《漢書》竝作「議」。
又《杜鄴傳》「及陽信侯業,皆緣私君國,非功義所止」,「功」亦與「公」同。
「公」與「私」相對,言鄭業緣私恩而得封,非公義所在也。
師古曰「非有功而侯」,則「功義」二字義不相屬矣。
逗橈 「廷尉當恢逗橈,當斬」。
服虔曰:「『逗』音『企』。
」應劭曰:「逗,曲行避敵也。
橈,顧望也。
案:「橈」字之訓未確。
軍法語也。
」蘇林曰:「『逗』音『豆』。
」如淳曰:「軍法,行而逗留畏愞者要斬。
」師古曰:「服、應二説皆非也。
逗,謂留止也。
橈,屈弱也。
」念孫案:「逗」當爲「」。
《説文》:「,曲行也。
從辵,隻聲。
」《玉篇》音「丘戟切」。
《説文》又雲:「乚,讀若「隱」。
匿也。
象曲隱蔽形。
」《莊子·人閒世篇》「吾行卻曲」,釋文:「卻,字書作『』。
「卻曲」即曲也。
《廣雅》雲:「橈、,曲也。
」是「橈」與「」同義。
恢不擊單于輜重而輒罷兵,故曰「橈當斬」。
《淮南·氾論篇》雲「令曰『屈橈者要斬』」是也。
「」與「逗」字相似,世人多見「逗」,少見「」,故「」譌爲「逗」。
《史記·韓長孺傳》同。
逗,止也。
橈,曲也。
二字各爲一義,不得以「逗橈」連文。
服、應所見本正作「」,故服雲「音企」,以「企」、「」聲相近也。
若「逗」字,則聲與「企」遠而不可通矣。
應雲:「,曲行避敵也。
」「曲行」二字正用《説文》「」字之訓。
若「逗」字,則不得訓爲「曲行」矣。
蘇、如所見本始譌作「逗」,故誤訓爲「逗留」。
師古不知「逗」爲「」之譌,反是蘇、如而非服、應,失之矣。
至它 「於梁舉壺遂、臧固、至它,皆天下名士」。
師古曰:「於梁舉二人,至於他餘所舉,亦皆名士也。
」《史記》「至它」作「郅他」,索隱曰:「上音質,下徒何反,謂三人姓名也:壺遂也,臧固也,郅他也。
若《漢書》則雲『至他』,言至於他處亦舉名士也。
」念孫案:「至」與「郅」通。
它,古「他」字。
「壺遂」、「臧固」、「至它」皆人姓名,謂長孺舉此三人皆天下名士也。
若雲「至於他餘所舉,亦皆天下名士」,則名士不應若是之多。
且「至它」二字文不成義,必加「所舉」二字於下,而其義始明矣。
小司馬以「至它」爲「至於他處」,尤非。
解《漢書》者不以「至它」爲人姓名,徒以「郅」讀入聲,「至」讀去聲耳,不知「至」字古讀若「質」,聲與「郅」同,故字亦相通。
《豳風·東山篇》「我征聿至」,與「垤」、「室」、「窒」爲韻。
《小雅·杕杜篇》「期逝不至」,《蓼莪篇》「入則靡至」,竝與「恤」爲韻。
《月令》「寒氣總至」,與「室」爲韻。
《莊子·刻意篇》「道德之質」,《天道篇》「質」作「至」。
《漢書·司馬相如傳》「爰周郅隆」,文穎曰:「郅,至也。
」「郅隆」即「至隆」。
《史》《漢》中人姓、人名類多借字,「郅」、「至」之通亦是也。
灌夫用一時決策而各名顯 「竇嬰、田蚡皆以外戚重,灌夫用一時決策,師古曰:「謂馳入吳軍,欲報父讎也。
而各名顯」。
念孫案:「名」上本無「各」字,今作「各名顯」者,一本作「名」,一本作「各」,而後人誤合之也。
「用一時決策而名顯」者,「用」亦以也。
言竇、田皆以外戚重,而灌夫則以一時決策而名顯也。
