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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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即位十五年,繼嗣不立,日日駕車而出,失行流聞。

    』「失」古「佚」字,各本皆作「泆」,今從景祐本及《文選·求自試表》注引改。

    外有微行之害,内有疾病之憂,皇天數見災異,欲人變更,終已不改。

    如有不然,老母安得處所?尚何皇太後之有!高祖天下當以誰屬乎!」師古曰:「不然者,謂不如所諫而自脩改也。

    老母,帝之母,即太後也。

    言帝不自脩改,國家危亡,太後不知處所,高祖天下無所付屬也。

    」念孫案:師古以「不然」爲「不如所諫自脩改」,非也。

    「終已不改」已見上文,此言「如有不然」者,「不然」謂非常之變也,非常之變即師古所謂「危亡」也,故下文即雲「老母安得處所,高祖天下當以誰屬」。

    師古以「不然」爲不從諫,則與下文不相貫,注故又加「國家危亡」四字以聯合上下耳。

    言漢家如有非常之變,則太後不知處所,高祖天下無所付屬也。

    古謂非常之變曰「不然」,《墨子·辭過篇》「府庫實滿,足以待不然」,言足以待非常也。

    《漢書·司馬相如傳》:「發巴蜀之士各五百人以奉幣,衞使者不然。

    」張揖曰:「不然之變也。

    」 雪 「元鼎二年三月,雪」。

    念孫案:上下文皆言雨雪,則此亦當有「雨」字。

    雨,于具反。

    《太平禦覽·咎徵部五》引此正作「雨雪」。

     建昭 三月 「建昭四年三月,雨雪,燕多死」。

    念孫案:「建昭四年」當爲「成帝建始四年」,今本作「建昭」者涉上文「元帝建昭二年」而誤。

    又脫「成帝」二字。

    據下文雲「其後許後坐祝詛廢」,則爲成帝時事明矣。

    且下文「陽朔四年」上無「成帝」二字,即蒙此文而省也。

    「三月」本作「四月」,後人以下文「谷永對雲『皇後桑蠶以治祭服,正以是日大寒雨雪』」,故改「四月」爲「三月」,不知漢時行親蠶禮亦有用四月者。

    《續漢書·禮儀志》:「三月,皇後帥公卿諸侯夫人蠶。

    」注雲:「案谷永對稱『四月壬子,皇後蠶桑之日也』,則漢桑亦用四月。

    」據此則《志》文本作「四月」明矣。

    《成紀》雲「建始四年夏四月,雨雪」,此尤其明證。

     十月 霍皇後廢 「宣帝地節四年十月,大司馬霍禹宗族謀反,誅,霍皇後廢」。

    念孫案:「十月」當爲「七月」。

    《宣紀》《百官表》及《漢紀》《通鑑》載誅霍禹事皆在七月,《太平禦覽·咎徵部五》引此《志》亦作「七月」,其「霍皇後廢」上原有「八月」二字,後人以八月不當在十月後,故删此二字,而不知「十月」爲「七月」之譌也。

