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内篇弟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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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禹執幹戚舞於兩階之閒而三苗服。
鷹翔川,魚鼈沈,飛鳥揚,必遠害也」。
念孫案:「遠害」本作「遠實」,此後人以意改之也。
據高注雲:「鷹懷欲「」注與「肉」同,欲肉者,欲食肉也。
各本「」字皆誤作「害」,辯見《原道篇》「欲寅之心」下。
之心,鳥魚知其情實,故遠之。
」則本作「遠實」明矣。
《太平禦覽·鱗介部四》引此正作「遠實」。
此承上文「忠信行於内,感動應於外」而言,言禹有忠信之實,故舞幹戚而三苗服;鷹有欲肉之實,故魚鳥皆遠之。
若無其實而能動物者,則未之有也。
後人改「遠實」爲「遠害」,失其指矣。
苟簡易 「故君之於臣也,能死生之,不能使爲苟簡易」。
念孫案:「簡」字後人所加。
高注雲「君不能使臣爲苟合易行之義」,則無「簡」字明矣。
下文曰「父之於子也,能發起之,不能使無憂尋」,與此相對爲文。
加一「簡」字,則文不成義,且與下文不對矣。
慙乎景 「夫察所夜行,周公慙乎景,故君子慎其獨也」。
念孫案:「慙」上當有「不」字,方與下意相屬。
《文子·精誠篇》作「聖人不慙於景」。
《晏子春秋·外篇》:「君子獨立不慙于景,獨寢不慙于。
」 至至 「故至至不容」。
高注曰:「至道之人,不飾容也。
」劉本改「至至」爲「至人」。
各本及莊本同。
又下文「故至至之人,不可遏奪也」,高注曰:「言至道之人,其心先定,不可臨以利,奪其志也。
」劉本又改「至至」爲「至道」。
各本及莊本同。
念孫案:劉不解「至至」二字之意,又見高注兩言「至道之人」,故或改爲「至人」,或改爲「至道」。
不知「至至」即「至道」也,「至至之人」即「至道之人」也。
下文雲:「故聖人栗栗乎其内而至乎至極矣。
」至乎至極,即所謂「至至」也。
《本經篇》「未可與言至也」,高注亦曰:「至,至德之道也。
」是道之至極,即謂之「至」,至乎道之至極,即謂之「至至」。
故此兩注皆以「至至」爲「至道」也。
劉不曉注意,而以注文改正文,謬矣。
下文又雲:「至至之人,唯此「至至」二字,劉本未改。
不慕乎行,不慙乎善。
」「至至」二字,前後三見,何不察之甚也。
不身遁 「不身遁,斯亦不遁人」。
高注曰:「遁,隱也。
己不自隱身之行,亦不隱之於人也。
」念孫案:「不身遁」,「身」當爲「自」,字之誤也。
據高注雲「不自隱身之行」,則所見本已誤作「身」。
上文「非自遁也」,高注雲:「遁,欺也。
」《廣雅》同。
「遁」字亦作「遯」。
《脩務篇》「審於形者,不可遯以狀」,高注曰:「遯,欺也。
」此言自遁,亦謂自欺也。
不自欺,斯不欺人,故下二句雲:「若行獨梁,不爲無人不兢其容。
」謂不自欺也。
古者謂欺爲遁。
《管子·法禁篇》曰:「遁上而遁民者,聖王之禁也。
」謂上欺君而下欺民也。
《賈子·過秦篇》曰:「姦僞竝起,而上下相遁。
」《史記·酷吏傳序》曰:「姦僞萌起,其極也,上下相遁。
」皆謂上下相欺也。
夫子曰弦則是也其聲非也 「故心哀而歌不樂,心樂而哭不哀。
夫子曰:『弦則是也,其聲非也。
』」高注曰:「閔子騫三年之喪畢,援琴而彈,其弦是也,其聲切切而哀。
」事見《檜風·素冠》傳。
引之曰:上文申喜遇母及艾陵之戰,皆直敘其事。
此未敘其事,而忽雲「夫子曰弦則是也,其聲非也。
」,則不知所指爲何事矣。
疑「閔子騫三年之喪畢,援琴而彈」十二字,本是正文,在「夫子曰」上,而寫者誤入注也。
矜怛 「矜怛生於不足」。
高注曰:「怛,驕也。
」念孫案:「慘怛」之「怛」,無訓爲「驕」者。
「怛」皆當爲「怚」,字之誤也。
《説文》:「怚,驕也。
」字從且,不從旦。
《玉篇》秦呂、子禦二切。
《廣雅》曰:「憍、通作「驕」。
怚、傲、侮、慢,通作「易」。
也。
」高注《氾論篇》曰:「駔,驕怚也。
」竝與此注同義。
「怚」訓爲「驕」,故言矜怚也。
又《呂氏春秋·審應篇》「使人戰者嚴駔也」,高注曰:「嚴,尊也。
駔,驕也。
」《説文》又雲:「,驕也。
」《文選·嵇康〈幽憤詩〉》:「恃愛肆姐,不訓不師。
」「怚」、「」、「姐」、「駔」,竝字異而義同。
理詘倨佝 「容貌顔色,理詘倨佝」。
劉績雲:「後有『倨句詘伸』,見《兵略篇》。
疑此作『詘伸倨句』,衍『理』字。
」念孫案:劉説是也。
倨句,猶曲直也。
《樂記》曰:「倨中矩,句中鉤。
」「伸」誤爲「」,「句」誤爲「佝」。