「名顯」專指灌夫,下文竝位卿相,乃總承竇、田、灌言之耳。
師古不知「各」爲「名」之誤衍,而以「各名顯」爲總上之詞,遂以「灌夫用一時決策」爲句,不與下連讀,失之矣。
《史記》正作「灌夫用一時決策而名顯」。
景十三王傳 頃王子 「復立頃王子睃弟郚鄉侯閔爲王」。
宋祁曰:「兩浙本無『頃王子』三字。
」念孫案:兩浙本是也。
閔爲睃弟,則爲頃王子可知,無庸更言「頃王子」矣。
上文雲「復立元弟上郡庫令良」,下文雲「立尊弟高」,皆不言某王子,是其例也。
淮陽 「建異母弟定國爲淮陽侯」。
念孫案:淮陽乃王國,非侯國。
「陽」當爲「陵」。
《王子侯表》雲「淮陵侯定國,江都易王子」,是其證。
漢淮陵故城在今泗州盱眙縣西北,與江都相近。
覆我 「漢廷使者即復來覆我,我決不獨死」。
師古曰:「覆,治也。
」念孫案:訓「覆」爲「治」,於古無據。
《爾雅》:「覆、察,審也。
」鄭注《考工記·弓人》雲:「覆,猶察也。
」言使者若復來審問我,則我必叛也。
帛布單衣 「每相二千石至,彭祖衣帛布單衣,自行迎除舍」。
念孫案:「帛布」當從《史記·五宗世家》作「皁布」。
皁布單衣,賤者之服也。
「皁」與「帛」字相似,因誤爲「帛」。
《管子·輕重戊篇》:「立皁牢,服牛馬。
」今本「皁」誤作「帛」。
衣帛則不衣布,衣布則不衣帛,不得言「衣帛布」也。
師古曰:「或帛或布,以爲單衣。
」斯爲曲説矣。
李廣蘇建傳 將數十騎從 「上使中貴人從廣,勒習兵擊匈奴。
中貴人將數十騎從,見匈奴三人,與戰。
射傷中貴人,殺其騎且盡,中貴人走廣」。
張晏解「將數十騎從」雲:「放縱遊獵也。
」師古曰:「張讀作『縱』,此説非也。
直言將數十騎自隨,在大軍前行,而忽遇敵也。
」念孫案:師古以「從」爲隨從,非也。
既在大軍前,則不得言隨從。
若謂以騎自隨,則當雲「從數十騎」,下文雲「李敢從數十騎」。
不當雲「將數十騎從」也。
張讀「從」爲「放縱」,是也,而雲「放縱遊獵」,亦非。
今案,「從」讀爲「縱兵」之「縱」,謂馳擊之也。
《史記》作「中貴人將騎數十縱」,徐廣曰:「放縱馳騁。
」蓋得其意矣。
下文曰:「聞鼓聲而縱,聞金聲
鄭氏曰:「矯詔有『害』、『不害』也。
」《義門讀書記》曰:「《史記》無『害』字,此衍文。
鄭注迂鑿。
」念孫案:《漢書》凡言坐矯詔罪者,皆有「害」、「不害」之分,《史記》亦有之。
《武功臣表》:「浩侯王恢坐使酒泉矯制害,當死。
」《史記》同。
如淳曰:「律,矯詔大害,要斬。
有矯詔害、矯詔不害。
」《外戚侯表》:「宜春侯衞伉坐矯制不害,免。
」《史記》同。
《終軍傳》:「張湯劾徐偃矯制大害,法至死。
」皆其證。
何以「害」爲衍文,蓋未考漢律也。
小苛禮 「今大後以小苛禮責望梁王」。
念孫案:「小苛禮」,《史記》作「小節苛禮」,是也。
此脫「節」字,則文義不完。
自上古弗屬 「今匈奴遷徙鳥集,難得而制,得其地不足爲廣,有其衆不足爲彊,自上古弗屬」。
師古曰:「不内屬於中國。
」《史記》作「自上古不屬爲人」,索隱曰:「案晉灼雲:『不内屬於漢爲人。
』」念孫案:如晉注,則《漢書》本作「自上古弗屬爲人」,而顔注雲「不内屬於中國」,則所見本已脫「爲人」二字矣。