    《宣紀》及《漢紀》《通鑑》載廢霍後事皆在八月,《太平禦覽》引此《志》亦雲「八月,霍皇後廢」。

     臨延登受策 「禦史大夫朱博爲丞相,少府趙玄爲禦史大夫,臨延登受策,有大聲如鍾鳴」。

    念孫案:「臨延登受策」本作「臨拜句延登受策」,今本脫去「拜」字,則文義不完。

    《通鑑》無「拜」字,則所見《漢書》本已然。

    《世説新語·言語篇》注引此正作「臨拜,延登受策」,《朱博傳》亦雲「博、玄竝拜於前殿,延登受策,有音如鍾聲」。

     力政 「天子弱,諸侯力政」。

    師古曰:「政,亦征也,言專以武力相征討。

    一説,諸侯之政當以德禮,今王室微弱,文教不行,遂乃以力爲政,相攻伐也。

    」又《遊俠傳》「合從連衡,力政争彊」,師古曰:「力政者,棄背禮義專任威力也。

    」又《南粵傳》「天子微弱,諸侯力政」,師古曰:「『力政』謂以兵力相加也。

    」又《蓺文志》「王道既微,諸侯力政」,又《吾丘夀王傳》「諸侯力政,彊侵弱,衆暴寡」,又《東方朔傳》「諸侯不朝,力政争權,相禽以兵」,師古皆無注。

    念孫案:「政」讀爲「征」,謂以力相征伐也。

    若讀「政令」之「政」,則「力」、「政」二字義不相屬,必須改作「以力爲政」四字而其義始明矣。

    《逸周書·度訓篇》曰「力争則力政,力政則無讓」,《大戴記·用兵篇》曰「諸侯力政,不朝於天子」,義竝與此同。

    古字多以「政」爲「征」,不可枚舉也。

    《項籍傳贊》曰「霸王之國,欲以力征」,其字正作「征」。

    《吳語》曰:「將不長弟,以力征一二兄弟之國。

    」 夫人 「燕有黃鼠銜其尾舞王宮端門中,往視之,鼠舞如故。

    王使夫人以酒脯祠鼠」。

    念孫案:「夫人」二字有誤,夫人在宮中,不當使至端門祠鼠。

    上文記此事雲「王使吏以酒脯祠鼠」,「吏」字是也。

     專祿 「嗣子無德專祿,茲謂不順,厥震動丘陵,湧水出」。

    念孫案:《太平禦覽·咎徵部七》引此「專祿」上有「臣」字,是也。

    此言嗣子無德而臣專祿則地震,故上文雲:「臣事雖正,專必震也。

    」臣專祿,故曰「茲謂不順」,若無「臣」字則義不可通。

     綏和二年 「綏和二年九月丙辰,地震」。

    念孫案:「綏和」上脫「成帝」二字。

     齊楚地山二十九所 「文帝元年四月,齊、楚地山二十九所同日俱大發水,潰出」。

    念孫案:此當依《漢紀·孝文紀》作「齊、楚地震,山崩二十九所同日俱大發水,潰出」,此因地震,故山崩而水潰出也,且上下文皆紀山崩之事,則此亦當有「崩」字明矣。

    《文紀》亦雲「齊、楚地震,二十九山同日崩,大水潰出」。

     脫一字 「京房《易傳》曰:『亡天子,諸侯相伐,厥妖馬生人。

    』」念孫案:《開元占經·馬占》引此「亡」上有「上」字,是也。

    「上無天子」,語出《公羊傳》。

     夫死父 下不壹 足多 「平帝元始元年二月,朔方廣牧女子趙春病死,斂棺積六日,出在棺外,自言見夫死父曰:『年二十七不當死。

    』」念孫案:「見夫死父」當作「見死夫、死父」,今脫一「死」字,則文不成義。

    《漢紀·孝平紀》作見「死夫與父」,是其證。

    又下文曰:「六月,長安女子有生兒,兩頭異頸面相鄉,四臂共匈俱前鄉。

    」又曰:「凡妖之作以譴失正,各象其類。

    二首,下不壹也;足多,所任邪也。

    」念孫案:「下不壹」當爲「上不壹」,人首在上,故上不專壹則人生二首,上文所謂「各象其類」也。

    今作「下」者,涉上下文諸「下」字而誤,《漢紀》作「二首,上不一也」,是其證。

    「足多」當爲「手多」,此承上文「四臂共匈」而言,故曰「手多」。

    今作「足」者,亦涉下文「足」字而誤。

    《漢紀》作「手多,下僭濫也」,《開元占經·人占篇》引此《志》作「手多,所任邪也」,是其證。

     十月 門衞戶者 而覺得 「成帝建始三年十月丁未,京師相驚,言大水至。

    渭水虒上小女陳持弓年九歲,走入橫城門,入未央宮尚方掖門,殿門門衞戶者莫見,至句盾禁中而覺得」。

    念孫案:「十月」當爲「七月」,字之誤也。

    《成紀》曰「建始三年秋,關内大水。

    七月,虒上小女陳持弓聞大水至,走入橫城門」雲雲,是其證。

    《開元占經·人占篇》引《五行志》正作「七月」也。

    又案:「門衞戶者」當作「門戶衞者」,言門戶之衞者皆莫之見也。

    今作「門衞戶者」則文不成義,《開元占經》引此正作「門戶衞者」。

    又「至句盾禁中而覺得」,師古曰:「覺得,事覺而見執得也。

    」案此當作「至句盾禁中句覺而得句」,即師古所謂「事覺而見執」也。

    今作「而覺得」亦文不成義,《漢紀·孝成紀》正作「覺而得」。

     其明甚著 「其明甚著」。

    念孫案:「其」當爲「甚」,謂所陳災異之象甚明甚著也。

    《漢紀·孝哀紀》作「甚明著」,是其證。

     左氏春秋日食分野 引之曰:劉歆説《左氏春秋》日食分野凡三十七事,後人傳寫譌誤者六事。

