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弟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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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蔽 雖走 「是以與治雖走而是己不輟也」。

    楊注曰:「既私其所習,妬繆於道,雖與治竝馳,而自是不輟。

    『雖』或爲『離』。

    」念孫案:作「離」者是也,言與治離走而自是不已也。

    作「雖」者,字之誤耳。

    隷書「離」、「雖」相似,説見《淮南·天文篇》。

    前説非。

     德道 「德道之人,亂國之君非之上,亂家之人非之下,豈不哀哉」。

    念孫案:「德道」即「得道」也。

    《剝》上九「君子得與」,釋文:「得,京本作德。

    」《論語·泰伯篇》「民無得而稱焉」,《季氏篇》作「德」。

    《大戴記·文王官人篇》「小施而好大得」,《逸周書》作「德」。

    楊説失之。

     故爲蔽宋呂、錢本竝如是。

     楊注曰:「數爲蔽之端也。

    」盧依元刻改正文之「故爲蔽」作「數爲蔽」。

    念孫案:作「故」者是也。

    注言「數爲蔽之端」者,數,所主反。

    下文言人之蔽有十,故先以「故爲蔽」三字總冒下文,然後一一數之於下。

    注言「數爲蔽之端」,亦是總冒下文之詞,而正文自作「故」,不作「數」也。

    若雲「數爲蔽」,則不詞甚矣。

    元刻作「數」,即涉注文而誤。

     亭山 「桀死於亭山」。

    楊注曰:「亭山,南巢之山。

    或本作『鬲山』,案《漢書·地理志》廬江有灊縣,當是誤以『灊』爲『鬲』,傳寫又誤爲『亭』。

    」念孫案:作「鬲山」者是也。

    「鬲」讀與「歷」同,字或作「歷」。

    《太平禦覽·皇王部七》引《屍子》曰:「桀放於歷山。

    」《淮南·脩務篇》「湯整兵鳴條,困夏南巢,譙以其過,放之歷山」,高注曰:「歷山,蓋歷陽之山。

    」案漢歷陽故城爲今和州治,其西有歷湖,即《淮南·俶真篇》所謂「歷陽之都,一夕反而爲湖」者也。

    《史記·夏本紀》正義引《淮南子》曰:「湯放桀於歷山,與末喜同舟浮江,奔南巢之山而死。

    」此所引蓋許注。

    「歷山」即「鬲山」也。

    《史記·滑稽傳》「銅歷爲棺」,索隱曰:「歷,即釜鬲也。

    」是「鬲」、「歷」古字通。

    楊以「鬲山」爲「灊山」之誤,非也。

    《魯語》「桀奔南巢」,韋注曰:「南巢,楊州地,巢伯之國,今廬江居巢縣是。

    」是南巢地在漢之居巢,不在灊縣也。

    且廬江有灊縣而無灊山,今以「鬲山」爲「灊山」之誤,則是以縣名爲山名矣,尤非。

     有鳳有皇 「《詩》曰:『鳳皇秋秋,其翼若幹,其聲若簫。

    有鳯有皇,樂帝之心。

    』」念孫案:「有鳳有皇」,本作「有皇有鳳」,「秋」、「簫」爲韻,「鳳」、「心」爲韻。

    《説文》「鳳」從凡聲,古音在侵部,故與「心」爲韻。

    「鳳」從凡聲而與「心」爲韻,猶「風」從凡聲而與「心」爲韻也。

    「鳳」字古文作「朋」,又作「鵬」,而古音蒸、侵相近,則「朋」、「鵬」二字亦可與「心」爲韻。

    《秦風·小戎篇》以「膺」、「弓」、「縢」興「音」爲韻,《大雅·大明篇》以「林」、「興」、「心」爲韻,《生民篇》以「登」、「升」、「歆」今爲韻,《魯頌·閟宮篇》以「乘」、「縢」、「弓」、「綅」、「增」、「膺」、「懲」、「承」爲韻,皆其例也。