《史記》主父偃諫伐匈奴書亦雲:「禽獸畜之,不屬爲人。
」 天下之功 功義 「夫聖人,以天下爲度者也,不以己私怒傷天下之功」。
念孫案:傷天下之功,本作「傷天下之功義」,「功」與「公」同。
「公義」與「私怒」相對爲文。
報讎雪恥,一己之私怒也,按兵恤民,天下之公義也,故曰「不以己私怒傷天下之公義」。
「公」借爲「功」,又脫去「義」字,詞意遂不完備。
《羣書治要》引此已誤。
《新序·善謀篇》作「不以己之私怒傷天下之公義」,《漢紀·孝武紀》作「不以私怒傷天下公議」,皆其證也。
「議」與「義」同,《莊子·齊物論篇》「有倫有義」,《釋文》:「義,崔本作『議』。
」《史記·留侯世家》「義不爲漢臣」,《新序·善謀篇》作「議」。
《司馬相如傳》「義不反顧」,《酷吏傳》「義不受刑」,《漢書》竝作「議」。
又《杜鄴傳》「及陽信侯業,皆緣私君國,非功義所止」,「功」亦與「公」同。
「公」與「私」相對,言鄭業緣私恩而得封,非公義所在也。
師古曰「非有功而侯」,則「功義」二字義不相屬矣。
逗橈 「廷尉當恢逗橈,當斬」。
服虔曰:「『逗』音『企』。
」應劭曰:「逗,曲行避敵也。
橈,顧望也。
案:「橈」字之訓未確。
軍法語也。
」蘇林曰:「『逗』音『豆』。
」如淳曰:「軍法,行而逗留畏愞者要斬。
」師古曰:「服、應二説皆非也。
逗,謂留止也。
橈,屈弱也。
」念孫案:「逗」當爲「」。
《説文》:「,曲行也。
從辵,隻聲。
」《玉篇》音「丘戟切」。
《説文》又雲:「乚,讀若「隱」。
匿也。
象曲隱蔽形。
」《莊子·人閒世篇》「吾行卻曲」,釋文:「卻,字書作『』。
「卻曲」即曲也。
《廣雅》雲:「橈、,曲也。
」是「橈」與「」同義。
恢不擊單于輜重而輒罷兵,故曰「橈當斬」。
《淮南·氾論篇》雲「令曰『屈橈者要斬』」是也。
「」與「逗」字相似,世人多見「逗」,少見「」,故「」譌爲「逗」。
《史記·韓長孺傳》同。
逗,止也。
橈,曲也。
二字各爲一義,不得以「逗橈」連文。
服、應所見本正作「」,故服雲「音企」,以「企」、「」聲相近也。
若「逗」字,則聲與「企」遠而不可通矣。
應雲:「,曲行避敵也。
」「曲行」二字正用《説文》「」字之訓。
若「逗」字,則不得訓爲「曲行」矣。
蘇、如所見本始譌作「逗」,故誤訓爲「逗留」。
師古不知「逗」爲「」之譌,反是蘇、如而非服、應,失之矣。
至它 「於梁舉壺遂、臧固、至它,皆天下名士」。
師古曰:「於梁舉二人,至於他餘所舉,亦皆名士也。
」《史記》「至它」作「郅他」,索隱曰:「上音質,下徒何反,謂三人姓名也:壺遂也,臧固也,郅他也。
若《漢書》則雲『至他』,言至於他處亦舉名士也。
」念孫案:「至」與「郅」通。
它,古「他」字。
「壺遂」、「臧固」、「至它」皆人姓名,謂長孺舉此三人皆天下名士也。
若雲「至於他餘所舉,亦皆天下名士」,則名士不應若是之多。
且「至它」二字文不成義,必加「所舉」二字於下,而其義始明矣。
小司馬以「至它」爲「至於他處」,尤非。
解《漢書》者不以「至它」爲人姓名,徒以「郅」讀入聲,「至」讀去聲耳,不知「至」字古讀若「質」,聲與「郅」同,故字亦相通。
