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周書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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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順篇》:「貌而無比,比則不順。
」引之曰:《比·彖傳》曰:「比,輔也。
下順從也。
」《祭統》曰:「身比焉,順也。
」《管子·五輔篇》曰:「爲人弟者,比順以敬。
」是「比」與「順」同義,不得言「比則不順」,「比」當爲「北」,字之誤也。
北,古「背」字,説見《漢書·高紀》。
故曰「北則不順」。
孔注:「比者,比同也。
」失之。
惟風行賄 《和寤篇》:「後降惠于民,民罔不格。
惟風行賄,賄無成事。
」念孫案:「惟風行賄」,文不成義。
「行」下當有「草」字,而今本脫之。
言民之歸惠,如草之應風也。
其「賄賄無成事」五字上仍有脫文,大意謂賄不可以緻民,若用賄,則必無成事也。
孔注曰:「人之歸惠如草應風,如用賄則無成事。
」是其證。
合于四海 《武寤篇》:「王克配天,合于四海。
」孔注曰:「德合四表。
」引之曰:配、合皆對也。
《爾雅》曰:「妃、與「配」同。
合,對也。
」合于四海,猶《大雅》言「對于天下」耳。
「合」與「荅」古同義,宣二年《左傳》注:「合,猶荅也。
」荅亦對也。
右擊之 《克殷篇》:「乃右擊之以輕呂。
」念孫案:持劒必以右手,無須言右擊之。
上文「擊之以輕呂」,不言右。
《史記·周本紀》亦無「右」字,蓋衍文也。
或以「右」爲「又」之誤,亦非。
上文已言「王又射之三發」,則無庸更言「又」。
《太平禦覽·刑法部十二》引此,無「右」字。
乃出場于厥軍 念孫案:此下當有「明日脩社及宮」之事,而今本脫之。
孔注曰「治社以及宮」,是其證。
《史記》曰:「其明日,除道,脩社及商紂宮。
」《太平禦覽·皇王部九》引《帝王世紀》曰:「明日,王命除道脩社。
」皆本於《周書》也。
又案:孔注「治社以及宮」下又雲:「徹宜去者宜居者。
居,遷也。
」注有脫文。
則此處脫文尚多,然皆不可考矣。
奏王 「泰顛、閎夭,皆執輕呂以奏王」。
念孫案:「奏王」,當依《史記》作「衞王」。
上文「周公把大鉞、召公把小鉞以夾王」,孔注曰:「二公夾衞王也。
」則此泰顛、閎夭亦是執劒以衞王,不當言奏王也。
「奏」字蓋涉上文「叔振奏拜假」而誤。
注雲:「執王輕呂當門奏,太卒屯兵以衞。
」失之。
振鹿臺之財巨橋之粟 念孫案:此本作「振鹿臺之錢,散巨橋之粟」。
故孔注曰:「振,散之以施惠也。
」今本「錢」作「財」,乃後人以晩出《古文尚書》改之,又脫去「散」字。
《太平禦覽·資産部·錢類》引此作「發鹿臺之錢,散鉅橋之粟」。
《史記》作「散鹿臺之錢,發鉅橋之粟」,而今本《史記》亦改「錢」爲「財」矣。
辯見《史記》。
路徑 《文政篇》:「七閭不通徑,八家不開刑,九大禁不令路徑。
」孔注曰:「刑,法也。
不令,不宣令也。
」念孫案:「大禁不令」下不當有「路徑」二字,「路徑」當爲「徑路」,乃注文,非正文也。
「徑,路」是釋「徑」字,「刑,法也」是釋「刑」字,「不令,不宣令也」是釋「不令」二字。
遠慎而近 念孫案:《爾雅》:「慎,誠也。
」《小雅·白駒篇》「慎爾優遊」,《巧言篇》「予慎無罪」,毛傳竝與《爾雅》同。
《禮器》説「禮之以少爲貴者」曰:「是故君子慎其獨也。
」鄭注曰:「少其牲物緻誠愨。
」是古謂誠爲慎也。
「」即「貌」字也。
《史記·商君傳》曰:「貌言華也,至言實也。
」孔注《周祝篇》曰:「貌謂無實。
」是「貌」與「慎」意正相反。
「遠慎而近」者,遠誠愨之士而近虛誕之人也。
盧謂「」與「藐」同,失之。
位長 「位長以遵之」。
念孫案:「位長」本作「伍長」。
下文「什長以行之」,「什長」與「伍長」文正相對。
《大聚篇》曰:「五戶爲伍,以首爲長。
十夫爲什,以年爲長。
」此之謂也。
今本「伍長」作「位長」,則文義不明,蓋以「伍」、「位」字形相似而誤。
《玉海》六十七引此,正作「伍長」。
土地之宜 《大聚篇》:「相土地之宜,水土之便。
」趙曰:「『土地之宜』,『土』字疑衍,以下句言水土之便故也。
」念孫案:趙説非也。
古人之文不嫌於複,「土地之宜」與「水土之便」對文,删去一字,則句法參差矣。
且注文有「土」、「宜」二字,則正文本作「土地之宜」甚明。
闢脩道 念孫案:「闢脩道」,文不成義。
「」本作「關」。
闢關脩道,皆所以來遠人,故下文言「遠旅來至,關人易資」也。
俗書「關」字作「閞」,「」字作「開」,二形相似而誤。