    後人不知古音而改爲「有鳳有皇」,則失其韻矣。

    王伯厚《詩攷》引此已誤,《藝文類聚·祥瑞部》、《太平禦覽·人事部》《羽族部》引此竝作「有皇有鳯」。

    先言「皇」而後言「鳯」者,變文協韻耳。

    古書中若此者甚多,後人不達,每以妄改而失其韻。

    若《衛風·竹竿篇》「遠兄弟父母」與「右」爲韻,而今本「作遠父母兄弟」。

    《大雅·皇矣篇》「同爾弟兄」與「王」、「方」爲韻,而今本作「同爾兄弟」。

    《莊子·秋水篇》「無西無東」與「通」爲韻,而今本作「無東無西」。

    《逸周書·周祝篇》「惡姑柔剛」,與「明」、「陽」、「長」爲韻,而今本作「剛柔」。

    《管子·内業篇》「能無蔔筮而知兇吉乎」,與「一」爲韻,而今本作「吉兇」。

    《淮南·原道篇》「與萬物終始」,與「右」爲韻,而今本作「始終」。

    《文選·鵩鳥賦》「或趨西東」,與「同」爲韻,而今本作「東西」。

    《荅客難》「外有廩倉」,與「享」爲韻,而今本作「倉廩」,皆其類也。

     道人 「以其不可道之心,與不道人論道人,亂之本也」。

    盧雲:「下『人』字可去。

    」念孫案:盧説非也。

    「與不道人論道人」,「道人」,見上。

    謂與小人論君子,非謂與之論道也。

    上文雲「得道之人,亂國之君非之上,亂家之人非之下,豈不哀哉」正所謂「與不道人論道人」也。

    與不道人論道人,則道人退而不道人進,國之所以亂也,故曰「與不道人論道人,亂之本也」,故楊雲:「必有妬賢害善。

    」 非道 「以其可道之心,與道人論非道,治之要也」。

    楊注曰:「必能懲姦去惡。

    」盧雲:「正文『非』字疑衍,注似曲爲之説。

    」念孫案:盧説亦非也。

    「與道人論非道」,謂與道人論非道之人,非謂與之論道也。

    與道人論非道人,則非道人退而道人進,國之所以治也。

    故曰「與道人論非道,治之要也」,楊雲「必能懲姦去惡」,正釋「治之要」三字,非曲爲之説也。

    「非道」二字,上文凡兩見。

     已所臧 「不以已所臧古「藏」字。

    害所將受,謂之虛」。

    盧雲:「『已所臧』,元刻作『所已臧』。

    」念孫案:「所已臧」與「所將受」對文,元刻是也。

    楊注「積習」二字,正釋「所已臧」三字。

    宋錢本、世德堂本竝作「所已臧」。

     作之則將須道者之虛則人將事道者之壹則盡將思道者靜則察 楊注曰:「此義未詳,或恐脫誤耳。

    或曰:此皆論『虛壹而靜』之功也。

    作,動也。

    須,待也。

    將,行也。

    當爲『須道者,虛則將;事道者,壹則盡;思道者,靜則察』,其餘字皆衍也。

    作之則行,言人心有動作則自行也。

    以虛心須道,則萬事無不行;以一心事道,則萬物無不盡;以靜心思道,則萬變無不察。

    」引之曰:楊訓「將」爲「行」而以「作之則將」絶句,又增删下文而強爲之解,皆非也。

    此當以「作之」二字絶句。

    下文當作「則將須道者之虛,虛則入,將事道者之壹,壹則盡;將思道者之靜,靜則察」。

    此承上文「虛一而靜」言之。

    將,語詞也。

    道者,即上所謂「道人」也。

    言心有動作,則「將須道者之虛,虛則能入;將事道者之壹,「事」如「請事斯語」之「事」。

    壹則能盡;將思道者之靜,靜則能察」也。

    「虛則入」者,入,納也,猶言虛則能受也。

    故上文雲「不以所已臧害所將受謂之虛」也。

    「壹則盡」者,言壹心於道,則道無不盡也。

    「靜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