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内篇弟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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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之其所利而已」。

    高注「故曰縱之其利而已也」,「利」上當有「所」字。

    各本正文脫「利」字,《困學紀聞》引此已誤。

    而注文「利」字尚存。

    莊本又改「利」字爲「所」字,則并注文亦無「利」字矣。

    《文子·上德篇》作「縱之所利而已」,與高注「利」字合,則正文原有「利」字明矣。

     予車轂 「郢人有買屋棟者,求大三圍之木,而人予車轂」。

    念孫案:《意林》及《太平禦覽·居處部十五》引此「予」下竝有「之」字,於義爲長。

     大相去之遠 「視方寸於牛,不知其大於羊,總視其體,乃知其大相去之遠」。

    念孫案:「乃知其大」,「大」字因上文而衍。

    「乃知其相去之遠」,文義甚明,句中不當有「大」字。

     謾他 「媒但者,非學謾他,但成而生不信;立慬者,非學鬭争,慬立而生不讓」。

    念孫案:「但」與「誕」同,故高注曰:「但,猶詐也。

    」「他」與「詑」同。

    謾詑,詐欺也。

    《説文》:「謾,欺也。

    」又曰:「沇州謂欺曰詑。

    」《玉篇》:「湯何、達可二切。

    」《急就篇》「謾訑首匿愁勿聊」,顔師古曰:「謾訑,巧黠不實也。

    」或謂之訑謾。

    《楚辭·九章》:「或訑謾而不疑。

    」「詑」、「訑」、「他」,字異而義同。

    《燕策》:「燕王謂蘇代曰:『寡人甚不喜訑者言也。

    』蘇代對曰:『周地賤媒,爲其兩譽也,之男家曰女美,之女家曰男富。

    』」故曰「媒但者非學謾他,但成而生不信」也。

    「謾他」與「鬭争」相對爲文。

    各本「謾他」竝誤作「謾也」,或又於「鬭争」下加「也」字以與「謾也」相對,其謬滋甚。

    惟《道藏》本不誤,莊刻仍依各本作「謾也」,又於「鬭争」下加「也」字,故特辯之。

     一人 「三人比肩,不能外出戶;一人相隨,可以通天下」。

    念孫案:一人不得言相隨,「一人」當作「二人」。

    二人不竝行,則可以通天下,故高注雲:「言不竝也。

    」 棄荏席後黴黑 「文公棄荏席後黴黑,咎犯辭歸」。

    高注曰:「晉文公棄其卧席之下黴黑者,咎犯感其捐舊物,因辭歸」。

    引之曰:高讀「棄荏席後黴黑」爲一句,非也。

    「棄荏席」爲句,「後黴黑」爲句,謂於衽席則棄之,於人之黴黑者則後之也。

    《韓子·外儲説左篇》雲:「文公反國,至河,令籩豆捐之,席蓐捐之,手足胼胝面目黧黑者後之。

    咎犯聞之,再拜而辭。

    」是其證。

    《説苑·復恩篇》同。

     桑葉 「故桑葉落而長年悲也」。

    念孫案:「桑葉」當爲「木葉」。

    長年見木落而悲,不當專指桑葉言之。

    庾信《枯樹賦》引此正作「木葉」。

    《文選·蜀都賦》注、《文賦》注、《太平禦覽·人事部一百二十九》所引竝與《枯樹賦》同。

     鼎錯 「鼎錯日用而不足貴,周鼎不爨而不可賤」。

    高注曰:「錯,小鼎。

    」引之曰:古無謂小鼎爲「錯」者,「錯」當爲「鏏」,「鏏」字本在「鼎」字上。

    鏏鼎,小鼎也。

    言小鼎雖日用而不足貴,周鼎雖不爨而不可賤也。

    《説文》曰:「鏏,鼎也,《廣雅》同。

    讀若『彗』。

    」《説林篇》「水火相憎,鏏在其閒,五味以和」,彼注雲「鏏,小鼎」,正與此注相同,則「錯」爲「鏏」之誤明矣。

    鏏,小貌也。

    小鼎謂之「鏏」,小棺謂之「槥」,小星貌謂之「嘒」,其義一也。

     知其且赦 所利害 「或曰知其且赦也而多殺人,或曰知其且赦也而多活人,其望赦同,所利害異」。

    念孫案:兩「知其且赦也」,「其」皆當爲「天」。

    「天」字或作「」,「其」字或作「亓」,二形相似而誤。

    知天且赦而多殺人,若漢桓帝時河内張成善説風角,推占當赦,遂教子殺人是也。

    《意林》引此作「或知天將赦而多殺人,或知天將赦而多活人」,《太平禦覽·刑法部十八》引作「或曰知天且赦也而殺人,或曰知天且赦也而活人」,是其證。

    「其望赦同,所利害異」,「所」上亦當有「其」字。

    《禦覽》引此正作「其所利害異」。

     徑天高 「朱儒問徑天高於脩人」。

    念孫案:「天高」上不當有「徑」字,蓋衍文也。

    《意林》及《太平禦覽·人事部十八》引此皆無「徑」字。

     注 箅,原作「箄」,據上下文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