説見《史記·西南夷傳》。
《玉海》二十四、六十引此竝作「闢關」。
畜五味以備百草 「具百藥以備疾災,畜五味以備百草」。
念孫案:下句當作「畜百草以備五味」。
「百草」與「
」引之曰:《比·彖傳》曰:「比,輔也。
下順從也。
」《祭統》曰:「身比焉,順也。
」《管子·五輔篇》曰:「爲人弟者,比順以敬。
」是「比」與「順」同義,不得言「比則不順」,「比」當爲「北」,字之誤也。
北,古「背」字,説見《漢書·高紀》。
故曰「北則不順」。
孔注:「比者,比同也。
」失之。
惟風行賄 《和寤篇》:「後降惠于民,民罔不格。
惟風行賄,賄無成事。
」念孫案:「惟風行賄」,文不成義。
「行」下當有「草」字,而今本脫之。
言民之歸惠,如草之應風也。
其「賄賄無成事」五字上仍有脫文,大意謂賄不可以緻民,若用賄,則必無成事也。
孔注曰:「人之歸惠如草應風,如用賄則無成事。
」是其證。
合于四海 《武寤篇》:「王克配天,合于四海。
」孔注曰:「德合四表。
」引之曰:配、合皆對也。
《爾雅》曰:「妃、與「配」同。
合,對也。
」合于四海,猶《大雅》言「對于天下」耳。
「合」與「荅」古同義,宣二年《左傳》注:「合,猶荅也。
」荅亦對也。
右擊之 《克殷篇》:「乃右擊之以輕呂。
」念孫案:持劒必以右手,無須言右擊之。
上文「擊之以輕呂」,不言右。
《史記·周本紀》亦無「右」字,蓋衍文也。
或以「右」爲「又」之誤,亦非。
上文已言「王又射之三發」,則無庸更言「又」。
《太平禦覽·刑法部十二》引此,無「右」字。
乃出場于厥軍 念孫案:此下當有「明日脩社及宮」之事,而今本脫之。
孔注曰「治社以及宮」,是其證。
《史記》曰:「其明日,除道,脩社及商紂宮。
」《太平禦覽·皇王部九》引《帝王世紀》曰:「明日,王命除道脩社。
」皆本於《周書》也。
又案:孔注「治社以及宮」下又雲:「徹宜去者宜居者。
居,遷也。
」注有脫文。
則此處脫文尚多,然皆不可考矣。
奏王 「泰顛、閎夭,皆執輕呂以奏王」。
念孫案:「奏王」,當依《史記》作「衞王」。
上文「周公把大鉞、召公把小鉞以夾王」,孔注曰:「二公夾衞王也。
」則此泰顛、閎夭亦是執劒以衞王,不當言奏王也。
「奏」字蓋涉上文「叔振奏拜假」而誤。
注雲:「執王輕呂當門奏,太卒屯兵以衞。
」失之。
振鹿臺之財巨橋之粟 念孫案:此本作「振鹿臺之錢,散巨橋之粟」。
故孔注曰:「振,散之以施惠也。
」今本「錢」作「財」,乃後人以晩出《古文尚書》改之,又脫去「散」字。
《太平禦覽·資産部·錢類》引此作「發鹿臺之錢,散鉅橋之粟」。
《史記》作「散鹿臺之錢,發鉅橋之粟」,而今本《史記》亦改「錢」爲「財」矣。
辯見《史記》。
路徑 《文政篇》:「七閭不通徑,八家不開刑,九大禁不令路徑。
」孔注曰:「刑,法也。
不令,不宣令也。
」念孫案:「大禁不令」下不當有「路徑」二字,「路徑」當爲「徑路」,乃注文,非正文也。
「徑,路」是釋「徑」字,「刑,法也」是釋「刑」字,「不令,不宣令也」是釋「不令」二字。
遠慎而近 念孫案:《爾雅》:「慎,誠也。
」《小雅·白駒篇》「慎爾優遊」,《巧言篇》「予慎無罪」,毛傳竝與《爾雅》同。
《禮器》説「禮之以少爲貴者」曰:「是故君子慎其獨也。
」鄭注曰:「少其牲物緻誠愨。
」是古謂誠爲慎也。
「」即「貌」字也。
《史記·商君傳》曰:「貌言華也,至言實也。
」孔注《周祝篇》曰:「貌謂無實。
」是「貌」與「慎」意正相反。
「遠慎而近」者,遠誠愨之士而近虛誕之人也。
盧謂「」與「藐」同,失之。
位長 「位長以遵之」。
念孫案:「位長」本作「伍長」。
下文「什長以行之」,「什長」與「伍長」文正相對。
《大聚篇》曰:「五戶爲伍,以首爲長。
十夫爲什,以年爲長。
」此之謂也。
今本「伍長」作「位長」,則文義不明,蓋以「伍」、「位」字形相似而誤。
《玉海》六十七引此,正作「伍長」。
土地之宜 《大聚篇》:「相土地之宜,水土之便。
」趙曰:「『土地之宜』,『土』字疑衍,以下句言水土之便故也。
」念孫案:趙説非也。
古人之文不嫌於複,「土地之宜」與「水土之便」對文,删去一字,則句法參差矣。
且注文有「土」、「宜」二字,則正文本作「土地之宜」甚明。
闢脩道 念孫案:「闢脩道」,文不成義。
「」本作「關」。
闢關脩道,皆所以來遠人,故下文言「遠旅來至,關人易資」也。
俗書「關」字作「閞」,「」字作「開」,二形相似而誤。
説見《史記·西南夷傳》。
《玉海》二十四、六十引此竝作「闢關」。
畜五味以備百草 「具百藥以備疾災,畜五味以備百草」。
念孫案:下句當作「畜百草以備五味」。
「百草」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