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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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曆志 比黃鍾之宮 「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爲六,雌鳴亦六,比黃鍾之宮,而皆可以生之」。

    念孫案:「比黃鍾之宮」本作「以比黃鍾之宮」,與上文「以爲黃鍾之宮」句同一例。

    今本脫「以」字。

    《舜典》及《左傳·昭二十年》正義、《文選·琴賦》注、《七命》注、《白帖》三十一引此竝作「以比黃鍾之宮」。

    《呂氏春秋·大樂篇》《説苑·脩文篇》及《晉書·律曆志》竝同。

     著於其中 「中呂,言微陰始起未成,著於其中,旅助姑洗宣氣齊物也」。

    念孫案:著者,居也。

    居中以助陽也。

    《史記·貨殖傳》「子贛廢著,鬻財於曹、魯之閒」,徐廣曰:「《子贛傳》雲『廢居』,『著』猶『居』也。

    『著』讀音如『貯』。

    」《漢書》「廢著」作「發貯」,「貯」與「著」皆「居」也。

    「著」又音直略反,《樂記》「樂著大始而禮居成物」,「著」亦「居」也。

    故鄭注雲「『著』之言處」也。

    《漢紀》作「中呂,陰始起未發,居中而助陽也」,是其證。

     振美 「振美於辰」。

    念孫案:「美」當爲「羨」,字之誤也。

    《淮南·主術篇》「羨者止於度,而不足者逮於用」,《文選·陸雲〈爲顧彥先贈婦詩〉》「佳麗良可羨」,今本「羨」字竝譌作「美」。

    「羨」之言「延」也。

    三月陽氣方盛,句萌奮發,萬物莫不振起而延長,故曰「振羨於辰」。

    《周官·典瑞》「璧羨」,鄭仲師曰:「羨,長也。

    」《考工記》「玉人璧羨」,康成曰:「羨猶延。

    」張衡《東京賦》「乃羨公侯、鄉士」,薛綜曰:「羨,延也。

    」《周官·冢人》注曰:「隧,羨道也。

    」隱元年《左傳》注作「延道」,是「羨」爲延長之義也。

    《太玄·玄數》「辰戌醜未」,範望曰:「『辰』取其延長。

    」是「辰」亦延長之義也。

    《釋名》曰:「辰,伸也。

    物皆伸舒而出也。

    」「伸」亦延長之義。

    「振」、「羨」二字俱是「辰」字之訓,「孳萌於子,引達於寅,冒茆於卯,咢布於午,昧薆於未,申堅於申,留孰於酉,該閡於亥」,皆以兩字共釋一字。

    若作「振美」則非其指矣。

    《月令》正義引作「美」,亦後人以誤本《漢志》改之。

    《續漢書·律曆志》《史記·律書》索隱引此竝作「振羨於辰」。

     斂更 「斂更於庚」。

    念孫案:「斂」、「更」二字義不相屬,諸書亦無訓「庚」爲「斂」者,「斂」當爲「改」,字之誤也。

    鄭注《月令》雲:「庚之言更也,萬物皆肅然改更。

    」範望注《太玄·玄數》雲:「庚,取其改更。

    」皆其證也。

    《續漢書》注引作「斂」,亦後人依誤本《漢志》改之,《月令》正義引此正作「改更於庚」。

     一爲一分 「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爲一分」。

    念孫案:「一爲一分」本作「一黍爲一分」,脫去「黍」字,則文義不明。

    《周官·司市》疏、《典同》疏、《合方氏》疏、《大行人》疏、《月令》正義、《左傳·文六年》正義及《隋書·律曆志》《史記·五帝紀》正義引此皆作「一黍爲一分」,《漢紀》同。

     四千六百一十七歲 「迺以前曆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至於元封七年,復得閼逢攝提格之歲」。

    《漢書攷異》曰:「歲陰與大歲,案:歲陰即大歲也,不當分以爲二。

    皆百四十四歲而超一辰,故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而復其初。

    」引之曰:大歲超辰之説始於劉歆《三統曆》,説詳《大歲攷》。

    當大初元年議造漢曆,安得有超辰之法?錢説非也。

    今案:「四千六百一十七歲」本作「四千五百六十歲」,此後人以《三統曆》改之也。

    《史記·曆書》索隱引此已誤。

    凡甲子六十而周,周而復始,由上元泰初甲寅之歲四千五百六十歲,立以爲法,展轉相承,每一元皆如是,至於元封七年又逢甲寅,故曰「復得閼逢攝提格之歲」。

    若四千六百一十七歲則得辛亥,而非甲寅矣。

    後人因下文《三統曆》曰「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與一元終」,故據彼以改此,不知前曆乃《殷曆》,説見下。

    與《三統曆》不同。

    《開元占經·古今曆積篇》:「劉歆《三統曆》上元庚戌,元法四千六百一十七,而《黃帝曆》上元辛卯,則元法四千五百六十,《顓頊》上元乙卯,《夏曆》上元乙醜,《殷曆》上元甲寅,《周曆》上元丁巳,《魯曆》上元庚子。