    「昭公十五年『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劉歆以爲三月魯、衞分」。

    「魯」當爲「齊」。

    周之三月,今正月,是月之朔,日躔去危而入營室。

    危,齊也;營室,衞也,故曰「齊、衞分」。

    若作「魯」,則爲奎之分野,奎爲二月之朔,日躔所在非正月之宿矣。

    「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劉歆以爲正月二日,燕、趙分」。

    「趙」當爲「越」。

    周之正月,今十一月,是月二日,日躔去箕而入鬥。

    箕,燕也;鬥,越也,故曰「燕、越分」。

    若作「趙」,則爲胃之分野,胃爲三月之朔,日躔所在非十一月之宿矣。

    此國名之誤也。

    「昭公十七年『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劉歆以爲六月二日魯、趙分」。

    「六月」當爲「五月」。

    周之五月,今三月,是月二日,日躔去婁而入胃。

    婁,魯也;胃,趙也,故曰「魯、趙分」。

    「嚴公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

    劉歆以爲五月二日魯、趙分」,是其證也。

    若作「六月」,則爲今之四月,四月之朔,日躔去畢而入參,當雲「趙、晉」,不當雲「魯、趙」矣。

    且凡歆以爲某月者,皆與《經》不同。

    《經》雲「六月」,則歆之所定必非六月也。

    「定公十二年『十一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劉歆以爲十二月二日楚、鄭分」。

    「十二月」當爲「十月」。

    周之十月,今八月,八月二日,日躔去軫而入角。

    軫,楚也;角,鄭也,故曰「楚、鄭分」,「桓公十七年『十月朔,日有食之』。

    劉歆以爲楚、鄭分」,是其證也。

    若作「十二月」,則爲今之十月,十月之朔,日躔去心而入尾,當雲「宋、燕分」,不當雲「楚、鄭分」矣。

    「僖公十二年『三月庚午朔。

    日有食之』。

    劉歆以爲三月齊、衞分」。

    「朔」衍字也。

    檢《左氏》《公羊》《穀梁》皆無「朔」字,《春秋》日食言「日」不言「朔」者凡七,《公羊》以爲二日,《穀梁》以爲晦日,故下文雲「《穀梁》晦七,《公羊》二日七」:一隱公三年二月己巳,二僖公十二年三月庚午,三文公元年二月癸亥,《公羊》衍「朔」字,辯見《經義述聞》。

    四宣公八年七月甲子,五宣公十年四月丙辰,六宣公十七年六月癸卯,七襄公十五年八月丁巳也。

    此七者皆言「日」不言「朔」,故或以爲晦日,或以爲二日。

    若有「朔」字,則非晦亦非二日,而《穀梁》之晦、《公羊》之二日皆不得有七矣。

    且下文曰:「春秋日食三十六,《左氏》以爲朔十六」,今徧數上下文,劉歆以爲朔者已滿十六之數,若僖公十二年三月庚午日食又書「朔」,而歆無異辭,則以爲朔者十七,與下文不符矣。

    「三月」當爲「二日」。

    凡《春秋》日食不書「朔」者,劉歆皆實指其晦朔與二日,若隱公三年二月己巳日食,劉歆以爲正月二日;嚴公十八年三月日食,劉歆以爲晦;僖公十五年五月日食,劉歆以爲二月朔;文公元年二月癸亥日食,劉歆以爲正月朔;宣公十七年六月癸卯日食,劉歆以爲三月晦朓;襄公十五年八月丁巳日食,劉歆以爲五月二日,是也。

    今僖公十二年三月庚午日食不書「朔」,則歆亦當實指其晦朔與二日,不當但言「三月」也。

    下文曰「《左氏》以爲二日十八」,又曰「當春秋時,侯王率多縮朒不任事,故食二日仄慝者十八」,今徧數上下文,劉歆以爲二日者十六,哀公十四年「五月庚申朔日有食之」。

    劉歆以爲三月二日齊、衞分。

    此獲麟後事,不在日食三十六之内,故不數也。

    尚缺其二,蓋一爲僖公十二年三月二日,一爲宣公十年四月二日也。

    不然,則凡言「劉歆以爲」者,月日皆與經文不同,若經文言「三月」而歆無異辭,則但言「齊、衞分」可矣,桓公十七年「十月朔,日有食之」。

    劉歆以爲楚、鄭分」是也。

    何須重複經文而言「三月」乎?「宣公十年『四月丙辰,日有食之』。

    劉歆以爲二月魯、衞分」。

    「二月」當爲「二日」,蓋周之四月,今二月,是月二日,日躔去東壁而入奎。

    東壁,衞也;奎,魯也,故曰「魯、衞分」。

    若作「二月」則義不可通。

    周之二月,今十二月,十二月二日,日躔去須女而入虛,當言「越、齊分」,不當言「魯、衞分」矣。

    自僖公十二年三月之「二日」譌爲「三月」,宣公十年四月之「二日」譌爲「二月」,而《左氏》以爲二日之十八,遂缺其二矣。

    此月、日之誤也。

     注 半鐍,《漢書》作「玉鐍」。

     注 二匹,《史記》作「一駟」。

     注 循,《漢書》作「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