《豳風·東山篇》「我征聿至」,與「垤」、「室」、「窒」爲韻。
《小雅·杕杜篇》「期逝不至」,《蓼莪篇》「入則靡至」,竝與「恤」爲韻。
《月令》「寒氣總至」,與「室」爲韻。
《莊子·刻意篇》「道德之質」,《天道篇》「質」作「至」。
《漢書·司馬相如傳》「爰周郅隆」,文穎曰:「郅,至也。
」「郅隆」即「至隆」。
《史》《漢》中人姓、人名類多借字,「郅」、「至」之通亦是也。
灌夫用一時決策而各名顯 「竇嬰、田蚡皆以外戚重,灌夫用一時決策,師古曰:「謂馳入吳軍,欲報父讎也。
而各名顯」。
念孫案:「名」上本無「各」字,今作「各名顯」者,一本作「名」,一本作「各」,而後人誤合之也。
「用一時決策而名顯」者,「用」亦以也。
言竇、田皆以外戚重,而灌夫則以一時決策而名顯也。
「名顯」專指灌夫,下文竝位卿相,乃總承竇、田、灌言之耳。
師古不知「各」爲「名」之誤衍,而以「各名顯」爲總上之詞,遂以「灌夫用一時決策」爲句,不與下連讀,失之矣。
《史記》正作「灌夫用一時決策而名顯」。
景十三王傳 頃王子 「復立頃王子睃弟郚鄉侯閔爲王」。
宋祁曰:「兩浙本無『頃王子』三字。
」念孫案:兩浙本是也。
閔爲睃弟,則爲頃王子可知,無庸更言「頃王子」矣。
上文雲「復立元弟上郡庫令良」,下文雲「立尊弟高」,皆不言某王子,是其例也。
淮陽 「建異母弟定國爲淮陽侯」。
念孫案:淮陽乃王國,非侯國。
「陽」當爲「陵」。
《王子侯表》雲「淮陵侯定國,江都易王子」,是其證。
漢淮陵故城在今泗州盱眙縣西北,與江都相近。
覆我 「漢廷使者即復來覆我,我決不獨死」。
師古曰:「覆,治也。
」念孫案:訓「覆」爲「治」,於古無據。
《爾雅》:「覆、察,審也。
」鄭注《考工記·弓人》雲:「覆,猶察也。
」言使者若復來審問我,則我必叛也。
帛布單衣 「每相二千石至,彭祖衣帛布單衣,自行迎除舍」。
念孫案:「帛布」當從《史記·五宗世家》作「皁布」。
皁布單衣,賤者之服也。
「皁」與「帛」字相似,因誤爲「帛」。
《管子·輕重戊篇》:「立皁牢,服牛馬。
」今本「皁」誤作「帛」。
衣帛則不衣布,衣布則不衣帛,不得言「衣帛布」也。
師古曰:「或帛或布,以爲單衣。
」斯爲曲説矣。
李廣蘇建傳 將數十騎從 「上使中貴人從廣,勒習兵擊匈奴。
中貴人將數十騎從,見匈奴三人,與戰。
射傷中貴人,殺其騎且盡,中貴人走廣」。
張晏解「將數十騎從」雲:「放縱遊獵也。
」師古曰:「張讀作『縱』,此説非也。
直言將數十騎自隨,在大軍前行,而忽遇敵也。
」念孫案:師古以「從」爲隨從,非也。
既在大軍前,則不得言隨從。
若謂以騎自隨,則當雲「從數十騎」,下文雲「李敢從數十騎」。
不當雲「將數十騎從」也。
張讀「從」爲「放縱」,是也,而雲「放縱遊獵」,亦非。
今案,「從」讀爲「縱兵」之「縱」,謂馳擊之也。
《史記》作「中貴人將騎數十縱」,徐廣曰:「放縱馳騁。
」蓋得其意矣。
下文曰:「聞鼓聲而縱,聞金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