    」元法皆與《黃帝曆》同。

    此雲「前曆上元泰初閼逢攝提格之歲」,正所謂《殷曆》「上元甲寅」也,則當依《殷曆》「元法四千五百六十」,不當依《三統術》矣。

    緯候之書多據《殷曆》,《大衍曆議》曰:「緯所據者,《殷曆》也。

    」故《易乾鑿度》曰:「曆元名《握先》,紀日甲子歲甲寅,七十六爲一紀,二十紀爲一部首。

    」注曰:「此法三部首而一元,一元而大歲復於甲寅,一部首一千五百二十歲,三之則四千五百六十歲矣。

    」《續漢書·律曆志》注引《樂葉圖》曰:「天元以四千五百六十爲紀,甲寅窮。

    」此紀即元也。

    《周髀算經》注引《考靈曜》曰:「青龍甲寅攝提格孳,今本「孳」誤作「並」,依《太平禦覽·時序部二》改。

    四千五百六十歲積,反初。

    」反,復也,謂復於甲寅也。

    今本作「及」,誤,今據《初學記·人事部上》引改。

    正與前曆復得甲寅之歲相合,不當如今本所雲。

     大歲在子 「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在建星,大歲在子,已得大初本星度」。

    引之曰:「大歲在子」,「子」當爲「寅」,後人改之也。

    《玉海·律曆部》引此已誤。

    大歲在寅曰攝提格,上言「攝提格之歲」,則下當言「大歲在寅」,蓋所謂「前曆」者,《殷曆》也,《黃帝》以下六曆惟《殷曆》元用甲寅。

    見《續漢書·律曆志·論》及《開元占經·古今曆積篇》。

    《殷曆》上元泰初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大衍曆議》曰:「湯作《殷曆》,以十一月甲子合朔冬至爲上元。

    」日月在建星,大歲在寅,故得閼逢攝提格之歲。

    元封七年與《殷曆》上元泰初同,故復得閼逢攝提格之歲也。

    一元四千五百六十歲,爲甲寅者七十有六,而惟上元泰初甲寅年冬至,七曜皆起於醜宮,故以其年爲曆元。

    後漢劉洪上言曰:見《續漢志》。

    「甲寅元天正正月夏十一月。

    甲子朔旦冬至,七曜之起始於牛初。

    」《太平禦覽·時序部二》引《尚書考靈曜》曰:「月首甲子冬至,日月五緯俱起牽牛初,青龍甲寅。

    」今本誤作「甲子」,《周髀算經注》引此正作「甲寅」。

    案:《禦覽》引《考靈曜》注曰:「青龍,歲也。

    歲在寅曰攝提格。

    」則當作「甲寅」,故《續漢志》曰:「《考靈曜》有甲寅元。

    」攝提格孳,建星、牽牛皆醜宮之星,日月起於醜宮而曰「青龍甲寅」,正與此同法也。

    《易乾鑿度》曰:「曆元名握先,紀日甲子,歲甲寅。

    」《太平禦覽·天部一》引《禮稽命徵》曰:「太素十一月,閼逢之歲在攝提格之紀。

    」其曰「紀日甲子」曰「太素十一月」即此,所謂「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也。

    其曰「歲甲寅」,曰「閼逢之歲在攝提格之紀」即此,所謂「大歲在寅」也。

    古人言大歲皆用夏正,自元封六年正月至七年前十二月,七年即大初元年。

    據《武帝紀》,大初元年五月正曆,以正月爲歲首,故是年九月以後獨多三月,凡十五月,其十月、十一月、十二月皆前後兩見。

    爲夏正甲寅年之一歲。

    六年正月,日在亥宮,歲星在醜宮。

    據《漢志》,七年前十一月朔,歲星在婺女六度。

    卻數至六年正月朔,當在鬥十五度,《天官書》所謂「歲陰在寅,歲星居醜,正月與鬥、牽牛晨出東方也」。

    與日隔子宮而晨見東方,晨見之月鬥建於寅,故大歲應之,而在寅七年前十一月,乃夏正甲寅年之仲冬,故曰「大歲在寅」也,詳見《大歲考·殷曆甲寅元表》。

    後人見下文《歲術》曰「數從丙子起」,又説大初元年引《漢志》曰「歲名困敦」,遂改「寅」爲「子」。

    不知「歲名困敦」乃漢《大初曆》之大歲,應歲星與日同次之子月者也。

    説見《大歲考》。

    「大歲在寅」,乃《殷曆》之大歲,應歲星晨見之寅月者也。

    在寅則不在子,在子則不在寅,豈有攝提格之歲而大歲在子者乎?錢氏曉徵不悟「在子」之文爲後人所改,而見其與攝提格之歲不合,乃爲之説曰「大歲在子爲大歲,攝提格之歲則爲大陰」,見《潛研堂文集》。

    豈知「在子」本爲「在寅」,即上文之「攝提格」,而無庸強爲分别乎?或曰:漢《大初曆》元固丙子也,大歲在子,安知非《大初曆法》而必以爲《殷曆》,而謂其「在寅」,何與?曰:請以上句「日月在建星」例之。

    《續漢志》載賈逵論曰:「《大初曆》冬至日在牽牛,古黃帝、夏、殷、周、魯冬至日在建星。

    」然則「日月在建星」乃《殷曆》之文,而非《大初曆法》。

    「日月」、「大歲」二句相連,其皆爲《殷曆》之法明矣。

    更以下句「已得泰初本星度」例之。

    「已得泰初本星度」謂得《殷曆》泰初之建星,則此句以上皆《殷曆》之法可知。

    豈有上下句皆言《殷曆》,而中閒乃言漢《大初曆》者乎?《殷曆》紀元爲攝提格之歲,大歲安得不在寅乎?據《漢志》及《續漢志》謂大史令張夀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曆,《夀王曆》迺大史官《殷曆》也,是《殷曆》爲大史官所有之書。

    元封七年,大史令司馬遷與公孫卿、壺遂議造《