因「倨」字而誤加人旁。
「理」字因下文「循理」而衍。
各本「佝」字又誤爲「徇」,而莊本從之,謬矣。
刑於寡妻 「刑於寡妻,至於兄弟,禪於家國」。
念孫案:「刑於寡妻」本作「施於寡妻」,此後人
鷹翔川,魚鼈沈,飛鳥揚,必遠害也」。
念孫案:「遠害」本作「遠實」,此後人以意改之也。
據高注雲:「鷹懷欲「」注與「肉」同,欲肉者,欲食肉也。
各本「」字皆誤作「害」,辯見《原道篇》「欲寅之心」下。
之心,鳥魚知其情實,故遠之。
」則本作「遠實」明矣。
《太平禦覽·鱗介部四》引此正作「遠實」。
此承上文「忠信行於内,感動應於外」而言,言禹有忠信之實,故舞幹戚而三苗服;鷹有欲肉之實,故魚鳥皆遠之。
若無其實而能動物者,則未之有也。
後人改「遠實」爲「遠害」,失其指矣。
苟簡易 「故君之於臣也,能死生之,不能使爲苟簡易」。
念孫案:「簡」字後人所加。
高注雲「君不能使臣爲苟合易行之義」,則無「簡」字明矣。
下文曰「父之於子也,能發起之,不能使無憂尋」,與此相對爲文。
加一「簡」字,則文不成義,且與下文不對矣。
慙乎景 「夫察所夜行,周公慙乎景,故君子慎其獨也」。
念孫案:「慙」上當有「不」字,方與下意相屬。
《文子·精誠篇》作「聖人不慙於景」。
《晏子春秋·外篇》:「君子獨立不慙于景,獨寢不慙于。
」 至至 「故至至不容」。
高注曰:「至道之人,不飾容也。
」劉本改「至至」爲「至人」。
各本及莊本同。
又下文「故至至之人,不可遏奪也」,高注曰:「言至道之人,其心先定,不可臨以利,奪其志也。
」劉本又改「至至」爲「至道」。
各本及莊本同。
念孫案:劉不解「至至」二字之意,又見高注兩言「至道之人」,故或改爲「至人」,或改爲「至道」。
不知「至至」即「至道」也,「至至之人」即「至道之人」也。
下文雲:「故聖人栗栗乎其内而至乎至極矣。
」至乎至極,即所謂「至至」也。
《本經篇》「未可與言至也」,高注亦曰:「至,至德之道也。
」是道之至極,即謂之「至」,至乎道之至極,即謂之「至至」。
故此兩注皆以「至至」爲「至道」也。
劉不曉注意,而以注文改正文,謬矣。
下文又雲:「至至之人,唯此「至至」二字,劉本未改。
不慕乎行,不慙乎善。
」「至至」二字,前後三見,何不察之甚也。
不身遁 「不身遁,斯亦不遁人」。
高注曰:「遁,隱也。
己不自隱身之行,亦不隱之於人也。
」念孫案:「不身遁」,「身」當爲「自」,字之誤也。
據高注雲「不自隱身之行」,則所見本已誤作「身」。
上文「非自遁也」,高注雲:「遁,欺也。
」《廣雅》同。
「遁」字亦作「遯」。
《脩務篇》「審於形者,不可遯以狀」,高注曰:「遯,欺也。
」此言自遁,亦謂自欺也。
不自欺,斯不欺人,故下二句雲:「若行獨梁,不爲無人不兢其容。
」謂不自欺也。
古者謂欺爲遁。
《管子·法禁篇》曰:「遁上而遁民者,聖王之禁也。
」謂上欺君而下欺民也。
《賈子·過秦篇》曰:「姦僞竝起,而上下相遁。
」《史記·酷吏傳序》曰:「姦僞萌起,其極也,上下相遁。
」皆謂上下相欺也。
夫子曰弦則是也其聲非也 「故心哀而歌不樂,心樂而哭不哀。
夫子曰:『弦則是也,其聲非也。
』」高注曰:「閔子騫三年之喪畢,援琴而彈,其弦是也,其聲切切而哀。
」事見《檜風·素冠》傳。
引之曰:上文申喜遇母及艾陵之戰,皆直敘其事。
此未敘其事,而忽雲「夫子曰弦則是也,其聲非也。
」,則不知所指爲何事矣。
疑「閔子騫三年之喪畢,援琴而彈」十二字,本是正文,在「夫子曰」上,而寫者誤入注也。
矜怛 「矜怛生於不足」。
高注曰:「怛,驕也。
」念孫案:「慘怛」之「怛」,無訓爲「驕」者。
「怛」皆當爲「怚」,字之誤也。
《説文》:「怚,驕也。
」字從且,不從旦。
《玉篇》秦呂、子禦二切。
《廣雅》曰:「憍、通作「驕」。
怚、傲、侮、慢,通作「易」。
也。
」高注《氾論篇》曰:「駔,驕怚也。
」竝與此注同義。
「怚」訓爲「驕」,故言矜怚也。
又《呂氏春秋·審應篇》「使人戰者嚴駔也」,高注曰:「嚴,尊也。
駔,驕也。
」《説文》又雲:「,驕也。
」《文選·嵇康〈幽憤詩〉》:「恃愛肆姐,不訓不師。
」「怚」、「」、「姐」、「駔」,竝字異而義同。
理詘倨佝 「容貌顔色,理詘倨佝」。
劉績雲:「後有『倨句詘伸』,見《兵略篇》。
疑此作『詘伸倨句』,衍『理』字。
」念孫案:劉説是也。
倨句,猶曲直也。
《樂記》曰:「倨中矩,句中鉤。
」「伸」誤爲「」,「句」誤爲「佝」。
因「倨」字而誤加人旁。
「理」字因下文「循理」而衍。
各本「佝」字又誤爲「徇」,而莊本從之,謬矣。
刑於寡妻 「刑於寡妻,至於兄弟,禪於家國」。
念孫案:「刑於寡妻」本作「施於寡妻」,此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